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写作上的几点商榷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韩汛[1](2020)在《城市更新中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城市空间由“增量扩张”向“存量优化”转型,城市更新逐渐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手段。城市更新作为城市土地二次开发的手段,是产权与空间重构的过程,其得以顺利推进取决于多主体间空间发展权的分配与调整[1]。其中,政府、开发企业与居民是主要的利益群体,互相之间针对利益分配展开着激烈的博弈行为,尤其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制度性冲突表现得最为复杂。深圳对城市更新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为核心特征,在利益调控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清晰的政策体系。自1980年特区成立以来,相继出台了近二百多项城市更新政策,这种频繁“打补丁”式的政策调整,反应出了政企利益的平衡过程的变化规律。因此,本文基于“政策工具”理论对深圳城市更新中的政策进行解读,剖析影响政企利益平衡的关键因素,探讨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同时,引入政策变迁理论,为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做出预判,期望为深圳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本研究基于“政策工具”理论对深圳城市更新政策进行分析,按照城市更新的关键时间节点,将其分为三个阶段:政策探索期(1980-2008);政策形成期(2009-2015);政策完善期(2016-至今)。并通过PSR(压力-状态-响应)模型对每一个阶段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以及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进行解析。其次,结合对政策内容、政策评价的分析,提取出每个时间阶段影响政企利益平衡的关键因素,并对该阶段为实现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进行分析。接着,综合三个时间阶段对关键影响因素与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的分析,总结因素变化的规律,提取出完善的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内容。最后,本研究基于政策变迁理论对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做出预判。研究结果显示,深圳城市更新政企利益的博弈是围绕政策展开的,政企利益的平衡点随着政策在不断地变化,借由政策的驱动由一种平衡格局转变为另一种平衡格局。政企利益的博弈可以通过关键影响因素反应出来,包括地价、容积率、用地贡献等,政府对某一因素的调整,通过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实现向企业取利(或让利)的目的,以此来推动城市更新市场的平稳运作。其次,总结了影响政企利益平衡的关键影响因素的阶段变化特点,从政策探索期(1980-2008)至政策完善期(2016-至今)调控手段实现了由单因素调控到多因素综合调控的转变;调控内容实现了由直接针对原因进行调控到针对原因背后的规律进行研究以制定对策;调控方式实现了由明确的数值到设定量化的调节系数实现调控。再次,借由政策提取了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1)多因素联动进行利益协调;2)以准入限制因素形成约束;3)引导进行公益住房的配建;4)有效奖励与补偿进行引导。最后,针对目前面临的新冠疫情突发、5G+物联网时代到来的机遇与挑战,借由政策变迁理论分析了“问题之窗、政策之窗、政治之窗”的内容,并提出未来政策制定的方向。
靳海婷[2](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提出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徐文娟[3](2019)在《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重特大疾病的概念存在医学和经济学两种解释,医学上以病种为划分标准,将恶性肿瘤等对人体健康损害相对严重的疾病认定为重特大疾病;经济学上以医疗费用为划分标准,当患病后的医疗费用超过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而严重影响患者及家庭的正常生活时,即可认定为重特大疾病。本文对于重特大疾病的界定,吸收了以上两种解释,即当出现某些特定病种,或者花费的医疗费用超过某一标准时,均认定为发生了重特大疾病。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合理的方法筹集医疗资金,保障国民在罹患重特大疾病时平等地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的一种制度。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依附和依存于现有的医疗保障制度,是从解决大病医治的视角来重新审视和梳理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从医疗资金相关的医疗费用筹资层面来讲,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援助等制度模块;同时为确保筹集的医疗资金合理使用,还要设计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机制来控制和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实现医疗服务的有效供给,这就涉及到医疗资源相关的医疗卫生服务层面,包括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生产流通等制度模块。我国初步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但对极少数因重特大疾病造成灾难性卫生支出的社会成员和家庭保障不足是不争的事实,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仍在现实生活中不时上演。在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快的历史进程中,在重疾风险日趋严峻的现实挑战下,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点,如何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已成为社会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研究的价值在于,通过对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新审视和梳理,推动建立完善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补齐全民医保制度在防范灾难性卫生支出方面存在的短板,解决国民因为重特大疾病陷入经济困境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保障全体国民的健康权。本文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研究的创新在于,一是突破了以往研究注重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等单一医疗保障制度模块的局限,着眼于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将研究范畴延展为与医疗资源相关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与医疗资金相关的医疗费用筹资制度两大制度体系多个制度模块,构建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研究的完整框架;二是聚焦于解决重特大疾病造成的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成熟做法,创新性地提出自付费用封顶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作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本文基于2015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的样本数据,对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的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等进行了测算,验证了制度设想的可行性。本文试图厘清以下问题: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应该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如何演进成今天的形态?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现状如何,化解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效果如何?发达国家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有何借鉴之处?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该往何处去?围绕这些问题,本文遵循“理论研究基础——本国制度评估——国际经验借鉴——重点制度设计——顶层设计探究”的研究脉络,以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费用筹资两大制度体系,疾病预防、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援助等模块串联全篇并展开研究。本文共九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选题背景,阐明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在梳理和回顾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明确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指出创新点与不足。第二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研究的理论基础。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通过回顾与梳理风险管理、供给与需求、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等相关理论,本文认为,医疗卫生产品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领域,医疗卫生市场是一个典型的市场失灵领域,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补充作用,综合运用预防型、缓冲型、补偿型和应对型等疾病风险管理策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第三章,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概念,是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而正式提出的,但事实上“保大病”的理念一直蕴含在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而被赋予不同的定义与内涵。