一、论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王利明[1](2021)在《登记的担保权顺位规则研究——以《民法典》第414条分析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登记的担保权顺位规则旨在解决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民法典》第414条构建了以登记为中心的抵押权竞存下的顺位规则,该条具有强大的体系效应和广泛的适用价值,它构建了统一的动产重复抵押的顺位规则,解决了权利重复抵押的顺位规则、抵押权与可以登记的权利质权冲突规则,明确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之间的顺位关系,并可参照适用于权利质权竞存情形下权利顺位的确定,为多重的担保性债权转让的顺位规则提供了基础。《民法典》第414条确立了顺位升进主义。但《民法典》第414条在适用中应当排除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保护规则、价金超级优先权规则等规则的适用。
熊静文[2](2020)在《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文中提出在建商品房抵押属于在建工程抵押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在建商品房抵押作为房地产开发行业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本文在研究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纠纷的实际案例后,发现在建商品房抵押过程中主要存在抵押权人资格及抵押物范围认定不一、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的在建商品房应如何进行抵押权登记以及在建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时与其他权利间的冲突等问题,这些难题一直困扰着开发商、以银行为主的抵押权人、商品房预购人等与之紧密联系的主体。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逐一分析,主要针对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其他权利间存在的冲突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为审判实务提供依据。并对在建商品房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希望能够更好的平衡相关方的权益,减少在建商品房抵押有关纠纷的发生。
钟昊洋[3](2020)在《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研究》文中认为预售商品房因为其能极大减轻开发商资金压力的优势,在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中始终占据着一席之地,随之形成的购房者向银行借贷时出现的对抵押权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的种类和效力大小的疑问,就成为了无论是预购人还是银行亦或是开发商在面对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之时必然需要思考的问题。因为我国对预告登记这一制度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中才进行第一次明文规定,而在规定该制度的第二十条中,又只对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中的权利保全效力进行了具体说明,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个从国外借鉴回来的制度,对预告登记是否还具有国外普遍认可的顺位保护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及预警效力并未进行说明,学界对于该制度具有哪些效力也存在争议,所以在本文中,将把预售商品房作为切入点,对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首先,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属于预告登记项下的一个制度,肯定和预告登记这一制度的法律效力有相似之处,但是因为我国一开始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和法律关系都与所有权预告登记制度不同,所以抵押权预告登记不一定具有和所有权预告登记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结合立法背景而言,预购人和开发商之间办理的所有权预告登记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的做法侵害在购房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者的利益,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设立目的是保障银行能通过该制度,在预售商品房建设竣工之时顺利获得正式的抵押权,以更好维护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金融秩序稳定。从涉及的法律关系而言,所有权预告登记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发生在预购人和开发商之间的,而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法律关系主要分析的是预购人和银行间因签署抵押贷款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此外我国破产法主要解决的是企业破产引发的后续问题,所以本文将不对购房者破产这一情况进行讨论,主要会对抵押权预告登记具有权利保全效力和不具有顺位保护效力进行具体分析,并会对不具有顺位保护效力时银行在两种典型情况下的风险大小分情况讨论。另外,抵押权预告登记作为正式抵押权的前置阶段,其与正式的抵押权之间存在着一些相同之处,但也肯定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对于抵押权而言,其最能保护权利人的效力莫过于优先受偿效力,但是经过预告登记的抵押权与正式的抵押权不同,故需要探讨银行在正式取得抵押权之前是否拥有与正式抵押权相同的优先受偿权。此外,该效力同时也是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效力,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通过公报案例进行了有关抵押权预告登记在办理正式登记前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解读以后,各地法院判决仍然对此的看法不一,所以本文也将着重对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四种主要判决及其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对该制度法律性质的分析和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抵押权预告登记在尚未转为正式登记之前不具有和正式的抵押权相同的优先受偿效力,因此,本文也将会结合实际,对权利人银行在该制度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时如何更好的降低自身风险提出合理建议。
