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利工程招标中不低于成本价的招标定义

论水利工程招标中不低于成本价的招标定义

一、论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不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界定(论文文献综述)

乔柱[1](2021)在《大数据驱动下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关键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和地位。近年来,围绕交通强国建设目标,铁路工程建设规模庞大,施工招投标市场活跃,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铁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均不同程度采用了电子招投标形式,传统招投标监管方式难以满足监管需求,监管方式亟需创新以提高监管效能。大数据技术作为创新监管方式的一个重要着力点,电子招投标过程中积累的海量数据奠定了数据基础,研究运用大数据技术实施招投标监管预警活动,对于实现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为研究对象,在分析大数据驱动下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框架的基础上,从招投标参与主体角度构建模型,预警招投标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首先,梳理了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现状,包括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流程与优势、监管环节与重难点、监管存在问题及发展趋势;接着,分析了大数据驱动下的招投标监管内涵、监管模式与监管内容;然后,研究了大数据技术在招投标监管中的应用路径,并构建了大数据驱动下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概念模型。根据招投标参与主体不同,从招标人倾向性、财务要求、最高投标限价等方面,基于网络关系和小概率原理等,构建了招标人倾向性与制性行为预警模型;从投标人串围标行为、投标报价、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运用社团结构、函数拟合等方法,构建了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预警模型;从评标专家异常评分、评分可靠性、评审能力等方面,运用决策熵值和logsig函数等方法,构建了评标专家评分质量与评审能力预警模型,分别实现了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异常行为的预警,为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提供了有效参考依据。论文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构建了大数据驱动下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概念模型,明确了运用大数据技术监管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理。结合大数据处理流程,从数据源、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等方面,研究了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中大数据技术应用路径,并在分析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要素的基础上,从监管主体、监管目标及原则、监管对象及内容、监管模式、监管平台、监管技术等维度,构建了大数据驱动下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概念模型。(2)构建了招标人倾向性与限制性行为预警模型,实现了对招标人异常行为的监管预警。在分析招标人倾向性与限制性行为监管内容的基础上,从关系网络视角分析测算招标人倾向度,同时引入投标人对招标人依赖度这一概念,构建了招标人倾向性行为预警模型;从招标人设置的财务要求和最高投标限价两方面分析招标人限制性行为内容,运用小概率法分析测算财务要求中营业收入与营运资金指标的预警阈值、最高投标限制中下浮率与节资率指标的预警阈值,以预警招标人设置的不合理限制条件。(3)构建了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预警模型,实现了对投标人异常行为的监管预警。在分析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社团网络结构和函数拟合法识别了投标人串围标行为;基于投标人报价排序分析了过低或过高报价,修正偏差值情况下分析了投标人不平衡报价,运用向量夹角余弦值分析了投标人间相似性报价;采用C-D生产函数法构建了投标人生产能力模型,基于功效系数法构建了投标人财务绩效评价模型,对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与财务状况监测预警,以分析投标人履约能力状况。(4)构建了评标专家评分质量与评审能力预警模型,实现了对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的监管预警。在分析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的基础上,着重研究评标专家的评分质量与评审能力,评分质量从异常评分和评分可靠性两方面分析,先采用数理统计方法检测评标专家异常评分,分析争议性、习惯性、倾向性等影响评分偏差的因素,并设计了异常评分的预警路径;再运用决策熵值法构建了评分可靠性模型,以监测预警评标专家评分可靠性;最后利用评标专家评分可靠性分析结果,并结合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次数,运用logsig函数构建了评审能力模型,以监测预警评标专家评审能力。

汪涛[2](2020)在《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最低价中标法”是指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采用的,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代表的,以投标价格作为唯一竞争因素的一类评标方法。实践中“最低价中标法”被不当使用,带来影响工程质量、破坏竞争秩序、滋生腐败等消极影响。由于“低价中标”违法行为大多出现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的项目中,加上少数媒体对低质低价问题工程的报道渲染,将引发“低价中标”的原因归咎为“最低价中标法”,导致社会大众产生“最低价中标法”与“低价中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误解。为此,建设工程领域以及法学界部分学者一度呼吁要废除“最低价中标法”。然而,“最低价中标法”作为招投标实践中广泛使用的评标方法,是一种中立性的评标方法,并无好坏之别,亦非必然导致“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历经近四十年的招投标活动检验,与“综合评标方法”等其他评标方法相比,在招投标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最低价中标法”作为最符合招投标初衷的一种评标方法,应当保留,但也需要具有完善的适用保障制度为其发挥最大效用廓清障碍。本文除绪论与结论外,论文主体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最低价中标法”概述。本部分内容首先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进行梳理,分析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最低价中标法”、“低价中标”、“成本”等概念之间的关联,指出为适应社会习惯称呼以及研究便利,本文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这一概念作为研究对象,并将“最低价中标法”界定为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代表的,以投标价格作为唯一竞争因素的一类评标方法的总称。其次,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历史沿革进行阐述分析,明确“最低价中标法”实质为第一密封拍卖,对其历史演进的梳理可知“最低价中标法”已然成为招投标事业中一种普遍适用的评标方法。最后,对“最低价中标法”的积极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其具有利于节约投资、刺激竞争、规范市场、与国际规则接轨等积极影响。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缺陷。本部分主要从“低价中标”违法行为的法律原因、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后果进行实践分析,指出造成“低价中标”的问题根源并不是“最低价中标法”,而是因“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适用保障制度缺陷所致。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实践活动中的适用进行法律体系化梳理,会发现此种评标方法在适用中存在诸多保障制度的缺陷。在招标人权责制度方面,招标人作为招标的发起人和招标结果的承受人,缺乏对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控制价之行为的法律规制,也缺失赋予招标人标后审核权的法律规定。在投标人“低价中标”法律责任问题上;由于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法律后果缺失,加上当前履约保证金制度的不完善引发“低价中标”。在评标专家制度上,存在评标专家权益保障不足和责任机制缺失的问题。在招投标监督制衡制度上,存在公示系统更新慢以及公示内容严重缺失等不足。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主要讨论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廓清“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中适用的诸多障碍。要解决招投标活动中“低价中标”带来的系列问题,需要有效发挥“最低价中标法”在招投标活动的制度价值,针对“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缺陷,从法律制度适用条件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在招标人权责制度上明确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的责任以及增加标后审核环节。就招标人的权责制度层面,增设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行政责任遏制投标人的“低价中标”。明确评标专家的权责制度等方面完善现行评标制度。在社会监督角度方面,利用大数据信息化平台构建全过程透明公示的社会监督制度。通过对“最低价中标法”的适用保障制度的体系化完善,让“最低价中标法”回到正确的轨道上,使其为招投标事业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最大的效用。

