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分析及法律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张琪[1](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曹泽康[2](2020)在《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的身体、精神等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破坏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多年来,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一直在探索采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等各种方法措施和机制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行为。特别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既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也为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直接和具体的法律依据。然而,《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仍然存在或遇到了诸多问题和困难,成效并不理想,家庭暴力乃至恶性家庭暴力事件依旧频发。针对这一状况,本文从以下几个维度开展了研究:首先,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对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概念、特点、指导思想、原则、职权、意义等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梳理、提炼和总结,明确了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原理。其次,本文从四个方面,即现行法律的不明确、不完备、不具有可操作性等法律方面的问题,公安民警对家庭暴力性质与危害认识不到位、执法力度不足、反家暴专业部门和绩效考核制度缺位等公安机关方面的问题,受害人及相关群众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与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问题,国家部门、社会组织联动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方面的问题,对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存在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以便有针对性的提出应对和解决策略。再次,本文通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警察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有关制度、措施和实践的研究,尝试发现和总结可供我国公安机关借鉴的有益经验。最后,针对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本文从四个大的方面,即增强法律素养、提高干预技巧、加强团队建设、做好风险防控等专业能力方面,建立事前预警机制、细化事中干预机制、建立事后回访机制等工作机制方面,密切部门协作、丰富救助体系、探索联动模式等构建联动工作模式方面,善用告诫制度、适用相关罪名等适用现行法律方面,提出和构建了一个较为完整、系统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提升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效度的对策体系,以期对改进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有所裨益。
陈璇[3](2020)在《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文中研究指明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在中国根深蒂固,家庭暴力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遏制,因此普遍而严重地存在。2016年3月,在国际大环境的促动下,国家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旨在防治家庭暴力,以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实施四年以来,全国各地在核发人身保护令、建立庇护场所等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成效,不少省份还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条例。但由于公权力机关对该法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全国性的实施细则和受传统思想影响等原因,该法的实施面临着报警率低、人身保护令核发数量少、庇护场所利用率低等诸多困境,家暴依然猖獗。应努力改善实施状况,更高层次地认识家暴对社会的危害,去除陈旧的观念,加大宣传、干预力度和专业性是今后改善的关键,而出台全国性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则、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多机构联动合作机制、完善庇护场所的管理等,则可以改善司法环境,节省其有限的资源,提高效率。
吴肖彬[4](2020)在《协同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妇女反家暴服务的研究 ——以东莞市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为例》文中指出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而在家庭暴力中,超过90%受暴者为妇女。家庭暴力具有广泛性、隐蔽性、习得性等特点,其复杂性决定了必须多部门联合介入才能根本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而本土化的妇女反家暴服务仍在不断探索中,民政部门、妇联、社会组织等均不同程度地介入到妇女反家暴工作中,笔者通过研究和实践发现,目前国内较为常见且普及的妇女反家暴服务有三种基本形式,分别由妇联主导、民政救助部门主导和社工机构主导,研究该三种反家暴服务形式可看出,目前本土化的妇女反家暴服务仍存在较大的不足,存在服务资源整合效率不足、服务效率和效能有待提升及服务行动匹配不高的问题,未能形成有效的本土化的反家暴服务模式。东莞市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是由妇联指导、社工运作、在全市范围以镇街站点形式铺开的家庭服务品牌,东莞妇联依托这一社工服务平台建立了协同联动的反家暴服务机制,包含三个层次,分别是层级化的组织建设、跨镇街的转介庇护机制和资源的协同配置;在机制之下,社工协同妇联、律师、公安、心理咨询师等主体,在反家暴预防倡导、反家暴个案管理、促进功能恢复三个层面开展协同服务,对于探索本土化的以社会工作为中心、多系统协同工作的妇女反家暴服务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研究以协同视角为基础,通过个案研究法、结构式访问法开展研究,发现白玉兰的协同反家暴服务具有比较明显的成效,体现为对服务对象个人、社区和社会带来的正向改变;以及对妇女反家暴这项工作的服务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带来的正向影响。但该服务模式也存在着待完善之处,分别是协同系统的完整性有待完善、各协同服务主体功能发挥不够、协同配合的指引有待加强等。建议下一步着重完善白玉兰妇女反家暴协同服务系统的完整性,为各协同服务主体提供保障和支持,建立服务协同配合工作指引,吸纳更多资源进入妇女反家暴协同系统,并加强成效总结和模式推广。
