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着手建立(论文文献综述)
吴有才[1](2021)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构建》文中指出
刘蒙蒙[2](2021)在《举报人权益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举报人是启动举报、行使举报权的主体,举报人权益保护是举报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当前就举报人权益及保障问题,理论研究上不够成熟、立法上规定比较原则化、实践中举报制度功能发挥十分有限,对公益举报人、内部举报人关注不够、保护不足。本文从“举报人”概念入手,突出公益举报人和内部举报人的特殊地位,进而结合域外成熟立法例讨论我国法律环境下举报人权益内容及公益举报人和内部举报人的特殊权益诉求。紧接着,从立法、制度层面探求当下举报制度的构建进路,在实体、程序上完善举报人的保护措施,最后重点讨论关于特殊举报人权益保护的措施和途径,为各类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以期推进我国举报制度的规范化、体系化发展。明确举报人享有举报权、获得答复的权利,举报人有权受领奖励、有权获得赔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生命健康安全受严密保护,举报人享有救济的权利。同时重点关注公益举报人的知情权、救济权以及内部举报人的劳动权及正常工作权。举报人最关心的是举报权益的实现,故针对权益内容,制定权益保障措施。首先,完善举报人权益立法。权利的确认是举报人行使举报权利并获得保护的直接依据,从立法上完善举报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并提高相关法律位阶。其次,通过建立举报信息联通机制、信息保密机制、补偿赔偿机制来完善举报制度,提升举报制度实际运行效益。此外,加强对公益举报人责任豁免制度研究、规范企业内部举报通道设立来保障公益举报人、内部举报人各项权利的行使和权益的获取。在上述权利没有得到实现的情况下,举报人有权寻求司法救济。鉴于公益举报人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起诉条件,尝试探索公益举报与公益诉讼的衔接,完善公益举报人司法救济途径。
李逸[3](2020)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研究 ——基于J市的实证考察》文中认为我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颁布,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施行与发展,我国现已建立相对完善的行政复议制度。从整体来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运行当中堪称公正与高效。申言之,行政复议制度,在对行政机关执法的监督,解决部分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制度设计之初预定的应有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行政争议却一直持续增高不下。与此同时,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在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任务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将政府法治建设的要求摆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行政复议制度在运行中确实存在着诸如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少、行政复议案件决定公正性不足等问题,当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本文是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实践的研究,并以J市作为实证考察,以J市行政复议运行为研究切入点。第一章,首先明析了行政复议的概念,然后分析了行政复议的价值与特点,接着梳理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沿革,最后概述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第二章,以J市行政复议制度运行为样板研究,通过对J市的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梳理在当前执法环境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通过对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现状的分析,从行政复议立法、行政复议人才配备、以及外部环境三个方面来挖掘行政复议制度运行困难背后深层次的原因。第四章,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角度,对畅通行政复议制度运行提出更加符合实际的完善建议。试从在行政复议的行政与司法二重性之间寻找平衡,构建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让行政复议制度运行更加通畅,真正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既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提高行政效率。
陈艳萍[4](2020)在《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诉讼法》做出了61项修改,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以来进行的第一次重大修改,2017年又对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进行了进一步修正。同时,随着近年来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国家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主法治工作取得了显着的进展,行政相对人对国家治理的参与度不断提升,使得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类型都呈现出扩大化、复杂化的趋势。行政机关作为复议和诉讼对象,面临的应诉及败诉后承担赔偿责任、影响政府机关形象等风险不断增加。海事行政机关面对的行政相对人多是企业,且不乏外国公司,做出的行政行为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且一般数额较大。相对人出于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原因更容易提起行政复议及诉讼,面对外国企业,甚至还会出现国际关系问题。因此,转变行政管理理念,争取在源头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风险,在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尤为重要。