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恒产者有恒心 摒弃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论文文献综述)
陈炜[1](2014)在《权利与政治权力正当性 ——洛克政治哲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洛克的《政府论》为主要文本依据,应用现代政治哲学的观点和范式,从规范的层面探讨了政治权力的正当性问题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体系中是如何建构起来的。本文根据洛克的古典自由主义精神,拓展了洛克提出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讨论空间以形成一种洛克主义的问题研究。论文开篇详尽地介绍了洛克政治哲学诞生的历史背景、传统渊源、哲学基础与方法论,以建立起对洛克政治哲学中政治权力的正当性问题研究的背景与语境。本文紧接着追溯到其政治权力正当性问题的形而上学基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从《自然法论文集》到《政府论》,在寻求政治权力的形而上学基础方面,洛克表现出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的微妙转变:从历史上看,它反映出近代理性主义崛起之后正当性的客观面向正逐渐失去在政治权力起源方面的解释效力;从逻辑上看,它表现出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基础从客观面向即上帝之神意法向主观面向即被统治者的意愿表达的过渡。在自然权利的立场确立以后,本文依照约翰·西蒙斯关于正当性与证成性的区分,首先从发生的路径考察了政治权力的起源与形成这个“要不要国家”的正当性问题,探讨了洛克关于国家统治权与个人政治义务之间的关系;洛克意愿主义的契约论所确立的同意原则被确立为政治权力正当性的唯一标准,国家拥有正当性就具有了要求被统治者服从的权利。在探讨完正当性问题后,本文又从目的路径来探讨政治权力的目的与效用这个“要什么样的国家”的证成性问题,分别考察了洛克关于政治权力的职能、形式、界限与正当化危机等政治权力的统治问题。尽管证成性不能代替正当性成为要求被统治者服从政治义务的理由,但在洛克主义的立场下,当政治权力的证成性是以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为目的与原则时,政治权力的证成性便形成了正当化统治,被统治者可以接受基于个人自由权利为原则的证成性所带来的政治责任。总之,通过对洛克开启的政治权力正当性这一传统的重申与研究将促使我们“认真对待权利”。
吴旅燕[2](2010)在《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以宪法相关规范之实施为中心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私有财产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的必然延伸,也是生命权与自由权的一种保证。着名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在其着作《政府论》中阐发的一个重要政治观点就是:政治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私有财产,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百姓对国家政治的最大热情就是源自他们对自己财产权的享有而表现的终极关怀,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仍离不开对私有财产权的价值认可和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形式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私有财产权保护写入宪法,而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先后出台,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崛起。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环境状况并不乐观,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私有财产法律体系尚有不健全不完善之虞,而在于既有的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未能在现实中得到彻底的贯彻和落实。“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被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如果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尤其是。也就是从这个初衷出发,笔者选择从宪法实施的视角来研究我国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这个课题:本论文分为六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从近些年来涉及公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权的典型、重大案(事)例的介绍和分析入手,叙述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私有财产权可能受到来自于民事侵权、刑事犯罪和滥用公权力等三个方面的侵害,而其中尤以来自公权力的威胁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为甚,从而得出以宪法实施为中心深入研究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部分还同时介绍了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第一章研究了私有财产的基本权利内涵。本文研究的宗旨在于关注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为此我们必须先明确与“财产”相关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并对其进行法学上的分类。宪法学上的财产权是源于人权的公权利,对抗的是国家;民法学上的财产权是源于物权的私权利,对抗的是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二者不是同一个范畴,其本质性区别在于反映在同一客体上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我国宪法对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权(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不同的保护力度。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有财产权具有防御权和抵抗权的功能,但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宪法秩序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合理限制,如公益限制、法律保留、比例原则等。第二章研究了私有财产保护理论的历史变迁。“读古可以知今”,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制度的历史演进来看,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限制,实际上构成了近代以来世界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百年立宪史经历了从缺失私有财产权的观念到明确宣示保护私有财产权,从只承认保护公民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到全面保护公民的各类财产权,从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到宣布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都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历程,昭示了私有财产权与宪政进程之间的互动关系。但冷静地分析中国的现实条件,就会发现,对现行宪法的小规模修宪已几乎接近其极限。第三章讨论宪法中私有财产保护条款的规范性和体系化。根据宪法规范的一般原理,以我国现行宪法为研究对象,对其中私有财产保护规范进行梳理,并结合法律规范的“三要素说”和宪法效力理论进行技术分解,私有财产保护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三重结构,即绝对保障条款、限制性条款和征收、征用及其补偿条款。