方鑫鑫[5](2020)在《夫妻暴力中受虐妇女的困境分析及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研究 ——以十个个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其和谐稳定对于整个社会的前进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残酷的现实是,家庭内部的夫妻暴力问题一直屡禁不止,女性由于先天生理机能方面的劣势在暴力的抗争中往往扮演着受虐者的角色。虽然当下社会为预防和制止夫妻暴力积极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如“网格化”、“一体化”的反家暴网络,但就现实情况而言,暴力现象仍时有发生,部分受虐女性仍无法摆脱暴力的困境,这不仅侵害了受虐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和生命健康权,而且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的良好发展秩序。笔者认为正是当下反家暴支持网络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导致了受虐妇女获取不到及时以及实质性的帮助,无法满足自身的需求,导致陷入暴力的困境中难以摆脱。因而为更好地帮助受虐妇女摆脱暴力的困境,必须从社会支持系统入手,详细分析受虐妇女与社会支持系统的互动情况,找出受虐妇女的困境以及社会支持系统介入干预的缺陷所在,在此基础上为受虐妇女构建健全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由于夫妻暴力问题的特殊性,笔者采用了较为合适的质性研究方法展开分析,通过实地访谈的形式获取了研究所需要的资料,并运用社会性别视角、社会支持理论深入分析受虐妇女与社会支持系统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现社会支持系统存在着多方面缺陷,致使部分受虐妇女无法获取及时高效的支持,不仅无法满足需求,而且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因而健全完善当下社会支持系统并满足受虐妇女多方面需求,构建针对受虐妇女多层次、多方面的社会支持网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本研究充分运用生态系统理论从微观视角、中观视角以及宏观视角并结合真实个案情况展开支持网络构建路径的研究。在文章内容方面,除绪论和总结外,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具体而言,第一部分是对相关的概念以及问题研究的理论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访谈个案来源、资料收集整理以及社会支持分析模型构建的介绍;第三部分主要运用社会支持分析模型通过风险事件、压力应对、需求分析以及支持回应四个部分分别对应夫妻暴力、应暴方式、多样需求以及社会支持展开研究;第四部分主要通过生态系统理论从微观视角的个人层面、中观视角的家庭和社区层面以及宏观视角的国家政府、社会政策以及社会文化层面结合个案情况展开对于受虐妇女社会支持网络构建路径的研究,为更好地帮助受虐妇女摆脱暴力的困境提出相应的对策。
李山[6](2020)在《论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如今,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但权利保障方面却有些滞后,许多妇女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不断遭受侵害。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社会上相关意识普遍薄弱,多数受虐妇女受传统观念影响而忍气吞声,认为家丑不可外扬,而我国传统观念也要求外人尽量不要介入他们家庭问题。尽管有许多权利意识强的妇女将所遭受侵害的情况诉诸公安或法院,但相关公职人员并没有加以重视,未将侵害行为认定是家庭暴力,通常加以调解结束。因此,为了摆脱看不到尽头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往往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来阻止丈夫进行下一次的暴力侵害。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梳理分析可以发现:在直面家暴时,受虐妇女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在施暴者施暴前或者施暴后,受虐妇女趁其不备将其杀害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一般不能阻却违法。对于前者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是很少争议的,但是对于后者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学界讨论颇多,有主张时间条件扩大化的,也有主张引入“受虐妇女综合征”的。总之,家庭暴力对于一般暴力行为有其特殊性,对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还是应当立足于个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针对以上问题,本篇文章旨在借鉴相关学者的理论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对正当防卫在家庭暴力中准确适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李鑫鑫[7](2020)在《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的量刑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家庭暴力行为极具恶劣性,其不仅严重破坏家庭关系的和谐,更是一颗严重危害社会安宁的毒瘤。受虐妇女为反抗家庭暴力而引发的犯罪,一方面在我国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另一方面又因多重因素而陷入量刑过重且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状之中。这使得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受到了伤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遭到了违背,同时刑法公信力也被削弱。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行为与一般暴力性犯罪行为相比其特殊性十分明显,此类案件中的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且作为犯罪人的受虐妇女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因此,此类案件的量刑应遵循轻缓化的导向,以更好地解决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量刑过重的问题。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应加强“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量刑影响。二是禁止对“以暴制暴”的受虐妇女适用死刑,同时根据犯罪情节增加缓刑适用的可能性。三是合理的量刑幅度也极有必要,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四是借鉴“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合理成分,将其作为此类案件的一种常用酌定量刑情节。除了采取上述方法解决量刑过重,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指导性案例的方法来解决此类案件的量刑均衡化不足的问题。
