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析着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论文文献综述)
霍许[1](2019)在《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的有限审查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国内外司法实践和新出台的法规不断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存储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认为可以适当限制存储服务商的自由运营来保护版权,暗示存储服务商加强审查甚至明确提出过滤审核的技术要求。因此,本文认为存储服务商应承担有限审查义务。本文首先提出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混淆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的判例,所以有必要明确审查义务的具体内容;同时通过国内外法规及案例论证有限审查义务的立法基础和司法实践中的广泛认可。后分析了现行存储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弊端及避风港规则针对用户侵权行为无法有效制止的重大疏漏;介绍以内容识别为主的过滤技术发展迅猛,能够准确完成对版权内容的监测审查,典型做法就是版权人与网络服务商合作建立正版版权数据库,通过内容识别、关键词检索等方式自动检索阻止删除侵权内容。此外,在文章第四章详细论述了有限审查的具体规范如对象、方法和标准,本文提倡的有限审查不是一般性强制标准,而是原则上依着作权人申请,特殊情况下针对积极侵权、重复侵权和引诱侵权行为主动开展的审查工作,获利因素对审查义务的也具有影响;并结合绝对数量标准和相对比例原则考量审查义务是否有效履行。最后,本文研究了审查义务与侵权责任认定的关系,讨论当存储服务商未尽到审查义务时可能不享有免责条件,但不必然属于归责条件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希望通过本文的对有限审查的研究让存储服务商承担更合理的侵权责任,并与其的内容管理能力相匹配;通过有限审查义务提高存储服务商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提高内容创作者的积极性,为营造良好的知识共享氛围提供新思路。
方玥[2](2019)在《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归责边界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创新,人类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海量的网络信息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双层社会结构逐渐形成,两层社会互相影响,越来越多的新型网络犯罪跃然于世人面前。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一种新兴的法律主体愈来愈受到重视,即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他们需要对自己提供网络技术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借助于传统的刑法理论解决该主体的刑事归责问题难免有些不适应,需要完善相关理论以期更好解决问题。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本文主体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进行了合理的界定,分别借鉴域外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界的观点,最后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界定为四种类型:网络接入或自动传输技术服务提供者、网络缓存技术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储存技术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链接或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提供者。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首先在第一部分将主体类型化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对各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作为义务进行了类型化认定,其次,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作为的技术可能性和危害结果回避可能性两方面对其不作为成立要件进行实质性判断。第三部分主要总结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的两种归则模式,分别是正犯归责模式和共犯归责模式,通过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和对共犯归责模式的批判性思考,分析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归责边界。
熊亚文[3](2019)在《刑法前置化及其制约》文中研究表明晚近以来我国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的刑事立法趋向表明,以法益保护前置化和刑事处罚早期化为基本特征的刑法前置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和逆转的共同潮流。毫无疑问,将刑法的触角延伸到新兴的超个人法益领域以及传统法益侵害与危险的前阶,有利于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和社会防卫机能。但是,刑法体系的预防走向必然也潜含着对传统刑法的自由主义与形式法治的重大威胁。因此,如何在正视刑法前置化发展趋势的同时,从现有的宪法法律体系中发展出有效的制约框架,使现代刑法在权利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维持平衡,便成为一个历久而弥新的重要课题。总体上,本文遵循“现象→问题→对策”的研究进路,围绕两条主线(刑法前置化的基本内涵和立法类型),分别从两个教义学层面(刑法教义学的基础理论与中层理论)展开研究。主要内容与核心观点如下:第一章,刑法前置化的基本理论。在理论上,刑法前置化的基本内涵包括法益保护前置化与刑事处罚前置化,二者之间是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在立法上,刑法前置化主要表现为抽象危险犯(包括累积犯、单纯行为犯)、实质预备犯以及帮助行为正犯化等犯罪类型。刑法的前置化发展趋势具有坚实的社会根基和一定的法理支撑,其外部驱动因素在于现代社会与日俱增的安全和控制需求,内部驱动因素则在于刑法体系自身的预防性面向和机能。第二章,刑法前置化的法教义学审视。本章先从刑法教义学基础理论层面对刑法前置化的两个基本内涵——法益保护前置化与刑事处罚前置化——分别存在的理论问题予以批判性分析,再从刑法教义学中层理论层面对刑法前置化的三种立法类型——抽象危险犯、实质预备犯与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各自存在的处罚正当性问题展开类型化分析,从而指出刑法前置化在理论上存在背离传统刑法教义学基本原理的倾向,在立法上存在处罚不当罚行为的疑问。第三章,刑法前置化的制约框架。现有的刑法前置化制约理论要么仅局限于刑法内部的保障机制,要么仅止步于预防刑法的立法层面。事实证明,纯粹刑法体系内部的保障机制无法担起限制刑法过度扩张和处罚前置之重任,而纯粹立法层面的限制理论面对既存的刑法前置化立法显然也于事无补。