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打”方针的刑法学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旭[1](2020)在《中国刑法学研究:现状梳理、问题分析与发展前瞻》文中指出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经70余年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但回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历程,审视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基础性研究、本土化意识、整体性思考、谦抑性坚守以及研究方法的运用等方面的问题都需要关注和警惕。未来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应夯实理论基础,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刑法基本理论研究;立足国情,努力探索回应社会现实的中国方案;开阔视域,借助体系性思维从整体上展开研究;坚守底线,全面、理性地认识刑法谦抑的作用与精神以及科学整合,积极推进刑法学研究在方法论建构的方向上前行。
陈俊秀[2](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李磊明[3](2020)在《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文中提出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刑法谦抑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学色彩。刑法谦抑的理论研究旨在探寻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和适用维度,以期在法的社会防卫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谦抑理论研究在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在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的影响下,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刑法谦抑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刑法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推崇和对报应主义、威慑主义等传统刑法理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突破口。刑法谦抑的法理内涵、价值追求与合理性根据作为理论前提,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念,并在借鉴西方国家刑法谦抑实现之主流路径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刑法谦抑实现路径的最终选择。刑法谦抑是法哲学家们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在各自所处时代及其拥有的实证知识、人文精神、逻辑和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之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根据和发展方向的解读,从而得出的关于探寻刑法适用之合理维度的推论性总结。刑法谦抑并非人之意志创造的某种刑法特性,它客观存在于刑法的本质当中,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和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刑事法理念的完善,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也将愈来愈全面,刑法谦抑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正义、自由和效益是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法学家们的不断探索与发掘过程中逐渐呈现于世,对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刑法谦抑对刑法体系的作用与效能贯穿始终,也可以说,刑法史也是一部谦抑精神发展的历史。刑法谦抑萌芽于西欧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思想对刑法谦抑的萌芽起到重要作用,霍布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法学家的学术贡献,让刑法谦抑在黑暗的中世纪初见光芒,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学术主张即成为刑法谦抑萌芽阶段的主要诉求。随着分析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它们在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扬弃的同时,将实证分析的思维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为铺设通往“理想世界”的“自由之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刑法谦抑从萌芽走向成型指明了方向。边沁将快乐与痛苦作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并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刑罚论的哲学基础,为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划定了理论上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韦伯对于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特别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将刑法谦抑放在社会学的语境下进行实证解读,就刑法谦抑对刑法的干预能力予以了重新审视,直面刑法之于某些社会领域干预的无效性,对刑法干预范围的限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重刑主义”的治国理念始终占据主流,但古代刑法依然向着轻缓、紧缩的“慎刑”观方向发展,这可以视为刑法谦抑在民主法治下的当今中国立足的本土基础。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中国本土文化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提供了可能,其法理内涵与刑法谦抑有着密切联系,并为刑法谦抑的中国之路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滞后、稳定的成文刑法体系之间起到“粘合剂”的作用,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引,既为司法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手段指明了方向,也为他们在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量刑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这是刑法即有规范难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而司法工作者的“机器思维”又使之无法胜任“抽象正义”之阐释者的合理化选择,也恰好契合了刑法谦抑在当今中国社会之实现和发展的需要。刑法谦抑不仅体现在对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上,更体现在刑法理念的完善上,只有具备正确的刑法理念,刑法谦抑在我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人权保障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得到尊崇和推行的重要前提。如今,人权保障理念已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认可,但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的建立仍需努力。在以刑法谦抑为视角的刑法人权保障之路上,“犯罪圈”和国家刑罚权将日益紧缩,对应的,市民的自由权利和自决空间将日益扩张。形式理性理念强调法律适用的独立和统一性,反对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自逻辑体系的侵扰。实质理性理念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滋扰是我国刑法体系当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将在实质理性的影响下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陷入罪行擅断的泥沼。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我国当前盛行的实质理性理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必须将形式理性理念的培养与贯彻作为未来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的必然要求。