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途径——合理安排资本结构(论文文献综述)
周立明[1](2021)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多重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高股权集中度、低股权制衡度的情况,这在民营企业发展初期能提升决策效率、正向影响企业绩效、短期内壮大企业规模,从而为股东谋取较大利益。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特别是上市以后,企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在追逐短期利益最大化的本性驱使下,容易通过设置多层级子公司,使控制权层层转移,用以侵占下级企业尤其是底层企业利益。这种股权结构从顶层终极控制人到底层企业之间,形成一种类似于金字塔的结构形式,与拉波塔(La Porta)描述的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形象相契合。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下,顶层公司的大股东即终极控股股东是各层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一层级的公司控制着下一层级的公司,一直延续到底层公司。终极控制人容易利用金字塔式股权结构两权分离度高、股权制衡度低的结构特征,用较少的现金流权攫取底层公司更大的控制权,通过链条输送、关联交易、操纵底层上市企业股价等方式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影响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国内外学者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这一领域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包括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成因、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经济后果等;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与公司治理、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关系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从整体来看,研究方向还比较分散,大部分研究仅针对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企业某一方面的影响,由于这种股权结构对企业的影响多重且复杂,被影响因素之间又彼此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因此将这些主要影响因素关联起来展开研究,才能更好的解决民营企业中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优化策略,从而对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进行治理,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均衡中小股东利益、提升企业价值与企业绩效。本文遵循“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实证分析→结论与建议”四个层面来逐步展开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多重影响的研究工作。首先,在绪论中奠定了本文的研究基础,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和主题内涵。其次,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相关理论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对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内在动机、角色划分、基本特征,以及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和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阐释,进而确定以影响大、相互关联度高的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作为研究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影响的三个角度。运用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方法,以沪深交易所上市民营企业为例,进行实证分析。最后,在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构建出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三层次优化模型,并且将模型应用到实例中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优化策略和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了研究工作:第一,对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进行理论研究。首先对民营企业、企业价值、企业绩效、现金流权与控制权、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等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阐述了在马克思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有限理性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内部人控制理论等相关理论下,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影响。最后介绍了股权结构以及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相关研究成果。结合相关理论和现有的研究成果,以中国上市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数据为基础,对中国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股关系的内在动机、分类、角色划分、基本特征和经济现象进行分析,归纳总结出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国民营企业的不利影响,最终确定实证分析的三个角度。第二,展开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小股东利益影响的实证分析。首先分析了终极控制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因,包括股东大会制度导致终极控制人试图扩大资本多数比、法律不够完善导致中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决策的有限理性导致终极控制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股权结构特征导致终极控制人以更低成本完成侵害。然后分析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中终极控制人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侵占的方式,包括通过链条输送侵占、通过减少红利侵占、通过增加负债侵占、采用家族管理侵占、通过企业价值损害。最后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从法律和外围资本两方面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渗透式保护的建议。第三,展开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首先分析了企业价值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账面价值、内涵价值、市场价值。本文选取市场价值作为表征变量。然后分析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影响的五种渠道,进而将现金流权、两权分离程度、控制链条层级、控制链条数量、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作为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的6个表征变量。最后运用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方法,对解释变量、控制变量、被解释变量的相关关系和回归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现金流权和民营企业价值的关系为倒U型曲线;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价值有明显的负向影响;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价值有明显的负向影响;股权集中度和民营企业价值的关系为正U型曲线;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价值有明显的正向影响。第四,展开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首先从演进发展的角度,分别从成本、财务、发展等方向考察了民营企业绩效的表现,选择了资产收益率ROA作为表征变量。然后提出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影响的六个假设,进而将现金流权、两权分离程度、控制链条层级、控制链条数量、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作为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的6个表征变量。最后运用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方法,对解释变量、控制变量、被解释变量的相关关系和回归关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现金流权和民营企业绩效的关系为倒U型曲线;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绩效有明显的负向影响;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绩效有明显的负向影响;控制链条数量对民营企业绩效有一定的正向影响;股权集中度和民营企业绩效的关系为正U型曲线;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绩效有明显的正向影响。最后,借助层次分析法构建了三层次优化模型,分析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下各股权特征指标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影响的强弱。分析结果显示,金字塔最长控制链条层级、民营企业的两权分离程度、金字塔的控制链条数量、民营企业的股权制衡度四个股权特征指标的影响权重最大。再结合前文的实证分析结论,将三层次优化模型运用到案例中,为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的民营企业提出了具体的优化策略。本文的创新工作主要表现在:第一,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研究视角。在目前的研究成果中绝大多数仅对民营企业单一经济现象展开分析,而本文以沪深交易所上市民营企业为例,深入研究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小股东利益、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三个方面带来的多重影响,并作出了综合性表述,充实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理论体系。第二,通过实证分析取得了创新的研究结论,为优化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提供了新的依据。本文通过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发现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影响渠道中,现金流权、两权分离程度、控制链条层级、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等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具有一致性,而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中控制链条数量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影响不一致。此外,研究还发现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中,现金流权与股权集中度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呈U型,一定程度解释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存在的意义。第三,通过创新研究方法,为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构建了三层次优化模型,并通过模型进一步厘清了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影响。通过理论推导和案例研究,提出了最终优化建议方案,为民营企业通过优化股权结构来提升企业价值、企业绩效提供了更加可行的现实依据。最后根据研究结果,从企业层面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两个角度提出了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优化建议。
周旭枚[2](2020)在《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不仅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而且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近年来,一方面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要求下,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从而保障了公司价值的不断提升;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事实是,上市公司也常有高管犯案,侵食公司利益,频发财务丑闻,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声誉和市场价值。那么,从公司价值提升出发,我们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运行机制呢?内部控制究竟是如何影响公司价值的呢?抑或说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传导机制呢?深入研究探讨这些问题,不仅对上市公司治理,而且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来说,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内部控制产生于公司契约的不完备性。内部控制作为公司一项内部机制安排,有其自身的效应和运行机制,它必须与公司各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其运行机制才通顺,其自身的效应也才能充分发挥出来。在公司“自然选择”和“适应性学习”过程中,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有机结合起来,奖励、支持、强化满意的适应性,惩罚、制止、淘汰不满意的适应性,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管理效率的重要保障,防范“公司失败”,引导“公司发展”,终极对公司价值产生极其重要性影响。因而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途径具有复杂性、内隐性,两者间的关系绝非统计学意义上简单的线性关系或非线性关系。本文基于理论分析、现状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对策分析的总体思路。首先对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的理论框架进行探讨,不仅阐述了内部控制和公司价值的本质和本体,而且构建了内部控制通过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三个途径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机理,也是本文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和基本假设;其次是指标测度与现状分析,为了对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公司价值进行准确的定量描述,在计量模型分析之前,必须先对内部控制和公司价值采取一定的指标进行评价和统计测度。本文不仅收集了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及公司价值评价指标,进行了指标的现实描述;而且对代理指标较多的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及公司价值进行了因子分析,计算出综合得分并进行评价和测度,为本文的实证分析奠定基础;再次是实证分析,为证实内部控制通过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三个机理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假设,本文选取2008-2017年上市公司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采用AMOS25.0软件,分三章对三个机理进行实证分析,从实证结论来看,本文提出的三个理论假设是符合现实的。继而是比较分析,“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了借助他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本文不仅收集了国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先进经验资料,总结出他人的优点,而且对比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与主要问题,并从思想、制度、文化、人才等方面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是对策建议,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结论,提出通过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增强风险管控和提升管理效率的建议和对策。本文区别于国内外同类研究,具有创新性的研究结论如下:(1)内部控制可以促进公司建立内部“泛治理”结构,即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使公司内部建立上下级纵向之间与同级横向之间的制衡关系,从而使公司治理得到帕累托改进;(2)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之间的中介效应存在异质性,即内部控制不仅通过公司治理、风险管控、管理效率三个途径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而且这三个机制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3)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间存在正U型非线性关系,即内部控制使公司价值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有效的内部控制最终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4)提出了上市公司“泛治理”概念,为中国上市公司建设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吴昊[3](2020)在《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章程于形式上作为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到解散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文件,是公司内部的最高自治规范,却与实际中之功能相去甚远、名不符实,于法律适用的态度上模棱两可、争议不断。究其原因,表面上体现为自治章程与公司法规范之间的适用选择冲突,实际上在于如何寻求股东利益之平衡。针对股东利益平衡的规则设计作为我国《公司法》之应有之义,于理论上并无争议,然而纵观其法律制度设计,其多侧重于股东保护的“外围”制度,而很少直接深入到公司“内核”,尽管条文里也考虑到“股东利益之平衡”,但相应条款规定都较为笼统、零散,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也是分歧不断。因为,当我们探讨股东利益平衡之时,还需要更为重要的条款与机制来推动“平衡”的实现,充分考虑控股股东、非控股股东的角色定位,考虑公司运行效率与经营自主性,考虑非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与利益博弈,还要考虑法律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平衡界线问题。因此,对于公司章程中防御条款的设置及其效力的发挥与重视,并且在《公司法》规范中予以体现并形成互补融合,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展开探讨:第一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我国属于全新的制度概念,因此需要从基本内涵、创制基础、基本功能进行阐释,同时还需要借助类型化的方法明确其体系结构。