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鉴台湾经验发展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论文文献综述)
刘笑晨[1](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杨昆[2](2020)在《中国存托凭证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存托凭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投资者对境外基础证券所有权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制度起源于美国,经过接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性融资工具。2019年存托凭证市场通过83次发行共筹集了 170亿美元,交易量总计1,503亿个存托凭证,价值为3.3万亿美元。存托凭证有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对投资者、境外公司乃至一国证券市场都有着积极的意义。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我国存托凭证制度正式落地实施。《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明晰了存托凭证制度在法律适用以及监管上的基本规则,就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和交易、信息披露、存托和托管、投资者保护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性规定。结合上述文件,本文从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三个方面构建起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对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性检视。美国存托凭证市场之所以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市场,其完善的存托凭证法律制度是其重要原因。本文对美国存托凭证制度进行了考察,对美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原则、反欺诈原则以及自愿主义原则等三个重要原则进行了深入论述,介绍了美国存托凭证的四种具体分类,并对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转换机制进行了检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以及美国存托凭证制度,本文总结出了我国存托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存托凭证类型单一、准入门槛过高、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不能自由转换、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进行分析总结。针对提出的问题,本文建议通过增加存托凭证种类,设立私募发行的存托凭证以及一级存托凭证的途径来解决存托凭证类型单一的问题;通过逐步实施存托凭证的“注册制”、降低对发行人的要求以解决存托凭证准入门槛过高的问题;通过采取有额度限制的转换模式,实现我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自由转换;通过明确信息披露“从严从多”原则、明确“同步性义务”具体操作办法、依据存托凭证类别分别规定信息披露义务、加大信息披露违法处罚等方式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进一步明确存托机构的义务以及诉讼制度的改进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通过以上的制度设计,以期我国存托凭证制度进一步的发展。
石文昊[3](2020)在《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在近五年里做出了许多重大改变,其中最具影响的是推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引进外资方式和取消QFII、RQFII的众多限制,新的改变为引进外资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资金流入量相较于五年前得到了显着提升。在新的变化下,对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作为规制依据的立法以及作为手段的监管,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笔者从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通过整理和分析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现状,探寻立法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找寻可供我国借鉴的先进经验,为最终问题的解决提供对策。笔者希望通过在法律角度对引进外资进行全面的探讨,发现法律的不足、监管的漏洞,寻求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保证法律供给、监管措施与现实需求的契合,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法律,提升监管的效能,为未来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规制提供参考。本文除去绪论和结语部分,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理论问题探究。从概念、条件、价值、方式和理论依据五方面对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进行归纳和分析,另外讨论了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路径之争。以此确立全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规制的现状和问题。按照引进外资方式的不同,从立法和监管两个层面对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现状进行了整理:立法层面主要从投资主体、投资方式、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等方面进行归纳,监管层面主要从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进行归纳。通过两个层面的整理和分析,分别探讨存在的立法和监管问题。第三部分是境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规制的现状和启示。对日本、印度和台湾证券市场引进外资从法律和监管两方面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可供借鉴的地方,为对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是立法和监管问题的对策部分。根据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和第三部分的启示,提出解决问题需坚持的原则和对策。
李海静[4](2020)在《货币国际化视野下的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阶段,我国“贸易结算+离岸中心”这一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路径正面临一定瓶颈,经济实力和贸易规模尚不足以完全支撑人民币国际化。国际经验表明,货币职能在金融领域的国际化对货币国际化起到越来越关键的作用,国际债券是金融市场国际化的重要内容,在货币国际化进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如果缺乏一个具有一定发展深度的金融市场和丰富的人民币金融产品体系,人民币作为国际投融资的货币地位就难以确立。因此,研究金融市场的改革开放,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行稳致远,也是一个值得继续深挖的课题。在此情况下,将人民币国际债券作为金融领域助力人民币国际化的突破口或是一个方向。近年来,金融制度创新、人民币资产吸引力提高、“一带一路”朋友圈扩容等发展环境的优化为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打开了新的发展空间。虽然学术界对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多,但由于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整体尚处于发展初期,现阶段专门聚焦人民币国际债券的研究文献仍然较少;“熊猫债券”和离岸人民币债券对人民币国际化的促进作用得到普遍认可,但整体来说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类的定量研究。本论文将国际债券与货币国际化纳入一个统一的研究框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论述,拟回答和解决以下三个核心问题:第一,国际债券与货币国际化之间的影响机理是怎样的?国际债券是否能显着作用货币国际化?第二,现阶段发展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的意义以及影响该市场发展的显着因素有哪些?第三,如何通过发展这一市场,以更好地助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首先是提出问题。本论文从国际债券、货币国际化、国际债券与货币国际化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进行了文献梳理和理论研究,重点从理论层面论述了国际债券影响货币国际化的两个机理。一方面明晰了本文拟研究的主题,另一方面为之后章节的实证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其次是分析问题。包括分析性研究和实证研究两部分。