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析几种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论文文献综述)
张启帆[1](2021)在《毒品犯罪案件刑事推定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认定犯罪仍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背景下,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却面临着被追诉人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认定困难的问题,致使大量毒品犯罪案件难以及时、有效、精准办结。当前规范性文件中已经引入刑事推定的办法,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思路。然而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适用的相关规则并不健全,刑事推定适用程序缺乏明确规定,一系列问题导致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难以有效适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确有必要对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切实解决毒品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认定难的问题。本文除绪论与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推定概述。首先对刑事推定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以明确刑事推定适用的内在机理;其次对刑事推定的存在基础进行说明,以分析刑事推定适用的合理性;再次对刑事推定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明确刑事推定的涵义,为进一步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刑事推定的适用问题打好理论基础。第二个部分为毒品犯罪案件刑事推定规则与适用价值。该部分对我国当前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推定规则进行了详细梳理,揭示刑事推定在当前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适用现状,并通过价值分析,明确在毒品犯罪案件中适用刑事推定的必要性。论文第三部分为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适用的现存问题。通过对相关推定规则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刑事推定适用的情况,梳理、归纳并总结出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适用所面临的困境。第四部分为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适用的完善路径。该部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在立足当前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具体包括明确适用的基本原则、在法律层面对毒品犯罪刑事推定进行明确规定、限制毒品犯罪刑事推定的适用条件、明确刑事推定适用的启动程序、精准确立毒品犯罪刑事推定的适用效力、规范刑事推定的反驳程序。
王思维[2](2021)在《论刑法的体系解释》文中研究表明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体系性的追求是刑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当然命题。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刑法是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刑法的系统性演化就是刑法在外部环境与内部结构相互作用中所发生的变化——选择——稳定的循环过程。该演化过程必然受到其他社会系统(文化、道德、伦理等)及法律系统内部其他子系统(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影响,理顺刑法系统与社会系统及法律系统内部其他子系统的关系,是刑法研究与实践的必然命题,这种刑法与外部环境、内部要素之间有序协调的关系,即刑法的体系性。刑法体系的范畴界定应以层次说作为基础,在刑法条文内部、刑法内部、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刑法与宪法四个层次上展开。刑法体系具备法律体系所共同具备的独立性、结构性、开放性等特征,也具备受制性、后置性、目的性等刑法体系的独特特征。既往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体系存在着与其他部门法关系不协调及刑法规范内部关系不协调的问题,而体系解释是解决以上问题进而实现刑法体系性的有效路径。对刑法体系解释的范畴存在着诸多理论界定,而本文认为刑法体系解释是以追求刑法内部各规范之间及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协调性为总目标与总路径的解释方法。其考量的因素不仅包括外在的逻辑体系关系,也包括内在的价值体系关系。前者体现为刑法与宪法、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协调、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等。后者表现为刑法维护社会秩序应以人权保障为前提、刑法的目的不能仅限于惩罚及刑法应坚守被动性与最后保障性。体系解释的适用所期望达成的目标有四:一是实现刑法的稳定性,即刑法无需以频繁修订的方式应对社会变化、二是实现刑法的协调性,即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逻辑和价值上的双重协调性,三是实现刑法的合理性,即刑法适用的结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亦符合社会一般伦理与公共普遍接受的价值;四是实现刑法的合目的性,即刑法适用的结论符合刑法制定的规范目的。同时,体系解释与其他刑法范畴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其有助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侧面的达成、有助于刑法价值的实现,实践中对刑法立法目的的探究及刑事政策的功能表达均离不开体系解释的助力。与其他解释方法相比,体系解释具有整合功能。对体系解释的构建,应当立足于体系解释的整合功能。体系解释的整合功能表现为:其一,文义解释需要体系解释作为铺垫,严格的文义解释往往忽略了刑法的体系性要求,进而走向机械适法的弊端。而文义解释中的扩大解释与限缩解释则必然需要引入体系性的考量,因而文义解释必然需要体系解释作为铺垫。其二,目的解释中规范目的的发觉同样需要借助体系解释,规范目的判定中的重要考量因素是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而探究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自然离不开该条文所处的章节关系。显然,这一场合下的规范目的探究已经借助于体系解释方法而进行。其三,历史解释容易陷入僵化与不合时宜的泥淖,同时鉴于立法者意图的主观性,解释者也容易会出现主观化的倾向。这些弊端均需要体系解释的弥合。其四,合宪性解释本就包含于体系解释之中,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性,刑法规定不得侵犯宪法基本权利,本就是体系解释需要面对与解决的问题。因此,体系解释具有对其他解释方法的整合功能,其在各解释方法中的地位不言自明。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刑法解释位阶论的理论学说进行反思。首先,文义解释的绝对优先应当受到质疑。文义解释所强调的法的安定性是刑法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但绝非唯一或首要价值。刑法适用的适当性、正义性与刑法规范的安定性也并非绝对的对立关系。同时,在概念的边缘地带,文义解释几乎无法发挥作用。其次,各种解释方法均是为解释结论的合理性服务,某种程度上,解释结论适合适当,是需要不同解释方法予以相互验证的,因此各种解释方法不应当存在优先与劣后的位阶之分,而仅仅存在适用场域的大小与适用情形的不同。综上,对体系解释的构建,应当以逻辑上与价值上的双重体系协调性为总目标,在承认刑法用语相对性、矫正历史解释的滞后性、限缩规范目的的扩张性及实现宪法的绝对制约性等维度上展开。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一层面是“他法”与刑法间的体系解释,包括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关系及前置法对刑法的相对制约关系。对于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关系,可通过合宪性解释的方法予以解决。合宪性解释具有必要性,这是既定法规范的要求,是合理调控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刑法解释总体性标准的要求。合宪性解释的基本面向是刑法领域的基本权利冲突,对这类冲突,要通过规范层面的合宪性解释与价值层面的合宪性解释二重维度予以解决。前者包括刑法规范不得逾越宪法规范,刑法规范必须符合《立法法》中法律保留的规定;后者包括刑法应当具有伦理正当性,刑法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对于前置法对刑法的相对制约关系,应当首先明确刑法与前置法的关系既具有制约性又具有独立性,刑事违法一元论与多元论其实是走向了二个相反都同样不可取的极端。与之相比,刑事违法相对论既兼顾法秩序的统一性,又体现了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的特性。刑事违法相对性中相对关系的确认宜采取质的区别说,即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区别不是违法量的差别,而是在规范目的及价值选择上的质的差别。在此基础上,对空白罪状的解释应当秉持以下规则:一是对故意要件应当进行实质化判断,二是肯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出罪功能,三是防止法益侵害的过度抽象危险化。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二层面是刑法内部的体系解释,包括总则对分则的制约及分则罪名间的体系解释。总则对分则的制约表现有二:一是刑法原则对具体罪名适用的约束。如罪刑法定原则在罪名解释中的功用就体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限制,这决定了刑法解释的边界仅及于刑法用语的可能涵摄范畴。再如罪刑相适应原则决定了刑法中许多相同用语,如不同罪名中的暴力、胁迫、捏造等,必须进行不同解释,方得以满足罪刑均衡的要求。二是其他总则条款对具体罪名解释的约束,如《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对分则具有统摄效力,符合分则罪状描述和构成要件的行为,可能以第13条的规定出罪。分则罪名间的制约表现有三:一是对相同用语的同义解释,例如不同罪名中的贩卖,均包括既卖又买的行为,单纯出卖的行为及为出卖而收买的行为;二是对相同用语的非同义解释例如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胁迫,均具有不同含义;三是基于罪名与章节体系关系所进行的解释,例如对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及各金融诈骗罪名的手段行为的解释,便必须依据其所处的章节所保护的同类法益进行区别判断。体系解释具体展开的第三层面是刑法条文内部的体系解释,具体表现为以“例示项”解释“兜底项”的同类解释及举轻明重、举重明轻的当然解释。