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航运安全与航运教育(论文文献综述)
陈金辉,沈明贤[1](2021)在《中国传统“天”信仰对于海上人命安全的意义——兼论航运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文中认为中国传统"天"信仰对于海上人命安全以及航运安全文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运用事件树分析法可知,要保障船舶海上人命安全,就必须保证海上事故的预防、应对以及弃船之后的海上求生的成功。中国传统"天"信仰不但能够给以航运人员积极的世界观、人生观、包含安全观在内的价值观,而且能够提供航运人员良好的,包括应对生存危机的安全心理。这能有效地减少海上事故人为因素并保障海上人命安全。另外,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的《ISM》规则的实施指南,信仰又是成功的航运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航海教育工作者以及航运工作者应该有机地将"天"的信仰教育融入平时的航海教育以及航运安全文化建设中。
姚瑶[2](2019)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和“陆海统筹”等战略和重大倡议的提出意味着我国依托海洋、面向世界的经济贸易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新时期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国策。以海兴国,既要全方位提升海洋经济实力,同时也要充分重视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权益,增强国家对海洋的管控力度。安全与清洁的海洋,既是海洋文化与科技交流的前提基础,也是海洋经济与海洋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为代表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管控海洋必不可少的依据。然而,为民事和行政法等第一阶位法律提供最后保障的第二阶位法的刑法,对海洋权益的保护以及海洋安全与秩序的维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共有十家专门处理水上法律关系的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只有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权。2017年6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受理了全国首起水上交通肇事案,开启了海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先河,预示着刑事审判权有望在全国海事法院范围内全面放开,反映出了国家对于利用刑事法律手段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充分重视。然而,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仅由水上交通运输参与者的业务违规行为直接引起,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安监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航运安全监管职责也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如果监管职责到位,完全可以减少和有效控制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事故的发生。为了加强航运监管责任意识,合理界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范围,明确责任界限,本文将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等问题展开论述。在理论层面上,深入研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构建出合理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判定模式;在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合理划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同时,也要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正确的裁量刑罚;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追诉和审判机制,为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创建畅通的司法渠道和高效公正的审判模式。本文共有七章,具体来讲,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了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具体阐述了航运与航运安全的概念,并对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进行了说明,另外,也对影响航运安全的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将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区分为陆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与船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除此之外,本节以航运安全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阶段的不同为根据对航运安全监管进行了分类,在分类中进一步限定了本文所研究的航运安全监管活动的范围。第二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该章第一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特点、以及形态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对刑事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所探讨的刑事责任指的是刑事法律后果;另外,对航运安全监管失职人员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进行了论述,并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适用界限,以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党员纪律责任的适用原则和条件进行了说明;除此之外,该节在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为、以及为国家性战略和政策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方面探讨了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刑事责任的价值。