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权力的运用和制约(论文文献综述)
韩德睿[1](2021)在《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论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文中认为借鉴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的渐进式变迁基本观点,本研究着重分析了国际制度中制度性权力的渐进性,即制度性权力的转换。具体来说,特定国家会通过一种合法的、渐进的、成本低且效果显着的方式,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制度性权力进行转换,最终实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本文的研究重点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包括历史制度主义的权力观念;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国际制度的特点;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过程,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表现形式;以及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多种后果。本文意在阐明,在承认存在激进变迁或重大转折的同时,国际制度和制度性权力具有普遍的渐进性特点;用渐进性的视角去理解国际关系是重要的,不应为变化而变化,而是要关注变化的过程和因果关系,以此才能为随时可能发生的真正变化做好准备。基于这些研究内容,本文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章对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国际关系中的制度性权力,以及国际关系视角下的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这几项关键的概念进行了全面阐述。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以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一道,并称为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三种理论都有着对制度独特的见解。而历史制度主义是三大理论中关注时间和过程最多的,这与本文的主导思想完全吻合。其次,在全面介绍制度性权力概念的基础上,对制度性权力的内涵进行进了一步的延伸。制度性的权力的定义是,一种国家持有的,基于已有国际制度,合法且具有渐变性的间接权力。制度性权力具有五种性质,分别是非排他性,相对非公平性,合法性,间接性以及渐变性。最后,提出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这种观点认为,在国际制度备受各国重视的今天,对寓于其中的权力进行渐进性的转换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的且具有合法性的战略行为。第二章着重探讨了在制度性权力转换之前,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国际制度的特点。为什么许多国际制度虽然经常出现剧烈的小范围颤动,但总体上它们却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或者说,为什么制度的稳定性是重要的。国际制度难以更迭的原因有四个,包括国际体系单一化与国际制度黏性,全球化不可逆与国际无政府假定。国际制度的渐进式变迁包括替代,堆叠和漂移。关键节点和路径依赖理论试图解释文章的前提假设之一即国际制度确实在发生着变化,但并不是在剧烈转变,这种转变需要特定事件的刺激,并在刺激之后继续维持一种稳定的路径依赖状态。最后,文章讨论了国家为什么在一个较为稳定的制度环境中对制度性权力进行转换而不是重塑。其原因包括转换的隐蔽性,低成本性以及合法性的增持。总之,虽然历史制度主义主要用来分析国内制度,但是历史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之间是存在互嵌性的。第三章展现了制度性权力转换的过程。这一过程遵循了从原始权力的持有到新权力的再持有的理念。在国际制度设立或者准备设立之前,原始的制度性权力就已经开始积累。在国际制度正式建立之后,制度性权力首先会分配给参与制度的各个国家。随着制度内各个国家博弈的展开以及制度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性权力会变得集中,渐渐的有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集团把持。在持有了制度性权力之后,国家开始运用制度性权力。这些运用包括了制度霸权、制度约束和制度竞争等行为。而运用制度性权力的过程,就是检验制度性权力的过程,国家会在这一过程中判断权力的有效性和权力的成本收益,以决定对制度性权力进行调整。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加之国家对制度性权力的检验,国家将会更新制度性权力,这种行为包括制度退出或威胁退出,以及在制度框架内重新谈判等等。在更新之后,如果国家获得了新的制度性权力,国家会继续以一种合法和低成本的方式对国际制度甚至国际体系施加影响。如果国家的更新行为失败,则会面临一系列不利的后果,甚至会使国家后悔对制度性权力进行转换。第四章讨论了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后果。除了权力的后果以外,引入两种概念来解释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制度性后果,包括预期后果和非预期后果。一个人或组织做出每一项行为之前,例如改革等等都会有一个期待的理想目标,如果这个目标最终实现,那么预期后果就形成了。非预期后果就会比预期后果更加复杂一些了。非预期后果指的是没有预期或预见的人或组织的有目的行动结果。从制度以外的视角,将制度性后果假设分为四种,非预期制度成熟,预期制度成熟,非预期制度崩溃,预期制度崩溃。第五章作为案例分析的章节选取尼克松冲击作为第二个案例,它是指由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在1971年为了应对美国国内不断增加的通货膨胀和其他国家对美元的操纵,实行的工资和物价冻结,进口附加费以及单方面取消直接国际美国美元兑换黄金等一系列经济措施。到1973年,以自由浮动的法定货币为基础的现行制度实际上取代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尼克松虽然又一次令美国背上了单边主义的骂名,但是他拯救了美元,维护了美国的金融霸权这一重要的制度性权力。这一案例良好的诠释了制度性权力几乎每一个性质。
张泰[2](2021)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实践与理论思考》文中研究说明之于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而言,党内民主理论是政党政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民主实践是推进政党现代化发展的基本实践,党内民主建设是一项事关政党自身发展与价值实现的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党内民主包括党员权利主导安排党内制度并使党内权力在其范围内运行的应然民主形式和政党资源支配权在党员权利和党内权力之间再分配的实然民主程序,而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使党内民主建设成为每个政党都要面对的必然课题。政党政治资源的稀缺性和政党主体对稀缺资源追逐欲望的无限性使现实中党内权力的膨胀与党员权利的扩张同样不可避免。党内民主建设则是经由党内法治,使党员权利与党内权力在合法有序的博弈互动中有效实现民主价值。党内民主建设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政党成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性地位。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代表无产阶级根本利益,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奋斗目标。这种先进性与科学性、阶级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使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不仅遵循党内民主建设的一般规律,而且在协调党内关系与执掌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体现出基于内在规定性之上的特殊要求。本文是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整体性理论研究。文章以社会主义政党政治理论为指导,在较为全面地把握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要素构成、运行机理、思想资源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总结了各党党内民主建设的逻辑特点,分析了各党的历史传统、政党生态、政治主题和现实条件等具体差异,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把握。本文主体除导论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界定党内民主的基本概念与要素构成,厘清党内民主建设与政党本身的内在关联,概括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内涵与基本遵循,阐释党内民主建设的认知体系与实践机制;第二章研究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理论基础与思想资源,分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民主建设原理并挖掘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党内民主建设主张及西方学者对党内民主建设的见解,追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思想源头与理论借鉴;第三章对马克思主义政党自1917年执政以来的党内民主建设实践进行回顾和考察,展示其主要脉络;第四章分析了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理论逻辑和差异成因,总结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具体特征;第五章总结党内民主建设的发展规律,从政党意识及其价值意蕴、政党职能及其有效履行、党员权利及其实现保障、党内权力及其监督制约、党内制度及其运行支撑以及政党文化及其培育滋养等主要内容和实现机制,探索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应当形成的理论自觉。本文着重阐释与论述了以下观点:1.