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研究,实际上是从解决大病医治的视角,去审视、解读和梳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回望新中国成立以来近七十年的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在过去漫长的一段历史时期,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城镇和农村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流动性上升和城镇化水平提高,推动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逐步从以地域划分、城镇与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行,转向以职域划分、职工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行。总体上,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始终是需求侧的筹资制度,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由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构成的国家保障模式下,个人无需为医疗费用担忧,真正的难题留给了供给层面;到了市场经济体制时期,为解决老百姓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我国先后出台了针对不同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多个制度模块,主要还是需求侧的筹资制度改革。“路径依赖是过去的历史经验施加给现在的选择集的约束”。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体系,需要突破单兵推进式的路径依赖。供给与需求是经济体的两个侧面,分属经济活动的两端,可谓“一体两面”。看病难、看病贵,实质是优质医疗卫生服务供不应求,背后是供给侧的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和需求侧的医疗服务费用分摊的双重问题叠加而成。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供给侧与需求侧同时发力,需要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与医疗费用筹资制度协同改革。第四章,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运行分析。我国为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显着成绩。从医疗服务的需求和供给层面看,我国城乡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持续加大,随着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利用量显着增加,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显着提升,2017年居民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6.7岁,健康水平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从医疗费用筹资层面看,我国医疗卫生费用的筹资结构逐步趋向合理。2017年,政府、社会和个人卫生支出在全国卫生总费用支出中的占比分别为28.91%、42.32%和28.77%。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参保率达到94.23%,商业健康险的规模不断壮大,慈善基金组织得到快速发展,由社会医疗保障、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捐赠援助等构成的社会卫生支出已成为最主要的筹资主体,个人现金卫生支出的占比逐年下降,这也预示着我国一直积极打造的社会化的医疗费用筹资制度初见成效。以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慈善援助等制度构成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为国民防范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筑起了五重防线,从制度层面基本可以确保大病患者不至于陷入绝境。但是,医院门诊费用和人均住院费用连年上涨,仍存在一定比例的群众因为经济困难需就诊未就诊、需住院未住院。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封顶线、报销比例、目录内的合规医疗费用等报销限制,使得部分低收入群体仍然暴露在灾难性卫生支出的风险之下。根据2015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的样本数据测算,以现金卫生支出占家庭支付能力的40%为灾难性卫生支出的界定标准,大约16.5%的家庭遭受了灾难性卫生支出1,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强度为24%,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因病致贫率为8.6%。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发生率总体上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呈下降趋势,如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分别为12.6%和18.2%,经济五等分组(从最贫困家庭到最富裕家庭)的灾难性卫生支出发生率依次为20.8%、17.6%、16.8%、14.0%、13.1%;灾难性卫生支出的强度在城乡之间和经济五等分组之间的差异则相对不大。同时,实证研究表明,家庭规模较小、健康状况较差、经济实力较弱、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家庭更容易遭受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的影响。近年来因无力承担灾难性卫生支出而发生多起极端事件,如北京下岗人员违法“刻章救妻”,河北村民忍痛用钢锯锯掉溃烂的右腿,重庆农妇用菜刀自剖腹部放出积水,浙江老父母自制呼吸机为儿子续命,江苏尿毒症患者在家用土法自行做血透治疗,等等。这一件件令人唏嘘的案例,向我国的医疗保障水平发出考问,也凸显出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第五章,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第一,从制度演进方面来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人群经历了从保少数人、到保大多数人再到保所有人的演变,但依然未能完全分散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少数社会成员的特殊困难更加凸显,成为关乎社会稳定、关乎国家形象的热点问题;第二,从医疗费用筹资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多层次的医疗筹资体系未真正建立,起主力军作用的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强制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自愿参保,有一定比例的居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仍游离在医疗保障的安全网之外;第三,从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市场化导向推动医疗服务资源向高端服务集中和高购买力地区集中,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医疗可及性差,罹患重特大疾病时的看病远、看病难问题突出;第四,从整个制度体系的运转情况来看,代表需方的医疗筹资部门没有形成对代表供方的医疗服务机构的有效制约和费用控制机制,未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筹资压力巨大;第五,从具体制度的运行模式来看,大病保险“公私合作”的创新性探索还不成熟,需要处理好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等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规则和操作细节上仍有待规范、细化。第六章,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主要原因在于,改革缺乏顶层设计,对于医疗保障制度要建设的目标模式没有一个完整、明确的方案,普惠加特惠的保障体系未建立;医疗卫生管理职能分散,制度碎片化和治理碎片化并存,使得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的横向整合与纵向整合不足,医疗保险、补充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互补衔接不够;医疗机构激励机制不合理,存在抬高成本的内在动力,造成医疗资源向上集中和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基础和能力弱,战略购买职能未落实,未能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与医疗费用筹资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局面,国家医疗卫生资源投入没能转化为病人医药费用负担的减轻,等等。第七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国际借鉴。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是全球性课题。研究分析其他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虽然不能简单地以移花接木式的拿来主义去复制他国经验,但可以启发和指导我国的制度设计。本文选取了四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国家来做比较研究。其中,美国医疗保障模式是市场化导向的典型代表,其覆盖面低、公平性差的特征,充分表明市场自由竞争下形成的医疗卫生服务有无法克服的致命弱点,但其管理式医疗、按疾病诊断付费DRGs等做法具有先进性。英国医疗保障模式是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英国公民可享受几乎免费的医疗卫生服务,以全科医生首诊等制度安排来改善和提升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效率。德国和日本的医疗保障模式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均实现全民覆盖,且兼顾公平与效率;强调以家庭为单位连带参保,费用报销可按家庭合计值核算;医疗供给机构和医疗保险机构分散,赋予参保人在不同机构之间自由选择的权力,允许个人自由就医而未设立分级诊疗条件,以承办机构之间的竞争机制来保障制度供给的效率;设立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以确保国民不会因为疾病经济负担而陷入贫困的窘境。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各个制度模块的覆盖人群与发展重点存在差异,可分别从不同国家的先进经验中汲取经验。