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义交流、被害人与刑事策略(论文文献综述)
王晶[1](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李永军[2](2019)在《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文中提出无罪推定作为西方重要的法律理论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英国曾经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范围遍及各大洲,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深刻影响了包括其殖民地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可以从根本上洞察英吉利民族对待权力与权利的态度,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具普遍代表性与参考价值。通过对众多文献资料研究分析可知,英国无罪推定来源于古罗马法律,出现的最直接历史动力就是要解决人权保障的问题,无罪推定在英国得以蓬勃发展的原因则在于英国对正当法律程序、证据制度及人权保障共识的全面且彻底的落实。以自由涵养政治,以法治守护自由构成了英吉利民族对世界最具有标志性的贡献,本文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变迁为主线,探讨其得以成功发展的既有本土理论基础,探求其在近千年的英国法律制度史中的变与不变,并考察其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与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互动。同时本着以史为鉴的态度探讨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发展无罪推定的启示,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无罪推定进行详细论证,也就未来如何落实予以提倡。文章整体包括六个部分,分为绪论、四个章节与结语。绪论部分主要论及选题原因、研究综述、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等多方面的问题,选择英国无罪推定作为研究对象,意在凸显无罪推定不仅是一项刑事司法理论,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理论,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避免了司法擅断的发生,这在英国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国内学者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进行系统溯源研究的成果很少,做此研究有助于填补空白。第一章主要就英国无罪推定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认为无罪推定发端于古罗马法学理论,此后在欧洲大陆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后来到了北美地区无罪推定的发展达到兴盛期。无罪推定进入英国本土以后,在英国法理论的浸染下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英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保障、证据规则对无罪推定在英国的适应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具体而言,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章基于正当法律程序诠释了无罪推定内涵的精华,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贯穿诉讼全程的制度,其可审查审前羁押适法是否正确,也可审查法律程序是否正当,还可保障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特权的行使,是对无罪推定内涵的具体落实。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明确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认定,这些为刑事推定提供了正当性前提依据,也是个案实践无罪推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章主要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进行发掘与清整,该章分为三节,分别在欧洲中世纪以来、近代以来、现代以来的时间背景下就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寻求彼时法律文献的印证,尤其是在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8年《人权法案》、2003年《刑事审判法》之中均有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最终认为无罪推定在英国不同历史阶段均有发生,表现在一系列的英国法律文件中,并在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中得到实践。第三章主要是在欧洲法律一体化背景下讨论欧洲法对英国无罪推定发展的影响,西欧国家通过《欧洲人权公约》而设置的欧洲人权法院始终践行着公约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尤其是对公约第6条有关无罪推定内容的践行,产生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判例法。通过对欧洲人权法院几个典型判例的研究,发现其基于人权保障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循。同时认为,英国普通法下的无罪推定与《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在适法上各有不同,英国国内法庭是不会认可执行条约和其他国际公约中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已经明确地进入国内法律,或者已经反映到英国普通法之中。第四章主要论及英国无罪推定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问题,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的启示颇多。认为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王在法下、正当法律程序、人权优先三个方面。同时认为自古以来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存在诸多无罪推定的思想,但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史中并没有无罪推定这项制度,司法实践中以有罪推定为主流。新中国成立以后无罪推定在曲折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就无罪推定在当代中国的实践来看,中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疑利被告、疑罪从轻两个方面,但这并非是普遍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因此,要实现无罪推定在中国的成功发展,需要摒弃国家追诉主义下的有罪推定思维,需要坚持并彻底落实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未来还应该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进行修改,使其表述接近无罪推定的一般表达。结语部分就本文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发展研究作了总结反思,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蓬勃发展并非偶然,英国优越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使其得以茁壮成长。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良好发展与贯彻离不开英国固有的权力制约体制,如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巴力门主权,集中体现了英国人对权力制约的共识及对自由的珍视。同时认为基于无罪推定的历史进步性,其在中国也必定会得到全面落实。
