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刘涌案说到“专家论证意见书”(论文文献综述)
毛书霖[1](2019)在《专家法律意见对审判的影响 ——以于欢案、刘涌案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专家法律意见的出现越来越频繁,在很多案件中都可能涉及专家法律意见。专家法律意见是法律专家学者们对案件中争议的法律问题进行的具有权威性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社会普通民众信任专家学者们的直接表现,是在社会舆论的趋势下产生的。法律专家是权威性的代表,他们的专家法律意见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专业性,所以专家法律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能够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参考意见。法律专家学者们从不间断对某一案件的讨论与意见的表达,而法院是否采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纳,这直接涉及到专家法律意见是否影响审判独立以及专家法律意见与司法公正关系的问题。专家法律意见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社会公众在进一步了解争议性案件、了解司法的过程中是需要专家法律意见的。但什么样的专家法律意见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以及如何形成该种专家法律意见是我们研究的关键。因此,本文主要从案例方面对于欢案与刘涌案进行分析,分别对两案中的专家法律意见与案件判决理由进行对比,分析这两个案件中法院对专家法律意见的采信情况,论述专家法律意见在于欢案与刘涌案中产生的不同影响,分析两案专家法律意见形成之差异,进一步讨论什么样的专家法律意见是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并被司法所需要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分别对于欢案与刘涌案的前后判决理由进行归纳;其次分别对两案中的专家法律意见与案件改判理由进行对比,分析这两个案件中法院对专家学者意见的采信情况,再对两案中专家法律意见形成之差异进行阐述;最后从司法公正与专家法律意见的关系角度进一步论述,对两案专家法律意见进行法理评析,再分析专家法律意见对司法所具有的价值,从而引出司法应如何面对专家法律意见、司法实践中需要什么样的专家法律意见及如何形成科学合理的专家法律意见的论述。
王庆廷[2](2018)在《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文中研究指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而又历久弥新的话题,实践层面未获圆满解决,学术层面亦有不少缺憾。既有研究不谓不丰,但容易陷入两个极端:一是“大词法学”的空洞——重理论分析轻实证考察、重宏大价值轻具体制度、重理想方案轻现实可行;二是“一案一议”的琐碎——在拘泥于描摹故事情节的同时,又喜欢跨越“线”的逻辑而直接将“点”的叙事上升为“面”的结论。之所以如此,问题症结就在于对民意的看法太过粗糙,尤其是缺少民意概念的语境分析和民意面相的学术分类。为走出“大词法学”的困境,无疑需要对民意概念进行司法语境下的准确界定,需要对民意面相进行独特有效的学术分类。通过对林林总总的民意概念进行梳理,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人民的意志;中义层次的民意是指公众的意愿;广义层次的民意是指部分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司法语境下的民意归属为广义层次的民意,并进一步细化界定为“部分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就某一司法问题(主要是案件)表达的意见”。虽然既有研究中对民意的学术分类已有所涉猎,但要么分类标准比较单一,要么为分类而分类,多华而不实,分而无用。其实可以依据关注对象、表达内容、表现方式等综合标准,大致将民意分为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两大类别。其中,直接民意是指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集中而明晰的民意。间接民意是指间接向司法机关表达的、不限于针对个案处理的、诉求分散而模糊的民意。最具代表性的直接民意是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最具代表性的间接民意是公共案件中的网络评论,作为民意的实践样态,可以对之进行类型化的实证考察,以真实反映和科学概括司法与民意的实然关系。通过对数十件刑事个案中联名信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联名信为代表的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涉及犯罪大多为自然犯,侵犯法益大多为人身权利;被告人以农村村民居多,大都属于草根阶层;签名者大都与当事人处于同一小型熟人社会,与之有“熟人关系”;联名信并非单纯的情感宣泄,而是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和逻辑理性;对联名信的回应态度与对应的案例效果呈现出较大程度的正相关态势;联名信的真实度较高,签名者大都知悉案情且表达真实意愿。通过对数十个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的统计和分析,可以发现以网络评论为代表的间接民意的若干特点:网络评论的要素往往包括发帖、转帖、评论、舆论;网络评论的起因是偶然当中有必然;网络评论的导向是被动当中有主动;网络评论的影响在案中案外交织,正面负面混杂;网络评论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理性不足、知识欠缺和信息片面;网络评论的内容是全景式的描述和全方位的评论;网络舆论的监督一般通过网络→舆论→权力→法官的链条传递。通过前述的实证考察,可以看出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呈现出两面性:一是正面的价值性,即民意对于司法有哪些价值层面的意义;二是负面的冲突性,即民意与司法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无论是直接民意,还是间接民意,都存在正面的价值性和负面的冲突性。但是为了论述的更深入,更有针对性,与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分类相对应,同时基于两者的特点,在理论解析层面也有侧重:就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正面的价值性;就间接民意而言,主要讨论负面的冲突性。在直接民意的正面价值性方面,大致可以从法治悖论的消解,历史文化的传承,法律的开门接纳,个案的有限弥散,以及比较法上的借鉴等层面予以论证。在间接民意的负面冲突性方面,大致可以归咎于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之间有差异,个案往往成为民众负面心绪的宣泄口,民意与法意之间时常存在分歧,官方信息缺失与民众想象力泛滥,调处司法和传媒关系的规范缺失,以及法律稳定性与民意流变性的区别等因素。司法对民意的回应并非天马行空的学术修辞,亦非骄纵任性的个人意愿,而是有学术理论的丰厚支撑,包括但不限于回应型司法、协商型正义、人民司法观、法的渊源论等司法理念。在此指导下,需要坚持柔性的、有限的、社会的司法观,对民意进行尊重但应审慎、积极但有限度、回应但依程序、互动但讲策略的回应。既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以增进与民意的对话;也要建立健全民意的收集、识别、引导、保障、吸纳、反馈等工作机制,以加强与民意的对接。尤其是针对直接民意和间接民意的特点,需要分别设计各有侧重的回应路径。其中,对于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机制化的、可操作的回应模式。重在积极回应,主要是微观层面的构建。从纵向来看,需要把司法回应分为收集、甄别、考量和反馈等若干阶段;从横向来看,需要在每个阶段细化原则、形式、任务和流程等具体事项。对于间接民意,主要是建构一套整体的系统的机制性策略。重在能动应对,主要是中观层面的构建。总体而言,可以在两大层面展开:对内而言,要科学构建能动裁判体系,以拉近法意和民意的距离;对外而言,要积极参与公众舆论构建,以消解民意对法意的冲击。
