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2年新西兰鹿的销售概况(论文文献综述)
李继刚[1](2020)在《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社会生活中,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致,不同社会组织基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开始履行各自不同的行为义务,在这些社会组织中,成员相互间以及成员与组织间的相互信赖是每个组织提高自身抵御各种不同风险并使其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的必要手段,特别是由于风险本身是未知的、不可确定的,此时彼此相互间的信赖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可贵。信赖不仅是阻止风险的基础,还能够极大地节约信息成本并使社会个体获得安全感,因此,信赖构成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一项基础。基于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各国往往都在立法中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对信赖进行确认并提供保护,通过这些制度设计维护并巩固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经济交往,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了信赖保护的灵魂,即各部门法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尽管涉及的领域极为广泛、内容极其复杂,但不同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在内在规定性上是一致的,特别是信赖保护原则在各部门法领域的具体制度体现都基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对当事人的合理信赖提供法律保护的共同目标,基于此,我们可以把信赖保护原则界定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基于理性人的一般认知,对某种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不论该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是公法关系中还是私法关系中)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并基于信赖而有所行为,法律应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信赖利益提供应有的保护。公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以法安定性原则及基本权保障原则作为其理论依据,这既提升了该原则本身的法律位阶,也使其在实践层面能够更好的得到适用。就该原则的价值而言,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该制度本身所引导实现的生活价值,其二是经由信赖保护所客观产生的由信赖所带来的其他价值。具体来讲,该原则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其一,在维护公共利益和顾及私人利益的制度运行中,真正实现了实质正义;其二,通过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效力的维持实现行政行为的持续、稳定来体现社会秩序的价值;其三,信赖保护原则倡导公权力机关要讲求诚信,这不仅减少了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降低了国家对相对人进行救济可能会付出的成本,成本投入减少的同时提高了行政行为的产出当然会提高行政效率;最后,信赖保护原则通过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必要限制,纠正了国家机关和相对人间原本存在的力量对比方面的客观悬殊,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而产生实质平等的效果。信赖保护原则能否应用于立法中及如何应用于立法中,各国在具体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在德国,信赖保护原则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务领域都已被普遍认为是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德国学者认为基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应将其作为人民可信赖的基础并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以信赖保护理论为基础逐步发展出一套稳定的做法,即除有例外情形外,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是容许的,而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则上不生溯及禁止的问题。法国的法律规范长期以来十分稳定,所以当然就不会有德国法上信赖保护的强烈需求。而是借助于既得权来规范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基于既得权理论,围绕法的溯及力与“既得权”之间的关系,法国形成了两个相辅相成的原则:“新法不应溯及既往;新法不得影响既得权”。美国早期在讨论立法可否溯及既往问题时主要以既得权理论作为依据,但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以信赖利益、合法预期等作为理论依据来探讨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并在实务上从Chenery原则(即Chenery Ⅱ案)发展出一套损益权衡检测,衡量违反法律规范所造成的损害与立法溯及对人民造成的损害,若前者损害较大,则此类立法允许溯及既往,但若后者损害较大,则不允许溯及既往。信赖保护在英国法上通常被称为“正当期待”并借助于正当期待理论考察立法可否溯及既往,此后在考夫兰案的判决中逐步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信赖保护原则强调国家机关应当通过合理的方式实现对人们信赖利益的保护,避免由公众来承担因为法律的变动所产生的不利益。从另一个角度讲,信赖保护原则也要求国家立法机关为了避免对人们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应当尽量避免频繁变动国家法律,保障法律的稳定性,规范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同时,在制定法空白的领域,信赖保护原则还可以起到补充制定法漏洞的功能。此外,将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不仅解决了新旧法变动如何适用法律法规更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信赖利益之间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条在当事人信赖利益因新旧法变动受到损害后如何对其利益进行保护的路径,为立法机关在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具体的实践方式。作为一个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当信赖保护原则应用于立法领域时,抽象的法律规范将成为信赖的基础,人民基于对旧法律规范的信赖有所行为,则其信赖利益应获得法律的保护。存续保障具体到立法领域则要求在法律规范出现变动时,新法应当被限制在仅适用于未来发生的案件,而排除适用在“之前已经发生的案件上”,即要求立法者变更法律规范时要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人民的信赖利益角度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疑是对人民信赖利益的最彻底的保护方式,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立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普遍在立法中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又规定了诸多例外情形,实现了原则与作为原则题中应有之义的例外共同构成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完整内涵。这种原则与例外相结合的做法,实现了既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正确的价值取向同时又克服了绝对不溯及既往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制定新法溯及既往的情形主要有:对当事人有利的立法;程序法;对旧法律中瑕疵或漏洞进行修补的新法;紧急性立法;法律解释等。通常来讲,立法者在考量可否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法规时应当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基于此作出最终的评价结果,这些因素包括新法是否对个人产生了不利影响、当事人的信赖基础、信赖表现、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当事人已经取得的法律地位以及公益衡量等。当立法者允许立法溯及既往时,如果新法溯及既往将会对当事人合理的信赖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其因新法溯及既往遭受的损失国家应当进行必要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根据相对人对旧法的信赖程度来确定并与损失的范围相当。在立法过程中解决新旧法的交替问题,并非只能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和特殊情形下允许立法溯及既往这两种解决方案中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立法者为了完成旧法向新法的平稳过渡,防止对公共利益或人们信赖利益造成过度冲击,还可以在新法中规定“过渡条款”以明确在新旧法过渡期间如何选择和适用新旧法。由于立法内容不同、新旧法过渡的复杂程度各异,各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也有差异,通常来讲,过渡条款主要有三种立法方式:通过在立法中制定“附则”的方式规定新旧法的过渡问题,这种方式是各国立法中最常采用的过渡条款立法方式;通过制定法律修正案的方式,即在修正一个法律时顺便将原法的相关规定一并过渡处理;通过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对过渡条款予以规定。立法实践中过渡条款的具体类型主要有:在时间上或案件类型上限制可以进行适用旧法律规范的范围;新法生效后适用新法规定,同时通过法定方式减轻或排除新法秩序给当事人利益造成的不利影响;新法律规范的内容逐步得以落实,使人们能够逐渐适应新法的内容;新旧法分段适用;延后新法的生效实施等。尽管我国现行立法中通过制定过渡条款协调新旧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大量存在,但是由于立法经验的相对不足加之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实践中我国立法中的过渡条款还存在大量问题。在重视立法质量、强调立法精细化的今天,我国立法机关应高度重视过渡条款的制定问题,通过设置合理的过渡条款科学解决新旧法的衔接问题,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及法律适用的混乱。