首先是内涵方面,笔者通过词译与词源的探究对公司章程刚性条款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做出区分,将后者确定为调整前者的引致条款。明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在公司自治下,将公司章程某些特定的条款的修改或撤销的难度增加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同时具有特别决议的必要性、调整的严格性、内容的复杂性、目的的保护性等特征。其次是探明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一方面肯定了公司章程的契约性与公司法的赋权性,另一方面论证了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以及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包括限制资本多数决滥用、强化公司章程自治、平衡主体利益、降低代理成本等基本功能。最后,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将其区分为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与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别,同时进一步明确各类别的边界与子类别,确定后文展开论述的框架。第二章为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是指针对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所作出的章程防御性条款,而公司决议实体性事项是指一项公司决议通过时所涉及的股东权利,解决的是权利的有无与“多少”的问题。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以股东会的召集事由为标准将其进一步分为首次股东会会议、定期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三个子类别。就首次股东会会议而言,允许设置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来调整个别或部分发起人的召集权;同时可以赋予其他股东首次股东会议召集权。就定期股东会会议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完全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与持股期限要求,另外,对召集权行使的前置程序设置则应持谨慎态度,亦即区分具体情况而定。就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而言,设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时不应剥夺股东的召集权,但可以调整行使召集权的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和前置程序的要求。其次是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经研究发现,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将股东提案权的性质由少数股东权改变为单独股东权;允许公司章程就股东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进行自治性规定;允许公司章程就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进行设置。最后是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从法释义学的角度对我国现行法进行剖析,将其分为表决权的归属、表决权的排除、表决权的配置和表决权的二次配置四个部分展开讨论。就表决权的归属部分,应否定公司章程条款对公司内部成员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同时否定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调整。就表决权的排除部分,缺乏正当事由时不能通过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股东表决权进行剥夺;股东能够享有放弃其表决权的权利,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可以对其权利放弃作出限制;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对于表决权排除的原因事项进行修正性补充,但应遵循符合有益于公司整体利益的提升或公司整体利益减损的防止,以及规避股东个人利益的不当减少,且如果需要减损股东利益亦应当符合正义要求的标准。表决权的配置部分。应当在部分行业领域开放差异性表决权结构的设置限制,在此基础上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特别股的比例安排、转让限制做出调整;限定表决权配置架构设计的适用时间为首次公开招股前;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限定特殊表决权的适用范围。表决权的二次配置方面,允许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就被授权主体的资格、授权期限以及二次配置下的表决权行使形式进行调整。第三章为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所谓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即针对公司决议的形成相关的程序性规则作出调整的公司章程条款。本章主要就三个主要类型,即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和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进行理论背景梳理、现行法检视与比较法考察、规范适用的司法实践与市场实践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是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进一步将其区分为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与定足数要求型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表决事项的通过比例进行提高,以及对特别决议事项的适用范围扩张。对于后者,应允许公司设置防御性条款对定足数作出要求,在设置前还应当明确计算基数以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所占全体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行的章程条款设计;明确定足数的设计应考虑决议的公平性与效率性因素;明确定足数确定时间为会议开始时。其次是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笔者将其又区分为拆分表决型、类别表决机制型、特定股东同意型三个子类别。拆分表决型方面,允许设置相应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但同时应将拆分表决的适用限定为出于“便利”需求的满足而持有他人股份的主体,并满足相应的设置期间、通知形式等程序性要求。类别表决机制型方面,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相应的类别表决条款,参照普通股东会议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应就会议决议通过机制、决议通过条件、决议事项进行细化规定。特定股东同意型方面,笔者对设置此内容的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效力持肯定态度,但是其主体范围、行权期限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最后为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其中又包括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与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就前者,应允许通过设置公司章程条款对召集通知方式以及召集通知期间进行调整;就后者则存在数项设置限制,包括其适用主体仅为非公众公司,设置书面决议规则的公司章程条款不应突破一致同意规则,应当明确列举采取一致决的公司决议事项。第四章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从调整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直到影响公司整体利益,主要涉及到了股东以及公司两个层面。因此本章将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代入这两个层面,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进行制度检验,考察是否能解决原有问题,是否会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新的问题如何克服。在公司层面,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制度能够一定程度上舒缓当下公司制度初衷背离问题,缓和代理成本问题以及缓解公司治理的模板化问题。然而在此层面依然存在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性,会产生新的代理问题以及公司治理模板化的引导需求问题。在公司股东层面,首先在公司制度方面,能够协调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的冲突、提升股东权利意识改善权利弱化现实。但依然存在股东利益保护的矫正过度的危险以及股东积极行权有限性的问题。其次在规范适用方面,能够完善股东保护路径、提高股东权益侵害成本,但缺少相应的一般规定及其配套规则进行引导。最后在市场实践方面,顺应了股东积极主义与网络时代股东民主的崛起现实,弥合了股东积极主义制度与本土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嫁接的罅隙。但当下公司法规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未臻细致,部分领域缺少明确的公司内部治理空间以及具体的规范指引,制度的直接适用存在障碍。对于以上问题本章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方面,应当建构股东受信义务制度,笔者在本节从其必要性、理论支撑、规范支撑以及制度内容的角度进行阐释。第二个方面,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包括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范式的选择、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以及公司法中对应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规则的具体条文完善。
董屹宇[4](2019)在《风险资本、公司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 ——基于要素密集度行业差异性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技术变革和新兴业务不断兴起,我国经济步入了“新常态”的阶段,技术创新已成为维持经济持续增长和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动力,也是企业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力量。技术创新本质上是一项高度依赖于资本的投资过程,寻找与其相匹配的资本形态是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源泉。风险资本能够在企业早期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并为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多方面的支持。然而,如何更为有效、更有针对性地发挥我国风险资本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作用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不断研究和探索的目标。以往文献在分析风险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时大多是基于整体行业或某类行业,忽视了不同类型行业间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差异性。此外,现有研究对于风险资本影响技术创新的具体作用机制考察也不够充分,特别是由于风险资本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难退出性,除了直接提供资金之外,它更有动机作为积极的投资者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进而减少投资风险。但以往的研究忽视了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在风险资本和技术创新之间发挥作用的行业间差异。那么,在考虑了行业特征和性质的差异后,我国风险资本对于不同行业企业的技术创新是否均能有效发挥促进作用?风险资本进入企业后是否可以通过影响企业公司治理进而实现提升技术创新水平的效果?不同行业中具体的治理安排在风险资本与技术创新之间发挥中介传导效应是否有所差异?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与回答有助于厘清风险资本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促进风险资本充分发挥积极股东的治理效应,也对提升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文以2007-2015年中小板与创业板中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并将样本企业按照所处行业要素密集的差异性进行划分,即将企业划分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在此基础上,本文同时考虑创新投入以及突破式和渐进式创新产出,对不同行业中风险资本能否有效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投入与两类创新产出水平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进一步地,本文探讨公司治理是否是上述影响关系背后有效的作用机理。具体而言,先从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方面进行分析,具体从股权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以及信息披露五个维度选择评价指标,构建公司治理综合指数和分类指数来衡量企业公司治理的整体水平和各维度的治理安排;再构建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对各行业中风险资本能否通过影响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进而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或两类产出产生影响进行实证检验。此外,为了进一步分析和揭示在不同行业中风险资本为促进技术创新而选择的具体治理安排的差异性,本文利用公司治理各分类指数,对不同要素密集型行业中,各维度的治理安排是否在风险资本和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发挥中介作用进行实证检验。通过上述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本文得到以下研究结论:(1)对处于不同要素密集型行业的企业而言,风险资本对被投资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突破式创新产出和渐进式创新产出发挥的促进作用存在显着差异。具体而言,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风险资本仅能够对渐进式创新产出水平发挥有效的促进作用;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风险资本能够有效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水平以及突破式创新产出水平;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风险资本同样对创新投入和突破式创新产出能够起到显着的促进作用,对渐进式创新产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上市后的产出水平的影响。(2)在不同要素密集型行业中,风险资本均能够通过提升企业公司治理综合水平,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即公司治理能够在风险资本和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发挥中介作用。但是具体到创新投入以及突破式和渐进式创新产出方面,公司治理在上述关系之间发挥的中介效应存在一定的差异。(3)将公司治理细分为股权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以及信息披露五个部分,并分别对不同要素密集型行业中,上述治理部分是否在风险资本和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发挥中介作用进行实证检验。将公司治理分类之后,研究结果表明在不同要素密集度的企业中,不同治理部分发挥的中介效应有所差异。(4)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股权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以及信息披露五个治理部分中,风险资本对于企业渐进式创新产出的支持作用仅能通过提高企业股权治理水平来实现。对比三个行业,该行业中,风险资本技术创新促进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通过的治理维度数量最少。(5)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在股权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以及信息披露五个治理部分中,风险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作用可以通过提升企业股权治理水平和经理层治理水平实现。对比三个行业,该行业中,风险资本技术创新促进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通过的治理维度数量居中。(6)对于技术密集型企业,在股权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以及信息披露五个治理部分中,风险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作用可以通过提升企业股权治理、董事会治理和经理层治理水平实现。对比三个行业,该行业中,风险资本技术创新促进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通过的治理维度数量最多。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1)本文分析风险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的影响时,从要素密集度行业差异性的视角展开研究。首先按照要素密集度对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划分为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三类,并对每类企业的技术创新特点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风险资本对不同行业被投资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作用,这拓展了现有对风险资本相关研究的研究视角。(2)本文对技术创新进行细分,区分为创新投入、突破式创新产出和渐进式创新产出。先对不同要素密集型行业中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两类创新产出的特征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研究风险资本在各行业中对上述创新的细分是否发挥有效的促进作用。这丰富了风险资本影响企业技术创新方面的研究内容。(3)在对不同行业中公司治理的中介传导效应进行分析时,本文将公司治理细分为股权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治理以及经理层治理和信息披露五个维度。并对不同要素密集型行业中,各维度的治理安排是否在风险资本和企业技术创新之间发挥中介作用进行实证检验。这丰富了不同行业中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内容。(4)本文在构建公司治理综合评价指数时,采用熵权法对各层级指标权重进行分配。从而保证在不损失有关指标变量的基础上,克服人为因素的干扰,减少主观判断对公司治理综合水平和各维度治理水平的影响。这优化了公司治理指数的构建方法。
