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性 企业 市场与经营者(论文文献综述)
高洁[1](2021)在《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从文化的视角出发,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了中西方文化遗产管理的异同,对中西方各自传统文化影响下的文化遗产管理进行了梳理。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比中西方遗产管理的异同,通过比较来更好的认识自身,并探索可以借鉴的经验;二是将文化理论和跨文化理论应用在文化遗产管理的各个层面,尝试分析遗产所体现的文化价值以及传统文化对遗产管理的深层影响。中西文化遗产管理的比较可以分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比较分为静态对比和动态对比,即中西方管理体系的静态对比和遗产管理中出现的跨文化交流;纵向对比即对比中西方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遗产管理的横向比较从主体——利益相关者、客体一—文化遗产和介体——管理体制三个部分展开。西方是个宽泛的概念,从遗产管理的实践角度来看,这里的西方主要指西方的文化源头一—欧洲。在研究中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比较研究、跨文化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论文共分七章。第一章是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的比较,即纵向比较。欧洲的保护思想演变主要围绕“修复”一词展开,不同的修复原则和手段反映了每个时代人们对遗产价值的不同理解。保护中的“价值理性”关注“为何保护”,而“工具理性”关注“如何保护”,这两者构成了对立又统一的整体。中国的遗产保护与管理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价值由谁决定?西方成熟的保护理念是否具有本土适应性?要解决这些问题都必须从根源入手,既要了解遗产的传统文化价值,也要了解遗产对当代人的价值。案例部分以西班牙世界遗产为例,西班牙的遗产保护与管理因社会制度等原因曾落后于英美意等国,也曾经历过因保护理念变化而造成破坏的问题。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独特性和多元化上与中国具有相似性,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中国的遗产保护开始较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大众旅游的兴起,以及申报世界遗产所带来的巨大效益的影响,遗产保护与管理的理论也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的遗产保护理论很大程度上受到西方理论的影响和制约,还需探索真正适合于中国的遗产发展之路。第二章是中西传统文化差异在建筑遗产中的体现。本章以建筑遗产为例,说明了不同材质与风格的建筑遗产所反映出的文化特征和核心价值。西方建筑以石材为主,风格雄壮威严;中国建筑以木材为主,显得纤细灵动,遗产建筑本体的差异性体现出中西传统文化的不同精神内核。中西管理思想也与传统文化密切相关,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儒家文化,本身就是治国安邦的理论,可以被称作“管理型思想”。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儒家文化不断糅合其他文化特质,成为多个朝代管理大一统帝国的有效手段,这些管理思想的影响一直延续至今。西方的管理思想起初是“见物不见人”的,没有将人的价值作为管理的目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也开始将管理中的人看作是复杂的个体,更接近儒家思想中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到了现代这个紧密相连的全球化时代,中西文化的差异性日益显着。不同民族的文化可以拿来比较,但不存在统一的价值体系,文化不会向着同一个方向进化,只会在各自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样性并存是发展的趋势,文化交流与互补必定会对世界的发展有所助益。第三章是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比较。管理体制是遗产管理中的介体,连接起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客体的遗产。在中国遗产事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遗产地过度商业化、真实性受损、文化认同缺失、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以及对世界遗产的过度利用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与遗产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因此体制问题一直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焦点。我国的遗产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封闭到开放的过程,多种管理经营模式应运而生,但总体上还是以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为主。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目标仍是发展的主要目标,由此导致了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在遗产价值认知方面,管理者和民众的遗产保护意识尚需培养。在管理模式、资金来源、保护和管理的多元化参与等方面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遗产管理和旅游管理关系密切,相互交融,由于遗产也可以被看作是资源,如何合理利用遗产资源,避免空置和过度利用两个极端,是每个遗产地都要平衡的问题。第四章是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比较研究。利益相关者是遗产管理中的主体,包括管理者、保护者、经营者、社区居民、遗产旅游者、非政府组织、社会大众等。管理者与保护者有时是一体的,有时是多个主体,在我国政府是遗产管理责任的主要承担着者,但也不应忽视保护专家的作用。遗产经营者与遗产地居民是一对具有互动关系的主体,二者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否直接影响到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遗产旅游者是受到各方关注的群体,中西方遗产旅游者在看待遗产价值和审美文化方面都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对真实性的追求上差异更为显着。如何平衡旅游业发展与遗产保护的关系也是中西方学者研究的焦点问题,遗产地旅游活动中的各种关系都是围绕旅游者展开的,管理者、经营者和参与到景区经营中的社区居民往往会以旅游者的需求为目标。但遗产景区有其特殊性,它还担负着发展社会文化的任务,如果完全迎合大众游客的需求,遗产景区难以发挥它的全部功能。提升旅游的文化和精神层次,是现代文化和遗产旅游的发展方向。遗产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动态变化的,只有找到这些关系之间的平衡才能做到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第五、六、七章为案例研究。第五章比较了遗产活化和遗产数字化管理的中西理论与实践。“活化”是指对遗产的物质层面和价值层面所体现的文化加以“诠释—融合—重构”的过程。遗产的数字化既是主动迎合了时代的发展,也是为了应对社会的改变而必须做出的选择。由于信息时代和互联网的发展,我国与西方在数字化方面的发展齐头并进,并在应用领域超越了西方。故宫在遗产活化和数字化方面做出了许多创新性的实践,收获了正向的社会反馈,这些经验也被其他文化机构所借鉴,对推广和传承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西方研究关注的焦点是数字化、新媒体和社交网络对社会和文化的影响,讨论了技术发展与文化变革的关系。一些学者对数字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快速发展抱有谨慎的态度,反对技术决定论,认为工具应当为人的目的服务。遗产活化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基本方式都是要对传统文化有了深入了解之后,解码“文化基因”,然后与现代生活方式相连接,给人以怀旧的体验或对文化的共鸣。第六章讨论了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比较了西班牙的圣地亚哥古城与曲阜。这两处遗产都是各自国家的文化圣地,如何解决传统与现代的矛盾是它们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世代生活在历史城镇中的居民是那里的主人,历史城镇也是最能体现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遗产,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其中的关键问题。曲阜和圣地亚哥古城同属于“文化圣地”,历史城镇常见的商业化倾向可能会削弱其神圣性和文化价值,也可能会出现“创造性破坏”的情况。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基于文化的解决方案,除了要注重物质遗产的保护,还要重视遗产的价值和文化符号,关注遗产地的地格和历史文化背景。同时,保护传统和现代发展之间需要找到平衡,要考虑到住房、人口、就业、商业、环境、社区融合与文化认同等因素。未来曲阜的发展还要理清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找到阻碍发展的症结,从而将更好的阐释和发扬儒家文化。第七章比较了两条文化线路遗产,分别是丝绸之路和朝圣之路。文化线路遗产是世界文化遗产中较新的一类,它突破了过去以点状为主的类型特征,在空间上做了延伸。同时也扩展了文化遗产的内涵和外延,避免了文化脉络的割裂,丰富了遗产参观者的活动内容与体验。这类遗产具有流动性和跨文化交流的特征,在管理上更是涉及到跨国的遗产管理,可以借鉴国际管理的经验。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多地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旅游经济的表现优于宏观经济发展,旅游业在这些国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为突出,旅游减贫、带动就业等作用需进一步引导、扶持和彰显,文化旅游能够对丝绸之路的复兴发挥重要作用。创新点在于:首先,在研究视角方面,从文化的视角对遗产管理进行研究,是一个比较新的切入点。文化遗产不是无本之木,它的存在本身就代表了文化的传承,因此也要用延续的眼光去看待遗产,把文化遗产放置在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去理解和管理。其次,在研究思路与内容上,对比了两个空间——中国与西方,梳理了两个方向——横向与纵向,分析了三个组成部分——遗产管理的主体、客体和介体。在案例部分探讨了三类具有遗产管理领域代表性和前沿性的文化遗产。第三,在研究方法上,采取了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融合了历史学、文化比较学、国际管理学、旅游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管理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种文化,运用了文化与跨文化的理论,讨论了中西差异和经验借鉴,也探索了我国文化遗产的国际化之路。文化遗产是由一代又一代人选择保存下来的,文化遗产的价值既取决于历史,也取决于当代和未来。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遗产除经济价值之外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通过了解西方遗产的发展道路和经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自身,要学习西方的先进理念,更要从本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力量。文化遗产事业可以促进社会文化的良性发展,进而使我国的文化遗产“走出去”,推广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
赵跃[2](2020)在《宋庄:中国艺术界的当代实践》文中认为本文以世界最大的艺术家聚集区宋庄作为研究对象,以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社会变迁,以及宋庄近30年的发展历程为背景,考察中国艺术区发生和发展的本土化实践之路,从艺术界的角度探讨了中国当代文化变迁的实践策略。宋庄的研究价值在于其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和矛盾性,变迁中的艺术实践调动了本土文化中的“关系世界”,系统与个人能动性的交互在各个维度被激活,“变迁的危机”“历史的矛盾”“重构的试错”等。在本土与全球、现代与前现代、精英与大众、制度与精神、自由与公平、消费与审美的文化冲突中理解宋庄,有助于我们对本土文化复杂性的深刻自觉,更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艺术界和当代中国。本文将问题聚焦在艺术界的关系交互和文化系统的再生产上。从最初的画家村的“乌托邦”想象,到市场繁荣下“艺术家社区”的生态变迁,再到政府主导下的“艺术创意小镇”的不断自觉,宋庄的每一个时期都在“关系世界”的参照中进行着创造性的文化交互和文化再生产。从“乌托邦”的建构与实践,到“自觉的错位”和“期待的不对等”;从系统的功能分化,到“官民共创”的创造性实践;从时代中的“艺术区消亡”,到“艺术超链接”的实践创新,宋庄作为一个时代的缩影,从艺术界的角度展现了中国人在面对“全球化”和“社会转型”时的行为模式和精神图示。本文希望从艺术界关系交互的实践策略出发,为了解中国艺术界的变迁动因以及当下文化实践提供一种人类学的视角。宋庄的历史实践表明,艺术的创造是一张网,而人的能动性和社会系统的衍化高度“混融”。艺术实践在“后现代”的语境中更多表现为一种“自我观照”的能力,艺术开始真正回归日常生活。而艺术界的意义在于,宋庄用近30年的实践证明了艺术在社会变革中的强大作用和对未来发展的重要启发意义,那就是艺术界是一个有关希望和创造的想象共同体,而我们每个人都在其中,我们不断在本土文化的“关系网络”中寻找精神自觉和文化生态的和谐,以不断生产希望和勇于创造的精神面对未来的风险和挑战。这也是中国人用自己的实践反思文化艺术的社会价值,更是本土艺术界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赵鑫露[3](2019)在《高管权力对公司送转股政策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企业股利分配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研究的重要领域。作为企业的核心财务决策,健康的股利分配能够使资本市场健康的发展,同时有助于维护合理的股东利益并且促进企业加速发展。而近年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出现了“轻派现、重送转”的现象,这与欧美成熟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更偏好现金分红的现状形成了显着的差异。在送转股公司数量与比例增长的同时学者们发现送转股公司的业绩与质量却存在明显的问题,许多上市公司在进行送转股时更多的考虑是内部人员的利益输送。从本质上来说,送转股政策并不会直接为企业的业绩与盈利能力带来增长,它只是股东权益的内部调整而并不是实质性的利好。然而到了每年上市公司公布送转预案时,市场上就会兴起对于送转股股票的热烈反响,特别是那些高比例的送转预案总能够在短期内吸引投资者争先关注与购买,造成了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送转股股票容易出现非理性定价的现象。高股价为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带来了巨额的收益,这就引发了内部人员与中小股东在送转股政策上的利益冲突问题。因此,从利益冲突角度分析内部人员权力与送转股政策之间的关系不仅能拓宽送转股动因的研究视角,更能够帮助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中小投资者正确的认识以及面对送转股决策,对理论与实践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基于2007-2018年A股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送转股政策制定单位自利性动机与能力的角度检验了高管权力对于送转股政策的影响。首先,运用代理理论中大股东及其代理人高管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分析了上市公司进行送转股的可能动因;然后,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代理理论、乘务员理论分析了高管权力对于送转股政策的影响路径;接着,构建了数理回归模型,用描述性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多元回归的方法对提出的假设进行验证,并且为了保证结论的稳健性,采用了更改被解释变量计量方法、更换回归模型、选取滞后一期的解释变量为工具变量、PSM倾向匹配法等手段来对结论进行反复检验;最后依据研究结论,对高管权力影响下的送转股政策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措施。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以及结论如下:第一,从利益冲突角度分析送转股政策的动因。传统的股利分配理论中多以信号理论、流动性理论、股本扩张理论、迎合理论等来对股票股利以及转增股动因进行解释。而近年来我国二级市场中送转股股票普遍存在非理性定价,企业内部人员与中小股东在送转股上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内部人员存在期望通过送转股溢价获得个人收益的“经济人”心理。而中小投资者由于“价格幻觉”容易被低价股所吸引,但却缺乏相应的企业内部信息,导致了内部人员在利益冲突中处于优势地位,此时容易出现内部人员用送转股政策来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第二,基于不同理论基础分析了不同权力影响下企业高管的心理定位以及送转股政策偏好。权力是影响高管人性定位的一项重要因素,不同的权力类型造成了高管的不同权力动机,在不同的权力动机下高管会有不同的人性定位。