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文献综述)
何俣[1](2021)在《注册制下红筹企业跨境发行与上市的法律冲突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企业寻求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模式。直接上市就是以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作为股票发行与上市的主体,股票发行、上市和交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对应的红筹上市模式是一种间接上市的模式,其通过将境内资产注入境外注册的公司,并以境外公司作为发行与上市的主体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并上市,实现境内资产的间接上市。境外直接上市模式由于在法律关系上是中国公司发行股票,除了需要满足境外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规定外,还需根据属人管辖原则,同时满足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红筹上市则是对我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一种市场通称,其核心在于以境外注册的实体实现上市,并由该境外实体控制境内注册公司,从而实现境内注册公司的间接上市。在中国境内A股市场实施注册制以前,境内资本市场由于在资产规模、收入和利润要求上设置了较多条件,实际上能够上市的多为成熟期企业,而创新创业尤其是以互联网、新经济为代表的企业则较难进入境内资本市场。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在上市地选择上主要为中国香港和美国等成熟且对中国的创新企业包容的市场,而红筹企业上市主体注册地主要集中在了开曼、百慕大等传统的离岸地区。红筹上市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跨境股票发行与上市行为,其在法律渊源上既包含了传统的股票跨境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渊源,如上市地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公司属人法等国内法,以及在投资、跨境监管等方面的国际法或国际“软法”,还因红筹的中国特色而包括了中国在证券、外资、外汇等方面的国内(境内)法渊源,以及红筹企业及红筹架构所涉及的注册地等外国(境外)法渊源。但随着中美贸易战的升级,2020年12月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对外国发行人尤其是在美上市红筹企业施加了严格的监管要求,甚至可能在三年时间内引发红筹企业在美的退市潮。与之相应的,则是2018年开始的中国香港证券市场和境内A股市场的全面改革,其中香港首次允许了同股不同权的双重股权架构上市,并且首次允许了合格的发行人在港第二上市,而A股则以科创板和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为背景,允许未上市和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在A股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方式实现上市。随着改革的推进,无论是在美上市红筹企业在香港第二上市,抑或红筹企业在A股直接上市,均已涌现了不少案例。我国证券市场自成立时便是一个政府管制的市场,在我国,《证券法》也是一部关于证券监管的“公法”,但随着我国注册制的实施,这一状况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诚然,就美国证券法而言,做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之一,证券法在联邦层面在美国出台之日起就是通过设立证券发行条件、强制性信息披露、查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从而实现保护投资者、促进资本流动的目标,由于其带有明显的经济管制的特点,证券法也通常被认为是公法。但实际上,由于美国证券市场最初从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起源而来,仅在发生危机之后才由政府介入以证券法规制方式管理之,因此美国证券法也仍含有大量私法性规范,即便在当代发展中也被学者认为呈现不断“私法化”趋势。也正是美国证券市场起源于“自由”市场,即便政府介入规制,采取的也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对于我国而言,随着2020年新《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发行的注册制替代过去的核准制,实际上还原了企业股票发行权利的商事权利属性而非行政特许属性,体现了在股票发行上市法律关系的“私法化”改变。证券法在域外效力的发展中,保护具体私人利益的私人诉讼数量更多而非仅仅依靠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主权所提起的公共诉讼,也正是因此,与美国在反垄断、经济制裁等领域的域外管辖遭遇其他国家的大量阻却立法不同,证券法领域的域外效力在国际法上的争议要小很多。这主要还是因为证券法的域外适用,除了在证券监管上的公法性质外,也包含了大量的民商事关系的私法的域外适用,而私法的域外适用本身并未受到国际法限制。就红筹企业跨境发行上市的法律冲突具体问题上,通过境外上市主体直接在A股IPO上市是红筹企业回归A股市场的最主要的路径,但也因法律关系的复杂和跨多法域的问题,带来了较多的法律冲突,集中体现在多法域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法律冲突、公司法之间的法律冲突、证券法之间的法律冲突。这不仅仅是传统的私法之间的法律冲突,也造成了大量的公法与私法的法律冲突和公法之间的法律冲突。红筹企业发行上市主体资格与行为的法律冲突的实质,在于作为证券发行的商事权利,应当适用何地(注册地、上市地、主营地、住所地等)法律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确认红筹企业的属人法和国籍。对于红筹上市公司回归A股而言,红筹企业的属人法最重要的连结点就是红筹企业的国籍。而在法人国籍的确定标准上,主要仍以成立地即注册地为主流,但各国在具体部门法中的做法也并不一致。就红筹企业的国籍而言,采取以营业中心地的标准,有利于将红筹企业认定为中国国籍。就红筹上市公司回归A股的发行上市行为而言,发行CDR亦是重要的途径。但由于在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上我国并不具备丰富的实践和历史积淀,在法律传统上由于更接近大陆法系从而较难从信托法概念衍生出针对存托凭证的一系列权益。而一方面现行CDR发行上市在法律适用上,仅就存托协议强制适用中国法和中国法院管辖,另一方面由于证券的间接持有制在我国也并非主流,长期以来在存托凭证等证券间接持有的实体法问题上,并没有完善的配套法律。虽然我国并未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关于中间人持有证券特定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但公约关于PRIMA的规定仍然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对于PRIMA原则下,通过适用存托机构等对于投资者而言属于第一中间人的所在地的法律,既赋予了一定程度的意思自治,也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不仅如此,确立PRIMA原则还有利于在确保中国法院管辖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可选择适用法律,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而红筹公司回归A股的另一个重要法律冲突就是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冲突。证券法作为公司法的延伸,在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的问题上很难彻底脱离公司法本身的立法模式。红筹企业所涉及的主要注册地均为英美法系地区,其公司法均具有非常典型的英美公司法特征,而我国《公司法》则具有一定的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日本为代表)公司法特征,亦造成了在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资者保护上核心理念的差异。不仅如此,即便是红筹企业上市地如美国和中国香港,以及上市地与注册地如开曼、百慕大,虽然均为英美法系,但在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问题上仍具有差异。在双重股权结构、利润分配等财产性权利、股东知情权等股东权利,以及在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股东会及董事权力分配、议事与召集规则、提案与投票权、以及异议股东请求权等事项上,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上述红筹企业跨境发行与上市所涉各地之法律均存在差异与冲突。在解决冲突的具体做法上,美国对于发行上市的外国发行人,在公司治理问题上主要适用注册地公司法,仅就证券法(主要通过《萨班斯法案》)层面强制要求的公司治理内容直接适用。中国香港则将公司治理事项作为“私法”的内部事务,并依据传统的公司属人法规范之,但同时又对于能够上市的海外发行人的注册地区加以了限制,通过“认可的司法权区”和“获接纳的海外司法区”机制的建立,只对特定地区的海外发行人开放上市。同时香港在第二上市规则中,对于合格的发行人,可以向联交所申请豁免在上市规则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公司治理等一系列规定的适用。一国经济领域在其领土内的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是造成跨境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法律冲突原因。与国际贸易所建立的全球共同市场不同,在本质上全球并未形成一个基于国际法规则而建立的真正的共同或统一的证券市场,所谓的国际证券市场只是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但这一市场建立的基础仍然是一国内国法而非国际法。尽管如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由于资本本身在证券市场之间流动,资本并不天然的属于本国,在这一情况下,世界之间的资本流动仅受国内法管辖,这既不切实际,也不符合经济主权原则。因此,回到基于证券法“私法”属性的传统冲突法的理念对解决这一法律冲突问题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证券法的法律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法律冲突有相似之处,证券法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也都是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的私人利益的集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侵权法、合同法所保护的私人利益,而通过传统冲突法对该问题进行调整的历史由来已久。更重要的是,即使从利益分析的角度来看,传统的冲突法在价值取向上和结果导向上在法律选择和适用上的中立,反而满足了资本对于可预测性的要求。因此,在这一问题解决上回归传统冲突法并试图发展出适合证券领域的新型冲突法,例如更多地侧重于当事方的意思自治、实现法律适用与法院管辖权的分离,打破本国法院不能适用外国证券法的做法,在当前缺乏相应国际统一规则从而导致难以协调跨境证券法冲突时,运用冲突法的理念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解决这一问题反而使得协调这些冲突成为可能。