刘喆[3](2018)在《检察机关在金融犯罪中起诉裁量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不断发展,金融市场蓬勃兴盛,但与此同时,金融犯罪数量也明显增多,犯罪查处成本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现有条件下,如何有效利用有限增加的司法资源,应对金融犯罪增量,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效果,成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近三十年来我国突飞猛进的金融大环境下,原有法律法规中的滞后和固有缺陷、市场发展速度与制度完善速度之间的不匹配、广大群众对金融知识的匮乏和与之相反的高参与度以及其他社会隐患的综合作用都导致了我国金融犯罪具有了同其他类型刑事案件以及同其他国家金融犯罪所相异的特征和问题。起诉裁量权指检察官以法律规则、原则和政策为依据,在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决定的权力。在国外,同样有相应司法机关享有较大的起诉裁量权。具体到金融犯罪中,国外司法机关对于金融犯罪的起诉往往较为慎重,英美等国主流观点认为,打击金融犯罪的关键不在于一定要诉至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在于是否存在多元的法律救济机制,一方面可以保持刑罚的威严和威慑力,同时促进了金融市场各方自我规范意识的塑造,并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被害人、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的效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犯罪和金融刑法的研究也趋于成熟,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研究成果大多都侧重于从犯罪学、刑法学角度展开,鲜有文章探讨金融犯罪的起诉问题。对于金融犯罪,检察机关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考量我国新时期刑事案件特征、刑事法律需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多项综合因素,积极运用起诉裁量权,在全面考虑其犯罪主观恶性、客观社会影响等因素后,是否可以尝试采取更加科学的适用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方式进行裁量,值得进一步的分析和研判。本文研究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分析,结合金融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检察机关在金融犯罪案件行使起诉裁量权过程中,如何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使金融案件在审前可以进行有序的科学分流,从而节约司法成本、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缓和社会矛盾、兼顾释法说理和普法引导,进一步提高金融犯罪案件的诉讼效率、诉讼质量和社会认可度。本文共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理论研究分析。本文认为,起诉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进行起诉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案件,立足于自由裁量基础,判断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其本质是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根据其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因素的理性认识,依职权对于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提出公诉或采取其他手段的权利。本文首先将简要分析起诉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研究及分析,包括法定性、判断性、独立性等。其二,本文将简要列举起诉裁量权的各种行使手段分类及观点分析,包括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四种方式:一是提起公诉,即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二是酌定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行为已触犯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是撤回起诉,当案件已诉至法院之后,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由法院审查裁定是否准许;四是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设定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如涉罪未成年人遵守相关义务规定,考验期届满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存在的行使起诉裁量权的两种方式:一是暂缓起诉,就是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给予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再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一种制度。二是辩诉交易,在庭审之前,检察官与辩护方进行协商,检察官以撤销部分控诉、降格指控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出答辩。第二部分是对金融犯罪的起诉裁量权的问题剖析。首先本文将阐述我国金融犯罪与其他国家及地区金融犯罪相比以及我国金融犯罪与我国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所具有的一些特征及发展趋势,如金融犯罪罪名集中化、金融犯罪地域阶梯化、金融犯罪手段专业化和网络化、金融犯罪领域趋向扩大化和复杂化、金融犯罪主体趋向多元化和职业化、金融犯罪对象趋向涉众化等。其次,本文将分析金融犯罪的起诉裁量权的适用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包括传统司法观念同金融犯罪现状的矛盾及影响、检察机关手段的单一性对金融犯罪审查造成的影响、金融犯罪的综合防控机制现状等方面。其三,本文将阐述金融犯罪中起诉裁量权之价值基础分析,即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同时保证进入庭审的案件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包括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强化保障人权、突出释法说理效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金融犯罪领域起诉裁量权的途径探索。首先本文将简单介绍域外起诉裁量权在金融犯罪领域之适用。然后,根据本文的分析,对于我国金融犯罪中,检察机关采用酌定不起诉权、附条件不起诉权、撤回起诉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研究,从中找出各有侧重、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可适用于金融犯罪的起诉裁量权应用规则或举措,进一步提升金融案件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后还有几个对于金融犯罪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制度方面尚不成熟的思考和建议作为补充。本文认为,在金融犯罪领域,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对一部分符合相应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酌定不起诉的裁定,或者是参考我国对于特定主体或特定条件刑事犯罪采取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方式,从而改善“重追诉、轻治理”的倾向,更加客观的看待金融犯罪及其导致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应结合金融犯罪特征,更全面的审查金融犯罪各项条件,对于金融案件酌定不起诉条件、金融案件刑事和解等制度进行进一步探索,以便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制度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优化检察资源配置,维护国家金融制度建设,促进社会经济良性有序发展。
