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赵明[1](2020)在《“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耕地有限,但人口众多,平衡耕地与人口之间的需求问题,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随着城市与农村之间经济发展差距的日益增大,农民为了增加经济收入,转战城市寻求发展机遇,造成农地荒废无人耕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4年中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盘活土地资源。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过,土地经营权作为新增的权利被置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土地经营权由政策上升到法律,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荒废问题,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但是这一法律规定,因为一方面要填补政策与法律表达之间的间隙,另一方面又要完成稳定与放活的政策目标1,所以造成了一些核心问题未获法律上的明确回答。比如:土地经营权与“三权分置”中另外两权有何关联;土地经营权的性质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土地经营权变动的具体内容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明确,将会导致土地经营权在实践运行中困难重重。基于此,为了有效落实“三权分置”政策,必须详细研究土地经营权制度,分析土地经营权目前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建议。文章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土地经营权的历史演变、理论基础以及与其他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为土地经营权的概述奠定基石。第二部分为土地经营权概述,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和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证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必要性分析、可能性分析以及法理基础分析。土地经营权的变动则是为了充实该权利的设立、行使、变更和终止。第三部分为土地经营权存在的问题,主要分析流转、登记存在的“真问题”和继承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为分析两大法系几个典型国家的流转、登记和继承制度,为我国土地经营权制度建设提供经验;第五部分为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完善,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国外经验,提出合理且可行的对策。土地经营权制度与我国农地发展息息相关,完善土地经营权制度,就能够使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有效落实,推动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刘泽丹[2](2020)在《巫山县土地股份合作社双重委托-代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加强农业、农村、农民统筹协调,实现“三农”高质量发展,是跨越“中等收入国家水平”阶段,实现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推进农村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是实现中国农业由单一、分散的小规模生产到专业化生产,提升农业竞争力的重要抓手。过程中,如何处理合作社运营与农户之间的关系,缓解委托代理问题,成为当前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制度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本文以巫山县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例,探讨双重委托——代理制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机制,揭示其内在机理,及运行效率,以此判定这种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村土地“三权”的回应。基于此本文以巫山县为例,主要探究如下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对巫山县双重委托——代理运行机制进行研究。二是针对巫山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验,对巫山县农村生产经营的总体现状测度,在此基础上探究出巫山县双重委托代理机制的不足。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本文得到以下三点主要结论:(1)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打工,就会导致大量的闲置土地,通过建立合作社的形式,让农户自愿加入进来,规模化分散的农户,这不仅可以保证粮油的生产,同时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在进程加快的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今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2)双重委托——代理模式下,划定了权责明确的关系,不仅可以分享增值收益,还可分享土地生产经营的基本收益,这是入社农民所具有的权利,同时实现合理分享土地生产经营收益,在入社农民与经纪人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关系,实现利益均衡,可持续发展了土地股份合作社。(3)折价计算土地作为资本参加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民入社的主要方式,但是其根本是把自己土地的经营权入股。通过把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农民仍然持有土地的承包权而把经营权委托给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在转教给经纪人进行适宜的规模化、机械化生产,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和效率。这样的方式是现阶段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是维护农民基本土地权益切实有效的办法。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通过对农户进行实地问卷调查揭示了巫山经验促进农业发展的内在机理。研究表明,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双重委托——代理,推动了农业生产组织的变革、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型,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和现代化。本文的创新点在于:运用博弈论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双重委托——代理进行理论分析,探究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通过田野调查数据,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探究了双重委托——代理制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机制,揭示其内在机理、运行效率,判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农村土地“三权”的影响。
