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师颖[1](2021)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数字化已成主流发展趋势,我国不断加强网络强国建设,互联网基础建设与互联网应用飞速发展,社会大众的生活习惯、购物习惯、出行习惯也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巨大改变。截至2020年12月,我国有近9.9亿网民,约70.4%比例的人口经常使用互联网,其中有近99.70%的网民是利用手机上网的,从以上数据中不难看出互联网已经深入社会大众的生活。随着互联网产业发展成熟,电子商务的市场效率与范围不断扩大。C2C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模式之一,因其全面参与的特点逐渐走入人们的生产生活,并已深入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电子商务法》在2019年1月1日施行,破解了之前电子商务无法可依的难题,颁布条款中明确界定电子商务领域课税主体与课税客体,将“以票控税”贯彻到底,施行“信息控税”以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确保推动电子商务在规范和创新中稳健发展,也能保证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有稳定的财政收入。然而网络建设水平的提高使得电子商务飞速发展,C2C交易额也大幅增长。目前的《电商法》对征税范围、税务登记制度等的设定仍有不足,换言之,目前的税收征管体系难以与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相匹配。且由于其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流程在线化、交易资料电子化、电商注册地址虚拟化等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我国目前C2C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现象较为严重。故论文以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为研究对象,对我国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税收征管出现的若干问题及改革建议进行了系统化分析。论文首先开展梳理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对相关理论进行阐述,为后文梳理C2C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挑战夯实理论基础。其次,在梳理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以及《电商法》施行背景下C2C网络零售税收征管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C2C零售电商税收流失的规模进行估算。在此之后,本文从税收原则、税制要素、税务管理的视角剖析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现有困境。最后,根据美国以及欧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措施的介绍以及经验的总结,从坚持税收原则、创新征管业务流程、优化C2C电子商务相关税收制度、培养创新型税收征管人才、建设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制度、适当运用税收激励六个方面系统性提出了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改革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制科学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建议。
项莹[2](2020)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优化研究 ——以化妆品为例》文中指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在最近的十多年间发展水平不断上升,并且已经涉及到生产生活的许多方面。电子商务因其便捷、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受到人们的青睐,越来越多的企业或者个人开始选择网络销售渠道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这就为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一股新鲜强劲的血液,但是这其中引发的税收问题必须要引起大家的注意。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着法律不健全,税负不公平,与以往的税收体系产生诸多矛盾等问题。电子商务与现有税种没有衔接之处,而我国目前的电商税收法律建设又没有及时跟进,在电商行业蒸蒸日上的背景下,若是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不采取一些有效措施,这对于国家来说将是重大的经济损失,非常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先概述了电子商务税收的一些理论知识,梳理了我国电商发展的一些现状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然后以化妆品为例,从企业层面了解某化妆品企业涉及电子商务税收的内容,指出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问题之处,包括法律体系不健全,征管难度大,信息建设较为滞后等,再借鉴国外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经验,例如日本、韩国、美国等,并根据我国的现有的电子商务税收情况,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几点优化建议,比如完善电商税收法律体系,明确税收制度要素,进行征收系统的升级,提高税务工作者的专业化素质等,为电商事业创造宽松有利的税收环境,促进我国电商经济的繁荣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林丽明[3](2020)在《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电子商务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全面渗透进经贸往来、社会生产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中,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但是电子商务有别于传统商务模式的特性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造成了电商交易的总体税收流失额正逐年攀升。世界陶瓷之都——泉州市德化县是全国最大的陶瓷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连续三年跻身“中国大众电商创业最活跃的50个县”十佳,连续四年获评中国电商百佳县。近年来,该县陶瓷电商交易额高达百亿元,但是在税收征管成效上出现税收收入与税源情况不匹配的现象,税收流失严重。税收流失会削减财政收入、削弱税法权威、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整个经济运行的态势,亟需采取有效的措施以缓解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本文依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德化县陶瓷电商的税收征管进行研究。通过对德化县税务部门、陶瓷电商纳税人的调查研究,发现德化县陶瓷电商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税收征管漏洞,具体表现为税务登记不规范、申报纳税不实、发票管理乏力、账簿管理受阻。而引发征管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和需求不匹配、税收风险管理缺位、信息管税水平低下和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不高。因此,在借鉴相关文献研究成果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利用“产-销”链条进行风险识别与应对、完善涉税信息的采集与应用、引导纳税人税收遵从的征管对策。希望本研究能在工作思路、征管方法等多方面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依法纳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蒋欣[4](2020)在《O2O餐饮外卖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A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互联网+”战略的提出,以及国务院印发的相关指导意见,互联网技术、4G移动网络和智能手机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普及,由此带动了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高速发展。而O2O餐饮外卖行业作为电子商务行业中的一个子行业,由于现代工作、生活的节奏越来越快,用餐地点及用餐习惯的改变,也得到了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然而随着O2O餐饮外卖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其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难点也越来越凸显。