赵永斌[2](2021)在《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利用外资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关键内容,也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重要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首先弥补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双缺口”,发挥了经济增长“催化剂”的作用,然后通过产业关联产生投资带动和乘数效应,间接推动了中国经济增长。此间,外资通过技术和管理溢出、出口促进、就业吸纳和竞争效应等机制,直接或间接提升了中国经济发展质量,带来诸多效益。目前,中国已经从政策型开放进入制度型开放的新阶段,从重点区域开放进入全方位开放的新格局,在利用外资方面,进入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阶段。在此背景下,内陆地区引进外资,提升利用外资效益,对于支撑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山西省作为连接东西,贯通南北的中部省份,经济外向度较低,发展水平不高,如不加强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效益和经济开放度,势必造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的中部“梗阻”。目前,山西省利用外资存在三方面的挑战:一是逆全球化抬头、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引资竞争等因素,导致来晋投资流量有减少的风险;二是中国长期对外开放政策的区域异质性,使山西省在新时代利用外资面临“马太效应”;三是外商投资的资源型经济路径依赖可能降低利用外资的效益。在上述背景下,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利用外资,提升综合效益,变“马太效应”为“后发优势”,成为山西省推动制度型开放,支撑中国全方位开放新格局需要解答的重大命题。而解答此命题,必须首先梳理利用外资的变迁历程、总结规律、评价效益并剖析影响因素,据此提出针对性强的政策建议,才能鉴往知来,解答上述命题。目前,全国层面对内陆资源型地区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的研究比较少,已有的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研究,也因缺乏对史实的把握而解释力不足。山西省作为内陆资源型地区,内陆区位特征和资源型经济特征决定了其在利用外资上具有独特的逻辑和规律。从这两个特征出发,研究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变迁与效益问题,具有典型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基于此,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在文献分析的基础上,参照利用外资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山西省利用外资的阶段性主导因素等,将研究时段分为1978-1991年(内陆区位约束下的小规模探索阶段)、1992-2001年(内陆与资源型特征主导易位下的高速流入阶段)、2002-2012年(资源型经济优势强化与服务业快速引资阶段)、2013-2018年(资源型经济转型与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双主导的高质量导向引资阶段)四个阶段。其次采用史料实证分析、规范分析、历史制度分析和归纳演绎等分析方法,对每个阶段利用外资变迁的事实和规律进行梳理总结,评价利用外资的综合效益并剖析其影响因素。最后,结合山西省当下利用外资的内外部环境,提出政策建议,以鉴未来。本文主要研究结论和观点如下:一、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事实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总体规模较小,但呈现上升趋势,到现阶段已经与其经济规模相适应。外商直接投资自2006年之后成为主要投资方式。港澳台资项目比例始终占有绝对优势;欧美澳等发达国家投资份额先增后减,但高于全国水平。影响外资来源国别结构的主要因素是金融危机、地缘经济等。在投资方式上,外商独资企业比例持续低于全国,营商环境差、交易成本高和资源型行业股权比例限制使然。外商投资行业上,入世之前以工业为主,入世后服务业逐步增加,工业内部“煤焦冶电”等传统领域投资比例经历了“增-减-增”的过程。外商投资区域上,省会太原引资居多,但投资区域协调性逐渐增加,开发区、综改区等渐成主要载体。二、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规律总结(1)资源禀赋是山西省吸引外商投资的独特条件,也是导致山西省引资特征、使用效益与全国不同的根源,直到现阶段,该条件仍是吸引外商来晋投资的主要因素。(2)内陆特征与资源型经济特征在引资主导地位上彼此制衡。内陆特征下,交通成本约束形成了高附加值、非运输成本敏感型引资偏好,而资源型经济发展形成了初级资源产品(低附加值、高运输成本)引资偏好。交通条件改善的情况下,后者在“资源诅咒”下取得引资主导地位,倾向于降低外资效益,需要政策予以引导和规制。(3)围绕资源型经济的两面(加强优势、补齐短板)不断调整,是山西省利用外资40年政策变迁的主线,导致利用外资的出发点过度聚焦于资源型经济,而忽视其综合效益的释放。(4)外商选择何种方式在晋投资,是其竞争优势内部化成本和经营收益权衡的结果,也是反映山西省市场化程度和营商环境优劣的指标。(5)资本增殖的本性决定了无论是直接外资还是间接外资,盈利性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借用外国贷款用途的盈利性不应被公益性完全覆盖。三、关于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利用外资的综合效益总体上升,港澳台资的综合效益高于其他外资,主要是在创新和协调两方面具有优势,其他外资则在共享效益上更胜一筹。到现阶段,创新效益和绿色效益是利用外资亟待提升的两个方面。四、关于影响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的因素分析(1)山西省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链长度不足、创新吸收能力较低,不利于吸收外资的创新溢出;合资企业管理“国内化”降低了外资管理经验的溢出。(2)鼓励外商投资于“煤焦冶电”等资源型、高退出门槛的行业,降低了外资在晋的协调效益,而且这种降低是持续性的。(3)投资行业高碳化和低环境规制,降低外商投资的绿色效益。(4)资源型经济下,资源收益追逐型外资挤出外向型外资;汇率缺口消失下,创汇动机减弱,引进外资的外向度降低,影响外商投资的开放效益。(5)成本敏感型外资对劳动力的技术要求低、可替代性强,且多投资于低附加值领域,在房地产过热推动土地价格上升的情况下,外资倾向于削减员工工资,从而降低了收入带动效益。上述因素也是山西省提升利用外资效益的切入点。最后,本文基于上述事实梳理、规律总结和原因分析,结合当下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际、国内、省内环境,从6个方面提出了15条针对性、可行性较高的建议。这6个方面是:(1)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大局下,加大绿色外资的引进力度和规模。(2)在RCEP、CIA等新型区域投资贸易协定中,立足关键领域和对象开展精准招商引资。(3)在“一带一路”倡议和“双循环”发展格局中,主动承接和引进相对先进和高效益的外资企业。(4)在“煤炭生产向资源富集地区集中”的煤炭生产布局调整下,既要提升外商投资的协调性,又要在煤炭清洁生产、运输和加工领域发挥外资的绿色效益。(5)在资源型经济转型中,提升外资的创新效益,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引资力度。(6)构建优质引资环境,重引增量更重稳存量,进一步释放既有外资企业的综合效益。
王一超[3](2021)在《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资本市场日趋自由化,为了满足本国企业对跨国资本的需求,许多国家纷纷打开国门。中国企业也顺势而为,不仅在国际市场上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以及进行跨国并购等各种资本运作,部分企业还选择到境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中概股上市公司在增强境外市场活力及公司自身融资能力的同时,也提高了跨境会计监管的复杂程度,研究中概股上市公司会计监管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对保障国际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促进中概股上市公司国际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20年4月“爆雷”的瑞幸咖啡事件暴露出跨境会计监管面临的新难题,对这一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再次凸显。本文以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为例,主要运用归纳法、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对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对中概股上市的动因和面临的主要监管环境进行分析;继之,考虑到中概股上市公司中在美上市的数量众多,出现问题较为频繁,且在政治、经济体制上与中国差异大,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在美上市中概股公司跨境会计监管的难题,以及由于这些难题未能妥善解决带来的后果;再结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案例,剖析该案例所暴露的跨境会计监管问题,并对中美会计监管机构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价;最后,基于瑞幸咖啡案例,提出进一步完善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建议。研究发现,虽然表面上看瑞幸咖啡事件只是一场源于公司内部治理缺陷的资本运作,然而,中概股公司造假问题层出不穷,表明这不仅仅是中概股上市公司创始人或高管团队自身商业伦理与道德存在问题,也与公司所在国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对跨境上市公司会计问题协调与合作不够有关。因此,对中概股上市公司一方面必须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另一方面也应大力加强双方监管部门的协调。同时,从瑞幸咖啡事件可以看出,域外管辖范围和审计底稿查阅问题是跨境会计监管冲突的直接表现形式,然而其核心问题仍是主权原则问题。针对上述结论,本文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监管、资本市场监督、中概股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等层面提出跨境会计监管的改进建议:(1)完善国内会计监管法律,提高政府监管机构的会计监管效率;(2)协调境内外监管部门,建立国际会计监管合作机制;(3)加强会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发挥其辅助作用,及时发现中概股上市公司隐蔽性、复杂性的风险点;(4)适度引进做空机制,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监督作用;(5)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建立风险预防和应对机制。近两年随着美国对中国企业的持续打击,赴美上市公司面临新的监管环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问题,尤其是针对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合作问题展开研究,得出的结论更能够适应当前的国际环境。希望本文的研究结论能够为中美会计监管冲突解决及中美会计监管合作提供可能的思路,同时也为日后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提供一定的参考。