第三章以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与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为分类依据,分别探讨了各个航运安全监管主体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的罪名。在第一节中,探讨了包括船舶实际控制人、船舶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以及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二节探讨了包含船长、甲板部船员以及轮机部船员在内的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四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进行了探讨。第一节从司法认定层面上讨论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以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范围不清晰的问题;第二节从司法程序层面上探讨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不完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以及审判机制不合理的问题。第五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根据进行了分析。第一节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了阐述。本节首先对实行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界定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另外,本节也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进行了阐述,并进一步分析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第三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就结果犯而言,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本节首先对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接下来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进行了论述。第六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进行了讨论。第一节首先探讨了实践中影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认定的三个判断规则,分别为有无实际监督权、实际管理权强弱程度、以及有无共同注意义务。第二节探讨了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竞合的场合,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第三节通过三个案例将实践中认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的具体思路表述出来。第七章在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提出了解决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障碍的方法。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进行完善。一方面要将“人员失踪”的危害后果确定为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结果;另一方面要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应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进行明确。另外,本节对是否应当设立“监管过失罪”进行了探讨。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以及审判机制。
王鑫[3](2018)在《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评价研究》文中认为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是航运公司有效预防水上事故发生、保障水上安全,同时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重要因素,由于航运公司在船舶安全管理各环节中存在诸多问题,对于如何正确评价船舶安全管理水平是航运公司亟待解决的难题。针对目前关于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评价相关研究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在系统分析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了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目前常用的船舶安全管理评价方法的比较分析,确定本文所采用的安全管理评价方法—模糊综合评价法;鉴于评价方法中权重值的主观性较强的缺点,本文提出了加权正规化法和灰色关联度法分别对方法中准则层和实施层的权重进行修正,从而建立本文的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模糊综合评价模型;以WH航运公司的实地数据为例进行模型的验证,评价其船舶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对评价结果的分析,发现WH航运公司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总体上属于“良好”的水平,说明本文所构建的评价模型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同时发现了其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影响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关键性因素;基于船舶安全管理关键性影响因素,对WH航运公司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从而对改善航运公司的船舶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容敏敏,刘清,管梦夏,殷同乐[4](2018)在《基于演化博弈的航运企业安全投入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航运企业安全投入具有较强的间接效益性,导致企业面临减少安全投入与降低事故损失的两难抉择.为确定航运公司安全投入决策的影响因素,建立航运企业安全投入演化博弈模型,分析纯企业博弈行为下的收益,探讨航运企业安全投入演化方向与演化路径.进一步引入政府行为,当政府等管理者采取干预措施时,判断其对演化路径的影响.结果表明,航运企业的策略选择与安全投入的成本及获取的利益密切相关,无政府干预模式下往往形成企业均不投入的演化稳定策略.当政府进行合理的干预时企业进行安全投入的积极性显着增加,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航运业安全投入水平.