孟欣然[3](2016)在《影响性诉讼案件环境因素研究 ——基于对中国2003年-2013年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许霆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一系列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出现,司法与民意的关系日益加强,甚至出现了“民意审判”或者“舆论审判”,这些现象引起了法学界广泛的关注。“民意审判”或者“舆论审判”显然与现代法治图景下的司法独立等基本理念相悖。但是,在法院审判与民意诉求之间的角逐和较量中,简单地断言民意“绑架”司法,则掩盖了司法、民意和政治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它遮蔽的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在司法和民意紧张关系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现代司法所面临的困境:一方面要维持司法体系的自洽性;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考虑民众诉求等法律之外的因素。而这个问题恰恰是拥有内部性视角的现代法治框架所无法解释和说明的。基于此,本文从外部性视角出发,引入卢曼的系统理论,并将其作为研究影响性诉讼案件的分析模型,把对影响性诉讼案件产生作用的外部力量概括为民众、媒体和为政者三个因素,在对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实际影响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这一现象展开规范性讨论。系统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关系视角,让我们认识到真正影响司法运行的不是任何一个单一的因素,而是多种因素共同合力作用的结果。虽然在司法场域中法院凭借着制度优势拥有着最后的法律决定权,但是与此同时,场域中其他主体在各自利益诉求的驱动下从未停止对于法律决定权的争夺。而中国社会的转型变革以及司法的思维方式及其文化特征,恰恰为这种争夺提供了条件和可能性。如果说影响性诉讼案件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决定了其在司法场域中的立场和行动方向,那么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资本”权重对比则决定了其在司法场域中的行动内容和后果。在影响性诉讼案件中,环境因素的作用体现在两个阶段:一是常规案件转变为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过程;二是在司法场域中对法律决定权的争夺过程。民众和媒体在第一个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真正决定案件结果的第二个阶段,为政者往往起着更为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影响模式可以概括为:民众或者媒体影响为政者的态度,为政者的态度左右案件的裁判。针对环境因素是否应该作用于影响性诉讼案件的问题,本文是从考察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会产生哪些负面效果的角度切入的,因为通过识别出这些威胁司法基本价值的负面效果,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限度在哪里。为了消除民意对司法权威的不利影响,需要在司法中通过更多制度化的方式吸纳民意。而针对为政者对司法独立的不利影响,需要发挥民众对为政者的制衡作用。然而,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在司法运行系统中,如何发挥民众对为政者的制衡作用、如何用制度化的方式吸纳民意,这里又涉及到如何处理司法运行系统封闭性和开放性关系的问题。为了确保司法运行系统的封闭性,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法官自利动机和司法官僚化等制约司法裁判的非规则性因素的研究;另一方面需要构建司法公开、司法说理和教育引导等民众规范性期望的实践路径。为了确保司法运行系统的开放性,需要重构司法民主的论证路径,将关注点从权力正当性来源转向权力制衡。由此也决定了其两个重要的面向:一是探求民意的真实诉求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保障;二是为司法民主界定合理的边界。
王幼君[4](2014)在《宪法第135条研究 ——以刑事司法实践为蓝本》文中指出近30年来,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对各自原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中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逐渐拉开“司法改革”的大幕,至今方兴未艾。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是解决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权配置及关系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又必须从宪法第135条出发。学界在此领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产生了一定的成果。然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在为法、检、公改革把脉开方时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无视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过于偏重域外经验;二是对中国司法实际状况深入调研较少,对来自司法实务部门的改革诉求与真正需要关注不够。因此,关于宪法135条的研究,提出的很多改革方案不仅超出了中国宪法框架,而且脱离了中国司法现实状况及实际需求。本文认为,探索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检、公关系,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必须更深入地思考并厘清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机关、司法权、法律监督等基本概念,并从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追求出发,立足于中国国情进行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现状是:法院的能力先天不足,检察机关的定位不够清晰,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严重失控。由此带来的后果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普遍受到侵害,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常常受到质疑。