胡竹青[2](2014)在《中国橄榄球运动的历史机遇与战略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本研究运用文献法、调查法等方法对世界和中国橄榄球运动的历史、现状进行了研究,对橄榄球运动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探讨,论证了中国橄榄球运动正处于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提出了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的战略选择。本研究主要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世界橄榄球运动的历史、分类和现状”,在这一部分,梳理出了世界橄榄球运动的发展历史,明晰了世界橄榄球运动的分类与不同橄榄球运动之间的区别,介绍了橄榄球运动的主要赛事;第二部分是“橄榄球运动的内涵与外延”,在这一部分,对橄榄球运动的功能、哲学内涵、文化内涵、核心价值进行了阐述,对橄榄球运动之于训练学、管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的意义进行了探求;第三部分是“中国橄榄球运动的历史与现状”,在这一部分整理了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的橄榄球运动历史,研究了中国橄榄球运动各方面的发展现状,并对导致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滞后原因进行了剖析;第四部分是“中国橄榄球运动的历史机遇”,在这一部分,对中国发展橄榄球运动的意义进行了分析,对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的历史机遇进行了论证并对中国改革发展的趋势进行了展望;第五部分是“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的战略选择”,在这一部分,解答了中国橄榄球运动进行战略研究的意义,提出了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的起点模式、目标模式和过渡模式,并就中国橄榄球奥运争光、职业化发展和普及推广进行了案例研究。本文通过五个部分的研究,得出了结论,即:虽然中国橄榄球运动目前的普及范围小、职业化进程慢、市场化程度低、竞技水平不高,但是在世界橄榄球运动的影响下,在橄榄球项目进入奥运会的带动下,在中国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果的推动下,在中国正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背景下,中国橄榄球运动须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进行战略性的研究,以使中国竞技橄榄球水平得以提高,群众橄榄球全面普及,橄榄球产业取得发展。
孙超[3](2011)在《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文中提出着名经济学家麦克劳德在其所着《经济法原理》中提出的一个观点:假如我们问影响人类财富最深刻的发现人是谁?在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们会毫无顾忌的回答——就是那个首先发现债权是可以销售的商品的人。而应收账款融资正是“债权销售”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质上是通过债权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将蕴涵于应收账款内的财产价值予以提前变现,内在暗合了金融的逻辑,外在表彰为债权的流转。而债权流转与物权变动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后者充其量仅为同等价值形态的物的相互转化,而前者涉及到未来利益的提前变现,如此足以克服时间和空间的障碍,在这一点上,使得债权交易在本质上与融资、金融等相联系。如果说静态的债权是作为社会经济的信用联系纽带而存在,那么动态的债权流转则赋予了债权第二次生命。以应收账款这种典型的金钱债权为例,于变现之前无法在实物形态上被企业所利用,而且企业还要承担较重的管账和收账等负担。但若将其转让或用作担保,则相当于未来资金的提前变现和回笼,再投入到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当中,颇有“点石成金”之功效,从而充分践行了“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若将视野扩大和放宽,可观察到当今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中,由于买方市场的形成,保理已逐渐与信用证并驾齐驱;在欧美发达国家,为了避免担保权的执行陷入困境,并使债权之利用趋向规模化与社会化,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而这些创新模式在本质上均与债权转让或担保的法律规则息息相关。另外,应收账款的充分利用,反过来又能鼓励以赊销方式为代表的商业信用的建立和完善。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应收账款融资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之保驾护航。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如何完善相关法制,以促进应收账款为代表之金钱债权的流转,又如何把握时代脉动,对现行之法律制度进行具有前瞻性的解释,以使其顺利活化为融资工具,完成从静态资产向动态资本之跨越,确属现代商业社会中的重要课题。具体而言,为保障应收账款融资的顺利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必须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而该理念不但会将对债权让与和债权担保等法律规范的设计产生重要影响,而且立法者在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上亦应随之转向。即以实现金钱债权的顺畅流转为首要目的,并努力保障债权的交易安全,提升债权的融资效率。而此目的主要应该通过保护应收账款受让人或担保权人的利益来实现。这也是本文将一以贯之的“理论红线”。即各部分都将围绕在立法上如何促进债权流转,真正实现应收账款的融资价值进行探讨,并就“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与“资本市场下债权让与和担保制度的演进”做一关联分析,落脚点是在促进债权流转的立法理念的指引下,发现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在宏观的立法理念与微观的制度设计等方面的不足,在解释论上对现有规范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或填补法律漏洞,在立法论上则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构建合理的法律规则。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为七章,主要论述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方式、客体、公示方法、登记程序、顺位规则、实现机制等:第一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理论。分别探讨了作为法律概念的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以及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首先,应收账款本来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当其被纳入到法律条文中,由于法律概念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其与其原本含义会有一定差别。这体现在充当融资工具的应收账款在法律本质上具有二维性,即金钱债权性与财产权性,前者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特点,后者成为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基础。其次,在应收账款的外延界定方面,首先应注意到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交易的形态在各个国家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必须以我国特有的市场环境和法律背景为界定标准。对争议最多的“不动产收费权”,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角度,均应属于特殊的应收账款。此外,在立法论上,宜对应收账款作扩大解释,除了在公共政策上不宜充当融资工具的权利外,使其囊括所有以付款请求权为核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利,这样既可适当软化物权法定原则,又能逐渐统一相关权利质权的登记机关,并适用简单、透明、高效的电子登记程序。再次,第三节和第四节分别论述了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与现实价值。前者探讨了应收账款融资之所以能在各国蓬勃发展,一是因为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及信用的扩展,债权无论在地位上还是数量上均有大幅度的提升;二是因为债权流通性的增强,并且各国法律均对之加以肯定、承认与保障、促进。后者从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收账款自身特点以及宏观经济发展等四个角度论证了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现实背景下具有怎样的经济价值,这也正是整篇文章的实践意义所在。第二章为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及制度选择。现代应收帐款的融资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本身即为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一种直观反应,即该理念在现代经济中已通过更加多样化的途径予以表彰。根据当事人的合意中是否含有担保贷款的意图及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最终由何人承担,基本可划分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两大类。首先,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具体方式在各国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在我国的制度选择方面,《物权法》中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基本可以实现大陆法系中债权让与担保的功能,因此让与担保就不必在我国法定化;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解释论应遵循促进债权流转的现代理念,而不应局限于传统的债权质押制度,须转向于英美法尤其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CC)寻找制度资源;在立法论上应借鉴英美法中的浮动担保的机制,以实现担保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应收账款的方式在各国达到了较为一致的程度。在我国的制度选择上,应收账款转让与质押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立法上应同时承认;对于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在性质上均可归类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有了美国次债危机的前车之鉴,法律上承认两者的同时应设计相应规范以避免信用风险;《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权利转让的相关规定与促进债权流转的理念明显不符,这导致其具体规则的不妥当性,在立法论上应予检讨。再次,尽管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为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但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两者均有一定程度的融合。只不过前者采用了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而后者采用了直接吸收的规范模式。