陈小青[5](2017)在《加强航运安全教育 预防和减少航行事故》文中指出就现代航运而言,同时影响环境保护和航运安全的风险因素众多,如管理机制、人员素质、水上交通条件等,均可能对航运安全造成不良的影响,其中人员素质对于航海安全的威胁最大、最直接,相关数据表明,超过80%的海事是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导致的。在这种环境背景下,加强航运教育,提高航运人员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李光春[6](2016)在《论航运法的经济法部门属性》文中认为正确认识航运法的部门法属性问题不仅是航运法理论研究必须要澄清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也是航运立法的基本前提。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中国法学理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依据。一方面,航运既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运行中的核心环节;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又具有公共性和不完全性等特殊性。因此,调整航运市场行为的航运法的调整对象必然是国家调制航运市场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和国家调制航运业内部各要素以及整个航运业与国民经济其他相关行业而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另一方面,航运法的主要的调整方法体现为国家干预。航运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性和市场干预的能动性完全契合经济法基本价值理念,航运法是中国经济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的《航运法》应当定位为经济法,并以此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梁祥阳[7](2016)在《论航运经营成本的控制与管理—鉴于油运经营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强化对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已成为航运企业是否可以有效适应航运市场竞争的前提性要求;也是航运企业能否可以在航运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对优势的关键。在航运收入既定的前提条件下,如何确保通过强化对于船舶运营成本的分析和控制,进而全面降低船舶航运的综合成本,直接增加船舶的经营利润,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航运企业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与前提,我们对影响船舶经营成本相对较大的几个成本组成进行了逐项分析;通过选择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船舶航运成本加以控制,也期待可以为航运企业有效控制航运成本提供一定的参考性借鉴。文章在阐述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综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选择广义的视角看待航运成本控制问题。主张从事前、事中、事后这三个层面对航运经营成本进行控制与管理,着手从船员费用、船舶备件和物料费用、润滑油费用、船舶维修费用、船舶折旧费五个方面对航运固定成本进行分析与控制;并从港口使用费、燃油费用、航次风险成本三个层面对航运的变动成本进行分析与控制。与此同时,在分别阐述航运成本预算管理、核算监督理论的基础上,针对航运成本预算管理的实施路径与方法,以及针对航运成本核算监督问题进行了系统性实证分析。
李光春[8](2013)在《中国航运法的法律属性研究》文中指出以法的调整对象为主,以法的调整方法为辅,是中国部门法划分的传统标准。经济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调制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主要调整方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的适当干预。航运法是随社会经济和航运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产物,是历史的、必然的。基于航运市场在整个航运要素中的核心价值地位,以及我国航运法律体系中航运市场经济立法缺失的客观状况,航运法应当以国家调制航运市场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国家调制航运业内部各要素以及整个航运业与国民经济其他相关行业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航运管理机关主要是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以干预的调整方法,从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和航运市场规制两个层面实现对航运市场调制的。因此不论是从航运法的调整对象还是调整方法来看,航运法都具有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属性。根据经济法学范畴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航运市场经济的自身特点,航运法基石范畴应当是“国家整体航运经济利益”。航运法法律制度研究应当采取“主体-行为-责任”基本研究路径。航运法基本范畴体系应当主要包括航运法主体范畴、航运法行为范畴、航运法责任范畴等内容。航运法的基本范畴构成航运法基本制度研究的基本逻辑起点,结合现代经济学关于国家调制市场经济的微观市场规制和宏观市场调控两种基本干预手段的最新理论成果,以及经济法学市场规制法律原理和宏观调控法律原理,航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应当主要包括航运法主体法律制度、航运法行为法律制度、航运法责任法律制度等具体内容。通过全面考察和分析中国航运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根据本文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科学构建中国航运法律体系、制定《航运法》应当确立的主要制度内容、以及完善《航运法(送审稿)》的修改建议,为中国将来制定《航运法》提供参考。
刘元丰,易吉洪[9](2012)在《基于重庆航运中心建设的高素质船员培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重庆航运中心建设目标宏伟、规模庞大、涉及面广,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高素质船员队伍是航运中心建设的核心,是当前航运中心建设最为紧缺的人才。分析重庆船员队伍的结构,航运中心建设对高素质船员的需求以及影响高素质船员培养供给的因素,提出培养高素质船员的对策。
