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学习中央关于修宪工作的精神 把宪法修改好完善好——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摘要)(论文文献综述)
张维炜,于浩,王萍,张宝山,李小健,王晓琳,孙梦爽,舒颖[1](2021)在《新征程赶考路上的人大答卷——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回眸》文中研究说明伟大时代因伟大思想而熠熠生辉,伟大征程因伟大理论而光辉荣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习近平总书记就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磊[2](2020)在《法律案审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宪法》《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在立法实践中,《宪法》和少数基本法的立法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其余国家层面立法工作大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承担大部分立法任务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其立法程序包括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案、表决法律案、公布法律四个环节,法律案审议是立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法律案审议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各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对话、讨论、辩论的方式,对由提案主体提出并决定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和讨论的活动。审议法律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运用审议权对提案权人提出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讨论和辩论的专门活动。根据《立法法》第29条规定,有立法权的主体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象主要指法律案,审议程序主要是指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而审议的方式则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等多种形式。追随立法史可以发现,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确定了中国特色的三审程序,形成了专门审议和统一审议相结合的制度。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根据实践经验,对立法过程中的诸多方面进行了完善,调整事项单一的法律案可减少审议次数,完善了法律案审议民主制度,增加立法前评估制度。在法律案审议过程中,要考虑、兼顾、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正当合法权益,通过理性、正当的博弈和协调,使得各个群体的利益能够在法律案审议中实现平衡。法律案审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审议主体包括了实质主体与其他参与对象。常态下法律案要经过三审流程,一审听取提案人说明,二审听取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汇报,三审听取法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在三次审议无法达成一致情况下审议次数还可多于三次。特殊情况下,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且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通过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总结出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案审议程序和行之有效的审议方法,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立法法》出台固化法律案审议经验做法,使得法律案审议具有了法律依据,做到依法审议。在法律案的审议中也贯彻了人大主导的思想,允许更多主体参与到审议程序当中发表意见,不断强化民主审议。实践中,通常运用多种审议方式和增加列席范围等方式,不断强化科学审议要素。但是我国法律案审议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案审议能力不足、审议程序不完善、审议方式不健全等。为解决法律案审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是需要分析同我国审议制度类似的日本法律案审议制度中审议的程序、主体、会期,对其中的优缺点加以辨析后,从重视委员会环节、善用各类辅助制度、理顺各主体间关系三个方面加以借鉴。二是要落实法律案审议原则,加强党的领导,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时,为了确立审议的“代表性”和表决的“权威性”、“正当性”,应当遵守达到法定人数原则、一时议一事、一事不再议原则、审议公开原则、审议审慎原则等。三是在审议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案审议能力,将人大主导立法的关键放在法律案审议上;加入审议辩论机制,强化审议的形式理性;提高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质量,增强常委会委员法律水平,并从繁杂的事务工作中解脱,专心做好审议工作。四是完善审议程序,在严格遵守法律案审议程序基础上,优化统一审议工作机制,建立各委员会间制约机制,合理设定会议期限,丰富法律案审议形式。
王艳卓[3](2020)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就职宣誓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政治仪式,体现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纵观人类社会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就职宣誓是伴随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所发展起来的政治现象,是就职宣誓主体对就职宣誓对象的承诺和担当,它体现了道德信仰、法律信仰和政治信仰的深度融合。近年来,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不断发展,中国国内很多地区和部门都在陆续举行公务员就职宣誓活动,各地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逐渐涌现出的就职宣誓实践活动已逐渐被人民群众认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193个联合国会员国中,有177个国家的宪法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须宣誓效忠宪法。”由此可见,就职宣誓制度已然形成了国际惯例和政治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当时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极其艰难的革命条件,尤其是在极端恶劣的白色恐怖下,很多党员迫于环境压力入党宣誓都是秘密进行的,更不可能公开的进行就职宣誓,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最初的就职宣誓是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前身和基础。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发展需要以及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二十七条,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内容,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就职宣誓并将就职宣誓上升到宪法层面,这不仅体现了宪法的权威,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激励和教育国家公职人员忠于宪法,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宪法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正如党中央所判断,中国能否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决于“关键少数”,而“关键少数”就是指广大党员干部,加之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面貌是中共党员,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职宣誓其实质就是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严峻挑战,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党章》为基本遵循,不断制定和修订了近百部党内法律法规,极大的完善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通过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更好的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法治治理体系,真正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其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第一大党,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遍布国家党政机关、高校、企业等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因此,就职宣誓主体也涵盖从中央到基层各类群体、组织和机构。另外,在就职宣誓主体上相比较于西方就职宣誓而言具有广泛性,由于就职宣誓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可以说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因此,当前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还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客体及对象不明确、就职宣誓程序及仪式不规范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这样就需要构建完善的就职宣誓体系及其配套机制加以保障,进而使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以及具有可操作的推进路径,这将对于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论文主要依托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等相关知识,通过文献研读、历史比较、多学科交叉、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起源发展、基础理论、发展历程、必要性、现状分析及推进路径等内容做综合分析阐释。