分析性研究方面,一是通过国际案例对比研究,分析和总结了全球主要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可借鉴经验;二是剖析了“熊猫债券”、离岸人民币债券、SDR债券的发展现状,分析总结了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障碍,并进一步根据两大机理指出了人民币国际债券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路径。实证研究方面,先是构建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论证和检验了国际债券对货币国际化的影响,结果表明,发展国际债券能够助推货币国际化进程。在确立国际债券对货币国际化的积极作用后,接下来就是研究如何发展的问题。本论文构建了SVAR模型对人民币国际债券的影响因素及机理进行分析,为如何发展人民币国际债券提供方向。S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的研究结果显示,汇率波动性、金融市场发展和经济实力是影响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发展的前三大因素,资本账户开放和对外贸易对人民币国际债券会产生较为明显的扰动,但贡献率均较低;作为币值稳定性指标之一的通货膨胀对人民币国际债券发展的贡献较小。最后是解决问题。在总结主要研究结论后,基于货币国际化视角,提出了下一步人民币国际债券发展的政策建议。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从货币环流机制和国际货币职能两个层面提出了国际债券和货币国际化的理论逻辑关系。经验上,国际债券对货币国际化的促进作用已得到普遍认可,但缺乏理论层面的论证和研究,本文尝试在这方面有所贡献。二是运用计量方法定量研究人民币国际债券,使得研究结论更具说服力,而以往对人民币国际债券的研究多以定性研究为主。三是本论文既有主要货币国际债券发展经验提供的国际范式,又立足中国实际展开定性和实证分析,使得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更具参考意义。
孟鹤[5](2020)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A股市场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世纪九十年代,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从那以后,中国股市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入WTO后,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成为必然要求,其中,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是重要举措。我国于2011年实行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即QFII,通过这项制度境外机构投资者能够投资于A股市场。其次,还从2014年开始推行沪港通制度,它联结了大陆和香港的股票市场。这些措施的施行,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了额外的资金来源,也使得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增强。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实体经济需要更多资金支持,提高外资吸引力显得尤为重要,不但能扩充金融市场资金来源,还能丰富投资主体,优化市场结构。鉴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已经日益成为我国股市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有必要研究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引入会对股市波动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它们与股市特征指标相互影响的关系,为防范可能的金融风险和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提出政策建议。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制度,并考察了韩国和台湾实行同样政策的历程,得到两个经验:第一、要遵循“逐渐放开,从直接到间接”的原则;二、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对股市稳定性的影响力有限。接下来,对实施引入政策前后的股市数据进行直观对比,结果表明在实施引入措施后,境外机构和个人持股增加,我国A股与世界股市的相关性明显增强。在众多开放措施中,对以上指标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是2015年3月取消QFII单只10亿美元的限额。在计量分析的第一部分,利用200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每日收益率数据,建立GARCH模型,并以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过程中的关键事件为节点加入虚拟变量,确认不同措施及事件将会如何影响股市波动,得到的结论是:沪港通机制试点开始实施、取消对单只QFII最高10亿美元的限制、A股首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以及年内最大扩容,这些措施显着降低了股市波动;相反,A股首次纳入富时罗素指数和外汇局宣布决定取消QFII额度这两项措施对股指收益率波动的影响不显着。从中可以总结出大概的规律:1.持续时间较长的措施和事件对波动的负向影响较显着,但降低波动的幅度不高,近期的措施和事件影响不显着;2.A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及后续扩容是比较重要的事件。下一部分,利用2007年至2019年的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数据,把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比率、股市流通市值、换手率、回报率、波动率纳入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经过协整检验、脉冲响应和方差分析后,得到结论:1.在做出A股相关投资决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更关注股市的稳定性,倾向于选择不被大众青睐的冷门股票进行投资,投资时采取的是“追跌杀涨”的反向交易策略;2.当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我国市场后,短期内会小幅增加股市波动,但长期来看对股市稳定性的影响较小。最后,为继续扩大证券市场的开放和防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本文提出逐步开放、加强监管、保持经济政治环境稳定并为未来做好风险准备以及寻求外资开放的创新渠道等政策建议。
唐兴李[6](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周芳[7](2019)在《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会计准则在全世界范围内趋同已经得到全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尤其是2001年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改组而成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加大了与各国或地区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谈判力度,推广其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从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历程来看,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会计标准也逐渐加大与国际接轨的力度,不断吸收国际会计准则内容,经历了几次较大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上的变化。区别于前三次的自愿性变革,2007年我国会计准则变革是为了满足加入WTO的条件所做出的强制变革。作为加入WTO的条件,我国也在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与IFRS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我国强制采用与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目的是缩短与其他国家在制度上的差距,从而有利于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那么这一目的是否实现了呢?对此次变革后的经济后果是否促进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是本文考察2007年会计准则强制变革的经济后果的主要内容。我国与其他国家经济往来包括产品和服务的往来,也包括资本的流动。前者体现为产品和服务贸易,后者就是跨国投资。相对于跨国贸易,跨国投资对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的依赖更大,那么2007年我国会计准则强制变革后对跨国投资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我国在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质量和不同投资主体投资行为领域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在宏观领域的研究却寥寥无几。然而从2007年我国采用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到现在已经过去十年了,这为我们检验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提供了一次难得的机会。本文第二章国内外文献的梳理包括影响跨国投资的因素方面的文献和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方面的文献,以及与本文选题最相关的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影响方面的文献。