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于2019年起正式实施,它的实施虽然对电子商务行业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但是《电子商务法》始终是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对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条文也只有寥寥数条,并没有对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难点全部给予解决和明确。因此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和难点无法彻底改变。本文首先介绍了O2O餐饮外卖业的相关概念,明确了O2O餐饮外卖业是属于电子商务的一个子行业,并对税收公平原则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在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中的体现进行了阐述。然后以A县为例,通过对O2O餐饮外卖业发展现状、影响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的因素及其纳税现状的分析,总结出目前对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存在的5个问题并分析出导致问题的7个原因。最后针对目前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实体法、完善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程序法、完善O2O餐饮外卖行业经营者逃税、偷税等行为及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全面推广使用区块链电子发票、加强税务登记中银行账号的备案、建立协税护税信息共享平台、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增加信息化纳税评估手段、提升纳税评估人才质量、提高基层税务人员专业化业务素质、加强宣传强化纳税意识及完善奖惩制度,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合理设置专业化内设机构,确保日常征管精细化等对策及建议。由于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减费降税活动,导致了地方税收的大量下降,所以税务机关在严格执行相关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也必须对现有税源加强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弥补减税降费活动导致的税款漏洞。本文研究意义在于,通过解决O2O餐饮外卖行业这一子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将其可行的措施和建议扩大、延伸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税收征管,从而加强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税收征管,使电子商务行业中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情况得以逆转,达到保护税基不受侵蚀且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
蒋小文[5](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世纪九十年代,亚马逊和易贝在美国上线,标志着一种新兴交易方式的登场,它依托互联网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具有快捷、方便、匿名、不受疆域限制等诸多特点,面世之后,迅速在全球普及开来,且在国内、国际贸易额中所占分量越来越大,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点。与传统国际贸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有着特殊之处,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易信息的传输是数字化的,交易的空间具有虚拟性,交易的当事方具有隐匿性,交易所依赖的技术装备具有流动性,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导致交易也可以不受国界限制。跨境电子商务的前述特点导致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等法律要素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此外,也给纳税地点、课税依据等的确定带来困难。当涉及税收事宜时,许多适用于传统国际贸易的税收法律规则难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操作,必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互联网改变了跨境交易的方式,但是没有改变有关交易仍然属于跨境贸易的本质,从税收公平、平等竞争以及防止税收流失角度而言,应当依法纳税。文章对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适用于跨境贸易模式下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粗浅的对策建议。在体例上,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提出了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针对第一章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的策略。文章在介绍和阐释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及其起源、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国家治理的角度和法理的角度分析了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但是,由于既有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都是针对传统跨境交易模式所制定的,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免会有不适应之处,甚至会面临挑战,尤其是以下两个方面的挑战比较突出:一是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主要是常设机构原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以适用,尤其是难以适用于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二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法律规则面临的挑战加剧。在传统跨境贸易中,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所依据的一项重要标准是相关主体的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常设机构存在的关键性标志是物理存在,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尤其是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中,几乎所有的环节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不需要过多依托现实世界中的物理存在,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必须依托网站、服务器、网页及电子终端等以物理方式存在的介质,但经过分析,发现它们都无法承载常设机构的功能。文章在对众多学者和机构就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进行介绍、分析后,结合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及税收管辖权有关基本规则,指出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既有的关于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常设机构原则在适用方面遇到了挑战,而目前并没有研究出更好的可以完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足以彻底替代它的新的规则体系,并且,技术尚在进步中,甚至可能发生跨越性的变革,文章进而提出:在未来不明之前,不适宜过早对既有规则进行伤筋动骨或者是脱胎换骨的修改,需要的是在现行规则和未来规则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制定一些过渡性的操作规则,以缓冲将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剧烈改变国际贸易模式并对国际税收征管规则的冲击,在技术发展到相对明朗稳定的阶段时,再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因此,在完善税收管辖权方面,分为近期对策和远期对策:通过对增值税及其操作规则的分析,文章提出,在近期,鉴于增值税具有灵活性的本质及其在全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从操作层面入手,在尊重国家税收主权、保障国际税收公平的前提下,不大幅度修改既有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而是协调各国跨境增值税征管规则的衔接并强化其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应用,采用消费地原则,由支出发生地或者消费实际发生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此外,文章提出,从长远而言,可以结合科技发展,建立新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电子认证方面的规则以及建立国际互联网税收结算中心来解决国际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长久以来即已存在的问题,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筹划比传统贸易时期更加方便,并且,电子商务是相关各方通过数字化传输开展交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所具有的无形性的特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具体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体现为数字代码的形式,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更大。