宋薇薇[3](2020)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控制初探》文中研究说明近40年,中国竞标市场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经历了从形成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招投标管理、监督体制也在实践中不断成熟完善,手段日趋先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实行招投标制度,促进了政府管理机构职能的转变,强化了建设单位的责任意识,提高了参加企业的竞争力,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发展了中介机构,形成了开放性市场,建立了相关法律体系。但是目前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招标形式适用不当、寻租现象未能避免、存在准入标准风险、过度竞争造成浪费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招投标过程支出的社会成本的增加。社会成本是指整个社会所有生产部门的总成本,也指某一产品平均社会成本。社会成本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反映全社会各机构平均劳动力成本的消耗水平。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支付一定的社会成本,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顺利实施。控制招投标的社会成本是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深入落实和实现招标投标的择优效果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经之路。而实行社会成本控制,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全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然选择。本文在整理分析国内外有关招标投标和社会成本的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以来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分析条文的发展演变,结合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一般程序对相应环节成本支出进行分析,进一步明晰了水利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构成要素。对于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而言,其社会成本包括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本文结合水利招投标特点,通过分析其程序各环节成本表现形式及支付方式,发掘消除无效成本的关键要素,对其社会成本控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本文结合工程实例,进一步说明了正确理解执行法律法规,避免市场行为片面化,对社会成本控制的重要作用。并在最后对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和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展望。本文提出的相关社会成本控制建议,可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实施者参考。

唐倩[4](2019)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实证材料为基础,考察我国合同无效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适用。从相关法律规范、裁判规则和观点学说变化趋势的视角,形成本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系统性研究,并进一步提出切实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建议,化解司法实践困境,保障建筑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第一,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和法制环境下,为维护合同的稳定与交易的效率,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时,应当从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比例原则的指导下,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价值判断标准限定为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建筑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所体现出的基本价值,进一步缩限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在具体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的过程中,应当以法律行为无效制度为理论指导,形成统一的司法裁判规则,防止“类案异判”现象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引导合同主体正确行为。第二,从解释论的角度,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确立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处理规则下,应明确参照结算的工程价款在性质上应属于无效合同中“折价补偿的价值”,而非有效合同中依约支付的“合同对价”,并由此确定参照合同的具体范围和程度;更进一步提出应将双方在履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因过错产生的损失,认定为折价补偿价值的折损(承包人的过错情形下)或对对方责任的免除(发包人过错情形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抵扣。第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为要件,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四,实际施工人作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有效合同关系的施工主体,应以代位权制度作为其对发包人的诉权以及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依据。除导论和结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组成,主要内容如下:导论部分首先提出问题,描述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良现象,初步分析形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并据此对本文的理论和实践价值进行分析,归纳出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其次,结合国内外学者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探讨本文的写作思路与计划。再次,导论中阐述了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以及该方法在深入研究本文主旨问题中的优势。第一章是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展开的分析。首先,为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笔者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界定,并对采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概念的原因作出解读。其次,该章还通过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的特殊性作出分析,提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成根源于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行政机关监督职能的缺失以及施工合同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由此指出司法机关在认定和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面临的困境。第二章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提出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本章侧重于构建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理论范式:首先,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理论为基础,通过对主要国家法律既有认定规则的研判作出比较法的考察,结合我国认定规则在规范上的演进,归纳出我国无效合同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其次,针对我国现阶段无效合同认定规则本身存在的冲突和问题,寻求理论上的解决方案,提出引入比例原则下的利益衡量方法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次,在理论建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法律渊源,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从实务角度出发,对部分存在重大争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作出具体分析。《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通过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列举式的规定,方便法官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认定,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但是在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如对欠缺书面形式、低于成本价中标、“黑白合同”、挂靠施工、未取得建筑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难以认定的问题,困扰着司法审判人员,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对此,本文依据第二章提出的一般性规则,逐一进行解读和回应,提出统一的、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裁判规则。第四章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后果作出分析,鉴于本文是民法学论文,本章的讨论仍以私法上的后果为主,无效施工合同违反刑法或行政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该章通过对司法机关在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中确立的众多裁判规则进行归纳和分析,从总体的角度、发展的眼光对适用规则的理论依据、裁判效果作出评价,提出更加合理及有效的处理规则体系是本章的特色。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确立以参照合同的方式计算无效合同折价补偿价值的规则下,从解释论的角度,明确司法机关这一规则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和法理依据,并就如何具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裁判规则建议。第五章从解释论的角度,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在对《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于优先权的行使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作出分析,指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是针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提出的实际施工人制度,通过对“实际施工人”概念的准确解读,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及其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寻求法理依据。最后部分是结论,除对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作出回顾和总结以外,这部分还针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认定和处理中存在的制度外问题,提出司法适用方面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及处理作出裁判时,不能超越立法,既要落实在对相关法理问题的深刻理解上,也要落实在司法技术上。由于司法程序对于实体权益的影响深远,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预判中如何实现司法权与工程鉴定鉴定制度的衔接,如何实现执行程序与实体裁判的衔接,亦是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

