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党校学报2004年总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葛俊良[1](2020)在《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协商治理意味着环境治理由依靠政府威权解决问题向主体间达成合意的过程转变。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引导利益相关方理性互动,形成政策建议,有助于强化环境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而可视为健全环境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方向。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试图回答地方政府如何影响和塑造环境协商治理实践以及地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如何具体运行这两个关键问题。本研究首先对国内外常见的环境治理范式进行宏观层面的考察和梳理,分析和比较不同环境治理范式的主要内容和实践现状,着重探讨协商治理与多中心治理、协同治理、整体性治理、网络化治理等环境治理范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认为协商治理是环境社会治理的一种基础性范式。在此基础上,依据环境议题属性和协商主体间关系标准,将国内环境协商治理实践划分为回应型、自治型、咨询型和监督型四种类型,并分别阐述其议题属性、协商功能、社会参与形式和制度化平台等。根据地方政府开展环境协商治理的利益动机,本研究从议题边界、功能定位、参与主体、程序流程和协商方式五个角度剖析国内环境协商治理的实践取向,指出其兼具公共性和工具性的双重治理动机,但基于治理有效性和社会控制的工具性取向更为明显。协商民主对公共理性的价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被解决特定环境问题、规范公众参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强化组织机构职能、提供环境政策咨询和推动环境政策落实等工具性的协商动机所取代。从环境协商治理实践出发,笔者认为现阶段国内民主协商的重心停留在治理层面,聚焦于包括环境议题在内的社会民生事务,注重对社会各阶层意见和诉求的包容、吸纳和整合。通过协商民主与地方或基层治理的整合,以推动社会的动员、整合和合作,进而达成有效治理的目标,这也是协商民主本土化实践的基本特点之一。在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呈现出的这种工具性取向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研究选取Z省J市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协商主体的行为逻辑、主体间相互关系和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等问题的阐述,勾勒出J市环境协商治理的整体图景;并采用多案例比较的研究方法,从环境协商议题、环境协商策略和环境协商成效三个维度出发,分析地方环境协商治理的运行机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发现,环境协商平台的搭建和协商参与者的挑选,体现出党委领导、利益相关和便于治理的原则;环境协商议题设置的关键在于响应者响应的有效性与积极性;公共性环境治理主体会根据具体协商情境,选取恰当的协商策略并加以组合式运用,使之与环境协商议题的特征相匹配;从所选案例来看,国内地方环境协商治理机制呈现出比较好的治理绩效,而环境协商治理效果的好坏主要取决于环境协商议题特征、协商策略运用以及这两者间的匹配性等因素的影响。
黄玲燕[2](2020)在《杭绍甬经济带工业用地时空演变与绩效评价研究》文中认为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工业发展正处在空间重构与产业结构优化的双重转型过程中。工业用地布局是否合理、产业结构是否协调、利用程度是否高效集约,直接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亟需对城市工业用地时空演变与绩效水平进行综合研究,为工业用地管理与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依据。针对发展转型时期工业结构和空间布局变化快,传统调查评价时效性不高、客观性可靠性难保障的问题,本研究选择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杭绍甬经济带为研究区,以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地图兴趣点为主要数据源,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自然语言处理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建立工业用地动态监测与产业结构识别的方法,并探索2005-2018年城市工业用地时空演变规律。然后从宏观尺度上分析区域工业用地绩效演变情况,并建立微观地块尺度的工业用地绩效评价方法,测算地块尺度的工业用地综合绩效水平,同时进一步揭示不同工业集聚区和分行业绩效水平的差异性。通过建立全面客观调查评价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方法,在研究区加以应用,并提出针对性的提升对策。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基于遥感监测建设用地时空变化与POI动态反映利用类型信息的优势,以多时相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POI为主要数据源,提取2005-2018年杭绍甬经济带工业用地扩张与退出的变化信息。引入自然语言处理法,通过中文分词、词向量化和TF-IDF特征提取,充分挖掘公司名称信息,基于多种机器学习算法构建文本分类模型,筛选出表现最优的基于支持向量机的文本分类模型用于2005-2018年杭绍甬经济带工业产业结构的预测与分类,总体分类精度达到82.8%,实现了不同类型工业用地的有效识别。同时,借助住宅小区、宾馆酒店、行政机构和公园广场等多种类型的POI,对工业用地退出后的更新类型进行追踪。研究初步建立了适合城市工业用地动态监测与产业结构识别的方法体系,能够满足快速高效的工业用地调查与评价研究。(2)基于2005-2018年工业用地扩张和产业结构分类信息,揭示杭绍甬经济带工业用地扩张的格局:(1)工业用地由快速扩张阶段进入控制扩张阶段,2005-2009、2009-2014年分别新增工业用地16051.1公顷、26770.1公顷,2014-2018年下降至仅7040.4公顷。(2)2005-2018年,工业用地呈现显着的集聚发展,78.2%的新增工业用地落实在各类工业集聚区内。国家级工业集聚区中,宁波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2162.7公顷,居所有工业集聚区的首位。各省级工业集聚区的新增工业用地面积差异较大,浙江绍兴滨海工业园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和浙江余姚经济开发区的新增工业用地面积位居前列。市级及以下工业集聚区的数量多、规模小,扩张规模较大的主要分布在萧山区、北仑区、镇海区和慈溪市等。(3)工业用地出让的产业结构方向在逐步改变,食品轻纺业和原材料加工业的比例下降,现代制造业的比例上升。高新技术工业的年均增长率普遍较高,是各城市的重点发展领域。(3)基于2005-2018年工业用地退出与更新类型识别信息,揭示杭绍甬经济带工业用地退出与更新的格局:(1)工业用地退出持续推进,退出面积由2005-2009年的685.6公顷增加至2014-2018年的2851.9公顷。早期工业用地退出主要分布在各个城市的主城区,如杭州的江干区、下城区、拱墅区和上城区,宁波的三江口沿岸,以及绍兴的越城区和柯桥区,随着“腾龙换鸟”措施和“三改一拆”行动在浙江省的推进,工业用地退出逐渐蔓延至下辖县(市)区的老城区。(2)2005-2018年,住宅用地凭借其短期收益高、资金回笼快等优势,成为工业用地退出后最主要的更新路径,比例达36.4%;其次转换为交通运输用地和商服用地,比例分别为12.8%和12.1%。公园与绿地及林地、河流等生态用地的比例较小,分别仅为3.6%和6.3%。(4)结合2005-2018年工业用地信息提取数据和社会经济统计数据,从宏观尺度探究区域工业用地绩效演变情况。结果表明:(1)随着建设用地“节流减量”供应计划的实施和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行动的开展,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得到了有力控制,杭州、宁波的工业用地比例在2014-2018年呈下降态势。(2)经济绩效分析结果表明,杭绍甬经济带的亩均工业总产值在2005-2014年显着增加,但在2014-2018年有所下降,其中绍兴在这一时期的下降幅度达32%,这是由于绍兴大力推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削减污染物、淘汰落后产能、搬迁集聚等整治提升措施,降低了产能、减少了产出。2005-2018年,杭州滨江区、上城区和江干区的亩均工业总产值增加较为明显,这是由于近年来杭州重点发展云计算、大数据、视频安防等电子信息产业,这些行业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污染少、土地利用强度低,有效提升了经济效益。(3)能耗分析结果表明多数地区万元工业总产值用电量呈下降趋势,节能降耗成效良好。(5)构建工业用地“经济-社会-生态-用地结构”四维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建立微观地块尺度的工业用地绩效评价方法,测算工业用地的综合绩效水平,并揭示不同工业集聚区和分行业的绩效水平差异,全面客观地反映当前工业用地利用状况与发展水平。结果表明:(1)2018年,工业用地的综合绩效参差不齐,一级综合绩效的工业用地比例较小,仅为13.3%,二级综合绩效水平的工业用地占28.5%,工业用地的绩效水平有待提高。