唐军[5](2019)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文中指出上市公司的权力配置,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问题,也可称之为上市公司机关权力分配。此种权力的分配本质上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与非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区别: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资合性特点突出;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流动性强;股东对于上市公司的治理呈现多样性——关注与理性冷漠交互存在;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机和方式,也较非上市公司复杂。上述特点凸显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分配异常复杂。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性问题,应当是解决“公司到底是谁的?”这个价值判断问题,进而对公司权力进行制度性的配置。从根本上而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重点是公司控制权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的分配问题。应当如何对上市公司权力进行有效的配置呢?文章考察分析后发现,无论是股东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都无法很好解决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难点在于:一是权力配置应当坚持怎样的价值导向?二是权力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之间如何分配?如何有效保障公司权力得到合法运用而非滥用。三是如何有效协调兼顾公司、股东、董事、职工、公司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等等。基于此,本文对如下问题开展了研究:我国公司法下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实践与典型问题;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渊源;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优劣考察分析;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及其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等等。力图清晰界定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理论逻辑与基础,构建利益均衡、运行高效、分权制衡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从文章的结构上,分为八章,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以案例分析方法,对我国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梳理,发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存在的弊端与制度完善之需求。本部分通过万科董事会与万科两大股东(宝能系和华润集团)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以及新黄埔股份公司大股东华闻投资与股东中科创之间的控制权争夺案分析,阐释了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以及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形成的原因,揭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两类主要类型和存在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法律界定不清的问题;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大股东剥夺问题;董事会独立性保障问题,等等。第二章为了对上市公司本质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分析了公司制度的演变,然后对公司本质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公司契约论、公司实在论、公司否认论、公司拟制论、公司生产团体论等传统公司理论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各种学说的核心观点,对比了上述理论之间的异同,指出了其中需要探讨之处。在公司权力起源问题上,分析了作为公司法上的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关系,认为公司权力来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法律的授权;第二,合同的授权;第三,权力主体的转授权。公司权力的核心为控制权,分为表决控制权、执行控制权和监督控制权等三种类型。第三章对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两种模式——股东中心主义模式与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探究其制度困境。本章对股东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和特点进行了阐释,运用法经济学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分析,认为其在上市公司规模化的当下并不适用,其决策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股东存在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有效决策。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强调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股东中心主义推崇的股东本位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与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从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上,有必要对股东中心主义进行国家干预。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了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保障了公司的运行效率。董事会法律属性应当是多方位的,而非只强调“法律授权”、“资源依赖”或者“委托代理”。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在于:股东直接民主向董事会代议民主的转变;经营自然性向专业性的转变;有限理性克服和信息对称的需要。董事会中心主义存在的弊端主要有:董事存在侵占股东及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可能;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缺失或者失灵;集体迷失现象之显现,等等。第四章主要分析和研究了如下问题:一是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二是上市公司权力配置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对于第一个问题,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和宗旨应当是坚持股东利益和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对于第二个问题,从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目标、宗旨出发,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至少应当坚持这三个原则:一个是效率原则;二是公司社会责任兼顾原则;三是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第五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分析探究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一是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公司的文化、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二是正式制度因素分析,包括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经理层制度、外部制度。三是实施机制因素分析,包括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公司权力配置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等等。第六章对股东权力的运行进行了制度上的探讨与设计。首先,本章论述了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的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在股权结构方面,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区分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如何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规制呢?应强调控制权股东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公司法》应当对控制权股东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楚界定。控制权股东对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完善控制权股东的关联交易表决权回避制度。在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上,应当加强控制权股东的信义义务,且对控制权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公司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问题上,一是双层股权结构之公司类属在立法上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强行性规范为辅;二是创始股东投票权特殊限制规则;三是资本股东表决权的复苏规则;四是资本股东申请权的保留规则;五是双层股权结构的时限规则;六是保护资本股东的内部规则。本章认为,我国股权结构应当增加双层股权结构选择,且就我国双层股权制度构造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探讨。其次,股东提案权是保障股东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股东提案权是实现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的“分权制衡原则”的重要举措。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股东提案权进行修正与完善呢?本章对股东提案类别和股东提案规则的要素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着重从提案权股东的资格条件限制、对股东提出的提案本身的要求、对于提案的具体排除程序、违反SEC提案权规则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为更好的理解股东提案权,本章对美国股东提案权的实践进行了分析,得出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提案权股东的资格要求;二是股东提案的范围;三是提案程序;四是股东临时提案数量和内容的限制。第三,高管薪酬问题越来越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而高管薪酬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的保障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突出。在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如何对高管薪酬进行约束呢?对高管薪酬现状比较分析后发现,有必要对高管薪酬的进行信息披露约束和高管薪酬的股东投票权约束。为更好保障股东权益,应当建立股东对董事会薪酬决议的诉讼权约束机制。就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而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的决定权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而不能授权于董事会;二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应当和其绩效考核相联系;三是董事、监事和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进行充分披露,以助于形成公众对其薪酬的舆论监督机制。第七章对董事会权力运行与约束进行了探讨,首先,对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情感因素和利益诱因等导致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在董事自我交易约束上,本章认为应当从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和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等方面开展工作。在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方面,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不应被股东会大会否决,以保障董事会独立性,商业判断规则是有效协调董事权力和股东权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基于商业判断规则,股东不得对董事正常的履职行为和权力进行任意的干涉。应当从法律上和公司章程角度,对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进行具体分配。董事职务的解除上,股东大会解除和司法解除互相存在,但应当做好二者的有效衔接。为有效保障董事会更好履职,应当建立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第八章对德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日本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且对意大利公司监事会制度、荷兰公司监事会制度和法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探讨了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任期、选聘、解聘和职责等内容。且结合我国公司法实际,分析了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一是监事的任职资格比较单一,局限性较大。二是监事会权力范围较小,不利于监事会功能体现。三是我国无外部监事制度,无法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基于此,就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外部监事。《公司法》修改时,应当考虑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外部监事,且应当就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应当考虑中小股东监事代表,且规定中小股东代表监事的入职条件,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作用,切实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二是扩大监事会职权。改变公司监事会事后监管模式,将其监管方式变成事中和事前监管。有必要赋予监事会对董事会重大决议的表决权,赋予监事会对一般董事会决议的异议权,明确异议权效力内容。
罗丽娟[6](2019)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论》文中研究说明员工持股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员工拥有企业一定数量股权的制度安排,是企业在产权组织形式上的制度创新。员工持股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分配效应和激励效应等多重微观经济效应,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活力和劳资关系和谐的微观经济主体;同时员工持股还具有稳定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效应,可以克服凯恩斯主义政策长期实施所造成的不良政策效果。员工持股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是新一轮我国国企改革的亮点。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物质资本与物质资本的混合,还要重视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混合,这就是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将员工持股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形成的重要途径和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重要手段,以员工持股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激发企业创新能力,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具有世界一流创新力和竞争力的微观经济主体;同时以员工持股克服混合所有制企业内资本和劳动的对立,形成资本和劳动的利益共同体,构建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的微观经济基础,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共享发展和共同富裕。虽然员工持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对我国国企改革和塑造社会主义有活力的、劳资关系和谐的微观经济主体意义重大,然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目前还仅仅停留于“允许”发展的层面,自2016年8月启动后进展缓慢,仍仅限于在试点范围内推行,且试点政策要求严格,试点范围小。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进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对员工持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没有足够的认识,员工持股只是被作为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的一种手段,没有被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没有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升到塑造社会主义经济微观主体、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的战略高度。从过去的实践过程看,作为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长期难以解决劳动者不能分享剩余价值、劳资关系对立的问题,长期难以解决企业创新能力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瓶颈。由此,本文重点论证了员工持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对于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以及保持宏观经济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梳理了国外发达国家员工持股的成功经验作为借鉴,最后对我国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安排如下:在绪论中,首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然后对学界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员工持股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梳理,指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如何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相结合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问题;最后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主要内容,以及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研究中还存在的不足,等等。第一章是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和理论建构。关于概念界定,论文首先区分了混合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梳理了学者们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讨论后,提出了本论文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的理解;对于员工持股的概念,同样是在梳理学者们的讨论后,提出了本论文对员工持股内涵的理解;然后介绍了本论文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内涵的理解。对于本论文的相关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双因素”理论、分享经济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经过对这些理论的比较和分析,提出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应该以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为指导,同时借鉴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本理论、“双因素”理论、分享经济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等相关理论,来指导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基于上述相关理论,本论文提出了以员工持股为重点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理论建构。