尽管国际社会原来已经制定了一些规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规则和方法,但是,跨境电子商务这种数字经济模式对既有规则的有效性形成了挑战。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展了广泛的研究和必要的探索,比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缩写为OECD,以下简称OECD)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Action Plan,缩写为BEPS,以下简称BEPS),以及主权国家为了规制有目的的避税筹划行为,遵循OECD的指引,结合本国实际所制定的反避税规则等。概括而言,具体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坚持最终消费地原则及修改常设机构认定中的部分条款、防止税收条约的被滥用、促进争议解决机制有效运转等来完善国际税收相关规则;二是要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相关规则,比如打击滥用避税天堂进行逃避税的行为、立法要求按照固定比例限制利息的税前扣除、要求跨国公司按照规定的格式对其在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子公司中进行税收筹划的情况进行强制性披露等;此外,加强国际合作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重要方法,应当相应完善国际合作方面的规则。最后,对于中国应当如何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文章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一是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三是积极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张萌[6](2020)在《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从最初只有小部分网站为电子商务开路,到现在大量的资金、资源纷纷投入其中,电子商务逐渐走上平稳的发展轨道,规模逐渐扩大。其中,C2C电子商务以其巨额成交量备受关注。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C2C电子商务极大地满足了人们的消费、就业需求,但该行业与传统实体经济相比,具有虚拟化、数字化、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这也决定了C2C电子商务仍处于政府监管的边缘地带,因此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尤其是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从法哲学角度看,是正义原则和生存权在税收领域的现实反映;从经济学角度看,便于厘清电子商务领域中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自身调节的关系;从法学角度看,符合税法一贯遵循的基本原则。为规范电商行业的税收行为,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根据这一规定,C2C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但就具体税收征管制度并无规定。电子商务虽与传统实体经济一样,均以营利为目的,但其依托互联网的属性又使得不可与实体经济混为一谈,相应的也不可完全照搬照抄现行税收制度。因此,本文以增值税为切入点,就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对任一主体征税,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C2C电子商务也是如此。全文以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为主线,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等方法,在对国外先进经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按照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内容的逻辑顺序,既注重理论研究,也适当加入数据分析,最终提出构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若干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章为绪论,首先简要论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其次就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综述,同时分析了先行研究的贡献与不足,最后是论文的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第二章介绍了C2C电子商务税收基本理论,首先简述了C2C电子商务的含义和其涉税特点,然后分别从法哲学、经济学、法学三个角度分析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第三章为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以《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为界线,分别论述该法出台前后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并进行对比,其次列举了目前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深入挖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章以美国、OECD和新加坡为代表,介绍国外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并对其中可以给我们提供经验和借鉴的地方进行总结;第五章就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提出对策,尝试解决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吴松阳[7](2020)在《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问题研究及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球化浪潮风起云涌的时代背景下,网络科技的发展壮大早已有目共睹,如5G时代的到来,全球各国俨然成为命运共同体中的一部分,而电子商务作为众多发达的电子科技中的后起之秀所具备的优势赢得了全世界的瞩目。电子商务最大程度的体现了网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的默契配合,上到各国经贸发展、下到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对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进程发挥着重大战略指导和推动作用。而WTO作为规范全球经济贸易往来的重要多边组织,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运作自然承担着规范与引领的重任。然而在WTO框架下,现有的WTO规则对于处在不断更新的电子商务不能提供有效地指导,诸如电子商务定义、规则适用等许多争议问题仍有待解决,而且随着电子商务新的议题不断提上日程,对于电子商务定义、规则等问题的讨论更成为了奠定电子商务新兴发展的基础性问题。WTO围绕电子商务发展已召开了多次会议,但会议所起到的推动作用不甚明显,讨论的问题高度仍处于初期起步阶段,而诸如对于电子商务定义的明确性问题;电子商务规则选择问题(GATT还是GATS);各国对于自身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电子商务包容性问题;电子商务征税等问题都是当前WTO亟需解决的。而中国作为WTO重要一员,也肩负着推动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巨大重任。但也要清楚意识到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在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如何完善立法,顺应WTO的发展趋势就显得至关重要。通过本文的论述,希望可以加深对WTO框架下电子商务新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各规则适用的了解,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最重要的是我国在电子商务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发展趋势下应如何井然有序的进行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使之与WTO电子商务新规则更好相衔接。