但时至今日,轻刑化理念仍活跃在学术层面,在我国刑事法实践中则进展缓慢,相较而言,重刑主义虽然在学界被普遍否定,但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仍然占据主流,与刑法谦抑的抑制性主张形成鲜明反差。配套制度和体系的建构是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前提条件。虽然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大相径庭,但是判断刑法谦抑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进而可以分析得出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的实现会遇到重重障碍。如何兼顾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行使的理性平衡,对现有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蕴涵的先进刑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国家仍存在较大差异和距离,因此,目前无法成为我国刑法谦抑实现的唯一基本路径。市民刑法,是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紧缩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对市民自由和尊严的保障为前提,严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任意动用刑罚手段干预市民社会的自决权利。市民刑法恪守刑法谦抑的价值准则,将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作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为刑法谦抑的实现奠定了宪治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向市民刑法转变”是引导我国刑法实现谦抑的必然选择。
白宇[4](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徐博强[5](2018)在《新中国刑事政策变迁研究》文中认为刑事政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任何现代国家,刑事政策都是构成其犯罪治理体系的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无疑,中国的刑事政策及实践有着不同于西方的语境与样态。新中国成立以来近70年间,随着整体环境和社会形势的变化,刑事政策审时而变、与时俱进。纵向考察,在基本刑事政策层面,经历了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严打”刑事政策,再到当今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变历程。而这一规范话语的历史变迁及其实践背后隐藏着的则是刑事政策的内在规定性及其相关性,这恰恰是本文致力于研究且须揭示的重点所在。若放眼历史,对于刑事政策问题的深度思考,需要超越以往的规范、结构及实践经验的层面,需要从历史出发,将刑事政策置入历史的长河中、置于社会历史环境中,以发展和比较的眼光阐述其本体且揭示其内部的原理。从历史的视角对刑事政策及其运行之演变经历进行观察及阐释,不仅有助于对这一研究主题在理论思维上的拓展,特别对进一步思考其蕴含的价值观念、利益冲突及运行机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中国,刑事政策的变迁意味着国家在刑罚权的配置与运行方面一直在做着选择和权衡;由于刑事政策是其所处时空整体环境、社会力量利益主张冲突及妥协的反映,体现着决策者在诸多社会要素作用下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偏好,因而其选择的结果必然会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政策的变迁,就是要在梳理和总结不同历史时期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特质,把握其变迁的脉络,揭示其规律,探寻政策变迁的内在动因,在传承中挖掘刑事政策发展与创新的资源。围绕上述核心命题,笔者的研究得以展开:首先,本文的开头以绪论的形式阐述了本文研究的主旨与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对当代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的现状进行评述,在此基础上展开自己的思考及论述;论文的逻辑结构安排及本文研究所运用或涉及到的研究方法。其次,廓清刑事政策理论的基本问题,为下文正式展开研究进行铺垫。通过对刑事政策概念内涵的界定及其外延的论述,阐明本文立足的理论基点,即在广义刑事政策的概念框架内展开文章的分析判断及论述。在此,刑事政策是高于刑法规范的政治考量,是针对犯罪的治理措施与宏观战略;在对犯罪治理实践中,刑事政策所具有的主要功能可归纳为“导向”与“调节”及“补充”。尽管在我国传统政治理念与各家学说中不乏刑事政策思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也有着丰富的刑事政策实践,但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源自西方,与我国传统刑事政策并非同源。现代刑事政策是在罪刑法定前提下,立于防卫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旨在解决广义犯罪现象的抗制与预防的措施与战略。再次,在界定刑事政策的基本范畴之后,探寻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刑事政策对犯罪防控的具体活动起到指引与导向作用,而价值目标则引导着刑事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是政策主体所设定的、对刑事政策运行的基本预期。刑事政策目标是多元的,不同价值目标之间存在冲突与对抗,且往往存在次序与位阶。概之,其中自由与秩序可谓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二者具有显在对抗的属性,同时又有着内在统一性。一般而言,每一刑事政策都是一定时空下的产物,具有时效的时空相对性,都是回应和实现特定历史阶段国家和社会目标的刑事选择和权衡,刑事政策多以秩序优位,刑事法律则更倾向于保障自由。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下,自由与秩序何者为先往往有着不同的衡量与取舍。在现代刑事法治的语境下,秩序是自由的基础和手段,自由是秩序的目的和标尺,而自由秩序则为理想追求。复次,在基本刑事政策层面,新中国成立以来大体经历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严打”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三个阶段。笔者从发展历程、精神内涵与政策发生变迁的内在动因三个维度分别考察这三个基本刑事政策的历史内容。描述上述刑事政策确立及转变的历史轨迹;阐述其基本内容、精神实质,并分别分析上述刑事政策过程中对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衡量与抉择;评述其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犯罪抗制所起到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分别探寻刑事政策演变的内在逻辑:刑事政策并非孤立的事物,其发展是有其政治、经济、社会、伦理及法理逻辑的,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现实基础与观念基础之上,特定时期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变化,国内治安形势与犯罪态势决定了刑事政策的基本形态;同时,国家执政理念的变革,对犯罪规律的把握、犯罪观与刑罚观的转变以及刑事法律的修改等等要素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且促使刑事政策朝着更加科学和理性的方向发展。最后,基于对刑事政策变迁的动因分析,把握刑事政策变迁的趋势,展望当代中国刑事政策的未来走向。笔者首先从政策内容、精神实质与价值取向三个维度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政策变迁的趋势:政策内容在扬弃中实现传承与超越;精神实质随着时代的发展演进,但总体来说是防控犯罪与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价值取向上,由单纯注重秩序维护到权利保障与社会防卫相统一,由过分功利回归人性关怀。继而,笔者在三个不同层面就刑事政策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在宏观层面,探讨了刑事政策在我国犯罪治理体系的应然定位。应通过法治化与制度化的方式继续推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当代刑事法治的语境之下,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应被置于刑法体系之内,实现刑事政策、罪刑法定与刑法体系的深度融合与对话。在中观层面,分析了未来刑事政策之于刑法的影响方式。应致力于发挥其批判特质,探究刑法的应然。在微观层面,探索了刑事政策的模式构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视野之下,刑事政策的权力配置模式应依托刑事司法模式;刑事政策的行动展开模式应提倡日常式治理模式;刑事政策主体模式应深化为公众参与模式。
