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荣朝和[1](2021)在《关于铁路行业性行政垄断若干问题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干扰,危害很大。铁路一直是行业性行政垄断与市场垄断高度混杂的典型领域,这也为行业的现代治理增加了难度。我国法治建设中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正逐渐明晰,先后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都不同程度地推进了这一过程,已初步形成治理基础。由各类铁路企业共同组成的铁路行业市场,具有进行反垄断经济分析的特殊意义。必须进一步完善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与执法,同时深化铁路的根本性、全局性、制度性改革,通过核心中间性服务的公共化透明化独立运行,构建行业内部市场的平等竞争秩序与规则,铲除行业性行政垄断的土壤。
侯一凡[2](2021)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公平竞争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成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然而,为了维护局部利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普遍存在,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的不合理干预,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高度“竞争性”的市场坏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运而生。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措施之初,就开始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事前预防和及时纠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友好型的公共政策。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实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制度工具未被纳入反垄断法律体系之中,其所依据的《意见》和2017年五部联合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属于“软法”范畴,法律效力较低。同时,反垄断执法薄弱、司法保障不完备制约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本文借助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法解释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为基础,分析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具体内容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是绪论。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目的、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进行简单介绍,并且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后续的撰写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论问题分析。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价值追求进行阐述,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竞争评估、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等进行了概念辨析,为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理论和逻辑基础。第三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本章主要阐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实施现状,并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本章以美国、日本、欧盟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先进经验,为推进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经验借鉴。第五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本章重点针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良性发展提出了完善建议。
张晓彤[3](2021)在《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1年,我国发布了《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第一次明确指出,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对该项制度做了顶层的宏观设计。2020年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修订草案)》)进入大众视野,至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入法,体现了国家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信心与决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出台以来,学界对该项制度已由理论上的建构呼吁转向了实施上的细化完善,该制度虽以事前规制的方式弥补了《反垄断法》事后规制行政性垄断的不足,但是其制度弊端与实施问题也日益显露。本研究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身的完善与如何运用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两个层面入手,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推动竞争政策的落实。第1章,绪论部分,介绍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和国外的文献进行综述,归纳国内该项制度研究的不足,明确研究方向。第2章,界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特点,并从三个层次分析了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必要性。第3章,深入分析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现状,找出了该项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其原因,旨在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建议。第4章,介绍了澳大利亚、韩国和日本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立法规定和学术研究现状,通过对比研究,分析其先进的制度经验从中找到可能对我国制度完善有借鉴意义之处。第5章,结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构筑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和司法体系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结语部分,总结全文,分析文章的不足,并对未来提出展望。
卢岩[4](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张有力[5](2020)在《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是指参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决策或实施,与行政主体存在较为直接的关联关系从而有意或者无意、主动或者被动获得垄断利润或者竞争优势的经营者。受益经营者可能参与各种类型的行政垄断活动,是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活动的关键支点。规定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助于遏制行政垄断行为。受益经营者参与行政垄断的主观态度不同,与行政主体的关联关系不同,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应当区别对待。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及相关部门规章中关于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立法不明确表现在:第一,受益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原则上可依据一般经济性垄断行为规则予以违法性认定与处罚,但现行立法中受益经营者行为规则未对是否以及如何考虑行政垄断因素做出明确指引;第二,受益经营者参与行政垄断攫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构成垄断行为的情形,对其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与处罚并无法律依据;第三,《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32条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37条有关“被动遵守行政命令”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应受处罚者未受处罚或者不应受处罚者受到处罚;第四,现行立法未明确各类型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区分。