比如,美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发展成熟,从其产品设计、精算技术,到打造医疗健康产业生态圈、实施管理式医疗、制定医疗费用付费规则,都值得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英国的国民健康服务体系以相对较低的投入实现了全民的免费医疗,其全科医生制度和分级转诊体系对于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度优化有着重要参考意义;德国和日本对个人自付费用设置最高限额的制度设计,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从基金给付封顶转向个人自付费用封顶,切实防范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提供了有益参照。第八章,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筹资与给付测算。自付封顶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是一项创新尝试,本文基于2015年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的样本数据,对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筹资水平和待遇水平等进行了测算,以论证此制度设想的可行性。经测算后建议,可将防止因病致贫风险作为制度起步阶段的主要目标,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60%-300%、300%以上划分为三档,对不同收入分档设定不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可分别定为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50%、500%,个人自付的最高限额为高出起付标准部分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的5%。第九章,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经过梳理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面临的问题,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经验,本文认为,新时代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应该坚持“三个结合”,即预防与治疗相结合、费用补偿与服务供给相结合、一般性制度体系构建与重点制度设计相结合,坚守计划经济时期以疾病预防为主的医疗卫生工作理念和突出公益性的医疗卫生工作原则,持续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和慈善援助制度,重点将当前运行的大病保险制度变革为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将医保基金支付的封顶线变革为个人或家庭医疗费用支出的封顶线,同时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促进“三医联动”,最终重塑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人人享有适度的医疗保障的目标。创新即是挑战。本文将疾病预防、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纳入医疗保障体系的统一框架进行顶层设计,尚属前瞻性尝试,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知识广度,本文的理论分析特别是对于部分细分领域的研究还有待深化;同时,本文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制度设计主要是框架性建议。目前全国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付标准与待遇标准不一,承担主体责任的基本医保制度与承担托底责任的救助制度、承担封顶责任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等各个制度模块之间的衔接点也存在差异。囿于相关数据难以获取,本文就提出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设想仅做了粗略测算,在未来的研究中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孙慧颖[4](2019)在《金融资源错配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金融资源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资源,金融资源实现合理配置是中国经济“脱虚向实”的关键。金融资源错配是指金融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在中国主要表现为在以大型国有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下,大量金融资源流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深陷融资贵、融资难的困境之中。技术创新在我国经济转型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实现“双创升级”是当前政府工作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然而普遍存在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金融错配问题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有严重影响。本文利用2007-2016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对企业的金融错配程度、外部融资依赖程度和所有制歧视进行测度,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从全国和分地区两个层面研究金融资源错配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并创新性地从外部融资依赖和所有制歧视两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实证分析金融资源错配是否通过加剧外部融资依赖和信贷所有制歧视两大机制对企业技术创新产生抑制作用。研究发现,金融资源错配会抑制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且这种抑制效应有明显的区域差异,西部地区尤为明显。进一步研究影响的作用机制发现,企业外部融资依赖越高,以及商业银行的信贷所有制歧视程度越高,金融错配对企业创新的抑制效果越显着。对此,提出改善金融市场环境、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缓解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融资约束、企业信贷所有制歧视问题的建议。
吴粤[5](2019)在《中国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探讨 ——基于财政压力视角》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作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2018年中国GDP总量达到90.18万亿元人民币。但是,在日益严峻和复杂的全球经济形势影响下,中国经济下行压力也在加大。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到“三期叠加”阶段,地区经济发展严重失衡,公共服务远没有实现均等化。地方政府为获得持续发展的动力,一方面从供给侧发力,遵循“三去一降一补”,对经济“增速提效”;另一方面从需求侧发力,加强民生项目发展力度,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提升当前全国范围内公共服务水平。在改革成果进一步惠及普通民众的同时,挖掘更深层次的民众需求,力争形成良性循环,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当前,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使地方政府财力增长速度放缓,但是地方政府为实现推进城镇化、调整经济产业结构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供给等目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支出水平,这就给地方政府财政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黄金规则”规定,地方政府资本性支出不能使用一般性收入,因此必须通过融资来弥补财政投资缺口。以往有许多学者研究过不同融资方式的优劣势,但很少有学者研究融资结构对于财政压力的影响,鲜有学者从融资方式配置角度考虑怎样优化融资结构。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确定融资结构对财政压力的影响,继而通过预测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探讨其怎样选择最优融资结构。综上所述,本文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第一,厘清地方政府融资的意义、特征、方式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融资是我国进一步推进城镇化、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保障。第二,从地方政府资本性支出的口径定义和分析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分别从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三个角度探寻地方政府融资结构和财政压力的关系。实证研究发现融资结构确实从这三个角度影响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但是影响程度不相同。确定了存在一种融资结构可以同时满足融资规模最大化、成本和风险最小化,即满足财政压力的最小化,并将这一融资结构定义为最优融资结构。第三,通过门限自回归模型检测出地方政府融资需求的波动,将融资需求增长分为扩张期、稳定期和收缩期,根据这一特点预测出未来三年省级地方政府融资需求规模。根据测算出的融资需求规模,采用多目标规划模型在限定条件下得到省级最优融资结构的比例和数值。第四,基于文章的理论和数据研究,为未来省级地方政府融资提供思路和数据支持。在论述过程中,本文遵循着以下逻辑框架:首先界定何谓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何谓地方政府的融资结构,继而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融资结构财政压力有显着影响,这一影响是从规模、成本和风险三个层面产生的。定义了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就意味着可以使融资规模最大化、成本和风险最小化,即使财政压力最小的融资结构。继而,笔者利用多目标规划模型解出了在满足限制条件下省级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其中,融资规模的数值来源于利用门限自回归模型对我国地方政府融资需求进行周期性分析后的预测值。研究的意义在于帮助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以便能够尽力减轻财政压力。