同类解释可区分为同一法条不同罪名的解释及同一罪名中不同项的解释,前者如《刑法》第114条、第115条中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罪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解释,后者如兜底条款的解释。同类解释应秉持行为归属类型的相同性、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当性、行为外在表现的相异性三个原则。依照上述方法,刑法中不应当存在所谓“口袋罪”,即便是存在兜底条款的罪名,其罪质依然可以进行封闭性的解释,而所谓口袋罪的诟病均是基于对罪名兜底条款的错误解释。当然解释之当然,包括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人之常理。当然解释的规则有二:一是当然解释的条件性,其形式条件是待解释事项所指向的行为与刑法规范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之间应该存在危害性的显着差异,这种差异以一般公众的判断能力是能够明显感知的,其实质条件是待解释事项所指向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相同,只是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存在不同;二是当然解释的限度性,当然解释的特性使其容易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抵牾,因此应使当然解释结论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检验。认为一切入罪的当然解释均属类推的观点有失偏颇,应肯定当然解释在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实现中具有一定价值。以罪刑相协调的当然解释方法对刑法中的枪支进行解读,可以得出刑法中的枪支不同于《枪支管理法》等行政法规的枪支概念,而应以具有相当程度的杀伤力作为界定标准。以枪支作为对当然解释具体应用的示例,也充分说明了当然解释作为体系解释方法之一的重要意义。
何君[3](2021)在《唐律六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六赃是唐律确立的罪名术语,从律学立法的角度,以整体关联及类型比较的角度再深入,重新聚焦和梳理六赃立法的内涵,可以从律意与刑罚等层面更新对唐律六赃的认识。通过典型六赃的比类,六赃与“自外诸条”事实上承担了概括财产类犯罪罪义的功能。唐代以前,“赃”字经过了从依附其他字义到拥有独立字义和独立字形的演变。“赃”字自其诞生,就指向非正当手段取得的财物,即赃物。相比其它律典术语,“赃”在唐以前就已有固定内涵,形成律内固定用法和计算方式。因此,“赃”在唐代律学上的继续进步,是概括与细化的分层分阶,是由一个概念演绎开而再归类的进步。秦汉时期就已将盗罪作为典型,比照用于各涉赃罪名的罚则确定。延至唐代,则有了更多频繁比类的使用,以对六赃的比类最为惯用与纯熟。唐律律文注疏中广泛使用“赃”。各篇中赃字的使用意义可以分为赃物、赃数、赃罪、赃数对应的刑罚轻重和附加赃罪处置等五大类。而“以赃入罪”的赃罚关联理念是赃的核心内涵。即用赃数来确立相应的罚则,由赃入罪,计赃而罚,从而能够保证所有涉赃律条和所有赃数都可以有标准化的相对公平一致的司法判断。因而,唐律内赃的计算有非常普遍的计赃使用和固定的计算方式,并以立法例结合赃数来确立罚则,运用尽量简短的词汇和句式连接赃与罚。赃不仅可以计数,还可以在律文内连接更多的律学观念,延续赃数与罚则之间固定的关联和唯一指向。唐律义疏申明赃之深意,虽言正名,“六赃”的确立却在义疏而不在正律。从律文和义疏的制定时间顺序看,先有律内比类,后有“六赃”之名,说明“六赃”于律学意义上的解释疑难及比类各律的凭准功用要大于其归类本身。结合义疏中计赃为罪的常用语和连接比类立法例的固定用法,计赃和比类确立罚则是义疏解读和创制六赃的主要方向。六赃能够被比类,首先是典型性和经验性的集合。六赃之间,强盗和窃盗的联系更为紧密,盗类二罪自成一类。其余四赃各有差别,但相异的区分更小,更加类似,可作为一类。典型赃罪中的盗类,其类型化的典型特征包括:犯罪意图对计赃的确认;财物取得行为的认定;其他构成盗罪情节的确认和不得财依然成立盗罪的严厉。盗类罪体现了唐律也考虑行为情节论罪、对盗罪社会危害性的确认。从盗类罪的特征中可以识别出,唐律对盗类罪的刑罚设置偏重和价值选择上的古今差异。六赃的其余四赃同样具有非常典型的可比类特点。如犯者身份相类,受财方式一致,受财的缘由分因事或不因事,对于断事、审案之官又分受财枉法与不枉法。此四罪中,除“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的罪质较为清楚外,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致罪的涵盖范围尤其广泛,作为典型赃罪可以在更具体的罪状中被比类。唐律建立了一套确立刑罚轻重的比类刑等序列,可以通过对序列中相关犯罪的比类判断出适合的罚则,从而维持唐律内刑罚的整体一致和轻重平衡。在所有的比类当中,盗类罪的比类,由于其传承的熟练性,使用上显得深入而格外自然,是以、准立法例使用最多的赃罪。脱离魏晋律篇仅称为典型六赃的受财枉法,比类亦有其成熟稳定的使用。而唐律内受财不枉法罪与受所监临财物罪的罚则近似,罪义相近,比类时,常选择更轻的受所监临财物而跳过不枉法,导致受财不枉法无从比类,显得与其他五赃完全不相协调。因此,唐律内实际比类的是五赃。但唐律对此六赃的设立,刑罚结构完整,传承深远,后世律典沿用六赃之名的同时,也延续了六赃比类律条的立法传统,保留了部分刑罚协调的特质,尤其明律改为赃罪四等之后,无受所监临财物罪,则对不枉法的比类逐渐增加,显示出四等赃罪刑阶设置的比类优势及唐明律各自不同的定律智慧。唐律之中,比类频繁使用,比类本身可以有多层关联,一次比类后还可以二次、三次甚至四次比类,超出后世对唐律的想象。唐律及注疏中明比暗引使用六赃罚则和六赃之下的比类亚型,包括各种特殊盗罪对凡盗、常盗的比类等,占唐律全部律条的整三分之一。数量之多,适用之广,体现了唐律对比类立法方式达到自如而纯熟的运用。唐律的立法极其精简概括,且将立法考量都融入到赃数中,表现在尺、疋之间,对应到罚则轻重上。因此,唐律的赃罪表现为绢之一疋一尺,但绝不限于赃数,而是行为、情节要素、社会危害性等多层次全面考量的结果。六赃作为有关财产犯罪的归类之名,是唐律于律篇之外的单独归类,这一归类概括了除不能比类六赃的三条律文外的其余赃律,事实承担了侵犯财产犯罪的罪义归类功能。这一功能是由六罪从比类“自外诸条”来扩展体现和完成的。唐律内的六种赃罪与“自外诸条”比类形成的罪罚系统,恰到好处地在一部律典内得以全面考虑并彼此关照,成为协同的体系,体现了唐律定律修律者运用赃数这一唯一要素概括律内所有论罪要素的老练与精简。唐律通过比类的方式不仅建立了罪与罚之间的赃数连接,还通过比类而继续分类,达到归类更多罪名和分类罪义的实际效果。
王晓羊[4](2020)在《基于话单的涉毒人员发现研究》文中指出由于毒品的成瘾性和巨大的利益诱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并且越来越呈现智能化和团伙化特征,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世界性公害。社会网络分析技术普遍应用于社会网络的属性及关系结构的量化研究,可发现特定社会关系中的核心人物、成员、核心人物之间的关系程度和其在网络中的价值及作用。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体或者个人之间,均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为语音通话的便捷性,使得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之间可以快速联系并且似乎可以瞒天过海、不留痕迹,因此,很大比例的毒品交易是通过语音通话完成沟通的。将社会网络分析技术与话单分析用于毒品犯罪的识别与挖掘,有效地将毒品犯罪空间的分析从交易场所延伸到了犯罪的每一个环节,让沉默的“话单”发声、给通话记录“画像”,直观地重现了毒品违法犯罪团伙的社会网络结构、清晰地展现他们的关系与特征,可以快速锁定涉毒人员和团伙、最大可能的预知隐形的涉毒人员。因此,基于话单的毒品违法犯罪社会网络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战价值。本文的研究基于某市已查获的涉毒案件中的800多个吸贩毒人员话单对应的500多万条通话记录,以及1万多条涉毒人员信息。在对话单和涉毒人员数据进行清洗等预处理的基础上,使用社会网络分析软件Pajek,一是从点度中心度、中介中心度和接近中心度三个角度,锁定疑似涉毒人员和易感染人群;二是利用社团分析方法,识别涉毒团伙并对分析结果进行可视化展现;三是利用逻辑回归法对涉毒人员样本数据进行训练,建立了一个可以发现涉毒关键点并识别吸贩毒节点的数据模型。本文的工作可为研究涉毒人员社会网络关系、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路。
岳佳[5](2020)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直以来,毒品犯罪问题都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于我国而言,新中国成立初期三年禁绝毒品运动使我国基本实现了“无毒国”的目标,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以及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地理位置优势,将毒品经营的重点悄悄地从金三角南部转向了中国南部——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广东省等地,导致已经禁绝的毒品祸害又卷土重来。时至今日,短短四十年间,我国毒品犯罪问题经历了毒品犯罪地域不断扩大、犯罪种类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毒品种类不断翻新、涉毒数量逐年上升、境外渗透多路径、全方位等过程,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对社会的安定和谐、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作为侦查方法的子系统,在打击毒品犯罪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科学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可以保证侦查实际效果的取得,反之,不科学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则会阻碍、甚至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从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历史发展来看,尽管我国十分重视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并综合当前毒情形势不断从毒品犯罪相关立法、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模式等方面寻求侦查方法的完善与优化,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一方面是源于毒品犯罪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另一方面也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侦查主体思维模式、侦查环境、侦查工具、侦查措施手段等要素运行方式的不完备、不畅通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在充分掌握我国毒情形势、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发展趋势、运行现状、运行模式、运行环境、运行策略手段以及运行困境后,通过考察域外毒品犯罪形势、毒品犯罪相关立法以及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相关经验后,结合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理论基础,在既有禁毒法律政策框架下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试图为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做出自己的有益尝试。本论文由导论和正文五部分组成。导论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缘起、文献述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价值。