所以,高管权力影响下其行为决策路径为:高管权力→不同人性定位下行为驱动→送转股政策偏好。具体而言高管的权力构成中正式权力越重,高管越希望通过自身的权威地位与正式制度安排来影响企业,此时高管自利性权力动机明显,其更容易将自身定位为“经济人”;而高管权力构成中非正式权力越大,高管越渴望通过个人的能力、知识、资源、性格来影响企业,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绩效,此时高管集体主义倾向明显,越可能将自身定位为“社会人”。研究发现当送转股政策可能成为内部人员利益输送手段时:(1)高管所有权权力与送转股政策呈显着正相关关系;(2)高管组织权权力与送转股政策显着正相关;(3)高管个人能力权力与送转股政策显着负相关。在以上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对八项指标进行了主成分分析构建了高管权力的综合指标,对高管权力综合指标是否了影响送转股政策进行检验,结果发现高管综合权力越大,企业送转股倾向越大、比例越大。这表明高管的权力体系中正式权力才是权力的核心来源与保障,如果没有正式的制度与组织保证,高管的权力无法真正的体现,所以在大多数情景下高管会将自身定位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经济人”。第三,基于内部人员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研究了高管权力对于送股、转增股政策影响的差别。由于综合权力影响下,高管是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所以当送股、转增股政策存在限制条件与成本上的差别时,高管会通过权力选择最有利的分配方案。具体来说,送股政策的前提是企业存在可供分配的税后净利润,这就限制了许多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内部人员通过送股政策来进行股价操控谋取利益的行为,转而选择没有限制条件的转增股政策;同时,由于送股与现金股利一样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利润分配,所以送股政策在执行后需要股东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形中增加了内部人员通过送股政策谋利的成本,所以高管与大股东可能更加偏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来进行股价操控;最后,送股政策按照规定往往需要同时派现,这一方面减少了可供高管控制的现金流,另一方面加大了企业外部资金的需求,使得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对高管的监督过程中来,限制了高管的权力。所以高管权力影响下,内部人员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更可能采取转增股政策,而不是送股政策,通过实证检验这一假设也得到证实。第四,研究了高管权力与代理冲突相互作用对送转股政策产生的影响。研究发现:(1)高管综合权力与代理冲突严重程度之间存在相互促进作用,能够正向刺激企业的送转股政策;(2)高管正式权力与代理冲突能够相互作用对送转股政策产生正向影响,高管非正式权力与代理冲突之间并不能产生相互作用进而影响企业送转股政策,这表明高管权力与代理冲突相互作用对送转股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正式权力这条路径上。第五,研究了高管权力影响下的送转股政策对企业绩效的抑制效应。研究发现,高管权力影响下的送转股政策并不与企业的业绩以及未来发展相匹配,不能高效地传导企业的业绩信号与扩充企业资本,在权力影响下送转股政策更多的是内部人员利益输送的手段,低效地分配消耗了企业发展资源,抑制了企业绩效增长。相对于已有文献,本文的研究主要具有以下贡献:(1)构建了高管权力影响送转股政策的路径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构建了上市公司高管权力影响送转股政策的影响机制与路径。本文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中高管权力影响企业送转股政策的路径。高管权力不仅影响了自身在送转股上的利益动机与行为决策还间接影响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送转股政策上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高管权力通过直接与间接两方面影响了上市公司的送转股政策制定。(2)拓展了送转股政策动机的研究视角以往对送股、转增股政策的动因研究中,多数围绕送转股的信号效应、流动效应、迎合效应来做研究。本文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送转股政策制定的影响因素,拓展了在我国目前国情下对于送转股政策的动因分析,将代理理论与利益关系融入了送转股政策动因的研究视角。(3)丰富了高管人性角色的理论研究研究企业高管行为的现有文献中,大多都围绕高管理性“经济人”心理展开,缺乏高管其他心理状态下的行为决策分析。本文深入分析了权力影响下高管的不同角色定位,不同的心理角色定位产生不同的行为动机,不同的行为动机最终对送转股政策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以“经济人”与“社会人”为切入点研究了高管的行为偏好,丰富了有关于高管人性角色以及行为偏好的研究视角。
王德夫[4](2016)在《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社会“信息化”浪潮之下,以数据、信息等新产品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这当中,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对于“大数据”以及更为抽象的“数据、信息”的理解仍存分歧,制度供给也不充足,难以应对社会现实和发展的需要。一方面,“信息”的价值和法律定位仍显模糊。虽然当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更上位的财产权制度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有关“信息产品”或“虚拟财产”的内容,但是,法律对数据、信息进行系统性规定的尝试总是无法摆脱具体信息内容或应用领域、方式的限制,也为相关制度的构建带来极高的难度。当下,在我国最新的立法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第一稿将“数据信息”编入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范畴之内,而第二稿又将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数据信息”法律地位、知识产权客体地位的犹豫:抽象的“数据、信息”是否具有法律层面的“价值”,是否可以被完整地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客观上仍存在较多争议。这种认识层面的不确定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律以及社会整体对“大数据”这一数据信息的集合体的准确认识。另一方面,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对于“大数据”这一新型知识产品的认识略显粗浅且尚未达成共识一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大数据相关技术及应用在缺乏必要法律保障与监管的情形下“野蛮生长”,使其引发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进而威胁到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而在更抽象“信息”的层面,则体现为特定主体通过对数据、信息的不合理独占所获取的不合理利益,甚至会从根本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创新、竞争利益乃至文明进步。对于这样的现状,大数据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将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应于本论文的研究,则体现在对大数据概念、内涵及法律定位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前瞻性的展望与判断,从指导理论、制度架构以及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等多方面出发,对大数据信息构筑系统化的法律保护和规制体系。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并对应于论文的四个章节。第一部分,主要对“大数据”这一新型技术对象进行准确地描述,并对数据、信息以及大数据信息等概念的价值印记和法律表达进行系统化的梳理和研究,致力于解决与大数据相关的基本法律问题。论文的研究从对大数据完整的物理描述出发,界定大数据的基本概念和与其他信息产品的区别,继而对数据、信息以及大数据信息的界分、内在价值、法律定位以及与《民法总则(草案)》的关系等等法律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这样逐层深入的比较与分析,判断出我国对大数据相关制度构建的对象是“大数据信息”这一特殊的知识产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则在于明确大数据信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在法制的框架获得充分发展空间的同时,保障数据信息的开放和共享,并为相关制度的构建确定基本的逻辑和路径。第二部分,承接第一部分得出的结论,对“大数据”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关系进行多维度的解读和论证。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创新活动密切相关,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除了大数据信息自身的特征之外,它对社会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影响是判断其与知识产权制度关系的重要因素,而这些因素正是知识产权工具价值的集中体现。从技术发展与社会关系变化的角度看,大数据在“知识积累--专家创新”的传统模式之外,引入了新的“非专家模式”,使原本与社会创新活动关联不甚紧密的广泛主体也能参与其中,但同时也从创新活动主体身份和创新内容等方面对社会进行了潜移默化的“分层”。而在竞争视角下,大数据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竞争环境,使得数据信息成为竞争的主要因素,并使其具有了类似于“基础设施”的地位,竞争利益也向掌握有数据信息优势的一方不断集中。以这样的判断为基础,通过对大数据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辨析和对大数据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的论证,明确了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规制的基本思路:应以大数据信息为对象构建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三部分,是对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理论基础的探讨与分析,也为后续制度内容的具体设计提供指引。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逻辑在于通过赋予权利人对知识的独占和支配权实现公开知识以及知识共享的目的,而权利人对大数据信息天然地就具有较强的支配能力,使得传统理论难以完整地支撑新制度的目标和内容,需要有所发展。针对这一现实,应从对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共享”之间关系的判断出发,找寻既能够承认对信息的“支配”,又可以促进信息“共享”的理论逻辑,并针对性地提出大数据“信息的有限支配和深度共享”这一新理念。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新理念合理性、现实的可操作性和对大数据本身特性的契合等方面的论证,实现对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支持,也期望能对相关理论的发展有所贡献。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具体内容的构建,也是对前三章内容的回应和相关理论分析在制度层面上的落实。在大数据技术和应用尚处于发展阶段的当下,法律制度对于“大数据信息”的保护与规制应秉承确认产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技术发展与应用的同时公平分配相关利益的基本思路,立法层级应以“条例”为优,对基本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分配进行明确与规定的同时,也为相关技术的发展留有充足空间。与此同时,“大数据知识产权”作为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集合,也应从具体制度内容、权利内部限制和知识产权制度外部规制等多个方面实现对社会竞争利益和信息共享的保障。总体而言,现代信息社会的飞速发展,为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尤其是对“数据、信息”等信息技术相关对象、行为的制度供给需求十分强烈。然而,由于“数据、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应用领域、伴随而生的行为和牵涉的利益变动极为复杂,也给相关制度的构建增添了巨大的难度。在客观上,大数据技术所蕴含的价值和能量是如此地巨大,以至于其可以从根本上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未来,使得法律不得不对其加以关注;与此同时,“大数据信息”作为抽象意义上“信息”的具体对象,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降低了难度。因此,分析和研究大数据法律保护与规制方面的内容,既是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也具有可行的操作路径。正如我国修订中的《民法总则(草案)》相关规定所体现的那样,尽管立法的对象仍显模糊,尽管制度构建的具体方式仍存争议,但法律已经不能再对“数据、信息”有所忽视,相关研究也应更多、更勇敢地投身于这一领域。
童露[5](2016)在《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也是国有企业应重点解决的问题。自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来,经理人激励再次成为学术界和企业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经理人激励问题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出现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既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部分经理人兼具“高管”和“高官”的双重身份,如何对其激励应有新的制度安排。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建立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经济学与管理学视野,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入手,借鉴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理论的核心观点,提出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并综合运用理论演绎、定量分析和多案例分析等方法重点论证了激励理论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在理论框架和实证研究基础上,试图构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条件,以期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经理人激励机制的优化和创新提供有益参考。通过对国有企业改革及经理人激励的历史审视和现状分析发现,现阶段竞争性国有企业对经理人的激励以行政激励和半市场化的激励为主,依然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经理人双重身份未得到有效解决、薪酬与企业业绩难有效挂钩、中长期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政治监督与约束作用有限、缺乏市场化的惩戒与退出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调动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严重阻碍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此,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须在解决以上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构建更为有效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对此,本文在分析经理人角色、职能、需求、人性假设和行为的基础上,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从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三个方面提出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运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发现,与竞争性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提升作用更为显着,其主要原因在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激励机制还未有效建立,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加大经济性激励力度,减少股权激励的行政干预。同时,通过选取四家具有代表性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为多案例分析对象,从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进一步论证了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的有效性。