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1年1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1年1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1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论文文献综述)

田雷[1](2021)在《奠定“法制建设的基础”——“八二宪法”与五届全国人大的历史行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行的"八二宪法"是由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作为一部"新宪法",它所取代的是由同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所通过的"七八宪法"。五届全国人大的任期构成了我们理解"八二宪法"的历史背景,因此,对于我们理解这部宪法以及其中若干条款和问题,五届人大的历史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出版的一些党史和人大制度的文献资料,尤其是彭真年谱,使得研究者可以连贯梳理五届人大的历史,并形成某种整体的叙述。本文以五届人大的五次会议作为历史叙述的关键时间节点,把"八二宪法"诞生这一事件安放在这一历史阶段全国人大立法的整体秩序中加以思考。打通原本为法律概念和部门法所分割的思维,所看到的不只是"八二宪法",还有五届人大在"人心思法"的历史条件下所进行的一系列重要立法工作,尤其是在二次会议和五次会议上所通过的一系列国家机构立法,在理论上辨析出存在于宪法和若干国家机构立法之间复杂、有机的相互配合关系。正是通过这一系列以"八二宪法"诞生为中心的五届人大立法创制,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基础"得以奠定,历史由此翻开新的一页,在八二宪法时间内诸多习以为常的国家机构职权和运转规则,都来自这一立法开端时期的创制。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2](2021)在《中国共产党在广西一百年大事记》文中认为【编者按】为全面展示中国共产党在广西的百年辉煌历史、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组织编写《中国共产党在广西一百年大事记(1921年7月—2021年6月)》,突出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对于全区广大党员干部?

王云霄[3](2021)在《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立法后评估研究》文中提出

张玉玲[4](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而初心如始,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破解“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新路,一直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源、传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和显着优势的监督体系,是能够保持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以宏观的历史视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仍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以逐一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的短板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为逻辑主线,渐次展开本文的研究与论述。本文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论文正文部分由六章内容构成,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模式。分别从基本概念界定、十大要素的梳理整合和“多维立体协同”监督模式及其特点三个方面,从宏观上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二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分别阐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厘清监督主体、强化问责——“谁来监督”,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从内容逻辑视角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三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的坚守、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精神内核的继承创新、对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的秉承、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域外借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分别从理论维度、实践维度、历史维度、世界维度,分析回答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第四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首先,依据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脉络,分三个阶段梳理其发展历程: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二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恢复与发展(1978-2012);三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2012——)。其次,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分别从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两个方面,阐释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主要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与现实贡献。首先,通过古今中外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显着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优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其次,基于显着优势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方面的现实贡献: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从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第六章主要剖析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成果颇丰,但当前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逐渐成熟定型,仍然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挑战:一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二是党内监督的短板——“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基于对现实挑战的剖析,本文提出新时代应对现实挑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条对策:一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性;二是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三是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分别从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完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是什么。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宏观提炼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的未来展望。本文基于以上六章内容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第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的“制度密码”。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管住公权力”的“中国智慧”。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权力配置、运行和制约机制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阐释,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