化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在科学解释并落实宪法第135条的前提下,明确法、检、公之间的宪法和法律关系,优化法、检、公的职权配置,保证三者回归到其应有的宪法地位,各司其职;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分别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安机关依法严格行使侦查权,从根本上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权威,增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实效,尊重司法规律,保障司法权威,回应司法实践,使中国刑事诉讼成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追求公正的新型司法模式。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实证与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以刑事司法实践中法、检、公关系现状及一系列案例和现象为逻辑起点,从分析宪法第135条法、检、公关系的历史脉络出发,立足于现行宪法框架,对宪法第135条进行了目的解读、体系解读及文本解读。论文通过对法律职业群体的广泛调研及典型案例的深入考察,着力从直观经验证据中提炼理性认识,直面现阶段法、检、公关系中呈现的突出弊端,剖析了产生弊端的原因。提出按照宪法限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路径实施宪法第135条,探讨如何优化配置刑事诉讼中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进而实现对侦查权的制约,以最终达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宪法第135条的多元解读”。本章第一节首先考察了法、检、公关系的历史演变脉络。第二节、第三节从宪法价值出发论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当代宪法的出发点和终极价值,从我国宪法的权力分配角度论述了法、检、公在宪法中地位及职权范围。在本章中,笔者以为,只有在宪法语境中全面系统地把握法、检、公三机关的属性、职能定位及价值目标,才能准确把握三者关系。为此,我们必须参照整部宪法来解释宪法第135条,而且在规范解释时须铭记宪法的总意图和目的,选择有利于实现其意图的解释。通过对宪法第135的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分工负责”强调法、检、公各自有互相独立的职权范围,分别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检察权和侦查权。分工要求法、检、公在刑事诉讼中认真履职,按照宪法和法律对于权力分配和程序规范的规定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和代替。“互相配合”是工作程序上的衔接,法、检、公共同任务决定了在刑事诉讼工作需要互相配合。但互相配合不是随意配合,更不是无原则的妥协,互相配合“根本目的是为实现国家权力运转的有效性”。“互相制约”应贯穿于三机关权力行使的全过程中,在法、检、公互相关系中制约应是处理三者关系的核心。应从宪法的整体结构出发,从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出发来理解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三者之间的关系应是法院居于首要地位,检察机关次之,而公安机关位于最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均应受到法院审判权的制约。同时,必须把宪法第135条作为一个整体来运用,要充分认识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具有统一性,统一于“保证准确而有效地执行法律”。第二章“宪法第135条的立法实施”。宪法作为一国的最高法及根本大法,其规定的刚性内容和基本原则必须通过有效实施才能产生活力。宪法最主要的适用方式是立法适用,即通过立法将宪法规定具体化,以保证宪法所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宪法第135条的立法实施成果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总的来看,现有的法律体系已经对法、检、公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和互相关系予以一定规制。第三章“宪法第135条实施的实践样本”。本章旨在通过案例分析与实证调研,深入透彻地研究法、检、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行状况,以期尽可能展现出我国刑事诉讼中法、检、公关系的真实图景。一方面,对全国具代表性地区的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以不具名问卷调查为主要形式的实证调研,并辅以与部分法官、公安干警和律师就宪法135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交流,以了解法律职业群体对宪法第135条在实践运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通过一些典型案例与数据的分析,以展现法、检、公三机关在实践中的具体运行情况,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宪法第135条实践运作的价值评判”。本章在实证调研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实施多年的法、检、公关系模式进行价值评判。不可否认,现有法、检、公密切配合的体制能够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能迅速有力地惩治犯罪分子,为维护安定平稳的良好社会秩序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现行三机关关系模式在实践运作中也呈现出巨大弊端:其一是权力间互相配合占据主导,注重配合抵消了制约的效能,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动摇了法院的中立地位;其二是权力制约权力缺位,导致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大量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受阻,审判权威丧失;其三是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任意搜查、随意拘留、逮捕、超期羁押、甚至枉法裁判等侵犯了公民基本权益和人身自由,数量不菲的冤错案甚而危及公民的生命。从本质上看,三机关关系失调的首要原因在于法权的分配失衡,权利过于弱小,不足以平衡权力;在权力内部结构中,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比例失调,侦查权过于强大超出了宪法的框架,审判权处于弱势不足以确保审判独立,检察权的权能没有充分发挥。其次,“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浅层意义上与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冲突,扭曲了刑事诉讼结构,偏离了刑事诉讼目的,背离了诉讼职能分工的基本原理。同时,在实践中存在多重因素也影响了权力之间有效制约。第五章“实施第135条的宪法路径”。本章提出要按照宪法限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路径实施宪法第135条,在权力配置顺序上要由公、检、法向法、检、公转变;立法重心应由惩罚犯罪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转变。按照此路径优化权力配置,一方面要重点制约侦查权,建立保障人身自由权的羁押救济制度,同时对新刑诉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施以司法控制,以实现审判权对侦查权的约束;另一方面要制定侦查监督的统一程序法规,以程序为基点确立对侦查行为的同步监督,并且不断丰富法律监督内容,确立检察监督的法律后果。此外,在法检两大司法机关将长期并存的宪法前提下,法、检关系的调整以树立审判权威,确保审判独立;革新法律监督,维护审判中立为思路。
