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重收集证据 严格依法行政(论文文献综述)
陈辉[1](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张佳慧[2](2020)在《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药品安全问题日益引发人们的关注。论文以行政调查为切入视角,研究我国药品安全领域行政调查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论文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的概念,梳理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与药品检查、药品稽查的关系。第二部分对现行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的依据和实施进行梳理。主要依据内容包括政策规范、法定调查权规范和行政调查程序规定,实施方面主要阐述了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的实施过程和调查取证所适用的具体调查方法。第三部分结合典型案例总结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对药品调查机制、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保障、药品调查实施过程、证据、行刑衔接和调查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第四部分针对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具体可行性完善建议,主要对于规范药品安全监管机关依法行政,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提供有益思路,并提出对应的建议,以推动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运行的科学化、专业化和法治化。
孙海涛,赵晓年[3](2020)在《行政法中案卷主义规则应用的困境与出路——兼评2018《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文中研究说明在行政法领域,作为正当程序核心的案卷主义规则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而在我国,案卷主义规则尚未确立并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体系。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5条更是对这一正在萌芽中的制度予以抑制。这不仅影响了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亦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的构建,在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中引入案卷主义规则,以推动现代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的协调发展。
解丹丹[4](2020)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非法证据排除对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合理的行使自己的职权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出现在刑事诉讼法,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健全,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上也得到了应用。我国通过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上升为法律以及对非法手段作列举性规定等这些举措不断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进行完善,但是非法证据排除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程序正义,不断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这不仅是完善理论研究的要求,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本文在充分了解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立法演进的基础上,阅读并分析现存资料,研究学习学界目前的学术观点,借以明确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自身的特点。同时在现有学者的基础上分析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仍存在哪些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本文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从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界定入手,论述确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梳理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演进。第二部分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表现形式进行分析,重点论述非法证据排除在立法方面和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缺乏例外情形的规定、缺乏对衍生证据的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行政程序统一立法。其次在司法方面通过对案例进行分类整理,制定图表的形式分析在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提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规定、明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转变非法证据排除的观念和区别对待不同证据形式。
何江[5](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研究说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黎小琴[6](2019)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和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成为了全国人民共同关心的话题和热点之一;而作为食品链条最末端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更能引起人们的关注。而行政处罚是有效惩治和预防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手段之一,但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则等滞后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执法需求;又因餐饮食品具有累积性、即时性和差异性等特点,且执法队伍存在力量薄弱、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导致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存在难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处罚不当和滥用职权等情况,使得行政处罚效果偏离了立法目的的预想;同时,又缺乏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使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力未得到有效控制,行政相对人权利也没有得到保障。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的研究迫在眉睫。本文以公共治理理论、法治政府理论、权利保障理论为研究基础,利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和对比分析研究等方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问题进行分析,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对策及建议,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环境奠定一定的治理基础。本文主体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阐述,对国内外研究文献进行了述评。第二部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概述。对本文研究涉及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行政处罚涉及的罚制与罚种、研究理论基础和当前行政处罚现状及创新进行了概述。第三部分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从立法与执法衔接、执法效能、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等方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是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经验与借鉴。通过评析国外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先进经验,得出可供我国借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对策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思考与建议。主要从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和营造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氛围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和建议。