论文主要依据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就职宣誓在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监督机制、追责机制和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探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进而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长效机制。大体上论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研究现状、撰写论文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创新之处等,第一部分内容为全篇论文的展开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二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宣誓的内涵及其起源出发,分别对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内涵进行界定,从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理论、干部队伍建设理论、政治参与思想理论、法治建设思想理论以及通过对西方主权在民、宪政思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借鉴,深刻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必要性论述。这一部分主要是阐述中国实行就职宣誓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通过就职宣誓这一政治活动能够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健康向上的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同时就职宣誓能够全面提升党的各方面建设,即党的政治、纪律、作风、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进而将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第四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梳理,就职宣誓呈现出从入党宣誓到宪法宣誓的发展脉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入党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就职宣誓处于曲折发展阶段,随着国家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就职宣誓实践活动不断向前发展,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宪法宣誓变成了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论文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特殊性。第五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现状分析。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就职宣誓、地方基层组织、高等学校以及各行各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现状,发现目前党员干部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制度过于宏观、就职宣誓程序不规范、就职宣誓违誓机制缺失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具体分析其原因。第六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这一部分通过参考和借鉴国外就职宣誓制度对中国就职宣誓主体、就职宣誓对象、就职宣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具体的就职宣誓推进路径。通过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宣传氛围、构建线上线下党员干部学习机制以及具体落实《党员干部培训工作条例》来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通过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和监察监督、基层组织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来完善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来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责任机制;依托“五大体系”和“四大机制”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配套机制。
董文静[4](2019)在《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组织和制度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它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包含但不等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虽然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但具体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方面,目前几乎没有专门、系统的研究成果。而党的十八大以来,再三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在上述背景下,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为此,论文围绕选题综合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结合、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结构功能分析等方法,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有关基本理论、价值功能、历史演进、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构建和完善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积极推进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和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发展,回应和解决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来实现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稳步、健康、快速发展。具体而言,本文在结构上安排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首先是介绍了选题的依据和研究的意义;然后,在梳理归纳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现状,展望研究趋势后,确定研究主题;最后,安排了论文基本结构框架、阐述了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等内容,为论文研究工作的全面展开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阐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基本理论。本章根据政治学逻辑,先从论文选题所涵盖的两大理论体系入手,分别对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制度的含义进行界定,然后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实践形式,制度化的含义和形式及其价值,进而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和层次,为后续章节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全面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价值功能。本章首先从哲学的高度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制度化的价值构成,然后主要从目的价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三个方面深入剖析它的价值功能,明确其具有导向性、实践性、渐进性和全局性等价值特点,其主要目的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价值。加深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认识,进一步坚定其发展道路。第四章全面考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历史进程。本章主要根据历史发展的逻辑进程,依次对我国长期存在的以政治协商为主、其它协商逐渐发展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奠基、自发起步、自觉快速发展及全面快速发展的状况做一全景式的梳理和探讨,并得出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中,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实践发展四个层面互相依存,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协商民主制度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息息相关等基本经验。为探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对策找好立足点。第五章透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现状。文中首先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比较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协协商制度化的典型示范、协商民主实践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及良好的国内外环境。接下来分析,由于长期缺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化理论的指导,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影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虽然已经历六七十年的风雨历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很显然,发展水平还不高。文中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实践发展四个层面,以中央层面的政协协商和温岭民主恳谈为例,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概括与抽象相统一的方法,分析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得出协商民主制度有待建立健全、协商民主组织亟待构建完善、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亟待加强、协商民主实践发展亟需推进等认识。第六章讨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思路和对策。本章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四个层次依次提出了具体的发展思路与对策:把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奠定制度化的物质基础;建立健全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奠定制度化的组织基础;培育成熟的协商文化,夯实制度化的深厚文化根基,推动形成稳定运行、富有成效的协商实践,实现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这也是本论文最终的研究目的和成果。