基于理论框架与实证研究结果,力图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经理人身份转化和市场化选聘制度、建立契约化的薪酬激励与股权激励、搭建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丰富精神激励内容、建立市场化的约束与惩戒机制等方面构建出更为有效的经理人激励机制。本文还从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制度、经理人市场和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提出了优化经理人激励机制的保障条件,以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活力。研究结论进一步表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从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三个方面对经理人实施激励,这三方面的激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是一个完整的激励体系。其中,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市场化的经理人选聘制度是关键,是有效实施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的前提条件。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盈利,并按照市场机制参与竞争,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建立一种有别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激励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应以市场为导向,减少主管部门对经理人薪酬和股权激励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中的主导作用;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切断经理人政治晋升的发展路径,这势必要通过搭建更加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来满足经理人的社会性需求,为经理人提供多样的职业选择和晋升路径,并建立经理人分享制度。在提高经理人激励力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市场化的约束与退出机制,使经理人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以充分保障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人才活力。本文的研究拓展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而且为完善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提供了数据和实证支持,有助于优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能够为相关部门制定经理人激励政策提供理论参考。
张昱罡[6](2014)在《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有公司治理中天然存在着两权分离现象,在国有公司经营者事实上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控制经营者使其切实履行治理职责成为解决国有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本文从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的现状、原因出发,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论文的基本结论是:国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也应遵循市场规律予以构建,为实现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市场化,要改造国有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并对国有公司实现分类立法。全文内容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导论部分介绍了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问题的缘起、控制经营者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并对论文研究范畴、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经营者概念是随着公司治理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出现的,国有公司经营者是与公司股东即所有者相对应的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责的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我国既有作为普通商事主体的国有公司,也有帮助政府履行特定职能的特殊国有公司,本文主要分析前者的治理问题,文中的国有公司概念一般也是指商事国有公司。第二章是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理论是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人性论理论,上述理论说明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核心应是控制经营者制度。由于国有公司治理中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难以尽职、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中国传统文化无视人性缺陷对法治制度构建的不利影响,导致有效控制经营者成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难题。第三章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和业绩评价制度:对国有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主体除了传统公司法框架内的国资委、监事会、董事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之外,还包括公司党委等;国有公司中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的主体主要是作为国有股股权代表的政府部门;针对国有公司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约束制度初步成形;虽然《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未对国有公司经营者业绩评价的具体规则进行统一规定,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政府国资委分别制定了经营者业绩评价办法,政府部门以国有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对董事等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但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各项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实施效果差强人意:多重经营者监督机构相互重叠、一些监督主体职权范围不明确,各个监督机构未能发挥监督作用;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实施的行政升迁激励容易诱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约束制度虚置;经营者的选任以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党委行政指派为主,实践中对公司经理层往往是政府部门决策后再由董事会履行相关选任程序,导致经理人市场构不成对经营者有效的约束;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和公共管理机构双重角色使其无法客观地履行对国有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评价职责。第四章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国有公司中控制经营者的各项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有效作用,这既有立法制度设计不科学的原因,也有公司治理环境对制度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的原因。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各项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如立法对国有公司监事会职权规定存在不足、独立董事制度设计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积极性等。然而造成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制度失效更重要的原因是,立法将政府作为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对国有公司并不存在剩余索取权,因此便缺乏科学评价经营者业绩并有效监督、激励、约束经营者的动力;政府远离市场,缺乏控制经营者所需的信息;政府一方面是社会公共管理者,另一方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因此其在国有公司中追求的目标是双重的,加大了对经营者的监管控制难度。公司治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公司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官本位”的政治环境与体制、发育不成熟的经营者市场约束体制、缺乏法治文化的人文环境都对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造成影响。第五章提出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我国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制度失效的核心原因是治理制度设计与运行环境有悖市场规律。国有公司经营者由政府部门选任导致其具有准官员身份,使得他们的薪酬无法市场化,与经营业绩相脱钩;国有公司监事会监督权利的行使以政府为主导,工作机制方式并未市场化;独立董事缺乏市场化的激励制度,导致其在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监督中未发挥有效作用。目前国有公司运行环境未市场化,经理人市场等市场机制无法对国有公司经营者造成约束,也对控制经营者制度实施造成影响。国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治理制度本应按照市场规则建立运行,鉴于此,完善国有公司治理制度、解决经营者失控问题的出路就是以市场规律为导向重新设计控制经营者的治理制度。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条件是对国有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进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化倾向,是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包括控制经营者制度难以市场化的最大障碍,国有股权在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中的私权利,因此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能够依据市场规则行使国有股权,为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改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将其去行政化。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前提是对国有公司进行分类立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公司既有以营利为目标的普通商事国有公司,也有以帮助政府完成公共职责为目标的特殊国有公司。我国相关立法并没有对两类国有公司的法律制度进行严格区分,实践中往往将特殊国有公司的治理规则和管理方式运用于商事国有公司,导致商事国有公司的治理规则也无法市场化。因此对国有公司分类立法,使不同国有公司适用不同的规则是商事国有公司治理制度、控制经营者制度顺利实现市场化的前提。在上述基础上,要将国有公司中控制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激励制约、约束制度、业绩评价制度按照市场规则完善,实现经营者薪酬的市场化、选任的市场化、业绩评价的市场化等。第六章为促进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建议及本文结论。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既有制度原因也有环境原因,因此在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制度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改造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才能为控制经营者制度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彭泗清,李兰,潘建成,郝大海,韩践[7](2014)在《中国企业家成长20年:能力、责任与精神——2013·中国企业家队伍成长20年调查综合报告》文中指出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年的问卷追踪调查显示,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在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急剧变化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家队伍的成长轨迹有3条清晰的主线,一是能力素质的提升,二是责任担当的扩展,三是企业家精神的弘扬与企业文化的蕴育。在能力提升方面,企业家迈出了三大步,同时也存在3个方面的不平衡;在责任担当方面,企业家对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并付诸实践;在精神追求与创新动力方面,企业家大多具有比较强的创新意识和企业家精神,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同时,企业家期待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和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
文建国[8](2012)在《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制度创新研究》文中认为2008年金融危机在全球引发的经济动荡暴露了各国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如,对金融衍生产品缺乏有效监管,缺乏对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制度安排,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有效保护,缺乏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信息沟通与合作机制等一系列制度缺陷。这些问题受到各国和国际金融组织高度关注,美、英、法等国政府及欧盟纷纷在2009年启动金融改革计划,并将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本次金融改革的重心,以图重建金融秩序和恢复金融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任。后金融危机时代,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制度构建已渐成形。在我国,虽然金融业遭受危机的冲击相对较小,但金融领域的资产泡沫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敞口使我国也需重视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同时,随着金融领域投诉争议不断增加、消费者利益遭受严重侵犯等现状,我国也需要加强金融微观监管的改革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本文从制度层面上对后危机时代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创新加以考察,其要义在于,尽管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法律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宏观监管和微观监管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类对金融市场规律的一种深入认知,而且,西方在后金融时代的金融改革和制度检讨中更强调对金融法则的遵循。因此,已渐成形的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制度对我国金融法律的现代化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引论、正文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引论部分概括介绍了论文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进路。正文第一章对以金融监管关系主体和金融监管“度”之批判为视角进行论文研究的缘由说明。