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十八届国际科学史大会今秋在联邦德国举行(论文文献综述)
潜伟[1](2017)在《中国科技史与考古学:历史回顾》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科技史的建制化略晚于中国考古学,并从中得到了许多滋养。尽管目前中国考古学对科技史的容纳程度有限,但从历史角度来看,两者曾经的密切关系也有迹可循。中国科技史与考古学的关系可分为四个时期,分别以1957年、1980年、2004年为节点。早期科技史家与考古学家保持着良好关系,王琎、梁思成、竺可桢、王振铎等是其中代表。夏鼐与柯俊的交往是中国考古学家和科技史家交往的典范:夏鼐撰写了许多科技史文章,与科技史家们来往频繁,促进了中国科技史与考古学交融;柯俊在其帮助下,开展了商代铁刃铜钺、晋代周处墓"铝片"等有重要影响的研究工作。科技考古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成为科技史与考古学之间重要的桥梁。在新的历史时期,科技史与考古学将沿着各自轨迹发展,由"术"而"学",共同促进学术繁荣。
孟德楷[2](2014)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与百年中国:1900-2010》文中提出1900年至1923年,欧洲历史学家先后在西欧主要国家的首都组织了5次规模较大(每次千人左右)的“国际历史科学大会”(The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Historical Sciences),分别为巴黎(1900年)、罗马(1903年)、柏林(1908年)、伦敦(1913年)、布鲁塞尔(1923年)。就是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5届大会上,议决设立从属于“国联”(国际联盟,联合国的前身)的常规机构——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Historical Sciences),简称“国际史学会”,组织每五年一届的大会,并处理其他日常工作。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成立后,连续组织了第6届(奥斯陆,1928年)、第7届(华沙,1933年)、第8届(苏黎世,1938年)大会。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大会没能正常举行。战后,国际史学会于1950年在巴黎召开了第9届大会,并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成员(总部设在洛桑,秘书处设在巴黎)。此后,大会每5年一届如期举办,每届参会的历史学家都在2000人左右。其中以第13届大会(莫斯科,1970年)规模最大(3305人参会)。前苏联齐赫文斯基院士曾参加过第11届至16届大会,他说:“历届历史科学大会都对世界政治形势极为敏感。举办大会的东道国也会对大会发生影响。例如1970年在莫斯科的第13届大会是以纪念列宁诞辰一百周年为标志的;而1975年在旧金山举行的第14届大会则突出美国建国200周年和美国经验。……第16届大会(1985年),联邦德国总统魏茨泽克在致辞时,突出的是‘德国统一’和‘全德意志精神’。”由此也可以看出大会的多元与包容。就大会主体而言,它在促进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意识形态的“相互理解”方面进行了人所周知的努力,并取得了及其显着的效果,它也因此而享有“史学奥林匹克”的盛誉。二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与中国关系演变的历史是中国现代学术史上内容丰富而过程曲折的一幕内容。晚清学人对肇始于1900年的“万国史学大会”即有关注;民国年间,先是陈训慈、向达等青年学子,后是朱希祖、傅斯年、顾颉刚、袁同礼、姚从吾、刘崇鋐、蒋廷黻、胡适等史学中坚,以及蔡元培、罗家伦、梅贻琦、何炳松、王世杰等学、政两界的领袖,均以“主动的姿态”致力于中国史学组织的建设,以接轨国际;又均以“积极的姿态”致力于中国与国际历史学会,以及中国与“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互通;1938年抗战爆发的危难之际,中国政府排除诸难,在傅斯年、顾颉刚、蒋廷黻和胡适之间几经斟酌,指派胡适代表中国参会,并完成了中国加入国际历史学会的工作。1940年代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因“二战”而中断,但中国国内史学界仍关注并讨论以往历届“大会的主旨”和国际史学的趋势;1950至1970年代,中国与国际史学大会的官方联系虽然中断,但在中苏友好、中苏对立,以及东西方“冷战”的大格局下,中国史学界却并未中断对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尤其是苏联参会的关注;“文革”结束和1978年底中国改革开放格局的形成,以及胡乔木、刘大年、季羡林、戴逸、张椿年、张海鹏等一批学界领袖的扎实推动,最终完成了中国史学融入国际的进程:自1980年以来,中国史学会代表团参加了第15届,以及此后的历届大会,直至2010年,在阿姆斯特丹的第21届大会上,通过了第22届大会2015年在中国山东大学举办的议案。与其他国际组织不同,100多年来,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始终对中国、对中国史学界、对中国历史文化怀有真诚的敬重和热情的期待。1937年国际历史学会会长、剑桥大学教授田波烈访华期间,曾以“一生最伟大的时刻”期待中国加入国际历史学会;国际历史学会主席埃德曼、柯卡,秘书长阿维勒夫人等享誉国际的史学家都是中国融入大会的真诚推动者。中国与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历史,就是中国与世界、中国史学与国际史学相互交融的历史,更是一部极具讨论价值的当代学术史。本文梳理了近百年来中国与大会相互交融的基本线索,讨论了其中的每一个重要节点,以及每一个节点上的重要人物和事件,以图“回溯”或“复现”一段完备的历史。二本文在系统梳理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发展史实和中国与大会关系演变状况的基础之上,主要讨论了四方面的问题。第一,探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形成机制,研究其组织结构和学术范式的演变。国际学术组织是国际共同体,国际历史科学大会是历史学家自己的国际组织,是全球史学家的学术共同体,享有“史学奥林匹克”的盛誉。第14届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主席埃德曼说:“今天,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已成为历史学科不可或缺的成分。”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折射了19世纪末以来世界历史的变迁和全球人文社会科学在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嬗变。大会从一个纯粹西欧和美国学者参与的组织发展为一个全球性的组织,大会的范式也经历了新旧更替的巨变。在大会成立之初,支配史学家头脑的是历史主义思想,研究对象主要是民族国家的政治史,写作方法是叙事。今天参加大会的史学家讨论全球史,历史学日益社会科学化,历史分析成为主流的表达方式。第二,从国际学术界层面,研究作为学术共同体的中国史学组织的的演进情况。中国近代学术共同体制度是西方的舶来品。1905年,中国学人对“柏林史学大会”的宗旨及其组织就予以关注。1920年,“南高学派”的青年学生成立史地研究会,其首要的努力目标,就是推动组建中国史学会,以利于中国参与国际学术交流。1923年,青年学子向达译自《美国历史评论》长文《不鲁舍拉第五次万国史学大会》及“译者附志”,是由本文首次使用的一篇重要文献,在近代学术交流史和史学组织发展史中有重要地位。1929年,中国史学会筹建的动机同样缘于1928年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召开的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具体刺激”。1980年,中国史学会恢复工作当年,就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第15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1982年正式成为会员。此后,1995年和2010年两次提出申办大会。考察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与中国关系的演变,有助于我们从中国历史学界参与国际交流层面上认知中国史学组织的自身演变过程和特点。第三,以国际历史科学大会观照中国史学理论与方法的流变。晚清以降,中国遭遇“千年未有之变局”。西学东渐,中国本土的传统学问受到了最明显的冲击。相较于自然科学领域,历史学是中国传统固有之学问,中国发达的史学自有一套成熟的处理资料的方法和表达的形式,因此,史学方法的自我变革在时间上迟了一波。自民初至今,中国学人一直都密切关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在选题和方法论方面的变化,自觉从国外的新方法中汲取灵感和启发,“以预世界之流”。20世纪20年代以后,中国各大学创办的《史地学报》、《历史教育》、《史学消息》和《现代史学》等杂志,都积极报道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活动、相关的史学选题和学术方法等,自觉寻求方法论上的启示。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中国史学虽然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研究,但对苏联史学家历届参会的关注,也促进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方法的思考;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史学家走出国门,眼界大开,治史理念和方法得以丰富。外国史学流派和方法通过各种途径输入中国并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力,其中最集中的途径还是史学大会。参加历次大会的中国学者中都有人记录和分析了史学大会的情况,其中最集中的则又是对国际史学理论和方法进展的报道。第四,中国与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关系史是在微观层面上研究全球化历程的极佳个案。从起源上说,国际史学大会本身就是全球化进程在历史学的学术研究和学术组织层面的反映。就演进来看,大会起初是一个欧美性质的组织,其成分和议题不断扩张,中国加入和申办的经历本身就是全球化进程的一个个案情况,值得从全球史入手解读。中国对大会的期待和参与当然有着自己的民族诉求。作为历史大国,中国学者们除学习国外同行之外,更要展示自身的追求和取得的成绩,以期在世界讲坛上获得应有的话语表达。而史学又总是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昭示着国家的兴衰,因而中国与史学大会的关联,又成为近百年来几代学人念兹在兹的“邦国大计”。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成为战胜国,首次跻身近代大国之列,这也成为中国以大国身份加入国际史学大会的直接动机;1938年,傅斯年在阐释中国参加大会的动因时,更是明言:“此会系‘国联’所主持,是一郑重国际学术会议,未可轻视。且其中包括近代外交史、远东史,此皆日本人指鹿为马,混淆视听之处,吾国不可略也。”这也说明,只有融入国际,才可以真正扞卫中国的权益。1980年之后,中国再度以“和平大国崛起”的姿态成为国际历史学会会员国,及至2010年在阿姆斯特丹大会上成功申办了2015年大会,成为100多年来,大会第一次在亚洲国家举行的东道主,中国与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关系掀开了新的一页。这是继中国成功主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之后,将在中国举办的又一次国际盛会。主办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对中国文化发展具有世界性的战略意义,是中国全球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文化节点。
李香民[3](2012)在《风险社会与我国法律观念的变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工业文明的进步,风险问题日益凸显,已经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现代社会的表征。因此,社会迫切需要人们从风险的视角出发,反省社会发展的模式,掌握实践活动的负面效应,了解社会发展的副产品,揭示当代社会风险的特性及其产生的根源,探索“风险社会”的出路。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法律亟需变革以应对因“风险社会”降临所产生的新的社会秩序,作为推动法律变革的动力源泉,法律观念的变革更是迫在眉睫。近现代以来,很多学者对现代社会进行了反思和批判,以贝克、吉登斯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正是他们中的一员。风险社会理论是由德国着名的人类学家、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于1986年在《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的。在该书中,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指出了现代社会正在向风险社会转变。随后,着名社会理论家和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补充,其他的一些社会理论学家进行了积极的回应。在风险社会理论看来,现代社会正处于从“古典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型过程中,人类社会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危机。本文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从“风险”的角度,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现代社会,尤其是中国现代社会进行了分析,总结出了“风险社会”存在着四大特征,中国社会正处于风险高发时期。