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中担当重任(论文文献综述)
张仕明[1](2022)在《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以来工作回顾2018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隋从容[2](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的“两大奇迹”,是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取得这样的成就,既凝聚着全国公安战线和广大公安民警的艰苦努力,更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和能力。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安工作摆在事关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在汲取国内外公安工作理论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主题,顺势而为,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事业的进程中,对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公安工作的着力点以及公安工作主体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探索与回答,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深入挖掘和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无论是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还是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提供理论参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需要在国际与国内、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观照和双向互动中剖析和探讨。为此,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归纳总结提炼相融合的方法,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综合发力的必然结果。发生学告诉我们,任何理论和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都有其必然的发生基础,也必然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全球化与社会转型等国际国内因素对公安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公安工作的艰辛探索是其形成与发展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是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来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其历史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2年期间,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起步的历史转折时期,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在继承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民主法制思想为统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开创了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新局面。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2年期间,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确立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历史时期,以依法治国思想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法治化建设,形成了以“讲政治、讲法制、讲服务”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推向一个新高度。第三阶段,2002年至2012年期间,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形成了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蓬勃发展。第四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判断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平安中国思想为统领,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需求为目标,着重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层面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形成了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创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着“什么是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使命任务;围绕着“为什么要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围绕着“怎样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方针策略和举措;围绕着“谁来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关于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任务,回答了公安工作“是什么”的问题。关于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维护社会治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建设平安中国,回答了公安工作“为什么”的问题。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回答了公安工作“怎么做”的问题。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从严治警,依法加强公安队伍纪律规矩意识和正规化建设;素质强警,切实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回答了公安工作“谁来做”的问题。上述内容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鲜明的特征。其总体特征是:从生成方式和过程来看,具有时代性、继承性、实践性特征;从内容构成上来看,具有科学性、政治性、法治性特征;从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上来看,具有人民性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强烈的现实意义。其理论价值主要在于: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思想指南;其实践意义主要在于: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坚强保障,在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思想无论是对公安工作的定性定位问题,还是公安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路线、方针、策略,抑或是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等方面,都对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有所发展,同时,也有效地统筹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要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就该思想发展的基本经验,概而言之,主要表现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坚持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这一根本立足点,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这一根本价值指向,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这一方法论等;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通过强化公安民警的理论信仰,改进公安民警教育方式、强化理论武装,将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转化为公安工作的政策、制度、运行体系,转化为公安干警的需要等手段,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在回答时代之间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正确认识坚持与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既不能认为它具有历史条件的局限就认为它已过时,弃之不用,也不能认为是终极的理论,而教条僵化,生搬硬套,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尤其是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洪莉鸥[3](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李冰[4](2019)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方法论研究》文中认为全面从严治党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关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与实践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深刻变化了的世情、国情,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实际相结合,在总结、传承我们党管党治党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管党治党作出的新论断、新举措。