梁丁文[3](2020)在《南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是农民生存生活的根本,是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问题的基本要素,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土地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情势的稳固。我国正处于新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正在减缓。近年来,城市化、工业化进程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闲置土地增多和农村劳动力流失导致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弱化、土地撂荒等现象,因此充分发挥农村土地作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在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家政策支持下,农村土地流转范围不断扩大,流转量不断增加,流转速度也在不断提高的这一过程中,由于相干法规不完善,相干平台不规范,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流转形式分散、业务不规范等许多不容忽视的实际问题和各种纠纷的产生。因而,研究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此问题上提出相应的对策是十分重要的。本研究以南部县农村土地流转作为为切入点,基于产权理论、地租理论、规模经济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通过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后,运用文献分析、定性分析、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对南部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发现南部县目前有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并存,土地流转周期短,流转后种植粮食作物比例低,农业经营新主体对流转的作用大的特点。结合南部县土地流转的这些现状,发现了南部县土地流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土地流转服务意愿不足,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纠纷,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足,土地流转存在非法行为。最后针对南部县土地流转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规范和推动南部县土地流转的建议: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规范土地流转手续,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健全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加强农村保障。
朱沛庆,张国春[4](2020)在《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探析》文中研究指明一、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进度缓慢。据调查,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完全发放到户,仍有部分未制证或证件滞留在乡镇和村组。由于本次农村土地确权和颁证工作,需要由专业公司借助专用设备完
邢伟[5](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王运嘉[6](2020)在《延安市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土地作为我国农业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但随着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农村一家一户的单一种植模式很难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农村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制度,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势在必行。本文以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实地调研和统计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农户、土地流入方、基层政府等方面入手,收集2003年至2019年安塞区区、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的相关数据,深入探析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研究发现安塞区政府相关部门在积极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增加了当地农民的经济收入,提高了区域农业经济发展水平。但仍存在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多元化流转主体占比小、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单一、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改变农村流转土地用途和土地经营存在盲目性、短视性行为等问题。原因在于基层政府职能错位、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机构不完善、土地流转双方守法观念淡薄、农户土地维权难度大、土地流入方产业评估工作不全面以及农户参加农村土地流转能力和意愿不强等方面。因此,在深入推行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不仅要正确处理好地方政府、土地流入方和土地流出方三者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调动土地流转各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而且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要采取注重当前经济效益和发展长远投资项目相结合的方法,鼓励成为土地流入方的广大农民、大型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经营主体参与长远项目投资。安塞区政府要通过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环境,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程序,不断完善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方案,优化区农村土地流转中心服务职能及制定全区农村土地流转长远规划等方法,才能使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良性发展。
陈海燕[7](2020)在《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宝贵的财富,推进城乡一体化、推进新农村建设、现代化农业建设都离不开土地,土地问题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2015年颁布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文件,首次提出“三权分置”的构思,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动摇的前提下,将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所有权与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中一项重要的思想创新与突破,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及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关系,推动土地流转工作有效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更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乡村振兴战略、三权分置改革、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大背景下,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显得十分必要。当前四会市正在积极创建广东省全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县,因此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效率,对发挥土地价值、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实现乡村振兴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以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研究、统计分析、实地问卷调查等方法,掌握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基本情况,发现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土地流转信息、价格不透明;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流向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少;土地弃耕问题严重;缺乏有效的政府推动作用。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政策法规不健全;土地规模化程度不高;思想认识不到位;市场化流转平台发育不完善;农地流转后农民权益保障不到位。