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做好调查笔录(论文文献综述)
吕铮[1](2021)在《真相小组》文中研究表明1.预审 初秋,下着一场不大不小的雨,天色灰蒙蒙的,雨滴打在雾蒙蒙的玻璃上,划出一道长长的抛物线。审讯室的铁门紧闭着,坚硬、冰冷,隔绝着外面的嘈杂和喧嚣。脚步声由远至近,一个身穿制服的警官缓步而来。他三十多岁的年纪,中等身材,相貌端正,浓眉下的一双眼睛略带疲惫。他是预审支队的副支队长,行里人称"那三斧子"的那海涛。
石贤平[2](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卢天程[3](2021)在《教学反馈策略视域下高中数学新手教师与专家教师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教师教育现代化离不开教师教育振兴行动。更具体而言,离不开教师队伍预备者和新人教师(新手教师)教育振兴行动。新手教师专业发展一方面得益于自身素养提升,另一方面,与资深骨干专家型教师的比较、交流和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途径。教师日常教学工作在教师教育振兴行动中占据重要地位,而数学教学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自然蕴含多种要素和诸多矛盾,需通过教师有效教学反馈予以协调。立足于教学反馈策略这一视角,比较和研究新手与专家型高中数学教师在其课前、课堂及课后反馈策略运用上的现状、特点及异同点具有较大现实指导意义。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新手与专家型高中数学教师教学反馈策略运用的现状、特点及异同点。针对研究问题,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课堂观察、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使用自编《高中数学教师教学反馈策略调查问卷》、《高中数学教师课前反馈策略访谈提纲》、《高中数学教师课后反馈策略访谈提纲》、《高中数学课堂反馈策略运用频次统计表》以及录音笔、录像机等研究工具通过课前调查与访谈、课堂录音与录像、课后调查与访谈等方式分析讨论了西南省份G省省会城市G市S高级中学4位新手教师和4位专家教师课前、课堂及课后反馈策略运用的现状和特点,并比较了两类教师在数学教学反馈策略运用上的异同点。研究发现,新手教师课前反馈比较注重内容分析、难点预测策略的运用,而专家教师比较注重了解学生策略的运用;新手教师比专家教师更加注重课堂口头及非口头语言组织表达方式;整体来看,专家教师课堂口头及非口头语言反馈策略运用频次的总平均值均小于新手教师;新手教师和专家教师都比较注重作业反馈策略的运用,而专家教师在疑点反馈策略和反思反馈策略的运用上比新手教师表现出更强的主动性。综上所述,研究主要结论如下:新手与专家型教师课前、课堂及课后反馈策略运用均具备一定主动性,但主动性强弱不同;新手教师课前反馈关注教学内容较多,而专家教师关注学生个体较多;专家教师课堂口头与非口头语言反馈策略运用量均小于新手教师;专家教师比新手教师在课后反馈策略运用内容上表现出更为明显的新颖性、研究性和创造性。由此得出新手教师专业发展的几点启示:课前反馈要从关注教学内容向也关注学生个体过渡、课堂反馈要从追求反馈数量向提升反馈质量过渡、课后反馈要从关注任务完成向关注研究促教过渡。
李文婧[4](2020)在《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研究》文中认为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在国家发展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高校成了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高校建设好坏关乎国家未来、关系民族大业。高校领导干部是推进党的教育事业发展的中坚和骨干力量,肩负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任务,是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教育方针,离不开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尽心、尽力的工作。因此,对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问题研究是当务之急。本文结构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引言主要论述了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之处,为论文写作奠定了基础。正文包含以下四个方面内容:第一,简要论述了高校领导干部、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概念及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基本内容,并阐述加强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对高等教育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重要意义。第二,从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三方面论述了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思想理论基础。第三,以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调查问卷和访谈为依据,较为全面地了解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现状,并介绍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的实施过程。第四,阐述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存在的问题,从调查研究的结果来看有:责任担当意识不足、责任担当能力欠缺、责任担当执行不彻底、组织纪律不严守四个方面。同时,分析了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理想信念动摇、初心使命模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祟、纪律底线失守四个方面。第五,针对高校领导干部在责任担当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在对策方面进行了思考。主要包括:坚持初心使命教育常态化、提高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能力、推进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制度机制建设。结语部分,总结了当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困境,为今后进一步研究指明方向。