这其中,有关管党治党方法论的问题构成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成效的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因此,从方法论的层面剖析全面从严治党,是深入理解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与实践的关键步骤。本文按照理论、历史、实践三者有机统一的逻辑理路出发,对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形成的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辩证统一、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发力、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互补充、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形成合力、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统一等一系列管党治党之法进行系统研究,对新时代贯彻落实好“一以贯之地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一是关于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辩证统一之法。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中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原理;同时也是对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成功经验与教训的总结和沿袭。如在建党初期,把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探索相结合,探索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主革命纲领;又如新中国成立以后,加强党的领导和整党整风运动相结合,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等,这些历史探索经验对促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传承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有机统一的治党之法,把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发展。二是关于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发力之法。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是对马克思主义内外因辩证关系理论的重要遵循。注重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始终把思想建党、制度治党作为建党重要原则之一。并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或者把思想建党放在首位,或者更强调制度治党,都是充分考虑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党建实际需要的基础上作出的战略调整。党的建设历史经验教训等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发展,无疑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和实践指导作用。基于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以及对中国共产党历史经验教训的梳理、学习,习近平果断做出决定,必须促进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两个过程的融合,只有实现二者同向、同时发力,才能助力从严管党治党真正取得实效。三是关于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互补充之法。把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两者互补短长,缺一不可,也是我们党一直以来管党治党的重要方法之一。如抗日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通过健全监督法制建设,把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重视党外人士的民主监督,扩大监督力量;创新“开门会议”的监督模式,保障监督主体的知情权;坚持运动式监督,推进广泛监督;完善专门监督机构的建设,为促进监督主体充分发挥监督权提供组织保障等一系列措施,以增强监督合力。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充分汲取我们党在推进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方面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把“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不刮风、不搞运动”,强调“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四是关于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形成合力之法。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合力论。事实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管党治党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在党的建设方面形成的重要方法之一。如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了“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的重要论断,要求党员干部在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坚持自上而下、以上率下,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也十分重视党内民主的建设,明确党的主体地位,完善、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等;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运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管党治党方法,通过强调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员的民主权利等,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等。十八大以来,在奋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方面要求以上率下,发挥“关键少数”的“头雁效应”;另一方面强调自下而上,从党员群体中汲取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等举措,激发并提高广大党员参与党的事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打开了党的建设事业的新局面。五是关于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统一之法。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是系统论与重点论在全面从严治党领域的科学运用。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统一也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在党的建设方面形成的重要方法之一。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通过以反对主观主义为重点整顿学风;以反对宗派主义为重点整顿党风;以加强党内教育为重点开展政党等,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增加党的战斗力,创造力,在党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成效。在反复研习、总结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建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特色、党建实际,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习近平就曾反复强调要坚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的同时,要把握重点,抓关键主体、抓关键环节、抓好节点,以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破来带动管党治党全局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全面建设;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推进党的思想建设;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重点推进党的组织建设;以整治“四风”问题为重点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等,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白宇[5](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梁宝伟[6](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温军[7](2018)在《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只是受到了法学理论,尤其是只受到诉讼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关注,存在着政治学研究严重缺位的现象和不足,因此,未能在政治学理论上有效地揭示出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之间的内在关系规律,未能深刻地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以及我国检察权在国家结构体系中所承担的政治功能。因此,导致了理论上对于我国检察权定位的长期争论,难以止纷,甚至有学者提出取消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主张,也导致了实践中对于我国检察权的模糊认识,片面或者单纯地将我国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组成部分,纳入到司法体制改革当中,甚至片面的将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仅仅地理解为或者作为是对司法活动或者诉讼活动的监督。