这一分析无疑是具有着双重意义:从理论意义上来看,总结风险社会的特点,寻找法律观念的变革方向,有助于丰富法律理论的观点和内容,有助于推动我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与创新;从现实意义上来看,法律观念的变革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的走向。在对现代社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剖析了现代社会法律观念的不足,对中国法律观念的变革提出了意见。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内容、回应,进而对中国社会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中国正处于风险高发的时期;第二部分主要是研究风险社会的特点及我国社会风险的现状;第三部分研究风险社会给权利观念带来的变革;第四部分研究了风险社会给权力观念带来的变革;第五部分研究了风险社会给立法观念带来的变革。第一部分:前言。风险社会理论是对现代化、工业化的一种反思理论,目的是要通过“风险”视角观察社会,了解社会,进而对社会进行重构、改良。对于快速发展的中国来说,这一理论无疑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它提出了一种新的社会观察视角、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一个不容忽视的思想意识。以这一理论为基础,本文对中国社会风险现状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中国正处于风险高发时期,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亟需转变的结论。第二部分:风险社会的特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类社会中就出现了许多观察和审视社会发展的视角,如知识、信息、社会生产等,并且相应的产生了“后工业社会”、“后资本主义社会”、“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等新概念,这些概念的产生丰富社会理论研究的范式。从“风险”的视角来看,“风险社会”也是一种社会形态。人类社会产生以来,风险就一直与人类相伴,但是直到今天,人们才提出了“风险”的视角,研究社会,并得出了现代社会正在向“风险社会”过渡的结论。为了研究我国法律观念转变的方向与思路,本文通过借鉴风险社会理论,对现代社会风险进行了实际分析,进而从现代社会的风险形态、意识状态,理性维度、制度建设四个角度,对“风险社会”的特征进行了总结,即人造风险成为了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制度发生危机,科技理性发生了异化,风险意识普遍缺失。通过对这些特点的总结分析,为论述我国权利观念、权力观念、立法观念的转变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第三部分:风险社会与权利观念的转变。现代社会的风险必然导致权利观念发生转变。传统的权利观念以社会需求为基础,以制衡权力为目的,以对抗为手段,以国内保护为主要方式。但是在现代,由于风险的改变,这些权利观念都需要发生相应的转变,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首先,权利的核心观念一直都处于变动之中的,并先后经历了“自由”、“平等”、“发展”三个核心观念的转变。在风险社会中,由于“人造风险”为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威胁,这使得社会的安全环境发生了恶化,人类对“安全”的需求明显增强,就迫使权利的核心观念从“发展”向“安全”进行转变。其次,为了适应以权利治理风险的目的,需要改变权利的目的,变制约为合作,使权利主体积极参与到权力的运行中,形成社会合力,治理风险;再次,为了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需要用我国的和谐文化改造权利的对抗观念,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进而减少不必要的对抗所引起的资源浪费;最后,随着全球社会关于风险治理共识的达成,权利的保护也必将适应风险全球化的发展,形成国内、国际保护并重的权利观。第四部分:风险社会与权力观念的转变。在很多人的眼里,权力一直都是“恶”的象征,一直都是防范、制约的对象。但是在风险社会中,人们关于权力的观念也需要发生相应的转变。首先,在科学技术的帮助下,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能力有了大幅的提升。因此,当前的社会已经不再是物质匮乏的社会,“以权谋私”的权力属性也逐渐失去诱惑力,统治型权力存在的基础变得薄弱。但是现代社会风险的产生,使得人类社会在解除了物质匮乏的威胁之后又有了新的危机。为了应对这种危机,权力的目标将是风险治理,所以权力的属性将发生变化,即从统治职能向治理职能转变。其次,传统社会中,权力只属于政府。在风险社会中,由于政府权力存在着不能触及的角落,不方便管理的地方,所以仅仅依靠政府权力难以使风险治理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为了有效的治理风险,权力的持有主体将会从政府向社会转移,体现在观念上就是从一元权力观到多元权力观的转变。再次,在贝克看来,现代社会是“全球风险社会”。在这种社会的形态中,民族国家治理风险的能力有限,所以需要权力观念进行变革,需要民族国家联合起来,形成超国家的组织、超国家权力,使权力超越空间的限制,有效地治理风险。第五部分:风险社会与立法观念的转变。如果说,古典工业社会制度是现代风险产生的始作俑者,那么法制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所以要治理风险就需要立法观念进行转变。首先,通过对比,本文认为古典工业社会的立法观念是一种简单的立法观念,这一观念的特点是仅仅考虑社会的发展因素,忽略环境因素,秉持的是人类中心主义,忽略生态系统,所以导致了社会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分离,“人造风险”的产生,“风险社会”的降临。为了治理风险,立法观念首先就需要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改变简单的立法观念,树立可持续的立法观念,丰富立法理论的内涵。其次,由于“人造风险”治理难度较大,而安全需求增大,所以治理风险需要全民动员,全民参与,这就需要立法主体多元化,能够表达社情、民意。再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都坚持粗放的立法观念,但是在风险社会中,这一观念已经明显不合时宜,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观念向精细化立法观念转变。最后,面对已经降临的风险与还处于萌芽状态的“人造风险”,我国需要改变风险治理的观念,从传统风险治理的立法观向现代风险治理的立法观的转变。立法的观念也需要适应现代风险的特点,改变传统的治理方式,融合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
张明娟[4](2012)在《从学术共同体的角度探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文中提出为了共同的兴趣目标,遵循一定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内在精神和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围绕共同的主题内容通过研究、讨论、协作可以组成学术共同体。学术共同体有共同的目标,有相应的内在机制,有活动的主体,有共同关注的领域。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可以被看成一个学术共同体:它缘起于对民族主义史学的超越,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套成熟的制度章程,建立了完备的组织机构,尽可能吸纳各国的历史学家参与,通过每五年一次的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为历史学家搭建合作交流的平台,促进历史学科发展。中国将承办第22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我们急需对它加深了解。19世纪被称为“历史学的世纪”,历史学走向了专业化和职业化的道路。民族主义史学是适应近代民族国家构建需要而产生的,在19世纪的欧洲确立传播:史学工作在民族的或国家的框架中展开。民族主义史学的利弊得失引起人们的关注,德意志成为一个典型。一战打破了已经建立起来各国史学家之间的微弱联系,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一方的史学家与法国和比利时等国为另一方的史学家之间充满敌意和不信任感。突破民族主义史学框架,促进历史学家之间的交流成为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出现的缘由。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是非政治性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其目的是加强国际合作,发展历史科学。1924年5月15日临时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建立了,而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正式成立大会直到1926年5月14日才在瑞士日内瓦召开。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这是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的初始阶段,它为对立双方的历史学家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是推动了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的建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20世纪90年代是它发展的第二阶段,东西方历史学家在这里相遇和展开讨论。这一时期全球化浪潮风起云涌,历史科学大会进一步走向国际化。而且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组织结构和制度章程日益完善,国际间的史学交流走上制度化的道路。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自成立后就致力于构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历史学家共同体,但是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在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欧美史学家所主导,亚非拉大部分国家与地区还没有参与或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目前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方法进行了调整和改进,向更多国家与地区开放,采取措施鼓励非欧美历史委员会的加入,且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主题和安排上日益凸显非欧美国家的重要性,使非欧美国家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中的地位日益增强。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已拓展为一个拥有54个成员的学术共同体。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的任务在于促进各国历史科学的国际性合作,并且在世界舆论界代表与维护历史学家的利益。中国与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民国时期。1938年中央研究院正式加入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胡适参加了在苏黎世召开的第八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1938年到1982年之间,中国与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之间的正式联系中断,但中国学者依旧通过各种渠道关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情况。1980年中国以非正式成员身份参加第15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1982年中国正式成为国际科学委员会的一员,两者之间的往来日益频繁。中国加入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时间仅有30多年,但它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且已经成功地申请承办2015年第22届大会。中国与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关系是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发展的一个缩影。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与历史学研究之间的关系密切,历届大会涉及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史学的研究趋向、关注的重点。为了更有效地探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与历史学研究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全球史作为个案,全球史是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2000年在奥斯陆举办的第19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上,全球史被列为第一大主题,且其他主题和专题大都是围绕全球史展开。虽然在这次大会上没有几个人能够真正地了解全球史,但这次大会使历史学家意识到全球史的研究价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全球史,在第20届和第21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上,我们依然看到全球史的重要影响。而经过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催化,在世界范围内全球史研究的热潮有增无减。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国际历史科学大会比作加速器,它对史学研究的潮流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可以作为学术共同体的一个范例:它旨在超越民族主义史学,尽可能吸收更多国家参与历史研究与讨论,建立世界范围内的跨国史学交流,促进历史学的发展。由于语言和材料的限制,本文采用个案分析的方式来对国际历史科学大会进行动态展示。
