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机关服务局(服务中心)负责人谈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安徽省人民政府[1](2020)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皖政[2020]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深改委关于清单制度建设部署,省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规范性文件出台调整废止、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以及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等规定和要求,对省级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和《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予以公布。
张婷婷[2](2020)在《行政裁决制度重构 ——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为鉴》文中指出我国正处于纠纷爆发时期,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剧增并且民事新收案占到了新收案数量85%以上。案件的涌入本就需要更多司法力量,近年来法官员额制改革造成的审判人员锐减加剧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导致每年至少有20%的一审民事案件得不到真正解决。因此,国家开始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案件分流出去,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第一部《仲裁法》颁布到现在已二十多年,每年真正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仅为诉讼案件的2%;调解制度也在近几年大力发展,但分流作用并不显着。而行政裁决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就开始以行政仲裁的形式出现。后因其制度的不规范,行政机关借行政裁决滥用行政职权等问题频发,直接造成其向现有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分化。但是现有仲裁制度、行政裁决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如当时的行政仲裁一样在纠纷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将行政裁决一分为二改革成效并不明显。因此重建行政裁决制度、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是当前必要的话题。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与我国早期行政裁决制度的产生极为相似,均为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各类纠纷的机构,两者的制度问题也是大同小异。但是,在后来的发展中,行政裁判所逐渐走上独立化、现代化和专业化的道路,而行政裁决制度没有半点进步,甚至不成体系。因此论文归纳了当前行政裁决具体规范,分析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借鉴与行政裁决制度类似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探求二者的制度相通之处,结合国内立法和实践,探讨行政裁决制度范围、主体、程序和救济四个方面的改革,实现行政裁决制度重构。行政裁决有着专业性、综合性、快捷、低成本的制度优势,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其制度缺陷掩盖了优势:范围过小、裁决主体中立性和独立性缺乏、程序规范潦草、救济制度混乱。范围上,宜根据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原则确定裁决事项,根据近年来诉讼案件的类型来看,需要将合同纠纷,特别是经济合同纠纷以及侵权赔偿纠纷纳入到裁决范围之内。主体上,通过借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组织机构现状,应将基层的乡镇司法所改革为行政裁判所以及在多发纠纷的行政管理部门之中设立相应的裁判所,并通过吸纳社会法律人士和专业人士的方式来填补改革带来的行政司法人员数量的空缺。程序上,建立部分案件裁决先行、回避和公开原则,具体程序应分为申请和受理、审理、裁决几个步骤。而救济上,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不适宜作为救济方式,应建立类似日本“当事人诉讼”的特殊诉讼程序作为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
王洋[3](2020)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县级政府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W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推进“一次办好”改革是山东省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山东实践,以“一次办结、群众满意”为标准,以权责清单为基础,以流程再造为关键,以“互联网+”为支撑,推动政务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培育“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群众获得感强”的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目前,山东省推行“一次办好”改革已有两年时间,整体来看,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观念性、制度性、社会性等方面的难题和挑战。本文选取R市W县推进“一次办好”改革作为实证个案为依据,结合实际调研、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以服务型政府理论为指导和分析工具,探究W县推进“一次办好”改革方面的实践情况,找出其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最后针对问题和原因提出县级政府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的对策。论文共分四部分作分析研究,第一部分介绍研究内容所涉及到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此部分是正文论述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放管服”改革和“一次办好”改革的概念,对本文采用的服务型政府理论和重塑政府理论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W县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的做法及取得的成效,主要分为四个小块,分别为改革的背景、改革的主要内容、W县推进改革的创新举措以及改革取得的成效,该部分运用服务型政府理论,从公布事项清单、流程再造、数据共享、优化服务等方面,详细阐述了W县推进改革的经验做法;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在服务型政府视角的下,县级政府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深刻分析了县级政府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协同服务程度底、政务服务意识不强、信息化水平不高、改革成效评价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深刻剖析了原因所在;第四部分提出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县级政府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的对策思考,主要从转变思维模式树立民本位理念,破解利益格局让政府更注重服务,完善技术支撑提供高效服务以及配套健全相关监督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县级政府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的对策进行了研究分析。