董鹏林[5](2021)在《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政协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唯一由界别组成的政治组织,其性质定位和功能优势都需要依托界别才能得以良好实现。界别是组成人民政协的基本单位,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制度产物,在中国制度体系中独树一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制度意义。随着新时代国家治理复杂性的日益增长,基于界别组成的人民政协具有应对国家治理复杂性日益增长问题的制度优势,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彰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不断赋予人民政协新定位新使命,开始深度挖掘人民政协界别制度所蕴含的制度优势与治理效能。基于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明确规定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步骤,提出了界别优化的问题,足见人民政协界别问题的重要性。既然人民政协界别制度蕴含着丰富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为什么其仍面临社会影响力偏弱,社会认同感不足等问题呢?其原因是复杂的。由此,从其生成演进的历史进程、理论渊源和实践经验、面临的问题与不足等方面来全方位认识和把握人民政协界别相关问题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界别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当前学术界在中共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支撑的基础上,采用政治学、社会学和组织学等学科的理论工具对界别问题进行了丰富的深具启发性和前瞻性的研究,为实现界别进一步优化,推进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发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进一步深化界别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思路和理论资源。尽管如此,学术界对人民政协界别问题仍存在认识不清、论述不透,解释力不足的问题。本文运用系统分析方法、质性研究方法、制度比较方法等方法,对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历史演进、面临的不足与优化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在强调系统全面的同时也注重针对性,以此来加深社会对人民政协界别制度价值和制度优势的认识和理解。具体而言,论文在结构安排上主要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与价值、国内外关于人民政协界别的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之处等内容,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首先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相关概念,如职业代表制、统一战线、协商民主、人民政协以及界与界别等几个概念,为认识界别问题提供良好的理论视角;其次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基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产生的政治上的包容性、设置上的平等性、组织上的精英性与运行上的协商性等几方面特征。之后论述人民政协界别的结构与功能,人民政协界别的差序结构有助于政治吸纳、政治社会化以及政治协调等方面的功能。这就对人民政协界别有了一个直观和整体的认识与印象。第三章人民政协界别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如统一战线思想、政党理论、人民政协思想与人民民主思想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如和同思想、中庸思想、仁政思想和天下为公思想等。第四章人民政协界别的演进历程。基于人民政协界别是近代中国民主革命的制度产物的学术判断,将在鸦片战争后产生的“合群”思想作为人民政协界别制度开始萌发的起点。由此可分为,人民政协界别的生成阶段(1840-1948),确立与曲折发展阶段(1948-1978),巩固与发展阶段(1978-2012),快速发展阶段(2012至今)等四个阶段,这表明了界别制度的内生性。其经历了一个长期探索与酝酿而厚积薄发的演进过程,是中国人民的重大制度创造,不仅在中国具有重要制度意义,同时具有世界性的意义。第五章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逻辑、特征与经验。本章是由第四章衍生出来的,是对第四章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深入分析,主要分析了历史演进的内在逻辑,也就是推动界别历史演进的主要动力;界别历史演进的主要趋势与主要经验。以此为认识界别面临的问题,提出优化路径奠定基础。第六章新时代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不足与优化路径。主要论述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问题,包括社会影响力不足、界别设置重叠交叉、界别委员身份认同感不强、界别履职实效性不足等问题。为此,提出优化界别的主要原则,要处理好一元与多元、吸纳性与代表性、扩大政治参与和实现政治稳定三个方面的张力,将这些张力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保证界别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在此基础上,提出界别优化的具体策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扩大政协界别的社会影响力,调整与优化政协界别设置,改善界别委员结构与履职效果,建立健全界别履职常态化机制平台等几个方面优化策略。本文的创新观点有:一是提出人民政协界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制度成果,是对各类民主制度实践经验的集大成的结果。二是人民政协界别呈现出差序结构,具有政治社会化、政治吸纳与政治协调的功能。三是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是在统战逻辑、资政逻辑和社会逻辑等三重逻辑的互动共构之下实现的。总之,本文立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政治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工具来系统研究人民政协界别,丰富了人民政协界别的研究成果,为推进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提供了理论参考。