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关系中,我国传统金融法律制度中缺乏对金融关系全面、多维度的准确界定,导致在制度中偏重某些价值追求和强调相关主体的利益需要。这些制度在梳理金融关系、界定各主体时往往存在对一些主体合法权益和价值诉求的淡薄与缺失。因此,本文从国家(政府)、市场主体——金融经营者、消费主体——金融消费者的维度来理解金融关系,并尝试制度构建中的利益平衡。国家(政府)的界定主要是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国家干预金融市场的权力边界提供合法性和监管伦理标准;金融经营者的界定主要围绕着金融经营自主权的有效实现和其权利边界——对金融消费者的承担的法定义务。金融消费者是我国现行金融制度中不太关注的一个群体,准确的讲,它可以算是一个舶来品。针对我国立法及金融监管中缺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本章重点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状况及其群体属性,在此基础上,从金融分业经营的行业现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法律界定,以期为下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权义配置和制度建构提供理论基础。在对金融危机所暴露的金融监管失灵进行原因解析时,笔者认为,思考问题应重新回到马克思,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本来一块钱的生意,结果变成了四块钱的信用贷款”的论述无疑是对金融风险的最好诠释,金融危机不仅仅是监管不力的问题。通过对西方和我国金融监管“度”之现实批判,笔者提出了在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度把握方面的两个前提性问题:金融经营的利润最大化与金融系统风险性之间的矛盾;金融经营者交易方的不特定公众性。第二章探讨了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的价值选择。本章通过梳理法律制度价值的主要学说及其传统理论基础并结合金融市场规律和市场法则,选择以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区分为中心的价值重构基准。目的性价值应当反映金融法所欲追求的目的与理想并提高法律推理的合理性,因此,目的性价值是对对实质正义的目标诉求;工具性价值旨在为实现目的与理想提炼基本属性和共性价值,提供目的与理想的一种手段与实现方式,因此,利益衡平是手段选择。在此区分下,本章在写作中强调金融监管改革的制度创新首先应在国家(政府)、金融经营者以及金融消费者的集团利益框架内实现一种平衡机制,尤其是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表达机制和权益保护机制。因为,金融资本的天然贪婪事实上很容易俘获政府。其次,在金融交易领域内,尤其是在合同交易和信息偏差的条件下,应超越规则正义,实现金融消费者的集团利益。最后,金融市场的天然风险以及监管的滞后失误要求人们在实现合理金融秩序的制度条件时,既要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外部限制和约束,更要有遵循金融市场规律与法则的监管理念和素养。第三章主要探讨了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本章中,笔者通过对英国经济史学家卡尔·波兰尼的“嵌入”理论的深入分析,认为:市场体制应嵌入到一个社会关系和谐、社会结构公平的社会之中。我们在关注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问题时,还应关注经济社会的历史演变以及全球化背景的影响。后危机时代,制度化创新应摒弃以往历史时代的非嵌入社会关系裂变,应实现社会对金融市场的控制,将金融市场的作用限制在社会能够控制的限度内,避免金融贪婪极度膨胀,金融市场复恶性循环而最终导致人类社会走向自我毁灭。在金融监管路径依赖方面,笔者通过对道格拉斯·C诺思“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理论模型的分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制度创新选择了由国家提供法律和秩序引起制度变迁的路径。在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思路方面,笔者认为英国经济学家麦克尔·泰勒提出了金融监管“双峰”理论具有借鉴意义。泰勒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不悖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目标,通过对金融行为的有效监管,防止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受到欺诈和不公平待遇。后危机时代背景下,“双峰”理论具有中国本土化和创新化的价值:审慎监管的内涵可以从宏观和微观的层面进行理解,即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审慎监管的目标也可以做进一步的拓展,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理应是识别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而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则是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第四章回顾了2008年金融危机三个阶段:信贷危机阶段、紧急救市阶段、监管改革与制度创新阶段,对现行金融监管进行了理性思考:金融市场银行机制与市场机制的高度关联所衍生的各种风险敞口是金融体系脆弱与崩盘的症结所在,因此,通过宏观审慎监管识别和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制度创新之一。本章接着考察了欧盟欧盟莱姆法路西金融监管框架和欧盟2010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美国2010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英国2010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并对这些法案宏观审慎监管制度进行介绍和评鉴,从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工具选择、宏观与微观结合等方面为我国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出了本土化价值。在对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一般制度分析时,本章通过对最后贷款制度、银行接管制度以及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实证分析证明:我国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缺失。从国际金融市场的现状以及我国金融经营的发展趋势讲,混业经营应当是一种必然要求。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和协调制度均不能承担混业经营下各种风险识别和处理任务;我国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中,信贷结构不合理、泡沫风险使得我国的存款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银行在经营中的不审慎经营行为会加大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爆发可能性。在制定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法律的总体思路下,专司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委员会在制度层面应设计系统性风险防范委员会和金融监管协调部门。前者负责监管范围内的信息收集和早期风险预警以及监管建议,后者负责收集各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的监管信息并促成金融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微观监管的趋同。第五章探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微观审慎监管改革和制度创新。较之于西方相对健全的金融消费者微观监管制度,我国金融监管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较大的不足。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决策缺乏对“人”主体关怀、缺少民主参与机制是导致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本章首先介绍了上世纪60年代至今西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立法和具体制度,并从监管理念、立法技术、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了评鉴。接着,本章从消费者政策法和金融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归纳与分析,从金融监管收费、金融定价现状等方面探讨了问题原因。在微观监管改革方面,通过及时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来明确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和主要监管制定。在具体措施方面,通过金融合同审查制定、金融隐私保护制定、金融风险信息发布制定以及金融教育制定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保护。
唐曼萍[9](2010)在《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行为研究》文中提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有企业逐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成为多种所有制经济中的主要经济成分,为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重要微观经济基础。作为国有企业核心人力资本的高管人员是国有企业本金营运实现保值增值的关键要素,是企业形成持久的竞争优势并实现长远目标的重要因素,国有企业不断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高管人员的企业家才能对企业运营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经常可以观察到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基于代理动机和“经济人”特性而做出损害企业价值和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自利性机会主义行为,这种财务行为影响了高管人员企业家才能(或精神)的充分发挥。同时,我们还可以观察到高管人员不惜牺牲个人利益而维护企业利益,实现股东、债权入、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财务目标的负责任财务行为。这两种不同的财务行为基于不同的动机对企业价值和利益相关者利益分别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也构成了现实研究中一个有趣的话题。但从国内外现有对高管人员财务行为研究的文献看,学者们多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研究高管人员基于代理动机的财务行为,并且国内的这方面研究都还不够系统和完善;而缺乏对现实经济中普遍存在且为主流方向的社会责任动机下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的研究。因此,本文在委托代理理论、马克思的人性理论、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以及经营者财务理论等理论基础上,选择两个对立而又统一的主题——高管人员代理动机的财务行为和高管人员社会责任动机下的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进行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的研究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从理论意义上看,本文结合中国转型经济改革的背景,利用国有上市公司的数据对代理动机下的高管人员过度投资行为和在职消费行为进行了实证检验,从而丰富了这方面的理论文献;本文还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情况,立足国有企业经营的实践,创新的提出了高管人员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理论框架;并结合实践对国有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进行了理论分析和案例研究,从而弥补了这方面研究的不足。而从实践的角度看,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对治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代理性财务行为有用的制约因素,从而为高管人员财务行为的公司治理提供思路;另一方面,我们的研究还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的激励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比较现实的激励措施。本文主要研究了以下内容:(1)财务行为分析的理论基础与高管人员财务行为研究概述。我们阐述了研究的理论基础,并从高管人员财务行为的内涵、行为特征、表现方式、与国有企业价值的关系等方面探讨了高管人员财务行为的研究概述。(2)代理动机下高管人员过度投资行为的理论与实证分析。从过度投资行为的概念、特点、后果、动因及其度量等方面对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过度投资行为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高管人员的背景特征分析过度投资行为对公司业绩的影响。(3)代理动机下高管人员在职消费行为的理论与实证分析。首先从理论上对高管人员的在职消费行为作了多维度的系统分析,并进一步构建经济模型对是否存在自由现金流量的在职消费行为进行了检验,实证分析了各制约机制对高管人员在职消费行为的影响。(4)代理动机下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分析。在对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概念简析基础上,分析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实质是管理层权力私人收益的获取。其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具体方式有贪污挪用、用企业资产资金行贿、变相管理层收购、贱卖国有资产、利用国有资产私营、异质性激励、侵占无形资产和吃回扣等八大常见的侵占方式。侵占行为有经济效应、社会效应和法律效应;而影响高管人员侵占行为的因素,既有高管人员自身个性特征和诚信度的影响,又有公司内部产权制度、高管人员任命机制和薪酬契约的影响,还有外部宏观环境中资本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产权市场和外部审计监管力量的影响。(5)社会责任动机下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的分析。首先讨论了社会责任的内涵,阐述了社会责任财务观提出的时代背景、人性基础和社会背景以及社会责任财务观对高管人员理财行为的要求;从对股东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两个维度分析了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的表现;并从高管人员的心理因素和制度环境因素两个维度分析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从内在的心理因素影响看,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主要受高管人员“社会人”的人性特征和其较高层次的需求影响;而从外在的制度环境因素影响看,又主要受我国集体主义的社会氛围、国有企业文化的感召和社会对高管人员价值评价体系等几方面的影响。最后,我们结合“5.12”汶川大地震,从震中抢险救灾和震后恢复重建两个维度具体分析了“东汽”高管人员在灾难面前的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6)对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不同动机下的财务行为治理规范进行了设计。从约束高管人员代理动机的财务行为规范设计和激励高管人员社会责任动机的财务行为规范设计两个方面,从企业内部治理制度设计和企业外部宏观必要环境构建两个维度探索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财务行为治理和规范的思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包括:(1)本文以唯物辩证法理论为指导,提出了高管人员财务行为的“二元特征”,克服了传统“一元化”理论的片面性。现有中西方研究高管人员财务行为的文献主要基于代理动机来分析高管人员降低企业价值的财务行为,而本文突破这一传统的“一元化”理论,还提出了高管人员基于社会责任动机而提升企业价值和实现利益相关者财务目标的财务行为,从正反两个方面完善了高管人员财务行为研究,使高管人员财务行为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视野。(2)本文从高管人员的个性特征分析过度投资行为,并进行了实证检验,为抑制过度投资行为指明了方向。现有对高管人员过度投资行为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公司股权结构制衡机制和宏观投融资体系与制度层面的解释,本文突破宏观研究的层面,而从微观层面探讨了高管人员个性特征对过度投资行为的影响,以及过度投资行为对公司业绩的影响。(3)本文探讨了公司治理机制对高管人员在职消费行为的影响,并进行了实证检验,为抑制过度在职消费行为指明了方向。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自由现金流量的视角检验了高管人员在职消费行为的存在,并发现公司制约机制对高管人员在职消费行为有制约作用,从而为过度在职消费行为的治理找到了理论支撑。