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号与商标之争 使用在先很重要(论文文献综述)
陈一凡[1](2020)在《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与合理避让》文中研究指明商标与商号有相同点、相似项,又有不同处,二者同属商业标识,但符号背后所连接的却是不同的商业客体。现代社会商标与商号权利纠纷增多,且司法实践中多运用侵权相关理论论证与解决,基于权利边界并不清晰这一事实,将此问题归于侵权或有失公平,需引入合理避让理论,来解决二者权利冲突问题。文章从权利相抵触的角度,结合符号学、信息论和案例分析法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分析商标与商号权利的内容与边界、权利相抵触的表现形式、后果以及责任承担方式,旨在拓清商标与商号权利发生冲突是否应当予以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全文主要内容包括:首先,范畴界定,主要对基本理论进行厘析,包括对商标与商号权利属性相同、相似与不同进行分析以及引出权利冲突问题;其次,类型化分析,将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分为两大类,分别为在先商标与在后商号的权利冲突以及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的权利冲突;再次,法理探究,从授权、确权、行权三个角度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最后,解决机制,从合理避让角度提出了对于冲突的解决机制,既有宏观上的指导原则,又有具体的解决规则。研究认为,要在“符号-信息-商誉”体系中,保护商标权与商号权。为避免二者权利冲突,商业标识体系化要求,以合理避让为出发点,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等一般原则,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商标与商号同等法律地位,并建立统一检索系统等与授权程序相关制度,为解决权利冲突提供法律基础。司法融贯性要求,系统全面对商标与商号进行保护,注重划分权利边界,并以合理避让为出发点,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合理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等法律原则与附加区别标识等具体规则,合理的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
赵乃馨[2](2020)在《商标概念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标是商标法最基本的概念,是商标权的保护客体,商标法所有的制度构建都要围绕商标这一客体进行,厘清商标法中商标的概念问题,对商标进行准确的界定是理解并适用商标法的关键。然而,我国商标立法中没有直接对商标概念进行定义,围绕商标概念立法的工作亦已经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因此急需对商标概念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商标概念进行梳理和总结。同时,概念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区别之所在,在法律制度中,如果概念模糊不清,则整个法律规制就会缺乏明确性,司法实践也会出现偏差,因此通过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商标概念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索,可以深入探讨商标的本质,达到对商标概念的深入理解,完成对商标法进一步制度构建和商标概念的调整与扩充。目前围绕商标概念仍存在一系列有待厘清的问题,诸如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关系,如何对狭义的商标概念进行分离和提取。商标概念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与范围如何界定,相关规范对商标概念的范围产生了什么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对商标定义有哪些涉及,法律规定中商标构成要件的范围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商标侵权认定存在什么关系。商标概念如何回应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市场需求,如何达到法律政策的需要;非传统商标是否应该纳入商标保护,如何对其进行制度构建,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标志又有哪些,公序良俗条款的意义及其在立法中如何体现等等。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商标概念本身,只有明确了商标的基本概念,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在商标概念明确的基础上对商标法甚至整个民法体系下与商标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协调,故而,本文以商标概念的内容的揭示为中心而展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商标概念及其要素进行概述,从商标概念形成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规律中梳理出对商标概念的通常理解,并将商标与广义的商业标识概念进行界分,对商标概念进行范围的限定。随后,在分析现有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的基本要素进行讨论,在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炼现代普遍理解的商标概念内容,并指出商标概念现有理解中可能存在的时代局限性所在,对商标概念明确中可能出现相关的问题进行总结。第二章是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概念的关系的考察,其是在初步确定商标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对立法中的商标权概念进行的考察,从商标专用权保护下的商标概念入手,将商标概念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对与之相关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以及商标侵权认定进行分析,总结提取现行立法中对商标概念的规定,对立法框架下商标权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和揭示,形成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提出其对商标概念范围明确的价值和意义。第三章讨论了现实需求对商标概念调整的要求,此处运用系统的眼光对商标概念所寄托的现实需求环境进行分析,厘清国际公约要求、市场需求、法律政策等等因素对商标概念明确以及商标制度设计的影响,针对相应背景和需求把握商标概念优化的行进方向。第四章对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进行讨论,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进行梳理,将国际上现有的商标概念和相关规范进行介绍与讨论,针对其规范模式的选择、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的特色及成因进行评价与探讨,以期在吸取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的明确进行启发。随后就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实证研究对我国商标概念的优化确定明确的方向和目标。第五章提出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对商标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揭示,并对应商标概念问题梳理中产生的问题对商标概念提出补充完善的建议,在对商标权内涵解释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进行规范和定义,提出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精简商标禁用规定、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立法框架下相关规范间的协调,并通过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第六章总结全文,在明确商标概念的基础上,与法律体系中相关子系统规范呼应,最终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和商标概念有关的立法改革提出建议和构想。
薛婷月[3](2019)在《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判断与规制》文中提出近年来,中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大量的商标申请反映了市场对商标资源的渴望。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迅速增加和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恶意注册行为也产生了高发态势,不仅损害了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有效的监管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针对恶意注册的现状及问题,本文将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分析和概述,运用商标权的取得、商标的使用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学理论提出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理论依据,梳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恶意”的认定有关的条款,提出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泛滥有商标制度存在缺陷、忽视商标使用、认定主观恶意的标准不明确、违法成本低廉这四个原因。针对主观恶意的司法认定问题,本文将基于58个案例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分析案例样本,提炼出案例中认定主观恶意时常用的六个认定因素,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的。并对上述恶意认定因素进行评析,提出了优先考察引证商标的“显着性”、重点考察诉争双方之间的关系、加强对“其他因素”的考察的认定侧重点建议。针对恶意注册引发权利滥用问题,本文将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泛滥引发的商标权滥用进行探讨。单一的注册制度催生了商标恶意注册,商标恶意注册又与商标权滥用互为因果,本文将分析商标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描述商标权力滥用的常见表现形式,并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探讨。在综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泛滥的四个原因,提出在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中,应当立足效率与公平,在商标审查中采取绝对理由审查模式和异议后置制度,缩短异议期限,并对商标恶意的认定采取统一标准,强化商标使用意图,明确恶意注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真正遏制商标的恶意注册和囤积,处罚商标权滥用行为,实现商标法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