吴晓坚[4](2020)在《建设单位视角下S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大批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服务规范的住宅小区相继投入使用,极大地改善了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但与此同时,还有部分1990年之前的老旧住宅小区设施不完备、安全隐患多、节能减排不达标,尤其是京沪等发展较早的地区,住宅市场逐渐由增量转为存量,大量老旧小区亟待改造。我国2012年开始按需求、分阶段、高密度的对老旧小区展开综合整治,百姓普遍支持与赞扬,但由于老旧小区改造规模大、业主数量多、原始图纸缺、现场调查难等特点,建设单位在造价管理方面问题多多,建设资金越到后期越捉襟见肘,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时有发生,急需提升全过程造价管理水平。T集团所属S小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隶属于国管局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范畴,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在S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实施阶段发现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市政公用费用考虑不足、不平衡报价影响实施等问题,严重影响到项目的造价控制,究其原因,在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都有不同的造价管理问题,需要分析梳理并找出解决办法。论文首先通过查阅和学习有关资料和文献,对相关理论和概念进行梳理,其次将T集团所属S小区作为主要案例,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利用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分析全过程造价管理中各阶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针对发生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思路,为T集团第二批老旧小区综合维修改造项目的造价管理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引,也为其他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提供管理参考和有效借鉴。
张帆[5](2020)在《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是金融业的关键领域。如何维护银行稳定,降低银行发生挤兑风险概率,实现问题银行有序平稳退出,成为越来越多国家越发关心的问题,构建由存款保险制度、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金融监管三大基石组成的金融安全网逐渐成为国际共识。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其制度实施的范围持续扩大到全球146个国家或地区。中国在经济增速换挡、利率市场化、金融保护体系重塑等宏观经济条件下,2015年3月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审慎监管制度共同成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核心支柱。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只有5年左右的运营实践,其制度内容将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升级、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规范要求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韩国在积极借鉴美国等国际社会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还充分考虑本国国情,较好地实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本土化”,在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营实践中独树一帜。因此,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将会对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实践素材,论文的选题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论文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一般分析的基础上,以外部性理论、道德风险理论和银行挤兑理论为理论支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研究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运行机制,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考察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了隐性存款保护、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五个阶段。其次,分析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等。再次,探讨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存款保险筹资机制,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监管机制,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以及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第四,提炼出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实施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总结了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主要经验有不断完善制度基础、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等。对中国的启示包括提升“存款保险条例”的法律效力并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应对互联网银行等网络金融发展带来的挑战等。
彭雅[6](2020)在《公平视角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研究 ——以湘西州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生育是生命延续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女性作为生育主体,在生育过程中需要承受着工作暂停、妊娠出血、术后遗留副作用等心理及生理问题。为保障妇女权益,提高人口健康水平,降低家庭抚老育幼压力,生育保险制度运势而生。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充分重视妇女健康权益,将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并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稳步推进我国生育保障事业改革。经过长期的改革调整,生育保障制度为民服务功能明显增强,生育保障水平逐渐提高,生育保险制度公平性和持久性显着增强。但相对于全面建成覆盖全民、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目标而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相对滞后,生育保险运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问题。因此为促进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平发展,本文选择以湘西州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状况及待遇水平为研究点,分析现存问题,探讨优化措施。本文以公平理论作为基础支撑,结合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半结构访谈以及综合分析法等方法,以湘西州城镇女职工为调查对象,通过对400份调查问卷以及32份访谈内容的整理分析。研究发现随着生育保险制度的逐渐完善,城镇女职工生育保险参加意愿较高且基金数额逐年增长,生育产假时间总体高于基础产假,生育报销渠道较为畅通,城镇职工对生育保险的满意度较高,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差异性较高。本文通过立足于制度、群体及待遇三方面的公平现状分析,发现现行的生育保险存在着制度设计有待健全、生育保险待遇差异明显、生育保险参保状况不均衡现象。其中制度设计有待健全主要体现参保条件局限性较强和报销标准模糊两方面;待遇差异明显主要体现在不同县域、行业的职工存在产假、生育津贴和医疗补贴差异性高;参保状况不均衡主要体现生育保险覆盖面窄和企业存在参保漏洞。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女职工的不公平待遇,阻碍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为缓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公平问题,在德国、法国及日本生育保障制度的经验借鉴下,通过加强生育保险顶层设计,完善生育产假制度,加大生育保健服务供给,推进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生育保障监督管理,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改革。力求从多角度健全我国生育保障体系,实现生育保障权益的实质公平。