本文选题的缘由是从历史纵向发展的视角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进行研究与总结,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现存问题上,并打破传统侦查学的藩篱,积极进行跨学科研究,在推动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体系的不断完善与优化的同时,也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借鉴与参考。纵观我国,理论界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目的、侦查思维方式、侦查策略手段以及侦查制度、运行方式等方面的研究依旧不尽完善,缺乏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系统性研究。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研究条件,本文主要采取文献分析法、比较借鉴法、案例分析法、统计分析法、多学科交叉研究法等方法,通过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进行历史性梳理,总结其运行规律和特点,力图在研究视角、侦查方法运行机制、运行制度以及运行思维方式等方面取得一些创新性研究成果,以期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运行体系进行系统性完善。第一章以侦查方法的概念作为全文研究之起点,通过对侦查方法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侦查方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以之作为研究研究之基础,从运行结构、类型划分两方面分析总结出侦查方法的内部结构与外部分类标准。在充分结合毒品犯罪的演变趋势及其侦查方法的发展后,从运行模式、运行环境以及侦查策略手段三方面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较,以凸显作为侦查方法子系统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自身的复杂性、特殊性以及本文研究的意义与价值所在。第二章以经济学、行为科学、法律制度中的相关原理作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之理论基础,充分运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与上述学科中的基本原理相结合,从经济学相关原理中分析总结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高效运行的规律与原理;从行为科学视角分析总结出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程式中的理性选择,有序推进侦查主体在侦查方法运行中的重要性;从法律制度视角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有序运行进行阐释说明,凸显了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基本框架。上述诸多原理均为后期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与优化提供了理论基石。第三章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的部分失范现象、不顺畅以及侦查方法设计运行中存在单一化倾向等困境进行了阐释。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部分失范现象主要是由相关刑事诉讼立法条文规定的模糊笼统、相应配套立法中法律规定的重复与泛化以及特情、卧底管理体制的不规范等因素造成的;从侦查方法运行体制来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的不畅主要是缉毒主体认知模式固化、相关法律规定不足、制度衔接不畅等因素造成的;从侦查方法具体设计运用来看,侦查方法运行中呈现的单一化发展趋势主要是由我国立法中固有的功利主义色彩以及近年来信息化侦查方法的“侵入式”发展所引起的。以上这些问题均对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因而也成为本文试图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第四章从毒品犯罪形势、毒品犯罪相关立法以及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三方面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域外国家有关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的相关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这些国家都长期面临着毒品犯罪的威胁,尤其是美国,已然成为世界上毒品滥用最严重的国家,因而这些国家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面摸索出的诸多行之有效的侦查措施方法能为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与优化提供有益借鉴。综合来看,上述各国的经验大体可以概括为:完善毒品犯罪相关立法、构筑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有序运行的法律框架;强调预防与打击并重的侦查思维方式、树立多元化的侦查价值标准;制定特别侦查措施方法、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司法控制;重视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侦查方法的深度融合,严格技术侦查方法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运行空间等。但是,受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设计运用中的侦查思维方式、侦查价值体系以及侦查策略手段均各有不同,因而我们不能简单的直接借鉴他国经验,而应当在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中分析挖掘出与我国现行禁毒法律体系相契合的优秀经验做法,为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不断丰富与创新注入新鲜血液。第五章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提出对策性建议,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与核心。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运用中存在的部分失范现象进一步完善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制度,从秘密侦查相关立法、配套立法以及管理体制三方面着手,细化秘密侦查特别授权条款,完善秘密侦查配套立法,构建特情、卧底使用管理体制;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存在不顺畅,充分结合当前毒情形势,打破固有侦查模式与侦查制度的掣肘,深挖毒品犯罪运行规律、优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强化毒品犯罪国际侦查合作;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中呈现出的单一化发展趋势,构建多远融合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从侦查目的、侦查思维方式、侦查策略手段三方面着手,借鉴域外相关经验做法,将多元融合的观念引入其中,修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目的观、丰富侦查思维方式、全面推进信息化侦查方法与传统型侦查方法的深度融合。通过以上三个层面,最终构建出一套相对完善的、科学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体系。
王天宇[6](2020)在《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的毒情形势和禁毒政策导向决定了始终保持对走私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是我国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这就要求刑事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应当不断提高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水平,以应对走私毒品犯罪的新发展和新特点。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面临着情报搜集、证据固定、经费保障、案件深挖、跨国合作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这导致了既有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无法应对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多样化、产业化、信息化、全局化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因此,亟需从树立”情报主导“理念、合法有效应用和完善各种侦查措施、适应我国庭审实质化需要、通过完善法制、强化合作交流和建立追赃追逃机制等五个方面入手,创新和完善现有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机制和模式,切实提升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能力。鉴于此,文章第一部分先对全球走私毒品的犯罪现状、对我国的影响、存在的侦查困境进行了总结和分析,梳理出当前走私毒品犯罪在实际侦查办理过程遇到的困境和成因。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针对该现状和现存困境提出应对理念,运用大数据平台对已获取的情报进行技术分析研判,提纯线索,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有效侦破走私毒品案件提供有力支持,本部分主要从情报信息化对于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立案启动前、办案中、破案后的重要意义和获取、分享情报的主要方式等进行系统阐述。文章第三部分再从公开侦查、控制下交付、禁毒特情、隐匿身份侦查、涉毒资产查控等五种侦查措施入手,深入剖析当前我国走私缉毒侦查措施存在的弊端和风险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见解。文章第四部分提出证据在整个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采集与运用方法,这部分主要介绍包括实物证据、口供以及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固定,以及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的合法转化方法,并提出跨境取证应该注意的问题。文章第五部分提出走私毒品国际合作侦查模式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走私毒品犯罪案件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肖晗[7](2020)在《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限制性适用》文中指出运输毒品罪作为我国毒品类犯罪的一种,我国《刑法》并未对其单独定罪,而是将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一起规定为选择性罪名,并适用同一幅度法定刑,且最高刑罚为死刑。