徐海波[6](2018)在《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问题属于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课题。近些年来,我国的犯罪化立法呈现出频繁扩张的局面。尽管我国大部分新增罪名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也有少部分罪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背离刑事不法内涵之虞。刑事不法内涵以实质的犯罪概念为根基,与犯罪化立法之间关联紧密,故犯罪化立法应当充分契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合理诠释刑事不法内涵,能对我国犯罪化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引与合理的限定作用,基于其本身承载着重要的学理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对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的关系进行阐述,对刑事不法内涵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进行重新诠释,对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具体作用展开分析,运用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进行检视,并对犯罪化立法的扩张予以合理限定,以期为推动我国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提供有益参鉴。除导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阐述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关系。刑事不法内涵之廓清对行为是否应当被犯罪化能起到有效的指引导向作用,故而对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含义首先进行逻辑前提的界定,且对刑事不法内涵相关概念进行简要辨析,然后论述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最后阐明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的影响。本文中所言的刑事不法内涵指实质的刑事不法内涵,着眼于对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进行探索分析。刑事不法内涵主要包含“犯罪的内涵与本质”“实质的违法性”以及影响犯罪化立法的深层理论重要因子。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是:刑事不法内涵应当契合犯罪化立法的基本理念,而犯罪化立法也应当契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犯罪化立法的基本理念主要从刑法创制的目的与功能、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罚必要性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证。基于刑事不法内涵要求,某一行为与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要素相符合,方可对其进行犯罪化立法。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的影响表现为: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立法之边界,保障公众的人权与自由,促进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第二章主要针对刑事不法内涵在我国犯罪化立法中的既有理论进行梳理、反思并予以重新诠释。传统的刑法学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主要是社会危害性,因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不法内涵的主要内容,但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抽象、模糊的弊端,难以对犯罪化立法进行全面指导与合理限缩。当前学界从法益与规范的对立出发,映射于实质的违法性上,存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然而,单纯以法益侵害说或以规范违反说对刑事不法内涵进行诠释均失之片面,难以对犯罪化立法进行科学全面的指导。由于单一的理论解释路径均存在不足,故而应当对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进行融合并予以延展。法益的有无与大小程度直接决定着行为是否应当被犯罪化,因而法益应当作为刑事不法内涵的核心内容。刑事政策影响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与刑事立法之间存在交互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刑事不法内涵的理论诠释范畴。规范理论主要体现为法规范、文化规范以及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是规范理论中的主要形式。规范理论体现到行为之上即为“行为反规范性”,行为反规范性主要体现为行为背德性,而行为背德性能够提升法益的保护程度,因而也应当将行为背德性纳入刑事不法内涵的理论诠释范畴。质言之,应当以法益为中心,融合刑事政策与行为背德性对刑事不法内涵进行重新诠释。第三章则着重对刑事不法内涵诸要素在犯罪化立法中的具体作用展开分析。对于法益,历史上主要存在权利侵害说、财侵害说、状态说、利益说这几种颇具影响力的学说,利益说相对合理。行为若侵犯了值得刑法保护的重要生活利益,则应对该行为予以犯罪化。法益能够成为前实定法概念,但其不能过度精神化,法益以其自由主义的理论根基对犯罪化立法进行科学保障,因此法益在犯罪化立法中具有十分核心的指引作用。刑事政策对于犯罪化立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如国家所推行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往往会影响行为在刑事立法上的入罪与否。因此,刑事政策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圈的大小,而犯罪圈的界定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刑事政策的基本趋向。对于行为背德性,应充分考虑其在刑法中的应有地位,行为背德性属于某些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类型的犯罪化立法中应予考量的重要因素。某些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又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应当予以犯罪化。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基底的行为背德性与犯罪化立法密切相关,其能通过自身的存在提升法益的保护程度,进而推动对行为的犯罪化立法。第四章探讨的重心是在回顾我国犯罪化立法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基于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既有的犯罪化立法进行检视。通过对我国已经颁布的十个刑法修正案进行梳理可以得知,许多新增罪名的确存在必要性,大部分犯罪化立法有其正当性。但基于刑事不法内涵检视我国近些年来的犯罪化立法,也可发现偏离立法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倾向,主要体现为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前置化以及象征性立法和情绪性、应激性立法的扩张。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前置化又包含预备行为实行化与抽象危险犯的扩张,相关罪名的增设存在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象征性立法往往基于对社会问题的情绪以及价值偏好,过度重视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之控制而带有很大的非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远离了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范畴。而情绪性立法与应激性立法的扩张由于受到民意与社会舆论的影响,在忽视刑事不法内涵内核及其影响因素的情形下进行犯罪化立法,呈现出非理性。可以说,我国的部分犯罪化立法忽略对法益的实质考量与刑事政策应然趋向以及对行为背德性的遵循,在犯罪化立法时往往更多考虑对国民的安抚,过分注重社会秩序控制,没有坚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刑事法治精神的背离。第五章重点论述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犯罪化立法扩张的具体限定。首先,应通过限定法益的含义进而对犯罪化立法扩张进行限定,并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化立法扩张发挥针对性的限定作用。法益含义的限定需要明确:法益是一种生活利益或生活权益;法益应当与人相关联;法益概念不必与文化权益相关;法益的判定应坚持可以被直接感触或感受的基本标准,且不得牺牲自由主义的精神内核进行犯罪化立法;确定为刑法法益时也应遵循比例原则与利益衡量原则。刑法只有对较为重大的法益受到侵害或面临急迫的危险时才予以保护。其次,对于刑事政策应当进行合理的限制,从而对犯罪化立法的扩张实现合理限定。刑事政策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下在刑法体系内应当受到限定,应通过抉择机制与评估机制对刑事政策的科学性进行外部限制,通过判断和抉择出刑事政策的应然价值对刑事政策的目的进行必要的限制,并对刑事政策宽严维度的选择进行限制,对刑事政策进行谦抑限制。最后,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也应限定。通过行为背德性在利益的范畴内判断,从而限定犯罪化立法的扩张。尽管行为具有背德性,但倘若未侵害重大法益,也不应犯罪化。行为背德性还可通过对伦理道德标准高低的判断对犯罪化立法的扩张予以限定,对于要求高标准的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不能进行犯罪化立法。对于行为背德性的理解应当结合社会的相当性,要求行为背德性达到一般人无法容忍的程度才能进行犯罪化立法。倘若仅仅具有法益侵害,没有严重逸脱社会相当性,对该行为就不能进行犯罪化立法。