党员权利指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成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享有党内政治资源的资格,可大致分为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管理的权利、党员决定党内权力授予的权利及党员言论自由的权利三大类。党员权利享有的前提是遵守党章等党内法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形态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与民主协商。2.党内权力是为了实现党员权利的需要,通过党员权利的合法让渡和授予,由党内部分成员和组织获取的、超出于其他党员和党组织之上的强制性力量。党内权力主要表现为对政党政治资源的支配力、对政党组织的统御力、对政党行为的干预力及对政党成员的影响力。党内权力的运行是一个有序过程,以授予为起点、以决策为核心、以执行为关键,以被监督制衡为保障。3.党内制度是对政党意识形态、政治纲领、组织结构、活动方式的明确,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都必须共同遵守的活动原则和行为规范。党内制度是维系党员权利与党内权力良性互动的引导和保障,党内民主建设经由党内制度对党员、干部、组织等构成党的生机与活力的各个要素产生作用。制度化水平的高低以及制度运行的成效,关系党内民主建设的实际水平,同时也关系到整个政党组织的质量与活力。4.党内成员通过履行党内义务而享有党员权利,通过党员权利实现而主导党内制度安排,使党内权力在制度规范下运行。党员权利实现离不开党内权力的工具价值,使其维护并服务于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性地位,又要控制党内权力,避免其因自我增殖、异化而成为党员权利的对立物。这既是党员权利实现的整个过程,也是党内民主的主要内容,因而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一般属性。5.党内民主是政党现代化的生命性表征,而对党员权利保障的理论认识则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首要前提。可以认为,以党员权利主导为基本理念开展党内政治生活,是实现党内价值结构由党内权力本位向党员权利本位转变的基础。以党员权利保障为起点建立党内制度体系,是实现党内治理方式由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的支撑。以党员权利效能为目标运作党内资源,是实现党内民主机制由外在协调手段向内在规定属性转变的关键。以党员权利追求为动力加强党的建设,是实现党内政治局面由外在一致向内在和谐转变的法宝。6.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不仅具有一般政党的功能,还承载着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使命。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本质上是党内关系科学性、民主性、法治性的实践形态,包括由指导思想、着力之点、发生逻辑及评价标准等构成的认知体系和由价值指向、主要内容、实践载体及贯彻保障等构成的实践机制。由此展开的理论建设和实践推进是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对党内民主建设的深化发展和价值跃升。7.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是政党党内民主一般规律与马克思主义政党鲜明政党意识在特定历史文化条件下相结合的产物。特定的政治主题指引着党内民主建设的价值导向,具体的政党生态孕育着党内民主建设的逻辑特征,党内制度的科学有效性、实践针对性及法治功能性主导着党内民主建设的运行机制,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性地位及其民主能力直接关系到党内民主建设的质量与水平。8.在封建文化传统深刻影响和执政初期恶劣生态中,苏联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取向是以党内权力为既定,党员权利服从于党内权力,党内制度体现党内权力意志;在世界多极化格局和党内多元化需求的压力下,苏联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又从权力过度集中的极端走向了权利失去限制的另一个极端。受议会民主文化和政党合并历史的影响,东欧共产党在内外合力下对党内民主建设逻辑进行调整,以党员权利为核心,辅以党内权力和党内制度为之服务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建设以完善党内制度体系为关键,党内权力来源于并代表党员权利,以党内制度规范党内权力并保障党员权利,用党内制度体系的现代化来牵引党内民主建设的现代化发展。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在吸取苏东剧变教训、借鉴中共改革经验中发展党内民主建设逻辑,以党员权利为原点,党内权力服务于党员权利,党内制度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化成果,并尝试多种制度形式和民主形态。9.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实践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提供了弥足可贵的历史经验和思想启迪。具体来说,首先党要强化先进政党意识的价值引领作用。以标识政党由来、维系政党生存、引领政党发展的政党本质属性为党内民主建设提供方向遵循。其次,党要牢记崇高的使命担当。履行政党职能,在治国理政过程中将党内民主追求升华为国家民主理念和社会民主共识,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价值所在。再次,党要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党内民主建设的先决条件,将党内民主潜在优势转换为政党治理显性效能,为党内政治生活注入生机与活力。第四,党要树立明确的责任意识。以法规支撑党内民主建设的过程,用法治保障党内民主发展的成果,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建立健全权力合理制约权力、权利有效监督权力的法规体系和法治模式。第五,党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制度原则,丰富完善基本民主制度,贯彻落实具体民主制度,为党内民主成长提供根本保障。第六,党要锤炼优秀的政治品格。通过科学理论思想、先进价值理念、纯洁党性党德等政党文化建设,为提升党内民主品质厚植信仰给养、精神涵养和组织滋养。
邱曼丽[3](2020)在《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治责任在民主政治背景下才彰显其价值。作为“责任”的一个特殊领域,其界定需要从“责任”的人性、社会、语义立体结构中探求真谛。人性起源赋予了责任以道德高度;社会起源给予责任以角色定位;语义起源是人性、社会起源的外在丰富表达。责任内涵与外延需要结合这三方面要素进行全面阐述,即是人们在道德性追求中形成的、作为社会成员应当担当的行为及后果。从主体论、价值论、认识论的视角分析,责任的内涵具有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从外延看,广义上的责任包含了责任动机、目的,以及实现责任的行为和最终结果(包括对不利后果的承担)。政治责任实际上是责任内涵在政治领域的延展和转化。虽然对政治责任的理论探讨与责任学说相伴相生,但只有到了近代,经由马基雅维利、洛克、韦伯等思想家的不断丰富和阐释,才逐渐从责任理论中分离出来。政治责任的特殊性在于适用领域具有鲜明的政治色彩,但本质上依然继承了责任自律性、目的性、正当性的特点。政治责任内涵是基于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机构)的信任,通过选举产生或由逐级授权而产生的自愿为人民谋福祉的官员担当的、通过正当行使权力而实现人民的权益。当违背这一初衷,必须承担调整或丧失权力的不利后果。如果说政治责任逐步从道德责任中分离,是政治责任趋向独立的第一次分化:那么政治责任法治化,就是权力强化制约的第二次升华。政治责任法治化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将官员对人民的承诺通过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其强制性,即法律所规范的权力必须以实现人民的委托为终极归宿。法治虽有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分,但政治责任是以权力正当性为本质属性的,这与法治的“权力制约”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法治化已然具有了实质法治的内涵。同时,政治责任法治化必须符合法治的形式要件,并受制于法治的局限性。政治责任中如下方面并不适合实现精准法治化:从静态法治层面,政治责任中的道义部分;政治责任中主观决断部分。从动态法治层面,直接政治责任宪法化不接受全面的司法审查,间接政治责任行政化后,责任追究亦排除司法审查;只有在政治责任执行中,司法审查才能全面介入,但对责任人员的处置,司法权同样采取了避让的态度。政治责任法治化是除去上述“不宜部分”的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包括“政治责任的目的要求、责权配置(职责)、责任履行(程序)、责任实现、责任追究等各个方面”。表现出政治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间接授权关系法治化、政治责任执行法治化等不同形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模式,主要包括政治原生责任从“规范——价值”向法律义务“行为——结果”的形态转换,次生责任从“价值关联”向“事实关联”转换。直接授权产生对人民的原生政治责任,其法治化形态表现为宪法功能,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具体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次生政治责任在宪法中表现为提起弹劾或者罢免。在行政法中的政治责任主要转换为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规范,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以及政治执行责任的行政法形态;对于违反行政法中的责任条款,往往引发行政问责或者行政诉讼。政治责任法治化首先需要构建理论框架,为法治化的实践探索夯实理论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从不同视角诠释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动因。古典自然法学通过先验预设来构建理论体系,从霍布斯、洛克到卢梭,逐步形成了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论”思想。虽然这是存在于人们思想深处的“观念契约”,却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强大精神盾牌,更是官员对人民负责的有力理性约束。所以,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授权给(政府)官员,而(政府)官员行使权力的正当性即是“实现人民委托”,这也正是官员政治责任之所在。