(4)本文构建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理论分析框架,为高管人员侵占行为的治理找到了理论依据。通过研究,我们阐述了高管人员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内涵和特征,概括了高管人员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主要方式,分析了高管人员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实质和效应,探讨了侵占行为的影响因素,从而为高管人员侵占行为的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有益的思路。(5)本文突破现有研究,提出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并在系统的理论分析基础上,运用案例研究方法对其进行了实证检验,为弘扬正气、科学理财提出了政策建议。现有研究主要关注企业法人社会责任的履行,而对高管人员社会责任及其社会责任动机下的财务行为研究不足。本文基于这一研究现状,根据高管人员履行社会责任的理财行为实践,提出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主要通过高管人员提升企业价值和实现利益相关者财务目标的理财行为体现出来,这与现有中西方普遍的高管人员基于代理动机而降低企业价值和制约利益相关者财务目标实现的财务行为研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本文对“5.12”汶川大地震中“东汽”高管人员的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案例分析,研究发现在危机状况下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会基于社会责任动机而做出提升企业价值和实现利益相关者财务目标的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这对弘扬正气、科学理财提供了有力的例证,这对我国国资管理工作中如何做好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的科学引导是一个有益的启示。(6)本文提出了约束高管人员代理动机的财务行为规范设计和激励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的行为规范设计,为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有益的思路。在对高管人员财务行为治理规范方面,本文突破现有的公司治理思路中仅对高管人员代理动机下的财务行为进行规范、且侧重于物质激励的方式,而补充还应对高管人员社会责任动机下的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和重点加强精神激励,并结合企业微观层面和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层面探讨了高管人员财务行为规范化的设计。
胡元聪[10](2009)在《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外部性最早是由西方经济学家作为“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之一而提出来的。对于外部性,我国的盛洪教授指出,广义地说,经济学曾经面临的和正在面临的问题都是外部性,有的是已经解决的外部性,有的是正在解决的外部性。这表明由外部性引发的外部性问题存在于时间上的永恒性与空间上的普遍性。因此,对于外部性问题的研究首先是从经济学领域开始的,而后又波及到伦理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人口学等领域。“外部性”是一个内容十分广泛的概念,不同的学科都可以从各自的视域出发对它的内涵进行揭示,而对由外部性引发的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也有多种进路,本文所关注的是外部性问题的制度克服。美国着名制度经济学家科斯曾经精辟的指出,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可以有市场方案与政府方案,但是他又认为,任何市场方案都是依赖于一系列由立法者和法院创设的法律规则来实现的。这里他强调了法律对外部性问题规制的必然性。奥地利经济学家米瑟斯也主张,所有负外部性问题都可以通过改革受损责任法律,以及消除妨碍私人所有权实施的制度壁垒得以解决。这里他指出了我们寻求外部性问题法律解决的有效途径。关于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李昌麒教授指出,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讲,我们又不能把我们对外部性的研究停留在经济学的层面,而是要透过对经济学家们所揭示的外部性的表现寻求解决外部性的“法律药方”。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必然能够在外部性问题解决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张守文教授也认为,从法学上说,法学研究在很多情况下是在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法也不例外。本文认为,在外部性问题解决上,经济法不仅应有所作为,而且应当有更大的作为。本文试图从经济法视域解读出发,探索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本文分为三篇。首先是基础篇:包括第一、二章。主要考察了经济学对外部性的揭示并从法学视角对外部性进行了审视;回顾了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的进路并进行反思,以为经济法解决方法提供铺垫;其次是本论篇:包括第三、四、五章。主要是对外部性问题经济法解决的原理、基本出发点、路径等进行理论解析。最后是实践篇:包括第六、七章。主要是从实践出发探讨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首先,在外部性问题的事前解决方面,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领域中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进行实证分析;然后,在分析传统诉讼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公益经济诉讼机制实现外部性问题的事后解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创新建议。第一章经济学和法学视野中的外部性。把经济学术语“外部性”引入法学研究领域,首先还必须回到经济学是怎样揭示外部性的。如果对外部性本身没有相当的把握,那么要找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进路就会出现问题。因此,本章主要考察了经济学对外部性的揭示并从法学视角对外部性进行了审视。首先,考察了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的揭示。然后,从法学视角对外部性进行审视。最后找出了经济学和法学关注外部性的共同取向。结论是:外部性概念可以引入法学研究领域,从而为下文外部性问题的法学解决进路奠定了基础。第二章外部性问题解决的主要进路考察及其反思。本章考察了外部性问题解决的主要进路,包括伦理学视野、经济学视野以及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的解决进路。重点是对外部性问题的伦理学、经济学视野下的解决进路进行了反思以及对法学视野中的民法方法、行政法方法进行了反思。结论是:在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进路中,1.法律解决进路优于伦理解决进路;2.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解决进路与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伦理解决进路、作为制度方法的政府干预方法与作为非制度的市场解决方法必须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3.作为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中也必须互动与合作;4.在总结与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假设,即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方法具有明显的优势,从而为下文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三章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原理:理论基础与内在机理。本章主要从理论基础和内在机理两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原理。其中理论基础包括:政治学基础、经济学基础、社会学基础、伦理学基础、法理学基础;内在机理包括:从经济法起源于克服市场失灵、经济法凸显社会本位观、经济法丰富的软法性质、经济法对权利义务倾斜性配置、经济法的公私法融合趋势、外部性问题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经济法的人性假设等角度分析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可能性与必然性。结论是: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特殊的内在机理。第四章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价值与理念。本章主要从价值和理念两个方面论述了外部性问题经济法解决的基本出发点。其中,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价值包括实质公平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这里的实质公平区别于民法上的形式公平,社会效益区别民法上的个人效益,因而更加有利于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念包括社会和谐理念和科学发展理念。社会和谐理念中包括人与生态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科学发展理念包括发展是扩展人权的发展以及发展是科学的发展,因而有利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结论是: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是追求社会的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追求社会的和谐和科学发展,从而解决外部性问题。第五章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路径:以经济法功能为视角。本章主要以经济法功能为视角,围绕经济法的激励功能、信息传递功能、规制公共产品供给功能以及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论述了外部性问题经济法解决的具体路径。其中,经济法的激励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为对正外部性问题的解决;经济法的信息传递功能、规制公共产品供给功能以及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主要体现为对负外部性问题的解决。结论是:经济法通过法律激励、信息传递、规制公共产品供给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有效路径。第六章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践:我国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证分析。本章主要以我国社会化大生产“四个环节”中外部性问题经济法解决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经济法在事前解决这些领域中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具体途径:以企业社会责任经济法制规范为视域,论述了生产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交易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为视域,论述了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经济法保障财富实质公平分享为视域,论述了分配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公民环境权的经济法制保障为视域,论述了消费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结论是: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分配法律制度都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律制度,有利于解决社会化大生产“四个环节”中的外部性问题。第七章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现机制:公益经济诉讼。本章首先从外部性问题的事后解决方面指出了传统诉讼机制的局限性。然后分析了公益经济诉讼与外部性问题、经济法的关系,论证了公益经济诉讼制度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中的特殊功能及意义。最后,重点提出了构建公益经济诉讼制度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具体建议,包括:拓宽外部性诉讼案件原告适格标准、合理配置外部性诉讼案件原被告举证责任、赋予法院处理外部性诉讼案件特别职权、建立外部性诉讼案件公益经济审判庭、确立有利于外部性诉讼案件原告的诉讼费用原则、建立外部性诉讼案件公益经济诉讼激励机制等。结论是:基于外部性诉讼案件的公益性需要一种新型的诉讼机制——公益经济诉讼,并且需要突破传统诉讼机制的窠臼,进行具体的制度创新;完善的公益经济诉讼机制可以有效的实现外部性问题的事后解决。
二、人性 企业 市场与经营者(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性 企业 市场与经营者(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研究综述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点 |
第四节 相关理论 |
一、文化遗产价值判定标准 |
二、文化遗产活化理论 |
三、真实性理论 |
四、文化认同理论 |
五、跨文化理论 |
第一章 中西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比较 |
第一节 欧洲遗产理论的发展阶段 |
一、古典时期(17世纪前) |
二、17世纪至19世纪初期 |
三、19世纪初期至19世纪90年代 |
四、19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中后期 |
五、现代修复理论(20世纪后期至21世纪) |
六、遗产保护与管理中常用词词义辨析 |
第二节 西班牙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 |
一、早期的修复实践(19世纪以前) |
二、19世纪的保护实践 |
三、20世纪的遗产保护与管理 |
第三节 中国遗产管理的发展阶段 |
一、中国传统的修复实践(20世纪之前) |
二、现代遗产管理的萌芽期(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
三、停滞期与摸索期(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 |
四、现代遗产管理的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至今) |
第四节 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的比较 |
一、英法遗产管理的比较 |
二、中西遗产管理发展阶段中体现出的文化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西传统文化差异在遗产管理中的体现 |
第一节 中国传统文化在建筑遗产及管理思想中的体现 |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四个维度 |
二、中国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 |
三、中国的管理文化 |
第二节 西方传统文化在建筑遗产及管理思想中的体现 |
一、西方传统文化的四个维度 |
二、西方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 |
三、西方的管理文化 |
第三节 中西方建筑遗产特征及管理思想比较 |
一、中西传统文化四个维度的比较 |
二、中西建筑遗产的文化特征比较 |
三、中西方管理文化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比较 |
第一节 中国遗产管理体制 |
一、我国遗产管理体制 |
二、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
三、我国遗产管理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遗产管理的法律框架 |
第二节 西方遗产管理体制 |
一、西方国家的遗产管理体制 |
二、“以价值为导向”的管理方法 |
三、文化遗产的效益评价 |
四、国际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框架 |
第三节 西班牙遗产管理体制 |
一、西班牙遗产保护机构 |
二、西班牙遗产管理的法律框架 |
三、西班牙的特色保护措施 |
第四节 中西遗产管理体制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西遗产管理法律框架的比较 |
二、国际遗产管理理念的本土化问题 |
三、中西遗产管理体制的比较 |
四、西方管理体制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比较 |
第一节 文化遗产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概述 |
一、遗产管理者与保护者 |
二、遗产经营者 |
三、遗产地社区居民 |
四、遗产旅游者 |
五、非政府组织 |
六、社会大众 |
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中西文化遗产管理者与保护者的比较 |