本论文认为,如果社会主义要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那么混合所有制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就应当既有活力,又能使劳动与资本共同分享企业生产剩余,形成劳动与资本的利益共同体,成为宏观经济保持稳定可持续增长的微观基础;而员工持股是兼具提高企业治理水平、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增加劳动者收入的微观经济效应和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宏观经济效应的制度安排,更应当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点。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历程及发展中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本章介绍了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出现,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在每一阶段的政策与实践、发展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对问题的规范,并因政策规范难以奏效而最终叫停的曲折历程;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实践历程之所以经历曲折,几经反复,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还存在理论认识上的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论文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从改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发展创新型企业、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保持宏观经济稳定等四个方面论证了员工持股对于当前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重要意义,提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该将员工持股作为重要途径和重要环节,以期形成有活力的、劳资关系和谐的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同时又为宏观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微观经济基础。第七章研究了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发展现状,提出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应解决的难点问题,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所存在的阻碍因素。国外员工持股发展较早,有着较丰富的成功经验,本论文在第八章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法国员工持股的兴起、发展过程和特点,分析、总结了上述国家员工持股的成功经验,为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施提供经验借鉴。第九章,从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际出发,以及从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需要出发,并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提出了发展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应遵循的原则及对策建议。
张璇[7](2019)在《企业内部控制权的安排和攫取》文中研究说明由于合约的不完备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边界都不十分清楚。就企业剩余控制权而言,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中普遍存在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侵占问题。此类问题在中国民营企业中同样存在。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控制企业向非人力资本所有者选择管理层、管理层负责经营企业的过渡中,民营企业面临两方面控制权侵占:一方面,因担心企业拱手他人,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和管理层,挤占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剩余控制权;另一方面,由于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施展才华受限、职业操守欠缺等原因,管理层也会侵占大股东或董事会的控制权。特别是在大股东或董事会缺乏监督或消极监督的企业中,管理层能够成功实施职务侵占。现实中的类似案例比比皆是,比如,保护创始人控制权的阿里合伙人制度、国美CEO陈晓通过让渡企业利益给董事会而操纵控制权侵占大股东的资产和限制大股东的投票权、宝能联合万科大股东通过持续增持股票而挤占管理层的控制权等。本研究发现,这些公司中普遍存在着创始人控制权保护措施缺失、大股东或管理层把控董事会、控制权与所有权边界不清、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不统一等重要问题。因此,中国民营公司治理的关键是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这个代理链条中各主体控制权的制衡,进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不仅是流行理论认为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搭便车问题。前辈学者关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分享企业控制权、区分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探讨,为企业内部控制权安排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进一步研究企业内部控制权安排与侵占的难点在于:一是验证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控制权收益并揭示其控制权转移行为;二是在“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框架下建立一种稳健的制衡机制,降低包括大股东在内的内部人实施侵占行为的“效率”,保护外部股东。为了突破以上难点,本文作了以下研究:首先,在对企业剩余权利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根据 Berle,Means、Fama、Jensen、Hart 和 Shleifer,Vishny 的分类方法,将控制权安排分为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三个层次,衡量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相互攫取和侵占控制权的情况。其次,基于Grossman,Hart的控制权收益理论,运用大宗股权转让溢价估计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水平,并探讨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等因素对控制权私利水平的影响;从控制权的角度审视公司治理机制中的问题并加以改善。再次,董事会和管理层为实现控制权收益而进行控制权争夺可能导致控制权转移。因此,运用企业内部控制权转移行为及其转移路径来间接考察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控制权私利。第四,对MBO和合谋的形成机理和实现机制进行梳理。通过国美和万科两个案例分析不同的控制权结构为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争夺控制权私利提供了不同渠道:或利用资本市场排除异己,或管理层与董事会合谋侵占大股东利益,或大股东因利益分歧罢免管理层等。分析在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过程中董事会和管理层可挤占的控制权及可攫取的控制权收益。第五,围绕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及既定侵权状态,归纳内部人控制治理方案,构建企业控制权治理的一般数理和实证模型。同时就股权激励和报酬激励进行回归,揭示这两种治理方案与企业绩效的关系,验证治理方案的效率,并据此提出政策建议。本文在产权理论、合约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的研究基础上,以中国民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①,对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控制权的各因子之间的关系做出理论解释,据此逻辑关系提出假设并构建计量模型。根据计量模型的结果验证理论推断的真实性,并提出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和政策建议。本文样本数据来自于对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抽样,依据统计学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和整理,确定合理的样本数量,确保样本数据真实有效,以保证得出可靠的经验研究结论。采用面板模型考察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次数、董事会持股比例、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前5大股东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与控制权私利水平之间的关系;采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考察股权激励、高层报酬激励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分别对样本数据回归和检验,进行参数估计以确定变量系数及系数之间的数量关系。利用数学模型建立变量之间的数理关系,为实证计量模型的建立奠定基础。采用典型案例研究的方法,通过解剖国美控制权纠纷和万科宝能控制权争夺的案例,进一步验证理论结论的可靠性。论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控制权相关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第三、四、五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其逻辑顺序为第三章先衡量大股东控制权收益,第四章再衡量董事会和管理层控制权收益及由争夺控制权收益引发的控制权转移,第五章考察内部控制权侵占、治理方案及其有效性。第六章为结语。第一章,主要讨论论文的概要及其意义、梳理国内外研究动态、界定相关概念、明确研究思路和方法,指出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对企业合约结构和权利安排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评价,指出相关理论研究的发展、贡献及其未解决的问题,为本研究的进一步探索奠定研究基础和研究方向。企业合约学派将企业看成是一组不完全合约关系的集合。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随着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逐步分离,企业内部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存在着三类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利益不一致性、监督的公共品性质和搭便车问题,代理人并不总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动。代理人有攫取企业控制权、挤占委托人利益的倾向。委托代理理论的结论是代理成本最小化的所有权结构是最优的。以科斯、威廉姆森、GHM、张维迎和周其仁等为代表的企业合约理论学派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合约的不完备性,因此缔约各方无法在事前(签约前)详细规定履约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尽管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明确各方的所有权,但控制权因其状态依存性而无法在事前进行安排和约定。企业合约为事后(签约后)控制权的再安排或再谈判留出了空间。剩余控制权正是来源于合约的不完备性和要素的相对稀缺性。企业合约理论的结论是企业是一种可以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的组织,它大量节约了第三方裁决和敲竹杠的成本。签订企业合约前的权利分配影响着签约后各方讨价还价(争夺控制权)的能力,并且签约后的控制权安排存在着结构主导型和制度主导型路径依赖,所以说,权利安排或治理结构是至关重要的。沿着GHM、Aghion、Tirole等学者关于控制权理论的思路,企业的控制权安排会影响签约各方未来的谈判能力进而影响财务决策和管理者激励。当企业绩效变差时,控制权将从管理层转移至外部人。大股东控制权与管理层主动权之间呈负向变动关系。控制权理论更关注于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剩余控制权的转移与争夺过程,得出利益相关者应当共享控制权的结论。另外,第二章还将控制权安排分为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三个层次,界定他们的特定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第三章,根据控制权收益理论,对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展开研究。首先区分了控制权共享收益和私人收益、货币性收益与非货币性收益。其次,揭示了关联交易、占资、人事控制等大股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主要方式。再次,基于国内外对大股东攫取控制权私利的测算方式的比较,改进大宗股权协议转让溢价法,并归纳影响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因素。通过大宗股权协议转让溢价法估计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制权收益,并对控制权私利水平和其影响因素建立计量模型。计量结果显示目前中国民营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权私利水平较高。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对控制权私利水平具有抑制作用;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次数与控制权私利水平不相关。董事会持股比例与控制权私利水平负相关,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控制权私利水平正相关;前5大股东股权集中度与控制权私利水平负相关,股权制衡度与控制权私利水平负相关。第四章,继大股东控制权收益研究之后,对董事会和管理的控制权收益和转移进行研究,揭示了董事会和管理层控制权收益的表现形式、为获取控制权收益而进行的控制权转移行为及两类典型的企业内部控制权转移路径(MBO和合谋),分析了 MBO和合谋的形成机理和实现机制。本章利用国美和万科控制权之争的经典案例进行经验验证,诠释了不同控制权结构安排下控制权争夺和转移的发生以及如何应用公司制度解决内部人控制权侵害问题。第四章的结论是控制权争夺过程中,容易造成大股东、董事会(创始人通常担任董事会主席)和管理层之间的权利挤占。合理的公司制度能够有效保护委托人财产权利,降低控制权转移发生的可能性,避免效率损失。在签订融资协议时,完善创始人股东保护条款,设立创始人股权底线,保护创始人股东权益。创始人为了保持和强化控制权应当掌握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否则大股东极有可能利用股权优势罢免管理层。在订立公司章程时,完善创始人保护条款,在重大事项上给予创始人一票否决权。创始人应保留对董事的提名权,并在公司章程中设立相关条款防止举牌者罢免现任董事。避免过度信任管理层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使用合约框定管理层的权责利,为管理层发挥主动性和施展才能提供制度保障。合理确定董事会的作用。董事会的重要作用在于决策、评估和监督。如果赋予董事会过大的权利,则有可能导致董事会“以权谋私”,逃避诚信责任。第五章,研究企业内部控制权的侵占及治理。本章揭示了隧道行为、大股东占资、扭曲的红利分配和控制公司资产等内部人控制问题,归纳了股权激励、报酬激励、控制权激励及其他治理方案,使用数学模型和实证分析验证股权激励、报酬激励治理方案的有效性,并对股权激励、报酬激励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建立激励模型。计量模型的结果显示董事会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正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负相关,董事及管理层前三名年薪总额对企业绩效产生负向作用。本章得出结论,大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控制都会不同程度地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对董事会进行股权激励是抑制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有效方案,大股东持股的利益侵占效应大于利益趋同效应,目前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报酬激励方案效率较低。第六章,结语。本章提出有关优化股权结构、增强董事会的功能、完善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为中国企业大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制衡机制的建立和剩余控制权安排提供改革方向,对完善控制权市场、证券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具有实际的借鉴意义。最后,将未来的研究方向确定为如何防范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及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控制权安排。