这种关系上升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以国家强制力防止强权对人民的背叛。法治是对(政府)官员“人性之恶”的提防和戒备。古典自然法学思想所论证的法治必要性,其核心理念是“以法治制约权力”,运行始终不背离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讲,就是“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必要性。马克思设想了一个维护和实现整个社会共同体利益的社会构想,即由工人阶级夺取政权,打碎和铲除代表少数人利益的国家机关,国家职能由能够为社会承担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马克思认为代表制是实现社会利益的现实选择,公共职位的有限性决定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合理性。人民对少数官员的授权旨在实现人民的整体利益,这说明权力以实现人民的利益为终极目的。马克思对官员背离对人民的责任怀有高度警惕之心。他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一切公务员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并赋予人民选举权和罢免权,这说明实现责任是权力正当性之所在。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提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思想,但他提出了法律的应然定位:法律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归依,以规范职责实现为使命。政治--行政二分奠定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威尔逊在《行政学之研究》中指出“行政任务源自政治”;古德诺完成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构建,“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是他对政治与行政关系的最经典表述。但政治与行政的区分只是古德诺理论的起点,其主旨是实现二者的协调,这证明了政治与行政的不可分离。及至韦伯构建的“官僚制”将政治—行政二分法实施于国家治理实践中。政治家负责决策,而文官(行政官员)负责执行;政治家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政治责更任,而文官依据角色定位承担职务责任。政治与行政的关系是密切关联基础上的相对分离,这分化出了具有一定规律性、技术性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时行政管理的技术性特征,为实现法律规制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化创造了空间。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改革对“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作了区分,而政府领导类公务员中的“选任”的领导干部与“委任”的领导干部体现出以决策为主或兼有执行的特点。但二者之间的连带性更为突出,政治性也更为鲜明。中西方政治与行政官员(领导干部)的关联性,昭示了行政所具有的政治属性,这使“依法行政”成为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之一。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理论铺垫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施路径。政治宪法学论证了宪法的政治属性,即宪法作为政治与法学的交接地带,兼具政治与法律的双重属性,这为政治责任宪法化作了充分论证。德国公法学家施米特在其政治宪法学中,提出宪法以政治要素为基础,以法治性要素为表现形式。政治的模糊性不可避免的导致宪法规范的抽象性,还有一部分政治行为极具变动性,无法纳入到法治框架之中。英国宪法学家表达了基本类似的观点。着名的宪法学家J.A.Q.Griffith指出政治与法律不能相互替代,政治有其自身特点。政治宪法调整不断变化的政治对象,宪法的规范性具有模糊的特征。其后继者Adam Tomkins对政治宪法学的规范性有了更深入的阐述,强调官员的责任制是政治宪法的核心。而政治学者R ichard Bellamy更直接的在规范化层面上论证政治宪法。政治宪法以规范性为表现形式,因为政治性隐于规范背后,使规范无法完全明确化。除了对宪法规范的模糊性有所认知,西方政治宪法学没有清晰描述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形态,但仍然指出了政治责任宪法化的可行路径。我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思想源于西方,同时更加强调宪法中政治因素的规范性,着力构建驯化权力的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忽视政治性。处于政治与法的结合点,政治性与规范性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哪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是相互更替的,学者用“宪法出场,革命退场”来表达。而行政法学作为行动的宪法学,是宪法理念的落实。西方行政法理论虽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阶段,但“控权”始终是主基调,核心是如何更好的运用公共权力以实现其担当的责任。我国的行政法理论表现为价值目标从“为人民服务”论,到着重“权力调控”的“控权论”、再到强调创新手段方式的“公共服务论”的转变,表现出“目的—手段—目的实现”的理论演变轨迹,强调行政权力必须是以实现公共权益为目标。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必须扎根于实践生活,从实践中提炼可行的法治化模式和路径。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与各国法治建设同时起步。当法治信仰者高举着“权力制约”旗帜、把“权力关进法治牢笼”作为努力的目标时,不经意间忽视了“权力制约”背后更深层次的目的—政治责任法治化问题。政治责任法治化在各国的实践已远远走在了理论之前,缺失的是对实践的理论总结,以及形成成熟理论后对实践的进一步指导。实践发展为理论生成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已经到了对实践进行理论提炼、总结的恰当时机。作为具有代表性的转型国家,俄罗斯构建了本国官员政治责任的法治化体系。其中官员的宪法责任以总统、总理、地方高级官员的职责设定为表现形式的原生责任,而次生责任在宪法中体现为因违反职责而引发宪法责任的追究,主要表现为针对总统、总理的弹劾;地方高级官员责任追究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可由总统直接追究责任、由选民召回。除此,在行政法律中对其他官员的政治责任(或政治责任的执行引发的责任)设定、程序保障、责任追究等作出了规定。美国是西方法治国家的代表,将官员区分为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建立了完备的文官制度。政务官员是政治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而事务性官员既要承担自政务官员分流的政治责任,也要承担政治责任的执行责任。美国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规范政治责任及其追究。在美国宪法中,赋予了总统广泛的职责,如不履行政治责任,将对之进行弹劾。按照授权关系形成了下级对上级负责、最终向行政首长负责,行政首长向议会负责、最终向选民负责的责任链条,违背相应的责任,会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议行合一的权力结构,反映在责任领域,形成了党政二元责任体系。政治责任表现为原生责任,包括目的责任、职责责任或执行责任的法治化转化;或不履行上述责任后产生的次生责任的法治化形态。在原生责任方面,具体的法治形态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形成了以根本法为塔尖,以主干法为塔身,以大量的具体规范为塔基的金字塔型结构。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章》中的政治责任规范主要宣示政治立场和政治目标,明确重大政治决策权。在一系列《条例》中,涉及各级党组织权限范围内的政治决策权及履职规则。在其他党的具体规范中,规定了政治责任履行的具体规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确立了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基本框架;各个领域行政法中官员的政治责任(直接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的除外)由上级逐级授权产生,形式如具有鲜明政治责任决策特点的授权立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表现为行政决策)等。在次生责任方面,党内法规中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规定重要干部履行政治责任的问责主体、问责事由与处置方式,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国家法律中,对宪法责任的违反由罢免机制予以保障;行政领域对政治责任的违反表现为对官员的行政问责或受到行政处分;而对于政治责任执行中产生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诉讼引发的司法责任。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中的形态有联系亦有区别,二者设定和调整主体不同、设定程序不同、内容存在差异、承担后果不同;联系表现为两类政治责任具有演化关系、责任形态相包含、责任标准相补充。当前,我国政治责任法治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于两个领域,一是宪法责任追究领域,罢免制度作用虚化、理由不明、程序性规定单薄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罢免制度法治机制缺失、法治化的范围不清、法治化程序保障不足。而在党政融合领域政治责任法治化方面,则面临领导干部(官员)职责设定主体竞合、职责边界不清,责任追究责任主体重合、追责界线不清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政治责任法治化制度保障未能适应执政方式转型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水平未能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路径,从宏观到微观、从抽象到具体,主要思路:从价值维度,实现从政治正当向法律正义的转变。正当性作为政治的核心价值,需要借助于法律正义的配置功能予以实现。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经过“正义”这样一个中间转化概念,按照“正当性—正义—法律正义”的路径完成转化。从规范维度,实现从政治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变。原则层面从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包括:从“权力合法性”向“行为合法性”转变,从“权责一致”向“权利义务统一”的转变,从“人民主权”向“人权保障”的转变。规则层面调整对象的转变,包括:主体从“人民”向“公民”的转变,客体从“政治行为”到“职责行为”的转变,内容从“权力责任”向“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的转变。从实践维度,实现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换。多数决原则是政治决策的基本原则,而司法审查是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的主要方式。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路径,以司法的政治性为前提,以立法为桥梁,以司法的法治性为保障。
