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直接投资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的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李天惠[1](2020)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与母国、东道国为主要研究对象,讨论跨国企业与主权国家之间的相互协作与制约关系。当今,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政治舞台上的主要行为体,在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中的重要性日益加深,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以及参与国际经济事务时的作用与影响。作为不同的组织形式,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分别有各自不同的利益需求。跨国公司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核心行为体,其根本目标是获得经济收益,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与跨国公司利益高度一致。市场的扩大让跨国公司拥有更多的议价优势和选择权,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并建立广泛的生产和销售网络。而国家追求的国家利益内涵更加广泛,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也要复杂的多。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各国之间利益出现交叉重叠,因此国家利益不再是完全排他的,对其的考量也须包含国际层面。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并非总是获利的。由于全球经济“不可能三角”的存在,国家利益与高度经济全球化之间存在着固有矛盾。而具体到跨国公司与母国以及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冲突与合作并存。跨国公司是母国经济与实力发展的重要引擎,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推移,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变得不再完全符合母国利益,当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利益同样有重叠也有矛盾。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母国与东道国会根据利益需求制定相应政策引导、规制跨国公司的投资经营活动,避免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国家产生不利影响。而跨国公司则希望得到尽可能多的“自由”,减少因国家管制给经营带来的阻碍。跨国公司促进着全球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对国际贸易也有着重要的贡献,但其导致的资本流动与贸易差会引发国家间的经贸摩擦。有时国家间经贸摩擦背后除了经济原因外还有更深的政治原因,比如大国竞争。在这种母国与东道国的矛盾关系中,跨国公司也是重要影响因素或受影响方。通过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本文分析了国家间合作的可能性,而跨国公司作为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纽带,也发挥着调和国家之间矛盾的重要能动作用。由于跨国公司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资源调配能力使其在国内与国际经济事务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甚至导致国家被迫让渡部分经济权力。本文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虽然跨国公司的实力以及对国际经济议题的影响力还会进一步提升,但主权国家并不会过度让渡经济权力于跨国公司,跨国公司也无法完全替代国家在国际经济议题中的地位。但是为了减少国家间政治等因素的影响,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剥离”也许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跨国公司与国家的利益竞争还会继续,但双方都应更加关注不同群体的利益关切。跨国公司应尽力协调母国与东道国、国内与国际市场上的冲突与发展,在追求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的平衡发展;而主权国家应多以合作的形式促进经济发展,避免滥用国家权力干预市场,以战略眼光保障国家长远利益的实现。
胡云莉[2](2020)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治与经济互动关系研究 ——对中国、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经济学考察》文中研究指明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如何才能确立最行之有效的外交战略是每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代永恒的命题。尤其是经济全球化以来,世界局势更是呈现出完全不同以往的新特征,国际政治经济学正是在这种趋势下应运而生。分析国家地区之间的政治与经济,因素复杂,牵涉广泛,然而“执一而应万,握要而治祥”,其中经济与政治之间的相互作用则是其中的“一”与“要”。经济外交在国家整体外交战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投资外交作为经济外交的重要分支,受到的关注日益增加。本文以“对外直接投资”为研究对象,运用国际政治经济学的经典方法,分析了这一经济手段对国家间双边关系、区域政治、全球政治的影响;同时,对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外交因素进行了梳理,以此展现出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经互动。文章的主体论述可分为四点:一、对外直接投资行为不是单纯的跨国公司追逐经济利益,而是源于国家利益,服务于国家利益;二、对外直接投资具有经济与外交双重属性,只有从政经互动角度才能更全面地理解和运用投资外交手段;三、伴随中国整体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新时期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战略的提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全面进入新阶段;四、依托“一带一路”的不断推进,以对外直接投资为突破,通过投资外交带动经济外交,进而推动全面外交,服务于国家的整体政治经济战略目标,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体来讲,绪论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提出研究问题。首先,明确并梳理的几个重要概念:对外直接投资、经济外交与投资外交、国家利益等。然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详细全面的文献综述。发现迄今绝大部分研究都集中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效用分析。虽然也有部分学者对跨国公司与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但也大多局限于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或者母国的政治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为主要手段之一的经济外交逐渐在国家的外交战略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探究如何能够提高对外直接投资的外交效应,是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很重要却一直被忽略的一大领域。由此提出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确定研究方法,并分析了本文研究的局限。第一章从现实与理论梳理出发,全面详细地对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历程及理论进行了阐述。第二章通过阐述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的经济效应;同时分析了对外直接投资能够带来的政治效应,以及影响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外交因素。第三章运用案例分析法,对日本对外直接投资进行政治经济学考察,展示对外直接投资可以发挥的政治效用。第四章分析梳理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分析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外交因素,以及当前面临的新挑战。第五章结合现今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及我国在世界格局中所处的位置,尤其是“一带一路”视野下,分析了对外直接投资与我国新时期经济外交。结论部分总结回顾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对新时期对外直接投资策略给出了政策建议,并探讨了今后的研究方向。通过本文的梳理分析可以看出,对外直接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外交中的分量越来越重,为此,中国政府应该更加及时地做出政策指导,并制定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有力推动对外直接投资,灵活调控投资区位与产业布局,使对外直接投资在服务国家整体外交战略的过程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从而推进新时期大国外交开创新局面。
黄幸运[3](2020)在《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体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家间的资本流动越来越频繁,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美国作为最大的经济体,最早开始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方面进行专门立法,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日臻完善过程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因此,美国的外资安审制度对我国而言是很值得研读的。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逐渐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的背景之下,我国也开始给予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更多的关注,本文旨在剖析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及审查标准,再结合中国特有国情,为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借鉴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是介绍美国对待外资的态度从奉行投资自由到早期限制外资的转变。从20世纪初期起,美国为限制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美国的若干行业领域开始出台一系列法律。第二节介绍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正式确立,美国1988年颁布的《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外商投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专门立法,正式确立了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律制度。第三节介绍美国外资安审制度的新发展,美国2007年通过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FINSA”)对《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调整。2017年美国提出《2017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FIRRMA”),作为2018年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的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以下简称“NDAA”)内容的一部分的FIRRMA正式生效,FIRRMA特别强化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审查对象加以介绍,分为三节,第一节是梳理审查对象的构成要件,要界定受审查交易的范围,首先需要厘清“外国人”、“美国人”、“投资类型”等基础要素。第二节在审查对象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总结出美国确定审查对象的三个依据:“取得控制权”、“目标企业”的性质、“收购企业”的性质。第三节对美国的审查对象的变化趋势作出自己的分析理解。第三部分重点对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审查标准进行分析,分为四步走,第一步对“国家安全”这一模糊概念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的蕴意予以解构后分析美国并未在立法中对“国家安全”进行定义,以及美国的立法选择,即从早期的以国防安全为中心发展到以国防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并重的局面。第二步,“国家安全”既然没有明确的内涵,那么就需要尽可能地固定其外延,也就是美国主管部门在确定危害“国家安全”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同时总结出审查实践中的考虑因素。美国颁布了外资并购安全审查2008年指南,为了帮助交易方判断,2008年指南对容易产生国家安全威胁的交易类型进行了详细总结。第三步,国家安全风险的判断主要有东道国对外国供应商产生依赖、技术和专业知识向他国泄露、外资会渗透或破坏关键产业这三方面考虑。另外,在对审查对象和审查标准进行梳理分析总结时同时伴以案例予以佐证。主要有2005年中海油收购美国尤尼科公司、2008年华为公司收购美国3COM公司、2011年华为公司收购美国3LEAF公司、2012年罗尔斯公司(三一集团在美关联企业)收购美国俄勒冈州风电项目等中国并购失败的案例。第四步,对美国的审查标准的变化趋势予以评析。第四部分的主要脉络是介绍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査制度的法律渊源以及对该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并在立足中国国情基础上有选择地借鉴美国制度中的部分内容,对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査制度的改善提出了相应建议。我国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査方面的立法较少,2011年2月出台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对我国的外商投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正式予以明确规定。2011年3月出台的《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主要详细规定了安全审查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程序。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外商投资法》主要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如审查的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等有待进一步的细则予以详细规定。对法律体系进行整理后,发现我国安全审查制度在审查对象方面和审查标准方面都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的举措建议,笔者认为,一方面从宏观出发,树立维护国家安全前提下的外资立法指导思想,并采取“概括加列举”式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立法模式。另一方面,从微观出发,首先,要完善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要件。其次,结合当前国家情况,列举符合实际的国家安全考量因素。