张锋学[8](2020)在《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文中提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增长,犯罪特点出现了新的变化,现行犯罪预防体系面临严峻挑战,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从过分强调报复、报应的刑罚功能转变为注重教育、挽救的预防功能;从事后惩治、震慑转变为事前预防、以人为本,需要理论和实践创新。鉴于此,本文试图以人格预防理论,探讨一条有效的途径。从“人格刑法理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进行探讨,通过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设计我国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旨在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思路,降低犯罪率和社会教育、矫治成本,并为理论和实务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内容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包括: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成为犯罪低龄化的重要诱因、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犯罪成因为: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我国目前犯罪预防现状为: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要提高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通过净化网络环境和技术创新,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家庭环境预防应突出人格预防,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学校德育教育要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要突出健康人格的塑造。社区应优化功能和环境条件,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农村应加强留守儿童犯罪防治,重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建立强制监护制度,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的构建新思路是: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形成犯罪心理,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创造良好环境条件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生物学治疗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新路径,人格调查是生物学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应当以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影响较大,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道德思维能力培养是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爱的教育”、“平等教育”和“独立教育”。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有利于及时防治道德偏差,应当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重视体育运动干预的作用,发挥社会团体对不良行为的防治潜能,提升自我预防能力。
崔君[9](2020)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家庭冷暴力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导致生活压力不断增加,不知如何宣泄,因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家庭问题。与传统意义上的肉体伤害的家庭暴力相比,从中衍生出的家庭冷暴力这一新的暴力形式也越来越成为婚姻家庭生活中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每一个健全幸福的家庭,但是家庭冷暴力问题由于他自身的难以界定性和隐蔽性,增加了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程度。本研究基于笔者在天津市妇女儿童社会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为期一年的实习经历,选取部分受家庭冷暴力问题影响的家庭为研究对象,通过半结构式访谈法和观察法,对他们的问题以及生活现状进行了调查。笔者在生态系统理论视角的指导下,对家庭冷暴力问题的现状和成因做出分析。现状从表现形式和主要特点进行概括总结。家庭冷暴力出现的原因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案主系统层面,夫妻一方或双方天生就有性格缺陷以及夫妻双方对婚姻生活的心理需求不同,导致家庭问题的积累;朋辈群体和社区系统层面,受工作压力的影响,信息化的社会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人们习惯性把情感寄托在网络世界而忽略了与另一半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社会政策与环境系统层面,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冷暴力问题的界定和执法不清以及受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束缚,构成了家庭冷暴力问题产生的原因。笔者针对受家庭冷暴力问题影响的夫妻存在的问题以及需求,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的指导下,运用社会工作的工作方法对家庭冷暴力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探索,在案主个人系统层面,开展个案工作,笔者运用萨提亚沟通模式、社会角色理论以及认知行为疗法,改善夫妻间的不良沟通方式,增加家庭抗风险能力;在朋辈群体和社区层面,开展小组工作以及社区宣讲,建立起社会支持系统;在社会政策与环境系统层面,强调政策法规的制定以及大众媒体的宣传,帮助社会大众认识到家庭冷暴力的危害以及防治。