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从风险管理的视角运用新公共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理论和风险量化理论等知识,对近年来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的数量、类型、实质性焦点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案件特征,梳理出风险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分析风险的成因和影响要素。在此基础上,构建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从降低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制度要素影响、建立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流程、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中的实质性焦点应对三方面提出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尽量把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降到最低,促进海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维护海事行政机关的形象,保障航行安全、海洋清洁。本文从制度层面、流程层面和风险点层面建立了一套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该体系较为全面地覆盖了海事行政机关可能面对的风险,并形成了完整的应对流程,可以对海事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如何认识、应对该风险提供系统的帮助。同时,针对案件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提出了应对措施,希望能为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万雪晴[5](2019)在《论环境举报权及其实现障碍的突破》文中指出《环境保护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了公众对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的举报权。环境举报权确立和授予的直接目的是弥补行政机关在获悉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上的客观缺陷,最终通过行政效能之提升、社会自治之促进,实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环境治理效果。沿着权利本身的逻辑脉络,必须对环境举报权的概念、内容、性质、价值等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环境举报权应当界定为一切组织和个人依法享有的向承担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主要包括举报自由权、咨询权和知情权、要求保护权、补偿和奖励请求权四项内容。与其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相比具有行使主动性、参与环节事后性、权利主体广泛性和行使方式多样性的特点,是一项公法性权利和公益性权利。环境举报权的行使具有发挥信息优势,启动公共实施机制,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功能,有利于实现民主价值和秩序价值。明确环境举报权的涵义、构成要素和法律性质只是第一步,完成从法定权利到实有权利的转化才是最终目标。分析环境举报现状后发现,环境举报权的实现面临以下障碍:行使范围狭窄,默认对已经造成环境损害的违法行为才予以举报,限制了环境举报权实施的场域;行使方式虚设,环保举报热线电话难接通等问题层出不穷,导致举报无路权利落空;行使程序缺乏针对性,降低了内部举报人揭露本组织环境违法行为的意愿;易受环境违法举报处理机关侵害但救济途径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现实中环境举报与环境信访交织,环境举报权功能定位不准确;对环境举报权价值认识不清而误入工具主义的窠臼;法律规则不完善,体现在环境举报有关条款过于原则化、程序设置忽视举报人所处利益结构、环境举报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限制。为了突破上述障碍,推动环境举报权实现,针对性地从权利行使和救济两方面提出构想。就权利行使而言:一是,确立合理相信标准,允许符合自身认知的合理怀疑与推测,排除举报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误信被判定为诬告的可能。二是,贯彻风险预防理念,明确规定正在实施的可能造成环境不利影响的行为属于环境举报事项。三是,落实便利多样的举报方式并加强联动,促进环境举报平台规范化,提高环境举报工作管理水平。四是,优化环境举报程序,为内部举报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对内举报途径。共同致力于破解环境举报权行使困境,充分调动环境举报积极性。就权利救济而言,补充并确定不服不予答复行为及举报处理结果的救济方式。对于前种情况,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还建议采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来实现举报人的权利要求。至于后者,举报人可以此作为环境信访事项申请信访救济,或者基于被赋予的诉讼权利救济环境举报权。期望通过上述构想的落实,推动环境举报权的实现。
黄嘉诚[6](2019)在《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研究 ——以新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渊源于行政信访制度的投诉举报制度兼具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和推进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双重功能。实践中,一方面出现了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反复进行投诉举报的“职业打假人”,另一方面存在着部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使得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形。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对于正确引导投诉举报人依法维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投诉举报制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虽于2018年新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对投诉举报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规定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专门要件,但对该要件的理解适用各地法院态度不同、标准不一、颇具争议。