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

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

一、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变革(论文文献综述)

焦婕[1](2020)在《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以来,古老的中国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冲开了大门,中国社会被强力卷入到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漩涡之中,清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统治危机。为了维护其统治、不得不适应列强的要求进行有限的体制改革,于是,近代化进程被开启,中国近代社会也迈入了转型时代。19世纪中叶以后,欧风美雨吹打着中国这块古老的大陆。随着西方近代文化、特别是西方近代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先进中国人的视野得到了开拓,他们认识到中国最大的落后是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落后,因此把目光转向域外,开始向世界先进国家学习,希冀通过吸收、学习欧美相对先进的制度文化来改造中国传统制度,把封建国家改造成为近代国家,把传统臣民改造成为近代国民,打破对封建君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之成为具有自觉的权利义务观念、具备政治主体意识的近代新国民,在此基础上建设近代国家。这一时期,塑造新国民、建设近代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昌盛富强,已成为先进中国人的共同夙愿。同一时期,作为资本主义新兴大国的美国,其地位通过发展,在世界上不容小觑。这些成就的取得与美国人所具有的自由、独立、讲求个人奋斗的美国精神有着密切联系。早在北美殖民地时期,殖民地人民便出于对权力的天然抗拒,主动建立起自治机构、制定法律,作为人民取得应有权利的保障;美利坚国家建国后,这些美国精神以联邦宪法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反作用于美国各方面的发展。在独特的政治与社会环境之下,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表现得较为浓厚。美国国力的强盛、作为独立国家所表现出来的外交上的强势,以及美国民众所表现出来的文化自信,都给近代中国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促使近代中国人特别关注于探讨美国独立的历程以及其独特的发展道路。近代国门洞开,更使一批先进的中国人有机会走出国门,踏上美国国土进行实地考察。其中,几位主要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最有代表性。他们虽然身份不尽相同、政治立场亦有别,对美国政法制度、国民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意识观察的角度不同,考察的侧重点也有差异,但他们在重视美国的强盛、关注美国的政法制度,对美国国民自觉的法律意识的认可,这些方面几乎是相同的。清末法律思想家在考察美国的过程中,其自身思想也发生了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丰富了他们原先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也对于吸收域上的法律制度增添了理性色彩,即不论何种政法制度都有民族性和国别差异,选择其中最适合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容尤为重要。毫不讳言,美国国民形象以及其所具有的自觉的法律意识,仍然是清末法律思想家们作为塑造中国近代国民的理想式样。他们将这种考察经验用于塑造近代新国民的实践。应该说,近代中国可以称得上是法律思想家的人不仅局限于沈家本、梁启超、伍廷芳、孙中山,但在清末这一时间段真正踏上美国本土,或是对美国的法律文本较有研究者,以上述四人最为典型,具有代表性。沈家本以“会通中西”为宗旨,主持清末修律,促使中国法制走上近代化的道路;伍廷芳以其深厚的西方法律背景和多重身份,对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进行了较为深刻的考察;梁启超作为清末维新派,在建设近代国家、塑造新国民方面不遗余力,以报刊为阵地撰写文章,广泛提倡自由、平等、自治、权利与义务等近代法律意识,试图以“人”的改造使晚清中国走向富强之路;孙中山长期游历于海外,通过对西方民主政治的长期考察,提出以“民权”为基础的民主宪政思想,希冀建立起一个民主共和国。几位主要的清末法律思想家把对美国国民的考察成果融于实践之中,在促进近代中国人将个体的权利与义务意识、自由与平等意识、公德意识、国家思想等近代法律意识的初步认知转化为个人的自觉意识方面居功至伟。当然,每一个人在观察后的认识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毕竟他们的这些努力顺应了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在经历了中西方文化的理性整合后,民主共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对中国近代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本文以清末主要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为研究对象,在第一章绪论部分对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成果作以简要概括,并对与论文内容有关的概念进行界定,阐述了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创新之处;第二章阐述了美国作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大国,在清末国际关系中所扮演的独特作用,交代了美国因其独立的特殊过程、经济特点以及国力的强盛而受到清末法律思想家们重视的问题;第三章对西方国民理念的历史脉络、美国国民法律意识在各主要历史时期的演进及法律的固化进行了必要的线索交代;第四、五章是为本文的重要章节,第四章详述了清末法律思想家踏上美国的经历,描述了他们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过程;第五章从多位清末法律思想家的角度,结合大量第一手史料,分析了清末主要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考察的独特理路,梳理他们对于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观察及认识;第六章阐述了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美国国民育成模式的借鉴过程。他们考察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的动机或目的还在于了解美国国民对于自身法律观念的自觉意识,探讨其成长的“育成”环境,并为在近代中国塑造新国民提供借鉴和帮助。如何参酌外来法律文化实践于近代中国,这是本章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百年前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研究,分析其对近代中国国民和政治、法律转型所产生的影响。其中固然有不适合中国之处,但可借鉴其精华,以期对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和公民意识的培养、塑造提供一些启示。