严重地影响我国检察权按照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定位进行建设,也严重制约了制约了检察权在法治国家建设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深刻揭示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内在关系规律,科学阐述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合理性与优越性,深入探讨我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不仅成为新时代政治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而且成为政治学研究者的重要任务。尤其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及在全面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积极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研究,更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当前中国检察权发展所面临的现实境遇与发展趋势,呼唤着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强化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当然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的重要议题之一。针对以往检察权理论研究中,未曾把结构与功能联系在一起,也未曾将检察权置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研究其政治功能,更没能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的现实状况,论文从检察权作为国家政治权力的本质出发,运用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并重点围绕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政治功能问题,开展对检察权政治学理论的专题研究。论文主要运用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开展对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政治功能的专题研究。作为政治学重要的理论模式和分析方法,政治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主要是以体系、结构等作为基本概念,为论述方便,论文将国家权力结构作为体系概念使用,并在行文中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的概念,有时使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的概念,但二者同义,同时,论文将检察权作为政治结构,并在结构意义上探讨其政治功能。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主要涉及到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或者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对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稽查、检举的国家监督权力。应当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发挥政治功能的基础。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作为一种历史过程,检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之间存在两方面相关性:一方面,检察权的实践,构成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另一方面,在国家权力结构视角下审视检察权,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其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的现实境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具有的主要政治功能包括:政治统治功能与政治管理功能,前者主要包括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后者主要涉及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当下中国应当始终以坚持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为根本,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并以此促进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不断完善和有效发挥。
苏方元[8](2018)在《刑事司法错误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媒体披露了一些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典型的刑事错案,如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河南李怀亮被错判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念斌被错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被错判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浙江张氏叔侄被错判构成强奸罪,等等。这些刑事司法错误,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伤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致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作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与指责。作为微观层面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如今已成为“问题”,并“破茧而出”。如何防范刑事司法错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将渐趋成为中国刑事法治的核心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本文力图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进而对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努力地探寻解决刑事司法错误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本章主要阐述了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内涵,揭示了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并基于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为刑事司法错误做出了基本类型的划分。刑事司法错误,是指具有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作其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存在的错误。基于我国“审判权是唯一的司法权”的观点,刑事司法错误就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地认定事实或者错误地适用法律,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刑事错案”这一词语,但是其与“刑事司法错误”并非同一个概念。刑事司法错误的外延包括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错误,而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刑事错案仅是其中的一种最为典型、最为严重的刑事司法错误。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应当基于两个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即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是否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二是实质标准,即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否与案件客观事实真相不一致。第二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和“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在对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考察中,首先,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进行观察中。借助司法统计资料,对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以及再审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在总体上是处于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其次,通过一审和再审的“生效判决的无罪宣告率”和“二审发回重审率”来估测事实认定错误发生的现状,认为事实认定错误并非像社会公众所感知的那样处于上升的趋势。最后,通过对实体法适用错误和程序法适用错误的情况考察,估测我国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目前处于一种略有上升的趋势。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二是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公共安全;三是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四是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浪费司法资源。