一、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
二、保护与科学的关系 |
第三节 中西文化遗产经营者与社区居民的比较 |
一、遗产经营者比较 |
二、社区居民的参与度比较 |
三、社区居民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第四节 中西文化遗产旅游者的比较 |
一、中西方旅游者对真实性的追求差异 |
二、中西方旅游者的审美差异 |
三、遗产旅游者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 |
四、遗产旅游对遗产地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故宫与西方博物馆: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比较 |
第一节 案例部分的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 |
一、世界文化遗产 |
二、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
三、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
四、全球化对文化遗产的影响 |
五、中国与西班牙世界文化遗产概况 |
第二节 故宫博物院的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 |
一、故宫概况 |
二、故宫的遗产活化实践 |
三、故宫的遗产数字化实践 |
第三节 阿尔罕布拉宫的遗产活化与西方博物馆的数字化管理 |
一、阿尔罕布拉宫概况 |
二、阿尔罕布拉宫的遗产利用 |
三、西方遗产数字化研究 |
第四节 中西遗产活化与数字化管理比较 |
一、实体博物馆与数字博物馆 |
二、博物馆的体验方式 |
三、博物馆的创新之道 |
四、遗产活化的发展方向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曲阜与圣地亚哥古城: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比较 |
第一节 曲阜“三孔”及其遗产价值 |
一、曲阜的历史变化 |
二、曲阜的遗产价值 |
三、曲阜的城市发展演变 |
第二节 圣地亚哥古城的改造经验 |
一、圣地亚哥的古城与新城 |
二、圣地亚哥城市改造的经验 |
第三节 历史城镇的可持续发展经验借鉴 |
一、“圣地”类遗产的管理 |
二、历史城镇的商业化问题 |
三、两处圣地管理的异同 |
四、历史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经验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丝绸之路与朝圣之路:文化线路遗产的开发与管理比较 |
第一节 文化线路遗产 |
一、文化线路遗产的提出 |
二、文化线路遗产的价值 |
三、线性文化遗产的相关概念 |
第二节 丝绸之路的发展 |
一、丝绸之路概况 |
二、丝绸之路的文化价值 |
第三节 朝圣之路的发展 |
一、朝圣之路概况 |
二、朝圣之路的发展经验 |
第四节 欧洲的文化线路体系 |
一、文化线路认定 |
二、管理体系 |
三、财政制度 |
第五节 文化线路遗产的发展与管理比较 |
一、“欧洲文化线路”的管理经验借鉴 |
二、西班牙朝圣之路的发展经验借鉴 |
三、我国发展文化线路遗产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基于文化视角的发现 |
二、西方遗产管理体制借鉴 |
三、案例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宋庄:中国艺术界的当代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关键词界定和阐释 |
三、由宋庄引发的问题 |
四、全球化与中国艺术界40年 |
五、宋庄研究的时代意义 |
第二节 宋庄及相关研究综述 |
一、宋庄的社区生态及文化问题研究 |
二、宋庄作为现代艺术空间的研究 |
三、宋庄艺术产业等具体问题的研究 |
四、有关艺术区的人类学及社会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 |
一、为什么以艺术界角度研究宋庄艺术区 |
二、“关系世界”:实践论的中国方案 |
三、艺术界中的“三种关系”和“四个维度” |
四、“宋庄世界”:自觉、衍化与再生产 |
五、作为“信息媒介”的实验民族志 |
第四节 论文结构与内容 |
一、全球化背景中的现代艺术“乌托邦” |
二、市场与官民共创下的“艺术家社区” |
三、社会经济“新常态”中的“艺术区孤岛” |
四、不断自觉中的“艺术创意小镇” |
第一章 全球化背景中的艺术“乌托邦” |
第一节 “盲流”艺术家与“盲流”画家村 |
一、“盲流”艺术家:“我别无选择” |
二、重要的不是“艺术”,也不是“职业” |
三、圆明园画家村崛起的“真相” |
四、中国现代艺术的全球化与“戏谑”化 |
第二节 圆明园的“遗产” 宋庄的“资源” |
一、圆明园画家村“最后的时光” |
二、圆明园画家村的真正“遗产” |
三、艺术家眼中的宋庄精神 |
四、重新理解艺术“乌托邦” |
第三节 艺术家、村民与基层组织 |
一、一位小堡村民的文化艺术观 |
二、联防队与艺术家 |
三、谁成就了“乌托邦”? |
四、谁的“乌托邦”? |
第四节 “劳模”书记与艺术“乡绅” |
一、“教父”“宋江”与“乡绅” |
二、“泥瓦匠”“书记”与“劳模” |
三、书记与“乡绅”的合谋 |
四、“乌托邦”的“破碎” |
第五节 “后现代”世界与“前现代”社群 |
一、索探“给宋庄艺术家的公开信” |
二、《纽约时报》眼中的方力钧 |
三、“春卷店老板”的无奈 |
四、全球化与“小江湖” |
本章小结 |
一、“乌托邦”:精神的实践性 |
二、期待和参照:艺术界的再生产 |
三、自觉的“错位” |
四、“后现代艺术界”的逻辑:回归本土实践 |
第二章 “官民共创”的“艺术集聚区” |
第一节 从“小堡生态”到“中国宋庄” |
一、胡书记的“苏荷”情结 |
二、“文化造镇”的顺势而为 |
三、“中国宋庄”的“百年畅想” |
四、“宋庄模式”的精神:尊重与共生 |
第二节 从“自然集聚”到“野蛮生长” |
一、最赚钱的行当:艺术 |
二、宋庄的“淘金时代” |
三、“艺术地产”与“艺术集聚”的背后 |
四、宋庄生态的“流变”与“共生” |
第三节 艺术节、艺术区与促进会 |
一、从“宋庄路”到“打开宋庄” |
二、从“链接”到“跨界” |
三、画廊、美术馆与“签约”艺术家 |
四、促进会、艺术组织与“品牌宋庄” |
第四节 原告与被告 |
一、住农家小院的“美梦”与“噩梦” |
二、城乡二元结构里的“宋庄” |
三、“赢了官司,输了信用” |
四、10 年后风波再起 |
本章小结 |
一、“关系世界”里的“自觉错位” |
二、衍化源自于“期待的不对等” |
三、“熵增”“焦虑”与“调试” |
四、创造力:动能性与系统性的辩证 |
第三章 “新常态”中的“艺术区孤岛” |
第一节 艺术区里的“陷阱” |
一、艺术区的“二次消亡” |
二、艺术区没落的背后 |
三、“破碎”的“艺术区孤岛” |
四、艺术品产业的真相 |
第二节 现代艺术的“三岔口” |
一、“小时代”的“落幕” |
二、现代艺术“招安论”背后的尴尬 |
三、现代艺术的危机和分裂 |
四、现代艺术到底在表达什么? |
第三节 “前现代”文化复兴的本土模式 |
一、“前现代”艺术“回潮”的背后 |
二、宋庄里的“山东模式” |
三、市场、价格、流通与消费 |
四、“圈子”与“潜规则”的破灭 |
第四节 想象的创造力共同体 |
一、宋庄的多重复杂性 |
二、宋庄里的“隔”与“不隔” |
三、宋庄“无画廊”的真相 |
四、对艺术界“边界”的再理解 |
本章小结 |
一、功能分化与多重复杂性 |
二、现代艺术合法性的两难和机遇 |
三、前现代文化复兴的深层逻辑 |
四、在后现代社群中理解“共同体” |
第四章 不断自觉的“艺术创意小镇” |
第一节 从“中国宋庄”到“特色小镇” |
一、宋庄的新机遇 |
二、“特色小镇”背后的发展逻辑 |
三、褪色的“明星小镇” |
四、宋庄的时代挑战 |
第二节 当代艺术家的“第三体系” |
一、对艺术家群体的误解 |
二、“重要的还是艺术” |
三、“没有传统,没有现代,只有当下生活” |
四、“第三体系”的人类学内涵 |
第三节 作为“信息媒介”的民营美术馆 |
一、美术馆“公共性”的背后 |
二、美术馆职能的衍化 |
三、树美术馆的“艺术微循环” |
四、艺术信息的“超链接” |
第四节 艺术价值生态建构的路径自觉 |
一、宋庄艺术家的“微拍自救” |
二、艺术价值生态的参考模型 |
三、网络大V与“艺术品登记认证系统” |
四、宋庄的两种危险和两种机遇 |
第五节 文化理性在艺术创作中的自觉 |
一、符号里的时代 |
二、年轻人的艺术与生活 |
三、从符号迷信到文化理性觉醒 |
四、人类学眼中的艺术自觉 |
第六节 艺术传播属性的不断自觉 |
一、艺术品如何走入大众消费 |
二、直播、微拍点燃民间热情 |
三、艺术工艺品化、IP开发与场景设计 |
四、符号消费和“新复制时代”里的“艺术灵韵” |
第七节 艺术界公共性的深度自觉 |
一、品质、创作、生活 |
二、艺术教育与社群文化的集聚 |
三、艺术技能的获得与公共性的再理解 |
四、人人都可以是艺术家 |
本章小结 |
一、“艺术+”的超链接生态 |
二、艺术的人类学精神 |
三、宋庄价值重构的多重路径 |
四、公共视野与艺术理性 |
结论:在本土实践中理解后现代艺术界 |
一、从宋庄理解“后现代文化”的逻辑 |
二、“自觉错位”是动态的,也是常态的 |
三、作为风险管理模式的文化系统 |
四、人是核心,关系是本质 |
五、艺术是一种全面自觉的能力 |
六、创造是一张网 |
七、艺术实践的本土思维 |
八、艺术界:一个有关创造与希望的想象共同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高管权力对公司送转股政策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第一章 文献综述与制度背景 |
第一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送转股政策动因与效应研究 |
二、高管权力与效应研究 |
三、第二类代理问题与企业分配政策研究 |
第二节 高管权力与送转股政策制度背景及现状分析 |
一、送转股政策制度背景 |
二、送转股政策与高管权力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高管权力与送转股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高管权力理论 |
一、高管权力的来源:不完全契约中的契约剩余权力 |
二、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高管所有权权力 |
三、基于公司治理理论的高管组织权权力 |
四、基于管理租金理论与人力资源理论的高管个人能力权力 |
第二节 送转股政策理论 |
一、基于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企业送转股政策分析 |
二、送转股政策相关理论阐释 |
三、基于第二类代理问题的送转股政策分析 |
第三节 不同权力维度下高管人性角色定位与行为驱动理论 |
一、“经济人”定位下高管行为驱动:基于代理理论的解释 |
二、“社会人”定位下高管行为驱动:基于乘务员理论的解释 |
三、不同权力维度下高管人性角色定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高管权力影响公司送转股政策的机理与路径——基于利益冲突视角的分析 |
第一节 高管综合权力影响送转股政策的逻辑关系分析 |
一、内部人员通过送转股政策获利的前提:二级市场的非理性定价 |
二、内部人员通过送转股政策获得收益的必要条件:高管配合 |
三、内部人员实现送转股政策收益的保障:高管权力 |
第二节 高管权力影响送转股政策的路径分析 |
一、高管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直接影响 |
二、高管综合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间接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高管权力影响公司送转股政策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研究假设 |
一、高管综合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直接影响 |
二、高管综合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间接影响 |
三、高管综合权力对送股、转增股政策影响差别 |
第二节 样本选取、变量定义与回归模型构建 |
一、样本选取 |
二、变量计量、高管权力指标体系与回归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高管综合权力对送转股政策影响实证检验 |
第四节 稳健性与内生性检验 |
一、变更被解释变量计量方式 |
二、变更回归模型 |
三、解释变量滞后一期的工具变量内生性检验 |
四、缓解样本自选择问题的PSM内生性检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高管权力影响公司送转股政策的进一步讨论 |
第一节 高管各维度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影响 |
一、高管所有权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影响 |
二、高管组织权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影响 |
三、高管个人能力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影响 |
第二节 高管权力作用下送转股政策对企业绩效影响分析 |
一、高管综合权力作用下送转股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二、高管各维度权力作用下送转股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三、本文的创新点 |
四、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4)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相关主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大数据的物理描述与法律表达 |
第一节 完整的物理描述:大数据的内涵与外延 |
一、大数据的内涵:基本概念与特征 |
二、大数据的外延:与其他知识产品的辨析 |
第二节 基本的价值判断:大数据的法律地位 |
一、数据、信息与大数据信息的界分 |
二、大数据具有法律层面上的价值 |
三、大数据是法律视角下的财产 |
四、大数据应被纳入民事法律体系 |
五、大数据与《民法总则(草案)》的关联 |
第三节 变动中的利益格局:大数据引发的价值调整 |
一、新的利益主体:更广泛的“信息活动”参与者 |
二、新的利益诉求:更深入的信息利用与更广泛的知识共享 |
三、激化的利益冲突:信息独占与共享的矛盾 |
第四节 现实的法律选择:制度构建视角下的大数据 |
一、法律制度构建的对象:大数据信息 |
二、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保障数据信息的充分利用和共享 |
三、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以知识产权法为优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多维度关联 |
第一节 社会创新维度:大数据对社会创新的影响 |
一、大数据降低了社会创新门槛 |
二、大数据带来了新的创新模式 |
三、大数据拓展了创新主体的范围 |
第二节 市场竞争维度:大数据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影响 |
一、大数据改变了市场竞争环境 |
二、大数据蕴含了潜在的竞争风险 |
第三节 对现有制度影响的维度:大数据语境下的知识产权 |
一、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理念的挑战 |
二、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影响 |
三、大数据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 |
第四节 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维度: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大数据 |
一、新客体的构想:大数据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客体 |
二、新客体的证成(一):大数据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条件 |
三、新客体的证成(二):大数据不属于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 |
四、新客体的证成(三):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融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有理论难以支撑对大数据的制度供给 |
一、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权利主体方面的不适应 |
二、现有理论在大数据权利客体方面的妥协 |
三、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利益分配方面的失灵 |
第二节 大数据对理论发展的需求 |
一、新理念的背景:竞争利益与知识被不合理独占带来的威胁 |
二、新理念的提出: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 |
三、新理念的论证: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现实依据 |
四、新理念的运行: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实现逻辑 |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理念与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
一、“信息有限支配”与“信息深度共享”的协调 |
二、“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安全”的协调 |
三、“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秩序”的协调 |
四、“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平等”的协调 |
五、“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个人表达自由”的协调 |
第四节 大数据“信息深度共享”的必要限制 |
一、为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 |
二、为保护人身利益不受侵害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适宜的立法模式 |
一、应采用“大数据信息”单独立法模式 |
二、立法的层级不宜过高 |
三、立法应兼顾对特定行为的控制 |