具体来看,文章将分成七章:第一章是绪论。阐明了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对文中出现的核心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研究重点进行了文献综述和文献评述。最后,写明了文章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点。第二章是理论基础。梳理和论述了融资理论、财政分权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理论,并在每一节末写出了该理论在文章的运用。第三章介绍了地方政府融资的意义、特征和存在的问题,分别阐述了土地融资、债务融资和PPP融资这三种地方政府主要融资模式的历史沿革。第四章是我国地方政府当前融资结构对财政压力的影响及传导机制。本章首先定义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分析了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现状,发现其呈现出逐年加大的趋势,继而分析了影响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主要因素,并用财政收支缺压力作为对比分析,发现财政收支压力和财政投资压力呈现出基本一致的发展趋势。接下来,笔者从融资规模、成本和风险三个角度探寻地方政府融资结构影响财政压力的路径并提出假设,利用SYSTEM-GMM模型构建出2014-2016年30个省市的面板数据,对假设进行了验证并完成了稳健性检验,结果证实了前文假设。根据结果,推断出存在一种融资结构可以同时实现规模最大化、成本和风险最小化,即可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减轻财政压力的目的,并将这一融资结构定义为最优融资结构。第五章利用三阶段门限自回归模型测算出地方政府融资需求增长的波动性特点,根据这一特点对其进行预测,并将预测结果用于多目标规划模型中。在满足现有限制条件的基础上计算出了未来年度省级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的比例和绝对数值。第六章是介绍了外国地方政府面对财政压力时的融资结构选择,为我国地方政府融资结构的选择提供了经验借鉴。第七章是总结章节。首先阐述了模型结论,继而根据模型结果提出了政策建议,并指出了文章的不足之处和下一步研究方向。文章的创新之处有以下三点:第一,创造性地提出了“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这一概念。文章明确指出,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可以使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达到最小。在本文中,财政压力的分析口径是地方政府资本性支出下产生的财政压力,分别从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三个角度探讨了地方政府融资结构和财政压力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发现,融资结构确实从上述三个角度对财政压力产生影响,但是影响程度不相同。从而证明了存在一个融资结构可以同时满足融资规模最大化、成本和风险最小化。也就意味着,这一融资结构可以实现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最小化,笔者将这一融资结构定义为最优融资结构。第二,将门限自回归模型运用于地方政府融资需求规模预测中,科学地预测了未来年度省级地方政府融资需求规模。采用三阶段门限自回归模型,利用历史数据发现地方政府融资具有规律的波动性。根据波动周期将地方政府融资增长分为扩张期、稳定期和收缩期,利用模型对数据进行平推,最终得到未来三年省级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规模。第三,采用多目标规划模型,通过输入多个省级地方政府相关财政数据,利用未来年度融资规模预测值,在不违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通过仿真模拟测算出了未来年度省级地方政府的融资结构和每一种融资方式的绝对值。为了增强模型的实用性,通过设置参数模拟出了不同情境下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中的相关数值。
周寒梅[6](2019)在《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事登记制度集中反映了商事主体的法定地位。目前,我国商事登记2的改革正逐步推广深化,需对商事登记制度的核心3问题———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展开透彻地研究。本文所研究的商事登记主要包括对商主体事项登记的实体4效力研究,而不包括财产抵押登记、一般交易事项登记、商事行为登记。作为商法的重要构成内容,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仍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在理论层面,国内外学者观点却五花八门,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演进也各有差别。在门派林立的观点中,笔者综合归纳了较具代表性的学说观点:公法效力、私法效力;设权的效力和公示的效力;一般与特殊效力5;确认力、公信力以及对抗力等不同学说。该问题背后不仅体现了关于商事主体登记性质的判断,也蕴藏了效率、公平与安全、外观主义与公示主义等价值理念取舍,凸显了立法和实践背后各方利益博弈;其次,在立法层面,由于商法的内在特性,其调整商主体及其所实施经营行为的商事规范与民事行为规范存在较大差异,例如信赖保护程度、商主体的注意义务、意思自治的自由程度等。在民商一体的模式下,虽然有商事单行法,但个别规范不能掩盖商事主体登记效力规范欠缺的事实,商法规范和商行为规范体系匮乏;最后,在实践层面,边界模糊、裁判不一的问题频发,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存在误区,例如不少裁判文书中认为,商事登记分为设权性登记及证权性登记,并将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直接等同于创设力等。总之,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理论研究不透、立法体系匮乏以及实践裁判模糊的问题亟待重视。本文在立足以上理论、立法及实践现状,以商事登记理论学说中的三效力说作为全文的纲领,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存在的争议、不足进行检讨,试图探寻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一般适用规则。本文在结语部分对整个商事登记立法体系等做了延伸性思考。在效力层面,以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公信力及对抗力分列成章进行探讨。文章结构主要分为五章,大致内容如下:第一章从有关理论学说入手,对目前有关效力的主要理论学说,即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的两效力说,确认力、公信力及对抗力的三效力说等学说进行讲解。本章旨在总结学术理论观点,并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后文提供纲领性的写作思路。第二章分别总结国外及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现状,从确认力、公信力、对抗力三个角度展开,并对国内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之立法现状评析。在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中,着重介绍走在改革前列的广东等地的商事主体登记立法改革的现状及成果。通过立法现状的对比介绍,提出在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例如,我国有关商事主体登记的立法内容过于分散,且交叉重叠留有空白,在商事登记的主体资格、登记的生效与对抗效力界定等均存在混同。以上二章,从法理学说、立法出发,结合实践,厘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在规则制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将这些问题加以清晰简单的概括,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逻辑起点。下面三章论述则围绕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效力、公信效力,以及对抗效力具体展开。第三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角度,分析确认力体现出的公法与私法复合属性、介绍我国学术观点有公法6行为说7、私法8行为说、公法私法9兼备说10。探讨确认效力和创设效力的选择、阐述营业资格和主体资格,究问小商人主体的登记豁免制度的合理性等问题;第四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公信力角度出发,分析公信力根基与来源,公信力影响因素即商事登记机关及商事登记审查方式,并结合实务案例探讨公信力相关的司法适用与制度构建等;第五章从商事主体登记的对抗力角度,辨析对抗力的种类及对抗模式、对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案例剖析、提出对抗力适用的困惑和质疑,明晰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的适用要件及多元赔偿支撑制度构建。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并延伸思考,探寻商事登记效力体系完善的对策。
罗琪琪[7](2019)在《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简称外资PE)于上世界90年代进入我国,带来了先进的商业模式和成熟的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水平。但基于外资PE的涉外属性及其他复杂因素,比如可能会影响我国境内企业的发展、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产生影响,甚至可能会带有隐藏的政治目的等。因此,外资PE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也需要我们重视。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的任何波动都可能会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甚至是威胁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因此,对外资PE进行合理规制,不管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是十分有必要且重要的问题。私募股权基金进入我国仅有20余年,在投资运作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相关规定不灵活并且滞后以及监管不到位所引起的组织制度和运作的异化。并且也不了解外资PE的进入会对我国企业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什么影响。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对外资PE的法律监管制度,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和成熟的经验,利用好外资PE这把“双刃剑”,为中小企业发展助力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案例思考以及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提出建议。然后针对外资PE的运作模式和特殊合约进行重点探讨,例如在有限合伙制中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缺失和道德风险问题,有限合伙人“安全港”条款界限不明并且覆盖面狭窄等问题。并结合了案例分析,从立法、司法和学界的看法入手,分析此种模式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异化,并结合境外的经验,提出应对之策。再比如,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中常用的一些特殊合约的效力问题,本文主要以应用普遍的对赌协议为例,选取了两个不同类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对法院认定结果进行对比,指出问题所在,提出自己的思考。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选择了较为新颖的写作方式,总体思路是将文章分为外资PE的准入、运作及退出三个部分,作为三个平行板块,分别论述外资PE在这三个方面的现行监管政策以及受到的限制和存在的问题,根据问题,有针对性的对三部分分别提出建议。