王静[5](2020)在《论法院书记员的职责》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成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关注的核心内容之一。聘用制书记员的招聘、管理被纳入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子体制加以建设也呈现出明朗的态势,其中最为突显的管理模式即书记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这是各级人民法院经过反复实践得出的适合我国司法实务和未来发展取向的一种管理体制。但是在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模式下,法院书记员职责的确定和凝练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会对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产生着重要影响。书记员的职责定位在微观上影响着法院审判辅助人员队伍的分工与配合,在宏观上关系到法院人才队伍之结构性配套与布局,是审判权运行机制能否顺应我国司法规律,能否有序、高效运作的重要影响因素。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背景,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重要性;国内外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研究现状。文章认为,书记员单独序列改革之后,相关研究大多集中在书记员制度改革,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法院人员分类改革等,专门研究书记员职责制度的较少,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第二部分为我国法院书记员职责现状的考察,从理论、立法、实务和监管几个层面考察法院书记员的职责现状以及法院书记员职责的监管现状,对法院书记员的职责考察要从多个方面不同角度进行,从而能够深层次的将法院书记员的职责现状分析透彻。第三部分为域外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考察,通过剖析美国、法国、日本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制度,与我国的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进行对比,得出书记员职责制度上的一些启示,如设立统一管理部门规范书记员职责的履行,细化职责的种类以促进审判的高效运行,准确定位职责以提高法官和法官助理的能力。第四部分为我国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存在的问题,自从法院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之后,法院书记员的管理也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职责混同、职责越位、职责错位和监督乏力。第五部分为书记员职责制度完善。立法上要完善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规定,除规定书记员具体职责外,还要规定书记员的晋升途径、考核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职权定位上要明确书记员是泛审判辅助型人才,是审判辅助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具体职责集中在庭前准备中的事务性工作,庭审记录以及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其他工作;在奖惩及职务保障上完善对法院书记员的奖励监督,描绘出书记员的职业前景。
郭恒[6](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三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
王刚[7](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刘文强[8](2018)在《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实证研究》文中认为通过对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当前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现场勘查证据材料制作不规范、不认真,现场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现场勘查方式、方法不当,现场勘查程序违法、存在瑕疵四大类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增强现场勘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重视现场保护和外围搜索,强化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优化更新勘查技术设备,着力推进现场勘查新机制,认真制作现场勘查记录,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勘查。
杨书婷[9](2018)在《清单式管理在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中的应用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迈入辉煌的第四十年,烟草专卖管理也进入了深入化改革的攻坚时期。运用清单式管理的方式,以J地烟草专卖局为应用试点,开展新形势下专卖执法案卷管理研究,是推动烟草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尝试。清单式管理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种支持性管理工具,以其鲜明的导向性和计划性,可方便快捷的跟踪反应管理活动的动态痕迹,保证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效度相对最大化。案卷管理是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将清单管理的内涵、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指标结构融入案卷管理过程,可以促使专卖管理工作更加高效、操作更加便捷,从而提升基层烟草专卖的管理水平。本文首先从清单式管理和案卷管理的理论出发,总结归纳了清单式管理的背景、目标和方法,以及案卷管理的内涵、意义和特点。针对J地烟草专卖局案卷管理中存在的两大主要问题,进行管理学归因为认识、流程、人员素质和工作方法四方面深层原因,然后运用清单式管理原理找到解决策略,确定案卷管理的目标、计划、人员配置和控制方法。最后通过在J地烟草专卖局100天的应用实施,达到预期改善目标。
李冉毅[10](2017)在《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文中提出刑事庭审实质化是针对我国实践中的庭审形式化现象提出的理论命题和改革目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主要目标之一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即实现庭审的实质化。庭审实质化作为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故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刑事庭审实践的现状,对庭审实质化进行话语解构,分析庭审非实质化现象和改革面临的问题,探索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可能进路。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五章,约21万字。第一章研究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庭审实质化及相关术语的内涵进行解读。从字面含义看,可以将庭审实质化理解为庭审能够在展开的过程中有效发挥其功能;从内在要求看,庭审实质化理论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理论相契合,以公正审判为核心价值追求,以程序运行的有效性为主要目标。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联系紧密,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主要内容,两者属于从属关系;从我国当前的改革重心来看,两者的目标基本一致;从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相互促进来看,两者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主要以庭审实质化的建设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发展为主。