梁宝伟[5](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宁凯惠[6](2019)在《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文中研究表明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结构中,宪法序言有其自身的特征,并发挥着特殊的效应或功能。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尚未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宪法序言作为主权者人民行使制宪权作出政治决断的始原的、集中的产物,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源于人民的制宪活动,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最高意志和根本利益;这种意志和利益首先以制宪目的的形式呈现出来,并形成一定的价值结构。宪法序言价值一旦构造,便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而发生变迁。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通过变迁处于不断的动态调整中,其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西方国家宪法序言以―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模式进行价值构造,体现了以―自由主义‖为核心价值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而我国宪法序言则是以社会主义为核心,形成了―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国策+地位与效力‖等内容所构成的―多元共生‖的价值构造模式。这一价值构造模式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从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维度来看,西方国家宪法序言普遍确立了个人自由或人的尊严、平等、民主、分权(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自治(包括社会自治、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法治、正义等为基本要素的价值构造,而我国宪法序言则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马克思主义指导等为基本要素的价值构造。较而言之,西方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相对中性,而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则带有具体的针对性、突出的政治性和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中西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间之所以如此不同,决定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构成的截然不同的宪法文化。比较而言,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具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不可比拟的科学性、进步性和优越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尊崇宪法基本价值和维护宪法至上权威。面对我国宪法序言在构造要素、构造结构、构造模式、构造功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升华的现实需要,必须在人民改革创新实践中继续完善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具体地说,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改革创新实践为基础,将能够全面反映人民共同价值目标的内容纳入到宪法序言中,通过增加、删除、调整和修改的方式不断优化宪法序言的价值结构,构建符合人民改革创新实践要求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其次,实现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的转变。近代立宪主义兴起以来,宪法普遍确立了―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宪法序言以人民为主体,通过制宪权将人民的共同价值目标固化在宪法序言中,以体现人民的政治理想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国宪法序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构建了“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政策+地位与效力”的价值构造模式,这种构造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鲜活的时代精神,在世界立宪及宪治史上具有“中国性”的价值特质。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治文化,顺应世界宪法变迁的主潮流和大趋势,借鉴“人民主语+价值目标”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的合理内核和积极因素。与此相关的是,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功能的强化还必须加强我国宪法实施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尤其是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和机制,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形成价值构造要素更加丰富多样、构造结构更加合理优化、构造功能更加强化有效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从而推动我国宪法价值实现,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国家。
王轲[7](2018)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主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共通价值目标,人类文明在砥砺向前的进程中以政治文明作为其核心要素。人类自古希腊开始就从多重视角致力于将民主的涵义做一个精准的解读,然而民主的内核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人民的政权、多数人的统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民主的呈现形式有所不同。在漫长的社会政治实践中,选举民主自站上西方民主政治舞台之日起,就迅速融入规模庞大、事务繁杂的现代国家。在实际运行进程中,选举民主逐步暴露出天然劣势,注重民主准入步骤却忽略民主决策进程,施政方略的周期性更迭耗费了高昂的社会运转成本,倾轧式选战放大了国内族群、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问题。协商民主在批判选举民主弊端的基础上复兴,政党协商因其聚合功效更处于显要位置。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民主政治理论,扬弃了人类社会一切政治文明成果,吸收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经验,统一战线思想与多党合作理论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列宁在领导俄国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付诸实践,开了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协商的先河,东欧地区四个国家也对政党协商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由于无产阶级政党认识视角的单一性并且未能处理好同其他党派关系,原苏东地区国家的政党协商以失败告终。政党协商在中国的生根、生存、生长,植根于中国历史任务、革命实际和建设发展的现实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回应中国人民呼声而做出的重大历史抉择。本文首先简析了民主政治的兴起与政党协商的发展,概述了国际共运史上的政党协商及其经验教训,回顾了政党协商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进程。随后,本文从理论、文化、制度、实践四个维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进行深入探讨,展现出其理论的生命力和实践的独创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其鲜明特色、独特优势和时代价值得以充分呈现,助力国家在国际范围内民主话语权竞争中把握主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面对国内外政治生态环境的变化,既有积极利好的发展机遇,也有不可回避的困境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在新时代的发展,回应“中国梦”内蕴的现代民主要义。相较于西方政治斗争的“乱”,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治”意义非凡。执政党和参政党相向而行、良性互动的协商合作关系,为世界政党政治的丰富和拓展提供了中国方案。