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从跨国投资角度研究会计准则变革的经济后果的文献并不多,而且这些文献研究结论基本上都是针对外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制度环境下得出来的,而不同国家的制度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尤其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制度环境方面的差异势必会影响到会计准则变革的经济后果。所以有必要通过第三章对我国跨国投资的发展现状进行了解,包括跨国直接投资和跨国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而且从制度背景角度分析除了会计准则变革以外其他规章制度对跨国投资的影响。最后,通过连续三章的实证研究,分别从制度距离和制度质量两个路径检验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直接投资和跨国间接投资的影响。通过上述章节的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会计准则变革对宏观跨国直接投资具有影响。论文第五部分选取2004-2010年我国每年对外直接投资(OFDI)和外商直接投资(FDI)之和作为跨国直接投资,按照制度距离的路径,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分析和检验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及其机理。研究发现:会计准则变革提高了国家间会计准则的可比性,而会计准则可比性促进了我国与其他各国跨国直接投资的增加。即会计准则变革通过会计准则可比性的中介效应促进了跨国直接投资的流动。第二,会计准则变革对微观跨国直接投资具有影响。以跨国并购交易代表微观跨国直接投资,在第三部分中依据Wind数据库中提供的并购交易数据,使用手工整理的方式对跨国并购交易从2004-2010年进行了统计分析,在所有并购交易的总体里扣除了国内并购交易、未完成的并购交易、并购方或目标方所在国家数据缺失的并购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并购交易以后,还扣除了由于曲线海外上市等制度因素导致的发生在特殊地区(例如,香港、开曼、百慕大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并购交易后,发现跨国并购交易数量,无论是外资并购还是海外并购都在2007-2008年达到顶峰。因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绿地投资和跨国并购,而跨国并购逐渐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所以,该结论为上面第一点会计准则变革对宏观跨国直接投资影响的结论提供了微观层面的支撑证据。第三,会计准则变革对微观跨国间接投资具有影响。论文第六部分首先利用我国A股资本市场2003-2013年连续11年拥有QFⅡ投资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1 935家),经过实证检验得出结论:会计准则变革后QFⅡ投资显着增加。其次,通过中介效应检验,会计准则变革是通过会计准则可比性的提高促进QFⅡ投资的增加。但是这个中介效应只是在2004-2010年这个期间发挥作用,期间太短,可比性中介效应不明显,时间太长会计准则可比性对QFⅡ投资的影响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减弱。其作用机理主要是通过会计准则变革后会计准则可比性的提高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信息处理成本从而促进了 QFⅡ投资的增加。利用2007-2013年连续7年拥有QFⅡ投资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1 301家)进行实证检验,会计准则变革后可比性的提高可以减少外国投资者跨国投资的“熟悉性偏见”从而促进QFⅡ投资的假设并没有通过检验。该结论说明交易成本理论可以更好解释制度路径下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间接投资影响的机理。第四,会计准则变革主要是通过制度距离路径影响跨国投资。无论是宏观跨国投资还是微观跨国投资,会计准则变革都会通过会计准则可比性的提高促进跨国投资的增加,说明制度距离路径是成立的。由于会计准则变革后宏观层面的会计准则质量尚无法计量,所以本文并没有分析制度质量对宏观跨国投资的影响。但是论文第七部分,选择会计信息质量作为微观层面制度质量的衡量指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分析和检验了会计准则变革是否会通过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促进微观跨国投资的增加。结论是会计准则变革并没有通过改善会计信息质量吸引更多的QFⅡ投资。所以微观层面制度质量的路径并不成立。当然主要原因还是我国在执行会计准则过程的其他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影响了会计准则变革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反映出制度因素对会计准则变革的经济后果影响。本文从制度因素入手,从制度距离和制度质量两个路径分析和检验了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及机理。具体来看,本文的研究创新与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本文首次考察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宏观跨国直接投资总量的FDI和OFDI的影响。虽然国内有较多文献研究会计准则变革的经济后果,但是都集中在微观领域,从会计信息质量、公司投融资、高管薪酬等几个主要方面分析会计准则变革对微观企业的影响。也有文献将会计准则变革对企业的影响延伸至资本市场,分析会计准则变革对资本市场效率的影响。但是会计准则变革不仅对微观领域会产生预期和非预期效应,而且作为一个与国际趋同的宏观制度变革,由于降低了跨国投资中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制度距离,对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的FDI和OFDI的流动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分析和检验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宏观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会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的经济后果扩展到宏观领域。2.不同于以往研究,本文将会计准则变革作为一种宏观制度变革,从一个较新颖的角度——制度距离和制度质量,分析其对跨国投资的影响,为跨国投资的制度理论提供了有利证据。并且通过研究发现会计准则变革是通过制度距离而非制度质量影响了跨国投资。创新性的使用会计准则可比性的指标来衡量制度距离,并通过会计准则可比性的中介效应检验验证了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宏观制度,其变革对跨国投资具有显着影响。其影响机理是因为会计准则变革后由于会计准则可比性的提高减少不同国家之间交易成本或者不熟悉程度,即制度距离的缩短促进了跨国直接投资。相对于制度距离,制度质量除了比较复杂,难于准确度量,还要受其他因素影响,所以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短期内难以通过制度质量路径实现。3.全面考察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我国跨国投资的影响。由于跨国投资范畴非常宽泛,既有跨国直接投资也有跨国间接投资,既有跨国资本的流入,也有跨国资本的流出,既有微观跨国投资行为,也有宏观跨国投资总量。如果只是从某一方面来研究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可能会得出片面的认识和结论;而本文则通过分析和检验会计准则变革对FDI和OFDI、QFII以及跨国并购的影响全面研究了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不同跨国投资的影响及其路径和机理。从实务上为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全面衡量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总之,我国会计准则变革不仅对微观层面跨国投资决策有影响,而且也会影响宏观跨国投资。把会计准则作为一个国家一种宏观制度来理解,本文再此证明了制度因素对于跨国投资的重要影响。
刘璐璐[8](2019)在《境外存托凭证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上半年,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多项关于建立存托凭证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和管理办法,正式推出中国存托凭证制度。国家鼓励包括“BATJ”在内的创新型企业回归A股的同时,众多知名企业也表示愿意在条件成熟时回归中国资本市场,这表明存托凭证的正式推出已箭在弦上,只待合适的时机。但存托凭证制度落地实施之后必然会暴露出一些问题,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以使存托凭证市场永葆活力、持续发展,对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供给侧改革、产业优化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选取美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存托凭证制度为对比对象。美国作为最早推出存托凭证的国家,交易和监管制度较为健全,非常有参考价值。台湾存托凭证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推出以来发展步履维艰,2007年为推动台湾资本市场的发展当局号召“鲑鱼返乡”,与当前我国鼓励创新型企业回归A股有相似之处,最后的效果虽不尽如人意,但对我国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而香港存托凭证自推出以来从未得到真正发展,10年间仅4支凭证发行上市,目前尚在交易的仅有一支,从香港的失败经验中吸取教训可以防止CDR走上HDR的老路。本文首先对存托凭证的基本概念、运行机制以及美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市场发展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其次对美国、台湾和香港地区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发现存托凭证市场的层次、与基础股票之间的兑换机制、当地市场开放程度等因素与市场长期的发展状况有密切联系。同时,为高科技企业提供相对宽松的发行环境、适当放松对发行和交易的限制、积极建设多层次市场等措施对各参与主体有正向的激励作用。再次对美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对比。发现为了市场长期健康发展,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监管坚决不能忽视。针对存托凭证的特殊性,要特别注意防范披露不及时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和跨境造成的股东权益受损等问题。另外由于不同地区法系不同,在制定监管规则时应因地制宜以本国法律为基础,切不可一味照搬。要对制度的执行情况格外关注,避免相关规定因执行不力变成一纸空文。最后根据对比整理的观点结合我国存托凭证制度框架进行归纳总结,为未来国内制度的完善提出参考意见。