二是对庭审实质化的多维度阐释。“四个在法庭”是根据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作出的最直观表述,在不同语境下可以对这一术语展开多维度的阐释。作为一种理应追求的诉讼状态,庭审实质化除了指向理论上的理想模式外,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程度和标准的区别;作为衡量制度构成的标准,庭审实质化对庭审制度体系提出一系列要求,并引导其完善;作为指引性的诉讼理念,庭审实质化突出强调庭审的独立价值,成为推动改革和实务持续向前发展的动力源泉。三是对庭审实质化正当性的分析。查证案件事实和保障辩方权利这两项主要功能是庭审实质化的动力根源,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达到增强司法权威的效果。第二章研究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变迁进路。审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变迁进路,可以发现历次改革的局限和未竟课题。目前为止,可以将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试图通过发挥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实现庭审实质化。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减少了“先定后审”的现象,使庭审结构趋于合理,但没有改变控辩难以平等对抗、法庭难以言词审理、裁判难以源自庭审的常态。造成此次庭审实质化改革步履维艰的深层原因有:庭审方式变革的立法推动主义和大量配套制度的缺位,导致实践中庭审的对抗局面难以自发形成,也无法得到制度的保障;以打击犯罪为核心的价值追求和和忽视权利保障的改革逻辑,导致转型后的法庭审理仍然是治罪的一道工序。第二阶段是从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而形成的诉讼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证据法基本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以及证人、鉴定出庭制度、辩护制度、简易程序的改革,对于庭审实质化有比较明显的促进作用。修法后存在的阻碍庭审实质化的主要问题有:庭前会议效果不彰并存在实体审的风险;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情况没有明显好转;案卷笔录的问题没有得到重视;法庭证据调查程序不够合理和充实。第三阶段是正在进行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通过确立审判的决定性地位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重心来推进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的话语地位得到明显提升,迎来了发展的最佳时期,但维系公检法三机关的传统关系和强调惩罚犯罪的价值追求可能会对庭审实质化改革有所限制。正在进行的庭审实质化的地方性试点改革在检验技术和制度的操作性、形成指导性规则、积累可推广的改革经验等方面取得成效。但试点改革的方法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试点效果不能代表刑事审判的普遍情况,也很难在短期内成为常态;试点案件仍然潜藏着庭审形式化的风险。第三章研究我国刑事庭审非实质化的现实样态。考察我国实践中庭审非实质化的现实样态,可以充分了解我国实践中庭审实质化的虚无现象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已有实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个案庭审过程和判决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可以展现实践中庭审过程和法庭裁判非实质化的典型样态,进而结合数据统计和访谈分析庭审形式化的成因。首先,庭审过程非实质化的现实样态可以总结为: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不充分,即定案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充分的质证和辩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方过度批量举证,法庭调查的争点不突出;举证、质证方式过于僵化,对事实争点的质辩不充分;关键证人不出庭,无法展开实质性的人证调查。导致我国庭审过程非实质化的主要原因有:法庭调查以案卷笔录为主要对象;控辩双方力量不均衡;辩方质证权得不到有效保障;通过庭审解决问题的理念欠缺;庭审证据调查缺乏技术和制度的支持;案多人少压力下的效率追求。其次,法庭裁判实质化必须以庭审过程实质化为基础,如果庭审过程形式化,裁判就不可能以法庭审理的内容为根据,裁判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除此之外,法庭裁判非实质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从审判主体行使裁判权的情况来看,法庭裁判形式化表现为审理者未实质性行使裁判权;从法庭审理与裁判结论的关联性来看,庭审未对裁判结论的形成发挥实质性的影响。导致我国法庭裁判形式化的主要原因有:裁判决策的行政化;庭审与裁判联结被阻断;对证据相互印证的追求;审判的决定性地位缺失。第四章研究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思路与方法。我国一直存在的刑事庭审形式化现象和多年来步履维艰的庭审实质化改革预示着,庭审实质化改革是一项远未完成,仍需持续推进的艰巨任务,设计并坚持执行合理、务实的改革方案,至少可以保证我国庭审实质化持续向前发展。首先应清晰认识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和现实阻力,主要推动力包括理论界的倡导和智力支持、实务界的努力以及官方决策的推动,实务界存在的等待思想、本位主义和畏难情绪成为改革的阻力。其次应当明确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整体思路。基于以往改革的经验和多方面因素制约的现实,我国只能渐进式地推进庭审实质化。就改革的起点而言,应当确立庭审实质化的基本理念,保证庭审实质化具有正向发展的观念指引;应当明确庭审实质化的底线标准,敦促和指引实务运作维系最基本的正当性;应当以庭审实质化的标准设定制度目标,逐步改良和完善制度体系。就改革的具体方向而言,需要将现实不完善的运作情形往理想状态推进,具体包括:从案卷笔录审理到直接言词审理;从形式化证明到严格证明;从控辩失衡到控辩平衡;从庭外裁判到庭上裁判。然后,应当明确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正视的基本的策略性问题和技术性问题,应当正视的策略性问题有:重塑对庭审实质化及其改革的认识框架;官方决策从宣示性向实质性的转变;正视实务工作者的合理需求。应当正视的技术性问题有:正确认识和处理案卷笔录对庭审实质化的影响;重视庭审实质化的诉权保障功能。最后应当明确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方法。从立法推动到试点改革的逻辑转换,体现了改革者对于制度变革的谨慎态度,以试点改革为主,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还需综合运用顶层设计、文本阐释、制度立法等具体方法。同时应注意对庭审实质化发展的实效进行评估,具体分为个体性评估和整体性评估,庭审实质化的发展情况主要依据整体性评估来判断。第五章研究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举措。遵循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将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举措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完善庭审制度及相关证据制度,具体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完善庭前会议制度。