刘志伟,郭玮[7](2018)在《改革开放40年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成就与展望》文中研究说明1978年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开展与深入,刑事法治进程迅猛发展。40年来,刑法典的颁行及修正、刑事司法实践与刑法学研究互动频繁、相互促进,域外刑法理论的涌入为我国刑法学研究增添新的研究路径,拓宽新的研究领域。刑法学研究已完成理论体系建构、基础研究深化、新兴领域探索、研究方法多元的历史使命。学界应继续改进研究方法、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把握刑事司法脉动、加强新型犯罪研究,为刑事法治事业再续新功。
何志伟[8](2017)在《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2016年)的实证考察》文中指出一、导论(一)问题界定:政治因素与刑事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我国尚无可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更勿谈法律体系的问题,刑事审判也是在摸索中前进,中央出台的决定、规定等成为刑事审判的依据与权利义务的杠杆,刑事审判也就成了完成政治任务,肃清动乱、反叛势力,维持社会稳定与国家发展大局的工具。这是特定的历史条件与特殊国情所决定的。换句话说,此时的政治因素直接决定了刑事审判活动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分及刑罚的轻重,刑事
杨森鑫[9](2017)在《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国家安全的主要威胁是恐怖主义。近年来,我国恐怖主义的威胁不断加据,暴力恐怖活动的偶发性、随机性让人防不胜防,对平民无差别的杀戮更容易引发社会的恐慌效应,恐慌心理扩散、弥漫致使公众犹如芒刺在背、躲犹不及。恐怖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是我们已经面临和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何在新时期反恐政策的指导下,探析我国反恐刑事立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反恐相关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以国外反恐立法为借镜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实现反恐治本清源的目的,是本文研究的重要课题和主要内容。文章共分为五章展开相关论述。第一章主要介绍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基本概况。明确恐怖活动的相关概念是进行反恐立法研究的前提和起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犯罪”等概念的厘定是依法反恐的客观要求。虽然各国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等概念存在较大争议,但在基本构成要素方面已经形成共识。“恐怖主义”属于宏观的上位概念,既涵盖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也包括恐怖主义行为。“恐怖活动”是指具体的带有恐怖主义性质的行为,属于下位概念的范畴。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混用和适用上的模糊,本文的研究和论述立足于具体的恐怖行为,选取“恐怖活动”的概念以研究具体的恐怖活动犯罪及与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的立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恐怖活动此起彼伏,从未停息,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恐怖活动呈现出袭击范围扩大化、恐怖活动网络化、组织形式分散化和恐怖活动人员低龄化、女性化等特征。网络恐怖活动、微恐怖活动以及“伊吉拉特”恐怖活动成为我国新型的恐怖活动类型,是新时期我国反恐斗争面临的新威胁。第二章分析了新时期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与立法原则。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在我国的反恐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新形势对反恐政策产生深远影响。新时期恐怖活动的长期性要求标本兼治,新时期恐怖活动的复杂性要求全面全程反恐,新时期恐怖活动的社会性要求“三分打击、七分治理”。我国新时期的反恐政策与反恐斗争的实际需要紧密契合,是反恐立法发展完善的宏观指导原则,在新时期反恐政策指导下,根据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新发展,我国反恐立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作为反恐立法的宏观战略指导,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政策主要包括刑事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这些政策在指导反恐立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当前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立法原则主要表现为反恐刑事立法的前置与扩张、行政反恐与刑事反恐相协调、反对民族分裂与宗教极端,以及反恐优先兼顾保障人权。上述立法原则既是对我国既有反恐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总结和提炼,也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指引着我国反恐立法的进一步完善。第三章讨论了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刑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反洗钱法》以及反恐的地方性规定,这些反恐相关立法为防控恐怖活动提供立法依据,但是当前的反恐立法仍存在一定问题。在宏观方面,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存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长期政策与近期政策的法制化问题、打击恐怖活动犯罪常态法和紧急法的协调性问题、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模式与立法体系结构问题,以及强力反恐与柔性反恐的关系问题。在微观层面,存在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界定不明、对恐怖活动行为类型规制不全面、现有的罪名条款存在疏漏以及司法实务中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障碍等问题。《反恐怖主义法》在实际适用中也凸显出困境,如存在应急性特征无法回应恐怖活动的新变化,政府主导的反恐力量格局无法实现全面防控,重事件控制与应对、轻事前社会治理,反恐对策体系缺乏全局性与立体性等一般问题。同时,还存在社会情报体系的法制化欠缺、对网络恐怖活动规制不足、反恐措施适用的边界不明和对恐怖活动人员安置教育规定存在质疑等具体问题。《网络安全法》缺乏对重点领域技术研发能力的保障措施,忽视对境外网络入侵行为和境内主动获取行为的法律管控,忽视技术手段在网络安全防控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存在网络运营者法律责任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之间界限不清等问题。而且,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反恐地方性规定等其他相关立法与反恐刑法的衔接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第四章论述了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相关立法及借鉴价值。该章系统介绍了国外反恐立法的基本状况,在分析我国与国外反恐立法共性与差异的基础上,归纳出国外反恐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之处。