因此应从中抽象出一个能够涵盖两者的上位概念——应收账款融资,并秉承求同存异的立法准则,一方面建构其共同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保留其特殊的法律规范。在立法论上采用德国民法典那种准用或类推适用的立法技术应该是更为现实之选择。第三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格客体。实践中,仅利用单笔现存的应收账款融资的现象已较为少见,取而代之的是大批量应收账款一并参与融资。这必然涉及到未来应收账款、附禁止转让约款以及部分应收账款等的转让或担保是否有效以及有无特殊性的问题。在这方面,各国法制均经历了从禁止到限制再到肯定乃至鼓励的阶段。可以说,应收账款融资之客体范围的扩大,正是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的典型体现之一。首先,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如果说信用经济的初步发展开始使现实债权具有了相当高的交换价值,那么信用经济的高度发达则赋予了未来债权以更为巨大的财产价值。这也为其充当融资工具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而经济的现实需求又使其在法律上被肯定。另外,一方面应允许受让人或担保权人通过适当的公示方法在未来应收账款产生前预先取得对抗第三人之地位,另一方面需通过合同内容、公序良俗原则、外部公示、金融监管等途径限制未来应收款融资的法律效力,以防止金融资本对企业经营自由的过度侵入。其次,对于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在宏观的价值判断层面,至少于应收款融资领域,财产流通以及交易安全的价值要高于合同自由及静态安全的价值;在微观的利益衡量层面,否定禁转约款在受让人\质权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有利于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利益,并对经济发展有益无害,而肯定其在转让人\出质人与账款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又不会对账款债务人造成过大损害,是正确的立法选择。再次,对于主体具有特殊性的应收账款及部分应收账款,无特殊的立法政策考虑的情况下均应予以承认。第四章为应收账款融资公示方法的确定。无论是应收账款的质押还是应收账款的转让,均应采纳公示原则。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另一方面也能保护应收款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从而促进债权的顺畅流转。传统的公示方法,如交付债权证书或通知账款债务人等,很难真正起到公示的作用。而现代法制以UCC为开端,采取了登记的公示方法。我国《物权法》亦采纳了该模式。首先,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应该具有信息的传递功能、权利顺位的决定功能以及优先权的确认功能,而至于国家管制的功能、推定功能及善意保护功能,是该种登记不必要和不可能承担的。这决定了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存在诸多不同,起源于UCC中的通知登记应为最恰当的选择。此种登记仅需由受让人或质权人一方向登记机关为以一定格式之表格申报,而其申报内容仅为足使第三人获知担保权之性质及范围所必须之基本讯息,在允许对标的物做概括性或类型性描述的同时,并不要求其提供转让或质押的原始合同。我国《应收账款登记办法》中所规定的登记程序即为通知登记的典型体现,在整体上是妥当的。其次,尽管通知登记能够很好实现公示目的,但仍须注意对其收益与成本的衡量。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通知登记为内核,以电子登记为形式的现代化登记系统将能够更有效率的运行,反过来支持了通知登记制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可行性。再次,对于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效力,无论从该登记的性质和特点来看,抑或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来看,还是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来看,采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现行法中的登记成立主义均为最妥当的选择。第五章为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程序的建构。登记程序如何设计主要取决于登记在实体法上所欲达成的目标,但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即其也蕴含有鲜活的利益冲突,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既然立法者一贯秉承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之立法理念,那么该理念也必将渗透到登记程序的构建中,主要就体现在降低应收账款受让人或质权人的登记成本,采取侧重保护其利益的法律机制等。首先,在登记的基本理念上,应坚持通知登记、电子登记的基础架构,而由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机构作为登记机关,具有合理性,这己为实践所证明。另外在立法论上,《登记办法》中规定的通知登记程序并不完整,需要进一步规定质权人\受让人强制性提供详细信息的义务。其次,在登记的具体内容上,通知登记的精髓在于将信息供给机制进行分割。出质人\转让人的姓名、名称或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标志必须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而质权人/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并不作为检索标准,对其要求可适当放宽;对于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识别的程度;登记的有效期限以及被担保债务的最高限额均为必要记载事项。再次,在登记和查询登记的具体程序上,应采取单方申请、形式审查的原则,而展期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等程序及其效力也与传统的不动产登记不同,须注意区分。第六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围绕通知登记制构建顺位规则具有正当性,但一方面该规则须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商业实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冲突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态势,这就对全面合理的顺位规则产生了更高的制度需求。首先,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质押,应采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在我国采电子登记的背景下,登记申请时间与登记信息向第三人展示的时间几乎同步,并具体到秒,使先登记规则的适用更加公平。其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双重转让,原则上亦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须在立法中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的登记机制;例外情况下可采取通知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以保护应收账款的非专业受让人。再次,对于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动产浮动抵押权人、应收账款的受让人\质权人与延长的所有权保留的卖方之间的复杂的权利冲突,原则上均应采取“登记在先,权利在先”的优先权规则。当然,其前提是各登记系统的信息能够被合理的整合或统一。最后,当债务企业破产时,须区分现实应收款与未来应收款而采取不同的优先权规则。对于前者,只要登记时间在企业申请破产前的,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后者,质权人或受让人不能对企业申请破产后取得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第七章为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实现机制。首先,受让人或质权人权利实现机制的核心是使账款债务人知悉融资行为并强制其转变清偿对象,而这正是要由通知完成的任务。但是通知的效力仅应局限于对抗账款债务人,其并非决定应收账款归属的因素。另外通知性质上为观念通知,生效应采到达主义和了解主义的折衷模式,受让人可成为发出通知的适格主体,但对此类通知的效力须作适当限制。预先通知无效,而迟延通知和后继转让的通知有效。通知不必拘泥于一定形式,在保理和资产证券化中发展出来的特殊的通知形式应予肯定。其次,须合理设计应收账款融资实现过程中质权人或受让人的利益保护规则,并完善出质人或转让人的利益保护规则,尤其是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行使规则,遵循账款债务人的利益不因转让或质押而受损的一般原则。再次,《物权法》未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做出规定,是为法律漏洞,应类推适用《合同法》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并赋予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直接收取权。
张居农,王潇,张冰[4](2010)在《新西兰养鹿生产及对我国肉鹿业发展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新西兰发展鹿业的主要经验包括:生态保护高于一切、实事求是确定产业走向、行业协会成为促进产业发展的主导力量、高效务实的行政管理和先进的加工技术和科研水平。我国养鹿业长期以来以生产鹿茸为主要经济目的,鹿肉属副产品,产品单一。本文分析了新西兰养鹿业的经验,提出我国肉鹿业的发展应借鉴与参考新西兰的成功经验,肉鹿业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尊重客观实际的态度、建立行业协会并发挥重要的作用、肉用鹿的行业标准、重视鹿产品的精深加工和科研的建议。
刘文董[5](2010)在《我国体育博彩的规范化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博彩与人的本性密切相关,也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息息相关。可以说,博彩心理贯穿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一些国家,博彩甚至成为重点发展的行业。体育博彩是博彩的一个重要门类,它以体育赛事的竞赛结果为竞猜对象,具有较强的娱乐性和别样的心理体验,所以深受赌客们的欢迎。本文对我国体育博彩,尤其是现代体育博彩的发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对现代体育博彩发展的困境、现代体育博彩市场结构、行为与绩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还对国外体育博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概括。通过研究,本文的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博彩是与人类社会共同发展起来的。概括来说,博彩有两个起源。第一是对不可预知的心理博弈。人类对命运偶然性的痴迷、对天道的敬畏造就了人类好赌这一天性的根源。在我国“天人合一”的思想是根深蒂固的,“听天由命”、“天命不可违”的宿命观广为流行。这种观点使中国人具有侥幸投机的思维惯势以及好赌的特殊性格。心理博弈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发生财物的转移和占有,则博彩产生。第二,博彩起源于游戏,随着游戏从最初的娱乐、消遣转变为财富占有,游戏也就称为改变财物所属的载体,博彩由此而产生。第二,我国博彩治理经历了一个国家立法不断完善,体制不断健全的过程。在古代社会早期,对博彩的治理比较简单,法律条文也比较少,治理效果基本上依靠君主的能力与喜好。到了中后期,关于博彩的法规开始逐步完善,“赌博”一词也逐渐形成。