赖继年[5](2012)在《留英生与当代中国 ——以回国人员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877年3月,清政府向英国派出了海军留学生,中国近代留英教育正式起步。民国时期,留英人数增多,规模也不断地扩大,“海军留英”及“庚款留英”是这一时期的特色。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制定了吸引留学生回国的政策,许多留英生在这一政策的影响下回国。建国初期,因为英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态度始终与美国一致,所以中国没有与英国建立外交关系,两国之间也没有教育交流活动。1954年6月,中英两国建立了代办级外交关系。1956年,中国向英国派出了3名留学生,新中国的留英教育正式起步。“文革”爆发后,留英教育工作中止。1972年3月,中英两国建立了大使级外交关系,留英教育得以恢复。这一年年底,中国向英国派出了16名留学生。此后,中国每年向英国派出少量留学生,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前。1979年4月17日,31名留学生赴英学习,这标志着改革开放后的留英教育工作正式启动。此后,留英教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0年代初,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向英国派遣留学生,“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也应时而生。“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运行十年,不但为中国培养了人才,而且也改善了中英关系。1986年,国家调整了留学政策,留英生的层次愈加高了,质量得到了保证。1990年代,国家继续向英国派遣留学生,并确立了“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工作方针。这一时期,留英教育事业稳步发展。进入21世纪后,自费留英生越来越多,成为留英生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赴英国学习相对应的是留英生回国。留英生回国后参与了社会建设,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留英生推动了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学科建设方面,他们对传统的专业进行改造,并引进了新的专业,建立了新型实验室和研究所。在高校教学方面,他们编写了新教材,开设了新课程,并采用了新的教学方法和理念。在学术研究方面,他们不断地开拓进取,取得了优异的学术成绩。一些留英生还担任了中国重点大学的校长,他们在各自的学校进行了改革。留英生还推动了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1980年代,中国的经济、教育、文化等正处在恢复发展阶段,科研条件较差,留英生开始了艰苦的科技创业。他们从组建实验室开始,将西方的先进知识引入中国,并发展之。中国的科技水平也逐渐恢复并有所提高。1990年代后,中国的科研条件有所改善,极大地方便了留英生的科技创业。留英生进一步引进新知识、新学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在这一时期,中国科学院推出了“百人计划”,入选“百人计划”的留英生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科技事业的发展。留英生还在“863”计划、“973”计划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科技精英群体——留英院士群体为中国的科技进步做出了杰出贡献。与自然科学领域的留英生一样,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留英生也积极向上、开拓进取。他们在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领域做出了贡献,推动着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自主创业的留英生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发展。1980年代,一些留英生转变了观念,开始自主创业。1990年代,回国创业的留英生逐渐增多,他们从事的行业多种多样。进入21世纪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政策不断完善,自主创业的留英生也越来越多。在政府的引导下,留英生创办了许多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大多集中在留学生创业园。社会各界与政府部门对留英生的创业行为进行了评价。留英生在参与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主要的问题是:人际关系问题、自主创新环境问题、学术环境问题、创业园融资问题,创业园建设问题、子女上学问题。留英生分析了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焦应达[6](2011)在《苏联法学教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就是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发展与衰亡。1991年以来,从不同角度进行苏联史的研究,总结其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是学术界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苏联法学教育的研究包含了对苏联解体内在原因的探讨,见微知着,在法制、法学、法学教育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的今天,对苏联法学教育的反思将有利于俄罗斯法治国家理论的实践。法律科学的成长不仅取决于其学科内部的因素,还因为其与社会生活广泛而深入的联系,受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苏联法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从产生之日起就有较强的辐射力,不仅对后来社会主义国家有超强的模范作用,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形态也产生的巨大冲击。苏联法学教育孕育和成长的环境,它在苏联法制建设中所起的作用,深刻影响到十月革命后大批追随苏联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建设和法制发展,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乃至政治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20世纪苏联法学教育随着苏联国家影响力的扩大而在全世界产生了相当广泛的影响,新中国法学教育采用苏联模式,培养了大批法学教育和司法实务人才,让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在比较短的时间全面而迅速地建立起来。虽然苏联法学教育中一度存在的法律教条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等因素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但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文化它对世界法律文化的贡献是不容忽视的。法学教育造就一批遵守规则、追求正义的法律职业者,从而形成一个高素质的稳定的职业法律家群体是通往并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法律人的职业素质与职业操守代表公平与正义,维护着法律的尊严,维系着公众对法治的信心。今天的俄罗斯高扬“法治国家”的理念,重新审视法学教育,关注法律人才的培养对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无疑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此,法治社会的建立、维系与巩固离不开发达的法学教育。对苏联法学教育的探讨将有助于对苏联解体的进一步认识,不仅对俄罗斯今天的法治化进程有借鉴意义,也将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考,从而把握法学教育在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提高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的水平。文章的内容和逻辑机构安排如下:导论,介绍了学位论文的研究对象以及写作的初衷,从法学、教育学和历史的角度阐述苏联法学教育七十年的实践,试图对苏联法和法学教育的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第一章,首先在界定法学教育及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俄罗斯文化教育的发展背景做简要勾画。从介绍封建制和封建制以前法学教育的孕育入手,在彼得一世文化改革和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教育改革中发掘和梳理当时对法律、法学教育所持有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彼得一世开启了俄罗斯人的心智,以野蛮的方式对抗和摧毁着俄国的野蛮,为俄国社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叶卡捷琳娜二世继承并推动了彼得一世的改革,让俄国高等法学教育逐步走上正规化。法学教育的肇始,寄托着俄国君主们通过教育开启民智的希望,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培养懂法律的官吏提高日常行政效率和行政水平。本章在18世纪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分析了19世纪法学教育在各种社会变革中的发展状况。帝国晚期试图以法律的完善挽救垂危的统治,在沙皇专制主义与各种革命力量的较量中孕育和催生了俄国近代法律理念,帝国时代法学教育的黄金时期被十月革命画上了休止符。第二章,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法律观的变化对法学教育发展历程的影响。本章首先梳理了苏联时期高等法学教育经历的三个阶段:改造阶段,1917年至卫国战争时期;发展阶段,二战后到70年代初期;提高阶段,70年代至1991年,以期对苏联法学教育有个宏观把握。一个时代的法律观念与法学教育对法律信仰的培植密切相关,但在苏联集权主义的情况之下,国家领导人的法律观会对法学教育产生重要影响。本章首先介绍了苏维埃政权建立后经典马克思主义法学观,苏联历届主要领导人列宁、斯大林、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等人的法律观对法学教育的影响。苏联的法律观是其意识形态的重要反映,表达了对法律功能的根本看法,因此也是理解苏联法学教育和核心要素所在。第三章,苏联法学教育的制度设计。本章从微观角度阐述苏联法学教育的组织结构、课程设置情况、教学大纲的编写及教科书的选定。课程政策和课程设置最直接的反映国家施之于教育的使命和任务,因此,对苏联法学专业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的分析就成为研究苏联法学教育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途径。教学大纲规定的一切学科都是学生必修的课程,苏联的法学教育为了培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法律人才,通过公共课程,即政治课的学习完成社会主义道德的培育,通过专业课程丰富法律专业的知识技能,并在专业课的学习中继续加强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教科书的编写和审定都是以符合无产阶级国家对法律人的培养目标为标准的,反映了苏联政府在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主导地位。此外,对法学专业的招生与就业、教学的师资、科研及教学方法等都一一展开论述。第四章,苏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法律知识的专业化迫使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法律作为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手段,依靠一套专门的权威性资料来实行,客观上需要法学教育系统而完整的将法律这种专门的、权威的知识体系通过一定的方式传授给需要掌握这门知识的人。苏联法学教育既有通常法学教育的共性,也有独特的个性,在苏联法学教育过程中泛意识形态化之下培养出的法制职业人也表现出异于其他国家的特点。本章就苏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具体阐述苏联的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培育以及他们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展开论述,整体展示苏联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所呈现的面貌。第五章,苏联法学教育的特点。