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类情况算不算“蓄意违章”?(论文文献综述)
纪超[1](2021)在《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监管的博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魏丹[2](2021)在《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如皋市共享单车政府监管研究》文中提出
张洪芹[3](2020)在《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治理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收集到的800份恶意表达案件为研究对象。首先对微信空间恶意表达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恶意表达的内涵和外延,初步对微信空间恶意表达行为进行了类型划分。在明晰恶意表达内涵的基础上,本文对微信空间恶意表达行为的基本特征进行探讨。研究发现,表达主体具有平民化、底层化草根化的特征,社会身份以务农务工者居多,表达的针对主体交警等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工作者以及国家政府相关人员,表达的主要形式有辱骂、造谣、传播虚假信息、散布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信息、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微信提供了图片、语音、视频、文字等丰富的表达手段,恶意表达行为的传播更具多样性。通过统计分析发现,近年来,恶意表达行为有增加趋势,在空间特征上,全国多地出现恶意表达行为,东部沿海地区居多。微信空间恶意表达行为具有自身内在逻辑。本文从社会、媒介、用户群体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微信空间恶意表达行为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动因。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带来的贫富差距的扩大,底层人民的相对剥夺感与弱势感加深了其仇富、仇官的心理。我国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在对恶意表达行为进行处理时尚存在处罚依据不同、处罚力度差距较大的问题。微信平台的隐匿性与无门槛也致使了恶意表达行为的产生。微信空间恶意表达行为的心理动因主要集中于发泄情绪、报复与追求身份认同,个人认知水平的差异也是其产生的重要因素。微信空间的治理应采取善治的策略,构建政府、企业、用户自身参与的多元主体治理体系。政府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提出的完善法律法规,非采取一律严打的思维模式,而是借鉴他国法律体系,采取分对象、分级分类的处理方式。微信平台应完善自身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引入第三方平台监管策略,加强监管。研究结果显示,微信空间的恶意表达行为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居多,因此应加强农村地区的媒介素养教育,从用户自身出发,增强其法治观念和应用新媒介的能力。
杨杰[4](2020)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法完善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我国各类安全事故频发,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相关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应对不力的情况下,应该从刑法寻找突破口。1997年的《刑法》中首次出现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后在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对此罪作了一些修改,虽然此罪一直在完善,但是其在犯罪构成、刑罚幅度等方面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主体要件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客观方面的规定相比较于国外的劳动安全立法过于单薄;欠缺危险犯、卫生条件等内容;刑罚配置方面刑种单一,只有自由刑;而且自由刑的惩罚力度也不够。这些影响了该罪名打击犯罪的作用,为了完善此罪,更好的打击犯罪,避免悲剧再现,本文在总结前人研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方法、理论研究方法、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本罪进行深入的分析。第一章重点概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基础理论,首先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法沿革历史作介绍,分析了《修正案(六)》对此罪的修改。接着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按照刑法传统的四要件说从主体要件、主观方面、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进行探讨。此罪的犯罪主体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心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客体为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是因生产单位的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经有关人员提出意见之后,仍不采取措施并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接着为了能更加准确的认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将此罪从构成要件上分别与自然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作区分对比,与自然事故的区分主要从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能否被避免两方面区分。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共同点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法定刑。不同点主要有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犯罪行为发生的场合等方面。与玩忽职守罪的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主观方面、法定刑上。不同点体现在客体要件、客观方面、主体要件、犯罪行为的发生场合上。第二章从犯罪构成要件、刑罚配置等方面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研究,分析不足。其中犯罪主体方面的问题是目前单位是否可以作为此罪的主体,反对派学者理由包括《刑罚修正案(六)》删去“单位”一说,此罪的主体早不能局限于单位;刑法没有为单位设置任何匹配法定刑。肯定派主要从企业决策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维护安全设施或安全条件是单位的职责等角度出发进行论证。在此罪客观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欠缺危险犯和劳动卫生条件的规定。最后刑罚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自由刑处罚偏轻和缺少财产刑的规定。