谈笑[8](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叶兵[9](2018)在《纵向财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基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经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纵向政府关系如何影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市场的发展?通过考察分税制改革以来三项具有代表性的财政改革(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文提供经验证据。将这三项财政改革放到一起研究有两个原因。第一,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领域一系列改革的发生和演进是逻辑一致的,将它们放到一起给予系统考察对于理解中国的财政体制有重要的帮助。第二,这三项财政改革的作用机制有共同之处:所得税分享改革和取消农业税改革都通过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财政压力的变化还是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影响经济增长的一个途径。为了考察财政压力如何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我构建了一个理论模型。模型的参与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消费者。中央政府设定地方上解额度。给定这一额度,地方政府选择政策。给定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消费者选择劳动供给和消费水平。中央政府提高地方上解额度,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增大。提高实际税率和改善服务是地方政府应对财政压力增大的两个选择。定义改善服务下的产出与提高税率下的产出的差值为产出效应,改善服务下的税收收入与提高税率下的税收收入的差值为税收效应。经推导,我得到:当产出效应和税收效应的加权和为正时,地方政府选择改善服务;否则,地方政府选择提高实际税率。也就是说,财政压力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的方向不是单一的。由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和取消农业税改革等都是通过影响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作用,先验上,不知道这些改革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的方向。需要从经验层面予以考察。我从经验层面考察了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所得税分享改革的影响的文献较少,且在识别上存在不足。利用地级市和工业企业数据,我考察了所得税分享改革对经济发展、工业化和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我主要利用所得税分享改革前财政收入对所得税依赖程度的地区差异识别所得税分享改革的影响。结果表明,所得税分享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所得税分享改革还促进了工业化,表现在:第一,所得税分享改革使得人均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增加;第二,所得税分享改革使得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多,说明财政压力促使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第三,所得税分享改革促进了这项改革前已经存在于辖区之内的工业企业总产值、增加值的增长。也就是说,财政压力不仅促使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在扩展边际上促进工业化,还促使地方政府促进这项改革前已经存在于辖区之内的工业企业的发展,在集约边际上促进工业化。所得税分享改革还影响了地方政府行为。所得税分享改革导致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宗数占比增加。由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主要是工业用地,这一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将更高比例的土地配置于工业用途以支持招商引资。另外,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地方政府的征税行为产生了影响。所得税分享改革导致实际税率提高,实际税率提高阻碍了经济增长。研究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影响的文献主要关注这项改革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影响,未考察这项改革对工商业的可能影响。利用县级数据,我考察了取消农业税改革对工商业的影响。我利用取消农业税改革前政府财政收入对农业税依赖程度的地区差异识别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影响。我发现,取消农业税改革在短期内促进了人均农业GDP的增长,但阻碍了人均工商业GDP的增长和人均GDP的增长。另外,我发现,取消农业税改革使得人均工商业GDP的地区不平等加剧。这些结果表明,工商业增长放缓和人均工商业GDP的地区差距扩大是取消农业税改革促进农业增长的代价。进一步,我考察了取消农业税改革对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影响。结果表明,取消农业税改革后增加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不足以补偿县级政府在这项改革中损失的财力。取消农业税改革还对县级政府财政收支产生了影响。取消农业税改革后,县级政府提高了工商业实际税率、基本建设支出占比和人力资本方面支出占比。其中,工商业实际税率的提高是取消农业税改革阻碍工商业增长的一个重要渠道。文献分别考察了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县域经济增长和地级市市辖区经济增长的影响,未考察这项改革对总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利用省级数据,我考察了财政直管县改革对总体(省域)经济增长的影响。我还考察了同时段进行的另一项改革——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这项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也是我们关心的,并且,不考虑它可能引起遗漏变量问题。我利用双重差分法估计这两项改革对省域经济增长的影响。我发现,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省域经济增长没有显着影响,但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显着促进了省域经济增长。我还考察了这两项改革对地区经济收敛的影响。结果表明,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地区经济收敛没有显着影响,但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导致了地区经济收敛。最后,我考察了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是否依赖于县域经济的重要程度。结果表明,这项改革对县域GDP占全省GDP的比重更大的省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强。
段天增[10](2018)在《公文函的逻辑界定、功能类型与写作技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前人主要研究的是公文函的偏误、语用、写作等某一方面,研究视角比较单一,既缺乏逻辑的关联性和分类的系统性,也缺乏偏误的因果性和写作的针对性。本项研究以公文文体学为理论基础,以中国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公文函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综述前人对公文函的研究成果和相关法规文件对公文函的规定的基础上,运用文献检索法、数据统计法、表格分析法、案例引证法、科学分类法等研究方法,不仅从历时角度追溯梳理公文函的功能演变,而且从共时角度对公文函的逻辑界定、功能类型、偏误分析、写作技巧等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首先,从历时角度探讨公文函的功能演变过程,发现古代平行公文在各衙署之间发挥着询事、交办、告知、联系公务等作用,与今日公文函有诸多相同之处。其次,从共时角度根据现行函件发挥的基本功能,将公文函逻辑界定为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交办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征集意见或告知事项的公文文体。再次,从功能角度对现行公文函的基本类型进行辨析,将公文函分为商洽函、问答函、请答函、交转函、征集函、告知函六大基本类型。最后,从公文函的标题写作、发文字号编制、主送机关标注、正文写作格式、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写作几个方面出发,探究公文函的写作技巧,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函的性质和功能拟制各类型函的简要模板。
二、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写作上的几点商榷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写作上的几点商榷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更新中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1.5 本章小结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思路 |