以有效整理争点和解决程序争议为目标,明确庭前会议的程序和实体准备功能,增加由控辩双方依诉权推动庭前会议召开的启动方式,明确庭前会议解决的具体事项、程序和效力,并防范庭前会议实体审。二是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赋予被告人对质询问权,以诉权和裁判权相互制衡的方式推动证人出庭作证,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据能力规则,以促进关键证人出庭的常态化和限制案卷笔录的使用。三是完善庭审证据调查制度。建立前置的争点整理程序,完善以交叉询问为主的人证调查程序,建立诱导性询问规则,规范法官释明权和庭外调查权的运用。四是建立法定化的庭审笔录制度,将其作为监督、制约庭审过程的材料。规范庭审笔录的内容及制作流程,明确庭审笔录的证据属性和证明效力,以及阅览和使用权限,同时实现庭审笔录制作的技术化和健全庭审录音录像制度。五是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动公民实质参与刑事审判。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实施机制,针对部分案件建立多名陪审员参审的大合议庭制度。第二部分是改善庭审实质化的支持性要素,具体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合议庭裁判权行使的保障,以改良审判与侦查、公诉的关系和审判权运行机制为主。二是完善刑事审判分流机制,以完善刑事速裁程序为主,并加强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三是完善控辩平等参与的保障措施,以提高普通程序辩护率和辩护质量为主。四是提升诉讼主体的技术素养,根据庭审实质化的技术要求,提升法官驾驭调控庭审、当庭认证和裁判分析的能力,提升公诉人和律师庭前准备、法庭举证、质证和论辩的能力。
二、怎样做好调查笔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怎样做好调查笔录(论文提纲范文)
(1)真相小组(论文提纲范文)
1. 预审 |
2. 案卷 |
3. 被害人 |
4. 窝案 |
5. 贪官 |
6. 证人 |
7. 内鬼 |
8. 练兵 |
9. 大盗 |
1 0. 测谎 |
1 1. 被告人 |
1 2. 断线 |
1 3. 深挖 |
1 4. 交锋 |
1 5. 收网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3)教学反馈策略视域下高中数学新手教师与专家教师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新手与专家型数学教师的研究 |
2.2 关于数学教学反馈与数学教学反馈策略的研究 |
2.3 文献综述小结 |
3 研究设计 |
3.1 核心概念界定 |
3.2 理论基础 |
3.3 理论分析框架 |
3.4 研究对象 |
3.5 研究方法与工具 |
3.6 研究思路 |
4 新手与专家型高中数学教师课前反馈策略的比较研究 |
4.1 策略行为表现调查分析 |
4.2 策略运用内容访谈分析 |
4.3 异同点比较 |
5 新手与专家型高中数学教师课堂反馈策略的比较研究 |
5.1 课堂口头语言反馈策略的比较研究 |
5.1.1 策略行为表现调查分析 |
5.1.2 策略运用频次统计分析 |
5.1.3 策略运用内容调查分析 |
5.1.4 异同点比较 |
5.2 课堂非口头语言反馈策略的比较研究 |
5.2.1 策略行为表现调查分析 |
5.2.2 策略运用频次统计分析 |
5.2.3 策略运用内容调查分析 |
5.2.4 异同点比较 |
6 新手与专家型高中数学教师课后反馈策略的比较研究 |
6.1 策略行为表现调查分析 |
6.2 策略运用内容访谈分析 |
6.3 异同点比较 |
7 主要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主要启示 |
7.3 研究亮点与不足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1 高中数学教师教学反馈策略调查问卷 |
附录2 高中数学教师课前反馈策略访谈提纲 |
附录3 高中数学教师课后反馈策略访谈提纲 |
附件4 高中数学课堂反馈策略运用频次统计表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4)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选题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问卷调查法 |
3.访谈调查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一、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基本内涵及重要意义 |
(一)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基本内涵 |
1.高校领导干部界定 |
2.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概念 |
3.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基本内容 |
(二)加强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重要意义 |
1.有利于高校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
2.有利于打造高素质高校领导干部队伍 |
3.有利于发挥高校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
二、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思想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责任担当的理论 |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责任担当的思想 |
2.列宁关于责任担当的论述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责任担当的思想 |
1.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责任担当的阐述 |
2.习近平关于责任担当的思想 |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责任担当的观点 |
1.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
2.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 |
3.君子强学而力行 |
三、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调查设计及实施 |
(一)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问卷调查设计及实施 |
1.问卷调查目的 |
2.问卷调查设计 |
3.问卷发放与回收 |
(二)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访谈调查设计及实施 |
1.访谈调查目的 |
2.访谈调查设计 |
3.访谈调查过程和结果 |
四、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存在的问题 |
1.责任担当意识不足 |
2.责任担当能力欠缺 |
3.责任担当执行不彻底 |
4.组织纪律不严守 |
(二)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存在问题的原因 |
1.理想信念动摇 |
2.初心使命模糊 |
3.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祟 |
4.纪律底线失守 |
五、提升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对策思考 |
(一)坚持初心使命教育常态化 |
1.强化思想理论武装 |
2.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