邹昱峰[4](2021)在《中概股回归A股市场的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刘婷[5](2020)在《中国发行境外绿色债券的案例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快速增长,中国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绿色债券的发行提供支持,中国的境内外绿色债券发行量自2016年起迎来了爆发式增长,然而这些增长量主要是由境内绿色债券贡献,相比之下,境外绿色债券市场尽管也有增长但略显缓慢。但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的推行,境外绿色债券的作用和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因而有必要针对中国境外绿色债券的发展进行研究。本文以中国发行的境外绿色债券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中国绿色债券在政策和市场上的发展,重点分析了境外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情况;之后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企业为发行主体的境外绿债中分别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境外绿债:国家开发银行准主权国际绿色债券、中国工商银行“一带一路”绿色债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绿色欧元债券,对这三个境外绿债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包括发行主体、上市场所、发行定价与期限、投资者认购、投资项目、认证与审查等方面,通过分析,得出了目前中国境外绿色债券在以上这些方面存在的特点、特点背后的原因、可供借鉴的经验和有待改进的不足。通过对比分析,本文发现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和境外业务都是成功发行境外绿色债券的基础,绿色发展理念的深入和国内广泛的绿色债券实践都有助于主体成功发行境外绿色债券;目前中国境外绿色债券的发行主体仍是大型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缺少中小企业的参与;大部分中国境外绿色债券都选择在绿色债券发展较成熟的欧洲上市,且具有一定的定价优势;投资者种类具有多样性,地域分布范围广,基本上都能实现足额甚至超额认购;投资项目跟着国家战略或者有助于落实发行主体战略布局;满足国际绿色债券认证标准,普遍获得了第三方认证;境外绿色债券期限分布在2年到7年之间,范围较窄,无法满足周期更长的绿色项目;国内外绿色债券标准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境外绿色债券市场的发展等。通过案例分析本文得出了中国境外绿色债券在发行主体、上市场所、发行定价与期限、投资者认购、投资项目、认证与审查等方面的特点、经验和不足的结论,在此基础上本文分别针对这些层面对未来中国境外绿色债券市场的建设提出了若干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领域新颖,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中国境外绿色债券发展进行案例分析的研究,本文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了尽可能深入的分析。本文的不足在于,由于可获取资料和信息有限,对案例的分析可能存在偏颇或者不够深入之处;因为是通过代表性案例概括总体特征,本文总结出来的内容可能存在不适用于其他个别案例的情况。
李静怡[6](2020)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基础设施的绿色融资创新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主席在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中指出,“一带一路”的建设主要在于互联互通,而根本则是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也是大部分国家在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利于各国发挥自主的资源禀赋,建立健全全球供应链与产业价值链。然而由于地缘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极其不平衡,存在较大差异,需要加快建设步伐。项目所需大量资金的供给来源问题成为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它直接关系到基础设施项目能否开展进行以及保证顺利完工投入使用,同时保证项目在建设及后续使用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结合基础设施项目特点,本文在选择绿色金融工具时,重点研究绿色债券融资方式。2015年,国家和相关绿色金融委员会分别出台相关指引文件和项目支持目录,对许可项目的类型进行划分和确定,绿色债券的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从2016-2019年逐年攀升,绿色债券中符合国际绿色定义的部分,其发行规模达到全球第二。与绿色信贷、绿色基金和绿色保险相比,绿色债券目前的发展潜力挖掘是最有效的,并且能够很好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中国工商银行积极践行绿色债券顶层设计,将绿色发展融入企业战略中,首次发行了“一带一路”专项绿色债券,获得国内外一致的高度认可。除此之外,本文对绿色融资的中外合作方式也进行了分析,主要关注第三方市场合作在绿色融资方面的现状和发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探索了在新时期建立开放的经济合作方式,避免国家之间进行恶性竞争,不同国家依据自身特点优势,实现相互间的互利共赢。第三方市场合作提出时间虽然短暂,但中国与多个国家已经达成合作谅解备忘录,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合作实践。中国银行紧跟国家发展方向,在授信业务、债券承销业务等方面与第三方市场进行了多项合作,为“一带一路”沿线重点项目进行授信达到1361亿美元,充分发挥了作为中国银行业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银行的价值。
王运金[7](2020)在《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发展与稳定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二十世纪中叶,基于参与全球资源配置、刺激国内经济增长的考虑,发达国家纷纷开始启动金融自由化进程。进入80年代,发展中国家开始不同程度地放开跨境资本的流动限制。资本账户开放所带来的全球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金融技术的革新、监管体系的升级、国际资本的流入等众多优势,更好地弥补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迅速增长所产生的资金缺口,同时也刺激了其国内的金融发展。但是在放松金融抑制,加快金融开放步伐的同时,资本账户开放也为一些发展中国家带来了众多问题。资本账户开放扩大了“热钱”的迅速涌入与迅速撤离、发达国家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其他国家经济危机的传染效应等的影响,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金融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激进式”的资本账户开放增加了发展中国家金融系统与金融市场的脆弱性,降低其抵御负面外部冲击的能力,国内宏观调控措施的实际效果受到影响,货币政策独立性受到挑战。虽然金融开放是未来的全球各国都要面临的重大任务,是一国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未来趋势,但历史表明资本账户开放并不一直都是“好事”,甚至在特定历史时期完全开放资本流动意味着“任人宰割”。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拉丁美洲国家的经济危机、2008年美国次级贷款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等事件带来的全球性或地区性危害,提醒了世界各国政府要谨慎对待资本开放。泰国、巴西、印度尼西亚等国“激进式”的资本开放在强大的负面外部冲击下带来经济增速下滑,金融系统瘫痪,政府失去信任,政策无法实施,失业率上升,甚至国内局势动荡等问题。印度等国“渐进式”资本开放也容易错过参与国际金融规则制定、吸纳国际资金发展经济、实现金融发展等契机,降低金融发展活力,经济增长缺乏动力。如何根据本国的国内经济、政治、科技、金融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决定何时启动金融开放,如何加快金融改革,如何防范金融风险,缓解金融冲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都是一个急于迈入发达国家行列的发展中国家需要考虑的问题,一个关系到国家与民族富强的问题。与资本账户开放对经济增长的潜在推动作用相比,本文更为关注资本开放对金融发展的推动作用和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为此,本篇文章从发展与稳定两个维度考察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的影响。(1)以研究的现实背景出发,针对以往的国际金融发展状况,寻找问题,并提出论点,即资本账户开放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影响原本金融系统的稳定。为此本文整理了整篇文章的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确定了目标与论证步骤。(2)本文从金融开放、金融发展与金融稳定的概念界定着手,分析了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的对立关系,金融自由化与资本账户开放关系,并梳理了金融开放、金融发展与金融稳定的相关文献研究。其中,本文还考虑了金融开放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及其产生重要影响的绩效条件的两个方面:资本账户开放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及其产生重要影响的绩效条件,金融业开放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及其产生影响的绩效条件。本文还对金融开放(资本账户开放与金融业开放)的衡量指标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在文献综述部分,本文着重对资本账户开放与金融发展关系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也整理了资本账户开放与金融发展关系的相关文献,其中还包括金融发展的测度、金融深度的测度、金融安全的测度、金融稳定的测度。(3)本文对中国资本账户开放进程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包括历史回顾与未来展望,政策措施与实施效果。2018年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上的讲话更是向世界明确表达了中国不断对外开放的意愿,将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优、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中国资本账户开放进程,虽尚未完成,但有张有弛,总体上较为稳健。(4)本文研究了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发展的影响,从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两个角度展开讨论。其中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实证分析了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利用事件分析法将资本账户开放政策与金融市场的发展联系起来,通过企业的融资约束指标衡量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深度与宽度的影响。(5)本文还实证分析了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稳定的影响。首先从宏观层面分析全球主要国家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然后分别从证券市场稳定与外汇市场稳定的角度,以构建证券市场压力指数和外汇市场压力指数为主要方法,分析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子市场稳定的影响。(6)本文针对以上的研究结论,结合中国资本账户开放历程与中国经济与金融发展水平,提出了中国未来资本账户开放的政策选择。大体从三个角度出发,即设计科学合理的资本账户进一步开放的方案、构建金融开放成熟度评估系统、加强金融开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表现为事前的方案设计与模拟评估,事中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事后的政策调整。本文得出的结论主要为以下几点:(1)宏观实证分析发现,一国的资本账户开放能够有效地促进金融发展,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刺激信贷与投资。(2)通过对微观企业的实证分析,本文发现资本账户开放有利于提高资本在企业层面的配置效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题。尤其是对于那些拥有较高融资约束的企业,资本账户开放政策能够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更有效地实现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资本账户开放政策向市场释放了强有力的利好预期,有利于金融发展与企业增长。(3)经过实证分析,本文发现资本账户开放并没有对金融不稳定性产生较为显着的影响。(4)为了进一步考量资本账户开放对不同金融子市场的稳定性影响,本文经过实证分析发现,资本账户开放在股票市场的稳定性上呈现出较大的负面影响,增大了股票市场的压力,降低了防御风险的能力。(5)同样的,实证结果发现资本账户开放对外汇市场的稳定性并没有产生较为显着的负面影响。对于金融体制尚未发展完善的国家来说,资本账户开放容易激活金融发展过程中诸多不稳定性因素,道德风险、系统性风险、技术风险等将更加难以监控与管理。只有在国内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制度、法律、民众素质、政府能力等方面都具备较好的基础,才能加快推进资本账户开放进程。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资本账户开放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存,需发展与稳定并重,只有规划出科学的金融开放方案,才能监控好潜在风险,实现金融的稳步发展。