冯正强[2](2018)在《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围绕“何谓友善”这一根本问题,本项研究主要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展开深入细致探讨,以逐步廓清“友善”这一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思想内涵和丰富践行路径,进一步拓宽人们理解友善这一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视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入脑入心,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行动自觉。对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内涵反思,主要从概念反思、理论溯源、传统底蕴及其当代彰显等四个方面展开。首先,本项研究不仅从日常层面、美德层面、至善层面、制度层面等维度对友善概念进行了反思,还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念体系维度出发,深入探讨了友善价值观与其他核心价值观范畴之间的辩证关系。其次,本项研究对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进行了理论溯源,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的思想体系中有着丰富的友善价值观蕴涵,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的主要领导人也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友善价值观的“核心”之路做好了铺垫。再次,本项研究还从中西方传统哲学、伦理学的学科视野出发,对友善价值观的中西传统文化底蕴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本项研究从当代中国实际出发,重点论证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当代彰显问题。关于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培育践行路径问题,我们认为,友善价值观的培育践行从根本上说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存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本文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与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密切结合起来,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五个维度全面、系统、深入地展开对这一关键问题的探讨,力图为培育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构建起一条立体路径,密织起一道友善之网。特别是在经济层面、生态层面,本文主要从经济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维度出发,探讨了培育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在人们的经济生活、生态保护方面的多元抓手,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理论高度。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内涵丰富,意蕴深远。培育践行友善价值观也应成为一种伦理自觉、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唯有依靠良知与理性,以及锲而不舍的精神,友善价值观才能真正内化为我们的文化基因,成为我们的精神灯塔,引领我们通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李言新[3](2016)在《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沈家本既是一位对中国传统律学有着精深研究的学者,也是一位统治阶层内部的封建官员,还是一个积极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修律大臣,他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少研究法制史的学者对他的历史地位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尤其是沈家本在主持清末修律的过程中,会通中西方法律制度,改造中国传统旧律,使中国传统旧律呈现出一种新的面貌,对中国法律近代化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他在修律过程中体现出的“会通中西”的法律思想充满了智慧,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着重研究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会通中西”的法律思想,本文第一章,通过探究沈家本法律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思想基础来研究其思想理论来源,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思想是中西方文化冲突的结果,是伴随着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走向衰落,清王朝在挽救其统治危机的过程中,逐渐放下了自傲自大的传统观念,向西方学习法律制度,清廷在修律之初所提出的“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宗旨是沈家本“会通中西”思想的直接原因,“会通中西”的思想并非沈家本所独创的,而是在前人的理论基础上演化而来的,加之以沈家本自身法律救国的理想,然后运用到法律的修订当中。第二章,具体分析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中会通的含义,会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的内涵以及特点。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思想就是通过深入挖掘中国儒家传统文化内涵,寻找中西方法律文化所共有的精义,认为中国儒家传统思想中的“仁政”思想和西方法律制度中的“人道主义”思想具有相通之处,以此为切入点,引入西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原则来改造中国传统旧律。第三章,进一步探究沈家本在“会通中西”思想指导下所做的法律实践活动,并以《大清律例》的修订为对象来分析其中所体现出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思想。第四章,总结了沈家本在“会通中西”法律思想下的取得的修律成果,中国传统法律摆脱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特征,初步构建了具有近代化结构的法律体系,此外,沈家本在修律过程中大胆引入西方法律原则和精神,促进了中国法律从传统向近代的转变。第五章通过以上各章的梳理和分析来评价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的局限性和积极意义。清末修律是一次不以改变制度为目的的修律活动,清廷试图通过修修补补的方式来挽救一艘即将沉入历史海底的巨轮,这无疑是不可能的。这场修律运动是清廷为“预备立宪”所作的准备,而预备立宪又是晚清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对上层建筑的变革要求,这不由清廷决定,更不由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决定,“会通中西”的思想是清廷在社会变革中顺应社会发展要求而提出的,沈家本等人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的具体实践者,他是一名封建制度下的改革派,具有进步的思想和开阔的胸怀,这也使得修律活动能够对后世有借鉴意义,尽管清末修律未能实现挽救清王朝的目的,但也并不影响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