联合国、欧盟、上海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俄罗斯、英、美等西方主要国家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对我国反恐立法体系的建构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我国与国外均通过多部门立法防控恐怖活动,重视双边与多边的反恐协作,且反恐立法具有明显的应急性特征。但是,在反恐的立法背景、立法立场以及立法措施的侧重点方面,我国与国外仍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有益立法成果,建立系统化的反恐立法体系、强化与国际社会的反恐联合协作、形成全方位的反恐怖对策机制,以应对恐怖活动给当今社会带来的严峻挑战。第五章对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提出立法完善建议。该章立足于我国反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有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反恐立法的具体建议。在反恐刑法的立法完善方面,首先要明确“恐怖活动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将“恐怖活动犯罪”界定为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恐怖活动行为,重视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恐怖主义性质和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其次要完善现有的恐怖活动犯罪条款,最后要增设走私、贩卖、运输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及实施恐怖行为罪等新罪名。在《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完善方面,通过坚持标本兼治、增强反恐效果,重视事前防控、进行前瞻式立法,构建政府与公众二元协调的反恐力量格局以及设立针对网络恐怖活动的专门条款等,完善反恐怖主义法的立法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反恐怖主义法》中“安全防范”章和“情报信息”章的相关规定。在《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完善方面,要加强对关系国计民生核心技术的研发能力、加强对境外网络入侵行为和境内主动获取行为的管控,通过立法对相关术语予以明确界定,并协调好网络运营者法律责任与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关系。此外,还要完善反洗钱法及相关地方反恐立法规定,实现相关立法与反恐刑法的有效衔接,建构系统的反恐立法体系,真正实现反恐立法的全方位治理。
李本灿[10](2015)在《企业犯罪预防中的合规计划研究》文中提出从总体趋势上看,经济刑法规范在不断扩张,以应对多样化的经济犯罪形态。但从经济犯罪的现状看,犯罪态势并未随着犯罪圈的逐步严密而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有必要反思传统单一的刑罚控制手段在经济犯罪控制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担当。刑罚是一种事后控制手段,与之相配套的发现违法犯罪的监管措施多是一种例行性的行政行为,而企业内部的经济犯罪多发生在常态化的经营管理之中,因而难免出现规制效能的低下。鉴于传统单一控制手段在企业犯罪预防上的低效能,因此需要其他手段的功能补给。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念,合规管理在企业风险控制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合规管理的实施同时也表明了企业的守法姿态,降低了其罪责程度。合规管理在犯罪控制上的积极作用及其与刑事责任的天然联系使得合规计划制度得以出现。所谓合规计划,简单讲就是,企业自觉实施的合规管理得到刑事法规范的激励,即通过刑事责任的加重或者减轻、缓起诉或者免于起诉来推动企业合规管理的自觉实施。合规计划源于自制理念,但又在刑事责任意义上与企业自我管理相区别。从刑事责任形式的角度考量,替代责任为企业自觉合规提供了动力,集合责任、组织责任与文化责任推动了合规计划的蓬勃发展。《萨班斯法案》的出台使得合规管理具有了域外效力,从而进一步极大推动了合规计划的发展。可以说,合规计划已经形成了世界潮流。对于我国的企业犯罪控制来说,同样呈现逐步严厉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立法上新罪名的增加、犯罪形态的改变以及法定刑的提高。此外,特例的立法技术,例如口袋罪名的存在、概括性立法技术的使用等都在客观上起到了犯罪堵截的功能。司法上,各种专项治理活动从未间断。归结起来可以说,我国的企业犯罪控制呈现高压的政策导向。问题是,企业犯罪态势并未因此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是否可以借鉴企业合规理念,构建两元的企业犯罪控制体系,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认为,合规管理具有借鉴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现实基础。首先,出于对传统控制模式的反思,有必要引入企业合规这一新的理念。更重要的是,《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域外效力使得我国企业具有合规义务。其次,合规管理具有犯罪控制的有效性。这一点尽管有相反的实证研究予以否认,但是从逻辑以及实际效果上看,肯定的实证研究结论更具有说服力。最后,合规管理具有现实基础。国内金融业普遍实施的合规管理为合规管理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了现实基础。遗憾的是,尽管国内已经局部展开合规管理,但是合规理念并未深入企业,因此,如何推动合规管理的深入展开是刑法应该有的担当,因为合规管理是为了防范风险、控制犯罪,既然如此刑法就不能袖手旁观。具体讲,可以赋予合规管理一定的刑罚意义,激励企业自觉实施合规管理,这同时也是对替代责任的部分矫正,因为合规管理是企业良好品行的表征,其责任也因此降低了。从刑事政策上看,合规计划贯彻了其制度原初地轻轻重重的基本刑事政策。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具有相似的政策内含,即区别对待。因此,合规计划的刑事政策意义也应该被加以借鉴。尽管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经济犯罪刑罚设置偏重,但是同时呈现出部分规范缺失,刑罚偏轻的特点。企业犯罪的司法现状更是出现了防卫重心的偏离,即由于打击不力导致犯罪黑数畸大,刑事案件行政化处理现象严重,刑罚普遍偏低。司法处置的偏轻客观上消解了立法的严厉性。然而,由于企业犯罪现状的严峻性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对于企业犯罪的惩治应当趋向偏重的政策选择,这也是合规计划所包含的刑事政策意义。这一点从《萨班斯法案》显着加重财务等犯罪的刑罚也可以看出。基于此,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的企业犯罪罪名体系,加强部分犯罪的刑罚配置,另一方面应当严厉司法,使得立法的严厉性得到真正的体现。文章提倡加大企业犯罪的惩罚力度,这一点与经济犯罪惩治轻缓化的时代趋势并不冲突。首先,总体的轻缓化趋势并不排斥特定时期对于特定种类犯罪惩治的强化。其次,从立法上严厉刑罚客观上增加了合规计划的激励空间,更加彰显了合规计划的刑罚意义,激励企业认真合规。更进一步地延伸,可以构建由合规管理、强制的自制以及刑罚组成的多元双层的企业犯罪预防体系。与合规管理不同,强制的自制结合了自我管理和强制法规制两方面的优点,一方面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管理规则,另一方面国家具有规则的审批权限,规则一旦获得认可就具有特定拘束力。与布雷斯维特的由合规管理、强制的自制和刑罚组成的“三元三层”的体系不同,笔者认为合规管理和强制的自制应当是并列关系而非立体层级关系。尽管并列,但两者分工不同。强制的自制中的任意性规则需要国家审批,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其不可能普遍实施,而只能在某些涉及国民安全、健康的关键领域展开,其他非关键领域可以实施合规管理。在笔者的多元双层的规制体系中,刑罚具有最后手段性以及严厉性。只有足够严厉的刑罚才能够促进自我管理的实施。这也呼应了文章提出的严厉企业犯罪的刑罚配置的主张。在该体系中,严厉的刑罚促进了自我管理的实现,同时,刑罚的最后手段性客观上消解了其严厉性。合规计划的借鉴也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例如,国有企业的行政化管理与合规管理所要求的自治环境是否冲突;我国特殊的人文环境是否适合合规的推行等。同时,合规计划本身也面临着诸多的质疑,例如由此带来的对公平正义的冲击问题,合规管理造成的刑事诉讼手段私人化的问题以及私权平衡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严打”方针的刑法学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严打”方针的刑法学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刑法学研究:现状梳理、问题分析与发展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状梳理: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回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行以前(1949年-1978年)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面修订以前(1979年-1997年) |