叶小鹏[4](2018)在《论重复抵押的效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担保法对重复抵押的效力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学界对重复抵押的效力问题也颇具争议,甚至对重复抵押的概念亦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新的物权法并未对重复抵押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但担保法内部对重复抵押的效力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本文通过区分再抵押与重复抵押的概念,对比担保法第35条与其上位法物权法、民法等相关法条和法律原则,并着重说明根据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即使担保法规定不得重复抵押,而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仍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从而说明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过于绝对。
纪婧婷[5](2016)在《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众所周知,法律是于经济基础之上建立起的上层建筑,因此担保制度也随之发展迅速。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传统民法上以不动产为中心的担保物权体系已不能满足民事主体多方位的融资需求,动产担保物权则应势而起。为鼓励交易,达到物尽其用之目的,同时也由于民法本身所具有的私法自治属性,数个担保物权在同一动产上存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何妥善处理数个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及顺位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法律权益的分配及民法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因此,研究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及处理规则对于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大意义。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虽对原有《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作了更改完善但难免不够全面,本文通过分类探讨的方式,结合立法论、解释论、价值论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加之实践案例分析,试图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寻找出解决动产担保物权顺位的合理规则,希望能对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顺位确定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言交代了选题的背景、意义、文章的主要结构、创新点、文献综述等,为正文的讨论奠定了基础。第一章论述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概念及类型,一方面,通过概念解析和称谓对比,指明了本文的研究对象、阐明了将多个担保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现象称为“竞存”的原因,同时说明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特征。另一方面,介绍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种类,对后文的讨论明晰了方向。第二章从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成因及法律效果两个层面分析了同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问题。动产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根据是否进行登记有不同情形,顺位确定规则也有所不同;动产登记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动产抵押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动产抵押权的竞存小节中,本文对动产抵押权的登记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述;本节还重点论述了重复抵押的相关问题,指出重复抵押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质权竞存的类型可以分为原质权与原质权之间的竞存、原质权与转质权之间的竞存,在质权竞存的小节中,本文重点讨论了责任转质的相关问题,探讨了《物权法》第217条对于责任转质的态度。对于留置权之间是否可以竞存,学界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在留置权竞存的小节中,通过分析研究,认为间接占有也是占有的一种形式,可能产生留置权之间的竞存问题。在优先权竞存小节,本文选取了我国特别法中规定的航空器优先权和船舶优先权作为讨论对象,阐述了各优先权竞存的相关情况。第三章讨论了异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切入点同样是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成因及法律效果两个层面。该章通过解析异种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不同情况,探讨各种竞存状态下,动产担保物权的效力高低问题,其中,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存为本章的重点考察对象,本文从理论学说方面及实践操作方面作了细致分析。结语部分则简要总结了文章的主要内容和写作思路,概括了本文的几处核心观点。通过本文的相关探讨,笔者期待在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问题的处理上有些许参考价值,以达到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分配、促进交易、公平解决动产担保物权间的效力冲突之目的。