刑法前置化制约框架之构建应当从两个维度展开:第一,从预防刑法的制定与适用维度上来看,刑法前置化的制约框架应当包括立法层面上的制约与司法层面上的制约;第二,从制约机制的法律位阶维度上来看,刑法前置化的制约框架应当包括宪法层面上的制约与刑法体系内部的制约。只有立足于整个宪法法律体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构建刑法前置化的制约框架,才能真正全方位地将预防性刑法规范的处罚范围限制在合法且正当的界限之内。第四章,刑法前置化的立法制约。在立法层面,刑法前置化的制约框架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刑法与宪法相结合的“合宪性制约”,具体包括法益保护的宪法关联审查(目的正当性审查),以及刑事处罚的比例原则审查(手段正当性审查)。二是刑法体系内部的“教义学制约”,具体包括法益保护原则、行为刑法原理、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等刑法教义学基础理论对立法理念的引领,以及刑法明确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体系协调性等刑法教义学具体原理对立法技术的指导。第五章,刑法前置化的司法限制。在司法层面,对于我国刑法中不同类型的前置化立法,应当分别利用各自背后的具体教义学原理限制其处罚范围。对于抽象危险犯立法,需要进一步区分真正的抽象危险犯与准抽象危险犯(适格犯),并对后者采取“个案认定、实质判断、允许反证”的司法适用逻辑。对于实质预备犯立法,根据预备行为的处罚正当性教义,需要确立其预备行为原则上不可罚、兜底条款应作同类解释、仅限保护重大法益等限制适用规则。对于中立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应基于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理论限制处罚范围;而对于其他帮助犯的相对正犯化立法,则应确立“以处罚犯罪实行行为的帮助为原则,以处罚犯罪预备行为的帮助为例外”的限制适用规则。
焦海洋[4](2017)在《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着作权是着作权法赋予权利人的合法垄断权,具有专有性与排他性。知识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消耗性的公共产品属性。由于着作权法的保护,知识产品之上被附加了私权,知识产品同时具有私人产品属性。换言之,知识产品不仅体现了私人利益,而且关涉公共利益。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根本问题。毫无疑问着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使将影响知识产品的获取和使用。在学术期刊出版市场,出版者通常要求作者转让作品的着作权或授予其专有使用许可,进而控制作品的发行、使用和传播。自20世纪70年代起,学术期刊出版商大幅提高了期刊的订阅价格,并采用技术措施限制电子期刊的获取,引发了学术期刊危机、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失衡。在此背景之下,开放存取应运而生。2001年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倡议》最早界定了开放存取,2003年的《贝塞斯达开放存取出版宣言》以及《关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知识的开放存取柏林宣言》相继规定了开放存取的两个条件。概言之,开放存取以知识的无障碍获取为目标,是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开放存取主要包括自存档(又称开放存取的绿色之路)和开放存取期刊(又称开放存取的金色之路)两种方式。开放存取的信息传播方式、付费模式、信息获取及利用的自由程度均显着区别于传统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学术出版方式。故而开放存取能够促进学术信息的普遍获取、自由利用与广泛传播,并能促进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不仅如此,开放存取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开放存取是信息自由的题中之义、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包容性信息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和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开放存取并非否定或者排除着作权法的保护,而是以着作权的保护作为制度基础。不过着作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开放存取。开放存取须以着作权人的许可为前提,即着作权人许可不特定的使用人为本属专有权控制范围内的特定行为。在着作权人拒绝许可的情形下,开放存取便受到了限制。基于此,不同国家·的部分公共机构均实施了强制开放存取政策,即要求受其资金资助的科研人员将已发表作品最终版本的机读文本提供开放存取。然而,在学术期刊出版者受让着作权或者获得专有使用许可的情形下,作品开放存取与否便取决于出版者,而非作者。除此之外,着作权不一定归属于作者,着作权的不同权属亦影响开放存取的实现。易言之,强制开放存取政策不能够消解开放存取受专有权行使之限。与着作权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条约以及部分成员国或缔约方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亦然。开放存取不构成着作权的限制和例外,亦不符合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测试法”。质言之,不论是强制开放存取政策,还是现行的着作权法律制度都无法解除开放存取受限之困。与此同时,开放存取作为一种新的学术信息传播模式和数字出版方式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构成了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因此,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着作权法律问题的分析应当兼顾着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开放存取的不足,以及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法律制度的新要求。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相关着作权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其完善亦是如此。另开放存取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必将涉及权利、义务在多元主体之间的分配、关涉多种利益。为促进开放存取,西班牙、意大利、德国、荷兰、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均分别通过立法或修法的方式规定了开放存取条款。其中,西班牙、美国、阿根廷、秘鲁和欧盟的相关法律中都规定了强制开放存取条款。意大利、德国与荷兰的相关法律中则规定了二次发表权条款。较之于发表权,二次发表权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二次发表权的享有和行使具有条件性。相较强制开放存取条款而言,二次发表权条款不仅能够解决开放存取受着作权人专有权行使或者着作权不同归属制约的问题,而且符合“三步测试法”、能够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比之下,德国《着作权法》中新增的二次发表权条款更加具体、明确和有效。必须加以区分的是作品的二次发表不等同于作品的许可使用。使用人使用开放存取的作品必须获得着作权人的许可,而现行着作权许可方式不符合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要求。