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过度关注“行政权力滥用导致行政垄断”,忽略了行政权力只有通过作为市场中介的受益经营者才能最终损害市场竞争,是造成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不明确的主要原因。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不明确易导致执法层面认识分歧,造成执法尺度不一,严重削弱执法、司法的公信力,也不利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不利于遏制行政垄断和维护法制统一。本文立足于行政执法案例的分析,通过梳理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现状与问题,阐述受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与理论依据,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立法的经验,对明确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提出建议,期望研究结论有益于规范经营者行为,促进反垄断法实施。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的含义与类型。本文认为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是指参与行政性垄断行为决策或者实施,与行政性垄断主体存在较为直接的关联关系从而有意或者无意、主动或者被动获得垄断利润或者竞争优势的经营者。根据受益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可划分为协同型受益经营者、片面配合型受益经营者、被强制型受益经营、间接关联型受益经营者四种类型。第二部分,分析了受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受益经营者作为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活动,损害竞争机制的关键支点,是其法律责任必要性的现实基础。受益经营者在行政性垄断竞争损害机制中的主观状态和利益动机是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条件。第三部分,阐述了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在归纳分析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一同制裁说、法经济学角度的吓阻说、违反道义责任论等五种学界观点之后,本文认为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为了吓阻受益经营者参与行政性垄断行为,亦是为了补偿被侵害的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第四部分,梳理了我国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过度关注“行政权力滥用导致行政垄断”,忽略了行政权力只有通过作为市场中介的受益经营者才能最终损害市场竞争,导致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行政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立法不明确。表现在:第一,受益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原则上可依据一般经济性垄断行为规则予以违法性认定与处罚,但现行立法中受益经营者行为规则未对是否以及如何考虑行政垄断因素做出明确指引;第二,受益经营者参与行政垄断攫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构成垄断行为的情形,对其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与处罚并无法律依据;第三,《暂行规定》中有关“被动遵守行政命令”的认定标准不明确;第四,现行立法未明确各类型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区分。第五部分,研究了世界其他国家及地区反垄断法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立法经验。以俄罗斯、乌克兰为代表的经济转型国家,在与行政垄断相关的法律条文未规定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但其反垄断法对一般经济性垄断的法律责任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可适用受益经营者。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反垄断法禁止行政主体与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以及协同行为。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对一般经济性垄断的法律责任规定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受益经营者。同时,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州行为理论”,明确了参与行政垄断的受益经营者豁免于反托拉斯法的条件;在欧盟,存在行政垄断因素的情形下,受益经营者若能证明自己没有按照竞争原则“自主决策”的空间则可减免其法律责任。第六部分,提出了完善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建议。首先,明确“行政垄断”因素作为受益经营者行为规则的考虑因素。行政垄断因素的存在不否定受益经营者行为的独立性,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行政垄断因素应作为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减免或加重处罚的考量因素。其次,明确受益经营者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时的禁止性规则与惩罚性规则,即将受益经营者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的情形宣示为违法行为,并为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其三,被强制型受益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可依据一般经济性垄断行为的相应规则予以认定,但需在认定和执行法律责任的环节,明确“被动遵守行政命令”的认定标准,理清其认定途径。最后,明确各类型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区分。为预防和吓阻受益经营者参与行政垄断,应规定受益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明确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区别各类型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不同。
卢人豪[6](2020)在《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援助”并非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之下的概念,其主要借鉴于欧盟竞争法体系之下的“国家援助”制度。欧盟在2012年发布的《国家援助现代化》中强调,一个有效的内部市场既需要建立一个没有国界的综合市场的法规,还需要包括国家援助控制在内的竞争政策,以确保该内部市场的运作不会因企业或者成员国的反竞争行为而受到扭曲。政府援助本质上体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关系,同时还涉及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因政府援助行为可能影响包括一国政府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而对本国甚至国际范围内的市场造成影响,故它自然而然地成为一国竞争法所需要关注和予以规范的内容。在各类层出不穷的政府援助行为中,有一些较为隐蔽且特殊的行为十分常见且往往容易被忽视。这些政府援助行为区别于政府补贴、税收减免、土地出让等直接的政府援助行为,具有援助主体和援助方式等的“间接性”,故称之为“政府间接援助行为”。其通常表现为政府借助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干预、参与市场或者以投资等市场行为之名行政府援助之实,是公权力“渗透”和“下沉”的表现。对于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分析和规制需要在政府援助的一般基础上予以特殊化和细化,利用“可归因性测试”和“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等标准针对援助行为的“间接性”进行分析,重点着眼于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的投资、股权收购等“市场”行为以及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和并购等。在反垄断法合理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标准具体分析政府援助行为的合理性,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援助行为予以豁免。