(三) 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以后(1997年至今) |
二、问题分析: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审思 |
(一)基础性研究相对薄弱 |
(二)本土化意识有待强化 |
(三)整体性思考明显不足 |
(四)谦抑性坚守受到冲击 |
(五)研究方法需要全面理顺 |
三、发展前瞻: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未来走向 |
(一)夯实基础,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刑法基本理论的研究 |
(二)立足国情,努力探索回应社会现实的刑法理论和中国方案 |
(三)开阔视域,借助体系性思维从整体意义上展开刑法学的研究 |
(四)坚守底线,全面、理性地认识刑法谦抑性的作用 |
(五)科学整合,积极推进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建构 |
(2)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谦抑之法理解读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之语义辨析 |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 |
二、刑法谦抑的外延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追求 |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
(一)一般价值 |
(二)法律价值 |
二、核心法律价值:正义、自由和效益 |
(一)价值追求之一:正义 |
(二)价值追求之二:自由 |
(三)价值追求之三:效益 |
第三节 刑法谦抑的功能 |
一、导向功能 |
(一)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紧缩 |
(二)刑罚方式走向文明与缓和 |
二、制约功能 |
(一)禁止类推解释 |
(二)反对模糊立法 |
三、评价功能 |
第二章 刑法谦抑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奠定刑法谦抑的萌芽 |
一、霍布斯: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一)人性论与契约精神 |
(二)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 |
(三)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二、孟德斯鸠:刑法是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
(一)刑法保障公民自由 |
(二)刑法不规制思想 |
三、贝卡利亚:刑罚应当具备必要的限度 |
(一)刑罚的正当性溯源 |
(二)刑罚人道主义 |
(三)呼吁废除死刑 |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促进刑法谦抑的成型 |
一、边沁:功利主义与刑罚的量度 |
(一)刑罚论的哲学基础 |
(二)刑罚的量度及原则 |
二、韦伯:刑法的紧缩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结果 |
(一)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性 |
(二)刑法紧缩源于法律秩序的有限性 |
三、平野龙一:紧缩刑法机能的再思考 |
(一)应注重个体需求 |
(二)无涉思想和道德 |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学推动刑法谦抑的发展 |
一、自由主义兴起与“非犯罪化” |
(一)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二)“非犯罪化”紧缩“犯罪圈” |
二、刑罚权正当性思辨与“非刑罚化” |
(一)刑罚权正当性思辩 |
(二)“非刑罚化”紧缩刑罚体系 |
第四节 刑法谦抑的演变规律和根本原因 |
一、规律之一: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宗旨 |
(一)限制刑法扩张 |
(二)改革刑罚体系 |
(三)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
二、规律之二:以实现社会法治为目标 |
(一)刑法谦抑与形式法治 |
(二)刑法谦抑与实质法治 |
三、规律之三: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根本途径 |
四、主要原因:国际人权运动对刑法谦抑的重新诠释 |
(一)摆脱了哲学的束缚 |
(二)提供良好的宪治环境 |
(三)营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慎刑”观——传统基础 |
一、“慎刑”观的法理解读 |
(一)刑主礼辅 |
(二)德主刑辅 |
二、“慎刑”观为刑法谦抑提供本土立足条件 |
(一)思想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三)“慎刑”观与刑法谦抑的本质区别 |
第二节 依法治国——政治基础 |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法理解读 |
(一)预示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
(二)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契合 |
(三)主张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
二、依法治国理念为刑法谦抑搭建政治平台 |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解读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搭建政策平台 |
(一)正当性根据 |
(二)搭建实践平台 |
第四章 刑法谦抑视角下中国刑法理念的审视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一、人权保障的法理解读 |
二、审视中国刑法人权保障理念 |
(一)保障犯罪人人权观念的确立 |
(二)中国刑事立法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形式理性理念 |
一、形式理性的法理解读 |
(一)形式理性提升法律思维 |
(二)形式理性演进历程 |
二、审视中国刑法形式理性理念 |
(一)犯罪概念的形式理性辨析 |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形式理性判断 |
第三节 轻刑化理念 |
一、轻刑化的法理解读 |
(一)轻刑化概念辨析 |
(二)轻刑化理念的合理根据 |
二、审视中国刑法轻刑化理念 |
(一)刑罚幅度和类型配置有待改善 |
(二)死刑观念有待改善 |
(三)紧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力度 |
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挑战和路径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判断依据 |
一、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
二、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实现的障碍 |
一、刑法思维工具化 |
二、犯罪划定扩张化 |
三、刑罚配置严苛化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中国路径 |
一、“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本土审视 |
(一)审视中国的“非犯罪化” |
(二)审视中国的“非刑罚化” |
二、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
三、市民刑法对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意义 |
(一)奠定宪治基础 |
(二)奠定思想基础 |
(三)奠定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新中国刑事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问题缘起 |
1.1.2 研究价值 |
1.2 研究评述 |
1.2.1 研究现状概览 |
1.2.2 相关研究评价 |
1.3 研究进路 |
1.4 研究方法 |
2 刑事政策理论概述 |
2.1 刑事政策的内涵 |
2.1.1 刑事政策的概念 |
2.1.2 刑事政策的要素 |
2.2 刑事政策的功能 |
2.2.1 导向功能 |
2.2.2 调节功能 |
2.3 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 |
2.3.1 中国刑事政策的历史回溯 |
2.3.2 西方刑事政策的流变与趋向 |
3 刑事政策价值目标 |
3.1 刑事政策价值目标概说 |
3.1.1 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界定 |
3.1.2 刑事政策价值目标构成 |
3.2 刑事政策的自由秩序观 |
3.2.1 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之一——自由 |
3.2.2 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之二——秩序 |
3.3 自由与秩序的博弈及刑事政策抉择 |
3.3.1 自由秩序价值的互动共存 |