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议题的最新进展情况进行阐述。首先对往届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重要文件简单提及,重点围绕WTO各成员针对电子商务展开的谈判进行论述,主要包括两个阶段:谈判即将启动——71个成员于2017年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上一致达成的《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谈判正式开启——76个成员国在2019年1月瑞士达沃斯部长会议上共同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其中穿插着WTO成员在多次会议上提到的新议题,如:电子商务的包容性问题。接下来对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进程进行简要阐述。最后从成员参与谈判提交的提案中选择美国、欧盟和中国的提案进行具体比较,总结归纳出三方提案的重点。最后是对有关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与规则的介绍,政策方面主要是《全球电子商务宣言》、《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和《信息技术协定》;而规则方面主要是GATT、GATS和TRIPS中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定,其中对GATS项下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则条款作了重要阐述。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主要围绕WTO各成员在谈判讨论中针对电子商务相关规则问题产生的分歧进行重点分析。首先论述了对于分歧问题研究的必要性;接着选取了在电子商务谈判中各成员分歧较大的几个问题通过对比成员间的提案进行细致阐述,如:电子商务的定义及归属问题、跨境数据流动问题以及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对可行的方案。第三部分主要为我国在WTO框架下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立法层面的完善提出对策和建议。首先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进展情况作简要概述,接着通过辩证分析《电子商务法》的优势与漏洞归纳总结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最后对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立法的改进提出可行建议。
李芳[8](2019)在《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微商是一种移动社交电商,是近年来新兴的电子商务,泛指通过互联网,在以社交为主要功能的移动社交平台上,进行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的商务行为。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B2C微商和C2C微商,C2C为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缩写,即个人模式的微商,最典型的如微信上个人微店、个人代购等。从促进就业、带动经济发展这些方面来看,C2C微商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随着C2C微商的快速发展,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对电子商务必须征税,虽把C2C微商纳入征税范围,但法条规定简单笼统,存在不足。且由于C2C微商本身的特殊性等,使得现行税收程序法和执法体系对C2C微商征税适用性有限,执法过程中存在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税基难以明确等问题,实践中对其征税依然存在较大难度。基于此,笔者以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为研究点,运用所学法学理论知识,查阅相关文献,到税务执法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分析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建议。本文针对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及意义,梳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简要阐述研究内容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对C2C微商及其税收征管进行概述,先从电子商务概念出发,通过归纳C2C微商的特点,详细地解释何为C2C微商,再叙述C2C微商的发展现状,最后对C2C微商税收征管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三部分是通过C2C微商的可税性和税收必要性两个方面的阐述,对C2C微商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征税作理论解释;第四部分是C2C微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分析我国对C2C微商进行税收征管的立法不足,其次是分析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分析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涉及主体守法问题,阐明了相关主体税法意识缺乏也是导致征税难的重要原因;第五部分是针对提出的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理性客观地借鉴一些优秀的国外经验,从健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加强税务执法体系建设、强化税务监管、提高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消费者税法意识几个方面提出了解决建议。
张晖[9](2019)在《县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永安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在“互联网+”时代的经济背景下,借助网络兴起的电子商务活动,给县域经济带来了巨大机遇,但由于新业态的电商交易复杂、地点隐蔽等特点,加上对其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由此在税收管理“真空”下引发较为严重的电商偷漏税现象,给传统经济实体造成了强烈的冲击。本文首先就目前互联网发展趋势下,推进县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义和目的进行阐述。其次,介绍了电子商务及涉及的相关税收和公共管理理论。并通过对永安市电子商务发展和税收征管现状的调查,分析了目前县域电子商务行业整体税负较传统商业差异大、税收零申报率高等现象,提出当前县域经济环境下需要解决的该行业税制要素界定难、征管手段缺失、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然后,结合国内其他县级税务部门征管经验,在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合理界定电子商务税制要素、加快完善税收法律、制定差别化税收政策;在强化税收征管措施方面,增加税务登记源头密匙、推广电子发票使用、完善纳税评估手段、提升稽查信息化水平;在推进多方管理协作方面,加强电商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推进“互联网+”税务管理、建议加快完善电子税务局、构建个体电商纳税管理、提升税务人员业务素质,正确引导县域电商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最后,从税收扶持的角度,提出加快县域电商发展的三点建议。并希望县级公共管理部门主动作为,面对出现的新经济业态,一方面给予充分发展空间,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地方可支配财力。同时,尽量避免出现相关部门管理脱节,错误引导新业态经济去钻管理的“真空”。
严瑾[10](2019)在《电子商务C2C模式中的增值税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子商务C2C是指消费者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随着电子商务C2C模式的不断发展,我国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已突显出滞后性特点。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C2C模式现实背景分析,提出了电子商务C2C模式中增值税“可税性、如何征、反避税”三个问题,并着力剖析提出的问题,解读法律条文,进而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电子商务C2C模式征收增值税的“可税性”。关于电子商务C2C模式征收增值税的“可税性”思考,源于课税现状和税收法律缺位问题。另外,域外国家美国、欧盟对电子商务C2C模式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选择也截然不同,美国不征收增值税,而欧盟则主张征收增值税。本文通过美国和欧盟关于增值税的税收法律制度的分析对比,结合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征收增值税具有“可税性”的理论与现实依据。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增值税征收。在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增值税征收上,税务部门面临经营方式虚拟、未开具发票、纳税模糊化的征收难点,现行的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纳税主体、征收范围、税率难以确定等状况。本文综合征收难点,将税收三要素、传统实体行业的税收登记申报程序结合起来,提出电子商务C2C模式增值税征收的完善建议,确保税款的有序征收。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增值税反避税研究。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增值税反避税现状不容乐观。本文将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反避税和传统实体行业增值税反避税问题加以分析比较,并对照欧盟、日本、韩国等电子商务C2C模式增值税反避税内容,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域外国家解决此类问题的有益经验。据此,提出包括完善避税追责的法律条款、加强第三方平台的信息合作、建立健全税收征信档案的反避税建议。