石启龙[9](2019)在《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操纵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关系控制价格波动以制造交易价差获利的内在机理一成不变,但具体的实施策略则受制于资本市场的结构。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市场操纵行为因被限制于单一市场而展现为传统的单市场操纵形态。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融通趋势,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间的价格关联效应使跨市场操纵成为新动向,并形成交易型和信息型两种实施模式。其中,交易型模式利用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直接以交易行为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信息型模式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诱导交易的时点和方向,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催生出利用资本市场跨境价格关联渠道实施的更为复杂、隐蔽的跨境操纵实施模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的波动性是市场操纵的实施基础,控制价格波动以获利的机理使操纵行为蕴含价格波动风险,风险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因被限制在单一市场内而显现非系统性。在资本市场融通趋势下,跨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沿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释放,并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系统性溢出,在现有基于金融分业体制和资本市场隔绝结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下产生监管盲区,威胁金融安全,隐含市场和法治的双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监管权创设有欠缺,现有操纵行为监管局限于行为规制和事后惩治的微观层面,缺失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二是监管权配置不合理,以证监会为绝对权威的“倒金字塔”监管结构和低效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权运行有障碍,市场分割式的操纵禁止规范框架缺乏整体监管视阈,造成跨市场监管缝隙,而价量控制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疏离于操纵行为的实施机理和发展趋势。问题源于现有操纵行为本质认识囿于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下单市场操纵认知,将市场操纵监管局限于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等微观行为监管层面,无法应对跨市场操纵价格波动风险的系统性演变。对此,市场操纵本质把握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欺诈和市场欺诈延展至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通过行为的前提和结果表征行为的操纵性,可以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在完善市场分割、行为规制、事后惩治的微观监管制度基础上,引入全局视阈、风险治理和事前防范的宏观监管制度,构建统合性监管制度框架。首先,防范是关键。在操纵行为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在立法中确定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并顺畅其监管视阈覆盖资本市场的法律途径。然而系统性风险概念的模糊使宏观审慎监管权存在滥用可能,对此,一是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贯彻以权力制衡理念,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机制基础上构建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遏制监管行为偏差,构建监管资源高效配置、信息流动顺畅的“金字塔型”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在监管权运行方面限定监管权边界。围绕市场优势设置主动防御的信息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风险程度设置差异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改进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重点监测市场优势投资者;设置跨市场交易大额登记制度。其次,惩治是底线。惩治的正当性依赖于规范的科学性。跨市场操纵与单市场操纵具有相同内在机理和行为结构,只是借助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将原本局限于单市场内的价格控制行为和清仓获利行为分置于价格关联市场,并无实质独立性,可以纳入现有操纵禁止规范予以治理。但应修订现有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体系以应对跨市场操纵的新动向,一是加强立法衔接,弥合跨市场监管缝隙,确定《证券法》和《期货条例》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和特别法,全面覆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平衡规范的保障和保护功能,设置以行为模式为核心的“具体规范”规制已有操纵行为,以授权裁量为核心的“授权规范”涵射未来操纵行为;三是在“可替代”原则下通过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构成要件差异化设置,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监管。
李子建[10](2019)在《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文中提出为进一步扩大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深化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推动经济发展变革,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开启了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试点工作,由此标志着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的诞生。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工具,中国存托凭证的推出和发展离不开投资者的支持和参与,但是由于中国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流程跨境,涉及的法律主体较多,法律关系涉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纷繁复杂,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如何构建一套法律机制来保护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的权益,成为了中国存托凭证制度构建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吸收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在证券法律制度、基金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外汇法律制度和国际私法方面的实践,构建全方位、多维度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是保障中国存托凭证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础。
二、借鉴台湾经验发展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借鉴台湾经验发展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论文提纲范文)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中国存托凭证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2 研究方法 |