知识共享许可则以知识共享为目的,其与开放存取的目标相契合,并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知识共享许可包含六种不同类型的许可协议。着作权人可择其一而用之。不同类型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享有的权利及其承担的义务有别、使用开放存取作品的范围也不同。不言而喻,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行为或违反许可合同条款的行为可能构成着作权侵权行为。被许可人承担着作权侵权责任与否应当个案分析。另就强制金色开放存取政策对出版权行使的限制而言,《着作权法》中应规定出版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即划定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日本与韩国的《着作权法》均规定了出版权条款。出版权的确立无疑有利于保障出版自由。综上所述,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应当通过着作权法律制度予以推进。而现行的着作权法律制度相对于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来说规则供给不足。着作权法中应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和出版权条款,着作权人对于开放存取作品的许可使用应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着作权法》中的规定不能满足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需要。具言之,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具体情形不能涵盖开放存取、着作权的许可方式不能满足开放存取的需要、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权并非出版权不能保障出版自由,并且不能平衡着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为促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国《着作权法》应以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分别规定二次发表权条款与出版权条款,并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而二次发表权条款应借鉴德国《着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出版权条款应借鉴日本和韩国《着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赵秉志,刘志伟,阴建峰,左坚卫,刘科,袁彬,黄晓亮,张磊[5](2016)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次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完善的共性问题(一)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理念与政策(二)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途径(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完善二、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立法完善(一)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完善(二)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对象的立法完善(三)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情节的立法完善(四)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法定刑的立法完善(五)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三、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是否应当增设专利侵权罪(二)是否应当增设冒充专利罪(三)假冒专利犯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四、侵犯着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刘叶[6](2015)在《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设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了应对网络技术给着作权保护带来的新挑战,国际立法对侵犯着作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日益加强。反窥我国刑事立法第217条关于"侵犯着作权罪"的设置对着作权的保护仍局限于传统情况,在网络背景下滞后性显着。为此,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条件、扩大着作权的保护范围、完善定罪情节的规定、对法定刑进行修改与完善,使网络背景下对着作权的刑事保护更加有法可依。
姚春艳[7](2012)在《试论网络盗版行为的几个刑法问题》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法对网络着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二元主义,只对某些严重的网络盗版行为才作为犯罪处理,两高虽对此类案件联合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仍存较大分歧。在刑事管辖权上,对犯罪行为地可采用电脑等终端设备所在地,对犯罪结果地可采用着作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对网络盗版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应采用有限制地适用"以营利为目的";在立法上应适当扩大侵犯着作权罪的行为范围;在刑罚方法上可增加资格刑的处罚方法,在刑罚最高刑的配置上可降低自由刑的处罚标准而提高罚金的数额。
王光文[8](2012)在《论我国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与应对》文中指出我国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纠纷案最早出现在2006年,频繁发生于2008年以后。本文紧扣时代发展脉搏,问诊网络产业难题,努力将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和应对这一课题推向深入。在研究中,笔者致力于相关学科理论、方法的交叉融合;致力于形成不断拓展、深化的问题域;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纵深剖析,尽可能地发掘其深层次问题;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相关法制理念、理论、适用的比较,试图寻求解决视频网站版权侵权问题的最佳途径;通过对现实难题的关照、对相关理论的创新、对相关法律的解读以及原因分析后的建言献策,力求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不但给包括版权所有者、授权传播者、授权生产经营者在内的版权产业主体带来了巨大损失,使视听作品的投资者和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更给自身造成了赔偿负担和负面影响。