卜君[8](2019)在《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投资者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保护投资者利益一直是各国资本市场建设中的焦点问题。投资者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上市公司的外部融资能力,还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和长远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当前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以“小散”为主,兼具“新兴+转轨”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研究的深入,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已经由当初强调法律层面的保护延伸到了对投资者各项权利、投资者回报等各种机制的综合运用。其中良好的信息披露、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完善的公司治理在降低上市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水平、约束公司内部人机会主义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投资者保护功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这三项职责,因此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的高低。尤其是自《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要求提升到新的高度,同时从法律意义上确认了董事会秘书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以来,董事会秘书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保护功能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在公司实践中,董事会秘书虽然被赋予了高管身份,单一身份的董事会秘书在实际的职责界定和权力配置中却常常处于边缘地位。通过对我国近十年来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状态的分析,本文发现,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秘书具有多重身份的比例逐年上升,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似乎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对董事会秘书制度安排的一种普遍选择。因此,在单一身份董事会秘书履职受限的现实背景下,董事会秘书的这种多重身份的安排是否能够有助于其在“亮身份”与“尽职责”之间取得平衡,从而使其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治理等职责得到更好的履行,最终实现公司投资者保护的目标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鉴于此,本文采用2007-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首先分别实证检验了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对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及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影响;然后,考察了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如何通过对职责履行情况的影响来实现投资者保护这一目标。通过上述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第一,多重身份有助于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在董事会秘书形成多重身份的三种类型中,兼有经理层身份有助于董事会秘书直接接触组织信息生产和传递的过程,对披露信息的质量和信息披露的流程产生更加直接的影响,因此与兼有董事身份相比,兼有经理层身份(包括仅兼有经理层和同时兼有董事和经理层身份)更有助于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并且当公司所处信息环境较差时,多重身份对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效果的影响更大。第二,多重身份有助于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在董事会秘书形成多重身份的三种情形中,兼有经理层身份能够有助于董事会秘书更加及时地获取充分可靠的经营管理等投资者关注的信息,提高与投资者互动沟通内容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因此与仅兼有董事身份相比,兼有经理层身份(包括仅兼有经理层身份和同时兼有经理层和董事身份)更有助于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此外,当企业面临的投资者异质信念水平较高时,多重身份对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履行效果产生的影响更大。第三,多重身份有助于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职责。在董事会秘书形成多重身份的三种类型中,兼有经理层身份能够帮助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决策与咨询过程中提供更多相关信息,增强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信息透明度、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帮助董事会更好地发挥监督和咨询职能。因此与仅兼有董事身份相比,兼有经理层身份(包括仅兼有经理层身份和同时兼有经理层和董事身份)更有助于董事会秘书履行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的职责;同时,当公司治理环境较差时,多重身份对董事会秘书协助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职责的发挥影响更大。第四,多重身份有助于董事会秘书通过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和公司治理职责,最终实现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的目的。即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职责在合理有效的身份定位保障下得以充分履行,是董事会秘书制度发挥投资者保护功能的主要作用路径。并且,当企业面临的外部投资者保护较弱、公司所处的制度环境相对较差时,多重身份的董事会秘书通过有效的职责履行提高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的作用更强,也证明了公司内外部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替代作用。本文可能的创新包括以下方面:第一,通过考察董事会秘书不同身份定位对职责履行情况的影响,本文系统地对董事会秘书制度与公司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展开研究,证明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也细化了从公司治理视角探究投资者保护影响因素的有关内容。第二,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履职要求不对等这一现实背景出发,结合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历史和现实背景,考察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职责履行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提供了更为深入的经验证据。第三,以往关于董事会秘书履职的经济后果相关研究大多只关注了对其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的影响。本文在对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职责履行之间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将董事会秘书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治理等职责纳入了研究框架,较为全面的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经济后果进行了考察。第四,从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公司治理三方面系统地考察了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公司投资者保护之间的作用机制,为董事会秘书在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实现路径提供了经验证据的支持。第五,本文将董事会秘书制度、投资者保护与企业的内外部环境纳入了一个研究框架。通过考察不同的公司信息环境、治理环境及制度环境下董事会秘书不同身份定位对其职责履行情况及投资者保护水平产生影响的差异,为上市公司内外部投资者保护机制如何发挥相互替代的功能以实现投资者保护的治理目标提供了经验证据。
刘辉[9](2019)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是国际资本市场上一种普遍运用的金融工具,其既能促进股价理性回归,维护股票市场稳定,又能便利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并且具有防御恶意收购和实施股权激励时代替新股发行等多项重要功能,从而以一种基础性金融工具的身份促进公司金融创新。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也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挑战,因此,对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应当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金融法律制度创新,促进和鼓励上市公司合理运用股份回购工具。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立法模式、事前法律规制、事中法律规制和事后法律规制等方面展开论证。第一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实施的基本特点来看,其主要是在造成股东与上市公司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危及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等方面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挑战。现代公司证券法理论的发展使得这些理论挑战迎刃而解:股份回购与股份发行认购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股份回购并不必然造成公司法上的逻辑混乱;如果限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不会威胁到法定资本法理的完整性,不会天然触犯债权人保护的底线;如果提供一套相对科学的回购机制和规范的回购程序,也能够为股东提供一种相对公平的交易机制,实现回购中的机会公平;在破坏公平交易秩序方面,可通过完善对虚假回购的防范机制和对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规制机制予以规避。第二章主要介绍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主要有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和折中立法模式。“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政府,余外市场”模式。“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的商法本质是“限定市场,余外政府”模式。折中立法模式竭力寻求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二者之间的平衡,以期实现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价值最大化。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应当以“原则允许,例外禁止”为最终目标,而以折中立法模式为当前改革的重点目标。可进一步扩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情形,并设立概括性目的回购,弘扬公司自治的基本理念,以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应有价值。正文第三、四、五章分别从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对具体的法律规制问题予以剖析。其中,第三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包括决议程序、资金来源以及回购数量与价格规制等内容。围绕公司法理论中公司治理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之争,公司法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法律规制方面,存在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争鸣。在回购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制方面,存在可分配盈余模式、可分配盈余+发新股融资模式、可分配盈余+资本公积金模式以及实质清偿能力模式四种模式。在回购数量与价格法律规制方面,有单设回购数量上限模式、将实质清偿能力与董事信义义务和经营判断规则相统合的模式以及既规制股份回购数量又赋予司法机关对争议中的回购价格予以裁定的模式。我国应设置与《公司法》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相协调的差异化的股份回购决议程序,确立上市公司实质偿债能力规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股份回购数量规制模式,并构建协议回购价格争议解决机制。第四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重点是防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以及利用第三方主体规避回购限制等违法行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需要确立“二元”规制逻辑。一方面,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安全港”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不相竞合、后者利用前者带来的利好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规制,建立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公开承诺制度及其监管体系。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重点是完善敏感期交易禁止制度和内幕人员减持隔离期制度,并科学界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中内幕人员的主体范围。对回购规避行为,应建立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适度监管规则。同时,加强对财务资助行为的规制,以保护债权人。第五章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具体从三个方面展开:合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对该股份的事后处理机制;违法回购情形下,股份的权利状态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违法回购下,股东的权利救济机制。我国合法回购下的股份权利状态应坚持股东权利(部分)休止说。应将库藏股法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提高回购法律制度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对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行为,应区分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差异化的效力认定。应建立董事直接赔偿责任制度,补充规定《公司法》中相关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在《刑法》中增设背信罪。同时,完善回购股份下的股东诉讼机制,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顾闻[10](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途径——合理安排资本结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途径——合理安排资本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1)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多重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步骤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步骤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本文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本文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民营企业与国内上市民营企业 |
2.1.2 企业价值、企业绩效 |
2.1.3 股权、现金流权与控制权 |
2.1.4 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 |
2.1.5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 |
2.2 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产权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有限理性理论 |
2.2.4 不完全契约理论 |
2.2.5 内部人控制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股权结构及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文献综述 |
2.3.2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的文献综述 |
2.3.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与中小股东利益的文献综述 |
2.3.4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与企业价值的文献综述 |
2.3.5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与企业绩效的文献综述 |
2.3.6 研究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3 中国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剖析 |
3.1 中国民营企业股权结构的现状 |
3.1.1 中国民营企业股权结构统计数据 |
3.1.2 三类股权结构的股权集中度与股权制衡度分析 |
3.1.3 中国民营企业采用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内在动机 |
3.2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分类与角色划分 |
3.2.1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分类 |
3.2.2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下的角色划分 |
3.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基本特征及研究角度 |
3.3.1 基本特征的描述 |
3.3.2 从中国民营企业观察到的经营管理问题 |
3.3.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不利影响 |
3.3.4 确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国民营企业影响实证分析角度 |
3.4 本章小结 |
4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小股东利益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下的中小股东利益概述 |
4.2 终极控制人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占方式分析 |
4.2.1 终极控制人通过链条输送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4.2.2 终极控制人通过减少红利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4.2.3 终极控制人通过增加负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4.2.4 终极控制人采用家族管理侵占中小股东利益 |
4.2.5 终极控制人通过企业价值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
4.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下中小股东利益被侵害的原因分析 |
4.3.1 股东大会制度导致终极控制人试图扩大资本多数比 |
4.3.2 法律不够完善导致中小股东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
4.3.3 决策的有限理性导致终极控制人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
4.3.4 股权结构特征导致终极控制人以更低成本完成侵害 |
4.4 终极控制人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实证分析 |
4.4.1 实证分析的设计思路 |
4.4.2 实证分析的模型设计 |
4.4.3 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 |
4.4.4 实证分析的结论分析 |
4.5 中小股东利益渗透式保障机制的建立 |
4.5.1 渗透式保护机制的框架 |
4.5.2 基于法律体系因素的保护机制 |
4.5.3 基于外围资本因素的保护机制 |
4.6 本章小结 |
5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企业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民营企业的企业价值表现形式 |
5.1.1 民营企业的账面价值 |
5.1.2 民营企业的内涵价值 |
5.1.3 民营企业的市场价值 |
5.2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假设 |
5.2.1 现金流权对民营企业价值存在正向影响 |
5.2.2 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价值存在负向影响 |
5.2.3 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价值存在负向影响 |
5.2.4 股权集中度对民营企业价值存在负向影响 |
5.2.5 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价值存在正向影响 |
5.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影响民营企业价值的变量设计 |
5.3.1 实证分析的方法选择 |
5.3.2 实证分析的变量设计 |
5.3.3 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5.4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影响民营企业价值的实证分析 |
5.4.1 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间的相关性分析 |
5.4.2 各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关系的回归分析 |