(2)典型工业集聚区绩效比较分析发现,在国家级工业集聚区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的绩效水平最高,其次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绍兴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而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在省级工业集聚区中,浙江嵊州经济开发区的绩效水平最高,其次为前进工业园、浙江余姚工业园区、浙江绍兴滨海工业园区和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而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最低。(3)分行业绩效比较分析发现,电子信息业的绩效水平最高,其次为汽车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表明这些行业在经济、社会、生态和用地结构方面发展较为均衡,而造纸印刷业的绩效水平最低。(6)对比国际大都市,杭绍甬经济带的工业用地总量大、占比偏高,市级及以下工业集聚区多、小、散,工业用地绩效偏低、差异大,分行业绩效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实施工业用地减量化、促进工业用地集聚集群发展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三个方面的提升对策与建议。
朱锴治[3](2020)在《政府职能转变视域下政务环境评估及其客观绩效对公众满意度的影响 ——以浙江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政务环境指的是政府履行职能的过程和结果所构成的环境,代表着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面向民众和企业完成自身任务时的表现和成效。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需要构建能力更强、运作更优的现代政府,而政务环境正是政府能力和改革进展的体现。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营商环境受到广泛关注,政府作为营商环境建设的主体,好的营商环境无疑需要好的政务环境来支撑。民众是政务环境的感受者,政府职能的履行应该让民众感到满意,因而政务环境的优劣需要民众来评判,政府的自发改革也需要与公众评价相结合。由此可见,对政务环境开展研究,对国家、对市场、对社会都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首先对政务环境相关的基础理论和新近研究进行回顾和梳理,了解当前学界在该领域的不同视角和表述,感知政府职能转变的全球趋势和中国实践;其次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视角对政务环境进行概念界定,结合中国政府为转变职能而开展的“放管服”改革,从改革聚焦领域的维度确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三项,从改革指导思想的维度确立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创新政府、结果导向四项,构建政务环境评估的二维框架;随后借鉴已有评估,设计细化指标,确定评估结果为简政放权分指数、强化监管分指数、优化服务分指数、公众满意度分指数和政务环境总指数五项,并以浙江省为评估对象,进行数据收集,利用熵值法、CRITIC法、主成分分析法对指标进行赋权,得出指数的计算公式;接着展示浙江全省100个市、县、区的指数得分和排名,分析评估结果,并用ArcGIS进行可视化处理;而后用公众满意度分指数与三个由客观数据构成的分指数与进行回归分析,探究政务环境主观评价与客观绩效之间的相关性。评估和研究结果表明:分指数的得分上,优化服务的整体表现位于末位,简政放权和强化监管也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公众满意度普遍较高;总指数的地理分布上,杭州和丽水的政务环境最优,温州和衢州相对落后,同一地级市内不同地区的政务环境存在一定分化。公众满意度与政府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的客观绩效呈显着正相关,其中优化服务的促进作用最强。公众满意度也受到政府公开、便利、效率、效果、创新的正向影响,其中创新和公开的影响更为明显。政府要继续坚持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坚持以创新驱动改革。
胡伟斌[4](2020)在《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治理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村庄作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其治理问题关乎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村庄治理是农村集体制度与村民自治制度耦合下的治理,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村庄治理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对村庄的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资源使用的高效率和高效益,以满足农民群众高质量生产、生活以及生态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农村产权制度的一次重要变迁,不仅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发展以及农民群众的财产权益,而且对村庄治理改善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治理有效更是意义重大。于此,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四个主要内容展开研究。第一,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治理的总体影响研究。主要通过对杭州市江干区的案例剖析来考察这些影响。首先,股份合作制改革促进了村庄治理结构的优化,构建了治理主体各归其位,各司其职的村庄治理体系。其次,改革促进了村庄治理主体的强化,促进村庄代理人向专业化和职业化发展。再是,改革促进了村庄治理机制的完善,对村庄流失的信任机制和民主机制具有较好的修复与增强作用。最后,改革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和村民满意度,实现了村庄治理绩效的提高。第二,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信任的影响研究。信任作为一种非契约性互动机制,是村庄治理的关键向度。在文献梳理的基础上将信任分为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研究发现,就制度信任而言,除县乡政府信任外,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党支部信任、村委会信任和司法部门信任均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其中对村党支部的信任最强,村委会的信任次之;从人际信任来看,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亲友信任、近邻信任、同村人信任和外来人信任的影响也均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其中对同村人信任影响最大。第三,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制合作制改革对村庄民主的影响研究。民主作为一种契约性互动,是村庄治理的另一关键向度。研究发现,股份合作制改革具有民主增进效应,能显着促进村庄民主化治理。从村庄层面看,在东部沿海地区的新型村庄或是社会关联和宗族势力更强的村庄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农户民主参与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从农户层面看,发现在低年龄、低教育程度以及有跨县外出务工经历组中,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农户民主参与的正向影响更显着。通过机制分析发现,除了直接影响外,股份合作制还通过提高农户的民主认知来促进其民主参与行为。第四,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治理绩效的影响研究。研究表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农村公共品供给效率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村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关联和宗族势力均具有正向调节效应。进一步通过异质性分析发现,就公共品类型而言,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医疗、环境卫生等关乎民生的公共产品的促进作用更加显着;从村庄类型来看,改革对公共品供给效率的促进作用在中西部地区的传统村庄更加明显。此外,股份合作制改革还通过民主效应与信任效应来间接影响村庄公共品的供给效率。本文研究的贡献在于:首先,本研究主题为当下中国“三农”发展中的焦点问题,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产权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村庄治理问题也是乡村振兴战略主攻方向之一,以往研究大多只关注股份合作制改革对经济层面的影响,而本文将研究重心转移到改革对村庄治理影响上,将两个焦点命题进行实证研究是本文主要贡献。其次,本文跳出了传统研究视角的局限性,将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交叉的视角来探讨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治理的影响。最后,以往对该问题的研究大多以定性研究为主,而本研究在案例研究基础上,并运用基于较大样本的调研数据进行计量实证分析,使研究更具科学性。但囿于村庄样本量与数据结构等因素,本研究也存在较多不足之外。基于上述研究,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深化与村庄治理优化的相关政策建议,并根据本文研究的不足及局限进行了研究展望。
