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音像市场的刑法保护(下)(论文文献综述)
贾亚东[1](2020)在《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最早见于1994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着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后来在1997年《刑法》中将着作权犯罪专门规定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中,实现刑法典对严重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法规制。但从1997年《刑法》对着作权犯罪规定至今,着作权犯罪的相关规定历经22年未曾改变。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是,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尤其在互联网时代来临后,现有规定对通过互联网实施的各种严重着作权侵权行为规制不足,对着作权人之权利无法提供周全保护。与此同时,我国现行《刑法》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未能顺应国际社会对着作权的保护潮流。因此,为了实现对着作权人权利的全面保护,应在刑法补充法、保障法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理论支撑下,对着作权犯罪的立法模式、罪状设计、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以及刑罚适用等提出完善建议。文章共分为六章。在第一章绪论中主要论述文章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思路和方法,在总体上对论文进行把握。第二章为着作权犯罪概述,在概述中主要对着作权犯罪的概念、特征以及着作权犯罪侵犯的法益做了相关论证。第三章为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支撑,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根据,立足我国国情和着作权保护的国际化需求,提出以刑法手段规制着作权犯罪的现实根据;二是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理论支撑,从刑法保护着作权在整体法律中的顺位关系、合理划定着作权犯罪圈的理论依据和在我国法律下对着作权犯罪圈的具体划定方法为着手点,对刑法规制着作权犯罪提供了理论支撑。第四章为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分析,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立法现状和司法适用现状,立法现状主要对刑法条文和相关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着作权犯罪的刑事条款进行剖析。司法适用现状主要是通过对近十年司法机关对具体着作权犯罪案件所做判决结果的分析,以此来说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际中主要采取何种刑罚措施规制着作权犯罪;二是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从整体把握、具体分析的角度对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在立法模式、罪状设计、司法解释的若干规定以及刑罚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第五章为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国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本部分梳理了美国、法国和日本对着作权犯罪的立法状况,并从立法模式、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刑法结构等方面提出我国可借鉴之处。第六章是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完善措施,在相关理论的支撑下,针对第四章所提具体问题,对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实现刑法对着作权犯罪的合理规制。
黄婳[2](2020)在《刑法中的组织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法中的组织行为既存在于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组织犯中,又分散在刑法分则的各个罪名之中。在刑法研究体系中,组织行为一般都是作为组织犯或分则某个具体罪名的客观要件附带进行研究,而以组织行为为视角的系统性、全局性的研究寥寥无几。在立法上,近年来立法机关将多个组织行为独立成罪,这关系到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成立。因此,对刑法中的组织行为进行体系化的全面梳理与分析是必要之举。本文除引言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法中组织行为的概述。首先通过对刑法分则组织行为法律规定的梳理,总结立法特点,划分组织行为类型,归纳组织行为的共性与特性,其次基于以上的梳理与分析,对刑法中的组织行为进行整体上的界定,并在确定含义的前提下总结出组织行为的特征,并论述组织行为与领导行为、教唆行为的关系。第二部分是对组织行为独立成罪的依据进行剖析。在理论层面上,组织行为存在法益侵害和可独立进行评价都是组织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合理依据,除此之外,刑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也要求将组织行为独立成罪;在现实层面上,组织行为独立成罪也是符合我国刑事政策、满足民意、预防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必然选择。第三部分是对组织行为独立成罪这一立法模式的评价。组织行为独立成罪不仅严密了我国的刑事法网,还降低了组织行为适用司法的难度。立法并不是万能的,有其合理之处也必然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前文对组织行为的罪名梳理可发现现有立法存在着立法范围设置不合理、罪状表述不明和法定刑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然后针对问题一一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刑法中组织行为的发展有所帮助。
杨强[3](2020)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探究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的演进规律,本文以我国的经济、技术、政策、外交及《着作权法》演变时间的综合情况作为分期标准,将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分为复苏、重建、发展及逐步完善四个时期。通过分别探究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特征及原因,可知在复苏时期由于公民着作权保护意识的苏醒、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着作权法制呈现出以部门规章为主要表现形式、以稿酬标准为主要内容、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较少等较为片面化的演进特征;在重建时期由于中美交往的扩大和相关协议的签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专家的帮助,着作权法制兼具国际和中国特色,呈现出新的着作权法制体系初步建立、开始与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接轨同时符合我国国情的演进特征;在发展时期由于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转型期目标的要求,着作权法制的保护水准显着提高,其演进呈现出保护水平达到国际标准、更加注重对相关案件执法和司法的保障、着作权保护的双重标准被消除等特征;在逐步完善时期由于知识产权战略跨越发展期的目标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自发地对着作权法制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改进,其演进呈现出由被动修法变为主动修法、被侵权人的行政救济力度变大等特征。通过对过去四十年着作权法制演进得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可知未来我国完善着作权法制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且既要与国际接轨也要符合我国国情,进而对未来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前景进行推断和展望,可知未来我国应以谋求合作共赢、主动参与建构的立场,通过在已有立法机制中谋求话语权和构建新的立法机制参与创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多元一体化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且我国能够以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和逐步提升的国际影响力为基础,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和“一带一路”的构建为契机,使我国的优秀着作权法制得到国际化应用。