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重复抵押——《担保法》35条之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叶小鹏[1](2018)在《论重复抵押的效力》文中指出我国担保法对重复抵押的效力采取了绝对禁止的态度,学界对重复抵押的效力问题也颇具争议,甚至对重复抵押的概念亦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新的物权法并未对重复抵押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但担保法内部对重复抵押的效力规定存在矛盾之处。本文通过区分再抵押与重复抵押的概念,对比担保法第35条与其上位法物权法、民法等相关法条和法律原则,并着重说明根据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即使担保法规定不得重复抵押,而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仍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从而说明禁止重复抵押的规定过于绝对。
纪婧婷[2](2016)在《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文中研究说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众所周知,法律是于经济基础之上建立起的上层建筑,因此担保制度也随之发展迅速。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传统民法上以不动产为中心的担保物权体系已不能满足民事主体多方位的融资需求,动产担保物权则应势而起。为鼓励交易,达到物尽其用之目的,同时也由于民法本身所具有的私法自治属性,数个担保物权在同一动产上存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何妥善处理数个动产担保物权之间的竞存及顺位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法律权益的分配及民法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因此,研究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及处理规则对于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大意义。2007年施行的《物权法》虽对原有《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作了更改完善但难免不够全面,本文通过分类探讨的方式,结合立法论、解释论、价值论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加之实践案例分析,试图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寻找出解决动产担保物权顺位的合理规则,希望能对动产担保物权竞存时顺位确定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导言交代了选题的背景、意义、文章的主要结构、创新点、文献综述等,为正文的讨论奠定了基础。第一章论述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概念及类型,一方面,通过概念解析和称谓对比,指明了本文的研究对象、阐明了将多个担保物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现象称为“竞存”的原因,同时说明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特征。另一方面,介绍了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种类,对后文的讨论明晰了方向。第二章从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成因及法律效果两个层面分析了同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问题。动产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根据是否进行登记有不同情形,顺位确定规则也有所不同;动产登记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动产抵押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在动产抵押权的竞存小节中,本文对动产抵押权的登记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述;本节还重点论述了重复抵押的相关问题,指出重复抵押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质权竞存的类型可以分为原质权与原质权之间的竞存、原质权与转质权之间的竞存,在质权竞存的小节中,本文重点讨论了责任转质的相关问题,探讨了《物权法》第217条对于责任转质的态度。对于留置权之间是否可以竞存,学界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在留置权竞存的小节中,通过分析研究,认为间接占有也是占有的一种形式,可能产生留置权之间的竞存问题。在优先权竞存小节,本文选取了我国特别法中规定的航空器优先权和船舶优先权作为讨论对象,阐述了各优先权竞存的相关情况。第三章讨论了异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切入点同样是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成因及法律效果两个层面。该章通过解析异种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不同情况,探讨各种竞存状态下,动产担保物权的效力高低问题,其中,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存为本章的重点考察对象,本文从理论学说方面及实践操作方面作了细致分析。结语部分则简要总结了文章的主要内容和写作思路,概括了本文的几处核心观点。通过本文的相关探讨,笔者期待在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问题的处理上有些许参考价值,以达到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分配、促进交易、公平解决动产担保物权间的效力冲突之目的。
王艺[3](2013)在《抵押权顺位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对市场经济有了比以往更加全面的要求,担保物权制度在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是以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其鲜明特征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一物数押”现象难以避免,这样就产生了抵押权顺位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全文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共分四章进行探讨,要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就抵押权顺位制度进行概括性的陈述,主要对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一个是“一物数押”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遍性以及由此导致的重复抵押制度的合理性。顺位制度产生的前提是重复抵押,而我国《担保法》仅允许余额抵押,后来颁布的《物权法》对余额抵押予以取消;另一个是对不动产、动产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的行使规则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对世界上关于抵押权顺位的两种立法例,即顺位固定主义和升进主义进行了阐述,从各自产生的理论基础出发进一步去分析两者的利弊及补救措施。第三部分对抵押权顺位的处分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各国法律都承认抵押权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而我国担保法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这一部分阐述的是抵押权顺位的让与、抛弃、变更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效力。第四部分在前面对两种立法例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中的抵押权顺位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举措来完善我国的抵押权顺位制度。
