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完全契约、产权残缺及企业治理结构(论文文献综述)
何松龄[1](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指出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金银亮[2](2020)在《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与经营绩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以林业企业为主体的工商资本进山入林已有20多年,林业企业投资林业意愿较强,进山入林速度较快;总体经过了三个阶段,不同阶段林业企业进山入林政策法律与市场环境不同,但林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受到政府过度管制、产权保护不力的困扰,增加了林业企业经营成本,影响林业企业进山入林意愿;有必要梳理林业企业进山入林后承担哪些制度性交易成本,确定其成因,研究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的理论机理以及影响方向、程度等。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同于市场交易成本,同时也不等同于制度成本;制度成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必要成本,是制度运行、实施必须支付的成本;另一部分是非必要成本,即制度性交易成本,主要来源于政府过度管制和产权保护不力,对企业是一种负担,是被迫或变相被迫的,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不与政府官员打交道、不得不处理因此发生的各种冲突、纠纷和损失导致的成本,是“非对等、非自愿耗费”的,属于非必要成本,抑制市场功能发挥、增加市场不确定性,风险更大、不可控因素更强。林业企业受到的政府过度管制主要是采伐许可管制,现行采伐许可管理制度加剧了林业企业采伐指标供需不均衡,采伐指标分配不公开、不透明;林业企业办理采伐许可难度较大,为了获得采伐许可证,出现林业企业寻租、政府官员抽租、其他主体攫取租金的现象。在产权保护不力方面,主要是权属纠纷和流转合同纠纷,表现在政策法律变化引起的权属纠纷,不同时期林权流转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林权流转合同的期限与租金支付方式存在较大风险,林权流转合同法律效力较弱等;林业企业为了保护其产权安全性,不得不增加成本支出,由此增加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对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理论分析基础上,以广西、广东9家营林型林业企业进行案例研究,并对具有营林环节的上市企业进行计量分析,发现林业企业受到政府过度管制主要是在采伐制度实施环节,包括采伐指标分配、采伐许可及自由裁量权等,林业企业办理采伐许可过程中受到了来自于农户、村委会、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林业局等机构的制约,为了维护与上述主体关系,会采取公关等措施,增加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产权保护不力方面,发现林权纠纷多发频发,显着影响林业企业正常经营。在计量分析上,政府管制增加了林业企业获得行政许可难度,采伐数量受到一定限制,挤占用于生产的资金,增加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通过进一步对异质性企业进行划分后发现,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受政府管制影响更大。在产权保护方面,林权保护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影响不够显着。相比于大规模企业,政府管制对于小规模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更大,更大程度增加了小规模林业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将林业企业所在地“开埠通商”时间作为产权保护的工具变量、交通运输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作为政府管制的工具变量解决内生性问题后,发现采伐许可管制、林权纠纷是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来源的结果依旧具有稳健性。将森林采伐限额、集体林权改革作为政府管制、产权保护的替代变量回归后发现距离集体林权改革的时间越长,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越大,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对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显着性影响。在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绩效机理分析上,采伐许可管制增加了林业企业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林权纠纷增加企业产权保护成本,影响林业企业融资能力,降低林业企业盈利能力。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创新水平,降低林业企业创新能力,复杂繁冗的行政审批降低创新时间,扭曲资源配置价格,导致资源错配;林权纠纷增加创新“外溢性”和企业产权保护成本,降低企业创新意愿。在上述理论分析基础上,选取林业上市企业进行计量分析,发现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林业企业经营绩效产生显着负面影响,显着降低林业企业创新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而降低林业企业经营绩效。在政策建议上,应该增强森林经营方案法律效力;强化林权流转合同法律效力;增加人工林经营最高期限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规定。
胡胜强[3](2019)在《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1978年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历经多次改革,近年开始将混合所有制改革视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就企业微观治理层面,国企“混改”隐含的前提预设是,随着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企业,其所携带的市场化经营机制通过“混合”而纠正原国有企业运营的非市场性。但该预设所期待的由资本混合引致机制优化是否能够发生,如果可能则如何发生,其实现又依赖哪些内外条件等,就这些理论逻辑问题的解析和探讨对该政策的实践和推广意义重大。即便从一般理论的层面来看,这些问题也具有同等重要性,其关乎作为企业治理机制的混合所有制结构的有效性。对于以上这些问题,不能说学界没有涉及,但直接性思考和解答的成果不多,大量的既有成果停留在不断地重复验证混合所有制企业与某项或多项绩效指标的关联性和关联度的实证层面。本文非敢妄言解决以上的理论问题,但这些问题恰是拙文写作构思的出发点。本文从国有企业最重要的外部治理结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入手,依循国有资产监管→国企治理困境→异质性股权引入→制衡纠偏机制生成→新的治理机制产生的思维逻辑对以上理论问题进行解析和探讨。本文首先基于委托代理理论阐释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及其监管特点。基于集体行动的困境,国有资产无法由其法定的名义所有者实施管理,经过若干次委托代理,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被托付于层级政府;基于管理效率的考虑,国有资产监管相关的剩余事项控制权亦托付于层级政府。内部专业化分工的层级政府将国有资产监管与代理的其他集体事务、集体目标一并分解和重新组合,以任务模块的形式向下委托给不同的部门,形成由国资委、组织部、财政部、人社部以及纪检委和审计署等组成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由此,国有资产监管的诸部门与国有企业形成共同代理关系。同时,在这些监管与被监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有一些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的监管契约具有显着的不完全性,其间有大量无法事前契约化的剩余事项,作为委托人的此类监管部门被同时分配了剩余控制权,但拥有剩余控制权的这些公共监管部门在委托代理层级中只是没有剩余索取权的领取固定薪金的中间层级委托人(代理人),因而其剩余控制权的行使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常常在激励不足的“不为”和缺乏后果约束的“乱为”间摇摆,“不为”导致监管不足,“乱为”导致监管过度和监管扭曲,从而使国资和国企监管摇摆在“管死”和“放任”间。这些因监管契约的不完全而拥有较大剩余控制权的部门本文称其为综合监管部门,比如国资委、组织部等。综合监管部门面对契约外大量的剩余事项,普遍倾向于强化组织关系以内部化这些剩余事项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如此强化监管双方间组织关系的努力愈发使其监管手段及方式行政化。