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将真正成为国际着作权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将为国际着作权保护事业与相关国际贸易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齐一村[4](2020)在《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长期将“唯实体”的刑法观作为开展研究的指导思想,研究对象的实体性与研究产出的实体性构成了“唯实体”刑法观的两大前提。然而,由于刑法规定中程序性事项等非实体部分的存在与研究过程中刑事证明标准等“副产品”的产出,“唯实体”刑法观的前提并不完全恰当。刑法教义学的学科任务决定了,仅仅实体规范尚不足以完成刑法解释的任务,一套与实体规范相配套的证明标准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同样重要。而我国当前存在的立法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司法刑事证明标准碎片化与学理刑事证明标准抽象化、非体系化现象无不体现了刑事证明标准研究呈现出的“供求失衡”总体局面。“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在于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与理念层面教义学评价体系的标准单一。“轻证明”的研究现状之下,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二元交互结构无法发挥积极作用,进而造成了规范表达失真、评价标准错位与证明标准异化的三大理论顽疾。在民事法学领域,民法学者对于民事证明责任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具体表现为: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讨论十分深入,民事实体规范是确定民事证明责任的基础,民事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对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具有促进作用。基于逻辑构造的同一性、作用机理的相似性与讨论意义的相当性,我们可以将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类比,从中得出如下的关于完善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二元交互结构的启示:实体法学同样应当研究证明问题;实体规范应决定对证明规则的解读;证明规则应当作为评价实体规范是否适正的判断标准;证明规则的确定应当为实体规范的目的服务。实现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诉求,然而囿于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这一诉求的实现过程常会陷入困境。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三对正相关的函变关系:构成要件的规范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的距离,构成要件的抽象化程度同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要求,构成要件中不确定因素的数量同刑事证明标准的确定难度。以此对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进行检视便可得出:主观的案件主要事实、模糊的案件主要事实、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与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难度较高,是发生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文义的模糊性、时代的流变性与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刑事实体规范的解释方案具有多种可能,因此在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选取过程中,在合理界限内对客观路径、具有明确性的解释结论的选取,对未决的案件主要事实作出必要的转化以及对消极的案件主要事实的设计作出必要的限制可以借由刑事证明标准的优化实现证明行为规范化的诉求。另一方面,基于刑事证明标准具有的“晴雨表”、“指南针”与“粘合剂”的实践价值,在合理限度内,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又具有生成、调整与剔除的重要作用。由此,理想状态下,在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间可以建构起相互促进、彼此优化的良性交互模式。良性交互模式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获得理论确认的基础之上。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具有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是展开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是实现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对于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思路而言,“并入”思路在诸多方面显着优于“排除”思路,应受提倡。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品格也因此应被理解为刑事证明标准在刑法教义学体系内的相对独立性。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与刑事证明标准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是确认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应然进路。为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理论地位,刑法教义学应当在定义、理论框架与价值理念三个维度作出努力:在全面考量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目的、特征、属性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定义方式;从描述逻辑与创制逻辑两方面入手,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搭建一套严格细密的理论体系;在刑事实体规范的价值理念之外奉行一套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研究方法对于科学研究而言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所有具体的研究领域都有与之相对应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法与该研究领域的契合性是决定该领域研究是否可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的过程中,被遵循和运用最为普遍的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中的规范分析方法。虽然规范分析方法与刑事实体规范研究之间具有相当的契合性,但是考虑到刑事证明标准的事实性与实践性特征,规范分析方法并不适用于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鉴于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不同于刑法教义学中刑事实体规范的诸多方面,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势必成为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的重点,逻辑学理论、实证研究方法与诉讼法学理论在确立独立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应受重视。一个合格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与评价对象论阈上的一致性、符合特定论阈的价值理念、具备基本的选取功能。现有的刑事证明标准评价标准存在着论阈选取不当、评价对象不周延与价值理念偏差的三层不适应性。从刑事证明标准的基本特征、价值理念与研究方法出发,一套以“符合逻辑规律、经验总结过程规范与符合证明规则”为内容的评价标准应受提倡。构建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之良性交互模式对于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一,良性交互模式意味着对刑法教义学问题的研究不应仅限于刑事实体规范的范畴,而应当将具体的刑法教义学问题置于刑事实体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交互的视域下加以审视。良性交互模式提供的证明视角提供了更具说服力的刑法解释目的,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目的赋予机能。其二,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具有剔除作用,良性交互模式也便具有了理论清理机能,背后蕴含的是刑事证明标准对于刑事实体规范的改良和作用机制。