第二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导向与目标 |
一、制度构建应以“公共利益”的现实与发展为基础 |
二、制度构建应以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为导向 |
三、制度构建应以社会整体“竞争利益”的维护为直接目标 |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 |
一、适格的权利主体与客体 |
二、大数据相关权利的产生与确认 |
三、大数据相关权利的基本内容 |
四、大数据相关义务的主要方面 |
五、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限制 |
六、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外部规制 |
七、大数据法律保护对现有制度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专着 |
二、中文论文 |
三、外文专着 |
四、外文论文 |
五、学位论文 |
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5)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源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界定 |
一、竞争性国有企业 |
二、经理人 |
三、激励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技术路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混合所有制研究 |
二、国有企业经理人激励研究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关系 |
二、信息不对称与代理成本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激励理论 |
一、激励理论的基础 |
二、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 |
三、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改革与经理人激励的历史审视 |
第一节 放权让利与精神激励 |
一、放权让利改革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两权分离与承包经营责任制激励 |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第三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年薪制激励 |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第四节 国资监管与管理层持股激励 |
一、国资监管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经理人激励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概述 |
一、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与经理人分类激励 |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 |
第二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经理人激励现状分析 |
一、经理人具有双重身份 |
二、政治晋升激励 |
三、薪酬福利激励 |
四、在职消费激励 |
五、政治监督与约束 |
第三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经理人激励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规范透明的公司治理 |
二、经理人双重身份未有效解决 |
三、薪酬与企业业绩未有效挂钩 |
四、中长期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
五、政治监督与约束的作用有限 |
六、缺乏市场化的惩戒与退出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经理人激励理论框架构建的基础 |
一、经理人角色和职能分析 |
二、经理人的需求分析 |
三、经理人的人性假设与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经理人激励理论框架构建 |
一、经理人激励的逻辑 |
二、经理人激励理论框架 |
第三节 基于大样本的定量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研究设计 |
三、实证分析 |
四、结果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多案例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选取 |
二、案例选取与背景分析 |
三、资料整理与分析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治理与选聘制度 |
二、薪酬与中长期激励 |
三、事业平台与精神激励 |
四、约束与退出机制 |
第三节 结果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构建 |
第一节 公司治理与经理人选聘制度 |
一、公司治理制度 |
二、经理人身份转化与选聘制度 |
第二节 契约化的薪酬激励 |
一、经理人薪酬契约 |
二、经理人薪酬结构 |
三、经理人绩效评价 |
第三节 基于人力资本的经理人股权激励 |
一、股权激励的政策与实践依据 |
二、股权激励的实施原则 |
三、股权激励模式及其选择 |
四、股权激励授予额度 |
五、股权激励行权时效与业绩考核 |
第四节 事业平台与精神激励 |
一、事业平台激励 |
二、声望和荣誉激励 |
三、肯定与赞赏激励 |
四、控制权激励 |
第五节 经理人约束与惩戒机制 |
一、市场声誉及法规制度约束 |
二、自我道德与企业文化约束 |
三、市场化的惩戒与退出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经理人激励的保障条件 |
第一节 建立市场化的经理人用工制度 |
一、优化岗位体系并建立市场化用工机制 |
二、规范劳动关系并妥善安置富余经理人员 |
第二节 建立以业绩评价为主的人事制度 |
一、创新组织结构并搭建事业平台 |
二、建立科学公正的奖惩机制 |
第三节 建立有效激励的利润分配制度 |
一、建立经理人岗位责任薪酬制度 |
二、加大对经理人的货币激励力度 |
第四节 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 |
一、转变重官轻商的传统观念 |
二、建立完备的经理人信息库 |
三、加快对经理人的评估和认证工作 |
第五节 完善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
一、进一步调整税收政策 |
二、建立健康稳定的股票市场 |
三、建立健全相关立法 |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 国有公司治理研究综述 |
二 控制经营者问题研究综述 |
三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问题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 国有公司 |
二 公司治理 |
三 经营者 |
四 控制 |
第五节 研究对象 |
第六节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有公司两权分离理论与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一 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产生于两权分离理论与现实 |
二 国有公司治理中的两权分离与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第二节 国有公司委托代理理论与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一 委托代理理论与控制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 |
二 国有公司中的委托代理与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第三节 人性论理论与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一 人性论理论与控制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 |
二 我国传统人性论理论与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第四节 小结:国有公司治理制度的核心应是控制经营者制度 |
第三章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的法律制度安排 |
一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监督制度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激励制度 |
三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约束制度 |
四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业绩评价制度 |
第二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监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监督制度的现状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激励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激励制度的现状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约束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约束制度的现状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约束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业绩评价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一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业绩评价制度的现状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业绩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
第一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立法成因 |
一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控制经营者造成的影响 |
二 国资委在履行控制经营者职责上存在的问题 |
三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制度具体立法设计存在不足 |
第二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环境成因 |
一 公司治理环境与国有公司治理制度的实施 |
二 政治环境与体制对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实施的不利影响 |
三 市场环境对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实施的不利影响 |
四 人文环境对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实施的不利影响 |
第五章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市场化 |
一 控制经营者制度失效的核心原因是国有公司治理有悖市场规律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必要性 |
三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条件:出资人制度改革 |
四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前提:国有公司分类立法 |
第二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监督制度的完善 |
一 不同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明晰 |
二 各个监督机构监督职能的完善 |
第三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激励制度的完善 |
一 对经营者激励的主体应向公司法规则回归 |
二 经营者薪酬的市场化 |
第四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约束制度的完善 |
一 经营者选任的市场化 |
二 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
第五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业绩评价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促进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建议及本文结论 |
第一节 促进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建议:改造国有公司治理环境 |
第二节 本文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中国企业家成长20年:能力、责任与精神——2013·中国企业家队伍成长20年调查综合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家的能力提升 |
(一)职业化企业家队伍的形成 |
(二)企业学习能力的提升 |
(三)转型时期的变革领导力 |
二、企业家的责任担当 |
(一)企业家的职业目标与责任意识 |
(二)履行全面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三)助推经济转型与社会发展 |
三、企业家精神与企业文化 |
(一)创新意识与企业家精神 |
(二)企业家的精神境界与价值取向 |
(三)企业文化与商业文明 |
四、结语:迈向企业家队伍成长的新阶段 |
(8)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制度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进路 |
第一章 原因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制度变革之缘由新解 |
一、以金融监管法律关系主体为视角之解析 |
(一)金融监管干预主体之重新认知 |
(二)金融经营者主体之重新认知 |
(三)金融消费者主体之认知 |
二、以金融监管“度”为视角之解析 |
(一)金融监管“度”之把握的理论分析——回到马克思 |
(二)金融监管“度”之现实批判 |
第二章 价值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制度变革之价值重构 |
一、价值重构之基准:以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区分为中心 |
二、价值重构之抉择 |
(一)工具性价值:利益衡平——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手段选择 |
(二)目的性价值:实质正义——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目标诉求 |
第三章 路径论——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制度变革之本土性 |
一、金融监管制度变革之重要路径依赖:“嵌入”型思维 |
(一)“嵌入”型思维之实质 |
(二)金融监管制度变革之“嵌入”型思维 |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之路径 |
(一)制度变革的方向:“双峰理论”的中国化 |
(二)制度变革的重心:宏观审慎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微观监管变革 |
(三)制度变革的手段:构建金融监管决策的民主参与机制 |
第四章 制度论之一——后危机时代我国宏观审慎监管制度之创新 |
一、西方宏观审慎监管制度之评鉴 |
(一)总体评析 |
(二)具体制度之评述 |
(三)对我国的启示 |
二、我国宏观审慎监管制度之现实考察 |
(一)立法状况评述及存在的问题 |
(二)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三、我国宏观审慎监管制度之完善 |
(一)制度完善之总体思路 |
(二)制度完善之具体措施 |
第五章 制度论之二——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微观监管制度创新 |
一、西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制度之评鉴 |
(一)总体评析 |
(二)对我国的启示 |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制度之现实考察 |
(一)立法状况评述及存在的问题 |
(二)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微观监管制度之完善 |
(一)制度完善之总体思路 |
(二)制度完善之具体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意义 |
1.1.1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2 高管人员财务行为问题的研究现状 |
1.2.1 对高管人员财务行为内容及表现方式的研究 |
1.2.2 对高管人员财务行为动因的研究 |
1.2.3 对高管人员财务行为治理的研究 |
1.2.4 评述 |
1.3 研究目标和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5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6 几个概念的辨析与本文的限定 |
1.6.1 "国家出资企业"与"国有企业" |
1.6.2 "内部人"与"国有企业高管人员" |
1.6.3 "企业财务行为"与"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财务行为" |