李疆宇[4](2020)在《秦皇岛市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经过三十多年探索,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适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一种审计监督模式,亦是我国唯一一类以“人”为监督对象开展的审计活动,对于促进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和制约、推动依法行政、保障社会良好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发展发挥出巨大作用。因此,开展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监督其任职间经济活动的开展、权力制约、责任落实、履职绩效及推进地区或部门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研究分析,主要是通过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结合案例分析法,通过查阅专业资料、收集整理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结合当前国家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要求,介绍了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整理汇总了国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研究观点以及国外相近领域的研究内容。总结概括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主体客体等概念,详细介绍审计流程、重点及意义。同时结合相应的受托经济责任理论、权力制约理论、免疫系统论作进一步分析,以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情况为研究对象,客观总结了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现状以及获得的成效,并提出了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审计全覆盖推进较慢、对领导干部权力制约不明显、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不到位、监督结果的运用效能较低等问题。从资源配置、权威性、审计评价和成果运用等方面入手,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提高领导干部经济审计权威性、促进评价体系优化和完善、构建审计结果运行机制等措施,促进F区经济审计工作良好开展,助推当地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
陈勇[5](2020)在《中国领导人着作翻译规范及其嬗变的话语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无论在革命和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抑或是在当今全面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其对内和对外政策的任何变化都有可能对世界局势和相关国家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因而都受到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各国了解中国政策方针和治国理念的一个重要渠道,是翻译成外语的中国领导人着作。翻译的准确度、对语言差异和文化差异的处理方法、对政治的敏感性等因素会影响外国人士对中国领导人着作的理解,甚至会影响他们的对华态度。中国领导人着作对外翻译已有近百年历史,对这些翻译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评价其得失、效果,有助于改进当今和今后政治文献外译的质量,取得理想的效果。鉴于此,本文以《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三部领导人着作及其英译本为研究语料,探索领导人着作英译的翻译规范及其嬗变的轨迹,发现这种翻译实践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规律,为译者提供一定的借鉴。鉴于批评话语分析(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CDA)能深刻揭示语言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且与翻译规范(研究)在学术理念、研究视野、研究路径等方面高度契合,本研究借用其学术理念和分析框架,提出了翻译规范的话语分析框架,以便有效重构领导人着作英译的规范,深入分析领导人着作英译受社会因素制约的具体机制。本文通过改造图里(Toury)等学者关于翻译规范的分类从而将领导人着作英译的规范分为操作规范和社会规范,并借鉴费尔克劳(Fairclough)的批评话语分析框架,提出本研究的理论框架。该框架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第一,通过对标题、比喻、词语和注释四个方面的英译方法进行充分描写,发现其规律性,以此为基础重构领导人着作英译的操作规范;第二,从机构、外交、伦理和意识形态四个方面重构领导人着作英译的社会规范,分析社会因素对政治文献翻译产生影响的具体方式;第三,分析上述翻译规范所形成的总体秩序,主要包括:规范的层次结构,即每部译作及其所处时代中并存的主流规范、过时规范和先锋规范;规范的约束力,即当规范发生冲突时哪些规范约束力强哪些弱,以及从总体上来讲原语规范和目的语规范哪个约束力更强;“正确”观念,即当时的“正确”翻译的标准;此外,还分析层次结构、约束力和“正确”观念在三部着作英译中的变迁过程。通过微观的文本分析、宏观的社会背景分析以及中观的影响机制分析,本研究发现:第一,领导人着作英译的所有规范中,国家利益伦理的约束力强于其它任何翻译规范。第二,领导人着作翻译规范的约束力难以做到百分之百,总有少数例外情况。第三,随着时代发展,原语规范在领导人着作英译中有逐渐减弱之势,但均强于目的语规范。第四,领导人着作英译的翻译规范及其层次结构是动态的,“正确”观念也随之变化,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本研究有三个创新点:第一,理论创新:提出了翻译规范秩序这一概念和翻译规范研究的话语分析框架;第二,观点创新:国家利益伦理具有最强约束力;第三,视角创新:挖掘出了翻译规范研究与批评话语分析的融合点,提出翻译规范的话语分析视角。本研究的理论价值在于,检验并充实翻译规范理论,将其研究范围从文学翻译扩大到政治翻译;应用价值在于,为今后的领导人着作翻译提供有益借鉴,为中共中央编译局等中央文献翻译单位提供参考。
陈辉[6](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提出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王友武[7](2020)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文中指出监察调查是监察职能的核心权能,对监察监督和监察处置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其基本属性是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关于调查权的属性问题、调查权的权能问题、调查权的规范运行问题、被调查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非法证据排除的排除问题、调查权与司法权的衔接问题等等,这些问题至今尚处在各执一词的探索阶段。基于现实和理论双重考量,有必要从调查权的本体、渊源、特征、构造、配置、功能、运行等多重维度,对学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本研究共八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交待研究背景,对国内外相关研究进行梳理,阐述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描绘本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整体结构。第二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对监察调查权进行考察,包括监察调查权的历史考察、域外借鉴和当代中国的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第三章为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描绘监察调查权的外在表现。阐述监察调查权反腐败调查权的性质及其在监察权中的地位。从内涵机理、具体表现和现实需要三个方面阐释监察调查权的政治性、法定性、程序性、政策性和有限性特征。第四章为监察调查权的配置。监察调查权的配置以人民主权理论、正当程序理论、公正效率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遵循合理配置原则、集权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权责对等原则。第五章为监察调查权的功能。通过具体案例演绎监察调查权揭露和证实腐败违法犯罪的案件调查功能,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警示教育功能,保障被留置人基本人权的人权保障功能,监督权力合法运行的权力监督功能,提出监察建议的漏洞防补功能。第六章为监察调查权的构成。从腐败案件调查的流程和调查措施的性质将监察调查权分为线索受理权、初核调查权、立案调查权、调查终结权、调查建议权等五种类型的权力,其中立案调查权包含常规调查权、特殊调查权、协同调查权等表现形态。第七章为监察调查权的运行。结合腐败案件的查办过程,阐述监察调查权独立性、效率性和规范性的运行特征。第八章是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是初核阶段的线索收集和管理问题、二是立案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三是调查权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通过健全初核线索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解决各类管辖冲突、优化与相关机关的衔接机制加以完善解决。本研究着眼于《监察法》实施后新旧体制磨合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对策研究,以期构建监察调查权的学理、法理体系,逻辑、话语体系和科学运行体系,推进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调查制度行稳致远。