朱军[8](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谢文晶[9](2017)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修宪的历程与经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探讨中国近代宪法文化的产生为起点,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的历程,初步总结了其中的经验教训,探讨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修宪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的完善路向。第一章从新中国宪法诞生以前宪法的创制与衍变入手,探讨早期知识分子的宪法思想和追求宪政的实践,探讨了清末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尝试制宪的过程、失败的原因以及历史进步性。第二章探讨了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的制宪与修宪。分析了《五四宪法》在制宪模式、制宪程序、内容以及规范表述等方面参考国外宪法经验,并充分结合中国国情,力求在本土与国外经验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它确立的宪法政治架构与体制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框架之基。判断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关键是看一国宪法实施的状态,有宪法而不实施,等于没有宪法,更遑论法治与宪法政治建设。“文革”后期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未摆脱“左”的影响,无法展现社会主义立宪的精神与原则。第三章探讨了中国共产党与现行宪法。建设法治中国的水平,从本质上来说是由立法的质量决定的。《八二宪法》的颁布实施难能可贵,在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背景下经历了四次修改,总共通过了 31条修正案,集中反应了执政党的理念创新,民主法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现行宪法最大的闪光点,是解决了执政党与法律的问题,宣扬了摒弃极权,推崇民主、尊重人权、追求自由、保障权利和提倡公正等价值准则。有利于保障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成果,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为立法提供宪法依据。第四章探讨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宪法制定与修改的历史经验。规范中国共产党与宪法的关系,释放宪法修改的多元化价值,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修宪,宪法修改是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标志。第五章探讨了中国共产党宪法价值观的发展和演进。指出中国共产党对宪法普适性价值的认可,确立了民主、法治和人权价值观,说明中国步入权利的时代。中国共产党要担负起宪法责任,依宪执政,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使宪法更加完善的同时努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在宪法实践中不断与时俱进以推动法治向前发展。
楚向红[10](2017)在《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程与基本经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中国共产党成立为起点,分六个部分对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程与基本经验进行研究。从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到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创建阶段。在党的领导下,新民主主义法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零散到比较系统的发展过程,为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制的创建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这一时期,党在局部执政中已经开始孕育依法治国的理念。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创建与曲折发展阶段。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同时,也为后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奠定了一定的民主法制基础。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前,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确立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到了恢复和发展,依法治国方略逐渐形成并最终确立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为标志,依法治国进入贯彻与推进阶段。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各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快速发展,依法治国进入全面推进的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体现出独有的特色与优势:以党的领导为最大特色和优势;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保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行动指南;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唯一正确道路;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实现路径。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和突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有待改善;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尚未普遍建立:党自身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有待提升;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缺乏实效;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理性思考,总结和分析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径选择: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推进党自身建设的法治化;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二、认真学习中央关于修宪工作的精神 把宪法修改好完善好——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摘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认真学习中央关于修宪工作的精神 把宪法修改好完善好——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摘要)(论文提纲范文)
(1)新征程赶考路上的人大答卷——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回眸(论文提纲范文)
党的领导:人大坚定不移的政治坐标 |
依宪治国:让宪法成为人民的信仰 |
勇于担当:伸出肩膀扛起应尽的政治责任 |
全过程人民民主:开辟人民当家作主新境界 |
法治保障: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刚性监督:让法律制度的牙齿有力“咬合” |
依靠代表: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尽责 |
对外交往: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人大力量 |
自身建设:步伐铿锵履职根基再夯实 |
(2)法律案审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结构 |
第一章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基本涵义 |
第一节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一、法律案 |
二、审议 |
三、法律案审议 |
四、法律案审议制度 |
第二节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探索阶段:2000年《立法法》制定前 |
二、规范阶段:2000年《立法法》制定后 |
三、完善阶段: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 |
第三节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二、程序正义理论 |
三、价值平衡理论 |
第二章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规范架构 |
第一节 法律案的审议主体 |
一、法律案审议的实质主体 |
二、法律案审议的其他参与对象 |
第二节 普通的法律案的审议程序 |
一、一审听取提案人说明 |
二、二审听取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汇报 |
三、三审听取法律草案审议结果报告 |
四、多次审议法律案 |
第三节 特殊的法律案审议机制 |
一、经二次或一次审议交付表决 |
二、审议的撤回和搁置 |
第四节 与其他环节的衔接 |
一、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
二、提出法律案和起草法律案 |
三、表决与通过 |
第三章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依法审议 |
一、《立法法》出台固化法律案审议经验做法 |
二、法律案审议体现程序正义 |
三、加强统一审议制度的刚性约束 |
第二节 民主审议 |
一、贯彻人大主导立法思路 |
二、参与法律案审议主体众多 |
三、法律案审议公开程度逐步提高 |
第三节 科学审议 |
一、运用多种审议方式确保审议质量 |
二、增加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范围 |
三、建立工作机构保障立法质量 |
第四章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审议能力不足 |
一、主导法律案审议实效不足 |
二、审议论辩不充分 |
三、常委会委员专业程度有待提高 |
第二节 审议程序不完善 |
一、统一审议制度功能不足 |
二、各审议主体间缺乏制衡 |
三、审议中缺乏“合议” |
第三节 审议方式不健全 |
一、合宪性审查功能缺失 |
二、公众参与不充分 |
三、审议公开程度不足 |
第五章 日本法律案审议制度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日本法律案审议制度 |
一、日本法律案审议程序 |
二、日本法律案审议主体 |
三、日本法律案审议会期 |
第二节 日本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借鉴 |
一、重视委员会环节 |
二、善用各类辅助制度 |
三、理顺各主体间关系 |
第六章 法律案审议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落实法律案审议的重要原则 |
一、加强党的领导 |
二、审议基本原则 |
三、审慎审议原则 |
第二节 增强法律案审议能力 |
一、加入审议辩论机制 |
二、提高委员职业水平 |
第三节 优化法律案审议程序 |
一、严格遵守法律案审议程序 |
二、完善统一审议工作机制 |
三、建立各委员会间制约机制 |
四、强化法律案审议重要程序 |
五、合理设定会议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创新 |
1.4.2 论文不足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概述 |
2.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相关概念 |
2.1.1 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 |
2.1.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内涵 |
2.1.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特征 |
2.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人民主体思想理论 |