五是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第三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是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的观念、法律适用方法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出发,指出有些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刑事司法认识的主体有限性、认识对象的复杂性、认识手段的有限性所造成的。第二,从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来看,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因为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错误的证人证言、错误的被害人陈述,以及没有采用先进的DNA检测技术,盲目采信科学证据和忽略了重要的证据。第三,从法律适用观念方面进行考察,有罪推定的司法惯性、“疑罪从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不当观念,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的思想理念根源。第四,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进行探讨,则主要是由于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以及对法律概念的解读错误、法律判断错误和法律推理错误,导致了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第四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本章提出了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先导是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公正理念、程序正当理念、人权保障理念。而增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则是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人员素质保障。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具体措施包括了七个方面:一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审关系,使案件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递次推进,接受来自侦查、起诉、审判的越来越严格的逐级审核,避免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二是改革侦查讯问制度,防止发生刑讯逼供,避免被告人错误供述;三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防止错误的证人证言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四是严格审查科学证据,排除不可靠的科学证据;五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阻断非法证据对案件的联系;六是改进司法裁判方法,摒弃庭前预判的非理性思维,理性地坚持司法三段论,将法条主义裁判方法与后果主义裁判方法相结合,防范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七是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挑刺”功能,实现有效辩护,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第五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论文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做出了界定,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构成要件,强调了在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责任追究时必须具备“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同时指出刑事司法错误责任并不是一个责任形式,其具体的责任形式为刑事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论文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沿革,探讨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思路。
郭龙[9](2018)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研究 ——以H县纪检监察机关为例》文中认为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不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机制,强化监督问责职责,遏制腐败发生的源头,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纪律建设的专责机构,负有监督责任。监督执纪问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近年来,围绕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深化机构改革、转变职能、落实纪律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显着成效。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是在县域层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开展党风廉政和纪律建设的专职机构,也存在着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命题。本文聚焦于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H县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具体实践,把理论分析与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注重个案分析,梳理了相关理论和概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导致问题的原因,并对进一步强化H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提出了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是前言,主要针对问题的提出及选题的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的内容和研究方法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接下来是第一章的相关概念和理论,通过纪检监察机关等概念介绍以及廉政等理论将本研究中涉及到的知识进行汇总;第二章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履行现状分析--以H县纪检监察机关为例,主要针对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能、H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能与机构设置以及H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履行的做法与成效;第三章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从监督责任不到位、机制不完善、同级监督难;落实“四种形态”不到位;问责力度存在差异、范围过于狭窄等方面进行阐述;第四章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从监督、执纪、问责三个方面剖析问题形成原因,来为之后的改进策略的提出提供依据;第五章强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对策,提出深入落实“三转”,明确主责主业、找准定位,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改善环境,强化队伍,提高监督执纪问责水平、加大力度,整合资源,增强监督执纪问责成效以及完善体制,创新制度,构建长效机制等几项对策措施。
李双[10](2018)在《当代中国审检关系研究 ——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自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以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均将司法改革作为法治建设的重心。而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则是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之所以能够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司法制度不完善、职权配置不科学等问题比较突出;二是由于司法职权配置的不合理导致了司法不公、效率低下、权威丧失、公信力下降等问题。而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了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就是要科学界定各类司法职权的内涵和边界,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独立公正高效的运行。本文所研究的现代诉讼制度视角下我国当代审检关系就是司法职权配置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当代审检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是如何形成的?问题是什么?问题的成因是什么?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应如何重构这种关系?这些都是本文围绕主题所要展开讨论的基本问题。本文以世界范围内与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审检关系类型为切入点,指出我国当前所呈现的审检分工、互相制约的审检关系类型是与当前我国适用的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型诉讼模式相对应和匹配的。通过梳理审检关系的发展历史,让我们看到: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完全平等且相互独立的司法机关。同时这两个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要遵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得以确立得益于我国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在特定历史时期,不仅提高了诉讼活动中各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也提升了整体的诉讼效率,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行为。