最后一章针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犯罪主体问题上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主要包括增设危险犯规定和增加“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刑罚完善方面主要包括可以参考国外类似的立法增加一定的罚金刑和加重量刑幅度,对于罚金刑可以采取限额罚金刑,量刑幅度可以在原来的量刑幅度上再提升一个档次。其次还有增设“从业禁止”的规定,“从业禁止”可以让一些行为人没有二次作案的机会,要预防减少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刘秀珍[5](2019)在《多元与新变 ——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社会多元文化语境的发展赋予了文学创作较为包容的论述空间。在西方文化思潮的深刻影响与全球化时代消费浪潮的冲击下,和社会及个人联系最为紧密的散文创作出现了异于前代的较大变化与革新。散文创作主体性意识日益凸显,主题与题材趋向多元化,在散文艺术的经营上也呈现了鲜明的创新姿态。台湾散文近三十年的发展既展现了作为文学创作最大宗的散文如何被商品化浪潮裹挟并消费化的历程,也在代际更替中反映了创作主体既呼应传统、又努力开辟新的艺术表现路径的尝试。本论文一方面力图概括其近三十年台湾散文在社会及文学思潮变化影响下的主要特征及变迁走向,另一面则选择代表性作品与创作现象展开论述,以点面结合的方式组构全文框架,企望形成具有史论意义的研究结论。本论文分五章展开论述。绪论部分回顾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研究现状,厘清研究对象的概念及研究内容和思路。第一章“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的生成场域”从“后解严时代的多元文化语境”“本土化运动下的文化建构”“消费文化机制与散文生产”三方面来分析90年代以来散文的生成语境,着眼于占据主流话语地位的文化与文学思潮影响辨析,梳理散文创作的外部环境特征。第二章“散文主体精神的多维呈现”则力图提炼90年代至今台湾散文创作彰显的主体精神特质与个性风貌,从女性主体性构建、边缘族群主体建构、乡土意识及原乡情怀等方面来探析散文创作主体的文化心理与文化选择,追索贯穿文本的主体精神,缀连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创作的多元文化性格构图。第三章“散文主题的多元取向”梳理90年代以来散文创作主题与题材的多样化特征,选取有代表性的散文创作现象加以解读,凸显散文创作进程中的继承与革新,并以“都市散文”“家族散文”“怀旧散文”为重点展开讨论。第四章主要论述散文的艺术新变。第一节讨论散文文体意识的“出位”与虚构议题,梳理台湾文坛有关散文文体内涵、散文跨界、散文虚构的主要观点,评述散文出位现象及由于散文虚构产生的论争,并就文学奖对散文创作的影响进行辨析;第二节则以作品为例,讨论散文艺术革新的具体表现,包括散文创作的“出位”现象分析、散文意象的刻意经营以及散文情感叙述方式对传统的颠覆。第三节将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的空间书写置于后现代主义视野加以讨论,以凸显后现代文化思潮对散文创作的影响。第五章则撷取了部分作家作品为研究对象以加强前述论证,以个案呈现散文发展进程中的历史脉络与流变轨迹。结语部分总结了台湾散文的发展阶段与创作队伍的代际构成,立足散文创作内外视角评述了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创作的整体特征及文学史价值,肯定其对散文艺术创新的探索,并提出对台湾散文创作未来走向的思考,认为台湾散文未来在注重个体生命意义探究的同时,创作主体需要更深层次的自省与积淀,重建人文关怀及坚守理想主义的立场,应当纳入更广泛的现实社会关怀。
姜婧杰[6](2019)在《基于平台的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优化研究 ——以M银行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几年,随着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经济新常态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和融资困难逐渐被更多人注意到,国家多次出台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减税降费,行政审批增速,并且鼓励各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水平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但是通过对M银行的深入了解,因贷款不良率连年升高,总行从制度层面倡导具备足值抵质押物的小微企业贷款,要求对弱担保贷款增加抵质押物变为强担保贷款。只有强担保贷款占比达标并且不良率维持在较低水平的经营机构才能有条件开展弱担保贷款业务。至此,股份制银行居高不下的不良率吞噬掉了银行的利润,同时也否定了金融改革的成果。M银行将自身定位为民营企业的银行、小微企业的银行,愿意配合国家对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倡导,但是在如此高的不良率下难免不敢轻举妄动,因此,M银行亟需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的方式来解决当前的困境。论文从对风险管理理论的梳理和对相关概念的介绍着手,通过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方法,结合对M银行财务报表的分析和小微贷款风险管理的经验,明确了M银行小微贷款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即不良率升高和小微贷款增长乏力,并从多方面分析了造成这两类问题的原因——信用体系不健全、担保措施兑现差、内部控制有待规范。论文提出了针对M银行目前问题的解决方式可供参考。一是信用评价体系升级,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专业第三方征信机构两种渠道完善多角度的信用信息,银行根据综合的信用信息制定信用评分模型,通过信贷平台作为了解借款人的第一步;二是担保方式的扩充,政府部门作为小微企业大规模发展的受益方,要切实参与到小微企业贷款当中来,牵头成立小微企业担保基金,制定合理化业务流程,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国家信息建设进度,开发大数据贷款产品;三是内部控制系统优化,设立风险经理,评审人员根据专业度区分审批行业,健全信贷人员培训机制与审计机制,重大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事件与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挂钩。对于中小银行以及近几年新兴的民营银行来说,M银行作为服务小微企业的先行者,在发展经验上可为其提供一定的借鉴。中小银行无论是资本体量还是业务覆盖都无法与大型银行相匹敌,M银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以及风控体系优化方案,可为中小银行的发展转型提供一个解决思路。