晋江艳[6](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研究指明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徐可欣[7](2021)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研究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具备发生突然、诱因多样、成因复杂、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等特点。近年来,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问题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新中国成立至今,为了应对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流行病、职业病等问题,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关于防治鼠疫的宣传工作指示》《防止沥青中毒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政策,国家层面的应急管理能力得到极大提升。相比中央层面的立法,地方立法更能贴合地方实际需要,更有利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灵活应对。随着《立法法》的多次修订,我国地方立法主体数量不断攀升,立法热情澎湃热烈。但是,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中存在各类问题,严重影响了地方立法质量。所以,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研究提升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能力的相应对策。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各地纷纷针对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方面进行立法,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数量快速增加。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在立法权限上,地方立法制定的各种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征收征用等规定涉足了《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领域。一些地方立法在有上位法约束的情况下,仍然制定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对立法前的准备工作重视不足,对于立法目的和立法方向把控不到位,立法前调研形式化。在起草阶段,地方立法起草方式过于单一,基本依靠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起草,容易导致部门利益法律化。并且在法案形成的过程中,民众的呼声反馈渠道不畅通,导致地方立法未能充分体现民意;在立法形式上,地方立法在体例上和结构上照搬中央立法,片面追求形式完整、体例庞大,用许多空洞的条文进行填充。法规条文表述上专业术语运用不当,用语不精准,逻辑不畅通;在立法内容上,地方重复中央立法,创新力度严重不足。许多地方法规规章长时间未修改,已经无法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地方立法中的人权保障力度不足,人文关怀不够。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和英国对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经验的借鉴,认为地方立法需要在上位法的框架内或无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地方特色。结合本地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思考立法目的、充分进行调研,制定出不片面追求形式华丽,具备内容创新、用语准确、严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严谨、相关制度完善、贴合时代需求、注重人文关怀等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曹瀚予[8](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赵子夜[9](2021)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研究(1949-195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民族历来是勤劳勇敢的民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同时积淀出无数优秀的文学艺术遗产。但在数千年的封建思想浸染下,传统的文学、戏剧、美术、音乐、舞蹈等文艺作品在其内容上均不可避免的存在着暴力、愚昧、迷信、色情等诸多封建落后因素。这些封建落后的思想异质同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新中国及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是完全疏离的,必然要受到整饬与改造,使其纳入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轨道,重塑民族国家理想,巩固新生人民政权。随着第一次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和新的文艺机构团体的建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传统文艺改造运动逐渐拉开帷幕。期间,中国共产党相继从“改制”“改人”“改剧”三个方面,分别对传统文艺的体制、艺人、内容进行由内而外,自上而下的彻底改造。虽然在改造过程中也产生一定的问题,但总的来说,通过传统文艺的改造最终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文艺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了传统文艺的发展繁荣,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同时也进一步明晰了文艺发展的客观规律,理清了文艺与政治的辩证关系,坚定了“双百”方针的正确引导。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为指导,在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文艺思想的基础上,运用党史学、艺术学、文学等知识,通过文献分析法、系统分析法、交叉研究法等方法,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文艺的背景、步骤、措施、作用、问题等进行综合研究,以总结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文艺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探索中国共产党文艺工作的历史规律,为当下文艺工作的开展提供指导和借鉴。具体来看,论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的背景、国内外学者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思路及及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同时对论文中所涉及的一些特定名词进行具体阐释。第二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背景。该部分首先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艺理论、列宁的文艺理论和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的文艺理论三方面分别进行归纳分析,剖析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文艺的理论基础;随后对苏区时期和延安时期文艺改造的历史实践进行总结回溯,总结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文艺的实践经验;最后则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文艺改造的现实缘由进行系统分析,包括推进文艺现代转型、整饬伦理道德观念、重塑民族国家理想、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等等。第三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准备。该部分主要对建国前夕中国共产党为破旧立新,全面改造传统文艺所进行的铺垫工作进行系统地梳理与解构,包括对旧文艺机构的接管与改造、对传统文艺理论的改造与利用、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第四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出台及贯彻。该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对这一时期决定传统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第一届全国戏曲工作会议、“五五指示”及文艺整风运动这三个重要节点进行梳理分析,从宏观上描绘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路线。随后从“改制”“改人”“改剧”三个方面对中国共产党文艺改造的具体措施进行系统阐释解构,如从改革文艺管理体制、改革团体组织体制、改革团体管理体制三个层面对传统文艺体制进行彻底的变革;从思想改造、技能改造、形象改造三个层面实现传统艺人到文艺工作者的蜕变;最后从查禁反动有害的旧文艺、整理改造传统文艺和创作社会主义新文艺三个方面实现对传统文艺内容的改造与利用。第五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该部分承接第四章,主要对“双百”方针提出后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嬗变进行解构研究。其中,首先介绍“双百”方针的形成、出台,客观评价“双百”方针对传统文艺改造的影响。之后从传统文学、传统戏剧、传统美术、传统音乐四个方面分别阐述“双百”方针后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第六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成果及经验。该部分首先系统梳理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所取得的成果,并对传统文艺改造过程中的经验进行提炼总结。借此进一步明确今后文艺的思想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文艺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文艺的导向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文艺的繁荣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第七章为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问题及反思。该部分对传统文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文艺改造中的教训进行深度反思,为当下及今后中国共产党文艺发展的路线政策提供借鉴参考。