李明发,郑峰[4](2011)在《论抵押权之间竞存时的顺位确定》文中指出抵押物不转移占有和立法对重复抵押的认可使得抵押权之间的竞存成为可能。在同一物上并存两个以上抵押权时,由于实现抵押权可能产生效力冲突,确定其顺位实属必要。对于抵押权之间的竞存,其顺位确定规则分别为:先登记原则与同时同序原则、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原则和均未登记的抵押权顺位相同原则。当同一抵押物上存在顺位不同的数个抵押权时,如果先顺位抵押权因实行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宜采取后顺序抵押权升进原则。
郑峰[5](2010)在《抵押权竞存顺位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债之关系甚为发达。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数个债权人竞相设定担保物权,从而多个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况难以避免。在同一不动产或动产上,可能出现多个抵押权竞存或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由于抵押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都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当数个担保物权出现竞存时,确定何者优先,何者劣后,将对其担保的债权能否受偿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偿产生重要影响。对于抵押权之间、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之间的关系,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无法解决现实经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竞存问题。抵押权顺位,又称为抵押权的顺序或次序,学说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抵押权顺位,是指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后,各个抵押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广义的抵押权顺位,还包括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的顺位关系。我国《物权法》明确采取物权法定原则,仅规定三种担保物权类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因此,本文将研究对象限定为抵押权之间竞存、抵押权和质权之间竞存以及抵押权和留置权之间竞存的顺位关系。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依托,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综合运用比较分析、系统分析和利益衡量等方法,对抵押权顺位进行研究。全文除引言外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在介绍我国关于重复抵押立法沿革的基础上,对重复抵押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论文指出,应在坚持抵押物登记的混合主义模式下,确定抵押权竞存的顺位。当先顺位抵押权因实行以外的原因而消灭时,应采纳顺位升进主义,后顺位抵押权可依次升进其顺位。抵押权顺位的处分是抵押权人利益的重要体现,但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论文详细分析了抵押物转让、抛弃和变更的含义、构成要件和效力,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第二部分在考察、分析抵押权和质权竞存的理论和立法基础上,指出应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区分已登记的抵押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在先抵押后质押的情形,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劣后于质权。在先质押后抵押的情形,质权优先于抵押权。但在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质物抵押以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抵押权应优先于质权。第三部分在考察、分析抵押权和留置权竞存的理论和立法基础上,指出应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特殊利益保护原则,区分先留置后抵押和先抵押后留置两种情形。民事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多具有工资性质,应予优先保护。一般情况下无论留置权成立先后,都优先于抵押权。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价值取向的不同,保护亦应有所不同。在先抵押后留置的情形,如果抵押权经过登记,应优先于留置权。
朱晓喆[6](2010)在《房、地分离抵押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82条的法律教义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物权法》第182条中的房地"一并抵押"系指共同抵押,"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是法律拟制的抵押,从而房地单独抵押时,仍然形成共同抵押关系。如果抵押人将房地分别抵押给两个债权人,则两个债权人在各自取得房地共同抵押权的基础上,形成重复抵押关系。解决房地分离抵押的最终途径是建立我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
王杰[7](2009)在《论重复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文中研究表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无一不在积极扩充融资途径。抵押作为一种古老的担保方式,在近代以来除了担保债权的功能之外,更兼具了融通资金的作用。在市场上为了融资,抵押人往往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于是便产生了重复抵押。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第35条禁止重复抵押,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99条规定了各抵押权实现的顺序,即事实上承认了重复抵押的效力。笔者认为这反映了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本文第一章论证在我国物权法上,重复抵押应具有合法的效力。首先在厘清重复抵押含义的基础上,就抵押权性质、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抵押权实现的实际情况三方面说明重复抵押存在的合理性,再从国内外关于重复抵押的立法比较中分析得出,重复抵押在我国法律上应有合法的地位。第二章在确定重复抵押合法性的基础上,对比一般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分析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由于重复抵押中存在多个抵押权的特殊情况,在实现条件中,除了抵押权有效存在和债务已届清偿期未清偿外,还需要加上各个抵押权实现的先后次序这一要件。第三章在上述一般抵押权实现规则之下,探讨重复抵押中抵押权次序处分(抵押权次序让与、抛弃和变更)对各个抵押权实现所带来的影响。抵押权次序制度是重复抵押中一项特有内容,它规定了各抵押权先后实现的顺序,因此它的处分行为会对各抵押权优先受偿额产生重大影响。第四章针对后次序抵押权处于相对弱势的状况,探讨从担保范围、债务人变更、抵押物变价和后次序抵押权先行实现等方面采取保障措施,使之与先次序抵押权利益达到一定的平衡,以有效保证重复抵押制度在现实中的运行。