罗一宇[7](2019)在《共享单车良性发展与治理路径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文中认为共享单车以其便捷绿色的特点迅速风靡全国,较为有效地解决了城市“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问题,但共享单车的“爆炸式增长”也给社会秩序、资源环境等带来很多负面影响,本研究是一种共享单车的“应然”式研究,主要以理性选择理论视角分析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与选择,揭示共享单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再以协同治理理论视角去探析相关利益主体如何协调治理,从而为共享单车良性发展提供思路。本研究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与访谈法搜集资料,经研究发现以市场为主体提供的共享单车公共服务基本满足市民短途出行的用车需求,但同时也引发政府失灵、企业失责和个人失序等新的城市治理难题。本文认为只有明确政府职能与定位,突破企业运营的“有限理性”以及推动公民个体角色的协调,在整合三方力量与资源的基础上才能有力地推动共享单车的良性发展。共享单车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变迁决定了三方协同治理过程中企业与个人不再处于社会治理的边缘地位,而是作为三方协同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发挥主体的协调与补充作用。共享单车的消费本质与对城市公共空间的侵蚀也表明了三方协同治理是更为长久有效的合作与治理机制。
姬中宪[8](2019)在《花言》文中提出1978年12月7日,周城,我出生1978年12月12日,周城,你出生1985年9月,周城小学,我读一年级1986年9月,周城小学,你读一年级1994年9月,周城中学,我高二,你高一,你我相识1997年9月,济南,我大二,你大一,我去你的学校找你1999年12月,济南,我大四,你来济南实习,我们相恋2000年4月,我第一次去上海参加面试2000年5月,济南泉城广场,我最后一次看见你2000年7月,我去上海前,我们最后一次通电话
徐畅[9](2019)在《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超限超载现象日益严重。为了提高治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执法水平,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效率,加快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已经成为交通主管部门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此同时,不断创新发展的科技手段也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创造了必备条件。交通执法部门既要服务群众,又要承担整个交通执法工作。交通执法活动影响到交通管理事业的发展,影响到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超限超载成为基层执法人员遇到的一个极为突出的问题,研究执法过程中来自各类利益方的阻碍作用,分析超限超载产生的原因,探究超限超载产生的根源不难发现:基层交通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交通执法体制不畅,还有执法环境恶劣,表现在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群众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严重挫伤了执法人员对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分析以上各种现象和超限超载形成的关系,发现超限超载是多方共同造就的。首先,广东省基层交通执法队伍最初来源于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内部转岗,执法人员缺乏相关的执法能力,又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的工作培训。其次,社会转型期间公众对政府部门、执法人员产生了种种不信任,执法环境复杂。再次,货运超限超载利益相关方包含了货车司机、货车车主、货物货主、装载企业、执法部门、地方政府等等,治理超限超载牵扯到整个货运市场、物流行业的发展问题,面临严重的外部制约。最后,治理超限超载等工作作为基层执法重要内容却面临地方执法监督缺位的问题。从以上基层超限超载执法困境入手,逐步解决以超限超载为代表的基层交通执法难题,对于物流企业、货运市场、基层交通执法部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界定了超限超载的概念,结合当前我国交通行政执法新的形式,以及治超新政产生的影响,考察、实证、剖析了广东省D市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分析了当前交通行政综合执法超限超载治理中存在的困境问题,研究了产生这些困境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对策,以期达到总结经验,推广到各地,提高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水平的目的。
徐世亮[10](2019)在《定罪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导论》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一直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两部分,没有将定罪问题作为专门问题加以研究。从刑事司法的角度而言,定罪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从文本的犯罪“规定”到实际的犯罪“认定”的重要过程,也是犯罪构成理论从一般性到个别化的过程。事实上,定罪问题既包含理论也包含实践,既涉及实体法问题,也囊括程序法问题。本文秉承“刑事一体化”的基本思路,通过系统梳理国内外关于定罪问题的理论成果、深度剖析实践中涉及定罪问题的现实案例,试图构建较为全面、系统的定罪论体系,为构建更加合理的刑法理论体系提供支持,同时为司法操作层面搭建起一条从法律文本到现实定罪的桥梁。本文第一章界定了定罪的基本概念,明确定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厘清了定罪与犯罪构成、定罪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首先,定罪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断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活动。定罪问题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定罪的概念和作用、定罪的原则、定罪的方法、定罪的根据(包含定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定罪的法律依据、定罪与法律解释)、影响定罪的因素(包括定罪与刑事政策、定罪与量刑)以及一罪与数罪等。其次,定罪是从事实到法律的思维活动过程,一方面,案件事实通过犯罪构成的映射,从繁杂中抽丝剥茧出要件;另一方面,刑法规范通过犯罪构成的分解,丰富具体的含义,分析出应然的要件。显然,犯罪构成是定罪过程中从事实到罪名的桥梁,这个桥梁方向是否正确、坚固和顺畅,直接影响定罪的过程和结果。在当今世界刑法体系内,犯罪构成理论主要分为三大类:一种是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还有一种是以前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为代表的“一元性”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单纯从逻辑体系的角度研究,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均可自圆其说,但同时又都难以说服彼此。从检验定罪实践效果的角度来看,定罪属于实务操作层面的问题,涉及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由于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即判定犯罪必须同时考虑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因而在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中,没有专门研究定罪问题的必要性。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缺一不可,其表现为耦合式的定罪机制。