洪峰[4](2019)在《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及解决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产权形态,对一个企业而言更是如此,二者在代表企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冲突。二者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企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名称使用,发生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企业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使用,引发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冲突。文章全面分析了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的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以“张小泉案”为实例,着重从冲突的背景、原因作了阐释。关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解决机制各国(地区)有着不同的做法,文中分别从有代表性的国家中分析了其立法与实践,尽管各国经验不同。该部分从比较法意义上考察了德国、英国、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对有关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规定,归纳出了国际公约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对于如何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两种模式,即重在事先防范模式和重在事后补救模式。通过比较分析这两种模式,可以为我国解决商标权与注册名称权冲突提供借鉴。这些国家基本都确立了在先权原则,使得二者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给我们今后的立法及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论文的写作意义就在于分析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基本概念下,了解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实践,最终为我国解决二者纠纷提供解决方案。现阶段我国关于二者的法律还不健全,体制机制也不够完善。解决方案中首先明确了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应遵循的原则,即应该遵守制止混淆、保护在先权利、利益均衡、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明确这些原则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国立法上的不完善,笔者提出了完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
胡古月[5](2018)在《“中华老字号”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是举世闻名的文明古国。在这块神圣的土地上,有成千上万家历史悠久的工商企业。这里,中华文化世代传承、薪火相传;这里,中华老字号源远流长、生生不息。这里,经过历史的沉淀,已积累出一批具有相当经济、文化价值的老字号。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繁荣,与中华老字号有关的知识产权纷争也愈演愈烈。中华老字号聚合了商标、字号、商品名称等多种类别的知识产权,而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框架,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也尚不健全。正确界定中华老字号的法律内涵,建立健全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不仅对中华老字号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也对振兴中华民族企业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将中华老字号权利冲突中存在的问题作为研究基点,通过国内外法律制度的比较,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本文分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提出我国老字号权利冲突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是我国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界定老字号的权利属性,我国还没有关于中华老字号概念的准确表述,现行法也没有给老字号设定一个明确的法律性质。第二是商标法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不到位,司法中,老字号的权利冲突集中在字号与字号、字号与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是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和制度原因。商标法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缺位体现在没有将老字号权利纳入商标法保护、没有明确老字号为在先权利和没有明确老字号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第三是竞争法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不充分,在涉及老字号的商标侵权案中,案由也会涉及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对商标法的补充,经常适用的条款为混淆条款和诚实信用条款,但是竞争法对混淆中的一些标准没有确定,而且诚实信用条款作为兜底条款,适用性十分严格,需作进一步探讨。第二章提出要明确中华老字号的商业标识属性。首先,介绍了国际公约及国外主要的立法经验,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即明确字号是知识产权客体之一。其次,建议将中华老字号归入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明确好中华老字号的法律性质,即商业标识属性,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法律涵义,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的商业标识。第三章提出要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首先,介绍了国外立法经验,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即商标权与字号权联系紧密,可归入商标法保护,明确老字号为在先权利,并可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其次,建议完善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包括:将中华老字号权利纳入商标法,对其权利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建立商标与老字号协同管理机制,他人不得将在先的老字号作为商业标识进行注册;明确中华老字号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应有所宽容。第四章提出要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竞争法保护。首先,介绍了国外立法经验,并从美国Donnell v.Herring-Hall-Marvin Safe Co.和Kraft Foods Holdings,Inc.v.Stuart Helm a/k/a“King Velveeda”两案来分析对老字号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即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共同保护老字号。其次,建议完善中华老字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提出混淆理论为保护的基础,对混淆理论的重要前提“有一定影响”作合理解释;而在混淆理论无能无力时,引入反淡化保护,将淡化理论延伸到我国中华老字号案件领域,建立起反淡化的保护框架;最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兜底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如何适用进行探讨。
邹亚姿[6](2018)在《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分析》文中认为近些年,“iPad”,“非诚勿扰”等涉及商标“反向混淆”案件引起了媒体和公众对于此类案件的高度关注,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致使我国各层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莫衷一是,各法院所持态度、认定标准及考量因素都存在差异,显然我国对于反向混淆并无统一认识。反向混淆在表象上确实与传统混淆存在诸多差异,故有学者呼吁将反向混淆增加入《商标法》或者相关条例中作为混淆侵权的一种形式,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未将其写入法条。本文希望通过对反向混淆的基本理论、反向混淆与传统混淆的区别、反向混淆的危害、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反向混淆的考量因素、反向混淆在我国实际案例中的表现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美国对于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及具体考量因素,以期得出我国反向混淆是否入法、在我国具体如何认定及其考量因素等方面的建议。