白莹[5](2013)在《再论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民愤因素》文中指出民愤早已存在于刑事审判活动中是不置可否的事实,从古代中国到当下社会,民愤参与刑事审判的案件不胜枚举。民愤的大小体现着犯罪对人们既存的价值观念的破坏程度,是人们心理上原有的价值平衡因受犯罪的冲击而失衡的严重程度外化;同时,民愤的大小反应了人们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的严厉程度,内含着人们要求惩罚犯罪以求恢复价值的愿望的强度。因此应提倡民愤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应有作用。另一种声音否定将民愤作为量刑的依据,认为把民愤的有无和大小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没有理论上和法理上的依据,更有悖于刑罚目的。此种观点认为,从现实社会条件看民愤作为影响量刑的因素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也不利于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我国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刑事审判权的原则相违背。本文将从民愤产生原因,得以存在的基础方面着手,分析民愤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所起的作用。着重分析刑事审判活动中值得探讨的民愤问题以及如何处理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民愤因素,以期找到二者的结合点,而助于刑事审判。
王丽[6](2013)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民意考量》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研究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民意考量问题,作者首先将民意剖析为表面的民意和真实的民意,接着作者对于民意应当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得到考量这一观点进行了理论论证和实证分析,理论论证则分别从权力分立、司法民主、司法裁判可接受性以及疑难案件的解决等角度论证了其必要性,实证分析则从民众作为受害者、证人、犯罪嫌疑人等主体与刑事司法系统进行互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对于刑事司法系统的态度进行的数据统计分析。从侧面证明了刑事司法系统中民意考量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第二大部分,作者指出了民意的特性对于司法公正的可能造成的伤害,论述了民意进入司法的限度。第三大部分,则提出了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民意考量的制度设计以及解决方法。
杨秀[7](2012)在《法治评论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研究 ——以《人民日报》、《新京报》、《法制日报》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新闻实践来看,法治评论在媒体中已经相当普遍。一方面,媒体评论生产中十分重视从法治的视角来思考各种新闻事件和社会问题,法治立场成为媒体对待当今中国社会问题的一种重要态度。另一方面,法治评论在媒体上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在一些媒体上法治评论达到了评论总数的三分之一,还有媒体提出要成为中国最有影响力的法治媒体之一。总之,法治评论已经介入到法治的理念、制度和文化建设的各个层面。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提到了民主商谈对于法治的意义。他认为公共领域与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它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共领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二是公共领域的权力化问题。本文将研究问题聚焦于第二个问题,即在考察法治评论发展概况的基础之上主要探讨法治评论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这一研究必将深化对法治商谈公共领域与法治建设之间关系的理论认识,也将为媒体的法治评论实践提供一些理论维度的关照和反思。第一章“绪论”。法治评论是指与法治(理念、制度、文化)有关的各种评论文章。法治评论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与评论相关的研究,主要是评论政治功能,特别是对评论所构建的公共领域及其作用的研究;第二类是媒体与法治的关系,既有媒体与立法之间的关系,也有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的研究。特别是后者是目前新闻传播学界研究的热点。但是,对于法治评论在法治建设中作用的研究还是非常匮乏的。法治评论是媒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功能和特征使其成为媒体作用于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形式之一。法治评论与法治建设关系的理论支撑主要来自于市民社会、法的合法性、舆论监督、法的公众认同以及话语民主这五大理论资源。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选取了《人民日报》、《新京报》、《法制日报》三份有一定代表性的报刊中2006—2010年之间的法治评论文章近三千篇作为研究样本。同时,对于法治评论生产过程和相关的参与者进行了实地调研和深度访谈。本文所要论证的最终观点是法治评论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为了说明这一结论,本文的分析逻辑以及从第二章开始各章的写作思路是:媒体在法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法治评论的基本状况,提出法治评论在媒体参与法治建设中具有自己明显的优势,是法治建设中主要的动员者和推动者;法治评论立法中的作用在于立法议程的启动和法案的辩论;法治评论在司法中的作用是对于司法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进行监督。第二章“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媒体角色”。对中国法治建设现状的叙述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有了不少的进步。媒体与法治建设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互动性增强。主要表现在媒体能够对立法、司法过程产生重大的影响。立法中,媒体的参与影响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与利益衡量,从而推动立法民主化目标的实现;司法中,媒体监督司法是对司法正义的有益补充。第三章“法治评论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法治评论在法治建设中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评论功能发生“大变局”的背景,法治评论也就带有了时评的功能和特征,法治评论因此也就具有了丰富的功能。法治评论的主体,包括媒体内部的评论员、编辑,以及外部公众中的法治时评作者。他们对于法治评论功能的认识和理解能够对法治评论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法治评论生产机制的探讨表明法治评论代表的是媒体在法治问题上的立场,这也是媒体影响法治事件及其作用得以发挥的重要条件。