虽然苏维埃法学教育是在彻底清理俄罗斯帝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重建的,但历史的传统仍然以它的惯性潜在的影响着未来。苏联法学教育在历史纵向的链条中获得其独特的价值,并在不经意间体现着俄罗斯文化的浸润。本章通过将苏联法与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美国法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法的比较中,获得更加鲜明的形象。第六章,苏联法学教育的历史地位及影响。在世界范围内,20世纪的苏联历史具有空前的重要性,苏联法学教育的全部历程及经验随着苏联的解体而告一段落。苏联法学教育的理念、方法、过程等都带有着鲜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色彩,这些不仅在今天俄罗斯联邦的法学教育中仍有明显的体现,在中国、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都有着深远的影响。虽然苏联解体了,但苏联法学教育七十年来的经验教训在今天仍然给我们留下长久的回味与思索,对中国目前的法治化进程和法学教育的改革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的结论部分表达的是,苏联法学教育的质量是比较高的,重要问题是法学教育培养的高素质人才不能真正推动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司法实践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更新。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已经不是法学教育或者法律发展本身能够解决的,苏联法学教育由于体制的原因不能达到法治国家的水平。法学教育存在的根本问题已经不是法学教育本身、或者法律发展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它是苏联体制陷入困境的反应。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苏联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之间不能建立良性的互动,从而使法学教育走入困境。本文通过对苏联法学教育的反思,深入研究法律与发展的最终主题,让法律成为苏联转轨过程中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的生长点,让人们享受法律文明带来的稳定感和幸福感。
黄仁国[7](2010)在《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 ——1949-1978年的中美教育交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是一段非常特殊的教育交流。从1949年到1978年这30年,中美之间没有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因而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双边官方教育交流,几乎所有的教育交流都是以民间名义进行,但是,几乎所有的教育交流又都具有明显的政治背景。这30年,前20年是中美教育交流中断的时期,后10年是中美教育交流恢复的时期。在后10年中,经济因素在教育交流中的作用异军突起,政治、经济与教育形成明显的三向互动。这30年,中美之间单纯的教育交流尽管不多,层次也不高,但教育交流问题始终是中美双边关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与教育有关的交流也始终是中美民间往来中最主要的形式。在中美关系中,教育交流问题由边缘位置上升到特别重要的地位。1949年至1978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新生政权,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建设和探索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时期。这一时期,中美教育交流从国家主权、国家安全与现代化这两个政治与经济的角度深刻地揭示了中美建交前30年的双边关系,是深入了解中美建交前双边关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切入点。因此,本文从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中研究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并由此打通近代与当代、建交前与建交后的中美教育交流,展现政治、经济与教育的复杂关系以及教育国际交流的特殊功能和作用。本文将教育交流定义为:政府部门、工商界、民间组织及其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人员,通过人员往来、项目合作、合作办学、国际会议和教材图书建设等形式,进行教育科研成果、教育制度和教育思想方法等的交流,以实现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的活动。这一定义能够较好地分析1949年至1978年的中美教育交流,也适用于分析近代中美教育交流和中美建交后的教育交流。本文以《人民日报》、《参考消息》和美国的部分档案资料为主要资料来源。《人民日报》和《参考消息》大量报道中美之间的教育交流,说明了中美教育交流在中美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为厘清中美教育交流研究中的重要史实问题提供了依据。为了增强研究的科学性,本文坚持以弄清1949年至1978年中美教育交流的客观事实为最高准则,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文中列举了大量的史料,制作和使用了必要的图表,做了一些有典型意义的个案分析,以此再现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实际情况,以此分析教育交流在当时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对后来中美关系、中国改革开放和中国教育交流大发展的影响。1949年至1978年这30年的中美教育交流,可以以1969年为界,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前20年是中美教育交流的中断期,后10年则是中美教育交流的恢复期。前20年又可以细分为4个时期,即短暂的观望(1949-1950)、中断(1950-1955)、中方示好美方封闭(1956-1960)、中方封闭美方示好(1961-1968)。后10年细分为3个时期,即恢复(1969-1972)、发展和摇摆(1973-1976)、突破(1977-1978)。前20年是中美对抗的时期,但对抗中有试探;由于双方试探的节奏不一致,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后两国间完全中断了两国政府都视为合法的直接的教育交流,中国政府有计划地接收了美国在华的文教机构,美国政府则千方百计地阻挠中国留美学生和学者回国服务。这20年中美教育交流并没有完全中断,而是断断续续地进行了一些有限的教育交流,不过,这些交流多半是一方视为合法而另一方则视为非法,或者是以民间形式在第三国进行。后10年是中美关系逐渐改善的时期,是双边教育交流循序渐进的时期;总体上看,双边直接的教育交流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渐加深,逐渐得到重视,逐渐起到重要作用;不过,在发展态势上,却表现为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而非一帆风顺。论文由绪论和正文组成。绪论部分对教育国际交流与中美教育交流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美国和中国对当代中美教育交流的学术研究情况,提出了文章的研究思路。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其中前四章按时间顺序对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的发展历程进行分析,第五章则对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进行综合研究。第一章“中美教育交流的中断(1949-1968)”。这是中美关系经过短暂的观望后便进入长期的激烈对抗时期。这章包括新中国成立前的中美教育交流概述、中美教育交流的中断、中美敌对时期各自为恢复教育交流所做的准备以及这一时期的有限交流。本章从新中国成立前后的中美关系分析中美教育交流中断的背景,从中国政府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机构和争取留美学生回国工作来分析中美教育交流中断时的教育交流问题。本章认为,毛泽东向外国学习的思想以及中苏关系变化后中国教育部门的调整为中美教育交流的恢复做了思想上和实践上的准备;美国《国防教育法》的颁布和美国中国学的发展以及随后的富布赖特听证会和与大陆中国学术交流委员会、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关心亚洲学者委员会的成立为恢复美中教育交流做了准备。中美在对抗时期的有限交流主要有中美大使级会谈中的教育交流问题、青年代表团交流、艺术交流、学术交流和美国友人访华。第二章“中美教育交流的恢复(1969-1972)”。这是中美关系走向缓和的时期。这章主要分两部分展开,一是美国代表团或个人访华,二是中国代表团访美。中国政府通过邀请斯诺访华制定处理美国人来华问题的政策,通过邀请美国乒乓球队访华打开中美交往大门,通过邀请美国学者高尔斯顿和西格纳访华叩开中美学术交流的大门,通过邀请杨振宁访华带动美籍华人学者访华,通过邀请基辛格、尼克松和美国议员访华,打开直接的政治沟通渠道,并协商中美教育交流问题。这一时期,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交流委员会进行了改组,还派了特别信使访华;关心亚洲问题学者委员会两次组团访华。这一时期的中国乒乓球队、医学代表团、科学家代表团和沈阳杂技团访问了美国。第三章“中美教育交流的发展和摇摆(1973-1976)”。这是中美关系取得一定发展后又出现摇摆的时期。这章主要分析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交流委员会、美国工商界以及美籍华人的交流活动,中国从事教育交流的主要机构及其活动,“四个现代化”与邓小平的教育交流思想。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在这一时期特别明显。这种互动主要是正面的,而1975年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的失败案例和西藏歌舞团事件则揭示了其负面影响。第四章“中美教育交流的新突破(1977-1978)”。这是中美关系取得积极进展的时期,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奏。这章内容包括邓小平与科教战线的拨乱反正、邓小平与中美教育交流、美中往来的新突破、美方教育交流机构的活动、中国赴美访问情况、新的教育交流形式。中国科教战线、侨务工作和旅游工作的拨乱反正使中美教育交流取得了新的突破;这一时期,中美基本确定了教育交流的大框架;这一时期的教育交流,从形式到内容都有了新的变化,为中美建交后教育交流的大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第五章“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这是对前四章的总结与延伸。这章内容包括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发展的历史轨迹及其动力分析、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的特点分析、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的作用、中美教育交流历史与现实的启示。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历经曲折:前20年,政治上的力量起主要作用,经济上的作用力影响不大,教育事业本身的力量起着一定的作用;后10年,政治、经济和教育本身的力量形成明显的互动,共同影响着中美教育交流的发展。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具有主体多元化,层次由浅入深,形式逐渐多样化,双向交流不平衡、不对称、不对等的特点。中美建交前的教育交流促进了中美关系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的改革开放,促进了中美建交后教育交流的大发展。从中美教育交流历史与现实来看,保持政治、经济与教育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交流的功能和作用的最重要的原则。