董思懿[10](2021)在《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全覆盖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定的实质内涵、历史沿革及其意义进行概括性梳理的基础上,对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备案审查的具体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总结、对比分析,从备案、审查、处理及保障监督几个方面入手可以更加全面了解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实践。2017年,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下的全覆盖备案审查的展开,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展开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备审制度亟待更新和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积极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通过重新修订本地备案审查相关法规、加大备案审查实践工作和宣传力度等方式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但是依然面临着备案审查范围和标准不明晰、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权启动不充分、备案审查的追责制度不完善等实践困境。为达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地方全覆盖备案审查的目标,应该通过与时俱进的调整地方备案审查依据和制度的方式实现。而完善地方备案审查依据和制度,需要在接受中央指导和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模式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和调整备案审查的范围及标准、激活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在有统一的标准、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同时,加强审查机构、人员能力建设并持续推进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1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1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论文提纲范文)

(1)奠定“法制建设的基础”——“八二宪法”与五届全国人大的历史行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重访1982
二、开端: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
    (一)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1.彭真复出和七部法律的制定
        2.1979年7月1日:修改宪法并通过七部法律
        3.关于1979年修宪意义的再阐释
三、中段: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四次会议
    (一)插曲: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决议
    (二)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全面修宪的启动以及修宪所要解决的若干重大问题
        1.全面修宪的启动及其必要
        2.宪法修改草案形成中的若干重大问题
    (三)五届人大四次会议
四、尾声: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一)第五次会议
    (二)六届全国人大:新的开端
五、中国宪法研究的历史转向

(4)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一)选题依据
        (二)研究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二)主要研究领域及代表性观点简介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一)创新之处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模式
    一、基本概念阐释
        (一)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权力与腐败
        (二)监督、监督制度、监督体系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认识的不断深化
        (二)学界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的探讨
        (三)梳理与整合:党和国监督体系的“十大要素”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结构模式
        (一)“多维立体协同”监督结构模式及其结构分析
        (二)“多维立体协同”结构模式的特点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
        (一)党内监督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二)国家监督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政为民政府
        (三)社会监督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筑人民监督网
    二、厘清监督主体——“谁来监督”
        (一)厘清党内监督多元主体
        (二)厘清国家监督多元主体
        (三)厘清社会监督主体
    三、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
        (一)党内监督对象始终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少数”相结合
        (二)国家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三)社会监督对象的统一性和全覆盖
    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
        (一)压实责任,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强化责任担当,国家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三)依法有序监督,社会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
    一、始终坚守马列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内核的坚守
        (二)对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继承
    二、始终继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的精神内核
        (一)学习借鉴苏联的党政监督模式
        (二)党政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三)重视党政监督法规建设
        (四)建立局部政权条件下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
    三、始终秉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
        (一)对我国传统法治监察思想的传承
        (二)对我国传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思想的借鉴
        (三)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扬弃
    四、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借鉴
        (一)各国应在共同反腐中交流互鉴
        (二)对资产阶级权力监督思想的批判吸收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框架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恢复发展(1978-2012)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发展(2012——)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一)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必须坚持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
        (三)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
        (四)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五)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 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
    一、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优势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
    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贡献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二)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
        (三)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
        (四)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
第六章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
        (一)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二) “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短板
        (三)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二、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二)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
        (三)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5)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价值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价值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1.4.1 创新之处
        1.4.2 不足之处
第2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内涵
    2.1 人民政协界别的相关概念
        2.1.1 职业代表制
        2.1.2 统一战线
        2.1.3 人民政协
        2.1.4 协商民主
        2.1.5 界与界别
    2.2 人民政协界别的基本特征
        2.2.1 政治上的包容性
        2.2.2 设置上的平等性
        2.2.3 组织上的精英性
        2.2.4 运行上的协商性
    2.3 人民政协界别的结构与功能
        2.3.1 人民政协界别的差序结构
        2.3.2 人民政协界别的主要功能
第3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理论基础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
        3.1.1 统一战线理论
        3.1.2 政党理论
        3.1.3 民主政治理论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中的相关思想
        3.2.1 统一战线思想
        3.2.2 人民政协思想
        3.2.3 人民民主思想
    3.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3.3.1 和同思想
        3.3.2 中庸思想
        3.3.3 仁政思想
        3.3.4 天下为公思想
第4章 人民政协界别的演进历程
    4.1 人民政协界别的生成阶段(1840-1948)
        4.1.1 合群救国思想的兴起与各界联合的实践(1840-1910)
        4.1.2 政党中心主义的确立与职业代表制思想的传播(1911-1926)
        4.1.3 国共政争与职业代表制的制度实践(1927-1948)
    4.2 人民政协界别的确立与曲折发展阶段(1948-1978)
        4.2.1 “五一口号”的发布与人民政协会议的召开(1948-1949)
        4.2.2 代行人大职权期间政协界别的设置与运行(1949-1954)
        4.2.3 人大召开后政协界别的曲折发展(1955-1966)
    4.3 人民政协界别巩固与发展阶段(1978至2012)
        4.3.1 “阶级”话语的空间压缩和重塑
        4.3.2 改革开放新时期各界别整合与发展
        4.3.3 “界别”概念的提出与界别设置的不断调整
    4.4 人民政协界别快速发展阶段(2012 至今)
        4.4.1 新时代大统战格局的提出及对界别发展的意义
        4.4.2 专门协商机构的新定位与各界别的发展
        4.4.3 政协界别优化问题提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日程
第5章 人民政协界别历史演进的逻辑、特征与经验
    5.1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三重逻辑
        5.1.1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统战逻辑
        5.1.2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资政逻辑
        5.1.3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社会逻辑
    5.2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主要特征
        5.2.1 宏观层面:政协界别基本结构的日趋完善
        5.2.2 微观层面:政协界别调整策略的综合运用
    5.3 人民政协界别演进的基本经验
        5.3.1 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5.3.2 坚持同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相适应
        5.3.3 坚持服务党和国家中心任务
第6章 新时代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问题与优化路径
    6.1 当前人民政协界别面临的主要问题
        6.1.1 政协界别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不足
        6.1.2 政协界别设置重叠交叉与涵盖面不足
        6.1.3 政协界别委员的身份认同感不强
        6.1.4 政协界别常态化履职机制不健全
    6.2 人民政协界别优化的基本原则
        6.2.1 处理好一元领导与多元合作间的张力
        6.2.2 处理好政治吸纳与利益代表间的张力
        6.2.3 处理好政治稳定与政治参与间的张力
    6.3 人民政协界别优化的主要路径
        6.3.1 扩大政协界别的社会影响力
        6.3.2 优化政协界别设置与界别委员结构
        6.3.3 增强界别委员的身份认同感
        6.3.4 建立健全界别常态化履职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后记

