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当前徇私舞弊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詹奇玮,赵秉志[1](2021)在《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立法的检视与完善》文中认为我国腐败犯罪立法历经数十年的发展演变,当前总体而言规制范围比较周全和广泛,刑事制裁相对完备且严厉。但是,腐败犯罪立法在规制范围上还存在"广而不密"的不足,因而有必要取消和调整部分腐败犯罪成立的限制条件,推动浪费国家资财行为设立成罪,扩大腐败犯罪刑事推定的适用。同时,部分同类腐败个罪之间的处罚失衡现象,表明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欠缺系统考虑,应通过分设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缩小同类腐败犯罪的处罚差距、降低"单位"因素对制裁力度的不当影响和重视"徇私"情节等进行改善。针对刑种设置偏重人身规制的情况,应扩大财产刑的适用并增加资格刑的配置,以提升制裁的多样性和针对性。继续提升腐败犯罪立法的严密性、系统性和均衡性,符合当前及未来的反腐需要,与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和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持续降低互为倚仗。
张国全[2](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张晓波[3](2020)在《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起源于中国的科举制度兼具人才培养与官吏选拔两大职能,对古代东亚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受封贡制度及儒家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朝鲜半岛的高丽王朝在公元958年模仿中国创建了自己的科举制度,至14世纪末朝鲜王朝取代高丽王朝,又将科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本文以朝鲜王朝的科举制度为研究对象,涉及科举制度的渊源与发展,科举制度的科目分类与考试运行,科举制度的弊端及代表性改革主张,科举制度的特点等,并从认识他者与反观自我的双重维度,探讨了中朝士人对彼此科举制度的认识与评价。朝鲜王朝在承袭前朝和师法中国的基础上,完成了科举制度的“本朝化”和“在地化”。就科目分类的横向角度而言,本文将朝鲜王朝的科举考试科目概括为“两类四科”,在考察式年试与特别试的基础上,系统介绍了小科、文科、武科、杂科的科场规制与考试流程。从历史发展的纵向角度而言,本文对朝鲜王朝503年的科举历史作了阶段性划分:朝鲜王朝的科举制度在14世纪末至16世纪中叶完成了定型与发展,在壬辰战争前后经历了冲击与调整,在17-18世纪进行了改革与调适,及至19世纪遭遇了来自外部的新危机,最终在“甲午更张”时被废除。除人才培养和官吏选拔外,科举制度还具有传播儒学、教化民众等功能,客观上有利于巩固朝鲜王朝的统治。但法久弊自生,科举制度在长期的运行过程中,既有科举种类繁多、录取人数过滥,科举考试中轻讲经、重制述等科场规制等不足,也有考官与应试举子联合舞弊等问题,这些弊端严重弱化了科举制度作为国家伦才大典的权威性与公平性。为此,朝鲜王朝从国王到士绅皆曾提出改革科举的主张。其中,18-19世纪的科举改革主张最具代表性:正祖李祘从“君师一体”的理念出发,发布科举变通纶音;丁若镛主张以中国明清两朝的科举制度为蓝本,对本国的科举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尹愭提出革除科举弊端的上中下三策。其他士人还从精心遴选考官、压缩录取名额、增加面试环节、宽限阅卷时间、严格考试纪律等五个方面,主张变革科举制度。但在朝鲜王朝传统的两班体制下,科举逐渐沦为两班维系自身阶层利益的工具,上述科举改革主张有的未曾实施,有的在实施过程中背离了改革的初衷。在作弊与革弊的双重变奏下,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积极因素日渐衰微,消极因素不断放大,最终积重难返。19世纪末,在内忧外患日益加剧的情况下,朝鲜王朝下令废除科举制度。从朝鲜王朝内部讨论其科举制度,固然具有一定的史学价值,但放在东亚视域下观察中国、朝鲜、越南的科举制度,尤其是对中国明清两朝与朝鲜王朝的科举制度进行比较,探讨东亚世界科举制度的多样性,当更有意义。与历史上中国和越南的科举制度相比,朝鲜王朝科举考试种类繁多且特别试多于式年试,重文轻武的倾向更加明显,形成了“进士”“壮元”等特有的科举术语体系和白牌、红牌制度。从开放性和封闭性的角度来看,朝鲜王朝既允许在职官员参加科举考试,体现了科举制度的开放性;同时又对庶孽子孙参加科举考试进行严格限制,体现了科举制度在两班阶层内部的封闭性。就效率和公平而言,朝鲜王朝既通过科举直赴法和特别试鼓励优秀士子脱颖而出,同时又为权贵阶层绕开正常的式年试大开方便之门。在这种看似矛盾而又符合朝鲜王朝实情的环境中,科举制度呈现出极大的韧性与张力。在封贡体制下,中国和朝鲜王朝的读书人通过官方和民间两种渠道增加了对彼此科举制度的认识和了解。除了这种单向的认识外,1766年朝鲜人洪大容与中国人严诚、潘庭筠通过你来我往、相互问答的笔谈形式,亦广泛而深入地讨论了两国的科举制度。在这种比较与认识中,中国人更多体现出的是对异域科举制度的好奇与“同文”之情结,至多是一种潜意识的简单类比,少有反观自我之意;而朝鲜人除了对异域的好奇与“同文”之情结外,更多的是对儒家文明与中华制度的寻根与溯源,以及在认识他者基础上的揽镜自鉴。
王友武[4](2020)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监察调查是监察职能的核心权能,对监察监督和监察处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基本属性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关于调查权的属性问题、调查权的权能问题、调查权的规范运行问题、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问题、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至今尚处在各执一词的探索阶段。基于现实和理论双重考量,有必要从调查权的本体、渊源、特征、构造、配置、功能、运行等多重维度,对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本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交待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阐述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描绘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整体结构。