其三,良性交互模式的提倡带来了刑法教义学理论评价标准的扩充,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便具有了对既有的刑法解释路径的改良机能,表现为在合理限度内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体系对刑事实体规范进行改良以及在某刑事证明标准无法与相关刑事实体规范相契合时依据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理对刑事证明标准进行修正。其四,良性交互模式的理念来源于实践需求,它的方案也以服务于刑事司法实践为最终归宿,即良性交互模式应具有实践指引机能。因此,良性交互模式不仅局限于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优化作用,也应包括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促进功能;它不应仅是理论建构意义上的宏观构想,更要足以与具体的案件处理紧密结合。实践不应是被嘲笑的对象。相反,实践是开展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视角。本文站在司法实践的视角,力图将司法实践迫切关注的刑事证明标准引入刑法解释视角,期待我国刑法教义学研究也能给予该领域以更多关注,并以此为契机早日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良性交互。
陈翔宇[5](2020)在《网络色情直播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型犯罪应运而生,给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少难题,伴随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网络色情直播成为一种新型网络色情犯罪。通过列举包含有网络色情直播情节的判决,明晰刑法对于网络色情直播行为的定性,及以刑法规制该行为的重要意义。对于网络色情直播犯罪主体而言,其可能涉及的具体罪名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聚众淫乱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从淫秽色情直播行为的性质出发,分析各罪的犯罪构成,以此找到归罪依据,最终得出色情主播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网络直播平台据其分类和主观方面的不同可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两种行为主体可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通过对网络色情直播刑事犯罪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我国法律在色情直播认定标准上存在模糊性、处罚方式过于单一等问题,对此,我国当前无需专门立法规制,可结合司法解释给予明确,健全网络色情直播处罚方式,如推进资格刑的适用,并适当扩大入罪范围,以此规范网络色情直播犯罪。
黄何[6](2020)在《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文中提出为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事立法者在犯罪的罪状描述中使用了大量的“其他”、“等”用语,以避免列举不全,学界通常称之为兜底条款。应当说,受限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应当规制的行为毫无疏漏的明确加以规范,这必然决定了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稳定性、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存在矛盾。而这两种矛盾合力决定了在刑事立法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兜底条款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所在,其是维护刑法相对稳定,平衡与协调刑法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功能之间不可多得的技术,刑法兜底条款不可避免。但是,近年来,观察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司法对于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无限扩张的趋势,对人权保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以非法经营罪为例,经过14余个司法解释和各地地方法院五花八门判决的扩张,“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已然成为惩治一切不规范经营的“口袋”,成为《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乃至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各章罪名的兜底条款。又如,为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实践将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在无具体可用罪名,甚至有具体罪名但因法定刑偏轻的,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再如,随着社会生活中以非毁坏财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日益增多,特别是诸如“恶意好评”、“反向炒信”等破坏互联网生产经营行为的出现,司法实践对只要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都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不受毁坏财物方法的限制。司法扩张的背后乃是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司法便利主义以及重刑主义观念的作祟,但无限制扩张兜底条款,显然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应当说,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必然性与优越性并不等同于兜底条款可以任意解释。自贝卡里亚提出罪刑法定以来,现代法治国家无一不以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圭臬”,我国刑法当然也不例外。而一定程度上,兜底条款的存在必然与罪刑法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一方面,罪刑法定不仅要求法是明文规定的,而且要求法在相当程度上是明确的。仅从这一点而言,兜底条款对刑法的明确性要求是有一定冲击的。另一方面,罪刑法定的灵魂旨在于限制司法权、避免司法擅断。而兜底条款由于其天生的概括属性,容易成为司法擅断的“舞台”,对罪刑法定有着天然的挑战。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视野下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立场与原则予以明确,以衔勒约束,以正其轨。罪刑法定下,刑法应严格解释之,且基于刑法兜底条款的天然属性即具有概括性,以及从刑法兜底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扩张现状来看,限制解释立场,即在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时,需对兜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出必要的限制,应当是刑法兜底条款解释遵循的基本立场。同时,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衍生物,或者说是题中之义,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特别遵守合宪性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与慎刑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就刑法兜底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可以从语义学视角、法律内容内在的一致性要求、已被普遍认可和习惯以及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四个方面得出结论——同类解释规则,即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遵循立法已列举的明确事项,保持同种类别,排斥不同类的情形。不过,就如何理解和判断“同类”,当前理论中偏向于从文本本身理解“同类”以及仅根据刑法价值作出“同类”理解的观点均有所偏颇。同类解释规则尽管作为一种独特的解释规则,但在“同类”的理解上其自身难以提供必要的“智识”。就刑法解释而言,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几乎涵盖了刑法解释的全部方法,对于理解同类解释中的“同类”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同类”的理解仍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在“同类”的具体判断上,可遵循文本融贯规则、法益同一规则、侵犯法益同质规则、排他规则、比例规则五个下位规则。此外,法学尽管被认为是一门科学,但人的认知是有限的,理性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法律解释。