蔡军[4](2014)在《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与破解路径》文中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实践主要采取"严打"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两种形式。但是,不加区分地从严惩处,并不能有效地遏制和预防此类犯罪的进一步演化和发展。在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实践中存在着治理模式、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等方面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对有组织犯罪发展规律认识上的片面性造成犯罪基础观念的偏差,进而导致惩治有组织犯罪刑事实践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意欲破解这些问题,应当将"刑事一体化"思想具体化和现实化,在力求准确把握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的现状、特点的基础上,重构犯罪观念及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机制。
郭佩[5](2014)在《社区矫正项目研究》文中提出社区矫正项目是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针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惩罚、矫正、服务性质的矫正措施,包括行为监管性质的矫正项目、经济制裁性质的矫正项目与帮扶性质的矫正项目。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表现为通过采取相应的社区矫正项目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实现社区服刑人员的有效社会复归。社区矫正项目作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动有着更为迫切和重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调研、文献资料的方法探索如何构建我国的社区矫正项目体系。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在社区矫正项目的建设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在社区矫正项目构建上也存在很多不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社区矫正体系成熟的具有代表性的英、美、德、日、加、澳等国家积累了很多优秀的社区矫正项目,剖析这些社区矫正项目设立的初衷以及实施的效果有助于为我国社区矫正项目的构建提供先验。根据社区矫正的任务和目的,应将我国的社区矫正项目分为四类即行为监管性质的矫正项目、经济制裁性质的矫正项目、帮扶性质的矫正项目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根据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的具体问题确立每一类性质的矫正项目中所包含的子项目,注意吸收借鉴社区矫正经验发达国家的经济合理的矫正项目以及先进的矫正技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项目体系。我国今后社区矫正项目重点完善的内容,包括增设家庭监禁与电子监控项目、完善社区禁止令的规定、赔偿计划与社区服务刑、帮扶性矫正项目的开展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的完善五部分。
饶璟[6](2014)在《医事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研究》文中指出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罪中的经典问题,将其置于医事犯罪的语境下进行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过失犯理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更迭的共时性。基于此,也可以深入探究过失犯理论与医疗之间的关系。从传统的医学领域来看,如果能够确定因果关系存在于医疗行为和治疗后果之间,那么,医疗过失的存在与否并不难认定。然而,高风险性质的治疗行为在现代医学领域之中运用广泛,其必然的影响是单纯的结果无价值论意义上的旧过失论本身不再能够适应现代医学的要求。而采用新过失论则将对过失的认识转向二元的行为无价值,更有利于鼓励医生履行结果回避义务,尽可能地使用对患者最有利的诊断和治疗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法益。但是,基于风险社会背景之下的超新过失论,抽象化地处理结果预见义务,并不利于对过失犯罪的认定。本论文的基本观点如下:第一、注意义务从抽象的角度来讲,是指不使得发生有害结果,而使意识集中谨慎行为的义务。过失必须是行为人具备预见可能性,不能是不可预见(unforeseeable)或者是意想不到(unexpected),换句话说,当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的时候,违反义务的标准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合理的,行为合理就没有过失可言,这样的判断采纳的是“理性人标准”但是,这个标准在具有专业技术知识领域的场合下,就会转变为“合理专业标准”。因此,囿于现有的技术,而导致无法预料的后果出现,或者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良后果,都不是注意义务的范围。第二、医术规则存在的目的,不仅仅是作为医师治疗疾病与伤痛的医术指导,更是为了保护病人避免受到不正确或者不正当的医疗行为的损害。因此,医师违反医术规则而进行医疗行为,就意味着医师超越了容许范围的风险而进行医疗行为。换句话说,医师在违背医疗准则的时候,应该对于非容许范围的额外风险具有预见可能性,对于额外风险的预见可能性是论证医疗过失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第三、医疗水准只是一个抽象判断医师注意能力的标准,但是在医疗技术高度专门化的今天,必须考虑到医疗专门化因素。对于专科医师的注意义务标准,不能依照全科医师的注意义务标准,而应该以平均同科的医疗水平作为标准。专科医师对于专科之外的疾病,应该有说明转科就医的义务。第四、在治疗上应当要求医师采取当时医学上以及临床经验上证明具有实效性的措施,这是依照医学上所确保的基准,而这种基准是针对具有平均能力的专业医师所要求的义务,也就是所谓的“一个有经验的专业医师之基准”(Standard eines erfahrenden Facharztes)本论文的创新之处有如下几点:第一,通过剖析与医事注意义务相关联的案例,将医学上的临床经验与注意义务的相关的各项指标有机结合,以此对具体的涉医疑难刑事案件进行探讨。第二,在不同医疗环境下,细致考量医疗习惯、医学新知、并发症、紧急医疗等一系列问题与注意能力的关系,将注意义务的规定作为规制医事犯罪的刑事策略进行优化,说明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是符合医疗水准的诊疗义务。第三,通过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我国台湾地区法源法律网以及日本国会图书馆、美国West-law等成熟的论文与案例数据库,试图立足中国现实生活条件而非简单地顺应世界潮流,以一种“中国语境”的态度破解中国问题。本文拟运用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各国家和地区历年来的疑难事案,通过对法律规范与刑事政策进行有机衔接,落实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路径;通过事实发现——理论嵌入——对策提供的论证模式,对医事犯罪中的注意义务作全景敞视式考察。本论文大致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明确问题意识,设定范畴,并给出论文总体进路。第二部分:研究医事过失犯罪的核心是注意义务的界定。在本章中,首先,阐述刑法典中的犯罪过失和刑法理论上的业务过失,对于犯罪过失的理论进行梳理,对业务过失进行理论归纳。明确在因果行为理论的影响之下,认为过失犯的成立只不过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连结现象而已。也就是说,有谁在因果链条可以表现出来的意义之下引起了社会有害结果的发生,就符合了过失犯的要求。过失犯的成立,是由于行为人没有采取适当的回避法益侵害结果的措施,而违反了注意义务,且行为人对于这种法益侵害的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也有回避的可能。更需要说明的是,过失犯的成立还是需要二者之间因果关系链条存在与否的判断。