2.2.2 干部队伍建设理论 |
2.2.3 法治建设思想理论 |
2.2.4 西方政治思想借鉴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
3.1 就职宣誓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 |
3.1.1 就职宣誓是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统一 |
3.1.2 就职宣誓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融合 |
3.2 就职宣誓可以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 |
3.2.1 就职宣誓重塑党员干部的政治信仰 |
3.2.2 就职宣誓体现党员干部的使命担当 |
3.3 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党内政治文化并净化政治生态 |
3.3.1 就职宣誓传承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文化 |
3.3.2 就职宣誓营造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
3.4 就职宣誓可以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 |
3.4.1 就职宣誓全面提升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 |
3.4.2 就职宣誓全面推进党的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 |
3.5 就职宣誓能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3.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3.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促进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发展历程 |
4.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演变脉络 |
4.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1949):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 |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78):就职宣誓的曲折发展阶段 |
4.1.3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2012):就职宣誓的探索推广阶段 |
4.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2—今):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阶段 |
4.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
4.2.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从严治党下的中国道路 |
4.2.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治理下的中国方案 |
4.2.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执政下的中国智慧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现状分析 |
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当前现状 |
5.1.1 中央机关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2 地方省市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3 高等学校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4 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5 其他行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存在问题 |
5.2.1 就职宣誓人员法律意识薄弱 |
5.2.2 就职宣誓相关规定尚需规范 |
5.2.3 就职宣誓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
5.2.4 就职违誓责任机制尚未构建 |
5.2.5 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5.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制约因素 |
5.3.1 部分党员干部的公信力缺失 |
5.3.2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存在短板 |
5.3.3 政府职能仍需要进一步转变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推进路径 |
6.1 提高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意识 |
6.1.1 积极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法律氛围 |
6.1.2 加强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培训 |
6.1.3 推进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 |
6.2 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 |
6.2.1 借鉴国外类似制度 |
6.2.2 规范就职宣誓制度 |
6.3 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监督机制 |
6.3.1 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与监察监督 |
6.3.2 法规层面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 |
6.3.3 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 |
6.4 建立党员干部就职违誓制度的责任机制 |
6.4.1 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 |
6.4.2 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 |
6.5 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保障机制 |
6.5.1 积极推进“五个体系”培养高素质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 |
6.5.2 健全“四大机制”确保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的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价及展望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重点与难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相关问题概述 |
2.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实践形式 |
2.1.1 协商民主的内涵 |
2.1.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
2.1.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 |
2.2 制度化的内涵和价值 |
2.2.1 制度 |
2.2.2 制度化 |
2.2.3 制度化的价值 |
2.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内涵和发展层次 |
2.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 |
2.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层次 |
第3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价值 |
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价值体系 |
3.1.1 价值及其分类 |
3.1.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价值体系的构成 |
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目的价值 |
3.2.1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3.2.2 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
3.2.3 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3.2.4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 |
3.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在价值 |
3.3.1 导向性价值 |
3.3.2 渐进性价值 |
3.3.3 实践性价值 |
3.3.4 全局性价值 |
3.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外在价值 |
3.4.1 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
3.4.2 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 |
3.4.3 有助于促进协商文化成长和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
第4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历程 |
4.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奠基 |
4.1.1 协商民主专门组织机构初步建立 |
4.1.2 协商民主制度初步确立 |
4.1.3 协商思想文化孕育 |
4.1.4 协商民主实践健康起步 |
4.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自发起步 |
4.2.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初步确立 |
4.2.2 政协的调整发展 |
4.2.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初步形成 |
4.2.4 社会主义协商实践初步展开 |
4.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局部自觉快速发展 |
4.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深入发展 |
4.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和完善 |
4.3.3 政协的发展成熟 |
4.3.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
4.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全面快速发展 |
4.4.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化理论的确立和发展 |
4.4.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成果显着 |
