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一、论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论文文献综述)

余凌云[1](2022)在《论行政诉讼上的合理性审查》文中研究表明在行政诉讼上由"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构建的合理性审查,就是实质合法性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胪列的各种审查标准实际上暗含着适用次序,形式合法审查标准先于实质合法审查标准,"滥用职权"先于"明显不当"。这对于隔断随意流动、阐释各自的内涵与边界、形成较为稳定的解释结构至关重要。为了进一步科学合理地界定"滥用职权""明显不当",对于"滥用职权"的解释应当去主观化,受限于变更判决的"木桶效应",不宜无限扩大"明显不当"的内涵。

张福刚,翁超凡[2](2021)在《论比例原则在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中的适用——从司法裁判的立场出发》文中认为实践中,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滥用已经成为行政协议纠纷的重要原因。而比例原则在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的限制方面具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从司法裁判的立场看,法院在判断公共利益方面,采用的是法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标准;在比例原则的审查强度方面,维持在中等水平。从权力限制和权利保护的角度,重新检视比例原则的具体情况,本文提出应当修正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并结合相关要素调整比例原则的审查强度。

朱志权,邓可祝[3](2021)在《环境风险的规制模式——规范主义、功能主义抑或综合模式》文中指出规制风险是现代环境法的重要使命,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规制环境风险的法律体系,但还存在较多问题。环境风险规制的实现路径存在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模式之分。规范主义重视环境风险规制的形式合法性,要求环境风险规制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的体系化;功能主义重视环境风险规制的弹性与适应性,要求通过多种方式来制约环境行政裁量权。我国目前的环境风险规制,应兼收不同模式的价值,重视功能主义所具有的风险吸纳、行政自制功能,从而更好地强化环境风险规制的有效性,促进环境风险的良性治理。

陈太清[4](2021)在《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过罚相当原则与民法上的全额赔偿原则、刑法上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一脉相承,而在行政法学上的地位却远不及后两者显赫,但这并未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援引为行政量罚审查之说理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目前存在诸多隐忧,突出体现在:与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平等原则的边际不清;仅以未予相关考虑的量罚行为作为适用对象,而将裁罚因素上的不相关考虑排除在外;匹配的司法审查标准明显不当,滥用职权标准被忽略;个案选择的酌定裁罚因素变动不羁,适用结果的可预期性不足。过罚相当原则由手段与目的两个层面的要素组成,目的在于实现处罚与违法相当,依凭的手段是综合权衡裁罚因素。该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并不当然构成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其在正当性基础、参酌对象、价值取向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独立性。未考虑相关裁罚因素与考虑不相关因素均属于典型的裁罚目的瑕疵,二者一体构成对过罚相当原则的背反,因而该原则对滥用职权标准具有适用余地。过罚相当原则适用之关键在于酌定裁罚因素的定型化,可借鉴刑事量刑经验,在裁罚因素类型化基础上不断尝试提炼常态的酌定裁罚因素。

王正鑫[5](2021)在《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文中研究表明法官大范围地适用"明显不当"标准,有力地破除了多年来"显失公正"与"滥用职权"标准所遭遇的法律适用困境。法官在"明显不当"项下归纳衍生出多项子标准,从而形成过程性的行政裁量控制机制,有利于实现对行政裁量瑕疵的精准纠治。为了使"明显不当"标准符合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立法定位,避免破坏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内在协调,应矫正将其作为其他司法审查标准兜底条款的泛用趋向。借助"明显不当"标准,法官将非法定程序瑕疵作为程序性裁量瑕疵予以纠正,间接补足了"违反法定程序"标准的功能缺陷,有助于落实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理念,并由此形成正当程序原则的中国意涵。

邓文昊[6](2021)在《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反思与重构》文中指出《学位法草案》正向规定了学位授予标准,即被授予学位应达到的学术标准、政治标准、道德标准三方面肯定性条件,以及不予授予学位的否定性条件。但是并未对高校依学位授予权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予以详细规制。因此,由高校制定的学位授予细则产生的纠纷案件也因规范的不周延导致了司法审查标准的不确定。通过对学位授予纠纷司法审查的实践反思,审查应区分学术性事由与非学术性事由,分别运用"全面审查"或最低干预审查的方式,自形式至实质审查逐步深入纠纷本质。重构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标准,有助于维护高校的自治状态、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持学位秩序的安定性。具体来说,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重构路径在于进一步完善《学位法草案》、建构多元化审查导向、完善司法审查案例指导制度三方面。