5.4.3 现金流权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4.4 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4.5 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4.6 股权集中度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4.7 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4.8 控制变量对民营企业价值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企业价值和企业绩效的关系 |
6.2 企业绩效的考察角度分析 |
6.2.1 从成本评价角度考察企业绩效 |
6.2.2 从投资收益角度考察企业绩效 |
6.2.3 从发展角度考察企业绩效 |
6.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假设 |
6.3.1 现金流权与民营企业绩效存在非线性关系 |
6.3.2 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绩效存在负向影响 |
6.3.3 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绩效存在负向影响 |
6.3.4 控制链条数量对民营企业绩效不存在明显影响 |
6.3.5 股权集中度与民营企业绩效存在非线性关系 |
6.3.6 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绩效存在正向影响 |
6.4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影响民营企业绩效的变量设计 |
6.4.1 方法选择和变量设计 |
6.4.2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6.5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影响民营企业绩效的实证分析 |
6.5.1 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间的相关性分析 |
6.5.2 各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关系的回归分析 |
6.5.3 现金流权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5.4 两权分离程度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5.5 控制链条层级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5.6 控制链条数量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5.7 股权集中度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5.8 股权制衡度对民营企业绩效的影响结果及其分析 |
6.6 本章小结 |
7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优化 |
7.1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三层次优化模型设计 |
7.1.1 股权结构三层次优化模型的构建 |
7.1.2 模型中各指标的符号配置 |
7.2 基于层次分析的股权结构优化指标评价 |
7.2.1 层次分析法 |
7.2.2 数据采集和整理 |
7.2.3 优化指标权重分析 |
7.3 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优化模型的应用 |
7.3.1 案例选取 |
7.3.2 指标对比分析 |
7.3.3 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方案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建议 |
8.1 结论 |
8.2 民营企业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的优化建议 |
8.2.1 从民营企业自身角度出发优化股权控制关系 |
8.2.2 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几点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内部控制的研究 |
1.2.2 关于公司价值的研究 |
1.2.3 关于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研究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内容结构安排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主要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内部控制影响公司价值的理论分析 |
2.1 内部控制与公司价值实质论与本体论讨论 |
2.1.1 内部控制的本质与本体 |
2.1.2 公司价值的本质与本体 |
2.1.3 公司价值源的决定因素 |
2.2 公司治理作用机制 |
2.2.1 公司治理的内涵与界定 |
2.2.2 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机制 |
2.2.3 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2.4 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与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3 风险管控作用机制 |
2.3.1 风险管控的内涵与界定 |
2.3.2 内部控制对风险管控的影响机制 |
2.3.3 风险管控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3.4 内部控制、风险管控与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4 管理效率作用机制 |
2.4.1 管理效率的的内涵与界定 |
2.4.2 内部控制对管理效率的影响机制 |
2.4.3 管理效率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2.4.4 内部控制、管理效率与公司价值的影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3章 指标测度与现实描述 |
3.1 内部控制的测度 |
3.1.1 内部控制的测度指标体系 |
3.1.2 内部控制的测度方法 |
3.1.3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测度结果与现实描述 |
3.2 公司价值的测度 |
3.2.1 公司价值的测度指标体系 |
3.2.2 公司价值的测度方法 |
3.2.3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测度结果与现实描述 |
3.3 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与管理效率的测度 |
3.3.1 测度指标体系 |
3.3.2 测度方法讨论 |
3.3.3 测度结果与现实描述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设计与计量模型 |
4.2 变量选取和模型路径图构建 |
4.2.1 变量选取 |
4.2.2 模型路径图 |
4.3 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检验 |
4.3.1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3.2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内部控制、风险管控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设计与计量模型 |
5.2 变量选取和数据描述 |
5.2.1 变量选取 |
5.2.2 数据描述 |
5.3 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检验 |
5.3.1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3.2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内部控制、管理效率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研究设计与计量模型 |
6.2 变量选取和数据描述 |
6.2.1 变量选取 |
6.2.2 数据描述 |
6.3 内部控制、管理效率对公司价值影响的实证检验 |
6.3.1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3.2 稳健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国内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比较分析 |
7.1 部分内部控制较完善国家的现状与经验 |
7.1.1 部分内部控制较完善国家的现状 |
7.1.2 部分内部控制较完善国家的经验总结 |
7.2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7.2.1 内部控制外部制度问题 |
7.2.2 内部控制内部环境问题 |
7.2.3 内部控制执行问题 |
7.2.4 内部控制监督问题 |
7.3 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7.3.1 认识与思想的原因 |
7.3.2 制度与法律的原因 |
7.3.3 内部人控制与相关利益者淡漠的原因 |
7.3.4 人才与信息技术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8章 完善内部控制,提升上市公司价值的政策建议 |
8.1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提升公司治理的政策建议 |
8.1.1 打破思想壁垒推进公司治理发展 |
8.1.2 构建耦合机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
8.1.3 建立自强化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效果 |
8.1.4 发挥文化催化作用提高公司治理效能 |
8.2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控的政策建议 |
8.2.1 加强人才培养促进风险管控能力 |
8.2.2 增进技术创新提升风险管控效能 |
8.3 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的政策建议 |
8.3.1 增强执行力提高公司资源配置率 |
8.3.2 强化监督效应降低管理者自利行为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研究发展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含义 |
(三)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性质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可能创新点 |
第一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内涵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含义 |
(一)“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译 |
(二)“entrenched provisons of articles”的词源沿革与立法表达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与特征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厘清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特征 |
第二节 创制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基础 |
一、公司章程的契约性 |
二、公司法的赋权性 |
三、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一)从价值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二)从规范层面考察公司自我创设章程条款的法律空间 |
四、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制度基础 |
(一)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效力来源 |
(二)对公司章程事项调整的界分:限制的界定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功能 |
一、限制资本多数决的滥用 |
二、强化公司章程自治 |
三、平衡公司不同成员间利益 |
四、降低权益保护的代理成本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化 |
一、类型化标准:公司决议的影响因素 |
二、公司决议实体权利事项 |
(一)实体权利事项的内涵 |
(二)我国现行法与比较法上对实体权利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三)对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两种方式 |
(四)股东实体权利限制的藩篱:股东固有权探析 |
三、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 |
(一)程序性事项的内涵与外延 |
(二)我国现行法以及比较法上对公司决议程序性事项的规定及其类型化 |
第二章 实体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召集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定义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制度本质 |
(三)股东会召集权的类型化 |
二、首次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我国现行法基础与比较法分析 |
(二)基于司法实践的现行法规则适用检视 |
(三)关于首次股东会召集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设计 |
三、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究 |
(一)“定期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二)临时股东会召集权调整探析 |
第二节 提案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提案权的现行法基础与制度本质 |
二、股东提案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主体资格要求 |
(二)提案内容要求 |
(三)提案权相关程序性规定 |
(四)提案权审查规则 |
(五)提案权的救济 |
三、实践中的股东提案权检视 |
(一)我国股东提案权规则的再检视 |
(二)我国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异化现象 |
(三)股东提案权困境出路探讨 |
四、关于提案权的调整与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一)能否通过意思自治完全取消持股比例的要求 |
(二)能否调整提案权主体资格的要求 |
(三)提案排除规则与提案行权程序的设置 |
第三节 表决权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表决权的类型分析基础 |
(一)表决权的定义 |
(二)现行法考察及其制度构成 |
二、表决权的归属 |
(一)公司内部成员的表决权归属 |
(二)公司外部关系对表决权归属的影响 |
(三)对表决权归属主体调整的否定 |
三、表决权的排除 |
(一)表决权排除的定义与分类 |
(二)我国表决权排除的现行法检视 |
(三)表决权排除的比较法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排除机制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四、表决权的配置 |
(一)表决权配置的定义与分类 |
(二)表决权配置的法律表达、渊源与比较 |
(三)对“同股不同权”股权配置结构的学术争鸣 |
(四)我国建构多种表决权配置的规范、实践及借鉴基础 |
(五)基于表决权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五、表决权的二次配置 |
(一)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基础 |
(二)表决权二次配置的立法规则检视 |
(三)表决权二次配置的市场实践考察 |
(四)基于表决权二次配置的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第三章 程序性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第一节 决议通过比例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 |
(一)决议通过比例提高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与类型 |
(二)决议通过比例提高的理论分析 |
(三)特别决议事项扩增的规范探析 |
(四)扩张特别决议事项的边界探索与防御性条款设计可能 |
二、定足数要求型 |
(一)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概念 |
(二)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规范基础 |
(三)股东会决议定足数的比较法考察 |
(四)定足数要求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可能 |
第二节 表决机制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拆分表决型 |
(一)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涵义 |
(二)表决权拆分行使的学术争议与利弊分析 |
(三)表决权拆分行使的规则基础与实践表现 |
(四)表决权拆分行使的比较法考察 |
(五)拆分表决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类别表决机制型 |
(一)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范与市场实践基础 |
(三)比较法上的考察 |
(四)类别表决机制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三、特定股东同意型 |
(一)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理论基础 |
(二)现行规则基础 |
(三)我国实践表现 |
(四)域外考察 |
(五)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第三节 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条款的研讨基础 |
(二)召集程序的规则基础、调整内容选择与比较法考察 |
(三)召集调整的实践检视 |
(四)股东会议通知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计 |
二、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 |
(一)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条款的基础 |
(二)现行法规范基础与司法实践 |
(三)比较法考察 |
(四)股东会议议事方式调整型防御性条款的设置 |
第四章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运用的检视与回应 |
第一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层面的检视 |
一、公司制度初衷的背离与回归 |
(一)背离公司制度初衷的现状 |
(二)公司制度初衷的回归 |
(三)回归公司制度初衷效用的局限 |
二、代理成本问题的缓和 |
(一)居高不下的代理成本现状 |
(二)传统代理成本的降低 |
(三)新的代理成本问题 |
三、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出路 |
(一)实践中公司治理的模板化现状 |
(二)公司治理模板化问题的缓解 |
(三)问题缓解的引导需要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基于公司股东层面的检视 |
一、以公司制度为视角的检视 |
(一)公司决策逻辑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股东权利意识与股东利益保护 |
二、以法规范适用为视角的检视 |
(一)股东权益保护的法规范适用现状 |
(二)提高中小股东权益侵害成本 |
(三)股东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要求 |
三、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检视 |
(一)股东积极主义趋势下的市场实践现状 |
(二)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 |
(三)市场实践中股东利益保护罅隙的出路验证:公司章程条款强化 |
第三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制度层面的回应:股东受信义务建构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建构必要 |
二、传统理论对股东受信义务的否定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及其支撑基础 |
(一)股东受信义务的内涵 |
(二)股东受信义务的理论支撑 |
(三)股东受信义务的规范支撑 |
(四)注意义务的不可或缺性 |
四、股东受信义务的条文完善建议 |
第四节 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在规范与实践层面的回应:规则完善建议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规则范式选择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公司法规则完善 |