3.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执教初心 |
(二)提高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能力 |
1.加强学习能力 |
2.提高创新能力 |
3.增强实践能力 |
(三)推进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的制度机制建设 |
1.坚持正确选人用人机制 |
2.创设责任担当的机制环境 |
3.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
4.执行党内各项规章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问卷调查 |
附录B 访谈提纲 |
附录1 :访谈笔录(吴老师) |
附录2 :访谈笔录(王老师) |
附录3 :访谈笔录(李老师) |
附录4 :访谈笔录(郎老师) |
附录5 :访谈笔录(王老师) |
附录6 :访谈笔录(朱老师) |
附录7 :访谈笔录(李老师) |
附录8 :访谈笔录(杨老师) |
致谢 |
(5)论法院书记员的职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法院书记员职责现状考察 |
2.1 书记员职责的理论争议 |
2.1.1 代表性观点 |
2.1.2 理论评析 |
2.1.3 本文的观点 |
2.2 书记员职责的立法现状 |
2.2.1 改革前的立法 |
2.2.2 改革后的立法 |
2.3 书记员职责的实务现状 |
2.3.1 书记员职责之基本概况 |
2.3.2 书记员职责之具体情况 |
2.4 书记员职责的监管现状 |
2.4.1 监管依据 |
2.4.2 监管主体 |
2.4.3 监管措施 |
2.4.4 监管结论 |
第三章 域外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考察 |
3.1 美国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 |
3.1.1 法律依据 |
3.1.2 实务状况 |
3.2 法国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 |
3.2.1 法律依据 |
3.2.2 实务状况 |
3.3 日本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 |
3.3.1 法律依据 |
3.3.2 实务状况 |
3.4 对我国完善书记员职责制度的启示 |
3.4.1 设立统一管理部门规范书记员的职责履行 |
3.4.2 细化职责的种类以促进审判的高效运用 |
3.4.3 准确定位职责以提高法官助理、法官的职业能力 |
第四章 我国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职责混同 |
4.1.1 审查诉讼材料上的混同 |
4.1.2 庭前调解上的混同 |
4.1.3 接待、安排阅卷、鉴定与评估上的混同 |
4.2 职责越位 |
4.2.1 超越职权 |
4.2.2 超越职务 |
4.3 职责错位 |
4.3.1 对内错位 |
4.3.2 对外错位 |
4.4 监督乏力 |
4.4.1 监督主体多而不明 |
4.4.2 监督方式杂而不规 |
4.4.3 监督结论软而无力 |
第五章 我国法院书记员职责制度的完善 |
5.1 完善立法 |
5.1.1 现行立法的问题 |
5.1.2 立法完善 |
5.2 职权定位 |
5.2.1 泛审判辅助型职权的定位 |
5.2.2 审判辅助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5.3 定岗定责 |
5.3.1 庭前准备中的事务性工作 |
5.3.2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
5.3.3 案件材料的整理、装订和归档以及其他工作 |
5.4 奖惩及职务保障 |
5.4.1 书记员的奖惩制度 |
5.4.2 书记员的职务保障制度 |
5.4.3 书记员的职业前景展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出版或发表的着作、论文 |
致谢 |
(6)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域外关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文献综述 |
(二)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伦理学方法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三)历史研究的方法 |
(四)个案研究法 |
第1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
1.1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
1.1.1 不同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1.2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
1.2.1 国家权力与法律程序维度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2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3 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的演变对其忠诚义务的影响 |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1.3.1 法律职业伦理之共通要求 |
1.3.2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 |
1.3.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是其第一职业伦理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
2.1.1 沟通义务 |
2.1.2 阅卷义务 |
2.1.3 调查义务 |
2.2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
2.2.1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导致新“控强辩弱”现象出现 |
2.2.2 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意义 |
2.2.3 辩护律师庭审准备工作强化之路径 |
2.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
2.3.1 忠诚义务下需要形成辩护合力之原因 |
2.3.2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目标 |
2.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形成之路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
3.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
3.1.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忠诚义务之价值 |
3.1.2 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3 忠诚义务下我国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
3.2 利益冲突之禁止 |
3.2.1 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的内涵与价值博弈 |
3.2.2 利益冲突禁止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关系 |
3.2.3 忠诚义务下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 |
3.3 独立辩护之限制 |