3.3.2 自由与秩序的刑事政策选择 |
4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演进 |
4.1 历史发展 |
4.1.1 初步形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斗争策略 |
4.1.2 充实发展:镇压反革命,恢复国民经济 |
4.1.3 丰富明确:惩治各类犯罪,保障改革开放 |
4.2 精神内涵 |
4.2.1 内涵阐述 |
4.2.2 精神实质 |
4.2.3 价值考量 |
4.3 动因分析 |
4.3.1 由镇压到惩办——对现实的回应 |
4.3.2 由“敌人”到“犯罪人”的转变——理性犯罪观的回归 |
4.3.3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规律使然 |
4.4 本章小结 |
5 “严打”刑事政策的回顾与反思 |
5.1 历史发展 |
5.1.1 大规模“严打”战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
5.1.2 “严打”专项斗争,维护社会稳定 |
5.1.3 “严打”专项整治,促进经济发展 |
5.2 精神内涵 |
5.2.1 内涵解读 |
5.2.2 精神实质 |
5.2.3 价值考量 |
5.3 动因分析 |
5.3.1 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严打”政策的现实基础 |
5.3.2 自由意志的犯罪观与威慑的刑罚观:“严打”政策的法理基础 |
5.3.3 顺应民意:“严打”政策的决策基础 |
5.4 本章小结 |
6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性审读 |
6.1 历史发展 |
6.1.1 “宽严相济”表述的形成:“严打”中强调宽严结合 |
6.1.2 酝酿发展:各类政策文本中频繁出现 |
6.1.3 正式确立:走向法治化路径 |
6.2 精神内涵 |
6.2.1 内涵解读 |
6.2.2 精神实质 |
6.2.3 政策定位 |
6.2.4 价值考量 |
6.3 动因分析 |
6.3.1 观念基础 |
6.3.2 现实基础 |
6.4 本章小结 |
7 刑事政策当代发展的展望 |
7.1 刑事政策变迁的趋势总结 |
7.1.1 延续与继承:政策内容的发展 |
7.1.2 传承与超越:政策精神的演进 |
7.1.3 功利到人性:价值目标的嬗递 |
7.2 当代刑事政策之应然定位 |
7.2.1 刑事法治视野下的刑事政策 |
7.2.2 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刑法体系的深度融合 |
7.2.3 当下我国刑事政策的定位——价值整合机能的发挥 |
7.3 刑事政策与刑法完善 |
7.3.1 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影响之中国现实 |
7.3.2 发挥批判理性,探究刑法的应然 |
7.3.3 治理现代化视野下刑事政策模式重构 |
7.4 刑事政策的社会公众参与 |
7.4.1 民间社会在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的角色演变 |
7.4.2 民间社会参与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逻辑 |
7.4.3 制度建设与创新:优化刑事政策运行的社会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的关系 |
第一节 刑事不法内涵的基本含义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刑事不法内涵基本含义之界定 |
二、刑事不法内涵相关概念之辨析 |
第二节 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一、刑事不法内涵应当契合犯罪化立法的基本理念 |
二、犯罪化立法应当契合刑事不法内涵的内在要求 |
第三节 刑事不法内涵对犯罪化立法的影响 |
一、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立法之边界 |
二、保障公众的人权与自由 |
三、促进犯罪化立法的科学化与法治化 |
第二章 刑事不法内涵的理论反思与重新诠释 |
第一节 刑事不法内涵既有理论之梳理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 |
二、法益理论 |
三、规范理论 |
第二节 刑事不法内涵既有理论之反思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评析与反思 |
二、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论争与反思 |
三、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融合与延展 |
第三节 刑事不法内涵之重新诠释 |
一、法益:作为刑事不法内涵之核心 |
二、刑事政策:提升法益保护必要性 |
三、行为背德性:强化法益保护程度 |
四、小结 |
第三章 刑事不法内涵诸要素在犯罪化立法中的具体作用 |
第一节 法益的理论考察及其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 |
一、法益的理论考察 |
二、法益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评判 |
第二节 刑事政策的含义及其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 |
一、刑事政策的含义与我国刑事政策的演进 |
二、刑事政策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分析 |
第三节 行为背德性的地位及其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 |
一、行为背德性在刑法中的地位 |
二、行为背德性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阐释 |
第四章 基于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犯罪化立法的检视 |
第一节 犯罪化立法的历史回顾:从创立刑法到严密法网 |
一、犯罪化立法的初阶:刑法之创立 |
二、犯罪化立法的进阶:法网之严密 |
第二节 刑事不法内涵视域下我国犯罪化立法扩张的正当性 |
一、刑事不法内涵视域下犯罪化立法扩张的正当性体现 |
二、刑事不法内涵与犯罪化立法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三节 犯罪化立法的扩张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一、刑法介入的早期化、前置化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二、象征性立法的扩张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三、情绪性、应激性立法的扩张对刑事不法内涵要求的背离 |
四、小结 |
第五章 刑事不法内涵对我国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第一节 法益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一、通过限定法益的含义而限定犯罪化立法扩张 |
二、法益对相关类型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路径 |
第二节 刑事政策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一、刑事政策对犯罪化立法扩张予以限定的基本构想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第三节 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限定 |
一、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的合理限定探讨 |
二、行为背德性对犯罪化立法扩张限定的个罪分析 |
结语 刑事不法内涵:犯罪化立法科学化、法治化之必由之路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改革开放40年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成就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法学总论的研究成就概览 |
(一) 刑法观 |
(二) 刑法基本原则 |
(三) 刑事政策 |
(四) 刑法解释 |
(五) 犯罪构成 |
(六) 社会危害性 |
1.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2. 社会危害性与法益侵害性的取舍 |
(七) 未成年人犯罪 |
(八) 刑罚目的 |
(九) 刑罚裁量 |
(十) 死刑问题 |
二刑法学各论的研究成就概览 |
(一) 网络犯罪 |
(二) 恐怖主义犯罪 |
(三) 金融犯罪 |
(四) 黑社会性质犯罪 |
(五) 贪污犯罪 |
(六) 贿赂犯罪 |
三刑法学研究的特点与展望 |
(一) 40年以来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特点 |
1. 刑法理念研究与时俱进 |
2. 刑法立法与刑法学研究相互促进 |
3. 刑事司法将刑法学研究引向深入 |
4. 注重借鉴域外理论 |
(二) 我国刑法学研究展望 |
1. 进一步改进研究方法 |
2. 深化刑法基础理论研究 |
3. 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 |
4. 加强新型犯罪研究 |
(9)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概况 |
第一节 恐怖活动相关概念 |
一、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 |
二、恐怖活动与恐怖活动犯罪 |