但是,由于过分强调效率,过分追求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掘,就不可避免地使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两者的关系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检察机关职权设置的自相矛盾,检察机关的实际地位高于审判机关,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缺乏有效性,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监督的随意性,审判权对检察权的迁就以及控审分离不彻底的现象。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情势的深刻变化,审检之间只有“相互配合”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权利保护和权力制约的期许。而保障权利、制约权力也正是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审检权力的冲突仅仅只是表象,从根源上来说就是我国司法层面控审分工不明、两种权力相互糅杂。而导致控审不分的原因主要有传统司法观念和司法路径两个方面。从传统司法观念的角度来讲,封建社会特有的控审不分以及等级观念的长久延续都使我们已经习惯于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合二为一,也使我们习惯于将这两个完全独立的司法机关看作是同一性质的不同流程。这种观念就导致我们的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无法找到自己正确的位置,更加无法发挥其应当发挥的正常职能;而对前苏联法律的照搬照抄也使我们的思维固定在“以阶级斗争为纲”上,在这种“革命”的思想指导下,司法机构就是为阶级斗争而服务的。在国家治理主要靠政策的背景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所作出的任何调整都是为维护和配合国家政策的正确、高效的实施而产生。其作为独立司法机关所应当追求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则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无论是将司法机关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从而将两者合并成一家来联合办案,还是站在政策决策者的角度认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都是同一种类的相同部门,都是要求其彼此配合,共同办案。这种思维根深蒂固,一直延续到了现在。另一方面,我国从建国伊始不同时期的司法实践都有特定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导,无论是革命法制观的延续、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初步产生、极“左”思想与虚无主义思想的高峰还是转型时期现代司法理念对封建旧思想的冲击都能看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试图寻找出更为现代司法发展的道路。在整个司法探索的路途中我们从原来的故步自封到打开国门寻求和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从而引进和学习了不少西方良好且先进的制度。但这些在西方适用良好且技术先进的制度到了我国就完全走了样。从而导致问题不断。这不禁让人大为困惑,其实究其根本,我们仅学习了制度本身,却没有学习这些制度之所以先进的根本,也就是西方的司法理念——人的权利远比找出罪犯更为重要。我们没有那样的司法理念,没有从根本上弄清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的职权究竟是什么,因此我国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权力本就不曾真正的分开过。而如何看待权力和权利则是现代诉讼的要求和特征。我国尚处在传统诉讼向现代诉讼转型的过渡时期,在诉讼制度现代化的视角下,诉讼应充分保障人的权利。无论是诉讼的理念、诉讼文化还是诉讼目的都要以保障人的权利、制约国家公共权力为出发点,在明确了我国审检关系的分工制衡结构既要符合本国基本国情又要与国际普遍实践相接轨这一前提后,本文提出:应遵循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科学界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权性质,本着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效能又有利于相互制约的权力配置原则。以审判中心主义作为新的现代诉讼的理念,重新建构我国的审检关系。在新理念的指导下,“控”与“审判”的权力边界将重新界定。“控”不能狭隘的理解为控诉,而是要将其理解为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所有权力的概括性统称。“审判”也不仅仅是判决,而是“审”与“判”的结合。“审”是一种审查,“判”则是审判者的判断。以此作为新的衡量标准将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及其权力进行重置。在此标准下,将关乎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都交给审判机关来行使就更加的合理,也更加符合诉讼现代化的要求。在诉讼文化方面,我们要清醒的认识到司法存在着功能、时间、效力、大众满意等层面的有限性。同时树立法治理念,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保障的思想意识,转变传统法律观念;重新解读诉讼目的,从现代法治的角度来寻求案件事实真相与保障人权间的平衡。虽然我国依然处在传统向现代过渡的转型期,重构后的审检关系也依然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将关乎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交由审判机关来行使,发挥审判机关的主导和制约作用,以制约为主、配合为辅的新型关系都显示了与原有的审检关系的不同之处。发挥审判机关的主导和制约作用不仅可以寻求控制犯罪与保护人权间的平衡,同时也能使司法权有序、公正、高效、权威的运行,达到权力运行的科学化、法治化的要求,最终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目的。
二、市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中担当重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中担当重任(论文提纲范文)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点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生成逻辑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时代背景 |
(一) 国际背景:全球化和国际警务改革对公安工作带来新影响 |
(二) 国内现实:社会转型对公安工作提出新要求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实践基础 |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工作的历史实践 |
(二)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工作的现实实践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理论来源 |
(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安工作的相关理论 |
(二) 毛泽东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
一、改革开放起步与全面展开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78年-1992年) |
(一) 在拨乱反正中初步形成 |
(二) 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中走向成熟 |
(三) 在党的十三大以后至邓小平南巡讲话这一时期的进一步发展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92年-2002年)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五大这一时期初步形成 |
(二) 党的十五大以后至党的十六大召开这一时期走向成熟 |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02年2012年) |
(一) 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七大这一时期为形成期 |
(二) 党的十七大至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时期为进一步发展期 |
四、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12年至今)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内容 |
一、关于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 |
(一) 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依然需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 |
(二) 在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和工作大局中公安工作处在很重要的位置 |
(三) 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使命任务 |
二、关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
(一)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能动摇 |
(二) 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
三、关于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 |
(一)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
(二) 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
(三)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
四、关于公安工作的实现路径 |
(一) 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首要问题 |