2. 本文理论基础与高管人员财务行为概述 |
2.1 本文理论基础 |
2.1.1 企业委托代理理论 |
2.1.2 马克思主义人性理论 |
2.1.3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
2.1.4 经营者财务理论 |
2.2 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财务行为概述 |
2.2.1 高管人员财务行为的内涵与特征 |
2.2.2 高管人员财务行为的表现方式 |
2.2.3 高管人员财务行为与企业价值 |
2.3 小结 |
3. 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过度投资行为分析 |
3.1 过度投资行为的理论分析 |
3.1.1 过度投资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
3.1.2 过度投资行为的后果 |
3.1.3 过度投资行为的动因 |
3.1.4 过度投资行为的度量 |
3.2 高管特征、过度投资行为与公司业绩的实证研究 |
3.2.1 引言 |
3.2.2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
3.2.3 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
3.2.4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3.2.5 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
3.2.6 稳健性检验 |
3.2.7 结论 |
3.3 本章小结 |
4. 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在职消费行为分析 |
4.1 在职消费行为的理论分析 |
4.1.1 在职消费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
4.1.2 在职消费行为的经济性质与后果 |
4.1.3 在职消费行为的动因 |
4.1.4 在职消费行为的度量 |
4.2 制约机制、自由现金流量与在职消费行为的实证研究 |
4.2.1 引言 |
4.2.2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
4.2.3 样本、变量与模型 |
4.2.4 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
4.2.5 稳健性检验 |
4.2.6 结论 |
4.3 本章小结 |
5. 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分析 |
5.1 引言 |
5.2 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概念简析 |
5.2.1 侵占与侵占行为的概念 |
5.2.2 对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概念认识 |
5.3 侵占的本质:管理层权力私人收益的获取 |
5.4 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具体方式 |
5.4.1 贪污挪用的方式 |
5.4.2 用企业资产资金行贿的方式 |
5.4.3 变相管理层收购的方式 |
5.4.4 贱卖国有资产的方式 |
5.4.5 挪用国有资产私营的方式 |
5.4.6 异质性激励方式 |
5.4.7 侵占无形资产的方式 |
5.4.8 吃回扣的方式 |
5.5 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效应分析 |
5.5.1 经济效应 |
5.5.2 社会效应 |
5.5.3 法律效应 |
5.6 侵占国有资产行为的影响因素 |
5.6.1 高管人员自身的影响因素 |
5.6.2 公司内部的影响因素 |
5.6.3 宏观环境的影响因素 |
5.7 本章小结 |
6. 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的行为分析 |
6.1 引言 |
6.2 社会责任与社会责任财务观 |
6.2.1 社会责任的内涵 |
6.2.2 社会责任财务观的提出 |
6.3 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的表现方式 |
6.3.1 对股东的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 |
6.3.2 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 |
6.4 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选择的理论分析 |
6.4.1 心理因素的影响 |
6.4.2 制度环境因素的影响 |
6.5 案例分析:"5.12"汶川地震中"东汽"高管的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 |
6.5.1 案例的背景 |
6.5.2 地震中东汽高管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的表现 |
6.5.3 灾后重建中东汽高管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的表现 |
6.6 本章小结 |
7. 高管人员财务行为规范研究 |
7.1 约束高管人员代理动机的财务行为规范设计 |
7.1.1 内部维度财务治理机制和制度规范设计 |
7.1.2 外部维度宏观必要条件的构建 |
7.2 激励高管人员社会责任财务观行为的规范设计 |
7.2.1 内部维度的激励机制设计 |
7.2.2 外部维度宏观激励环境的构建 |
7.3 小结 |
8. 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中存在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为什么研究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 |
二、外部性问题及其法律解决的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逻辑结构和创新之处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经济学和法学视野中的外部性 |
一、经济学对外部性的揭示 |
(一) 经济学对外部性缘起的追究 |
(二) 经济学关于外部性涵义的讨论 |
二、外部性的法学审视 |
(一) 与外部性相关的法学思想 |
(二) 外部性的法学界定 |
三、直面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和法学关注外部性的共同取向 |
第二章 外部性问题解决的主要进路考察及其反思 |
一、伦理学和经济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的考察 |
(一) 伦理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之溯源、证成及其局限 |
(二) 经济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及其局限 |
二、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的考察 |
(一) 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的理据之一:基于权义规则的视角 |
(二) 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的理据之二:基于责任规则的视角 |
(三) 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在立法中的体现 |
(四) 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较之伦理学和经济学进路的优势 |
三、民法方法和行政法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考察 |
(一) 民法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路及其局限 |
(二) 行政法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路及其局限 |
四、对外部性问题解决的主要进路的反思 |
(一) 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必须实现制度方法与非制度方法、正式制度方法与非正式制度方法的结合 |
(二) 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必须建立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法互动机制 |
(三) 一个假设:经济法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
第三章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原理:理论基础与内在机理 |
一、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 |
(一)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政治学基础 |
(二)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经济学基础 |
(三)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社会学基础 |
(四)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伦理学基础 |
(五)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理学基础 |
二、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内在机理 |
(一) 基于经济法起源于克服市场失灵的分析 |
(二) 基于经济法凸显社会本位观的分析 |
(三) 基于经济法具有丰富软法性质的分析 |
(四) 基于经济法对权利义务进行倾斜性配置的分析 |
(五) 基于经济法具有公私法融合趋势的分析 |
(六) 基于外部性问题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分析 |
(七) 基于经济法人性假设的分析 |
第四章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价值与理念 |
一、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价值 |
(一) 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价值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二) 经济法的社会效益价值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二、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念 |
(一) 经济法的和谐理念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二) 经济法的发展理念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第五章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路径:以经济法功能为视角 |
一、经济法运用激励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 |
(一) 经济法运用激励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路 |
(二) 经济法运用激励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途径 |
(三) 经济法运用激励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限度 |
二、经济法运用信息传递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 |
(一) 信息不对称的类型及其所致外部性问题 |
(二) 经济法对信息不对称所致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三、经济法运用规制公共产品供给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 |
(一) 公共产品供给中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及其表现 |
(二) 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中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四、经济法运用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 |
(一) 外部性问题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
(二) 经济法对资源配置中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第六章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践:我国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生产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企业社会责任经济法制规范为视域.. |
(一) 企业外部性问题的产生 |
(二) 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意蕴及其法律属性 |
(三) 企业践行社会责任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基础及其途径 |
二、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交易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为视域 |
(一) 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 |
(二) 经济法解决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 |
(三) 经济法解决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途径 |
三、分配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经济法保障财富实质公平分享为视域 |
(一) 当前我国分配领域存在的外部性问题 |
(二) 经济法解决分配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 |
(三) 经济法解决分配领域外部性问题的途径选择 |
四、消费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公民环境权的经济法制保障为视域.. |
(一) 消费领域外部性问题概述 |
(二) 消费领域外部性问题解决的国际发展趋势分析 |
(三) 经济法解决消费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及其途径 |
第七章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现机制:公益经济诉讼 |
一、传统诉讼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局限 |
(一) 基于外部性诉讼费用的分析 |
(二) 基于外部性诉讼案件特点的分析 |
二、公益经济诉讼制度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一) 公益经济诉讼相关概念及其与外部性问题的关系 |
(二) 公益经济诉讼与经济法的关系 |
(三) 运用公益经济诉讼制度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意义 |
(四) 公益经济诉讼中的外部性问题及其解决 |
三、构建公益经济诉讼制度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具体建议 |
(一) 拓宽外部性诉讼案件原告适格标准 |
(二) 合理配置外部性诉讼案件主体举证责任 |
(三) 赋予法院处理外部性诉讼案件特别职权 |
(四) 建立外部性诉讼案件公益经济审判庭 |
(五) 确立有利于外部性诉讼案件原告的诉讼费用原则 |
(六) 建立外部性诉讼案件公益经济诉讼激励机制 |
结论与未竟的问题 |
后记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 |
四、人性 企业 市场与经营者(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文化视角的中西文化遗产管理比较研究[D]. 高洁. 山东大学, 2021(11)
- [2]宋庄:中国艺术界的当代实践[D]. 赵跃. 中国艺术研究院, 2020(12)
- [3]高管权力对公司送转股政策的影响研究[D]. 赵鑫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4]论大数据的法律保护与规制 ——以知识产权法为视角[D]. 王德夫. 武汉大学, 2016(01)
- [5]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D]. 童露. 云南大学, 2016(12)
- [6]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研究[D]. 张昱罡. 郑州大学, 2014(03)
- [7]中国企业家成长20年:能力、责任与精神——2013·中国企业家队伍成长20年调查综合报告[J]. 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彭泗清,李兰,潘建成,郝大海,韩践. 管理世界, 2014(06)
- [8]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的制度创新研究[D]. 文建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4)
- [9]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行为研究[D]. 唐曼萍.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6)
- [10]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研究[D]. 胡元聪. 西南政法大学, 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