二、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文献回顾 |
二、 国内文献回顾 |
三、 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一、 创新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 电子商务概念 |
二、 电子商务的分类 |
第二节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论基础 |
一、 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 纳税遵从理论 |
三、 税收公平与中性理论 |
第三节 税收流失概述 |
一、 税收流失的界定 |
二、 C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的界定 |
第三章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前景 |
一、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
(一) 互联网基础建设情况 |
(二) 网民规模 |
(三) 网络购物用户情况 |
(四) 网络零售发展情况 |
(五) C2C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
二、 C2C零售电子商务发展前景 |
第二节 《电商法》施行背景下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一、 确定电子商务课税主体 |
二、 确定电子商务课税客体 |
三、 贯彻“以票控税” |
四、 明确电商平台的税收义务 |
五、 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 |
第三节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估算 |
一、 估算税收流失规模常用方法 |
二、 税收流失规模估算 |
(一) 我国C2C电子商务增值税税收流失规模 |
(二) 我国C2C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规模 |
第四章 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分析 |
第一节 从税收公平与中性看C2C电子商务的问题 |
一、 税收公平原则 |
二、 税收中性原则 |
第二节 从税制要素看C2C电子商务的问题 |
一、 纳税人 |
二、 征税对象 |
三、 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
第三节 从税务管理看C2C电子商务的问题 |
一、 观念问题 |
二、 税收立法相对滞后 |
三、 税源监管困难 |
四、 发票管理面临的困境 |
五、 难以获取第三方平台信息 |
六、 税务稽查难以获得准确税收凭据信息 |
第五章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制 |
第一节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制度框架 |
第二节 欧盟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制度框架 |
第三节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基本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一、 税收理念 |
二、 税收立法 |
三、 推进电子商务发展 |
四、 电子商务信息化征管 |
第六章 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坚持税收原则 |
一、 坚持公平原则 |
二、 坚持中性原则 |
第二节 创新征管业务流程 |
一、 完善C2C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
二、 重视C2C电子商务税收宣传 |
三、 强化C2C电子商务网络支付管理 |
第三节 改进 C2C 电子商务相关税收制度 |
一、 优化增值税的相关条款 |
二、 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条款 |
第四节 培养创新型税收征管人才 |
第五节 建设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制度 |
第六节 适当运用税收激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优化研究 ——以化妆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 |
2.1 电子商务概述 |
2.1.1 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电子商务的特征 |
2.1.3 电子商务的分类和模式 |
2.2 税收相关理论 |
2.2.1 税收法定原则 |
2.2.2 税收公平原则 |
2.2.3 税收效率原则 |
2.2.4 税收中性原则 |
2.2.5 财政收入职能 |
第3章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
3.1 中国电商整体发展情况 |
3.1.1 发展特点 |
3.1.2 发展机遇 |
3.1.3 面临挑战 |
3.2 电商税收相关文件梳理 |
3.3 电商涉及主要税种业务处理 |
3.3.1 国内环节:增值税处理 |
3.3.2 进出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及关税处理 |
3.3.3 企业所得税处理 |
3.3.4 个人所得税处理 |
第4章 化妆品案例分析与我国电商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4.1 化妆品电商发展现状 |
4.2 案例1:珀莱雅纳税分析 |
4.2.1 珀莱雅化妆品企业的基本情况 |
4.2.2 珀莱雅化妆品企业的经营情况 |
4.2.3 珀莱雅化妆品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 |
4.3 案例2:个人行为纳税分析 |
4.4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4.4.1 相关的电商税收法律体系尚未建立 |
4.4.2 税负存在不公平现象 |
4.4.3 税制要素有待调整 |
4.4.4 税收征管难度较大 |
4.4.5 信息化建设跟不上发展 |
第5章 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内容 |
5.2 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内容 |
5.3 日本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内容 |
5.4 韩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内容 |
5.5 对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启示 |
5.5.1 明确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
5.5.2 逐步建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
5.5.3 及时完善税制结构 |
5.5.4 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流与合作 |
第6章 优化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
6.1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 |
6.2 合理规划税制要素 |
6.3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
6.3.1 完善税收登记制度 |
6.3.2 全面推广电子票据系统 |
6.3.3 推行网上申报纳税 |
6.3.4 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
6.4 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
6.5 加大电子商务税收宣传力度 |
6.6 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电子商务 |
二、税收征管 |
三、税收流失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税收征管效率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税收遵从理论 |
第三章 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现状 |
一、德化县陶瓷电商发展现状 |