到明朝及清初期,博彩法律已趋于成熟。近代社会,博彩法律逐步完善,国家行政当局开始为公益目的参与奖券的发行。但在古代及近代社会,国家并不设专门的机构对博彩活动进行管理。到了现代社会,国家已开始认识到并利用起博彩的正面作用,关于博彩的法律可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行政性规章中。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先后成为博彩活动的主管行政机构。国家还设立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两个发行机构,并在各省市设立销售机构。第三,在国际博彩市场中,放松管制与设置壁垒两个趋势同时并存。放松管制与设置壁垒其实是一个国家政策的两个方面,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利益。放松管制是为了促进国内博彩市场的有效竞争与发展,提高本国博彩市场整体竞争力。设置壁垒是为了阻止国外博彩公司进入本国市场,阻止本国资金外流。我国体育博彩的规范化发展研究但从总的来看,博彩市场的逐步开放是一个大趋势,这一点在欧盟国家内表现地尤为明显,值得引起我国博彩业发展的重视。我们必须加快自身发展,以应对加入WTO后国际社会对我国可能的博彩市场开放要求。第四,我国体育博彩市场结构是双寡头寡占型结构,具有典型的行政性垄断特征。我国体育博彩市场集中度高,产品差异小,进入壁垒很高(以行政垄断为主)。发行、销售机构具有行政性垄断和不对称竞争以及逐利行为特点。消费者则具有趋利、年轻化、消费频率高、投机心理重等特点。体育博彩市场绩效主要体现在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其中社会绩效更为显着。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今后我国体育博彩业的发展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性建议:促进博彩市场竞争;强化博彩市场管理;对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实行公司化治理;促进体育博彩产品开发;完善产品销售渠道;加强市场调研;规范彩票发行、销售机构市场营销行为;改革博彩市场监管体制;建立问题博彩救助体系;推动资金体制改革;推动非政府组织发展;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市场绩效标准;推动法制化建设;实施参与控制等。
石涛[6](2010)在《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研究(1928-1937年)》文中研究指明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是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近代中国,随着银行业的发展,以及国外先进银行理论知识的传入,特别是中央银行思想的传播,开始出现了自己的中央银行制度。从清末的户部银行到大清银行,再到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或定位为中央银行,或发挥了中央银行的一些职能,但职能均不健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了改革币制,整顿金融,更为了支持财政,巩固政权,于1928年正式在上海成立了中央银行。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是近代中国存在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中央银行。而且,中央银行几乎与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统治相始终,与这一时期的货币金融、财政税收,乃至派系斗争,都有着密切关系。从1928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这一时期,是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创立并取得快速发展的上升阶段。中央银行的业务部门,由简到繁;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由少到多;中央银行的实力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突飞猛进。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在这一时期则取得了程度不同的发展。其中,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在代理国库、经理内外债等为政府财政提供服务方面,成效最为显着,职能也较为健全。作为“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在这一时期的币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货币发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并为统一发行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独享发行权的目标未能实现,统一发行的职能终未完成。作为“银行的银行”,本应是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职能,但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中央银行在这一方面乏善可陈,职能最不完善。1935年法币政策的实施,加强了中央银行的力量,推动了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国民政府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储备银行的计划,为中央银行职能的进一步健全,尤其是成为真正的“银行的银行”,提供了契机,但这一切均因抗战的爆发而中断。
严历,李和平[7](2010)在《新西兰鹿肉出口德、美市场的新走势》文中研究表明新西兰是世界上养鹿规模最大的国家,其鹿肉生产和出口均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全球经济环境、新西兰鹿肉战略调整、新元与美元汇率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其近期鹿肉生产和出口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新西兰最近的统计数据已经表明,其鹿肉生产量明显下滑。2009年6月与2008年6月相比降低了38%。新西兰鹿肉出口量降低,截止到2009年6月,年出口量(16941t)与2008年同期相比降低了22%,但是,其创汇总值却增加了2%,每千克的价格上涨了31%。
霍尚一[8](2008)在《中国水果出口贸易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水果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作物,水果产业的发展和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自1978年中国实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以来,中国的水果产业得到快速发展,1997年一跃成为世界第一水果生产大国。水果产量从1978年的657万吨增长至1997年的5089.3万吨,到2006年,中国水果产量已达9599.2万吨,占世界水果产量的18.1%。水果产业的发展也带动了水果出口贸易,水果出口额从1992年的2.83亿美元增长至2006年的12.84亿美元。然而,与世界主要水果出口国相比,中国水果出口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中国水果出口量仅占世界的2%,出口量也仅占产量的2%左右;这表明中国虽然是世界水果生产大国,但却不是贸易强国。中国水果出口远未实现其应有的潜力。影响水果出口的因素多种多样,针对影响水果出口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对挖掘中国水果出口的潜力,把中国从世界水果生产大国转变为水果贸易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应用国际贸易理论中的比较优势理论、产业内贸易理论、竞争力理论、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和贸易保护理论,在全球水果贸易竞争的背景下,对中国水果贸易流量和流向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对中国水果在世界市场,以及在东盟、日本、欧盟、俄罗斯和美国市场出口变化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对中国主要出口水果:苹果、柑橘和梨的国际竞争力进行研究;分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研究了世界水果贸易的发展、主要水果进出口市场及其特点、世界水果贸易政策,以明确中国水果出口所面临的国际环境。研究结果表明,自1992年以来,世界水果贸易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世界水果贸易市场主要包括三大区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和亚洲区域。三大区域的贸易又包括区域内部的贸易以及三大区域与赤道和南半球国家之间的贸易。内部贸易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内部贸易在三大区域的重要性又具有不同的特点。世界水果贸易政策主要包括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日益成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式。在国际水果贸易环境变化的同时,中国的水果出口贸易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主要表现在中国于2001年加入WTO以及中国与东盟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第二,对1992年以来中国水果国际贸易的变化进行研究,结果表明,2000年以来,中国水果贸易呈现出进出口均快速增长的趋势。中国水果贸易的市场结构表现出较为单一的特点,主要出口市场为东盟、日本和欧盟市场。在各市场内部,中国水果出口又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东盟市场份额的快速增长,在欧盟市场份额的稍有增长以及在日本、俄罗斯市场份额的下降。中国水果出口的品种结构表现出较为单一的特点,主要集中在苹果和梨、其它坚果、柑橘以及冷冻水果和坚果上。中国水果贸易存在着产业内贸易和产业间贸易两种方式。从总量上看,以产业间贸易为主,但产业内贸易呈现增长趋势。从产业内贸易细分来看,垂直型产业内贸易占据优势地位。第三,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对中国水果贸易流量和流向变化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进口国的GDP、中国的农业产值、中国与各进口国之间的距离、双方的实际汇率以及双方是否为APEC成员国等是中国水果出口流量和流向的主要影响因素。中国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有利地促进了中国水果出口。运用贸易引力模型对中国水果出口的潜力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中国水果出口“贸易过度”的国家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荷兰和俄罗斯;“贸易不足“的国家是是澳大利亚、法国、日本和新加坡。第四,运用恒定市场份额模型,首先对中国水果在世界市场出口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然后对中国水果在东盟市场、日本市场、俄罗斯市场、欧盟市场以及美国市场出口变化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2001年以来,中国水果出口在世界市场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水果竞争力的增强和国际市场需求的增长,其贡献份额分别达63%和40.2%。