陈长杰[7](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李珍权[8](2018)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注册主义制度是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而不以有使用事实为条件,然而发挥商标功能与商标注册目的不单单在于取得商标权,还必须透过实际使用商标。因为只有标示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商标才能获得识别和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如此商标权的意义才会产生。而从商标的法律保护维度而言,赋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填补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从商标的侵害事实维度而言,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价值比普通注册商标大,因此其受到滥用的风险更大,所以其理应受法律的保护。尽管我国采用经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然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存在地位仍是合法的。故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理论基础的研究并适当地赋予其在法律上的保护机制,此不仅是因应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消费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并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也有极大裨益。本文注重于,本文从商标使用与注册的立法缘由到商标的使用原则的实践,进而探求商标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也透过商标淡化理论、商标符号表彰功能理论……等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最后对我国目前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不周延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来填补这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商标的起源及功能、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权的取得之立法缘由与原则,以建立商标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而比较各国商标使用与注册的制度规范。第二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分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以商标符号学理论检视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商标符号表彰的正当性,并从商标混淆理论及商标淡化理论探求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属性,并研究如何防止未注册驰名商标淡化的显着性或声誉受减损及其应当受到保护的内涵及意义。第三部分为“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本章内容,首先从观察《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联合建议》与相关的知识产权多边贸易协定、《欧盟商标法》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规范。其次,研究主要知识产权国家,例如英、美、德、法、日等五国,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立法规范。最后,研究以上各国商标的侵权保护制度。第四部分为“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究”。本章内容乃针对我国大陆地区及我国台湾地区两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来观察其实行、认定审查与救济的相关问题;并以两地的司法案例分析其侵权态样,最后比较海峡两岸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差异的地方。第五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本章内容,首先依据前面各章所分析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结果来探讨我国目前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其次,归纳各项国际协定、域外主要各国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的要件、范围和限制来分析我国的问题与争点未来解决问题的方向。再则,梳理我国为来实行法律保护的界限与相应救济手段的问题。最后,本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提出检讨、建议与相应的解决对策,并揭示未来的研究方向。
倪朱亮[9](2016)在《商标共存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是对商标法上商标共存制度演变、表现形式与未来发展的探讨。现有商标共存制度的研究多基于有形环境下的制度性探讨、反思与构建,缺乏在商标法宗旨的指导下,定位商标共存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以及回应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共存制度的适用性之争议。本文坚持这样的观点:商标法作为私法,应保护商誉、商标区分功能为旨意,并以此来论证多种形式的商标共存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本文试图遵循法律与经济、文化、科技之间的映衬式作用,归纳有形环境中商标共存制度的运行模式,以及集中篇幅在依托网络特性的基础上就制度变革的重大意义进行讨论,从而对网络与商标共存制度之间的“供需关系”进行整理。本文除了一个简短的引言之外,还有七章。第一章作为全文基础,主要论述有形环境中传统商标共存制度的产生与立法、司法的发展,还集中论述与我国商标共存司法之间的契合度。此部分运用历史分析法,梳理制度的演进历程与演化方式。蒂罗斯——莱格特纳斯规则(Tea Rose-Rectanus Doctrine)起源于美国判例法,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商标使用人。该规则起源于汉诺星磨坊案(Hanover Star Milling Co.v.Metcaff),并阐明商标权是受地域限制。随后的联合制药案(United Drug Co.v.Theodore Rectanus,Co.)阐明,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不能制止善意商标在后使用人在不同范围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权利。商标注册制度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在后使用人主观善意的抗辩。此后三起商标共存案件表明,处理商标共存注册与商标在先权利之间的纠纷时,要明确谁才是第一个商标注册权人。除了商标在先使用人此前已经使用并且可能扩张的区域范围之外,商标注册权人依法享有在主权范围内行使排他性商标权。欧洲各国的商标共存制度发展模式与美国相似,而我国商标共存制度主要源于司法实践。尽管中美在商标权取得模式上存在差异,并且商标共存制度的司法实践在具体判断因素不尽相同,但是在本质上是相同,即保护主观善意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商标共存局面。第二章从商标共存的表现形式入手,并于第一章商标共存发展多样性的基础上,分析商标共存制度的内涵与价值取向。商标共存现象作为客观存在,包括合法情形与非法情形。本章第一节的论证对象仅针对商标共存现象,而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共存制度的表现方式。以商标是否注册为标准,可将商标共存现象分为四类: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在先注册与在后使用商标之间的共存、在先使用与在后注册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商标共存现象作为事实,只有一部分属于商标共存制度的调整范围。就定义而言,商标共存制度是指在不知晓商标已被他人已经使用,或者,尽管知晓,但在后商标使用人不存在试图利用在先使用人商誉之主观善意下,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商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在不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情形下形成共存的市场格局;并且在该格局与自然扩张区域范围内可享有独立的商标权。我国商标共存司法实践属于商标共存制度的范畴,并以公平与秩序作为商标共存制度的价值追求。第三章以商标共存制度的缘由为核心来论证保护具有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商标的历史发展与依据。商标最初作为一种记号,并无商标区分功能与权利归属的象征。当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商标与被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密切联系时,商标区分功能得以形成,商标的市场优势开始显现。商标财产化只是商标使用人试图控制商标区分功能所带来的全部市场收益的一种手段;该手段并无区分对待不同区域商标使用所形成的效力高低。而商标注册制度的设立,为商标注册权人提供了控制商标(潜在)收益的独占方式;由此导致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差异。然而,商标立法演变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商标法试图优化商标注册制度的绝对排他性。从法律制度层面,商标权原始取得分三种:注册取得、使用取得以及注册与使用相结合。尽管依据成文法中有关商标注册的规定,可推导出商标一经注册便取得商标权;但是司法实践表明,商标注册只是商标权归属的初始证据,以及注册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不因没有使用商标而被撤销的权利。倘若在法定期间内不存在使用,那么商标注册权人仍旧可以主张他人停止侵权,但因无任何商誉而无权要求赔偿。