刘雯丽[7](2020)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文中指出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退出竞争不可避免,再完善的金融监管也无法消除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可能。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往往是加剧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我国应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与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我国已经展开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探索。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以破产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化解金融风险。2018年5月,全国政协召开“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提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课题。2018年9月,银保监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获金融委批准。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十三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坚持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约束与激励并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回顾我国商业银行被关闭清算、被接管的相关案例,现有措施不足以应对所有危机状况,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商业银行清算始于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委托工商银行管理债权债务,至今仍未完成清算工作。后续我国还发生了汕头市商业银行整顿重组、包商银行被接管、锦州银行接管重组等危机银行处置事件。从我国的几次危机处置中不难发现,政府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商业危机中作用凸显,推进银行危机挽救程序进程。然而未必所有银行危机都能够成功挽救,也不是所有银行都具备拯救价值,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以及配套措施的立法空白,为我国危机银行处置留下隐患。就立法与政策而言,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存款人众多,探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梳理商业银行破产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法律问题,得出明确结论为制度建立提供参考。为规范银行业秩序,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不良影响,我国陆续公布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保护存款人权益,减轻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波动。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稳定关系着国家金融安全,当前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将加强金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任务之一。2017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一方面体现了稳定银行业发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已有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分别对商业银行破产从不同角度作出规定,但规定之间存在法律冲突,阻碍制度构建。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启动的事实依据,我国现行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规定模糊,阻碍商业银行危机挽救。现阶段研究我国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十分必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降低银行道德风险、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可以大大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研究,是我国推进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的第一步,对于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基础理论研究,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研究结论。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三、四章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第五章及最后一部分为研究结论。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一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内容为明确商业银行破产基本概念,概括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梳理我国几次银行危机处置的基本情况。从商业银行的概念入手,解析题目中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等关键词,以理论、立法、司法等逻辑展开,分析研究现状,确定具体研究的问题,为后文研究作铺垫。第二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从立法价值基础理论入手,探讨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应当保护哪些法律价值、价值之间如何排序,对于问题研究起到基础性作用,夯实研究基础,为制度基本原则确立提供导向。对于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立足基础理论,承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考察国内外研究,得出明确结论,为具体问题的研究和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部分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在第一部分明确基础理论,梳理立法和案例现状、确定研究方向基础上展开,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丰富和规范破产原因内容、探讨影响破产原因制度建立的相关问题,为研究结论的提出梳理思路。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在夯实研究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探索相关问题基础上,对于研究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中的不足及相关问题总结性作出回应,希望通过深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为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柳丽君[8](2020)在《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改革研究 ——以内蒙古某直属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机关后勤工作是政府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机关职能活动高效、有序运转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作为承担机关后勤工作的主体,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在保障机关工作、管理好资产和节约支出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从成立以来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改革目标和改革路线多次调整,服务供给效率和服务质量不高、后勤资源配置效率低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本文通过分析机关后勤职能和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历史沿革和嬗变,以内蒙古某直属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为例,结合其他地区后勤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现状,从宏观和中观的角度分析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职能和组织架构面临的问题,得出长期重视不够,分类不清,缺乏顶层设计,职能分散,利益分割,能力不足,法治规范缺失等原因,应用整体性治理理论从职能整合和机构改革两方面为切入点进行整合和协调,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有针对性的提出构建新型机关后勤模式,明确改革的方向,解决现实问题。