四个构成要件之间为并列关系,彼此不存在阶层性。若行为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等正当性事由的,则不构成犯罪。由于正当性事由是作为非必要性因素存在的,这直接导致我国理论界对出罪机制的研究相对滞后以及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正当性事由的适用相对谨慎。相比较而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符合思维的一般逻辑顺序,该体系中的三个要件对犯罪的评价分工明确,且紧密相连、层层递进,具有逻辑上的自足性。因此,三阶层理论能够实现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有机统一,同时对定罪的指引作用更加明显。在厘清定罪与各大犯罪构成体系关系的基础上,在我国本土刑法理论中,一个必须回应的命题便是定罪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关系问题。考虑到三阶层理论基本是以“出罪”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犯罪构成体系,所以在实行三阶层理论的刑法体系中,无须再构建一个类似“但书”的规定。但是在以构成犯罪为基本特征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之下,“但书”的积极意义仍应予以关注。具体而言,对于行为事实,在运用“四要件”进行形式解释之后,应当运用“但书”规定进行实质解释,从而充分发挥其出罪功能。最后,基于对刑事政策的开放态度,我国的刑事政策不仅在刑事立法、刑事执法中普遍应用,在定罪的司法实践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与政策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都是国家治理的方式,法律与政策存在同源性。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的作用更多地体现为刑罚轻重的运用以及刑罚手段的选择。当下,应当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在出罪而不是入罪方面的作用。刑事政策(特别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施必须在观念上进行革新,才能更好的在定罪方面产生良好的指导作用。除了法治观念、人权保障等一般基础性观念之外,还要从过分单一地依赖刑法、泛刑罚化的刑事政策向社会综合治理、刑法谦抑、区别对待和刑事一体化等观念转变。本文第二章详细论述了定罪的过程与定罪的基本原则。抽象性、概括性是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刑事立法者在确定犯罪成立条件时,往往通过使用弹性犯罪成立条件以实现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平衡。在定罪过程中,三段论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占有统治地位的定罪模式。如何正确看待定罪三段论并构建能够保证刑法规范评价有效运作的模式,是定罪研究的关键问题。在定罪三段论中,大前提为刑法规范,小前提为待决案件事实,结论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在有罪的情况构成何罪。定罪三段论推理的过程,就是通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于刑法规范之下,判断二者是否具有符合性并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根据三段论的基本要求,定罪活动分为事实的筛选、法律规范的寻找、具体犯罪构成的选定和论证推导四个阶段,可以概括为三个基本环节:确定前提(包含事实前提和法律前提)——逻辑推理——确定罪名。正基于此,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确定法律前提、确定逻辑推理原则以及确定罪名规则。关于定罪的基本原则,刑法学界不同学者从不同层面进行了阐述,大体可以分为“一元论”和“多元论”两种。无论基于何种立场讨论定罪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成为定罪的总准则。罪刑法定原则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可以从诸多角度去考察,但是从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内容所坚持的“不定罪、不处罚”这一侧重面和偏向性分析,其所体现的根本精神就是“有利于被告人”。应当看到,罪刑法定原则中所蕴含的人权保障思想,对规制定罪过程中的任意性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也正是我们研究定罪问题所追究的价值目标。在定罪过程中,依据罪刑法定的总准则,可以延伸出三个基本原则:全面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全面评价原则就是在将某一行为与法律规则进行比对时,必须选择能够全面评价其行为特征及法律属性的法律条文;禁止重复评价是指将某一行为事实已作为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不能再在同一次犯罪评价过程中作为另一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评价;疑罪从无原则则是指在定罪过程中,应当选择最全面反映某一行为特征的法律规范进行评价,如果因法律界限不清晰,在遵循上述两个原则仍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合适评价时,应当秉持刑法的谦抑性,按疑罪从无处理。本文第三章整体分析了定罪的方法。在哲学层面,方法伴随着认识而产生、发展,认识是关于研究人类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过程的哲学理论,认识必然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获取。基于此,不同的认识便产生了不同的方法。同理,在定罪问题中,我们需要研究定罪的方法。在方法论层面,随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领域的二分,二者在本体论上的差异导致了它们在认识论、方法论上的差别。自然科学追求的是永恒的真理性,而社会科学则是以了解“变化世界”为最终目的,社会科学的关注点在于所有个案促成的总体状况。法律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种,因此法律方法学与自然科学的方法既对立又统一。同自然科学一样,法学方法也研究事物(法律)的规律,非规律性的研究是无意义的。但是法律科学的特殊性又决定了法律研究的方法不同于自然科学。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规则不解决是与否的问题,而解决对与错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种价值判断的规则。通过对社会科学的认识,不难发现,在法律科学领域一般难以提出精确的命题,也无法只得出唯一正确的答案。因此,“法律真理”的确立是一个商谈、聚合、证伪的过程,认识“法律真理”的正确方法不在于研究结论的正确与否,而在于过程的理性分析,关注过程的参与要素,研究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通过路径的正确确保结论的合理。在定罪过程中,定罪结论正确(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合理”)与否,关键在于对定罪过程的分析,其中包括:定罪的环节;每个环节中发挥作用的要素;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在法律科学中得出这样一种认识:法律获得核心并非将案件事实涵摄于制定法之下获得结果的过程,它毋宁受制于或多或少数量众多之论据的有序合力。