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构成与认定,在理解“政府援助”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间接援助行为的“间接性”和主要行为类型。第二章重点分析为什么需要对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进行规制以及规制的必要性,详细阐述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对于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并从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和对政府反竞争行为规制的角度解释由反垄断法担负起主要规制任务的必要性。第二章还将通过比较研究,借鉴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的相关内容,分析规制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具体标准和豁免机制。第三章则重点分析我国当前反垄断法体系之下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最后一部分还将规制体系进一步拓宽,包括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参与市场行为的竞争评估、重视全社会竞争文化的培育等,从而真正确立并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现政府干预和参与市场的合法化、合理化。
贠小倩[7](2019)在《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表明了我国政府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想要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必须打破行政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实施已十年有余,遏制行政垄断的呼声也日渐高涨,但遗憾的是行政垄断行为仍屡禁不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行政垄断问题依然突出,妨碍了我国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令我们不得不思考其中的原因。究竟是《反垄断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经济发展,抑或是反垄断执法体制存在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十周年并迎来第一次大修订,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之际,本文拟对新经济涌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继提出之后的行政垄断规制问题再次进行研究,以期对《反垄断法》的完善以及有效遏制行政垄断有所裨益。第一部分就新形势下的行政垄断进行了简要的概述。首先分析了行政垄断产生的政治和经济危害及其背后的原因,其次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出现对行政垄断的内涵变化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之上重点阐述了我国新形势对行政垄断规制的影响以及行政垄断规制所发生的变化。第二部分在分析行政垄断特性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目标进行了研究。根据行政垄断存在的长期性、普遍性和多样性等特性明确新形势下行政垄断的规制目标。从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维护角度来看,如果行政垄断长期得不到有效规制,将不利于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和进步、破坏市场竞争环境,并直接导致我国的经济效率低下。从厘清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看,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界定政府权力边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的重要一环。第三部分主要就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进行研究。首先分别就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分析了行政垄断规制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现行法律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规定不明确、与竞争政策缺乏衔接性、责任不够全面、严厉以及救济措施不力等问题,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后部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在执法方面,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及时,执法透明度不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都是行政垄断问题无法有效遏制的原因所在。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三合一”将会面临基于机构整合而出现的新的反垄断执法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秉持大胆质疑,小心求证的宗旨加以分析,才能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第四部分主要对国外典型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垄断规制的相关做法进行研究,以期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加以借鉴。重点研究了较为发达的美国、欧盟和同样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俄罗斯这三个国家的相关做法,从这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总结出三点经验,即行政垄断规制应当拓宽行政主体和行政垄断的调整范围、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广泛职权并建立严厉的行政垄断责任追究机制。第五部分就目前我国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从法律制度入手,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法治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立法、建立严格的豁免制度等,从法律制度层面保证行政垄断规制的有效性,为反行政垄断执法奠定基础。其次要健全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权力,同时加强执法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并建立地区间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竞争激励机制。在执法层面加强管理,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最后不断完善行政垄断各项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行政垄断受害者的救济途径,为行政垄断的受害主体提供完善的事后救济措施,使行政垄断的规制达到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救济的完美效果。
唐华丹[8](2019)在《我国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反垄断法》与《行政诉讼法》均未明确使用“行政性垄断”这一概念,但都有对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其中《反垄断法》还专门列一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了列举性规定,而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模式正式确立。由于当前我国关于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的理论积累和实践经验都存在严重不足,导致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的发展一直举足不前,在司法实践中集中表现为案件数量极少。2017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教育厅侵犯公平竞争权一案进行终审宣判,认定广东省教育厅在“工程造价基本技能赛项”省级比赛中,指定广联达股份软件有限公司软件为独家参赛软件的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产生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该案不仅确认了广东省教育厅的指定行为违法,而且树立了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给试图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敲响了警钟。随着该起案件的尘埃落定,行政性垄断诉讼案件将会越来越多,而且案件类型将更加丰富,在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制度下,司法该如何应对或者说司法规制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有探讨的价值。