而另外的一些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间的事前监管契约较为完全,且相对明确,其中的剩余事项不多,监管与被监管双方近似于一种完全契约治理的关系,这些监管部门本文称其为专业监管部门。其次,基于国资监管的上述特点,文章进一步推演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的治理问题,认为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作为国企外部治理结构的国资监管有重要关系。正是接受多监管部门的共同代理使国有企业困顿于不同监管部门的多目标多任务之中,且这些目标和任务间常常具有替代性。而剩余控制权的外部性导致的监管不足与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有重大关联,监管过度和监管扭曲则使企业家官僚化,监管方式和手段的行政化则更进一步抑制了企业的市场化导向。再次,面对国有企业的治理困境,引入非国有大股东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优化国企治理状况的策略选择。理论上,非国有大股东的进入,导入异质性的市场化治理机制,经由这些异质性机制的纠错和纠偏,生成新的治理机制。例如非国有大股东以其明确的投资收益导向制衡国有企业的多目标多任务困境,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及社会责任;非国有大股东导入市场化经营机制以纠正国有企业的官僚化和行政化,以市场的契约关系替代行政关系,以推动国有企业由行政型治理逐渐向以市场机制为主的经济型治理转变;非国有大股东还基于自身的所有者权利实施对国有股东代表及国有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制衡,从而减轻国有企业常见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降低第一类和第二类代理成本等。同时,本文也注意到混合所有制推动国资监管由行政监管向股东监管转变的外部治理意义。最后,文章对上述理论中的制衡监督及纠偏纠误在微观层面的发生,结合前人研究构建了微观制衡逻辑。异质性的非国有股东,其在效用目标、身份特征及行为逻辑方面与国有股东代表有内在差异,这构成异质性股权制衡的内在动因,而超出制衡成本的现金流权则是非国有股东实施制衡的现实动因,但制衡行动的发生最终依赖于股权比例赋予的行动能力。为了直观描述及解释制衡逻辑的微观运行,并期望从中总结新的相关知识,论文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个案研究,离析了制衡股东通常的制衡行动策略:抢夺董监席位直接参与并监督决策,建立关系股东联盟以增加话语权,合理适用法律以规则约束国有股东等。此外,本文还基于制造业上市公司公开数据检验了股权制衡度与衡量公司治理效率的代理成本等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通常以第二到第五大股东或到第十大股东持股之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的比值衡量股权制衡度,本文结合前述的研究和案例分析认为,第二到第五甚至第十大股东联合采取集体制衡的假定很难符合现实,故取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的比值来衡量制衡度,这样导致仅就描述性统计结果发现样本公司总体的制衡度不高,但即便如此,回归分析仍然支持了制衡度有助降低所有者与管理层的第一类代理成本的假设。但增列第二大股东的股权所有制性质这一维度后,结果并未支持非国有第二大股东更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的假设。基于以上的理论研究,并结合计量检验和案例研究,本文认为,国有企业治理困境的“内病”有“外因”,其外因主要在如国资委一类的综合监管部门。之前对国企的研究多倾向于从产权角度入手,着眼于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往往选择性遗忘国有企业外部激励结构的重大影响,忽视政府监管之手的影响,这样的理论视角或多或少影响人们对国有企业的全面理解;同时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研究,又多数视国有资产监管为一个整体,这样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分析,但也遮盖了问题的根源。本文在对国资监管体系的差异分析后,发现综合监管部门的剩余控制权执行的外部性及监管的行政化是国有企业治理问题的重要外因,且这一结论不会随着少量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而改变。也就是说,在不能彻底理清新形成的混合所有制国企与综合监管部门关系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国企治理优势很难凸显。本文还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相对治理优势依赖于有条件的股权制衡。根据之前对制衡逻辑的分析可知,制衡的内在动因固然重要(本文的计量检验对此没有得出支持性的结果),但不论是理论分析还是案例研究都可知,制衡性股东的制衡行动更直接取决于其现实的现金流权和持股比例,只有达到一定的股权比例才有较大的现金流权及制衡能力,制衡动机才能转化为制衡行动。
李寒凝[4](2019)在《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如何促进农地有序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给定中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逻辑背景,农地流转市场交易复杂性日益增长,适宜的契约安排,为流转主体权利保护与行为约束、风险分担机制的完善以及契约实施效率的提高提供有效途径,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研究显得日益迫切,因为契约作为交易的规制结构,是确保农地流转交易可预测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的制度基础。对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的决定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在理论上为中国农地制度框架下契约经济学的本土化拓展应用提供可能的桥梁,实践中亦可为流转契约安排的解释提供有益参考,从交易治理的视角为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市场提供针对性的政策启示。本研究基于契约经济学理论,通过对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与农地制度安排实践探索,实证分析与案例研究相结合,以识别农地流转的农户决策及其制约因素,检验实施成本约束下流转契约租金安排所蕴含的主体行为激励机理,探究契约形式差异以及有效的非正式契约自我实施机制,剖析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剩余权利配置与风险分担作用,以期为保障流转农户权利、化解履约风险提供有益启示。基于以上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和政策建议:首先,农户参与农地流转是契约缔结的前提,农户流转决策中的行为特征及约束条件,决定了流转交易的特征和与其相匹配的契约形式。研究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农户数据,应用Bivariate Tobit模型检验表明,农户农地转入和转出决策相互关联,转出规模受土地生产价值与保障功能的约束,转入规模主要取决于农业生产的路径依赖与政府补贴。农户自生能力促进流转交易规模增加,随着自生能力提升,农户流转决策的逻辑由生存目标向经济理性转换。在农地模糊产权不确定市场环境下,适宜的农地流转契约安排,是促进农地流转的微观制度基础,理清交易主体流转决策决定因素,是流转契约安排研究的前提。其次,流转租金是契约安排的核心。在实施成本约束下,契约租金安排所蕴含的行为激励与风险配置机理,以及中国农地产权安排在其中的影响,值得深入分析。研究利用河北承德市农地流转契约调查数据,应用二元Logit模型分析发现,分成或固定的租金安排取决于约束道德风险与契约实施成本的权衡,对道德风险监督和约束的需要越强、实施成本越低的流转交易中更易采用分成租金;农地确权通过赋予农户更完整的土地权能,促使农户采用分成租约参与流转收益分享;风险态度并未为流转契约租金安排提供有效解释,原因在于流转双方农户在人口统计特征上的对等导致其风险态度趋同。再次,实现契约租金安排的激励与约束机理离不开有效实施机制的保障。现阶段中国农村乡土社会规则下,非正式流转契约是正式制度的有益补充,契约自我实施机制有助于化解口头契约违约风险。研究基于河北承德市农地流转契约调查数据,应用多值离散选择模型和Heckman Probit模型,分析表明农户选择非正式契约是基于对社会关系网络中非正式规则的信任和节约交易成本的需要;声誉和社会网络可以形成有效的流转契约自我实施机制,通过增加违约成本、建立隐形监督以及信任互惠的关系治理促进履约;二者的交互作用表明,声誉贬值效应在紧密的社会网络中促进履约的效果更强。最后,在对租金安排和实施机制的内在机理分析的基础上,契约剩余权利配置在本质上决定了主体间的收益和风险分配,在土地股份合作契约中合理界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农民收益权实现和流转风险合理配置的根本途径。