法治评论的基本状况是其作用产生的外在条件。在此基础上,第四节中进一步指出法治评论在媒体法治建设参与中具有明显的优势,是法治建设中的动员者和推动者。第四章“法治评论在立法参与中的作用”。法治评论在立法中的作用主要是启动立法议程,使得法治评论中的立法议题转变成为制度内立法议程的过程,主要内容是在立法立项和提案的过程中,法治评论对公众立法诉求的表达被正式的制度内程序所吸收,由此实现了立法过程的“问需于民”。“醉驾入刑”即为法治评论启动立法议程的典型案例。法治评论参与立法的第二项重要作用是参与法案的辩论,其内容是法治评论围绕法案起草,以及立法公共征求意见过程中公布的法案展开辩论,从而成为正式制度内立法辩论不足的重要补充,由此实现立法过程的“问计于民”。“拆迁条例”修法是体现法治评论法案辩论作用的代表性案例。第五章“法治评论在司法参与中的作用”。法治评论在司法中的作用是对司法程序和结果的监督,即对司法过程中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两个重要问题的监督。其中法治评论对于程序正义问题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司法的不同阶段程序正义的相关原则和法律是否得到了有效地执行。法治评论对程序正义进行监督的典型案例是杨佳袭警案。另一方面,法治评论对司法实体问题的监督成了法治评论发展中一种新的现象,法治评论对实体问题的监督主要是指审判过程中通过法治评论中法律的辩论对案件定性问题发表看法。法治评论对于司法个案从程序角度的监督效果有时候会非常明显,可以弥补一些司法个案中正义无法实现的问题,对于司法实体正义的监督则孕育着司法制度创新的可能,即有助于司法在吸纳民意方面推进相关制度的建设。总之,法治评论对于司法的监督是一种补救性的,而不是日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对于司法个案正义的实现以及司法制度的完善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结语部分,对于法治评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笔者期待法治评论能够进一步强化其在法治建设当中的作用,并且提出了通过在法治评论发展中倡导一种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的价值观、利用好各种外部的资源、培养社会公众的公共精神、完善法治发展过程中与媒体关系的制度建设,以及加强法治评论人才培养等五个方面来共同推动法治评论作用的更好发挥。
王启梁[8](2012)在《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李昌奎案代表了一类"简单的""难办案件",无论法官如何决策,处理结果都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反映出这是一个法律世界观缺乏整体性和融贯性的时代。民意、司法与政治之间复杂的互动,以及社会对刑事司法系统的不信任,虽非中国特有的问题,但暴露出部分中国司法人员和学者对司法公信力、合法性、稳定性的理解是单维、偏颇的,缺乏健全的司法理念。经由对该案的讨论,本文强调,司法应该弥合而不是加大法律与社会的差距,如果司法要参与社会变革,它必须满足民众对公正的基本心理需求。另一方面,新媒体的兴起,使人们得以在事件流中辨识法律的社会意义,多元的法律世界观有可能获得融贯。
徐卉[9](2012)在《司法与涉案民意的冲突与消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实生活中,民意与司法一展现为一副相互冲突的图景。民众内部——普通民众、精英分子、新闻媒体之间对案件的观点和看法常常会相互矛盾,但是民众作为一个整体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之间对案件的观点和看法的对立更为严重。而民众观点的表达,呈现出范围广和形式多的特点:从民事案件到行政案件再到刑事案件,从传统的媒体到新兴的媒体,到处都能看到人民对法院审理案件所提出的各种想法、各种质疑和批判。不仅是在一般的新闻报道中,在法学理论研究中,“民意与司法的关系”也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和热点,很多学者都在争论民意是否干预司法、司法是否应当吸纳民意,但是很多人都忽略了,司法中的“民意”与法学理论中一般意义上的民意是有区别的,是一种带有自身特点的涉案民意,因此应当首先对民意和涉案民意进行区别和界定,并厘清涉案民意有何种表现形式。经过分析,涉案民意的特征在于非普遍性、非理性、易变性、片面性和破碎化的特征,涉案民意往往是在一种易被打乱、缺乏规范性和秩序性的环境下形成的,并且,涉案民意通常表现为民愤、精英意识和网络民意三种形式。涉案民意与司法的“纠缠”往往表现为涉案民意对司法结果的不认同,造成这种不认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和弊病,这其中包括法院管理行政化导致司法不公、法官缺乏责任感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丧失公信力、党政机构的不正当干预导致司法不公;其次,涉案民意本身也具有不合理性,比如普通民众对法官角色定位错误、普通民众对司法过程认识错误、普通思维与法律思维的不同、涉案民意容易被有意或无意的误导等原因。解决涉案民意与司法结果冲突的问题,对于中国司法实践活动和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这就需要我们在坚持司法基本原则、坚守司法原理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的途径”合理的吸收和引导涉案民意,比如,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完善法律法规,合理限制媒体的报道等一系列方法,使得民众看到一个公正、透明、严谨的司法过程,重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民众心中的形象,重树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陈思田[10](2010)在《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以刑事司法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传媒与司法涉及的问题颇多,其不仅是一个横跨新闻学、法学、社会学的科际问题,同时还是一个法学事务上的难题。论文针对其中的典型问题,主要从五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章讨论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通过对二者性质的分析说明了二者之间的互动作用以及天然的矛盾性。同时,揭示了当下中国媒体报道司法的不规范现状及原因,即新闻报道司法工作的法律规定、新闻行业自律准则缺失严重,致使媒体对司法的报道随心所欲、无章可循,从而干扰了法官思维,破坏了司法独立。第二章运用比较研究方法,附之以案例,考察域外不同法系国家在此方面的治理经验。因为在相应的问题上,中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几乎未能找到妥善的解决方案。第三章从司法应对媒体的原则和规则入手,以刑事司法为视角,建立基本原则即宽容对待原则、谨慎处理原则;同时,针对电视转播、网络舆情和专家意见书等新兴传媒形式的出现,设定相应的特殊应对规则,为法院妥善应对媒体、维持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提供总体引导。第四章从制度层面入手,通过构建媒体报道司法的原则和机制、完善司法的制度建设、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等为准确把握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提供制度层面的具体参考思路,以期能动舒缓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张力,确保二者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取向而平衡相长、和谐相处、良性互动。??