本文通过对具体案例以及相关数据的分析对我国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导论,以五则典型反行政性垄断诉讼案例引发的思考为指引,论述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及研究现状等,为后文的书写奠定基础;第二章是对行政性垄断概念的辨析,通过对两个理论上的争议——“行为还是状态、合法还是非法”进行了定纷止争,明确了本文所论述的行政性垄断的内涵与外延;第三章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经济体制转型国家作为选择条件,细阐述了美国、欧盟、俄罗斯三个国家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经验做法,从中可以看见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是普遍做法;第四章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的应然性,首先从内部控制的弊端阐述了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必要性,其次从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依据出发分析其可行性,最后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概述了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新发展。第五章分别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阐述了当前我国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现状——司法规制模式运行状态低迷,这主要是由于司法规制的前提要素——审查规则的不足导致的,第六章对反行政性垄断诉讼中司法审查的难点与热点问题——原告资格、抽象行政性垄断的司法审查、“滥用行政权力”的司法认定为重点进行了剖析。第七章以“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如何发挥司法规制行政性垄断的作用”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应确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竞争秩序的价值定位,在具体路径上,应加强事后规制与事前规制的衔接,确立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建立专业化的司法审判队伍。
陈明辰[9](2019)在《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多年以来,行政性垄断在我国表现得依旧较为严重和突出,那么我国也就更有理由和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公平竞争审查的出台和实施意味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下一步的重点政策,有必要对行政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适用的现实困境及完善路径进行分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本质上属于竞争政策,其核心内容是解决政府对市场的过多干预,防止市场竞争状况遭到破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经济活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合理价值在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竞争政策的内容,是对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协调与处理,其能够从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出发,即由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有反对垄断并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放松管制并合理规范政府权力的功能,而现有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等行政性垄断规制路径难以对行政垄断形成有效规制,因此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具有一定的合理价值。我国行政性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困境主要表现为“自我审查”为主的审查方式存在弊端、激励机制的缺失难以保障责任主体主动性、审查标准和程序的概括化可操作性较低等方面。在充分总结了澳大利亚、欧盟和韩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经验后,最终提出从通过完善“自我审查”审查机制,确立政策制定机关的激励及惩戒机制,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标准、程序等路径完善我国行政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李大雨[10](2018)在《财政视角下的行政性垄断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使中国走上繁荣发展之路,是每个中国人的心愿,也是财政学乃至整个经济学专业的人致力实现的目标。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期,经济结构、质量效益等突出问题,背后折射出的是深层次体制矛盾尚未完全解决,与行政性垄断的存在、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本文从财政视角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探讨,运用规范分析、实证分析、逻辑分析、历史分析、计量经济学分析等方法,旨在探究行政性垄断的财政原因和行政性垄断对财政经济的影响机理,论证破除行政性垄断、建立规范健康的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发展、民族繁荣的重大意义,提供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现实可行方案。共分为9章:第1章为绪论,介绍选题背景、论文目的、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第2章为理论综述,对国内外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研究进行回顾,吸收和分析前人成果。第3章为基本理论问题,提出自己关于行政性垄断的定义;通过辨析行政性垄断与其他垄断的区别,提炼行政性垄断本质;阐述本文依据的经济学和财政学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看不见的手”资源配置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垄断低效率理论、统一市场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发展的理论等,对研究行政性垄断问题给予理论指引,这些理论有些指导了本文的基本观点,有些随后运用在分析具体问题中。第4章梳理了国内外行政性垄断的历史,以期达到逻辑与历史相统一,使理论分析真正符合实际。在国外方面,考察了欧洲封建社会末期、美国建国初期、德国纳粹时期的行政性垄断以及当今西方国家的情况和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的情况;在国内方面,考察了洋务运动以来近现代行政性垄断发展脉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性垄断的形成发展过程。第5章对当前造成行政性垄断的原因特别是财政原因进行分析,着重对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税收制度、资产管理政策进行了研究。第6章对行政性垄断在财政和经济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内在机理进行研究,即考察行政性垄断对财政和经济如何施加影响以及施加了怎样的影响。经济学特别是西方经济学看重对传导机制的研究,但我国目前比较缺乏这方面研究。第7章为计量经济学实证分析,尝试对破除行政性垄断这一典型体制性改革能够带来的财政收入增长进行量化测度,在其他论文中尚未见到先例。在这一模型中,同时使用了马克思平均利润率原理、再生产理论和现代计量经济学方法,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西方经济学模型工具相结合。第8章目标模式和路径选择,旨在解决现实问题,消除政策部门关于安全等方面的顾虑,提供可实施的系统性改革方案。第9章是全文总结,对于在全文分析过程中得到的带有普遍意义的方法论启示,进一步提炼。本文的主要结论:1.通过行政性垄断与其他垄断的比较分析得出,行政性垄断以人为干预为手段形成机会不均等,其本质是超经济性和歧视性;行政性垄断具有广义财政的性质。2.通过历史分析,得到以下启示:国外启示:围绕行政性垄断的斗争,核心是利益共享还是利益独占问题;行政性垄断不仅是经济体制转轨过程的产物,而且是市场发育起始阶段的产物,还是原有市场面对更广阔市场时的可能产物;自由竞争文化的确立,是清除行政性垄断的治本良方;联邦或中央政府拥有高于地方的经济管理权,是治理区域行政性垄断的坚实保障;转轨国家制定专门的反行政性垄断法规十分必要。国内启示:就有利于财政收入而言,行政性垄断短期上的确增加了财政收入,但从长期看损失了潜在财政收入,是南辕北辙的政策;行政性垄断无法发挥均贫富的财政职能,反而形成了新的分配不公;计划经济体制包含着行政性垄断的因素但不是行政性垄断;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性垄断曾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与渐进式改革道路和财政制度有关;中国近代以来的行政性垄断具有历史传承性。3.