3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4 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存托凭证概述 |
1.1 存托凭证的概念和历史沿革 |
1.1.1 存托凭证的概念 |
1.1.2 存托凭证的历史沿革 |
1.2 存托凭证的制度价值 |
1.2.1 对于投资者的价值 |
1.2.2 对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价值 |
1.2.3 对于证券市场的价值 |
第二章 存托凭证法律关系分析 |
2.1 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主体 |
2.2 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客体 |
2.2.1 存托凭证的分类 |
2.2.2 存托凭证的特征 |
2.3 存托凭证法律关系的内容 |
2.3.1 发行人与存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2.3.2 存托人与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2.3.3 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存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三章 美国存托凭证的法律监管 |
3.1 美国存托凭证法律监管体系概述 |
3.2 美国存托凭证监管的三个原则 |
3.2.1 信息披露原则 |
3.2.2 反欺诈原则 |
3.2.3 自愿主义原则 |
3.3 美国存托凭证分类 |
3.3.1 一级存托凭证 |
3.3.2 二级存托凭证 |
3.3.3 三级存托凭证 |
3.3.4 根据144A规则私募发行的存托凭证 |
3.4 美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的转换机制 |
第四章 我国存托凭证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4.1 存托凭证类型单一,准入门槛过高 |
4.1.1 存托凭证类型单一 |
4.1.2 准入门槛过高 |
4.2 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不能自由转换的风险 |
4.3 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 |
4.4 投资者保护不足 |
4.4.1 投资者知情权难以保障 |
4.4.2 交易机制复杂使存托凭证投资者易受侵害 |
4.4.3 投资者的诉讼救济存在困难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存托凭证制度构想 |
5.1 增加存托凭证类别,降低存托凭证准入门槛 |
5.1.1 增加存托凭证类别 |
5.1.2 降低存托凭证准入门槛 |
5.2 采取有额度限制的转换模式 |
5.2.1 跨境证券转换主体 |
5.2.2 跨境证券转换额度 |
5.3 信息披露制度之完善 |
5.3.1 明确“从严从多”原则 |
5.3.2 明确“同步性义务”操作办法 |
5.3.3 依据存托凭证种类分别规定信息披露义务 |
5.3.4 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惩罚力度 |
5.4 投资者保护制度之完善 |
5.4.1 进一步明确存托机构的义务 |
5.4.2 诉讼制度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基本理论问题 |
1.3.2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方式 |
1.3.3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具体问题 |
1.4 研究方法 |
第2章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
2.1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及相关概念 |
2.1.1 证券市场 |
2.1.2 外资 |
2.1.3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 |
2.2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条件 |
2.2.1 市场层面 |
2.2.2 监管层面 |
2.3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价值 |
2.3.1 改善投资者结构 |
2.3.2 促进一国货币国际化 |
2.3.3 促进证券市场改革 |
2.4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方式 |
2.5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理论依据 |
2.6 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路径之争 |
2.7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规制的现状及其问题 |
3.1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立法现状 |
3.1.1 QFII、RQFII的立法现状 |
3.1.2 陆股通的立法现状 |
3.1.3 结算代理的立法现状 |
3.1.4 北向通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立法中的问题 |
3.2.1 QFII、RQFII立法滞后 |
3.2.2 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不合理 |
3.2.3 名义持有人立法缺位 |
3.3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监管现状 |
3.3.1 监管机构 |
3.3.2 监管方式 |
3.4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监管中的问题 |
3.4.1 债券市场分割监管影响监管效率 |
3.4.2 跨境监管执法依据供给不足 |
3.4.3 穿透式监管边界模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分析与启示 |
4.1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1 日本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2 印度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1.3 台湾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 |
4.2 境外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启示 |
4.2.1 坚持渐进式改革 |
4.2.2 保障公共安全 |
4.2.3 单一方式引进外资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对策建议 |
5.1 制度构建的原则 |
5.1.1 渐进式原则 |
5.1.2 干预适度原则 |
5.2 立法建议 |
5.2.1 修改QFII相关规定 |
5.2.2 调整外资持股比例 |
5.2.3 优化名义持有人制度 |
5.3 监管建议 |
5.3.1 统一债券市场监管 |
5.3.2 完善跨境执法规定 |
5.3.3 明确穿透式监管边界 |
5.4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货币国际化视野下的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有关概念界定 |
一、国际债券 |
二、人民币国际债券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债券相关理论与发展研究 |
一、国际债券相关理论 |
二、国际债券发展研究 |
第二节 货币国际化相关理论 |
一、货币国际化内涵 |
二、货币国际化逻辑 |
第三节 国际债券与货币国际化关系的理论分析 |
一、基于货币环流的分析 |
二、基于国际货币职能的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全球视角的主要国际债券发展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国际债券市场发展现状 |
一、国际债券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国际债券市场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主要国际债券的发展经验 |
一、美元国际债券 |
二、日元国际债券 |
三、英镑国际债券 |
四、澳元国际债券 |
五、其他国际债券 |
第三节 经验总结和比较分析 |
第四章 人民币国际债券发展历程及瓶颈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债券的发展意义与机遇 |
一、发展意义 |
二、发展机遇 |
第二节 人民币国际债券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
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
二、熊猫债券 |
三、离岸人民币债券 |
四、SDR债券 |
第三节 人民币国际债券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分析 |
一、市场环境层面 |
二、制度政策层面 |
三、金融基础设施层面 |
第四节 人民币国际债券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分析 |
一、基于人民币跨境流动 |
二、基于人民币国际货币职能 |
第五章 基于国际债券与货币国际化关系的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研究 |
第一节 现有研究 |
第二节 变量选取与数据检验 |
一、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
二、数据检验 |