李晶淼[8](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认为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李春阳[9](2020)在《“调查-起诉”关系研究 ——以职务犯罪为视角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
翟磊[10](2020)在《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讲好中国法治故事,离不开基层视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基层实践。基层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之所在,是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活力源头之所在,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薄弱环节之所在。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地方代表,承担着落实国家意志,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重大责任。乡镇政府能否秉公用权、依法行政,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和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水平。本文以乡镇(街道)政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主要行动者,以基层政府权力为考察对象,立足于乡镇政府权力运行的过程,剖析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状与法治问题,旨在构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制度框架。本文以“山西洪洞封灶禁煤”“上海市违法群租治理”为例,提出我国乡镇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悖论和主体角色悖论。在价值目标层面,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存在“合法性”与“有效性”的价值冲突,合法性和有效性之间存在张力。在主体角色层面,基层政府既是推动基层法治建设的核心力量,同时稍不注意,也往往成为破坏法治建设的关键主体。本文研究重点是聚焦规范约束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力争在理论上提出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统一的方案。在规范实证分析基础上,本文认为,基层政府权力存在执行性、非完整性和裁量性;在社会实证分析基础上,基层政府权力运行一定程度上存在滥作为、不作为与慢作为的异化现象。基层政府力异化现象背后,是权力配置失衡、权力行使公共性缺失、权力监督弱化的制度根源以及法律工具主义和行政特权观念的思想根源。聚焦以上问题,本文尝试构建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法治化的三维制度架构,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价值统一提供实现路径。权力配置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先决条件。为破解基层政府“职权与责任”“财权与事权”“人事权与工作任务”的权力配置失衡问题,“强镇扩权”改革试图回应基层政府的权力需求,提高乡镇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能力。同时,“强镇扩权”改革也存在合法性质疑与有效性困境。本文认为,区县政府与乡镇基层政府权力关系重构应当着眼于结构性改革,为乡镇政府权力配置提供系统完整的法治化路径。乡镇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须遵循“功能适当原则”“职权法定原则”和“权责一致原则”;以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法治化的关键是探索制定专门《乡镇政府组织法》。以中央立法形式对乡镇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区县与乡镇分权原则、区县与乡镇行政关系、区县与乡镇财权关系、乡镇政府人员编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等权力配置核心条款加以明确规定,最终实现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权力行使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行使具有非独立性、非常规性和责任主导性等现实特征,面临“运动式运行”“压力型运行”和“权责失调型运行”的法治困境。推进基层政府行政规范、行政决策与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是破解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困境,实现基层政府权力行使法治化的关键。通过限定“红头文件”规范内容、加强程序规制、建构实施后评估机制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通过健全决策程序机制、建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以推进基层政府行政决策行为的法治化;通过理顺行政执法体制、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健全执法协调联动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实现基层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法治化。权力监督法治化是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基层乡镇政府权力运行存在违反法律规范的“硬腐败”,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和懒政懈怠等“软腐败”现象。实现权力监督的法治化,重点是要将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与效能监督结合起来,构建权力运行协同监督制度体系。针对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廉洁性监督,通过实行“垂直管理制”“任期制”“交流制”“高配制”来完善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制度;通过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打造信息公开平台来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权责清单制度、分工制约制度、任职限制制度、重大事项申报与公开制度以加强对基层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针对基层权力运行效能性监督,重点是要回应绩效考核指标内容科学性与考核基础信息失真问题,以及考核过程中基层政府博弈与投机问题,通过基层绩效考核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绩效考核的适度激励与适度问责机制、提升基层政府的法治考核权重,完善基层政府绩效考核与效能监督制度。展望我国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前景,本文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主张践行基层法治建设的渐进式改革与发展之路。基层法治建设需要正视法治理想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在推进基层法治过程中,既要旗帜鲜明批判“法治虚无主义”,也要警惕“法治浪漫主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势在必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进程等不得。同时,法治也不是万能的,世界上也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层法治建设模式,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也急不得。本文认为,要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以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地认识和分析基层法治建设之路,研究和解决具体问题,分阶段、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
二、规范权力的运用和制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规范权力的运用和制约(论文提纲范文)
(1)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论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制度性权力 |
(二)历史制度主义 |
(三)国际制度中的权力现象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案例研究方法 |
(二)内容分析方法 |
(三)历史分析方法 |
第五节 文章结构 |
第六节 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厘定和观念路径提出 |
第一节 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概念和比较 |
第二节 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定义和性质 |
(一)制度性权力的定义 |
(二)制度性权力的五种性质 |
第三节 历史制度主义中的转换:概念和运用 |
第四节 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一种观念路径 |
(一)权力本体内存在着时间维度和过程维度 |
(二)权力依赖甚至依附于和国际制度的关系 |
(三)权力的延续比寻找新的权力优势更重要 |