通过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得出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原因是:政府事权不清、地方主体税种缺乏、财政收入管理政策的紧缩效应相互作用形成的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财政体制,税收制度设计中有利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缺陷,中央部委行政单位自筹收入改革不到位,资源集中取向的资产管理政策等,是造成行政性垄断的重要财政原因。不完备的政绩考评体系、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倚重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等,也是重要原因。还有一些观念上的误解,以及文化上的原因。4.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表明,行政性垄断对财政和国民经济具有系统性影响。对财政的影响:行政性垄断的地区间相互封闭,使任何地区的优势产业都无法到域外充分施展,各地财政收入都受到了潜在损失;行政性垄断人为缩小了投资空间和就业空间,加重了财政支出负担;行政性垄断存在的行业,政府采购政策失效;行政性垄断收益往往游离于财政部门的掌控,不同行业主管部委和地方政府拥有不同既得利益,导致财政利益、财政体制的固化、碎片化,导致财政在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上的不均衡。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行政性垄断的壁垒机制通过阻挡资本和劳动力转移,造成我国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同时并存的局面,是我国经常出现供给侧结构失衡的重要原因和地区产业结构趋同的原因;行政性垄断通过供求决定价格的市场机制作用,造成行政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不等价交换,把竞争性行业创造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行政性垄断行业,这是行政性垄断利润的来源,进而通过行政性垄断行业工资蚕食利润,加大了收入两极分化;收入分化进而造成消费结构失衡,无法为产业结构高度化提供需求支撑,抑制了国家整体经济质量提升;行政性垄断也无益于国家安全。5.计量经济学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解决行政性垄断这一体制性问题释放的改革红利,将使我国摆脱经济新常态、财政新常态,为我国再赢得一个10年的宝贵高速增长期。6.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目标是:对效率和安全两手抓、两手硬,建立既有效率又有利于国家安全的规范健康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路径步骤是:首先,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和转移支付制度,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通过改革消除行政性垄断基础;同时,建立标准体系和紧急动员制度等安全屏障,防范化解风险,做好安全准备;最后,全面破除行政壁垒,打击行政性垄断,实现广泛平等竞争。7.一个社会中基础制度的规范性尤为重要,要避免以扭曲治理扭曲的情况。化繁为简,是解决问题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问题分析 |
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界定 |
2.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2.1.2 相关概念辨析 |
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1 国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2.2.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
2.3.1 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2.3.2 营造法治化市场竞争秩序 |
2.3.3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
第三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 |
3.1.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与政策基础 |
3.1.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现状 |
3.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问题分析 |
3.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3.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法机制不健全 |
3.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司法保障和监督机制不完备 |
第四章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 |
4.1.1 美国 |
4.1.2 日本 |
4.1.3 欧盟 |
4.1.4 澳大利亚 |
4.2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验的借鉴分析 |
4.2.1 坚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 |
4.2.2 建立权威的外部审查机构 |
4.2.3 确立广泛的审查对象 |
4.2.4 加强公平竞争的司法审查 |
第五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立法层面 |
5.1.1 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层级 |
5.1.2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性 |
5.1.3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制度的构建 |
5.2 执法层面 |
5.2.1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中心的审查机构 |
5.2.2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的程序规则 |
5.2.3 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联动性 |
5.3 司法层面 |
5.3.1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的私人救济 |
5.3.2 加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 |
5.3.3 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综合评价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1.5.1 研究内容 |
1.5.2 创新点 |
第2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述 |
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特点 |
2.2.1 广泛的审查对象 |
2.2.2 以“自我审查制”为主的审查模式 |
2.2.3 引入了“第三方评估制度” |
2.3 构建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
2.3.1 完善规制结构 |
2.3.2 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2.3.3 引导竞争政策的合理走向 |
2.4 小结 |
第3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1 审查范围过窄 |
3.1.2 审查方式存在缺陷 |
3.1.3 激励机制不健全 |
3.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3.2.1 地方保护主义作祟 |
3.2.2 信息传播不畅通 |
3.2.3 自我审查者的“经验”依赖性 |
3.3 小结 |
第4章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考察 |
4.1 澳大利亚“第三方审查模式”制度的考察 |
4.1.1 “第三方审查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现状 |
4.1.2 “第三方审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4.2 韩国“初步+深入审查模式”制度的考察 |
4.2.1 “初步+深入审查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现状 |
4.2.2 “初步+深入审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4.3 日本“司法介入审查模式”的考察 |
4.3.1 “司法介入审查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现状 |
4.3.2 “司法介入审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4.4 小结 |
第5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扩充审查对象 |
5.1.1 对增量政策措施的扩充 |
5.1.2 对存量政策措施的扩充 |
5.2 完善监督方式 |
5.2.1 社会监督 |
5.2.2 执法监督 |
5.3 完善实施机制 |
5.3.1 约束机制 |
5.3.2 激励机制 |