高岩[8](2013)在《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产生了大量融资需求,然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却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上市融资的成本高,排队现象严重。与此相反的是国际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了融资,不少企业走上了红筹上市的道路。红筹上市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为很多企业创造了财富神话、也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卓着贡献,然而其在不规范运作的过程中显现出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我国对红筹上市的监管走了一条漫长的、充满荆棘的道路,由于对红筹上市的认识有限,监管的思路也不断变化,导致了我国红筹上市亦经历了几次高潮和低谷的洗礼。我国目前虽然确定了10号文主导下的红筹上市监管体系,但是纵观中国红筹上市监管多变的历程和中国红筹上市监管的现状,我国红筹上市监管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监管依据方面,我国的法律目前立法层次较低,国家现用于规范红筹上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证券法》、199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红筹指引)、2005年外管局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资委和外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外汇管理局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09年和2011年颁布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2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4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业内称19号文)。商务部在2011年8月25日,颁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第53号)。此外还有一些已经失效的文件,例如证监会在2000年颁布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管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从上述文件的性质来看,除了《证券法》效力位阶较高之外,其余的用于规范红筹上市的法律文件效力等级非常低,通常为文件的形式,连法规的形式都较少。而众所周知《证券法》对红筹上市仅在第238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发生作用的都是各部委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对红筹上市的主要指导性文件是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为了落实这个规定,各部委也相继推出了一些实施细则和补充性文件。因此在我国形成了主要由一些部门文件调整红筹上市的局面。这些文件效力不高,权威性差,内容也不完备,最主要的是对这些文件的实施和落实也缺少监督。对违反这些文件的行为也没有办法形成一个真正的制约和处罚机制。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是另外一个问题。红筹上市对我国的政府监管来说是一个新鲜事物,对这个新现象的认识需要一定时间。我国针对红筹上市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总体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这表现在,目前我国仍没有完善地建立起一个关于红筹上市的监管法律体系。从红筹上市法律制定的发展过程来看,被废止的法律很多,有的法律规范刚被制定出来不到一年的时间就不得不停止实施,如外管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不同时期不同文件对于红筹上市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例如外管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份文件基本将红筹上市的道路封死,在业内引起极大的反响。随后外管局宣布这两份文件失效,颁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红筹通路打开。然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六部委推出《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又将开启的红筹之路封闭。这种法律制定过程中指导思想的不明确就会导致法律朝令夕改、缺乏系统性。此外,我国在制定调整红筹上市法律规范的过程中缺乏前瞻性,大多数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而被迫做出的调整,比如红筹上市已经存在10年之后国务院才出台了《红筹指引》用来规范这种行为。在爆出裕兴电脑、侨兴环球和鹰牌陶瓷等问题之后出台了“无异议函”。很快,又因为在香港的证券市场爆出了欧亚农业、格林柯尔以及超大农业等问题而取消了“无异议函”而使监管再度陷于无序状态。随后又针对红筹上市浪潮中大量出现的资本外逃、国有资产流失、规避法律等行为出台了11号文和29号文。该两份文件由于本身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封堵了红筹之路而在实践中无法落实,不到一年便被废止。此后由外管局的75号文暂时调整红筹上市的法律关系。但是单纯从外管局的角度对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和返程投资进行调整对于整个红筹上市的监管来说是不够的,因此不到一年的时间商务部等六部委出台了10号文即《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从上述文件的制定过程来看,我们对红筹上市缺乏系统的了解、所制定文件没有前瞻性,大部分都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临时抱佛脚的结果,因此不少文件虽然初衷很好,但却难逃废止的厄运。而这种情况还在延续,比如外管局为了落实75号文相继在于2005年、2007年、2009年和2011年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2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操作规程的通知》(业内称106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业内称19号文)。这些文件颁布之频繁、相互之抵触更是不胜繁举。这就使我国的红筹监管法律制度始终在一个质量较低、效力较低的层次上运行。此外,立法之间缺乏协调统一、法律规定存在盲点、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现实性。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权限设置、审批权限的衔接以及监管部门如何科学落实监管职责等问题上存在问题。在监管的具体措施上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审批过严、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缺乏产业和资金流向的引导和监督,退市方面几乎没有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1999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企业在境外上市应符合4亿元净资产、5000万美元融资额、6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的标准,也就是所谓的“456”条件将永远成为历史。如果将海外直接上市和红筹上市比喻为两条通道的大门,那么境内公司两条境外上市通道中的H股这一条已率先得到疏通,两扇大门中的一扇已经顺利打开。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更具意义的另一扇门,即红筹上市之门目前仍然处于关闭状态。如何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角度制定有利于红筹上市的法律政策并且限制其不利影响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本文第1章为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动机。第2章从红筹上市的产生及发展历程入手、深入分析了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深远影响,得出中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红筹上市,但是这种金融活动必须置于科学有效监管之下的结论。第3章从对红筹上市进行法律监管的相关经济理论入手分析国际上对红筹上市确立的监管目标和原则、明确应当对红筹上市进行监管的主体;例举各国对红筹上市所采取的监管模式,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进行全方面的审视。第4章从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历史沿革入手,分析当今我国红筹上市的法律框架及变化,深刻讨论我国红筹上市监管的动因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作出客观的评价。第5章结合红筹上市的基本理论、各个国家不同做法、国际上的一些共识和经验,针对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现存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对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体系进行完善的建议。目前在我国,关于红筹上市的操作指引相当的多,这多是因为红筹上市受到像律师、会计师和企业的亲睐。但是真正从立法者的角度审视红筹上市监管法律体系构建与完善的着述几乎没有,在这个领域也不存在博士论文,笔者以此为题,站在立法者的角度、以国际的视角、运用相关理论提出完善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体系的构想,从而使红筹上市这种融资方式和渠道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