2001年以来,中国水果在东盟市场出口的增长主要是由于竞争力的增强和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其贡献份额分别达43.4%和30.3%。中国水果在日本市场出口的增长主要是由于中国水果竞争力的增强。在俄罗斯市场,中国水果出口增长主要是由于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其贡献份额达82.6%。在美国市场,2000-2005年,中国水果出口增长主要是由于中国水果竞争力的增强,其贡献份额达73.1%。2002-2006年,在中国水果对欧盟出口值的增长中,中国水果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与出口产品结构的改善几乎占有相同的重要地位。第五,对中国水果的国际竞争力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中国水果仅在苹果和梨上具有国际竞争力;但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中国苹果和梨的国际竞争力还有不小的差距。中国水果具有价格竞争力,但中国水果的非价格竞争力较弱,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和市场营销上。第六,分析了贸易壁垒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结果表明,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国的贸易壁垒主要包括关税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又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规、产品合格标准及其认证以及植物检疫措施。这些贸易壁垒对中国的水果出口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通过以上六部分,较为全面地分析了中国水果出口贸易的影响因素,提出了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水果安全标准,积极申请国际认证;提高中国水果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国际市场的需求,结合我国水果的生产优势,调整生产结构;实施市场结构多元化措施,减小市场风险;实施水果的品牌营销;协调发展产业间贸易和产业内贸易;充分利用WTO规则,积极参与WTO事务;参加区域性贸易合作,推动APEC进程;加强与其它国家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的合作,建设水果生产的非疫区,改善中国水果出口的市场准入条件等。
李和平,崔凯[9](2006)在《新西兰的养鹿生产与国际贸易现状》文中研究指明对新西兰养鹿生产及其鹿肉、鹿茸等鹿产品国际贸易现状进行了概述。
孙颖[10](2006)在《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文中认为本文运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历史分析、系统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超越民法的理念,运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对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重新描述和构建了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完整轮廓。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把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来考察,将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标识法和刑法的保护,以及消费者行政机关、消费者团体的监督与保护和消费纠纷的救济方式等全部纳入考察视野,从确保消费安全、公平自由竞争、消费信息真实、公平合理的交易、减少环境污染、提供受害救济、方便诉讼等各个方面综合研究,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弥补体系化研究方面的不足,推动消费者保护事业的社会进步。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消费者保护的基础理论,论述了消费者保护的若干重要基本观念,并初步分析了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构成。第二章: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别论述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及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第三章: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别论述了竞争法对消费者的直接与间接保护;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法在消费安全方面所能提供的保护;最后对广告法、标识法在信息提供方面的法律规制作用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国外情况指出了今后的努力方向。第四章:行政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论述了消费者行政保护和消费者行政法的内容与作用,重点分析了消费者行政组织法对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与作用。其次对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及其历史发展、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与作用、消费者组织发展与运作的特点做了国际范围内的比较分析,并指出了中国消费者组织今后的发展方向。第五章: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别论述了刑法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和刑法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并结合国外情况对我国刑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立法模式、刑法调控范围的划分和刑罚的配置提出了立法建议。第六章:程序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析了程序保障对消费者保护的价值和消费者纠纷的有效解决途径。结论部分论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属性和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与兜底法的地位,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思路和方略。
二、2002年新西兰鹿的销售概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2年新西兰鹿的销售概况(论文提纲范文)
(1)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和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信赖保护原则理论基础 |
一、信赖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一) 信赖的解读 |
(二) 信赖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
(三) 自然法为信赖获得法律上的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持 |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界定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及影响因素 |
(二) 信赖保护原则与合法预期原则的比较 |
三、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 |
(一) 诚实信用原则说 |
(二) 法安定性原则说 |
(三) 基本权利保障说 |
(四) 社会国家说 |
四、信赖保护原则的价值 |
(一) 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
(二) 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
(三) 提高了行政管理的效率 |
(四) 实现了制度各方的平等 |
第二章 域外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及其立法运用 |
一、大陆法系国家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德法为例 |
(一) 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的发展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 法国的“既得权”在立法中的运用 |
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运用:以美英为例 |
(一) 美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借鉴 |
(二) 英国信赖保护原则及其在立法中的运用 |
第三章 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必要性 |
(一) 有助于规范各立法机关立法权的行使 |
(二) 可以补充、修正制定法 |
(三) 有助于立法中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
二、信赖保护原则运用于立法中的可行性 |
(一) 信赖保护原则是一个法律原则 |
(二) 信赖保护原则是具有宪法位阶的基本原则 |
(三)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是以法律不溯及既往运用于立法领域 |
第四章 信赖保护原则在立法中的实践机制 |
一、通过法不溯及既往,对信赖利益提供存续保障 |
(一)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发展及其理论基础 |
(二)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立法原则 |
(三) 法不溯及既往是立法对信赖利益的存续保障 |
(四) 借助落日条款,强化法不溯及既往,保护信赖利益 |
二、法律溯及既往,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一) 法律溯及既往的分类 |
(二) 信赖保护原则对新法可否溯及的影响因素 |
(三) 新法溯及既往的常见情形 |
(四) 新法溯及后对当事人信赖利益提供损失补偿 |
第五章 提供过渡条款,调和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 |
一、过渡条款及其特征 |
(一) 适用时间上的暂时性 |
(二) 内容上的单一性 |
(三) 方式上的多样性 |
二、制定过渡条款的必要性 |
(一) 能使立法更好地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
(二) 防止法律适用的混乱或冲突 |
(三) 保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实现社会政治经济的平稳发展 |
三、信赖利益等对制定过渡条款的影响 |
四、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一) 过渡条款的立法方式 |
(二) 过渡条款平衡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方式 |
五、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 |
(一) 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立法中过渡条款的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 |
