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公告(第1批)(论文文献综述)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2021)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中指出(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磊[2](2021)在《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管理优化探讨》文中提出超偏载检测装置和轨道衡是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物防技防手段。在分析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提高规范检测行为安全意识、严格落实设备准入条件、规范日常监督管理、用好厂家信誉评价结果、探索创新设备管理方式等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优化措施,为提升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管理质量,确保铁路货运安全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安徽省人民政府[3](2020)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文中认为皖政[202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深改委关于清单制度建设部署,省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规范性文件出台调整废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以及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等规定和要求,对省级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和《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
张帆[4](2020)在《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公益职能强化研究》文中提出计量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不仅对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有着重要影响,更保障着生产贸易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我国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连云港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其地区范围内有众多的石油、化工、医药等企业,涉及法制计量管理的计量器具众多。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是连云港地区唯一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公益职能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本区域量值传递的准确性和法制计量管理的有效性。随着《计量法》的修改和新的《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颁布,如何在事业单位改革浪潮中转变职能,提升技术能力,强化公益属性,是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对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发展历程梳理与公益职能发挥现状分析基础之上,发现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在发挥公益职能过程中存在“职能定位模糊、强制检定业务范围小、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落后、CNAS校准项目能力建设薄弱与服务意识欠缺”等相关问题。进一步研究发现“管理体制行政化、财政经费投入不足与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是导致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在发挥公益职能发挥中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针对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在发挥公益职能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本文借鉴国内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公益职能发挥的先进经验,结合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在发挥公益职能实际现状,认为要想整体强化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的公益职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履行中心职能,拓展公益计量检定测试领域;其次,夯实基础,提升公益能力;第三,加强计量宣传,普及计量知识;最后,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申海平[5](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高国钧[6](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质检总局[7](2015)在《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中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027件。清理结果:截至2014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84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3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5件。
周睿[8](2014)在《海峡两岸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比对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海峡两岸经济贸易交流的不断深化,为了与台湾同胞分享大陆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在两岸经济合作中照顾台湾同胞的利益,促进两岸经济融合与共同发展,海基会与海协会于2009年12月22日签署了《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协议包含标准领域、计量领域、检验领域、认证认可领域以及消费品安全领域五大合作范围,正式开启了两岸在认证与合格评定领域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在协议签署后,两岸相关部门还需要对协议具体实施内容进行深入的实质性合作探讨。本论文针对认证认可领域进行了研究,通过对两岸强制性认证、检测法规等关键点进行分析比对,并且在已于2011年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CNAS)与台湾地区认可机构(TAF)共同规划办理并顺利完成的“两岸LED路灯照明能力试验”的基础上,对认证结果以及依据相同测试标准的合格评定结果,提出弹性互认的设想:对于电工产品来说,两岸强制性认证产品所使用的检测标准大部分都来源于IEC和CISPR国际标准。因此,设想的试点产品范围可选择家用电器、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等大类产品。对这类产品,相互采信在技术上不存在问题;另由于这些产品的检测标准源于IECEE的大类产品,详细比较两岸的标准差异,视差异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在测试报告相互认可的基础上,实现大陆与台湾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互采信。
闫龙,黄银霞,傅青喜,成燕武[9](2014)在《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研究》文中指出结合我国铁路产品认证制度及认证要求的发展变化,介绍目前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基本结构组成和编制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遵循的基本要求、编写方法。重点研究我国铁路转变管理方式后,第1批采信目录共计242种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编制过程,指出编制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技术问题,探索适合我国铁路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结构模式。
罗兆斌[10](2013)在《一级注册计量师习题解答思路(二)》文中指出(接上期)第一章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三、思考题(以第一节第7、14、15、16题以及第二节第3、6题为例)第一节7.强制检定的范围及特点是什么?答:(1)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两类。①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包括三种类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②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公告(第1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公告(第1批)(论文提纲范文)
(2)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管理优化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运用管理现状分析 |
1.1 运用管理现状 |
1.2 存在问题 |
2 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优化措施 |
2.1 提高规范检测行为安全意识 |
2.2 严格落实设备准入条件 |
2.3 规范日常监督管理 |
2.4 用好厂家信誉评价结果 |
2.5 探索创新设备管理方式 |
3 结束语 |