研究通过对河北承德二兴营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案例研究表明,土地股份合作制建立“确权确股不确地”制度安排,在明晰农地产权的前提下,通过股份分配量化保障农户对土地的财产权和收益权;建立“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契约链条,将剩余控制权赋予农业企业,转移农户分散经营土地时面临的自然风险;采用“固定租金+收益分红”的租金安排,在确保固定收入前提下赋予农户部分剩余索取权,实现农地规模经营和资本化运营的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与已有研究比较,本研究基于对契约经济学理论的梳理与农地流转契约安排本土化研究的总结,系统深入地考察了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的决定因素问题,从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三个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创新。研究思路创新在于通过分解考察农地流转的整个交易过程,从事前缔约主体行为,到事中契约内容安排,再到事后的契约实施机制,系统地分析农地流转交易特征及其契约治理机制,区别于以往研究仅考察其中某一环节,或将流转契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研究方法的创新首先在于应用Bivariate Tobit模型考察相互关联的农地转入和转出数量决策,区别于以往对转入和转出行为的割裂分析,有益于准确识别契约主体行为特征和决策偏好;其次在于应用Heckman Probit方法检验农地流转非正式契约的实施机制,避免因样本选择问题带来的内生性偏误。研究视角的创新首先在于,在中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制所引致的模糊农地产权安排背景下,从产权交易的视角对流转契约安排及其决定因素进行分析;其次,以契约为基本研究单位,从不完全契约与产权视角透视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剩余权利与风险安排机理,这一方面区别于已有研究从产权明晰或农户增收的视角对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分析,另一方面通过对土地入股这一特殊流转形式及其契约安排的考察,对多数关注流转租赁契约的已有研究视角形成补充。
张广根[5](2018)在《产权残缺是个“伪命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权残缺命题在分析中国产权制度改革时大受欢迎,但很少有学者注意到该命题的"伪命题性"。通过对该命题理论范畴的简要梳理可以发现,它的产权弱化等核心术语在逻辑上是冲突的;它关于私有产权最有效率的暗含观点是绝对的;它关于产权残缺原因机制的分析是矛盾的。而且,产权残缺命题的主要贡献者如德姆塞茨、弗鲁博顿、平乔维奇和埃格特森等,都曾从某个方面质疑产权残缺命题的科学性。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从是否存在不受限制产权的角度,还是从是否存在完整产权的角度,抑或者是从产权残缺针对对象的角度,深入分析的结果都是一样的:产权残缺是个"伪命题",即它是虚假的,其核心结论是不可靠的。因此,中国产权理论的创新势在必行。
韩家彬,刘淑云[6](2018)在《不完全契约视角下中国土地承包制度变迁及经济效应研究》文中认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不仅可以用于解释微观经济问题,还可以解释土地承包制度变迁等宏观经济问题。土地承包制度变迁涉及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三者的利益,大部分文献只是从其中一个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研究农民负担过重、土地调整、征地冲突和农地确权等问题。文章运用"不完全契约—剩余控制权"分析框架,能够将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三者结合起来研究。研究发现,20世纪90年代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特性导致农民没有农业生产剩余的控制权,造成农民负担过重;村集体控制了农地调整所产生的剩余导致土地被频繁调整,造成农民承包土地产权安全性较低;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特性导致土地流出者和流入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都承担着风险,不能完全控制土地流转产生的剩余,从而限制了土地流转速度和流转规模;政府和村集体控制了征地所产生的剩余,造成农民利益在征地中被剥夺,引发了激烈的征地冲突。农地确权清晰界定了政府、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权利边界,提高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剩余控制权,限制了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对土地的剩余控制权,降低了农地的交易费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问题。
顾庆康[7](2018)在《农地抵押改革下农户信贷配给及其缓解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中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共同努力,而推进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强化制度性供给,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供给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经了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三权分置”的制度变迁,使得我国农村农业经营主体逐渐转变为以小农户为主,多种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局面。以规模化经营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诞生,改变了我国农村的金融需求结构。传统的金融支农模式难以满足现阶段背景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化、规模化的资金需求,农村金融市场中农业经营主体受到信贷配给现象长期存在。为此,政府部分从法律与政策两个层面放开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并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以缓解农业经营主体由于缺乏抵押而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受到的信贷配给。但是,试点地区的实践发现,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时仍然存在较高程度的信贷配给。随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保证在“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找到造成农业经营主体仍然存在信贷配给的根本原因,通过设计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配给缓解机制,以进一步缓解由于规模化农业经营带来的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问题,并切实保障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研究在文献与理论梳理的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机制设计以及信贷配给的相关理论,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的制度经济学原理,并从需求型与配给型两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中农户仍然存在的信贷配给的可能性。随后,选取代表性的试点地区样本数据,运用多项离散选择模型找到了影响异质性农业经营主体存在需求型与供给型配给的原因。最后,在前文理论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下农户信贷配给缓解机制设计,并形成了相应的结论与建议。具体而言,本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结论有以下三点:第一,依据新制度经济学与信贷配给理论的研究范式,构建了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改革下农户信贷配给分析的理论框架。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产生的制度经济学原理方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权能的放开带动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结构的转变,进而改变了我国农村金融的需求特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改革成为必然趋势。