在定罪过程中,由于逻辑、解释、权力、政策等因素均发挥着错综复杂的作用,通过对定罪方法的哲学分析,本文认为研究定罪方法,更多着眼的不是技巧,而是对权力要素的限制。在具体操作层面,定罪的方法主要包括“侵害客体分析法”“目的分析法”“手段——客体分析法”“行为——对象分析法”和“部分定罪法”等五类方法。“客体侵害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实际受损的是什么客体,从而最终确定应适用罪名的定罪方法。“目的分析法”是指借助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分析行为实质,从而确定合适罪名的定罪方法。“手段——客体分析法”是指行为人实施多种手段最终损害刑法保护的客体,多种手段均可能符合某种犯罪构成要件,此时应以直接使法益遭受损害的手段行为认定罪名。“行为——对象分析法”是指以行为对象的感受来确定行为性质、认定犯罪的方法。“部分定罪法”则是指对行为的整体因缺乏法律规定的相应罪名,但行为的手段、方法、步骤符合法律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时,应以行为的部分进行定罪。本文第四章深度剖析了定罪中刑法解释的立场与原则。在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形成了刑法立场上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形式解释论可以看作被动刑法观,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缩限性;实质解释论可以看作是一种能动刑法观,通过主动发挥刑法的作用,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基于社会现实的分析,实质解释论的成立有赖于四个基本条件: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较高素质的司法人员和完善的纠错机制。但在此四个方面,我国目前似乎都不尽完善。事实上,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有不同的需求,需要相应地采取不同的原则和立场,因此理论的合理性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呈现出不同状态。在立法处于保守阶段时,司法应当相对主动,以弥补立法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缝隙;而当立法主动时,司法应当相对保守,以切实保障人权。如果立法扩张,司法也扩张的话,刑法无疑就会变成一匹脱缰的野马。因此,定罪中的刑法解释应倡导形式解释论。基于定罪中形式解释论的立场,本文主张倡导“可能的词义解释”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可能的词义解释”是相对宽泛的概念,“可能的词义解释”仅仅只能作为一个原则,不能取代具体的解释方法。“可能的词义解释”为我们进行刑法解释框定了两个基本范畴:一是“词义”;二是“可能”。一方面,对法律用语的解释必须以法律文本为基础,不能将法律文本中不存在的概念解释到法律规定之中。另一方面,刑法解释必须限定在可能的范畴内。这里的“可能”是指包含在事物中预示着事物发展的种种趋势,“可能的范畴”则包含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即同一时间段内根据一般公众认识,具有同一属性的事物;或者不同时间段内,根据一般公众认知,可能衍生、变化出的事物。基于不同的立场,理论界提出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刑法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在针对某些特定问题时,各有其意义,但无论采用哪种解释,都应实事求是地运用,不可以偏盖全。具体而言,立法原意解释不能超出可能的词义范畴;体系解释应注意体系适用的协调性;文义解释不能脱离具体的语境。在定罪量刑方面,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坚守着先定性后定量的思维方式,即罪名认定是刑罚裁量的根据,罪名确定前不能考虑刑罚问题,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考虑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量刑。然而,这一被奉为“金科玉律”的定罪量刑思路如今遇到“以刑制罪”观点的挑战。“以刑制罪”是希望通过刑法解释实现无论是普通案件还是疑难案件在罪责刑方面的均衡。本文认为,“以刑制罪”的思维模式并不可取,理由在于:第一,从刑罚反推罪名的思维方式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应当坚守从罪名到刑罚的过程;第二,“以刑制罪”扭曲了定罪与量刑的关系;第三,考虑个案审理的公正性,刑罚公正本身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题中之意,与罪刑法定原则更不冲突;第四,罪刑不均衡主要源于司法解释不力,不能期望通过“以刑制罪”加以解决。本文第五章着重介绍了罪名适用的基本规则。定罪的过程不仅包括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还应判定行为人构成何种罪名,确定罪名是定罪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首先,无论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新刑法,立法者均未在刑法条文中对分则罪名加以明示。由于最高权力机关对于刑法分则罪名的规定尚付阙如,为了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实现刑事司法审判的统一性与严肃性,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联合出台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法分则罪名作出规范与统一。最高司法机关对罪名的确定主要遵循法定原则、准确原则、简括明确原则和约定俗成原则。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和相应的罪名加以适用,同时还应当注意把握罪名适用的一般规则:第一,正确认定一罪与数罪;第二,正确区分是单一罪名还是选择性罪名;第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单位犯罪原则上不能构成单一罪名。其次,在所有刑法分则罪名中,选择性罪名是一种特殊的情形。选择性罪名是指一个法律条文规定了两种以上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又可概括适用,但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构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思路在于,何人基于何目的针对何对象实施了何行为造成了何结果。不同的行为人可以基于不同的目的,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了不同的行为并造成不同的结果。刑法对此如何评价,是以一罪进行处断还是以数罪进行处断,就成为犯罪论的核心。司法机关在适用选择性罪名时,只要案件事实表明被告人属于选择性罪名的犯罪主体之一,针对其中一种对象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并依据相应的主体身份、犯罪对象和行为类型确定最终的罪名;如果被告人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了其中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仍然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最后,在司法实务中,准确划定刑事审判范围不仅是开展司法裁判活动的逻辑起点,也是规范审判权运行边界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就是法院司法审判的范围,超出起诉书指控范围的事实原则上不能成为法院司法裁判的对象。