(2)中国橄榄球运动的历史机遇与战略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橄榄球运动的起源与演进 |
一. 世界橄榄球运动的追根溯源——英式联合式橄榄球运动的起源 |
二. 由“业余体育原则”而导致的分歧促使英式联盟式橄榄球运动的产生 |
三. 加拿大式橄榄球与美国式橄榄球一脉相承 |
四. 澳式橄榄球的多起源说 |
第二节 橄榄球运动的发展 |
一. 从橄榄球世界杯诞生过程观英式联合式橄榄球运动的发展 |
二. “业余精神”与英式橄榄球 |
三. 美国式橄榄球的职业化进程 |
四. 两次世界大战对橄榄球运动发展的影响 |
五. 规则的变迁和世界橄榄球发展的主要模式 |
第三节 橄榄球运动的分类 |
一. 橄榄球运动的分类和定义 |
二. 主要橄榄球类别之间的区别 |
第四节 橄榄球运动的赛事 |
一. 英式橄榄球主要赛事 |
二. 美国式橄榄球赛事 |
三. 澳式橄榄球的代表——AFL 第三章 橄榄球运动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橄榄球运动的内涵探求 |
一. 橄榄球运动的功能 |
二. 橄榄球运动的哲学内涵 |
三. 橄榄球运动的核心价值——正直、热诚、团结、纪律、尊重 |
四. 橄榄球运动的文化内涵 |
第二节 橄榄球运动之于相关学科的意义 |
一. 橄榄球运动之于训练学 |
二. 橄榄球运动之于管理学 |
三. 橄榄球运动之于社会学 |
四. 橄榄球运动之于经济学 第四章 中国橄榄球运动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中国橄榄球运动的发展史 |
一. 中国大陆英式橄榄球发展史 |
二. 香港英式橄榄球运动的发展史 |
三. 台湾英式橄榄球运动的发展史 |
四. 中国美国式橄榄球运动的发展史 |
第二节 中国橄榄球运动的现状 |
一. 中国竞技橄榄球运动的现状 |
二. 中国橄榄球其它方面的现状 |
第三节 导致中国橄榄球运动现状的原因分析 |
一. 从球类运动起源与在中国的传播洞察橄榄球运动在中国发展滞后的原因 |
二. 奥运会对球类项目发展的影响 |
三. 从橄榄球运动特点本身对其在中国传播的影响 |
四. 文化观念差异对橄榄球项目在中国发展的影响 第五章 中国橄榄球运动的历史机遇 |
第一节 中国发展橄榄球运动的意义 |
一. 发展橄榄球运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
二. 发展橄榄球运动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需要 |
三. 发展橄榄球运动是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需要 |
第二节 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的历史机遇 |
一. 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为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 |
二. 中国体育的发展成就为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
三.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影响 |
四. 传媒与体育 |
第三节 中国改革发展的趋势 |
一. 中国改革大势 |
二. 中国体育改革的判断 第六章 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的战略选择 |
第一节 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战略问题的提出 |
一. 战略的含义 |
二. 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战略研究的必要性 |
三. 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战略研究的现实性 |
第二节 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的起点模式和目标模式研究 |
一. 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的起点模式研究 |
二. 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的目标模式研究 |
第三节 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的过渡模式研究 |
第四节 中国橄榄球运动发展的对策案例研究 |
一. 中国橄榄球项目奥运争光计划 |
二. 中国橄榄球运动职业化发展设想 |
三. 中国橄榄球运动普及推广的思考 第七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 |
(3)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本文的实践意义 |
二、本文的理论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思路与结构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应收账款的内涵分析 |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意义分析 |
二、应收账款的法律性质分析 |
第二节 应收账款的外延界定 |
一、应收账款外延界定的基本标准 |
二、应收账款外延界定中的具体问题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融资的制度基础 |
一、债权地位之提升 |
二、债权流通性之增强 |
三、现行法律体系之接纳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融资的现实价值 |
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融资方式及制度选择 |
第一节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方式及制度选择 |
一、大陆法系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
二、英美法系的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
三、我国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制度选择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方式及制度选择 |
一、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独立性 |
二、保理融资 |
三、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 |
四、我国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制度选择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融资诸法律制度的适度融合 |
一、比较法的考察 |
二、求同存异之立法准则 |
三、我国的制度选择 |
第三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适格客体 |
第一节 未来应收账款融资 |
一、未来应收账款的界定 |
二、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比较法考察 |
三、允许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经济动因及理论基础 |
四、未来应收账款融资的效力及其限制 |
五、未来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法上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
第二节 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 |
一、禁止转让约款的表现形态及解释路径 |
二、禁止转让约款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
三、禁止转然约款效力的应然选择 |
四、附禁止转让约款的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
第三节 特殊主体的应收账款融资 |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应收账款融资 |
二、学校、医院等公益法人的应收账款融资 |
第四节 部分应收账款融资 |
第四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公示方法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公示原则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融资公示方法的比较法考察 |
一、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公示方法 |
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公示方法 |
第三节 应收帐款融资登记的功能及其限度 |
一、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功能 |
二、应收账款融资登记功能的限度 |
第四节 通知登记制在我国的可行性探讨 |
一、通知登记制的基本特征 |
三、通知登记制之利益衡量 |
第五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效力检视 |
一、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效力的立法论 |
二、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效力的解释论 |
第五章 应收账款融资的登记程序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程序的基本框架 |
一、通知登记 |
二、电子登记 |
三、登记机构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的具体内容 |
一、出质人/出让人的基本信息 |
二、质权人/受让人的基本信息 |
三、担保物描述的信息 |
四、登记期限 |
五、主债权合同金额 |
第三节 登记和查询的具体程序 |
一、初始登记 |
二、变更登记 |
三、展期登记 |
四、注销登记 |
五、异议登记 |
六、登记查询 |
七、登记费用和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 |
第六章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第一节 应收帐款双重出质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应收账款双重出质的两种形态 |
二、应收账款双重出质中的顺位规则 |
三、应收账款双重出质中顺位规则之具体判断标准 |
第二节 应收帐款双重转让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应收账款双重转让之一般顺位规则 |
二、应收账款双重转让之例外顺位规则 |
第三节 延伸利用与直接利用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权利冲突之表现与原因 |
二、浮动抵押权人与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间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三、所有权保留卖方与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间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权人或受让人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冲突及顺位规则 |
一、现实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或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 |
二、将来应收账款的质权人或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 |
第七章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权利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应收账款融资中的通知机制 |