3.3.1 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忠诚义务之矛盾 |
3.3.2 处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冲突的两种模式 |
3.3.3 忠诚义务下独立辩护理论之限制 |
3.4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
3.4.1 无效辩护行为之实践表象 |
3.4.2 无效辩护行为与忠诚义务之背离 |
3.4.3 无效辩护行为之制约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4.1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
4.1.1 真实义务性质的消极性 |
4.1.2 真实义务范围的片面性 |
4.1.3 真实义务对象的特定性 |
4.2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
4.2.1 辩护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 |
4.2.2 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基本目标 |
4.2.3 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 |
4.2.4 辩护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
4.3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
4.3.1 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
4.3.2 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 |
4.4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
4.4.1 核心争议: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证据 |
4.4.2 真实义务的判断:如何看待辩护策略 |
4.4.3 真实义务的界限:禁止损害实体真实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
5.1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
5.1.1 美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立场演变及实践争论 |
5.1.2 日本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转变及实践争议 |
5.1.3 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争鸣及指导判决 |
5.1.4 对西方国家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分析 |
5.2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
5.2.1 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之角色伦理需要超越大众普通伦理 |
5.2.2 法庭官员之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义务 |
5.2.3 双重角色给辩护律师带来的伦理冲突 |
5.3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
5.3.1 辩护律师是否应当积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
5.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冲突之处理 |
5.3.3 冲突下的权利制约: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 |
5.3.4 冲突的程序规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
6.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6.1.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理论基础 |
6.1.2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1.3 我国现行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缺陷 |
6.1.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之构建 |
6.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
6.2.1 律师退出辩护的原因解读 |
6.2.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2.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出的程序规范 |
6.2.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庭之反思 |
6.3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
6.3.1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3.2 律师惩戒权分配之考察 |
6.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惩戒机制之规范 |
6.3.4 针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追诉的程序规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程序 |
三、研究结果的分析和讨论 |
(一) 现场勘查证据材料制作不规范、不认真 |
(二) 现场证据收集、固定不到位 |
(三) 现场勘查方式、方法不当 |
(四) 现场勘查程序违法、存在瑕疵 |
四、反思与应对策略 |
(一) 增强现场勘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
(二) 重视现场保护和外围搜索 |
(三) 强化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管 |
(四) 优化更新现场勘查技术设备 |
(五) 着力推进现场勘查新机制 |
(六) 认真制作现场勘查记录 |
(七)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勘查 |
(9)清单式管理在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及改进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清单式管理理论概述 |
2.2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理论基础 |
2.2.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相关解释 |
2.2.2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基本规定 |
第3章 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管理现状 |
3.1 J地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简介 |
3.2 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现状 |
3.3 清单式管理应用于案卷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
3.4 清单式管理应用于案卷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