张亚丽[4](2019)在《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主权财富基金是由一国政府通过持有的公共财富设立的机构投资者,作为政府参与经济市场的新兴模式,本质上由政府所有,但在金融市场上则体现为以私营实体身份运作。尽管主权财富基金已不是全新现象,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却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引人注目的焦点,缘由可大致归结为全球主权财富基金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管理资产规模的快速攀升,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主权财富基金与其他私人投资者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母国能够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施加较大的影响,因此该类投资带有的“主权”色彩也引发了东道国的担忧和指责。出于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可能带有的母国政治意图的忌惮,东道国纷纷加大了对该类投资的审查及监管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家投资保护主义的抬头。针对东道国采取的限制性投资措施,主权财富基金及其母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维护自身合法的投资利益并妥善解决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以及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如何进一步改善自身治理结构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共分五章,各章重点论述内容如下:第一章为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概况及引发法律问题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主权财富基金近年来的投资趋势及在投资领域的角色转变,从设立之初到发展至今,主权财富基金从社会稳定基金角色转变为母国重要的投资工具,对全球金融经济的影响力也逐渐加大,一些新设立的主权财富基金在组织设计、透明度、管理专业性等方面也更加趋向完善。而后,在本章最末着重分析了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扩张引发的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一部分出于东道国对此类投资可能暗含了推进母国政治目标意图的担忧,一部分源于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国家控制的投资工具可能援引主权豁免的担忧,还涉及到投资争端的解决以及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文余下章节的论述就将从本章最后列举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引发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展开,因此第一章为后文进一步探讨相关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为东道国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法律监管。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加剧了各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力度,东道国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明显超出适当的审慎标准,构成了投资保护主义,本章以此为背景展开论述了目前东道国采取的几种典型的监管措施,包括更新投资审查制度、暂时中止表决权、设置投资份额上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除了东道国监管外,主权财富基金为了树立良好投资形象,也在一直探索自我监管的模式,在自我监管实践领域最为成功的为“圣地亚哥原则”的达成,本章对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内在缺陷也进行了阐述,该原则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及治理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制,但也暴露出了改革的有限决心,主要体现在原则可执行性的缺失。为了弥补上述缺失,可从东道国及国际两个层面,将“圣地亚哥原则”间接转化为具有约束力或至少起到威慑作用的规则,转化途径包括东道国可将评估规则与“圣地亚哥原则”相结合,或者将“圣地亚哥原则”作为双边投资条约的基准,从而间接嵌入双边投资条约当中。本章最后对东道国采取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及主权财富基金的应对策略进行了阐述。第三章主要论述了东道国监管背景下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对于主权财富基金来说,监管和保护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也是东道国与主权财富基金及其母国相互角力的场地。本章先从双边投资条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保护入手,虽然双边投资条约保护外国投资的宗旨一直得以延续,但在内容方面却表现出差异化以及新发展,与主权财富基金保护相关的新议题主要体现在“投资者”、“投资”概念的扩展、投资待遇标准、征收补偿权、例外条款等都加入了新内容。双边投资条约在主权投资领域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但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若要寻求双边投资法的保护仍面临重重挑战,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的认定,除此之外,双边投资条约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东道国监管措施归为间接征收,这将决定主权财富基金能否因限制性措施的实施获得东道国补偿;双边投资条约中新加入的国家安全例外或其他一般例外条款能否适用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以及可否在涉及东道国重要利益的情形下免除东道国的条约义务;现有双边投资条约在解决投资争端方面的适当性是否应当重新加以衡量,上述问题都将对投资条约适用的充分性构成挑战。本章最后概括介绍了 WTO多边协定、OECD文件及欧盟法律能够为主权财富基金提供的补充性保护,特别是在投资待遇及投资争端的解决方面可以提供多元化的法律依据。第四章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解决进行了着重及详细探讨。本章开始以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投资争端及解决现状作为背景介绍,引出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能否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中就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及“投资”的规定还是模糊不清的,但是这些投资条约中往往包含一些典型术语,对此类术语的法律解释赋予了主权财富基金被列入“投资者”的可能性,因此在认定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时需要就投资条约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并同时结合目的及宗旨进行逐一解释。主权财富基金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的另一问题为ICSID仲裁庭对该类争端管辖权的确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对《ICSID公约》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为“私人投资”还是“公共投资”。除了在双边投资条约框架下解决争端外,在贸易领域以WTO协定为中心的多边贸易框架下也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主权财富基金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若能在该机制下解决,无疑将为其投资权利提供更全面且有别于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本章最后也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间接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进行了设想,分析了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可行性。第五章就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在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如何应对“走出去”带来的投资挑战进行了分析。本章以介绍我国得到官方认可、未得到认可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概况及引发的他国投资关切作为切入点,意在引出后文对我国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角色定位及发展路径的探讨。在探讨投资角色定位时,公-私分化是围绕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身份认定的关键问题,也是影响基金投资待遇的根源。基金自身需要“私人投资者”的身份认同,但投资接受国不可能视其为纯粹的“私人投资者”。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它是在私领域从事活动的公有主体。因此,我国主权财富基金不应刻意追求私人投资者法律地位,而是应从法律结构、治理和监管等方面改善外界对基金经营、运作的印象,从而为自身赢得公平合理的投资待遇。在探讨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路径时,本章从基金和国家两个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具体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完善自身治理机制以及在投前、投中、投后如何预防化解投资法律风险的建议,也对我国政府在基金治理规则、国际投资条约规则的制定中如何保障基金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合理性建议。
吴昊[5](2019)在《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建立对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草案,标志着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改革正式拉开帷幕。2019年3月,该草案正式生效,欧盟自此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外国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虽然自《里斯本条约》生效,外国直接投资(FDI)作为共同商业政策的一部分已经成为欧盟的专属权能(competence),但出于对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尊重,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欧盟层面始终没有建立统一的外国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2017年6月,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的推动下,欧盟内部掀起了对是否建立统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讨论。与十年前主权财富基金兴起时的态度不同,欧盟委员会这次起草了一部框架性的条例草案,欧盟外资审查制度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出台背景。从内部环境来说,欧盟层面缺乏统一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尽管如此,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的条文仍然散见在不同的欧盟条例中。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有十三个欧盟成员国建立了自己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些立法在审查主体、触发条件、审查程序、审查要素方面差别巨大。从外部环境来说,外国直接投资大量进入欧盟,且集中在敏感领域,使得欧盟感受到了威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些投资母国的投资环境不具有对等性,欧盟认为对这些国家开放投资市场是不公平的。此外,大多数资本输入国都具备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这也使得欧盟建立类似制度显得愈发必要。本文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条例的内容。本文从定义、审查主体、审查要素、反规避、合作框架和通知义务几个方面重点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对草案和正式文本的内容进行了对比。可以看出,条例的侧重点在于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制度。本文第三部分重点介绍了条例的特点,分别是使能性、协调性、概括性和国家安全的模糊性。使能性是指,条例为欧盟成员国进行外资安审立法提供了基本的政策框架,而并未做更细致的规定。条例的协调性主要是指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协调性以及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性。条例具有的协调性使得各国在外资审查方面能够互相沟通,交换信息,以更有力地应对外国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威胁。而条例中国家安全的模糊性虽然使得其具备了一定的灵活性,但也随之带来了透明度的下降。本文第四部分重点分析了条例的影响。条例对欧盟法的影响首先在于可能在欧盟法内部创造两对矛盾:第一对矛盾是资本自由流动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这是所有外资安审法律都具有的矛盾,但由于欧盟将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写入了欧盟的宪法性条约,因此这一矛盾显得更加尖锐。第二对矛盾涉及成员国与欧盟之间的权能重叠问题,这一矛盾在未来也有导致宪法性纠纷的可能性。但是,条例的出台也会使得欧盟在外资政策方面的一体化程度加深。条例同时会对国际投资及国际投资政策造成影响。毫无疑问,作为一贯的多边主义支持者,欧盟此次在外资政策上的转向会使得世界投资政策进一步趋于保守,而投资政策趋于保守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投资流量的下降。同样,在欧盟将FDI收归专属权能后,正在密集谈判投资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对国家安全的关切将不可避免地被纳入这些协定的谈判中,此举会加大谈判的难度和协定的复杂程度。最后,本文从中国政府和中国企业层面分别提出了可能的应对措施。