郭震旦[8](2010)在《“八十年代”史学谱》文中指出“八十年代”是一个变革的年代。在这一变革为主旋律的年代,革故鼎新也成为历史学最大声的呼号。中国社会在这一特定时段发生的断裂与重组,其所引起的冲击与震荡,也完全同步体现在史学研究的断裂与重组上来。与共和国的脚步共振,“八十年代”的史学是以一场嫉恶如仇的思想解放运动拉开序幕的。砸碎枷锁,冲破禁锢历史学精神的现代经学牢笼,成为“文革”结束后一个时期、乃至整个“八十年代”的主旋律。劫后余生,历史学家们以一种勇闯地雷阵的决绝向着“文革”史学泛滥成灾的封建主义、教条主义发起最猛烈的进攻,在突破种种明枪暗箭的阻挡之后,终于廓清了长久笼罩在史学上的封建主义、教条主义的迷雾,使早已被“四人帮”的蒙昧主义折磨得奄奄一息、仅剩下意识形态外壳的史学重新获得生机。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了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篇文章无疑给已经从灾难中复苏的中国史学提供了最强的推动力,史学领域的思想解放遂向纵深挺进。一大批史学家开始对“文革”史学进行了大张旗鼓的清算与讨伐,踏上了从学术上重建中国历史科学的征程。从此,中国史学展开一个新的篇章,跨入一个新的纪元。一个个学术坚冰被融化,一个个学术禁区被突破。“回到马克思去”逐渐成为史学界的思潮。这一思潮贯通整个八十年代,在长达十年的时间段中,史学界紧紧扭住流行唯物史观对人类文明史的严重曲解,实现了历史发展动力,历史创造者等几个重大理论问题上的突破,从而拆除了流行唯物史观框架的支柱,使史学彻底摆脱了现代经学的控制。正在史学界“拨乱反正”高歌猛进之时,出乎意料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展开,刚刚从“文革”中复苏过来的史学却不期然陷入了巨大的焦虑和难以把控的失重之中,一场裹挟甚广的“史学危机”开始蔓延史学界。1983至1988年,对“史学危机”的讨论成为史学界最集中、最热烈的话题,也成为整个“八十年代”史学最重大的事件之一。这是刚刚获得新生的史学的一次“硬着陆”,也是共和国转型期所经历的“阵痛”在历史学界的反映。不过,正是这场危机影响到其后新时期史学的基本走向,一些与建国后前30年史学完全不同的因素开始在这场危机中破土抽芽。获得“重生”的史学正是以这次危机为契机获得了“重构”。这场危机首先肇因于史学与急剧转型的社会之间的错位。面对正在发生转型的社会,史学完全失语,彻底丧失了对现实的阐释力,完全成为一场伟大变革的看客,成为一个“多余的人”。“八十年代”的这场史学危机是全面性的,无论从史学理论、史学观念、史学方法,还是从史学价值、史学功能、史学范式上来说,“八十年代”的史学严重脱离了转型期的社会。于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对历史学自身的全面检讨开始了。首先,建国30年来史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成为质疑的对象。学术界普遍认为,在时代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后,老一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所形成的知识“范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在历史的发展面前,有些过时了,新时代要求史学家对马克思主义进行再学习。第二,危机来源于方法论的贫困。第三,危机表现于研究领域的极度狭窄和集中。由于受到苏联史学模式的影响以及国内意识形态的需要,建国后史学研究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五朵金花”。第四,危机在于史学与现实的疏离。危机孕育着生机。正是因为“史学危机”的逼迫,才促使历史学界调整史学的内部结构,开始了艰难的改革之路,并在范型转换、理论建设、方法论构筑、研究领域拓展等方面全面实现新的跨越,从整体上刷新了历史学的面貌,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代。“八十年代”的史学理论研究是呈现“井喷”之势的。1987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主办《史学理论》创刊,其后大批史学概论教材开始出版,如葛懋春、谢本书主编的《历史科学概论》,白寿彝主编的《史学概论》,吴泽主编的《史学概论》,姜义华、瞿林东、赵吉惠、马雪萍合着的《史学导论》,李振宏着《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等,这些着作的出版,推动着史学理论研究不断向纵深发展。“八十年代”的史学理论研究一个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历史认识论上获得飞跃,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历史认识被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所代替的窘迫。在方法论上,建立历史学自己的方法论体系,在唯物史观提供的研究方法之外,探索新的方法论途径也成为整个史学界的共识。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将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联姻的努力,而在引入历史学的自然科学方法中数系统论声势最为浩大。这一时期,外国史学理论也开始大量涌入。新时期以来中国史学理论研究的变迁和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就来自于西方史学理论的引进。外国史学理论为“八十年代”中国史学理论的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这也算是改革开放经济领域引进西方技术在历史研究领域的反映。如果说理论建构构成“八十年代”史学重构的一翼的话,那么,在写作实践上回归历史现场则构成另外的一翼。随着80年代之前的史学体系的瓦解,过去完全被排除出历史书写框架的一些历史内容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社会史研究的复兴。社会史的复兴,最能代表20世纪后20年史学研究的新趋势、新潮流,是当代史学的一个标志性领域。中国社会史的兴起对史学体系的转换居功至伟。它至少在以下几点构建了新的范式:一、采取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大量吸收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地理学、心理学、医学、人口学、文化学、统计学、民俗学、民族学等学科的理论方法,以达至其构建总体史的目标。二、大大拓宽了与国际史学对接的通道。大量西方学者的理论模式被引入到中国社会史的研究中来。三、研究领域的大幅度转换,由精英的历史转向普通民众的历史,由政治的历史转向日常社会生活的历史,由一般历史事件转向重大的社会问题。社会史的兴起,对于中国史学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八十年代”的史学留下了巨大遗产。概括来说,有以下几点:一、史学研究的“去意识形态化”。这是“八十年代”留下的最大遗产。在这一时期,史学终于摆脱了现代迷信的禁锢,冲破现代经学的牢笼,解除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枷锁,冲破了重重禁区,打破了一系列陈旧史学观念的束缚。二、史学走向多元化,统一的史学形式已经不复存在,无论是史学观念、史学理论,还是史学方法,都体现出多元共生的特征。三、“八十年代”史学产生了众多的理论贡献。
黄广友[9](2010)在《刘大年史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49年新旧政权完成更替,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派史学在此之前经历一段“在野”期后,终于取得正统和主流地位,并获得空前发展。一批在三、四十年代业已星光闪耀的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此时更是光芒四射,这一群体大致是以郭沫若、范文澜为代表的第一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当人们只将赞佩的目光注意他们或为他们的高言阔论所吸引之时,在他们身边却又有一批马克思主义史学家迅速成长起来,这一群体则是以刘大年、胡绳为代表的第二代马克思主义史家。这一代史家把学术作为一种志业,他们的学术历程和学术命运与新中国五十年风雨历程紧相关联。如果我们把新中国五十年作为一个学术时期,研究这一时期的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派史学,分明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后,前十七年是第一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天下”,“文革”后他们相继去世,以刘大年、胡绳等为代表的第二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接过“掌门”,坚守唯物史观史学阵地,薪火相传。比较第一代和第二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学术历程,第一代史家体验的是唯物史观史学从学术边缘走向学术中心的艰辛和喜悦,第二代史家除分享了唯物史观史学统领史坛的快乐外,还经历了唯物史观史学学术势力逐渐下沉的无奈。因此,后者的学术生态和学者的心境更加复杂,他们学术取向的变与不变,更具有迷人的魅力,更值得后人去探讨,因为它不仅仅属于已经逝去的时代,而且昭示着21世纪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未来发展走向。因此,研究以刘大年为代表的这一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史学,对身处21世纪的史学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把刘大年史学作为一个学术史对象研究,有助于求索第二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史学的学术生态。英国史学家卡尔曾说,历史学家是个体,同时也是历史的产物、社会的产物;研究历史的人必须学会从这一双重的角度来看待历史学家。因此,对于刘大年这样有影响的史学家的研究仅仅停留在缅怀表彰式追忆上是不够的,而应该把刘大年史学作为学术史对象置入20世纪后半期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发展框架中进行综合研究。任何史学家的史学成长都离不开他生活的时代,我们首先从时代、史学与史家三者互动中分析与刘大年史学密切相关的生平、着述与学术交往。刘大年既是一名学者又是一名战士,早年革命战士的生活经历直接决定了他近代史研究的革命史品格的定位。刘大年一生大部分时间处在中国历史学界领导地位,亦学亦官,这使他在多次运动中往往处在一线。刘大年一生具有强烈的政治敏感性并认为史学应为政治服务,因此,其着述往往处在政治与学术之间,与政治意识形态挂得比较紧。刘大年又是一个有广泛学术交往的史学家。分析他与毛泽东的学术交往,可以看出他终生都在诠释毛泽东历史理论特别是关于中国近代史的理论,是毛泽东近代史理论的忠实扞卫者;刘大年与史学“五老”学术交往都比较密切,而与郭沫若、范文澜学术交往和工作生活交往尤多,郭老和范老对刘大年的学术影响更深;刘大年与胡绳也有广泛的学术交往,他们二者的学术交往属于同辈学人的互相促进。刘大年与国外学者交往也比较多,尤其是与日本井上清的交往甚深、交情甚笃,这是缘于他们共同的学术偏好;与齐赫文斯基交往特别曲折,由互相为敌到成为朋友,他们学术上的论战反映的是中苏那段特殊时期的意识形态论战对历史学术、对历史学家造成的影响。史学家的史学建树或史学成就是当代人或后代人研究其史学的主要载体,也是衡量其史学地位的主要凭依。刘大年史学成就巨大,撮其要归纳之:第一,刘大年在研究美国侵华史方面具有开创之功。紧随刘着《美国侵华简史》之后,研究美国和其他国家侵略中国历史的课题迅速展开,论着和文章大量涌现。这一方面反映了刘大年作为一名战士学者的为学旨趣,另一方面反映了建国前后一段时期学术与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密切关联。此书奠定了刘大年在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重要地位。第二,刘大年一生专注中国近代史研究,在编撰中国近代通史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他主撰的《中国史稿》第四册和后来在此书的基础上扩编为的《中国近代史稿》全三册,代表了他在这方面的最高成就。此着以“反帝反封建”为“红线”贯穿全书,对近代历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都有自己见解渗透其中。在近代史解释体系上完善了传统的革命史范式。全面反映了刘大年在近代通史编撰方面的重要成就。第三,致力于辛亥革命史研究。如果说刘大年在中国近代史方面有更专注研究的方面,则是辛亥革命史研究专题。他在辛亥革命与反满问题、辛亥革命的性质问题、孙中山研究等方面都做出了突出贡献,产生了广泛影响。第四,开拓抗日战争史研究。抗日战争史研究是刘大年晚年开拓的又一个重要研究领域,并做出了突出业绩。由于刘大年的奋力开拓,及胡乔木、胡绳的共同努力,抗日战争史在较短时间内得以大规模开展起来并取丰硕研究成果。第五,近代经学方面的研究。刘大年前后历经十年着《评近代经学》长文。这是刘大年在20世纪最后十余年时间里,面对“国学复兴”和文化保守主义的复活,对中国传统文化——经学做出的再认识,它凝聚了一个战士型学者对传统经学的理解。此文从传统文化深层解读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与革命,极富创见。任何有成就的史学家在自己的着述中都体现着一定的史学观念和理论。有学者说,从1949年开始,几十年间,毛泽东的历史观点成为中国史学界的主题。学习、宣传、阐释毛泽东的史学思想成为中国史学界的主题。毛泽东的史学思想指导着、规范着、覆盖着中国史学界。可以肯定的是,刘大年这一代史学家的史学思想和史学理论主要来源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阶级斗争观点是刘大年史学理论最突出表现。刘大年始终坚信人类文明史就是阶级斗争史,在这一观念的支配下,或者说,将这一观念具体贯彻到历史研究中,就是认为要把社会关系及其运动作为历史研究的对象,研究私有制社会,就是把阶级、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作为历史研究的对象;在毛泽东历史观的指导下,刘大年认为在阶级社会里下层劳动人民的革命与起义才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直接动力;旧史书上劳动人民历史主体地位被颠倒了,事实上,劳动人民才是历史的主人,才是历史创造者,因此,劳动人民历史主体论是刘大年始终坚信不疑的观念并贯穿于其史学着述之中。与史家的史学理论一样,有成就的史家也往往都有自己研究历史的套路和认识历史的方法论。一般地说,史家的史学理论与史学方法是表里如一的。在阶级斗争观点指导下,刘大年在近代史研究中体现着传统的治史方法和路径或者说是史学方法论特色,这就是从革命时期开始构筑的革命史范式。这一范式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酝酿,中经40、50年代到60年代最后完善。刘大年对完善这一解释体系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直到“文革”结束前,革命史范式一直统领史坛,它把“革命”看作历史的最高价值,其突出的外在表现是把近代史叙事革命史化。“文革”后,中国社会向现代化重新定向,时代主题发生转换,现代化范式迅速崛起,传统的革命史范式遭到质疑和挑战。如何回应挑战成为刘大年在新时期思考的重要问题。两种范式在一系列问题上展开论辩,刘大年反对以资本主义发展作为中国近代史基本线索,强调研究近代史必须坚持以阶级斗争为基本线索。被刘大年引为同道的胡绳除仍坚持阶级斗争主线论外,同时也赞成用现代化作为一个线索串起来写中国近代史;在“民族独立”与“近代化”问题上,刘大年认为民族独立应该先行,然后才能实现近代化或现代化,胡绳在这一点上赞同刘大年的观点;两种范式另一个分歧点是如何认识近代革命与改良问题,刘大年认为革命是中国近代历史的脊梁和主旋律,改良道路在中国行不通。应当承认,两种范式都是解释中国近代史的有效模式,但由于方法论的局限,都不可避免地遮蔽了历史的某些侧面,只有多种范式互补方可有益于史学的发展。综观之,刘大年史学是那种与政治联系比较密切,强调阶级斗争观点,意识形态倾向比较突出的那一种史学。其史学革命意识形态是他学术与政治高度绾合的产物。