商誉来源于商标实际使用,而使用与商业的地域范围密切相关。商标权作为排他性权利,法律允许在某一区域存在唯一的商标权主体,以避免导致消费者混淆可能性。而在这个过程中,处处体现着商标法的衡平主义精神。第四章阐述商标共存制度的四要件,即标识相同或近似、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类似、不同市场格局、主观善意。标识相同或近似并非等同于商标近似性混淆。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之判断,应基于个案基础上,分析商品或服务的功能、销售渠道、目标群体等因素是否存在替代性。市场格局在本质上强调相同或近似商标所分别承载的各自商誉。市场格局可以由不同使用区域或者不同消费群体等因素构成;在具体界定市场格局时,通说则从地域的角度来主张采用实际商誉区域与自然扩张区域之标准。实际声誉区域由实际市场渗透区域与声誉区域构成。实际市场渗透区域主要考察该区域的销售额、购买者占潜在消费者总数的比重、出现显着销售的时间跨度与强度、通过某种手段将商品带入某一区域的可能性。声誉区域则在于对广告数量、广告性质以及广告渠道的衡量。自然扩张区域则要基于自然扩张的时间跨度、扩张历史、潜在的销售增长量、在先使用人的“不作为”与主观状态。当商标使用存在地域重叠时,市场格局之界定则针对商标所承载的独立商誉。主观善意的界定标准从“不知晓”到“知晓在先使用商标并不意味着必然存在主观获利的恶意”转变。第五章商标共存制度的基础。按照公私划分标准,商标共存制度的基础形式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体现意识自治的商标共存协议;第二类是由公权(包括立法和司法)主导的商标共存。作为形成商标共存的基础之一,商标法对共存协议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就共存协议的性质而言,并不存在商标权人对其商标权处分一说,其缘由是商标法并未赋予权利人该项权利内容。在认定商标混淆时,若无更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存在混淆可能性,那么共存协议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证明两者同时使用商标并无混淆可能性。在效力上,共存协议处于眼前争端目的而制作的协议,但因业务拓展的无法预知性而产生争议时,就会回归到商标混淆可能性的传统处理方式。此外,作为立法创设的典型表现形式——商标共存注册制度,对商标共存区域的划分与商标权利行使有着重要作用。在司法创设上,由于商标权取得模式不同,司法创设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国商标共存司法裁判主要强调商标使用的历史缘由、市场格局等因素。第六章立足于互联网立场来阐述商标共存制度的互联网化困境与回应。本章内容是全文观点的起承转合。既在反思传统环境中商标权取得与效力范围的标准能否适用互联网环境,同时基于互联网的特殊性而重新思考衡量互联网商标权的判断要素与模式。遵循相同的逻辑思路,商标法保护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于商标使用而形成的商誉与商标区分来源之功能。故而,商誉的判断就需要立足于商标使用的方式、效果等因素之考量。由于现阶段商标法根植于有形市场,将互联网视为传统媒体一样,会导致忽略互联网特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商标使用效果。学者主张的一般区域管辖权理论无法适用于互联网商标领域,而特定区域管辖权理论因与互联网特性相结合而得以适用。由于从有形市场转向互联网(无形)市场,美国传统商标共存制度的两项核心因素受到挑战。绝对允许某一方独占互联网商标使用与无任何限制地允许多方商标共存,都会导致不同程度的问题。在论证商标共存制度如何使用于互联网之前,互联网商标共存的可行性论证是第一步。“混淆可能性”的个案原则性、相关公众的法律拟制概念、相关公众的“整体性”与“个体差异性”,这些均与互联网行为的特殊性相一致:在互联网搜索任何东西都需要借助搜索引擎,但是在面对搜索结果时,用户对目标网站的排除始终处于最低限度的合理怀疑中。互联网环境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可能性,同时互联网用户的消费模式已经从全然无知到保持最低限度的合理怀疑。互联网环境中主观善意的判断应当从单一的“不实际知晓等同于主观善意”标准转向“将实际知晓作为判断不存在主观善意的重要因素”之标准,即实际知晓并不自动排除主观善意之抗辩。远程区域的设定是基于商品或者服务在有形市场的物化所致,而互联网消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物化市场,商品或者服务在互联网市场中就可以形成市场流通效应。在具体适用模式上,主要有两种:商标修法增设“互联网商标使用”、商标共存使用主体在各自网站的显着位置使用免责声明,并且将对方的网站实现超链接。第七章是对现状的回应与反思,更是对未来立法的一点畅想。虽然商标共存的现象和商标共存的协议效力已逐渐得到我国司法实践的认可,然而相应的成文性规定却并不充分,导致商标在后使用人的权利需求得不到满足。现阶段,我国司法秉持“包容性增长”理念来处理商标共存纠纷,并以商标共存是否导致混淆为核心来判定商标能否共存,但这受制于“客观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法院将“客观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纳入“包容性增长”理念中,来指导商标共存判决,但是因其非规范性而致使同一案件的判决存有不稳定性的风险。“已经客观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格局”判定标准,实质上是将商标的物理性判断过渡到商标近似的综合判断,是客观性立场的错位与公平性结果的扭曲。我国商标法与司法实践并未完全解决商标权取得与注册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就造成了商标共存的困境。如果对“已经客观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与格局”的立法规定予以完善,运用竞争原则与衡平原则,公正解决引证商标权人与异议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这对维护注册制度的价值、保护商标权人、建立司法的统一性与稳定性、实现终极正义均具有深远影响。如果坚持当下商标权取得模式,那么当且仅当一种情形下商标共存的注册程序才会与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程序相交融:司法判决中认定任何未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善意商标使用人的任何一方侵权他人权利,都会带来损失,甚至影响企业生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盛行,我国商标法应当借鉴目前已有的司法建议或者理论模型,来初步尝试互联网商标共存制度的“生存”困境。
杨晓玲[10](2016)在《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从权利冲突的视角来研究商业标识的保护被认为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冒险。在坚持“权利法定”的权利冲突否定论者眼中,“权利冲突是个伪命题”,任何权利都有其特定边界,只要人们不越雷池,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1如果静态地观察权利以及权利冲突问题,假设权利的设定、行使和保护始终处于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先入为主地对权利进行“无罪推定”,那么权利冲突确实可能是个伪命题。然而,理想和现实之间总有着难以逾越的距离,权利冲突问题产生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权利概念有着丰富且高度抽象的内涵,权利冲突问题正如康德眼中的“此岸与彼岸”2,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结果呈现出多样性。否定权利冲突的观点刻意与实践保持距离,“凭借原理和演绎逻辑裁剪法律实践,牺牲现实多样性以获得理论统一性,很有可能造成法律僵化,阻碍社会发展”的结果3。正视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现象,从权利冲突的视角在不同权利的矛盾之间寻找平衡点,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将有助于对商业标识权利的整体保护,并有益于指导商业标识法律制度的构建与运行。兹分述如下:引言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和价值、有关该选题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路径。第一章以权利冲突概念的厘清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对商业标识的概念、本质及功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命题的现实和理论意义进行了阐述。商业标识法律保护研究长期存在着“唯商标论”趋势,仅专注于对商标的保护,但对商号、域名等其他商业标识及相互关系缺乏足够关注。事实上,尽管传统的商标概念不断扩展,但在其限定的概念内涵之下仍然无法将商号、域名等标识纳入其中。2016年2月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对商业标识作出定义,包括但不限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形状、商标、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称以及简称、字号、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标识等。由此可见,新增的标识已非商标概念所能够包容,立法上引入“商业标识”概念紧迫而必要。商业标识概念具有开放性,商业标识包括商业活动中能够发挥识别功能的一切符号、形式或其他标记。从本质分析,商业标识是一个“形式为符号,传递内容为信息,核心为商誉”的多维度识别系统。不同的商业标识根据各自的构成要素、功能及其权利来源具有不同的权利边界。商业标识功能的多元化导致了权利范围划定标准的复杂化: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源自于识别功能的受损;同时,品质保证、广告宣传和符号表彰等衍生功能拓展了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对上述商业标识基本问题的准确把握,构成了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理论基础。“权利冲突是一个伪命题”观点实际上与美国现代法学的鼻祖兰德尔等“法律形式主义者”理论一脉相承,其精心耕作于逻辑的推理和演绎,该观点的论据支撑主要在于:第一,权利必须法定,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不能列为权利。第二,真正的权利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就不叫权利;第三,权利必然要求其边界清晰,因此权利之间不可能产生冲突。上述问题实际上都涉及到对权利内涵的界定。权利可以在多种含义上使用,如果将权利限定于形式合法性及实质合法性两个严格标准,并以结果的实质合法与否逆推权利是否成立,那么自然得出权利不存在冲突的结论。