丁锋[6](2019)在《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测评及影响因素研究 ——以中国企业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截至2017年末,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18090.4亿美元,中国对外投资存量规模升至全球第二,占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存量份额的5.9%,分布在全球189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其增速连续多年保持10%以上。随着海外投资的高速增长,对外投资将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如何有效且低成本地保护中国的海外利益成为学术界关注的课题。但由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企业遭遇各种外部风险,导致其损失惨重,尤其以东道国政治风险的破坏力和影响力最为强大。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个案的探讨,无从得知全貌,即中国整体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的量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是否高出许多?首先,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文献,构建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指数,这对于中国企业如何进行对外投资的风险评估、合理选择目标市场以及理性对外投资等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其次,本文通过对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分析,认为不同的企业所有制对外部制度因素的反应程度不同,这为研究中国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为提供了有益借鉴。第三,本文还通过分析企业所有制如何适应东道国制度因素与对外直接投资区位决策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的探讨丰富了制度理论。最后,本文认为即使投资主体来自于同一个国家,但因其自身特点,在东道国可能面临不同的风险,这一观点对政治风险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结合世界各国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指数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数据,建立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指数;(2)提出了企业所有制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调节效用;(3)构建了对外援助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管控机制。本文研究内容包括如下八个方面:首先,阐述本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详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对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此外,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第二,回顾了对外直接投资和政治风险领域的相关文献并进行综述。从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母国因素以及政治风险指标等角度系统回顾、梳理了相关文献,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第三,阐述了研究中涉及的相关理论和主要分析模型。相关理论包括比较优势理论、市场内部化理论、产品生命周期直接投资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外来者劣势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主要分析模型包括主成分分析模型、条件逻辑回归模型和结构方程模型。第四,梳理了研究中涉及的国家风险和政治风险等相关概念,界定了政治风险的内涵和并提出其测评方法。第五,利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指标,用以测评2003-2017年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整体政治风险,并对世界153个国家进行比较,详细分析世界各国政治风险排名,为中国制定对外投资政策提供一个基于数据的参考依据。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中国对于高风险国家的投资比例不高,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是政治风险趋避者。具体而言,2003-200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偏高,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差距较大。但中国在累积一定的投资经验之后,开始重视政治风险,向低风险国家转移投资,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差距缩小,至2009年已基本与国际社会持平。但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仍然偏高并且差距基本保持稳定。第六,研究不同企业所有制是如何影响政治风险以及中国跨国企业的区位选择。影响一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因素很多,包含企业层面、产业层面、政策层面以及国际层面等方面。企业本身在资源和能力禀赋上的异质性,会影响其应对海外东道国政治风险的能力,而国有企业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始终占有主要份额,因此本文重点研究了企业所有制结构这一典型异质性对对外直接投资中政治风险的作用以及中国的跨国企业的区位选择。针对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高于世界其他国家平均水平的现象,本文围绕企业所有制结构,利用186家分布于93个国家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公司的决策数据,分析得出国有公司以非传统的方式对待政治风险,国有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中敢于承受更高的政治风险,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中更加偏好于高政治风险的国家,同时政府的支持使这些国有企业不注重自己和其他企业在东道国的过往经验。第七,分析了对外援助对于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管控机制。利用结构方程式,对2003-2017年145个样本国家的政治风险进行了探讨,验证了中国外援和美国外援对世界各国政治风险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即均可降低跨国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美国外援对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的贡献较低,只是美国外援对其他国家跨国企业贡献的一半。相比较而言,中国外援对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贡献率,是对其他国家企业的七倍之多,中国外援可以更好地为中国企业”走出去”铺路。中国外援不仅有利于巩固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政治关系,同时中国还可借由外援执行计划的审核,即时洞悉该受援国的政治经济局势变化,从而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发挥保障作用。中国政府通过对外援助和签订双边投资协议的方式,管控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第八,归纳结论并提出政策建议。在总结全文研究的基础上,从政府和企业两个角度提出针对性建议和思考。政府方面:首先,政府间可以建立良好的政治关系,大力发展“一带一路”倡议,加强政府间合作,以降低政治风险。其次,政府积极签订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使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关系,使企业一定程度上规避政治风险。第三,由政府主导,引导企业共同参与,从评估、预警与监管等各个方面构建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体系,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第四,鼓励企业开拓投资产业、区域,预防企业间过度竞争,加大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第五,在对外投资中充分运用PPP模式,国有企业、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以合营的模式进入东道国市场,以降低国有企业的敏感度,同时降低投资风险。企业方面:首先,企业在投资前应该详细了解东道国法律制度、政治风险、经济水平、文化习俗等各个方面的问题,避免盲目跟风,切实做到理性投资。其次,加大力度,引入熟悉东道国贸易规则、法律法规的优秀人才。第三,为了规避东道国政治风险,企业应积极采取多元化、本土化经营模式。第四,适当承担社会责任,重视培养东道国人才和保护当地环境。第五,充分利用国有企业的主体优势,因为国有企业更有利于得到中国政府的扶持,并且国有企业一般具有较为丰富的与东道国政府沟通、对外投资的经验。为了控制和降低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政府通常展开两个方面的经济外交行动,分别是外援与投资协议。由于数据不完整以及篇幅限制,本文只分析了外援与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关系,未探讨投资协议与政治风险的关系。另外,文化差异性也是造成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重要原因,本文未在文化差异性方面展开论述。这些重要方面,需要作者在后续的研究中继续完善和补充。
谷婀娜[7](2017)在《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世界范围内,部分国家参与国际经济事务的身份不再单一化,角色转变的现象开始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也不例外,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加快了海外投资的步伐,并逐步由“吸引外资为主”的资本输入大国发展成为“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混合大国。特别是在2012年中国—加拿大双边投资条约缔结后,更是引发了学界对中国身份转换议题的广泛热议。本文以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为背景,对因身份转换引发的立场定位及未来缔约实践选择为主要研究对象,涵盖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前提和理论依据、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对外缔结BIT谈判时核心议题的立场对策等,并尝试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在外国投资者保护与东道国管理权利之间寻求审慎的平衡。全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包括以下四章的内容:第一章首先就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进行详细阐述,并结合当下中国实务界和国际法学界对于身份转换和BIT立场定位的争论,以2012中加BIT为例,引出对中国在缔结BIT谈判时立场定位的思考,并从中汲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作为“他山之石”,为中国正在进行的以及日后将要进行的投资协定谈判提供借鉴和参考。第二章主要从理论的视角探讨中国缔约立场的定位。本章首先对中国国家身份进行科学的定性,分析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独特和复杂之处,进而从国家利益和价值观念两个层面对缔约立场进行科学的定位。最后,对中国在缔约立场定位时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进行科学的定向。本章指出,国家身份、国家利益、价值观念和国家对外行为,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因为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相互建构,只有辨认清楚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身份和利益,我们才能理解国家的行为。但是,国际公认的规范和价值观念又会对国家身份和国家利益施加一定的影响。第三章重点分析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实践以及未来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实践表明,中国的缔约立场定位经历了从坚持“留权在手”到片面强调“自由化”,再到审慎平衡投资者权益保护与东道国规制主权。与此同时,中国的缔约实践也证实了中国在对外缔结BIT的过程中采取了区别对待不同国家的做法,未来中国仍应坚持这一谈判策略,根据不同缔约方的具体情况,提出不同的解决对策,而不是无差别化地对待所有国家,一味地追求范本的示范效应。第四章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基础上,探讨在身份转换的背景下中国缔结BIT谈判核心议题的立场和对策。笔者通过对中国现有BITs中相关条款的审视和评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对新形势下中国在对外缔结BIT谈判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的策略提出些许建议和思考。笔者认为,作为身兼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身份的发展中大国,中国需要在充分尊重缔约对方主权的基础上,坚持自身的身份和立场定位,并对谈判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风险事先作出合理评估。
范盱阳[8](2017)在《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国家利益突破地理疆界,海外经济利益出现了加速拓展的趋势。海外经济利益不仅成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重要性日益增强。世界上的主要大国都十分重视海外经济利益的拓展和维护。维护海外经济利益在一定层面上已经成为大国崛起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和世界经济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增强。中国在实现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上参与了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的数量、范围、重要性不断扩大。在全球经济治理重要性不断提升,中国经济发展对外部市场和资源依赖性不断增强,对外投资数量不断扩大和对外贸易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中国海外经济利益不仅具有了更加广阔的内涵,而且以迅速增长的态势向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拓展。中国海外经济利益已经成为中国国家利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维护中国海外经济利益不仅对中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国海外经济利益在世界范围内以多种形式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问题日益凸显。从外部环境看,原有的不合理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依然存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趋势有所增强,中国企业面临的来自东道国政治层面、经济层面、政策层面、法律层面、社会层面等风险层出不穷;从内部条件看,由于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短时间内迅速发展,中国在维护海外经济利益上还存在经验不够丰富、维护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在全球经济竞争态势加剧和中国海外经济利益迅速拓展的背景下,研究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问题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紧迫性。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问题涉及多个学科研究领域,国内已经有不少研究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的学术成果。但就目前而言,绝大多数研究主要分散在各个相关领域,集中对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进行全面研究的成果尚未出现。本文试图从中国海外经济利益整体出发,通过详细分析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现状和中国海外经济利益面临的风险等问题,借鉴美国和日本在维护海外经济利益上的成功做法,以期从战略层面对维护中国海外经济利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整体而言,中国海外经济利益面临多层次的风险和挑战。从全球经济治理层面看,由于当前全球经济治理模式存在根本性缺陷,导致全球性经济失衡以及国际经济危机周期性发生等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中国海外经济利益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从国际贸易层面看,形式多样的贸易保护主义成为制约中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从对外投资和海外资产层面看,由于中国对外投资的特点导致中国对外投资不仅容易遭受来自东道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动荡等风险的威胁,还容易受到投资保护主义的制约。