内蒙古党政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研究相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事业单位研究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内蒙古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研究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更具代表性。对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的研究可以更加清晰的了解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当前面临的困境和改革出路,也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政治稳定发展,同时推进了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管理创新,也为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型。
李其成[9](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鲍颖焱[10](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二、部分机关服务局(服务中心)负责人谈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部分机关服务局(服务中心)负责人谈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2)行政裁决制度重构 ——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裁决 |
一、概念 |
二、性质 |
三、当前的行政裁决制度 |
(一)现状 |
(二)存在问题 |
第二章 确立行政裁决制度之必要性 |
一、自身优势 |
(一)专业性 |
(二)综合性 |
(三)快捷、成本低 |
二、对法院诉讼压力之缓解 |
(一)民商事案件数量爆发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造成审判人员数量剧减 |
(三)仲裁等机制分流作用不显着 |
三、行政裁决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三章 域外制度借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
一、基础概念 |
(一)定义和属性 |
(二)历史发展 |
(三)组织体系 |
二、裁判程序 |
三、救济 |
第四章 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
一、扩大行政裁决受案范围 |
(一)赋予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的行政裁决权 |
(二)完善侵权赔偿行政裁决制度 |
二、建立以行政裁判所为裁决主体的组织体系 |
(一)基层司法所转变为行政裁判所 |
(二)在多发纠纷的管理机关中设立行政裁判所 |
(三)吸纳社会法律人士和专业人士 |
三、裁决程序规范化 |
(一)程序原则 |
(二)申请和受理 |
(三)审理 |
(四)裁决 |
四、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救济 |
(一)不宜采用现有诉讼、复议的救济方式 |
(二)建立当事人诉讼的救济方式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县级政府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W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 |
2.国内研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目标 |
2.研究内容 |
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4.相关理论 |
5.研究方法 |
6.技术路线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研究的创新 |
2.研究的不足 |
(五)研究样本介绍 |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阐释 |
1.“放管服”改革 |
2.“一次办好”改革 |
(二)相关理论依据 |
1.服务型政府理论 |
2.重塑政府理论 |
二、W县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的做法及内容 |
(一)W县实施“一次办好”改革的背景 |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
1.梳理公布“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
2.优化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
3.加强人员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
4.整合政务信息资源,打通“一网通办” |
(三)W县推进改革的创新举措 |
1.创新实施“大数据+信任审批”新模式,提升服务效率 |
2.办理流程全链条责任部门同罚不同奖,推动部门协同配合 |
3.对标全国全省一流,对标达标,争标创标 |
(四)改革取得的成效 |
1.审批流程再造,办事流程科学高效 |
2.审批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服务效能提升 |
3.窗口服务人员服务意识增强,群众满意度提高 |
三、县级政府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县级政府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存在的问题 |
1.简政放权不到位 |
2.政务服务仍需优化提升 |
3.数据互联互通不足 |
4.改革成效评价机制不健全 |
(二)原因分析 |
1.观念原因:对改革的认识不足 |
2.利益原因:存在“官本位”思想 |
3.信息孤岛原因:电子政务建设资源分散、标准不一、协作困难 |
4.体制机制原因:政务服务集中办理与部门职能分割存在客观矛盾 |
四、“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县级政府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的对策 |
(一)转变思维模式,树立“民本位”服务理念 |
1.政府部门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变 |
2.社会观念由“依赖关系”向“依赖程序”转变 |
(二)破解利益博弈格局,让政府更注重“服务” |
1.实施基层“点菜放权”工作机制 |
2.实施部门协同放权工作机制 |
3.健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指导、协调、学习培训机制 |
4.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 |
(三)推动数据互联互通,提供更高效服务 |
1.解决“信息孤岛”的问题 |
2.完善相关技术支撑 |
3.推动线上线下融合 |
(四)配套健全相关监督制约机制 |
1.建立投诉受理机制 |
2.建立绩效评估机制 |
3.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建设单位视角下S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论文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1.3.1 论文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框架 |
2 全过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 |
2.1 工程造价概述 |
2.1.1 工程造价 |
2.1.2 工程造价管理 |
2.1.3 工程造价影响因素 |
2.2 全过程造价管理理论 |
2.2.1 全过程造价管理概念 |
2.2.2 全过程造价管理原则 |
2.2.3 全过程造价管理体系 |
2.3 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 |
2.3.1 决策阶段造价管理 |
2.3.2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
2.3.3 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 |
2.3.4 实施阶段造价管理 |
2.3.5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 |
3 S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情况 |
3.1 S项目概况 |
3.1.1 项目总体说明 |
3.1.2 投资管理体系 |
3.1.3 S小区概况 |
3.1.4 S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理结构 |