从主观目的上看,运输毒品罪是一种贪利型犯罪;从危害后果上看,其是一种非暴力性犯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可知,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过于严历,废除该罪死刑适用呼声颇高,但目前我国禁毒形势依然严峻,保留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仍有必要。保留适用,但不可滥用。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应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合适之举。研究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以及司法适用现状,并对其死刑适用存在的固有缺陷进行分析,进而为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提供更多有效路径,正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题为,运输毒品罪在我国毒品犯罪中的位阶。通过对运输、运输毒品及运输毒品罪法律意义的比较,以及对实践中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争议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运输毒品罪的内涵和外延;其次,通过分析我国毒品犯罪的罪名体系,以及运输毒品行为在毒品犯罪中的价值定位,明确运输毒品罪在毒品类犯罪中的位阶。第二部分题为,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通过对《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中关于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明确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必要情形和非必要情形;通过对国际视野下运输毒品行为刑罚适用的立法进行考察,为限制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提供参考;再通过对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立法规定和传统的重刑观念影响之下,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现状进行数据和理论分析,得出死刑适用率仍较高的结论。第三部分题为,限制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合理性分析。通过对死刑适用的积极、消极条件进行论述,明确我国死刑适用的条件,并对运输毒品罪的性质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明确限制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存在的固有缺陷进行分析,并列举案例佐证,得出当前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模式存在部分问题。第四部分题为,限制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路径。针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存在的固有缺陷,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对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加以限制:第一是从法定量刑情节的路径出发,可以将毒品的数量作为判处死刑的参考因素,而非唯一标准。同时根据全国各地的不同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死刑适用毒品数量标准,对同一案件的不同种类毒品数量进行折算。同时,应谨慎认定是否为共同犯罪,分析主从犯在运输毒品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分量刑;准确适用立功情节。第二是从酌定量刑情节的路径出发,可以酌情考虑毒品的纯度,丰富运输毒品犯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并且酌情考虑行为人犯罪物理环境及心理作用的影响。第三是从死刑替代性刑罚路径出发,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合理适用无期徒刑并限制减刑替代死刑适用。第四是通过增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适用比例,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比例的方式,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加以限制。
张汝铮[8](2020)在《毒品犯罪认定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世界性公害,毒品犯罪在当今法治国家均作为重罪予以严惩。从国家依法管制毒品并将部分涉毒行为入罪化的事实来看,毒品管控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体现。同时,对毒品的管制应当科学化,对涉毒行为的定性应当确定化,让刑法真正发挥“大宪章”之功能。由于毒品犯罪的罪名在刑法条文中大多仅以简单罪状进行表述,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毒品犯罪仍然存在诸多争议,甚至出现案情相似而判决截然不同之情形,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本文着重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主观明知认定问题、毒品数量计算问题、毒品犯罪形态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丰富并深化毒品犯罪研究领域,研究成果有助于完善相关立法,同时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引言部分论述了选题的缘起与研究范畴,通过对当前学界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目的与价值。对当今禁毒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立足刑法学理论和禁毒实践,综合学界对毒品犯罪的研究成果与方法,明确未来禁毒刑事立法之走向。第一章为毒品与毒品犯罪概念界定。当前学界普遍认可的毒品定义三要素是违法性、成瘾性与危害性,其中成瘾性是毒品的自然属性,是物质作为毒品列管的必要条件。成瘾性应当由法律规范予以界定,违法性确认与国家管制有关,危害性是毒品的规范属性。将规范属性作为毒品的本质属性,可推动毒品管制法治化。因此,毒品的定义可归纳为:毒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用类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犯罪概念包括形式的概念和实质的概念,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理秩序且严重危害或威胁社会公众身心健康,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章论述了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难的现实困境及破解路径。犯罪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具备有责性,证明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是准确定罪量刑的关键。行为人应当明知其行为涉及的对象属于毒品,否则对毒品的认识势必沦为抽象甚至模糊的意象。由于法条欠缺充足的伦理性而使“知法拟制”遭受质疑,因此违法性认识也是明知的重要内容。对明知的证明困难导致刑事推定在实践中广泛适用,但推定明知容易侵犯人权,造成司法擅断。在诉讼程序中,应当明确推定适用的条件,从基础事实、中间联系与对推定事实的反驳三方面确立标准,对适用推定可能出现的风险予以规制。此外还应当丰富证明手段,完善司法程序,确保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兼顾与平衡。第三章论述了司法实践中毒品数量认定的疑难与解决对策。合成毒品滥用日益突出,同一罪名涉及两种以上毒品的情形并不鲜见。直接认定法与估算法都有其适用的局限性,折算法又难以保证司法的实质公平与正义。对同一罪名涉及的不同种类毒品,可采取先分类折算认定毒品数量,再根据具体情形对被告人从重或加重处罚,在保证司法效率前提下,兼顾刑法的正义性要求。第四章研究毒品犯罪既遂认定问题。当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均未在刑法中明示犯罪既遂的概念及标准,以德日为代表部分国家的刑法分则规定,均以犯罪既遂为模式,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学通说亦也采取该标准,但往往因其“形式主义”缺陷而引人诟病。“犯罪目的实现说”与“犯罪结果发生说”在破解“形式主义”道路上均做出有益探索,但各自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应当建立实质意义上的毒品犯罪既遂观,采取“实质客观说”标准认定犯罪既遂。在采取诱惑侦查措施侦破毒品犯罪案件时,基于该手段自带的诱导性和风险性特征,提出采取混合式标准认定毒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第五章研究我国毒品犯罪共犯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共同犯罪故意”内涵的认定与共犯行为归责问题的争议由来已久,需要探讨并予以厘清。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共同意志是认定共同故意的决定性因素,参与意思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共犯合意内容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分析共犯行为归责要素时,因果关系是判断存在共犯行为的基础要素,犯罪阻止义务是判断共犯过限归责问题的核心要素,限缩适用是解决明知共犯司法悖论的关键性因素。第六章研究毒品犯罪罪数问题。本文重点探讨了与选择性罪名相关的罪数认定问题,对如何认定行为人对同宗或不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行为,以及如何认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做出回答。从实践中法官运用牵连犯理论处理毒品犯罪案件遇到的困境入手,分析牵连犯的结构特征与判断标准,提出不采用牵连犯概念解决罪数问题的新思路;对毒品犯罪中的想象竞合犯问题进行研究,论述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的具体适用。