为此,为破解四会市当前存在的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推进该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效及顺利进行,从四会市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解决对策:加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及完善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姜平[8](2020)在《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三权分置”改革实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分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产生能更好地发挥农地的经济功能。农地融资可以满足经营者发展农业的资金需求,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农地融资担保一直以来都是各处受限,受制于我国《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自2016年国务院设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到2019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担保,由点及面,大力推动了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活动的进行。但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正处于刚起步阶段,相关的制度、保障机制还不完善,亟需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进行研究。具体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首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进行理论界定。阐述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及内涵,证成土地经营权具有债权性,以及分析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律依据及意义。其次考察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模式以及司法实务的处理。对比分析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模式,可发现各模式对融资担保的对象以及担保客体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共性,均要求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设置特定的担保比例等。司法实务的处理主要表现为: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条文适用率不高、原告绝大多数为金融机构、法院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的比例不高以及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骗取贷款的情形较多。而后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可总结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主要面临着制度障碍与抵押权难以实现这两大困境。制度障碍体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相关文件规定的资金供给主体较单一、对融资担保客体的要求较高、以及农村土地经营权公示力度不够。抵押权难以实现主要是因为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难评估、实现方式有待改进以及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最后,针对实践中的这些问题,坚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原则,基于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功能的目标,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引入非金融机构担任资金供给主体、统一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的标准、建立合同备案平台来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制度障碍;通过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评估体系,改进其担保实现的方式,以及建立多模式的风险防范机制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实现。
卢婧[9](2020)在《采煤沉陷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以X市Z镇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而土地处在“三农”工作的核心位置,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视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有效举措。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将土地向种植大户和种植能手适度集中,势必能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也加快推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步伐。同时,在采煤沉陷区,由于大量开采煤炭,造成地表沉陷,土地适耕性降低,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农户单一个体对沉陷土地进行修复成本较大,可以由政府主导,引进企业,将农户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通过土地流转对采煤沉陷区进行综合整治,发展规模化经营,实现沉陷区这后备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论文基于对我国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制度运行的思考,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研究,在土地产权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问题。首先,本文选取了X市Z镇采煤沉陷区作为典型案例,通过问卷调查、实证分析等方式,对Z镇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的现状进行研究。其次,通过对Z镇采煤沉陷区参与土地流转的家庭劳动力情况、土地流转的形式、流转的方向、流转的期限和土地流转过程中规范化管理问题,以及流转后取得实效进行梳理,找到了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土地流转工作进展不平衡、土地规模化流转困难、土地流转中纠纷较多、农户对土地流转信息的知晓率低等。最后,分析产生的具体原因,从教育引导农民观念、健全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工作机制、健全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创新流转方式、促进产业融合等方面,提出完善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建议,以期为相关类型采煤沉陷区的土地流转提供有益借鉴。