三重结构彼此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功能:第一层的宣示性保障条款确定了现代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提,第二层的制约条款则旨在对财产权的保障加诸一种适当的限定,而第三层的补偿条款又进而对财产权的制约进行制衡,从而既维护了宣誓性保障条款所确立的前提规范,又为制约条款在整个规范内部提供了恰到好处的缓冲机制。虽然现行宪法第13条涵盖了上述三重结构,但实践落实与贯彻并不尽如人意,宪法规范的实施有待加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强化宪法私有财产规范的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两种路径。第四章是关于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之遵守。宪法遵守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基本的方式,它意味着宪法关系主体服从宪法的原则和规范,其行为不违背宪法规定和精神。宪法主体遵守宪法的普遍性程度是宪法规范产生实效的核心指数。不同的宪法关系主体遵守宪法的方式是不同的,公民等个体与国家机关等公共组织遵守宪法的方式不一样,地位和功能不同的国家机关遵守宪法的方式也有显着差别。各国经验表明,破坏宪法权威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普通公民,而是来自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房屋是私有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宪法第10条和第13条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也仅停留于有限的纸面规定之上,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引发诸多涉及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事件。因此,笔者以城市房屋拆迁为例,通过探究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根源、症结,结合正在进行的对涉嫌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来深入研究在国家立法权的缺位、行政权的强势和司法权软弱的背景下,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该如何在现实中得到更好地遵守。第五章是关于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之适用。宪法适用实质上是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权力使宪法规范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实中得以强制落实,而其中违宪审查和违宪责任的追究又有力地促进了对宪法的遵守。因此,宪法适用既是宪法效力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又是宪法效力实现的保障。在我国现行宪法的架构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适用宪法的主要机关,国务院、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时也有权适用宪法。笔者根据宪法适用主体的不同,分别研究了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的立法机关适用、行政机关适用及监督适用的具体状况、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改革与完善的建议。在私有财产权宪法规范的适用中,重中之重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适用及监督适用,所以,笔者着重梳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以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程序法立法为线索,分析与总结现行法律体系与私有财产宪法规范的协调--矛盾--互动。当然,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强有力的宪法监督机制的“保驾护航”,通过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效果的考察,笔者表达了对激活并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的预期与向往。结论部分笔者立足于宪法规范实施的视角,肯定了我国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范基本得到贯彻与落实,但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为确保宪法中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与普通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范协调一致及互相配合,最终在法律实践中得以实现“遵守”,我们必须继续强化宪法规范的实施。
周运江[3](2009)在《试论私有财产权对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意义》文中研究指明私有财产权是宪政国家的基石。私有财产权保障了自由和民主原则得以实现、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增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意识。
刘雪屏[4](2008)在《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文中指出保护私有财产权可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提供安定的社会秩序并夯实民主法治的基石。但当前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侵犯私有财产权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及时对受害者提供权利救济,以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安全。
周运江[5](2005)在《私有财产权入宪对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私有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市场经济的核心、社会繁荣的枢纽;是人类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是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宪政,对财产权的拒绝就是对宪政的拒绝。保护财产、生命和自由是宪政的根本宗旨之一。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我国宪法仅把私有财产权规定为一种经济权利,这滞后于世界立宪潮流。在我国现阶段保护私有财产权,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法治的建设,有利于推进民主的建设;并且民主的发展也会促进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保护合法私有财产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从而为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提供最有力的制度保障。