5.3.3 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意义与目的 |
二、现有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的概念及类型 |
一、关于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的称谓 |
二、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的概念 |
(一) 学界见解 |
(二) 个人见解 |
三、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的类型 |
(一) 协同型受益经营者 |
(二) 片面配合型受益经营者 |
(三) 被强制型受益经营者 |
(四) 间接关联型受益经营者 |
第二章 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必要性 |
一、受益经营者在行政性垄断竞争损害机制中的客观作用 |
(一) 受益经营者是行政性垄断排除限制竞争的关键支点 |
(二) 受益经营者在各类型行政性垄断中的角色 |
二、受益经营者在行政性垄断竞争损害机制中的主观状态与利益动机 |
(一) 知情 |
(二) 期望 |
(三) 抗拒 |
第三章 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 |
一、学界观点 |
(一) 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一同制裁说 |
(二) 法经济学角度的吓阻说 |
(三) 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与经济性垄断经营者等同说 |
(四) 违反道义责任说 |
(五) 违反社会责任论 |
二、个人见解 |
第四章 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现状与问题 |
一、立法方面 |
(一) 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立法的现状 |
(二) 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立法的问题 |
(三) 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不明确的原因分析 |
二、执法方面 |
(一) 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不明确导致同案不同判 |
(二) 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不明确导致应受处罚者未受处罚 |
第五章 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域外借鉴 |
一、经济转型国家对受益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 俄罗斯 |
(二) 乌克兰 |
二、欧美发达国家及地区对受益经营者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 美国 |
(二) 欧盟 |
第六章 完善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建议 |
一、明确“行政垄断”因素作为受益经营者行为规则的考虑因素 |
(一) 行政垄断因素不影响受益经营者行为违法性认定 |
(二) 行政垄断因素影响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判定 |
二、明确受益经营者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 设立受益经营者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的禁止性规则 |
(二) 设立受益经营者行为不构成垄断行为时的惩罚性规则 |
三、明确《暂行规定》中“被动遵守行政命令”的认定标准 |
(一) “被动遵守行政命令”的认定标准 |
(二) 认定“被动遵守行政命令”的途径 |
四、明确各类型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区分 |
(一) 确立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的一般性原则 |
(二) 明确协同型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三) 明确片面配合型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四) 完善被强制型受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五) 设立间接关联型受益经营者不当获益返还制度 |
结语 |
附图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观点、论证结构和研究方法 |
(一)本文的观点和论证结构 |
(二)创新之处、研究方法与不足 |
第一章 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认定与类型分析 |
一、政府援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
(一)主体:行为主体的公权性 |
(二)方式:利用国家公共资源 |
(三)对象:援助对象的选择性 |
二、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间接性”分析与认定标准 |
(一)援助主体的间接性与“可归因性测试” |
(二)援助方式的间接性与“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 |
三、政府间接援助的主要行为表现 |
(一)国有资本注入 |
(二)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与并购 |
(三)拯救濒危企业 |
(四)小结 |
第二章 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必要性及标准分析 |
一、政府间接援助行为扭曲竞争的机理分析 |
(一)政府权力与资源运作的结合 |
(二)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
(三)资源配置效率相对低下 |
二、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正当性分析 |
(一)法益契合:维护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效率 |
(二)现实所需: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制 |
三、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标准分析 |
(一)欧盟法规制中的权衡测试 |
(二)欧盟法规制中的豁免制度及其启示 |
第三章 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现有体系分析及制度完善 |
一、反垄断法现有体系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不足 |
(一)规制范围的局限性 |
(二)责任设置的局限性 |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局限性 |
(四)司法纠正路线的局限性 |
二、政府间接援助行为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完善 |
(一)社会整体福利标准及豁免制度的构建 |
(二)直接规制:政府限制竞争行为 |
(三)间接规制:完善对特定经营者的反垄断法规制 |
(四)责任设置:增设不当政府援助的返还责任 |
(五)执法: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的加强与细化 |
(六)司法:完善司法路径的审查与救济 |
三、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相关的制度及政策完善 |
(一)加强和完善对国有资产管理与投资的监督 |
(二)确立并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欧盟运作条约有关国家援助的规定(译文) |
附录2:欧盟有关国家与企业财政关系透明度的规定(译文) |
附录3:欧盟有关政府持有公司资产的立场(译文) |
致谢 |
(7)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一、新形势下行政垄断规制概述 |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理论 |
1.行政垄断的内涵 |
2.行政垄断的危害及成因 |
(二)新形势下行政垄断规制的变化 |
二、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的特性与规制目标 |
(一)新形势下行政垄断存在的特性 |
1.长期性 |
2.普遍性 |
3.多样性 |
(二)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目标 |
1.构建自由、公平和高效率的市场竞争环境 |
2.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
3.界定政府权力边界,助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
三、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 |
1.我国行政垄断规制的立法现状 |
2.我国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执法现状 |
(二)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1.立法层面的问题 |
2.执法层面的问题 |
四、域外行政垄断法律规制及其经验借鉴 |
(一)域外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现状 |
1.美国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现状 |