谢安民[5](2020)在《精英能动、双轨治理与新乡贤交往空间生产 ——浙江省乡村礼堂建设案例研究》文中认为本世纪以来,农村文化礼堂的兴起是乡村社会公共生活的最为显眼的变化。它起初是浙江北部新农村建设中的自发行为,十八大前后被浙江、河南、湖北等省在属地农村推广,2019年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成为一项乡村治理国家政策。在此过程中,礼堂建设主体事实上一直是新乡贤。近年来,学术界普遍认可,文化礼堂乃是当下最重要的乡村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但是,就其形成机制而言,已有研究往往与政府宣传策略一致强调普通村民的行为意义,而无视或者低估了乡村精英的参与作用。它们也未看到乡村精英内部互动关系对礼堂公共空间的直接影响,也即后者产生于既定的乡村治理格局之下。基于浙江省新乡贤参与礼堂建设案例,本文的研究问题是,本世纪以来的乡村精英角色、乡村治理格局的变迁如何影响了乡村公共空间的生产?乡村公共空间或公共领域构建,是乡村治理研究的一个热门话题。多数学者使用广义公共空间概念,它的主体是抽象的人。有关研究因为过于空泛,不太具有现实分析力。少数学者使用了狭义公共空间概念,它的主体是各种乡村行动者。但是,这些研究对于乡村精英作为公共领域行动者的动机及意义分析都不太明确。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乡村公共空间总是直接形成于一定的乡村治理格局之中。在大多数研究中,本世纪乡村治理格局总体上仍被归为改革后的乡政村治模式。其结果是,忽略了乡村两级多种治理主体之间的交错关系。有少数学者试图避免这种简化倾向,转而认为近二十年时期形成了新双轨政治模式。然而,实际上仍未根本摆脱乡政村治论的影响。当然,这些文献包含的乡村精英角色分析,正是探讨乡村治理格局之于乡村公共空间的影响关系的核心内容。乡村精英研究一般存在三种视角:国家附属论、国家与社会中介论和地方精英能动论。对于新乡贤这一新兴乡村精英研究的主流视角相当于中介论。实际上,能动论更为符合近年来新乡贤的去国家化的命名及其实际的治理主导者形象。本研究运用“地方精英能动论”、“双轨治理”和“交往型公共领域”框架,分析本世纪以来新乡贤动员地方文化和社会、经济和政治资源建设农村文化礼堂,确认其在乡村治理格局中的公共权威,主导构建新型乡村公共空间的过程。在乡村礼堂建设过程中,新乡贤总体上相对于基层政府官员属于交往行动者,但是相对于普通村民较多扮演了策略行动者的角色。在新乡贤群体内部,村两委干部相当于策略行动者,乡村文化人、老党员、老干部和经济能人等相当于交往行动者,他们之间是一种策略合作的关系。这种合作对于乡村治理格局,进而对乡村公共空间的起承转落有决定性的影响。本研究的主要资料为浙江政府官方评选的省市两级、两届“最美文化礼堂人”共126人的事迹介绍材料,他们包括村干部、乡村文化人、退休或在职教师、退休干部、经济能人、志愿者等。本研究还使用了笔者在浙江文化礼堂发源地A县的4个村庄的田野调研资料,以及二手收集的浙东南H县的6个村庄资料。本研究认为,新乡贤乃是与传统士绅相似的非正式的能动性的乡村精英,他们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复合双轨”中的公共权威。在政府规划乡村礼堂建设机遇下,新乡贤主要出于个人自身文化需求、村庄治理诉求和宗族吸引等,全面参与了乡村礼堂的规划、筹资和设计的各个过程,并将其构建为自身群体的文化交往的公共空间,为其文化权威的建树奠定了物质性和组织性基础。这种公共空间具有泛文化的特征,可称之为“新乡贤交往空间”。它是指处于基层政府与普通村民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在其中,新乡贤占据了事实上的主导地位,并从基层政府和普通村民两边获取象征性或实质性的文化认同。这种公共空间形式上表现为政府和村民的中介领域,但是在根本上仅代表新乡贤自身。目前,“新乡贤交往空间”发展还不充分,它既受基层政府外部支持,又受其控制,更主要的是,它为新乡贤群体内部权力关系所限制。然而,它有可能丰富未来乡村社会的非正式治理制度。本研究的理论价值主要是阐明了“新乡贤交往空间”兴起的社会本质,论证了其赖以形成的“双轨治理”的直接条件和“精英能动”的根本条件,为在乡村社会中调适经典公共领域理论提供了个案。本文的“新乡贤交往空间”明显不同于国内农村研究中的以普通村民为主体的“公共空间”,而与海外中国研究中的“文化网络”、“士绅社会”有所相似。不过,新乡贤交往空间并不拥有“士绅社会”的特权功能,而更多地是文化性公共空间,它是当代乡村“文化网络”的组成部分,存在一定的乡村社会有效治理潜力。“新乡贤交往空间”有别于西方社会实际存在的“宰制型公共领域”,也不是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型公共领域”,而是“教化型公共领域”。这些发现,使得本研究同时具有为实现乡村治理振兴提供借鉴的现实意义。
袁泉[6](2020)在《家庭农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家庭农场”这一家庭承包经营的高级形态,乃是包括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四大形态之一,此“新型”乃相对于“传统”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而且亦可称为并无本质差异但实际外延更为狭窄的“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并较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具典型性。当下,在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等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推进之下,亟待进行家庭农场等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的建设。事实上,当前家庭农场所呈现出的“政策性非法形态”已然成为阻碍其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其主体地位不明。因而,我国家庭农场法律规制问题应坚持宏观上的商事主体地位之肯定,并在微观上针对其具体形态进行对应选择。与此同时,基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法治要求,诸如《公司法》《土地承包法》等,也为家庭农场立法提供了借鉴。所以,积极推动诸如《家庭农场法》抑或《家庭农场条例》等的制定,则势在必然,亦当然可行。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主要基于家庭农场的商事主体定位并针对现实中的法律困境,重点展开法律规制上的制度构建。第一部分为绪论。本部分明确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开展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对主要创新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为家庭农场的基本认识。本部分通过对家庭农场的基本概念、现实形态等的多维分析,以及与各临近的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横向比较,从而奠定家庭农场的认识基础。第三部分为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分析。本部分概述了家庭农场现有民事主体理论,同时对商事主体构成要件进行梳理,并契合公司法改革之精神,为家庭农场的主体定位奠定法理基础。第四部分为家庭农场的域内外模式与重要启示。本部分分别梳理域外家庭农场的几种典型模式,并通过与我国几大典型模式横向比较,以理性借鉴可“为我所用”之有益经验。第五部分为家庭农场面临的法律困境。本部分在分析家庭农场主体地位不明的基础上,对其认定标准、监管及退出机制等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揭示其所面临的突出法律困境。第六部分为家庭农场的法律规制。本部分重点提出确立主体地位、修正认定标准、完善登记规则、强化监管及退出机制等法律规制措施。第七部分为结论。我国家庭农场法律规制应着力于四大方面:一是商事主体形态下的“精准定位”,二是既有认定标准的“重新修订”,三是内部法律关系间的“区分对比”,四是全程性的“有效进入、多元监管、有序退出”。