4.4.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快速有序发展 |
4.5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经验启示 |
4.5.1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4.5.2 协调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四个层面的建设 |
4.5.3 协商民主制度化与社会主义建设息息相关 |
第5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现实考量 |
5.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比较优势 |
5.1.1 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
5.1.2 政协协商制度化的典型示范 |
5.1.3 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实践 |
5.1.4 良好的国内外环境 |
5.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存在的问题 |
5.2.1 协商民主制度有待建立健全 |
5.2.2 协商民主组织亟待构建完善 |
5.2.3 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亟待加强 |
5.2.4 协商民主实践发展亟需推进 |
5.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
5.3.1 程序机制建设相对滞后 |
5.3.2 政治文化方面的影响 |
5.3.3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影响 |
第6章 进一步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对策 |
6.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放在突出位置 |
6.1.1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做好协商民主顶层设计 |
6.1.2 加强和完善实体制度建设,确保协商民主制度完善 |
6.1.3 加快程序制度建设,筑牢协商民主制度基础 |
6.2 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建设 |
6.2.1 加强和改善政协机关建设 |
6.2.2 建立健全基层协商组织机构 |
6.3 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 |
6.3.1 创造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的良好外部环境 |
6.3.2 不断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6.3.3 着力培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 |
6.4 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发展 |
6.4.1 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发展的总要求 |
6.4.2 健全协商渠道,丰富协商形式 |
6.4.3 重视协商主体队伍建设 |
6.4.4 严控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果转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6)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宪法价值研究现状 |
二、宪法序言研究现状 |
三、价值构造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价值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宪法序言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宪法序言的含义 |
一、宪法序言的称谓 |
二、宪法序言的内涵 |
三、宪法序言的功能 |
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特征 |
一、形式多样性 |
二、内容多元性 |
三、价值普遍性 |
四、文明归属性 |
第三节 宪法序言的定位 |
一、宪法序言的文本性定位 |
二、宪法序言的规范性定位 |
第四节 宪法序言的类型 |
一、“明示性序言”和“非明示序言”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 |
三、西方国家宪法序言和非西方国家宪法序言 |
四、英美法系宪法序言和大陆法系宪法序言 |
五、基督教国家宪法序言和伊斯兰国家宪法序言 |
第五节 宪法序言的效力 |
一、宪法序言有效说 |
二、宪法序言无效说 |
三、宪法序言效力折衷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本体 |
第一节 作为法的价值最集中体现的宪法序言价值 |
一、法的价值 |
二、宪法价值 |
三、宪法序言的价值 |
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者——人民 |
一、“我们人民” |
二、价值构造 |
三、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本质属性 |
第三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要素 |
一、制宪目的 |
二、宪法原则 |
三、价值元素 |
四、国家任务 |
第四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类型 |
一、“立宪宗旨型” |
二、“基本原则型” |
三、“宏观纲领型” |
四、“价值宣示型” |
第五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 |
一、法律体系整合功能 |
二、宪法修改约束功能 |
三、宪法解释指导功能 |
四、宪法变迁规制功能 |
五、宪法评价基准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 |
第一节 宪法序言发生概述 |
一、制宪权理论 |
二、宪法序言与制宪权 |
第二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主体 |
一、间接主体:人民 |
二、直接主体:制宪者 |
第三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客体 |
一、间接客体:人民意志 |
二、直接客体:制宪者意志 |
第四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中介 |
一、作为主客体联结的中介 |
二、制宪权作为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发生的中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第一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概述 |
一、宪法变迁的内涵和类型 |
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的类型 |
第二节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一、美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二、法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三、德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发展概述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比较 |
第一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一般理论 |
一、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的概念 |
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的标准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同 |
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异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一致性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差异性 |
第四节 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共性 |
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个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演变、特征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 |
一、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发生 |
二、我国宪法价值构造的定型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一、1954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二、1975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三、1978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四、1982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五、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的超稳价值 |
第三节 现行宪法序言的价值构成 |
一、现行宪法的序言 |
二、现行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第四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特征 |
一、宏观纲领性 |
二、意识形态性 |
三、高级背景性 |
四、党导立宪性 |
五、结构层级性 |
六、结构开放性 |
第五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完善 |
一、构造结构之优化 |
二、构造模式之转型 |
三、构造要素之合理 |
四、构造功能之强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理论意义 |
1.1.2.1 有助于从政党这个主观能动性的角度深化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 |
1.1.2.2 有助于推进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研究 |
1.1.2.3 有助于在中国与世界的互动中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发展的规律 |
1.1.3 实践意义 |
1.1.3.1 有利于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内容和形式 |
1.1.3.1 通过讲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故事,向世界传达中国的立场、声音,增进“四个自信”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1.2.1 有关政党政治的研究 |
1.2.1.1 政党制度 |
1.2.1.2 政党与民主关系 |
1.2.1.3 政党关系 |
1.2.2 有关协商民主的研究 |