乔永鹏[10](2020)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的发展一直都事关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对农业生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生产由之前的个体劳动向工业化、规模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生产方式也变得机械化。规模化的生产方式势必是“大投入”“大产出”,既然要增加生产的投入,那资金问题就成为了农业生产者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农民的融资途径较窄,抵押资本较少。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重要资本,但是我国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禁止农民将土地承包权或者土地经营权用于抵押融资,法律的禁止抵押势必对农业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阻碍。为了解决农民融资困难问题,中央提出了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理念,将从土地承包权中派生出的土地经营权用于流转和抵押,以解决农民融资困难的问题,并且出台了相应的抵押政策,同时也设立试点进行试验。在政策推行的同时,学界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展开讨论。基于此,笔者试图从法理和实践两个角度去分析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文章总共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和背后的法理进行了分析,梳理了“三权分置”理论提出的过程,从法学理论角度解读了“三权分置”的合法性。对土地经营权的概念、权利来源、权利性质进行了系统阐述,总体上,对土地经营权的产生有两种说法:一种认为土地经营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分割,另一种认为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笔者在文中持第二种观点。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和债权两个角度进行观点阐述,并且就持土地经营权物权论的观点进行了论证。第二部分,笔者就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现实需要进行了分析。理论方面,从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角度分别阐述了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实践方面,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生产成本的提高两方面进行分析,并且对土地承担社会保障功能这一观点进行了反驳。第三部分,通过对山东寿光市、贵州凤冈县、宁夏同心县的三个试点的三种不同抵押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对比,并对试点中存在的制度障碍进行了梳理,最后通过司法案例对抵押制度存在的司法问题进行了讨论。第四部分,对现存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所面临的制度困境,笔者提出了完善配套制度体系、修订相关法律、增加相应的社保等方面的建议,以望能为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提供可行的完善建议,从而推动抵押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对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会成为农民增收的又一有效途径。
二、宁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宁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及难点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的演变、理论基础及与其他两权的关系 |
2.1 土地经营权的演变 |
2.1.1 “三权分置”模式提出前的农村流转制度探索 |
2.1.2 “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政策演进 |
2.2 土地经营权产生的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土地发展权理论 |
2.3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2.3.1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
2.3.2 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概述 |
3.1 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 |
3.1.1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必要性分析 |
3.1.2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可能性分析 |
3.1.3 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的法理基础 |
3.2 土地经营权的变动 |
3.2.1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3.2.2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3.2.3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3.2.4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
4.1 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分析 |
4.1.1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
4.1.2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市场机制不健全 |
4.1.3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配套设施不完善 |
4.2 土地经营权登记问题分析 |
4.2.1 农地确权登记对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影响 |
4.2.2 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层级障碍 |
4.2.3 具体登记形式的适用障碍 |
4.3 土地经营权继承问题分析 |
4.3.1 土地经营权继承的理论争议 |
4.3.2 经营主体与继承主体不一致 |
第五章 两大法系农地制度分析 |
5.1 两大法系农地流转制度分析 |
5.1.1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流转制度 |
5.1.2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流转制度 |
5.1.3 两大法系农地流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2 两大法系农地登记制度 |
5.2.1 大陆法系国家农地登记制度 |
5.2.2 英美法系国家农地登记制度 |
5.2.3 两大法系农地登记对我国的启示 |
5.3 两大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1 大陆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2 英美法系农地继承制度 |
5.3.3 两大法系农地继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
6.1 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完善 |
6.1.1 健全流转登记制度 |
6.1.2 建立多样化的纠纷处理制度 |
6.1.3 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 |
6.2 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 |
6.2.1 土地经营权登记可沿用现有工作成果的范围 |
6.2.2 土地经营权应作为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权利登记 |
6.2.3 土地经营权设立适用首次登记 |
6.3 扩大土地经营权继承主体的范围 |
6.3.1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土地经营权继承主体范围 |
6.3.2 土地流转方式决定继承主体之农民身份 |
第七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2)巫山县土地股份合作社双重委托-代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个案研究法 |
1.3.2 归纳演绎法 |
1.3.3 统计分析法 |
1.4 研究思路 |
1.5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村土地 |
2.1.2 合作社 |
2.1.3 农村土地股份制 |
2.1.4 委托代理机制 |
2.2 文献综述 |
第3章 双重委托—代理机制下巫山县土地合作社经营机理分析 |
3.1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问题分析 |
3.1.1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不规范流转 |
3.1.2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零星流转与农业发展需求不适应 |
3.1.3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非农化及非粮化倾向 |
3.2 巫山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营概况分析 |
3.2.1 巫山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产生 |