长期以来,人们只认为政治意识形态与学术交织在一起必定损害学术。从刘大年一生学术实践来看,其实未必,如果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政治意识形态对学术建设有不可低估的正面价值,当然,如果政治意识形态全面控制史学,产生的负面作用会非常之大。刘大年学术一生取得了巨大史学成就,从学术史意义上证明了这一点。刘大年这一代马克思主义史家经历了新中国五十年风雨历程,如同我们国家在这五十年经历了太多的曲折一样,马克思主义史学和史学家也经历了太多的曲折与坎坷。在这五十年里,最突出的变化是社会主题完成了由“战争与革命”向“和平与发展”的转换,马克思主义史学也因应社会主题的转换做出了相应调整并有新的发展。但是,由于各个史学家认识不一,在这一过程的每一个阶段中,其史学又表现了个体差异,有时认识甚至并不正确。因此,唯怀有不卑不亢之心,既不虚高,又不妄贬,客观探讨主要史家们的史学,才能准确了解刘大年这一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家的学术生态,进而从整体上正确衡估这一代史学家的史学,这对21世纪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史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沈秀芹[10](2010)在《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人类进入生物技术时代。基因科技,尤其是人体基因科技,是生物技术的核心,对人类生活产生巨大影响。随着基因检测、基因治疗、胚胎干细胞研究、基因复制器官以及克隆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应用,人们可以根据基因偏好选择新的生命;目前被视为绝症的遗传性疾病和癌症有可能被治愈;通过体细胞研究可以复制任何需要的器官,器官移植的来源不再紧缺;长生不老不再是梦想,死去的人也可以“复活”。人体基因科技能够对人的出生直至死亡的全过程进行干预和操控,人类将僭越“上帝”的权力,人人健康长寿,生活质量大大提高。然而,与此同时,人性尊严、生命权、健康权、平等权、身体完整权、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专利权等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以及基本的宪政秩序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科学家们问的是:什么是能够做的?而伦理和法律问的则是:什么是应该做的?允许做的?显然,技术上能做到的并不都是应该做的,需要伦理和法律对行为设定边界,进行规范。只是伦理属于道德范畴,主要靠内心自律,而法律则具有国家强制力,更为有效,属于他律。在人体基因科技研究中,有两大对垒的宪法法益发生了巨大的冲突:一方面是人体基因科技研究的自由;另一方面是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究竟如何进行规制才能够使人体基因科技的良性发展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之间保持一种动态平衡?这已经成为当代法学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规制,具体可分为立法规制、行政规制以及司法规制,其中立法规制无疑是首要前提,并且决定着其他规制的实施。各个国家和地区在重构符合人体基因科技发展的伦理规范进行约束的同时,纷纷制定相应的人体基因科技法律、法规等进行规制。其路径有二:一是对传统的法律进行调整和修改,以适应人体基因科技的发展要求;二是制定专项人体基因科技法,以对某项基因技术的实际研究和应用进行规范和保障。我国也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基因科技立法规制建设。但是,随着人体基因科技的飞速发展,已有法律越来越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并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多关注于动物、植物、转基因食品、农业等的安全问题,而很少注重对关涉生命和健康的人体基因科技立法;并且,已有人体基因科技的法律层次比较低,多数是法规或规章,需要提高法律位阶。随着人体基因科技在现实生活中的大量应用,又带来很多新的伦理、法律问题,很多领域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存在大量“法律调整的真空”,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尝试着对人体基因科技的立法规制进行系统研究,分析人体基因科技对法律的挑战及其立法规制的必要性;阐述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伦理基础与法理基础;在考察国外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和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现状的基础上,尝试构建我国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拟定其核心内容《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本论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叙述基因科技的历史发展及其对人类医疗、素质以及寿命带来的影响,提出研究问题和意义;介绍我国目前研究的现状、本文研究范围与文章整体思路;最后说明研究方法和几个创新点。人体基因科技的发展在给人类健康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毁灭性的灾难后果,如何进行规范和控制才能促进其良性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造福人类减少负面影响?各国在重构相适应的伦理规范的同时,纷纷立法进行规制。本论文专门对人体基因科技的立法进行水平层面的系统研究。第一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对法律的挑战及其立法规制必要性。首先,人体基因科技由于在分子水平上实现了对人类遗传物质的修饰和操纵,它对法律最根本、最深层次的挑战体现在对人性尊严方面;其次,在人体基因科技研究条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自然人”不再是毫无争议,什么是“人”?人的生命始于何时?胚胎是否享有尊严和权利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界定;再次,生命健康权、平等权、隐私权、知情权、专利权等各项基本权利和法律秩序都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为了应对新型生命社会关系、促进人体基因科技良性发展、防范人体基因科技的滥用,迫切需要对其进行立法规制。第二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伦理基础。首先,分析人体基因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及论争,主要围绕着基因生殖、基因检测与治疗以及基因克隆技术引起的优生、基因隐私与歧视、技术异化等问题展开。指出对人体基因科技进行伦理调节的必要性和对其问题解决的伦理途径;其次,分析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中的伦理价值冲突及选择;再次,用康德义务论、功利主义后果论等伦理学基础理论,以克隆人为例进行伦理分析,指出对克隆人进行立法的伦理依据;最后,提出了适应人体基因科技发展的伦理原则。第三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法理基础。首先,介绍了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的涵义及结构;其次,分析人体基因科技发展引发的法益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与人性尊严之间的冲突,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以及基因本身引起的财产法益与人格法益之间的冲突;再次,分别阐述对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的保障和对其限制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及界限,主要包括维护人性尊严的内在限制、遵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目的原则等。第四章,关于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国外考察。首先,分析国外对基因科技进行立法规制的几种模式,包括单独立法模式、制定管理标准和规则模式、结合立法模式和无单独立法,依其他部门法规范模式;其次,以基因治疗、胚胎干细胞和克隆三种人体基因科技为例对国外的立法规制进行了考察;最后,对国外立法模式和立法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与借鉴。第五章,关于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现状及不足。首先,介绍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的历史发展及其立法概况;其次,介绍我国目前几个核心人体基因科技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最后,分析我国目前人体基因科技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是缺乏核心理念、立法层次低、系统性不强、新型权利保护缺位及存在法律漏洞等五个方面。第六章,关于我国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构建。首先,应确立人性尊严为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核心理念,在宪法中明确人性尊严保护条款,以及保护人体基因科技引起的新型相关权利规定,并以此为指导构建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其次,应当制定专门的《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作为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并指导其他人体基因科技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以刑法为最后底线共同构成我国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最后,规划和设计《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的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拟定《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的主要条款。
二、第十八届国际科学史大会今秋在联邦德国举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第十八届国际科学史大会今秋在联邦德国举行(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科技史与考古学:历史回顾(论文提纲范文)
1 考古学与科技史学科的建制化 |
2 早期科技史家与考古学家 |
3 夏鼐与柯俊 |
4 科技考古 |
5 结语 |
(2)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与百年中国:1900-2010(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CONTENTS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题解 |
二、学术史 |
三、问题与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演进历程 |
一、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创始背景 |
二、早期国际历史科学大会 |
(一) 1898年海牙:发端 |
(二) 1900年巴黎:独立大会 |
(三) 1903年罗马:常设性组织的标志 |
(四) 1908年柏林:办会争议和成就 |
(五) 1913年伦敦:盛况及意义 |
三、一战后的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与大会 |
(一) 1923年布鲁塞尔大会:“胜利者的聚会” |
(二) 1926年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的成立 |
(三) 奥斯陆、华沙和苏黎世大会 |
四、冷战时期:政治与方法论的争议 |
(一) 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的制度改革 |
(二) 冷战时期的政治对话和分歧 |
(三) 方法论讨论 |
五、全球化时代的全球性史学会 |
(一) 冷战结束之前的全球史 |
(二) 1995年以来的大会与全球史 |
(三) 国际历史科学委员会的全球化努力 |
第二章 民国早期:中国学界对“万国史学大会”的积极姿态 |
一、国学根底与国际视野:南高史地研究会与《史地学报》 |
(一) 南高史地研究会成立的背景 |
(二) 南京高等师范学校的创办与南高史地研究会的活动 |
(三) 《史地学报》的学术抱负及其对国外史学的关注 |
二、对接国际:陈训慈论中国史学组织的早期建设 |
(一) 陈训慈其人及其西史视野 |
(二) 陈训慈对西方史学家组织的引介和对中国史学会建设的初步思考 |
(三) 推动中国史学走向世界 |
(四) 近代科学语境中的史地学会建设 |
三、陈训慈、向达与“不鲁舍拉第五届万国史学大会” |
(一) 《史地学报》首次提到伦敦国际史学大会 |
(二) 陈训慈对第5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报道 |
(三) 向达发表评述第5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译文 |
(四) 向达译文传达的大会信息 |
四、第6届国际史学大会在中国的反响 |
(一) 从《史地学报》到《史学杂志》 |
(二) 陈训慈对第6届国际史学大会的评介 |
(三) 刺激与回应:朱希祖筹建中国史学会 |