(4)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公益职能强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公益职能强化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计量检定测试中心 |
2.1.2 公益服务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有限政府理论 |
2.2.2 公共物品理论 |
第3章 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公益职能发挥现状分析 |
3.1 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机构公益职能演进历程 |
3.1.1 机构概况 |
3.1.2 职能定位 |
3.1.3 业务组成 |
3.2 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公益职能发展现状 |
3.2.1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能力建设 |
3.2.2 强制检定工作 |
3.2.3 其他公益职能发挥情况 |
第4章 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公益职能发挥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
4.1 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公益职能发挥存在的问题 |
4.1.1 职能定位模糊 |
4.1.2 强制检定业务范围较小 |
4.1.3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落后 |
4.1.4 CNAS校准项目能力建设薄弱 |
4.1.5 服务意识欠缺 |
4.2 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公益职能发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管理体制行政化 |
4.2.2 财政经费投入不足 |
4.2.3 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
第5章 国内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公益职能发挥经验借鉴 |
5.1 国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公益职能发挥经验借鉴 |
5.1.1 无锡市计量测试院 |
5.1.2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
5.2 国外管理计量技术机构公益职能发挥经验借鉴 |
5.2.1 美国 |
5.2.2 日本 |
5.2.3 俄罗斯 |
第6章 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公益职能强化的对策建议 |
6.1 履行中心职能,拓展公益计量检定测试领域 |
6.1.1 稳步推进强制检定工作 |
6.1.2 夯实日常检定工作 |
6.1.3 拓展公益计量检定测试领域 |
6.2 夯实基础,提升公益能力 |
6.2.1 加强产业计量中心建设 |
6.2.2 加强能源计量中心建设 |
6.2.3 强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素养 |
6.3 加强计量宣传,普及计量知识 |
6.3.1 民生计量进社区 |
6.3.2 计量知识进校园 |
6.3.3 计量工作进市场 |
6.4 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 |
6.4.1 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 |
6.4.2 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测时间 |
6.4.3 创新服务方式,实施互联网+计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1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
附件2 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可开展的强制检定项目 |
附件3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规定 |
(5)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海峡两岸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
概述 1.1 |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
两岸经贸发展基本情况 1.3 |
研究方法和内容 1.4 |
常用主要名词对照表 第2章 |
商品范围 2.1 |
台湾地区法律及制度涵盖的商品范围 2.2 |
台湾地区RPC商品范围与大陆CCC目录的比对 2.3 |
台湾地区RPC商品范围与CCC目录的重迭部分 2.4 |
台湾地区RPC与大陆CCC目录内商品互供情况 2.5 |
本章小结 第3章 |
台湾地区验证登录制度(RPC)介绍及实施规则研究 3.1 |
法律法规体系 3.2 |
管理机构和部门及职能 3.3 |
验证程序 3.4 |
对实施机构的授权及要求 3.5 |
市场监督措施 3.6 |
商品范围内产品检验标准 3.7 |
接受境外合格评定结果情况 3.8 |
认可制度和人员核可登录制度在监管系统中的作用体现 第4章 |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制度简介 4.1 |
法律法规体系 4.2 |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组织机构体系 4.3 |
认证程序 4.4 |
实施机构 4.5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管理 4.6 |
CCC目录内产品依据标准 4.7 |
接受境外合格评定结果情况 4.8 |
认可制度和人员注册制度在监管系统中的作用体现 第5章 |
异同点比对及互认基础判断 5.1 |
强制性产品认证主管机关及执行机构比较 5.2 |
两岸指定模式比较 5.3 |
工厂检查员要求 5.4 |
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比较 5.5 |
工作流程比较 5.6 |
证书和标志比较 5.7 |
证书有效期及延期规定比较 5.8 |
后续监督模式比较 5.9 |
获证产品通关模式比较 5.10 |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9)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铁路产品认证概述 |
2 产品认证模式 |
3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制 |
3.1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基本组成 |
3.2 通用要求 |
3.2.1 主要内容 |
3.2.2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3.2.3 获证后的监督 |
3.2.4 获证后的变更 |
3.2.5 获证后的扩项或范围缩小 |
3.3 特定要求 |
3.3.1 主要内容 |
3.3.2 产品的分类 |
3.4 编制工作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关注内容 |
3.4.1 适用范围 |
3.4.2 认证申请单元划分 |
3.4.3 认证申请必须具备的条件 |
3.4.4 申请文件 |
3.4.5 检验规则 |
3.4.5. 1 检验依据 |
3.4.5. 2 抽样方案 |
3.4.5. 3 检验项目 |
3.4.5. 4 检验结果的判定 |
3.4.6 产品认证申请单元的划分 (附件1) |
3.4.7 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清单 (附件2) |
3.4.8 产品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 (附件3) |
3.4.9 产品检验项目 (附件4) |
4 规则编制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技术问题 |
4.1 产品范围 |
4.2 产品技术标准 |
5 结论和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10)一级注册计量师习题解答思路(二)(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计量法律、法规及计量组织机构 |
三、思考题 (以第一节第7、14、15、16题以及第二节第3、6题为例) |
四、案例分析题 (由第一章相关内容提炼)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公告(第1批)(论文参考文献)
- [1]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J].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浙江人大(公报版), 2021(03)
- [2]铁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设备管理优化探讨[J]. 石磊. 铁道货运, 2021(05)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J].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20)
- [4]连云港市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公益职能强化研究[D]. 张帆. 湘潭大学, 2020(02)
- [5]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D]. 申海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6]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7]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J].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25)
- [8]海峡两岸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比对研究[D]. 周睿. 河北大学, 2014(12)
- [9]铁路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研究[J]. 闫龙,黄银霞,傅青喜,成燕武. 铁道技术监督, 2014(01)
- [10]一级注册计量师习题解答思路(二)[J]. 罗兆斌. 中国计量, 2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