罗道儒[5](2019)在《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投标成本价计算方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自2003年开始正式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以此为基础的招投标模式也在逐步推广并不断完善,在制度上与国际接轨。但是,我国在招投标的实践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低价中标的危害甚大,一些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通过高价索赔或者降低工程质量获得不正当的利润,这种行为不仅使招标方蒙受巨大的损失,严重浪费社会资源,还会破坏整个建设工程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但是,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只能参考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或招标控制价进行大致的判断并提出质询,效率比较低且不容易识别出投标方的不平衡报价。针对招投标评标过程中对成本价的界定缺乏量化标准的难题,本论文分析了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的区别,并提出界定成本价应以社会最低成本为依据。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种成本价计算方法。首先建立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工程造价预测模型,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构建了工程特征和项目特征两类指标体系,借助20组历史工程的造价结算数据对模型进行训练,预测出拟建工程的造价,包括总报价和各综合单价。然后通过各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的组成比例和特点,对综合单价进行合理调整,计算出综合单价的成本价和总报价成本价。在评标时,将清单中的报价与计算得到的成本价逐项进行对比,以此作为界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的判断标准,为评标委员会提供量化的依据。评标专家可针对低于成本价的清单项目对投标方提出质询,有利于控制投标方不平衡报价的风险,保障招标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公正、平开的基本原则,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一个良好的开端。

叶玉嫦[6](2018)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可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是今后招投标的方向。最低价中标法作为国际上通用的评标方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工程建设招标中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由于评审制度不够完善,许多工程在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招标时,施工企业通过压低报价来取得中标,导致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这不但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势必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难以保证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投标,对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进行评审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对基于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进行深入研究,就目前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实施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国外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建筑市场环境的现状,提出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工作的必要性,通过分析国内一些地区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的做法,提出了完善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措施建议。

吴定贵[7](2018)在《建设工程“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施工项目招投标实践中,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投标的现象屡见不鲜,但若要依法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则难有标准。本文针对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强调指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将会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即使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来看,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可能性也极大,并将给投标人带来重大法律风险。

高网芹[8](2018)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理低价评标方法优化研究》文中提出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投标单位的优选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目的是为业主选择信誉好的优秀承包商,最终保证工程质量。然而,招标人在选择过程中,评标方法的选用对整个招标项目的影响不言而喻,选择有效的评标方法有助于提高招投标的质量。由于承包商的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等问题的不少,直接影响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招投标在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情况下完成,达到施工招标的目的,仅依靠完善流程是不够,还需要优选和优化合理的评标方法,这是施工招标投标能否成功以及投标单位是否满足项目要求的重要因素。现行评标方法表明合理低价评标法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较为有效的评标办法,不仅对节约业主的资金投入,而且能够有效促进施工企业之间的合理竞争,但是在评标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低价评判标准、评价方法的“合理性”,故本文对该评标办法的不足进行详细研究,提出具体的改进和完善措施,使这一方法在原有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合理,从而促进工程项目在良性的招投标环境下发展。本文研究内容主要如下:(1)在总结了前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对国内外计价模式、招投标研究现状进行简要的叙述,并且分析我国对计价模式、招标投标制度以及合理低价法的研究相比较国外应用研究的不足;(2)论述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概念以及模式下法制环境、费用构成,在工程量清单招标特点、性质、基本原则以及评标内容、评标方法的基础上,阐述合理低价评标法的含义、特点以及现行如何确定、出现投标报价差异的基本原因,并引入行为经济学的对比效应解释围标竞标等合谋行为;(3)利用正态分布和区间估计,提出对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具体优化。优化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合理低价的前期改进,主要是资格评审、商务技术文件详细评审和流程优化;二是基于数理统计学对投标报价进行均值和标准差的计算,引入区间估计和正态分布,对报价进行处理,确定评标基准价;并且将各投标报价按照费用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确定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基准价;利用基准综合单价报价的偏差率来计算扣分,再根据控制价中各清单合价占造价的比重确定权重,最终加权得到各投标人投标报价总得分。通过这两部分的优化,使得合理低价法评标更加科学、合理、完善且方便;最终以实际工程为例进行实证分析,验证优化后的合理低价法评标的科学合理之处。