二、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流失分析 |
一、行业实际税收贡献率低 |
二、预测税收流失规模大 |
第三节 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漏洞分析 |
一、税务登记不规范 |
二、申报纳税不实 |
三、发票管理乏力 |
四、账簿管理受阻 |
第四章 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征管能力与需求不匹配 |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
二、交易信息难以获取 |
三、调查巡查难以开展 |
第二节 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缺位 |
第三节 信息管税水平低下 |
一、涉税信息采集渠道不畅通 |
二、业务与技术融合浮于表面 |
第四节 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不高 |
一、经营者纳税意识淡薄 |
二、税收违法成本低 |
三、纳税信用结果运用欠佳 |
第五章 完善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夯实税收征管基础 |
一、规范税务登记环节 |
二、强化申报纳税制度 |
三、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
四、督促辅导建账建制 |
第二节 实行行业税收风险管理 |
一、组建陶瓷电商税收风险管理团队 |
二、根据“产-销”链条识别风险管理重点对象 |
三、分级分类开展风险管理 |
第三节 完善涉税信息采集应用 |
一、健全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
二、拓展涉税信息的增值运用 |
第四节 引导纳税人税收遵从 |
一、优化纳税服务 |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 |
三、提升纳税信用影响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O2O餐饮外卖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A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四、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内容 |
(二)技术路线 |
第一章 O2O餐饮外卖业相关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电子商务相关理论 |
一、电子商务的定义 |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
第二节 O2O餐饮外卖业相关理论 |
一、O2O餐饮外卖业的定义 |
二、O2O餐饮外卖业的特征 |
三、O2O餐饮外卖业交易流程 |
第三节 O2O餐饮外卖业涉及到的税收征管相关理论 |
一、税收公平原则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A县O2O餐饮外卖业税收流失情况及影响其税收征管因素分析 |
第一节 A县 O2O餐饮外卖业发展现状及纳税情况 |
一、A县 O2O餐饮外卖业发展现状 |
二、A县 O2O餐饮外卖业纳税情况 |
第二节 A县 O2O餐饮外卖业税收流失情况分析 |
第三节 影响A县 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因素的分析 |
一、税务机关外部因素 |
二、税务机关内部因素 |
三、各因素对A县 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的总体影响分析 |
第三章 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
一、加强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对税收任务完成贡献不高 |
二、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随意性较大,没有统一的征管模式 |
三、无法确定O2O餐饮外卖业真实收入 |
四、基层税务机关缺乏稽查手段 |
五、定税难度大,难以保证税收公平 |
第二节 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税收成本较高,与取得的税收收入不成正比 |
二、税收政策未细化,税务机关仍在实际征管中难以操作 |
三、发票使用不规范 |
四、O2O餐饮外卖行业经营者纳税意识不高 |
五、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 |
六、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资金流监控不到位 |
七、机构设置不合理 |
第四章 完善及加强O2O餐饮外卖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快针对O2O餐饮外卖业税收法律法规细则的制定 |
一、完善O2O餐饮外卖业税收实体法 |
二、完善O2O餐饮外卖业税收程序法 |
三、完善O2O餐饮外卖业经营者逃税、偷税等行为及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 全面推广使用区块链电子发票 |
一、“以票控税”重获生机 |
二、三方利好 |
第三节 建立资金流监控机制 |
一、加强税务登记中银行账号的备案 |
二、建立协税护税信息共享平台 |
第四节 改变O2O餐饮外卖业申报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缴制度 |
第五节 提升基层税务机关纳税评估质量,降低取消稽查后带来的影响 |
一、增加信息化纳税评估手段 |
二、注重人员培养,提升评估人才质量 |
第六节 提高基层税务人员专业化业务素质 |
第七节 加强宣传强化纳税意识及完善奖惩制度,提高纳税人遵从度 |
一、加强宣传强化纳税意识 |
二、完善奖惩制度 |
第八节 合理设置专业化内设机构,确保日常征管精细化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来源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拟创新点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概述 |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问题 |
二、电子商务的起源与发展 |
三、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状况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应税之辨 |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与不征税之争 |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 |
三、主权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取向 |
第三节 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面临的问题 |
一、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问题 |
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国际税法发展历史 |
二、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 |
三、跨境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的挑战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适用性分析 |
一、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二、常设机构原则不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的观点及分析 |
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及分析 |
第三节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属性 |
一、界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属性的观点及分析 |
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所得定性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
第一节 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及其面临的挑战 |
一、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基本规则 |
二、现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面临的挑战 |
第二节 OECD防止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探索 |
一、OECD的 BEPS行动计划 |
二、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举措 |
第三节 防止电子商务环境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实践 |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二、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 |
第一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和原则 |
一、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目标价值 |
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应遵循的原则 |