第4章 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及归因 |
4.1 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1 问题点数量较多 |
4.1.2 案卷得分较低 |
4.2 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归因 |
4.2.1 对案卷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
4.2.2 专卖执法案卷管理流程不熟 |
4.2.3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4.2.4 可借用的文书模板不够 |
第5章 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清单式管理应用策略 |
5.1 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清单式管理目标 |
5.2 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清单式管理计划 |
5.3 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清单式管理人员分配 |
5.4 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清单式管理控制 |
5.4.1 流程再认 |
5.4.2 时限再认 |
5.4.3 文书再认 |
5.4.4 流程式清单应用 |
第6章 应用效果评估 |
6.1 出错点数量明显减少 |
6.2 评查得分显着上升 |
第7章 结论 |
7.1 本文结论 |
7.2 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
附录2 评查问题点列示 |
附录3 J地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行政能力问卷 |
附录4 部分文书模板 |
致谢 |
(10)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的概念性问题 |
一、庭审实质化的内涵解读 |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解读 |
三、庭审实质化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解读 |
第二节 庭审实质化的多维度阐释 |
一、作为诉讼状态的庭审实质化 |
二、作为制度标准的庭审实质化 |
三、作为诉讼理念的庭审实质化 |
第三节 庭审实质化的正当性展开 |
一、查证案件事实 |
二、保障辩方权利 |
三、增强司法权威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变迁进路 |
第一节 控辩式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
一、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背景 |
二、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
三、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成效及局限 |
第二节 证据制度的发展与庭审制度的完善 |
一、证据制度的发展对于庭审实质化的促进 |
二、2012 年刑诉法促进庭审实质化的制度措施 |
三、2012 年刑诉法修改后尚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
一、从法院推动到党的文件明示 |
二、“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有益举措 |
三、“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主要局限 |
第四节 庭审实质化的地方性试点改革 |
一、地方性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 |
二、地方性试点改革的主要经验 |
三、地方性试点改革的主要局限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庭审非实质化的现实样态 |
第一节 庭审非实质化现实样态考察概述 |
一、已有实证成果评述 |
二、样态考察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庭审过程非实质化的表现及成因 |
一、庭审过程非实质化的具体表现 |
二、庭审过程非实质化的形成原因 |
第三节 法庭裁判非实质化的表现及成因 |
一、法庭裁判非实质化的具体表现 |
二、法庭裁判非实质化的形成原因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和现实阻力 |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推动力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现实阻力 |
第二节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整体思路 |
一、应渐进式地推进庭审实质化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方向 |
第三节 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当正视的基本问题 |
一、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当正视的策略性问题 |
二、庭审实质化改革应当正视的技术性问题 |
第四节 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方法运用 |
一、庭审实质化的具体改革方法 |
二、庭审实质化发展的实效评估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主要举措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标准下的主要制度完善 |
一、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 |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及展开 |
三、法庭证据调查制度的完善 |
四、庭审笔录制度的构建 |
五、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 |
第二节 我国庭审实质化运行的必要保障 |
一、合议庭裁判权行使的保障 |
二、刑事审判分流机制的完善 |
三、控辩平等参与的制度保障 |
四、诉讼主体技术素养的提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四、怎样做好调查笔录(论文参考文献)
- [1]真相小组[J]. 吕铮. 当代长篇小说选刊, 2021(06)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3]教学反馈策略视域下高中数学新手教师与专家教师的比较研究[D]. 卢天程. 贵州师范大学, 2021(09)
- [4]高校领导干部责任担当研究[D]. 李文婧.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5)
- [5]论法院书记员的职责[D]. 王静. 淮北师范大学, 2020(12)
- [6]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D]. 郭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应对策略实证研究[J]. 刘文强.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8(04)
- [9]清单式管理在J地烟草专卖执法案卷中的应用研究[D]. 杨书婷. 云南大学, 2018(01)
- [10]刑事庭审实质化研究[D]. 李冉毅.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