本文致力于在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投诉举报行政诉讼的整体现况及法院对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态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理论分析尝试得出适宜我国实际、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模式,进而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同时,本文对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职业打假人”原告资格问题也提出了解决思路。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为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概述。该部分对于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处理行为的含义,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特殊性进行了归纳梳理。第二章为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现状与问题。该部分通过规则现状和司法现况两个维度分析了投诉举报行政诉讼及其原告资格认定的现状,并得出了存在的问题。其中司法现状部分运用了实证研究方法,统计分析了大量案例。第三章是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前提及法理分析。该章可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前提性问题。该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投诉举报处理的可诉性及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审查的制度归属;第二部分为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专门探讨。该部分主要以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相关理论为基础,结合2018年新行诉解释的制订背景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分析得出了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适宜判断模式,并提出了该模式下保护规范理论的全面引入与2018年新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衔接适用思路。第四章是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该章主要围绕保护规范理论在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中的全面引入,为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对策。本文提出了以“三层次理论”划分保护规范理论的重点适用范围、正确处理一般法定权利与基本权利的关系界定“保护规范”范围、投诉举报领域应坚持保护规范理论的客观目的解释论等相关建议,并针对投诉举报领域的热点问题——“职业打假人”原告资格认定问题提出了类型化解决的尝试思路。
俞祺[7](2018)在《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实效考》文中认为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是否促进了行政复议制度实效性的提升,是一个重要但有争议的问题。体现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准从成效角度说包括复议直接纠错率、复议再诉率、复议案件数量等,从成本角度说包括改革本身的成本和改革所带来的成本。基于对现有数据以及访谈材料的综合比对并排除其他假设后,可以判断,在理性选择机制的作用下,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功能目标相似但复议机关不用作共同被告的其他方案相比,该制度总体成本更低,相对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李会勋[8](2018)在《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方向与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历经十余年的实践与修正,在提高行政审判质效、摆脱地方行政干预、深化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跨区域管辖改革地方实证工作仍存在着纵深化改革不足、地方上持续观望、虽花样翻新但未触及行政审判体制革实质等问题。行政审判自身特质对司法独立的要求仍存在相当大的张力和矛盾,未来跨区域管辖改革需要以构建新的诉讼格局为目标,以消解社会矛盾为根本出发点,以既有制度架构为基础,以中央文件政策为导向,以司法实践为助推,在利用好政治主导改革的同时,充分发挥地方法院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中的司法主导功能,借鉴当下实证经验,开创出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行政审判之路。
金胜[9](2017)在《试论行政复议对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整合与吸收》文中研究说明信访和行政复议同属于行政救济制度范畴,是我国现行行政争议解决体系的两大支柱性制度。受时代局限,二者存在定位不明、权威不足、程序紊乱、救济乏力等诸多缺陷,已无法解决现代中国数量庞大且日趋复杂的各类行政争议问题,亟待作出变革。本文通过对信访和行政复议进行比较研究,揭示二者在历史、制度、功能方面存在的整合空间,探讨行政复议整合吸收信访的权利救济功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信访进行重新定义,回归沟通政府与社会,承载民意表达,促进人民参政议政的政治性功能。同时,对如何改革行政复议制度,有效承接、吸收信访原有的权利救济功能问题展开重点讨论。最后,得出结论:行政复议能够有效吸纳和解决绝大多数的行政争议,完全能够取代信访成为解决争议、救济权利、监督行政的主要制度。
冯露[10](2017)在《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的困境和出路》文中提出文章是在“维持会”的大背景下,立法机关将原先的复议维持选择被告制度修改成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即复议机关在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的前提下,也必须与原行政机关一起成为被告,共同应诉,改变了 1989年行政诉讼法关于维持背景下,复议机关不做被告的立法规定。但是这项问题导向型的规定,不仅在立法上与多项立法制度产生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很多难题。该项制度立足于解决复议维持会的现象,但是并非是维持会解决的根本所在。所以,本文的论点是取消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并通过保证复议机关中立、整合复议资源以及保障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性等方面解决复议维持会的现象。第一章主要是讲复议维持双被告的立法背景——维持会,并且论述了复议制度的三种被告制度——复议机关一律不做被告,复议机关一律做被告和选择被告制度。三种制度都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都有其制度本身必然带来的一些实践操作上的困难。