第二章 转换之前:历史制度主义视域下的国际制度 |
第一节 国际制度因何难以更迭 |
(一)国际体系单一化与国际制度黏性 |
(二)全球化不可逆与国际无政府假定 |
第二节 渐进式的国际制度变迁 |
(一)国际制度的替代 |
(二)国际制度的堆叠 |
(三)国际制度的漂移 |
(四)国际制度中的路径依赖与关键节点 |
第三节 国家因何转换而非重塑制度性权力 |
(一)制度性权力转换具有隐蔽性 |
(二)制度性权力转换具有低成本性 |
(三)制度性权力转换可以增持合法性 |
第三章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基于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积累和持有 |
(一)制度性权力的非排他性积累 |
(二)制度性权力的非公平性持有 |
第二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运用 |
(一)国际授权:在制度内运用权力 |
(二)制度霸权和制度现实主义:在制度外运用权力 |
(三)制度性权力运用后的防御性调整 |
第三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更新 |
(一)议价和谈判策略 |
(二)重新谈判策略 |
(三)制度退出策略 |
(四)威胁性制度退出策略 |
(五)重新加入制度策略 |
第四章 转换之后: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后果假设 |
第一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再持有或丧失 |
第二节 非预期制度成熟和非预期制度崩溃 |
第三节 预期制度成熟和预期制度崩溃 |
第五章 案例研究:1971 年的“尼克松冲击”和美元霸权的救赎 |
第一节 渐进式的国际货币制度变迁 |
第二节 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美元霸权的建立 |
第三节 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美元霸权的危机 |
第四节 “尼克松冲击”和美元霸权的转换 |
第六章 结论和余论 |
第一节 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弱势形象与复合型强势地位:制度性权力转换和中国崛起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科研成果 |
致谢 |
(2)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实践与理论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结构 |
四、创新之处与主要不足 |
第一章 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相关概念与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党内民主 |
一、党内民主的支撑要素 |
二、党内民主的价值 |
三、党内民主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党内民主建设 |
一、党内民主价值厚植于政党目标 |
二、党内民主原则取决于政党类型 |
三、党内民主形态孕育于政党生态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 |
一、基于政党基本性质的内容体系 |
二、基于政党价值指向的主要特征 |
三、基于政党发展目标的建设逻辑 |
第二章 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理论基础与思想资源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党内民主建设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党内民主建设思想 |
二、列宁党内民主建设思想 |
第二节 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党内民主建设主张 |
一、李卜克内西与倍倍尔强调党内民主价值 |
二、普列汉诺夫追求党内广泛民主 |
三、卢森堡主张制约党内权力以保障党员权利 |
第三节 西方学者关于党内民主的主要见解 |
一、关于党内民主的属性 |
二、关于党内民主的功能 |
三、关于党内民主的价值 |
第三章 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主要脉络 |
第一节 苏联共产党首开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先河 |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与运用 |
二、党员权利资格的设置与实践 |
三、党内权力的结构及其运行 |
四、党内民主建设停滞、倒退后陷于无序状态 |
第二节 原东欧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道路探索 |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沿袭与调整 |
二、党员权利内容的规定与延伸 |
三、党内权力运行的机制建设 |
四、党内民主建设迷失方向直至改旗易帜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曲折创新党内民主发展机制 |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阐释与创新 |
二、党员权利范围的明晰与扩展 |
三、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的发展完善 |
四、党内民主建设的持续推进 |
第四节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多样性探索 |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坚持与发展 |
二、党员权利保障的细化与救济 |
三、党内权力的适应性集中与制约 |
四、党内民主建设的形式多样性 |
第四章 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分析比较 |
第一节 苏联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分析 |
一、党内民主建设的运行逻辑 |
二、党员权利匮乏的历史根源 |
三、党内权力集中的政治生态 |
四、建立党内制度的现实局限 |
五、党内政治生活陷入极端民主化的背景性分析 |
第二节 原东欧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分析 |
一、党内民主建设的逻辑调整 |
二、党内民主理念的文化基础 |
三、党员权利扩展的客观环境 |
四、党内生活制度化的现实困境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分析 |
一、党内民主建设的逻辑创新 |
二、党内民主价值的历史形成 |
三、“民主”与“集中”有机统一的执政生态 |
四、构建党内制度体系的现实支撑 |
第四节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分析 |
一、党内民主建设的逻辑发展 |
二、党内权力集中的历史渊源 |
三、党员权利保障的时代背景 |
四、探索党内制度形态的现实条件 |
第五章 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几点启示 |
一、强化政党意识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首要前提 |
二、履行政党职能是党内民主建设的价值指向 |
三、保障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先决条件 |
四、规制党内权力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内在要求 |
五、完善党内制度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 |
六、培育政党文化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长效滋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 法治建设的倒逼效应 |
二、研究基础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体例安排 |
第一章 基本范畴分析 |
第一节 责任的起源 |
一、责任的人性起源 |
二、责任的社会起源 |
三、责任的语义起源 |
第二节 责任的界定 |
一、责任的内涵分析 |
二、责任的外延分析 |
三、责任与义务范畴辨析 |
第三节 政治责任 |
一、政治责任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与相关范畴辨析 |
三、政治责任的分类 |
四、政治责任的评估 |
第二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界定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范围 |
三、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形态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动力: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 |
一、古典自然法学理论中关于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阐释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支撑:政治与行政的二分 |
一、政治与行政的分离及相关性分析 |
二、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实践 |
第四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政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 |
一、政治宪法学与规范表达 |
二、行政法理论与职责规范 |
第三章 国外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实践 |
第一节 转型国家的代表——俄罗斯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俄罗斯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俄罗斯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二节 西方法治国家代表——美国的政治责任法治化 |
一、美国官员的主要范围 |
二、美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主要形态 |
第四章 我国官员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现状 |
一、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党内法规中的主要内容 |