刘佳琪[7](2020)在《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政府正面临老龄化危机和养老服务供给的压力。在人口老龄化时代,如何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服务需求,是中国政府面临的又一个重大课题。各地开始探索由政府向第三方购买并由第三方提供养老服务的模式。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使其由原来的“划桨者”到“掌舵者”,政府提供服务的能力得到了提高,政府不再只是单一的提供服务,而是变成了策划和监督者。在各地不断的实践中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已经变成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体系重要的政策工具。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这一新机制,已经成为养老服务社会化背景下政府应对养老服务难题的重要举措。但眼前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还存在比较严重的“法治赤字”问题,目前规制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数是红头文件,如指导意见、通知等。这些红头文件严格上不属于法律法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目前几种主要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的研究,从立法、政府责任、购买流程、评价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分析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然后从立法、监督、评估等方面提出比较完善的建议。立法方面本文提出不仅应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基本法律还应因地制宜完善相关的地方配套法律。监督与评估方面本文提出应构建由内部自我监督、国家机关的监督、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的三方监督构建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
郜清攀[8](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农民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升级。而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却愈益无法满足农民群体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农业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同时,也为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要求,使人们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认识水平上升至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乡镇政府处于国家与农村社会交互作用的关键节点,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中枢和纽带。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和践行者,不仅负责各项具体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决定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方向和总体水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对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乃至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现阶段,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内容结构性失衡、服务供需脱节以及服务效能滞后,成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现农业农村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意义出发,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为依据,系统分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状及能力不足表现的考察,从不同视角探析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加强基层政府改革的实践经验,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详细考察了政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概念。基于乡村振兴的概念、内涵与基本要求,全面考察了新时代新矛盾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历史渊源、现实依据、时代背景及其意义。并从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理论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及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了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第二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分析。基于“要素构成—内部结构—外显结构”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结构,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要素条件的检视,深入透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在此基础上,以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目标和理念为指导,从静态(结果)和动态(过程)两个维度设计了一套用以测量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基层群众的服务需求、满意度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三个方面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在不同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考察。立足于实证分析的成果,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基于当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困境,从政府职能定位、财权与事权关系、考评机制、供给方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系统阐释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对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的分析。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结合国内外不同地区的实践,详细探讨了国内一些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集约化、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实践,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为例,从政府向市场放权、政府之间放权、政府向社会放权三个维度,系统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分权化、社会化改革等领域的实践创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上述实践在政府组织机构改革、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政府间权责划分以及社会组织培养等方面对现阶段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启示。第五章,以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而从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供给机制、服务供给模式等多个层面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针对性措施。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从整体上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概况、总结及展望。本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可分为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内部结构是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本身所凭借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要素。外显结构表现为两个方面:从服务结果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文化教育服务能力、生态环境服务能力、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公共安全服务能力。从服务过程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民意聚合与甄别能力、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公共决策和执行能力、监督问责与评估能力、民意诉求回应能力。第二,影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包括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策略性要素四个方面。