第三节 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构建 |
一、建立模型 |
二、模型估计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发展机理的SVAR模型研究 |
第一节 国际债券发展的影响因素及机理分析 |
一、宏观因子及影响机理 |
二、微观因子及影响机理 |
三、影响机理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SVAR模型构建与估计 |
一、国际债券统计说明 |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检验 |
三、SVAR模型构建与估计 |
第三节 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实证结果 |
二、结论分析 |
第四节 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实条件-基于模型的进一步分析 |
第七章 主要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相关建议 |
一、从完善货币环流机制角度 |
二、从促进国际货币职能发挥角度 |
第三节 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A股市场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点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章 相关制度介绍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QFII简介及我国推行过程 |
第二节 沪港通简介 |
第三节 国际资金流动理论 |
第四节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相关分析——以行为金融学为视角 |
第三章 台湾、韩国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历程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台湾、韩国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历程 |
第二节 台湾、韩国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经验借鉴 |
第四章 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我国股市影响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基于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后股市相关数据的直观对比 |
一、定义关键事件 |
二、相关指标说明 |
三、统计结果 |
四、本节结论 |
第二节 境外机构投资者对我国A股市场波动率的影响研究 |
一、GARCH模型介绍 |
二、变量设计与模型构建 |
三、描述性统计 |
四、平稳性检验 |
五、ARCH效应检验 |
六、尝试建立GARCH(1,1)模型 |
七、稳定性检验 |
八、对模型结果的分析 |
九、小结 |
第三节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A股特征指标的关系研究 |
一、VAR模型介绍 |
二、变量设计与模型构建 |
三、描述性统计 |
四、实证分析 |
五、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针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研究结论 |
第二节 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提出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6)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思路 |
1.2.3 研究内容 |
1.3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3.1 技术路线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贡献 |
2 文献综述 |
2.1 跨国投资动因的研究综述 |
2.1.1 传统影响因素 |
2.1.2 制度影响因素 |
2.1.2.1 制度质量对跨国投资的影响 |
2.1.2.2 制度距离对跨国投资的影响 |
2.2 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
2.2.1 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影响 |
2.2.2 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影响 |
2.2.3 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谨慎性的影响 |
2.2.4 会计准则变革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影响 |
2.3 会计准则变革对不同主体投资的影响 |
2.3.1 会计准则变革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
2.3.2 会计准则变革对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影响 |
2.3.3 会计准则变革对个体投资者投资的影响 |
2.4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影响的研究综述 |
2.4.1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 |
2.4.2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间接投资的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3 制度背景分析 |
3.1 我国会计准则变革的历程 |
3.2 跨国投资范畴 |
3.3 跨国直接投资的发展现状和制度背景 |
3.3.1 宏观层面的跨国直接投资 |
3.3.2 微观层面的跨国直接投资 |
3.4 跨国间接投资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现状 |
3.4.1 宏观层面的跨国间接投资 |
3.4.2 微观层面的跨国间接投资 |
3.5 本章小结 |
4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4.1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影响的理论基础 |
4.1.1 传统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
4.1.2 制度理论 |
4.1.3 交易成本理论 |
4.1.4 委托—代理理论 |
4.1.5 前景理论及框定偏差原理 |
4.1.6 经济后果理论 |
4.2 理论分析框架 |
4.2.1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路径 |
4.2.3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机理 |
4.3 本章小结 |
5 会计准则变革、可比性和跨国直接投资 |
5.1 理论分析与假设检验 |
5.1.1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 |
5.1.2 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直接投资影响的路径和机理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2 被解释变量 |
5.2.3 解释变量 |
5.2.4 控制变量 |
5.2.5 检验模型 |
5.3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相关性分析 |
5.3.3 回归结果 |
5.4 稳健性检验 |
5.4.1 改变会计准则可比性(similarity_(ijt))计量方法 |
5.4.2 分组检验中的稳健性检验 |
5.4.3 固定效应向量分解法(Fixed Effect Vector Decomposition,FEVD)优化固定效应模型 |
5.4.4 FDI和OFDI分类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6 会计准则变革、可比性和跨国间接投资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1 会计准则变革对外国机构投资者的权益投资的影响 |
6.1.2 会计准则变革、可比性与外国机构投资者的权益性投资 |
6.2 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
6.2.1 样本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
6.2.2 可比性(comparability)和熟悉性(familiarity)的度量 |
6.2.3 被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 |
6.2.4 检验模型 |
6.3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6.3.1 描述性统计 |
6.3.2 相关性分析 |
6.3.3 回归结果分析 |
6.4 稳健性检验 |
6.4.1 考虑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
6.4.2 假设H2-1稳健性检验(2006-2007) |
6.4.3 考虑宏观因素对假设H2-2的影响 |
6.5 本章小结 |
7 会计准则变革、会计信息质量与跨国间接投资 |
7.1 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
7.2 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7.2.2 变量的界定 |
7.2.2.1 操纵性应计盈余管理 |
7.2.2.2 真实性盈余管理 |
7.2.3 检验模型 |
7.3 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
7.3.1 描述性统计 |
7.3.2 相关性分析 |
7.3.3 回归结果分析 |
7.4 稳健性检验 |