2.1 相关理论阐述 |
2.1.1 博弈论 |
2.1.2 机制设计理论 |
2.1.3 政策工具理论 |
2.2 相关概念解析 |
2.2.1 政企利益的主体 |
2.2.2 政企博弈的产生 |
2.2.3 利益平衡的手段 |
2.3 研究思路构建 |
2.3.1 基于PSR模型的纵向思路 |
2.3.2 基于时间维度的横向思路 |
2.3.3 实证对象:深圳市龙华区 |
2.4 本章小结 |
3 政策探索期(1980-2008):摸石过河,鼓励改造 |
3.1 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 |
3.1.1 特区成立,市场化之门打开 |
3.1.2 制度改革,破除发展的桎梏 |
3.2 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
3.2.1 房价激增,多头供地炒地 |
3.2.2 “种房保地”,旧村抢建高潮 |
3.2.3 快速扩张,土地粗放利用 |
3.3 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 |
3.3.1 政策内容 |
3.3.2 政策评价 |
3.3.3 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3.3.4 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政策形成期(2009-2015):建章立制,引导更新 |
4.1 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 |
4.1.1 特区扩容,规划建设互联互通 |
4.1.2 制度支持,推进“三旧”改造 |
4.2 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
4.2.1 房市发酵,违规投机行为增加 |
4.2.2 历史遗留,繁荣与城市问题并存 |
4.2.3 制度缺失,市场主体讨价还价 |
4.3 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 |
4.3.1 政策内容 |
4.3.2 政策评价 |
4.3.3 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4.3.4 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政策完善期(2016-至今):放管结合,限定更新 |
5.1 城市更新的外部条件 |
5.1.1 湾区经济,打造区域增长极 |
5.1.2 “强区放权”,资源配置向下沉 |
5.2 导致利益失衡的原因分析 |
5.2.1 潜力有限,企业“挑肥拣瘦” |
5.2.2 经济导向,忽略公共利益 |
5.2.3 工业旧改,产业空间难保障 |
5.3 为实现利益平衡的政策响应 |
5.3.1 政策内容 |
5.3.2 政策评价 |
5.3.3 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5.3.4 实现利益平衡的机制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利益平衡的机制提取及政策趋势研判 |
6.1 政策响应的多阶段特征分析 |
6.1.1 政策总体特征分析 |
6.1.2 关键影响因素特征 |
6.2 利益平衡的机制提取 |
6.2.1 多因素联动进行利益协调 |
6.2.2 以准入限制因素形成约束 |
6.2.3 引导进行公益住房的配建 |
6.2.4 有效奖励与补偿进行引导 |
6.3 对未来政策制定方向的研判 |
6.3.1 政策变迁动力分析 |
6.3.2 当前阶段的机遇与挑战 |
6.3.3 政策制定方向的预判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本文创新点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研究成果 |
图表目录 |
图录 |
表录 |
附录 |
附录1:深圳城市更新政策收集表录 |
附录2:关键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图谱 |
致谢 |
(2)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一、准备程序 |
二、制定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四、解释程序 |
五、评估程序 |
六、转化程序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风险管理理论 |
2.2 供给与需求理论 |
2.3 政府与市场理论 |
2.4 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3章 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 |
3.1 医疗保障制度发展概述 |
3.2 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的发展 |
3.3 医疗费用筹资制度的发展 |
3.4 本章小结:制度完善永无止境 |
第4章 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运行分析 |
4.1 基于全国数据的总体描述 |
4.2 基于CHARLS数据的样本分析 |
4.3 五则社会极端案例分析 |
4.4 本章小结:制度照进现实 |
第5章 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5.1 全民医保制度下少数社会成员的灾难性卫生支出风险凸显 |
5.2 多层次保障体系尚未成型,仍有部分弱势群体在保障网之外 |
5.3 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均,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的医疗可及性差 |
5.4 医疗卫生服务与医疗费用筹资制度未形成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局面 |
5.5 大病保险“公私合作”运行模式尚不成熟,可持续性及法治保障不足 |
5.6 持续面临人口老龄化、重疾年轻化、健康扩大化三重挑战 |
5.7 本章小结:敢问路在何方 |
第6章 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6.1 改革缺乏顶层设计,普惠加特惠的保障体系未建立 |
6.2 医疗卫生管理职能分散,制度碎片化与治理碎片化并存 |
6.3 医疗机构激励机制不合理,存在抬高成本的内在动力 |
6.4 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基础和能力弱,战略购买职能未落实 |
6.5 本章小结:踏平坎坷成大道 |
第7章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国际借鉴 |
7.1 从国际比较视角评价我国制度成效 |
7.2 美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
7.3 英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
7.4 德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
7.5 日本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 |
7.6 本章小结:他山之石可攻玉 |
第8章 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筹资与给付测算 |
8.1 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模式选择 |
8.2 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筹资与给付的测算方式 |
8.3 基于CHARLS数据的测算结果 |
8.4 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方案设计 |
8.5 本章小结:牵一发而动全身 |
第9章 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 |
9.1 统筹规划,强化医疗保障制度顶层设计 |
9.2 以人为本,重塑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
9.3 多方参与,拓宽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筹资渠道 |
9.4 自付封顶,建立独立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 |
9.5 科学控费,发挥医保支付连接供需两方的桥梁作用 |
9.6 本章小结:新起点上再出发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金融资源错配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结构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结构框架 |
1.3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金融资源错配 |
2.1.1 金融资源错配的定义 |
2.1.2 金融资源错配的表现和影响 |
2.1.3 金融资源错配的原因 |
2.1.4 金融资源错配的测度 |
2.2 企业技术创新 |
2.2.1 技术创新的概念 |
2.2.2 技术创新的影响因素 |
2.3 金融资源错配与企业技术创新关系相关研究 |
2.3.1 金融资源错配、融资约束与企业创新的关系 |
2.3.2 金融资源错配、所有制歧视与企业创新的关系 |
2.3.3 金融资源错配、企业创新与区域差异的关系 |
2.4 文献评述 |
3 相关理论基础 |
3.1 金融资源理论 |
3.1.1 金融资源的含义 |
3.1.2 金融资源的性质 |
3.1.3 金融资源的功能 |
3.2 资源配置理论 |
3.2.1 古典经济学中的资源优化配置理论 |
3.2.2 新古典经济学中的资源优化配置理论 |
3.2.3 新古典综合派中的资源优化配置理论 |
3.3 技术创新理论 |
3.3.1 理论梳理 |
3.3.2 技术进步的特点 |
3.3.3 技术创新的动力 |
4 金融资源错配对技术创新影响的作用机理 |
4.1 金融资源错配与技术创新的理论关系模型 |
4.2 金融资源错配影响企业创新的传导机制 |
4.2.1 寻租活动 |
4.2.2 市场结构垄断 |
4.2.3 融资约束 |
5 金融资源错配对企业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指标选取与模型设定 |
5.1.1 模型设定 |
5.1.2 变量选取 |
5.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2.1 数据来源 |
5.2.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3 Pearson相关系数检验 |
5.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3.1 金融资源错配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 |
5.3.2 金融资源错配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作用机制检验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实证结果与讨论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2.1 降低政府对金融资源分配的干预 |
6.2.2 积极发挥外商直接投资作用 |
6.2.3 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深入发展 |
6.2.4 优化民营企业信贷环境 |