唐苇熠[6](2012)在《抵押权顺位研究》文中提出抵押权顺位的产生源于实际生活中重复抵押现象的大量存在,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生效的抵押权时,在抵押物变现后如何向各个抵押权人分配抵押物变现后的价款,即研究是抵押权顺位所要解决的问题。各国抵押权制度中都对抵押权顺位进行了或多或少的规范,尽管最初差异较大,但因重复抵押现象对司法实践造成的诸多不便多存在同质性,故而,尽管目前各国对抵押权顺位的规定与完善措施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避免重复抵押所带来的弊端。各国对抵押权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的不同选择,以及对抵押权顺位升进与顺位固定的差别认可,导致各国在抵押权顺位的确定和处分上也有诸多差别。但纵观我国抵押权制度的立法模式以及对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选择,我国在抵押权顺位的确定和处分上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对重复抵押一直予以否认,虽采用顺位升进主义,但因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冲突,一直造成司法实践无所适从。2007年《物权法》出台后,对抵押权顺位制度有了明确规定,包括对重复抵押的承认、对顺位升进主义的间接认可以及以不动产和动产的界限来区分采纳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原则,除此之外,在抵押权顺位的处分上,《物权法》设专门条款来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权的顺位进行变更和抛弃,这些改进,都是我国抵押权制度的巨大进步。但是,根据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和现有模式来分析,我国目前的抵押权顺位制度仍有很多不足,需要加以完善。现通过对各国先进经验和模式进行吸收评判以及对抵押权顺位的确定进行深入分析后,支持继续采用顺位升进主义来确定抵押权顺位的观点,这更符合我国现有立法背景和抵押权整体立法模式,在承认顺位升进主义的基础上再确定抵押权顺位转让、抛弃及变更等处分方式的效力才更有理有据。
李明发,郑峰[7](2011)在《论抵押权之间竞存时的顺位确定》文中研究表明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和立法对重复抵押的认可使得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成为可能。在同一物上并存两个以上抵押权时,由于实现抵押权可能产生效力冲突,确定其顺位实属必要。对于抵押权之间的竞存,其顺位确定规则分别为:先登记原则与同时同序原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原则和均未登记的抵押权顺位相同原则。当同一抵押物上存在顺位不同的数个抵押权时,如果先顺位抵押权因实行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宜采取后顺序抵押权升进原则。
朱晓喆[8](2010)在《房、地分离抵押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82条的法律教义学分析》文中指出《物权法》第182条中的房地"一并抵押"系指共同抵押,"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是法律拟制的抵押,从而房地单独抵押时,仍然形成共同抵押关系。如果抵押人将房地分别抵押给两个债权人,则两个债权人在各自取得房地共同抵押权的基础上,形成重复抵押关系。解决房地分离抵押的最终途径是建立我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
王杰[9](2009)在《论重复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文中研究表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无一不在积极扩充融资途径。抵押作为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在近代以来除了担保债权的功能之外,更兼具了融通资金的作用。在市场上为了融资,抵押人往往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于是便产生了重复抵押。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35条禁止重复抵押,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了各抵押权实现的顺序,即事实上承认了重复抵押的效力。笔者认为这反映了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本文第一章论证在我国物权法上,重复抵押应具有合法的效力。首先在厘清重复抵押含义的基础上,就抵押权性质、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抵押权实现的实际情况三方面说明重复抵押存在的合理性,再从国内外关于重复抵押的立法比较中分析得出,重复抵押在我国法律上应有合法的地位。第二章在确定重复抵押合法性的基础上,对比一般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分析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由于重复抵押中存在多个抵押权的特殊情况,在实现条件中,除了抵押权有效存在和债务已届清偿期未清偿外,还需要加上各个抵押权实现的先后次序这一要件。第三章在上述一般抵押权实现规则之下,探讨重复抵押中抵押权次序处分(抵押权次序让与、抛弃和变更)对各个抵押权实现所带来的影响。抵押权次序制度是重复抵押中一项特有内容,它规定了各抵押权先后实现的顺序,因此它的处分行为会对各抵押权优先受偿额产生重大影响。第四章针对后次序抵押权处于相对弱势的状况,探讨从担保范围、债务人变更、抵押物变价和后次序抵押权先行实现等方面采取保障措施,使之与先次序抵押权利益达到一定的平衡,以有效保证重复抵押制度在现实中的运行。
吴琼[10](2009)在《抵押权顺位研究》文中提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基于充分保护债权、促进资金融通、防范金融风险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担保物权制度成为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抵押作为其中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其重要特点,债权人只是对抵押物价值抽象的把握,抵押物仍处于所有人的占有中,这种特点使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到双重利用、得以充分发挥。但同时也正是由于抵押的不转移占有、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及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可分割性,加之资源稀缺性和融资需求扩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抵押权往往不能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数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成为可能。此时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的数个抵押权之间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其实现的先后次序将最终影响抵押权的优先性是否可以实现及能够实现的范围,抵押权顺位问题就此产生。我国《物权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比较笼统,但无论是对于不断扩大的融资需求,抑或是抵押权人对于权利实现本身的关切,抵押权顺位问题的探讨都颇具现实意义,本文将就抵押权顺位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于法律实践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五章进行探讨,要点如下:第一章在概述抵押权顺位的概念及其性质的基础上,认为抵押权顺位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对抵押权顺位的确立规则进行了讨论,认为现行《物权法》所规定的以抵押权是否经过登记以及登记的先后来确定其实现的次序是有充分的理论支撑的。