拥有3.25亿用户的国内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治理,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最直接反映,是全民知识产权教育的最生动教材。如果视频网站版权侵权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不但其自身只能生存在视听产业价值链低端,徘徊于法律“刀口”边缘,而且我国的整个视听产业都会深受影响,创意不足、创新乏力的视听产业现实困境可能难以改变。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所牵涉的因素极为复杂,如版权法以及相关民法、刑法、行政法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局限和优化,国家、版权所有者、视频网站经营者、投资者、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中的价值链关联者、主管部门、网民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视频网站在文化产业乃至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等等。本文对这些因素综合考虑、全面梳理,尽可能地找到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现象的法律原因和经济原因,并从版权立法和司法、行政立法和执法、社会力量保护以及视频网站自身履行注意义务方面,设计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方法和路径。同时,本文对司法界、理论界、实业界争议颇多的一些问题和悬而未决的一些案例进行了分析,尝试将理论范式转化为实践操作层面的方法和工具,以有效指导视频网站摆脱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发展困境。在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启动之际,笔者就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完善版权侵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既要体现“乱世用重典”的强保护理念,又要尽可能地以最小的刑罚资源达到最大的防范效果,同时也要加强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的协调一致性,以实现版权法律运行效益的最大化。应对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还应发挥行政立法、执法和社会力量的辅助作用,包括优化行政立法和执法、培育应对视频网站版权侵权的社会力量。如果说版权立法是主导,那么行政立法、执法和社会力量就是保障。尤其在版权相关法律存有欠缺的背景下,行政立法、执法甚至会影响整个网络视频业的发展趋势。同时,应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版权所有者主动维权、形成版权保护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发展版权贸易、运用必要的技术措施。视频网站主动履行、尽到注意义务,是国家版权制度在视频网站自律层面的落实和体现,是视频网站内部法制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走出版权侵权案件频发困境的内部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一条件,视频网站才具有了合法性基础,才能在自我把关、自我约束中实现可持续发展。视频网站提高创意能力,就是提高其对版权侵权的免疫力。这是因为,创意行为在本质上与模仿、抄袭、仿冒、复制、盗播等行为相冲相克,创意的进驻就是侵权的消减。为了减少视频网站自身及其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为了提升视频网站的产业能级和产业层次,本文设计了视频网站的产业价值链升级路径,提出了视频网站的创意产业升级构想。
吴剑婷[9](2012)在《海峡两岸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与完善》文中认为关于着作权刑罚保护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是附属立法模式,大陆则采用集中型立法模式,以及在刑法保护范围和犯罪主客观归责条件等方面存在不同。通过比较有些学者提出大陆对着作权刑罚保护的完善建议,建议是众说纷纭但并非都完全符合我国大陆现实情况,故对若干建议加以辩证予以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海峡两岸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提出现实性思考,以期更加完善我国着作权刑法保护,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接轨。
周国强,胡良荣[10](2011)在《中国版权刑法的建构》文中研究表明知识经济时代,面对愈演愈烈的版权犯罪态势,世界各国扩展了版权刑事保护的覆盖范围,延伸了版权犯罪刑事处罚的辐射程度,版权刑法保持着一种与时俱进的张力。作为被动性和应急性立法的体现,我国版权刑法存在着罪名体系失之缜密、罪状设计失之科学、刑罚配置失之合理的缺憾。因此,在我国版权刑法的未来建构中,应当汲取国外版权刑法的有益经验,突出以下三点:在私人权利和社会公益的博弈中,确立版权人权利优位考虑的立场;把版权刑法从刑法大一统模式中分离出来,以附属刑法的模式引领版权刑法的扩张;科学设计罪刑规范,合理组织对版权犯罪的刑事反应。
二、试析着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着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1)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的有限审查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一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有限审查的一般性问题 |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审查可能性 |
第二节 存储服务商进行版权审查具有合理性 |
第二章 存储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发展 |
第一节 存储服务商无一般性审查义务 |
一、美国DMCA第512 条无一般性审查义务 |
二、2000 年《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横向规定 |
三、中国关于服务商注意义务的规定 |
四、是否履行出版商的一般性审查义务 |
第二节 有限审查义务的立法进步 |
一、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规定“过滤器” |
二、DMCA第512 条为审查义务留下余地 |
三、德国侵权法及TKG和 TMG的相关规定 |
四、中国法律引导服承商承担审查义务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易混淆 |
一、未履行“审查义务”被认定未尽注意义务 |
二、“审查义务”提高了注意义务的水平 |
第四节 有限审查义务的司法实践 |
一、国外司法实践对有限审查的规定 |
二、国内司法实践对有限审查的规定 |
第三章 有限审查义务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仅依赖着作权人维权效果差 |
一、网络版权侵权现象严重 |
二、立法背景发生变化 |
第二节 通知删除规则不足以应对侵权现状 |
一、通知删除规则无法切实保护权力人 |
二、通知删除规则对平台及真实权利人的影响 |
第三节 利益平衡及合作成本要求有限审查 |
一、服务商和权利人的利益平衡要求 |
二、自愿合作的交易成本较大 |
第四章 有限审查义务的可能性及具体要求 |
第一节 技术进步为版权审查提供可能 |
一、过滤技术的发展提高审查效率及准确性 |
二、网络服务商已经在使用过滤审查技术 |