胡大立,肖乐明,张素明[10](2011)在《船员心理素质与航运安全探讨》文中指出船员长期生活在大海特殊的自然环境和船舶特殊的人造环境中,多种复杂因素交互作用,弱化了远洋船员心理素质,导致船员心理问题的频频出现。研究人员调查发现:将近80%的船舶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而人为因素引起的航运安全事故基本上是由船员良的心理素质导致的。通过对船员心理健康指标和典型案例分析,提出改变不良心理素质的措施和在航条件下的心理干预。
二、论航运安全与航运教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航运安全与航运教育(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传统“天”信仰对于海上人命安全的意义——兼论航运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中国传统“天”观念的演变 |
2. 船舶海上人命安全的事件树分析 |
3.“天”信仰对于航运人员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影响 |
3.1. 究天人之际 |
3.2 为天地立心 |
3.3. 畏天命 |
3.4. 穷极呼天 |
3.5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 |
4.“天”信仰对于航运人员安全观的影响 |
4.1 人命关天 |
4.2 天有不测风云 |
4.3 天时地利人和 |
5.“天”信仰能够提供航运人员良好的安全心理体验 |
6. 结语 |
(2)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概述 |
一、航运及航运安全的基本理论 |
二、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 |
三、影响航运安全的因素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行为是航运安全的保障 |
一、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 |
二、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 |
三、航运安全监管的种类 |
第二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特点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形态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界定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价值取向 |
第三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立法透视 |
第一节 陆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舶实际控制人涉嫌的犯罪 |
二、船舶经营单位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二节 船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长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二、甲板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轮机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四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认定障碍 |
一、入罪标准与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 |
二、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 |
三、刑事责任的追诉范围模糊不清 |
第二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程序障碍 |
一、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存在漏洞 |
二、涉罪案件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 |
三、涉罪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制不合理 |
第五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客观根据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 |
一、相关因果关系理论的考察与借鉴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 |
第六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原则 |
一、有无实际监督权 |
二、有无共同注意义务 |
三、实际管理权的强弱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 |
一、两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二、三种以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明珠二号倾覆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二、“大舜号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三、“刘某、王某玩忽职守案”犯罪主体的认定 |
第七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实体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措施 |
一、对人员失踪进行刑法评价 |
二、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明确责任大小 |
三、关于是否设立“监管过失罪”的思考 |
第二节 程序法律制度层面的改进举措 |
一、加强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与移送工作 |
二、完善航运安全监管涉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
三、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案件纳入海事法院审理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第2章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理论与方法 |
2.1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相关理论 |
2.1.1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主要公约 |
2.1.2 航运公司对船舶安全管理 |
2.1.3 航运公司对船舶危机管理 |