第二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监察调查权进行考察,包括监察调查权的历史考察、域外借鉴和当代中国的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第三章为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描绘监察调查权的外在表现。阐述监察调查权反腐败调查权的性质及其在监察权中的地位。从内涵机理、具体表现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阐释监察调查权的政治性、法定性、程序性、政策性和有限性特征。第四章为监察调查权的配置。监察调查权的配置以人民主权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公正效率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遵循合理配置原则、集权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第五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功能。通过具体案例演绎监察调查权揭露和证实腐败违法犯罪的案件调查功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警示教育功能,保障被留置人基本人权的人权保障功能,监督权力合法运行的权力监督功能,提出监察建议的漏洞防补功能。第六章为监察调查权的构成。从腐败案件调查的流程和调查措施的性质将监察调查权分为线索受理权、初核调查权、立案调查权、调查终结权、调查建议权等五种类型的权力,其中立案调查权包含常规调查权、特殊调查权、协同调查权等表现形态。第七章为监察调查权的运行。结合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阐述监察调查权独立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运行特征。第八章是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是初核阶段的线索收集和管理问题、二是立案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三是调查权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通过健全初核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解决各类管辖冲突、优化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加以完善解决。本研究着眼于《监察法》实施后新旧体制磨合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以期构建监察调查权的学理、法理体系,逻辑、话语体系和科学运行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调查制度行稳致远。
张咏涛[5](2020)在《监察管辖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陈俊秀[6](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研究指明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柴春云[7](2020)在《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防控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反腐败斗争。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警察能否严格履职尽责关乎刑罚执行的质量,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关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基于此,本文在无讼网上搜集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十年间421起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有效案件,在进行数据软件统计分析和个案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控对策。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概述。本部分在阐明职务含义的基础上,层层递进,对职务犯罪和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对监狱警察的职责与权力进行分析论述,并根据相关标准对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类型进行划分。第二部分为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本部分主要对2009年至2018年无讼网公布的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总体态势,并结合具体案例对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特征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为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本部分从法律制度、监督、监狱管理、个体四个层面剖析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控对策。第四部分为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控对策。本部分在对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的基础上,从完善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预防法律体系、强化监狱系统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不断完善监狱管理工作、筑牢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个体防线四个角度探讨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控对策。