第二节 有限审查适用的对象 |
一、针对积极侵权行为 |
二、针对重复侵权行为 |
三、针对引诱侵权行为的审查 |
四、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
第三节 有限审查的履行方式 |
一、原则上依申请 |
二、准入退出机制 |
三、版权警告及救济措施 |
第四节 有限审查的合理标准 |
一、排除合理怀疑 |
二、合理使用的辩护 |
第五章 有限审查义务的责任认定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不同对象审查义务的责任认定 |
一、积极侵权重复侵权有限审查的责任认定 |
二、引诱侵权行为的有限审查的责任认定 |
三、获利行为有限审查的责任认定 |
第二节 有限审查的问题及完善 |
一、有限审查不侵犯隐私及言论自由 |
二、过度过滤的解决方法 |
三、上传内容的在先许可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归责边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合理界定 |
第一节 域外关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类型的规定 |
一、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
二、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关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类型的规定 |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内涵的规定 |
二、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范围的界定 |
第三节 本文关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类型的界定 |
一、网络接入或自动传输技术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缓存技术服务提供者 |
三、网络信息储存技术服务提供者 |
四、网络链接或搜索引擎技术服务提供者 |
第二章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 |
第一节 我国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的界定 |
一、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的域外考察及经验借鉴 |
二、我国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的类型化认定 |
第二节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作为成立要件的实质判断 |
一、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作为技术可能性判断 |
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危害结果回避可能性判断 |
第三章 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归责模式 |
第一节 正犯归责模式 |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客观特征的认定 |
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结果要素的认定 |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主观要素的认定 |
四、正犯归责模式下类型化主体不作为的具体刑事责任 |
第二节 共犯归责模式 |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 |
二、传统共犯理论的困境 |
三、片面共犯理论的困境 |
四、共犯正犯化的批判性思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刑法前置化及其制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问题意识 |
(三)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外关于刑法前置化问题的研究状况 |
(二) 我国关于刑法前置化问题的研究状况 |
三、研究进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前置化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刑法前置化的基本内涵 |
一、法益保护前置化 |
二、刑事处罚前置化 |
三、二者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刑法前置化的立法类型 |
一、抽象危险犯立法 |
二、实质预备犯立法 |
三、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 |
第三节 刑法前置化的驱动因素 |
一、外部驱动:现代社会的安全需求 |
二、内部驱动:刑法体系的预防走向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刑法前置化的法教义学审视 |
第一节 基于法教义学基础理论的审视 |
一、法益保护前置化的主要问题 |
二、刑事处罚前置化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基于法教义学中层理论的审视 |
一、抽象危险犯的法教义学审视 |
二、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教义学审视 |
三、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法教义学审视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刑法前置化的制约框架 |
第一节 中外主要犯罪化理论之梳理 |
一、国外主要犯罪化理论 |
二、国内主要犯罪化理论 |
第二节 当前主要制约理论之反思 |
一、纯粹刑法内部保障机制之困境 |
二、纯粹立法层面限制框架之不足 |
第三节 刑法前置化制约框架之构建 |
一、立法层面:宪法与刑法的双重制约 |
二、司法层面:具体教义学原理的制约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刑法前置化的立法制约 |
第一节 刑法前置化立法的合宪性制约 |
一、法益保护的宪法关联审查 |
二、刑事处罚的比例原则审查 |
第二节 刑法前置化立法的教义学制约 |
一、刑法教义学的立法批判与指导机能 |
二、刑法教义学对立法理念与技术的指导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刑法前置化的司法限制 |
第一节 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司法限制 |
一、当前理论上的限制方案及其不足 |
二、抽象危险犯的类型化发展与构建 |
三、类型化视角下抽象危险犯的司法认定 |
第二节 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司法限制 |
一、实质预备犯的预备行为原则上不可罚 |
二、实质预备犯的兜底条款应作同类解释 |
三、实质预备犯的保护法益仅限重大法益 |
第三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的司法限制 |
一、基于中立帮助行为理论之限制 |
二、基于共犯的从属性原理之限制 |
第四节 小结 |
结束语 刑法前置化与刑法立法观的变革 |
附件 刑法前置化的制约框架逻辑结构图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4)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内容 |