作为提示和限制审判范围的起诉书中的指控犯罪事实,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标准:其一,指控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备进行法律评价和刑事追诉的可能;其二,指控的犯罪事实必须特定、具体,能够成为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辩论的目标对象;其三,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被陈述的表达特性。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变更包括“择轻变更”与“择重变更”,但均应受到一定的程序限制,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程序规则的建构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审判机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享有变更权;第二,审判机关对指控罪名的变更权应受指控事实的限制;第三,审判机关变更指控罪名应遵循必要的诉讼程序,择重变更罪名时应给予被告人必要的程序保障。
二、此类情况算不算“蓄意违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此类情况算不算“蓄意违章”?(论文提纲范文)
(3)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失范理论研究 |
(二)网络失范行为研究 |
(三)“实际恶意”的研究 |
(四)微信治理的研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界定 |
第一节 恶意表达的界定 |
第二节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界定 |
第三节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 |
第二章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基本特征 |
第一节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时空特征 |
第二节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者的社会身份特征 |
第三节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者的文本特征 |
第四节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内容与形式特征 |
第三章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社会动因 |
第二节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技术动因 |
第三节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心理动因 |
第四章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治理问题与对策 |
第一节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存在的治理问题 |
第二节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治理理念 |
第三节 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治理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研究报告 |
五、其他参考资料 |
致谢 |
附录:部分案例 |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一章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概览 |
第一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概述 |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由来 |
二、《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修改 |
第二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要件 |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观方面 |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体要件 |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 |
第三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 |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自然事故的区别 |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比较 |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比较 |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比较 |
第二章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法之不足考察 |
第一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缺陷 |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方面缺陷 |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缺陷 |
第二节 刑罚配置方面之不足 |
一、处刑较轻、自由刑偏低 |
二、刑种单一、缺乏财产刑 |
第三章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法及相关外部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方面完善 |
一、明确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完善 |
第二节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罚配置的完善 |
一、增加罚金刑 |
二、加重量刑幅度 |
三、增设“从业禁止”的规定 |
四、暂无必要设置累犯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多元与新变 ——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思路 |
第一章 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的生成场域 |
第一节 后解严时代的多元文化语境 |
第二节 本土化运动下的乡土文化语境建构 |
第三节 消费文化机制与散文生产 |
第二章 散文主体精神的多维呈现 |
第一节 女性主体性的凸显与建构 |
第二节 边缘族群的主体意识建构 |
第三节 乡土意识与在地情怀的展现 |
第三章 散文主题的多元取向 |
第一节 创作主题的多向拓展与融合 |
第二节 都市散文:后现代语境下的多向书写 |
第三节 家族散文:生命救赎与记忆书写中的反叛传统 |
第四节 怀旧散文:斑驳记忆的多样化呈现 |
第四章 散文的艺术特色及流变 |
第一节 散文的“出位”与虚构思考 |
第二节 散文艺术的创新与变化 |
第三节 后现代视域下的散文空间书写 |
第五章 散文作家个案研究 |
第一节 “晃荡”的生活美学:舒国治散文论 |
第二节 由“纯美”到“怪咖”:周芬伶散文的另类书写 |
第三节 女性主义视野下的微物书写与时尚拆解—张小虹散文论 |