吕进[10](2019)在《公共管理视角下家庭暴力问题分析及治理对策 ——以海口市为例》文中提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如配偶、夫妻、同居伙伴等)之间的,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伤害的暴力行为。它造成家庭解体,危害弱者(女性、儿童、老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引发暴力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全球目前普遍认为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公共问题,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外力干预,各国政府为了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我国自2016年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后,家庭暴力问题有所改善,但仍有很多问题悬而未决。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海南省海口市的家庭暴力情况,通过文献研究和比较借鉴的方法,从公关管理的角度提出治理的建议。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海口市家庭暴力存在以下特征:一是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冷暴力和语言暴力为主,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身体暴力和语言暴力为主;二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高于男性;三是低收入人群的施暴比例较高;四是幼年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更容易成为施暴者。造成海口市家庭暴力现状的原因主要有男女性别不平等、受教育水平低、低收入造成的生活压力、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因此,应该从五个方面治理:一是建立多机构联合治理体系;二是形成发现、处理和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三是培养男女平等意识;四是加强舆论宣传监督;五是提升女性受害者的个人素质。
二、论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分析及法律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分析及法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调查研究法 |
2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概述 |
2.1 家庭暴力的含义及类型 |
2.1.1 家庭暴力的含义 |
2.1.2 家庭暴力的类型 |
2.2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概念 |
2.2.1 干预的含义 |
2.2.2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概念 |
2.2.3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特点 |
2.3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权 |
2.4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 |
2.5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原则 |
3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存在和面临的问题 |
3.1 现行法律方面的问题 |
3.2 公安机关方面的问题 |
3.2.1 认识不到位 |
3.2.2 执法力度不够 |
3.2.3 专业部门与绩效考核缺位 |
3.3 联动机制方面的问题 |
3.4 受害人及公众认知方面的问题 |
3.4.1 受害人方面的问题 |
3.4.2 社会公众认知方面的问题 |
4 部分国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经验及启示 |
4.1 部分国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经验 |
4.1.1 美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与经验 |
4.1.2 英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与经验 |
4.1.3 加拿大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与经验 |
4.2 部分国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启示 |
4.2.1 完善法律法规,赋予强制手段 |
4.2.2 注重警察培训,规范操作流程 |
4.2.3 发挥社区力量,构建合作机制 |
5 提升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效度的对策 |
5.1 提升专业能力 |
5.1.1 增强法律素养 |
5.1.2 提高干预技巧 |
5.1.3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
5.1.4 做好风险防控 |
5.2 规范工作机制 |
5.2.1 建立事前预警机制 |
5.2.2 细化事中干预机制 |
5.2.3 建立事后回访机制 |
5.3 构建联动工作模式 |
5.3.1 密切部门协作 |
5.3.2 丰富救助体系 |
5.3.3 探索联动模式 |
5.4 充分利用现行法律 |
5.4.1 善用告诫制度 |
5.4.2 适用相关罪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保定市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问卷 |
附录B 保定市家庭暴力问题公安机关调查问卷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背景及配套法规 |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背景 |
1.反家庭暴力的国际立法发展 |
2.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背景 |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配套法规 |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现状 |
(一)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概况 |
(二)庇护场所运行概况 |
(三)告诫制度实施概况 |
(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概况 |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成因分析 |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 |
1.人身保护令制度实践困境 |
2.庇护场所实践困境 |
3.告诫制度实践困境 |
4.强制报告制度实践困境 |
5.家暴报警率低 |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践困境的成因分析 |
1.人身保护令制度实践困境的成因 |
2.庇护场所实践困境的成因 |
3.告诫制度实践困境的成因 |
4.强制报告制度实践困境的成因 |
5.家暴报警率低的成因 |
6.家庭暴力举证难 |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对策 |
(一)出台实施细则并完善相关规定 |
1.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 |