第一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产生与发展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概念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特征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由来 |
四、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演进 |
五、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途径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正当性 |
一、信息自由的题中之义 |
二、信息公平的内在要求 |
三、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 |
四、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 |
五、包容性信息社会建设的必然选择 |
六、知识经济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属性及特征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性质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关系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特殊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冲突性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法的目标相抵触 |
二、着作权转让或专有许可对于开放存取的制约 |
三、着作权归属对于开放存取的影响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互补性 |
一、着作权保护是开放存取的制度基础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促进着作权法目标的实现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保护的协调 |
一、协调的理论基础 |
二、协调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的限制和例外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的适用范围不同 |
一、着作权限制的内涵及外延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的区别 |
三、着作权强保护对着作权限制的影响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例外的法律性质相异 |
一、着作权例外的内涵及外延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例外的差异 |
三、着作权强保护对着作权例外的影响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限制和例外的“三步测试法” |
一、“三步测试法”的演进 |
二、“三步测试法”释义 |
三、开放存取与“三步测试法”的标准不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着作权侵权责任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豁免 |
一、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 |
二、着作权直接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中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及豁免 |
一、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着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的挑战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对于着作权许可方式的新要求 |
一、被许可人的不特定 |
二、许可的非排他性 |
三、许可的不可撤销性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着作权许可协议的种类 |
一、开放存取相关的着作权许可法律关系探究 |
二、开放存取着作权许可协议划分 |
第三节 现行着作权许可方式的不足 |
一、授权许可的排他性 |
二、授权许可的单一性 |
三、法定许可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出版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学术信息出版权 |
一、出版权的概念解析 |
二、出版权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异同 |
一、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差异 |
二、学术信息开放存取与传统学术出版方式的共存关系 |
第三节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政策对出版权行使的影响 |
一、强制绿色开放存取无碍出版权的行使 |
二、强制金色开放存取限制出版权的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学术信息开放存取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
一、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 |
二、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 |
三、学术信息开放存取利益平衡的特殊性 |
第二节 纳入开放存取条款 |
一、强制开放存取 |
二、赋予作者二次发表权 |
三、中国《着作权法》中应规定作者的二次发表权 |
第三节 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
一、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涵与特征 |
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类别 |
三、违反知识共享协议中相关条款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明确规定出版权 |
一、出版权界分的必要性 |
二、出版权条款的比较分析 |
三、中国《着作权法》出版权条款的立法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勿忘初心、方得始终 |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完善的共性问题 |
(一)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理念与政策 |
1. 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理念 |
2. 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政策 |
(二)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途径 |
1.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合理确定 |
2. 知识产权立法的明确性 |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完善 |
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刑改革 |