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农户信贷配给方面,仍然存在较大部分农业经营主体因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非利息成本太高而受到交易成本配给;存在部分农业经营主体因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太高而受到风险配给;以及存在非常大部分的农业经营主体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市场价值较低,变现能力不强而受到完全数量配给。即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改革下,存在大部分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配给并未得到缓解。第二,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相关实证分析方法分析了影响异质性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存在供需型配给的原因。基于实证分析发现:造成异质性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中所受供需型配给的原因存在差异性。一方面,家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的距离、家庭养老保险比例、最近年收入以及是否有家人曾或现在担任村干部影响小农户形成需求型配给的主要原因;获取鉴证书的难度越大、交易流程的规范性、到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及银行的距离、家庭农业劳动力比重、农业是否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以及最近年收入是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否需求型配给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影响小农户完全数量配给的关键原因是是否加入征信系统以及固定资产量;而影响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配给的关键原因有是否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登记注册、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年限、是否加入了政府征信系统、信贷需求水平、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面积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期限。一方面,影响农户受到价格配给的主要因素有农户的家庭年收入、是否加入征信、信贷水平以及家到银行的距离。第三,在实证与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理论给予了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农户信贷配给的缓解机制设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机制设计需从缓解农户的需求型配给与供给型配给两方面出发:针对换机农户需求型配给而言,一方面需要深化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与银行的覆盖范围,规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简化农村土地产权抵押凭证鉴证流程以缓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交易成本配给。另一方面需要深化农村家庭保险以降低农村土地经营权对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保障属性与经济保障属性。针对缓解农户供给型配给而言,一方面,长期来看,高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的培育,完善的农村农业征信体系以及市场化的担保与保险中介的引入是发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解决路径;另一方面,短期来看,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的低效率以及农村征信体系的不完全,可以通过引导适度规模与适度期限的经营模式提高标的物的价值预期;通过差异化合约设计以筛选农业经营主体类型以及通过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以及保险中介分担银行面临的农业经营风险,以及通过引导经营低风险项目来降低风险。
朱大庆[8](2018)在《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我国煤电产权一体化影响因素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放开对煤、电产业的管制,并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煤电产权一体化的政策。然而,近些年除了行政主导下的煤电合并以外,市场主导下的煤电产权一体化并不活跃,我国煤电产权一体化程度总体偏低。基于传统的交易费用经济学纵向一体化理论进行分析,在我国交易费用较高的背景下,资产专用性普遍较高的煤、电企业之间应当会自主发生较多的产权一体化,但分析结论却并不符合我国煤电产权一体化的现状。因此,基于新的理论成果来研究我国煤电产权一体化影响因素,构建煤电产权一体化解释框架,是当前我国煤、电产业研究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产权一体化决策的实质是企业边界选择问题。近年来,许多学者引入不完全契约理论和序贯生产概念,在解决企业边界决策问题上取得了显着进展。研究发现:序贯生产加剧了价值链各交易环节讨价还价程度的不对称性,这集中反映在价值链上不同产品间的需求价格弹性差异上,与此同时,在契约不完全条件下,只有厂商与中间品供应商产权一体化,才能降低中间品交易环节的讨价还价强度,因此,产品需求价格弹性与企业边界选择存在密切的逻辑关系。我国动力煤交易的基本特征与契约不完全和序贯生产假设是高度契合的。在我国近年电力规制放松的背景下,电厂与终端电力用户间的燃煤发电产品自主交易规模逐渐扩大,燃煤发电产品逐渐回归其商品属性。我国动力煤长期契约偏少且兑现率不高,反映出我国动力煤契约具有不完全性。动力煤等中间品在时序上先于燃煤发电终端产品的生产,表明煤电价值链具有序贯生产属性。因此,选择容纳了序贯生产概念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作为研究我国煤电产权一体化影响因素问题的主要理论。本文的核心内容是分析煤电产权一体化的内在机理,构建煤电产权一体化影响因素分析模型,研究煤、电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对煤电产权一体化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构建涵盖产品、市场和资产特征的计量模型,验证煤电产权一体化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具体研究内容如下:(1)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阐释了煤电产权一体化的内在机理。研究显示,序贯生产所引致的煤、电两个交易环节讨价还价程度的不对称性,刺激了终端厂商对煤电产权一体化的需求。契约不完全所引致的中间品供应商机会主义行为,刺激了终端厂商对煤电产权一体化的需求。中间品交易内部化对中间品以及终端产品产出水平的负面影响,抑制了终端厂商对煤电产权一体化的需求。终端厂商从动力煤中间品准租金中获取的份额,由中间品与终端产品两个交易环节之间的讨价还价程度的不对称性、终端厂商持有的中间品供应商的产权份额决定。终端厂商煤电产权一体化决策将面临一种权衡:是将中间品交易内部化以获得中间品准租金的更大份额,还是将中间品交易市场化以提高中间品与终端产品的产出水平。(2)从产品、市场、资产等多个维度解构了煤电产权一体化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构建了容纳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市场范围、市场化程度、资产专用性、企业规模等变量的煤电产权一体化解释框架。研究显示,在产品维度,煤、电产品需求价格弹性是煤电产权一体化的影响因素,动力煤中间品和燃煤发电终端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与煤电产权一体化程度负相关,即,动力煤中间品需求价格弹性越低,煤电产权一体化的倾向越高,相应的,燃煤发电终端产品需求价格弹性越低,煤电产权一体化的倾向越高。在市场维度,市场范围和市场化程度与煤电产权一体化程度负相关。在资产维度,资产专用性和企业规模与煤电产权一体化程度正相关。研究显示,燃煤发电终端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处于上升通道对我国煤电产权一体化发展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影响。(3)分析了煤电产权一体化对市场竞争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分析表明,在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与充裕产能条件下,煤电产权一体化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煤电产权一体化具有提升企业绩效的作用。