刘中华[8](2019)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实施成效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国策为我国带来了 40年经济的高速发展。在“效率优先”的发展理念下,我国部分城市抓住历史机遇,借助政策优势,挖掘自身潜力,大胆创新实干,率先发展起来。这些城市强大的经济实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为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优化城市人口结构,更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使流动人口更和谐地融入城市发展,各个大城市先后推出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地方性条例和法规,对流动人口实行积分管理。改革开放以来,苏州经济的高速发展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前来助力,截止2017年,苏州登记流动人口规模近700万,大量的流动人口涌入又进一步活跃了地方经济。深挖苏州发展潜力,需要借力大量在苏流动人口,所以如何通过有效管理使流动人口更稳定、和谐、有序地融入苏州,享受苏州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在中国当前的户籍制度下,苏州的流动人口管理面临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流动人口及其“随迁老人”和“随迁子女”的各项权益未得到切实的保障;二是他们的无序流动也给地方政府的管理和各种社会资源配置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挑战。实施积分管理两年以来,苏州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实现了“条件管理”到“积分管理”的转变;畅通了各类在苏流动人口平等享受公共社会资源的通道并为之提供了更加透明、稳定、可及的预期;促进了有限的社会资源得到更加科学、公正的配置;为来苏人员更好地融入苏城提供了有效保障。但就目前各渠道反馈的情况来看,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在政策制定、积分标准设置和积分管理实际操作过程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本文通过解读相关政策、查阅相关文献、组织问卷调查、与流动人口面对面访谈并对调查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总结出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实施成效及存在的问题。诸如:积分政策制定存在城市功利主义嫌疑,配套政策缺失;积分指标设置合理性不足,缺少针对性;积分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凸显经办能力、水平较低,监督、监管工作略显滞后等。而后,本文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积分政策制定过程中调研不充分,对配套政策重要性考虑不足,对流动人口结构和相关问题复杂性考虑不足;积分指标体系设计较为仓促,存在生搬硬套嫌疑,未将城市发展理念充分融入到积分体系设计中去,积分体系架构缺少科学性;积分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凸显培训不到位,经办能力、水平较低,监督、监管工作略显滞后等。最后,本文就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积分管理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设置出较为科学合理的积分指标体系,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以实现科学有效的动态管理给出了建议。
杨晓培[9](2019)在《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第11条第2款)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均明确规定“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而随着法益保护的层升,现行刑法不仅存在文本意义上的阙如,司法实践亦是“同案异判”,难以公正。腐败是不当运用公权力而进行利益分配,实质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交往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失衡。“利益输送”则是腐败术语库中的一种“利他”而“没有装入口袋”的新型腐败基本形态,在公权力资源配置过程,通过公共权威或超估、虚估公共资源价值采用价格双轨制形式进行不法输送,主要表现为高权行为范式与公共资源交易范式。利益输送是公权力配置资源过程中的职务违背,严重侵害了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保护法益,阻止了公共资源合乎目的性的分配、使用,即破坏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之间交往关系的平衡秩序或状态。从而导致了资源配置“结构性紧张”与社会心理失衡的“结构性怨恨”,表征出渎职犯罪的“家族相似性”。是故,“同等情况相同对待”,刑法理应从“现实关注”提升到系统的“理论自觉”,并做出一种妥当性因应。广义的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犯罪的模型集合——概括性范畴或“腐败之门”。而本文仅指狭义上的利益输送,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违背法律、法规或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并未收受或者难以查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了行为“恶害”,就会有刑法的意义。