第四节 简媜创作中的中华文化认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本论文述及主要作家简介 |
附录二 台湾地区关于散文研究博硕士学位论文统计(1990-2016) |
附录三 九歌年度散文选目录(1981-2017)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基于平台的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优化研究 ——以M银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论文架构 |
1.4 创新点 |
第2章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风险及风险管理 |
2.1.2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
2.1.3 征信的相关概念 |
2.2 风险管理基础理论综述 |
2.2.1 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 |
2.2.2 风险管理标准的确立-巴塞尔协议 |
2.2.3 风险管理文献综述 |
2.3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 |
2.3.1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识别与评估 |
2.3.2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 |
第3章 M银行小微企业信贷平台业务发展及其风险管理现状 |
3.1 M银行小微信贷业务发展现状 |
3.2 M银行小微企业信贷平台的发展过程 |
3.3 M银行现行小微信贷平台风险管理实施方案 |
3.3.1 风险管理要求 |
3.3.2 风险识别 |
3.3.3 风险评估 |
3.3.4 风险控制 |
3.4 当前小微企业信贷平台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信息来源可靠性差,小微贷款质量低 |
3.4.2 房产抵押效果差,小微贷款增长乏力 |
3.4.3 风险管控形式化严重 |
3.5 形成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1 银行内部控制规范有待升级 |
3.5.2 信贷政策受限 |
3.5.3 风险评审体系以及考核体系不完善 |
第4章 M银行小微企业信贷平台风险管理体系优化方案 |
4.1 优化原则和优化目标 |
4.2 信用评价流程优化 |
4.2.1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升级 |
4.2.2 专业三方机构的多角度征信系统构建 |
4.3 担保方式扩充 |
4.3.1 政府牵头设立担保基金 |
4.3.2 大数据贷款 |
4.4 风险评估体系完善 |
4.5 内控系统优化 |
4.6 方案落实的保障措施 |
4.6.1 一致性战略 |
4.6.2 人力部门配合 |
4.6.3 制度的完善 |
第5章 结语 |
5.1 主要结论 |
5.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共享单车良性发展与治理路径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关于共享单车的研究 |
1.2.2 国内共享单车的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相关理论概述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理论依据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共享单车的发展历程 |
2.1 公共自行车发展历程 |
2.1.1 社会对公共自行车的需求 |
2.1.2 南宁市公共自行车发展现状与困境 |
2.2 共享单车的发展机遇 |
2.2.1 政策环境助推 |
2.2.2 市场需求量大 |
2.2.3 设施基础便利 |
2.2.4 社会信任转变 |
2.3 共享单车的创新供给 |
2.3.1 便利性:操作流程简化 |
2.3.2 科技性:大数据的利用 |
2.4 共享单车的使用现状 |
2.4.1 共享单车的投放情况 |
2.4.2 共享单车的使用状况 |
第三章 共享单车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3.1 政府角色缺位 |
3.1.1 审批不严,缺乏标准 |
3.1.2 制度缺失,权责错位 |
3.2 企业运营艰难 |
3.2.1 管理混乱:违规投放,押金难退 |
3.2.2 无序竞争:维护不及,恶意竞争 |
3.2.3 缺乏互动:政企疏离,沟通被动 |
3.3 个体角色失调 |
3.3.1 违骑乱停,社会规范失序 |
3.3.2 蓄意破坏,突破道德底线 |
3.3.3 私人占有,“搭便车”问题普遍 |
第四章 协同治理——共享单车良性发展的对策建议 |
4.1 明确政府角色定位 |
4.1.1 领导者:统一标准与严格准入 |
4.1.2 监管者:市场管控与制度建立 |
4.1.3 整合者:加强合作与设施建设 |
4.2 企业突破“有限理性” |
4.2.1 工具理性:利用科技创新运营 |
4.2.2 制度理性:建构和完善信用体系 |
4.2.3 价值理性:发挥行业协会监管作用 |
4.3 推动个体角色协调 |
4.3.1 重视道德社会化:培养文明用车意识 |
4.3.2 发挥个体社会作用:积极表达个体诉求 |
4.3.3 强调文化符号导向功能:发挥舆论正向作用 |
第五章 结论与讨论 |
5.1 结论 |
5.1.1 共享单车与文化变迁:社会观念转变 |
5.1.2 良性发展的路径选择:三方协同治理 |
5.2 讨论 |
5.2.1 消费与共享:消费社会学的嵌入性视角 |
5.2.2 空间与共享:空间人类学的批判 |
5.3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5.3.1 研究的创新 |
5.3.2 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受访对象基本情况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花言(论文提纲范文)
1.终身 |
2.仓皇 |
3.地理 |
4.封存 |
5.语惊 |
6.奇迹 |
7.厚爱 |
8.空张 |
9.隔世 |
10.失联 |
11.坐等 |
12.火烧 |
13.相爱 |
14.苦寻 |
15.路遇 |
16.策反 |
17.隔绝 |
18.欲言 |
19.故地 |
20.音讯 |
21.情书 |
22.念念 |
23.回溯 |
24.满月 |
25.离合 |
26.相顾 |
27.饮泣 |
28.回炉 |
29.哭笑 |
30.长话 |
31.速递 |
32.折返 |
33.生离 |
34.相伴 |
35.放心 |
36.目送 |
37.告别 |
38.忙乱 |
39.手语 |
40.吃饭 |
41.重逢 |
42.美苏 |
43.追悔 |
44.合影 |
45.一生 |
46.爱情 |
47.虚惊 |
48.无家 |
49.毛蒋 |
50.舍友 |
51.余恨 |
52.狼狈 |
53.动物 |
54.相煎 |
55.问答 |
56.狭路 |
57.转身 |
58.双喜 |
59.临门 |
60.日夜 |
61.身体 |
62.半生 |
63.默写 |
64.静走 |
65.酒狂 |
66.陋巷 |
67.终局 |
68.恒温 (存目) |
69.小城 |
70.红白 |
71.云梯 |
72.死婴 |
73.试飞 |
74.基因 |
75.拾遗 |
76.死生 |
77.初见 |
(9)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1.1 现实意义 |
1.1.2 理论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超限超载的原因 |
1.2.2 关于超限超载的对策 |
1.2.3 研究总结 |
1.3 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 |
1.3.1 行政执法 |
1.3.2 非现场执法 |
1.3.3 “街头官僚”理论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921治超新政”及实施情况 |