陈泽佳[9](2013)在《当代中国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系一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是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本文从纵向上探究我国股票监管制度二十余年来的发展历程,并运用历史分析及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横向上全面剖析我国既有的A股、B股、H股及红筹上市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总结和分析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基本特征及特点(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滥觞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可划分为多头监管探索实验时期(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后期)、行政主导的集中统一监管时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至二零一二年)以及由行政管制审批向法治化监管过渡时期(二零一二年至今)三个阶段。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伴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自上而下的调整发展,在历史渊源上导致了监管机构在股票发行中典型的新兴加转轨非法治化监管的路径选择,并因此形成了以定位为行政机关的证监会为中心的中央统一监管体制,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与国际惯例中的独立专业化监管机构为中心的监管体制存在本质差别。通过对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的全面历史考察,笔者发现,现行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的审核标准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导向而非市场的价值和法定监管要求,政府过度控制导致的市场无序(disorder)是我国股票市场面临诸多现存问题的最核心因素。笔者认为,具体审核制度的微观修补固然重要,但并非解决目前我国监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关键。单纯制度移植在我国行政集中控制的环境中缺乏赖以生存维系的土壤,全盘照搬成熟市场的模式彻底颠覆现有的监管体制也不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从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出发,在充分考虑政策连贯性和传统观念的基础上,对股票发行监管体制总体安排进行调整,将境内A股发行监管权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调整为由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中国证监会实行合法性监督的双层监管模式,在保持现有境外直接上市H股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改革方向基础上,创设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的申请豁免核准制度对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进行监管,是从根本上有效完善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解决目前发行监管所面临困境的的可能路径。本文除却导言外,共分为四章,文章具体结构及内容如下:第一章,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基础理论探讨。主要论述股票发行监管定义、性质、构成要素以及股票发行监管的模式——监管体制等若干基本问题,并在对该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及界定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体制及具体构成要素,为整篇论文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沿革及特征。该章以历史的角度从A股、B股、H股及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等多个侧面全方位论述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的变迁,并在归纳及总结基础上,阐明了不同市场不同时期的我国股票发行监管本质和特征。第三章,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总体性评价。该章在第二章研究基础上,以法律监管角度出发对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进行整体性全面分析,总结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成就,分析归纳出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监管基本特征——典型的新兴加转轨非法治化监管,并基于这一基本特征,总结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问题),具体为股票发行监管高度行政化;以证监会为中心的单层监管体制;监管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总体性安排;股票发行监管不透明,监管效率低下;对监管者缺乏监督与制约;强化事前监管,放松事后监督和处罚六个方面。第四章,对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该章以前面第二章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历史研究和第三章的总体性评价为基础,结合笔者的长期从事股票发行法律实务实践经验,借鉴境外市场的成熟经验,就发行监管体制改革提出完善建议。笔者建议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目标为由市场参与者在股票发行监管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实现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的市场化、法治化运作,并在推进市场化、法治化监管的进程中,逐渐消除对政府直接干预控制发行市场微观活动的依赖。并提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的完善路径,即通过股票发行监管体制中的监管架构重新定位,调整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定位和发行审核权限,设置股票发行审核的双重监管体制,由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监督下行使股票发行审核的主导权。以期从制度安排上迫使中国证监会的角色转化为真正的监管机构,行使对交易所进行监督和管理和对发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职能。笔者还进一步建议在保持现有境外直接上市H股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改革方向基础上,创设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的申请豁免核准制度对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进行监管。
刘轶[10](2011)在《财务信息造假漩涡中的中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监管:历史和前景》文中研究说明现行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监管框架由两套相对独立的监管制度组成,分别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情形。基于20世纪90年代初资本市场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背景,我国建立了针对国有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制度,旨在通过证监会的审批程序防控国有资产权益非法跨境移转和境外上市。21世纪初,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我国建立了针对非国有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监管制度;受防控国有资产流失、限制资本外逃等多重政策因素的影响,这一监管制度先后发生了两次较大的变动,并形成了多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权力配置格局。上述监管框架的演进历史与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长期的监管实践以及本次中国概念公司财务信息造假丑闻均表明,上述监管框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为适应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环境的新形势,应适时修订完善境外间接上市监管框架,包括准确定位监管宗旨、统筹规划监管框架、协调完善监管制度、合理配置监管权力、增强监管标准和监管实践的透明度等。
二、中国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回顾与展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注册制下红筹企业跨境发行与上市的法律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红筹企业跨境发行上市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红筹企业上市的法律关系 |
一、红筹企业的概念与成因 |
二、红筹架构及其法律关系 |
三、红筹企业发行股票与存托凭证并上市及其法律关系 |
第二节 红筹企业跨境发行与上市的法律渊源 |
一、中国(境内)国内法渊源 |
二、外国(境外)法渊源 |
三、国际(区际)法与国际“软法”渊源 |
第三节 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法律路径 |
一、境内主体直接回归A股 |
二、以红筹架构境外主体直接在A股上市 |
第二章 注册制下跨境发行上市与法律冲突 |
第一节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与红筹回归的法律冲突 |
一、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出台及其背景 |
二、中国香港第二上市与A股开放红筹上市 |
三、红筹企业回归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
四、红筹企业回归法律冲突的类型 |
第二节 注册制对股票发行上市法律关系“私法化”的影响 |
一、法律二元结构与“公法”“私法”的分类 |
二、证券法的“公法”与“私法”属性 |
三、我国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对股票发行上市的“私法化”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冲突的根源:证券法域外效力 |
一、国际法语境下的法律冲突与证券法法律冲突的特点 |
二、我国证券法域外效力 |
第三章 红筹企业跨境发行上市法律冲突的具体问题 |
第一节 红筹企业国籍与属人法 |
一、法人国籍与属人法的意义及立法情况 |
二、证券跨境发行的属人法 |
三、证券法上红筹企业国籍认定 |
第二节 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法律冲突 |
一、存托凭证发行与证券间接持有制下的法律冲突及其适用 |
二、海牙证券公约与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 |
第三节 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冲突 |
一、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法律冲突 |