其次,明确医疗行为的定义,探讨医事过失行为能否纳入业务过失的范畴。如果要求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行为具有回避义务,应在其能力范围内使其尽到注意义务,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即使其属于从事业务的人员,也不能仅仅因为其具备从事一定业务的身份而不管其具体的注意能力如何,一概对其要求较高的注意义务,从而对其过失加重处罚。最后,结合一些案例,对于医疗行为除罪化的对立观点进行展示,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医疗行为除罪化的空间。第三部分:在本章之中,对医事注意义务进行了模件化厘定。首先强调注意义务是犯罪过失的核心要素,明确了注意义务的内涵和预见可能性的内容;其次对注意义务的理论演变进程做了一些梳理,说明旧过失论中的注意义务是强调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实现,而新过失论中的注意义务体现的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的要求,对于超新过失论中的注意义务来说,更多地强调危惧感这一模糊的概念;复次,对医事注意义务进行整体鸟瞰,说明了医事注意义务的依据有:违反有约束力的规定是违背医事注意义务的标志,对医疗准则的违背亦构成对医事注意义务的违反,现有的医学文献、医学新知作为医事注意义务的基准以及具体的医疗水平、医疗习惯作为医事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第四部分:本章主要阐述医事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主要强调医事注意义务是符合医疗水准的诊疗义务。首先对于遵循医疗水准与承担医事过失犯罪责任的关联进行阐述,其次明确医疗水准的判断标杆是常规诊疗,对于常规诊疗的意义要旨进行了探讨,并着重说明对病情判断以及治疗决定有重要影响的是医师的亲自诊疗义务。探讨遵循医疗准则与承担医事过失犯罪责任之间的关联问题,必须明确的是医疗准则的意义以及医疗准则的征表机能;明确医疗水准的判断标杆是常规诊疗,在这里需要呈现的是犯罪过失中的注意义务判断基准之争论,然后界定医疗行为与犯罪过失责任的评价标准。本章探讨了医师违反亲自诊疗义务是否成立医事过失犯罪的问题,论述了对病情判断以及治疗决定有重要影响的医师亲自诊疗义务,并举出了医师违反亲自诊疗义务而成立刑事过失责任的相关实例。第五部分:本章中对医事过失犯罪进行了类型化考察,探讨了竞合过失类型与监督过失类型这两种过失犯罪类型。并对医疗行为之中的信赖原则进行了探讨,列举了相关案例进行说明。信赖原则的作用更明显地体现在医疗团队内部的责任分担之上,因为分工而形成的信赖是合作的必要前提,分工的依据是医院的内部组织制度和临床病案中的具体约定。根据医疗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医疗分工分为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两种模式。在医疗活动中,信赖原则的适用必须受到相当的限制,从而避免其被滥用。在组织医疗之中,在医疗分工者之间适用信赖原则,必须符合一系列的基本条件,可以分别从积极条件到消极条件两个方面加以说明。在本章之中,特别提到了对于医疗团队的误诊与信赖原则之适用问题,以案例为基础对之进行了分析。第六部分:医生的说明和病人的自我决定,可以在医患双方明确无碍的交流中得以实现。然而,在现实的人际互动中,医生应当说明的具体事项和说明的程度,医患双方对于医疗资讯信启、的理解分歧等等,是客观存在而且不容回避的问题。因视角的不同,可以将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分为医生标准、患者标准和折中标准三类。医师的裁量权与患者的自我决定权之间也存在紧张关系。医师的裁量权是基于医疗水准的范围之内,不能超出此界限,如果充分尊重自我决定权,那么,患者的一些特别要求就有可能超出医疗水准的范畴,可能会导致一些问题出现。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P-E-C模式”进行说明。第七部分为结语,强调衡量和确定医事犯罪中的注意义务需注意的要点。
崔悦[7](2013)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和解是指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真诚悔罪,并以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进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双方的和解情况免除、从轻或减轻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旨在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被害人权益,体现了现代司法中维护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下应运而生。2001年开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研究,提出了许多构想和建议,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五篇特别程序中增加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这标志着我国正式确定了刑事和解制度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通过后,相关司法部门单位已经制定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和解释,对其细节及相关程序进一步规制。但是,在刑事和解这一新制度正式确立适用后,社会各界人士仍旧对刑事和解制度提出了质疑,司法实践部门也对此制度进行了多次研究和讨论,说明中国的刑事和解制度还很不成熟,亟需进一步完善。本文针对新刑诉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研究,提出现实可行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和解的制度的完善做出微薄贡献。本文第一部分研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源头及发展历史,为后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和完善提供历史背景和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解读现有对刑事和解规制的法律法规,分析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前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从制度本身和配套制度两方面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改革。
蔡军[8](2012)在《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检讨与重塑——基于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文中研究表明建国以来,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历经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严打的刑事政策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个阶段。然而,这种总体上"严"字当头的刑事策略在反有组织犯罪的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不能有效地遏制和预防此类犯罪的恶性演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系列规定,展现出极其鲜明的刑事政策精神。结合我国"打黑除恶"斗争实践的梳理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笔者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我国在反有组织犯罪的政策观念上存在偏差。基于对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检讨和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借鉴,我国在反有组织犯罪时应当确立新的刑事政策观念:(1)既要强化社会防卫,又要兼顾人权保障;(2)打防并举,打防并重;(3)基于本土特点,确立广义有组织犯罪概念;(4)科学认识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危害,将其作为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的特殊犯罪类型。