王刚[7](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张晓帅[8](2018)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举证时限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治建设在我国早已备受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我国正式步入法治化国家建设进程。伴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覆盖面越来越广,立法水平日益精进。在法治国家中,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在行政执法及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目前均不存在举证时限制度。即使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及行政执法手段和措施较为完善的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地,在食品安全实体法律及行政程序法中均未见举证时限的规定。为了解决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大量待证事实迟迟得不到相对人提交证据的问题,减少基层食品监督管理人员对证据问题的困惑,理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提高食品安全事务处理效率,提升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本文将对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举证时限问题展开研究,拟建立食品安全执法中的举证时限制度。本文分为三章,按照背景介绍、问题提出及分析、解决方案提议的顺序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举证时限问题进行剖析。第一章介绍了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执法的基本情况。从食品安全入手,回顾了食品安全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含义,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问题,展现了近年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取得的成果,进而通过行政执法的概念引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概念,介绍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并对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特点及二者的同一性和差异性进行辨析。第二章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举证时限问题进行分析,并引入制度建立涉及的概念及相关规定,分析制度建立必要性。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缺少举证时限造成的问题入手,对问题的实质、具体表现、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形成的原因进行剖析,引出举证时限的概念、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相关规定,进而探讨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建立举证时限的必要性,解决阶段性突出问题,达到行政时效和高效便民原则的要求,保障社会公平。第三章提出了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建设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设想。讨论食品安全执法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从制度建立应该遵循的三大原则到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举证时限制度的具体概念、与行政诉讼中举证时限的关系、构成要件,从制度建立后保障顺利实施的措施到制度建立的作用及意义。
李群[9](2018)在《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产生以来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较早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理论与实践也日趋成熟。行政诉讼领域虽已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欠缺理论与实践基础,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也并不理想。本文立足我国当前立法现状,结合域外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进行研究,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论文由六个章节构成。第一章为绪论。阐述选题的依据与研究意义,介绍国内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状况、本文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本文创新之处与不足;第二章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指出行政诉讼证据所具有的特性,介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缘起,具体阐述研究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运用程序法定理论、违法控制理论和“毒树之果”理论奠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分析。从排除主体、排除对象、排除程序、排除效力五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概况进行全面分析并指出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缺乏系统性,操作性不强、立法主要内容存在瑕疵、立法的配套规定不健全;第四章为比较视野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三大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分析,比较三大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间的异同,最后对域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评介;第五章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策。首先提出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宏观背景的路径;其次提出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微观举措;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需的配套措施;第六章为本文结论。本章主要是对全文观点和理念进行深华。表明民主法制思想的深入人心与证据规则意识的增强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的完善也将促进我国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设,加快制现代化法治进程。
胡祎玮[10](2017)在《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证据是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在行政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证据学侧重于对诉讼证据的研究,忽略了对程序证据的关注。加之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行政程序证据规则更无法获得其应有的独立地位。而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侵益性行政行为,它的实施将直接对相对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探究当然地成为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研究的重中之重。本文分别对证据的收集、审查、适用三个阶段中关注度最高的三个规则进行探究。旨在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的梳理结合对实践中经典案例的解读,分析行政处罚取证合法性规则、行政处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行政处罚证明标准规则的现状,进而对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提出完善建议,以推进依法行政的实现。本文共有五个章节:第一章:阐述了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相关基础概念。首先,明确行政处罚证据与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概念,通过与行政诉讼证据及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比较得出其特征,进而说明建立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必要性。第二章:行政处罚证据收集阶段之取证合法性。结合现有立法上的规定界定了规则包括三个方面内容,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其现状,为后文如何完善该规则作了铺垫。第三章:行政处罚证据审查阶段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对现有规定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对规则内容做出说明,结合实践情况分析出各规则的不足及产生原因,为其完善设想的做出提供了前提基础。第四章:行政处罚证据适用阶段之证明标准规则。解析运用证据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达到怎样的程度。分析该规则的现状,为证明标准规则的明确指明方向。第五章:在前四章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提出针对性建议。在立法上修改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树立行政机关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对完善取证合法性规则、完善证明标准规则及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分别提出设想,以期能够促进行政处罚程序的健全,行政处罚机关公信力的提高,依法执政的真正实现。
二、注重收集证据 严格依法行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注重收集证据 严格依法行政(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1.研究思路 |
2.创新之处 |
一、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概述 |
(一)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的含义 |
1.行政调查的概念 |
2.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的概念 |
(二)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
1.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与药品检查 |
2.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与药品稽查 |
(三)规范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行为的必要性 |
1.保障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 |
2.适应药品安全监管的新挑战 |
二、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的依据与实施 |