洪莉鸥[9](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提出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陆敏[10](2018)在《帮助型正犯研究》文中指出刑法分则规定了一类特殊的犯罪,其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统一称作帮助型正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帮助型正犯的各罪呈现规模化扩张,主要分布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突出反映了刑法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以及刑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只因“认同法律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的观念”。针对这类立法现象泛化的问题,先后有学者从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向度展开研究,主要围绕“为什么分则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反思此种立法模式的推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利弊”等核心议题进行探讨,形成了一些独特的观点,也由此产生学说的分野。赞成论的主要代表有张明楷、于志刚、刘仁文、于冲、陈毅坚、白洁等学者,他们基于部分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独立性以及共犯归责的局限性等维度,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而反对论者主要从刑法谦抑性、我国犯罪参与模式的优越性等视阈,就整个立法现象或者部分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提出批评意见及解决方案,刘艳红、阎二鹏、江溯、郑伟等学者的观点比较典型。总的看来,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的采用,与当前犯罪形势不无关系。从根本上看,法益保护的严苛化和前置化是最根本的内在动因。然而,目前既有的相关研究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只集中关注或者强调共犯行为正犯化现象,没有进一步区分出分则中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的情形。也未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探讨,导致部分研究将二者混同起来,不作区分地都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现象,抑或者仍然将其认为是共犯帮助行为在分则的特殊存在形式。其二,按照文义理解“正犯化”仅为正犯成行的过程,此过程最终能发展为何种结果是当前研究极少涉猎的。由此,造成了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呈现出多种分析理论的交叉适用,并且不分伯仲,如以共犯视角、正犯概念的维度、刑事政策的向度等进行阐释。这会因逻辑前提的不确定性,造成仅拘泥于立法的正当性阐释,不重视司法适用的问题,最终未能展开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其三,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不是为了满足理论的自洽,更重要的是澄清司法实践带来的现实困惑,以提出完善性的见解。既有论述无限放大了此种立法在量刑均衡上的作用,忽视其将会带来的相关实践问题,如此类犯罪的基本构成与修正构成上的特殊性、罪数形态和刑罚适用等问题。因此,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一方面是以正犯为逻辑的起点,建立其生成路径、组成结构以及正犯性原理的内在勾连,为其具体问题的展开作理论铺垫和价值预设。另一方面从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处遇上,展开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对此,全文拟围绕如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其一,帮助型正犯是什么的问题,以及它的生成路径、结构组成与正犯性原理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从整体上看,刑法分则规定了部分犯罪之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称为帮助型正犯。根据组成其实行行为的来源及其运行机制,主张将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分别看作帮助型正犯的两条生成路径。由此,产生了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两种表现形式,称为帮助型正犯的二元组成结构。结构二元组成决定了二者的正犯性原理将有所差别,也就是正犯性的区分论证。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采用形式客观说的标准,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以外观到内在的方法对正犯性进行说明,单从具体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来看,与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同是形式客观的判断。然而,碍于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的特殊性,又不得不在此基础上求诸于更为充分的理由,对其正犯性予以补强。考量我国对犯罪参与人的主从作用划分,实质客观论的“重要作用说”是最为适当且易于被接受的理论,也就是形式客观说为基础,辅以“重要作用说”的补强。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现实状况来看,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又可以分为彼罪共犯的帮助行为转化为此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和同罪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提升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形。具体如下图:图示帮助型正犯的组织结构图其二,有关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根基与合理界限的问题。在历经多次刑法修正案后,帮助型正犯在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得以迅速扩张,反映了刑法在应对安全和防范风险问题上的功能性强化。据此认为,帮助型正犯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刑事政策的理由、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以及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首先,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之所以在立法上得以扩大,与刑事政策强调的“犯罪预防、严密法网”不无关系,毋宁说是犯罪圈扩大化的具体表现。毕竟,应把“规范性的内在变量和刑事政策同时作为建构刑法制度的重要参数”。其次,受限制从属性的制约,共犯的认定是以正犯主行为作为决定的基准。即共犯之所以为共犯,乃因其是具有特定条件的行为,以依附于实行构成要件的正犯主行为之上。倘若欠缺此种依附关系,即使对正犯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加功作用,仍旧无法将其认定为共犯。故而,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因共犯从属性这一“桎梏”(依附关系),被拒斥于共犯评价体系之外。又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只能通过入罪化的立法方式,固定于分则规范之中。而将原本属于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在共犯认定上倒向独立性的立场,恰恰是从属性的反向证明。帮助行为正犯化在一定意义上,克服了参与人主从作用分类法不重视行为定性的弊端。最后,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分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社会防御系统的刑法强化,这实际上迎合了刑法实质化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社会福利之应然逻辑。具体看来,正犯性论证在形式客观说立场上融合实质客观理论的做法,以及从构成要件到罪责的实质化外露,都表现出与刑法实质化发展的暗合。尽管帮助型正犯的立法范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却始终不可能处于无限增长的状态,这是由刑事资源的有限性、谦抑性所决定的。可以说,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道路的“刑罚冲动”。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只能发生在不得已且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或者威胁的情形下才能考虑入罪化,而共犯帮助行为应该严格限制其正犯化的范围。这样看来,对帮助型正犯的合理性反思总体上应保持一种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其主要表现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检视、规范内部一致性的拷问和质疑以及警惕“罪名”的空洞化和虚置化。其三,帮助型正犯的实践困惑以及如何化解的问题。首先,应立足于功能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视角,展开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问题研究。其主要从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入罪”问题主要针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有责性进行层层阐释。探讨其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所特有的问题,又围绕大量存在于帮助型正犯各罪的罪量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将复杂的情节问题通过机能的考量,合理识别帮助型正犯各罪中不法构成机能的定罪情节和处罚机能的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出罪”也应是犯罪基本构成的题中之义,与积极的犯罪成立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除了关注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共性出罪机制,更是重点强调其“出罪”的特殊性。借以可罚性的理论,将分别从“不构成犯罪”与“将有罪归于无罪”的两条运行轨迹展开“出罪”问题的叙述。“不构成犯罪”因“不法的不可罚”和“责任的不可罚”出罪,主要依托实体法的规定;而“将有罪归于无罪”则是因“客观的不可罚”出罪,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载体。其次,进一步对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作精细化的研究。这不仅与处罚扩大化、提早化的立法意图相互呼应,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实行着手、未遂认定以及共犯形态等实践困扰,同时厘清存在于帮助型正犯之错综复杂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探讨的重点在于“实行着手”的判断是以行为人表现出敌对法的意思与对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为内容的主客观综合论,同时联系共犯的着手进行考量,并根据现实的审判经验,以罪质的轻重来决定未遂的处罚。共犯形态重点关注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所引起的连锁效应,这无疑缩短了间接教唆、间接帮助等行为与处罚中心的距离。罪数的研究重心是常见于帮助型正犯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以及牵连犯的一罪。最后,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困境和完善也是经常发生在实践中的问题。在宏观层面,提出刑罚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全面评价原则以及效率和效益原则。在微观层面,探讨了帮助型正犯各罪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与其对基准刑的调节,具体到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运用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性的原则指导及其具体性的见解。总体来看,帮助型正犯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的价值。通过正犯判断的形式和实质理论建立与正犯的内在联系,进而确立正犯的基础地位。此外,借鉴现有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研究经验,对帮助型正犯成立范围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反思。再者,理论的自省反作用于实践的运行,实践的展开又反映了理论问题。从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修正构成以及刑罚适用等维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二、试析几种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几种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论文提纲范文)