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不仅在于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必要性、最后手段性、可行性以及价值澄清与价值认知,也在于刑法还是一种修复或恢复“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结构性、功能性技术调控工具。本文通过对域内外“图利罪”、“背信罪”的梳理与适用分析,认为利益输送犯罪是图利罪、背信罪的特殊态样,且应采用方式灵活、程序便捷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而归入“贪污贿赂罪”章。在“严而不厉”的刑罚政策下,基于利益输送的危害与刑罚对等,从而设置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同档的法定刑幅度,且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保安刑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此外,辅之公务伦理法制化、权力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执法机制相互衔接等治理政策,与刑法治理形成互动、协同,以“点的突破”带动“面的推进”,力图提升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风险,形成一种阻遏利益输送的秩序或状态,有效对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法益进行保护,达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交往的利益平衡,最终将利益输送的刑法治理态度与构想固化为一种“目的善”、“工具善”相互融合的“善治”。这既益于法治反腐从“厉而不严”转入“严而不厉”,也彰显了刑法哀矜勿喜的谦抑主义与“自我修正”机制,且还妥当地契合了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实践诉求。
杨正万[10](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提出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二、试论当前徇私舞弊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当前徇私舞弊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立法的检视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腐败犯罪刑法立法的演进与特点 |
(一)规制范围比较周全和广泛 |
(二)刑事制裁相对完备且严厉 |
二、腐败犯罪规制范围的检视与修正 |
(一)规制范围尚有粗疏阙漏 |
第一,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和行为主体。 |
第二,浪费行为没有得到专门规制。 |
第三,贿赂犯罪的“财物”和“谋取利益”。 |
第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限制了刑事推定的适用。 |
(二)提升规制范围严密程度 |
第一,拓展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主体和犯罪对象。 |
第二,推动浪费国家资财行为设立成罪。 |
第三,调整贿赂犯罪的“财物”和“谋取利益”。 |
第四,改善和扩大腐败犯罪刑事推定的适用。 |
三、腐败犯罪刑事制裁的反思与优化 |
(一)腐败犯罪的刑罚配置 |
1.刑罚配置欠缺系统考虑 |
(1)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异罪同罚。 |
(2)受贿犯罪之间的处罚不均。 |
(3)行贿犯罪之间的处罚不均。 |
(4)贪污罪与私分型腐败犯罪之间的处罚不均。 |
(5)徇私型渎职犯罪没有充分彰显腐败性质。 |
2.推动刑罚配置系统均衡 |
(1)对贪污罪与受贿罪分别配置法定刑。 |
(2)缩小贪污罪与私分型腐败犯罪之间的处罚差距。 |
(3)加大对单位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惩罚力度。 |
(4)削弱“单位”因素对行贿犯罪处罚的影响。 |
(5)将“徇私”情节专门作为刑罚加重情节。 |
(二)腐败犯罪的刑种设置 |
1.刑种设置偏重人身性质 |
第一,财产刑适用有限。 |
第二,资格刑配置缺失。 |
2.提升非监禁刑配置比重 |
第一,改善财产刑配置。 |
第二,增设资格刑配置。 |
结语 |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由来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研究目标、主要内容、难点及创新点 |
第一章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承袭前朝:对高丽王朝科举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
一、科举种类与考试内容 |
二、科举规制 |
第二节 师法中国:中国科举制度的影响 |
一、对《科举程式》的吸收 |
二、“宾贡”与朝鲜王朝科举 |
第二章 朝鲜王朝的科举科目与考试程式 |
第一节 “两类四科”与特别试 |
一、“两类四科”的科目分类 |
二、特别试 |
第二节 小科 |
一、生员试 |
二、进士试 |
第三节 文科 |
一、文科初试 |
二、文科覆试 |
三、文科殿试 |
第四节 武科与杂科 |
一、武科 |
二、杂科 |
第三章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流变 |
第一节 定型与发展:14世纪末至16世纪中叶的科举制度 |
一、太宗、世宗与科举制度的定型 |
二、《详定科举规式》与科举制度的发展 |
第二节 冲击与调整:壬辰战争前后的科举制度 |
一、文科式微 |
二、武科勃兴 |
三、应试者的资格限制不断放松 |
四、恢复僧科 |
第三节 改革与调适:17-18世纪的科举制度 |
一、壬辰战后科举政策的调整 |
二、“仁祖反正”后的科举改革 |
三、肃宗时期的科举改革 |
四、英祖、正祖时期的科举发展 |
第四节 危机与废除:19世纪的科举制度 |
一、“甲午更张”前的科举运行 |
二、“甲午更张”与废除科举 |
三、科举制度废除后的社会反应 |
第四章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弊端及改革主张 |
第一节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弊端 |
一、作弊与革弊的双重变奏 |
二、科场规制问题 |
三、考试官员与举子问题 |
第二节 18-19世纪朝鲜王朝的科举改革主张 |