吴建雄[9](2012)在《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运用政治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多学科知识,立足于中国国情,从政治理论基础、文化历史源流、司法实践传承和改革发展进路等方面,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享司法权的二元司法模式之科学性和合理性。从组织架构、权力结构、运行方式和完善路径等方面,厘清了中国一元宪政体制下二元司法模式,与西方三权分立宪政体制下审判中心司法模式的结构性差异;通过回应二元司法体制质疑的学术观点,在对司法权配置模式和实践状况进行深入考量的基础上,系统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怎样建设完善二元司法模式的问题。第一,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基础。主要阐明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内涵,并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和法律监督思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基本理论和中国的国情基础及历史文化基础等方面,论证该模式的合理性、必要性。第二,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主要阐述该模式是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选择,形成于域外借鉴,巩固于实践传承,发展于改革开放,并对这一过程中有关审检并列司法体制和检察权的属性等学术争论进行梳理和回应。第三,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架构。从二元司法架构的域比较入手,揭示中西司法不同的宪政定位和中西司法机关概念与内涵的差异。从审检并列的宪政依据,审检对应的机构设置,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及审检并列的制度价值等方面,论证审检并列的司法体制架构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基础。第四,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职权配置。从审检职权配置的历史演进入手,对刑事诉讼中的审检职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检职权、非诉讼活动中的审检职权配置进行阐述和分析,论证以实体裁判为特征的审判权和以程序控制为特征的检察权,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两个核心。第五,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运行方式。从刑事诉讼之司法运行,民事行政诉讼之司法运行和中国特色的司法运行规律等方面,分析论证以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并行、诉讼与诉讼监督同步为特征的司法方式,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价值体现。第六,中国二元司法的模式改革完善。在阐明否定推行审判中心主义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二元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总体设想和具体对策进行分析阐述,旨在实现二元司法模式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改革对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建言献策。
杨鹏[10](2011)在《修复式正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70年代开始,北美和澳大利亚发展起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修复式正义。修复式正义是与报复式正义相对应的一种全新的司法观,在域外和国内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近几年来,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推行宽严刑事政策,无不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刑事和解更是与修复式正义理念息息相通,因此,解读修复式正义的内涵,借鉴域外的经验,从理论与实证的两个层面对我国修复式正义展开分析就是本文写作的主要思路。本文的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梳理篇,运用文献分析、对比的方法,分析修复式正义的内涵,辨析域外修复式正义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包括第一章到第六章的内容。第二部分为实证分析篇,以故意伤害为例案,选定25位人员走访座谈,收集资料,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包括第七章到第八章。第一章修复式正义基本概述。本论文从正义展开,从法哲学上正义的解读到刑事司法上正义的思考,引申出修复式正义的讨论,界定修复式正义的概念、价值、效能,通过与传统刑事司法正义的比对辨析修复式正义的优点和实践的局限性,最后归结到修复式正义的核心价值关系的修复。第二章修复式正义域外考察。选定有代表性的六个国家,从修复式正义的实践状况、法律适用规范、实施的对象和范围、参与人员的角色和功能、修复式正义执行的情况等五个方面对六个国家的修复式正义理论进行分析和比较。第三章修复式正义理论基础。有限刑民一体观,从刑民的融合到刑民界分再到有限的融合,国内修复式正义的价值体现在刑民责任的相互影响。犯罪是严重的侵权行为,民事违法是侵权行为,刑民案件能否必然的分开,真的能泾渭分明吗?对轻微的犯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笔者提出修复式正义的理念即有限的刑民融合或者叫交叉,从刑事和解视角看公法私法化的倾向,从刑事调解析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第四章修复式正义政策依据。通过考察国外修复式正义的政策基础,提出中国修复式正义的政策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视域下,分析修复式正义在我国的实践现状。第五章修复式正义诉讼运用分析。通过分析国外修复式运用的模式,提出中国修复式正义理想模式—整合式模式,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刑事诉讼阶段辨析修复式正义在诉讼阶段的运用。第六章修复式正义非诉讼运用分析。通过域外修复式正义非诉讼运用的观察,分析中国修复式正义非诉讼运用发展方向,指出其未来主要在人民调解和社区矫正两个方面,具体途径体现为刑案的转向处遇。第七章修复式正义实证问题设计。从实证的角度对修复式正义进行具体的研究,选定有代表性的犯罪案件——故意伤害案件为样本,先分析卷宗归纳出故意伤害的犯罪特征,选定25位受访对象,根据对象的不同,分别设计访谈提纲,采取走访座谈的方式搜集修复式正义的资料,对访谈录音资料进行文字整理和归纳。第八章修复式正义实证问题分析。笔者把25为受访对象分为四组,从是否有类似修复式正义的法规条文,是否有修复式正义的做法、刑事政策的运用、修复式正义参与的主体、资源整合情况等五个方面对修复式正义在现实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实践中有修复式正义做法的结论,如刑事和解与调解,肯定修复式正义的理念但需要整合资源。
二、意义交流、被害人与刑事策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意义交流、被害人与刑事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2)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无罪推定的源起及其在英国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罪推定的起源 |
一、古罗马的无罪推定 |
二、欧洲大陆的无罪推定 |
三、北美地区的无罪推定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形成的理论基础 |
一、正当法律程序: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基础 |
二、权利保障: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目标 |
三、独特的证据规则:英国无罪推定的内核 |
第二章 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教会法庭及其纠问式程序 |
二、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自由大宪章》中“无罪推定”的特殊表达 |