张良[8](2009)在《动产重复抵押初探》文中研究表明重复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在同一价值内分别为数个债权进行担保,致使该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负担的抵押形式。我国关于重复抵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理念到制度都历经了一个不断修正的过程。《担保法》第35条因违背法理且与《物权法》相冲突,故应予删除;刑法第193条(四)亦应删除。我国动产抵押权之登记对抗主义亟需高效、安全的登记制度的支撑。还可以考虑借鉴英美信托法建构一套特殊的公示机制来保障交易相对人,即:课予抵押人一定的告知义务,以达到缓解双方资讯不对等与节省资讯成本的双重目的。
吴琼[9](2009)在《抵押权顺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基于充分保护债权、促进资金融通、防范金融风险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担保物权制度成为维护市场信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抵押作为其中物的担保的重要形式,以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其重要特点,债权人只是对抵押物价值抽象的把握,抵押物仍处于所有人的占有中,这种特点使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得到双重利用、得以充分发挥。但同时也正是由于抵押的不转移占有、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及抵押物交换价值的可分割性,加之资源稀缺性和融资需求扩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抵押权往往不能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数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抵押物的价值成为可能。此时并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的数个抵押权之间就会产生利益冲突,其实现的先后次序将最终影响抵押权的优先性是否可以实现及能够实现的范围,抵押权顺位问题就此产生。我国《物权法》对此问题的规定比较笼统,但无论是对于不断扩大的融资需求,抑或是抵押权人对于权利实现本身的关切,抵押权顺位问题的探讨都颇具现实意义,本文将就抵押权顺位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于法律实践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部分外,共分五章进行探讨,要点如下:第一章在概述抵押权顺位的概念及其性质的基础上,认为抵押权顺位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并对抵押权顺位的确立规则进行了讨论,认为现行《物权法》所规定的以抵押权是否经过登记以及登记的先后来确定其实现的次序是有充分的理论支撑的。最后,对于抵押权顺位的先后与所担保债权履行期先后不一致时作如何处理进行了探讨。第二章着重探讨抵押权顺位问题的产生及其理论基础。抵押权顺位的产生,一方面是由于抵押权本身是一种价值权,法律允许就同一抵押财产设立重复抵押,即在同一抵押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抵押权,而不论这数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总和与抵押物自身价值之间的量的关系。如果立法上禁止重复抵押,则不可能产生抵押权顺位问题。另一方面,物权的排他性也决定了抵押权之间不可能是平等的,而应当存在优先效力的问题。第三章探讨先顺位抵押权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是否自然升进的问题。对于同一抵押物上存在顺位不同的数个抵押权,先顺位抵押权因债权消灭等原因而归于消灭时,后顺位抵押权能否依次升进而取得在先顺位,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例上存在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顺位固定主义之分。前者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后者以德国的所有人抵押和瑞士的空白担保制度为典型。本章就两种立法模式的含义、法律效果及他们之间的争论等问题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传统,认为我国采用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是有着深厚的社会和法律基础的。第四章和第五章探讨抵押权顺位的处分问题。抵押权顺位是一种物权利益,并且与抵押权一样,抵押权人的顺位并非专属性的财产权利,故抵押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下得依其意志自由处分这种利益,抵押权顺位的处分是抵押权人拥有次序权的体现。依据各国法律规定以及学者的见解,抵押权顺位的处分具体应包括顺位的抛弃、顺位的变更和顺位的让与三种。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只对顺位的抛弃和变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第四章将就这两种处分行为的概念、要件及其对于抵押权行使的影响加以讨论。虽然我国《物权法》没有对抵押权人之间是否可以让与抵押权顺位作出明确规定,但很多学者认为,抵押权顺位本质上是财产权,应当允许权利人转让抵押权的顺位,而且顺位的让与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时抵押权人可对其顺位为自由处分,本文第五章在详细论述抵押权顺位让与的含义、要件、效力以及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的基础上,赞成这一观点,同时认为抵押权顺位的让与在实践中更为方便可行,抵押权人对顺位的让与法律应该予以承认。
陈久奎,王自强[10](2006)在《多重抵押制度探析》文中研究说明抵押权素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在商业活动中,它直接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在一物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何解决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冲突,成为当今商业社会突出的问题。本文从多重抵押的概念的界定、多重抵押次序的确定、多重抵押次序的升进与固定三方面对多重抵押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并且着重讨论了多重抵押次序的升进与固定问题。