二、领导干部政治责任在国家法律中的体现 |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中政治责任的关系 |
第二节 我国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法治化的问题及原因 |
一、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契入:宪法责任追究及问题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的深化:党政融合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反思 |
第五章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价值维度 |
一、正当性是政治的核心价值 |
二、法律正义与职责配置 |
三、政治正当性向法律正义的转换 |
第二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规范维度 |
一、政治原则向法律原则的转换 |
二、从政治规则向法律规则的转换 |
第三节 政治责任法治化的实践维度 |
一、政治责任实践——民主决策与多数决原则 |
二、政治责任法治化运行与司法审查 |
三、从“多数决”向“司法决”的转变 |
结论 ——一个难点,一个起点 |
一、追本溯源: 从哪里来?向哪里去? |
二、理论构建: 为什么?做什么?怎么做? |
三、法治实践: 寻找共性,探求规律 |
四、曲径探幽: 一个关于法治理想的未尽话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秦皇岛市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概念 |
2.1.1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
2.1.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
2.1.3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与客体 |
2.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概述 |
2.2.1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流程 |
2.2.2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 |
2.2.3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 |
2.3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依据 |
2.3.1 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
2.3.2 权力监督制约理论 |
2.3.3 免疫系统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本状况分析 |
3.1 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效 |
3.1.1 出台相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 |
3.1.2 F区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效果 |
3.1.3 F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常见问题提醒函 |
3.2 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
3.2.1 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推进较慢 |
3.2.2 对领导干部权力制约效果不明显 |
3.2.3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评价不到位 |
3.2.4 监督结果的运用效能较低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4.1 资源配置不均衡 |
4.1.1 制定项目计划不完善 |
4.1.2 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不匹配 |
4.1.3 审计方法单一 |
4.2 审计权威性不高 |
4.2.1 审计问责机制不健全 |
4.2.2 审计的独立性不强 |
4.2.3 经济责任审计不受重视 |
4.3 缺乏系统的评价体系 |
4.3.1 评价指标不统一 |
4.3.2 缺乏效益性评价 |
4.4 缺乏有效的成果运用机制 |
4.4.1 部门间未形成监督合力 |
4.4.2 审计结果公开环境不佳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深化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
5.1 合理优化审计资源配置 |
5.1.1 积极推进审计“两统筹” |
5.1.2 提高审计队伍素质 |
5.1.3 加强与内审和社会审计的交流合作 |
5.1.4 推动大数据与审计业务融合 |
5.2 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权威 |
5.2.1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
5.2.2 公正行使监督权力 |
5.2.3 明确审计工作定位 |
5.2.4 提高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意识 |
5.3 完善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
5.3.1 完善评价标准与方法 |
5.3.2 强化绩效评价 |
5.3.3 参考各方意见进行评价 |
5.4 建立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
5.4.1 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
5.4.2 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
5.4.3 建立审计整改落实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5)中国领导人着作翻译规范及其嬗变的话语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和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难点和预期突破 |
1.6 论文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领导人着作英译和出版过程 |
2.1.1 《毛选》英译和出版过程 |
2.1.2 《邓选》英译和出版过程 |
2.1.3 《习谈》英译和出版过程 |
2.2 领导人着作英译研究 |
2.2.1 《毛选》英译研究 |
2.2.2 《邓选》英译研究 |
2.2.3 《习谈》英译研究 |
2.3 话语视角下领导人着作翻译规范对比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
3.1 批评话语分析 |
3.2 翻译规范 |
3.2.1 翻译规范研究的源起 |
3.2.2 翻译规范的分类和涵盖范围 |
3.3 翻译规范研究与批评话语分析的契合之处 |
3.3.1 自下而上的研究路径 |
3.3.2 从语言到社会的研究视野 |
3.3.3 权力关系 |
3.3.4 意识形态 |
3.3.5 历史性 |
3.3.6 中介性 |
3.3.7 阐释性 |
3.3.8 小结:“翻译规范的话语分析”的理据 |
3.4 本研究的分析框架 |
3.4.1 费尔克劳的批评话语分析框架 |
3.4.2 翻译规范的话语分析框架 |
3.4.3 领导人着作翻译规范的话语分析框架 |
第四章 领导人着作英译的操作规范 |
4.1 标题英译的操作规范 |
4.1.1 标题语义信息的翻译方法 |
4.1.2 标题语法形式的处理策略 |
4.1.3 总结:标题英译的操作规范 |
4.2 比喻英译的操作规范 |
4.2.1 比喻简述 |
4.2.2 本研究中比喻的界定标准和翻译方法 |
4.2.3 比喻翻译方法统计和分析 |
4.2.4 总结:比喻英译的操作规范 |
4.3 词语英译的操作规范 |
4.3.1 共同词译法分类 |
4.3.2 分析 |
4.3.3 总结:词语英译的操作规范 |
4.4 注释英译的操作规范 |
4.4.1 《毛选》注释英译方法统计与分类 |
4.4.2 《邓选》注释英译方法统计与分类 |
4.4.3 《习谈》注释英译方法统计与分类 |
4.4.4 三部着作注释英译方法对比与分析 |
4.4.5 总结:注释英译的操作规范 |
4.5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领导人着作英译的社会规范 |
5.1 领导人着作英译的机构规范 |
5.1.1 外文局及其翻译理念的渊源和变迁 |
5.1.2 中共中央编译局及其翻译理念的渊源和变迁 |
5.1.3 外文局和中共中央编译局机构差异及其对翻译的影响 |
5.2 领导人着作英译的外交规范 |
5.2.1 毛泽东时期外交政策及其对《毛选》英译的影响 |
5.2.2 邓小平时期外交政策及其对《邓选》英译的影响 |
5.2.3 习近平新时代外交政策及其对《习谈》英译的影响 |
5.3 领导人着作英译的伦理规范 |
5.3.1 作为领导人着作翻译伦理的爱国伦理 |
5.3.2 领导人着作翻译伦理的分析思路 |
5.3.3 三部译作的翻译伦理分析 |
5.4 领导人着作英译的意识形态规范 |
5.4.1 社会政治意识形态及其对领导人着作英译的影响 |
5.4.2 权力关系及其对领导人着作英译的影响 |
5.4.3 翻译意识形态及其对领导人着作英译的影响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翻译规范秩序的话语分析 |
6.1 翻译规范的层次结构及其变迁 |
6.1.1 《毛选》英译时代翻译规范的层次结构 |
6.1.2 《邓选》英译时代翻译规范的层次结构 |
6.1.3 《习谈》英译时代翻译规范的层次结构 |
6.2 翻译的“正确”观念及其变迁 |
6.2.1 三部着作标题英译的“正确”观念及其变迁 |
6.2.2 “正确”观念及其变迁的社会动因分析 |
6.3 翻译规范的约束力 |
6.3.1 翻译规范约束力的非绝对性 |
6.3.2 原语规范的减弱之势与相对于目的语规范的强势地位 |
6.3.3 具有最强约束力的国家利益伦理 |
6.4 领导人着作翻译规范的两个“变”和两个“不变” |
第七章 结论 |
7.1 总结 |
7.2 结论 |
7.3 创新 |
7.4 启示 |
7.5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6)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现状 |
1.2.1 监察调查权性质的研究 |
1.2.2 监察调查权基本权能研究 |
1.2.3 监察调查权规范运行的研究 |
1.2.4 保障被调查人权益的研究 |
1.2.5 监察调查中非法证据排除研究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监察调查权的发展沿革 |
2.1 中国古代的监察调查权 |
2.1.1 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
2.1.2 古代监察权的功能 |
2.1.3 古代监察权的借鉴 |