第二节 近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大变革的前夜 |
二、《权利请愿书》中的无罪推定 |
三、《人身保护法》中的无罪推定 |
第三节 现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20世纪英国无罪推定的入法进程 |
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 |
三、1998年《人权法案》对无罪推定确认 |
四、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的无罪推定 |
五、其他英国主要法律文件中所见无罪推定 |
第三章 欧洲法律一体化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影响 |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 |
一、《欧洲人权公约》: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典范 |
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英国《人权法案》附表1第6条的影响 |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涉英国判例对无罪推定的运用 |
一、三个典型判例案情简介 |
二、欧洲人权法院在三个典型判例中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第三节 欧洲法与英国法对无罪推定的不同认知 |
第四章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法制构建的启迪 |
第一节 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厘定 |
一、王在法下 |
二、正当法律程序 |
三、人权优先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视域下中国无罪推定发展状况 |
一、无罪推定在中国发展状况概述 |
二、从英国无罪推定看中国无罪推定的主要理论涵盖 |
第三节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的发展启示与借鉴 |
一、整体的理论启示借鉴 |
二、具体立法文本表述启示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检察机关在金融犯罪中起诉裁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理论研究分析 |
第一节 起诉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研究及分析 |
一、起诉裁量权的基本概念 |
二、起诉裁量权的特征研究及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犯罪的起诉裁量权之手段分类及观点分析 |
一、国内关于提起公诉、酌定不起诉、撤回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行使手段分类及观点分析 |
二、域外关于暂缓起诉、辩诉交易等行使手段分类及观点分析 |
第二章 金融犯罪的起诉裁量权的问题剖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犯罪案件的诉讼特征分析 |
第二节 金融犯罪的起诉裁量权的适用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一、传统司法观念同金融犯罪现状的矛盾及影响 |
二、检察机关手段的单一性对金融犯罪审查造成的影响 |
第三节 金融犯罪中起诉裁量权之价值基础分析 |
一、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
二、强化保障人权 |
三、突出释法说理作用 |
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犯罪领域起诉裁量权的途径探索 |
第一节 域外起诉裁量权在金融犯罪领域之适用 |
第二节 我国金融犯罪领域起诉裁量权的具体途径探索 |
一、金融犯罪酌定不起诉权之适用 |
二、金融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权之探索 |
三、金融犯罪撤回起诉权之重新定位 |
第三节 完善金融犯罪起诉裁量权的几点建议 |
一、赋予检察官起诉裁量决定权 |
二、建立对起诉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
三、完善治理金融犯罪的综合防控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与破解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的回顾及评析 |
(一)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的回顾 |
(二)对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的评析 |
二、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模式问题 |
(二)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 |
(三)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问题 |
三、破解实践问题的路径分析 |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
(二)破解路径:“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具体践行 |
(5)社区矫正项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CONTENTS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我国现有社区矫正项目及运行情况 |
(一) 试点中的社区矫正项目及运行 |
(二)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社区矫正项目的完善 |
(三) 我国社区矫正项目现状的原因分析 |
二、社区矫正项目设立的初衷与效果评价——基于国外主要社区矫正项目的考察 |
(一) 行为监管性质的矫正项目 |
(二) 经济制裁性质的矫正项目 |
(三) 帮扶性质的矫正项目 |
(四) 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项目 |
三、我国今后社区矫正项目构建的现实背景、应然理念与预期目标 |
(一) 我国今后社区矫正项目构建的现实背景 |
(二) 我国今后社区矫正项目构建的应然理念 |
(三) 我国今后社区矫正项目构建的预期目标 |
四、我国今后社区矫正项目的具体完善 |
(一) 增设家庭监禁与电子监控项目 |
(二) 完善社区禁止令的规定 |
(三) 赔偿计划与社区服务刑 |
(四) 帮扶性矫正项目的开展 |
(五) 未成年人矫正项目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医事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问题意识 |
1.2 范畴设定 |
1.3 进路展开 |
2. 医事过失犯罪与医疗行为 |
2.1 刑法典中的犯罪过失与刑法理论上的业务过失 |
2.1.1 犯罪过失的理论梳理 |
2.1.2 业务过失概念的归纳 |
2.2 医疗行为与业务过失 |
2.3 医疗行为除罪化的主张与反驳 |
2.4 小结 |
3. 医事注意义务的模件化厘定 |
3.1 注意义务是犯罪过失的核心要素 |
3.1.1 注意义务的内涵 |
3.1.2 预见可能性的内容 |
3.2 医事注意义务概览 |
3.3 医事注意义务的依据 |
3.3.1 违反有约束力的规定是违背医事注意义务的标志 |
3.3.2 对医疗准则的违背亦构成对医事注意义务的违反 |
3.3.3 现有的医学文献、医学新知作为医事注意义务的基准 |
3.3.4 具体的医疗水平、医疗习惯作为医事注意义务的判准 |
3.4 小结 |
4. 医事注意义务是符合医疗水准的诊疗义务 |
4.1 遵循医疗水准与承担医事过失犯罪责任的关联 |
4.2 医疗水准的判断标杆:常规诊疗的意义要旨 |
4.3 对病情判断以及治疗决定有重要影响的医师亲自诊疗义务 |
4.4 小结 |
5. 医事过失犯罪各类型与医事注意义务 |
5.1 作为竞合过失类型的医事共同过失犯罪 |
5.2 医事竞合过失犯罪类型之下的监督过失 |
5.3 医疗行为中的信赖原则与医事注意义务 |
5.3.1 信赖原则的旨趣与流变过程 |
5.3.2 团队医疗下信赖原则之适用 |
5.3.3 医疗团队的误诊与信赖原则 |
5.4 小结 |
6. 医师的裁量权、患者自我决定权与医事注意义务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根源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历程 |