2.完善强制报告制度 |
3.完善告诫制度 |
4.完善家暴案件证据规则 |
5.明确性暴力为家庭暴力 |
(二)加大执行力度 |
1.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 |
2.加强司法干预力度 |
3.加强从事防治家暴工作人员的专业性 |
(三)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
1.完善儿童保护机构的职责 |
2.加强对施暴者的强制心理辅导 |
3.建立多机构的合作和联动机制 |
4.关于庇护场所的设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协同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妇女反家暴服务的研究 ——以东莞市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3、创新点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妇女家庭暴力的研究现状 |
2、社会工作介入妇女反家暴的研究现状 |
3、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的研究现状 |
4、研究述评 |
(四)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1、概念界定 |
2、理论基础 |
(五)研究方法 |
1、个案研究法 |
2、访问法 |
二、妇女反家暴服务的基本形式 |
(一)妇联介入妇女反家暴的服务 |
1、服务层面 |
2、服务内容 |
3、优势与不足 |
(二)民政救助部门介入妇女反家暴的服务 |
1、服务层面 |
2、服务内容 |
3、优势与不足 |
(三)社工机构介入妇女反家暴的服务 |
1、服务层面 |
2、服务内容 |
3、优势与不足 |
(四)妇女反家暴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
1、服务资源的整合效率不足 |
2、服务效能有待提升 |
3、服务行动的匹配度不高 |
三、协同视角下东莞市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介入妇女反家暴的服务 |
(一)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基本情况 |
(二)协同联动的反家暴服务机制 |
1、协同配合的层级化组织建设 |
2、跨镇街的转介庇护机制 |
3、反家暴资源的协同配置 |
(三)协同联动的反家暴服务开展 |
1、协同工作的反家暴个案管理 |
2、协同促进受暴妇女的功能恢复 |
3、联动配合的反家暴预防倡导 |
四、协同联动的妇女反家暴服务的成效与不足 |
(一)协同联动的妇女反家暴介入服务的成效 |
1、服务成效 |
2、项目成效 |
(二)协同联动的妇女反家暴介入服务的不足 |
1、协同系统的完整性有待完善 |
2、服务主体的协同功能发挥不够 |
3、协同配合的指引有待加强 |
五、协同视角下妇女反家暴社会工作服务的改进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白玉兰的妇女反家暴协同服务系统 |
1、吸纳医疗机构参与,推进协同服务系统的网络建设 |
2、拓展多元资源支持,夯实协同服务系统的资源平台 |
(二)为各协同服务主体提供保障和支持 |
1、建立专项财政投入 |
2、为社工建立常态化支持体系 |
(三)建立服务协同配合工作指引 |
1、建立分类协同服务机制 |
2、建立协同服务标准 |
六、总结与反思 |
(一)总结 |
1、协同服务有助于妇女反家暴服务的深度推进 |
2、社会工作介入为妇女反家暴协同服务提供重要支撑 |
(二)反思 |
1、研究不足 |
2、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决议书 |
(5)夫妻暴力中受虐妇女的困境分析及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研究 ——以十个个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夫妻暴力问题研究 |
二、受虐妇女应暴方式研究 |
三、受虐妇女的社会支持研究 |
四、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分析框架 |
第四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社会性别视角 |
二、社会支持理论 |
三、生态系统理论 |
小结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机构介绍与访谈个案来源 |
一、机构介绍 |
二、访谈个案来源 |
第二节 访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 |
一、访谈资料的收集 |
二、访谈资料的整理与分析 |
第三节 社会支持分析模型的构建 |
第四章 社会支持分析模型视角下受虐妇女困境分析 |
第一节 风险事件—夫妻暴力 |
一、夫妻暴力成因 |
二、夫妻暴力特征 |
第二节 压力应对—应暴方式 |
一、消极忍受 |
二、积极应对 |
第三节 需求分析—多样需求 |
一、情感需求 |
二、实际需求 |
三、社会交往需求 |
第四节 支持回应—社会支持 |
一、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是受虐妇女的首要选择 |
二、正式社会支持系统是受虐妇女的重要支持力量 |
三、社会支持系统缺陷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生态系统视角下社会支持网络构建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自我支持—微观系统支持网络的构建 |
一、改变过往认知 |
二、增强社会能力 |
第二节 资源导入—中观系统支持网络的构建 |
一、家庭层面 |
二、社区层面 |
第三节 环境改善—宏观系统支持网络的构建 |
一、国家政府层面 |
二、社会政策层面 |
三、社会文化层面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研究的创新、不足之处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三、对未来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论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理论基础 |
1.正当防卫理论 |
2.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
3.持续侵害与正当防卫的关系 |
4.“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二、家庭暴力概述 |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
1.夫妻双方的原因 |
2.历史和社会原因 |
3.个别家庭的男性为受暴方 |
三、家庭暴力应当灵活适用正当防卫 |
(一)家庭暴力相对一般暴力具有特殊性 |
(二)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
四、当前我国家庭暴力适用正当防卫的困境 |
(一)传统理论放置于家庭暴力中变得模糊 |
1.起因条件模糊:侵害是否为一连串持续行为 |
2.时间条件模糊:时间条件应当扩大还是主张缺失 |
3.限度条件模糊:折衷说的不足 |
(二)“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引发争议 |
五、当前我国家庭暴力难以适用正当防卫的原因 |
(一)立法缺乏对妇女的考量 |
(二)虐待罪的量刑标准偏低 |
(三)证据收集困难 |
六、破解我国家庭暴力适用正当防卫困境的对策 |
(一)法律适用层面 |
1.补充司法解释 |
2.适当放宽时间条件 |
3.适当放宽限度条件 |
(二)司法实务层面 |
1.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