李韬[9](2017)在《项目制运行中项目发包的权力寻租问题研究 ——以X县河道整改项目为例》文中认为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伴随着财权向上汇聚,事权逐渐下沉,在“分灶吃饭”的模式下,地方政府对公共事务与地方民生建设投入捉襟见肘。为了缓解地方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供给的财政压力,解决地方财政瓶颈问题,中央政府以项目为载体把大量的财政专项资金分拨给地方各级政府,即国家部门“发包”(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地方政府“打包”来维持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项目制由此成为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的一个重要形式,调动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惯用手段。按照项目制的效率要求和制度规定,地方政府成功“抓包”中央项目后,要以市场化的方式运作项目,即“发包”给市场主体实施项目,以推动基层公共服务效率最大化。但是,由于顶层制度设计和项目终端运作机制存在一些缺陷,以及权力监督弱化和社会文化网络影响,所以在项目“发包”运作过程中产生大量诸如“权力操控”的“寻租设租”、“跑部项目进”、“项目重叠”等问题,特别是县级端项目发包中的权力寻租腐败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项目运行效率,背离了项目制预设的目标,所以作者集中针对项目制中末端的“发包”寻租问题,即县级端政府发包主体对市场主体“发包”项目过程中的权力操控和合谋寻租问题进行研究,试图解析其中的内在逻辑,并提出解决寻租合谋问题的对策思路。项目制中县级端项目发包是主管项目的职能部门(政府发包主体)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运作程序把项目发包给市场承包商(市场主体)的过程,其主要方式有自主性发包与竞争性发包,选择何种方式发包项目是由项目特性和项目资金的大小所决定的。一般而言,具有分散性和小资金量的项目由项目发包主体自主发包,而达到一定资金量的项目采取竞争性发包,竞争性发包项目要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如招标中心抑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招标发包。相对而言,在自主性发包中发包主体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和选择权,这意味着更容易产生权力寻租合谋和租金比重更大,但由于受制于项目的资金量,所以权力者和市场主体在某个自主性发包项目上所获得的租金是相对有限的。但是,对于一个县或者某个项目主管部门而言,如交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等,由于自主性发包的项目数量很大,项目资金总量也大(一般小于总项目资金的半数),所以加权起来的租金仍然很大。而竞争性发包是政府试图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即招标来发挥市场效率,以避免权力寻租和项目效率损失,但是,由于高度集权背景下的科层制权力约束机制和相关的发包制度不完善,以及项目特性、文化网络和市场主体与权力主体的高度亲缘性等因素影响,所以竞争性项目发包中同样具有很大的寻租合谋空间,表面上这类项目发包是合规合法的市场化运作过程,实际上是权力操控合谋下“圈内”分配项目的利益实现过程,无疑地竞争性发包中的寻租腐败更具有隐蔽性。无论是市场主体的围标、串标等合谋违法行为,还是权力主体透露招标信息和项目验收放松标准合谋行为,或者专家评审违规合谋行为,都归因于制度上的缺陷,比如发包权—验收—监管权的同体性、专家评审管理机制不完善和招标监督制度不健全等,所以要建立专门的项目制监督特派机构;完善“火警监督”体系和改革相关招投标方法;进一步完善专家评审管理机制;强化指定性发包的监督和管理等,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权力寻租行为的打击和约束,从根本上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同时,也要从国家治理方式上审视和考量项目治国模式中难以克服的寻租困境和悖论,并推动这一治理模式转型。

徐宁明[10](2017)在《工程项目招标两难困境防范研究》文中提出招投标机制设置的目的是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而评标是招投标机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招投标工作的核心,评标方法是营造招投标公平、公正环境的关键所在。国际范围内,最低价中标法被认为是充分竞争环境下最有效的确定承包人的评标方法,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最低价中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赢者诅咒现象,从而产生了类似于二手车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即低效率的投标人中标,逆向选择又连锁引发道德风险,低效率投标人套牢发包人并且在施工阶段制造状态改变就原合同某些条款与发包人进行再谈判,不断向发包人敲竹杠,造成发包人投资失控的风险。为解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引起的低于成本价竞标问题,我国采用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然而,综合评估法的使用却极大程度的增加了投标人之间串标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即价格卡特尔的出现。由此,形成中国情境下的招标两难困境,即无论选择何种招标方式,招标过程的博弈均以发包人丧失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能力为输出结果,无法发挥招投标机制设置的初衷,无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过程包括以下两个部分:第一,针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引起的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防范研究,从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的经济学本质即赢者诅咒出发,分析赢者诅咒—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产生动因,为其行为的防范寻求突破点,在此基础上分析归纳出赢者诅咒行为防范的前提:行为认定标准以及危害性,基于此,分别给出赢者诅咒—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造成的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的防范路径。第二,对于综合评估法引发的投标人串标行为的防范研究,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串标行为的本质是价格卡特尔,并从价格卡特尔四个构成要件上分析串标行为与价格卡特尔的契合度,结合价格卡特尔产生动因、形成条件以及维持条件发现卡特尔软肋:卡特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非卡特尔集团利益最大化、维持卡特尔复杂条件和高成本,因此只有当串标收益大于串标的成本,卡特尔成员才会实施串标行为。基于此,本文以降低串标收益以及增加串标成本作为串标行为防范的突破点和切入点。综上,本文通过抽象现有评标办法产生的招标两难困境,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造成的低于成本价竞标现象以及综合评估法产生的串标围标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分析了两种行为的经济学本质及其动因,并提出了有效的防范路径,为破解招标两难困境提供了可借鉴的新思路。