第二节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一、基于现行法律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
二、结合科技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
三、对学界其他建议的思考和分析 |
第三节 完善电子商务环境下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规则的建议 |
一、完善既有国际税收征管规则 |
二、完善国内税收制度中与国际税收征管相关规则 |
三、完善与打击和防范有害税收竞争相关的合作机制 |
第四节 中国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有关法律问题的策略 |
一、完善国内税收相关法律制度 |
二、完善中国与其他国家所签税收协定 |
三、参与国际组织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规则的制定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相关文献研究综述 |
1.2.3 先行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1.3 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1.4 本章小结 |
2 C2C电子商务税收基本理论 |
2.1 C2C电子商务的概念及涉税特点 |
2.1.1 C2C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C2C电子商务的涉税特点 |
2.2 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 |
2.2.1 法哲学角度分析 |
2.2.2 经济学角度分析 |
2.2.3 法学角度分析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1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1.1 《电子商务法》出台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概况 |
3.1.2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3.2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3.2.1 纳税主体规定不完善 |
3.2.2 征税对象性质难以确定 |
3.2.3 税收管辖权存在争议 |
3.2.4 税务稽查出现漏洞 |
3.3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
3.3.2 税务人员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不够重视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比较 |
4.1 美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2 新加坡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3 加拿大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4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4.5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给我国的启示 |
4.5.1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
4.5.2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
4.5.3 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 |
4.6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
5.1 遵循税法基本原则 |
5.1.1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
5.1.2 落实税收公平原则 |
5.1.3 落实税收效率原则 |
5.2 完善与C2C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构成要件 |
5.2.1 规范C2C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 |
5.2.2 明确C2C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 |
5.2.3 细化线上税收优惠政策 |
5.3 整合C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 |
5.3.1 优化电子发票系统 |
5.3.2 发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代扣代缴作用 |
5.3.3 加强税务稽查体系建设 |
5.3.4 培养复合型税收监管人才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问题研究及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议题最新进展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最新议题 |
一、电子商务议题谈判新阶段 |
二、中美欧等主要成员提案的对比 |
第二节 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国际立法进程 |
第三节 WTO框架下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则及政策 |
一、WTO框架下电子商务相关政策 |
二、WTO框架下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则 |
第二章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相关规则分歧问题研究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分歧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
一、现行WTO电子商务规则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
二、传统规则选择存在分歧,亟需注入新鲜血液 |
第二节 定义及归属问题的分歧 |
一、定义分歧 |
二、归属分歧 |
第三节 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的分歧 |
一、美国:最大限度鼓励跨境数据流动 |
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优于跨境数据流动 |
三、其他成员的提案 |
四、可行方案 |
第四节 WTO框架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分歧 |
一、电子商务关税征收的分歧 |
二、电子商务国内税征收的分歧 |
三、可行方案 |
第三章 我国在WTO框架下电子商务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
一、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进程 |
二、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步与不足 |
第二节 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建议 |
一、积极参加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谈判活动 |
二、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及方法 |
二、C2C微商及其税收征管基本概述 |
(一) C2C微商的概念与特点 |
1. C2C微商的概念 |
2. C2C微商的特点 |
(二) C2C微商的发展现状 |
(三) C2C微商税收征管的概念界定 |
三、C2C微商的可税性与税收必要性 |
(一) C2C微商的可税性 |
(二) C2C微商的税收必要性 |
1. 确保国家税收公平 |
2. 实现国家对C2C微商有效监管 |
3. 维护国家经济秩序 |
四、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 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立法问题 |
(二) 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执法问题 |
1. 纳税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
2. 课税对象分辨困难 |
3. 税基不易明确 |
4. 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
5. 税务执法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不健全 |
6. 税务执法部门税务检查缺位 |
(三) 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涉及主体守法问题 |
五、完善我国C2C微商税收征管体系的思考 |
(一) 健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1. 完善税收实体法律法规 |
2. 健全税收程序法律制度 |
(二) 加强税务执法体系建设 |
1. 建立专门执法内设机构 |
2. 设立跨机构合作组织 |
3. 增强税务执法监督 |
4. 培养复合型税务人才 |
(三) 强化税务监管 |
1. 微商平台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监管 |
2. 执法机关加强对微商平台的监管 |