2.完善量刑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的量刑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3 论文的研究方法 |
0.4 论文的结构安排 |
0.5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犯罪概述 |
1.1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犯罪相关概念 |
1.1.1 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 |
1.1.2 家暴受虐妇女的概念界定 |
1.1.3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定性 |
1.2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犯罪特征分析 |
1.2.1 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 |
1.2.2 家暴行为与“制暴”行为的非同时性 |
1.2.3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小 |
1.3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犯罪成因 |
1.3.1 无休止的家庭暴力是“以暴制暴”的导火索 |
1.3.2 受虐妇女依靠自身难以逃脱家庭暴力的困扰 |
1.3.3 受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缺乏有力的公力救济 |
1.3.4 受虐妇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形成特殊心理状态 |
2 我国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的量刑现状 |
2.1.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经典案例梳理 |
2.2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量刑突出问题 |
2.2.1 此类案件量刑偏重 |
2.2.2 同案不同判现象明显 |
2.3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量刑问题的成因分析 |
2.3.1 法律规定不明确 |
2.3.2 忽视此类案件的特殊性 |
2.3.3 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较为困难 |
2.4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量刑影响因素分析 |
2.4.1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行为定性决定量刑幅度 |
2.4.2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
2.4.3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
2.4.4 其他因素对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量刑的影响 |
3 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犯罪量刑的域外考察 |
3.1 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 |
3.1.1 美国: 认可“受虐妇女综合症”为专家证言 |
3.1.2 加拿大: 援引“受虐妇女综合症”为刑罚依据 |
3.1.3 澳大利亚: 司法中放宽不法侵害紧迫性要求 |
3.2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司法实践 |
3.2.1 俄罗斯: 激情状态下的故意犯罪 |
3.2.2 日本: 防卫过当的认定 |
3.2.3 我国台湾地区: 重视正当防卫的性别视角 |
3.3 域外司法实践经验对我国的量刑启示 |
4 针对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量刑思路的建议 |
4.1 制定合理的量刑幅度 |
4.2 限制死刑的适用 |
4.3 增加缓刑的适用 |
4.4 规范“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 |
4.5 将“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
4.6 发布此类案件的指导性案例 |
5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实证分析法 |
二、图表综合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理论 |
第二节 人格刑法相关理论 |
一、人格概述 |
二、犯罪人格的一般理论 |
三、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人格刑法理论 |
一、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制定合理的刑事政策 |
二、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性 |
三、刑法人格化有利于评估人身危险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 |
一、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影响较大 |
二、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 |
三、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 |
四、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 |
五、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
一、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 |
二、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 |
三、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 |
四、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 |
五、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 |
六、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 |
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 |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现状 |
一、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
二、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 |
三、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 |
四、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 |
五、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 |
六、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 |