(一)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的依据 |
(二)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的实施 |
1.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实施的一般步骤 |
2.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获取信息的具体调查方法 |
三、实践中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监管主体多元化导致调查机制混乱 |
(二)忽视行政相对人抗辩权 |
(三)秘密调查方式立法缺失 |
(四)调查方法的运用过于随意 |
(五)调查笔录缺乏规范性 |
(六)证据审查落实不到位 |
(七)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有待完善 |
(八)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监督机制不完善 |
四、完善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制度的建议 |
(一)建立部门间监管合作机制,完善调查机制 |
(二)强化行政相对人抗辩权 |
(三)明确秘密调查方式的立法规制 |
(四)限制调查方法适用的随意性 |
(五)增强调查笔录制作的规范性 |
(六)完善证据审查机制 |
(七)进一步完善药品安全行刑衔接机制 |
(八)完善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三)论文类 |
(四)其他 |
致谢 |
(3)行政法中案卷主义规则应用的困境与出路——兼评2018《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卷主义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正当程序理论 |
(二)权利保障理论 |
(三)法治行政理论 |
(四)权力制衡理论 |
二、案卷主义规则的域外考察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三)比较分析 |
1.行政程序方面。 |
2.行政诉讼方面。 |
三、我国案卷主义规则的适用现状与困境 |
(一)适用现状 |
1.立法。 |
2.行政。 |
3.司法。 |
4.对2018《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的评析。 |
(二)存在的困境分析 |
1.相关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和模糊。 |
2.未能理清案卷主义规则与听证程序之间的关系。 |
3.行政主体和法官对案卷主义规则的认识不足。 |
4.案卷主义规则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不完善。 |
四、完善我国案卷主义规则的路径 |
(一)修改2018司法解释第135条 |
(二)通过立法明确案卷主义规则 |
(三)强化行政机关对案卷主义规则的贯彻与执行 |
(四)强化法院对案卷主义规则的运用 |
(4)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概述 |
1.1 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概念界定及意义 |
1.2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演进 |
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 |
2.1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表现形式 |
2.1.1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
2.1.2 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
2.1.3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
2.2 非法证据排除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2.2.1 缺乏对例外情形的规定 |
2.2.2 缺乏对衍生证据的规定 |
2.2.3 部分词语含义不明 |
2.2.4 缺乏行政程序统一立法 |
2.3 非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
2.3.1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率低 |
2.3.2 申请非法证据的排出时间不明确 |
2.3.3 申请排除的范围有限 |
2.3.4 申请排除的理由存在的问题 |
2.3.5 法院审查态度消极 |
第三章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完善 |
3.1 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规定 |
3.1.1 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 |
3.1.2 完善我国的行政案例指导制度 |
3.1.3 设置例外规定 |
3.1.4 设置案卷排他性规则 |
3.1.5 设置庭前审查的程序性规定 |
3.2 明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 |
3.2.1 明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资格 |
3.2.2 确立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 |
3.2.3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模式 |
3.2.4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3.3 转变非法证据排除的价值观念 |
3.4 区别对待不同证据形式 |
3.4.1 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 |
3.4.2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区别对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述评 |
1.2.1 国内文献研究述评 |
1.2.2 国外文献研究述评 |
1.3 研究运用的主要方法、基本思路 |
1.3.1 研究运用的主要方法 |
1.3.2 研究的基本思路(含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概述 |
2.1 相关概念厘清 |
2.1.1 餐饮服务 |
2.1.2 食品安全 |
2.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
2.1.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 |
2.2 涉及的罚制与罚种 |
2.2.1 罚制 |
2.2.2 罚种 |
2.3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公共治理理论 |
2.3.2 法治政府理论 |
2.3.3 权利保障理论 |
2.4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现状及创新 |
2.4.1 行政处罚现状 |
2.4.2 执法创新之处 |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及分析 |
3.1 立法与执法衔接不畅 |
3.1.1 现有法律法规滞后 |
3.1.2 现有制度不完全满足执法需求 |
3.2 执法效能不高 |
3.2.1 基层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
3.2.2 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 |
3.2.3 行政处罚程序执行不严格 |
3.2.4 部分责任条款未有效实施 |
3.3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乏力 |
3.3.1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
3.3.2 缺乏有效责任追究机制 |
3.4 法律救济权保障不到位 |
3.4.1 救济途径不通畅 |
3.4.2 救济程序不规范 |
4 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经验与借鉴 |
4.1 国外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简介 |
4.1.1 美国 |
4.1.2 德国 |
4.1.3 日本 |
4.1.4 新加坡 |
4.2 启示与借鉴 |
4.2.1 加强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 |
4.2.2 强化法律责任落实 |
5 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思考与建议 |
5.1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
5.1.1 加快法律法规制定和修订进度 |
5.1.2 加强法律条款约束力 |
5.1.3 健全处罚执行标准体系 |
5.1.4 提高违法成本 |
5.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
5.2.1 夯实执法队伍执法基础 |
5.2.2 强化执法人员法治思维 |
5.2.3 完善执法人员的培训机制 |
5.3 强化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
5.3.1 尊重和保障相对人权利 |
5.3.2 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
5.3.3 控制处罚自由裁量权 |
5.4 营造全民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氛围 |
5.4.1 创新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式 |
5.4.2 完善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举证时限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概述 |
一、食品安全概述 |
(一)食品安全的由来和含义 |
(二)我国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
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概述 |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
(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概念及发展 |
(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证据与食品安全行政诉讼证据 |
第二章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举证时限问题 |
一、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
(一)举证时限概要 |
(二)民事诉讼中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
(三)行政诉讼中对举证时限的规定 |
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举证时限存在的问题 |
(一)问题的实质 |
(二)问题的表现 |
(三)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 |