因此,仍有必要确立从宽解释——存在重大疑问应当作有利被告的解释,作为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遵循同类解释规则,确保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基本不脱离正轨。不过,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前者是基于违反伦理道德侵犯基本生活秩序而自然形成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后者则是因法律规定而成为犯罪的犯罪,具体而言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等侵犯派生生活秩序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而基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成差异,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还有其特殊性所在,需要确立进一步的规则:第一,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以前置法规定为前提,并且前置法中“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不可解释入法定犯兜底条款定罪处罚;第二,要处理好空白罪状与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空白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当是与罪名保护法益相关的规范,空白罪状中前置法的具体规定需要刑法层面的二次价值判断;第三,由于法定犯是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的犯罪,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就可能出现双重兜底条款,即前置法中存在兜底条款,同时,个罪的行为类型中也存在兜底条款的情形,双重兜底条款的解释原则上应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李山河[7](2018)在《保护与规制:关于文学的刑法》文中认为从"法律与文学"运动中"关于文学的法律"延至"关于文学的刑法"。"关于文学的刑法"涵盖了刑法对于文学的保护以及刑法对于文学的规制。对于文学的刑法保护与刑法规制体现于刑法规范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对于文学的刑法保护与规制要充分尊重文学的特点与规律、保持社会秩序与人性发展的平衡、坚持刑法谦抑精神,最终真正保护好人类必需的言论自由。
谭焱中[8](2019)在《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文化产业在促进文化交流、文化繁荣中发挥着巨大作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到2020年,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文化产业全产业链均涉及着作权,科学合理保护文化产业中的着作权能够有效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本文首先明确了文化产业的基本含义,从产业运行、文化产业创新、对外交流合作三个方面分析了保护文化产业中的着作权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这些研究为全文奠定了基础,明确了相关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其次,通过对着作权保护中的一般制度及特殊制度的梳理,归纳了我国着作权保护制度与执法实践中存在的与文化产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立法上,法律未能科学有效地平衡文化产业中着作权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法律规定的着作权侵权行政责任不完善、侵犯着作权罪的入罪标准不合理,不能有效打击侵犯文化产业中着作权的行为,不适应新时代文化产业发展需求。行政执法上,我国着作权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缺少沟通协调,着作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的专业性不足,进行文化产业中着作权行政执法的能力弱,导致执法质量和效率低。司法上,部分着作权法官的专业性不足、着作权案件审判的专门化不足,导致部分文化产业中的着作权案件审判质量不佳。再次,考察了文化产业比较发达的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在着作权保护上的立法和执法经验,其中的着作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着作权侵权行为惩处方式和力度、着作权执法沟通协调机制、着作权司法专业性建设方面的经验,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有效保护着作权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着作权保护的具体建议。立法上,平衡保护文化产业中着作权相关各方的利益,并且完善着作权侵权行政责任,在行政处罚中增设资格罚,限制或否定严重侵权者的经营资格,为文化产业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此外,放宽侵犯着作权罪的入罪标准,以加大对侵犯文化产业中着作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行政执法上,加强着作权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着作权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专业性建设,提高文化产业中着作权行政执法保护质量。司法上,加强着作权法官的专业性建设,深入推进着作权案件审判专门化,以提高文化产业中着作权司法保护水平。
冯晓盈[9](2019)在《我国刑法风化犯罪体系优化研究》文中提出风化犯罪作为一种败坏社会风尚的行为,为古今中外立法者所禁。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对风化犯罪进行不同程度的打击,并且形成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刑法一直严厉打击风化犯罪,相关罪名多达十几个,并且为此设置了较重的法定刑。近几年来,我国以修正案的形式将风化犯罪的个别罪名进行删改、废除了死刑,在立法层面上对风化犯罪进行了部分完善。但是我国风化犯罪的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法律概念不明确、罪名之间存在竞合关系、犯罪客体不明确、法定刑设置不合理等问题。目前,我国风化犯罪立法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根据刑法谦抑性思想、无被害人犯罪、道德入刑、性观念变迁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对我国风化犯罪的个罪和法定刑进行修正,对风化犯罪进行体系优化。横向比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模式,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宝贵经验,针对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尝试重新构建我国风化犯罪的体系,取消、合并和增加部分罪名,将不合理的法定刑进行轻缓化修改。
王昌超[10](2019)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部分行为方式可能会与其他犯罪产生竞合。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竞合问题,学界和司法实践均持有不同意见。因不同竞合观点的适用将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故有必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竞合问题予以厘清。本文以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竞合问题、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和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问题为研究对象。因竞合的成立应以适用一个犯罪构成评价有剩余为前提要件,且各竞合形态的成立亦应具备特定条件,故可从竞合适用的前提要件和各竞合所应具备的条件是否实现,推定能否成立和应当成立的竞合形态。通过对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竞合问题中存在的争议焦点予以总结归纳,分析其论据的合理与不当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问题的解决路径。在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竞合问题上,因商业秘密不可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而无盗窃罪适用的可能,故仅可将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评价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面对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因盗版侵权复制品并不存在合法市场,而不可将销售盗版侵权复制品行为评价为非法经营罪,故只能将销售盗版侵权复制品行为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于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问题,根据自然行为数和法益侵害数的判断标准,应将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区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假冒注册商标两行为,且两行为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故应将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评价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牵连犯。