1.2.2.1 协商民主的缘起及远景 |
1.2.2.2 协商民主的定义及特性 |
1.2.2.3 中外协商民主的差异及关联 |
1.2.2.4 协商民主的功用及路径 |
1.2.3 有关政党协商的研究 |
1.2.3.1 政党协商的介质及实质 |
1.2.3.2 政党协商的特性及价值 |
1.2.3.3 政党协商的运行体系及前景 |
1.2.4 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一、研究视角方面 |
第二、研究内容方面 |
第三、研究应用方面 |
第2章 政党政治与政党协商 |
2.1 民主政治的兴起与政党政治的发展 |
2.1.1 民主政治的兴起 |
2.1.2 政党政治的发展 |
2.2 民主政治中的选举和协商 |
2.2.1 选举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
2.2.2 协商民主的复兴 |
2.2.3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 |
2.3 政党协商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 |
2.3.1 政党协商在协商民主中的地位 |
2.3.2 政党协商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 |
2.4 西方多党制条件下的政党协商 |
2.4.1 西方国家政党协商的方式和途径 |
2.4.2 西方国家政党在竞争与协商上的特性 |
第3章 国际共运史上的政党协商及其经验教训 |
3.1 马克思恩格斯的统一战线思想与多党合作理论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统一战线思想 |
3.1.2 马克思恩格斯的多党合作理论 |
3.2 十月革命前后列宁的政党协商思想及其嬗变、影响 |
3.2.1 十月革命前列宁的政党协商思想 |
3.2.2 十月革命后列宁的政党协商思想 |
3.2.3 列宁政党协商思想嬗变的原因及影响 |
3.3 东欧四国的政党协商 |
3.3.1 东欧四国政党协商的政治基础 |
3.3.2 东欧四国政党协商的主要形式 |
3.4 国际共运史上政党协商的主要教训 |
3.4.1 无产阶级政党对政党协商的认识视角还较单一 |
3.4.2 无产阶级政党未能在协商合作中处理好与民主党派的关系 |
第4章 中国政党协商的历史回顾 |
4.1 近代中国的政党政治 |
4.1.1 近代政党的缘起及党争 |
4.1.2 多党轮替制不适宜近代中国国情 |
4.2 民主革命时期的政党协商 |
4.2.1 大革命时期的政党协商 |
4.2.2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政党协商 |
4.2.3 抗日战争时期的政党协商 |
4.2.4 解放战争时期的政党协商 |
4.3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政党协商 |
4.3.1 建国初期的政党协商 |
4.3.2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政党协商 |
4.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新时代的政党协商 |
4.4.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政党协商的新局面 |
4.4.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政党协商的新发展 |
第5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理论之维 |
5.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核心主题与逻辑起点 |
5.1.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核心主题 |
5.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逻辑起点 |
5.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范畴 |
5.2.1 领导与合作 |
5.2.2 执政与参政 |
5.2.3 共识与监督 |
5.2.4 共建与共享 |
5.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基本论断 |
5.3.1 特有形式论 |
5.3.2 主体责任论 |
5.3.3 整合力量论 |
5.3.4 规范建设论 |
5.3.5 民主决策论 |
5.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的科学性 |
5.4.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来源于实践 |
5.4.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理论是开放、发展的学说 |
第6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文化之维 |
6.1 破除不合时宜的“斗争哲学” |
6.1.1 “斗争哲学”的本意及其扭曲 |
6.1.2 “斗争哲学”对政党协商的消极影响 |
6.1.3 把握新时代“伟大斗争”在政党协商的运用 |
6.2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6.2.1 和合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 |
6.2.2 中庸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 |
6.2.3 民本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 |
6.3 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文化的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 |
6.3.1 政党协商的中国特色 |
6.3.2 政党协商的国际比较 |
第7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制度之维 |
7.1 基本制度上的国家法律、政党政策与政协章程之三位一体 |
7.1.1 国家法律规范 |
7.1.2 政党政策规范 |
7.1.3 政协规章制度 |
7.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组织结构 |
7.2.1 人民政协的组织建设 |
7.2.2 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 |
7.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组织行为及过程 |
7.3.1 政党协商的程序 |
7.3.2 政党协商的途径 |
第8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实践之维 |
8.1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政党协商 |
8.1.1 政党协商促成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 |
8.1.2 政党协商彰显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着特色 |
8.2 执政党自身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政党协商 |
8.2.1 执政党能力建设与政党协商 |
8.2.2 政党协商促进执政党动员群众有序政治参与 |
8.3 参政党积极参政议政中的政党协商 |
8.3.1 参政党参与政党协商的内涵 |
8.3.2 参政党参与政党协商的内容与实践 |
8.3.2.1 大政方针 |
8.3.2.2 法律法规 |
8.3.2.3 重要人事 |
8.3.2.4 重要事务 |
第9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成就及其机遇、挑战 |
9.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的历史性成就 |
9.1.1 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
9.1.2 发展人民民主 |
9.1.3 实现政治稳定 |
9.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面临的机遇 |
9.2.1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9.2.2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
9.2.3 以新型政党制度建设为世界政党政治贡献新的方案 |
9.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面临的挑战 |
9.3.1 世界政党政治变化发展 |
9.3.2 社会阶级、阶层变化发展 |
9.3.3 政党协商运行机制需要不断与时俱进 |
第10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政党协商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8)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9)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修宪的历程与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立论依据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二、研究方案 |
(一) 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二) 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
(三) 本文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中国宪法诞生以前宪法的创制与衍变 |
一、新中国宪法诞生以前宪法的创制 |
(一) 新中国宪法诞生以前宪法的创制概述 |
(二)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宪法主张 |
(三)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宪法创制 |
二、新中国宪法诞生以前宪法的衍变 |
(一) 抗日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发展 |
(二) 解放战争时期的制宪运动 |
(三) 新中国宪法的过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的制宪与修宪 |
一、中国共产党与第一部宪法的诞生 |
(一) 《五四宪法》的制定背景 |
(二) 《五四宪法》的制宪准备 |
(三) 《五四宪法》的正式诞生 |
二、《五四宪法》的结构和基本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
(一) 《五四宪法》的结构及基本内容概述 |
(二) 《五四宪法》存在的问题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宪法的修改 |
(一) 文革时期宪法修改的提出 |
(二) 文革时期的宪法修改及评价 |
四、社会主义修宪史的转折:《七八宪法》及其两次修改 |
(一) 《七八宪法》的第一次修改 |
(二) 《七八宪法》的第二次修改 |
(三) 对《七八宪法》及两次修改的评价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与现行宪法(《八二宪法》) |
一、现行宪法修改的背景与修改的过程 |
(一) 现行宪法修改的背景 |
(二) 现行宪法修改的过程 |
二、中国共产党对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 |
(二) 1993年第二次修改 |
(三) 1999年第三次修改 |
(四) 2004年第四次修改 |
三、现行宪法修改的内容及评价 |
(一) 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 |