二、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法律冲突 |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冲突 |
第四节 冲突解决的路径探索 |
一、解决当前红筹企业法律冲突具体问题的现实路径 |
二、国际经济法能否协调证券法的法律冲突 |
第四章 冲突法理念协调跨境发行上市法律冲突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证券法域外效力对传统国际私法的挑战 |
一、单边主义:法院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竞合 |
二、主权原则的挑战:执法管辖与司法管辖的竞合 |
第二节 冲突法革命、直接适用的法与经济法领域的新型冲突法 |
一、冲突法革命与直接适用的法:当公共利益融入冲突规范 |
二、经济冲突法:经济法领域的新型冲突规则 |
三、经济冲突法原则在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判例的发展 |
第三节 冲突法理念在跨境股票发行上市法律冲突的运用 |
一、国际金融法的体系化进程与冲突的协调难题 |
二、劳合社系列案件与传统冲突法在跨境股票发行上市的回归 |
三、经济冲突法等新型冲突法在跨境股票发行上市运用的展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标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标 |
1.1.3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利用外资 |
1.2.2 利用外资效益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利用外资变迁的断代研究与本文的研究阶段划分 |
1.3.2 利用外资效益及机制研究 |
1.3.3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进展 |
1.3.4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理论基础与效益评价体系构建 |
2.1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一般理论解释 |
2.1.1 发展中国家(地区)利用外资的动因解释 |
2.1.2 外商向发展中国家(地区)投资的动因解释 |
2.2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的理论特性分析 |
2.2.1 内陆地区资源型省份利用外资动因解释 |
2.2.2 外商向内陆资源型地区投资的动因解释 |
2.3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评价体系构建 |
2.3.1 评价体系构建依据和思路 |
2.3.2 评价体系构建过程 |
2.3.3 评价体系权重设置和得分计算方法 |
2.4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预评价 |
2.4.1 综合效益预评价 |
2.4.2 综合效益预分解 |
第三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1991 年——内陆区位约束下的小规模探索阶段 |
3.1 1978-199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3.1.1 国际环境:全球产业转移与后石油危机下的能源投资逻辑 |
3.1.2 国内环境:“双缺口”下的重点区域开放 |
3.1.3 省内环境:消除内陆区位劣势的投资硬环境建设加速 |
3.1.4 政策环境:超国民待遇引资规模导向与山西省的资源型产业产能培育倾向 |
3.2 1978-199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3.2.1 主要历程:零星引资转向集中引资,随机引资转向能源重化工重点引资 |
3.2.2 总体情况:外资项目数和规模逐渐增大,投资行业快速拓展 |
3.2.3 阶段性问题:内陆劣势和营商环境短板导致引资规模小且资金到位率低 |
3.2.4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资绝对主导和美资占比较大 |
3.2.5 投资形式特征:高交易成本下的合资主导阶段 |
3.2.6 投资行业特征:以轻工业为主并逐渐向能源重化工倾斜 |
3.2.7 投资区域特征:省会太原“一家独大”和地市引资各具优势 |
3.3 1978-1991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3.3.1 变迁历程: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占主导地位 |
3.3.2 间接利用外资特征:政府主导的开发型引资,兼容公益性和盈利性 |
3.4 1978-199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3.5 1978-199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3.5.1 经济规模效益:对新增投资依赖较大且产出不稳定 |
3.5.2 创新效益:外资企业创新水平显着高于内资企业 |
3.5.3 协调效益:“煤焦冶电”四大部门投资比例趋增 |
3.5.4 绿色效益:外资企业碳生产率高于内资企业 |
3.5.5 开放效益:外向型外资企业引进偏少 |
3.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规模小但工资水平相对高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92-2001 年——内陆与资源型特征主导易位下的高速流入阶段 |
4.1 1992-200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4.1.1 国际环境:冷战结束、金融危机与应对气候变化影响国际资本流向 |
4.1.2 国内环境:改革开放政策稳定性确立与“双缺口”缓解 |
4.1.3 省内环境: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产业转型和国企脱困外资需求量大 |
4.1.4 政策环境:投资规则向WTO并轨的主基调与山西省引资导向嬗变 |
4.2 1992-200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4.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4.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澳台资与其他外资的此消彼长 |
4.2.3 投资形式特征:合资比例下降与合作比例上升 |
4.2.4 投资行业特征:投资行业趋向重型化 |
4.2.5 投资区域特征:投资区域协调性增加与开发区引资功能增强 |
4.3 1992-2002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4.3.1 变迁历程:注重公益性但限制盈利性,引资面向公共产品和工业设备 |
4.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4.4 1992-2001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4.5 1992-2001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4.5.1 经济规模效益:外资工业产值在工业总产值中的占比持续上升 |
4.5.2 创新效益:外资企业的创新优势持续扩大 |
4.5.3 协调效益:产出协调性下降,投资继续向“煤焦冶电”集中 |
4.5.4 绿色效益:外资工业的绿色生产水平优势继续扩大 |
4.5.5 开放效益:对经济开放度的促进作用先增后减 |
4.5.6 共享效益:小规模就业吸纳,高水平工资示范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2002-2012 年——资源型经济优势强化与服务业快速引资阶段 |
5.1 2002-2012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5.1.1 国际环境:利用外资全球竞争加剧与能源价格驱动的煤炭投资旺盛 |
5.1.2 国内环境:吸引外资优势转换和利用外资目标转变 |
5.1.3 省内环境:基础设施改善与资源型经济对外资的“排斥” |
5.1.4 政策环境:开放领域渐广、准入前国民待遇与山西省能源原材料引资导向 |
5.2 2002-2012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5.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5.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港澳台资与其他外资的此长彼消 |
5.2.3 投资形式特征:各类投资方式比例保持相对稳定 |
5.2.4 投资行业特征:“煤焦冶电”项目偏多而服务业整体偏少 |
5.2.5 投资区域特征:区域协调性提升但开发区引资不稳定 |
5.3 2002-2012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5.3.1 变迁历程:援助性国际贷款减少,投资性国际银行商业贷主导 |
5.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5.4 2002-2012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5.5 2002-2012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5.5.1 经济规模效益:外资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相对稳定 |
5.5.2 创新效益:外资创新水平总体较高但内部出现分化 |
5.5.3 协调效益:总体协调下,前期投资重型化导致本阶段产出协调度低 |
5.5.4 绿色效益:外资绿色生产水平继续优于内资但优势开始缩小 |
5.5.5 开放效益:外企在出口总额中的贡献增加但外企的外向度下降 |
5.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能力迅速提高但工资低于平均水平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2013-2018 年——资源型经济转型与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双主导的高质量导向引资阶段 |
6.1 2013-2018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国内外环境分析 |
6.1.1 国际环境:全球经济增速放缓、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和引资竞争加剧 |
6.1.2 国内环境:经济新常态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构建 |
6.1.3 省内环境:资源型经济转型、营商环境修复和引资便利化条件打造 |
6.1.4 政策环境: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体系建设与区域开放政策一致性提升 |
6.2 2013-2018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6.2.1 变迁历程、阶段特征与问题分析 |
6.2.2 来源国(地区)别特征:既有外商增资和跨国公司国内转移成为重要来源 |
6.2.3 投资方式特征:独资比例提高但仍然较低 |
6.2.4 投资行业特征:资源型经济转型催生独特的行业引资结构 |
6.2.5 投资区域特征:开发区的引资载体功能增强推动外商投资区域协调性增加 |
6.3 2013-2018 年山西省间接利用外资变迁与分析 |
6.3.1 变迁历程:投资性国际商业贷款主导与挖掘山西特色争取援助性贷款 |
6.3.2 阶段特征、综合效益与问题分析 |
6.4 2013-2018 年山西省直接利用外资和间接利用外资的比较 |
6.5 2013-2018 年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效益分析 |
6.5.1 经济规模效益:港澳台资规模扩张推动外资整体规模提升 |
6.5.2 创新效益:内外资创新水平差距逐步缩小 |
6.5.3 协调效益:产出相对协调但投资再次开始偏向“煤焦冶电” |
6.5.4 绿色效益:碳生产率保持稳定甚至略有降低 |
6.5.5 开放效益:外资企业的外向度和外贸贡献度同步上升 |
6.5.6 共享效益:就业吸纳保持稳定,收入带动效益有所好转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反思与未来展望 |
7.1 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总结 |