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形成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的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以及策略性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共同作用,将政府潜在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转化为政府各种外显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第三,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现状的分析可知:从服务内容来看,首先,医疗卫生条件、养老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污水治理属于基层群众最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的领域;其次,道路交通、基础教育、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基层群众比较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强的领域;再次,在水电气供给、社会治安、生产安全、贫困救助、农田水利、垃圾处理、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良好;最后,在法律援助、失业救济、公共文化、环境绿化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同时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从服务过程来看,乡镇政府在民意聚合与甄别、公共决策与执行、监督问责与评估、对民意诉求的回应等方面的能力表现尽管较为平衡,但普遍偏低,在资源获取与配置方面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第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规模不足,二是服务内容存在着结构性失衡,三是乡镇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模糊清晰,四是服务供给脱离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五是乡镇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服务需求升级的能力不足。究其原因,制约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体制性因素包括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不健全;主体性因素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服务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以及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欠缺;策略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第五,针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应当以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为目标要求,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促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基本原则,逐步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三是加强乡镇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服务供给模式。
段传龙[9](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张一鸣[10](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二、宁波党校学报2004年总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宁波党校学报2004年总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协商民主与协商治理的研究 |
1.2.2 关于环境民主的研究 |
1.2.3 关于当前中国环境治理困境的研究 |
1.2.4 关于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研究 |
1.3 核心概念阐释 |
1.3.1 环境与环境治理 |
1.3.2 环境社会治理 |
1.3.3 协商治理 |
1.3.4 环境协商治理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章节安排 |
2 环境协商治理理论与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2.1 常见的环境治理范式 |
2.1.1 环境单中心治理范式 |
2.1.2 环境多中心治理范式 |
2.1.3 环境协同治理范式 |
2.1.4 环境整体性治理范式 |
2.1.5 环境网络化治理范式 |
2.1.6 环境协商治理范式 |
2.2 环境协商治理的理论基础 |
2.2.1 环境建构主义理论 |
2.2.2 生态现代化理论 |
2.2.3 环境正义理论 |
2.2.4 环境民主理论 |
2.3 环境协商治理应具备的基本要素 |
2.4 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3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的四种实践 |
3.1 国内地方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类型划分 |
3.2 回应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3 自治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4 咨询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4.1 人民政协制度框架下的环境协商 |
3.4.2 环境议题的协商式电视问政 |
3.5 监督型环境协商治理实践 |
3.5.1 专题询问会 |
3.5.2 环保社会组织的协商监督 |
4 民主协商:我国地方环境治理的一种工具性机制 |
4.1 环境协商治理的议题边界 |
4.2 环境协商治理的功能定位 |
4.3 环境协商治理的主体挑选 |
4.4 环境协商治理的程序设计 |
4.5 环境协商治理的方式选择 |
5 环境协商治理何以可能:基于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案例分析 |
5.1 Z省J市开展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基本情况 |
5.1.1 Z省J市开展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主要背景 |
5.1.2 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参与主体及相互间关系 |
5.1.3 Z省J市各方力量参与环境协商治理实践的行为逻辑 |
5.2 Z省J市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建构 |
5.2.1 环境公民身份的塑造 |
5.2.2 环境协商治理具体机制的建构 |
5.3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运行机制的多案例比较 |
5.3.1 选取案例的基本情况介绍 |
5.3.2 我国地方环境协商治理运行机制的组织基础 |
5.3.3 环境协商治理机制的议题设置:环境问题如何被建构为环境协商议题? |
5.3.4 环境协商治理的策略选择:注重与环境协商议题特征的匹配性 |
5.3.5 环境协商治理的效果 |
5.3.6 小结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2)杭绍甬经济带工业用地时空演变与绩效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表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工业用地动态监测研究 |
1.3.2 工业用地时空演变研究 |
1.3.3 工业用地绩效评价研究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论文组织框架 |
1.4.3 技术路线 |
2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来源 |
2.1 研究区概况 |
2.1.1 自然地理概况 |
2.1.2 社会经济概况 |
2.1.3 工业集聚区概况 |
2.2 基础数据介绍 |
2.2.1 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 |
2.2.2 地图兴趣点数据 |
2.2.3 工业普查数据 |
2.2.4 其他数据 |
3 工业用地动态监测与产业结构识别研究 |
3.1 工业用地扩张及其产业结构识别 |
3.1.1 工业用地扩张监测 |
3.1.2 工业用地产业结构识别 |
3.2 工业用地退出及其更新类型识别 |
3.2.1 工业用地退出监测 |
3.2.2 工业用地更新类型识别 |
3.3 讨论与小结 |
4 工业用地时空演变研究 |
4.1 工业用地扩张格局 |
4.1.1 数据介绍与分析方法 |
4.1.2 扩张规模特征 |
4.1.3 工业集聚区视角下的空间分布特征 |
4.1.4 产业结构特征 |
4.2 工业用地退出及更新格局 |
4.2.1 数据介绍与分析方法 |
4.2.2 退出规模特征 |