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是选择被告制度的变形,并且阐述了它与传统共同被告制度的区别。本章的第三节重点论述了复议双被告制度立法背景——维持会以及产生的原因。第二章论述了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以及在实践上带来的困难。第一节是论述立法上的冲突,首先是对级别管辖价值的冲击,双被告制度强行将管辖法院定在基层法院,却忽视更高级别的复议机关对基层法院的不恰当影响。其次规定了复议机关可以和原行政机关共同作证,与先取证后裁决制度存在矛盾,强行规定双被告制度又束缚了原告处分权的行使。第二节是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的实践困境,不仅造成行政应诉案件激增,复议机关难以应付,尤其使得行政首长出庭情况更加复杂,而且取证制度困难,法院的庭审压力也增大了。第三章是现行关于复议被告制度的三种设计。包括行政法官制度、诉愿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局制度。这三种制度所规定的被告都是不一样的,但是都在实践上产生了非常好的影响。可见,由谁当被告不是重点,重点是配备制度的设计,保证复议机关能够独立、中立地解决行政争议。第四章是论述复议双被告制度的出路。鉴于复议双被告制度这一年的实施状况,作者建议取消复议双被告制度,恢复原先的选择被告制度,并且考虑建设复议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整合复议资源、保障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并且对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能设置进入门槛,来解决维持会的现象。
二、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着手建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着手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2)举报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举报人的界定 |
第一节 举报人的词源分析 |
一、举报人概述 |
二、举报人与信访人、投诉人比较 |
第二节 举报人的规范分析 |
一、举报人范围 |
二、举报对象 |
第三节 举报人的分类 |
一、公益举报人与私益举报人 |
二、内部举报人与外部举报人 |
第二章 公益举报人的权益分析 |
第一节 韩国、澳大利亚公益举报人权益立法例 |
一、韩国《公益举报者保护法》 |
二、澳大利亚《2013 年公共利益披露法案》 |
第二节 我国公益举报人权益内容的确立 |
一、公益举报人的一般权益 |
二、公益举报人的特殊权益 |
三、公益举报责任豁免 |
第三节 公益举报人权利的行使和权益的实现 |
一、公益举报人权益确立基础 |
二、公益举报人权利行使和权益实现 |
第三章 内部举报人权益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域外内部举报人立法考察 |
一、美国吹哨人保护法 |
二、欧盟《欧盟吹哨人保护指令》 |
第二节 内部举报人的权益 |
一、内部举报人启动举报的权利 |
二、内部举报人的正常工作权益 |
第四章 举报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对举报人的实体保护 |
一、完善举报人权益立法 |
二、完善举报制度的保护措施 |
第二节 对举报人的诉讼保护 |
一、举报答复行为的可诉性 |
二、举报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
第三节 对公益举报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
一、公益举报人的责任豁免 |
二、公益举报与行政公益诉讼衔接 |
第四节 对内部举报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
一、设立企业内部举报通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研究 ——基于J市的实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概述 |
1.1 行政复议的概念 |
1.2 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与特点 |
1.2.1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重要渠道 |
1.2.2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纠错的重要方式 |
1.2.3 行政复议制度是兼具公正与效率的司法行政行为 |
1.3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沿革 |
1.3.1 行政复议制度的早期探索阶段 |
1.3.2 行政复议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 |
1.3.3 行政复议制度的逐渐完善阶段 |
1.4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 |
1.4.1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体系 |
1.4.2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流程 |
第2章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及其问题——以J市为样板研究 |
2.1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 |
2.2 J市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 |
2.2.1 J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情况 |
2.2.2 J市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与审查情况 |
2.3 J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运行机制 |
2.3.1 J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受理方式 |
2.3.2 J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案件的范围 |
2.3.3 J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查方式 |
2.3.4 J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案件决定作出的方式 |
2.3.5 J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复议案件审查决定的效力 |
2.4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以J市为样本分析 |
2.4.1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方式不甚合理 |
2.4.2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决定公正性不足 |