3.2 S项目决策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
3.2.1 建立造价管理责任制 |
3.2.2 SWOT分析 |
3.3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
3.3.1 概算编制 |
3.3.2 施工图设计 |
3.4 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
3.4.1 编制清单控制价 |
3.4.2 合理组织招投标 |
3.4.3 签订施工合同 |
3.5 实施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
3.5.1 工程变更控制与审核 |
3.5.2 资金支付控制与审核 |
3.6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情况 |
3.6.1 结算审核内容 |
3.6.2 入户验收单 |
4 S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决策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1 组织管理欠缺 |
4.1.2 改造范围不明 |
4.2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缺少现场调研 |
4.2.2 工期风险预估不足 |
4.3 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3.1 清单控制价不准确 |
4.3.2 不平衡报价 |
4.4 实施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4.1 缺少造价控制体系 |
4.4.2 市政公用费用考虑不足 |
4.5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
4.5.1 入户验收单签认不及时 |
4.5.2 变更洽商不规范 |
5 S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1 决策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1.1 完善组织机构 |
5.1.2 重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5.1.3 善用第三方机构 |
5.2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2.1 加强现场调研力度 |
5.2.2 加强同类型项目调研力度 |
5.2.3 运用限额设计 |
5.3 招投标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3.1 建立清单控制价编制联动制度 |
5.3.2 利用清标调整不平衡报价 |
5.4 实施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4.1 注重现场管理 |
5.4.2 建立造价管理知识体系 |
5.5 竣工阶段造价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
5.5.1 结算资料审查 |
5.5.2 加强技术管理水平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存款保险定价模型研究 |
1.3.2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研究 |
1.3.3 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有效性效果研究 |
1.3.4 评述 |
1.4 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写作思路 |
1.5 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1.6 本章小结 |
第2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一般分析 |
2.1 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2.1.1 政策性 |
2.1.2 公益性 |
2.1.3 可退出性 |
2.2 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
2.2.1 维护储户存款安全 |
2.2.2 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 |
2.2.3 有利于金融市场稳定 |
2.3 存款保险制度划分标准和类型 |
2.3.1 按存款保险制度职权划分 |
2.3.2 按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划分 |
2.3.3 按是否出台相关法律划分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 |
3.1 外部性理论 |
3.1.1 外部性的内涵 |
3.1.2 外部性理论的产生 |
3.1.3 外部性理论的发展 |
3.1.4 外部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
3.1.5 外部性的内在化 |
3.2 道德风险理论 |
3.2.1 道德风险的内涵 |
3.2.2 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 |
3.2.3 克服存款保险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办法 |
3.3 银行挤兑理论 |
3.3.1 银行挤兑的内涵 |
3.3.2 银行挤兑产生的原因 |
3.3.3 银行挤兑理论的分类 |
3.3.4 解决银行挤兑的办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演变历程 |
4.1 隐性存款保护阶段(20世纪60年代—1987年) |
4.1.1 出台金融发展的相关法律 |
4.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 |
4.2 隐性存款保护向显性存款保护过渡阶段(1988—1995年) |
4.2.1 利率市场化加剧银行竞争 |
4.2.2 政府的隐性担保存在弊端 |
4.2.3 加入OECD及金融市场的开放 |
4.3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和综合存款保险体系建立阶段(1996—2000年) |
4.3.1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
4.3.2 金融危机的发生及存款保险制度的调整 |
4.3.3 综合存款保险体系的建成 |
4.3.4 实施即时矫正行动 |
4.4 存款保险制度改革阶段(2001—2008 年) |
4.4.1 恢复部分存款保险制度 |
4.4.2 存款保险基金的二元化 |
4.5 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阶段(2009 年至今) |
4.5.1 引入目标基金制度 |
4.5.2 实施差别费率制度 |
4.5.3 存款保险标识、说明和确认制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
5.1 强制保险、保险范围和最高偿付限额 |
5.1.1 投保的强制性 |
5.1.2 存款保障范围 |
5.1.3 最高偿付限额 |
5.2 存款保险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
5.2.1 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筹措 |
5.2.2 存款保险基金债券偿还基金管理 |
5.2.3 相互储蓄银行结构调整特别账户管理 |
5.3 管控参保金融机构的风险 |
5.3.1 事先预防风险1:调查及共同检查 |
5.3.2 事先预防风险2:差别费率及道德风险的防止 |
5.3.3 事后处理:公共资金的投入及其管理 |
5.4 破产处置及破产财团管理 |
5.4.1 破产处置 |
5.4.2 破产财团管理 |
5.4.3 特别资产管理和相关资产接管 |
5.5 追究参保金融机构亏损责任 |
5.5.1 对破产金融机构调查和追责 |
5.5.2 对亏损金融机关相关人员的调查和追责 |
5.5.3 破产相关人员资产追查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 |
6.1 存款保险筹资机制 |
6.1.1 事先筹资机制 |
6.1.2 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机制 |
6.1.3 保费评估与收取机制 |
6.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常态化监管、评估和早期纠正机制 |
6.2.1 存款保险常态化监管机制 |
6.2.2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早期发现和评估机制 |
6.2.3 参保金融机构风险的及时矫正机制 |
6.3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
6.3.1 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机制 |
6.3.2 存款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延伸机制 |
6.3.3 存款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开机制 |
6.3.4 存款保险公司中长期发展机制 |
6.4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的合作机制 |
6.4.1 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协调机制 |