(6)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1.3.1 研究方法
        1.3.2 研究思路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4.2.1 政府机构
        4.2.2 社会团体
        4.2.3 企业内部机构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5.1 社会救济
        5.1.1 灾害救济
        5.1.2 贫民救济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5.2 社会保险
        5.2.1 养老保险
        5.2.2 医疗保险
        5.2.3 伤残保险
        5.2.4 生育保险
        5.2.5 优异贡献待遇
    5.3 社会福利
        5.3.1 民政福利
        5.3.2 职工福利
    5.4 社会优抚
        5.4.1 优待补助
        5.4.2 褒扬抚恤
        5.4.3 安置复员军人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致谢

(7)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研究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概述
    (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的概念和种类
    (二)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立法的沿革与现状
二、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的总体情况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的具体分析
三、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权限存在的问题
    (二)立法过程存在的问题
    (三)立法形式存在的问题
    (四)立法内容存在的问题
四、域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经验借鉴
    (一)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
    (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
    (三)域外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经验总结
五、我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的完善
    (一)严守立法权限
    (二)优化立法过程
    (三)选择恰当立法形式
    (四)合理设置立法内容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一) 结构安排
        (二) 研究方法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一) 依据性标准
        (二) 创制性标准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一) 对权力的创制
        (二) 对权利的创制
        (三) 对义务的创制
        (四) 对责任的创制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结语
附表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附件