7.4.1 排除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 |
7.4.2 分组检验中用qfiihp替代qfiihsn |
7.4.3 考虑宏观经济影响因素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及理论启示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启示和政策建议 |
8.2.1 研究启示 |
8.2.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境外存托凭证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存托凭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存托凭证制度 |
一、存托凭证的概念 |
二、存托凭证制度起源和发展 |
三、存托凭证的分类 |
四、存托凭证运行机制与参与主体 |
第二节 存托凭证发展现状 |
一、美国存托凭证市场现状 |
二、中国台湾存托凭证市场现状 |
三、中国香港存托凭证市场现状 |
第二章 境外存托凭证发行制度 |
第一节 存托凭证种类 |
一、美国存托凭证种类 |
二、中国台湾存托凭证种类 |
三、中国香港存托凭证种类 |
第二节 存托凭证发行要求 |
一、美国存托凭证发行要求 |
二、中国台湾存托凭证发行要求 |
三、中国香港存托凭证发行要求 |
第三节 境外存托凭证发行制度对比分析 |
一、存托凭证种类 |
二、存托凭证发行要求 |
第三章 境外存托凭证交易制度 |
第一节 美国存托凭证交易制度 |
一、交易流程 |
二、转换与套利 |
三、交易场所 |
四、交易费用 |
第二节 中国台湾存托凭证交易制度 |
一、交易流程 |
二、转换与套利 |
三、凭证回购 |
第三节 中国香港存托凭证交易制度 |
一、交易流程 |
二、转换与套利 |
三、凭证回购 |
第四节 境外存托凭证交易制度对比分析 |
第四章 境外存托凭证监管制度 |
第一节 存托凭证监管体系 |
一、美国存托凭证监管体系 |
二、中国台湾存托凭证监管体系 |
三、中国香港存托凭证监管体系 |
第二节 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 |
一、美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 |
二、中国台湾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 |
三、中国香港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 |
第三节 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制度 |
一、美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制度 |
二、中国台湾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制度 |
三、中国香港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四节 境外存托凭证监管制度对比分析 |
一、存托凭证监管体系 |
二、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 |
三、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五章 境外存托凭证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中国存托凭证制度 |
一、中国存托凭证发行制度 |
二、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制度 |
三、中国存托凭证信息披露制度 |
四、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二节 境外存托凭证制度的经验 |
一、构建多层次市场体系以吸引全球优质企业 |
二、放松证券转换限制以联动国内外资本市场 |
三、严格企业上市审查以提升发行人质量 |
四、打造中国特色监管体系以适应具体国情 |
五、加强投资风险教育以防止市场过度炒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跨市场操纵的可行性问题 |
1.4.2 跨市场操纵的本体论问题 |
1.4.3 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法律制度 |
1.4.4 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治理跨市场操纵的优势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图)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1.7 不足与展望 |
第2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基本模式 |
2.1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逻辑 |
2.1.1 跨市场交易的界定 |
2.1.2 跨市场交易的类型 |
2.1.3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 |
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2.1 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 |
2.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2.3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一:操纵指数权重股 |
2.2.4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二:操纵期指合约 |
2.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3.1 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 |
2.3.2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3.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2.4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4.1 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 |
2.4.2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4.3 跨境型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第3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系统性风险演变 |
3.1 单市场操纵所蕴含风险的非系统性:以股票市场为例分析 |
3.1.1 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 |
3.1.2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表现 |
3.1.3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2 衍生品市场操纵蕴含风险的系统性端倪:以期指市场为例分析 |
3.2.1 期指市场的诞生 |
3.2.2 期指市场的特有属性 |
3.2.3 期指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演变 |
3.3.1 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 |
3.3.2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机理: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
3.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渠道:跨市场价格关联机制 |
3.3.4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展现 |
第4章 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的失灵 |
4.1 监管权配置的失衡 |
4.1.1 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4.1.2 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缺位 |
4.1.3 监管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4.1.4 监管体制的“倒金字塔”结构 |
4.2 监管权运行的失范之一:操纵禁止规范滞后 |
4.2.1 市场操纵禁止规范的梳理 |
4.2.2 缺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规则 |
4.2.3 市场分割的规范体系 |
4.2.4 逻辑混乱的规范结构 |
4.3 监管权运行失范之二:操纵行为实质认知失当 |
4.3.1 市场操纵实质界定的梳理 |
4.3.2 立法中价量控制界定的“似是而非” |
4.3.3 实践中交易量控制界定的“舍本逐末” |
第5章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及监管创新 |
5.1 域外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考察 |
5.1.1 欺诈理论 |
5.1.2 市场欺诈理论 |
5.1.3 价格操纵理论 |
5.2 既有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困境 |
5.2.1 疏离于市场操纵的实施机理 |
5.2.2 隐含监管权力滥用的危险 |
5.2.3 局限于对市场操纵的微观监管 |
5.2.4 聚焦于对操纵者的事后惩治 |
5.3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 |
5.3.1 对价格控制能力的关注 |
5.3.2 市场优势与操纵行为的关联 |
5.3.3 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 |
5.4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及实施路径 |