二、论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不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界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不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1)大数据驱动下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电子招投标研究
        1.2.2 招投标监管研究
        1.2.3 大数据技术在招投标中的应用研究
    1.3 论文内容与结构
        1.3.1 论文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3.3 论文结构
第2章 基础理论与技术方法
    2.1 基础理论
        2.1.1 政府监管理论
        2.1.2 协同管理理论
    2.2 基础技术与方法
        2.2.1 大数据技术
        2.2.2 预测方法
        2.2.3 预警方法
    2.3 本章小结
第3章 大数据驱动下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框架
    3.1 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现状
        3.1.1 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流程及优势
        3.1.2 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环节与重难点分析
        3.1.3 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存在问题
        3.1.4 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发展趋势
    3.2 大数据驱动下招投标监管内涵与模式
        3.2.1 大数据驱动下招投标监管内涵
        3.2.2 招投标监管模式变革方向
    3.3 大数据驱动下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内容
        3.3.1 招标人倾向性与限制性行为
        3.3.2 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
        3.3.3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
    3.4 大数据驱动下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概念模型
        3.4.1 大数据技术应用路径分析
        3.4.2 监管概念模型构建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铁路工程招标人倾向性与限制性行为监管研究
    4.1 招标人倾向性与限制性行为监管内容分析
        4.1.1 招标人倾向性
        4.1.2 资格要求条件
        4.1.3 最高投标限价
    4.2 关系网络视角下的招标人倾向性预警
        4.2.1 基于关系网络的招标倾向度测算方法
        4.2.2 招标人倾向性预警模型
    4.3 基于小概率法的限制性条件预警
        4.3.1 小概率法基本原理
        4.3.2 财务要求监测指标分析及预警模型
        4.3.3 最高投标限价监测指标分析及预警模型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铁路工程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研究
    5.1 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
        5.1.1 合谋形式竞标
        5.1.2 不合理报价形式竞标
        5.1.3 履约能力不足情形下竞标
    5.2 投标人串围标行为预警
        5.2.1 串围标行为预警方法分析
        5.2.2 基于SNA的投标人社团结构分析
        5.2.3 投标人中标次数与投标次数函数拟合分析
        5.2.4 投标人串围标行为综合预警模型
    5.3 投标人异常报价预警
        5.3.1 基于排序的投标报价过低或过高监测预警模型
        5.3.2 偏差值修正情况下的不平衡报价预警模型
        5.3.3 基于向量夹角余弦的相似性报价预警模型
    5.4 投标人生产能力预警
        5.4.1 生产能力测度方法分析
        5.4.2 基于C-D生产函数的投标人生产能力测算模型
        5.4.3 投标人实际剩余生产能力分析及产能不足预警
    5.5 投标人财务状况预警
        5.5.1 财务状况预警方法分析
        5.5.2 基于功效系数法的财务绩效评价模型
        5.5.3 投标人财务状况监测预警阈值
    5.6 本章小结
第6章 铁路工程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监管研究
    6.1 评标专家履职行为分析
        6.1.1 外在行为分析
        6.1.2 内在行为分析
    6.2 评标专家异常评分预警
        6.2.1 评标专家异常评分检测
        6.2.2 评标专家评分偏差影响因素分析
        6.2.3 评标专家异常评分预警路径
    6.3 评标专家评分可靠性预警
        6.3.1 评标专家评分可靠性分析方法
        6.3.2 基于决策熵值的评分可靠性模型及预警阈值
    6.4 评标专家评审能力预警
        6.4.1 评标专家评审能力分析方法
        6.4.2 基于logsig函数的评审能力模型及预警阈值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7.1 论文主要工作及结论
    7.2 论文创新点
    7.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作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学位论文数据集