化玲珍[6](2005)在《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文中提出财产、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但作为一种法学概念,三者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在法学用语上,当我们提及财产时,就是指财产权,而不是一个具体的东西或物质实体。财产在本质上是个法律概念,只能以财产权的形式表现出来,财产与财产权相伴而生。尽管财产权存在公共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的划分,但一种完全公有状态下的财产权界定没有任何意义,从一开始,财产权就是作为私有财产权而提出的,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私有财产权的外延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涵盖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商法中的票据权利,物权中的各种用益物权等内容。但宪法学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私法上的权利不同,它直接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 私有财产权成就了公民个人的人格独立,并构成公民生命权、自由权的基础。确认私有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基本要素;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旨在明确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勘定了政府活动的界限,为公民享有和行使私有财产权和其他公民权利设定了一道坚固的屏障;另外,私有财产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的法律现象,宪法和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界定越清晰,保障越有力,市场机制的作用越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从而最大限度地加快经济的发展和增加社会财富。正是由于私有财产权是人格独立的保障,民主法治的基石,以及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支柱,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才成为各国宪法的通例。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经历了由“近代”自由国家保护模式向“现代”福利国家保护模式的过渡。近代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近代的自然法思想和“天赋人权”理论,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一般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进入现代“福利国家”阶段,绝对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受到了挑战,在整个权利结构中,私有财产权至尊的地位让位于生命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代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其理论基础主要是社会学说,强调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使用和使用时相伴的社会义务,体现了社会国家和实质正义的理念。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在动态的发展中逐步走向成熟。
祁建平[7](2004)在《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政价值》文中认为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人权的屏障、制约公权力的有效手段 ,与维护宪政秩序、促进社会效益密不可分 ,它是谋求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动力、维系人类自由与尊严的根基 ,堪称孕育人类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温床
王林[8](2004)在《试析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文中提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力,大大挫伤了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资本外流严重束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章通过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基本现状及其原因的剖析,探讨十六大及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现实意义以及当前保护私有财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刘武俊[9](2004)在《解读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文中研究表明 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已经正式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毋庸置疑,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将成为2004年中国法治领域的最大亮点。《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高度概括了本次修宪的主要内容,从法律的视角讲,第四次修宪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彰显了弘扬先进的法治文明的特色。依笔者之见,从法治文明的视角讲,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集中体现在人权保障、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和"紧急状态"入宪这三大方面。
刘武俊[10](2004)在《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公布,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在万众关注的目光中清晰起来。本期“热点透视”专栏推出的这篇由《中国司法》杂志刘武俊副总编撰写的文章,将向您展示此次修宪集中体现在人权保障、私有财产保障和“紧急状态”入宪这三大方面的法治亮点。我们希望,您从中看到的不仅仅是共和国宪法日趋成熟的宪政文明和法治文明,而且还能看到从中折射出的一个国家整体意识的进步与作为公民个体的您自己的命运。当“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的字眼写入宪法,我们看到的将更是一种慈母般关切的眼神和她向每个孩子——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捧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宣言”!中国自有宪法已有百年,宪政之路任重而道远,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次修宪中的这些亮点,必将使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安全沐浴在宪法权威保障的光芒之中。
二、有恒产者有恒心 摒弃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恒产者有恒心 摒弃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论文提纲范文)
(1)权利与政治权力正当性 ——洛克政治哲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基本概念 |
三、研究综述 |
四、思路与结构、研究方法、贡献与不足 |
1. 洛克政治哲学的历史背景、传统渊源、哲学基础与方法论 |
1.1 历史背景 |
1.1.1 宗教背景 |
1.1.2 政治背景 |
1.2 自然法理论的传统渊源 |
1.2.1 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理论 |
1.2.2 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 |
1.2.3 近代的自然法理论 |
1.3 哲学基础 |
1.3.1 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对政治思想的影响 |
1.3.2 人性论的哲学预设对政治思想的影响 |
1.3.3 自然神论立场对政治思想的影响 |
1.4 方法论 |
1.4.1 思维方法论 |
1.4.2 表达方法论 |
2. 政治权力正当性的形而上学基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