金鑫[4](2014)在《沈家本的修律活动和法律思想》文中提出沈家本是清代末年卓越的法律专家,他于刑部工作近四十年,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他一生坚持对中律历史进行梳理考证,在阐明历代因革损益的同时,更挖掘中律内在的精神价值;他博观西法,对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有着深刻的认识;他秉持“融会而贯通”的理念,化解新学与旧学的纷争,以“仁义”为基准,对中律予以扬弃,对西法予以吸收,开启了中国法制乃至法治近代化的新纪元。本文将对沈家本的修律活动和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在本文撰写的过程中,笔者坚持了“宏观立论”与“微观考史”的统一。也就是说任何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都是其所处时代的产物,也必然能够在以往的制度和思想中发现其逻辑的延续性,这就是本文所持的“宏观立论”。而通过对沈家本十年的修律历程和主要的法律思想所具有的历史价值和对现今的有益启示的考证,则是本文所谓的“微观考史”。为此,本文将从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对沈家本所处时代大背景和沈家本个人生平进行介绍,试图揭示其与沈家本的修律活动和法律思想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将沈家本主持的修律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论述,通过对奏折、着作等文献资料的广泛应用,试图梳理出沈家本的十年修律历程,同时希望能借由“考证”而通向“义理”,反映出沈家本对中国法律文化“同一性”的深刻把握和其所具有的理想人格因素。第三部分,首先,从总体特征上阐述沈家本融会中西的法律思想;其次,对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体内容从“内在理路”和“外缘影响”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既重视法律思想的内在发展逻辑,又注意到法律思想产生的政治、经济等历史条件。第四部分,对沈家本的历史贡献进行评述,肯定其为中国法律界“整理国故,再造文明”的先驱。同时,结合沈家本的身份和特殊的历史时期分析了其历史局限性。第五部分,从中西法律融合的角度分析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及法律实践对现今中国的启示意义,并在此基础上运用中庸方法论对中西法律融合问题作进一步的阐述。

赵东升[5](2013)在《清末修律的“体”与“用” ——1904-1906沈家本与伍廷芳的探索与局限》文中研究指明鸦片战争以始,中西文化的交互不断加深,中国知识分子阶层不断调整以新的态度,应对日趋咄咄的西方近代思潮的传播。随着清政府在军事上和政治上的接连失利,朝廷内外逐渐形成改革以图自强的共识。1902年任命沈家本与伍廷芳为修律大臣的诏书,就显示清廷依靠传统的法律体系已经无力于缓和日益激烈的社会矛盾和中外矛盾,法律作为社会最稳定、最保守的成分也面临西方近代化法律制度的冲击。清末修律在1904年修订法律馆成立时正式拉开帷幕,修律内容涉及刑法、商法、诉讼法等方面,初步形成法律学堂创设的计划和赴日考察的安排。沈家本与伍廷芳共事期间尽管只有短短两年,但在修订法律馆初期所形成的规划影响甚远:首先这一时期的工作几乎涵盖整个清末修律的大部分内容,伍廷芳在1906年离职之后,修订法律馆经历数次政治风波,大多数成果仅是初期工作的延续;其次为整个清末修律制定了方向性的规划,广泛借鉴各国先进法律,着重培养法学人才,并逐步完成清末法律体系的制定;最后,初期修律深刻影响了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定。沈家本与伍廷芳具有迥异的人生际遇。沈家本出生于浙江,年少随父在京城生活,补官入刑部任职,考中进士以前专注于小学和考据,及第后于刑名多有创获,在外放天津、保定之后以刑部右侍郎身份担任修律大臣。伍廷芳出生于新加坡,幼时随父迁居广东,年少赴香港读书,后在香港法院任职,与新式知识分子接触颇多,中年后留学英国,获得出庭律师资格,被郭嵩焘和李鸿章看重,在香港立法局任太平绅士后,加入李鸿章幕府,参与洋务、交涉事宜,经李鸿章举荐担任驻美国、墨西哥、西班牙等国公使,逐渐进入清廷政治中枢,以“西律专家”身份被任命为修律大臣。沈伍二人对“中体西用”模式进行有益的探索,实际上正是清末修律初期工作得以大部分得以顺利实现的原因。清末修律所面临的不仅是中华法系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差异,而是如何有效的吸收西方先进法律学说,促使传统法律体系的近代化。在这一过程中,沈家本充分发挥自身对传统法律的了解,通过“西用”对“中体”进行改造,将西方近代思潮与传统儒家思想相结合,对大清刑律进行删削,抛弃重刑主义、报复主义等封建刑法的重心,采纳西方近代法律原则,得到清廷的认可;伍廷芳较少有传统的束缚,果断制定修律的方法和方向,有效调和“体”和“用”的关系,在传统法律之外完成中国近代商法体系。尽管沈家本与伍廷芳并没有脱离自身的局限性,也不可能在皇权专制主义下真正完成传统法律的近代化转型,但是二人共同的工作保障了修律的方向,也为民国时期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王娜[6](2010)在《沈家本民商法思想解析》文中指出沈家本是中国近代着名法学家,清末法制改革的倡导者和法制革新派领袖。沈家本在系统地总结了中国封建法律和近代资产阶级若干法制的重要内容、广泛研究中外法学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学思想体系,被誉为近代中国在法学和立法实践方面“甄采中外”的第一人。沈家本法律思想极为丰富,本文仅对沈家本的民商法思想进行解析。沈家本的一生可以说是不平凡的。他出生在一个官迹不显的师书世家。他对读书有着浓厚的兴趣,加之受其在刑部工作的父亲沈丙莹的影响,熟知清津。沈家本老师又是沈家本的姨丈沈桂芬对其影响也颇为深刻,使他对那个时代的封建社会有了自己的认识和看法。沈家本后来考取进士后,正式成为刑部司员,在工作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可以说这一切都为沈家本主持清末修律创造的条件,由沈家本主持清末修律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历史的必然。沈家本授命于慈禧进行清末修律,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沈家本,清末修律就难以完。沈家本在清末修律过程中,他的主要功献是:在程序法上,他要求程序法和实体法分离,建立民事诉讼法制度、审判制度、律师制度等。在实体法方面:他建立了《破产法》、《保险法》、《国籍法》等。此外,沈家本建学堂培养法律人才,修订法律馆,考察日本法制和聘请日本专家,调查民事习惯等。沈家本在清末修律能够取得如此成就,归根结底是他有着自己的思想,他是把他的思想付诸于实践之中。“融贯中西”的民商法律思是他的思想核心。虽然很多学者有着“融贯中西”的思想,应该说是各具特色。沈家本的思想特色则在于从“人格平等”和“寓情与法”来综合运用“融贯中西”的这一核心思想。沈家本必定是封建社会的人,他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那种影响是固有的,与生俱来的,封建礼教,封建的“三纲”、“五常”在其心底磨灭不掉,接受“人格平等”思想之后,又把中国特有的情感揉进立法思想之中,也就是他的“寓情于法”的思想.这样沈家本把西方的“人格平等”和我国的“寓情与法”思想充分的结合起来,真正的形成了自己的民商法思想的核心——“融贯中西”的思想。沈家本的民商法思想虽至今很远,但无论在清末还是在现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他的思想对我们仍有着重要的影响。