6.4.2 信息收集及共享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运行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
7.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
7.1.1 存款保险制度接近“核心原则与评价标准” |
7.1.2 存款保险覆盖范围宽泛 |
7.1.3 综合保护方案及存款保险公司的独立性 |
7.1.4 风险最小型存款保险制度职能 |
7.1.5 存款保险采取属地方式 |
7.2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效 |
7.2.1 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 |
7.2.2 保障问题银行的平稳退出和金融结构调整 |
7.2.3 增强参保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性 |
7.2.4 间接促进包容性金融发展 |
7.2.5 提升国民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度 |
7.2.6 扩大国际存款保险合作领域 |
7.3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 |
7.3.1 存款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
7.3.2 多个存款保险机构并存需要协调 |
7.3.3 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变更及风险 |
7.3.4 储蓄银行对存款保险带来的潜在风险仍很大 |
7.3.5 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对存款保险制度带来挑战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的经验与对我国的启示 |
8.1 韩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经验 |
8.1.1 不断完善制度基础 |
8.1.2 持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化 |
8.1.3 存款保险机构拥有较高权限 |
8.1.4 加强存款保险公司与金融安全网成员的合作 |
8.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1 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然性 |
8.2.2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现状 |
8.2.3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及运行存在问题 |
8.3 对我国的启示 |
8.3.1 提升法律效力及完善法律体系 |
8.3.2 动态调整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
8.3.3 强化存款保险运行机制 |
8.3.4 应对互联网银行业务带来的挑战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6)公平视角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研究 ——以湘西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城镇职工 |
二、生育保险 |
三、生育保险权益 |
第二节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 |
一、马克思的公平观 |
二、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 |
三、生育保险公平性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概况 |
第一节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
一、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初期 |
二、生育保险制度探索中期 |
三、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后期 |
第二节 湘西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
第四章 湘西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调研实施概况 |
一、调研地点选择与分布 |
二、调查问卷与访谈提纲设计 |
三、调研样本情况 |
第二节 湘西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运行情况 |
一、生育保险参保意愿较高且基金数额逐渐增长 |
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差异性较高 |
三、生育产假时间总体高于原基础产假 |
四、生育津贴基本不能保障孕期基本需求 |
五、城镇职工对生育保险政策较满意 |
第三节 湘西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公平现状评价 |
一、机会公平评价:生育保险制定规则 |
二、过程公平评价: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
三、结果公平评价:生育保险参保状况 |
第五章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公平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制度层面 |
一、生育保险责任承担主体单一 |
二、产假制度设计有待健全 |
三、生育保障制度更新滞后 |
第二节 政府监管层面 |
一、生育保障基层监察难度大 |
二、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 |
第三节 立法层面 |
一、生育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生育保险争议处理成本高 |
第四节 价值观层面 |
一、国家对生育保障认知不足 |
二、民众生育维权意识薄弱 |
第六章 增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公平性的建议对策 |
第一节 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借鉴 |
一、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典型案例实况 |
二、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经验启示 |
第二节 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优化路径 |
一、加强生育保险顶层设计 |
二、完善生育产假制度 |
三、加大生育保健服务供给 |
四、推进生育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
五、强化生育保障监督管理 |
六、稳步推进生育保险并入医疗保险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域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研究过程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过程 |
五、论文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法律理论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概念 |
(二)商业银行特征 |
二、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念 |
(二)商业银行作为破产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三)商业银行危机与破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基础理论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概念解析 |
(一)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域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英美法系国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二)大陆法系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案例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价值概述 |
(一)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价值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追问 |
(一)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价值考量 |
(二)兼顾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 |
(三)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原则概述 |