二、音像市场的刑法保护(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音像市场的刑法保护(下)(论文提纲范文)
(1)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着作权犯罪概述 |
2.1 我国学界对着作权犯罪概念的界定 |
2.2 我国着作权犯罪的特征 |
2.3 着作权犯罪的法益分析 |
2.3.1 关于着作权犯罪侵害法益的分歧 |
2.3.2 仅以着作权作为着作权犯罪侵害法益之缺陷 |
2.3.3 着作权犯罪侵害法益之证成 |
第三章 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根据和理论支撑 |
3.1 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实根据 |
3.1.1 实现我国着作权保护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
3.1.2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 |
3.2 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理论支撑 |
3.2.1 刑法谦抑性原则下坚持刑法保障法的功能定位 |
3.2.2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坚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 |
4.1.1 立法现状 |
4.1.2 司法适用现状 |
4.2 我国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4.2.1 现行立法模式规制着作权犯罪存在局限性 |
4.2.2 现行立法中的罪状设计对着作权保护范围有限 |
4.2.2.1 犯罪对象之规定存在不足 |
4.2.2.2 犯罪行为方式规制范围狭窄 |
4.2.2.3 “营利为目的”之主观要件不当限缩犯罪圈 |
4.2.3 司法解释不当界定发行行为之含义和定罪标准 |
4.2.3.1 司法解释不当扩张了发行行为的含义射程 |
4.2.3.2 仅以非法经营额作为定罪标准易导致行刑界限重合 |
4.2.4 有关刑罚措施缺乏统一适用标准或缺失适用 |
4.2.4.1 某些案件罚金刑适用具有任意性 |
4.2.4.2 案件中缺失适用从业禁止制度 |
第五章 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国外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5.1 国外对着作权犯罪的刑法规制 |
5.1.1 美国法律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 |
5.1.2 法国法律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 |
5.1.3 日本法律对着作权犯罪的规制 |
5.2 国外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5.2.1 采用符合本国国情的着作权犯罪立法模式 |
5.2.2 扩大犯罪对象和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制范围 |
5.2.3 限制或排除“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的适用 |
5.2.4 着作权犯罪规制中采取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 |
第六章 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的具体完善措施 |
6.1 采用结合式立法模式规制着作权犯罪 |
6.2 修改立法中的罪状以扩大对着作权的保护范围 |
6.2.1 适当扩充着作权犯罪对象的范围 |
6.2.2 扩大对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制范围 |
6.2.3 取消“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
6.3 司法解释对发行行为和定罪标准应重新作出规定 |
6.3.1 对发行行为含义的解释应囿于其含义射程 |
6.3.2 重新确定非法经营额作为定罪标准的数额 |
6.4 统一刑罚适用标准、增加适用从业禁止制度 |
6.4.1 形成对罚金刑的严格适用和分等级适用 |
6.4.2 增加从业禁止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刑法中的组织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刑法中的组织行为概述 |
2.1 组织行为法律规定的梳理 |
2.1.1 组织行为的立法规定 |
2.1.2 组织行为的类型划分 |
2.1.3 组织行为的共性与特性 |
2.2 组织行为的界定 |
2.2.1 组织行为的含义 |
2.2.2 组织行为的特征 |
2.2.3 组织行为与相似行为的关系 |
第3章 组织行为独立成罪的依据 |
3.1 组织行为独立成罪的理论支撑 |
3.1.1 组织行为存在法益侵害 |
3.1.2 组织行为可独立评价 |
3.1.3 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 |
3.2 组织行为独立成罪的现实必要性 |
3.2.1 刑事政策的要求 |
3.2.2 民意的要求 |
3.2.3 预防犯罪的要求 |
3.2.4 保护被害人的要求 |
第4章 组织行为独立成罪的评价 |
4.1 组织行为独立成罪的合理性 |
4.1.1 严密了刑事法网 |
4.1.2 降低了司法适用难度 |
4.2 组织行为独立成罪的不足 |
4.2.1 立法范围设置不合理 |
4.2.2 罪状表述不明 |
4.2.3 法定刑配置不合理 |
4.3 组织行为独立成罪立法上的建议 |
4.3.1 合理设置立法范围 |
4.3.2 完善罪状表述 |
4.3.3 合理配置法定刑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第一章 中国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原因 |
一、探究着作权法制在过去时期演变规律的需要 |
二、为未来着作权法制之演变提供经验和教训的需要 |
第二节 既有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标准 |
一、按照社会性质的类型分期 |
二、按照世界着作权历史发展的特点分期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四十年着作权法制的历史分期 |
一、既有历史分期概况 |
二、本文历史分期的标准 |
三、本文历史分期的具体情况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的历史分期及演进 |
第一节 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较为片面化: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二节 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兼具国际和中国特色: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三节 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保护水准显着提高: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四节 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一、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二、自发性及全面化: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三、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前景展望 |
第一节 未来我国参与下的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之价值标准 |
一、当代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价值标准 |
二、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价值标准 |
三、我国对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应秉持的立场 |
第二节 未来我国参与下的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形式及路径 |
一、当代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的建构形式 |