2.1 “921 治超新政” |
2.1.1 “921 治超新政”内容 |
2.2 “921 治超新政”进步意义 |
2.3 “921 治超新政”全国各地实施情况 |
2.3.1 “921 治超新政”初实施时全国各地情况 |
2.3.2 “921 治超新政”实施一年后情况 |
2.3.3 “921 治超新政”实施暴露的问题 |
2.4 “921 治超新政”D市实施情况 |
第三章 D市交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D市交通现状 |
3.1.1 2016 年D市交通现状 |
3.1.2 D市交通执法现状 |
3.2 D市交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超限超载现象仍然存在 |
3.2.2 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冲突不断 |
3.2.3 违法行政干预不断 |
3.2.4 执法关系协调不畅 |
3.2.5 法律法规相互冲突致使行政执法难有所依 |
3.2.6 执法标准弹性化 |
3.2.7 行政执法手段单一 |
第四章 基层超限超载治理困境产生的原因 |
4.1 地方利益冲突,法律法规滞后 |
4.2 执法部门众多,各自为政、执法行为不规范 |
4.3 执法队伍的素质不高,培训形式化 |
4.4 交通执法环境恶化 |
4.5 执法与经济利益冲突,行政伦理制度缺失 |
4.6 执法机关责任监督不到位 |
4.7 自由裁量权滥用 |
4.8 交通执法部门人力资源问题 |
4.9 舆论导向错误及公众对执法者偏见加深 |
4.10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信息公开不彻底 |
第五章 解决基层超限超载治理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
5.1 完善处罚机制 |
5.1.1 执行“一超四罚” |
5.1.2 将超限超载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
5.1.3 建立超限超载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治超 |
5.2 交通执法机构要发挥主体作用和其他部门或地区合作 |
5.3 按层次需求布局超限检测站 |
5.4 加强货物运输市场的建设 |
5.5 运用新技术创新治超技术手段 |
5.6 管好重点监管对象 |
5.6.1 严格货物运输装载源头监管 |
5.6.2 严格货物运输车辆监管和市场监管 |
5.7 强化执法的权威性 |
5.7.1 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内部贪腐勾结 |
5.7.2 推进执法程序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
5.7.3 对多次驾驶超限超载车辆的驾驶员给予扣分处理 |
5.8 完善现有交通法规、规章体系 |
5.9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
5.10 提高执法机关舆情应对水平 |
5.11 加强遵纪守法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
5.12 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体现法理人情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定罪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导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难点和创新 |
第一章 定罪概述 |
第一节 定罪的基本概念 |
一、定罪的内涵 |
二、定罪的外延 |
第二节 定罪与犯罪构成 |
一、犯罪构成的理论体系 |
二、从定罪的角度看三种犯罪构成理论 |
三、定罪与“但书”规定 |
第三节 定罪与刑事政策的关系 |
一、中外刑法学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立场 |
二、刑事政策在我国刑事司法(定罪)中的应用 |
三、定罪与刑事政策关系的应然立场 |
四、正确运用刑事政策确定合理的定罪思维 |
第二章 定罪的过程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定罪的过程 |
一、定罪过程的三段论 |
二、三段论下定罪活动的基本过程 |
三、三段论的缺陷及本文的研究方向 |
第二节 定罪的基本原则 |
一、关于定罪原则的理论争鸣 |
二、全面评价原则 |
三、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四、疑罪从无原则 |
第三章 定罪的方法 |
第一节 定罪方法的哲学基础 |
一、方法论的起源与发展 |
二、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与自然科学的方法论 |
三、关于法律方法的基本观点 |
四、研究定罪方法的哲学意义 |
第二节 定罪方法的具体展开 |
一、侵害客体分析法 |
二、目的分析法 |
三、手段—客体分析法 |
四、行为—对象分析法 |
五、部分定罪法 |
第四章 定罪中刑法解释的立场与原则 |
第一节 定罪中的刑法解释 |
一、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 |
二、定罪解释中形式解释论的倡导 |
三、定罪中刑法解释应坚持的原则 |
四、几种刑法解释方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
第二节 关于“以刑制罪”的辨析 |
一、“以刑制罪”的概念演进及评述 |
二、“以刑制罪”之否定 |
第五章 罪名适用的规则 |
第一节 罪名适用的一般规则 |
一、正确确定罪名的现实意义 |
二、确定罪名的基本原则 |
三、罪名适用的基本规则 |
第二节 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规则 |
一、选择性罪名的概念 |
二、选择性罪名的设置标准及适用规则 |
第三节 罪名的变更及程序保障 |
一、如何理解“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
二、罪名变更应基于指控事实并给予必要程序保障 |
三、基于两则具体案例的分析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此类情况算不算“蓄意违章”?(论文参考文献)
- [1]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监管的博弈研究[D]. 纪超.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2021
- [2]整体性治理视角下如皋市共享单车政府监管研究[D]. 魏丹. 江苏科技大学, 2021
- [3]微信空间恶意表达的治理研究[D]. 张洪芹.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8)
-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立法完善研究[D]. 杨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多元与新变 ——1990年代以来台湾散文研究[D]. 刘秀珍. 山东师范大学, 2019(02)
- [6]基于平台的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优化研究 ——以M银行为例[D]. 姜婧杰. 山东大学, 2019(03)
- [7]共享单车良性发展与治理路径研究 ——以南宁市为例[D]. 罗一宇. 广西大学, 2019(01)
- [8]花言[J]. 姬中宪. 百花洲, 2019(03)
- [9]基层超载超限治理困境分析 ——以广东省D市为例[D]. 徐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定罪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导论[D]. 徐世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