(2)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一章 “最低价中标法”概述
    一、“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
        (一)“最低价中标法”及相关概念
        (二)低价中标
        (三)成本
    二、“最低价中标法”的历史沿革
        (一)“最低价中标法”的起源
        (二)“最低价中标法”的国外演进
        (三)“最低价中标法”的国内演进
    三、“最低价中标法”的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节约投资
        (二)有利于刺激竞争
        (三)有利于规范市场
        (四)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第二章 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缺陷
    一、招标人权责制度缺失
        (一)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招标控制价的行为缺乏法律规制
        (二)招标人标后审核制度缺失
    二、投标人“低价中标”法律责任制度缺失
        (一)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缺失
        (二)投标人“低价中标”的行政责任缺失
        (三)过低的履约保证金难以遏制“低价中标”
    三、评标专家的权责制度存在缺陷
        (一)评标专家的权益难以保障
        (二)评标专家责任承担制度不完善
    四、公示制度尚不完善
        (一)信用系统数据不完善
        (二)项目信息公示内容不全
第三章 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招标人权责制度
        (一)构建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招标控制价的责任追究机制
        (二)建立以招标人为主的标后审核制度
    二、明确投标人“低价中标”的责任
        (一)明确投标人“低价中标”的民事责任
        (二)建立针对“低价中标”的行政责任制度
        (三)提高“最低价中标法”项目的履约担保上限
    三、构建权责统一的评标专家权责制度
        (一)强化评标专家权益保障
        (二)完善评标专家责任追究制度
    四、完善公示制度
        (一)依法保障公示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扩充招标项目的公示内容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控制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成本简述
        1.1.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 研究的目的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1.3.1 社会成本研究
        1.3.2 招标投标研究与发展
        1.3.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展概述
        1.3.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成本控制研究存在的困难
    1.4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线路
        1.5.1 研究方法
        1.5.2 技术路线
第2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社会成本控制方法
    2.1 社会成本与分解
        2.1.1 社会成本与控制
        2.1.2 招标投标与社会成本控制目标一致性分析
        2.1.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2.1.4 招投标社会成本波动特征
    2.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社会成本分析
        2.2.1 制度成本
        2.2.2 交易成本
    2.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社会成本控制措施
        2.3.1 推进法律法规建设
        2.3.2 完善招投标机制
        2.3.3 提升招投标交易管理水平
        2.3.4 加强电子招标技术应用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控制案例分析
    3.1 过度强调公开招标的案例
        3.1.1 工程项目概况
        3.1.2 工程招投标过程
        3.1.3 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分析
        3.1.4 问题分析与建议
    3.2 准入门槛过低造成风险的案例
        3.2.1 工程项目概况
        3.2.2 工程招投标过程
        3.2.3 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分析
        3.2.4 问题分析与建议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结论
    4.1 主要结论
    4.2 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1.问题的提出
    2.研究价值及创新点
    3.文献综述
    4.研究路径
    5.研究方法
第1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及司法困境
    1.1 无效施工合同的界定
        1.1.1 施工合同的法律定位
        1.1.2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使用
        1.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审查主体
        1.1.4 无效施工合同的特殊性
        1.1.4.1 司法认定无效情形严重
        1.1.4.2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1.1.4.3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
    1.2 无效施工合同的产生原因
        1.2.1 施工合同立法存在缺陷
        1.2.1.1 对意思自治过度限制
        1.2.1.2 与国际工程建设实务不适应
        1.2.2 施工合同法律实施存在障碍
        1.2.2.1 政府机构职能缺位
        1.2.2.2 主体守法意识弱
    1.3 无效施工合同的司法困境
        1.3.1 裁判规则不统一
        1.3.2 司法与行政脱节
        1.3.3 恶意诉讼频发
第2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一般认定规则
    2.1 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
        2.1.1 法律行为无效制度
        2.1.1.1 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源
        2.1.1.2 我国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演进
        2.1.2 法律行为欠缺生效要件
        2.1.2.1 生效要件的存废之争
        2.1.2.2 行为能力制度的价值重申
        2.1.2.3 意思表示瑕疵的弥合
        2.1.3 法律行为符合无效事由
        2.1.3.1 违法性事由的进一步限制
        2.1.3.2 公序良俗原则的规范适用
        2.1.3.3 形式要件的效力排除
    2.2 无效施工合同认定中的主要问题
        2.2.1 强制性规定仍旧难以甄别
        2.2.2 公序良俗的内涵仍旧模糊
        2.2.3 无效规则引发实践冲突
    2.3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价值判断标准
        2.3.1 施工合同无效的价值目标
        2.3.1.1 协调自由与正义
        2.3.1.2 平衡效率与安全
        2.3.2 法律适用中的比例原则
        2.3.2.1 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
        2.3.2.2 比例原则的具体适用
    2.4 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化分析
        2.4.1 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
        2.4.2 主体不适格的无效施工合同
        2.4.2.1 发包人的主体要求
        2.4.2.2 承包人的主体要求
        2.4.3 形式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2.4.4 内容违法的无效施工合同
第3章 施工合同无效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3.1 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合同的效力
        3.1.1 欠缺书面形式的施工合同效力
        3.1.1.1 招投标订立施工合同的主要流程
        3.1.1.2 中标通知书的承诺性质
        3.1.1.3 招投标文件具有合同约束力
        3.1.2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效力
        3.1.2.1 规范依据
        3.1.2.2 成本价的确定
    3.2 “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3.2.1 “黑白合同”的界定
        3.2.1.1 “黑白合同”的产生原因
        3.2.1.2 “黑白合同”的主要特征
        3.2.2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认定
        3.2.2.1 “背离”及“实质性内容”的内涵
        3.2.2.2 合同的合理变更
        3.2.3 “黑白合同”的具体效力
        3.2.3.1 “黑”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3.2.3.2 “黑”“白”合同的效力关系
    3.3 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3.3.1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标准的统一化需求
        3.3.1.1 建筑市场中挂靠施工现象仍旧猖獗
        3.3.1.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实践现状
        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行为界定基础
        3.3.2.1 挂靠施工概念的类型化表达
        3.3.2.2 与相关行为甄别的标准及意义
        3.3.3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疑难探讨
        3.3.3.1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强制性分析
        3.3.3.2 挂靠施工合同效力认定的规范缺失
        3.3.3.3 挂靠施工合同中的双重法律关系
    3.4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3.4.1 建筑许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3.4.2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规范现状
        3.4.3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效力的判定规则