而实践的复杂多变往往超出立法者的想象,原本和平共处的相同或近似商业标识可能产生冲突,权利冲突是权利动态冲突与静态并存不断转换的复合状态,亦是权利合法与非法不断转化的过程,绝对、静态的权利法定主义显然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先入为主地进行违法性判断的侵权思维更可能做出的是“非此即彼”的判断和单一的选择。本文在预设权利冲突为一种实践现象的前提下展开的,权利的外延相对宽泛,既包括了具有实质合法性的权利,也包括了具有形式合法性的权利,还包括了法律尚未赋予权利地位的法益。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为:第一、权利冲突中的权利(含法益)具有相应的权利来源;第二、冲突中的权利主体不同,但共同指向同一个客体;第三,权利之间存在抵触现象。从权利冲突视角,而非一般的侵权的视角研究商业标识保护,对于解决实践中的权利纠纷和完善商业标识保护立法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第二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商业标识符号自身的稀缺价值、商业标识所凝聚的商誉的巨大经济利益,是商业标识权利的冲突的现实诱因。权利冲突本质上是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解决过程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商业标识的特殊性与权利的交互性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与物权相比,商业标识权利客体——商业标识具有非物质性,造成占有和保护上困难;商业标识作为无形财产在构成要素上存在重合性、权利构造上的可分授性、商业标识分地域行使,商业标识显着性处于变化之中、商业标识是否类似的判断既存在主观上的模糊性,也存在客观上的变动性,使得商业标识权利的边界更为捉摸不定。从法律制度层面分析,法律作为调整利益关系的规范,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飞速发展的现代技术情况下,其制定和修改存在难以克服的滞后性和缺陷性。“立法机关的任务是从大处着眼确立法律的一般准则。它必须是确立高度概括的原则,而不是限于每一种可能发生的问题的琐细规定。”作为舶来品的中国商业标识立法系统性不足,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规范缺失,商业标识行政管理机关权限分散及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乃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制度性的原因。第三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原则为缓解法律规范与社会变化之间难以调和的冲突而设,它为法官打开了做出与既有规范不同之价值判断,从而适应社会变化的大门。4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公平原则。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原则的提炼,一是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立法的指导思想,促成其内在的和谐统一;另一方面,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原则也具有规范意义。保护在先权利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首要原则,以权利产生的时间先后为标准是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模式;该原则的适用同时也具有相对性。适用权利层级原则对权利的边界进行划分,是弥合权利与法益冲突的途径。明确利益是否具有法益或权利地位,是权利冲突是否成立的前提,也是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步骤。诚实信用原则既是商业标识法律的立法本旨,也由商业标识客体信息本质所决定。该原则要求要求商业标识权人应确保信息真实,主观上无权利滥用之故意,有诚实信用之心态。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特有的原则,鉴于商标财产化、商业标识扩张化趋势可能对竞争造成的损害,禁止混淆、反淡化与维护已经形成的市场格局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必然要求。上述原则虽不属于同一层级,但对于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处理,具有直接的指导和协调意义,应遵循法律规则优于法律原则、具体原则优于基本原则的基本思路,协调适用。第四章“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类型化考察”。正如美浓部达吉所说,“因两者有共通性便全然否定其区别,却未免过于偏于共通性质的考察,忽略了同中之有异。”在遵循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之外,对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的原因在于,虽然商业标识权利存在共性,但不同商业标识形式不同、功能有所侧重,权利与法益的层级不同,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也各有差异。采用实证分析和制度分析方法,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将其类分为商业标识专有权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法益之间、商业标识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之间的三类权利冲突,从微观角度结合大量的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和处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第五章“我国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制度完善”,主要针对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产生的不同原因,从立法重构、实体处理、程序改造三个角度,在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和分类研究之外,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规制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是立法完善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课题之一,立法体系化也是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重要路径。在比较借鉴美、德等国的商业标识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以商业标识保护立法体系化为路径,构建商业标识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二元立法模式,以此弥补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制度上的分裂和疏漏。从权利冲突的解决方式来看,权利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或法益的外观,这使得涉及权利冲突的商业标识纠纷案件也有其特殊的处理方式。其一,商业标识的共存是具有可行性的冲突解决方式。其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附加区别标识等民事责任形式及处理方式的适用具有特殊性。第三,对权利冲突的解决程序进行改造,是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重要路径。程序是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行为系统。在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解决过程中,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在商标确权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认定商标权效力,导致循环诉讼,商标权效力迟迟无法确定,影响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不符合效益原则。建立全国统一的分类标识注册和备案系统,完善商业标识确权程序制度,优化权利冲突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可以从源头上缓解商业标识权利因授权分散和执法分散产生的冲突,促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实质性解决。结论总结全文。
二、字号与商标之争 使用在先很重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字号与商标之争 使用在先很重要(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与合理避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范畴界定:商标与商号权利的边界与冲突 |
2.1 商标与商号权利属性的相同、相似与不同 |
2.1.1 商标与商号的相同之处 |
2.1.2 商标与商号的相似之处 |
2.1.3 商标与商号的不同之处 |
2.2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问题的产生 |
2.2.1 商标与商号权利边界交织引发权利冲突 |
2.2.2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构成的主客要件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典型判例: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类型化分析 |
3.1 在先商标与在后商号的冲突 |
3.1.1 注册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冲突——“庆丰”案、“阿里斯顿”案 |
3.1.2 驰名商标的商号化使用冲突——“CITIC”案 |
3.2 在先商号与在后商标的冲突 |
3.2.1 知名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冲突——“正凌”案 |
3.2.2 “老字号”的商标化冲突——“童涵春”案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法理探究: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归因 |
4.1 授权上的原因分析 |
4.1.1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
4.1.2 权利范围的可变动性 |
4.1.3 权利效力的非一致性 |
4.2 确权上的原因分析 |
4.2.1 标识功能的混同性 |