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包括:(1)将序贯生产概念引入煤电产权一体化研究领域,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将煤电产权一体化解释框架由资产与交易维度拓展到产品维度,具体来说,提出并证实了煤、电产品需求价格弹性是煤电产权一体化影响因素的观点。在我国煤电纵向关系研究领域将纵向一体化能够降低缔约前的讨价还价程度及其引致的交易费用的原理推向了可操作层面。(2)提出并证实了燃煤发电产品需求价格弹性处于上升通道对我国煤电产权一体化具有限制性影响的观点,从产品维度解释了我国煤电产权一体化偏少的现象。(3)采用连续的实数区间[0,1]来标识煤电产权一体化程度,改进了传统的煤电产权完全分立与煤电产权完全一体化两类非此即彼的简单分类方法,缩小了理论研究与实践的偏离程度。论文研究的是非科斯世界中的纵向关系问题,在研究背景设置上与我国煤、电产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是经济理论与市场实践的有机结合。理论上,结合了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序贯生产概念,剖析了我国煤电产权一体化的影响因素,对其他领域的纵向一体化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实践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揭示了煤电产权一体化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为相关企业决策和行业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石玲玲[9](2018)在《农地流出方契约的意愿选择 ——基于交易费用范式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以农地均分为主要特征的家庭承包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效果,但土地的分配随人口变化,其不稳定与分散的特性成为其必然的制度缺陷;农户兼业化、劳动力老龄化以及农业边缘化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农户抛荒、土地细碎化、规模狭小化甚至妨碍了优秀科技应用的发展,也引发水利设施等“公地的悲剧”。伴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以及人地关系的松动,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大大降低,从而使得农地流转具有了现实可能性。早在1984年的一号文件开始,国家不断鼓励农地流转,支持农地向种田能手集中。此外,研究数据也表明,农地流转的确具有显着的潜在收益。上述层面表达了农地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必须强调,农地流转在本质上是依附于农户承包权的经营权交易,而经营权的稳定交易则表达为流转契约的选择及其稳定性。如果说农地的转入主体可以多样化,但农地转出主体必然唯一地是农户。因此,考察转出户的流转行为,可以探究农地流转及其契约选择所隐含的重要问题。农户作为农地流转市场的参与主体,其农地流转决策是在衡量成本收益后作出的结果。而农户的决策受到理性程度(认知能力)以及所处环境(与交易费用关联)的影响。然而,已经实际流转的交易费用,与未发生流转农户对交易费用的认知,并不一样。从鼓励未流转户进行农地流转的角度,讨论其对交易费用的认知,揭示农地流转发生率过低的内在约束,更具现实价值。为此本文提出以下问题:第一,农户在转出农地时为何首选亲友邻居、一般农户作为流转对象?什么因素阻碍了农户将农地转给其它对象的意愿?第二,契约形式及其期限选择的决定因素是什么?第三,土地流转的对象选择以及契约选择之间存在怎样的匹配关系?本文的研究维度:(1)将农户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已经发生农地转出行为的农户,二是尚未发生转出行为农户。本文重点考察后者的意愿;(2)关注农地流转过程中未转出户对交易费用的认知;(3)侧重于两个方面的对比研究:未转出户对不同交易费用维度的认知和转出户与未转出户对交易费用的认知。主要研究结论是:1、农地流转对象的差异性。一是农地流转对象选择的差异性。未转出户更倾向于将农地流转给亲友邻居,依“亲友邻居—普通农户—生产大户—龙头企业”而逐次减少。二是影响对象选择意愿的因素具有差异性。转出户对流转对象的选择不仅取决于成本收益的权衡以及个人能力的度量,流转对象本身的特征从根本上影响了转出户衡量的侧重点。本文进一步将农地流转市场分为“关系型人情市场”和“要素型交易市场”,其中与亲友邻居的农地流转属于完全关系型的交易市场,随着农地转出给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交易市场由关系型逐渐向要素型转变,与龙头企业的农地流转则属于完全要素型的交易市场。在与不同的交易对象进行农地流转交易的过程中,体现出农户在保障性收益与经济性收益间的不同偏爱,交易费用对定价机制的不同干扰以及交易主体间谈判能力差异造成的不同选择。2、在未转出户的流转意愿研究结果发现,在关系型人情市场倾向采取选择长期契约降低由于交易频率增加而形成的交易费用,在要素型交易市场这种关系却不显着;在不确定性较高的情况下,在要素型市场倾向签订短期契约,而在关系型市场倾向签订长期契约;在资产专用性越高的情况下,农户也是倾向采取契约短期化的合同形式与亲友邻居达成协议,在要素型市场虽然也存在这种关系,却不显着。3、在完全关系型的交易市场,未转出户与转入户谈判能力相当,预期经济收益会升高的情况下,未转出户存在投机心理,倾向签订短期契约以获得再次谈判的机会,从而获得收益最大化。但是在熟人社会,声誉与信任极其重要,未转出户对契约的选择不仅考虑经济收益,更多考虑声誉以及衍生的保障收益,因而经济收益预期并未对契约选择产生显着影响。与之类似,在完全要素化的市场,虽然农户有锁定利润的需求,但是对转入户的不信任,谈判能力不足,导致了经济收益的上升也未能对契约选择造成显着影响。4、农户认知偏差导致流转对象与契约期限的匹配无法到达最优水平。在要素型交易市场中,未转出户对交易费用认知偏低,导致倾向选择要素型转入者的比例高于转出户,经济收益预期决定了契约的期限;在关系型人情市场,未转出户对交易费用认知偏高,导致选择关系型转入户的倾向高于转出户,对资产专用性认知偏高,导致未转出户在与关系型转入户进行农地流转时偏向于签订短期契约。这些认知偏差很有可能会使未流转户在农地流转中选择不稳定的对象契约匹配方式,阻碍了农地流转更有效率运行。5、虽然未流转户受流转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对自身谈判能力认知的偏差及机会主义倾向,在与流转户对比中对要素型交易对象的交易费用认知偏低于后者,但总体而言交易费用过高影响了所有农户对要素型交易对象的选择。因而,促进农地流转从关系型人情市场向要素型交易市场转变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降低实际的交易费用,从成本上促进农户进行市场化流转;二是规范农地流转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流转交易合约,保护流转双方权益;三是引入市场化主体,规范定价机制,通过收益预期引导农地流转市场。研究结论所隐含的政策含义是: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具有改善产权强度及资源配置效率两层意义。但农地流转现实却表明,提升产权强度,未必能改善对物品潜在价值的评价,从而促进交易。本研究表明,改善农地产权的交易效率,必须进一步思考农地流转的特殊性及其制度含义:第一,租金定价不能仅由农地经营的收入流决定,还需考虑农地附带的多元权益保障程度。因而,需要赋予农民以土地财产权,弱化农户对农地经营性收入的依赖,才有可能兼顾农民增收、土地权益保护,促进农地流转等多重政策性目标。第二,在农户具有土地的财产权的前提下,通过土地与资本、企业家能力结合,有能力的主体及其现代化生产要素才具有进入农业的可能,农地集中与规模经营才可能成功,农民也因此而获得财产性收入。第三,降低交易费用、规范农地流转交易制度以及保护转入者权益也可有效引导农地流转从关系型人情市场往要素型交易市场转变。
康纪田[10](2018)在《集体土地与国家矿产混合所有制的构建》文中指出国有矿产与集体土地的产权融合,属于不同所有权混合与集体土地入市的复合性改革。矿产资源和矿业用地均由国家垄断供给的国有矿山企业,需要向非国有资本市场开放;集体建设用地不再征收为国有而直接融入,由集体和农户带着土地产权入股矿山企业。可流转产权加上政府管制,通过交易许可的"增减挂钩"方式获取农地,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以及业主等多方分配入股收益。不同所有权的资本结构决定多元产权主体的企业治理新形式:股份制附加合作制。入股、分红与治理机制等,经过谈判形成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关键是按《公司法》构建企业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二、不完全契约、产权残缺及企业治理结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完全契约、产权残缺及企业治理结构(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与经营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2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主要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2.3 本文研究框架 |
1.3 本文贡献与研究难点 |
第二章 国内外相关研究梳理与评述 |
2.1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影响 |