2.4.3 行政复议委员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
2.4.4 行政复议制度未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
第3章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1 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存在瑕疵 |
3.1.1 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过窄 |
3.1.2 行政复议管辖机制存在缺陷 |
3.1.3 行政复议程序与证据规则不合理 |
3.1.4 行政复议立法理念落后于行政诉讼 |
3.2 行政复议人才配备不强 |
3.2.1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配备不充足 |
3.2.2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及业务能力不高 |
3.3 行政复议制度受外部环境制约限制 |
3.3.1 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不高 |
3.3.2 行政复议得到的财政保障不足 |
第4章 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的建议 |
4.1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和运行机制 |
4.1.1 扩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
4.1.2 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机制 |
4.1.3 完善行政复议管辖与证据规则 |
4.1.4 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
4.2 增强行政复议的人才配备 |
4.2.1 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队伍 |
4.2.2 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及业务能力 |
4.3 排除行政复议外部环境干扰制约 |
4.3.1 增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 |
4.3.2 加强对行政复议的财政保障力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对风险管理和防控的研究 |
1.2.2 行政复议风险相关研究 |
1.2.3 行政诉讼风险相关研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阐述 |
2.1.1 风险及风险管理内涵 |
2.1.2 海事行政复议 |
2.1.3 海事行政诉讼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2.2.3 风险量化理论 |
第3章 我国海事行政管理中的复议及诉讼风险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现状分析 |
3.1.1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界定及特点 |
3.1.2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数据分析 |
3.2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特征 |
3.2.1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 |
3.2.2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呈现多元化的态势 |
3.2.3 我国海事行政诉讼案件多涉及基层海事行政机关 |
3.3 我国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的风险点 |
3.3.1 容易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案件类型 |
3.3.2 容易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案件争议焦点 |
3.3.3 海事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 |
3.3.4 海事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 |
3.3.5 引起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非实体性争议焦点 |
3.4 我国海事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
3.4.1 对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的认识不足 |
3.4.2 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的应对流程不够完善 |
3.4.3 缺少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 |
3.4.4 缺少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
第4章 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要点分析 |
4.1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制度要素分析 |
4.1.1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影响 |
4.1.2 “三个清单”对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影响 |
4.1.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影响 |
4.1.4 当事人权利意识觉醒对诉讼风险的影响 |
4.2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流程分析 |
4.2.1 影响事前防范的流程要素 |
4.2.2 影响事中应对的流程要素 |
4.2.3 影响事后反馈的流程要素 |
4.3 影响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案件实质焦点分析 |
4.3.1 海事行政强制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2 海事行政处罚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3 海事行政确认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4.3.4 海事信息公开中复议及诉讼风险的影响要素 |
第5章 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风险的应对措施 |
5.1 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防控体系设计 |
5.1.1 制度层面 |
5.1.2 流程层面 |
5.1.3 风险点层面 |
5.2 适应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
5.2.1 适应新《行政诉讼法》的变化 |