二、从刘涌案说到“专家论证意见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刘涌案说到“专家论证意见书”(论文提纲范文)
(1)专家法律意见对审判的影响 ——以于欢案、刘涌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分析 |
(一)于欢案与刘涌案案情介绍 |
(二)于欢案判决理由 |
(三)刘涌案判决理由 |
二、专家法律意见在两案中的影响 |
(一)于欢案专家法律意见与判决理由对比 |
(二)刘涌案专家法律意见与判决理由对比 |
(三)专家法律意见在“两案”中形成之差异 |
三、专家法律意见应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
(一)专家法律意见法理评析 |
(二)专家法律意见的价值 |
(三)司法如何面对专家法律意见 |
(四)司法实践中需要什么样的专家法律意见 |
(五)如何形成科学合理的专家法律意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第一章 研究基点:民意的语境分析与学术分类 |
一、民意的语境分析 |
二、民意的学术分类 |
第二章 实证考察:司法与民意关系的样本统计分析 |
一、直接民意:以刑事个案中的联名信为考察样本 |
二、间接民意:以公共案件的网络评论为考察样本 |
第三章 理论解析:司法与民意关系的两面性之辩 |
一、正面价值性:直接民意的意义解读 |
二、负面冲突性:间接民意的博弈考量 |
第四章 制度构建:司法回应民意的策略、路径和程序 |
一、司法回应的宏观理念 |
二、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总体架构 |
三、直接民意:积极回应的机制与程序 |
四、间接民意:能动应对的策略与路径 |
结语 司法与民意的漫漫征途 |
附件一:关于联名信的统计资料 |
附件二:关于司法与民意互动的指导性文件(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影响性诉讼案件环境因素研究 ——基于对中国2003年-2013年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形式主义法治遭遇的司法困境 |
(二)论题的确定 |
(三)论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既有研究 |
(二)国内既有研究 |
三、研究路径与分析模型 |
(一)研究路径 |
(二)分析模型 |
四、基本架构和概念的限定 |
(一)基本架构 |
(二)概念的限定 |
第一章 影响性诉讼案件中的环境因素 |
一、对李昌奎案的个案分析 |
(一)再审的舆论风波 |
(二)二审中的政治考量 |
二、环境因素的构成 |
(一)民众 |
(二)媒体 |
(三)为政者 |
第二章 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司法场域间的角力 |
一、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司法场域间的政治力学现象 |
(一)场域理论 |
(二)司法场域 |
(三)影响性诉讼案件司法场域中的六对角力关系 |
二、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司法场域间的话语权争夺 |
(一)事实认定 |
(二)法律适用 |
三、影响性诉讼案件中司法场域间的正当性争夺 |
(一)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之争 |
(二)司法职业化和司法民主化之争 |
(三)规则之治和纠纷解决之争 |
第三章 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内在动因和外部条件 |
一、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内在动因 |
(一)民众的利益诉求 |
(二)媒体的利益诉求 |
(三)为政者的利益诉求 |
二、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外部条件 |
(一)社会条件 |
(二)文化条件 |
第四章 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内在逻辑 |
一、司法场域的“资本”形态及其运作 |
(一)司法场域的“资本”形态 |
(二)司法场域“资本”形态的运作 |
二、普通案件如何转变为影响性诉讼案件 |
三、影响性诉讼案件中谁在左右司法 |
第五章 环境因素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负面效果 |
一、民众作用于司法运行系统的负面效果 |
(一)损害司法权威 |
(二)对法律确定性的寻求 |
二、媒体作用于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负面效果 |
(一)影响司法公正 |
(二)我国媒体和司法冲突的根源 |
三、为政者作用于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负面效果 |
(一)破坏司法独立 |
(二)对司法职业化改革的反思 |
第六章 司法运行系统封闭性和开放性的协调关系 |
一、司法运行系统的封闭性 |
(一)制约司法裁判的非规则性因素 |
(二)民众规范性期望的实践路径 |
二、司法运行系统向环境的开放 |
(一)构建民众参与的制度化途径 |
(二)培养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和公共理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宪法第135条研究 ——以刑事司法实践为蓝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第 135 条的多元解读 |
第一节 宪法第 135 条的历史解读 |
一、前苏联及现俄罗斯宪法对有关内容的规定 |
二、54 宪法前的法、检、公关系 |
三、第135 条的形成、确定及入宪 |
第二节 宪法第 135 条的目的解读 |
一、保障基本权利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目标 |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保障基本权利是法、检、公关系的价值基础 |
第三节 在宪法的权力配置体系中解读第 135 条 |
一、中国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
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