罗涛,封雯[7](2009)在《清末法理派和礼教派再评价》文中指出要对礼法之争以及双方思想有一个较为准确客观的认识,就不应脱离时代背景和社会现实。结合当时社会具体情况对礼法之争双方的思想再进行深层研究,亦可以看到许多对我国今天法制建设具有借鉴作用的地方。

徐健[8](2008)在《沈家本与清末死刑改革研究》文中指出鸦片战争之后,晚清社会在外力的冲击下开始走向了由农业社会向近代工商业社会的转型。在这一社会剧变中,死刑的变革对考察社会的变迁具有重要的标杆价值。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的一种刑罚,而生命是人身一切利益和权利的载体,所以剥夺生命权的死刑是刑名体系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刑罚方法。而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刑法占据重要地位,而死刑又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所以探索死刑在清末的改革变迁,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入的理解清末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进而加深对近代社会变迁的认识。本文试图以沈家本主持的清末的修律(1902--1912年)为中心,考察清末死刑改革的来龙去脉,探寻死刑改革的缘起、死刑改革的历史进程、死刑改革中不同路线的论争。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论述清末修律之前的死刑制度。第一章以王朝变迁为纲,同时结合特定时期的死刑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即哪些犯罪行为将被处以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是什么,作动态静态结合的考察。第二章,主要论述清末修律的核心人物沈家本对死刑改革的认识。首先简述沈家本的生平,并考察其对死刑改革的认识。第三章,主要论述晚清死刑改革的缘起。一是清末修律前刑法的困境。二是治外法权对清王朝统治秩序造成的重大破坏。三是“就地正法”的出现,破坏了传统的死刑审判程序,造成了中央地方权力的失调,出现了死刑冤滥的景象。四是死刑改革的直接动因即清末修律的展开。第四章,主要勾勒清末死刑改革中的不同路线及沈家本在面对这一纷繁复杂局面时所做出的历史抉择,并分析其作此抉择的原因和利弊。第五章,主要结合沈家本主持清末修律的活动,论述死刑改革的历程,共分三个阶段:1902年至1904年8月,为晚清死刑改革的启动阶段。1904年至1906年,死刑改革的第二阶段,即展开阶段。1906年9月至1912年,为死刑改革的第三阶段,也是死刑改革的完成阶段。第六章,主要讨论晚清死刑改革中不同派别的纷争。一、死刑改革与部院之争。二、与死刑改革相始终的礼法之争。结束语部分尝试对晚清的死刑改革进行简单的评价,并总结沈家本主持的死刑改革的特点、历史贡献和局限性。并得出结论:晚清死刑改革的历程反映了传统法制近代化的曲折历程,而且晚清死刑改革适应了近代以来人类文明发展的某些普世性因素,适应了传统社会转型的需要,并对我国今后的法制改革提供了历史的镜鉴。笔者通过对这一变迁的过程作宏观与微观结合的分析,认为晚清死刑改革实现了死刑的轻刑化、近代化,并且死刑改革是清末修律的核心,死刑近代化是清末刑法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薛玉婷[9](2008)在《现代化背景下中国法律的角色期待》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是在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背景下探讨法律的工具性角色期待和渊源性角色期待,通过对比两者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和法律问题,阐述法律的工具性角色期待所具有的优势和意义。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作为文章讨论背景的“现代化”和“角色期待”的含义,进而讨论工具性和渊源性两种对法律不同的角色期待,并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两种不同的法治理想。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二部分将展现法律渊源性期待所面临的三个挑战。首先,被渊源性期待动员起来的民众要求,可能因为在国家制度中得不到容纳而引起社会秩序的紊乱、人们对国家信心的衰退;其次,渊源性期待落实在法律文本中,其结果往往是法律成为被悬置的空中楼阁,由于缺乏必要的条件,不能发挥实际作用;第三,渊源性期待所倡导的理念可能在文化背景和制度背景缺失的情况下丧失其本来的意义。本文在第三部分将着重论述社会主义现代化背景下法律的工具性角色期待因其具备的实在性和建构性而具备的合理性。首先,从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开端起,中国的法律承担的一直都是实现某种社会状态的法律工具,因此它具有真实性;第二,法律的工具性角色期待可以很好的解释“法治”理想的落空,并且展示了其普遍性,而且还因其对“秩序”偏爱的“纠纷解决”思路而更加具有建构性。第三,法律的工具性角色期待无论在现实层面还是理论层面都是一个事实,而在现代“法治”和宪政理想的指导下,法律的工具性角色期待完全有可能避免权力的横行和专断,因此我们无需刻意回避法律的工具性角色期待。本文的结语部分,总结了社会主义现代化背景下,法律的工具性角色期待在排除了法律中人的任性专断和非人化的两种危险之后,在专制和激进的法律角色期待中所选择的中间道路,并且相信这样的角色期待对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但是本文没能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才能使法律摆脱“多数人的错误与盲目”。这还有待将来更加细致深入的阅读和思考。