(二) 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四) 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增强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
五、关于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 |
(一) 政治建警:全面加强革命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政治过硬 |
(二) 从严治警:全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确保公安队伍纪律作风过硬 |
(三) 依法治警: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责任过硬 |
(四) 素质强警:积极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本领过硬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总体特征 |
一、生成过程的时代性实践性和继承性 |
二、内容构成的科学性政治性和法治性 |
(一) 严密的科学性特征 |
(二) 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
(三) 强烈的法治性特征 |
三、本质属性和价值依归的人民性 |
(一) 价值指向的人民性 |
(二) 力量源泉的人民性 |
(三) 评判标准的人民性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价值意义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 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
(二) 丰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容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实践意义 |
(一) 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 |
(二) 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 |
(三) 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 |
(四) 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思想保障 |
第六章 在新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 |
一、在不断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 |
(一) 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
(二) 以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根本原则 |
(三) 以坚持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立足点 |
(四) 以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为根本价值指向 |
(五) 以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为方法论 |
二、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 |
(一) 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 |
(二) 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时代之间中不断深化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 |
三、在正确认识坚持和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 |
(一) 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 |
(二) 坚持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
一、客观说 |
二、主客观说 |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方法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
1.选题的缘由 |
2.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
1.研究的基本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说明 |
1.方法与方法论 |
2.全面从严治党方法与全面从严治党方法论 |
五、研究主要内容与创新点 |
1.研究主要内容 |
2.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辩证统一 |
第一节 理论与实践辩证统一原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体现 |
一、管党治党顶层设计源于实践探索 |
二、顶层设计在管党治党实践探索中得到检验、丰富和完善 |
三、顶层设计对管党治党实践探索具有规范、指导作用 |
第二节 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是我们党管党治党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运用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经验做法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经验做法 |
三、改革开放以后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经验做法 |
第三节 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有机统一的路径选择 |
一、把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 |
二、把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 |
三、把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 |
第二章 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发力 |
第一节 内因与外因辩证关系原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运用 |
一、思想建党为制度治党提供思想保障 |
二、制度治党为思想建党提供制度保障 |
第二节 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是管党治党的重要经验 |
一、强调思想建党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显着特色 |
二、突出制度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重要举措 |
第三节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同发力的时代要求 |
一、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 |
二、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 |
第三章 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互补充 |
第一节 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 |
一、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 |
二、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 |
三、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
第二节 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
一、建党初期到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推进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探索 |
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探索 |
三、抗日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的主要探索 |
四、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探索 |
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探索 |
第三节 新时代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与人民监督相互补充的战略举措 |
一、强化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提高主动监督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
二、明晰不同监督主体的责任,统筹协调各方监督力量 |
三、构建党的监督体系新格局,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 |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体系,为推进党的监督工作保驾护航 |
五、创新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提高监督工作成效 |
第四章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形成合力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历史合力论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体现 |
一、自上而下突出领袖、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关键性作用 |
二、自下而上发挥党员群体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主体性作用 |
三、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形成全面从严治党合力 |
第二节 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是管党治党的重要策略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基本经验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经验做法 |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管党治党的方法路径 |