一、“君师一体”:正祖李祘的科举变通纶音 |
二、“全面革新”:丁若镛的科举改革主张 |
三、“救弊三策”:尹愭的科举改革主张 |
四、“众说纷纭”:其他人的科举改革主张 |
第五章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特点 |
第一节 科举视角下的庶孽制度 |
一、两班分层与庶孽禁锢 |
二、庶孽禁锢与庶孽许通的争论 |
三、庶孽许通的制度化及其反复 |
第二节 科举直赴法 |
一、直赴法的实施与发展 |
二、科举直赴之资格与分类 |
三、直赴法之限制与影响 |
第三节 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其他特点 |
一、名目繁多的特别试 |
二、在职官员应试 |
三、特有的科举术语与白牌、红牌 |
四、一贯的重文轻武倾向 |
第六章 中朝双方对彼此科举制度的认识与比较 |
第一节 中国人对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的认识 |
一、明清时期中国人的朝鲜科举认识 |
二、崔溥《漂海录》与中国人对朝鲜科举的认识 |
三、晚清报刊中的朝鲜科举 |
第二节 朝鲜人对中国科举制度的认识 |
一、朝鲜官方对中国科举制度的认识 |
二、朝鲜民间对中国科举制度的认识 |
第三节 中朝士人围绕两国科举的讨论——以《乾净衕笔谈》为例 |
一、两国士人对彼此科举制度的认识与比较 |
二、由笔谈看中朝士人的应举心态 |
结语 |
附录 :朝鲜王朝科举大事记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4)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现状 |
1.2.1 监察调查权性质的研究 |
1.2.2 监察调查权基本权能研究 |
1.2.3 监察调查权规范运行的研究 |
1.2.4 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研究 |
1.2.5 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 |
2.1 中国古代的监察调查权 |
2.1.1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
2.1.2 古代监察权的功能 |
2.1.3 古代监察权的借鉴 |
2.2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 |
2.2.1 行政监察制度调查权 |
2.2.2 检察监督制度侦查权 |
2.2.3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查权 |
2.2.4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确立 |
2.3 域外监察调查权的参考借鉴 |
2.3.1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2.3.2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 |
2.3.3 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制度 |
第3章 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 |
3.1 调查权的性质 |
3.1.1 调查权的概念 |
3.1.2 调查权的性质 |
3.2 调查权的地位 |
3.2.1 调查权地位概述 |
3.2.2 调查权与监督、处置权的关系 |
3.3 调查权的特征 |
3.3.1 调查权的政治性 |
3.3.2 调查权的法定性 |
3.3.3 调查权的程序性 |
3.3.4 调查权的政策性 |
3.3.5 调查权的有限性 |
第4章 监察调查权的配置 |
4.1 调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4.1.1 人民主权理论 |
4.1.2 正当程序理论 |
4.1.3 公正效率理论 |
4.1.4 制度变迁理论 |
4.2 调查权配置的基本特征 |
4.2.1 合理配置 |
4.2.2 集权分权 |
4.2.3 权力制约 |
4.2.4 权责对等 |
第5章 监察调查权的功能 |
5.1 案件查证功能 |
5.1.1 案件查证功能的含义 |
5.1.2 案件查证功能的实现 |
5.2 权力监督功能 |
5.2.1 权力监督功能的含义 |
5.2.2 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 |
5.3 人权保障功能 |
5.3.1 人权保障功能的含义 |
5.3.2 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
5.4 堵漏建制功能 |
5.4.1 堵漏建制功能的含义 |
5.4.2 堵漏建制功能的实现 |
5.5 警示教育功能 |
5.5.1 警示教育功能的含义 |
5.5.2 警示教育功能的实现 |
第6章 监察调查权的构成 |
6.1 线索受理权 |
6.1.1 问题线索的概念 |
6.1.2 问题线索的处置 |
6.2 初核调查权 |
6.2.1 初核调查的含义 |
6.2.2 初核调查的程序 |
6.2.3 初核调查的运行 |
6.3 立案调查权 |
6.3.1 立案准备 |
6.3.2 回避程序 |
6.3.3 常规调查权 |
6.3.4 特殊调查权 |
6.3.5 协同调查权 |
6.4 调查终结权 |
6.4.1 调查终结权的概念 |
6.4.2 调查终结权的规范 |
6.5 调查建议权 |
6.5.1 自首从宽建议 |
6.5.2 退赃从宽建议 |
6.5.3 立功从宽建议 |
第7章 监察调查权的运行 |
7.1 调查权运行特征 |
7.1.1 运行的独立性 |
7.1.2 运行的效率性 |
7.1.3 运行的规范性 |
7.2 调查权运行原则 |
7.2.1 运行的合法原则 |
7.2.2 运行的客观原则 |
7.2.3 运行的公正原则 |
7.3 调查权运行方式 |
7.3.1 以党的领导为前提 |
7.3.2 以集体决策为主导 |
7.3.3 以严格依法为关键 |
7.3.4 以查证事实为依规 |
7.3.5 以办案绩效为要旨 |
第8章 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8.1 初核阶段线索收集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完善 |
8.1.1 线索收集与管理的问题 |
8.1.2 线索收集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
8.2 立案调查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及完善 |
8.2.1 相关犯罪的管辖问题 |