第三章 20世纪30年代:中国参加国际历史科学大会 |
一、国际历史学会会长田波烈来华:过程与反响 |
(一) 田波烈来华与中国学人的响应 |
(二) 顾颉刚、陶希圣与田波烈的会谈 |
(三) “最伟大的时刻”:田波烈的期待与傅斯年、何炳松的参与 |
(四) 相关媒体报道的搜集与分析 |
二、学界立场和政界态度:中国加入国际史学会的合力 |
(一) 傅斯年、王世杰的努力 |
(二) 蔡元培与中研院的态度 |
(三) 傅斯年的坚持与中国参会代表(胡适)的选定 |
三、中国代表胡适与第八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 |
(一) 会前的准备:傅斯年与胡适之间的联络 |
(二) 胡适的参会论文:中国史研究的新进展 |
(三) 胡适的参会过程:中国登上国际史学舞台 |
第四章 1940-1980年:失联与回归 |
一、官方联系中断后中国史学界与大会的关联 |
(一) 关注大会主旨:1940年代相关状况与分析 |
(二) 冷战思维:1950—1970年代相关状况的梳理与分析 |
二、中国与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官方联系的恢复 |
(一) 国际史学界的呼唤与中国史学界走向开放 |
(二) 中国组建第15届大会代表团和参会筹备 |
三、参加第15届大会与成为正式会员国 |
(一) 参加第15届大会的意义与影响 |
(二) 中国正式加入国际史学会 |
第五章 1985年:中国与第16届国际历史科学大会 |
一、两个显着变化 |
二、以积极的姿态参会 |
三、大会对中国的持续影响 |
第六章 1990年代:波折中不断密切的交流与合作 |
一、中国学者参与马德里和蒙特利尔大会的历程 |
(一) 代表团的构成及其特点 |
(二) 中国学者的大会学术交流活动 |
二、中国首次申办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及其受挫 |
(一) 关于中国申办国际大会的原因分析 |
(二) 申办国际史学大会的过程与节点 |
(三) 中国首次申办失利原因分析 |
三、1990年代中国学者对大会的观察与思考 |
(一) 对会议代表性观点的介绍与评论 |
(二) 对西方学者研究方法与特点的思考 |
(三) 关于中国史学发展的建议 |
第七章 历史性突破:2000年以来的中国与国际史学大会 |
一、中国积极参与新世纪的三次大会 |
(一) 新世纪中国史学家代表团的构成及其特点 |
(二) 中国史学家参与深度的提升 |
(三) 新世纪中国学者对大会的积极观察与思考 |
二、2010年:成功申办2015年第22届大会 |
(一) 中国申办国际史学大会的再次酝酿 |
(二) 中国再次申办的筹备历程 |
(三) 2010年阿姆斯特丹:中国成功获得第22届大会的承办权 |
(四) 中国申办成功的原因及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风险社会与我国法律观念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 |
二、 风险社会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三、 我国社会风险现状 |
四、 我国法律观念的变革 |
第一章 “风险社会”的特质 |
第一节 “风险社会” |
一、 风险概念的历史考察 |
二、 前“风险社会” |
三、 “风险社会” |
四、 “风险社会”产生的根源 |
第二节 “人造风险”是“风险社会”中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
一、 “人造风险”概念的提出 |
二、 “人造风险”的特征 |
第三节 制度危机 |
一、 制度危机与现代风险 |
二、 制度危机的具体表现 |
三、 制度危机在中国的表现 |
第四节 科技理性异化 |
一、 科技理性 |
二、 科技理性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 科技理性异化的结果 |
第五节 “风险意识”缺失 |
一、 “风险意识”的产生 |
二、 “风险意识”的本质 |
三、 “风险意识”产生的必然性 |
第二章 风险社会与权利观念的转变 |
第一节 从以发展为核心的权利观到以安全为核心的权利观 |
一、 权利核心观念发展的历史沿革 |
二、 风险社会的权利需求与权利核心观念的转变 |
三、 权利核心观念转变的路径与重点 |
第二节 从“对权力制约”到“与权力合作”的权利观转变 |
一、 “对权力制约”权利观念的起源 |
二、 “对权力制约”权利观念的外在表现及缺陷 |
三、 风险社会与“与权力合作”的权利观念 |
四、 从“对权力制约”到“与权力合作”的权利观转变基础 |
五、 向“与权力合作”权利观念转变的路径 |
第三节 从对抗型的权利观到和谐型的权利观 |
一、 对抗型的权利观念的由来 |
二、 对抗型的权利观念的缺陷 |
三、 和谐--权利观念在风险社会中的新特性 |
四、 和谐型权利观念的内涵 |
五、 从对抗型的权利观向和谐型的权利观转变的路径 |
第四节 从国内保护的权利观到国内国际保护并重的权利观 |
一、 权利的两个属性与保护观念 |
二、 国际保护权利观念的发展进程 |
三、 我国权利保护观念的现状 |
四、 我国从国内保护到国内国际保护并重的权利观转变路径 |
第三章 风险社会与权力观念的转变 |
第一节 从统治权观念到治理权观念的转变 |
一、 权力的本质与统治权观念的形成 |
二、 统治权观念与治理权观念的区别 |
三、 风险社会与治理型权力观念的形成 |
第二节 从一元权力观到多元权力观的转变 |
一、 风险治理与一元权力观念 |
二、 社会权力的原生态 |
三、 多元权力观念形成的必然性 |
四、 社会权力在风险社会中的作用 |
五、 我国向多元权力观念转变的路径 |
第三节 从国家权力观到超国家权力观的转变 |
一、 全球风险社会的形成与民族国家的权力观念衰落 |
二、 超国家权力观念的形成 |
三、 超国家权力观念在风险治理活动中的优势 |
四、 我国应当如何适应超国家权力观念 |
第四章 风险社会与立法观念的转变 |
第一节 从简单发展的立法观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观的转变 |
一、 简单发展的立法观念 |
二、 可持续发展立法观念的产生 |
三、 我国立法观念变革的必然性 |
四、 可持续发展立法观念的内涵 |
五、 可持续发展立法的重点 |
第二节 从政府中心的立法观到多元参与的立法观的转变 |
一、 立法主体观念的演变 |
二、 我国立法主体观念的现状 |
三、 风险社会与立法主体观念的变革 |
四、 多元参与的立法观念 |
第三节 从粗放型的立法观向精细化的立法观的转变 |
一、 我国粗放型立法观念的确立 |
二、 我国的社会风险与我国立法观念的转变 |
三、 精细化立法观念确立的途径 |
第四节 由传统风险治理到现代风险治理的立法观转变 |
一、 传统风险治理立法观念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与不足 |
二、 风险治理立法观念的转变 |
三、 风险治理观念转变的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从学术共同体的角度探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缘起 |
第二章 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发展 |
第三章 国际历史科学大会的拓展 |
第四章 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与中国 |
第五章 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与历史学研究 |
结语 |
附录:国际历史科学大会大事记 |
参考文献 |
(5)留英生与当代中国 ——以回国人员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概念辨析与界定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前的留英教育 |
第一节 晚清时期的留英教育 |
一、 海军留英教育 |
二、 其他留英教育 |
第二节 民国时期的留英教育 |
一、 北洋政府时期的留英教育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留英教育 |
第三节 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的留英教育 |
一、 建国初期留英生回国 |
二、 留英教育的基本情况 |
三、 留英生群体分析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后的留英教育 |
第一节 留英教育工作的启动 |
一、 邓小平的指示及新时期留学工作的启动 |
二、 首批留英生的派遣 |
第二节 留学政策的演变 |
一、 中国公派留学政策的演变及中英教育交流与合作政策的演变 |
二、 英国的外国留学生政策及吸引留学生的措施 |
第三节 留英教育的基本情况 |
一、 留英教育的演变 |
二、 留英学生统计 |
三、 留英生的学习与生活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执行——兼述典型的留英生群体 |
第一节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启动 |
一、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启动背景 |
二、 包玉刚与“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启动 |
第二节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实施 |
一、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留英生的选派 |
二、 留英生群体分析 |
三、 留英生的留学生涯 |
第三节 “中英友好奖学金计划”的影响 |
一、为中国培养了大批的优秀人才(正是这些人才提高了中国的科研水平,推动了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 |
二、创造了一个全新的留学教育模式(为以后留英教育提供了经验,加强了华人华侨的联系,发展了中英关系)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留英生与中国的高等教育 |
第一节 高等院校留英生群体分析 |
一、 高等院校留英生回国原因分析 |
二、 高等院校留英生情况介绍及其专业分析 |
三、 高等院校留英生的群体特征 |
第二节 留英生群体与高校发展 |
一、 留英生与学科建设 |
二、 留英生与高校教学 |
三、 留英生与学术研究 |
第三节 留英生与大学管理 |
一、 留英回国的大学领导 |
二、 留英校长与高校改革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留英生与中国科技 |
第一节 留英生群体的科技创业 |
一、 1980 年代的科技创业 |
二、 1990 年代以后的科技创业 |
第二节 留英生的重要科技角色 |
一、 留英生与“863”计划 |
二、 留英生与“973”计划 |
三、 留英生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
第三节 两院院士中的留英生 |
一、 具有留英背景的院士群体统计 |
二、 留英院士的科技贡献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七章 留英生与人文社会科学 |
第一节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留英生 |
一、 留英生学科统计分析——以学科排名靠前的大学为中心 |
二、 部份优秀留英生分析 |
第二节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留英生的成就 |
一、 经济学与法学 |
二、 历史学与社会学 |
三、 哲学、文学及其它学科 |
四、 留英生与当代艺术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留英生创业 |
第一节 留英生的创业轨迹 |
一、 留英生的早期创业 |
二、 留英生创业的新时期 |
第二节 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一、 深圳留学生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二、 中关村留学生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三、 其它留学生创业园中的留英生 |
第三节 三个典型的留英创业者 |
一、 张欣:优秀的留英创业人员 |
二、 沈锟:回国卖鸡的留英双硕士 |
三、 隋涛:一般的留英创业者 |
第四节 留英生创业的评价 |
一、 社会评价 |
二、 政府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九章 留英生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一节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人际关系问题及其对策 |
二、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自主创新环境问题及其对策 |
三、 高校与科研机构留英生面临的学术腐败问题及其对策 |
第二节 自主创业留英生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 自主创业留英生面临的融资问题及其对策 |
二、 自主创业留英生面临的创业园建设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三节 留英生面临的其它重要问题及其对策 |
一、 留英生子女就学问题及其对策 |
二、 留英生待业问题及其对策 |
第四节 小结 |
第十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6)苏联法学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立场、方法与视角 |
三. 相关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
四. 文献综述 |
五. 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俄罗斯帝国时期法学教育概况 |
第一节 封建制以前和封建制时期法学教育的孕育 |
一. 斯拉夫概况及古罗斯国家形成 |
二. 文字的发明及最初的学校 |
三. 13—16 世纪罗斯的普通学校教育及高等教育的出现 |
第二节 彼得一世文化改革中法学教育的萌芽 |
一. 文化改革的背景 |
二. 彼得时代的法律状况及对法学教育的认识 |
三. 科学院的创办及正规法学教育的萌芽 |
第三节 叶卡捷琳娜二世的教育政策及法学教育的兴起 |
一. 叶卡捷琳娜二世教育改革的背景 |
二. 叶卡捷琳娜时代的法律观及法学教育的发展 |