从海上运输通道安全层面看,由于地缘特点和其它原因,中国海上运输通道面临现实和潜在的风险。因此,中国需要在全面衡量可用于维护海外经济利益资源的基础上,根据中国海外经济利益发展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稳妥的维护战略。本论文除绪论外,正文共有5章。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其次对国家利益、中国海外利益、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等几个主要方面内容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最后对本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和难点进行阐述。第一章为“相关概念界定”。本章利用逻辑演绎的方法,对国家利益、海外利益、海外经济利益等概念进行梳理。在全面总结分析国际政治主要理论关于国家利益概念的基础上,从全球化对国家利益的影响出发,指出海外利益和海外经济利益已经成为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本章还对中国海外利益和海外经济利益的概念和分类进行界定和说明。第二章为“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现状”。首先,分析了中国对国际经济体系认识的变化历程,中国海外经济利益不断拓展的动因,以及中国目前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利益现状。其次,通过分析中国国际贸易的总体情况、区域分布情况和产品构成情况,说明中国在开展国际贸易中的利益现状。再次,通过分析中国对外投资的规模、结构分布、地域分布等问题,说明中国在对外投资中的利益现状。最后,对其它形式的中国海外经济利益作出总体的分析。第三章为“中国海外经济利益面临的风险与挑战”。首先,本章阐述了由于全球经济治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给中国海外经济利益带来的严重威胁。其次,从贸易保护主义角度论述了其对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特别是国际贸易带来的风险和挑战。再次,从中国对外投资所面临的保护主义和其他风险出发,指出中国对外投资面临的制约和瓶颈。最后,阐述了中国海上运输通道面临的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以及海外员工面临的安全风险。第四章为“典型发达国家维护海外经济利益的做法”。本章主要介绍和分析了美国和日本在维护海外经济利益上采取的主要途径。首先,在分析美国实现和维护海外经济利益具体做法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美国利用其作为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者或主导者的地位所获得的巨大经济收益。其次,在阐述日本在实现和维护海外经济利益时所采取的战略措施和实施方式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日本维护海外经济利益的战略性、法律性和多元性等特点。第五章为“加强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的举措”。首先,阐述了中国在维护海外经济利益的复杂性、中国海外经济利益冲突的多元性和中国拥有资源的相对有限性。其次,从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进中国对外贸易升级转型、完善中国对外投资体制机制、增强外交工作服务海外经济利益能力、适当运用军事力量等方面提出了维护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的具体举措。
徐磊[9](2017)在《对外投资经济安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安全在国家安全系统中的地位至关重要。对外投资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其现实意义无须赘述,同时,在全球化进程中经济安全形势的严峻性日益凸显。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研究集中于国际关系学、国家经济学和国际法学等相关领域,中国目前以法律为视角、分析涉外经济与国家安全关系的研究较少,且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其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如对产业结构、就业情况、国际收支等方面的冲击;其二,跨国经济主体在东道国的商业性风险,如遭遇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等。中国对外投资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研究极为罕见,本论文试图从法律的角度,以“安全”与“保障”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对外投资过程中的风险问题以及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健全对外投资过程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议。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了国家安全体系,国家经济安全的涵义和类型,以及对外投资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提出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保障立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二章分析了法的安全价值、以及对外投资法律的安全价值和功能,探析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论证经济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逻辑性和合理性。第三章阐述了对外投资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内容和维度,分析了对外投资对国家经济安全形成主要影响的金融风险、资本风险(特别是国有资本风险)、产业风险,归纳了对外投资法律制度现状并作出评析,厘清了对外投资经济安全及法律保障制度的实然性情况。第四章从宏观制度架构和具体制度安排两个层面上,提出中国对外投资经济安全法律保障制度构想。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外投资与国家经济安全”。本章阐述了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架构国家经济安全不同的内容体系。由于中国特殊的发展道路、制度安排,以及面对的特殊的国际环境,致使具有特殊的海外利益和风险构成,有必要专题研究对外投资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本文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分类研究将主要涉及如下方面:国家金融安全、国家产业安全,和国有企业资本安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因素并不是变动不居的,对风险和安全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关注其延展性的外延,有利于在制度相对滞后和保守既有路径中,适用、完善法律制度,防范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保障制度逐渐发展为各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主要依赖路径,因而,制度的供给、制度的内容便成为构建国家安全制度保障体系的首要问题。新重商学派的观点在涉外经济领域的制度供给方面具有合理性。同时,有必要对政府的“非理性”保持警惕。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经济不安全的根源在于制度的非均衡性,均衡制度的安排之前应确定制度的性质。在产业制度和竞争制度的关系方面,应严格坚守竞争制度的中性以及竞争制度的第一性地位。在对外投资所涉法律制度中,产业制度也应由竞争制度进行协调。同时在国际市场中,一国的国家制度具有外部性,应明确国家经济安全制度——国际制度的非中性性质。为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内的制度安排应当有例外性的规定。在涉外经济的领域,制度的安排理应将首先考虑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前提下,着力于制度的竞争力和制度的公平性。在对外投资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制度体系中,本文主要关注投资母国保障制度,兼论母国参与构建的双边和多边国际保障制度。第二章是“经济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逻辑性和合理性”。本章提出制度的安排以制度的价值和原则为指导,研究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制度保障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部门的效益价值,以及涉外经济法律子部门的安全价值。利益与安全密切相关,利益有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不同维度的分类。安全是效益的前提,同时,无效益的安全也是妄谈。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经济安全的内容也不尽相同。经济安全是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是工具性价值;经济自由是内涵价值,是目的性价值。经济安全和经济自由统一于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价值。经济法具有“社会责任”本位,同时也有“公”、“私”兼融的制度目标。区别于传统的公法或私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是经济法的部门法特征和责任,也要防止对市场主体利益的违法侵害,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应均衡保护。在对外投资的领域,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应辩证统一地考量,并不相悖。对外投资经济法律制度的安排需要理顺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经济发展现阶段,政府仍应发挥重要作用,在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安排方面应有所作为。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其经济职能时,应重在防范国家和国际层面的风险;当风险暴露后,克服随之而来的危机,从而保证以发展为目标的稳定而秩序的安全经济状态。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赋予了政府干预的合理性,同时应限制政府过度的干预,从而既为经济交易和投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又能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经济法的效益和安全价值。第三章是“对外投资经济安全及法律保障制度实然分析”。本章分析了对外投资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内容和维度,对外投资与金融风险,对外投资与资本风险,对外投资与产业风险,阐述了对外投资法律制度的现状并作出评析。企业经济主体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的非理性行为形成的合力将影响国家的国家收支平衡,进而造成国家经济安全风险。国有企业为实施国家战略对外投资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是公共利益理论,对国有企业加强管制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也与公共利益理论密切相关。跨国经营的风险比国内市场更高,如果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来保障中国经济主体对外直接投资贸易活动的规范有序运行,并保护各个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如果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跨国公司的产权和监管、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国有企业跨国经营安全性必然受到影响,并传导影响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在国家经济安全体系中,金融安全居于核心地位。金融的安全需要制度的保障,金融法制的不健全以及监管有效性的缺失是引致金融危机的机制性因素。为保障资本安全,有必要对资本风险进一步类型化分析。中国经济主体面临的资本风险主要包括:来自外部市场性的风险(主要包括东道国的法律风险,如市场准入和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公平竞争和反垄断审查风险、工会风险等);来自外部的社会和政治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来自母国审批和监管制度的风险;以及来自内部管理性的风险(主要包括国有经济主体公司治理结构风险,财务风险等)。根据东道国市场环境的不同,企业主体面临的风险各异,如来自于发达国家市场的主要是包括审查风险在内的法律风险,来自于一带一路和发展中地区和国家市场的主要是政治风险。市场主体的组织目标不同,其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构成也不同。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在资本安全方面,作为投资者母国,最主要的风险在于审批和监管制度风险。中国现阶段以资本要素流动为特征的对外投资推动了产业转移,对外投资对产业安全的影响已有显现。现有产业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并不能适用于对外投资中最主要的绿地投资和跨境并购方式,不能有效地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产业结构失衡的风险,更无法应对产业空心化的趋势。梳理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脉络,产业政策的作用清晰可见,国际产能合作、“一带一路”均反映出对外投资过程中国家对行业和区位的引导。资源能源行业和装备制造业受到产业政策激励,其他制造业以及第三产业未能搭上政策红利的“便车”,存在制度障碍,是其缺乏国际竞争力、影响产业安全的重要原因。中国作为东道国,第二、第三产业中大部分行业逐渐开放,内、外资平等竞争制度逐步建立。另一方面,中国经济主体在国内市场上面临国际竞争,产业竞争力弱势突显,主要表现为产业的技术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部分资源型商品自给不足,进口依赖度高等方面,提升产业竞争力是包括产业安全在内的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中国作为资本输出国,目前国家层面的对外投资立法缺位,不利于提高经济主体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资本安全保障。国际条约和惯例、多边与双边协定通过强制性制度供给,将各成员方的经济纳入全球化、市场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以满足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的开放市场要求,并通过救济制度、争端解决机制等维护经济安全,在国际层面上构成中国对外投资经济安全法律保障支持体系。对外投资过程中,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是导致经济安全风险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经济法主体具有“非均质性”,国有经济主体是特殊的调制受体,其承担着国家利益,应受到特别规制。现有法律责任制度对于对外投资的经济主体,尤其是国有经济主体危害经济安全的行为,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归责原则、责任形态、责任证明、责任免除情节如何确定等,存在不明确、不完善或不具备操作性等问题。第四章是“对外投资经济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安排构想”。本章提出为防范金融风险、资本风险和产业风险,应在宏观制度架构和具体制度安排两个层面上建立中国对外投资经济安全法律保障制度体系。宏观制度架构方面,应包括多层级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国家安全优先、促进竞争的经济安全运行制度;密切关注重要经济安全指标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等。并应建立结构合理、行之有效的决策和执行制度,及国家经济安全监督和责任承担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制度的可执行性,发挥制度效能。