2.2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形成和确立 |
2.2.1 行政监察制度调查权 |
2.2.2 检察监督制度侦查权 |
2.2.3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调查权 |
2.2.4 国家监察调查权的确立 |
2.3 域外监察调查权的参考借鉴 |
2.3.1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2.3.2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制度 |
2.3.3 香港地区廉政公署制度 |
第3章 监察调查权性质、地位及特征 |
3.1 调查权的性质 |
3.1.1 调查权的概念 |
3.1.2 调查权的性质 |
3.2 调查权的地位 |
3.2.1 调查权地位概述 |
3.2.2 调查权与监督、处置权的关系 |
3.3 调查权的特征 |
3.3.1 调查权的政治性 |
3.3.2 调查权的法定性 |
3.3.3 调查权的程序性 |
3.3.4 调查权的政策性 |
3.3.5 调查权的有限性 |
第4章 监察调查权的配置 |
4.1 调查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4.1.1 人民主权理论 |
4.1.2 正当程序理论 |
4.1.3 公正效率理论 |
4.1.4 制度变迁理论 |
4.2 调查权配置的基本特征 |
4.2.1 合理配置 |
4.2.2 集权分权 |
4.2.3 权力制约 |
4.2.4 权责对等 |
第5章 监察调查权的功能 |
5.1 案件查证功能 |
5.1.1 案件查证功能的含义 |
5.1.2 案件查证功能的实现 |
5.2 权力监督功能 |
5.2.1 权力监督功能的含义 |
5.2.2 权力监督功能的实现 |
5.3 人权保障功能 |
5.3.1 人权保障功能的含义 |
5.3.2 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
5.4 堵漏建制功能 |
5.4.1 堵漏建制功能的含义 |
5.4.2 堵漏建制功能的实现 |
5.5 警示教育功能 |
5.5.1 警示教育功能的含义 |
5.5.2 警示教育功能的实现 |
第6章 监察调查权的构成 |
6.1 线索受理权 |
6.1.1 问题线索的概念 |
6.1.2 问题线索的处置 |
6.2 初核调查权 |
6.2.1 初核调查的含义 |
6.2.2 初核调查的程序 |
6.2.3 初核调查的运行 |
6.3 立案调查权 |
6.3.1 立案准备 |
6.3.2 回避程序 |
6.3.3 常规调查权 |
6.3.4 特殊调查权 |
6.3.5 协同调查权 |
6.4 调查终结权 |
6.4.1 调查终结权的概念 |
6.4.2 调查终结权的规范 |
6.5 调查建议权 |
6.5.1 自首从宽建议 |
6.5.2 退赃从宽建议 |
6.5.3 立功从宽建议 |
第7章 监察调查权的运行 |
7.1 调查权运行特征 |
7.1.1 运行的独立性 |
7.1.2 运行的效率性 |
7.1.3 运行的规范性 |
7.2 调查权运行原则 |
7.2.1 运行的合法原则 |
7.2.2 运行的客观原则 |
7.2.3 运行的公正原则 |
7.3 调查权运行方式 |
7.3.1 以党的领导为前提 |
7.3.2 以集体决策为主导 |
7.3.3 以严格依法为关键 |
7.3.4 以查证事实为依规 |
7.3.5 以办案绩效为要旨 |
第8章 监察调查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8.1 初核阶段线索收集与管理中的问题及完善 |
8.1.1 线索收集与管理的问题 |
8.1.2 线索收集与管理制度的完善 |
8.2 立案调查阶段调查权运行的问题及完善 |
8.2.1 相关犯罪的管辖问题 |
8.2.2 解决立案阶段的管辖冲突 |
8.3 调查权协同配合方面的问题 |
8.3.1 相关机关的配合问题 |
8.3.2 协同配合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的论文 |
(8)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
第一节 客观特征 |
第二节 主观特征 |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基层法治离我们有多远? |
二、基层治理的法治悖论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基本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限定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现实困境与发展方向 |
第一节 基层政府的职能与职权 |
一、基层政府职能与职权的规范分析 |
二、基层政府职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现状分析 |
一、基层政府失灵与政府权力异化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异化之根源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塑造 |
一、基层政府治理的理念误区与极端倾向 |
二、合法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底线 |
三、有效性: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价值重塑 |
四、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三维架构 |
第三章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配置失衡及其解决路径 |
一、问题意识:纵向权力配置失衡 |
二、制度性根源:法定职权与管理的错位 |
三、关于基层乡镇政府地位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强镇扩权:基层政府赋权改革探索与反思 |
一、改革历程与实践样本 |
二、行政性分权:强镇扩权改革的路径反思 |
第三节 基层政府赋权的法治化路径 |
一、确立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明确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目标:建设基层服务型政府 |
三、健全基层政府权力配置的法治保障 |
第四章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实践图景——以上海群租治理为例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群租治理的真实场景 |
二、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群租治理的政策推进 |
三、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群租治理中的街镇角色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现实特征 |
一、基层政府权力的“运动式运行”困境 |
二、基层政府权力的“压力型运行”困境 |
三、基层政府权力的“失调型运行”困境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化建构 |
一、基层政府权力行使的法治框架 |
二、基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 |
三、基层政府行政决策的法治化 |
四、基层政府行政执法的法治化 |
第五章 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表象与根源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硬腐败与软腐败 |
二、基层政府权力廉政监督与效能监督的统一 |
第二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廉洁性监督 |
一、基层政府权力腐败的危害性 |
二、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腐败的根源分析 |
三、价值导向: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
四、基层政府权力监督的制度化构建 |
第三节 基层政府权力效能监督的法治化 |
一、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实证分析:以2019年D区街镇考核为例 |
二、基层政府效能监督的法治困境 |
三、基层政府效能监督法治化的改进路径 |
第六章 余论: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虚无主义批判 |
一、基层治理中法治虚无主义的新变异 |
二、基层法治虚无主义的形态与后果 |
第二节 警惕基层政府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治浪漫主义 |
一、法治浪漫主义思潮的形成 |
二、法治浪漫主义的迷惑性与危害性 |
第三节 坚持基层政府权力运行的法治现实主义 |
一、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背景 |
二、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的渐进改革立场 |
三、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的渐进实现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兼怀人生四十 |
四、规范权力的运用和制约(论文参考文献)
- [1]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论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D]. 韩德睿. 吉林大学, 2021(01)
- [2]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实践与理论思考[D]. 张泰. 山东大学, 2021(10)
- [3]政治责任法治化研究[D]. 邱曼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20
- [4]秦皇岛市F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D]. 李疆宇. 燕山大学, 2020(06)
- [5]中国领导人着作翻译规范及其嬗变的话语分析[D]. 陈勇. 天津外国语大学, 2020(12)
- [6]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
- [7]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D]. 王友武. 湘潭大学, 2020(12)
- [8]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D]. 李晶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9]“调查-起诉”关系研究 ——以职务犯罪为视角的考察[D]. 李春阳. 湘潭大学, 2020
- [10]基层政府权力运行法治化问题研究[D]. 翟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