最后,对于抵押权顺位的先后与所担保债权履行期先后不一致时作如何处理进行了探讨。第二章着重探讨抵押权顺位问题的产生及其理论基础。抵押权顺位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抵押权本身是一种价值权,法律允许就同一抵押财产设立重复抵押,即在同一抵押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抵押权,而不论这数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总和与抵押物自身价值之间的量的关系。如果立法上禁止重复抵押,则不可能产生抵押权顺位问题。另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也决定了抵押权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而应当存在优先效力的问题。第三章探讨先顺位抵押权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是否自然升进的问题。对于同一抵押物上存在顺位不同的数个抵押权,先顺位抵押权因债权消灭等原因而归于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能否依次升进而取得在先顺位,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上存在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顺位固定主义之分。前者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后者以德国的所有人抵押和瑞士的空白担保制度为典型。本章就两种立法模式的含义、法律效果及他们之间的争论等问题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认为我国采用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是有着深厚的社会和法律基础的。第四章和第五章探讨抵押权顺位的处分问题。抵押权顺位是一种物权利益,并且与抵押权一样,抵押权人的顺位并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故抵押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下得依其意志自由处分这种利益,抵押权顺位的处分是抵押权人拥有次序权的体现。依据各国法律规定以及学者的见解,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具体应包括顺位的抛弃、顺位的变更和顺位的让与三种。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只对顺位的抛弃和变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第四章将就这两种处分行为的概念、要件及其对于抵押权行使的影响加以讨论。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对抵押权人之间是否可以让与抵押权顺位作出明确规定,但很多学者认为,抵押权顺位本质上是财产权,应当允许权利人转让抵押权的顺位,而且顺位的让与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时抵押权人可对其顺位为自由处分,本文第五章在详细论述抵押权顺位让与的含义、要件、效力以及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的基础上,赞成这一观点,同时认为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在实践中更为方便可行,抵押权人对顺位的让与法律应该予以承认。
二、论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1)登记的担保权顺位规则研究——以《民法典》第414条分析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第414条明确了抵押权竞存的顺位 |
(一)登记在先优先于登记在后 |
(二)登记优先于未登记 |
(三)未登记的以债权比例确定 |
二、《民法典》第414条构建了可登记的担保权竞存的顺位规则 |
三、《民法典》第414条确立了顺位升进主义 |
四、《民法典》第414条适用中的其他问题 |
(一)如何处理《民法典》第414条第与第403条的关系? |
(二)《民法典》第414条和第404条之间的关系 |
(三)《民法典》第414条和第415条之间的关系 |
(四)《民法典》第414条和第416条之间的关系 |
五、结语 |
(2)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典型案例介绍 |
(一)案情介绍 |
1.案例一:上官某与某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管理纠纷案 |
2.案例二:金汇信托公司与三联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3.案例三:王某生与甲公司及乙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
(二)案例引发的问题 |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登记问题分析 |
(一)抵押权人资格的认定 |
1.仅限贷款银行 |
2.可以是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
3.可以是任意合法债权人 |
(二)抵押物范围的认定 |
1.建筑物部分 |
2.土地使用权部分 |
(三)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的在建商品房抵押登记问题 |
三、在建商品房抵押权实现时存在的权利冲突 |
(一)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预购人期待权的冲突 |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拆迁补偿安置权的冲突 |
(三)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
(四)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冲突 |
四、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 |
(一)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解决 |
1.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预购人期待权冲突的解决 |
2.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被拆迁补偿安置权冲突的解决 |
3.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冲突的解决 |
4.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冲突的解决 |
(二)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风险的防范 |
1.搭建多部门共享在建商品房抵押相关信息网络平台 |
2.提升在建商品房价值评估水平 |