其中,经济安全运行制度应明确安全优先并促进竞争的原则,具体包括对外投资核准监管制度、对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和对外投资服务支持制度。核准监管制度应聚焦于母国的经济安全审查,在此基础上,保障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尽快出台基本法律——《中国对外投资法》,为主体降低制度成本,以及在风险暴露时的司法救济保障程序提供法律依据。监测和预警制度包括国家经济安全预警组织主体、安全预警法律制度安排、安全预警评估和应对机制。具体制度安排方面,包括对外投资资本安全法律保障制度、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以及产业安全法律保障制度。鉴于来自外部市场性的风险非投资母国的法律制度所能防范,为保障资本安全,母国法律保障制度应重在防范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母国审批和监管制度风险、以及内部管理性风险。应对东道国政治风险的法律保障制度,包括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对外投资保险制度;母国审批和监管制度法律保障,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审查的标准、审查的程序,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在此前提下配合改善对外投资环境,维护经济自由,保证经济利益;内部管理性风险防范法律保障,重在加强国有经济主体对外投资风险管控,一方面应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风险控制内部机制,另一方面应建立外部保障机制。内部机制包括风险组织、风险制度,和风险工具。在内部机制上应重在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经理人道德风险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界定风险责任,从各个环节上控制风险传导。确定责任制度,既要防止过于严苛、打击国有经济主体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也要从外部保障经济主体的内部治理效能,切实防范资本风险。对外投资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一方面须适应自由化、国际化、一体化为特征的金融变革;另一方面,在金融变革的进程中,应重视管制、加强监管力度和尺度,合理化监管内容和程序,保障金融安全。对外投资产业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包括产业安全预警制度和产业安全保障制度。在对外投资法中,应参照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产业评估机制,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产业结构失衡的风险,维护国家产业安全。
李军[10](2015)在《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庞德语)。2012年发生的罗尔斯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将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中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从而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重新审视。另外在资本全球化趋势下,国家为保护本国国家利益而寻求正当的外资限制措施,此背景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逐渐发展为主要的投资壁垒之一。为了降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投资壁垒对资本自由化的阻碍,OECD等国际组织发起了国际协调活动,但是囿于其文件缺乏法律效力,很难真正约束各国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等投资壁垒的泛用。因此有必要总结各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在此基础上提出条约化建议,以便将来各国在缔结投资条约中参考,为完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国际协调提供思路和方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渐放弃传统严格的外资批准制,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另外目前我国正步入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平衡期,过多的外资限制必然会引起他国的对等待遇,从而导致我国海外投资受阻。在此背景下,放弃其他外资限制措施的同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势必将成为我国可采用的主要保留措施之一。虽然我国已经设置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雏形,但是其立法层次低,外资国家安全实施要件规则还有众多不足之处,需要对其进行再思考,从而为其完善提供建议。本文正文共分八章,具体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运用法理和实证分析来概括归纳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结构和具体内容。首先借助法律规范结构要素理论来演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法律规范结构的要素包含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根据该三要素,就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这一行政行为制定法律规范,其基本的结构是:外资安全审查的条件;外资安全审查的处理;违反处理的法律后果。通过这一进路分析,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基本要件是:一定条件下的外资应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外资安全审查的对象要件;然后以外资危及国家安全的程度等条件决定是否准许外国投资,实际上这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具体根据。其次,根据行政行为要件理论来演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概括为三要件:主体及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与此相应,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相应包含: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及权限合法;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内容合法,包含权利义务的处理合法、具有事实根据等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合法。再次,运用法律全球化及本土化分析范式,对不同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分析。文中选列了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韩国、日本、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八个典型示例国家,对其立法进行了梳理。综合各国立法实践,显示出来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共有要件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外国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根据、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第二章阐述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要件。从层级结构、专业结构、分权结构总结分析了本文示例国家规定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虽然各国基于本国的政治体制、历史沿革及其他国情,规定了不同的外资国家安全审主体,例如有总统、总督、财政部、经济部、委员会等等。但是各国规定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也有许多趋同化表现,主要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均为级别较高的国家部级以上机构,层级机构方面实行单层或者双层结构,双层结构中上层机构负责重要决定,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有专业部门或专家的参与。第三章探讨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审查对象——外国投资。本文示例国家的立法中均有外资审查对象概括规则,其内容包含: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类型、规模等资本特征,投资的目标,投资者对目标的权益。本文示例国家立法中均规定了外国投资者识别规则,外国投资者包含自然人、实体和其他特殊投资者。对外国自然人身份识别一般采用国籍标准、居住标准或者两者混合标准。外国自然人识别的趋同化表现是:居住标准逐渐被大多国家认同,单纯采用国籍标准的国家越来越少,这也是国家之间自然人流动增多在经济领域的一个反映。对于外国实体投资者,大多国家采用了复合标准。识别的基本标准一般较清晰,如设立地、准据法、营业地等。对于按照基本标准识别为外国实体,如果有被外国人控制的特殊情形,按照特殊标准,如资本控制主义、实际控制主义,将其识别为外国实体。对于特殊投资者,有些国家识别了政府投资者、国际组织投资者、条约成员国投资者等。对于国家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类型,多数国家仅限于外资并购,少数国家包含绿地投资,个别国家甚至将部分间接投资也涵盖在安全审查范围内。对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投资规模,仅有少部分国家作了规定。广泛的实体定义包含任何组织和作为一个事业运营的资产,依据该定义,各国规定的投资目标均可以概括为在本国营业的实体。关于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权益条件趋同化的表现是,大多国家选择了比例结合实际控制的复合标准。比例标准按照权益资本等事项的固定比例来确定控制的状态,相对而言客观、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但是其缺陷也很明显,就是不符合资本实践的纷繁变化,投资者的权益资本达到一定比例并不意味着就能够对企业施加有效影响或者控制,低于该比例也并不完全意味着不能左右企业。实际标准,放弃了资本权益比例,而完全依照投资者对企业重要事项影响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更符合资本实践多样性的需要,但是相对而言主观、模糊、弹性,不易于判断,给执法者留下了太多自由空间。鉴于上述两种标准的优势和弊端,因此大多国家采用了复合标准。第四章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进行了研究。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投资的基本标准是:外国投资对投资接受国国家安全是否有影响及影响的程度。首先借助解构主义阐述国家安全概念的演变和目前国家安全概念的解构状态。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概念在国内法、国际法中的不一致、模糊性和部分含义的相互重叠,为国家安全概念的解构提供了可能,使得国家安全可能包含更多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内容,这一部分虽然不属于根本安全利益的部分,但是对于国家安全也较重要,可称之为重大安全。其次讨论了影响国家安全的因素。大致有:敏感产业、敏感技术、敏感设施、敏感信息、敏感区域、敏感主体。再次,剖析了影响国家安全的评估基准和方法。对于国家安全影响程度基准,美国、俄罗斯、韩国、德国采用了“威胁”国家安全基准,法国、加拿大、日本采用了“有害”国家安全基准,澳大利亚采用了“与国家利益相悖”基准等。综合这些标准,大多是盖然性标准,是损害国家安全可能或者可能性判断标准。关于评估方法,仅有美国、法国立法中存在简单规定,美国学者莫兰提出了三威胁分析框架,在此基础上本文概括了三因素变量分析方法,以投资者意图、投资控制和投资威胁三个变量来评估对国家安全的影响。本章最后讨论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目的异化及其规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的主要表现为:经济保护主义、安全审查政治化、安全审查成为外资并购竞争者的竞争手段。应对的策略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明确、遵循非歧视原则、符合比例原则、实行问责制。第五章分析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大部分国家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分为启动、核查和决定三个阶段。关于启动程序,有自愿启动程序、法定申报程序和强制启动程序,大多国家选择了法定强制启动程序。关于核查程序,大多国家规定了一般核查和特别核查程序。关于决定程序其趋同化的表现有以下几点:第一,附加条件通过审查的方式被各国采用,各国寻求外资开放和限制外资之间的平衡,对于虽然有一定国家安全风险的外国投资,如果能够附加一定条件缓和该风险,那么对外资附加缓解措施而放行是更好的选择;第二,在两阶段核查程序中,一般核查和特别核查的过程中都有通过安全审查的情形,在一般核查中安全审查的通过能够提高审查的效率,节省审查成本;第三,禁止性决定通过最高层次审查部门作出;第四,大多国家的决定,特别是禁止决定,根据专业分析意见作出。对于其他程序,各国规定不一致,有预磋商程序、执行程序、国会监督程序、司法审查程序等等。本章还探讨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透明原则和时间效率原则。大多数国家没有明确正当程序,如外国投资者陈述和申辩的程序。第六章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作了判例研究。首先分析了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罗尔斯提出的诉讼主张主要有:越权、非平等保护、违反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体现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及其权限要件、内容要件和程序要件。该案为法院提供了一个对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进行检讨的机会,虽然目前该案没有最终定论,但是二审法院认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命令和总统令违反正当程序,给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和执法敲响了警钟。外资限制措施欧盟案例主要体现了比例原则,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保护的国家利益性质;是否存在对国家根本利益的真实威胁;达到措施目标的需要;没有对资本自由流动产生歧视性后果。比例原则是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尽量考虑适用的原则。第七章讨论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国际协调问题。目前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作为重要投资壁垒已经兴起,国家有可能借此来保护其本国经济,从而演变为阻碍资本自由化的措施。但是目前在国际条约中却很少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限制,虽然OECD等国际组织对该问题进行了协调,也出台了《投资接受国有关国家安全外资政策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文件,但是这些文件不具有国际法约束力。另外ICSID的实践中对于国家安全例外的认定也不一致。因此,基于目前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际协调的不足,本章在总结各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趋同表现的基础上,提出了条约规则构想。可选择的路径是:在投资条约中就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进行附加说明或附件,以目前国际条约中大多将根本安全例外和公共秩序等例外分列不同的条款,对这两种情形做不同规定。