2.1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
2.1.1 自然法的存在与认知 |
2.1.2 自然法的起源与性质 |
2.2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 |
2.2.1 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
2.2.2 孕育自然权利的自然状态 |
2.2.3 作为自然权利的生命权 |
2.2.4 作为自然权利的自由权 |
2.3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提出与逻辑基础 |
2.3.1 “property”概念在洛克文本中的三重内涵 |
2.3.2 财产权理论的提出 |
2.3.3 财产权理论的逻辑基础 |
2.4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起源与限制 |
2.4.1 财产权的排他性的根据 |
2.4.2 拨归私用的正当性基础 |
2.4.3 财产占有与享用的限制 |
2.4.4 财产积累的限制 |
2.4.5 关于让渡权的争议 |
2.5 洛克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学说的意义与影响 |
2.5.1 自然法学说的意义与影响 |
2.5.2 自然权利学说的意义与影响 |
3. 政治权力的正当性 |
3.1 政治权力起源的正当性 |
3.1.1 菲尔默关于政治权力起源的君权神授论 |
3.1.2 洛克对菲尔默君权神授论与父权论的批判 |
3.1.3 政治权力起源于自然法的执行权 |
3.2 政治权力形成的正当性 |
3.2.1 告别自然状态以建立公共的政治权力 |
3.2.2 “同意”是政治权力正当性的唯一标准 |
3.2.3 洛克意愿主义契约论对霍布斯绝对主义契约论的超越 |
3.3 政治权力正当性与政治义务 |
3.3.1 政治权力与政治义务 |
3.3.2 洛克意愿主义的政治义务论 |
4. 政治权力的正当化统治 |
4.1 政治权力正当化统治的职能依据——政府的目的 |
4.1.1 政府的目的是保护财产 |
4.1.2 最小政府与证成性 |
4.1.3 对洛克主义政府目的观的争议 |
4.1.4 洛克主义消极政府目的观下的政府作为 |
4.2 政治权力正当化统治的形式依据——权力的分立 |
4.2.1 权力分立 |
4.2.2 立法权的至高无上 |
4.2.3 立法权与执行权的关系 |
4.3 政治权力正当化统治的界限依据——权力不干预信仰 |
4.3.1 政府不应插手宗教事务 |
4.3.2 教会不应插手世俗事务 |
4.3.3 洛克宽容观的限度与意义 |
5. 政治权力的正当化危机 |
5.1 正当化危机——对暴政的判断 |
5.1.1 丧失信任是评判暴政的总原则 |
5.1.2 人民是政府行为是否违背信托的评判者 |
5.1.3 正当化危机的表现 |
5.2 反抗权 |
5.2.1 菲尔默关于服从与不抵抗的原理 |
5.2.2 反抗权是一种自然权利 |
5.2.3 反抗权是政府解体后保存社会的权力 |
5.2.4 洛克的革命理论与光荣革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以宪法相关规范之实施为中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引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视角、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私有财产的基本权利内涵 |
第一节 财产与财产权的宪法分类 |
一、财产与财产权 |
二、财产权的主体形式 |
第二节 限制与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空间 |
一、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私有财产权 |
二、宪法权利限制理论 |
三、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私有财产宪法保护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中国近现代立宪史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考察 |
一、清末立宪时期 |
二、中华民国时期 |
第二节 关于中国当代立宪史中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考察 |
一、私有财产之过渡性保护阶段——《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 |
二、生产资料型私有财产之否定性保护阶段——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 |
三、私有财产之限制性保护阶段——1982年宪法 |
四、私有财产之完善性保护阶段----四次宪法修正案 |
第三章 宪法中私有财产权条款的规范性和体系化 |
第一节 作为宪法规范的私有财产权保护条款 |
一、宪法规范的识别 |
二、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 |
三、我国现行宪法私有财产保护权规范的技术分析 |
第二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之体系化 |
一、我国"私有财产"宪法地位的认定 |
二、宪法私有财产保护权规范各条款之间的逻辑体例 |
三、我国法制中的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之问题和解决途径 |
第三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的实施状况概述 |
一、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的宪法实施方式 |
二、实施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的原则 |
第四章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之遵守 |
第一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的遵守概况 |
一、宪法遵守的主体 |
二、宪法遵守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
第二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的遵守—以城市房屋拆迁为例 |
一、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根源: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政府法制"回避" |
三、房屋拆迁行政过程中的宪法遵守 |
四、房屋拆迁争议的行政裁决、司法审查中的宪法遵守 |
第五章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之适用 |
第一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之立法机关适用 |
一、宪法第13条的宪法解释适用 |
二、宪法第13条的立法适用 |
三、宪法第13条的法律清理适用 |
四、宪法第13条的法律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私有财产权保护规范的其他机关适用 |
一、宪法第13条的行政适用 |
二、宪法第13条的监督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试论私有财产权对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私有财产权、政治民主的含义 |
二、私有财产权对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意义 |
(一) 私有财产权保障了自由、民主原则得以实现 |
(二) 财产权的确立促进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
(三) 私有财产权增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意识 |
(4)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护私有财产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
(一) 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
(二)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活力和安定的社会秩序 |
(三) 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民主法治的基石 |
二、和谐社会构建中侵犯私有财产权的主要问题 |