4.2.3 空间分布特征 |
4.2.4 更新路径分析 |
4.3 讨论与小结 |
4.3.1 工业用地扩张时空特征 |
4.3.2 工业用地扩张结构特征 |
4.3.3 工业用地退出时空特征 |
4.3.4 工业用地退出后更新路径 |
5 工业用地绩效评价研究 |
5.1 区域工业用地绩效演变概述 |
5.2 工业用地绩效评价方法 |
5.2.1 评价思路与数据介绍 |
5.2.2 四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5.2.3 指标现状值测算与理想值确定 |
5.2.4 数据标准化 |
5.2.5 指标权重确定 |
5.2.6 绩效评价模型确定 |
5.2.7 工业集聚区的绩效比较 |
5.2.8 分行业的绩效比较 |
5.3 四维指标测算结果分析 |
5.3.1 经济指标测算结果 |
5.3.2 用地结构指标测算结果 |
5.3.3 社会指标测算结果 |
5.3.4 生态指标测算结果 |
5.4 地块尺度绩效评价结果分析 |
5.4.1 单一绩效结果分析 |
5.4.2 综合绩效结果分析 |
5.5 工业集聚区绩效比较分析 |
5.5.1 单一绩效比较分析 |
5.5.2 综合绩效比较分析 |
5.6 分行业绩效比较分析 |
5.6.1 单一绩效比较分析 |
5.6.2 综合绩效比较分析 |
5.7 讨论与小结 |
5.7.1 区域工业用地绩效演变 |
5.7.2 地块尺度工业用地绩效现状 |
5.7.3 研究进展与不足 |
6 提升对策与建议 |
6.1 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
6.1.1 工业用地总量大 |
6.1.2 工业集聚区多、散、小 |
6.1.3 工业用地亩均产出绩效偏低 |
6.1.4 区域工业用地绩效差异大 |
6.1.5 分行业绩效不平衡 |
6.2 提升对策与建议 |
6.2.1 推进工业用地减量化 |
6.2.2 促进工业用地集聚集群发展 |
6.2.3 加快产业结构优化 |
6.3 讨论与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工业用地动态监测与产业结构识别 |
7.1.2 工业用地时空演变规律 |
7.1.3 工业用地绩效评价 |
7.1.4 提升对策与建议 |
7.2 创新点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完成的论文 |
(3)政府职能转变视域下政务环境评估及其客观绩效对公众满意度的影响 ——以浙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2.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1.2 政府绩效评估理论 |
2.1.3 满意度理论 |
2.2 相关研究综述 |
2.2.1 政府职能转变研究 |
2.2.2 “放管服”改革研究 |
2.2.3 服务环境研究 |
2.2.4 政务环境研究 |
2.2.5 文献评述 |
3.浙江省政务环境评估体系的构建 |
3.1 核心概念界定 |
3.1.1 政务环境 |
3.1.2 政府职能 |
3.1.3 公众满意度 |
3.2 指标设计的原则 |
3.3 政府职能转变维度的指标设计 |
3.3.1 简政放权:行政审批 |
3.3.2 强化监管:行政执法 |
3.3.3 优化服务:公共服务 |
3.4 政府价值取向维度的指标设计 |
3.4.1 法治政府 |
3.4.2 服务型政府 |
3.4.3 创新政府 |
3.4.4 结果导向 |
3.4.5 两个维度的交叉 |
3.5 指标细化与数据获取 |
3.5.1 维度调整 |
3.5.2 分指数的指标细化及依据 |
3.5.3 政务环境总指数的指标操作及数据来源 |
3.5.4 数据的去量纲处理 |
3.6 基于两种赋权法的分指数计算公式推导 |
3.6.1 熵值法赋权过程 |
3.6.2 CRITIC法赋权过程 |
3.6.3 两种赋权法的融合 |
3.6.4 分指数计算公式 |
3.7 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政务环境总指数计算公式推导 |
3.7.1 主成分分析法赋权过程 |
3.7.2 政务环境总指数计算公式 |
4.浙江省100个市、县、区政务环境情况 |
4.1 简政放权分指数情况 |
4.2 强化监管分指数情况 |
4.3 优化服务分指数情况 |
4.4 公众满意度分指数情况 |
4.5 政务环境总指数情况 |
4.6 全省政务环境总指数的可视化处理 |
5.政务环境公众满意度影响因素研究 |
5.1 提出假设 |
5.2 变量设置 |
5.2.1 自变量 |
5.2.2 因变量 |
5.2.3 控制变量 |
5.3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 回归分析 |
5.5 结果讨论 |
5.6 另一维度的回归分析 |
6.政策建议及研究总结 |
6.1 杭州等地在政务环境方面的优秀做法 |
6.2 政务环境建设的政策建议 |
6.2.1 以服务为核心,建设服务型政府 |
6.2.2 以创新为抓手,开拓改革新局面 |
6.2.3 坚持系统改革,打造整体性政府 |
6.3 研究结论 |
6.4 研究创新点 |
6.5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4)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治理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与结构 |
1.4.2 研究方法 |
1.5 数据来源 |
1.5.1 案例研究数据 |
1.5.2 计量研究数据 |
1.6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6.2 研究的不足 |
2 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
2.1 概念界定 |
2.1.1 集体经济 |
2.1.2 股份合作制 |
2.1.3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 |
2.1.4 村庄治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制度变迁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公共治理理论 |
2.2.4 委托代理理论 |
2.3 文献综述 |
2.3.1 农村股份合作制研究 |
2.3.2 村庄治理 |
2.3.3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村庄治理关系研究 |
2.3.4 文献述评 |
2.4 分析框架 |
3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与村庄治理发展 |
3.1 农村集体产权变革与村庄治理的历史演进 |
3.1.1 农业合作化时期(1951-1957):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萌芽阶段 |
3.1.2 人民公社时期(1958-197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强化阶段 |
3.1.3 改革开放早期(1978 至 1992 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变革阶段 |
3.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2 年至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创新阶段 |
3.2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动因与实施 |
3.2.1 制度变迁视角下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动因 |
3.2.2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内容 |
3.2.3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发展与问题 |
3.3 村庄治理视角下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度的改革绩效 |
3.3.1 改革效率评价:基于一致性同意的分析 |
3.3.2 村庄治理视角下的改革绩效 |
3.4 本章结论 |
4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与村庄治理改进:杭州市江干区的案例研究 |
4.1 杭州市江干区基本概况及案例选择理由 |
4.1.1 江干区基本概况 |
4.1.2 案例选择理由 |
4.2 江干区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历程 |
4.2.1 第一轮改革(2002-2010):实施改革、建构制度 |
4.2.2 第二轮改革(2011-2016):完善改革、双向探索 |
4.2.3 第三阶段改革(2017年至今):深化改革、股社分离 |
4.3 江干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社治理的影响 |
4.3.1 村庄(社区)治理结构的优化 |
4.3.2 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强化 |
4.3.3 村庄(社区)治理机制的完善 |
4.3.4 村庄(社区)治理绩效的提升 |
4.4 治理改进的一个例证:农村集体资金民主管理的制度创新 |
4.4.1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问题解析 |
4.4.2 农村集体资金民主管理的制度创新 |
4.4.3 江干区农村集体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制度设计及绩效 |
4.5 本章结论 |
5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信任的影响 |
5.1 引言 |
5.2 文献综述 |
5.3 理论分析框架 |
5.3.1 股份合作制改革与制度信任 |
5.3.2 股份合作制改革与人际信任 |
5.4 数据来源与模型构建 |
5.4.1 数据来源 |