首先是根本安全例外和公共秩序等例外共同适用的情形,条约化的内容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应该依法进行,该立法应该以方便投资者获得的方式公布,立法中应该特别明确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风险评估方法;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方面,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禁止投资的决定应该由中央部门以上的权威机构作出;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原则上应该限于外资并购;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应该透明;该程序有具体的时间安排;外资审查的证据和理由,如果属于非国家保密的部分,应该告知投资者,投资者有据此辩解的权利等。其次是公共秩序等例外基础上的条约化。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应该遵守非歧视原则,不应该对外国投资者造成任意和武断的区别对待,不能成为对外资的变相限制手段;遵守比例原则,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决定应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安全风险应该是足够和真实的风险,保护的安全利益应该是社会根本利益,采取的具体审查行为应该合理适当;外资审查应该接受司法审查。第八章探讨了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完善。综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发展来看,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伴随我国市场开放、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而演变。在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通知建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该通知仅是勾勒了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雏形,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首先,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不足,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存在合法缺陷。我国《行政许可法》明确设定行政许可的最低法律渊源应该是法规。另外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的强制措施也需要法规以上层次的法源。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更倾向于是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规范,即使将其作为行政规章,也不能设置外资国家安全审查这一行政许可。另外以《反垄断法》规制国家安全问题不妥切、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与经济安全审查的关系不明确。其次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具体要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第一,主体方面。由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权限缺陷,以此为根据的审查主体的权限也将没有合法依据;没有明确联席会议的调查权及外资审查中需要的临时暂停、限制及其他处理外国投资的权力;联席会议参加部门不固定、不明确,联席会议不是一个单独的主体,对于其决定无法独立承担责任。第二,对象方面。外国投资者界定不明确;外资并购的目标仅限于对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的权益标准不明确。第三,决定标准方面,没有明确界定国家安全的概念,国家安全的要素非常笼统并缺少兜底条款;国家安全影响的判断基准方面也缺少兜底条款,国家安全审查基本标准没有确定国家安全影响的程度,也没有说明影响国家安全的评估路径或者方法;第四,程序方面。存在启动程序不完善、缺少缓解措施程序、缺少调查程序等众多问题。对于外资国家全审查立法体系的不足,应该对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进行重构,建议适当立法,使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合法落位,逐渐取消经济安全审查机制。2015年1月商务部发布了《外资法草案稿》,虽然就现有立法和文件进行了修改,但是变动不大,仍然存在上述众多缺陷。对于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具体实施要件的不足,具体建议为:重构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要件,将联席会议更换为常设的委员会,固定和扩大其成员,赋予其调查、限制、审查决定等权力。对于审查对象,明确界定外国投资者,将境内企业修改为境内实体,细化投资目标的权益标准。对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遵循我国已参加条约所建立的根本安全利益和公共秩序等例外框架,确定我国国家安全的外延;在国家安全影响评估基准方面,增加兜底条款,将“社会基本生活秩序”代之以“社会公共秩序”等概念,明确关键技术、关键设施、领先技术等概念,并建立清单机制;评估方法上采用本文提出的三因素变量分析法。程序方面,建立自愿申报和强制申报相结合的机制,增加调查取证程序,明确正当程序,增加和完善缓解措施程序,完善时间框架、预磋商、执行监督等。对于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应该更多委托和授权其管理机构参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
二、国际直接投资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的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直接投资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博弈论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案例分析法 |
第一章 关于跨国公司的一般理论 |
一、跨国公司及相关经济学理论 |
(一)跨国公司的定义与分类 |
(二)跨国公司的经济学理论 |
二、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主要观点 |
(一)自由主义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依附论 |
(三)现实主义理论 |
小结 |
第二章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 |
一、经济全球化 |
(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及定义 |
(二)经济全球化与跨国公司实力扩张 |
(三)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利益分化 |
二、国家利益 |
(一)国家利益的界定 |
(二)国家利益划分 |
(三)国家利益特性 |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一)经济全球化对国家利益的影响 |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矛盾的理论分析 |
(三)经济全球化与不同国家利益矛盾的表现 |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家利益矛盾长期存在 |
小结 |
第三章 互动关系: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 |
一、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 |
(一)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关系的变化发展 |
(二)跨国公司与主权国家实力对比 |
(三)跨国公司属性与主权国家的关联 |
二、跨国公司与母国的博弈关系 |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经营对母国的积极影响 |
(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经营对母国的负面影响 |
(三)母国对跨国公司影响的应对措施 |
三、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博弈关系 |
(一)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博弈能力 |
(二)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目标冲突 |
(三)东道国的投资政策制定 |
小结 |
第四章 三方博弈:母国、东道国与跨国公司 |
一、“跨国公司——母国——东道国”三方博弈 |
(一)三方博弈的假设 |
(二)达成合作博弈的可能性 |
(三)三方博弈方式 |
二、三方博弈框架下的跨国公司战略选择 |
(一)跨国公司的行为选择 |
(二)跨国公司对国家间关系的影响与依赖 |
(三)跨国公司的战略选择 |
小结 |
第五章 贸易争端背后的国家利益与跨国公司 |
一、一般趋势:贸易争端、逆全球化现象与跨国公司 |
(一)贸易争端的原因与表现 |
(二)贸易争端与逆全球化现象 |
(三)贸易争端影响下的跨国公司策略 |
二、案例分析:从日美贸易争端到中美贸易争端 |
(一)日美贸易争端概况 |
(二)中美贸易争端与日美贸易争端的比较 |
(三)中美贸易争端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
(四)中美贸易争端对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影响 |
小结 |
第六章 跨国公司与中国的国家利益 |
一、中国的国家利益与跨国公司 |
(一)中国国家利益的发展变化 |
(二)跨国公司与中国国家利益的契合 |
二、国家利益视角下的外国企业对华投资 |
(一)跨国公司在华发展进程 |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三)中国吸引外资的优势 |
(四)中国进一步用好外资的措施与建议 |
三、国家利益视角下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 |
(一)中国跨国公司形成与发展 |
(二)中国跨国公司以及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
(三)中国跨国公司投资发展趋势 |
(四)中国跨国公司投资发展面临的问题 |
(五)对中国跨国公司及国家发展的启示 |
小结 |
结语 |
一、基本论点 |
二、政策启示 |
三、研究不足与可进一步开展的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治与经济互动关系研究 ——对中国、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经济学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说明 |
(一)选题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意义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辨析 |
(一)对外直接投资 |
(二)经济外交与投资外交 |
(三)国家利益 |
三、文献综述 |
第一章 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与发展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与跨国公司 |
一、跨国公司与OFDI |
二、OFDI的分类 |
第二节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 |
一、经济学视野 |
二、国际政治经济学视野 |
第三节 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历程 |
第四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关于对外直接投资中政经互动的一般分析 |
第一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 |
一、OFDI与母国经济 |
二、OFDI与经济全球化 |
第二节 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效应 |
一、OFDI对双边关系的影响 |
二、OFDI与地缘政治 |
第三节 政治因素与外交策略与对外直接投资 |
一、平稳安定的双边关系有利于OFDI |
二、政治冲突对OFDI产生负面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关于日本OFDI的政治经济学考察 |
第一节 从国家利益角度回顾日本OFDI的历史变迁 |
一、经济效益优先,OFDI促进日本复苏为经济大国 |
二、谋求政治大国,外交战略转型与对外投资调整:OFDI的停滞和调整阶段(1991-1999) |
三、OFDI新时期:OFDI的新衰退和恢复发展阶段(2000-至今) |
第二节 日本OFDI中的政经互动 |
一、 “美日同盟”与日本OFDI |
二、中日关系曲折中的OFDI波动 |
三、美日贸易摩擦与日本对美投资 |
四、重在谋求政治影响力的东南亚直接投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关于中国OFDI的政治经济学考察 |
第一节 中国OFDI的历史发展 |
一、中国OFDI的规模发展 |
二、中国OFDI主要行业现状 |
三、中国OFDI的驱动因素 |
四、中国OFDI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中国OFDI中的政经互动 |
一、双边投资协定与中国OFDI |
二、双边政治关系影响中国OFDI |
三、外交活动影响中国OFDI |
四、国际政治环境与OFDI |
第三节 关于中国OFDI格局的政治考量 |
一、投资周边:通过经济外交,稳固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周边安全 |
二、投资欧美:强调合作共赢,推动构建新型大国关系 |
三、投资发展中国家:承担大国责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第四节 当前中国OFDI面临的新挑战 |
一、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投资阻碍增多 |
二、多边投资框架仍未有效建立 |
三、OFDI回报率逐年下降 |
四、国内经济结构面临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一带一路”视野下中国OFDI与经济外交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倡议的产生背景及战略意义 |
一、产生背景 |
二、战略意义 |
三、发展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直接投资格局现状 |
一、“一带一路”沿线OFDI的发展与现状 |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的投资外交 |
第三节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一带一路”背景下投资外交的重要支撑 |
一、亚投行成立背景 |
二、亚投行的战略意义:“一带一路”投资外交的重要依托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以OFDI带动经济外交,进而促进全面外交,服务开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新局面 |
(二)围绕外交总体布局,主动完善经济外交,促进OFDI,保护海外经济利益 |
二、未来研究方向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体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萌芽 |
一、坚持投资自由政策 |
二、对敌对国投资进行控制 |
三、对特殊产业部门投资进行限制 |
第二节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成型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首次单项立法 |
二、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正式确立 |
三、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补充与完善 |
第三节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
一、FINSA及相关条例新增考量因素 |
二、FIRRMA及实施细则草案拓宽审查对象 |
第二章 美国外资安审查制度中的审查对象 |
第一节 审查对象的构成要件 |
一、外国人 |
二、美国人 |
三、外商投资类型 |
第二节 确定审查对象的依据 |
一、依据“取得控制权”确定审查对象 |
二、依据“目标企业”确定审查对象 |
三、依据“收购企业”确定审查对象 |
第三节 审查对象变化趋势评析 |
一、确定审查对象的门槛低 |
二、受管辖的投资类型增加 |
三、格外关注外国政府及其控制的交易 |
四、提出“特别关注国家”、“例外国家” |
第三章 美国外资安审查制度中的审查标准 |
第一节 “国家安全”在安审制度中的意涵 |
一、“国家安全”含义的解构 |
二、未定义“国家安全” |
三、“国防安全”与“经济安全”的立法选择 |
第二节 国家安全的考量因素 |