一、通知的功能与性质 |
二、通知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
三、通知的具体要素分析 |
第二节 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担保权之移转 |
二、形成权之移转 |
三、证明文件的交付 |
四、转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第三节 应收账款转让中转让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
一、账款债务人抗辩权之行使 |
二、账款债务人抵销权之行使 |
三、弃权条款的效力 |
四、转让合同内容变更的效力 |
第四节 应收账款质押的实现机制 |
一、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一般机制 |
二、应收账款质权实现中的特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我国体育博彩的规范化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现实意义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发展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假设 |
1.4 主要概念与论文架构 |
1.4.1 主要概念辨析 |
1.4.2 论文架构 |
2 文献综述与评价 |
2.1 博彩行为研究 |
2.2 消费者(彩民)研究 |
2.3 立法研究 |
2.4 监管体制研究 |
2.5 销售体制研究 |
2.6 市场结构研究 |
2.7 以往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2.7.1 体育博彩界定不清 |
2.7.2 宏观研究偏多,微观研究偏少 |
2.7.3 研究浮于表层,缺乏针对性 |
2.7.4 专业研究学者和论文偏少 |
3 我国体育博彩的发展与治理 |
3.1 赌博的起源 |
3.1.1 赌博与占卜 |
3.1.2 赌博与中国传统哲学 |
3.1.3 赌博与游戏 |
3.2 我国古代体育博彩的发展与治理 |
3.2.1 古代博彩发展概况 |
3.2.2 我国古代体育博彩的形制 |
3.2.3 我国古代体育博彩治理 |
3.3 我国近代体育博彩的发展与治理 |
3.3.1 近代博彩发展概况 |
3.3.2 近代体育博彩形制 |
3.3.3 近代体育博彩治理 |
3.4 我国现代体育博彩的发展与治理 |
3.4.1 现代博彩发展概况 |
3.4.2 现代体育博彩形制 |
3.4.3 现代体育博彩治理 |
4 我国体育博彩的市场结构与绩效 |
4.1 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
4.2 我国体育博彩市场结构 |
4.2.1 市场结构理论概述 |
4.2.2 我国体育博彩市场结构特征 |
4.3 我国体育博彩市场行为分析 |
4.3.1 市场行为理论概述 |
4.3.2 我国体育博彩市场的行为分析 |
4.4 我国体育博彩市场绩效分析 |
4.4.1 产业组织理论中的绩效分析 |
4.4.2 我国体育博彩市场绩效分析 |
5 我国体育博彩发展的困境 |
5.1 我国体育博彩发展的道德困境 |
5.1.1 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与博彩 |
5.1.2 发展体育博彩的社会危害 |
5.2 我国体育博彩发展的体制困境 |
5.2.1 管理体制缺陷 |
5.2.2 社会地位缺失 |
5.3 我国体育博彩发展的环境困境 |
5.3.1 非法博彩泛滥 |
5.3.2 法律约束的缺乏 |
5.3.3 国际博彩竞争 |
5.4 我国体育博彩发展的自身困境 |
5.4.1 玩法比较单一 |
5.4.2 与体育赛事结合不紧密 |
5.4.3 负面影响的产生 |
6 境外体育博彩的发展与治理 |
6.1 境外体育博彩的发展状况 |
6.1.1 境外博彩市场概况 |
6.1.2 体育博彩玩法 |
6.2 国外体育博彩管理体制 |
6.2.1 体育博彩管理模式 |
6.2.2 体育博彩管理机构 |
6.2.3 政策法规 |
6.3 国外体育博彩销售体制 |
6.3.1 全国统一销售体制 |
6.3.2 地方自主销售体制 |
6.3.3 国际发行体制 |
6.4 境外体育博彩经营机制 |
6.4.1 国有企业经营机制 |
6.4.2 私人企业经营机制 |
6.4.3 股份制企业经营机制 |
6.5 国外体育博彩发展趋势和主要问题 |
6.5.1 发展趋势 |
6.5.2 国际体育博彩的主要问题 |
7 我国体育博彩市场的规范与治理 |
7.1 政府治理理论与博彩市场监管 |
7.1.1 政府治理理论的产生 |
7.1.2 市场失灵 |
7.1.3 政府失灵 |
7.1.4 政府治理范式 |
7.1.5 改善体育博彩治理的必要性 |
7.2 我国体育博彩市场的规范 |
7.2.1 优化市场结构 |
7.2.2 促进游戏开发 |
7.2.3 注重市场引导 |
7.3 我国体育博彩的治理 |
7.3.1 改革监管体制 |
7.3.2 推动资金体制改革 |
7.3.3 推动非政府组织发展 |
7.3.4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
7.3.5 制定博彩市场绩效标准 |
7.3.6 博彩参与控制 |
7.3.7 推动法制建设 |
8 结论与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1.1 博彩是与人类社会共同发展起来的 |
8.1.2 我国体育博彩的治理经历了一个国家立法不断完善,体制不断健全的过程 |
8.1.3 我国现代体育博彩的发展要受到诸多因素的羁绊 |
8.1.4 在国际博彩市场中,放松管制与设置壁垒两个趋势同时并存 |
8.1.5 远程博彩是促进现代国际博彩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
8.1.6 我国体育博彩市场结构是双寡头寡占结构,具有典型的行政性垄断特征 |
8.2 建议 |
8.2.1 进一步规范博彩市场管理 |
8.2.2 进一步促进博彩市场竞争 |
8.2.3 进一步博彩市场主体促进转制 |
8.2.4 进一步升级销售渠道 |
8.2.5 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 |
8.2.6 进一步发展非政府组织 |
8.3 研究创新与不足 |
8.3.1 研究创新 |
8.3.2 本文的后续研究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学习经历与科研成果 |
后记 |
(6)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研究(1928-1937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ABSTRACT 导论 |
一、研究对象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内容结构 |
四、研究方法与主要资料 |
五、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设立的背景 |
第一节 近代世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推广 |
二、中央银行的特点与类型 |
三、中央银行的职责和原则 |
第二节 近代中国中央银行思想演变 |
一、清末时期建立中央银行思想的产生 |
二、北洋时期建设中央银行思想的发展 |
第三节 1927年前中国中央银行变迁 |
一、外国在华银行:隐性中央银行 |
二、晚清时期的中央银行:户部银行与大清银行 |
三、北洋时期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 |
第四节 1927年前的中国金融市场 |
一、货币制度紊乱 |
二、银行制度不健全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的建立 |
第一节 国民党政权对中央银行的认识与早期实践 |
一、孙中山的金融思想 |
二、广州中央银行 |
三、汉口中央银行 |
第二节 重建中央银行的必要性 |
一、维持政府财政的需要 |
二、维护金融主权的需要 |
三、调剂战时金融的需要 |
四、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筹备与成立 |
一、周佩箴、王文伯筹备时期 |
二、宋子文、陈行筹备时期 |
三、中央银行的正式成立 |
四、中央银行的制度分析 |
第四节 树立信誉的初步措施 |
一、处理广州、汉口中央银行 |
二、改组中国、交通两行 |
三、收回小洋券、整理汉钞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及总分支机构变迁 |
第一节 中枢机构与变迁 |
一、理事会 |
二、监事会 |
三、总裁与副总裁 |
四、职能部门 |
第二节 总分支机构与变迁 |
一、总行位置与变迁 |
二、分支机构与演变 |
三、分支机构设立原则与特点 |
四、海外代理处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法币改革前中央银行的业务与职能发展 |
第一节 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与服务财政 |
一、中央银行与代理国库 |
二、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 |
三、中央银行与经理外债 |
四、中央银行与外汇黄金管理 |
第二节 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与统一币制 |
一、发行国币与废两改元 |
二、发行银元兑换券 |
三、发行辅币与辅币改革 |
四、发行辅币券 |
五、发行关金券 |
第三节 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与调剂金融 |
一、中央银行与集中保管存款准备金 |
二、中央银行与再贴现制度 |
三、中央银行与公开市场操作 |
四、中央银行与票据清算 |
五、中央银行与银钱业联合准备组织 |
六、中央银行与救济金融危机 |
第四节 中央银行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
一、中央银行普通业务的内容 |
二、中央银行经营普通业务的原因 |
三、中央银行的盈利分析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央银行与法币改革 |
第一节 1935年"大三行"和"小三行"的增资改组 |
一、中央、中国、交通三行的增资改组 |
二、中央银行与"小三行"的增资改组 |
第二节 中央银行与法币政策的实施 |
一、世界经济危机与各国币制改革 |
二、白银风潮与国民政府的对策 |
三、法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
第三节 中央储备银行的改组计划与夭折 |
一、设立中央准备银行计划的酝酿 |
二、《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的内容 |
三、《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的实施与夭折 |
本章小结 余论 |
一、抗日战争的爆发与中央银行的转轨 |
二、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 |
三、中央银行与其他银行的关系 |
四、时人对中央银行的看法 |
五、抗战前中央银行发展总评 参考文献 后记 |
(7)新西兰鹿肉出口德、美市场的新走势(论文提纲范文)
1 德国市场 |
1.1 市场基本概况 |
1.2 德国成为新西兰鹿肉主要消费国的市场成因 |
1.2.1 德国8 200万的消费人群 |
1.2.2 德国的狩猎传统 |
1.2.3 新西兰鹿肉在德国市场的销售体系 |
1.3 德国的市场前景 |
2 美国市场 |
2.1 市场基本概况 |
2.2 美国市场的销售系统 |
2.3 美国鹿肉市场的问题 |
2.3.1 狩猎的影响 |
2.3.2 新西兰鹿肉的市场竞争力 |
2.3.3 新西兰鹿肉的市场地位 |
2.4 美国市场前景展望 |
(8)中国水果出口贸易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概念的界定及数据来源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理论和方法 |
1.5.1 研究理论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1.6.1 研究可能的创新 |
1.6.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研究的理论基础:国际贸易理论 |
2.1.1 比较优势理论 |
2.1.2 产业内贸易理论 |