第四节 对宪法第 135 条规定的文本解读 |
一、权力分配中分工负责 |
二、工作程序上的互相配合 |
三、权力行使中的互相制约 |
四、统一于“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第二章 宪法第 135 条的立法实施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实施第 135 条的基本架构 |
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上的回应 |
二、对法、检、公职权及互相关系予以具体化 |
第二节 组织法及相关法对三机关职权配置的规定 |
一、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
三、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 |
第三节 刑事办案规则的规定 |
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 |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具体规定 |
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 |
第三章 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实践样本 |
第一节 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实证调研 |
一、对第135 条的总体认识及运行状况评价 |
二、法、检与人大、政府及党委关系的实证调研 |
三、宪法第135 条的实施现状 |
四、对第135 条改革与完善建议的回应 |
第二节 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实际运作 |
一、分工负责关系的实践样态 |
二、互相配合关系的实践样态 |
三、互相制约关系的实践样态 |
四、党委政法委的作用 |
第四章 宪法第 135 条实践运作的价值评判 |
第一节 实践中取得的成就 |
一、高效地打击犯罪 |
二、维护了社会稳定 |
第二节 实践运行中的突出弊端 |
一、权力间互相配合占据主导 |
二、权力制约权力缺位 |
三、公民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
第三节 法、检、公关系失调的原因 |
一、法权分配失衡是根本原因 |
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冲突 |
三、实践中影响权力间制约的因素 |
第五章 完善宪法第 135 条实施的路径 |
第一节 依循宪法的路径调整三机关关系 |
一、权力配置由公、检、法向法、检、公转变 |
二、立法重心由惩罚犯罪向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转变 |
第二节 通过优化权力配置制约侦查权 |
一、完善审判权主导的羁押救济制度 |
二、制定侦查监督程序法控制侦查权 |
第三节 二元司法体制下法、检关系合宪性调整 |
一、两大司法机关将长期并存 |
二、树立审判权威,确保审判独立 |
三、革新法律监督,维护审判中立 |
第四节 健全互相制约原则的保障措施 |
一、刑事案件考核机制的科学化 |
二、彻底废除政法委协调案件的职能 |
三、法检省级统管的考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再论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民愤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愤的界定及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产生的原因 |
1.1 民愤的一般概念和历史沿革 |
1.2 民愤的界定 |
1.3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谈民愤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产生的原因 |
1.3.1 民愤存在的社会心理学基础 |
1.3.2 刑事立法的不足 |
1.3.3 现阶段我国司法权的不独立与不完全公开 |
1.3.4 人本善的道德观念及公众对严重犯罪的畏惧 |
1.3.5 媒体、公共知识分子对民愤的不当引导 |
第二章 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民愤 |
2.1 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民愤、民怜案例 |
2.2 理论界的民愤之争 |
2.3 民愤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作用机制 |
第三章 正确处理民愤与刑事审判活动关系的构想 |
3.1 民愤作用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
3.1.1 专家法律意见对民愤的影响 |
3.1.2 媒体对民愤的影响 |
3.1.3 民愤与实体主义、程序主义 |
3.1.4 民愤与我国法律文化 |
3.2 正确处理民愤与刑事审判活动关系的构想 |
3.2.1 构想之人民陪审制的改革 |
3.2.2 构想之法院判决理由的完善 |
3.2.3 构想之确保媒体与审判的良性循环 |
3.2.4 构想之专家法律意见的规制 |
3.2.5 构想之司法独立与树立司法权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民意考量(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刑事司法系统中民意问题的由来 |
一、民意的词源与词义 |
二、民意的正确定位与基本特征 |
三、民意影响刑事司法的主要路径 |
第二章 刑事司法系统中民意考量的正当性 |
一、权力分立与民意考量 |
二、司法民主与民意考量 |
三、司法正义与民意考量 |
四、可接受性与民意考量 |
五、疑难案件与民意考量 |
第三章 刑事司法系统中民意考量的具体路径 |
一、刑事司法系统中民意介入的一般形态 |
二、陪审团制度与民意参与 |
三、“法庭之友”制度与民意介入 |
四、在司法系统内设置民意调查机构 |
第四章 民意进入刑事司法系统中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
一、正视表象民意本身存在的非理性 |
二、确定民意介入刑事司法的范围 |
三、革新引导民意的法律机制 |
