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费收缴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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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1. 答: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在2003年12月26日由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中文名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3年12月26日
    实施时间
    2014年1月1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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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第五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好悉碧中华人民共友举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及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陆乱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本办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
    (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二)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
问:被告承担诉讼费怎么交
  1. 答:法律分析: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当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衡如悔)诉讼费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橡拿专用票据,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专用票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严格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标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当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领诉讼费专用票据。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书必须分别明确当事人应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的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咐正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问:法院缓交诉讼费的情形
  1. 答:法律主观: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诉讼费缓交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 缓交诉讼费 有期限是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决定的,但扒灶是再次决定的时间内一定要 缴纳诉讼费 ,不滚此袭然就是按照自动撤诉(上诉)处理。 最高人大兄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后对有关问题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6月3日法函〔1993〕5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皖高法经请字(1993)第01号关于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批准后对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应当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如果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但提出缓交申请的,只要人民法院同意当事人缓交,案件应立即开始审理。 二、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的规定的缓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除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减交或者免交的外,应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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