二、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的建构形式 |
三、未来我国参与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路径 |
第三节 未来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应用 |
一、着作权法制国际化应用的可能性分析 |
二、着作权法制国际化应用的路径分析 |
三、着作权法制国际化之后的实施机制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原因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原因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一) 刑事实体规范的研究现状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三) 实体与证明贯通的理论尝试 |
三、 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法律解释方法 |
(三) 分类讨论方法 |
(四) 交叉学科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审思 |
第一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理论地位 |
一、 “唯实体”刑法观及其前提批判 |
二、 轻视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现状 |
(一)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生成机制 |
(二)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分类及其特点 |
(三) “供求失衡”的刑事证明标准研究现状 |
第二节 我国刑法教义学“轻证明”研究现状的成因探析 |
一、 学科层面:实体与程序分而治之的学科现状 |
二、 方法论层面:“认定”研究路径之下的混同理解 |
(一) 展开“分类讨论”的“认定”研究路径 |
(二) 进行“行为定性”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探究“证明标准”的“认定”研究路径 |
三、 理念层面:单一标准下的教义学评价体系 |
(一) 解释方法的可行性考量 |
(二) 解释目的的合理性考量 |
(三) 解释方法的契合性考量 |
第三节 二元交互结构视域下我国刑法教义学体系的理论顽疾 |
一、 “规范表达失真”:概念混淆的谬误 |
二、 “评价标准错位”:理论期待的不当 |
三、 “证明标准异化”:单一视角的盲区 |
四、 小结 |
第二章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的良性交互模式 |
第一节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对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价值 |
(一) 民事证明责任的理论地位之争 |
(二)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基础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的实体规范优化功能 |
二、 民事证明责任与刑事证明标准的类比基础 |
(一) 逻辑构造的同一性 |
(二) 作用机制的相似性 |
(三) 讨论意义的相当性 |
三、 民事证明责任理论的刑法学启示 |
第二节 刑事实体规范的证明标准优化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及其困境 |
(二) 证明标准对证明行为的制约作用 |
(三) 证明标准异化的主要场域 |
二、 刑事实体规范与证明行为的规范化诉求 |
(一) 刑事实体规范解释方案的多样性 |
(二)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规范化的促进 |
三、 刑事实体规范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调节界限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体规范促进功能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的实践价值 |
(一) 作为“晴雨表”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作为“指南针”的刑事证明标准 |
(三) 作为“粘合剂”的刑事证明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节作用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生成作用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调整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不当实体规范的剔除作用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对刑事实体规范的作用限度 |
第三章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确认 |
第一节 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及其确认思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品格的理论意义 |
(一) 概念体系的建构功能 |
(二) 深入研究的先决条件 |
(三) 系统优化的理论前提 |
二、 “并入思路”下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对独立性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相对独立性的建构进路 |
第二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理论地位的确立 |
一、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的提出 |
(一) 定义对理论地位的意义 |
(二) 定义的方式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定义初倡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的建构进路 |
(一)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描述逻辑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理论框架建构的创制逻辑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独立价值理念提倡 |
(一) 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应有态度 |
(二) 刑事证明标准基本原则的意涵 |
第三节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独立研究方法的理论意义 |
(一) 刑法教义学的主流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方法 |
(二) 刑法教义学中刑事证明标准的特殊属性 |
(三) 当前刑事证明标准研究方法的契合性反思 |
三、 刑事证明标准应然研究方法的提倡 |
(一) 逻辑学理论的应用 |
(二) 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 |
(三) 诉讼法学理论的借鉴 |
第四节 刑事实体规范独立评价标准的建构 |
一、 “评价标准”的评价标准 |
二、 刑事证明标准现有评价标准的缺陷分析 |
(一) 论阈选取不当 |
(二) 评价对象的不周延 |
(三) 价值理念偏差 |
三、 刑事证明标准的评价标准提倡 |
(一) 符合逻辑规律 |
(二) 经验总结过程的规范性 |
(三) 符合证明规则 |
第四章 良性交互模式的刑法教义学机能及其具体运用 |
第一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目的赋予机能——兼论客观处罚条件的证明价值 |
一、 证明视角的目的赋予机能及其理论意义 |
二、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与理论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的解释目的:化解两类证明困境 |
(二) 德日路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我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客观处罚条件 |
(四) 证明困境下我国的应对思路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应有态度 |
(一) 客观处罚条件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 |
(二) 客观处罚条件与主客观相符合原则 |
(三) 作为域外刑法理论的客观处罚条件 |
三、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客观处罚条件的理论优势 |
(一) 缓解主观案件事实的证明压力 |
(二) 化解未决案件事实的证明困境 |
第二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理论清理机能——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期待 |
二、 狭义犯罪目的下证明标准的异化 |
(一)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双重困境 |