2.1.4 航运公司对船舶风险管理 |
2.2 安全管理评价的主要方法 |
2.2.1 安全检查表法 |
2.2.2 专家评议法 |
2.2.3 预先危险分析法 |
2.2.4 模糊综合评价方法 |
2.2.5 评价方法的优缺点比较 |
2.3 评价方法的选择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评价模型的构建 |
3.1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
3.1.1 人力资源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
3.1.2 船舶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
3.1.3 船舶作业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
3.2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3.2.1 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 |
3.2.2 评价指标的选择 |
3.3 传统模糊综合评价法 |
3.3.1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一般步骤 |
3.3.2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权重确定 |
3.4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改进 |
3.4.1 权重初步修正 |
3.4.2 基于加权正规化的准则层权重修正 |
3.4.3 基于灰色关联法的实施层权重修正 |
3.5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评价模型的建立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WH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评价实例分析 |
4.1 WH航运公司概述及船舶安全管理现状 |
4.1.1 WH航运公司概述 |
4.1.2 WH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现状 |
4.2 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 |
4.3 WH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综合评价 |
4.3.1 模糊关系矩阵的计算 |
4.3.2 指标权重的计算 |
4.3.3 指标权重的修正 |
4.3.4 模糊综合评价 |
4.4 评价结果分析 |
4.4.1 指标权重值分析 |
4.4.2 模糊综合评价结果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评价指标打分表 |
附录2 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评价指标相对重要程度打分表 |
致谢 |
(4)基于演化博弈的航运企业安全投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无政府干预的航运企业安全投入演化博弈分析 |
1.1 基本假设 |
1.2 演化过程稳定点分析 |
2 政府干预的航运企业安全投入演化博弈分析 |
3 结论 |
(5)加强航运安全教育 预防和减少航行事故(论文提纲范文)
1 航运安全与船管人员素质分析 |
2 航运教育及船管人员素质培养途径分析 |
2.1 航运教育发展现状 |
2.2 船管人员素质培养途径和措施分析 |
3 结语 |
(6)论航运法的经济法部门属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立航运法部门法属性的重大意义 |
(一)理论研究意义 |
(二)立法实践意义 |
二、中国独立经济法部门的确立 |
(一)中国经济法初步发展阶段:“纵横统一说” |
(二)中国经济法走向成熟阶段:“国家调制说” |
(三)中国独立的经济法部门之确立 |
三、确立航运法部门属性的客观标准 |
(一)部门法划分之调整对象标准 |
(二)部门法划分之调整方法标准 |
四、航运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契合性 |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 |
1. 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思路 |
2.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 |
(二)航运法调整对象 |
1. 确定航运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定位”路径 |
2. 确定航运法调整对象的“客观定位”路径 |
3. 国家调制航运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方面 |
五、航运法与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契合性 |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 |
(二)航运法调整方法 |
1.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之国家干预 |
2. 航运市场规制之国家干预 |
3. 航运法调整方法之实证分析 |
(1)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干预措施。 |
(2)航运市场规制干预措施。 |
六、经济法部门属性视域下之《航运法》立法建议 |
(一)明确《航运法》经济法部门定位 |
(二)确立经济法意义上的航运法主体 |
(三)确立经济法意义上的航运法行为制度 |
(四)确立经济法意义上的航运法责任制度 |
七、结语 |
(7)论航运经营成本的控制与管理—鉴于油运经营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4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2 航运经营成本的相关理论概述 |
2.1 航运成本概念内涵 |
2.1.1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角下的航运成本概念 |
2.1.2 西方经济学视角下的航运成本概念 |
2.1.3 航运成本区别于其他性质成本的特征 |
2.2 航运经营成本的分类与构成 |
2.2.1 直接与间接成本 |
2.2.2 航次与非航次成本 |
2.2.3 可控与不可控成本 |
2.2.4 资本、经营以及管理成本 |
2.3 航运经营成本的性质与分摊 |
2.4 航运经营成本的细分 |
3 航运成本控制的内容与方法研究 |
3.1 航运成本控制概述 |
3.2 航运成本控制的作用 |
3.2.1 有效控制且降低成本 |
3.2.2 提升航运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
3.2.3 有助于实现航运企业整体经济目标 |
3.3 影响航运成本的内、外要素分析 |
3.3.1 内部要素 |
3.3.2 外部要素 |
3.4 航运成本控制的内容和方法 |
3.4.1 航运成本控制的内容 |
3.4.2 航运成本控制的方法 |
4 航运固定成本的分析与控制 |
4.1 船员费用的分析与控制 |