七、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基本理念 |
二、美国的“转向处遇”制度 |
三、美国的“零容忍政策”和“恢复性政策” |
四、美国的“圆桌谈话” |
第二节 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立法概况 |
二、日本的“非行少年程序” |
三、日本的“家庭裁判所” |
四、日本的“少年司法体系”和司法理念变迁 |
第三节 英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英国的“国家亲权主义”制度 |
二、英国的儿童福利保护 |
三、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模式 |
二、意大利的“‘帮助身边的人’核心计划” |
三、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和矫治 |
第五节 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 |
二、韩国的“保护处遇制度” |
第六节 德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德国的少年儿童立法概况 |
二、德国的“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七节 国外共性的经验与借鉴 |
一、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
二、重视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教育和矫治作用 |
三、重视家庭环境预防和学校环境预防的作用 |
四、重视心理预防和避免标签效应 |
五、坚持“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 |
第一节 加强网络环境预防 |
一、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 |
二、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人格塑造 |
三、提升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 |
第二节 优化家庭环境预防 |
一、家庭环境预防应当突出人格预防 |
二、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 |
三、围绕人格预防加强亲职教育 |
四、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 |
第三节 创新学校德育教育 |
一、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 |
二、学校德育教育应当突出健康人格塑造 |
三、创新德育教育的内容、方法和体系 |
四、德育教育的成败应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 |
第四节 提升社区功能和综合防治能力 |
一、优化社区功能与环境条件 |
二、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 |
三、社区防治应结合专门学校的改革进行 |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帮教工作 |
第五节 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防治 |
一、加强农民工就业政策调整 |
二、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 |
三、改善农村学校教育环境 |
四、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强制监护制度 |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 |
六、整合社会资源与加强综合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之构建 |
第一节 人格预防的重点在于心理预防 |
一、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 |
二、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 |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
四、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 |
五、创造有利于心理健康的环境条件 |
第二节 犯罪人格的生物预防 |
一、犯罪人格的生物因素分析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物性原理 |
三、生物学治疗创新预防新思路 |
四、人格调查应作为生物学治疗的前提 |
五、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 |
第三节 实践以道德思维为导向的人格预防 |
一、道德思维概述 |
二、神经学视域下的道德思维干预 |
三、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的影响 |
四、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 |
五、道德思维能力培养应作为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 |
六、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三种教育 |
第四节 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 |
一、犯罪思想道德监测的内涵和原则 |
二、监测犯罪思想道德的指标体系 |
三、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的具体实践 |
第五节 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防治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概述 |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的理论基础 |
三、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家庭冷暴力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析 |
1.3 理论依据:社会生态系统理论 |
1.3.1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基本观点 |
1.3.2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分层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1.4.1 家庭暴力 |
1.4.2 家庭冷暴力 |
1.5 研究设计 |
1.5.1 研究框架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家庭冷暴力问题的现状及成因 |
2.1 家庭冷暴力问题的现状 |
2.1.1 调查对象的来源和基本情况 |
2.1.2 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 |
2.1.3 家庭冷暴力问题的主要特点 |
2.2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家庭冷暴力问题成因 |
2.2.1 案主系统的分析 |
2.2.2 朋辈群体和社区系统的分析 |
2.2.3 社会政策与环境系统的分析 |
第三章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家庭冷暴力问题 |