(一)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一般规则 |
(二)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具体规则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风险资本、公司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 ——基于要素密集度行业差异性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 |
1.2.1 技术创新 |
1.2.2 风险资本 |
1.2.3 公司治理 |
1.2.4 生产要素以及要素密集度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风险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综述 |
2.1.1 风险资本与企业技术创新的关系研究综述 |
2.1.2 风险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差异研究综述 |
2.2 风险资本影响企业公司治理的研究综述 |
2.2.1 风险资本影响企业公司治理的动因研究 |
2.2.2 风险资本对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研究 |
2.3 公司治理影响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综述 |
2.3.1 所有权制度安排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
2.3.2 董事会结构与运行特征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
2.3.3 经理层激励制度设计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
2.4 有关要素密集度行业差异性的研究综述 |
2.4.1 行业差异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
2.4.2 有关要素密集度行业差异性的研究 |
2.5 研究述评 |
第3章 制度背景、理论基础与现状分析 |
3.1 技术创新制度背景、理论基础与现状分析 |
3.1.1 我国技术创新发展的制度背景 |
3.1.2 企业技术创新基础理论 |
3.1.3 我国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现状 |
3.2 风险资本制度背景、理论基础与现状分析 |
3.2.1 我国风险资本产生的制度背景 |
3.2.2 风险资本理论基础 |
3.2.3 我国风险资本发展现状 |
3.3 公司治理制度背景、理论基础与现状分析 |
3.3.1 我国企业开展公司治理的制度背景 |
3.3.2 公司治理理论基础 |
3.3.3 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现状 |
3.4 小结 |
第4章 行业差异性视角下风险资本对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1.1 劳动密集型行业中风险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4.1.2 资本密集型行业中风险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4.1.3 技术密集型行业中风险资本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4.2 研究设计 |
4.2.1 主要变量选择 |
4.2.2 模型设计 |
4.2.3 样本与数据 |
4.3 实证检验结果 |
4.3.1 描述性统计 |
4.3.2 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4.3.3 稳健性检验 |
4.4 小结 |
第5章 公司治理发挥中介效应的分行业有效性研究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1.1 风险资本对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 |
5.1.2 公司治理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5.1.3 风险资本、公司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 |
5.2 研究设计 |
5.2.1 公司治理指数构建 |
5.2.2 中介效应及检验方法 |
5.2.3 模型设计 |
5.2.4 样本与数据 |
5.3 实证检验结果 |
5.3.1 劳动密集型行业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5.3.2 资本密集型行业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5.3.3 技术密集型行业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小结 |
第6章 公司治理细分维度的中介效应行业差异研究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 |
6.2.1 模型设计 |
6.2.2 样本与数据 |
6.3 实证检验结果 |
6.3.1 劳动密集型行业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6.3.2 资本密集型行业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6.3.3 技术密集型行业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
6.3.4 稳健性检验 |
6.4 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对被投资企业的政策建议 |
7.2.2 对风险资本机构的政策建议 |
7.2.3 对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建议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5)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中国实践与典型问题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以万科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流于形式问题 |
二、董事会管理层自定薪酬问题 |
三、董事会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 |
第二节 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以新黄埔控制权争夺为切入点 |
一、大股东剥夺问题 |
二、董事会独立性缺失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基本原理:制度生成、本质与权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养成、嬗变与概念厘定 |
一、公司养成与嬗变 |
二、上市公司概念的厘定:法律形态及类型化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及权力类型 |
一、上市公司权力:权力与权利之辨 |
二、上市公司权力:权力溯源 |
三、上市公司权力:控制权、类型及实现途径 |
第三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法益向性—对传统公司理论的再认识 |
一、公司本质的传统理论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二、上市公司本质及权力配置的法益向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考察 |
第一节 股东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股东中心主义概述 |
二、股东中心主义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董事会中心主义权力配置模式 |
一、董事会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生成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确立的逻辑路径 |
三、董事会法律属性的传统认识论 |
四、董事会中心主义之弊端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宗旨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目标与宗旨 |
一、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当坚持股东利益 |
二、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应兼顾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 |
第二节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基本原则 |
一、效率原则 |
二、社会责任兼顾原则 |
三、分立与制衡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科学与否的判断标准—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视角 |
第一节 非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对于公司本质的认识 |
二、公司的文化 |
三、社会对公司的责任和道德要求 |
第二节 正式制度因素分析 |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 |
二、董事会制度 |
三、监事会制度 |
四、经理层制度 |
五、外部制度 |
第三节 实施机制因素分析 |
一、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合理 |
二、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运行成本是否经济且有效率 |
三、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信息交换机制是否流畅 |
四、涉及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权力主体是否健全、制衡理念是否得到了贯彻 |
五、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的惩戒成本是否有足够的威慑力 |
六、公司权力配置的制度设计中的激励机制是否得到了落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股东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一、股权结构的类型 |
二、我国单层股权结构下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三、协议控制权及其控制权股东的法律规制 |
四、双层股权结构及衡平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修正与完善 |
一、股东提案权基本认知 |
二、股东提案权制度比较考察 |
三、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高管薪酬约束及股东投票权 |
一、高管薪酬现状分析 |
二、高管薪酬约束比较法考察 |
三、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制度约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董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董事会组成、原则和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缺失 |
二、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途径 |
第三节 董事自我交易约束 |
一、自我交易的披露约束 |
二、自我交易的股东大会批准约束 |
三、自我交易的董事会批准约束 |
四、其他约束 |
第四节 董事权力与股东权力的协调 |
一、董事会成员不应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二、董事的自由决定权应受到保障 |
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权力的具体分配 |
四、董事职务的解除 |
五、董事会集体责任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监事会权力运行 |
第一节 监事会制度的比较考察 |
一、监事的任职资格 |
二、监事的任期 |
三、监事的选任与解聘 |
四、监事(会)职权与责任 |
五、监事的薪酬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修正 |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相关规定的评述 |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述评 |
一、关于混合所有制的研究未将解决劳资关系作为重点 |
二、员工持股有助于解决混合所有制发展中的劳资关系问题 |
三、员工持股与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三、章节安排 |
第四节 研究方法、研究创新及研究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概念界定、理论基础及理论建构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内涵 |
二、员工持股的内涵及性质 |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内涵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 |
二、人力资本理论 |
三、“双因素”理论 |
四、分享经济理论 |
五、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对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与人力资本理论的比较与分析 |
二、对“双因素”理论和分享经济理论的比较与分析 |
三、对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 |
四、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应以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为指导 |
第四节 以员工持股为重点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理论建构 |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理论假设 |
二、基本推论:员工持股应当成为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点 |
第二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历程及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员工持股的出现 |
二、员工持股的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4年) |
三、员工持股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初步结合阶段(1994-2002) |
四、针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阶段(2002-2013) |
五、明确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结合重启员工持股阶段(2013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的曲折性及发展中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的曲折性 |
二、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中存在的理论认识问题 |
第三章 员工持股与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治理问题 |
一、解决国企所有者缺位问题是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的逻辑起点 |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仍面临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
三、混合所有制企业制度定型需要解决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
第二节 员工持股是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现代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 |
一、员工持股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多元化的重要实现形式 |
二、员工持股可以有效解决混合所有制企业委托代理问题 |
三、我国以员工持股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成功案例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实现企业治理的激励相容 |
一、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要矛盾是解决企业治理的激励相容问题 |
二、聚焦建立有效委托代理关系,以员工持股实现企业治理的激励相容 |
第四章 员工持股与发展创新型企业 |
第一节 创新型企业内涵及我国创新型企业发展现状 |
一、创新型企业内涵 |
二、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背景下我国创新型企业的缺乏 |
第二节 我国创新型企业缺乏的重要原因 |
一、企业家精神缺乏 |
二、工匠精神缺乏 |
三、科技创新能力不足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促进创新型企业形成 |
一、以员工持股激励企业家精神形成 |
二、以员工持股激励工匠精神形成 |
三、以员工持股激励科技人员提升创新能力 |
第五章 员工持股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
第一节 资本短缺时代劳动者难以分享企业利润与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 |
一、资本短缺时代与劳动报酬比重偏低 |
二、劳动报酬低转化为劳动者财产性收入比重低 |
三、劳动者报酬偏低导致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过低 |
第二节 资本过剩时代劳动者分享利润的客观基础正在形成 |
一、我国进入资本相对过剩时代和劳动力短缺时代 |
二、人力资本日益成为劳动者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源泉 |
三、员工持股成为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
一、以员工持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具有可行性 |
二、员工持股优于简单的工资上涨和福利国家模式 |
三、员工持股有利于打造我国的人力资本优势 |
四、员工持股有利于形成劳资利益共同体 |
第六章 员工持股与宏观经济稳定 |
第一节 宏观经济稳定需要有活力的微观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政策的失灵 |
二、宏观经济稳定需要建立在微观经济主体健康发展的基础上 |
第二节 员工持股与形成消费拉动的内生增长模式 |
一、我国需要形成消费拉动的内生增长模式 |
二、以员工持股促进中等收入群体发挥消费生力军和主力军的作用 |
三、以员工持股稳定国内投资 |
第三节 以员工持股推动新经济发展 |
一、新经济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
二、员工持股有利于促进新经济发展 |
三、在新经济领域广泛推动员工持股 |
第四节 以员工持股解决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就业问题 |
一、传统工资制与失业问题 |
二、以员工持股实现利润分享制 |
三、构建员工与企业的命运共同体 |
第七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现状、难点问题及阻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发展现状 |
一、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历经反复 |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进一步发展任重道远 |
第二节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
一、持股对象范围的确定 |
二、员工持股比例的确定 |
三、持股员工的资金来源 |
四、员工持股模式的确定 |
五、持股平台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阻碍因素 |
一、对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缺乏足够的认识 |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体制障碍 |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 |
四、我国员工持股相关立法的限制 |
五、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的财税政策对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和员工进行激励 |