5.4.2 变量设置与说明 |
5.4.3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4.4 模型构建与内生性探讨 |
5.5 实证分析 |
5.5.1 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制度信任的影响 |
5.5.2 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人际信任的影响 |
5.5.3 稳健性检验 |
5.6 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信任的影响差异 |
5.6.1 村庄层面的影响差异分析 |
5.6.2 农户层面的影响差异分析 |
5.7 进一步讨论:代理人角色增强与村庄信任增进 |
5.8 本章结论 |
6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民主的影响 |
6.1 引言 |
6.2 文献综述 |
6.3 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说 |
6.3.1 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民主增进效应 |
6.3.2 民主认知的中介效应 |
6.4 变量选择与模型构建 |
6.4.1 数据来源 |
6.4.2 变量设置与说明 |
6.4.3 描述性统计分析 |
6.4.4 模型构建与内生性讨论 |
6.5 实证分析 |
6.5.1 基准回归 |
6.5.2 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民主的影响差异分析 |
6.5.3 中介效应分析 |
6.5.4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结论 |
7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治理绩效的影响——基于公共品供给的视角 |
7.1 引言 |
7.2 文献综述:历史维度的分析 |
7.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7.3.1 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公共品效率的影响 |
7.3.2 村庄经济发展水平的调节作用 |
7.3.3 村庄社会关联和宗族势力的调节作用 |
7.3.4 股份合作制改革影响村庄公共品供给效率的内在机理 |
7.4 数据来源与模型构建 |
7.4.1 数据来源 |
7.4.2 变量设置与说明 |
7.4.3 描述性统计 |
7.4.4 基本模型构建 |
7.5 实证分析 |
7.5.1 基准回归 |
7.5.2 稳健性检验 |
7.5.3 村庄经济发展水平的调节效应 |
7.5.4 社会关联和宗族势力的调节效应 |
7.6 影响差异分析 |
7.6.1 公共品类型差异的比较分析 |
7.6.2 村庄类型差异的比较分析 |
7.7 影响机制分析 |
7.8 本章结论 |
8 研究结论、政策启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5)精英能动、双轨治理与新乡贤交往空间生产 ——浙江省乡村礼堂建设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3 分析框架 |
1.4 资料方法 |
1.5 本文观点 |
2.精英的转换 |
2.1 传统士绅 |
2.2 民国新乡绅 |
2.3 集体农村干部 |
2.4 改革后新乡贤 |
3.“双轨”的重建 |
3.1 平衡双轨 |
3.2 长单轨 |
3.3 强单轨 |
3.4 复合双轨 |
4.礼堂的复兴 |
4.1 传统礼堂 |
4.2 近代礼堂 |
4.3 农村礼堂 |
4.4 文化礼堂 |
5.新乡贤的参与 |
5.1 规划选址 |
5.2 规模设计 |
5.3 建设筹资 |
5.4 布局展陈 |
6.内在的动力 |
6.1 村民的文化需要 |
6.2 新乡贤的文化兴趣 |
6.3 村庄的治理诉求 |
6.4 宗族的吸引 |
6.5 女性新乡贤的作用 |
7.自我的限制 |
7.1 村庄领导的竞争 |
7.2 村两委成员的冲突 |
7.3 乡村文化人的工具化 |
7.4 乡村文化人的行政化 |
8.基层政府的策略 |
8.1 行政动员 |
8.2 业务指导 |
8.3 被动支持 |
8.4 特意排斥 |
9.乡村交往的重构 |
9.1 “礼治”交往 |
9.2 文化交往 |
9.3 再组织化 |
9.4 村域外交往 |
10.结论 |
10.1 新乡贤交往空间的历史形成 |
10.2 新乡贤交往空间与文化网络 |
10.3 新乡贤交往空间与士绅社会 |
10.4 新乡贤交往空间与公共领域 |
参考文献 |
(6)家庭农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总要 |
2.国外基本面貌 |
3.主要创新体现 |
二、家庭农场的基本认识 |
(一)基本概念 |
(二)现实形态 |
(三)形态变迁 |
1.起步阶段的高度集中模式:国营农场 |
2.市场过渡下的强制性选择:职工家庭农场 |
3.高度自由下的市场化选择:家庭农场 |
(四)临近概念的横向比较 |
1.家庭农场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
2.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 |
3.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 |
4.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三、家庭农场的主体地位分析 |
(一)民事主体理论的“局限性”探讨 |
(二)商事主体理论的可行性分析 |
1.商事主体理论之一般 |
2.基本构成要件的符合 |
3.公司法立法精神之契合 |
四、家庭农场的域内外模式与重要启示 |
(一)域内典型模式 |
1.松江模式 |
2.宁波模式 |
3.四川模式 |
(二)域外典型模式 |
1.美国:大型农场 |
2.法国:中型农场 |
3.日本:小型农场 |
(三)比较与启示 |
1.提供主体形态的多样选择 |
2.加强土地流转的制度供给 |
3.完善家庭农场的登记制度 |
五、家庭农场面临的法律困境 |
(一)主体地位不明 |
1.理论界的主体地位之争 |
2.实践中主体形态的多样 |
(二)法律关系混乱 |
(三)认定标准不合理 |
1.“农村户籍”限制过大 |
2.“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不符合现实需求 |
3.“农业收入”为主限制了家庭农场的多元化发展 |
(四)登记与认证制度混乱 |
1.登记依据不明 |
2.登记内容笼统 |
3.登记与认证的混同 |
(五)监管与退出机制缺乏 |
(六)家庭农场基本立法缺失 |
六、家庭农场的规制建议 |
(一)商事主体地位确立 |
1.家庭农场的适宜商事主体形态 |
2.家庭农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形态 |
(二)厘清法律关系 |
1.明晰成员权的取得 |
2.区分雇工权与成员权 |
3.明确财产范围 |
4.明确责任承担 |
(三)修正既有认定标准 |
1.取消农村户籍限制 |
2.制定收入构成分级制度 |
3.完善劳动力构成制度 |
(四)区分登记与认证制度 |
1.厘清登记性质 |
2.登记与认证双重标准并存 |
(五)明确监管与退出机制 |
1.坚持多元化监管原则 |
2.完善退出机制 |
(六)加快制定家庭农场基本立法 |
七、研究的四点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校期间主要研究 |
(7)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概述 |
第一节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概念 |
第二节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服务型政府理论 |
第三节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典型模式 |
一、依附性非竞争购买模式: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例 |
二、独立性非竞争购买模式:以南京市鼓楼区为例 |
三、独立性竞争购买模式:以杭州市江干区为例 |
第三节 三种主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基本立法缺失 |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权责不清 |
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购买程序不规范 |
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合同不规范 |
五、购买服务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 |
六、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社会力量参与不够 |
第三章 域外国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立法经验介绍 |
第一节 英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立法介绍 |
第二节 美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立法介绍 |
第三节 澳大利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介绍 |
第四节 日本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立法介绍 |
第五节 域外国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我国的立法借鉴 |
第四章 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基本法律 |