5.2.2 推进“三个清单”建设 |
5.2.3 深化简政放权及政务公开 |
5.2.4 建立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相关制度体系 |
5.3 建立并完善海事行政复议及诉讼风险防控流程 |
5.3.1 建立事前防范工作机制 |
5.3.2 建立事中应对工作机制 |
5.3.3 建立事后反馈工作机制 |
5.4 海事行政复议与诉讼案件中风险的焦点应对 |
5.4.1 海事行政强制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2 海事行政处罚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3 海事行政确认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5.4.4 海事信息公开的复议及诉讼风险应对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环境举报权及其实现障碍的突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环境举报权的学理分析 |
第一节 环境举报权的概念和特点 |
一、环境举报权的概念界定 |
二、环境举报权的特点 |
第二节 环境举报权的性质 |
一、环境举报权是一项公法性权利 |
二、环境举报权是一项公益性权利 |
第三节 环境举报权的价值与功能 |
一、环境举报权的价值 |
二、环境举报权的功能 |
第四节 环境举报权的构造 |
一、环境举报权的主体 |
二、环境举报权的客体 |
三、环境举报权的内容 |
第二章 环境举报权实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环境举报权实现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举报权的行使困境 |
二、环境举报权救济之不足 |
第二节 环境举报权实现受阻的原因分析 |
一、功能定位之偏差 |
二、工具主义之桎梏 |
三、法律规则之缺陷 |
第三章 环境举报权实现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环境举报权行使困境的突破 |
一、主观标准之确立 |
二、行使范围之明确 |
三、行使方式之落实 |
四、行使程序之优化 |
第二节 环境举报权救济之补足 |
一、对不予答复行为不服的救济 |
二、对举报处理结果不服的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研究 ——以新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实证研究 |
(二)文献研究 |
第一章 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概述 |
一、投诉举报与投诉举报处理行为 |
(一)投诉举报的内涵 |
(二)投诉举报处理行为的含义及分类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特殊性 |
(一)保障诉权与抑制滥诉的矛盾亟待解决 |
(二)利害关系判定的政策考量因素更为凸显 |
(三)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制度功能具有复杂性 |
第二章 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现状与问题 |
一、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现状 |
(一)规则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投诉举报答复书、告知书的性质认定存在争议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审查的制度归属模糊不清 |
(三)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断标准不明 |
(四)司法裁判中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存在争议 |
(五)职业打假人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亟需明确 |
第三章 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前提及法理分析 |
一、投诉举报处理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
(一)投诉举报答复(告知)行为的属性与可诉性分析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审查的制度归属探讨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认定的法理分析 |
(一)背景:新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解读 |
(二)目标:探求原告资格的认定模式 |
(三)核心:投诉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判定 |
(四)尝试:保护规范理论的引入 |
第四章 我国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 |
一、以“三层次理论”划分保护规范理论的重点适用范围 |
二、正确处理一般法定权利与基本权利的关系界定“保护规范”范围 |
三、投诉举报领域应坚持保护规范理论的客观目的解释论 |
四、以类型化思路解决职业打假人原告资格认定问题 |
(一)维护合法利益的职业打假人与维护非法利益的职业打假人 |
(二)维护公益的职业打假人与维护自身利益的职业打假人 |
(三)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与以维护其他个人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职业打假人 |
(四)重点领域的职业打假人与一般领域的职业打假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方向与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跨区域管辖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 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案件的数量和难度加大 |
(二) 跨区域管辖改革没有解决案件类型化 |
(三) 改革后冲击了“司法两便”原则 |
二、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方向 |
(一) 中央政策顶层设计 |
(二) 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制度落实 |
(三) 配套制度同步跟进 |
(四) 行政审判文化突破创新 |
三、跨区域管辖改革的路径 |
(一) 赋予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更多的管辖自主权 |
(二) 鼓励地方法院先行先试 |
(三) 发挥司法机关“司法建议书”的功能 |
(四) 外部力量与内生力量相融发力 |
结语 |
(9)试论行政复议对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整合与吸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研究目的 |
1.1.2 主要课题 |
1.2 研究现状与文献回顾 |
1.2.1 行政复议的现有研究 |
1.2.2 信访制度的有关讨论 |
1.3 本文的主题及研究方法 |