(1)毒品犯罪案件刑事推定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注释说明清单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目标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1 刑事推定概述 |
1.1 刑事推定的构成要素 |
1.1.1 基础事实 |
1.1.2 推定事实 |
1.1.3 推定的依据 |
1.1.4 反驳权的行使 |
1.2 刑事推定的存在基础 |
1.2.1 刑事推定的逻辑学基础 |
1.2.2 刑事推定的哲学基础 |
1.2.3 刑事推定的心理学基础 |
1.3 相关概念的辨析 |
1.3.1 刑事推定与法律拟制 |
1.3.2 刑事推定与证据证明 |
1.3.3 适用效力的强制性与裁量性 |
2 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规则与其适用价值 |
2.1 毒品犯罪中刑事推定规则梳理 |
2.1.1 认定“主观明知”的推定 |
2.1.2 认定犯罪目的推定 |
2.2 毒品犯罪中适用刑事推定的价值 |
2.2.1 降低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的认定难度 |
2.2.2 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 |
2.2.3 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办案效率 |
3 毒品犯罪案件中刑事推定适用的现存问题 |
3.1 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 |
3.2 毒品犯罪案件刑事推定适用条件不明 |
3.3 刑事推定启动程序不规范 |
3.4 毒品犯罪刑事推定适用效力混乱 |
3.5 反驳权的行使缺乏明确规范指引 |
4 毒品犯罪案件刑事推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4.1 明确适用的基本原则 |
4.1.1 次顺位适用原则 |
4.1.2 必要性原则 |
4.1.3 权利保障原则 |
4.2 在法律层面对毒品犯罪刑事推定进行明确规定 |
4.2.1 科学创设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推定规则 |
4.2.2 严禁以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创设毒品犯罪刑事推定规则 |
4.2.3 《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刑事推定适用程序 |
4.3 限制毒品犯罪刑事推定的适用条件 |
4.3.1 以犯罪主观构成要件难以证明为必要条件 |
4.3.2 基础事实的确证无疑,禁止推定的二次适用 |
4.3.3 适用刑事推定的案件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4.4 规范刑事推定适用的启动程序 |
4.4.1 严格限缩推定适用的主体 |
4.4.2 增设必要讨论程序 |
4.4.3 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情权 |
4.5 精准确立毒品犯罪刑事推定的适用效力 |
4.5.1 赋予主观明知要素推定规则强制适用效力 |
4.5.2 取消犯罪目的推定规则强制适用效力 |
4.6 规范刑事推定的反驳程序 |
4.6.1 明确反驳权的行使方式 |
4.6.2 降低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反驳中的证明责任 |
4.6.3 明确反驳成立的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论刑法的体系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法体系性命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性的依据 |
一、作为系统而存在的刑法 |
二、法律系统性演化的循环过程:变异、选择、稳定 |
三、法律系统性演化的互动关系:环境、结构、自创生 |
四、体系性是刑法系统性演化的当然之意 |
第二节 刑法体系性的范畴、标准与不足 |
一、刑法体系范畴的界定 |
二、刑法体系的特征 |
三、我国刑法体系性的不足 |
第三节 体系解释——刑法体系性的实现路径 |
第二章 刑法体系解释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范畴界定 |
一、刑法体系解释范畴的二种观点 |
二、应于法律体系整体视角下界定刑法体系解释 |
第二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考量因素 |
一、外在因素:逻辑体系关系 |
二、内在因素:价值体系关系 |
第三节 刑法体系解释的目标 |
一、刑法的稳定性 |
二、刑法的协调性 |
三、刑法的合理性 |
四、刑法的合目的性 |
第四节 刑法体系解释关系论 |
一、刑法体系解释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在关联 |
二、刑法体系解释与刑法价值的实现 |
三、刑法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的探寻 |
四、刑法体系解释与刑事政策的功能表达 |
第三章 刑法体系解释之构建 |
第一节 刑法体系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 |
一、文义解释需要体系解释作铺垫 |
二、历史解释并非一种独立存在的解释方法 |
三、刑法规范目的的理解往往需借助体系解释 |
四、合宪性解释本身便是一种体系解释方法 |
第二节 对刑法解释位阶论的反思 |
一、解释位阶论其实是陷入了另一种机械适法 |
二、对文义解释绝对优先论的质疑 |
三、各解释方法仅是为结论的合理性服务 |
第三节 协调性目标下刑法体系解释之构建 |
一、体系解释指导下刑法用语表达的相对性 |
二、通过体系解释矫正已滞后的历史解释 |
三、借助体系解释实现合目的性限缩 |
四、宪法体系性制约下罪刑规范的适用方向 |
第四章 “他法”与刑法之间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宪法对刑法的绝对制约性 |
一、合宪性解释之必要 |
二、合宪性解释的理论争议 |
三、合宪性解释的基本面向与具体方法 |
四、合宪性解释与刑法领域基本权利冲突的化解 |
第二节 前置法的制约性与刑法的相对独立性 |
一、刑事违法性学说评判:刑事违法相对性的提倡 |
二、规范文本与规范目的:法秩序统一的双重考量因素 |
三、规范目的指引下的相对关系的确认 |
四、刑事违法相对论的适用——以空白罪状解释为例 |
第五章 刑法内部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总则对分则罪名适用的约束力 |
一、刑法基本原则与具体罪名的解释规则 |
二、其他总则性规定对具体罪名解释的总体约束 |
三、总则制约分则解释的适用——以未成年人毒品再犯的适用为例 |
第二节 分则罪名间的协调关系与体系解释 |
一、罪名相协调的体系解释规则 |
二、罪名协调视域下的体系解释适用——对竞合条款的体系解释 |
第六章 刑法条文内部的体系解释 |
第一节 以“例示项”解释“兜底项”的同类解释 |
一、同一法条内并列罪名间的同类解释 |
二、罪名内部不同项或要素间的同类解释 |
三、同类解释的质疑与回应 |
四、同类解释的适用——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解释为例 |
第二节 举轻以明重与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 |
一、当然解释的规则 |
二、当然解释的适用——以“枪支”概念的解释为例 |
三、当然解释的其他示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唐律六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一)古代律学对六赃的解读 |
(二)近代学者对唐律六赃的解读 |
(三)现当代的唐律六赃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角度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角度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赃”在唐以前的演变 |
一、作为律学术语的“赃” |
(一)“臧”代“赃”行 |
(二)独立“赃”(赃)字的出现 |
二、唐代以前“赃”的固定用法 |
(一)直(值)臧(赃)——数量与价值的估算 |
(二)“坐臧(赃)为盗”等比照论罪的出现 |
三、受赇与盗的篇目分野——篇目或罪类的“赃”之区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唐律及注疏中的“赃” |
一、唐律中“赃”的涵义归类 |
二、律文中“赃”的特殊分类 |
(一)赃物的处置——正赃与余赃 |
(二)赃罪的区分——彼此俱罪之赃、取与不和之赃、乞索之赃 |
三、律注中“赃”的用法 |
四、义疏解说“赃”的角度与创制方向 |
(一)赃罪——疏文中对“六赃”的创制 |
(二)计赃为罪——疏文中赃的计算与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六色正赃 |
一、盗类罪 |
(一)犯罪意图——盗心的分析确认 |
(二)取财的性质与行为 |
(三)成盗的确认 |
(四)不得财之盗的成立 |
二、官典犯赃类罪 |
(一)四赃类同——官典 |
(二)四赃各异——受财缘由 |
(三)受财入己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比类之赃 |
一、比类的方式——比而成类 |
(一)约罪与比类 |
(二)归拢为类 |
(三)约之区分 |
二、比类上限:强盗赃 |
(一)比类强盗之亚型 |
(二)因与因缘——犯罪的复杂缘由解读 |
(三)共犯与杀伤的类强盗行为 |
三、以准典型——窃盗类赃 |
(一)比类窃盗概述 |
(二)以盗论的比类 |
(三)准盗论的比类 |
(四)特殊盗罪之比类 |
四、比类下限——坐赃论 |
(一)坐赃致罪的涵义 |
(二)坐赃论与以、准比类之特质 |
(三)坐赃论之各比类亚型 |
五、官典犯赃之比类 |
(一)受财枉法的比类与亚型 |
(二)受所监临财物的比类 |
(三)受财不枉法的不比类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唐律“赃”之计算使用 |
一、赃罚刑等概述 |
(一)六赃六等 |
(二)赃罚阶梯 |
二、以绢计赃之法 |
三、妥善计赃之意 |
(一)赃之起点刑的数额确定——刑罚之中 |
(二)赃数终点——罪止的降低 |
(三)赃数衡量之法 |
四、涉赃非比类之赃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唐律“赃”的加减使用 |
一、赃意之加等递进 |
二、赃意之减等衰减 |