三、本文的界定与出发点 |
第二节 新时期我国恐怖活动的发展阶段及特征 |
一、我国恐怖活动发展的阶段 |
二、当前我国恐怖活动的特征 |
第三节 我国的新型恐怖活动 |
一、网络恐怖活动 |
二、微恐怖活动 |
三、“伊吉拉特”恐怖活动 |
第二章 新时期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与立法原则 |
第一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概述 |
一、新时期恐怖活动对反恐政策的影响 |
二、反恐政策对反恐立法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政策的内容 |
一、防控恐怖活动的刑事政策 |
二、防控恐怖活动的民族政策 |
三、防控恐怖活动的宗教政策 |
第三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的立法原则 |
一、反恐刑事立法的前置与扩张 |
二、行政反恐与刑事反恐相协调 |
三、反对民族分裂与极端主义 |
四、反恐优先兼顾保障人权 |
第三章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概述 |
一、反恐刑法相关规定 |
二、《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 |
三、其他立法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一般问题 |
二、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具体问题 |
第三节 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反恐怖主义法》存在的问题 |
二、《网络安全法》立法问题 |
三、《反洗钱法》立法问题 |
四、反恐地方性规定的问题 |
第四章 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立法及借鉴 |
第一节 国际组织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 |
一、联合国相关立法 |
二、欧盟相关立法 |
三、上海合作组织相关立法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国家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 |
一、军事法模式的反恐立法 |
二、刑事法模式的反恐立法 |
三、混合模式的反恐立法 |
第三节 国内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比较及借鉴 |
一、我国与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共性 |
二、我国与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区别 |
三、国外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我国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协调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关系 |
一、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衔接问题 |
二、实现反恐刑法与其他反恐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反恐刑法立法的完善 |
一、界定“恐怖活动犯罪” |
二、完善现有恐怖活动犯罪条款 |
三、增设恐怖活动犯罪罪名 |
第三节 防控恐怖活动犯罪其他立法的完善 |
一、完善《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 |
二、完善《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 |
三、完善《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
四、完善相关地方立法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企业犯罪预防中的合规计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合规计划的研究概况 |
二、具体综述 |
三、综述结论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及进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进路 |
第一章 合规计划: 一个源于企业犯罪的新理念 |
第一节 合规计划的概念 |
一、该词的起源 |
二、合规计划概念的界定 |
三、合规计划与相关概念关系的厘清 |
第二节 合规计划的产生及发展与企业犯罪 |
一、企业犯罪推动了合规计划的出现 |
二、系列公司丑闻促进了合规计划的蓬勃发展 |
第三节 合规计划在企业犯罪预防中的效用 |
一、关于合规计划是否可以有效预防犯罪的争论 |
二、关于合规计划效用的实证研究 |
三、关于合规计划效用的逻辑思辨 |
四、合规计划在企业犯罪预防中作用的肯定性分析 |
第四节 合规计划预防企业犯罪的作用路径 |
一、刑罚的抑制和激励作用 |
二、合规组织及合规关联措施的客观作用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现行制度困境:不断完善的刑事法规范体系与日益严峻的企业犯罪态势的背反 |
第一节 企业犯罪概述 |
一、企业犯罪与单位(法人)犯罪、经济犯罪及公司犯罪关系的厘清 |
二、关于企业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 |
三、我国企业犯罪立法的历史梳理 |
第二节 立法层面的刑罚结构及法网疏密 |
一、企业(单位)犯罪法网疏密问题 |
二、企业犯罪的刑罚结构问题 |
三、对我国刑事法网与刑罚结构的总体评述 |
第三节 传统打击模式下我国企业犯罪的现状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问题解决的思路之一:引入合规计划理念 |
第一节 引入合规补充模式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引入合规计划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三节 引入合规计划的现实基础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问题解决的具体举措:合规计划制度借鉴的展开 |
第一节 由STICK模式向STICK-CARROT模式的转变 |
一、通过量刑激励推动企业内控 |
二、培育企业伦理和合规文化 |
三、司法及立法上的改进 |
第二节 企业犯罪惩治负外部效应的克服与我国企业犯罪刑事政策的重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安然事件后美国企业犯罪刑事政策的变化 |
三、我国企业犯罪刑事政策的重构——个人与企业本体两元化刑事政策的建构 |
四、个人和企业本体两元化刑事政策可能面临的质疑与回应 |
第三节 合规计划的引介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一、合规计划中的私权保护问题 |
二、替罪羊现象 |
三、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冲击问题 |
第四节 合规计划与中国法律及社会环境 |
第五节 国有企业的行政化管理是否阻碍合规计划的推广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进一步延伸:自我管理、强制的自制及刑罚多元立体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问题的缘起——法律在企业犯罪预防中效用的争论 |
第二节 企业犯罪预防多元替代模式的提出及践行 |
第三节 多元替代模式中的刑罚量的问题 |
一、自我管理及合作管理需要严厉的刑罚加以保证 |
二、严刑峻法是否违背刑罚的谦抑性 |
第四节 替代模式概念对我国企业犯罪预防发展方向的指引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已发表和待发表的文章 |
后记 |
四、“严打”方针的刑法学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刑法学研究:现状梳理、问题分析与发展前瞻[J]. 张旭. 当代法学, 2020(06)
- [2]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3]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D]. 李磊明. 吉林大学, 2020(08)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5]新中国刑事政策变迁研究[D]. 徐博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8(09)
- [6]刑事不法内涵在犯罪化立法中的作用研究[D]. 徐海波. 海南大学, 2018(06)
- [7]改革开放40年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成就与展望[J]. 刘志伟,郭玮.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 [8]政治因素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2016年)的实证考察[J]. 何志伟. 刑事法评论, 2017(01)
- [9]新时期防控恐怖活动犯罪立法研究[D]. 杨森鑫. 武汉大学, 2017(06)
- [10]企业犯罪预防中的合规计划研究[D]. 李本灿. 南京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