二、论重复抵押——《担保法》35条之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重复抵押——《担保法》35条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论重复抵押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1 重复抵押概念界定 |
2 重复抵押的效力 |
2.1 担保法第35条与担保法第54条、物权法相关法条存在一定的冲突 |
2.2 禁止重复抵押与担保法精神不符 |
2.3 禁止重复抵押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
2.4 抵押权人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享有抵押权 |
3 结论 |
(2)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概念与类型 |
第一节 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概念 |
一、动产担保物权的概念 |
二、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称谓表述 |
三、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特征 |
第二节 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类型 |
第二章 同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的竞存 |
一、动产抵押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抵押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二节 动产质权的竞存 |
一、动产质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质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留置权的竞存 |
一、留置权竞存的成因 |
二、留置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四节 动产优先权的竞存 |
第三章 异种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竞存 |
一、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二节 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
一、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存 |
一、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质权与留置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第四节 动产优先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的竞存 |
一、动产优先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竞存的成因 |
二、动产优先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抵押权顺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评价 |
第二章 抵押权之间的竞存关系 |
2.1 抵押权之间竞存的原因分析 |
2.1.1 重复抵押与余额抵押 |
2.1.2 重复抵押的合理性 |
2.2 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行使的相互关系 |
2.2.1 不动产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行使的规则 |
2.2.2 动产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行使的规则 |
2.3 小结 |
第三章 抵押权顺位的两种立法模式 |
3.1 顺位固定主义立法例 |
3.1.1 德国和瑞士法中顺位的理论基础及其相关的抵押权制度 |
3.1.2 德国和瑞士法中顺位固定主义的利弊分析及补救途径 |
3.2 顺位升进主义立法例 |
3.2.1 法国和日本法中顺位的理论基础及其相关的抵押权制度 |
3.2.2 法国和日本法中顺位升进主义的利弊分析及补救途径 |
3.3 小结 |
第四章 抵押权顺位的处分 |
4.1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 |
4.1.1 抵押权顺位让与概述 |
4.1.2 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效力 |
4.2 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
4.2.1 抵押权顺位抛弃概述 |
4.2.2 抵押权顺位抛弃的效力 |
4.3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
4.3.1 抵押权顺位变更概述 |
4.3.2 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 |
4.4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抵押权顺位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5.1 我国抵押权顺位制度存在的问题 |
5.2 我国抵押权顺位制度确立的完善建议 |
5.2.1 理解抵押权人顺序权的内容 |
5.2.2 适当引进空白担保位置制度 |
5.2.3 确立以顺位升进主义为原则,顺位固定主义为例外的立法模式 |
5.3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4)论抵押权之间竞存时的顺位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抵押权之间竞存的原因分析 |
(一) 抵押物不转移占有 |
(二) 重复抵押与余额抵押 |
二、抵押权公示制度对抵押权顺位的影响 |
三、抵押权顺位的确定原则 |
(一) 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 |
(二)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
(三) 均未登记的抵押权, 顺位相同 |
四、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与顺位固定主义之选择 |
(5)抵押权竞存顺位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抵押权之间竞存的顺位关系 |
(一) 抵押权之间竞存的原因分析 |
(二) 抵押权之间竞存的顺位确定 |
(三) 抵押权顺位的处分 |
二、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的顺位关系 |
(一) 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的理论及立法考察 |
(二) 抵押权与质权竞存的类型及其顺位确定 |
三、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的顺位关系 |
(一)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的理论及立法考察 |
(二)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的类型及其顺位确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房、地分离抵押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82条的法律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房地“一并抵押”的性质分析 |
(一)房、地关系与房地抵押权客体的认定 |
(二)房地一并抵押:一项抵押还是共同抵押? |
二、“视为一并抵押”与房地单独抵押的法律效果 |
(一)视为一并抵押 |
(二)房地单独抵押的法律效果 |
三、“视为一并抵押”与房地分别抵押的法律效果 |