5.4.1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思路 |
5.4.2 统合式监管框架的实现路径 |
第6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
6.1 跨市场操纵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6.1.1 宏观审慎监管释义 |
6.1.2 宏观审慎监管与跨市场操纵的契合 |
6.1.3 跨市场操纵宏观审慎监管的展开 |
6.2 域外跨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6.2.1 美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2 英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3 日本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3 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体系设计 |
6.3.1 建立资本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3.2 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
6.3.3 改进资本市场的微观监管结构 |
6.3.4 推进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6.4 跨市场操纵防御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6.4.1 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2 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
6.4.3 改进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 |
第7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7.1 域外立法规制跨市场操纵的样本梳理 |
7.1.1 设置专门的跨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2 统合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3 改进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 |
7.2 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独立性分析 |
7.2.1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理论纷争 |
7.2.2 跨市场操纵的理论类型 |
7.2.3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独立性分析 |
7.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改进 |
7.3.1 弥合市场分割立法体系的监管缝隙 |
7.3.2 优化市场操纵禁止规范框架 |
7.3.3 设置多元化市场操纵行为构成要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美国存托凭证的兴起 |
1.1.2 中国概念股回归困境及其解决之道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中国存托凭证概述 |
2.1 中国存托凭证的概念 |
2.2 中国存托凭证的性质 |
2.3 存托凭证的分类 |
2.4 中国存托凭证的特点 |
2.5 中国存托凭证的运行机制 |
2.5.1 发行 |
2.5.2 生成 |
2.5.3 交易 |
2.5.4 兑回 |
第3章 对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的探究 |
3.1 美国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 |
3.1.1 美国存托凭证的“信托关系说” |
3.1.2 “信托关系说”在大陆法系中的水土不服 |
3.2 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 |
3.2.1 存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
3.2.2 存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
3.2.3 存托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4章 境外存托凭证制度在保护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
4.1 美国存托凭证在运行中的经验与教训 |
4.1.1 美国存托凭证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实践的经验 |
4.1.2 美国存托凭证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实践的教训 |
4.2 台湾存托凭证在运行中的经验与教训 |
4.2.1 台湾存托凭证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实践的经验 |
4.2.2 台湾存托凭证对投资者利益保护实践的教训 |
第5章 当前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概况与不足 |
5.1 当前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概况 |
5.1.1 当前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总述 |
5.1.2 沪伦通存托凭证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 |
5.2 当前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不足 |
5.2.1 保护维度单一 |
5.2.2 缺乏有效的公示制度 |
5.2.3 基础证券非强制性托管 |
5.2.4 “一刀切”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
5.2.5 中国存托凭证的可转换权利受限 |
5.2.6 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规范不完善 |
5.2.7 国际合作有待加强 |
第6章 对构建多维度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议 |
6.1 完善信托法律制度在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中的应用 |
6.1.1 维持基础证券的独立性 |
6.1.2 建立基础证券公示制度 |
6.1.3 强调存托人的信义义务 |
6.1.4 强调存托人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6.2 加强公司法律制度在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中的应用 |
6.2.1 坚持持有人平等原则 |
6.2.2 存托凭证公示制度 |
6.2.3 强调基础证券发行公司董监高对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忠实义务 |
6.2.4 明确基础证券发行人和存托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
6.2.5 建立存托凭证持有人大会制度 |
6.3 强化证券和基金法律制度在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中的应用 |
6.3.1 坚持中国存托凭证发行的核准制 |
6.3.2 建立基础证券托管制度 |
6.3.3 加强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
6.3.4 建立私募型存托凭证的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 完善外汇法律制度在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中的应用 |
6.4.1 平衡外汇管制与存托凭证转换的冲突 |
6.4.2 实行“持有人兑回、做市商生成”的转换制度 |
6.5 优化国际私法制度在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保护中的应用 |
6.5.1 明确法律适用问题 |
6.5.2 尽可能多地把涉存托凭证纠纷纳入中国法院的管辖范围 |
6.5.3 加强国际司法协助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借鉴台湾经验发展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中国存托凭证法律问题研究[D]. 杨昆.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5)
- [3]我国证券市场引进外资的规制研究[D]. 石文昊. 武汉理工大学, 2020(10)
- [4]货币国际化视野下的人民币国际债券市场发展研究[D]. 李海静.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8)
- [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A股市场的影响研究[D]. 孟鹤.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7)
- [6]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7]我国会计准则变革对跨国投资的影响研究[D]. 周芳. 东北财经大学, 2019(06)
- [8]境外存托凭证制度比较研究[D]. 刘璐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启龙. 辽宁大学, 2019(05)
- [10]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权益法律保护机制研究[D]. 李子建.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