四、把握民意进入司法的限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法治评论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研究 ——以《人民日报》、《新京报》、《法制日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言部分注释 |
第1章 、绪论 |
第1节、法治评论的概念界定及其研究概况 |
第2节、本研究的主要参考理论 |
第3节、研究框架和方法 |
第1章注释 |
第2章 、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媒体角色 |
第1节、中国法治及其建设概述 |
第2节、媒体参与立法推动立法民主化目标的实现 |
第3节、媒体监督司法促进司法正义目标的实现 |
第2章注释 |
第3章 、法治评论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 |
第1节、法治评论发展概述 |
第2节、法治评论的主体考察 |
第3节、法治评论的生产机制 |
第4节、法治评论在法治建设中的角色 |
第3章注释 |
第4章 、法治评论在立法参与中的作用 |
第1节、法治评论与立法议程启动 |
第2节、法治评论与法案的辩论 |
第4章注释 |
第5章 、法治评论在司法参与中的作用 |
第1节、法治评论对司法中程序正义的监督 |
第2节、法治评论对司法中实体正义的监督 |
第5章注释 |
结语 |
结语部分注释 |
附录一:访谈名录 |
附录二:三份报刊法治评论数量的统计表 |
附录三:主要案例中的代表性法治评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到来 |
二、简单案件如何演变为“难办案件” |
(一) 新媒体的后果:再没了“天高皇帝远” |
(二) 官民舆论战:法律观的分歧 |
(三) 孤立的高院:司法中的政治 |
(四) 骑虎难下:非典型的“难办案件” |
三、并非中国特色:民众舆论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
(一) 司法公信力:单维还是多维 |
(二) 量刑改革的努力:弥合公众与司法系统之间的分歧 |
(三) 究竟谁能影响司法:被忽略的政治 |
四、讨论:建构法律沟通的理性之路 |
(一) 司法能否引领社会变革:先找到钥匙 |
(二) 在事件流中交战并辨识法律的社会意义 |
(9)司法与涉案民意的冲突与消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一、引言 |
二、民意与涉案民意 |
(一) 民意的一般界定 |
(二) 涉案民意 |
(三) 涉案民意与民意的关系 |
三、司法结果与涉案民意冲突的表现及原因 |
(一) 司法结果与涉案民意冲突的表现 |
(二) 司法制度方面的原因 |
(三) 涉案民意方面的原因 |
(四) 小结 |
四、司法消解涉案民意的途径 |
(一) 坚守司法原理 |
(二) 通过“法律的途径”合理的吸收和引导涉案民意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以刑事司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分析 |
一、现代传媒的形式 |
(一) 纸质媒体 |
(二) 电子媒体 |
(三) 电视 |
(四) 网络 |
二、网络时代司法与传媒的关系 |
(一) 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博弈 |
(二) 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 |
三、中国媒体报道司法的现状概述 |
第二章 国外媒体与司法的关系考察 |
一、英国的传媒与司法 |
二、美国的传媒与司法 |
三、加拿大的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 |
四、德国法院与媒体的关系 |
五、日本法院和媒体 |
小结 |
第三章 法院(法官)对待舆论的原则和规则 |
一、基本原则 |
(一) 宽容对待原则——宏观维度 |
(二) 谨慎处理原则——微观维度 |
二、特殊形式舆论的应对规则 |
(一) 关于电视转播 |
(二) 关于网络舆情 |
(三) 关于专家意见书 |
第四章 司法与媒体关系的建构 |
一、构建媒体报道司法的规则与机制 |
(一) 媒体报道司法的规则 |
(二) 完善媒体报道司法的若干机制 |
二、完善司法的制度建设 |
(一) 强化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 |
(二) 完善司法程序,加强自我保护 |
(三) 提高法官素质,优化审判水平 |
三、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协调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从刘涌案说到“专家论证意见书”(论文参考文献)
- [1]专家法律意见对审判的影响 ——以于欢案、刘涌案为例[D]. 毛书霖.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2]论司法对民意的分类回应[D]. 王庆廷. 苏州大学, 2018(01)
- [3]影响性诉讼案件环境因素研究 ——基于对中国2003年-2013年影响性诉讼案件的考察[D]. 孟欣然. 吉林大学, 2016(08)
- [4]宪法第135条研究 ——以刑事司法实践为蓝本[D]. 王幼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5]再论刑事审判活动中的民愤因素[D]. 白莹. 兰州大学, 2013(11)
- [6]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民意考量[D]. 王丽. 苏州大学, 2013(05)
- [7]法治评论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研究 ——以《人民日报》、《新京报》、《法制日报》为例[D]. 杨秀. 复旦大学, 2012(02)
- [8]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J]. 王启梁. 法学家, 2012(03)
- [9]司法与涉案民意的冲突与消解[D]. 徐卉. 南京大学, 2012(03)
- [10]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 ——以刑事司法为视角[D]. 陈思田. 苏州大学, 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