(一)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探索 |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基本原则 |
(二)最低成本基本原则 |
(三)早期介入与快速处置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分散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衡量标准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衡量标准不统一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与程序启动方式脱节 |
(一)具备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
(二)程序启动困难阻碍危机银行处置 |
三、商业银行破产启动主体规定不明确 |
(一)程序启动主体规定不明阻碍破产程序进程 |
(二)立法模式选择对于破产程序启动主体的影响 |
四、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导致存款人保护弱化 |
(一)商业银行破产优先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必要性 |
(二)存款人权益保护影响破产原因的宽严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反思 |
一、商业银行丧失清偿能力的衡量标准分析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立法模式考量 |
三、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四、破产原因制度与存款人权益保护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及相关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 |
一、监管性标准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必要性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可行性 |
二、商事信用视角衡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 |
(一)商事信用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准 |
(二)商事信用对于完善破产原因制度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相关问题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选择 |
(一)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分析 |
(二)立法模式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影响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 |
(一)申请受理与宣告破产的程序启动方式 |
(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对于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的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问题 |
(一)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商业银行具备破产原因与存款人保护机制启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商业银行破产专门立法模式 |
一、探索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程序主导机关 |
二、专门立法保障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规定统一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 |
一、明确程序启动与破产原因制度衔接 |
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作用 |
第三节 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衡量标准 |
一、引入监管性标准完善破产原因衡量标准 |
二、商事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破产原因制度 |
第四节 强化破产原因制度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 |
一、破产原因制度明确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
二、存款保险机制联动维护存款人权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改革研究 ——以内蒙古某直属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政策综述 |
1.5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6 研究方法 |
1.7 创新和不足 |
1.7.1 本研究的可能创新点 |
1.7.2 不足之处 |
2 主要慨念和基本理论 |
2.1 主要概念 |
2.1.1 机关后勤 |
2.1.2 事业单位 |
2.1.3 机关后勤事业单位 |
2.2 基本理论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3 机关后勤工作发展历程和内蒙古某直属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
3.1 机关后勤工作发展历程 |
3.1.1 建国初期的福利供给模式 |
3.1.2 机关后勤事业单位社会化改革 |
3.1.3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
3.2 内蒙古某直属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
4 内蒙古某直属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职能和组织机构问题与原因分析 |
4.1 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职能和组织机构主要问题 |
4.1.1 服务供给效率低和服务质量不高 |
4.1.2 资源配置效率不高 |
4.2 机关后勤事业单位职能和组织机构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认识不足缺乏顶层设计 |
4.2.2 组织机构“机关化”和边缘化 |
4.2.3 管理职能分散利益分割 |
4.2.4 能力不足 |
4.2.5 法制标准不足 |
5 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改革对策 |
5.1 新型机关后勤工作职能 |
5.1.1 整合机关后勤工作职能 |
5.1.2 加强党政企后勤事务协同 |
5.1.3 构建社会化服务供给模式 |
5.2 新型机关后勤组织架构 |
5.2.1 机关后勤机构改革 |
5.2.2 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合 |
5.3 助推新型机关后勤工作发展 |
5.3.1 加快法制化标准化建设 |
5.3.2 利用网络和信息技术 |
5.3.3 加强监督和评价制度建设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部分机关服务局(服务中心)负责人谈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J].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20)
- [2]行政裁决制度重构 ——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为鉴[D]. 张婷婷.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县级政府推进“一次办好”改革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W县为例[D]. 王洋.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1)
- [4]建设单位视角下S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研究[D]. 吴晓坚.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3)
- [5]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研究[D]. 张帆. 吉林大学, 2020(08)
- [6]公平视角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研究 ——以湘西州为例[D]. 彭雅.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D]. 刘雯丽. 吉林大学, 2020(08)
- [8]机关后勤事业单位改革研究 ——以内蒙古某直属机关后勤事业单位为例[D]. 柳丽君.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0(02)
- [9]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10]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