第八章 员工持股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一、美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兴起与发展 |
二、美国员工持股的特点 |
第二节 英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一、英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二、英国员工持股的特点 |
第三节 法国员工持股制的兴起和发展 |
一、法国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二、法国员工持股的特点 |
第四节 日本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一、日本员工持股的兴起与发展 |
二、日本员工持股制度的特点 |
第五节 发达国家员工持股的启示 |
一、政府对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视 |
二、制订完善的立法来推行员工持股 |
三、利用财税政策支持和引导 |
四、支持第三方金融机构介入员工持股 |
五、实施普惠式的员工持股 |
六、采取多种形式的员工持股计划模式 |
第九章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原则及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原则 |
一、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上升到塑造社会主义微观经济主体的高度 |
二、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与解决宏观经济问题相联系 |
三、加强顶层设计,使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有序开展 |
四、在法律的激励、引导和规范下有序开展 |
五、从企业实际出发开展员工持股 |
第二节 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建议 |
一、充分认识员工持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
二、加强和完善员工持股的相关立法 |
三、允许第三方金融机构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
四、对员工持股参与方提供财税政策支持 |
五、探索多样化的员工持股模式 |
六、逐步扩大员工持股对象及企业的范围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企业内部控制权的安排和攫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对象 |
1.4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4.1 控制权收益 |
1.4.2 控制权转移 |
1.4.3 控制权安排 |
1.5 相关概念界定 |
1.5.1 剩余权利 |
1.5.2 内部人和内部人控制 |
1.5.3 人力资本产权和非人力资本产权 |
1.6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6.1 研究思路 |
1.6.2 研究方法 |
1.6.3 数据来源和处理 |
1.6.4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2 企业合约的结构和权利安排 |
2.1 企业的合约属性 |
2.2 委托代理合约中的两权分离 |
2.2.1 两权分离及其后果 |
2.2.2 企业内部委托代理关系 |
2.2.3 委托代理合约的所有权结构 |
2.3 企业合约中的权利分配 |
2.3.1 不完备性 |
2.3.2 事前的权利安排 |
2.3.3 事后的权利安排 |
2.3.4 所有权结构 |
2.4 控制权合约中的权利安排 |
2.4.1 控制权的来源 |
2.4.2 第一和第二代控制权理论 |
2.4.3 控制权安排的层次 |
3 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 |
3.1 共享收益与私人收益 |
3.2 货币性收益与非货币性收益 |
3.3 大股东的控制权私利 |
3.4 实证研究 |
3.4.1 国内外关于大宗股权协议转让溢价法的缺陷及改进 |
3.4.2 影响大股东控制权私利的因素 |
3.4.3 样本选取和研究设计 |
3.4.4 实证结果 |
4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控制权转移 |
4.1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控制权收益 |
4.1.1 董事会的控制权收益 |
4.1.2 管理层的控制权收益 |
4.2 控制权转移行为 |
4.3 控制权转移路径之一: MBO |
4.3.1 形成机理 |
4.3.2 管理层收购的实现机制 |
4.3.3 中国MBO的融资障碍及解决途径 |
4.4 控制权转移路径之二: 合谋 |
4.4.1 形成机理 |
4.4.2 实现机制 |
4.5 控制权转移的案例研究 |
4.5.1 国美大股东和管理层的控制权之争 |
4.5.2 万科与宝能的控制权之争 |
5 企业内部控制权的侵占与治理 |
5.1 内部人控制问题 |
5.1.1 管理层多元化经营掩饰隧道行为 |
5.1.2 大股东占资 |
5.1.3 大股东和董事会扭曲红利分配 |
5.1.4 公司高管对资产的控制 |
5.2 内部人控制的治理方案 |
5.2.1 股权激励 |
5.2.2 报酬激励 |
5.2.3 控制权激励 |
5.2.4 其他激励 |
5.3 数学模型分析 |
5.3.1 公司高层的股权和报酬激励 |
5.3.2 大股东的股权激励 |
5.4 实证研究 |
5.4.1 理论基础 |
5.4.2 样本选取和研究设计 |
5.4.3 实证结果 |
6 结语 |
6.1 结论与启示 |
6.2 未来研究方向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投资者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董事会秘书 |
1.2.2 信息披露质量 |
1.2.3 投资者关系管理 |
1.2.4 公司治理有效性 |
1.2.5 投资者保护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主要创新 |
2 文献综述 |
2.1 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保护研究 |
2.1.1 投资者保护研究 |
2.1.2 董事会秘书在投资者保护中的作用研究 |
2.2 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治理研究 |
2.2.1 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披露研究 |
2.2.2 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研究 |
2.2.3 董事会秘书与公司治理研究 |
2.3 董事会秘书经济后果研究 |
2.3.1 董事会秘书个人特征的经济后果研究 |
2.3.2 董事会秘书身份与职责关系的经济后果研究 |
2.4 文献述评 |
3 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背景分析 |
3.1 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发展历史 |
3.1.1 雏形阶段 |
3.1.2 发展阶段 |
3.1.3 完善阶段 |
3.2 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构成 |
3.2.1 法律地位 |
3.2.2 职责权限 |
3.2.3 任职资格 |
3.2.4 任免程序 |
3.2.5 法律责任 |
3.3 我国董事会秘书职业群体发展情况 |
3.3.1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特征 |
3.3.2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情况 |
3.4 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 |
3.4.1 不断扩大的职能范围与模糊的组织身份不匹配 |
3.4.2 不断提高的履职要求与有限的履职权力不平衡 |
3.4.3 逐渐加大的职业风险与失衡的权责利关系不协调 |
3.4.4 身份定位与履职要求错配 |
3.5 本章小结 |
4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分析 |
4.1 理论基础 |
4.1.1 委托代理理论 |
4.1.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4.1.3 信号传递理论 |
4.1.4 现代管家理论 |
4.1.5 身份认同理论 |
4.2 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保护的作用机理分析 |
4.2.1 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4.2.2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对投资者保护的影响分析 |
4.2.3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对信息披露职责履行的影响分析 |
4.2.4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对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履行的影响分析 |
4.2.5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对公司治理职责履行的影响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职责履行:基于信息披露的实证检验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5.1.1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信息披露质量 |
5.1.2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类型与信息披露质量 |
5.1.3 信息环境、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信息披露质量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2 模型设计 |
5.2.3 变量定义 |
5.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单变量检验 |
5.3.4 回归结果分析 |
5.3.5 进一步分析 |
5.3.6 稳健性检验 |
5.4 作用机制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6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职责履行:基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证检验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6.1.1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
6.1.2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类型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
6.1.3 投资者异质信念、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2 模型设计 |
6.2.3 变量定义 |
6.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单变量检验 |
6.3.4 回归结果分析 |
6.3.5 进一步分析 |
6.3.6 稳健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7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与职责履行:基于公司治理的实证检验 |
7.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7.1.1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公司治理有效性 |
7.1.2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类型与公司治理有效性 |
7.1.3 治理环境、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公司治理有效性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7.2.2 模型设计 |
7.2.3 变量定义 |
7.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相关性分析 |
7.3.3 单变量检验 |
7.3.4 回归结果分析 |
7.3.5 进一步分析 |
7.3.6 稳健性检验 |
7.4 作用机制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8 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投资者保护的实证检验 |
8.1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8.1.1 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投资者保护 |
8.1.2 制度环境、董事会秘书多重身份与投资者保护 |
8.2 研究设计 |
8.2.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8.2.2 模型设计 |
8.2.3 变量定义 |
8.3 研究结果与分析 |
8.3.1 描述性统计 |
8.3.2 相关性分析 |
8.3.3 单变量检验 |
8.3.4 回归结果分析 |
8.3.5 稳健性检验 |
8.4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不足 |
9.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市场监管层面 |
9.2.2 上市公司层面 |
9.2.3 投资者层面 |
9.3 研究的不足 |
在读期间取得学术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及其法律规制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概念及特征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及其积极作用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经济学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可能带来的挑战 |
一、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 |
二、危及资本维持原则 |
三、危及股权平等原则 |
四、破坏公平交易秩序 |
第四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的理论回应 |
一、对造成主体混同和逻辑混乱的理论回应 |
二、对危及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论回应 |
三、对危及股权平等原则的理论回应 |
四、对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理论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优选方案 |
第一节 国外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述评 |
一、“原则允许,例外禁止”模式 |
二、“原则禁止,例外允许”模式 |
三、折中立法模式 |
四、不同立法模式的法哲学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的价值诉求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自由价值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公平价值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制的安全价值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优选方案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成因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三、《公司法最新修改决定》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影响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思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前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主要方式及其评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规制及其评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规制及其评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数量与价格规制及其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决议程序设置不合理 |
二、疏于债权人保护 |
三、忽视回购风险规制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前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分类设置股份回购决议程序 |
二、确立实质偿债能力规则 |
三、强化回购风险规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中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范畴以及比较法分析 |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与内幕交易的关联关系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的比较法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事中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操纵市场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嫌内幕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避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事后法律规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权利状态及其处理机制 |
一、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的股份的权利状态 |
二、我国上市公司合法回购股份的处理机制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效力及其法律责任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的范围及其效力认定 |
二、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下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的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现有股东诉讼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
二、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立法的比较法分析及其启示 |
三、我国上市公司违法回购股份中股东诉讼机制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二)市场化阶段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途径——合理安排资本结构(论文参考文献)
- [1]金字塔式股权控制关系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多重影响研究[D]. 周立明. 四川大学, 2021(12)
- [2]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D]. 周旭枚. 湘潭大学, 2020(10)
- [3]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研究[D]. 吴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风险资本、公司治理与企业技术创新 ——基于要素密集度行业差异性的研究[D]. 董屹宇. 山西财经大学, 2019(02)
- [5]上市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以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之争为视角[D]. 唐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论[D]. 罗丽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企业内部控制权的安排和攫取[D]. 张璇.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8]董事会秘书身份定位、职责履行与投资者保护研究[D]. 卜君.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9]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法律规制研究[D]. 刘辉. 厦门大学, 2019(12)
- [10]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顾闻.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