吴猛,程刚[7](2021)在《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司法审查乱象丛生。究其原因,既有法律规范本身模糊性问题,又有法院(法官)司法审查的偏好因素使然。本文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从中抽象出认定滥用职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基本认定标准"及"合理怀疑标准"。同时,将滥用职权标准置于行政诉讼审查标准体系坐标中解读,厘清与明显不当标准之间的适用关系。文章主张在充分尊重行政裁量空间的前提下,明确滥用职权标准的适用场域是针对实质违法的行政行为,其定位于监督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最强力、最彻底的工具。此外,文章还从审查标准援引方法、裁判文书制作等微观层面,对灵活运用滥用职权审查标准司法适用技术进行了探讨,以期找寻通往行政滥用职权司法审查的规范之路。

张馨予[8](2021)在《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塑造——基于实证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务裁量基准通过量化和细化裁量空间实现对税务裁量权的控权。国税总局积极推进税务裁量基准的建立,但仅对税务裁量基准作出抽象规定,基准文本的制定有赖于各省市的立法和执法水平。当前税务裁量基准缺乏专项研究。税务裁量基准具有怎样的控权逻辑、能否实现税务裁量权的控权效果,尚无有效的评估方式。只有当裁量基准的一般性原理与税法立法实践相结合,才能找到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为税务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制定效力、司法审查等制度结构提供完善方向。

杨登峰[9](2021)在《合理、诚信抑或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归属之辩》文中认为近年来,国内有学者主张将目的正当性增列为比例原则的第一个子原则。由于目的正当性已为合理原则和诚信原则所包含,该说等于"一女三嫁"。在行政法上,基于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审查功能分化的需要以及目的正当性判断的功能属性,将行政目的正当性要求归入比例原则并不妥当。由于比例原则对保护公民权利具有显着优势,包括英国在内的普通法系国家已逐渐舍弃合理原则,改而采用比例原则;我国引入比例原则之后,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以比例原则取代合理原则应是大势所趋。在此背景下,让目的正当性要求固守在诚信原则中最为妥当,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与上述主张相契合。

李小立[10](2021)在《我国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困境与出路——基于法治政府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规范行政裁量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对于法治政府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推动价值。从法治政府的视角来看,我国行政裁量权的规范仍存在人大立法的缺憾、行政自制的乏力和司法控制的消极等现实困境。推动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走出困境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即提高人大立法效率、立法质量和进行行政程序立法;健全行政自制,即加强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工作、严格落实行政程序要求、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强化司法控制,即将合理性审查纳入审查范围、明确司法审查的标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二、论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1)论行政诉讼上的合理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与立法互动的学术流变
    (一)初创合理性审查
    (二)形成初步共识
    (三)“滥用职权”形态汇总
    (四)立法与理论的突变
三、对法官裁判的评述
    (一)让审查标准各自归位
        1.“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不能并用
        2.“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是形式违法
        3.“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也偏向形式违法
        4. 将滥用程序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5.“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是一个独立标准
    (二)各个审查标准的适用次序
        1. 两个审查层次的适用次序
        2. 两个审查层次之内的适用次序
    (三)“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显失公正)的独特内涵
        1.“滥用职权”
        2.“显失公正”“明显不当”
四、对“滥用职权”去主观化
    (一)外来理论的侵染
    (二)与个人责任意义上的滥用职权发生勾连
    (三)关于“滥用职权”去主观化
五、不宜扩大“明显不当”
    (一)为替代而扩容
    (二)“明显不当”的界定应当考虑变更判决的能力限度
六、结论