(9)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1.4.1 创新之处
        1.4.2 不足之处
    1.5 基本概念界定
第2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背景
    2.1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理论基础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文艺理论
        2.1.2 列宁的文艺理论
        2.1.3 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的文艺理论
    2.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实践经验
        2.2.1 苏区时期的文艺改造
        2.2.2 延安时期的文艺改造
    2.3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现实缘由
        2.3.1 协调继承发展,推进文艺现代转型
        2.3.2 培育文化认同,整饬伦理道德观念
        2.3.3 建立人民主体,重塑民族国家理想
        2.3.4 强化宣传机制,巩固新生人民政权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准备
    3.1 中国共产党对旧文艺机构及传统文艺理论的改造
        3.1.1 中国共产党对旧文艺机构的改造
        3.1.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理论的改造
    3.2 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及影响
        3.2.1 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召开
        3.2.2 第一次文艺工作者代表大会的影响
    3.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
        3.3.1 中央性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
        3.3.2 地方性文艺改造机构和团体的建立
第4章 中国共产党传统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出台及贯彻
    4.1 中国共产党文艺改造方针政策的出台
        4.1.1 改造的基本方向:第一届全国戏曲工作会议
        4.1.2 改造的根本方针:“五五”指示
        4.1.3 改造的思想纠偏:文艺整风
    4.2 中国共产党对文艺体制的改造
        4.2.1 改革文艺管理体制
        4.2.2 改革团体组织体制
        4.2.3 改革团体管理体制
    4.3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艺人的改造
        4.3.1 思想改造
        4.3.2 技能改造
        4.3.3 形象改造
    4.4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内容的改造
        4.4.1 查禁反动有害旧文艺
        4.4.2 整理改造传统文艺
        4.4.3 创作社会主义新文艺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
    5.1 “双百方针”的提出
        5.1.1 “双百”方针的提出
        5.1.2 “双百”方针的影响
    5.2 “双百”方针后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改造的继续推进
        5.2.1 改造传统文学的推进
        5.2.2 改造传统戏剧的推进
        5.2.3 改造传统美术的推进
        5.2.4 改造传统音乐的推进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作用及经验
    6.1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作用
        6.1.1 确立社会主义的文艺体制
        6.1.2 推动传统文艺的繁荣发展
        6.1.3 建立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
    6.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经验
        6.2.1 文艺的思想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6.2.2 文艺的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6.2.3 文艺的导向必须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
        6.2.4 文艺的繁荣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第7章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问题及启示
    7.1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问题
        7.1.1 文艺改造教条化
        7.1.2 文艺论争政治化
    7.2 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进行改造的启示
        7.2.1 尊重文艺发展的客观规律
        7.2.2 正确处理政治与文艺的关系
        7.2.3 坚持“双百”方针的正确引导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致谢

(10)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0.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0.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0.4 主要创新点
1 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概述
    1.1 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
        1.1.1 备案和审查
        1.1.2 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1.2 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1.2.1 初建阶段
        1.2.2 确立阶段
        1.2.3 完善阶段
        1.2.4 发展特点与趋势
    1.3 全覆盖备案审查制度下的地方人大备案审查
        1.3.1 全面落实“有件必备”
        1.3.2 全面落实“有备必审”
        1.3.3 全面落实“有错必纠”
    1.4 落实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意义
        1.4.1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法制统一
        1.4.2 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4.3 推动民主科学立法、保障公民权益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制度实践
    2.1 备案审查依据
    2.2 备案
        2.2.1 备案范围
        2.2.2 备案时间与方式
    2.3 审查
        2.3.1 审查方式
        2.3.2 审查机构和审查时间
        2.3.3 审查标准
        2.3.4 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
    2.4 处理、保障与监督
        2.4.1 处理
        2.4.2 保障与监督
3 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困境
    3.1 备案审查范围难以准确把握
    3.2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权启动不充分
    3.3 审查标准中的合宪性标准难以落实
    3.4 备案审查中的追责制度不完善
4 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议
    4.1 明确和调整备案审查的范围
    4.2 激活和保障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权
    4.3 审慎界定审查标准
    4.4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4.5 加强审查机构、人员能力建设
    4.6 持续推进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1年12月24日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论文参考文献)

  • [1]奠定“法制建设的基础”——“八二宪法”与五届全国人大的历史行程[J]. 田雷.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6)
  • [2]中国共产党在广西一百年大事记[N].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 广西日报, 2021
  • [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立法后评估研究[D]. 王云霄.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4]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D]. 张玉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5]人民政协界别演进与优化研究[D]. 董鹏林. 吉林大学, 2021(01)
  • [6]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7]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地方立法研究 ——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地方立法为例[D]. 徐可欣.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8]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9]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艺的改造研究(1949-1956)[D]. 赵子夜. 吉林大学, 2021(01)
  • [10]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董思懿. 辽宁大学, 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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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委员会关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1年1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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