2.1.1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界定与成因 |
2.1.2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测度 |
2.1.3 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与经营绩效关系 |
2.2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影响 |
2.2.1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 |
2.2.2 制度性交易成本对林业企业经营绩效影响 |
2.3 其他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的因素 |
2.4 研究评述 |
第三章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理论分析 |
3.1 政府过度管制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3.1.1 政府对林业企业过度管制的主要表现 |
3.1.2 政府过度管制导致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机理 |
3.2 产权保护不力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3.2.1 林业企业产权保护不力的主要表现 |
3.2.2 产权保护不力影响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机理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实证分析 |
4.1 案例研究 |
4.1.1 林业企业基本情况 |
4.1.2 政府过度管制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4.1.3 林权纠纷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4.2 计量研究 |
4.2.1 数据与模型说明 |
4.2.2 政府过度管制、产权保护不力与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
4.2.3 进一步讨论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理论分析 |
5.1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投资效率 |
5.1.1 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加林业企业经营成本 |
5.1.2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融资能力 |
5.1.3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盈利能力 |
5.2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创新能力 |
5.2.1 林业企业创新内涵 |
5.2.2 林业企业创新现状 |
5.2.3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创新机理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度性交易成本影响林业企业经营绩效实证分析 |
6.1 数据与模型说明 |
6.1.1 模型设定与估计方法 |
6.1.2 样本与数据来源 |
6.1.3 变量选择 |
6.2 实证结果 |
6.2.1 制度性交易成本与林业企业经营绩效 |
6.2.2 制度性交易成本与林业企业创新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参考文献 |
(3)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2.1 国外相关文献 |
1.2.2 国内相关文献 |
1.2.3 国内外文献的评价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国有企业 |
2.1.2 混合所有制企业 |
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1 委托代理的一般模型 |
2.2.2 委托代理的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 |
2.2.3 市场型委托代理和行政型委托代理 |
2.2.4 委托代理理论的新发展 |
2.3 公司治理理论 |
2.3.1 公司治理的内涵 |
2.3.2 公司治理的内容 |
第3章 混改的源起:国有资产监管下传统国有企业治理问题 |
3.1 作为委托人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
3.1.1 我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
3.1.2 国资监管体系内的委托代理关系 |
3.2 国资监管体系对传统国有企业的监管特征 |
3.2.1 共同代理下的多任务委托 |
3.2.2 剩余控制权外部性下的监管扭曲 |
3.2.3 监管契约内部化下的监管行政化 |
3.3 作为代理人的我国传统国有企业治理困境及表现 |
3.3.1 共同代理下的国企多目标困境 |
3.3.2 监管不足的国企内部人控制问题 |
3.3.3 过度监管下的国企行政型治理 |
第4章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及其治理逻辑 |
4.1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涵 |
4.1.1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概况 |
4.1.2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要形式及特征 |
4.2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的一般逻辑 |
4.2.1 混合所有制企业外部治理:推动国资监管向股东监管转变 |
4.2.2 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治理:异质性资本的混合治理 |
4.3 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治理的一般逻辑:股权制衡的视角 |
4.3.1 内在动因:异质性资本 |
4.3.2 现实动因:现金流权 |
4.3.3 能力基础:股权比例 |
4.3.4 股权制衡的进一步分析 |
第5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的实证检验:代理成本的视角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
5.2.2 变量定义及度量 |
5.2.3 模型设计 |
5.3 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
5.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回归与检验 |
5.3.4 分组回归 |
5.3.5 稳健性检验 |
5.4 对结果的讨论 |
第6章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股权制衡的微观案例分析 |
6.1 案例介绍 |
6.1.1 案例背景介绍 |
6.1.2 案例的展开 |
6.2 案例分析 |
6.2.1 异质性股东争夺的动因分析 |
6.2.2 异质性股东争夺的策略分析 |
6.2.3 异质性股东制衡的具体后果 |
6.3 进一步的讨论 |
第7章 结论和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内容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 |
1.2.3 研究意义 |
1.2.4 核心概念界定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数据来源 |
1.4.1 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库 |
1.4.2 农地流转契约实地调查数据 |
1.4.3 其他补充资料 |
1.5 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可能的不足与研究展望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契约经济学内涵演进 |
2.1.1 契约的内涵演进 |
2.1.2 经济学契约内涵发展 |
2.2 契约经济学理论发展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激励机制设计 |
2.2.2 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特性与契约治理结构匹配 |
2.2.3 产权理论: 不确定性与剩余权利安排 |
2.3 土地契约安排的国外研究 |
2.3.1 分成租佃制的激励机制与风险配置 |
2.3.2 土地契约安排中的交易成本与风险分担 |
2.4 模糊产权下的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困境 |
2.4.1 政府与农户的权利博弈与中国农地流转 |
2.4.2 模糊产权下的农地流转“柠檬市场” |
2.4.3 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现状与挑战 |
2.4.4 农地流转契约研究的本土化困境 |
2.5 总结与研究启示 |