2.欧盟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现状 |
3.俄罗斯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现状 |
(二)域外经验借鉴 |
1.调整行政主体和行政垄断的规制范围 |
2.拓宽反垄断执法机构职权范围 |
3.建立健全行政垄断责任制度 |
五、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 |
1.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法治化 |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制化 |
3.建立严格的豁免制度 |
(二)健全反垄断执法体系 |
1.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权 |
2.强化执法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
3.提升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效率 |
(三)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及救济方式 |
1.构建多元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2.明确法律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我国行政性垄断典型案例概览 |
1.典型案例一:斯维尔诉广东省教育厅侵犯公平竞争权案 |
2.典型案例二: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案 |
3.典型案例三:丹阳市珥陵镇鸿润超市诉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 |
4.典型案例四:洪发白蚁防治有限公司诉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滥用权力限制竞争案 |
5.典型案例五:发尔士新能源有限公司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
6.小结: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
(二)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内现状研究 |
2.国外现状研究 |
3.小结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及尚待研究的问题 |
1.创新之处 |
2.尚待研究的问题 |
一、行政性垄断的一般理论 |
(一)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厘定 |
1.行为与状态之争 |
2.合法与非法之分 |
(二)行政性垄断的违法性 |
1.违反了不得进行地区封锁、部门分割的禁止性规定 |
2.违反了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 |
3.背离了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
(三)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 |
1.区域垄断 |
2.部门垄断 |
二、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域外经验 |
(一)美国 |
(二)欧盟 |
(三)俄罗斯 |
(四)小结 |
三、我国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的应然性 |
(一)当前国内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理论研究现状 |
(二)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的必要性 |
1.内部规制的弊端已日渐显露 |
2.司法救济具有很大的优势 |
(三)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的可行性 |
(四)新《行政诉讼法》下,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的新机遇 |
1.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行政性垄断诉讼案件的立案难度 |
2.突破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部分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进入司法审查范围 |
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成为硬性规定,更加有助于司法发挥抑制行政性垄断的作用 |
4.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实施,行政性垄断案件审理的独立性提高 |
四、我国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现状分析 |
(一)司法表现 |
1.宏观层面 |
2.微观层面 |
(二)主要原因 |
1.实体法中诉权的缺失 |
2.高度抽象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
3.责任形式有限,缺乏赔偿机制 |
五、我国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热点与难点问题解构 |
(一)原告资格 |
1.与被诉行政行为的受益方是否具有竞争关系 |
2.竞争利益是否存在受损的可能性 |
(二)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 |
(三)“滥用行政权力”的司法认定 |
1.行为模式包含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 |
2.缺乏法律、国家政策的依据或者程序违法 |
六、我国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的完善 |
(一)司法规制的价值定位:维护社会公益和保护自由竞争 |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2.保护自由竞争 |
(二)完善的具体路径 |
1.加强司法规制与其他规制途径的衔接 |
2.确立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 |
3.建立专业的司法审判队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背景 |
1.行政性垄断弊病依旧存在 |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出台 |
(二)论文选题的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三)论文选题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四)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 |
一、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法理分析 |
(一)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相关概念界定 |
1.行政性垄断概念的界定 |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概念的界定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合理价值 |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功能阐述 |
2.行政性垄断规制陷入困境 |
二、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现行制度框架 |
(一)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 |
1.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内部审查主体 |
2.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外部监督主体 |
(二)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对象 |
1.增量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 |
2.存量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 |
(三)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
1.首要任务是明确审查标准 |
2.核心内容是构建审查信息处理程序 |
三、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现实困境 |
(一)“自我审查”为主的审查方式存在弊端 |
1.审查动力方面:面临多重式悖论 |
2.审查能力方面:缺乏专业的能力 |
3.审查效果方面:适用混乱和流于形式 |
(二)激励机制的缺失难以保障责任主体主动性 |
1.激励机制的理论基础 |
2.激励机制缺陷的具体表现 |
(三)审查标准、程序的概括化导致可操作性较低 |
1.审查标准规定不足 |
2.审查程序的概括化 |
四、国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澳大利亚“第三方审查模式”的经验借鉴 |
1.澳大利亚公平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 |
2.澳大利亚公平审查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二)欧盟“专门执法机关模式”的经验借鉴 |
1.欧盟公平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 |