许建刚[10](2007)在《晚清死刑改革研究 ——以清末修律为中心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鸦片战争以降,晚清社会在外力的冲击下开始走向了由农业社会向近代工商业社会的转型。在这一社会剧变中,晚清死刑的变革对考察社会的变迁具有重要的标杆价值。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的一种刑罚,而生命是人身一切利益和权利的载体,所以剥夺生命权的死刑是刑名体系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刑罚方法。而在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刑法占据重要地位,而死刑又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所以探索死刑在晚清社会的改革变迁情况,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入的理解清末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进而加深对近代社会变迁的认识。本文试图以清末的修律(1902--1912年)为中心,考察晚清死刑改革的来龙去脉,探寻晚清死刑改革的缘起、晚清死刑改革的历程、晚清死刑改革的论争。笔者力图通过对这一变迁的过程作宏观与微观结合的分析,得出晚清死刑改革实现了死刑的轻刑化、近代化,并得出死刑改革是清末修律的核心,死刑近代化是清末刑法近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变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1)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学术史综述
        1.2.1 梁启超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1.2.2 伍廷芳及沈家本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1.2.3 对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1.2.4 对近代国民建设思想的研究综述
    1.3 内容与研究方法
        1.3.1 论文主要内容涉及到的概念
        1.3.2 采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
    1.4 研究价值与创新之处
第2章 新大陆美国引起清末朝野重视
    2.1 美国跻身于打开中国大门的世界列强之列
        2.1.1 美国积极推动清政府走向世界
        2.1.2 美国在华推行“门户开放”政策
    2.2 美国扮演独特的大国作用
        2.2.1 美国出面调停日俄战争
        2.2.2 美国率先“退还”部分庚子赔款
        2.2.3 清政府企图借助美国制衡日俄
    2.3 美国政法制度被国人认识的不同路径
        2.3.1 早期启蒙思想家对美国的认识
        2.3.2 清廷派团赴美政治考察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及保障
    3.1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起源及特点
        3.1.1 美国发轫于北美的十三州殖民地
        3.1.2 美国国民的宗教信仰与传统源自英国
        3.1.3 美国国民部分法律意识源自地方自治
    3.2 美利坚民族国民理念的源流
        3.2.1 西方公民理念的沿革
        3.2.2 美国启蒙思想家的国民观念
    3.3 美国法制对国民法律意识以有效支撑
        3.3.1 殖民地时期立法即规定国民权利
        3.3.2 系列宪法修正案保障国民权利
第4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的考察
    4.1 以政府官员身份对美国的考察
        4.1.1 伍廷芳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4.1.2 沈家本对欧美的文本考察
    4.2 清末法律思想家以民间人士身份对美国的考察
        4.2.1 梁启超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4.2.2 孙中山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第5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与认识
    5.1 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的演进与清末法律思想家的认识
        5.1.1 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的演进
        5.1.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意识之初识
    5.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由与平等法律意识的考察
        5.2.1 美国国民自由、平等意识的表现
        5.2.2 对美国国民自由与平等法律意识的考察
        5.2.3 美国国民所享权利的不充分及问题
    5.3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守法、诚信意识的考察
        5.3.1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中的守法与诚信
        5.3.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守法意识与行为的观察
        5.3.3 对美国国民守时守信意识的观察
    5.4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考察
        5.4.1 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形成
        5.4.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观察
        5.4.3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国民缺乏自治能力的感叹
    5.5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爱国意识的考察
        5.5.1 美国重视国民的爱国教育
        5.5.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爱国意识的考察
        5.5.3 爱国是国民公德意识的重要表象
第6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育成模式的借鉴
    6.1 美国国民育成模式对清末法律思想家的启迪
        6.1.1 以美国国民精神为新国民之理想
        6.1.2 学校教育对中国近代国民养成的作用
        6.1.3 清末法律思想家通过译书办报宣传培养国民意识
    6.2 清政府在法律上对国民权利的有限确认
        6.2.1 《钦定宪法大纲》中“臣民”的基本权利
        6.2.2 《大清新刑律》对国民人身权利之保护
        6.2.3 《大清民律草案》中对国民权利的规定
    6.3 民主思想日益深入人心
        6.3.1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民主思想的认识
        6.3.2 国民对民主制度之向往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2)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意义
        1.1.1 理论意义
        1.1.2 现实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综述
    1.3 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主要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3.3 创新点
第2章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概念审视
    2.1 “友善”概念分析
        2.1.1 友善的日常层面语义
        2.1.2 作为美德范畴的友善概念反思
        2.1.3 作为客观存在之善的友善概念反思
        2.1.4 作为制度层面的友善概念简析
        2.1.5 友善的近义词
    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野中的友善价值观
        2.2.1 富强与文明: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厚实地基
        2.2.2 民主与法治: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制度保障
        2.2.3 平等与公正: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基本准则
        2.2.4 自由与和谐: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终极向往
        2.2.5 爱国、敬业与诚信: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重要表现
第3章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理论溯源
    3.1 马克思恩格斯论友善价值观
        3.1.1 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博爱价值观的批判
        3.1.2 马克思恩格斯对友善价值观的直接阐述
        3.1.3 马克思恩格斯和谐思想中的友善价值观蕴涵
        3.1.4 团结合作:通向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路径
        3.1.5 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终极归宿
    3.2 列宁论友善价值观
        3.2.1 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思想中的友善蕴涵
        3.2.2 列宁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思想中的友善蕴涵
        3.2.3 列宁友善思想的其他表达
    3.3 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者的友善价值观
        3.3.1 毛泽东与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
        3.3.2 邓小平与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
        3.3.3 江泽民、胡锦涛论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
第4章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继承借鉴
    4.1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友善价值观继承
        4.1.1 中国传统友善价值观的仁爱本质
        4.1.2 中国传统友善价值观的良心本体
        4.1.3 中国传统友善价值观的涵养途径
    4.2 西方思想视野中的友善价值观批判借鉴
        4.2.1 善的追求:西方传统友善观的德性本质
        4.2.2 爱与友爱:西方传统友善观的直接表达
        4.2.3 “无家可归”:现代性视域下的非友善症候
        4.2.4 路在何方:通达友善之途的哲学解释学维度
第5章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当代彰显
    5.1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时代困境
        5.1.1 看待友善价值观的辩证视野
        5.1.2 友善价值观的社会背景之一:中国社会的整体进步
        5.1.3 友善价值观的社会背景之二:中国社会的严酷现实
    5.2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友善价值观蕴涵
        5.2.1 友善价值观的传统文化底蕴
        5.2.2 党性修养论述中的友善蕴涵
        5.2.3 解决民生问题过程中的友善情怀
        5.2.4 生态建设思想中的友善价值观彰显
        5.2.5 合作共赢外交战略中的友善价值观彰显
    5.3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制度保障
        5.3.1 筑牢友善价值观的制度“堤坝”
        5.3.2 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增强敬畏感
        5.3.3 全面依法治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第6章 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培育践行路径
    6.1 政治层面培育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路径
    6.2 经济层面培育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路径
    6.3 社会层面培育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路径
    6.4 文化层面培育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路径
    6.5 生态层面培育践行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的路径
结语:让友善成为一种生活常态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3)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问题的提出与选题的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的意义
    二 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研究现状
        (一)在传统法律研究方面
        (二)在沈家本清末修律评价研究方面
        (三)在沈家本思想研究方面
    三 本文的研究思路
第一章 沈家本“会通中西”思想产生的背景和基础
    第一节“会通中西”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 传统文化中以华夏为中心的观念
        二 西方文化的传播和传统观念的转变
    第二节“会通中西”产生的思想基础
        一 经世实学的思想
        二 中体西用的思想
        三 法律救国的思想
第二章 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 沈家本“会通中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 沈家本思想中“会通”的含义
        二 沈家本思想中“会通”的必要性
        三 沈家本思想中“会通”的可能性
    第二节 沈家本“会通中西”思想的内涵与特点
        一 沈家本“会通中西”思想的内涵
        二 沈家本“会通中西”思想的特点
第三章 沈家本“会通中西”思想下的法律实践
    第一节 沈家本为“会通中西”所作的准备
        一 翻译西方法律书籍
        二 培养专门法律人才
        三 考察西方法律制度
    第二节 《大清律例》修订中体现的“会通中西”思想
        一 废除酷刑,改重为轻
        二 减少死刑,改变刑名
        三 废除比附,主张慎刑
        四 统一法律适用,禁止买卖人口
        五 实行惩治教育,改良监狱
第四章 沈家本“会通中西”下的修律成果
    第一节 初步构建了近代化法律体系
        一 制订了刑法方面的法律
        二 制订了民商事方面的法律
        三 制订了刑事和民事程序方面的法律
        四 制订了一系列行政章程
        五 制订了法院编制法
    第二节 在立法中引入了西方法律原则和精神
        一 借鉴了西方司法独立原则
        二 吸收了西方人人平等原则
        三 引入了西方人道主义精神
第五章 对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的评价
    第一节 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的不足之处
    第二节 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值得肯定之处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致谢