(二) 狭义犯罪目的证明的实践样相 |
三、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批判 |
(一) 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虚化 |
(二) 狭义犯罪目的的前提悖论 |
四、 良性交互模式下狭义犯罪目的的理论清理 |
(一) 不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摒弃 |
(二) 成文的狭义犯罪目的的改装路径 |
第三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路径改良机能——兼论定罪情节的具象化改造 |
一、 我国刑法语境下的定罪情节概览 |
(一) 理论解读: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情节 |
(二) 实践样相: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主要类型 |
(三) 我国刑法语境下定罪情节的特点 |
二、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理论反思 |
(一) 情节犯的实践异化与成因分析 |
(二) 定罪情节定性的前提悖论 |
(三) 定罪情节扩张的理论反思 |
三、 良性交互模式下情节犯的解释路径改良 |
(一) 定罪情节的应然定性提倡 |
(二) 不当定罪情节认定标准的鉴别与剔除 |
(三) 定罪情节的具象化解读提倡 |
第四节 良性交互模式的实践指引机能——以失职犯罪的认定为检验 |
一、 我国的失职犯罪与实践异化 |
(一) 失职犯罪概述 |
(二) 失职犯罪的应然认定路径 |
(三) 我国失职犯罪认定的失范现象 |
二、 良性交互模式视角下我国失职犯罪认定失范的成因分析 |
(一)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主观案件事实 |
(二)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消极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的模糊案件事实 |
三、 失职犯罪认定中良性交互模式的构建 |
(一) 失职犯罪构成要件的教义学精释 |
(二) 失职犯罪不作为的证明标准优化 |
(三) 失职犯罪主观罪过证明思路改良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与致谢 |
(5)网络色情直播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二、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网络色情直播的现状与判决 |
第一节 网络色情直播的现状与社会危害性 |
一、网络色情直播的现状 |
二、网络色情直播的社会危害性 |
第二节 网络色情直播相关的有罪判决 |
第二章 网络色情直播的界定及相关法律规制 |
第一节 网络色情直播性质界定 |
第二节 网络色情直播的特征 |
第三节 我国网络色情直播涉及的法律规定 |
一、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二、行政法规 |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
第四节 网络色情直播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三章 网络色情直播中刑事责任主体划分 |
第一节 网络主播的刑事责任范围 |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二、组织淫秽表演罪 |
三、聚众淫乱罪 |
第二节 网络直播平台的刑事责任范围 |
一、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
二、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第三节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成立共同犯罪分析 |
第四节 司法实例研析 |
第四章 对我国网络色情直播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规制网络色情直播的法律法规 |
一、明确网络色情直播认定标准 |
二、健全网络色情直播处罚方式 |
三、适当扩大入罪范围 |
第二节 健全直播行业综合管理机制 |
一、确立直播行业自律机制 |
二、建立网络直播巡查系统 |
第三节 加强宣传教育,有针对性进行预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既有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 |
三、本文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四、本文研究的基本路径与框架 |
第一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概述 |
第一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界定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分布状况与类型 |
一、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 |
二、刑法兜底条款的分布状况 |
三、刑法兜底条款的类型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缘由 |
一、刑事立法具有不完整性 |
二、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之间具有矛盾 |
三、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具有矛盾 |
四、设置刑法兜底条款是缓解“两个矛盾”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价值 |
一、使得刑法的表现形式更加简约 |
二、使得相比纯粹的概括性立法更容易被理解和操作 |
第二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以对典型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考察为例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一、司法解释的扩张 |
二、地方法院判决的扩张 |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一、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案 |
二、钟海平盗窃消防栓铜芯案 |
三、刘襄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 |
第三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之“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
一、BBS散播谣言案 |
二、XPLUS订票系统案 |
三、恶意好评案 |
四、反向炒信案 |
第四节 对刑法兜底条款司法扩张的原因分析 |
一、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抬头促使兜底条款成为突破口 |
二、兜底条款成为司法便利主义的跳板致使被随意扩张 |
三、重刑观念使得兜底条款成为避轻就重的绝佳工具 |
第三章 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与刑法兜底条款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一、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立场之争 |
二、刑法解释应遵循严格解释立场 |
三、限制解释立场——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 |
一、合宪性原则 |
二、法益保护原则 |
三、罪刑相当原则 |
四、慎刑原则 |
第四章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规则 |
第一节 同类解释规则的确立 |
一、语义学下同类解释规则具有必然性 |
二、法律内容内在一致性要求同类解释规则 |
三、同类解释规则是普遍被认可和习惯的解释规则 |
四、同类解释规则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二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理解 |
一、对既有“同类”理解的评述 |
二、方法论上刑法解释的几种方法 |
三、对“同类”的理解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
第三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具体判断 |
一、文本融贯规则 |
二、法益同一规则 |
三、侵犯法益同质规则 |
四、排他规则 |
五、比例规则 |
第四节 从宽解释——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 |
一、从宽解释规则的渊源与传统 |
二、从宽解释规则遭遇的挑战与新生 |
三、从宽解释规则之于我国刑法的具体应用 |
第五章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别问题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 |
二、法定犯的基本特征 |
三、法定犯中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无前置法刑事罚则无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 |