4.2.2 权利主体的可分授性 |
4.2.3 确权程序的不统一 |
4.3 行权上的原因分析 |
4.3.1 权利“越界”不规范行使 |
4.3.2 “搭便车”的不正当商业博弈 |
4.3.3 执法部门的分散与司法裁判标准的欠统一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解决机制:商标与商号使用竞争的合理避让 |
5.1 “合理避让”理论解读 |
5.1.1 合理避让法律概念语用解读 |
5.1.2 合理避让正当性解读 |
5.1.3 合理避让适用条件解读 |
5.2 合理避让一般原则 |
5.2.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5.2.2 禁止混淆原则 |
5.2.3 反淡化原则 |
5.3 合理避让具体规则 |
5.3.1 合理避让规则前提: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 |
5.3.2 在后商号合理避让规则:规范使用规则 |
5.3.3 在后商标合理避让规则:附加区别标识规则 |
5.4 合理避让例外 |
5.4.1 反向混淆例外 |
5.4.2 自身可识别例外 |
5.4.3 驰名商标反淡化例外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2)商标概念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基本研究思路 |
0.3 研究范围的限定 |
0.4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标概念及其要素概说 |
1.1 商标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
1.2 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界分 |
1.3 商标概念的发展现状及其评论 |
第二章 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
2.1 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 |
2.2 商标概念与商标权取得模式 |
2.3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的条件 |
2.4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程序 |
2.5 商标概念与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 |
2.6 商标概念与商标侵权认定 |
第三章 影响商标概念调整的现实需求 |
3.1 商标概念与国际公约的要求 |
3.2 商标概念与市场的需求 |
3.3 商标概念与法律政策 |
第四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 |
4.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
4.2 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分析 |
第五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 |
5.1 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
5.2 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 |
5.3 精简商标禁用规定 |
5.4 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5.5 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3)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判断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恶意注册现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恶意注册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恶意注册现状 |
第二节 规制恶意注册的理论依据 |
一、商标权的取得 |
二、商标的使用义务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第三节 恶意注册泛滥原因 |
一、商标制度存在缺陷 |
二、忽视商标使用 |
三、认定“主观恶意”的标准不明确 |
四、违法成本低廉 |
第二章 “主观恶意”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案例中的“恶意”认定 |
一、商标的相似性与恶意认定 |
二、注册类别的关联性与恶意认定 |
三、商标的显着性与恶意认定 |
四、在先权利与恶意认定 |
五、诉争双方存在特定关系与恶意 |
六、囤积行为与恶意 |
第二节 对上述“恶意”认定因素的评析 |
第三章 恶意注册引发权利滥用 |
第一节 商标权滥用概述 |
第二节 商标权滥用的构成要件 |
第三节 商标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
第四章 遏制恶意注册的法律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
第二节 加强使用或使用意图审查 |
第三节 建立“恶意”评判标准 |
第四节 明确恶意注册的法律责任 |
第五节 遏制商标权利滥用 |
第六节 《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与恶意注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本文案例样本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及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概述 |
1.1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概念与特征 |
1.1.1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概念 |
1.1.2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特征 |
1.2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关系 |
1.2.1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联系 |
1.2.2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 |
第2章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背景、类型及原因—以杭州“张小泉”案为实证分析 |
2.1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背景 |
2.2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类型 |
2.2.1 企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名称使用,发生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 |
2.2.2 企业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使用,引发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冲突 |
2.3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原因 |
2.3.1 在构成要素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近似及二者功能作用的高度同一性 |
2.3.2 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
2.3.3 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 |
2.3.4 管理体制上的弊端 |
2.3.5 经济利益的驱动 |
第3章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解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存在的不足 |
3.1 立法层面不足 |
3.2 司法层面不足 |
第4章 域外在解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规制经验 |
4.1 域外在解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规制经验 |
4.1.1 美国的立法经验及实践经验 |
4.1.2 英国的立法经验及实践经验 |
4.1.3 德国的立法经验及实践经验 |
4.1.4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及实践经验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列为同等保护地位,且二者立法层次较高 |
4.2.2 都注重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保护上的协调机制 |
4.2.3 都有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较为细致的立法规定,更有先进的立法理念 |
第5章 解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路径选择 |
5.1 解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应遵循的原则 |
5.1.1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5.1.2 禁止混淆原则 |
5.1.3 诚实信用原则 |
5.1.4 利益均衡原则 |
5.2 解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具体应对措施 |
5.2.1 完善《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
5.2.2 灵活运用现有法律规定,保障合法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
5.2.3 扩充企业名称权的内容和范围 |
5.2.4 以共存的新方式解决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 |
5.2.5 扩大对驰名商标和驰名企业名称的保护力度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5)“中华老字号”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写作背景 |
二、写作思路 |
三、现有文献综述 |
四、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华老字号权利冲突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华老字号的概念不清 |
一、中华老字号的法律概念不确定 |
二、中华老字号的权利属性不清 |