一、国家层面: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例》 |
二、地方政府层面: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地方配套法规 |
第二节 厘清政府在购买养老服务中的定位 |
第三节 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程序 |
第四节 制定统一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 |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的性质 |
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合同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五章 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监督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内部监督体系的完善 |
一、改进事前监督 |
二、加强事中监督 |
三、完善事后监督 |
第二节 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 |
一、完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
二、完善司法机关的监督 |
三、完善监察机关的监督 |
第三节 第三方监督评估体系的引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乡镇政府、政府能力与公共服务 |
(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
(三)乡村振兴战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 |
(二)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四)治理和善治理论 |
三、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
(一)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
(二)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三)是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由之路 |
第二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构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依据 |
(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内部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外显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形成的要素条件 |
(一)体制性要素 |
(二)制度性要素 |
(三)主体性要素 |
(四)策略性要素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基于结果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二)基于过程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第三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归因 |
一、调查数据和资料的来源 |
(一)问卷调查 |
(二)访谈调查 |
(三)实地调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现状的考察 |
(一)对农民群体公共服务需求的考察 |
(二)基于满意度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基于供给过程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综合表现 |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二)服务供给内容的结构性失衡 |
(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知模糊 |
(四)脱离农村基层社会实际需要 |
(五)应对服务需求升级能力不足 |
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归因分析 |
(一)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 |
(二)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
(三)人才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 |
(四)政府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 |
(五)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科学 |
第四章 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 |
一、国内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政务中心”:公共服务集约化改革 |
(二)“以钱养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三)“民主恳谈”:公共服务民主化改革 |
(四)“互联网+”:公共服务信息化改革 |
二、国外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二)地方政府分权化改革 |
(三)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 |
三、国内外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经验启示 |
(一)优化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 |
(二)促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
(三)合理划分政府间权责关系 |
(四)积极培育服务类社会组织 |
第五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探讨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
(一)加快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 |
(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满足农民群众多元利益诉求 |
(四)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 |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为核心 |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 |
(三)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准则 |
(四)以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宗旨 |
三、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策略 |
(一)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
(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
(三)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四)革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
(五)探索多元服务供给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宁波党校学报2004年总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的民主协商机制研究[D]. 葛俊良. 浙江大学, 2020(02)
- [2]杭绍甬经济带工业用地时空演变与绩效评价研究[D]. 黄玲燕. 浙江大学, 2020(01)
- [3]政府职能转变视域下政务环境评估及其客观绩效对公众满意度的影响 ——以浙江为例[D]. 朱锴治. 浙江大学, 2020(01)
- [4]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村庄治理的影响研究[D]. 胡伟斌. 浙江大学, 2020(01)
- [5]精英能动、双轨治理与新乡贤交往空间生产 ——浙江省乡村礼堂建设案例研究[D]. 谢安民. 浙江大学, 2020(01)
- [6]家庭农场法律规制研究[D]. 袁泉.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7]我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法律问题研究[D]. 刘佳琪. 兰州大学, 2020(01)
- [8]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D]. 郜清攀.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9]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10]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