第三节 习近平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管党治党的具体实践 |
一、以上率下,发挥“关键少数”的“头雁效应” |
二、自下而上,从党员群众中汲取管党治党的智慧和力量 |
第五章 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统一 |
第一节 系统论与重点论原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应用 |
一、整体推进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系统性 |
二、重点突破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重点论 |
第二节 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重要方法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结合管党治党的有益做法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结合管党治党的重要探索 |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管党治党的重要举措 |
第三节 习近平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管党治党的具体实践 |
一、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全面建设 |
二、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推进党的思想建设 |
三、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重点推进党的组织建设 |
四、以整治“四风”问题为重点推进党的作风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主持课题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7)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理论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框架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 |
一、国家权力的理解与辨析 |
二、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解与构成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概念 |
一、检察的语词考量 |
二、检察权概念的基本界定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 |
一、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的一般关系 |
二、不同国家权力结构下的检察权定位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与检察权源流演进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源流演进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二、中国国家权力结构的源流演进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源流演进 |
一、古代西方检察权的源流 |
二、中国检察权的源流与演进 |
第三节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演进脉络 |
一、检察权是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而出现 |
二、检察权是随着国家权力结构变化而变化 |
三、检察权是随着国家职能的调整而调整 |
第三章 检察权的政治功能 |
第一节 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界定 |
一、检察权功能的一般理解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基本维度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政治统治功能 |
一、维护政权安全的功能 |
二、维护法律秩序的功能 |
三、监督制约权力的功能 |
第三节 检察权的政治管理功能 |
一、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 |
二、维护公共利益的功能 |
三、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
第四章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审视 |
第一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理论基础 |
一、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
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四、党的建设理论 |
五、结构功能理论 |
第二节 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设置与改革 |
一、政治统治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49-1978) |
二、政治管理职能主导下的检察权(1978-1988) |
三、转型发展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1988-2002) |
四、统筹推进时期检察权政治功能改革(2003-2018)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的现状分析 |
一、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不够平衡 |
二、检察权政治功能履行不够充分 |
三、检察权政治功能不平衡不充分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展望 |
第一节 当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时代背景 |
一、中国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变化 |
二、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
三、全面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检察权政治功能发展的现实需求 |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新时代完善检察权政治功能的建议 |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职权力 |
二、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
三、深入推进检察专业化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成果获奖 |
后记 |
(8)刑事司法错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内涵解读 |
一、刑事司法的界定 |
二、错误的含义 |
三、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 |
四、刑事司法错误与刑事错案的辨析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与认定标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 |
二、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类型 |
一、事实认定错误 |
二、法律适用错误 |
第二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 |
二、事实认定错误的现状 |
三、法律适用错误的现状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 |
一、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 |
二、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社会安全 |
三、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 |
四、导致司法成本增加,浪费司法资源 |
五、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 |
第三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认识有限性的原因 |
一、认识主体的有限性 |
二、认识客体的复杂性 |
三、认识手段的有限性 |
第二节 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 |
一、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 |
二、采信了错误的证人证言 |
三、采信了错误的被害人陈述 |
四、未运用DNA检测技术 |
五、盲目采信科学证据 |
六、忽视重要的证据 |
第三节 法律适用观念方面的原因 |
一、“有罪推定”司法惯性的作用 |
二、“疑罪从轻”不当观念的影响 |
三、“重实体轻程序”不良理念的倾向 |
四、“重打击轻保护”片面理念的影响 |
第四节 法律适用方法方面的原因 |
一、适用法律的能力不强 |
二、法律概念解读错误 |
三、法律判断错误 |
四、法律推理错误 |
第四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理念先导 |
一、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
二、树立程序法定理念 |
三、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素质保障 |
一、增强职业道德素质 |
二、提升司法业务素质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具体举措 |
一、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审关系 |
二、改革侦查讯问制度 |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四、严格审查科学证据 |
五、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六、改进裁判方法 |
七、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
第五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三、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沿革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完善思路 |