一、国家安全涉及的行业领域 |
二、“关键基础设施&技术”概念解析 |
三、CFIUS审查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
第三节 国家安全风险的判断 |
一、东道国对外国供应商产生依赖 |
二、技术和专业知识泄露 |
三、外资渗透或破坏关键产业 |
第四节 审查标准变化趋势评析 |
一、不对“国家安全”进行定义 |
二、“国家安全”的内涵不断扩展 |
三、“国家安全”的考量因素增多 |
第四章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査制度的法律体系 |
一、“国家安全”概念的提出与变化 |
二、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萌芽 |
三、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初步形成 |
四、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自贸区的适用 |
五、中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
第二节 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査制度的不足 |
一、“外国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尚待诠释 |
二、外商投资形式仍需厘清 |
三、“控制”的界定标准还需明确 |
四、国家安全担忧考量因素仍待细化 |
第三节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 |
一、坚持维护国家安全前提下的外资立法指导思想 |
二、采取“概括加列举”式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立法模式 |
三、采取复合标准认定“外国投资者” |
四、明确受管辖的投资类型 |
五、细化“控制”的权益标准 |
六、增加“国家安全”考量因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论文的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发展概况 |
一、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领域的扩张 |
二、影响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因素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在投资领域的角色转变 |
一、由稳定基金到金融投资者 |
二、由对金融经济的负面效应到积极影响 |
三、新设立主权财富基金的动机转变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安全监管 |
二、主权豁免 |
三、社会责任投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东道国监管及自我应对 |
第一节 投资保护主义浪潮催生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监管 |
一、国家安全关切引发的投资保护主义措施 |
二、主权财富基金监管与金融稳定性 |
三、东道国进行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利益考量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监管模式 |
一、东道国实施的主权财富基金监管措施 |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自我监管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缺失与克服 |
一、东道国监管措施保护对象的模糊性 |
二、东道国监管的目标及关键要素 |
三、东道国监管应注意的问题及主权财富基金的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东道国监管背景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利益之保护 |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 |
一、双边投资条约中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保护相关的新发展 |
二、双边投资条约在保护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中的主导作用 |
第二节 多边框架下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 |
一、GATS在服务贸易领域为主权财富基金提供的一般保护 |
二、WTO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适用 |
三、OECD文件对主权财富基金保护的指导意义 |
四、欧盟法律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区域性保护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克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产生及解决现状 |
一、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投资争端 |
二、投资争端解决途径的不完善及选择受限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
一、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当下面临的挑战 |
二、双边投资条约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管辖权的确定 |
三、《ICSID公约》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管辖权的确定 |
四、主权财富基金提起规制性征收之诉的可行性 |
第三节 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其他途径 |
一、利用WTO争端机制间接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设想 |
二、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现状 |
一、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对外投资概况 |
二、中国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他国投资关切 |
三、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新起点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框架下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角色定位 |
一、公共与私人之间的投资者身份对抗 |
二、法律治理结构对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身份认定的影响 |
第三节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路径分析 |
一、主权财富基金层面 |
二、国家层面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出台背景 |
(一)欧盟层面统一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缺失 |
(二)成员国外国直接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各自为政影响深度一体化 |
(三)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改革为欧盟提供借鉴 |
二、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内容 |
(一)相关定义 |
(二)审查主体 |
(三)成员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 |
(四)审查要素 |
(五)合作框架 |
(六)欧盟委员会对外国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介入 |
(七)信息要求 |
(八)外国直接投资审查专家组 |
三、《建立外国对欧盟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特点 |
(一)使能性 |
(二)概括性 |
(三)协调性 |
(四)国家安全的模糊性 |
四、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的影响 |
(一)对欧盟法的影响 |
(二)对国际投资政策的影响 |
(三)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
五、中国的应对措施 |
(一)中国企业的应对措施 |
(二)中国政府的应对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测评及影响因素研究 ——以中国企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快速增长且规模巨大 |
1.1.2 “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推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 |
1.1.3 对外直接投资面临诸多政治风险 |
1.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2.1 对外直接投资 |
1.2.2 政治风险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数据来源 |
1.6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1.6.1 研究难点 |
1.6.2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研究文献回顾 |
2.1 经济因素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2.2 政治因素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2.2.1 政治因素的多种形式 |
2.2.2 政治风险对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 |
2.3 母国对于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影响因素 |
2.4 政治风险指标的汇总 |
2.4.1 常用的政治风险指标 |
2.4.2 评估指标研究存在的不足 |
第3章 本研究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模型 |
3.1 本研究适用的理论框架 |
3.1.1 对外投资理论 |
3.1.2 外来者劣势理论 |
3.1.3 新制度主义理论 |
3.2 本研究适用的分析模型 |
3.2.1 主成分分析 |
3.2.2 条件逻辑回归模型 |
3.2.3 结构方程模型 |
3.3 本章结论 |
第4章 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概述 |
4.1 投资风险研究的发展 |
4.1.1 经济金融风险的研究 |
4.1.2 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研究的兴起 |
4.2 国家风险相关文献 |
4.2.1 国家风险的内涵 |
4.2.2 国家风险的形态 |
4.2.3 国家风险的评估方法 |
4.3 政治风险相关文献 |
4.3.1 政治风险的内涵 |
4.3.2 政治风险的诱因 |
4.3.3 政治风险的类型 |
4.3.4 政治风险的特征 |
4.4 本章结论 |
第5章 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测评分析 |
5.1 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经济分析 |
5.2 政治风险评估指标的构建及分析 |
5.2.1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2 世界政治风险指数测量及分析 |
5.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指数 |
5.3.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指数 |
5.3.2 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指数 |
5.3.3 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在不同风险国家的FDI比例分布 |
5.3.4 中国与世界主要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分布比较 |
5.4 本章结论 |
第6章 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影响因素——企业所有制分析 |
6.1 理论和假设 |
6.2 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
6.3 企业所有制对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效应的实证分析 |
6.4 本章结论 |
第7章 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管控机制——对外援助分析 |
7.1 理论和假设 |
7.2 变量与数据来源 |
7.3 研究样本 |
7.4 中国外援模型的构建 |
7.5 实证结果分析 |
7.6 本章结论 |
第8章 政策建议 |
8.1 政府层面 |
8.2 企业层面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定位问题之提出 |
第一节 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的身份转换 |
一、投资东道国向投资东道国和投资母国的身份转换 |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旁观者到参与者的身份转换 |
第二节 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之争 |
一、身份转换与中国缔约立场转变的关系 |
二、身份转换与中国未来缔约实践的选择 |
第三节 中加BIT对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启示 |
一、中加BIT:对传统BIT模式的突破 |
二、加国民众忧患意识的集中再现 |
三、中国在中加BIT中的坚持与妥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约立场定位的依据 |
第一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前提 |
一、中国国家身份的科学定性 |
二、中国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身份转换的特殊复杂性 |
第二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理论依据 |
一、缔约立场定位之国家利益 |
二、缔约立场定位之价值观念 |
第三节 中国缔约立场定位之基本原则 |
一、坚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 |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选择 |
第一节 中国BIT实践及其背景概述 |
一、晚近全球BIT的发展与趋势 |
二、中国BIT实践的总体分析 |
三、中国对待FDI立场的重大转变 |
第二节 中国缔结BIT立场定位的实践 |
一、探索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二、扩散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三、自由化转向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四、调整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五、平衡期的缔约立场定位 |
第三节 未来中国缔约谈判策略的选择 |
一、区别对待不同国家与一视同仁对待所有国家 |
二、一个范本与多个范本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BIT谈判核心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立场与对策 |
一、对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审视 |
二、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对中国的挑战 |
三、完善中国BITs中国民待遇条款的建议 |
第二节 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立场 |
二、中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条款上的对策 |
第三节 中国BITS中新型条款的立场与对策 |
一、关于业绩要求条款的思考 |
二、关于环境保护条款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8)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关于中国国家利益的研究 |