三. 圣彼得堡大学最初的状况及当时的法学教育 |
第四节 19 世纪社会变革中俄罗斯法学教育的发展 |
一. 19 世纪上半叶俄国的法学教育 |
二. 1864 年司法改革后的法制及法学教育 |
三. 法学教育的曙光——帝国晚期对法律的重视 |
第二章 苏维埃法律观对法学教育发展历程的影响 |
第一节 苏联高等法学教育经历的三个阶段 |
一. 苏联法学教育的改造阶段 |
二. 发展阶段,二战后至70 年代初期 |
三. 提高阶段,70 年代至1991 年 |
第二节 苏维埃政权建立后法律观的确立及发展 |
一.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律观 |
二. 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与法 |
三. 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理论 |
四. 苏维埃法律观念的变化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第三节 苏联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观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一. 列宁的法律观及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二. 斯大林的法律观及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三. 赫鲁晓夫时期“加强法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四. 勃烈日涅夫的法律观及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五. 戈尔巴乔夫“法治”的努力及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第三章 苏联法学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苏联高等法学教育的组织结构 |
一. 苏联法学教育的组织形式 |
二. 苏联法学教育的实施机构——法律院校 |
第二节 课程设置 |
一. 课程设置的目的 |
二. 从教学大纲看课程结构 |
三. 法学教育中突出政治课的学习 |
四. 教学内容 |
第三节 法学教科书的编写要求及文本分析 |
一. 编写法学教科书的基本原则 |
二. 对资产阶级法学的彻底批判 |
三. 主要课程教科书的分析 |
第四节 考试与就业 |
一. 关于考试 |
二. 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情况分析 |
第五节 教学方法及师资与科研 |
一. 教学方法 |
二. 对法学教师的基本要求 |
三. 法学科研的组织方式 |
四. 法学科研人员的任务 |
第四章 苏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 |
第一节 俄罗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历史 |
一.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泛论 |
二. 俄罗斯帝国时期的法律职业 |
三. 苏联时法律职业概述 |
第二节 苏联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者的塑造 |
一. 法官 |
二. 检察官 |
三. 律师 |
四. 法学家 |
第三节 苏联的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理论和实践的影响 |
一. 对法学理论的影响 |
二. 对司法的影响 |
第四节 “公正”还是“服从”?——莫斯科审判中苏联法律职业者的表现 |
一. 莫斯科审判——以“法律”的名义蔑视法律 |
二. 粉墨登场——莫斯科审判中法律职业者的表现 |
三. 从莫斯科审判看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背离 |
第五章 苏联法学教育与美、德两国的异同 |
第一节 法学教育诞生背景的差异 |
一. 美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历史 |
二. 早期德国的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 |
第二节 与美、德两国法学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方法的差异 |
一. 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目标的区别 |
二. 教学方法与考试制度上的差异 |
第三节 苏联法学教育中的意识形态教育 |
一. 法学教育中的意识形态教育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
二. 意识形态教育在苏联法学教育中的解读 |
三. 苏联法学教育中意识形态教育的反思 |
第四节 苏联法学教育的特点 |
第六章 苏联法学教育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
第一节 苏联法学教育对俄罗斯联邦的影响 |
一. 俄罗斯法文化是法学教育得以继受的前提 |
二. 俄罗斯联邦法学教育对苏联法学教育的扬弃 |
三. 俄罗斯法学教育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对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影响 |
一. 苏联法学教育对新中国法学教育产生影响的原因 |
二. 苏联法学教育影响新中国法学教育的途径及表现 |
三. 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
第三节 苏联法学教育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 |
一. 苏联法学教育对南斯拉夫的影响 |
二. 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学教育的影响 |
第四节 苏联法学教育的历史地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 ——1949-1978年的中美教育交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中美教育交流的中断(1949-1968)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中美教育交流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美教育交流的中断 |
第三节 中美对抗时期各自为恢复教育交流所做的准备 |
第四节 中美在对抗时期的有限教育交流 |
第二章 中美教育交流的恢复(1969-1972) |
第一节 美国代表团或个人访华 |
第二节 中国代表团访美 |
第三章 中美教育交流的发展和摇摆(1973-1976) |
第一节 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的交流活动 |
第二节 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交流委员会的交流活动 |
第三节 美国工商界的交流活动 |
第四节 美籍华人的交流活动 |
第五节 中国从事交流的主要机构及其活动 |
第六节 "四个现代化"与邓小平的教育交流思想 |
第四章 中美教育交流的新突破(1977-1978) |
第一节 邓小平与科教战线的拨乱反正 |
第二节 邓小平与中美教育交流 |
第三节 美中往来的新突破 |
第四节 美方教育交流机构的活动 |
第五节 中国赴美访问情况 |
第六节 新的教育交流形式 |
第五章 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 |
第一节 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的动力 |
第二节 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建交前教育交流的作用 |
第四节 中美教育交流历史与现实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八十年代”史学谱(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重生与重构:"八十年代"的中国史学 |
前言 |
一、重生:冲破现代经学牢笼 |
二、社会转型下的失重:“史学危机” |
三、史学理论的繁荣 |
四、回归历史现场 |
五、结语:“八+年代”的史学遗产 |
"八十年代"史学年谱 |
一九七六年 |
一九七七年 |
一九七八年 |
一九七九年 |
一九八○年 |
一九八一年 |
一九八二年 |
一九八三年 |
一九八四年 |
一九八五年 |
一九八六年 |
一九八七年 |
一九八八年 |
一九八九年 |
一九九○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刘大年史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学术史回顾 |
二、选题理由与价值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预期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时代、史学与刘大年 |
第一节 作为"战士与学者"的一生 |
第二节 着述:在政治与学术之间 |
第三节 学术交往 |
第二章 刘大年的主要史学建树 |
第一节 创榛辟莽,开"美国侵华史研究"之先河——以《美国侵华简史》为中心的分析 |
第二节 以"反帝、反封建"为"红线"编撰中国近代通史——以《中国史稿》第四册(《中国近代史稿》)为中心的分析 |
第三节 致力于辛亥革命史研究 |
第四节 开拓抗日战争史研究 |
第五节 从传统文化深层解读近代中国社会历史运动的主题——以《评近代经学》为中心的分析 |
第三章 刘大年的主要史学理论:阶级斗争观点 |
第一节 私有制社会历史研究:把"社会阶级、阶级斗争和以此为枢纽的全部社会关系及其体系的运动"作为对象 |
第二节 反抗动力论:下层劳动人民的革命与起义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最主要因素 |
第三节 劳动人民"历史主体论":一个贯穿整个人类历史过程的普遍命题 |
第四章 刘大年与中国近代史解释体系:革命史范式 |
第一节 完善革命史范式的构筑 |
第二节 推动中国近代史叙事革命史化 |
第三节 回应"现代化范式"的挑战——刘大年关于"革命史范式"在新时期历史命运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范围与思路 |
四、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人体基因科技对法律的挑战及立法规制必要性 |
一、人体基因科技对法律的挑战 |
二、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章 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伦理基础 |
一、人体基因科技引发的伦理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
二、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伦理价值选择 |
三、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伦理分析——以克隆人为例 |
四、构建人体基因科技发展的伦理原则 |
第三章 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法理基础 |
一、科学研究自由的涵义及结构 |
二、人体基因科技引发的法益冲突 |
三、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的保障 |
四、人体基因科技研究自由的限制 |
第四章 国外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模式及内容 |
一、国外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几种模式 |
二、国外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内容 |
三、分析与借鉴 |
第五章 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现状 |
二、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不足 |
第六章 我国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构建 |
一、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核心理念 |
二、我国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的模式及原则 |
三、构建我国人体基因科技规制法律体系 |
结语 |
附录一:相关概念简释 |
附件二:《人体基因科技基本法》主要内容草拟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第十八届国际科学史大会今秋在联邦德国举行(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科技史与考古学:历史回顾[J]. 潜伟. 自然科学史研究, 2017(02)
- [2]国际历史科学大会与百年中国:1900-2010[D]. 孟德楷. 山东大学, 2014(11)
- [3]风险社会与我国法律观念的变革[D]. 李香民. 吉林大学, 2012(08)
- [4]从学术共同体的角度探讨国际历史科学大会[D]. 张明娟. 南京大学, 2012(10)
- [5]留英生与当代中国 ——以回国人员为中心[D]. 赖继年. 南开大学, 2012(06)
- [6]苏联法学教育研究[D]. 焦应达.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1)
- [7]政治、经济与教育的三向互动 ——1949-1978年的中美教育交流[D]. 黄仁国. 湖南师范大学, 2010(09)
- [8]“八十年代”史学谱[D]. 郭震旦. 山东大学, 2010(09)
- [9]刘大年史学研究[D]. 黄广友. 山东大学, 2010(09)
- [10]人体基因科技立法规制研究[D]. 沈秀芹. 山东大学, 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