一、明晰责任追究制度的称谓 |
二、明确责任追究的基准 |
三、明确主观过错的追责条件 |
四、确立合理的责任追究主体 |
五、明确司法责任终身制的适用时效 |
研究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发表的论文 |
二、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9)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研究 ——以H县纪检监察机关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体制存在问题研究 |
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研究 |
三、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权限存在的问题研究 |
四、关于完善反腐倡廉视域下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履行的措施研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纪检监察机关 |
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 |
三、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廉政建设理论 |
二、监察理论 |
三、执政党纪律建设理论 |
四、依法执政理论 |
第二章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职责履行现状分析——以H县纪检监察机关为例 |
第一节 H县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
一、H县纪委监察局的运行状况 |
二、派出机构的现状 |
三、乡镇(区)纪(工)委的现状 |
第二节 H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履行的做法与成效 |
一、H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履行的典型做法 |
二、H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履行取得成效 |
第三章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履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问题 |
一、监督责任不到位 |
二、机制不完善,监督难度增加 |
三、同级监督难,监督存在缺位 |
四、“三转”推进慢,监督存在错位 |
五、自身建设弱,监督能力不足 |
第二节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中存在问题 |
一、在思想认识上有误区 |
二、在严格执纪上有欠缺 |
三、在监督约束上有死角 |
四、在主体责任上有空白 |
第三节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问责工作中存在问题 |
一、问责覆盖的部门较少 |
二、对管辖的党员干部实施问责不主动 |
三、问责力度存在差异 |
四、责任追究精准度不够 |
五、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
第四章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监督作用受到影响 |
二、职责定位把握不准,监督职能难以发挥 |
三、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力度受到削弱 |
四、能力素质还不到位,监督成效受到制约 |
第二节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惯性思维使然,把握不准监督执纪新要求 |
二、监督执纪方式方法滞后 |
三、“四种形态”被片面的理解割裂 |
四、“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有力 |
第三节 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问责职责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问责意识尚未入心入脑 |
二、问责线索来源较为单一 |
三、“护短”行为制约工作推进 |
四、裁量标准不够具体统一 |
第五章 强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的对策 |
第一节 深入落实“三转”,进一步明确主责主业 |
一、把握好“减”“增”的关系 |
二、把握好“上”“下”的关系 |
三、把握好“内”“外”的关系 |
四、把握好“近”“远”的关系 |
第二节 强化责任认识,推动履行监督职责 |
一、提高履职认识 |
二、深化体制机制创新 |
三、持续聚焦主业主责 |
四、坚持惩治腐败零容忍 |
五、强化纪检干部队伍建设 |
第三节 改进方式方法,提升执纪能力 |
一、强化思想转变能力提高 |
二、强化执纪监督方式转变 |
三、强化执纪监督举措 |
四、强化“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
第四节 创新制度建设,增强问责实效 |
一、实施“清单+检查+考核”工作机制,推动问责责任传导到位 |
二、实施“补短板、强弱项”攻坚行动,推动问责平衡发展 |
三、建立“阳光问责”制度,提升问责工作震慑力 |
四、建立“指导案例”发布制度,统一问责裁量标准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当代中国审检关系研究 ——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动机与目的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无罪推定的深化 |
(二)控辩的平等 |
(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间相互平衡 |
(四)程序的公开 |
(五)诉讼参与的广泛 |
(六)增强人民和舆论的监督 |
三、研究现状 |
(一)司法职权配置的核心任务 |
(二)司法职权内部配置的认知 |
四、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五、研究方法及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与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审检关系类型 |
一、诉讼的主要模式 |
(一)当事人主义 |
(二)职权主义 |
(三)两者的弊端 |
(四)我国的模式 |
二、与诉讼模式相对应的审检关系类型 |
(一)控审平衡审判中立型 |
(二)权力主导审检同质型 |
(三)审检分工相互制约型 |
第二章 审检关系的历史沿革 |
一、审检关系混乱时期(1949年——1979年) |
(一)审检关系初步明确(1949年——1957年) |
(二)审检同质,逐步被取代(1957年——1976年) |
(三)“文革”之后审检关系的恢复与重建(1976年——1979年) |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1979年——2018年) |
(一)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1979年——1983年) |
(二)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1984年——1988年) |
(三)第七届全国人大期间(1989年——1993年) |
(四)第八届全国人大期间(1994年——1998年) |
(五)第九届全国人大期间(1999年——2003年) |
(六)第十届全国人大期间(2004年——2008年) |
(七)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2009年——2013年) |
(八)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2014年——2018年) |
第三章 我国审检关系现状、问题及反思 |
一、现行立法对审检权力关系的定位 |
二、审检关系的实践状态及反思 |
(一)审检关系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
(二)审检关系不协调的原因反思 |
第四章 审检关系不协调的成因探究 |
一、传统司法观念的延续 |
(一)封建时期的观念延续 |
(二)前苏联法律观的影响 |
二、司法发展的路径依赖 |
(一)司法实践的建设历程 |
(二)司法建设的理念路向 |
第五章 诉讼现代化视角下审检关系的重构 |
一、传统诉讼与现代诉讼在审检关系上的比较 |
(一)传统诉讼与现代诉讼的分化 |
(二)传统诉讼与现代诉讼的比较 |
(三)我国诉讼现代化的历程 |
二、现代诉讼视角下审检关系重构需要明确的问题 |
(一)对权力的配置应当以理性的制衡出发还是从现实的需要出发 |
(二)权力的划分是强调现实国情还是与国际接轨 |
(三)权力的行使是作为一种责任还是谋求一种价值 |
三、审检关系重构所产生的积极意义 |
(一)当事人权利的加强保护 |
(二)司法民主的有效提升 |
四、现代诉讼视角下审检关系重置的目标和原则 |
(一)审检关系重置的价值目标 |
(二)审检关系重置的基本原则 |
五、从现代诉讼理念的角度看审检关系重构 |
(一)现代诉讼理念——审判中心主义 |
(二)审判中心视域下的审检关系 |
六、从现代诉讼文化的角度看审检关系重构 |
(一)对司法能效有限性的认识 |
(二)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 |
七、从现代诉讼目的的角度看审检关系重构 |
(一)对诉讼目的的理解 |
(二)现代程序的特征 |
(三)现代诉讼目的对审检关系的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市检察机关在严打整治中担当重任(论文参考文献)
- [1]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登)[N]. 张仕明. 玉溪日报, 2022
- [2]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D]. 隋从容. 山东大学, 2020(09)
- [3]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4]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方法论研究[D]. 李冰. 湖南科技大学, 2019(07)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6]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7]中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政治功能研究[D]. 温军. 吉林大学, 2018(04)
- [8]刑事司法错误研究[D]. 苏方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研究 ——以H县纪检监察机关为例[D]. 郭龙. 苏州大学, 2018(06)
- [10]当代中国审检关系研究 ——以诉讼制度现代化为视角[D]. 李双. 吉林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