3.1 案主系统层面的介入 |
3.1.1 案例一:正确处理非理性情绪,改善夫妻沟通方式 |
3.1.2 案例二:正确释放工作压力,学会找到角色期望 |
3.1.3 案例三:改变自身认知偏差,增强家庭抗风险能力 |
3.2 朋辈群体与社区系统层面的介入 |
3.2.1 开展小组工作,建立朋辈群体的支持系统 |
3.2.2 社区开展反家庭冷暴力宣讲 |
3.3 社会政策与环境层面的介入 |
3.3.1 政府主导推动,加强专业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建设 |
3.3.2 宣传家庭冷暴力知识,推动社会氛围的转变 |
第四章 社会工作介入家庭冷暴力问题服务的评估 |
4.1 服务过程评估 |
4.1.1 服务过程的专业性 |
4.1.2 服务过程的局限性 |
4.2 服务成效评估 |
4.2.1 基线评估法分析 |
4.2.2 访谈服务对象分析 |
4.2.3 各系统间互动与影响分析 |
4.3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适用性评估 |
4.3.1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在实务应用中的优势 |
4.3.2 应用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反思 |
第五章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解决家庭冷暴力问题的建议 |
5.1 案主系统层面 |
5.1.1 个人的自我改变 |
5.1.2 夫妻间良性沟通方式的建立 |
5.2 朋辈群体与社区系统层面 |
5.2.1 整合社区资源,构建社区干预网络 |
5.2.2 改善生活环境,建立朋辈群体支持网络 |
5.3 社会政策与环境系统层面 |
5.3.1 健全社会救助机构组织体系 |
5.3.2 健全法律保障机制 |
5.3.3 强化大众媒体功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访问提纲 |
附录 B 社会支持评定量表 |
附录 C 个案服务调查表 |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10)公共管理视角下家庭暴力问题分析及治理对策 ——以海口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2 研究的基本方法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总结和不足 |
2 家庭暴力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
2.1 家庭暴力的概念 |
2.2 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理论 |
2.2.1 社会性别理论 |
2.2.2 社会学习和社会文化理论 |
2.2.3 社会结构理论 |
2.2.4 暴力循环理论 |
3 海口市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治理困境 |
3.1 家庭暴力情况的信息采集 |
3.1.1 问卷调查设计及发放 |
3.1.2 问卷调查中量表的信度分析 |
3.2 问卷结果分析 |
3.2.1 被调查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 |
3.2.2 被调查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 |
3.2.3 被调查者对家庭暴力表现形式、观点的认知 |
3.2.4 被调查者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 |
3.3 海口市家庭暴力的成因 |
3.3.1 历史和文化形成的性别不平等 |
3.3.2 低收入高支出形成的生活压力 |
3.3.3 受教育水平不高 |
3.3.4 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
3.4 海口市家庭暴力问题的治理困境 |
3.4.1 因主管单位不合适而无法形成合力 |
3.4.2 因缺乏资源而导致流于形式 |
3.4.3 因缺乏群众和政策支持而产生的公权力缺位 |
4 国外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防治经验 |
4.1 日本——配偶暴力商谈支援中心 |
4.2 美国——完善法律体系和全社区联合治理 |
4.3 荷兰——严厉制裁施暴者和对儿童进行早期教育 |
4.4 可以借鉴的防治经验 |
5 海口市家庭暴力问题的防治对策 |
5.1 建立多机构联合治理体系 |
5.1.1 明确政府的牵头治理责任 |
5.1.2 鼓励反家庭暴力NGO发挥辅助作用 |
5.2 形成发现、处理和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
5.2.1 发现家庭暴力行为 |
5.2.2 处理家庭暴力行为 |
5.2.3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后干预 |
5.3 培养两性平等的理念 |
5.3.1 对未成年人的培养 |
5.3.2 对成年人的培养 |
5.4 发挥社会媒体的宣传、监督功能 |
5.4.1 加强普法教育的宣传力度 |
5.4.2 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
5.4.3 每个人都是自媒体 |
5.5 提升受害者的个人素质 |
5.5.1 培养独立人格 |
5.5.2 学法知法懂法 |
5.5.3 保障基础教育 |
5.5.4 增加经济收入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四、论家庭暴力的危害、成因分析及法律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2]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D]. 曹泽康.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3]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践困境与完善对策[D]. 陈璇.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4]协同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妇女反家暴服务的研究 ——以东莞市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为例[D]. 吴肖彬.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夫妻暴力中受虐妇女的困境分析及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研究 ——以十个个案为例[D]. 方鑫鑫.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论家庭暴力中正当防卫的认定[D]. 李山.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
- [7]家暴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类案件的量刑问题研究[D]. 李鑫鑫.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8]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D]. 张锋学.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9]社会生态系统理论视角下家庭冷暴力问题的研究[D]. 崔君. 天津理工大学, 2020(05)
- [10]公共管理视角下家庭暴力问题分析及治理对策 ——以海口市为例[D]. 吕进. 海南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