2.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附加刑改革 |
二、侵犯商标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完善 |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对象的立法完善 |
1. 关于服务商标之刑法保护问题 |
2. 关于证明商标之刑法保护问题 |
3. 关于集体商标之刑法保护问题 |
(三)侵犯注册商标犯罪之情节的立法完善 |
(四)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法定刑的立法完善 |
(五)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 |
三、侵犯专利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是否应当增设专利侵权罪 |
(二)是否应当增设冒充专利罪 |
(三)假冒专利犯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 |
四、侵犯着作权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件要素的完善 |
(二)行为方式的完善 |
1. 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
2. 刑法典第217条中的“复制发行”的完善问题 |
3.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
4.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
5. 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
(三)定罪量刑情节的完善 |
1. 关于取消“违法所得数额”的问题 |
2. 关于将侵犯着作权罪的定罪情节修改为“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数量较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问题 |
3. 关于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情节修改为“销售金额较大、销售侵权复制品数量较多、次数较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问题 |
(四)法定刑的完善 |
(五)侵犯着作权犯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 |
1. 关于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着作权罪)的修改 |
2. 增设第二百一十七条之一,内容为: |
3. 关于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修改 |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
(一)刑法典第219条第2款“应知”的取消问题 |
(二)“为境外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从重处罚”的增设 |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类型的调整 |
1. 划分行为类型的标准不统一 |
2.“允许他人使用”之规定混淆了不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 |
(四)完善商业秘密罪的定罪量刑情节 |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完善的条文草拟 |
(6)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着作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 |
(一)侵权低成本甚至零成本,降低了侵权行为的实施难度 |
(二)侵权主体大众化、匿名性特点显着,加大了追责难度 |
(三)侵权规模大且后果不可控,着作权人损失惨重 |
(四)侵权目的多样化,“营利目的”逐渐淡化 |
(五)侵权行为新型化 |
二、我国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缺陷 |
(一)《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数量少于《着作权法》的规定 |
(二)“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要件存在打击弊端 |
(三)定罪情节容易引起司法争议 |
(四)法定刑违反严而不厉原则 |
三、《刑法》第217条“侵犯着作权罪”条款的完善设计 |
(一)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归责条件 |
(二)完善定罪情节的规定 |
(三)法定刑的修改与完善 |
(7)试论网络盗版行为的几个刑法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盗版行为刑法适用问题分析 |
(一)网络盗版现状分析 |
(二)对网络盗版行为的刑法规制 |
(三)网络盗版行为的司法适用 |
二、网络盗版行为刑事管辖权的确定 |
三、对网络盗版行为人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理论分析 |
四、对网络盗版行为客观方面的界定及完善 |
(一)对网络盗版行为中“复制发行”的界定 |
(二)立法上应适当扩大网络盗版行为的范围 |
五、对网络盗版行为法定刑的探讨 |
(8)论我国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国内外视频网站快速崛起 |
二、近年来我国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 |
三、视频网站版权侵权问题的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 |
第二节 概念阐释 |
一、视频网站 |
二、版权 |
三、视频网站环境下的版权侵权 |
第三节 论文框架与创新 |
一、论文框架 |
二、主要创新 |
第二章 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法律原因 |
第一节 法律稳定性与网络多变性的矛盾难以调和 |
一、视频网站裹挟而来的冲击与两大版权法系的局限 |
二、我国相关版权法规及其不足 |
三、我国民法、刑法的有关内容及其不足 |
第二节 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使版权侵权不可避免 |
一、技术中立原则在版权侵权纠纷中的适用 |
二、技术中立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体现 |
三、基于技术中立原则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
第三节 “避风港”规则的适用使网站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进一步明晰 |
一、从YouTube的胜诉看“避风港”规则 |
二、我国提供UGC分享服务的视频网站与YouTube的区别 |
三、对“避风港”规则的误解与从严适用 |
第三章 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经济原因 |
第一节 版权侵权成本和版权竞购成本反差巨大 |
一、版权侵权成本偏低情况分析 |
二、版权竞购成本偏高情况分析 |
三、高价版权竞购直接或间接导致部分视频网站侵权 |
第二节 维权行动处境尴尬 |
一、维权的利弊权衡使维权者有所不为 |
二、一些大规模维权行动因“跑马圈地”而受质疑 |
三、自主维权代价高昂 |
第三节 付费点播服务的推行举步维艰 |
一、推行付费点播服务有利于摆脱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困境 |
二、视频网站推行付费点播服务的主要障碍 |