一、前置法(不)规定刑事罚则有其特殊意义所在 |
二、对于前置法不同行为规定不同法律后果的司法者必须遵循 |
三、没有前置法的存在禁止动用法定犯兜底条款 |
第三节 空白罪状应进行独立的刑法判断 |
一、违反国家规定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规定 |
二、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与罪名保护法益一致 |
三、空白罪状中的规定需要刑法价值的二次判断 |
第四节 双重兜底条款原则上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
一、法定犯的弱伦理性决定了不得优先适用刑法兜底条款 |
二、法定犯为实现国家管理之目的决定了应先穷尽非刑罚手段 |
三、法定犯的专业性决定了双重兜底条款应以前置法优先补充为前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着作权保护概述 |
2.1 文化产业是以着作权为核心构建的产业 |
2.2 着作权保护能够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
2.3 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着作权保护具有特殊性 |
第3章 我国着作权保护不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问题 |
3.1 着作权保护中立法存在的问题 |
3.1.1 着作权保护中利益不平衡 |
3.1.2 着作权侵权行政责任不完善 |
3.1.3 侵犯着作权罪的入罪标准不合理 |
3.2 着作权保护中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3.2.1 着作权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缺少沟通协调 |
3.2.2 着作权行政执法的能力不足 |
3.3 着作权保护中司法存在的问题 |
3.3.1 部分着作权法官的专业性不足 |
3.3.2 着作权案件审判专门化不足 |
第4章 域外着作权保护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践及启示 |
4.1 域外着作权保护的立法实践 |
4.2 域外着作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实践 |
4.3 域外着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 |
4.4 域外着作权保护促进文化产业实践的启示 |
第5章 完善我国着作权保护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 |
5.1 完善着作权保护的立法内容 |
5.1.1 平衡保护着作权权利主体利益 |
5.1.2 完善着作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
5.1.3 放宽侵犯着作权罪的入罪标准 |
5.2 完善着作权保护的行政执法机制 |
5.2.1 加强着作权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
5.2.2 加强着作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
5.3 完善着作权保护的司法机制 |
5.3.1 加强着作权法官的专业性建设 |
5.3.2 加强着作权案件审理的专门化建设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9)我国刑法风化犯罪体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风化犯罪的概述 |
第一节 风化犯罪的概念梳理 |
一、历史上对风化的态度 |
二、风化犯罪的概念界定 |
三、风化犯罪的具体分类 |
第二节 我国风化犯罪的立法沿革 |
一、79年刑法风化犯罪入刑 |
二、90年代罪名增多和细化 |
三、97年刑法基本保留继承 |
四、21世纪个罪和死刑废除 |
第三节 风化犯罪立法模式的法域差异 |
一、刑法典单章规定模式 |
二、刑法典分散规定模式 |
三、刑法典和专门法结合模式 |
四、特定法规定模式 |
第二章 我国风化犯罪立法的实然分析 |
第一节 个罪疑难问题辨析 |
一、聚众淫乱罪的去留 |
二、组织卖淫罪与其他卖淫类罪名的竞合 |
三、走私淫秽物品罪客体的争议 |
四、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实行行为的争议 |
第二节 法定刑配置的分析 |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自由刑偏重 |
二、部分淫秽物品类罪名缺失单处罚金刑 |
第三节 风化犯罪立法总结 |
一、罪名分布散乱 |
二、罪名相互竞合 |
三、法定刑不合理 |
第三章 我国风化犯罪立法体系的设想 |
第一节 风化犯罪优化理论基础 |
一、刑法谦抑主义 |
二、无被害人犯罪 |
三、道德入刑理论 |
四、性观念的变迁 |
第二节 我国风化犯罪体系优化 |
一、独立设置章节 |
二、罪名设置优化 |
三、法定刑轻缓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竞合问题 |
1.1 相关案例引发的问题 |
1.1.1 刘光富盗窃商业秘密案 |
1.1.2 刘光富盗窃商业秘密案所引发的问题 |
1.2 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竞合问题的学界争议和实践分歧 |
1.2.1 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竞合问题的学界争议 |
1.2.2 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竞合问题的实践分歧 |
1.3 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竞合问题的解决 |
1.3.1 对法规范的解读 |
1.3.2 对竞合论的质疑 |
1.3.3 非竞合论的合理性 |
2 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 |
2.1 相关案例引出的问题 |
2.1.1 蔡某销售盗版光盘案 |
2.1.2 蔡某销售盗版光盘案所引出的问题 |
2.2 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学界分歧和司法实践 |
2.2.1 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的学界分歧13 |
2.2.2 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的司法实践 |
2.3 销售盗版型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竞合问题的解决 |
2.3.1 对法规范的理解 |
2.3.2 对非法经营罪适用的质疑 |
2.3.3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适用的合理性 |
3 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竞合问题 |
3.1 相关案例出现的问题 |
3.1.1 郑某、柳某生产假酒案 |
3.1.2 郑某、柳某生产假酒案存在争议 |
3.2 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问题不同理论和实践 |
3.2.1 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问题的不同理论 |
3.2.2 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问题的实践做法 |
3.3 生产伪劣产品型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竞合问题的解决 |
3.3.1 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 |
3.3.2 行为数的判断 |
3.3.3 行为间的关系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音像市场的刑法保护(下)(论文参考文献)
- [1]着作权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贾亚东.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2]刑法中的组织行为研究[D]. 黄婳. 南昌大学, 2020(01)
- [3]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D]. 杨强.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刑法教义学视野下的实体规范与证明标准[D]. 齐一村. 吉林大学, 2020(08)
- [5]网络色情直播的刑法规制研究[D]. 陈翔宇. 黑龙江大学, 2020(05)
- [6]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D]. 黄何.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7]保护与规制:关于文学的刑法[J]. 李山河. 刑法论丛, 2018(04)
- [8]我国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 谭焱中.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7)
- [9]我国刑法风化犯罪体系优化研究[D]. 冯晓盈.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问题研究[D]. 王昌超. 辽宁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