(4)沈家本的修律活动和法律思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 选题背景
        (二) 研究意义
    二、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一) 研究内容
        (二) 研究方法
    三、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一) 关于沈家本其人其书
        (二) 关于沈家本法律思想的重要范畴
        (三) 关于礼法之争
第一章 沈家本所处的时代背景及个人生平
    一、 沈家本所处的时代背景
        (一) 日益严重的民族危机
        (二) 社会积弊凸显
        (三) 共同的民族自觉逐渐形成
    二、 沈家本的个人生平
        (一) 沈家本生平几个主要阶段
        (二) 对沈家本生平的总结
第二章 沈家本的修律活动
    一、 沈家本的十年修律历程
        (一) 修订法律馆筹备时期
        (二) 删改旧律时期
        (三) 预备立宪时期
    二、 对沈家本修律活动的总结
        (一) 沈家本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同一性”
        (二) 沈家本与中国传统理想人格
第三章 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一、 沈家本法律思想概述
        (一) 沈家本的新旧观
        (二) 沈家本融会中西的法律思想
    二、 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具体内容
        (一) “教育与刑罚本有消长”的道德与法律关系理论
        (二) “有其法尤贵有其人”的人与法关系理论
        (三) “当于理,则法一”的法律平等与公平理论
        (四) “创法难,变法尤难,不可不慎”的立法理论
        (五) “治狱乃专门之学”的司法专门化理论
第四章 沈家本的历史贡献与局限
    一、 沈家本的历史贡献:中国法律界“再造文明”的先驱
        (一) “整理国故”:恢宏中律精意
        (二) “再造文明”:中国近代法制与法治的先驱者
    二、 沈家本的历史局限性及其原因
        (一) 沈家本的历史局限性
        (二) 沈家本历史局限性的原因分析
第五章 沈家本对中西法律融合的有益启示
    一、 法律多元下的中西法律融合
        (一) 法律多元下中西法律融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二) 沈家本对中西法律融合的有益启示
    二、 以中庸方法论为指导实现中西法律的融合
        (一) 中庸方法论的内涵
        (二) 中庸方法论对中西法律融合的指导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5)清末修律的“体”与“用” ——1904-1906沈家本与伍廷芳的探索与局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沈家本及其法律思想的文献综述
    (二) 伍廷芳及其法律思想的文献综述
一、从“变法”到修律
    (一) “变法”概念的转移
    (二) 修订法律馆的成立
    (三) 1904-1906年修订法律馆的成就
二、修律的观念及选择
    (一) 沈家本的会通思想与民本观念
    (二) 伍廷芳的法律思想及其局限
三、“中体西用”的历史评价
    (一) 清末修律中“法律儒家化”的改造方向
    (二) 沈家本与伍廷芳对“中体西用”问题的解决
    (三) 清末修律对当代立法的借鉴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沈家本民商法思想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论文选题的背景
    (二) 论文研究的目和意义
    (三) 论文的研究方法
一、沈家本其人及清末修律
    (一) 沈家本生平和历史地位
    (二) 大清法统倾覆
    (三) 被迫修律
二、"融贯中西":沈家本民商法律思想的核心
    (一) 沈家本融贯中西思想的萌芽
    (二) "融贯中西"思想的发展
    (三) "融贯中西"法制实践
三、沈家本的人格平等思想
    (一) 人格的基本涵义
    (二) 沈家本对"人格"与"平等"的理解及其解说
四、沈家本的寓情于法思想
    (一) 法意与人情
    (二) 徘徊于法与情之间的大清民律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7)清末法理派和礼教派再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法理派的再评价
    (一) 法理派的“人格平等”
    (二) 法理派的“中体西用”思想
二、对礼教派的再评价
    (一) 对西法的认识
    (二) 对传统法的认识
    (三) 对修律的态度
三、结语