三、需要“制造稀缺”和提供个性化服务 |
第四章 将视频网站的版权侵权问题纳入到立法议程 |
第一节 《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的相关问题探讨 |
一、把握权利保护、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之间的新平衡 |
二、统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
三、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 |
四、明确视听作品的法律地位 |
五、就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完善有关法规 |
六、完善民事赔偿方案 |
第二节 完善版权侵权犯罪刑事立法 |
一、对《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探讨 |
二、构建民事、行政、刑事全方位的版权法律保护体系 |
三、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进行合理扩张 |
四、完善定罪情节标准并优先考虑被害人的救济问题 |
五、明确P2P技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 |
六、提升资格刑和罚金刑的地位并加以灵活运用 |
第五章 发挥行政立法、执法和社会力量的辅助作用 |
第一节 优化行政立法和执法 |
一、我国网络视频业的相关行政立法和执法 |
二、优化行政立法和执法的建议 |
第二节 培育应对视频网站版权侵权的社会力量 |
一、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
二、支持版权所有者主动维权 |
三、形成版权保护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信念信仰 |
四、发展版权贸易 |
五、运用必要的技术措施 |
第六章 履行、尽到注意义务是视频网站走出侵权困境的内部条件 |
第一节 履行注意义务在过错认定和责任减免中的地位 |
一、视频网站UGC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注意义务 |
二、以履行注意义务为过错责任认定的核心 |
三、以履行注意义务为减免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 |
第二节 尽到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一、基于“合理人”标准的判断 |
二、基于“红旗”标准的判断 |
三、合理运用“通知与删除”规则 |
第三节 改进注意义务走出侵权困境 |
一、改进用户提示和注册系统 |
二、不显示吸引、便利用户上传侵权作品的主观意图 |
三、积极采用识别和过滤侵权内容的技术 |
四、对“排行榜”履行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
第七章 以作品自制实现产业升级 |
第一节 视频网站自制作品的版权问题分析 |
一、视频网站自制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
二、视频网站自制作品的创作者 |
三、视频网站自制作品的四个版权关系 |
第二节 我国视频网站作品自制现状分析 |
一、视频网站作品自制的类型、特点和创意源 |
二、视频网站作品自制的融资方式 |
三、视频网站作品自制的盈利模式 |
第三节 视频网站向视听创意产业基地的演进 |
一、视频网站自制作品的创意开发 |
二、视频网站基于自制作品开发的创意产业价值链构建 |
三、视频网站基于自制作品的创意产业构想 |
第八章 结语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后续研究思路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对视频网站问题研究的适用性分析 |
二、视频网站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频网站问题研究展望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海峡两岸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大陆与台湾着作权犯罪立法规定的比较 |
(一) 着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模式比较 |
(二) 着作权刑法保护范围之比较 |
(三) 着作权犯罪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比较 |
二、对完善我国大陆着作权刑法保护建议的评价 |
(一) 立法模式要不要建构附属型刑法 |
(二) 着作权刑法保护的范围是否仍需扩大 |
(三) 主、客观归责条件是否需降低 |
1. 客观归责取消数额条件 |
2. 主观归责条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
三、对海峡两岸着作权刑法保护完善的现实性思考 |
(10)中国版权刑法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版权刑法的国际经验 |
(一) 对美国、法国和日本版权刑法的样本考察 |
1.美国 |
第一, 版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鲜明的特色。 |
第二, 版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呈现“轻轻重重”的两极化走向。 |
2.法国 |
第一, 法国版权刑法的覆盖面非常广。 |
第二, 版权犯罪的起刑点较低, 实行“零门槛”。 |
第三, 刑罚的轻缓化走向。 |
3.日本 |
第一, 注重版权人的双重权利保护。 |
第二, 强化被害人的利益诉求。 |
(二) 简要的经验总结 |
1.彰显“私人权利本位”的价值理念 |
2.确立“严而不厉”的罪刑格局 |
3.采用“散在型立法模式” |
二、对我国版权刑法的现实审视 |
(一) 罪名体系失之缜密 |
(二) 罪状设计失之科学 |
(三) 刑罚配置失之合理 |
三、我国版权刑法的未来建构 |
(一) 价值诉求的嬗变:确立版权人权利优位考虑的立场 |
(二) 立法模式的选择:以附属刑法模式引领版权刑法的扩张 |
(三) 罪刑规范的设计:合理组织对版权犯罪的刑事反应 |
第一, 保留目前版权刑法对自由刑的规定。 |
第二, 凸显罚金刑的惩罚功能。 |
第三, 发挥资格刑的特殊预防功效。 |
第四, 增设非刑罚制裁措施。 |
四、试析着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论文参考文献)
- [1]信息存储服务提供者的有限审查义务研究[D]. 霍许.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不作为的刑事归责边界研究[D]. 方玥. 东南大学, 2019(05)
- [3]刑法前置化及其制约[D]. 熊亚文. 厦门大学, 2019(07)
- [4]着作权法视角下学术信息开放存取的法律问题研究[D]. 焦海洋. 武汉大学, 2017(07)
- [5]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问题研究[A]. 赵秉志,刘志伟,阴建峰,左坚卫,刘科,袁彬,黄晓亮,张磊. 刑事法治发展研究报告(2013——2014年卷), 2016
- [6]网络着作权刑法保护的完善设计[J]. 刘叶.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04)
- [7]试论网络盗版行为的几个刑法问题[J]. 姚春艳. 法制与社会, 2012(26)
- [8]论我国视频网站版权侵权案件频发的原因与应对[D]. 王光文. 华东师范大学, 2012(12)
- [9]海峡两岸着作权刑法保护的比较与完善[J]. 吴剑婷.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2(01)
- [10]中国版权刑法的建构[J]. 周国强,胡良荣.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