2.欧盟公平审查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三)韩国“初步+深入审查模式”的经验借鉴 |
1.韩国公平审查的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 |
2.韩国公平审查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五、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完善建议 |
(一)“自我审查”机制的法律完善 |
1.优化内部结构 |
2.引入竞争执法机构 |
(二)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激励及责任制度 |
1.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激励机制 |
2.构建公平竞争审查法律责任体系 |
(三)细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标准 |
1.以开放的“公共利益”为标准 |
2.加入行政合法性审查标准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10)财政视角下的行政性垄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论文目的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 |
1.5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国外相关研究 |
2.2 国内相关研究 |
2.3 小结 |
3 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
3.1 行政性垄断的内涵与外延 |
3.1.1 行政性垄断的定义 |
3.1.2 行政性垄断的主体 |
3.1.3 行政性垄断与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的区别 |
3.1.4 行政性垄断的本质 |
3.1.5 行政性垄断的广义财政性质 |
3.1.6 行政性垄断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
3.1.7 行政性垄断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
3.1.8 行政性垄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 |
3.2 本文依据的经济学和财政学理论 |
3.2.1 论文总体依据的理论 |
3.2.2 分析财政及政府活动对行政性垄断影响的理论工具 |
3.2.3 分析行政性垄断对财政经济影响的理论工具 |
3.2.4 其他理论 |
4 国内外行政性垄断的历史考察 |
4.1 国外行政性垄断及治理情况 |
4.1.1 西方国家 |
4.1.2 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 |
4.2 我国近现代行政性垄断的历史脉络 |
4.2.1 洋务运动的寡头行政性垄断 |
4.2.2 民生主义理论与民国时期四大家族垄断 |
4.2.3 计划经济体制包含的行政性垄断特征 |
4.2.4 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性垄断 |
4.3 国内外行政性垄断历史的财政经济启示 |
4.3.1 国外历史启示 |
4.3.2 我国近现代历史启示 |
5 行政性垄断的财政原因分析 |
5.1 财政理念原因 |
5.1.1 通过行政性垄断获得财政收入的理念 |
5.1.2 发挥均贫富保民生财政分配职能的理念 |
5.1.3 维护国有企业主导地位的理念 |
5.2 财政体制原因 |
5.2.1 政府事权不清晰 |
5.2.2 地方财力逐步紧缩 |
5.3 税收制度缺陷原因 |
5.3.1 以行政隶属关系、注册地决定企业所得税归属的制度 |
5.3.2 巨型央企所得税由中央独享的制度 |
5.4 财政管理方面的原因 |
5.4.1 中央部委自筹收入改革不彻底 |
5.4.2 资源集中取向的国资运营管理政策 |
5.4.3 税收优惠减免随意性大 |
5.5 其他原因 |
5.5.1 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 |
5.5.2 利益集团的存在 |
5.5.3 反行政性垄断法律和执法机构缺失 |
5.5.4 文化渊源 |
6 行政性垄断对财政和经济的影响机理 |
6.1 行政性垄断对财政的影响机理 |
6.1.1 行政性垄断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
6.1.2 行政性垄断对财政支出的影响 |
6.1.3 行政性垄断对政府采购管理的影响 |
6.1.4 行政性垄断对财政体制的影响 |
6.2 行政性垄断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机理 |
6.2.1 行政性垄断对供给侧的影响 |
6.2.2 行政性垄断对需求侧的影响 |
6.2.3 行政性垄断对经济质量提升的影响 |
6.2.4 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安全的影响 |
6.2.5 行政性垄断对社会心理的影响 |
6.3 破除行政性垄断的财政经济意义 |
6.3.1 有利于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克服经济新常态和财政新常态 |
6.3.2 有利于财政管理政策和财政体制规范有效运行 |
6.3.3 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惠及消费者、企业和地方政府 |
6.3.4 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解决供给侧结构性矛盾顽疾 |
6.3.5 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结构,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需求支撑 |
6.3.6 有利于建立规范健康的体制,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打牢制度基础 |
7 破除行政性垄断对财政收入增长贡献的计量经济学实证分析 |
7.1 总体规划 |
7.2 第一步:构造国内生产总值函数模型 |
7.3 第二步:测算消除行政性垄断后投资的结构调整 |
7.4 第三步:测算消除行政性垄断可实现的GDP增长 |
7.5 第四步:测算消除行政性垄断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
7.6 模型评价 |
8 中国治理行政性垄断的目标模式和路径选择 |
8.1 治理行政性垄断的目标 |
8.1.1 总目标 |
8.1.2 具体目标 |
8.2 治理行政性垄断的财政措施 |
8.2.1 财政体制 |
8.2.2 税收制度 |
8.2.3 转移支付 |
8.2.4 财政补贴 |
8.2.5 社会保障 |
8.2.6 预算管理 |
8.3 治理行政性垄断的路径选择 |
8.3.1 解放思想,澄清认识,做好思想准备 |
8.3.2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和转移支付制度,做好财政体制准备 |
8.3.3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做好行政体制准备 |
8.3.4 建立标准体系和紧急动员制度等安全屏障,防范化解风险,做好安全准备 |
8.3.5 以法令取消行业和地区壁垒,全面开放市场,实现公平竞争 |
8.3.6 建立适应充分竞争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保障制度 |
8.4 自然垄断、国企重组、公共物品等特殊领域行政性垄断的治理 |
8.4.1 存在于疑似自然垄断行业中的行政性垄断 |
8.4.2 国有企业重组中的行政性垄断 |
8.4.3 破除行政性垄断与国有化私有化 |
8.4.4 公共物品领域的行政性垄断 |
8.5 以反行政性垄断政策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8.5.1 反行政性垄断政策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是统一的 |
8.5.2 反行政性垄断政策有利于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矛盾 |
8.5.3 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把握好政府作用的范围和深度 |
9 全文启示 |
9.1 本文主要结论总结 |
9.2 规范社会各项基础制度,防止以扭曲治理扭曲 |
9.3 简易,是大自然传授给我们的重要方法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铁路行业性行政垄断若干问题的思考[J]. 荣朝和. 反垄断研究, 2021(00)
- [2]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侯一凡. 河北大学, 2021(02)
- [3]行政性垄断规制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张晓彤.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5]行政性垄断受益经营者法律责任研究[D]. 张有力. 山东大学, 2020(02)
- [6]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卢人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新形势下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 贠小倩. 河南大学, 2019(01)
- [8]我国行政性垄断司法规制研究[D]. 唐华丹.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9]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公平竞争审查规制研究[D]. 陈明辰. 昆明理工大学, 2019(04)
- [10]财政视角下的行政性垄断问题研究[D]. 李大雨.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