        3.4.4 未经许可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3.4.4.1 效力补正规则的参照适用
        3.4.4.2 效力补正规则的具体程序
第4章 无效施工合同的法律后果
    4.1 处理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法理依据
        4.1.1 恢复原状的基本范式
        4.1.2 请求权性质
        4.1.3 折价补偿规则
        4.1.3.1 折价补偿的适用条件
        4.1.3.2 折价补偿的数额量定
    4.2 .折价补偿的具体方式——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4.2.1 参照结算的前提条件
        4.2.2 参照结算的合同范围
        4.2.3 参照结算的司法难点
        4.2.3.1 “黑白合同”中的参照结算问题
        4.2.3.2 未取得建筑许可的施工合同能否参照结算?
        4.2.4 参照结算规则的理论评析
    4.3 合同外补偿方式
        4.3.1 另行达成结算协议
        4.3.2 工程造价鉴定
    4.4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责任
        4.4.1 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
        4.4.1.1 请求权基础
        4.4.1.2 责任范围
        4.4.2 无效施工合同损失赔偿的具体规则
        4.4.2.1 对第三人的违约责任损失
        4.4.2.2 履行瑕疵引发的损失
    4.5 收缴非法所得
        4.5.1 规范分析
        4.5.2 司法现状
        4.5.3 规则建议
第5章 无效施工合同处理中的特别制度
    5.1 实际施工人制度
        5.1.1 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5.1.1.1 实际施工人的类型
        5.1.1.2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来源
        5.1.2 实际施工人的制度价值
        5.1.3 实际施工人制度的完善
        5.1.3.1 理论支持
        5.1.3.2 规则建议
    5.2 无效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优先权
        5.2.1 工程优先权的概念和性质
        5.2.2 合同效力与工程优先权
        5.2.3 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优先权
        5.2.3.1 实证分析
        5.2.3.2 可行性分析
        5.2.3.3 适用建议
结论
参考文献
缩略语表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5)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投标成本价计算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现状
        1.2.2 国内现状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成本分析
    2.1 项目成本的概念
        2.1.1 社会平均成本
        2.1.2 企业个别成本
        2.1.3 成本价的含义
    2.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构成
        2.2.1 按造价形式分
        2.2.2 按费用构成要素分
    2.3 影响建设工程成本的指标选取
        2.3.1 工程特征指标
        2.3.2 清单项目特征的影响
第3章 神经网络原理分析
    3.1 神经网络发展历程
    3.2 神经网络的基本原理
        3.2.1 神经网络的基本形式
        3.2.2 BP学习算法
    3.3 DNN神经网络
        3.3.1 DNN网络模型
        3.3.2 DNN网络的特点
第4章 基于DNN神经网络的成本价计算
    4.1 DNN造价预测模型
        4.1.1 DNN模型的输入
        4.1.2 DNN模型的输出
        4.1.3 网络参数选取
        4.1.4 网络结构设计
    4.2 DNN模型的训练
        4.2.1 模型的训练样本
        4.2.2 模型训练及结果
    4.3 成本价的确定
        4.3.1 分部分项项目的成本价
        4.3.2 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成本价
        4.3.3 总报价的成本价
第5章 成本价模型在评标过程中的应用
    5.1 评标流程
        5.1.1 资格审查
        5.1.2 初步评审
        5.1.3 详细评审
    5.2 成本价评审
结论与展望
    结论
    不足与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6)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论文的研究内容
        1.3.1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4 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及技术路线
        1.4.1 论文研究的主要方法
        1.4.2 论文研究的技术路线
    1.5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低价中标分析
    2.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概述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
        2.1.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2.1.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
    2.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研究
        2.2.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特点
        2.2.2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应用
    2.3 最低价中标的含义与特点
        2.3.1 最低价中标的含义
        2.3.2 最低价中标的特点
    2.4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实施最低价中标的基础
    2.5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低价中标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2.5.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低价中标在我国的实施情况
        2.5.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低价中标在我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5.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低价中标在我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2.6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国外应用最低价中标法的研究
    3.1 美国实行最低价中标的研究
        3.1.1 美国工程施工招标做法
        3.1.2 美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
        3.1.3 最低价中标法在美国应用的经验分析
    3.2 德国实行最低价中标的研究
        3.2.1 德国公共工程施工招标做法
        3.2.2 德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
        3.2.3 最低价中标在德国应用的经验分析
    3.3 英联邦式(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实行最低价中标的研究
        3.3.1 香港政府工程施工招标做法
        3.3.2 香港政府工程招标评标方法
        3.3.3 最低价中标在香港应用的经验分析
    3.4 国外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启示
        3.4.1 美国、德国、香港实施最低价中标法对比
        3.4.2 国外及香港地区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启示
    3.5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
    4.1 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必要性
    4.2 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意义
    4.3 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困难
        4.3.1 难以明确界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4.3.2 特殊工艺、先进工艺成本难确定
        4.3.3 部分地区还没有普及电子招投标
    4.4 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基础条件
        4.4.1 编制完善的招标文件。
        4.4.2 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
        4.4.3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招标投标
        4.4.4 采用电子化招投标
    4.5 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内容和方法
        4.5.1 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内容
        4.5.2 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方法
    4.6 国内一些地区实行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启示
        4.6.1 福建省实行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启示
        4.6.2 广东省中山市实行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启示
    4.7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完善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的措施建议
    5.1 明确最低价中标适用范围、适用标准
    5.2 明确判定标准发挥评审专家的价格干预功能
    5.3 细化具体评判标准
        5.3.1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条件
        5.3.2 对投标人说明的内容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做具体规定
    5.4 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
    5.5 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
    5.6 建立、建全企业定额,为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提供条件
    5.7 建立投标企业诚信体系
    5.8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附件