7.2 山西省利用外资效益反思 |
7.3 山西省利用外资的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及荣誉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有关企业境外上市的研究 |
1.3.2 有关跨境会计监管必要性的研究 |
1.3.3 跨境会计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 |
1.3.4 有关跨境会计监管合作的研究 |
1.3.5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背景分析 |
2.1 证券市场境外上市现状 |
2.1.1 境外上市的兴起与发展 |
2.1.2 中概股公司上市现状 |
2.2 中概股公司上市动因分析 |
2.2.1 满足融资需求 |
2.2.2 提高品牌知名度 |
2.2.3 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
2.3 中概股上市公司面临的主要监管环境 |
2.3.1 主要境外市场的法律体系 |
2.3.2 主要境外市场的监管模式 |
2.3.3 主要境外市场的准则制度 |
2.4 本章小结 |
3 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面临的难题及后果 |
3.1 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难题 |
3.1.1 主权原则冲突 |
3.1.2 监管标准界定模糊 |
3.1.3 监管方式落后 |
3.1.4 监管执行不到位 |
3.2 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难题的后果分析 |
3.2.1 上市公司违规操作 |
3.2.2 跨境会计监管对抗 |
3.3 本章小结 |
4 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案例分析: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 |
4.1 案例公司背景及事件梳理 |
4.1.1 瑞幸咖啡公司背景 |
4.1.2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 |
4.2 瑞幸咖啡事件暴露的跨境会计监管问题 |
4.2.1 瑞幸咖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
4.2.2 境外上市的监管屏障与文化认知差异 |
4.2.3 会计师事务所对中概股公司审计风险防范不足 |
4.3 中美两国监管机构对瑞幸咖啡采取的会计监管措施 |
4.3.1 美国监管机构采取的主要措施 |
4.3.2 中国相关监管机构采取的主要措施 |
4.4 中美两国会计监管机构面临的问题 |
4.4.1 监管机构双边执法权未等效 |
4.4.2 审计工作底稿跨境调取困难 |
4.4.3 美国对域外高管惩戒实施无果 |
4.4.4 中国域外管辖权施行受限 |
4.5 本章小结 |
5 基于瑞幸咖啡事件的跨境会计监管改进建议 |
5.1 完善国内政府监管的立法与执法 |
5.1.1 完善国内会计监管法律 |
5.1.2 提高监管机构的会计监管效率 |
5.2 建立国际会计监管合作机制 |
5.2.1 加强各国会计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
5.2.2 促进监管标准趋同和等效 |
5.2.3 建立跨境会计监管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 |
5.3 加强会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 |
5.3.1 改进会计中介机构自身管理 |
5.3.2 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 |
5.4 适度发挥做空机制的纠偏作用 |
5.5 完善中概股上市公司内部治理 |
5.5.1 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
5.5.2 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
5.5.3 建立风险预防和应对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中国发行境外绿色债券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绿色债券的研究 |
2.2 有关境外发债的研究 |
2.3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实践观察 |
3.1 理论分析 |
3.2 实践观察 |
3.2.1 国际绿色债券发展 |
3.2.2 中国的绿色债券实践 |
3.2.3 中国发行境外绿色债券 |
第四章 中国发行境外绿色债券的案例分析 |
4.1 国家开发银行准主权国际绿色债券 |
4.2 中国工商银行“一带一路”绿色气候债券 |
4.3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绿色欧元债券 |
第五章 不同案例的比较研究 |
5.1 发行主体 |
5.2 上市场所 |
5.3 发行定价与期限 |
5.4 投资者认购 |
5.5 投资项目 |
5.6 认证与审查 |
第六章 总结与建议 |
6.1 中国境外绿色债券的案例总结 |
6.2 展望与建议 |
参考文献 |
(6)“一带一路”建设中基础设施的绿色融资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及文献综述 |
1.2.1 相关概念 |
1.2.2 “一带一路”融资的文献综述 |
1.2.3 绿色融资的文献综述 |
1.2.4 第三方市场合作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结构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现状 |
2.1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特点 |
2.1.1 融资需求大,资金多元化 |
2.1.2 项目与投资收益周期长 |
2.2 “一带一路”倡议中绿色融资的情况分析 |
2.2.1 “一带一路“绿色融资的现状 |
2.2.2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绿色融资的意义 |
2.3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所面临的问题 |
2.3.1 盈利模式不稳定可靠 |
2.3.2 融资主体层次单一 |
2.3.3 民间资本市场介入少 |
2.3.4 风险识别与管控能力差 |
第3章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绿色融资 |
3.1 绿色金融工具 |
3.1.1 绿色信贷 |
3.1.2 绿色基金 |
3.1.3 绿色保险 |
3.1.4 碳金融 |
3.1.5 绿色债券 |
3.2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绿色债券融资 |
3.2.1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绿色债券融资的必要性 |
3.2.2 绿色债券在国内外的不同认定标准 |
3.2.3 绿色债券的现状 |
3.2.4 绿色债券的分类 |
3.3 案例分析——以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绿色债券为例 |
3.3.1 中国工商银行绿色债券的发行背景及基本情况 |
3.3.2 中国工商银行绿色债券的发行分析 |
3.3.3 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绿色债券的借鉴与启示 |
第4章 “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中绿色融资的中外合作 |
4.1 绿色融资的合作方式 |
4.1.1 国际多边开发机构 |
4.1.2 公私合作模式(PPP) |
4.1.3 第三方市场合作 |
4.2 第三方市场合作在绿色融资方面的实践 |
4.2.1 中意在第三方市场合作绿色融资方面的实践 |
4.2.2 中日在第三方市场合作绿色融资方面的实践 |
4.2.3 中英在第三方市场合作绿色融资方面的实践 |
4.3 案例分析——以中国银行在金融方面的第三方市场合作为例 |
4.3.1 中国银行背景介绍 |
4.3.2 中国银行在第三方市场合作方面的情况分析 |
4.3.3 对第三方市场合作模式的建议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发展与稳定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界定 |
1、资本账户开放 |
2、金融发展 |
3、金融稳定 |
4、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的关系 |
5、金融自由化、金融开放与资本账户开放的关系 |
第四节 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思路 |
第五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第六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第七节 文章结构与章节安排 |
第二章 金融开放、金融发展与金融稳定的文献综述 |
第一节 金融开放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研究 |
1、金融开放的度量 |
2、金融开放作用于经济增长的路径 |
3、金融开放的经济绩效条件 |
第二节 资本账户开放与经济增长的相关研究 |
1、资本账户开放的度量 |
2、资本账户开放促进经济增长 |
3、资本账户开放不利于经济增长 |
4、资本账户开放作用于经济增长的绩效条件 |
第三节 金融业开放与实体经济增长的相关研究 |
1、金融业开放的度量 |
2、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研究 |
3、对本土银行经营效率的影响 |
4、对东道国制度建设的影响 |
第四节 金融开放与金融发展的相关研究 |
1、金融发展的测度 |
2、金融深度的测度 |
3、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发展的影响 |
第五节 金融开放与金融稳定的相关研究 |
1、金融稳定指标的测度 |
2、金融安全的测度 |
3、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4、金融业开放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第六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政策演变、措施及实施效果 |
第一节 中国资本账户开放政策的历史回顾 |
1、二十世纪末:开启资本账户开放进程 |
2、二十一世纪初期:政策试点与加速 |
3、“后危机”时代:加速推进对外开放步伐 |
第二节 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政策分类及其相应效果 |
1、一级市场的开放措施 |
2、二级市场的开放措施 |
3、资本市场相关服务业的开放措施 |
第三节 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未来展望 |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
2、加快投资开放便利 |
3、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发展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发展的影响研究:基于宏观层面 |
1、资本账户开放的测度 |
2、金融发展的衡量指标选择 |
3、实证结果分析 |
第二节 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发展的影响研究:基于公司层面 |
1、事件研究法 |
2、事件选择 |
3、数据来源与指标选择 |
4、融资约束——企业融资能力与金融信贷渠道的衡量 |
5、控制变量的选择 |
6、实证结果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 |
第一节 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基于国家层面 |
1、构建金融稳定的衡量指标 |
2、实证结果分析 |
第二节 资本开放政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基于股票市场层面 |
1、构建股票市场压力指数 |
2、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资本开放政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基于外汇市场层面 |