(8)沈家本与清末死刑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前言
    第一节 选题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第三节 本文结构
第一章 中国历史上的死刑概况
    第一节 原始刑罚
    第二节 奴隶社会的死刑
    第三节 封建社会的死刑
    第四节 历代死刑的局限性
第二章 沈家本对死刑改革的认识
    第一节 沈家本生平
    第二节 沈家本对死刑改革的认识
第三章 清末死刑改革的原因
    第一节 社会动因:社会结构的变迁与清代法的滞后
    第二节 客观原因:治外法权与清政府的统治危机
    第三节 主观原因:就地正法与传统死刑审判程序的破坏
    第四节 直接原因:清末修律的兴起(1902-1912)
第四章 清末死刑改革的不同方案与沈家本的取舍
    第一节 死刑改革的不同方案
    第二节 沈家本抉择的原因与利弊
第五章 清末死刑改革的历程
    第一节 死刑改革的启动:确定宗旨,设立机构,配备人员
    第二节 死刑改革的展开:删除重刑,减少死罪,死刑轻刑化
    第三节 死刑改革的完成:模范西法,构建新律,死刑近代化
第六章 死刑改革中不同路线的纷争
    第一节 沈家本与部院之争
    第二节 沈家本与礼法之争
结束语
    第一节 死刑改革的回顾
    第二节 死刑改革的特点
    第三节 死刑改革的历史贡献
    第四节 死刑改革的历史局限
参考文献
致谢