1.2.1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立法工作 |
1.2.2 各地方刑事和解制度司法实践探索 |
1.2.2.1 适用范围 |
1.2.2.2 适用阶段 |
1.2.2.3 实践模式 |
第二章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理论分析 |
第二节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 |
2.2.1 适用范围 |
2.2.2 和解主体 |
2.2.3 适用条件 |
2.2.4 和解程序 |
2.2.5 和解协议书内容 |
2.2.6 和解结果 |
第三节 新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
2.3.1 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
2.3.2 威胁法治权威 |
2.3.3 缺少赔偿标准 |
2.3.4 缺少法律监督 |
2.3.5 被害方权利保护存在风险 |
2.3.6 影响办案人员积极性 |
第三章 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 |
3.1.1 设立合理赔偿标准 |
3.1.2 量化从宽处罚的尺度 |
3.1.3 建立内外监督体系 |
3.1.3.1 建立备案机制 |
3.1.3.2 建立听证制度 |
3.1.3.3 建立衔接工作 |
第二节 建立相应配套制度 |
3.2.1 建立贫困救助机制 |
3.2.2 建立和解调解员制度 |
3.2.3 完善对当事人的帮教制度 |
3.2.3.1 完善心理矫正机制 |
3.2.3.2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检讨与重塑——基于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我国当前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考察 |
(一)我国“打黑除恶”刑事政策之变迁 |
(二)我国当前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之评析 |
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立法精神解读 |
(一)宏观层面刑事政策观念之解读 |
(二)微观层面刑事政策观念之解读 |
三、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之检讨 |
(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观念定位不清 |
(二)重打击轻预防,仍将刑罚作为处理 |
(三)立法上采用狭义的犯罪概念 |
(四)厉而不严,未能全面犯罪化 |
(五)司法措施缺乏针对性,效率低下 |
四、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重塑 |
(一)既要强化社会防卫,又要兼顾人权保障 |
(二)打防并举,打防并重 |
(三)基于本土特点,确立广义有组织犯罪概念 |
(四)科学认识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危害,将其作为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的特殊犯罪形态 |
(9)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0.1 本文的研究意义 |
0.1.1 理论意义 |
0.1.2 现实意义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3 研究的创新点 |
0.4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基础 |
1.1 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结构 |
1.1.1 区别于一元司法的二元模式 |
1.1.2 审检并列为载体的模式结构 |
1.2 二元司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1.2.1 马克思人民主权学说 |
1.2.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1.2.3 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1.2.4 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
1.3 二元司法模式的国情基础 |
1.3.1 中国司法与西方司法的不同特征 |
1.3.2 中国检察与西方检察的差异与区别 |
1.4 二元司法模式的文化基础 |
1.4.1 司法溶于行政的中央集权文化 |
1.4.2 司法权力分工行使的制衡文化 |
1.4.3 维护中央集权的御史监察文化 |
第二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
2.1 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必然选择 |
2.1.1 苏联审判制度的借鉴 |
2.1.2 苏联检察制度的借鉴 |
2.1.3 我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形成 |
2.2 二元司法模式的实践传承 |
2.2.1 第一阶段:确立与巩固(1949年至1989年) |
2.2.2 第二阶段:建设与加强(1990年至2000年) |
2.2.3 第三阶段:改革与发展(2001年至2011年) |
2.3 二元司法模式的学术之争 |
2.3.1 审检并列司法体制的存废之争 |
2.3.2 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属性之争 |
2.3.3 检察权的司法价值辨析 |
第三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架构 |
3.1 二元司法架构的域外比较 |
3.1.1 西方一元司法架构的现状 |
3.1.2 中西司法架构不同的宪政定位 |
3.1.3 中西司法机关概念与内涵的差异 |
3.1.4 中西检察机关地位与职能的差异 |
3.2 二元司法的组织体系 |
3.2.1 审检对应的机构设置 |
3.2.2 审检机关的上下级关系 |
3.2.3 审检机关的内设机构 |
3.2.4 法官、检察官制度 |
3.3 二元司法架构的基本属性 |
3.3.1 二元司法架构的政治属性 |
3.3.2 二元司法架构的人民属性 |
3.3.3 二元司法架构的法律属性 |
第四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职权配置 |
4.1 二元司法职权的构成与特征 |
4.1.1 配权特征:独立性与制约性 |
4.1.2 权属特征:专门性与民主性 |
4.1.3 启动特征:被动性与主动性 |
4.1.4 运行特征:程序性与终局性 |
4.1.5 功能特征:强制性与协调性 |
4.2 二元司法职权的配置的演进 |
4.2.1 二元司法职权配置的历史发展 |
4.2.2 二元司法职权的权能演变 |
4.3 二元司法职权配置模式 |
4.3.1 刑事诉讼中的审检职权 |
4.3.2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检职权 |
4.3.3 非诉讼活动中的审检职权 |
4.3.4 “两高”司法解释权 |
第五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职权运行 |
5.1 二元司法运行的特征与原则 |
5.1.1 二元司法的运行性质与特征 |
5.1.2 二元司法运行的基本原则 |
5.2 二元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 |
5.2.1 刑事诉讼中的二元司法运行 |
5.2.2 刑事诉讼中惩治职务犯罪的运行 |
5.2.3 民事行政诉讼中二元司法的运行 |
5.2.4 诉讼法律监督的司法运行 |
第六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改革完善 |
6.1 坚持改革正确的方向与路径 |
6.1.1 一元司法主义不能作为改革参照 |
6.1.2 科学吸收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
6.1.3 充分发挥二元司法模式的制度优势 |
6.2 二元司法架构的改革完善 |
6.2.1 二元司法规格在国家体制的完善 |
6.2.2 二元司法组织体制的改革完善 |
6.3 二元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
6.3.1 优化二元司法职权配置的法理基础 |
6.3.2 优化二元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方向 |
6.3.3 优化司法权配置的基本设想 |
6.4 二元司法运行模式的改革完善 |
6.4.1 把握中国特色的司法运行特征 |
6.4.2 树立中国特色的公正司法理念 |