三、赃之重轻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基于话单的涉毒人员发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背景及意义 |
1.2 毒品犯罪研究现状 |
1.2.1 国内毒品犯罪研究现状 |
1.2.2 国外毒品犯罪研究现状 |
1.3 话单分析研究现状 |
1.3.1 国内话单分析研究现状 |
1.3.2 国外话单分析研究现状 |
1.4 本文工作及安排 |
1.4.1 本文工作 |
1.4.2 章节安排 |
2 关键技术与数据处理 |
2.1 社会网络分析技术 |
2.1.1 社会网络分析的发展历程 |
2.1.2 社会网络分析的重要理论 |
2.1.3 社会网络分析的常用工具 |
2.2 分类模型 |
2.2.1 常见分类方式 |
2.2.2 逻辑回归模型 |
2.2.3 模型评价指标 |
2.3 数据处理 |
2.3.1 数据来源与说明 |
2.3.2 话单定义及效力 |
2.3.3 数据前期预处理 |
2.3.4 网络可视化展现 |
3 基于社会网络分析的涉毒人员发现方法 |
3.1 基于点度中心度涉毒人员发现 |
3.2 基于中介中心度涉毒人员发现 |
3.3 基于接近中心度涉毒人员发现 |
3.4 基于内聚分析的涉毒人员发现 |
4 基于逻辑回归分类的涉毒人员识别方法 |
4.1 逻辑回归分类方法 |
4.2 逻辑回归分类实现 |
4.3 逻辑回归评判指标 |
4.4 逻辑回归分类结果 |
4.4.1 贩毒和吸毒人员的识别模型 |
4.4.2 涉毒和非涉毒人员的识别模型 |
4.4.3 不同分类算法间分类结果比较 |
5 总结与展望 |
5.1 总结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述 |
第一节 侦查方法的概述 |
一、侦查方法的概念 |
二、侦查方法的结构 |
三、侦查方法的类型划分 |
第二节 毒品犯罪的演变及其侦查方法的发展 |
一、毒品犯罪的演变趋势 |
二、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发展 |
三、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运行现状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特殊性 |
一、运行模式的独特性 |
二、运行环境的复杂性 |
三、策略手段的特殊性 |
第二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经济学基础 |
一、供求原理 |
二、效益原理 |
三、机会成本原理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行为科学基础 |
一、理性原理 |
二、渐进性原理 |
三、人本原理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法律制度基础 |
一、禁毒立法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二、禁毒司法解释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三、禁毒规范性文件与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三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运用存在失范 |
一、特情、卧底应用存在随意性 |
二、控制下交付实施存在任意性 |
三、技术侦查使用存在模糊性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运行存在不畅 |
一、缉毒主体认知模式固化 |
二、新型毒品犯罪侦查方法运行不畅 |
三、国际侦查合作运行不畅 |
第三节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设计运用相对单一 |
一、侦查目的单一化偏移 |
二、侦查思维方式相对单一 |
三、侦查策略手段相对单一 |
第四章 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比较 |
第一节 美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美国毒品犯罪形势 |
二、美国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美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二节 英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英国毒品犯罪形势 |
二、英国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英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三节 德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德国毒品犯罪形势 |
二、德国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德国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四节 日本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概况 |
一、日本毒品犯罪形势 |
二、日本毒品犯罪相关立法 |
三、日本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第五节 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比较与启示 |
一、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比较 |
二、域外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启示 |
第五章 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毒品犯罪案件秘密侦查制度 |
一、细化秘密侦查特别授权条款 |
二、完善秘密侦查配套立法 |
三、构建特情、卧底使用管理体制 |
第二节 推进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的高效运行 |
一、深挖毒品犯罪运行规律 |
二、优化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三、强化毒品犯罪案件国际侦查合作 |
第三节 构建多元融合的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 |
一、修正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目的观 |
二、丰富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思维方式 |
三、推进信息化与传统型侦查方法的融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与侦查困境 |
2.1 走私毒品犯罪的现实状况 |
2.1.1 国际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2 我国走私毒品犯罪活动现状 |
2.1.3 走私毒品犯罪对我国禁毒工作的影响 |
2.2 走私毒品犯罪的侦查困境 |
2.2.1 情报搜集之困境 |
2.2.2 证据固定之困境 |
2.2.3 合作侦查之困境 |
2.2.4 案件深挖之困境 |
2.2.5 资费保障之困境 |
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收集与研判 |
3.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高效收集 |
3.1.1 以人力情报为基础 |
3.1.2 以技术情报为增长点 |
3.1.3 以国际情报交流为辅助 |
3.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线索的深度研判 |
3.2.1 涉毒人员的监控分析 |
3.2.2 毒品源头的监控分析 |
3.2.3 走私路线的监控分析 |
3.2.4 资金流动的监控分析 |
3.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情报工作的机制建构 |
3.3.1 成果分配机制之建构 |
3.3.2 部门共享机制之建构 |
3.3.3 区域交换机制之建构 |
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侦查措施的应用与完善 |
4.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公开查缉 |
4.1.1 建立海陆空立体化的侦查网络 |
4.1.2 推进相关部门间的侦查协作 |
4.1.3 加强公开查缉与后续经营的有效衔接 |
4.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隐匿身份侦查 |
4.2.1 隐匿身份侦查的基本要求 |
4.2.2 隐匿身份侦查的完善策略 |
4.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控制下交付 |
4.3.1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标准 |
4.3.2 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条件 |
4.3.3 控制下交付的证据问题 |
4.3.4 控制下交付的系统评估 |
4.4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禁毒特情 |
4.4.1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证据采信 |
4.4.2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刑事豁免 |
4.4.3 禁毒特情工作中的人员管理 |
4.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 |
4.5.1 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途径 |
4.5.2 技术侦查手段的实践价值 |
4.5.3 技术侦查手段的完善策略 |
4.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涉毒资产调查 |
4.6.1 涉毒资产调查的现实意义 |
4.6.2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法律规定 |
4.6.3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制度缺陷 |
4.6.4 我国涉毒资产调查的完善策略 |
5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证据的采集与运用 |
5.1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要求 |
5.2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取证行为的规范化 |
5.2.1 境内取证行为之规范 |
5.2.2 跨境取证行为之规范 |
5.3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收集的多元化 |
5.3.1 注重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 |
5.3.2 加强技术侦查的证据转化 |
6 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国际合作的开展与推进 |
6.1 合作法律制度之完善 |
6.1.1 推进国际法律制度建设 |
6.1.2 完善国内法律相关制度 |
6.2 禁毒交流合作之强化 |
6.2.1 树立国际侦查合作理念,积极开展侦查合作 |
6.2.2 培养国际侦查合作人才,落实缉毒联络制度 |
6.2.3 加强涉毒情报交流工作,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
6.2.4 探索禁毒司法合作机制,确立合作运作程序 |
6.3 追逃追赃措施之完善 |
6.3.1 境外追逃措施之完善 |
6.3.2 境外追赃措施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限制性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运输毒品罪在我国毒品犯罪中的位阶 |