3.探索在建商品房抵押权保险可行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及其法律效力概述 |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
(二)关于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的学说争议 |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保全效力 |
(一)对预购人处分的保全效力 |
(二)对开发商处分的保全效力 |
三、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顺位保护效力 |
(一)顺位保护效力与权利保全效力的关系 |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顺位效力的原因 |
(三)不具有顺位效力不会提高银行金融风险 |
四、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 |
(一)优先受偿效力案件的判决分歧 |
(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原因 |
(三)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下银行金融风险的防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论重复抵押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1 重复抵押概念界定 |
2 重复抵押的效力 |
2.1 担保法第35条与担保法第54条、物权法相关法条存在一定的冲突 |
2.2 禁止重复抵押与担保法精神不符 |
2.3 禁止重复抵押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
2.4 抵押权人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抵押权 |
3 结论 |
(5)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概念 |
一、动产担保物权的概念 |
二、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称谓表述 |
三、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特征 |
第二节 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类型 |
第二章 同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的竞存 |
一、动产抵押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抵押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二节 动产质权的竞存 |
一、动产质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质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留置权的竞存 |
一、留置权竞存的成因 |
二、留置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四节 动产优先权的竞存 |
第三章 异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存 |
一、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二节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
一、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
一、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四节 动产优先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的竞存 |
一、动产优先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优先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抵押权顺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
第2章 抵押权顺位的产生 |
2.1 抵押权顺位的含义 |
2.2 重复抵押与抵押权顺位 |
2.2.1 重复抵押概述 |
2.2.2 重复抵押的争论 |
2.3 抵押权顺位的立法模式 |
2.3.1 顺位升进与固定 |
2.3.2 我国立法抉择 |
第3章 抵押权顺位的确定 |
3.1 登记对抗主义与顺位确定规则 |
3.1.1 登记对抗主义的含义 |
3.1.2 登记对抗主义下抵押权顺位的确定规则 |
3.2 登记生效主义与顺位确定规则 |
3.2.1 登记生效主义的含义 |
3.2.2 登记生效主义下抵押权顺位的确定规则 |
3.3 混和主义与抵押权顺位确定规则 |
3.3.1 混和主义的含义 |
3.3.2 混和主义下抵押权顺位的确定规则 |
第4章 抵押权顺位的处分 |
4.1 抵押权顺位处分的含义 |
4.2 抵押权顺位的转让 |
4.2.1 抵押权顺位转让的含义 |
4.2.2 抵押权顺位转让的要件 |
4.2.3 抵押权的顺位转让的效力 |
4.3 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
4.3.1 抵押权顺位抛弃的含义 |
4.3.2 抵押权的顺位抛弃要件 |
4.3.3 抵押权顺位抛弃的效力 |
4.4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
4.4.1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含义 |
4.4.2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要件 |
4.4.3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抵押权之间竞存时的顺位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抵押权之间竞存的原因分析 |
(一) 抵押物不转移占有 |
(二) 重复抵押与余额抵押 |
二、抵押权公示制度对抵押权顺位的影响 |
三、抵押权顺位的确定原则 |
(一) 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 |
(二)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
(三) 均未登记的抵押权, 顺位相同 |
四、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顺位固定主义之选择 |
(8)房、地分离抵押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82条的法律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房地“一并抵押”的性质分析 |
(一)房、地关系与房地抵押权客体的认定 |
(二)房地一并抵押:一项抵押还是共同抵押? |
二、“视为一并抵押”与房地单独抵押的法律效果 |
(一)视为一并抵押 |
(二)房地单独抵押的法律效果 |
三、“视为一并抵押”与房地分别抵押的法律效果 |
(一)分别抵押法律效果的理论分歧 |
(二)重复抵押说的证立与分别受偿说的再检讨 |
(三)房地一体化原则与重复抵押说的体系检验 |
四、结论 |
(9)论重复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重复抵押的含义及法律效力 |