3 农地流转参与决策影响因素 |
3.1 缔约前提:农户的农地流转参与 |
3.2 研究设计 |
3.2.1 数据来源 |
3.2.2 研究模型 |
3.2.3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
3.3 农地流转参与决策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3.3.1 Bi-tobit模型结果与检验 |
3.3.2 农户转出、转入农地决策决定因素 |
3.4 异质性农户流转决策分析 |
3.4.1 农户自生能力分组回归模型结果 |
3.4.2 异质性农户流转决策: 从生存目标到经济理性 |
3.5 结论及其启示 |
3.6 本章小结 |
4 农地流转契约租金安排:道德风险约束与实施成本 |
4.1 契约分成租金安排的经济学解释 |
4.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4.2.1 计量模型选择 |
4.2.2 数据来源 |
4.2.3 变量界定与描述性统计 |
4.3 农地流转租约安排的实证分析 |
4.3.1 二元Logit模型回归结果 |
4.3.2 契约租金安排: 产权确权与道德风险约束 |
4.3.3 其他影响因素的计量结果分析 |
4.4 农地流转契约租金安排中的风险分担 |
4.4.1 风险分担变量的回归结果讨论 |
4.4.2 风险态度的稳健性检验 |
4.5 结论与政策建议 |
4.6 本章小结 |
5 农地流转契约实施机制: 声誉与社会网络 |
5.1 契约形式与实施机制: 非正式规范下的农地流转 |
5.2 研究设计 |
5.2.1 研究模型 |
5.2.2 变量界定与量化 |
5.2.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5.3 社会网络、交易成本与契约形式选择 |
5.3.1 多值离散选择模型回归结果 |
5.3.2 契约形式选择的影响因素 |
5.4 农地流转非正式契约实施机制 |
5.4.1 Heckman Probit模型回归结果 |
5.4.2 声誉、社会网络与非正式契约实施 |
5.4.3 其他变量对非正式契约实施的影响解释 |
5.5 结论及其启示 |
5.6 本章小结 |
6 剩余权利与风险配置: 基于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案例研究 |
6.1 理论基础:不完全契约与产权理论 |
6.2 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与研究进展 |
6.2.1 土地股份合作制度背景与发展现状 |
6.2.2 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进展 |
6.3 案例研究设计 |
6.3.1 案例研究设计 |
6.3.2 案例来源: 河北省承德市二兴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 |
6.4 案例分析: 土地股份合作契约的剩余权利与风险配置 |
6.4.1 土地股份合作制产权安排: 确权确股不确地 |
6.4.2 剩余控制权配置与风险转移 |
6.4.3 剩余索取权安排: 保底收入下的风险分担 |
6.5 土地股份合作契约安排的成功机制与推广策略 |
6.6 本章小结 |
7 主要结论与政策启示 |
7.1 主要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6)不完全契约视角下中国土地承包制度变迁及经济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内涵 |
三、不完全契约视角研究土地承包制度变迁及经济效应的特点 |
四、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土地承包制度变迁及经济效应分析 |
(一) 从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特性看农民负担过重问题 |
(二) 从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特性看农村土地调整问题 |
(三) 从承包制不完全契约特性看农村土地流转不畅问题 |
(四) 从承包制不完全契约特性看农村征地冲突问题 |
(五) 从承包制的不完全契约特性看农村土地确权问题 |
五、研究结论 |
(7)农地抵押改革下农户信贷配给及其缓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图 |
1.4 可能的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村土地 |
2.1.2 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经营权 |
2.1.3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
2.1.4 农业经营主体 |
2.1.5 信贷配给 |
2.2 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2.2.2 新制度经济学 |
2.2.3 信贷配给理论 |
2.2.4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 |
2.2.5 机制设计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农村农户信贷配给研究综述 |
2.3.2 我国农地抵押制度改革研究综述 |
2.3.3 农地抵押改革下农户信贷配给文献综述 |
2.3.4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农地抵押改革下农户信贷配给理论分析 |
3.1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改革 |
3.1.1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原理 |
3.1.2 “三权分置”下农户分化及信贷配给分析 |
3.1.3 农户信贷配给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改革 |
3.2 农地经营权抵押改革目标与机制设计 |
3.2.1 农地经营权抵押改革目标 |
3.2.2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目标机制设计 |
3.3 农地抵押改革下农户信贷配给缓解机制理论分析 |
3.3.1 农地抵押目标机制下农户信贷配给缓解机理分析 |
3.3.2 农地抵押改革下农户需求型信贷配给分析 |
3.3.3 农地抵押改革下农户供给型信贷配给分析 |
3.4 理论分析框架 |
第四章 农地抵押改革下试验区农户信贷配给现状分析 |
4.1 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
4.1.1 研究设计 |
4.1.2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 样本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配给现状分析 |
4.2.1 东海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运行机制分析 |
4.2.2 农地抵押改革下农户信贷配给现状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农地抵押改革下试验区农户信贷配影响因素分析 |
5.1 农地抵押改革下农户信贷配给实证分析 |
5.1.1 研究方法与变量选取 |
5.1.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1.3 实证分析 |
5.2 异质性农户信贷配给差异性分析 |
5.2.1 研究方法与变量选取 |
5.2.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3 实证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信贷配给缓解机制分析 |
6.1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主体分析 |
6.1.1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主体构成 |
6.1.2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市场主体行动集分析 |
6.2 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型配给缓解机制设计 |
6.2.1 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价格配给缓解机制设计 |
6.2.2 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交易成本配给缓解机制设计 |
6.2.3 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配给缓解机制设计 |
6.3 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型配给缓解机制设计 |
6.3.1 农村土地经营权市场机制设计 |
6.3.2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识别与激励机制设计 |
6.3.3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设计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缓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农户需求型配给的政策建议 |