第二节 商标法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不到位 |
一、商标与字号产生冲突的原因 |
二、商标法对中华老字号保护的缺位 |
第三节 竞争法对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不充分 |
一、竞争法保护老字号的必要性 |
二、竞争法对中华老字号保护不足 |
第二章 明确中华老字号的商业标识属性 |
第一节 国际公约及国外主要的立法经验 |
一、国外法律规制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将中华老字号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
一、确定中华老字号的商业标识属性 |
二、明确中华老字号的法律涵义 |
第三章 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 |
第一节 国外立法经验 |
一、国外法律规制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完善中华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 |
一、将中华老字号权利纳入商标法 |
二、建立商标与老字号协同管理机制 |
三、简化中华老字号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 |
第四章 加强对中华老字号的竞争法保护 |
第一节 国外立法经验 |
一、国外法律规制 |
二、国外判例分析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完善中华老字号的竞争法保护 |
一、禁止混淆原则 |
二、引入反淡化保护 |
三、诚实信用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反向混淆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反向混淆的起源 |
第二节 反向混淆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发展 |
一、反向混淆在美国的发展 |
二、反向混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 |
三、我国对反向混淆看法 |
第二章 反向混淆的界定 |
第一节 反向混淆与传统混淆的区别 |
一、主观意图的区别 |
二、市场地位和社会影响的对比关系 |
三、赔偿金认定的差异 |
第二节 反向混淆的危害 |
一、降低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价值 |
二、导致在先商标使用人失去对商标的控制权 |
第三章 反向混淆在美国及国内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及其考量因素 |
第一节 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标准 |
一、美国对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标准 |
二、我国对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反向混淆认定标准考量因素分析 |
一、美国反向混淆认定标准主要考量因素分析 |
二、国内反向混淆认定标准主要考量因素分析 |
第四章 对于我国反向混淆认定的思考 |
第一节 反向混淆入法之建议 |
一、反向混淆的入法之不必要 |
二、反向混淆侵权的其他解决途径 |
第二节 反向混淆侵权认定的标准建议 |
一、被告的主观方面 |
二、实际混淆的证据 |
三、商标是否投入使用 |
四、商标的使用方式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一、域名的概念 |
二、域名的分类 |
三、域名的结构 |
四、域名系统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8)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总体框架与研究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第一章 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 |
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意涵与价值 |
一、商标使用的定义 |
二、商标使用的类型 |
三、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 |
四、商标使用与商标功能 |
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的划分与兼合 |
一、商标注册使用的任意性与兼合性 |
二、商标权取得制度的比较与兼容 |
第三节 商标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意义 |
一、在商标注册主义下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保护 |
二、商标使用主义下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
三、商标使用在商标取得制度中的根本作用 |
第四节 商标使用对判定商标侵权的影响 |
一、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须具备一定市场的影响力 |
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判定 |
三、侵权行为类型 |
第二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研究 |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符号学分析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显着性和识别功能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符号表彰功能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寄生性侵害具有正当性 |
四、符号商标的意指作为体现未注册驰名商标 |
第二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信誉的经济价值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承载商标使用者的信誉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优良质量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搭便车”有利于市场公平、正当竞争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适用 |
五、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有商标私权兼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
第三节 混淆理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适用 |
一、商标混淆理论的概述 |
二、运用商标混淆理论解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四节 商标反淡化理论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运用 |
一、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提出 |
二、美国商标反淡化立法对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收纳 |
三、我国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态度 |
四、适用商标淡化理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思考 |
第三章 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国际协定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未注册弛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二、多边贸易协定框架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三、《欧盟商标法》 |
第二节 外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美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二、德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三、日本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四、英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五、法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第三节 国际条约规定及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一、国际条约规定的评价与借鉴 |
二、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范与性质 |
三、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第四章 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成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行政与司法实践案例及法律适用和解释 |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法律规范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
第三节 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 |
一、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共识 |
二、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分歧 |
第五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实践中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 |
二、侵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态样 |
第二节 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建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设计与思路 |