第一节 运输毒品罪的内涵和外延 |
一、运输及运输毒品法律意义的比较 |
二、运输毒品罪概念辨析 |
第二节 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争议 |
一、吸毒者为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行为定性 |
二、代购毒品行为定性 |
第三节 运输毒品罪在毒品类犯罪中的特殊性表现 |
一、我国毒品犯罪的罪名体系 |
二、运输毒品罪在毒品犯罪中的价值定位 |
第二章 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 |
第一节 我国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 |
一、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必要情形 |
二、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的非必要情形 |
第二节 国际视野下运输毒品行为刑罚适用的立法考察 |
一、未对运输毒品行为单独定罪立法例下的规定 |
二、运输毒品行为单独定罪立法例下的规定 |
第三节 我国运输毒品罪中死刑的司法适用现状 |
一、重刑观念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影响 |
二、司法实务中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比例 |
第三章 限制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
一、死刑适用的先决条件 |
二、运输毒品罪的性质分析 |
第二节 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存在固有缺陷 |
一、量刑唯数量论 |
二、同案主从犯刑罚区分不明显 |
三、从宽处罚情节采纳标准不一 |
四、各地死刑适用毒品数量标准不一 |
第四章 限制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路径 |
第一节 法定量刑情节路径 |
一、准确适用毒品数量量刑 |
二、对同案主从犯区分量刑 |
三、准确适用立功情节 |
第二节 酌定量刑情节路径 |
一、酌情考虑毒品纯度因素 |
二、酌情考虑行为人的身份 |
第三节 死刑替代性刑罚路径 |
一、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
二、合理适用无期徒刑限制减刑替代死刑 |
第四节 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比例 |
一、运输毒品罪适用的死刑制度内涵 |
二、酌情增加死缓适用比例替代死刑立即执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毒品犯罪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主要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毒品与毒品犯罪概念 |
第一节 毒品定义要素的分析与重构 |
一、毒品定义探究 |
二、毒品定义要素特征辨析 |
三、我国毒品概念的重构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概念重构 |
一、毒品犯罪的形式概念 |
二、毒品犯罪的实质概念 |
三、本文关于毒品犯罪概念的解读 |
第二章 毒品犯罪主观明知认定 |
第一节 “明知”基本问题辨析 |
一、“明知”的含义 |
二、“明知”的对象 |
三、“明知”的程度 |
四、“明知”应否涵摄违法性 |
第二节 “主观明知”认定难的现实困境 |
一、证明环节存在的疑难 |
二、推定适用存在的疑难 |
第三节 解决主观明知认定难的路径 |
一、规范推定的适用条件 |
二、丰富证明手段 |
第三章 毒品数量认定 |
第一节 毒品数量认定的司法现状与争议 |
一、不同种类毒品数量计算的总体样态 |
二、认定毒品数量的现状分析 |
三、常见毒品数量认定方法之缺陷 |
第二节 毒品数量认定的新思路 |
一、“分类折算后从重处罚”设想提出 |
二、设想的理论依据 |
三、设想的实现路径 |
第四章 毒品犯罪既遂认定 |
第一节 犯罪既遂标准新界说 |
一、“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之反思 |
二、“犯罪目的实现说”与“犯罪结果发生说”之检视 |
三、犯罪既遂标准再分析 |
第二节 毒品犯罪既遂标准重新解读 |
一、争议观点聚讼 |
二、“实质客观说”下认定犯罪既遂 |
三、诱惑侦查侦破案件时犯罪既遂的认定 |
第五章 毒品犯罪共犯认定 |
第一节 毒品犯罪中共犯的争议问题 |
一、“明知说”与“共谋说”之争辩 |
二、明知型共犯司法认定的悖论 |
第二节 “共同故意”内涵之解读 |
一、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
二、共同意志是认定共同故意的决定性因素 |
三、参与意思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
四、共犯合意内容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核心要素 |
第三节 共犯行为之归责要素分析 |
一、因果关系是判断共犯行为的必要条件 |
二、阻止义务是共犯过限归责的核心要素 |
三、限缩适用是解决明知共犯司法悖论的关键性要素 |
第六章 毒品犯罪的罪数问题 |
第一节 与选择性罪名相关的罪数问题 |
一、对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认定 |
二、对不同宗毒品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认定 |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同时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 |
第二节 牵连犯形态下犯罪认定问题 |
一、实践中处理牵连犯问题的困境 |
二、牵连犯的结构特征与判断标准 |
三、不宜认定为牵连犯的解决方法 |
第三节 想象竞合犯形态下的犯罪认定问题 |
一、想象竞合犯认定之司法现状 |
二、想象竞合犯认定之实践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
一、客观说 |
二、主客观说 |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帮助型正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内涵 |
一、帮助行为的逻辑本位与规范评价之分离 |
二、正犯概念的消弥与正犯类型的扩容 |
三、帮助型正犯概念的基本界定及其理论分类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及其实现路径的反思 |
一、帮助型正犯的路径二分法 |
二、二元组成结构下正犯原理的区分论证 |
三、帮助型正犯范围的必要性限缩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与其他正犯类型的辨析 |
一、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纯正正犯类型之辨析 |
二、帮助型正犯与修正正犯的辨析 |
第二章 帮助型正犯处罚的正当性根据 |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 |
一、社会重大关切的及时回应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之主张 |
三、风险社会范式下刑法的价值序次 |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 |
一、共犯从属性的桎梏 |
二、不同共犯分类方法的逻辑错位 |
三、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 |
第三节 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 |
一、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实质化 |
二、违法性的实质走向 |
三、罪责的实质理性 |
第三章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成立要件的阶层式展开 |
一、帮助型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违法性 |
三、帮助型正犯的有责性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 |
一、罪量要素的本质属性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载体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分类及规范适用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 |
一、犯罪论体系下帮助型正犯的“出罪”评价 |
二、实体法出罪和程序法出罪的具体表现 |
三、中立帮助型正犯出罪的重点拷问 |
第四章 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未完成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着手与既遂 |
二、帮助型正犯与犯罪预备 |
三、帮助型正犯与犯罪未遂 |
四、帮助型正犯与犯罪中止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与共犯 |
一、共犯的成立及处罚根据之基础 |
二、帮助型正犯与教唆犯 |
三、帮助型正犯与帮助犯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数形态 |
一、帮助型正犯的罪数概说 |
二、帮助型正犯与一罪 |
三、帮助型正犯与数罪 |
第五章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 |
三、全面评价原则 |
四、效率和效益原则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 |
一、帮助型正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二、帮助型正犯的酌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之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试析几种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与区别(论文参考文献)
- [1]毒品犯罪案件刑事推定适用问题研究[D]. 张启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2]论刑法的体系解释[D]. 王思维.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唐律六赃研究[D]. 何君. 吉林大学, 2021(01)
- [4]基于话单的涉毒人员发现研究[D]. 王晓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毒品犯罪案件侦查方法研究[D]. 岳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6]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研究[D]. 王天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7]论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限制性适用[D]. 肖晗.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8]毒品犯罪认定研究[D]. 张汝铮.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9]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10]帮助型正犯研究[D]. 陆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