7.2.2 缓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下农户供给型配给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论文发表、参与课题与学术奖励情况 |
致谢 |
(8)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我国煤电产权一体化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问题及其意义 |
1.2 技术路线与内容安排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2 相关概念、基础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纵向一体化与外包 |
2.1.2 中间品交易与治理结构 |
2.1.3 产权与企业控制权 |
2.1.4 序贯生产 |
2.2 基础理论 |
2.2.1 不完全契约理论及其相关模型 |
2.2.2 关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简要评述 |
2.3 文献综述 |
2.3.1 国外相关文献 |
2.3.2 国内相关文献 |
2.3.3 煤电产权一体化研究文献的简要评述 |
3 我国煤、电产业的现状 |
3.1 煤炭产业的现状 |
3.1.1 市场供需与运行情况 |
3.1.2 市场化历程与市场结构 |
3.2 燃煤发电产业的现状 |
3.2.1 市场供需与运行情况 |
3.2.2 市场化历程与市场结构 |
3.3 煤电产权一体化的现状 |
3.4 本章小结 |
4 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下的煤电产权一体化理论分析 |
4.1 煤电产权一体化的内在机理 |
4.1.1 燃煤发电产品的商品属性及其影响 |
4.1.2 煤电价值链的序贯生产属性及其影响 |
4.1.3 契约的不完全性及其影响 |
4.1.4 煤电产权一体化的逻辑 |
4.2 煤电产权一体化影响因素分析模型 |
4.2.1 模型的基本假设 |
4.2.2 模型及其分析 |
4.2.3 煤电产权一体化影响因素: 产品维度 |
4.3 本章小结 |
5 煤电产权一体化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5.1 待检验命题 |
5.2 实证模型 |
5.3 样本、变量与描述性统计 |
5.3.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5.3.2 变量指标 |
5.3.3 描述性统计 |
5.4 计量结果及分析 |
5.4.1 回归结果及分析 |
5.4.2 稳健性检验及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煤电产权一体化的经济绩效评价与政策建议 |
6.1 煤电产权一体化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
6.2 煤电产权一体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6.3 促进煤电产权一体化的政策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 |
7.1 基本结论 |
7.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农地流出方契约的意愿选择 ——基于交易费用范式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 |
1.2.1 问题提出 |
1.2.2 研究维度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4.1 逻辑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理论基础 |
2.1.1 契约理论 |
2.1.2 交易费用理论 |
2.1.3 行为决策理论 |
2.2 文献回顾 |
2.2.1 交易费用的测算 |
2.2.2 农地流转的现状和影响因素 |
2.2.3 农地流转对象选择 |
2.2.4 农地流转契约选择 |
2.3 文献评价及本文理论思路 |
2.3.1 现有文献成果 |
2.3.2 本文理论思路 |
2.4 小结 |
3 机理分析与研究框架 |
3.1 概念界定 |
3.1.1 农户 |
3.1.2 农地流转 |
3.1.3 农地流转对象界定 |
3.1.4 契约 |
3.1.5 交易费用 |
3.2 农地流转的理论分析 |
3.2.1 流转的社会背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 |
3.2.2 流转市场异质性:基于交易本质的拓展 |
3.2.3 流转过程的分析:交易费用的干扰 |
3.2.4 流转交易的执行: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 |
3.3 分析框架构建:决策、市场异质性与交易费用 |
3.3.1 流转过程的决策本质 |
3.3.2 流转市场的异质性 |
4 农地流转现状及实证设计 |
4.1 农地流转概述 |
4.1.1 政策沿革 |
4.1.2 流转现状 |
4.2 实证设计 |
4.2.1 数据来源 |
4.2.2 被调查农户总体特征 |
4.2.3 样本农户农地流转情况 |
4.3 小结 |
5 契约对象选择意愿:流转市场成本收益异质性结果 |
5.1 对象选择的决策逻辑 |
5.1.1 选择的基本依据:成本—收益对比 |
5.1.2 对象选择实现过程的逻辑 |
5.2 对象选择实证分析 |
5.2.1 统计分析 |
5.2.2 对象选择的数理模型 |
5.2.3 变量设置 |
5.2.4 对象选择的计量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 契约期限选择意愿:异质性市场下的考量 |
6.1 契约选择的倾向:从一个悖论谈起 |
6.2 契约选择的决策依据:基于认知“农地的双重功能” |
6.3 契约选择实证分析 |
6.3.1 统计分析 |
6.3.2 决策的数理模型 |
6.3.3 变量设置 |
6.3.4 契约期限的计量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契约匹配关系:事实、意愿差异及进一步探讨 |
7.1 契约对象、形式与期限的行为考察 |
7.1.1 契约化特征 |
7.1.2 市场化特征 |
7.1.3 存在的问题 |
7.2 契约对象、形式与期限的意愿考察 |
7.2.1 对象选择倾向 |
7.2.2 期限选择倾向 |
7.2.3 对象、形式与期限匹配的认知 |
7.3 事实与意愿的差异性分析 |
7.3.1 未转出户与转出户流转行为差异 |
7.3.2 未流转户的认知偏差分析 |
7.4 进一步探讨:关系型向要素型转换 |
7.5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讨论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含义 |
8.3 研究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集体土地与国家矿产混合所有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有矿山企业改革需要集体土地产权的融合 |
(一) 在产权结构方面:资源垄断性的国有矿山企业需要集体资本融入 |
1. 矿业开发趋向单一的国有化产权结构 |
2. 单一的国有化产权结构需要非国有资本的直接进入 |
(二) 在要素获取方面:集体土地直接进入企业是矿业用地的出路 |
二、集体土地与国有矿产实行产权融合的基本前提 |
(一) 集体土地入股企业的管制前提:符合规划与用途 |
(二) 集体土地入股企业的产权前提:明确归属物权 |
1. 明确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属性 |
2. 明确集体土地的归属物权主体 |
三、集体土地融入国有矿山的资本结构 |
(一) 公平核算集体土地产权的股份资本 |
(二) 合理确立集体土地产权的资本结构 |
四、集体土地与国有矿产混合的治理结构 |
(一) 集体资本融入国有矿山企业的特别契约 |
(二) 混合性矿山企业建立内部治理机制 |
五、结语 |
四、不完全契约、产权残缺及企业治理结构(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2]林业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成因与经营绩效研究[D]. 金银亮. 南京林业大学, 2020(01)
- [3]国企改革视域下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研究[D]. 胡胜强.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4]中国农地流转契约安排及实施机制研究[D]. 李寒凝. 浙江大学, 2019(02)
- [5]产权残缺是个“伪命题”[J]. 张广根.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18(03)
- [6]不完全契约视角下中国土地承包制度变迁及经济效应研究[J]. 韩家彬,刘淑云. 新疆农垦经济, 2018(09)
- [7]农地抵押改革下农户信贷配给及其缓解机制研究[D]. 顾庆康.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8]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我国煤电产权一体化影响因素研究[D]. 朱大庆. 北京交通大学, 2018(01)
- [9]农地流出方契约的意愿选择 ——基于交易费用范式的考察[D]. 石玲玲. 华南农业大学, 2018(08)
- [10]集体土地与国家矿产混合所有制的构建[J]. 康纪田. 时代法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