1.3.1 探讨的问题 |
1.3.2 研究方法及意义 |
第二章 行政复议与信访的制度缺陷及实践困境 |
2.1 未达立法预期的行政复议 |
2.1.1 行政复议制度概述 |
2.1.2 行政复议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2.2 制度功能发生异化的信访 |
2.2.1 信访制度设计存在先天缺陷 |
2.2.2 信访的非法治化运行模式 |
2.3 行政复议与信访制度亟待改革 |
第三章 行政复议整合吸收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制度基础 |
3.1 行政复议和信访具有相同的制度渊源 |
3.1.1 “民告官”的法律传统 |
3.1.2 行政复议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 |
3.1.3 本土成长的信访制度 |
3.2 行政复议和信访具有相似的制度性质与运行模式 |
3.2.1 同属于权利救济制度 |
3.2.2 具有相似的运行机制 |
3.2.3 机构设置模式相近 |
3.3 行政复议和信访制度具有很强的优势互补性 |
3.3.1 价值取向上“求和”与“谋稳” |
3.3.2 处理方式上“依法审查决定”和“集中调处化解” |
3.3.3 政治资源配置上“捉襟见肘”和“总揽各方” |
3.3.4 管辖事项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职务行为” |
3.4 行政复议具备吸收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充足制度空间 |
3.4.1 价值目标互为因果 |
3.4.2 制度功能存在竞合 |
3.4.3 管辖范围交叉 |
3.4.4 立法理念相似 |
3.4.5 监督范围重合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对信访权利救济功能吸收的路径 |
4.1 信访功能设置存在的问题 |
4.1.1 信访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功能 |
4.1.2 信访双重功能的消长变迁 |
4.2 重构信访制度 |
4.2.1 厘清信访工作的性质和职责范围 |
4.2.2 调整现有信访工作机构 |
4.3 重塑行政复议权威 |
4.3.1 调整行政复议机构使之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 |
4.3.2 对行政复议运行机制进行全面司法化改造 |
4.3.3 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4.3.4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调解和解机制的作用 |
4.4 行政复议处理信访权利救济诉求的范围与程序 |
4.4.1 应当纳入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信访诉求范围 |
4.4.2 信访诉求分流导入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的困境和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的探析 |
第一节 立法背景 |
一、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的立法背景 |
二、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与共同被告制度的区别 |
第二节 复议维持如何确定被告的不同观点 |
一、复议机关一律不作被告 |
二、复议机关一律做被告 |
三、选择被告制 |
第三节 对立法背景——维持会的剖析 |
一、政府法制机构管理体制的独立性差 |
二、复议机关资源配置不合理 |
三、行政复议机构专业性人才匮乏 |
四、行政复议制度对于“内部监督”的过度关注 |
第二章 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的理论挑战和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复议维持双被告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 |
一、对级别管辖价值的冲击 |
二、对“先取证后裁决”制度的挑战 |
三、对原告处分权的剥夺 |
四、起诉期限的争议 |
第二节 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行政应诉案件激增,复议机关难以应付 |
二、行政首长出庭情况更复杂 |
三、举证制度混乱,法庭审查压力大 |
第三节 制度反思 |
第三章 复议被告制度的三种模式对比 |
第一节 行政法官制度 |
一、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简介 |
二、行政法官制度的具体设置 |
三、行政法官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
第二节 诉愿委员会 |
一、台湾诉愿制度简介 |
二、台湾诉愿制度的具体设置 |
三、诉愿委员会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局 |
一、行政复议局的简介 |
二、行政复议局制度的具体设置 |
三、行政复议局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
第四节 模式总结 |
一、复议机构是否成为被告 |
二、复议工作公正性的保证 |
第四章 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的出路 |
第一节 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应该取消 |
一、立法目的难达成 |
二、法理基础欠缺 |
三、实践困境重重 |
四、复议维持后的被告 |
第二节 复议维持被告制度的重构 |
一、保证复议独立性 |
二、保障复议专业性 |
三、增强复议司法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着手建立(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构建[D]. 吴有才. 华东交通大学, 2021
- [2]举报人权益保护研究[D]. 刘蒙蒙.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运行研究 ——基于J市的实证考察[D]. 李逸. 南昌大学, 2020(01)
- [4]我国海事行政复议和诉讼风险管理策略研究[D]. 陈艳萍.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5]论环境举报权及其实现障碍的突破[D]. 万雪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研究 ——以新行诉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为中心[D]. 黄嘉诚. 武汉大学, 2019(06)
- [7]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实效考[J]. 俞祺. 中国法学, 2018(06)
- [8]行政案件跨区域管辖改革的方向与路径[J]. 李会勋. 西部法学评论, 2018(03)
- [9]试论行政复议对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整合与吸收[D]. 金胜. 暨南大学, 2017(05)
- [10]复议维持双被告制度的困境和出路[D]. 冯露.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