3.2.2 巫山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织架构 |
3.2.3 巫山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运行 |
3.3 双重委托—代理机制下巫山县股份合作社特征分析 |
3.3.1 农户土地经营权委托给合作社 |
3.3.2 合作社土地经营权委托给经纪人 |
3.3.3 合作社的双重身份 |
3.4 双重委托—代理机制下巫山县股份合作社经营的机理分析 |
3.4.1 巫山县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博弈关系构建 |
3.4.2 巫山县土地股份合作社制度创新的经济系统演化模型验证 |
第4章 巫山县双重委托——代理体制下农村合作社发展水平的实证分析 |
4.1 调查设计 |
4.1.1 调查对象 |
4.1.2 调查问卷回收情况 |
4.2 描述性统计 |
4.3 实证模型与分析 |
4.3.1 研究方法 |
4.3.2 结果分析 |
第5章 结论及对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农村土地制度合作社调查问卷表 |
致谢 |
(3)南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理论意义 |
1.2.3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图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村土地概念 |
2.1.2 农村土地产权概念 |
2.1.3 农村土地流转概念 |
2.2 农村土地流转理论 |
2.2.1 地租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规模经济理论 |
2.2.4 制度变迁理论 |
3 南部县土地流转现状 |
3.1 南部县农村土地流转概况 |
3.2 南部县农村土地流转类型 |
3.2.1 土地租赁 |
3.2.2 土地转包 |
3.2.3 土地入股 |
3.2.4 土地互换 |
3.3 南部县农村土地流转形式 |
3.3.1 从土地流转受让方划分 |
3.3.2 从推动流转的动因划分 |
3.3.3 以土地流转期限划分 |
3.4 南部县农村土地流转用途 |
3.5 南部县农村土地流转特点 |
3.5.1 土地流转主体多元并存 |
3.5.2 农业经营新主体对农地流转的作用大 |
3.6 南部县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
4 南部县土地流转中的问题及原因 |
4.1 南部县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4.1.1 土地流转的意愿不足 |
4.1.2 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纠纷 |
4.1.3 土地流转存在非法行为 |
4.1.4 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足 |
4.2 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原因分析 |
4.2.1 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 |
4.2.2 土地流转过程中手续不完善 |
4.2.3 基层政府监管缺失 |
4.2.4 土地流转机构缺失 |
5 南部县土地流转对策 |
5.1 健全服务体系 |
5.2 规范土地流转手续 |
5.3 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
5.4 建全土地流转信息网络 |
5.5 加强农村保障 |
6 结论及不足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南部县土地流转问题调查问卷 |
(4)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 |
二、政策建议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延安市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概念及理论与政策 |
2.1 相关概念 |
2.1.1 农村土地流转 |
2.1.2 三权分置 |
2.1.3 土地流转中心 |
2.1.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2.1.5 我国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现实意义 |
2.2 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理论 |
2.2.1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
2.2.2 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 |
2.2.3 邓小平关于农业的“两个飞跃”理论 |
2.2.4 习近平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土地流转的重要论述 |
2.3 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与政策 |
2.3.1 法律依据 |
2.3.2 政策依据 |
3 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安塞区基本情况 |
3.2 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历程 |
3.2.1 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探索初期 |
3.2.2 农村土地流转中期发展阶段 |
3.2.3 农村土地流转近期发展阶段 |
3.3 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形式 |
3.3.1 租赁经营 |
3.3.2 反租倒包 |
3.3.3 互换经营 |
3.3.4 委托代管 |
3.3.5 以土地换技术 |
3.3.6 股份合作 |
3.4 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典型案例 |
3.4.1 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政府作用案例 |
3.4.2 川地主导产业种植 |
3.4.3 山地主导农产品种植 |
3.4.4 长期性流转项目案例 |
3.4.5 家庭农场经营案例 |
3.4.6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案例 |
3.4.7 郊区观光农业 |
3.5 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问题 |
3.5.1 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小 |
3.5.2 多元化土地流转主体占比小 |
3.5.3 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单一 |
3.5.4 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
3.5.5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时有发生 |
3.5.6 改变农村流转土地用途 |
3.5.7 土地经营存在盲目性和短视性行为 |
4 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农户参加农村土地流转能力和意愿不强 |
4.2 农村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机构不完善 |
4.3 土地流转双方守法观念淡薄 |
4.4 基层政府职能错位 |
4.5 农户土地维权难度大 |
4.6 土地流入方产业评估工作不全面 |
4.7 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统筹规划 |
5 促进和完善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
5.1 最大限度调动土地流转各方的积极性 |
5.2 必须严格执行农用土地用途管制 |
5.3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 |
5.4 不断完善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方案 |
5.5 优化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职能 |
5.6 制定全区农村土地流转长远规划 |
5.7 鼓励流转主体参与长期性投资项目 |
6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 |
1.2.2 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规模的研究 |
1.2.3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 |
1.2.4 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因研究 |
1.2.5 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研究 |