8.2.2 解决立案阶段的管辖冲突 |
8.3 调查权协同配合方面的问题 |
8.3.1 相关机关的配合问题 |
8.3.2 协同配合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 |
(6)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防控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概述 |
1.1 职务犯罪的概念 |
1.1.1 职务的含义 |
1.1.2 职务犯罪的概念 |
1.2 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概念 |
1.2.1 监狱警察的职责与权力 |
1.2.2 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
1.3 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
1.3.1 贪利型职务犯罪 |
1.3.2 渎职型职务犯罪 |
1.3.3 侵权型职务犯罪 |
2 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 |
2.1 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总体态势 |
2.2 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特征 |
2.2.1 犯罪人特征 |
2.2.2 犯罪时间特征 |
2.2.3 犯罪组织形式特征 |
2.2.4 犯罪类型特征 |
2.2.5 犯罪危害结果特征 |
3 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
3.1 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
3.1.1 缺乏职务犯罪预防的统一立法 |
3.1.2 《人民警察法》不够完善 |
3.1.3 《监狱法》滞后于时代发展 |
3.1.4 刑罚执行制度存在缺陷 |
3.2 监督层面的原因 |
3.2.1 检察监督力度不足 |
3.2.2 法院监督流于形式 |
3.2.3 监狱内设纪检监察监督弱化 |
3.2.4 社会监督实效不足 |
3.3 监狱管理层面的原因 |
3.3.1 监狱警察队伍建设专业化不足 |
3.3.2 罪犯分级处遇工作不够规范 |
3.3.3 监狱安全管理不到位 |
3.4 个体层面的原因 |
3.4.1 成本收益衡量下的逐利心理 |
3.4.2 身心俱疲现实下的职业倦怠心理 |
4 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防控对策 |
4.1 完善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预防法律体系 |
4.1.1 制定统一的职务犯罪预防法 |
4.1.2 完善《人民警察法》 |
4.1.3 加快修订现行《监狱法》 |
4.1.4 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
4.1.5 加大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
4.2 强化监狱系统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力度 |
4.2.1 增强监狱检察监督力度 |
4.2.2 强化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监督 |
4.2.3 严格监狱内设纪检监察监督 |
4.2.4 加强刑罚执行的社会监督 |
4.3 不断完善监狱管理工作 |
4.3.1 加强监狱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
4.3.2 严格规范罪犯分级处遇工作 |
4.3.3 加大监狱安全管理力度 |
4.4 筑牢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个体防线 |
4.4.1 加强监狱警察的理想信念教育 |
4.4.2 关爱监狱警察心理健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8)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实施成效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研究 |
1.2.2 关于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困境影响因素分析 |
1.2.3 关于完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对策研究 |
1.3 核心概念 |
1.3.1 流动人口 |
1.3.2 积分管理 |
1.3.3 城镇化 |
1.4 理论基础 |
1.4.1 人口红利理论 |
1.4.2 公共供给理论 |
1.4.3 需求层次理论 |
1.5 研究方法及研究路线图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路线图 |
1.6 创新之处及研究困难 |
1.6.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1.6.2 论文的研究困难 |
第二章 苏州市流动人口及其积分管理工作概况 |
2.1 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概况及研究说明 |
2.1.1 积分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
2.1.2 本文研究说明 |
2.2 苏州市流动人口概况 |
2.2.1 基本情况 |
2.2.2 社会保障 |
2.2.3 社会地位 |
2.2.4 身心健康 |
2.2.5 随迁老人及子女的相关权益 |
2.2.6 定居意愿 |
2.3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实施成效 |
2.3.1 推进了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流动人口市民化进程 |
2.3.2 提升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效率,促使流动人口有序流动 |
2.3.3 正向引导和规范流动人口行为,提高人口素质,促进苏城发展 |
2.3.4 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提升职能部门协作能力 |
2.4 苏州市积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