(一)分别抵押法律效果的理论分歧 |
(二)重复抵押说的证立与分别受偿说的再检讨 |
(三)房地一体化原则与重复抵押说的体系检验 |
四、结论 |
(7)论重复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重复抵押的含义及法律效力 |
第一节 重复抵押的含义 |
第二节 重复抵押的合理性 |
一、抵押权的物权性质决定重复抵押的可行性 |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重复抵押 |
三、抵押权实现的过程表明重复抵押不可避免 |
第三节 重复抵押的法律规定 |
一、国外立法规定:不禁止重复抵押 |
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也采不禁止态度 |
三、我国立法规定:从完全禁止到间接承认 |
第二章 重复抵押中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
第一节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
一、抵押权有效存在 |
二、债务已届清偿期 |
三、各个抵押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
第二节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
第三章 抵押权次序处分对各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
第一节 抵押权次序让与对各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
一、抵押权次序让与的含义 |
二、抵押权次序让与的要件 |
三、抵押权次序让与的效力 |
四、抵押权次序让与下的两个典型问题 |
第二节 抵押权次序抛弃对各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
一、抵押权次序抛弃的含义 |
二、抵押权次序抛弃的要件 |
三、抵押权次序抛弃的效力 |
第三节 抵押权次序变更对各抵押权实现的影响 |
一、抵押权次序变更的含义 |
二、抵押权次序变更的要件 |
三、抵押权次序变更的效力 |
第四章 重复抵押中抵押权实现的保障措施 |
第一节 建议采用定额担保范围 |
第二节 无需限制债务人的变更 |
第三节 各方参与抵押物的变价协商 |
第四节 有条件地允许后次序抵押权的先行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
(8)动产重复抵押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复抵押存在的法理分析 |
(一) 重复抵押符合资本市场的制度需求 |
(二) 重复抵押符合抵押权的权利本质 |
(三) 重复抵押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
二、我国重复抵押立法述评 |
第一, 不符合债权以及抵押权的功能。 |
第二, 不符合抵押物的价值变化规律。 |
第三, 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
三、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主义下的重复抵押问题探析 |
(一) 我国动产抵押财产范围的演变 |
(二) 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主义解析:效率与安全的博弈 |
(三) 动产重复抵押的清偿顺序 |
(四) 动产抵押权顺位的放弃与变更 |
(五) 动产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冲突时的解决规则 |
结论 |
(9)抵押权顺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抵押权顺位概述 |
第一节 抵押权顺位的概念及性质 |
一、抵押权顺位的概念 |
二、抵押权顺位的性质 |
第二节 抵押权顺位的功能分析 |
一、抵押权顺位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
二、抵押权顺位的确立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
三、抵押权顺位的确立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
第三节 抵押权顺位的确立规则 |
一、顺位与物权公示 |
二、抵押登记的效力 |
三、登记决定顺位的价值 |
第四节 抵押权的顺位与主债权的履行期 |
第二章 抵押权顺位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抵押权的广泛应用及其排他性 |
一、抵押权的产生及广泛应用 |
二、抵押权的排他性和抵押权顺位 |
第二节 重复抵押的合理性 |
一、重复抵押 |
二、重复抵押合理性分析 |
第三章 抵押权顺位的升进主义与固定主义 |
第一节 抵押权顺位的升进主义、固定主义概述 |
一、抵押权顺位的升进主义 |
二、抵押权顺位的固定主义 |
第二节 两种立法模式的争论 |
一、抵押权顺位升进主义所受到的质疑 |
二、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所受到的反驳 |
第三节 我国的立法选择及建议 |
第四章 抵押权顺位的抛弃与变更 |
第一节 抵押权顺位的抛弃 |
一、抵押权顺位抛弃的概念 |
二、抵押权顺位的抛弃与其他担保人的关系 |
三、抵押权顺位的绝对抛弃与抵押权的行使 |
四、抵押权顺位的相对抛弃与抵押权的行使 |
第二节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
一、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概念 |
二、抵押权顺位变更后抵押权的行使 |
第五章 抵押权顺位的让与 |
第一节 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概念 |
一、抵押权顺位让与的含义 |
二、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抵押权顺位让与的效力 |
一、相对效力说的法律后果 |
二、绝对效力说的法律后果 |
三、绝对效力说与相对效力说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抵押权顺位让与后抵押权的行使 |
一、先顺位让与后顺位后各抵押权的行使 |
二、抵押权顺位的同时让与后各抵押权的行使 |
三、同一顺位抵押权之间的顺位让与 |
四、抵押权顺位让与后债权的清偿对抵押权行使的影响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重复抵押——《担保法》35条之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重复抵押的效力[J]. 叶小鹏. 天津商业大学学报, 2018(01)
- [2]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D]. 纪婧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3]抵押权顺位研究[D]. 王艺. 山东财经大学, 2013(09)
- [4]论抵押权之间竞存时的顺位确定[J]. 李明发,郑峰.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2)
- [5]抵押权竞存顺位关系研究[D]. 郑峰. 安徽大学, 2010(11)
- [6]房、地分离抵押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82条的法律教义学分析[J]. 朱晓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0(01)
- [7]论重复抵押中抵押权的实现[D]. 王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09(S2)
- [8]动产重复抵押初探[J]. 张良.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9(09)
- [9]抵押权顺位研究[D]. 吴琼. 复旦大学, 2009(02)
- [10]多重抵押制度探析[J]. 陈久奎,王自强.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