1.2.6 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研究 |
1.2.7 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结构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农村土地流转 |
2.1.2 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 |
2.1.3 三权分置 |
2.2 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 |
2.2.2 土地地租理论 |
2.2.3 规模经济理论 |
2.2.4 “三权分置”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分析 |
3.1 .四会市农村发展现状 |
3.2 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总体概况 |
3.3 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分析——基于问卷调查 |
3.3.1 农户流转意愿分析 |
3.3.2 农村土地流转动因分析 |
3.3.3 农村土地流转约束因素分析 |
3.3.4 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分析 |
3.3.5 农村土地流转对象调查 |
3.3.6 流转信息获得渠道分析 |
3.3.7 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分布 |
3.3.8 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满意度分析 |
3.3.9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规范性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
4.1.1 土地流转信息、价格不透明 |
4.1.2 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
4.1.3 流向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少 |
4.1.4 土地弃耕问题严重 |
4.1.5 缺乏有效的政府推动作用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策法规不健全 |
4.2.2 土地规模化程度不高 |
4.2.3 思想认识不到位 |
4.2.4 市场化流转平台发育不完善 |
4.2.5 农地流转后农户权益保障不到位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农村土地流转经验与借鉴 |
5.1 国内农村土地流转经验 |
5.2.1 佛山市南海区模式 |
5.2.2 泰安市宁阳县模式 |
5.2.3 浙江省湖州市模式 |
5.2.4 河南省邓州市模式 |
5.2.5 信阳市江湾村模式 |
5.2 国内农村土地流转经验的借鉴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研究 |
6.1 加强政府公共管理服务职能 |
6.2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及完善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机制 |
6.3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
6.4 培育规模经营主体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关于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现状的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第2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理论界定 |
2.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理论界定 |
2.1.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产生 |
2.1.2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内涵 |
2.1.3 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债权 |
2.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概述 |
2.2.1 农村土地经营权具有融资担保功能 |
2.2.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律依据 |
第3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 |
3.1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模式 |
3.1.1 宁夏同心县——土地抵押协会担保的模式 |
3.1.2 山东寿光市——村委会推荐的担保模式 |
3.1.3 湖南汉寿县——与“土流网”相结合的担保模式 |
3.1.4 小结 |
3.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纠纷的司法处理 |
3.2.1 允许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条文适用率不高 |
3.2.2 原告为金融机构的案件占多数 |
3.2.3 伪造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骗取贷款的情形较多 |
3.2.4 法院支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的比例不高 |
3.2.5 小结 |
第4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所面临的困境 |
4.1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制度障碍 |
4.1.1 相关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冲突 |
4.1.2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对象较单一 |
4.1.3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的要求较高 |
4.1.4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示力度不够 |
4.2 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难以实现 |
4.2.1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价值难以评估 |
4.2.2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实现方式存在争议 |
4.2.3 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 |
第5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制度完善 |
5.1 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制度障碍 |
5.1.1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相关法律 |
5.1.2 引入非金融机构担任资金供给主体 |
5.1.3 统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的标准 |
5.1.4 建立全国通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合同备案平台 |
5.2 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现 |
5.2.1 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
5.2.2 改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的实现方式 |
5.2.3 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担保风险防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采煤沉陷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以X市Z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研究创新点 |
1.3.1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2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3.3 研究的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采煤沉陷区 |
2.1.2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