(二) 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 |
(三) 确立了列举与概括的政府权力体制和公民权利保障 |
(四) 确立了违法主体与违宪主体一体的模式 |
(五) 是宪法制定走向成熟的标志 |
(六) 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
(七) 体现了“新”宪政保障人权与保护私有财产的价值 |
(八) 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价值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宪法制定与修改的历史经验 |
一、规范中国共产党与宪法的关系 |
二、释放宪法修改的多元化价值 |
三、宪法修改是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标志 |
四、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修宪工作 |
(一) 从近代中国宪法失败原因中汲取教训 |
(二) 坚持宪法修改的限制性原则 |
(三) 拓宽公众参与制宪修宪的途径与方式 |
第五章 余论:中国共产党宪法价值观的发展路向 |
一、宪法观念发展简论 |
二、中国共产党宪法价值观的历史演变 |
(一) 宪法变迁:公民权利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 |
(二) 中国共产党宪法价值观之演变:由工具价值走向目标价值 |
三、中国共产党的宪法责任 |
(一) 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宪法责任的核心内容 |
(二) 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中国共产党责任重大 |
(三) 使宪法更加完善是中国共产党宪法责任的要务 |
(四) 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程与基本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一) 选题缘由 |
(二) 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分析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的基本思路 |
(二) 研究的基本方法 |
四、重点难点与创新之处 |
(一) 重点难点 |
(二) 创新之处 |
五、基本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创建 |
一、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开端(1921.7—1927.7) |
(一) 对法律、法制的早期探索 |
(二) 早期探索的初步成果 |
(三) 早期探索的特点和历史局限性 |
二、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初创(1927.7—1937.7) |
(一) 初创阶段的主要进展 |
(二) 初创阶段取得的主要成果 |
(三) 初创阶段的特点和历史局限性 |
三、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发展( 1937.7—1945.8) |
(一) 全面抗战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探索历程 |
(二) 全面抗战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果 |
(三) 全面抗战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 |
四、新民主主义法制的深化(1945.8—1949.9) |
(一) 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探索历程 |
(二) 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进展 |
(三) 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特征 |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曲折发展 |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1949.10—1957.6) |
(一) 废除旧法统、建立新法制 |
(二) 初创阶段法制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 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
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偏离(1957.6—1965.5) |
(一) 法制建设的主要进展 |
(二) 法制建设开始遭受冲击 |
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挫折(1966.5—1978.12) |
(一) “文化大革命”对法制建设的严重破坏 |
(二) 法制建设的定性和定位 |
(三) 法制建设转向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和确立 |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形成(1978.12—1992.10) |
(一) 拨乱反正中社会主义法制的恢复和发展 |
(二)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成就 |
(三) 法制建设的简要评析 |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及确立(1992.10—2002.11) |
(一) 提出及确立的主要历程 |
(二) 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 依法治国的简要评析 |
第四章 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与推进 |
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2002.11—2012.11) |
(一) 依法治国方略在实践中不断推进 |
(二) 依法治国方略贯彻落实的主要成就 |
(三) 依法治国方略贯彻落实的主要特点 |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2.11—) |
(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进展 |
(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成就 |
(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特点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经验与特色 |
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 |
(一)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
(二)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 |
(三)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四)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
(五)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建设经验的关系 |
二、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特色和优势 |
(一) 以党的领导为最大特色和优势 |
(二)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制度保障 |
(三)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行动指南 |
(四)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唯一正确道路 |
(五) 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实现路径 |
第六章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 |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二) 党的领导方式有待改善 |
(三) 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尚未普遍建立 |
(四) 党自身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有待提升 |
(五) 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缺乏实效 |
(六) 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
二、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完善路径 |
(一) 有法可依:继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
(二) 依法领导: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 |
(三) 全民守法: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四) 依规治党:积极推进党自身建设的法治化 |
(五) 依法治权: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
(六) 公正司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国共产党法治大事记 |
后记 |
四、认真学习中央关于修宪工作的精神 把宪法修改好完善好——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摘要)(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征程赶考路上的人大答卷——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回眸[J]. 张维炜,于浩,王萍,张宝山,李小健,王晓琳,孙梦爽,舒颖. 中国人大, 2021(19)
- [2]法律案审议制度研究[D]. 周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3]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D]. 王艳卓. 吉林大学, 2020(01)
- [4]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D]. 董文静. 吉林大学, 2019(02)
- [5]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6]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D]. 宁凯惠.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协商研究[D]. 王轲. 华侨大学, 2018(12)
- [8]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9]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宪修宪的历程与经验研究[D]. 谢文晶. 华中师范大学, 2017(12)
- [10]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程与基本经验研究[D]. 楚向红.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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