1、构建外汇市场压力指数 |
2、实证结果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政策选择 |
第一节 设计科学合理的资本账户开放方案 |
第二节 构建金融开放成熟度评估系统 |
第三节 加强金融开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构成 |
附录 B:AREAER中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外汇安排与管制框架(节选) |
附录 C:IMF的金融稳健指数构成 |
附件 D: 计算融资约束所用到的各项指标说明 |
附录 E:融资约束指标的计算方法 |
附录 F: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管制政策汇总(2011-2018) |
附录 G:IMF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年报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8)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动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动机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主要研究方法 |
1.2.2 本文的贡献与不足 |
第2章 红筹上市概述 |
2.1 红筹上市及相关概念 |
2.1.1 境外上市 |
2.1.2 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 |
2.1.3 红筹上市及其主要操作模式 |
2.2 中国企业选择红筹上市的背景及原因 |
2.2.1 中国企业选择红筹上市的背景 |
2.2.2 中国企业选择红筹上市的原因 |
2.3 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发展历程 |
2.3.1 红筹形成阶段(1984-1990) |
2.3.2 红筹迅猛发展(1990-1994) |
2.3.3 繁荣鼎盛时期(1995-1997) |
2.3.4 低迷盘整阶段(1997-1999) |
2.3.5 红筹复苏阶段(2000-2004) |
2.3.6 政策冲击阶段(2004-至今) |
2.4 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深远影响 |
2.4.1 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积极影响 |
2.4.2 中国企业红筹上市的消极影响 |
第3章 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 |
3.1 红筹上市管制的理论基础 |
3.1.1 市场失灵理论 |
3.1.2 公共利益学派 |
3.1.3 外部性理论 |
3.1.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2 红筹上市的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 |
3.2.1 监管者 |
3.2.2 被监管者 |
3.3 红筹上市的监管目标 |
3.3.1 抑制红筹上市的消极影响 |
3.3.2 发挥红筹上市的积极影响 |
3.3.3 加强红筹上市的国际合作 |
3.4 红筹上市的监管模式 |
3.4.1 流程式监管模式(纵向监管模式) |
3.4.2 解构式监管模式(横向监管模式) |
第4章 我国对红筹上市的法律监管 |
4.1 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历史沿革 |
4.1.1 红筹指引前期(1992-1997) |
4.1.2 红筹指引时期(1997-2000) |
4.1.3 无异议函时期(2000-2003) |
4.1.4 放松监管时期(2003-2004) |
4.1.5 迂回时期(2005-2006) |
4.1.6 全面监管时期(2006-至今) |
4.2 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现状 |
4.2.1 我国对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
4.2.2 我国对红筹上市监管的主要机构 |
4.3 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主要原因 |
4.3.1 防止“过桥资本”对中国金融体制的冲击 |
4.3.2 防止利用规则差异进行“非法转移” |
4.3.3 防止民营企业“外资化” |
4.3.4 避免“体制外循环”的尴尬境地 |
4.3.5 打击灰色收入外逃 |
4.4 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
4.4.1 监管依据存在的问题 |
4.4.2 监管机构存在的问题 |
4.4.3 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 |
4.4.4 国际合作存在的问题 |
第5章 完善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建议 |
5.1 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原则 |
5.1.1 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
5.1.2 疏堵结合的原则 |
5.1.3 宽严适度的原则 |
5.1.4 促进企业融资的原则 |
5.1.5 公平原则 |
5.2 完善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 |
5.2.1 转换监管模式 |
5.2.2 构建多层次监管框架 |
5.2.3 完善监管依据 |
5.2.4 健全监管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9)当代中国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基础理论探讨 |
第一节 股票发行监管的若干基础问题 |
一、股票发行监管的定义 |
二、股票发行监管的性质及构成要素 |
三、股票发行监管的模式——监管体制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具体构成 |
一、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主体构成 |
二、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对象 |
三、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沿革及特征 |
第一节 A股发行监管制度的发行监管 |
一、A股发行监管制度概述 |
二、A股发行监管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三、A股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归纳 |
第二节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监管 |
一、H股发行监管制度概述 |
二、H股发行监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三、H股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归纳 |
第三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监管 |
一、B股发行监管制度概述 |
二、B股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
三、B股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归纳 |
第四节 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监管 |
一、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概述 |
二、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的阶段变迁 |
三、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制度的特点分析 |
第三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总体性评价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的成就 |
一、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股票发行监管体制 |
二、股票发行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
三、股票发行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发展变迁的阶段划分 |
一、多头监管探索实验时期(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后期) |
二、行政主导的集中统一监管时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至二零一二年) |
三、由行政管制审批向法治化监管过渡时期(二零一二年至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基本特点 |
一、股票发行监管高度行政化 |
二、以证监会为中心的单层监管体制 |
三、监管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总体性安排 |
四、股票发行监管不透明,监管效率低下 |
五、对监管者缺乏监督与制约 |
六、强化事前审批监管,放松事后监督处罚 |
第四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关于A股市场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股票发行监管体制的改革目标和路径 |
二、建立股票发行的双层监管体制 |
三、双层监管体制的具体构建 |
第二节 关于其他市场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坚持境外直接发行股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方向 |
二、关于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三、尽快通过监管制度创新解决B股市场存在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类参考文献 |
外文类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大事记(1980年-2013年) |
四、中国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的回顾与展望(论文参考文献)
- [1]注册制下红筹企业跨境发行与上市的法律冲突研究[D]. 何俣.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山西省利用外资变迁与效益研究(1978-2018)[D]. 赵永斌. 山西大学, 2021(02)
- [3]中概股上市公司跨境会计监管问题研究 ——以瑞幸咖啡为例[D]. 王一超.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4]中概股回归A股市场的监管研究[D]. 邹昱峰. 安徽大学, 2021
- [5]中国发行境外绿色债券的案例研究[D]. 刘婷.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6]“一带一路”建设中基础设施的绿色融资创新研究[D]. 李静怡. 吉林大学, 2020(08)
- [7]资本账户开放对金融发展与稳定的影响研究[D]. 王运金.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8]我国红筹上市法律监管问题研究[D]. 高岩. 吉林大学, 2013(04)
- [9]当代中国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陈泽佳. 复旦大学, 2013(02)
- [10]财务信息造假漩涡中的中国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监管:历史和前景[J]. 刘轶. 证券法苑, 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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