6.4.3 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10)修复式正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背景 |
第一章 修复式正义基本概述 |
第一节 正义 |
一、正义的内涵解读 |
二、法哲学维度下正义的思考 |
三、刑事司法维度下正义的思考 |
第二节 修复式正义 |
一、修复式正义的基本内涵 |
二、修复式正义的效能 |
第三节 修复式正义与传统刑事正义 |
一、报应式正义 |
二、矫正式正义 |
三、赔偿式正义 |
四、修复式正义与传统刑事正义的比较 |
第四节 修复性刑事责任 |
一、修复性刑事责任的界定与特征 |
二、赔偿与刑罚——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
三、修复性刑事责任的产生背景 |
四、修复性刑事责任的法益 |
第五节 修复式正义的核心价值---关系修复 |
一、主流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 |
二、修复式正义的核心价值 |
三、修复式正义的价值取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修复式正义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新西兰 |
一、修复式正义实践状况 |
二、修复式正义法律规范 |
三、修复式正义实施对象和范围 |
四、修复式正义参与人员的角色和功能 |
五、修复式正义的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澳大利亚 |
一、修复式正义实践状况 |
二、修复式正义法律规范 |
三、修复式正义实施对象和范围 |
四、修复式正义参与人员的角色和功能 |
五、修复式正义的执行情况 |
第三节 美国 |
一、修复式正义实践状况 |
二、修复式正义法律规范 |
三、修复式正义实施对象和范围 |
四、修复式正义参与人员的角色和功能 |
五、修复式正义执行情况 |
第四节 加拿大 |
一、修复式正义实践状况 |
二、修复式正义法律规范 |
三、修复式正义实施对象和范围 |
四、修复式正义参与人员的角色和功能 |
五、修复式正义执行情况 |
第五节 日本 |
一、修复式正义实践状况 |
二、修复式正义法律规范 |
三、修复式正义实施对象和范围 |
四、修复式正与参与人员的角色和功能 |
五、修复式正义执行情况 |
第六节 德国 |
一、修复式正义实践状况 |
二、修复式正义法律规范 |
三、修复式正义实施对象和范围 |
四、修复式正义参与人员的角色和功能 |
五、修复式正义执行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修复式正义理论基础——有限刑民一体观 |
第一节 刑民关系的模糊地带 |
第二节 刑民责任的融合与转换 |
一、刑民有限融合的根源——不法行为 |
二、刑民有限融合的本源——不法责任 |
第三节 从刑事和解看刑事责任实现的私法化 |
一、刑事和解与修复性刑事责任 |
二、刑事和解中刑事责任实现的私法化 |
第四节 从刑事调解看民事责任实现的公法化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
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责任的公法化 |
第五节 刑民一体观的价值分析 |
一、有限刑民一体观与正义 |
二、有限刑民一体观与秩序 |
三、有限刑民一体观与宽容 |
第四章 修复式正义政策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历史渊源 |
二、宽严相济—“宽”“严”“济”三者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修复式正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
一、修复式正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联系 |
二、修复式正义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外在表现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 |
第三节 域外修复式正义践行的政策依据 |
一、两极化刑事政策 |
二、刑事被害人保护政策 |
第四节 国内修复式正义践行的政策分析 |
一、修复式正义在我国践行的刑事政策依据 |
二、修复式正义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
第五章 修复式正义诉讼运用分析 |
第一节 诉讼运用概述 |
一、域外修复式正义模式 |
二、我国实务中存在的修复式正义模式 |
三、我国理想中修复正义模式——整合模式 |
四、诉讼运用的基本原则 |
五、诉讼运用的案件范围 |
第二节 公安侦查阶段运用分析 |
一、公安阶段运用情况的区分 |
二、原则与理念 |
三、适用条件与内容 |
四、日本微罪处分制度的借鉴 |
第三节 检察起诉阶段运用分析 |
一、运用的方式:不起诉 |
二、起诉制度的利用与改造 |
三、适用范围和程序 |
第四节 审判量刑阶段运用分析 |
一、刑事调解 |
二、司法判决 |
三、审判量刑阶段运用的程序 |
四、审判量刑阶段运用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五节 判决执行阶段运用分析 |
一、执行阶段修复式正义考量因素 |
二、修复式正义在执行阶段的意义 |
三、调解——执行阶段修复式正义的方法 |
四、执行阶段修复式正义的环境 |
第六章 修复式正义非诉讼运用分析 |
第一节 非诉讼运用概述 |
一、社区的界定 |
二、人民调解 |
第二节 人民调解运用分析 |
一、人民调解的历史沿革 |
二、加拿大和新加坡的经验 |
三、修复式正义下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社区矫正运用分析 |
一、社区矫正域外实践的考察 |
二、社区矫正参与的主体与程序 |
三、修复式正义下的我国社区矫正 |
四、修复式正义与社区的关系 |
第四节 案件的转处 |
一、刑罚与赔偿的关系 |
二、侦查阶段的转处 |
三、审判阶段的转处 |
第七章 修复式正义实证分析设计——以故意伤害案件为例 |
第一节 阅卷分析 |
一、问题提出 |
二、实证路径 |
三、数据分析 |
四、故意伤害案件的特点 |
五、故意伤害案件产生的原因 |
六、故意伤害案件防范对策 |
第二节 走访座谈 |
一、资料收集 |
二、文献分析 |
三、走访座谈 |
四、研究问题 |
五、访谈纲要 |
六、访谈样本 |
七、信度控制 |
八、研究范围 |
九、研究流程 |
十、研究限制 |
第八章 修复式正义实证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法院系统人员访谈分析 |
一、实务现状 |
二、刑事政策 |
三、参与主体 |
四、资源利用 |
五、价值理念 |
第二节 检察系统人员访谈分析 |
一、实务现状 |
二、刑事政策 |
三、参与主体 |
四、资源利用 |
五、价值理念 |
第三节 公安系统人员访谈分析 |
一、实务现状 |
二、刑事政策 |
三、参与主体 |
四、资源利用 |
五、价值理念 |
第四节 社区矫正系统人员访谈分析 |
一、实务现状 |
二、刑事政策 |
三、参与主体 |
四、资源利用 |
五、价值理念 |
本章总结 |
结论与建议 |
结论 |
建议 |
主要参考文献 |
四、意义交流、被害人与刑事策略(论文参考文献)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王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1
- [2]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D]. 李永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检察机关在金融犯罪中起诉裁量权研究[D]. 刘喆.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4]我国惩治有组织犯罪的问题与破解路径[J]. 蔡军.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04)
- [5]社区矫正项目研究[D]. 郭佩. 山东大学, 2014(02)
- [6]医事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研究[D]. 饶璟. 西南财经大学, 2014(12)
- [7]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D]. 崔悦. 中央民族大学, 2013(01)
- [8]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检讨与重塑——基于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J]. 蔡军. 刑法论丛, 2012(03)
- [9]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D]. 吴建雄. 中南大学, 2012(12)
- [10]修复式正义问题研究[D]. 杨鹏.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