(9)现代化背景下中国法律的角色期待(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 现代化背景下的两种法律角色期待
    一、“现代化”、“角色期待”
    二、两种不同的法律角色期待及其成因
第二部分 法律渊源性角色期待面临的三个挑战
    一、基于制度容纳有限性的挑战
    二、基于社会条件的挑战
    三、基于法律文化差异的挑战
第三部分 法律工具性角色期待的合理性
    一、法律工具性角色期待的真实性
    二、法律工具性角色期待的建构性
    三、法律工具性角色期待制约公权力的可能性
第四部分 结语
    一、法律工具性角色期待的中间道路
    二、尚需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附录

(10)晚清死刑改革研究 ——以清末修律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前言
第一章 清末修律前的死刑概览
    第一节 原始刑罚
    第二节 奴隶社会的死刑
    第三节 封建社会的死刑
第二章 晚清死刑改革的缘起
    第一节 社会结构的变迁与清代法的滞后
    第二节 治外法权与清政府的统治危机
    第三节 就地正法与传统死刑审判程序的破坏
    第四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撞与融合
    第五节 清末修律的兴起(1902-1912)
第三章 晚清死刑改革的历程
    第一节 死刑改革的启动
    第二节 死刑改革的展开:删除重刑,减少死罪,死刑轻刑化
    第三节 死刑改革的完成:模范西法,构建新律,死刑近代化
第四章 晚清死刑改革的论争与改革者的应对
    第一节 死刑改革与礼法之争
    第二节 死刑改革与部院之争
    第三节 晚清死刑改革的思考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附录:晚清死刑改革大事年表

四、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变革(论文参考文献)

  • [1]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D]. 焦婕. 辽宁大学, 2020(07)
  • [2]社会主义友善价值观研究[D]. 冯正强. 西南交通大学, 2018(03)
  • [3]沈家本“会通中西”法律思想研究[D]. 李言新. 郑州大学, 2016(12)
  • [4]沈家本的修律活动和法律思想[D]. 金鑫. 中南民族大学, 2014(05)
  • [5]清末修律的“体”与“用” ——1904-1906沈家本与伍廷芳的探索与局限[D]. 赵东升. 安徽大学, 2013(S2)
  • [6]沈家本民商法思想解析[D]. 王娜. 长春工业大学, 2010(02)
  • [7]清末法理派和礼教派再评价[J]. 罗涛,封雯. 法制与社会, 2009(28)
  • [8]沈家本与清末死刑改革研究[D]. 徐健. 河北师范大学, 2008(12)
  • [9]现代化背景下中国法律的角色期待[D]. 薛玉婷.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10]晚清死刑改革研究 ——以清末修律为中心的考察[D]. 许建刚. 扬州大学, 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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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沈家本到孙中山:中国法律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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