2.4.1 积分指标设置不够科学合理 |
2.4.2 积分管理配套政策不够完善 |
2.4.3 实施过程中管理不到位、职能部门履职缺乏协调性 |
2.4.4 积分管理工作监管不到位 |
第三章 影响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实施效果的因素 |
3.1 积分政策设置因素 |
3.1.1 社会调研不充分,调研对象涵盖面较窄 |
3.1.2 积分体系设计未充分考虑各方面利益,存在城市功利主义 |
3.1.3 经验缺乏,对配套政策重要性预估不足 |
3.1.4 对流动人口结构和相关问题复杂性考虑不足 |
3.2 积分指标设置因素 |
3.2.1 积分指标体系设计较为仓促 |
3.2.2 积分指标体系设计理念与城市发展理念协调性不足 |
3.2.3 积分体系架构设计合理性不足 |
3.3 经办和监管因素 |
3.3.1 政策解读、宣传不充分,经办培训不到位 |
3.3.2 缺少对实施效果反馈信息的收集和相应调整措施 |
3.3.3 监督效果不理想 |
第四章 我国若干城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相关情况和值得借鉴之处 |
4.1 全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概况 |
4.2 北京市积分管理概况 |
4.2.1 实施目的 |
4.2.2 发展历程 |
4.2.3 试行办法(“积分落户498”) |
4.2.4 面临问题 |
4.2.5 总结 |
4.3 上海市积分管理概况 |
4.3.1 实施目的 |
4.3.2 户籍改革历程 |
4.3.3 居转户积分管理办法 |
4.3.4 面临问题 |
4.3.5 总结 |
4.4 深圳市积分管理概况 |
4.4.1 实施目的 |
4.4.2 积分管理建设过程 |
4.4.3 积分落户操作规范 |
4.4.4 面临问题 |
4.4.5 总结 |
4.5 北京、上海和深圳积分政策对比 |
4.6 值得苏州市积分管理工作借鉴之处 |
4.6.1 合理的申请条件设置 |
4.6.2 科学的积分评价体系架构 |
4.6.3 与积分分值相匹配的居民待遇 |
4.6.4 高效的管理运行模式 |
第五章 完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应对策略 |
5.1 积极完善积分管理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 |
5.1.1 进一步准确定位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政策设计理念 |
5.1.2 建立与调整各项积分管理相关配套政策 |
5.1.3 科学评估和设置积分标准体系 |
5.1.4 充分考虑“随迁老人”和“随迁子女”的各项权益 |
5.1.5 合理设定积分申请流程和时间安排 |
5.1.6 在完善积分管理政策过程中扩大公众参与范围 |
5.2 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管理 |
5.2.1 拓宽积分政策宣传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的针对性 |
5.2.2 提高政策执行能力和经办效率 |
5.2.3 建立数据分析机制,收集反馈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
5.3 完善监督机制 |
5.3.1 完善政策、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堵住漏洞 |
5.3.2 建立有效的公众监督机制 |
5.3.3 各经办部门查缺补漏,防止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 |
5.3.4 加强第三方代办单位监管,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
6.2.1 存在的问题 |
6.2.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表 |
致谢 |
(9)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识别基准: 利益输送的基本图式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的事实识别: 裁量权的滥用 |
一、利益输送概念的原型与演进 |
二、利益输送的分类: 基于“二分法”的表述 |
三、利益输送的表征: 权力的不正当授受 |
四、利益输送的态势: 裁量权中立的异化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法律识别: 出行入刑 |
一、不法机能的触发: 个案举样 |
二、行为不法的识别: 规范主义的“社会行为论” |
三、利益输送犯罪与相关罪名的共栖: 同一与差异 |
四、利益输送与工作失误及“为民服务”的界别 |
第三节 理论工具: 利益输送研究的模型集合 |
一、社会平衡理论: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另一种叙事 |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行为的“经济人”假设 |
三、法律保留理论: 裁量权的依法行政 |
四、话语理论: 利益输送在刑法语境下的“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价值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根据 |
第一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必要性 |
一、利益输送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
二、利益输送的法益侵害 |
第二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
一、利益输送规制的喧嚣: 过犯罪化的评价 |
二、利益输送非刑罚的假设与证伪: 功能性供给不足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不得已”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可行性 |
一、公共认同: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二、国际反腐衔接的基础: 法律文本与实践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合宪性诠释 |
四、制度创设: 基于新权利确认与保护的犯罪化拟制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政策: 严而不厉 |
