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时期的法律论文

汉代时期的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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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问:汉代的法律形式
  1. 答:法律分析:汉代法律形式 1. 律 2. 令 3. 科 4. 比 1.律.自秦以后,律成答旦为封建国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它是由国家制定的,一般以刑法为主的法典.与其他法律形式相比,律有相对的稳定性。
    法律形式又称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是一个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几乎派亮在各种法学学科中都可以看到,像法理学中讲述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比较法学中都有关于法律渊源的比较; 法制史中也都讲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渊源,宪法学中讲宪法的渊源,经济法中讲经济法的渊源,民法学中讲民法的渊源,诉讼法中讲诉讼法的渊源,行政法讲行政法的渊源,国际法更是在开章就讲国际法律渊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举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问:汉代法律思想的演变
  1. 答:“汉承秦制”,并且秦汉的政治与法律制度都处于封建国家早期发展阶段。
    汉朝在继承秦朝政治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又有所发展。其指导思想的演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汉高祖至文景时期
    汉朝初年的黄老思想的流行,帝国刚从战乱中恢复,急需休养生息,无为而治是这一时期的法制思携燃想基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档老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2、汉武帝以后
    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转型。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汉代“德主刑辅”法制指导思想的提出,原因之一是为了避免秦朝专任刑罚之失。汉统治者认为,以德礼教化为先,人有犯罪再施之以刑罚,采用刚柔相济的两手,以期稳定社会秩序,达到长治久安,巩固地主阶级专政。这反映了汉代地主阶级在立法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因此,这辩蠢虚一思想基本上为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承袭。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诏举贤良方正,极言纳谏之士”对策。董仲舒被诏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认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否则便无法实行统一。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使之神秘化。他在解释“德”与“刑”的关系时,认为德为阳,刑为阴。两者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也就是说“德主刑辅”。
    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德主刑辅”的思想是后世历代王朝的封建正统立法思想的基石
  2. 答: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第一时期:1. 时间:汉高祖高汉武帝即位之前的六十年间2. 法制指导思想:黄老的“无为而治”居统袭枯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3. 过程:为避免重踏秦二世灭亡之覆辙,以及巩固统治.恢复和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加之深受一批鼓吹道家学说的大臣的影响,从刘邦到汉景帝的汗初统治者,奉行拍数洞黄老学派的“清静无为”思想,采取“轻摇薄赋”.“约法省刑”的“与民休息”政策,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和恢复经济发展。 在毕陆黄老思想指导下,汗初经由刘邦到文景帝的几代君主的身体力行,以及萧何.曹参等辅相的实现,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第二时期:1. 时间:自汉武帝起2. 法制指导思想: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3. 过程: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社会逐渐形成大统一的局面。面临新的社会形势,汉朝统治者希望以一种扩展进去的积极政治学说取代汗初的“无为”黄老思想,化解社会矛盾,巩固中央专制主义政权。 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而董仲舒利用神权使这权威合法化。 董仲舒在法律方面,主张“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董仲舒的理论学说是在先秦儒家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成分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 董仲舒注视主张的“德主刑辅”. 礼法结合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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