2.1.3 农村土地流转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土地产权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3 X市Z镇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
3.1 Z镇采煤沉陷区的土地情况 |
3.2 Z镇采煤沉陷区参与土地流转的家庭及劳动力基本情况 |
3.2.1 农户年龄结构 |
3.2.2 农户受教育程度 |
3.2.3 农户流转推动因素 |
3.3 Z镇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的现状情况 |
3.3.1 Z镇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的形式 |
3.3.2 Z镇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的流向 |
3.3.3 Z镇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的期限 |
3.4 X市 Z镇采煤沉陷区项目取得的初步成效 |
3.4.1 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提高 |
3.4.2 村庄整体搬迁,农业规模化经营初显 |
3.4.3 集体经济得以壮大,加快了城镇化建设 |
4 X市Z镇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
4.1 土地流转工作进展不平衡 |
4.2 土地规模化流转困难 |
4.2.1 农户之间调地、换地存在困难 |
4.2.2 部分村干部未在调换地中很好发挥作用 |
4.3 土地流转中纠纷较多 |
4.3.1 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 |
4.3.2 农户补偿款支付不及时 |
4.3.3 村集体补偿款信息公开不到位 |
4.4 农户对土地流转信息的知晓率低 |
4.4.1 农户对土地流转政策理解不透彻 |
4.4.2 农户对土地流转信息获取渠道不顺畅 |
5 X市Z镇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Z镇采煤沉陷区农户流转意愿不强 |
5.1.1 农户对土地依赖性大 |
5.1.2 农户对土地流转收益的期望过大 |
5.1.3 部分农户存有观望心理 |
5.2 政府行政管理能力与土地流转工作不匹配 |
5.2.1 土地流转信息缺少精准推送 |
5.2.2 农民权益保护机制不全 |
5.2.3 政府服务和监管职能不到位 |
5.3 土地流转的保障机制不完善 |
5.3.1 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不完善 |
5.3.2 就业保障机制不完善 |
5.4 采煤沉陷区土地条件差异大 |
5.4.1 采煤沉陷区土地资源分布不均 |
5.4.2 采煤沉陷区水资源不足 |
6 推进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的对策 |
6.1 加强教育引导,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认知度 |
6.1.1 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
6.1.2 明示流转收益,增强流转意愿 |
6.1.3 加强典型引导,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
6.1.4 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就业竞争力 |
6.2 健全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工作机制 |
6.2.1 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 |
6.2.2 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督 |
6.2.3 强化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 |
6.3 健全采煤沉陷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
6.3.1 搭建专业化的服务平台 |
6.3.2 加强法律服务 |
6.3.3 构建科学合理的土地价值评估体系 |
6.3.4 完善沉陷区土地设施建设 |
6.4 创新流转方式,实现高效流转 |
6.4.1 宅基地换新楼房,对土地进行复垦 |
6.4.2 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
6.5 加快健全采煤沉陷区社会保障体系 |
6.5.1 健全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6.5.2 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
6.5.3 健全灵活的就业保障制度 |
6.6 通过产业融合促进农村土地增值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10)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三权分置”理论及土地经营权概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理论解读 |
一、“三权分置”概念的提出 |
二、“三权分置”后的土地权利分配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权利归属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归属 |
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归属 |
第二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可抵押性分析 |
第一节 理论分析 |
一、从《物权法》的角度分析 |
二、从《担保法》的角度分析 |
第二节 实证分析 |
一、劳动力变更 |
二、生产成本增加的现实需求 |
三、对破坏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反驳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和司法案例分析 |
第一节 抵押模式试点分析 |
一、山东省寿光市试点——土地经营权直接抵押模式 |
二、贵州省凤冈县——土地经营权连带地上附属物一并抵押模式 |
三、宁夏同心县——第三方担保抵押模式 |
第二节 司法案例分析 |
一、凤冈县信用社与锌甜公司贷款纠纷案 |
二、案件评析 |
第三节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的特征和制度困境 |
一、抵押试点的特征 |
二、制度困境 |
第四章 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构筑完整的“三权分置”体系 |
一、坚持农村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
二、防范土地经营权的滥用 |
第二节 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建议 |
一、土地经营权中“土地”的范围 |
二、合理限制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主体和用途 |
三、增加农民“失地”保险 |
四、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
五、减少政府参与 |
六、谨慎修改土地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宁城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研究[D]. 赵明. 江南大学, 2020(04)
- [2]巫山县土地股份合作社双重委托-代理机制研究[D]. 刘泽丹. 西南大学, 2020(05)
- [3]南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梁丁文. 西南大学, 2020(05)
- [4]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因素探析[J]. 朱沛庆,张国春. 北方金融, 2020(07)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延安市安塞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D]. 王运嘉. 西安科技大学, 2020(01)
- [7]四会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D]. 陈海燕.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实践考察与制度完善[D]. 姜平. 湘潭大学, 2020(02)
- [9]采煤沉陷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 ——以X市Z镇为例[D]. 卢婧.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2)
- [10]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研究[D]. 乔永鹏.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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