第一节 重复抵押的含义 |
第二节 重复抵押的合理性 |
一、抵押权的物权性质决定重复抵押的可行性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重复抵押 |
三、抵押权实现的过程表明重复抵押不可避免 |
第三节 重复抵押的法律规定 |
一、国外立法规定:不禁止重复抵押 |
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也采不禁止态度 |
三、我国立法规定:从完全禁止到间接承认 |
第二章 重复抵押中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
第一节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
一、抵押权有效存在 |
二、债务已届清偿期 |
三、各个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
第二节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
第三章 抵押权次序处分对各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
第一节 抵押权次序让与对各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
一、抵押权次序让与的含义 |
二、抵押权次序让与的要件 |
三、抵押权次序让与的效力 |
四、抵押权次序让与下的两个典型问题 |
第二节 抵押权次序抛弃对各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
一、抵押权次序抛弃的含义 |
二、抵押权次序抛弃的要件 |
三、抵押权次序抛弃的效力 |
第三节 抵押权次序变更对各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
一、抵押权次序变更的含义 |
二、抵押权次序变更的要件 |
三、抵押权次序变更的效力 |
第四章 重复抵押中抵押权实现的保障措施 |
第一节 建议采用定额担保范围 |
第二节 无需限制债务人的变更 |
第三节 各方参与抵押物的变价协商 |
第四节 有条件地允许后次序抵押权的先行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
(10)抵押权顺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抵押权顺位概述 |
第一节 抵押权顺位的概念及性质 |
一、抵押权顺位的概念 |
二、抵押权顺位的性质 |
第二节 抵押权顺位的功能分析 |
一、抵押权顺位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二、抵押权顺位的确立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
三、抵押权顺位的确立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
第三节 抵押权顺位的确立规则 |
一、顺位与物权公示 |
二、抵押登记的效力 |
三、登记决定顺位的价值 |
第四节 抵押权的顺位与主债权的履行期 |
第二章 抵押权顺位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抵押权的广泛应用及其排他性 |
一、抵押权的产生及广泛应用 |
二、抵押权的排他性和抵押权顺位 |
第二节 重复抵押的合理性 |
一、重复抵押 |
二、重复抵押合理性分析 |
第三章 抵押权顺位的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 |
第一节 抵押权顺位的升进主义、固定主义概述 |
一、抵押权顺位的升进主义 |
二、抵押权顺位的固定主义 |
第二节 两种立法模式的争论 |
一、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所受到的质疑 |
二、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所受到的反驳 |
第三节 我国的立法选择及建议 |
第四章 抵押权顺位的抛弃与变更 |
第一节 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
一、抵押权顺位抛弃的概念 |
二、抵押权顺位的抛弃与其他担保人的关系 |
三、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与抵押权的行使 |
四、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与抵押权的行使 |
第二节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
一、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概念 |
二、抵押权顺位变更后抵押权的行使 |
第五章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 |
第一节 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概念 |
一、抵押权顺位让与的含义 |
二、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效力 |
一、相对效力说的法律后果 |
二、绝对效力说的法律后果 |
三、绝对效力说与相对效力说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抵押权顺位让与后抵押权的行使 |
一、先顺位让与后顺位后各抵押权的行使 |
二、抵押权顺位的同时让与后各抵押权的行使 |
三、同一顺位抵押权之间的顺位让与 |
四、抵押权顺位让与后债权的清偿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重复抵押的法律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 [1]登记的担保权顺位规则研究——以《民法典》第414条分析为中心[J]. 王利明. 比较法研究, 2021(02)
- [2]我国在建商品房抵押法律问题分析[D]. 熊静文.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3]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研究[D]. 钟昊洋. 吉林大学, 2020(08)
- [4]论重复抵押的效力[J]. 叶小鹏.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8(01)
- [5]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D]. 纪婧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6]抵押权顺位研究[D]. 唐苇熠. 湖南大学, 2012(07)
- [7]论抵押权之间竞存时的顺位确定[J]. 李明发,郑峰.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2)
- [8]房、地分离抵押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82条的法律教义学分析[J]. 朱晓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01)
- [9]论重复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D]. 王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09(S2)
- [10]抵押权顺位研究[D]. 吴琼. 复旦大学, 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