(四) 提高C2C微商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及消费者税法意识 |
1. 提高征税主体税法意识 |
2. 提高纳税主体税法意识 |
3. 提高消费者税法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县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永安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和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研究综述 |
三、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四、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永安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 |
第一节 永安市电子商务发展及其相关扶持政策 |
一、永安市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
二、永安市电商产业扶持政策 |
三、永安市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情况 |
第二节 永安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现状 |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空白地带 |
二、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及时惠及企业 |
三、税收征管缺位不利企业健康发展 |
四、县级税务部门专业管理人才匮乏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永安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永安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
一、电子商务影响税制要素问题 |
二、电子商务冲击税收征管问题 |
三、电子商务引发县域税收流失问题 |
第二节 永安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一、税收制度不完善导致电子商务影响税制要素 |
二、征管措施不完备导致电子商务冲击税收征管 |
三、保障机制不健全导致电子商务引发税收流失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其他县市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浙江丽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
第二节 三明尤溪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 |
第三节 县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经验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完善永安市县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及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制度层面解决电子商务税制要素问题 |
一、合理界定电子商务税制要素 |
二、加快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
三、制定差别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
第二节 完善操作层面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
一、增加税务登记源头密匙 |
二、推广电子发票使用管理 |
三、完善纳税评估分析手段 |
四、提升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 |
第三节 完善保障层面解决电子商务引发税收流失问题 |
一、加强电商第三方交易平台监管 |
二、推进“互联网+”税务管理 |
三、加快完善国家电子税务局 |
四、构建个体电商纳税管理制度 |
五、着力提升税务干部业务素质 |
第四节 完善税收征管加快永安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
一、赋予小微电商税收优惠,壮大地方经济实力 |
二、加强电商税收管征措施,增加县级可支配财力 |
三、建议电商税源向县区倾斜,推动县域经济良性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电子商务C2C模式中的增值税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及框架结构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与框架结构 |
1.3.1 研究目的 |
1.3.2 框架结构 |
第2章 电子商务C2C模式征收增值税的“可税性” |
2.1 电子商务C2C模式增值税课税现状 |
2.1.1 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发展 |
2.1.2 税收法律缺位 |
2.2 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增值税域外征税主张 |
2.2.1 美国的征税选择 |
2.2.2 欧盟的征税主张 |
2.3 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征收增值税的“可税性”依据 |
2.3.1 理论依据 |
2.3.2 现实依据 |
第3章 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增值税征收 |
3.1 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征税难” |
3.1.1 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增值税征收难点 |
3.1.2 剖析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中的增值税征收制度 |
3.2 电子商务C2C模式增值税要素确定 |
3.2.1 纳税主体 |
3.2.2 征税范围 |
3.2.3 税率 |
3.3 增值税的征收申报程序 |
3.3.1 传统实体企业增值税征收申报程序 |
3.3.2 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增值税征收申报程序之完善 |
3.4 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征收增值税的法律完善建议 |
3.4.1 确定税收要素 |
3.4.2 明确登记制度 |
3.4.3 细化操作程序 |
第4章 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增值税反避税研究 |
4.1 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反避税问题分析 |
4.1.1 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反避税现状 |
4.1.2 传统实体行业与电子商务C2C模式反避税的差异性比较 |
4.2 域外电子商务反避税法律规则之考察 |
4.2.1 欧盟增值税反避税法律构建 |
4.2.2 其他域外国家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反避税 |
4.3 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增值税反避税法律制度的完善 |
4.3.1 完善避税追责的法律条款 |
4.3.2 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信息合作 |
4.3.3 建立健全税收征信档案 |
第5章 结论 |
5.1 简要的结论 |
5.2 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师颖.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优化研究 ——以化妆品为例[D]. 项莹. 上海海关学院, 2020(07)
- [3]德化县陶瓷电商税收征管研究[D]. 林丽明. 华侨大学, 2020(01)
- [4]O2O餐饮外卖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A县为例[D]. 蒋欣.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5]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蒋小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20
- [6]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制度研究[D]. 张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7]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规则问题研究及对我国相关立法完善[D]. 吴松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C2C微商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李芳. 云南大学, 2019(03)
- [9]县域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以永安市为例[D]. 张晖.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10]电子商务C2C模式中的增值税法律问题研究[D]. 严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