6.2.5 全面扶持西部地区企业创新发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国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探讨 ——基于财政压力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基本概念界定和文献综述 |
1.2.1 基本概念界定 |
1.2.2 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述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融资结构理论 |
2.1.1 MM理论 |
2.1.2 权衡理论 |
2.1.3 优序融资理论 |
2.1.4 现代企业融资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2.2.1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
2.2.2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 |
2.2.3 财政分权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
2.3 新制度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 |
2.3.1 产权理论 |
2.3.2 委托-代理理论 |
2.3.3 行为经济学 |
2.3.4 新制度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在本文中的应用 |
第3章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的意义、特征、问题及历史沿革 |
3.1 地方政府融资的意义 |
3.2 我国地方政府主要融资形式 |
3.3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特征与问题 |
3.3.1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特征 |
3.3.2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问题 |
3.4 土地融资历史沿革 |
3.4.1 土地出让制度的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
3.4.2 土地融资收益分配的历史梳理 |
3.5 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历史沿革 |
3.5.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雏形时期(1978 年-1994 年) |
3.5.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中期(1995 年-2007 年) |
3.5.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鼎盛时期(2008 年-2013 年) |
3.5.4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时期(2014 年及以后) |
3.6 PPP融资方式的历史沿革 |
第4章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结构对财政压力的影响及传导机制 |
4.1 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
4.1.1 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现状 |
4.1.2 影响我国地方政府财政压力的主要因素 |
4.2 地方政府融资缓解财政压力的主要方式 |
4.2.1 扩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规模 |
4.2.2 提高地方财政支出的效率水平 |
4.2.3 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提高地方政府财力 |
4.3 地方政府融资结构影响财政压力的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4.3.1 基于规模视角的融资结构与财政压力研究 |
4.3.2 基于成本视角的融资结构与财政压力研究 |
4.3.3 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融资结构与财政压力研究 |
4.4 实证分析及稳健性检验 |
4.4.1 模型设定 |
4.4.2 变量构建与数据处理 |
4.4.3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4.4 稳健性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多目标规划下的地方政府最优融资模式选择 |
5.1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需求周期与预测分析 |
5.1.1 模型设定 |
5.1.2 数据选择 |
5.1.3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需求的阶段性划分 |
5.1.4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需求的预测分析(2018 年-2020 年) |
5.2 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模型理论分析 |
5.2.1 多目标规划理论 |
5.2.2 多目标规划的求解方法 |
5.3 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模型建立与仿真分析 |
5.3.1 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模型建立 |
5.3.2 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模型仿真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的国际经验借鉴 |
6.1 外国地方政府投资融资模式比较 |
6.1.1 外国地方政府融资目的 |
6.1.2 外国地方政府融资模式比较 |
6.2 外国地方政府基于自身财政压力的融资结构选择 |
6.2.1 美国 |
6.2.2 日本 |
6.3 经验借鉴总结 |
第7章 结论及下一步研究方向 |
7.1 模型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不足及下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展示 |
(6)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商事登记制度发展及其效力的理论观点 |
第一节 商事登记制度的溯源 |
第二节 商事主体登记的厘清 |
第三节 登记效力的理论学说 |
一、二效力说与三效力说之论争 |
二、三效力说选择及其理论重塑 |
第二章 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国外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规定 |
一、登记要件主义及登记对抗主义模式选择 |
二、登记对抗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立法纷争 |
三、商事主体登记公信力立法强弱关系不一 |
四、商事主体登记强调私法保护与营业自由 |
第二节 国内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检讨 |
一、全国性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立法分散与失衡 |
二、地方商事主体登记效力的立法改革与探索 |
第三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确认力 |
第一节 确认力与创设力之争议 |
一、行政权与营业自由之紧张关系 |
二、公法行为说与私法行为说博弈 |
三、主体登记之复合行为性质补强 |
第二节 登记模式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范围 |
一、不予登记之痼疾与原因诊断 |
二、小商人登记豁免合理性分析 |
三、小商人登记豁免之制度型构 |
第四节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内容 |
一、商事主体资格与营业资格的确认 |
二、证照分离对登记确认的内容影响 |
第四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公信力 |
第一节 公信力正当性根基及其内涵 |
第二节 公信力影响因素检视 |
一、比较法上各国(地区)商事登记机关差异 |
二、登记形式与实质审查之理论争鸣 |
三、相对真实性折中审查制度之搭建 |
第三节 司法实践审查单一标准的矫正 |
一、司法实践的形式审查指向 |
二、形式审查标准倾向的矫正 |
三、登记外观与实质内容冲突 |
第五章 商事主体登记的对抗力 |
第一节 对抗力溯源及对抗模式辨析 |
一、对抗力正当性来源及内涵追问 |
二、对抗力种类及模式辨析 |
第二节 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的适用方式 |
第三节 商事主体登记对抗力之重构 |
一、错误登记效力机制形成 |
二、登记对抗力的适用要件 |
三、构建赔偿多元支撑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0.2 文献综述 |
0.3 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
0.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监管现状 |
1.1 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
1.2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与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比较 |
1.2.1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涉外性界定 |
1.2.2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
1.3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概念 |
1.3.1 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必要性 |
1.3.2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现行监管制度 |
2.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的法律困境及完善建议 |
2.1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现状的法律梳理 |
2.1.1 关于投资者的准入条件 |
2.1.1.1 合格境外投资者(QFLP)制度 |
2.1.1.2 QFLP制度的具体规定——以深圳为例 |
2.1.2 对管理人的资格要求 |
2.1.3 设立阶段的备案制改革 |
2.1.4 对不同组织形式的监管制度演变 |
2.2 外资私募准入监管的法律困境 |
2.2.1 监管分散,规则不统一 |
2.2.2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准入备案制带来的挑战 |
2.2.3 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2.3 国外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的立法 |