一、基于现行反腐“厉而不严”刑罚政策的平衡 |
二、立法严密: 利益输送治理的“有法可依” |
三、刑罚的“最小侵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话语借鉴: 利益输送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立法沿革与经验 |
一、利益输送相关罪名的文本梳理分析 |
二、建国以来与利益输送相关的刑事立法分析 |
三、利益输送相关犯罪的罪刑关系“钟摆效应”明显 |
第二节 域外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文本与适用分析 |
一、德、日等西方国家刑法中“背信罪”的基础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图利罪”的考察兼析其它国家和地区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域外启示与借鉴 |
一、图利罪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 |
二、背信犯罪在我国的现实适用与意义延伸 |
三、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责任: 普遍性与预防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逻辑展开: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法律标准 |
一、客观要件: 基于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不公平 |
二、主体要件: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
三、主观要件: 基于“利他”的直接故意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与共同犯罪 |
一、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 |
二、利益输送的共犯问题 |
三、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罪或数罪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实现形式 |
一、权力不法犯罪化的实践: 以十个刑法修正案“贿赂罪名变化”为视角 |
二、利益输送犯罪化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的选择 |
三、利益输送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的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正义分配: “理”与“力”的融合 |
一、刑罚之“理”: 源于刑法制度的公平 |
二、刑罚之“力”: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 |
三、刑罚技术与价值的统一: 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目的: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并合 |
一、刑罚是基于一种正义的“利益衡量” |
二、功利为主兼采报应的并合主义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标准:罪刑均衡 |
一、立法严密: 刑罚体系的明确规范 |
二、裁量规范: 刑罚正义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适配: 基于李斯特(Liszt)的“目的思想” |
一、规制方向: 刑罚的轻缓化与渐进性 |
二、刑罚结构的优化: 以贪污贿赂罪为范式的调适 |
三、刑罚的法定刑设置: 刑种与刑度的妥当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协同机制: 社会防卫政策的衔接与适用 |
第一节 权力自律: 公务伦理的法制化 |
一、现实基础: 公务伦理的价值与式微 |
二、国际经验: 公务伦理普遍法制化及方向 |
三、公务伦理法制化的SWOT分析及调适 |
四、公务伦理法制化的路径及趋势 |
第二节 权力他律: 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 |
一、党内监督法治化: 党内法规的纪律监督与纪法衔接 |
二、国家监督制度化: 审计、监察、法律监督的机能整合 |
三、社会监督规范: 媒体反腐与“非公”主体协作预防制度的建立 |
四、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 激励与规范 |
第三节 执法衔接:构建利益输送的“三级预防”体系 |
一、风险防范屏障: 公务伦理法规防患于未然 |
二、风险控制端口: 行政法规对利益输送的一般违法行为吓阻 |
三、风险管控底线: 刑法对利益输送的抗制 |
四、“三级预防”的衔接: 关键信息共享与文本间衔接的功能进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四、试论当前徇私舞弊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中国腐败犯罪立法的检视与完善[J]. 詹奇玮,赵秉志.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3]朝鲜王朝科举制度研究[D]. 张晓波.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3)
- [4]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D]. 王友武. 湘潭大学, 2020(12)
- [5]监察管辖制度研究[D]. 张咏涛. 湘潭大学, 2020
- [6]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7]我国监狱警察职务犯罪防控对策研究[D]. 柴春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8]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实施成效及对策研究[D]. 刘中华. 苏州大学, 2019(06)
- [9]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D]. 杨晓培. 厦门大学, 2019(07)
- [10]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