4.2 船舶备件和物料费用的分析与控制(油运企业实证分析) |
4.3 润滑油费用的分析与控制 |
4.4 船舶维修费用的分析与控制 |
4.5 船舶折旧费的分析与控制 |
5 航运变动成本的分析与控制 |
5.1 港口使用费的分析与控制 |
5.2 燃油费用的分析与控制 |
5.3 航次风险成本的分析与控制 |
5.3.1 积载因数不确定风险的分析与控制 |
5.3.2 滞期合同风险的分析与控制 |
5.3.3 事故风险分析及控制 |
6 航运经营成本的预算与核算管理 |
6.1 航运经营成本的预算管理 |
6.2 航运经营成本的核算监督 |
6.3 航运成本预算管理的编制方法实证 |
6.4 航运成本核算监督的报告实证分析 |
7 总结和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 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8)中国航运法的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航运法的经济法部门属性 |
1.1 中国部门法的划分 |
1.1.1 部门法划分的意义 |
1.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部门法 |
1.2 基于当代中国经济基础的经济法部门的形成 |
1.2.1 中国经济改革背景下的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 |
1.2.2 中国经济法从“纵横统一说”到“国家调制说”的嬗变 |
1.3 确立经济法部门的客观标准 |
1.3.1 部门法划分之调整对象标准 |
1.3.2 部门法划分之调整方法标准 |
1.4 航运法经济法部门属性论据之一:调整对象 |
1.4.1 经济法调整对象 |
1.4.2 航运法调整对象 |
1.4.3 结论 |
1.5 航运法经济法部门属性论据之二:调整方法 |
1.5.1 经济法调整方法 |
1.5.2 航运法调整方法 |
1.5.3 结论 |
1.6 航运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
1.6.1 航运法与航运领域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界定 |
1.6.2 航运法与经济法部门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界定 |
1.6.3 航运法与经济法部门以外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界定 |
1.7 航运法的基本范畴 |
1.7.1 确立航运法基本范畴体系的路径 |
1.7.2 航运法基本范畴体系的证成 |
第2章 经济法部门属性之航运法主体法律制度 |
2.1 航运法主体概述 |
2.1.1 经济法学理论下航运法主体概念的推演 |
2.1.2 航运法主体的特点 |
2.2 航运市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
2.2.1 航运市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衍生的法理逻辑 |
2.2.2 航运市场规制主体的特点 |
2.2.3 航运市场受制主体的特点 |
2.3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
2.3.1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衍生的法理逻辑 |
2.3.2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主体 |
2.3.3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受体 |
2.4 关于航运非营利组织的航运法主体地位 |
2.4.1 非营利组织的起源及国内外发展比较 |
2.4.2 非营利组织兴起的原因 |
2.4.3 中国航运非营利组织 |
2.4.4 航运非营利组织在航运市场中的独特作用 |
2.4.5 航运非营利组织的航运法主体地位辨析 |
2.5 外国航运法主体制度及启示 |
2.5.1 美国航运法主体制度 |
2.5.2 欧盟航运法主体制度 |
2.5.3 日本航运法主体制度 |
2.5.4 外国航运法主体制度的启示 |
第3章 经济法部门属性之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
3.1 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
3.1.1 航运市场规制的法定性、强制性和微观性 |
3.1.2 航运市场规制的构成 |
3.2 航运市场准入法律规制 |
3.2.1 航运市场准入概念的泊来与本土化 |
3.2.2 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类型 |
3.2.3 航运市场准入法律规制的意义 |
3.3 航运市场竞争法律规制 |
3.3.1 航运市场垄断与航运市场不正当竞争 |
3.3.2 航运市场竞争结构分析 |
3.3.3 航运市场竞争的基本模式 |
3.3.4 航运市场竞争法律规制 |
3.3.5 航运市场反垄断竞争法律规制 |
3.3.6 航运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
3.4 航运市场价格法律规制 |
3.4.1 从计划管理到市场规制的形成 |
3.4.2 市场决定性作用下的航运市场价格法律规制 |
3.4.3 航运市场价格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5 外国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及启示 |
3.5.1 美国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
3.5.2 欧盟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
3.5.3 日本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
3.5.4 外国航运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4章 经济法部门属性之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1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概述 |
4.1.1 航运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 |
4.1.2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的概念和特点 |
4.1.3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1.4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 |
4.2 航运计划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2.1 航运计划宏观调控的意义 |
4.2.2 航运计划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3 航运财政宏观调控 |
4.3.1 财政宏观调控的概述 |
4.3.2 航运财政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4 航运税收宏观调控 |
4.4.1 中国航运税收法律和政策现状 |