(四)问题形成的原因 |
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中建立举证时限的必要性 |
(一)法制建设要顺应时代要求解决阶段性突出问题 |
(二)行政时效和高效便民是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重要要求 |
(三)对个体权利适当制约以保障公平 |
第三章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举证时限建设 |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举证时限的建设原则 |
(一)注重行政效率 |
(二)控制权利滥用 |
(三)加强权力监督 |
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举证时限的构建情况 |
(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举证时限释义 |
(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举证时限的关系 |
(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举证时限的构成要件 |
(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举证时限制度实施的保障措施 |
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举证时限建设的作用及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比较研究法 |
1.4.3 规范分析法 |
第二章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行政诉讼证据 |
2.1.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1.3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2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
2.2.1 实现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 |
2.2.2 确保行政诉讼程序正当的重要措施 |
2.2.3 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应然选择 |
2.3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程序法定理论 |
2.3.2 违法控制理论 |
2.3.3 毒树之果理论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分析 |
3.1 立法概况 |
3.1.1 1989年《行政诉讼法》 |
3.1.2 2000 年《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
3.1.3 2002 年《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
3.1.4 2014 年《行政诉讼法》 |
3.1.5 2018 年《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 |
3.2 立法内容 |
3.2.1 排除主体 |
3.2.2 排除对象 |
3.2.3 排除条件 |
3.2.4 排除程序 |
3.2.5 排除效力 |
3.3 立法缺陷 |
3.3.1 立法缺乏系统性 |
3.3.2 立法内容存在瑕疵 |
3.3.3 立法配套规定不健全 |
第四章 比较视野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4.1 三大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
4.1.1 排除主体 |
4.1.2 排除对象 |
4.1.3 排除条件 |
4.1.4 排除程序 |
4.1.5 排除效力 |
4.2 域外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评介 |
4.2.1 大陆法系 |
4.2.2 英美法系 |
4.2.3 域外立法小结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策 |
5.1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宏观思考 |
5.1.1 价值观念之更新 |
5.1.2 诉讼立法之完善 |
5.1.3 司法改革之推进 |
5.2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微观举措 |
5.2.1 排除主体 |
5.2.2 排除对象 |
5.2.3 排除条件 |
5.2.4 排除程序 |
5.2.5 排除效力 |
5.3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配套措施 |
5.3.1 推广案例指导制度 |
5.3.2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 |
5.3.3 健全行政机关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
5.3.4 实行行政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
第六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10)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总述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行政处罚证据的概念 |
二、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概念 |
第二节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特征 |
一、行政处罚机关具有双重身份 |
二、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涉及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
三、行政处罚证据规则需要考虑效率原则 |
四、行政处罚证据规则不能忽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建立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一、健全行政处罚程序 |
二、明确行政处罚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权责划分,优化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
三、提高行政处罚行为的公信力 |
四、优化行政处罚领域的资源配置 |
五、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
第二章 行政处罚取证合法性规则 |
第一节 行政处罚取证合法性规则的内容 |
一、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
二、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
三、取证范围的合法性 |
第二节 行政处罚取证合法性规则的现状分析 |
一、立法质量不高 |
二、取证资格不合法 |
三、执法观念落后 |
第三章 行政处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一节 行政处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 |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界定 |
二、排除形式上的非法证据 |
三、排除来源上的非法证据 |
第二节 行政处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分析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成为一般性规则 |
二、行政处罚机关执法不严 |
三、审查监督机制欠缺 |
第四章 行政处罚证明标准规则 |
第一节 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内容 |
一、排除合理怀疑 |
二、清晰而有说服力 |
三、优势盖然性 |
四、合理盖然性 |
第二节 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证明标准过于绝对 |
二、标准的具体适用未形成共识 |
三、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证明标准的差异化解读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行政处罚证据规则的设想 |
第一节 修改行政处罚法 |
第二节 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法治观念 |
第三节 完善行政处罚取证合法性规则 |
一、梳理执法依据 |
二、强化行政处罚中的行政监督 |
第四节 构建行政处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一、必要性 |
二、制定系统的行政处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三、行政处罚主体加强自我监督 |
四、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
第五节 明确行政处罚证据证明标准规则 |
一、明确证明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 |
二、根据行政处罚实体法的规定明确证明标准 |
三、在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注重收集证据 严格依法行政(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2]药品安全监管行政调查制度研究[D]. 张佳慧.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3]行政法中案卷主义规则应用的困境与出路——兼评2018《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J]. 孙海涛,赵晓年.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20(03)
- [4]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D]. 解丹丹. 兰州大学, 2020(01)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中行政处罚问题研究[D]. 黎小琴.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2019(05)
-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举证时限问题研究[D]. 张晓帅.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9]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D]. 李群. 电子科技大学, 2018(01)
- [10]行政处罚证据规则探究[D]. 胡祎玮. 武汉大学, 2017(06)
标签:食品安全论文;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行政监督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论文; 行政监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