二、相关立法条文的具体完善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商标共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标共存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商标共存制度的起源与形成 |
一、汉诺威星磨坊案 |
二、联合制药案 |
第二节 商标共存制度的发展 |
一、《兰哈姆法》的意义 |
二、唐·多纳特案 |
三、思锐福体租车案 |
四、维纳案 |
五、普通法商标、商标共存制度与《兰哈姆法》的交集 |
第三节 商标共存制度的传播 |
一、商标共存的中国化 |
二、其他法域商标共存制度的发展 |
第二章 商标共存的表现形式、制度内涵与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商标共存的表现形式 |
一、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 |
二、在先注册与在后使用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 |
三、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 |
四、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 |
第二节 商标共存制度的内涵与表征 |
一、商标共存制度的内涵 |
二、商标共存制度的表征 |
第三节 商标共存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公平价值 |
二、效率价值 |
三、秩序价值 |
第三章 商标共存制度的缘由 |
第一节 商标的本质:指示功能 |
一、商标的产生:无私权属性的商标指示功能 |
二、商标的发展:财产化与异化效应 |
第二节 商标权益的产生方式 |
一、商标使用取得 |
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歧途与回归 |
第四章 商标共存制度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标识相同或近似 |
一、标识相同 |
二、标识近似 |
三、商标近似的比对 |
第二节 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
第三节 不同市场格局 |
一、实际商誉区域 |
二、自然扩张区域 |
三、区域标准的内涵与分类 |
四、区域标准的考量因素 |
第四节 主观善意 |
第五章 商标共存制度的基础 |
第一节 基于意思自治 |
一、商标共存协议的价值 |
二、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 |
三、商标共存协议的内容 |
四、反思:共存协议性质的曲解 |
第二节 基于公权力 |
一、立法创设 |
二、司法创设 |
第六章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共存制度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一节 互联网环境的挑战 |
一、现有研究文献的缺陷 |
二、区域管辖权理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适用与不足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共存制度存在的可能性 |
一、“混淆可能性”的个案原则 |
二、“相关公众”的弹性维度 |
三、特定区域管辖权理论:基于互联网行为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市场格局的回应 |
一、实际市场渗透区域 |
二、声誉区域 |
三、自然扩张区域 |
四、远程区域 |
第四节 主观善意的回应 |
一、含有商标符号之域名的通知效力辨析 |
二、网络广告的通知效力之辨析 |
三、搜索引擎的局限 |
第五节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共存制度的适用模式 |
一、“网站申明”(Disclaimer)模式 |
二、提供链接的模式 |
三、增设关于互联网商标使用的条款 |
第七章 我国现有共存制度的困境与回应 |
第一节 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
一、立法现状与不足 |
二、司法现状与不足 |
第二节 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建构 |
一、立法建议 |
二、司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之意义 |
二、研究之现状 |
三、研究之方法 |
四、研究之创新 |
第一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发展中的商业标识概念 |
一、概念:商业标识之语用分析 |
二、演进:商业标识体系的开放性 |
第二节 商业标识的本质与功能 |
一、商业标识的本质 |
二、商业标识的功能 |
第三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之界定 |
一、权利冲突问题的真伪之辨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概念考析 |
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构成要件 |
四、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 |
第二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现实诱因 |
一、商业标识符号的稀缺 |
二、商业标识商誉的价值 |
三、利益主体权利的扩张 |
第二节 商业标识特殊性:权利冲突的内在原因 |
一、商业标识的非物质性 |
二、商业标识权利的可分授性 |
三、商业标识权利的地域性 |
四、商业标识权利范围的变动性 |
第三节 法律机制的缺陷:权利冲突的制度原因 |
一、商业标识权利保护的立法分散与疏漏 |
二、商业标识授权和执法部门的分散 |
三、司法裁判标准的不统一 |
第三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正当性基础 |
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适用 |
三、保护在先权利原则的相对性 |
第二节 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 |
一、权利位阶原则的质疑 |
二、商业标识权利层级原则 |
三、层级区分下的商业标识权利边界 |
第三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含义 |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权利冲突中的适用 |
第四节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
一、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之具体内涵 |
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之具体演绎 |
第五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基本原则之关系与适用 |
一、现有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原则 |
二、权利冲突解决基本原则之关系及适用 |
第四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类型化考察 |
第一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分类 |
一、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类型化分析的意义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的分类方法 |
第二节 商业标识专有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三节 商业标识专有权与商业标识法益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及解决 |
二、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商标权与商业外观权的冲突及解决 |
四、同一商品上多个商业标识之间的冲突及解决 |
第四节 商业标识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
一、商业标识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及解决 |
二、形象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
三、商标权与商品化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五章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的立法思路 |
一、路径:商业标识立法的体系化 |
二、借鉴:商业标识立法比较研究 |
三、构建:商业标识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之实体完善 |
一、冲突处理之一:商业标识之共存 |
二、冲突处理之二:民事责任之完善 |
第三节 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解决之程序改造 |
一、商业标识统一注册及备案制度 |
二、商业标识权利冲突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字号与商标之争 使用在先很重要(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与合理避让[D]. 陈一凡. 燕山大学, 2020(01)
- [2]商标概念问题研究[D]. 赵乃馨. 中央财经大学, 2020(02)
- [3]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判断与规制[D]. 薛婷月.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及解决机制研究[D]. 洪峰. 吉林财经大学, 2019(03)
- [5]“中华老字号”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D]. 胡古月.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6]商标反向混淆的认定分析[D]. 邹亚姿.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2)
- [7]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D]. 陈长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 [8]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 李珍权. 厦门大学, 2018(06)
- [9]商标共存制度研究[D]. 倪朱亮.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10]商业标识权利冲突法律问题研究[D]. 杨晓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