2.1.3 竞争优势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世界水果贸易市场及其政策 |
2.2.2 中国水果贸易政策变化 |
2.2.3 农产品贸易流量和流向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引力模型 |
2.2.4 农产品出口变化的原因分析:基于CMS模型 |
2.2.5 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
2.2.6 食品安全标准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的影响 |
2.2.7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
2.2.8 总结与评述 |
3 世界水果贸易及其国际竞争 |
3.1 世界水果贸易的发展变化 |
3.2 世界水果贸易市场及其流向 |
3.2.1 欧盟市场 |
3.2.2 亚洲市场 |
3.2.3 北美市场 |
3.3 世界水果贸易政策的变化 |
3.3.1 关税壁垒 |
3.3.2 非关税壁垒 |
3.4 中国水果贸易政策的变化 |
3.4.1 中国加入WTO |
3.4.2 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的签订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水果出口贸易的变化 |
4.1 中国水果产业的发展及其在世界的地位 |
4.1.1 自然资源条件 |
4.1.2 产量的增长 |
4.1.3 品种结构的变化 |
4.1.4 生产布局的变化 |
4.1.5 在世界市场的地位 |
4.2 中国水果贸易量和贸易结构的变化 |
4.2.1 贸易量的发展变化 |
4.2.2 市场结构的变化 |
4.2.3 品种结构的变化 |
4.3 中国主要出口水果的贸易变化 |
4.3.1 苹果的贸易变化 |
4.3.2 梨的贸易变化 |
4.3.3 柑橘的贸易变化 |
4.4 中国水果的产业内贸易特征 |
4.4.1 产业内贸易的概念及其评价指标体系 |
4.4.2 中国水果的产业内贸易特征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水果出口贸易流向的影响因素及其潜力分析:基于引力模型 |
5.1 贸易引力模型介绍 |
5.2 理论基础 |
5.2.1 贸易引力模型的理论基础 |
5.2.2 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 |
5.3 中国水果出口贸易流量和流向的影响因素 |
5.3.1 模型设定 |
5.3.2 数据来源及说明 |
5.3.3 模型结果及分析 |
5.4 中国与东盟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 |
5.4.1 模型设定 |
5.4.2 数据来源及说明 |
5.4.3 模型结果及分析 |
5.5 中国水果出口贸易的潜力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中国水果出口变化的原因分析:基于CMS模型 |
6.1 恒定市场份额模型(CMS)的理论基础及其计算方法 |
6.2 中国水果在世界市场出口变化的原因分析 |
6.3 中国对主要水果出口市场水果出口变化的原因分析 |
6.3.1 东盟市场 |
6.3.2 欧盟市场 |
6.3.3 日本市场 |
6.3.4 俄罗斯市场 |
6.3.5 美国市场 |
6.4 小结 |
7 中国水果的国际竞争力分析 |
7.1 概念界定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7.1.1 国际竞争力的概念 |
7.1.2 国际竞争力的评价指标体系 |
7.2 中国水果的国际竞争力 |
7.2.1 中国各主要水果的国际竞争力 |
7.2.2 中国苹果的国际竞争力 |
7.2.3 中国梨的国际竞争力 |
7.2.4 中国柑橘的国际竞争力 |
7.3 中国水果的价格竞争力 |
7.3.1 中国苹果的价格竞争力 |
7.3.2 中国梨的价格竞争力 |
7.3.3 中国柑橘的价格竞争力 |
7.4 中国水果的非价格竞争力 |
7.4.1 产品质量 |
7.4.2 品牌营销 |
7.5 小结 |
8 贸易壁垒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 |
8.1 关税制度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 |
8.2 技术性贸易壁垒 |
8.2.1 食品安全法规 |
8.2.2 产品合格认证 |
8.2.3 植物检疫措施 |
8.3 食品安全标准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以坚果为例 |
8.4 植物检疫措施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案例分析 |
8.5 其它贸易壁垒对中国水果出口的影响:美国对中国苹果汁的反倾销案 |
8.6 本章小结 |
9 世界水果出口国扩大水果出口的经验借鉴 |
9.1 提高产品质量,实施品牌营销:新西兰的猕猴桃产业 |
9.2 营销组织与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印度葡萄产业的案例分析 |
10 主要结论及对策建议 |
10.1 主要结论 |
10.2 主要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致谢 |
(9)新西兰的养鹿生产与国际贸易现状(论文提纲范文)
1 鹿生产与贸易的当今概况 |
2 鹿的驯养与生产 |
3 种鹿拍卖与生产(肉)鹿销售 |
3.1 种鹿拍卖 |
3.2 生产(肉)鹿销售 |
4 鹿产品出口贸易量 |
5 鹿产品出口创汇额(新元) |
6 养鹿生产与贸易组织 |
(10)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方法 |
三、本文的内容 |
第一章 消费者保护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消费者的概念 |
一、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
二、我国地方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扩展与未来消费者概念的立法走势 |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消费者的权利 |
二、消费者的责任 |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
一、经营者的概念辨析 |
二、经营者的义务 |
三、实现义务的途径 |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
一、消费者保护的理念 |
二、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五节 未来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
一、消费者保护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与含义 |
二、现行立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
三、未来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
第二章 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合同法对消费者的基础保护作用 |
一、合同法提供公平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救济方法 |
二、合同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对消费者损害的救济 |
一、侵权行为法对产品和服务造成的损害提供救济 |
二、侵权行为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 |
第三章 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竞争法对消费者的直接与间接保护 |
一、消费者保护在竞争法立法目的中的体现 |
二、竞争法对消费者的直接保护 |
三、竞争法对消费者的间接保护 |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法对消费者健康与安全的保护 |
一、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保证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
二、提供安全消费的方针与策略 |
第三节 广告法、标识法对信息提供的法律规制 |
一、广告、标识的目的与作用 |
二、不合理标识与广告的产生 |
三、为确保合理的标识、广告而进行规制 |
第四章 行政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消费者行政法与消费者行政保护 |
一、消费者行政法与消费者行政保护的区别与联系 |
二、消费者行政保护的内容与作用 |
三、消费者行政法的内容与作用 |
第二节 消费者组织 |
一、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及其历史发展 |
二、国际消费者联会 |
三、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
四、消费者组织发展与运作的特点 |
五、中国消费者组织及其今后的发展 |
第五章 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民事救济和行政保护之有限性 |
一、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
二、行政保护之有限性 |
第二节 刑法在消费者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
一、刑法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 |
二、刑法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 |
三、对我国刑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建议 |
第六章 程序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程序法的价值 |
第二节 消费者纠纷的特点与解决的方法和策略 |
一、消费者纠纷的特点 |
二、我国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方法及其适合性 |
三、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方法与策略 |
第三节 几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消费纠纷仲裁 |
二、小额诉讼程序 |
三、集团诉讼与团体诉讼 |
四、公益诉讼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2002年新西兰鹿的销售概况(论文参考文献)
- [1]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运用研究[D]. 李继刚. 山东大学, 2020(12)
- [2]中国橄榄球运动的历史机遇与战略选择[D]. 胡竹青. 武汉体育学院, 2014(12)
- [3]应收账款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促进债权流转为中心[D]. 孙超. 山东大学, 2011(12)
- [4]新西兰养鹿生产及对我国肉鹿业发展的启示[A]. 张居农,王潇,张冰. 2010中国鹿业进展, 2010
- [5]我国体育博彩的规范化发展研究[D]. 刘文董. 上海体育学院, 2010(07)
- [6]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研究(1928-1937年)[D]. 石涛. 复旦大学, 2010(11)
- [7]新西兰鹿肉出口德、美市场的新走势[J]. 严历,李和平. 特种经济动植物, 2010(01)
- [8]中国水果出口贸易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 霍尚一. 浙江大学, 2008(07)
- [9]新西兰的养鹿生产与国际贸易现状[J]. 李和平,崔凯. 特产研究, 2006(04)
- [10]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D]. 孙颖.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