(一) 滥用行政执法权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
(二)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调整中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侵犯 |
(三) 城市房屋征收征用拆迁中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 |
三、和谐社会构建中加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措施 |
(一) 完善涉及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 加强对涉及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权力的监督 |
(三) 及时救济受侵害的私有财产权 |
(5)私有财产权入宪对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 西方私有财产权的历史与理论基础 |
(一) 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演变 |
1、私有财产权的概念 |
2、私有财产权的历史演变 |
(二) 西方财产权的理论基础 |
1、洛克的财产权理念 |
2、黑格尔的财产权思想 |
3、功利主义的财产权学说 |
二 私有财产权在宪法中的地位 |
(一) 对私有财产的偏见 |
(二) 在我国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必要性 |
1、是发展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
2、是贯彻落实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 |
3、是私有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
4、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 |
(三) 私有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中的规定 |
(四) 私有财产权在西方国家宪法中的规定 |
三 私有财产权入宪对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影响 |
(一) 财产权与民主的关系 |
1、民主的概念 |
2、私有财产权与民主演变的政治结果 |
(二) 私有财产权与政府权力发展的悖论 |
(三) 私有财产权入宪对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影响 |
1、保障了自由与民主原则得以实现 |
2、强化了公民意识 |
3、导致市场主体向政治主体转化 |
4、促进法治建设 |
5、限制了政府的恣意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宪法学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 |
(一) 财产、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的法学概念辨析 |
(二) 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理由 |
1 私有财产权——人格独立的保障 |
2 私有财产权——市场经济的支柱 |
3 私有财产权——法治国家的基石 |
(三) 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演进 |
1 “近代”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
2 “现代”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
二、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规范结构分析 |
(一) 不可侵犯条款 |
(二) 制约条款 |
1 宪法限制私有财产权的前提 |
2 宪法限制私有财产权的方式 |
(三) 征用补偿条款 |
1 补偿的理论基础 |
2 补偿的原则 |
3 补偿的基准 |
三、新中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
(一) 1954年至1999年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 |
1 1954年至1999年我国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历史回顾 |
2 1954年至1999年我国宪法保障私有财产权的特点 |
(二) 私有财产权的明确入宪 |
1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背景分析 |
2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价值取向 |
3 私有财产权入宪的意义 |
四、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条款之评析 |
(一) 私有财产权的性质和地位归属 |
(二) 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 |
(三) 公共利益的判断 |
(四) 补偿原则和补偿程序的缺失 |
(五) 私有财产权的救济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政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护私有财产权是宪法的主要内容, 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 |
二、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屏障 |
三、“私产入宪”与维护宪政秩序、促进社会效益密不可分 |
四、社会转型时期“私产入宪”意义深远 |
(10)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论文提纲范文)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彰显宪法的人权意识 |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入宪:摒弃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 |
“紧急状态”入宪:凸显公共管理的新思维 |
四、有恒产者有恒心 摒弃对私有财产权的傲慢与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权利与政治权力正当性 ——洛克政治哲学研究[D]. 陈炜. 武汉大学, 2014(06)
- [2]论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以宪法相关规范之实施为中心的研究[D]. 吴旅燕.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6)
- [3]试论私有财产权对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意义[J]. 周运江. 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1)
- [4]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J]. 刘雪屏.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03)
- [5]私有财产权入宪对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影响[D]. 周运江. 贵州师范大学, 2005(05)
- [6]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D]. 化玲珍. 郑州大学, 2005(08)
- [7]论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政价值[J]. 祁建平.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4)
- [8]试析依法保护私有财产[J]. 王林.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4(02)
- [9]解读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J]. 刘武俊. 同舟共进, 2004(04)
- [10]第四次修宪的法治亮点[J]. 刘武俊. 领导之友, 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