(7)建设工程“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二、关于“低于成本价”的认定
    (一) “低于成本价”中的成本系指承包人个别成本, 而非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
    (二) 投标人个别成本的认定
        1. 招投标过程中, 对投标人个别成本的认定
        2. 审判实务中, 对投标人个别成本的认定
三、关于“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法律后果
    (一) 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后果
    (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8)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理低价评标方法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 国外研究综述
        1.3.2 国内研究综述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1.4 研究内容
    1.5 技术路线图
2 工程量清单与招投标
    2.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2.1.1 工程量清单概念
        2.1.2 工程量清单计价性质、特点及作用
        2.1.3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法律依据及有关法制环境
        2.1.4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用构成
    2.2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招投标
        2.2.1 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特点
        2.2.2 工程招投标的性质
        2.2.3 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
        2.2.4 工程招投标的程序
        2.2.5 工程评标内容和评标方法
    2.3 本章小结
3 合理低价区间估计评标优化模型建立
    3.1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理低价
        3.1.1 合理低价评标法简述
        3.1.2 现行合理低价的确定
        3.1.3 结合行为经济学解释合谋
        3.1.4 投标价出现差异的基本原因
    3.2 合理低价评标法前期改进
    3.3 合理低价优化方法以及步骤
        3.3.1 选择区间估计理由
        3.3.2 区间估计概念
        3.3.3 合理低价区间估计优化步骤
    3.4 合理低价区间估计优化模型建立
        3.4.1 评标基准价界定
        3.4.2 投标报价总价评审
        3.4.3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审
        3.4.4 非正态分布下的投标报价的处理
        3.4.5 合理低价区间估计优化模型流程图
    3.5 本章小结
4 实例分析
    4.1 工程概况
    4.2 编制说明
    4.3 投标的报价情况
    4.4 正态分布下合理低价区间估计评标优化过程
        4.4.1 正态性检验
        4.4.2 合理区间计算比较
        4.4.3 投标报价总价评审
        4.4.4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审
        4.4.5 报价总价和综合单价最终得分
        4.4.6 正态分布下合理低价区间估计优化结论分析
    4.5 本章小结
5 清单计价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防范措施
    5.1 宏观措施研究
    5.2 微观措施研究
6 结论与展望
    6.1 结论
    6.2 展望
参考文献
附表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9)项目制运行中项目发包的权力寻租问题研究 ——以X县河道整改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
        (一) 项目制的形成背景
        (二) 项目制中项目发包的权力寻租与合谋现象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一) 项目制运行的相关研究
        (二) 项目制中的发包研究
        (三) 项目制中相关权力寻租研究
    三、概念界定与研究方法
        (一) 概念的界定
        (二) 研究的理论基础
        (三)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四、个案选择的缘由
第二章 县级端项目的基本构成与X县水利项目发包个案
    一、县级端项目的基本构成
        (一) 项目类型
        (二) 项目发包方式
        (三) 项目主体
    二、X县水利项目竞争性发包个案
        (一) 项目承包主体的分类及关系人的人情往来
        (二) B项目信息跟踪与WUHON的谋划
        (三) B项目的投标策略与最后一公里
        (四) 小结
第三章 项目发包中的权力寻租与合谋及形成基础
    一、项目发包中的权力寻租与合谋
        (一) 公开竞争性招标的权力合谋
        (二) 有限竞争性邀标与指定性承包项目的权力合谋
        (三) 项目验收中的合谋与发包权力的控制逻辑
    二、寻租合谋的形成基础
        (一) 理性经济人与项目特性
        (二) 官僚制(科层制)与依附关系
        (三) 权力文化网络
第四章 权力寻租的制度分析
    一、相关发包制度的缺陷
        (一) 多层级纵向委托代理与发包权和验收权的同体性
        (二) 在县级端项目发包过程中相关监督机制不完善
        (三) 专家评审管理机制不完善
    二、文化网络、官僚依附和制度成本的悖论
第五章 项目发包中权力寻租治理
    一、建立专门项目制运行监督的特派机构
    二、完善“火警监督”体系和改进招投标方法
        (一) 建立完善的“火警监督”体系
        (二) 完善相关招标制度
    三、进一步完善专家评审管理机制
    四、强化指定性发包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总结与思考
    一、项目制配套激励机制失效与改进讨论
    二、项目治国模式转型与寻租的体制性治理讨论
参考文献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10)工程项目招标两难困境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招投标历史沿革及意义
        1.1.2 最低价中标法
        1.1.3 综合评估法
    1.2 研究问题与研究对象界定
        1.2.1 现实问题的提出
        1.2.2 研究对象的界定
        1.2.3 科学问题的凝练
        1.2.4 关键问题的确定
    1.3 研究意义
        1.3.1 现实意义
        1.3.2 理论意义
    1.4 研究内容及论文框架
        1.4.1 研究内容
        1.4.2 研究逻辑
        1.4.3 技术路线
第二章 文献研究
    2.1 低于成本价竞标相关文献研究
        2.1.1 赢者诅咒普遍存在于拍卖中
        2.1.2 信息不对称是赢者诅咒的原因
        2.1.3 赢者诅咒的影响因素
        2.1.4 规避赢者诅咒的途径
    2.2 串标行为相关文献研究
        2.2.1 自我监管是卡特尔维持的条件
        2.2.2 长期总收益是卡特尔稳定存在的原因
        2.2.3 合谋理论从合谋的动因来防范合谋
        2.2.4 瓦解价格卡特尔有效途径
第三章 研究设计
    3.1 理论基础
        3.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3.1.2 规制理论
    3.2 赢者诅咒—低于成本价竞标防范研究
        3.2.1 研究逻辑
        3.2.2 研究方法
    3.3 价格卡特尔—串标行为防范研究
        3.3.1 研究逻辑
        3.3.2 研究方法
第四章 赢者诅咒—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防范研究
    4.1 赢者诅咒—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性质界定
        4.1.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诱因
        4.1.2 赢者诅咒是低于成本价竞标的必然结果
    4.2 赢者诅咒—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产生动因
        4.2.1 补偿机制下获得的合同外收益
        4.2.2 战略布局下挽回低价损失
        4.2.3 乐观偏见下的盲目低于成本价竞标
    4.3 赢者诅咒—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防范前提
        4.3.1 赢者诅咒—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认定标准
        4.3.2 赢者诅咒—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危害性
    4.4 赢者诅咒—低于成本价竞标行为防范路径
        4.4.1 低于成本价竞标引起的逆向选择防范
        4.4.2 低于成本价竞标引起的道德风险防范
第五章 价格卡特尔—串标行为防范研究
    5.1 价格卡特尔—串标行为性质界定
        5.1.1 串标行为法律学性质界定
        5.1.2 串标行为经济学性质界定
    5.2 价格卡特尔—串标行为形成与维持
        5.2.1 价格卡特尔—串标行为产生动因
        5.2.2 价格卡特尔—串标行为形成条件
        5.2.3 价格卡特尔—串标行为维持条件
    5.3 价格卡特尔—串标行为防范前提
        5.3.1 价格卡特尔—串标行为认定标准
        5.3.2 价格卡特尔—串标行为危害性
    5.4 价格卡特尔—串标行为防范路径
        5.4.1 减少价格卡特尔—串标收益
        5.4.2 增加价格卡特尔—串标成本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四、论水利工程招投标中不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界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大数据驱动下铁路工程施工电子招投标监管研究[D]. 乔柱. 北京交通大学, 2021(02)
  • [2]建设工程领域“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保障制度研究[D]. 汪涛.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成本控制初探[D]. 宋薇薇. 扬州大学, 2020(04)
  • [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研究[D]. 唐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5]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投标成本价计算方法研究[D]. 罗道儒. 西南交通大学, 2019(03)
  • [6]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低价中标合理性评审研究[D]. 叶玉嫦. 华南理工大学, 2018(05)
  • [7]建设工程“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J]. 吴定贵. 招标采购管理, 2018(07)
  • [8]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理低价评标方法优化研究[D]. 高网芹. 扬州大学, 2018(12)
  • [9]项目制运行中项目发包的权力寻租问题研究 ——以X县河道整改项目为例[D]. 李韬.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 [10]工程项目招标两难困境防范研究[D]. 徐宁明. 天津理工大学, 20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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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利工程招标中不低于成本价的招标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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