2.3.1 美国的“轻监管”理念 |
2.3.2 英国的自律监管模式 |
2.4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的法律制度构建 |
2.4.1 解决监管分散,进行高效统一监管 |
2.4.2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作用 |
2.4.3 适时调整境外投资者的标准 |
2.4.4 建立管理人信用制度 |
3.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
3.1 离岸模式的法律构架 |
3.1.1 离岸模式的法律特点 |
3.1.2 离岸模式面临的法律障碍 |
3.2 外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运作方式及法律困境 |
3.2.1 必备投资者要求严格 |
3.2.2 投资对象范围过小 |
3.2.3 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
3.2.4 外商投资法带来新的挑战 |
3.3 有限合伙形式的制度功能与运作异化 |
3.3.1 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优势 |
3.3.1.1 有效避免双重税赋,运作效率高 |
3.3.1.2 对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效进行约束 |
3.3.1.3 为普通合伙人提供了充分的激励 |
3.3.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进入国内的案例分析——以中能房科为例 |
3.3.2.1 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 |
3.3.2.2 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缺失 |
3.3.2.3 合伙事务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 |
3.3.2.4 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条款”界限不明确 |
3.3.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完善 |
3.3.3.1 有限合伙“安全港”条款扩容 |
3.3.3.2 增加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规定 |
3.4 外资私募股权特殊条款与我国法律的冲突与应对措施——以“对赌协议”为例 |
3.4.1 业绩补偿型对赌协议——以“海富案”为例 |
3.4.2 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以“国华实业案”为例 |
3.4.3 对赌协议法律适用困境的思考 |
3.4.4 完善对赌协议在我国适用的建议 |
3.5 运营中涉及的其他问题监管及建议 |
3.5.1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外汇管理制度的演变 |
3.5.2 外汇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
3.5.3 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 |
3.5.4 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3.5.5 完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和外汇监管制度的建议 |
4.外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面临的困境和应对措施 |
4.1 上市退出 |
4.1.1 上市退出的具体规定 |
4.1.2 上市退出方式面临的困境 |
4.1.3 流动性较差的新三板退出 |
4.2 出售退出的种类及困境 |
4.2.1 并购退出的安全审查机制 |
4.2.2 股权回购方式退出具有不确定性 |
4.3 清算退出 |
4.4 域外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 |
4.4.1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 |
4.4.2 英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 |
4.4.3 日本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 |
4.5 完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 |
4.5.1 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设置市场梯度 |
4.5.2 推进新三板市场改革,完善转板制度 |
4.5.3 完善优先股等配套制度,明确相关协议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9)纵向财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基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动机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动机 |
1.1.3 研究意义 |
1.2 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领域一系列改革的逻辑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方法和主要结果 |
1.4.1 理论模型 |
1.4.2 经验研究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1.6 论文架构 |
2 文献综述 |
2.1 文献综述 |
2.1.1 探讨与本文相关的一般性问题的文献 |
2.1.2 评估三项财政改革的政策效应的文献 |
2.2 已有文献的不足与本文的研究 |
3 理论模型与经验研究方法 |
3.1 理论模型:本文全局的关要 |
3.1.1 消费者-生产者的选择 |
3.1.2 地方政府的选择 |
3.2 经验研究方法 |
3.2.1 双重差分法 |
3.2.2 工具变量法 |
3.2.3 空间计量模型 |
4 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
4.1 引言 |
4.2 背景 |
4.3 方法与数据 |
4.3.1 方法 |
4.3.2 数据 |
4.4 基于地级市数据的分析结果 |
4.4.1 经济发展 |
4.4.2 经济发展:分产业 |
4.4.3 工业化 |
4.4.4 土地出让 |
4.4.5 征税 |
4.4.6 平行趋势检验 |
4.5 基于地级市和工业企业合并数据的分析结果 |
4.6 结论 |
5 取消农业税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增长的影响 |
5.1 引言 |
5.2 背景 |
5.3 度量方法、数据和研究策略 |
5.4 结果 |
5.4.1 取消农业税改革对农业增长和工商业增长的非对称影响 |
5.4.2 地方政府对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反应 |
5.4.3 取消农业税改革影响工商业增长的渠道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进一步的讨论 |
5.7 结论 |
6 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省域经济增长的影响 |
6.1 引言 |
6.2 背景 |
6.3 两项改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理论层面的探讨 |
6.4 研究方法、变量与数据 |
6.4.1 研究方法 |
6.4.2 变量与数据 |
6.5 估计结果 |
6.5.1 基准结果及稳健性检验 |
6.5.2 历史经济增长率是否影响两项改革的时间选择? |
6.6 结论 |
7 结论 |
7.1 全文概要 |
7.2 对营改增改革及未来可能的财政改革的启示 |
7.2.1 营改增改革 |
7.2.2 未来可能的财政改革 |
7.3 政策建议 |
7.3.1 制定政策时,全面考虑政策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
7.3.2 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纵向财政改革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公文函的逻辑界定、功能类型与写作技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平行文的功能演变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古代平行公文功能演变 |
第二节 公文函的功能演变研究 |
第三节 结论 |
第三章 公文函的逻辑界定与基本性质 |
第一节 函的逻辑界定 |
第二节 函的基本性质 |
第三节 结论 |
第四章 公文函的功能类型研究 |
第一节 函的分类现状 |
第二节 函的基本类型 |
第三节 结论 |
第五章 公文函的使用偏误与写作技巧研究 |
第一节 函的使用偏误案例分析 |
第二节 函的基本写作技巧研究 |
第三节 各类函的写作模板研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后记 |
四、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写作上的几点商榷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更新中政企利益平衡的机制研究 ——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D]. 韩汛.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20(01)
- [2]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D]. 靳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3]我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研究[D]. 徐文娟.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4]金融资源错配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D]. 孙慧颖. 贵州财经大学, 2019(02)
- [5]中国地方政府最优融资结构探讨 ——基于财政压力视角[D]. 吴粤.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6]商事主体登记的效力问题研究[D]. 周寒梅.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 罗琪琪.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8]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9]纵向财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基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经验研究[D]. 叶兵.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10]公文函的逻辑界定、功能类型与写作技巧研究[D]. 段天增. 暨南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