(二) 关于中国海外利益和海外经济利益的研究 |
(三) 关于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 |
第一节 国家利益界定与分类 |
一、主要国际政治理论中的国家利益 |
二、国家利益的概念及分类 |
第二节 海外利益的概念及其发展动因 |
一、海外利益的概念 |
二、海外利益发展的动因 |
第三节 中国海外利益分类和中国海外经济利益分层 |
一、中国海外利益的界定、发展和分类 |
二、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的界定及分层 |
第二章 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现状 |
第一节 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利益现状 |
一、全球经济治理的主要机制 |
二、中国在主要国际经济组织中的利益 |
三、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利益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的利益现状 |
一、国际贸易相关理论和中国的整体收益 |
二、中国国际贸易的总体情况 |
三、中国国际贸易区域分布情况 |
四、中国国际贸易产品构成情况 |
第三节 对外投资中的利益现状 |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
二、中国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情况 |
第四节 海外运输通道和海外员工现状 |
一、海外运输通道现状 |
二、海外员工现状 |
第三章 中国海外经济利益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
第一节 全球经济治理模式存在严重缺陷 |
一、全球经济失衡难以消除 |
二、金融危机周期性发生 |
第二节 贸易保护主义制约中国对外贸易 |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 |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特点 |
三、中国遭受贸易保护主义危害的主要表现 |
第三节 中国海外投资面临多重风险 |
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风险重重 |
二、中国对外间接投资隐忧犹存 |
第四节 海上运输通道面临现实和潜在风险 |
一、现实风险形势严峻 |
二、潜在风险不容忽视 |
第五节 海外员工安全风险日益增多 |
第四章 典型发达国家维护海外经济利益的做法 |
第一节 美国的做法:构建和主导全球经济秩序 |
一、制定并利用国际经济制度 |
二、通过国内立法保障海外经济利益 |
三、发展跨国公司实现利益拓展和维护 |
四、积极开展对外援助和运用军事力量 |
第二节 日本的做法:重视战略规划的作用 |
一、制定明确的发展战略 |
二、制定完善的保障海外经济利益的法规与制度 |
三、形成了多元参与、官民合作的保障机制 |
四、开展积极的经济外交 |
第五章 加强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的举措 |
第一节 中国维护海外经济利益的复杂性 |
一、中国外交原则和政策的制约 |
二、中国海外经济利益面临冲突的多元性 |
三、中国海外运用军事力量的有限性 |
第二节 加强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的具体对策 |
一、加强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主导力 |
二、推进中国对外贸易的升级转型 |
三、完善中国对外投资的体制机制 |
四、增强海外经济利益的外交维护力度 |
五、探索适当运用军事力量的新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对外投资经济安全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对外投资与国家经济安全 |
第一节 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提出 |
一、国家安全 |
二、国家经济安全 |
第二节 对外投资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
一、国家经济安全的分类 |
二、对外投资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概况 |
第三节 国家经济安全的法律保障立论基础 |
一、制度供给的合理性分析 |
二、对外投资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制度的分类 |
第二章 经济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的逻辑性和合理性 |
第一节 法的安全价值 |
一、法的价值 |
二、法的安全价值 |
第二节 对外投资法律的安全价值和功能 |
一、经济法的效益价值 |
二、对外投资法律的安全价值 |
三、经济安全与经济自由 |
第三节 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与市场 |
一、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全球化背景下的政府与市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对外投资经济安全及法律保障制度实然分析 |
第一节 对外投资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内容和维度 |
一、国家经济安全风险承担主体 |
二、现阶段对外投资与国家经济安全风险 |
三、国有企业风险与国家经济安全 |
第二节 对外投资与金融风险 |
一、金融安全与金融风险 |
二、现有金融法律制度安全保障功能不足 |
第三节 对外投资与资本风险 |
一、国有企业主体对外投资模式 |
二、资本安全与东道国法律风险 |
三、资本安全与母国审批和监管制度风险 |
四、资本安全与政治风险 |
五、资本安全与财务风险 |
第四节 对外投资与产业风险 |
一、对外投资与产业安全 |
二、对外投资与产业风险 |
三、对外投资与产业制度 |
第五节 对外投资法律制度现状及评析 |
一、中国资本输入法律制度 |
二、中国资本输出法律制度 |
三、对外投资国际法律制度 |
四、国有企业监管及法律责任制度 |
第四章 对外投资经济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安排构想 |
第一节 对外投资经济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宏观框架 |
一、多层级法律制度 |
二、经济安全运行制度 |
三、监测和预警制度 |
第二节 对外投资资本安全法律保障制度 |
一、应对东道国政治风险的法律保障 |
二、母国审批和监管制度法律保障 |
三、内部管理性风险防范法律保障 |
第三节 对外投资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 |
一、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的借鉴 |
二、几个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机制参照 |
三、风险视角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建议 |
第四节 对外投资产业安全法律保障制度 |
一、产业安全预警制度 |
二、产业安全法律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结构分析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法理分析 |
一、法律规范结构要素论:法理分析进路一 |
二、行政行为要件论:法理分析进路二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立法实证分析 |
一、法律全球化与本土化:立法实证分析范式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别考察 |
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别比较与归纳 |
第二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主体:权限与专业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的层级结构 |
一、双层审查主体结构 |
二、单层审查主体结构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的专业结构 |
一、部门联合审查主体 |
二、咨询性审查主体 |
第三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的分权结构 |
一、审查受理主体 |
二、审查决定主体 |
三、审查决定执行主体 |
四、审查监督主体 |
第四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比较 |
一、审查主体层级结构比较 |
二、审查主体专业结构比较 |
三、审查主体分权结构比较 |
第三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外国投资 |
第一节 外国投资者 |
一、一般外国投资者 |
二、特殊外国投资者 |
第二节 外国投资类型、规模及目标 |
一、投资类型 |
二、投资规模 |
三、投资目标 |
第三节 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的权益 |
一、以实际标准认定控制 |
二、以比例标准认定控制 |
三、以复合标准认定控制 |
第四节 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对象比较 |
一、外国投资者条件比较 |
二、投资类型、规模及目标条件比较 |
三、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目标权益条件比较 |
第四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影响国家安全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国家安全”的蕴意 |
一、“国家安全”在当代的解构 |
二、解构的“国家安全”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中的体现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影响国家安全”的判断 |
一、国家安全影响因素 |
二、国家安全影响程度基准 |
三、国家安全影响程度评估 |
第三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及其规制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的表现及原因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目的异化的规制 |
第四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比较 |
一、国家安全概念比较 |
二、影响国家安全评估比较 |
第五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正当、透明与效率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启动 |
一、自愿启动与强制启动 |
二、外国人申报与本国人申报 |
三、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核查 |
一、一般核查 |
二、特别核查 |
第三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决定 |
一、通过 |
二、缓解 |
三、禁止 |
第四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其他相关程序 |
一、预磋商程序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的执行 |
三、外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监督 |
四、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司法审查 |
第五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比较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趋同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差异 |
三、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 |
第六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判例分析 |
第一节 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 |
一、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案介绍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在案例中的体现 |
第二节 外资限制措施欧盟案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案例中体现的外资限制措施实施条件 |
第七章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国际协调 |
第一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际协调的现状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措施的兴起及国际协调的必要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国际协调的体现及不足 |
第二节 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条约规则构想 |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趋同化小结 |
二、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条约规则设计 |
第八章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演变 |
一、外国投资指导制度 |
二、外资并购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制度 |
三、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具体实施要件的现状 |
二、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的完善 |
一、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体系的重构 |
二、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主体要件的重构 |
三、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对象要件的完善 |
四、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标准要件的完善 |
五、我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要件的完善 |
六、我国自贸区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国际直接投资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的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公司与国家利益[D]. 李天惠. 外交学院, 2020(08)
- [2]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政治与经济互动关系研究 ——对中国、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经济学考察[D]. 胡云莉. 外交学院, 2020(08)
- [3]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体标准研究[D]. 黄幸运.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4]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亚丽. 山东大学, 2019(02)
- [5]欧盟《建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研究[D]. 吴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的测评及影响因素研究 ——以中国企业为例[D]. 丁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身份转换背景下中国对外缔结BIT的立场对策研究[D]. 谷婀娜. 厦门大学, 2017(01)
- [8]中国海外经济利益维护问题研究[D]. 范盱阳.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9]对外投资经济安全法律问题研究[D]. 徐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10]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实施要件研究[D]. 李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