4.4.2 中国航运税收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5 航运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5.1 航运与金融的关系 |
4.5.2 航运融资的特殊性 |
4.5.3 航运金融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6 国际航运领域的特殊宏观调控 |
4.6.1 国际航运的特殊性及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
4.6.2 国际航运宏观调控目标 |
4.6.3 国际航运宏观调控的基本方法 |
4.7 外国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及启示 |
4.7.1 美国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7.2 欧盟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7.3 日本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4.7.4 外国航运市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启示 |
第5章 经济法部门属性之航运法责任制度 |
5.1 航运法责任概述 |
5.1.1 经济法责任辨析 |
5.1.2 航运法责任的特征 |
5.1.3 经济法理论关于经济法律责任独立性的探讨 |
5.1.4 航运法责任的形式种类 |
5.2 航运法责任主体 |
5.2.1 航运法责任主体的特点 |
5.2.2 航运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及困境 |
5.3 航运法责任的构成要件 |
5.3.1 航运法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
5.3.2 航运法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特点 |
5.4 航运法责任的形式 |
5.4.1 航运法责任形式的特点 |
5.4.2 航运法经济责任 |
5.4.3 航运法非经济责任 |
5.5 外国航运法责任制度及启示 |
5.5.1 美国航运法责任制度 |
5.5.2 欧盟航运法责任制度 |
5.5.3 日本航运法责任制度 |
5.5.4 外国航运法责任制度的启示 |
第6章 中国航运法之构建 |
6.1 中国航运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6.1.1 中国航运法律体系的现状考察 |
6.1.2 中国航运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
6.1.3 中国现行航运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
6.2 国外航运立法及启示 |
6.2.1 美国航运立法 |
6.2.2 欧盟航运立法 |
6.2.3 日本航运立法 |
6.2.4 外国航运立法的启示 |
6.3 中国《航运法》的立法定位 |
6.3.1 《航运法》航运法律体系核心价值定位 |
6.3.2 《航运法》经济法部门定位 |
6.4 中国《航运法》应当确立的主要内容 |
6.4.1 《航运法》应然结构的法学逻辑 |
6.4.2 航运法主体制度 |
6.4.3 航运法行为制度 |
6.4.4 航运法责任制度 |
6.5 中国《航运法(送审稿)》的修改建议 |
6.5.1 明确航运立法定位、宗旨和目标的建议 |
6.5.2 完善航运法主体制度的建议 |
6.5.3 完善航运法行为制度的建议 |
6.5.4 完善航运法责仟制度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基于重庆航运中心建设的高素质船员培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庆内河船员结构现状 |
(一) 船员队伍的年龄结构 |
(二) 船员队伍的学历结构 |
(三) 船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结构 |
二、建设重庆航运中心对高素质船员队伍的需求 |
(一) 量的需求 |
(二) 质的需求 |
三、影响重庆高素质船员培养供给的因素 |
(一) 影响船员初次供给量的因素 |
(二) 影响船员再次供给量的因素 |
四、培养高素质船员的对策 |
(一) 树立重庆航运中心建设需要高素质船员队伍的理念 |
(二) 充分发挥重庆船员教育和培训资源, 利用现有条件培养高素质船员队伍 |
(三) 航运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 努力改善船员工作环境 |
(四) 采取多层次、分阶段的方法, 加快高素质船员队伍的培养 |
1.通过航运院校培养船员队伍 |
2.通过航运企业培养船员队伍 |
(10)船员心理素质与航运安全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船员心理素质弱化分析 |
2.1 船舶环境对船员心理素质的不利影响 |
(1) 船舶噪声及航行颠簸的影响 |
(2) 气候与季节变化的影响 |
(3) 特殊的人际关系的影响 |
(4) 职业的矛盾心理和危机感的影响 |
(5) 家庭及社会环境的影响 |
2.2 船员心理健康指标分析 |
3 航运安全事故与海员心理素质 |
3.1 航运安全现状 |
3.2 航运安全事故人为因素分析 |
3.3 航运事故中健康心理的重要性 |
4 船员心理素质的要求与改变 |
4.1 船员心理素质的要求 |
4.2 改变不良心理素质的措施 |
4.3 在航条件的心理干预 |
5 结语 |
四、论航运安全与航运教育(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传统“天”信仰对于海上人命安全的意义——兼论航运企业安全文化建设[A]. 陈金辉,沈明贤. 世界交通运输工程技术论坛(WTC2021)论文集(下), 2021
- [2]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D]. 姚瑶.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3]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评价研究[D]. 王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8(06)
- [4]基于演化博弈的航运企业安全投入分析[J]. 容敏敏,刘清,管梦夏,殷同乐.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 2018(03)
- [5]加强航运安全教育 预防和减少航行事故[J]. 陈小青. 中国水运, 2017(12)
- [6]论航运法的经济法部门属性[J]. 李光春.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4)
- [7]论航运经营成本的控制与管理—鉴于油运经营的实证分析[D]. 梁祥阳. 辽宁师范大学, 2016(05)
- [8]中国航运法的法律属性研究[D]. 李光春. 大连海事大学, 2013(09)
- [9]基于重庆航运中心建设的高素质船员培养研究[J]. 刘元丰,易吉洪.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1)
- [10]船员心理素质与航运安全探讨[J]. 胡大立,肖乐明,张素明.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