(2)论比例原则在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中的适用——从司法裁判的立场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比例原则的规范与理论基础
    (一)规范基础
        1. 规范依据的缺漏
        2.“明显不当”条款的司法引入
        3. 行政程序地方立法与比例原则
    (二)理论基础
        1. 单方变更、解除权的高权性
        2. 单方变更、解除权的裁量性
        3. 单方变更、解除权的平衡性
二、比例原则的目的合法性审查
    (一)目的明确:公共利益
    (二)目的正当性审查:行政机关主张的“公共利益”是否合法
        1. 否定“事实上的公共利益需要”标准
        2. 确定“法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标准
三、比例原则适用的具体展开
    (一)适用规则
        1. 适当性
        2. 必要性
        3. 均衡性
    (二)适用位阶
        1. 截取式适用
        2. 抽象性适用
    (三)审查标准与审查强度
四、比例原则司法适用的再检视
    (一)法定公共利益需要标准是否得当
        1.“极端”事实上的公共利益需要标准
        2.“混合过错”时应坚持公共利益优先
    (二)比例原则的审查强度是否得当
        1. 行政裁量空间大小
        2. 维护公共利益类型及大小
        3. 相对人权利损失类型及程度
        4.“特殊公共利益需要”案件
结语

(3)环境风险的规制模式——规范主义、功能主义抑或综合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 言
二、环境风险规制法律规范的特征
三、环境风险规制的规范主义模式
    (一)规范主义在环境风险规制方面的价值
    (二)规范主义在环境风险规制方面的不足
四、环境风险规制的功能主义模式
    (一)功能主义的一般特征
    (二)功能主义对于环境风险规制的意义
    (三)功能主义的不足
五、环境风险规制的综合模式
    (一)完善环境风险规制的法律表达
    (二)重视以行政为中心的环境风险规制
    (三)重视司法审查的环境风险规制功能
六、结 语

(4)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过罚相当原则司法适用的实证考察
    (一)总体状况
    (二)适用特点
        1. 在适用位阶上,过罚相当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合。
        2. 在适用对象上,法院基本上以未考虑对相关裁罚因素的量罚作为过罚相当原则规制对象。
        3. 在审查标准上,法院通常把过罚相当原则仅适用于明显不当标准成就与否之判断。
    (三)司法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存在的突出问题
        1. 过罚相当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2. 行政量罚中的不相关考虑是否居于过罚相当原则的射程之内?
        3. 过罚相当原则是否仅可适用于明显不当标准的判断说理之中?
        4. 过罚相当原则中的裁罚因素的类型及具体形态有哪些?
二、过罚相当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的适用分际
    (一)过罚相当原则与行政法一般原则的竞合
        1. 排他型适用。
        2. 并合型适用。
        3. 等同型适用。
    (二)过罚相当原则与比例原则
    (三)过罚相当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四)过罚相当原则与平等原则
    (五)小结:过罚相当原则之独立性
三、过罚相当原则对不相关考虑及滥用职权标准的适用
    (一)当下适用范围之局限
    (二)适用范围之拓展
        1. 将不相关考虑类量罚与相关裁罚因素未予考虑类量罚,一并纳入过罚相当原则的规整范围。
        2. 滥用职权标准应当与明显不当标准一道作为违背过罚相当原则量罚行为的审查标准。
四、过罚相当原则裁罚因素的类型与具体形态
    (一)裁罚因素的类型化
        1. 以有无规范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裁罚因素与酌定裁罚因素。
        2. 以时间节点为标准,可分为事前裁罚因素、事中裁罚因素、事后裁罚因素。
        3. 以因素功能为标准,分为危害后果裁罚因素与违法可能性裁罚因素。
    (三)酌定裁罚因素的实践形态
        1. 处罚前科。
        2. 过错程度。
        3. 客观行为。
        4. 损害后果。
        5. 悔错态度。
        6. 经济能力。
五、结语

(5)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二、形式层面:“明显不当”标准的广泛适用
    (一)旧司法审查标准的适用困境
    (二)学理与立法对“明显不当”的肯认
    (三)“明显不当”标准得被法官广泛适用
    (四)“明显不当”的泛用趋向
三、实质层面:行政裁量控制机制的形成与调适
    (一)行政裁量控制机制的形成
        (1)未考虑相关因素。
        (2)处罚结果畸轻畸重。
        (3)违反比例原则。
        (4)违反平等原则。
        (5)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6)存在程序性瑕疵。
        (7)追求不适当目的。
        (8)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9)事实认定错误。
        (10)其他标准。
    (二)行政裁量控制机制的过程性特征
    (三)行政裁量控制机制的运行调适
四、拓展层面:行政程序瑕疵的司法矫正
    (一)“明显不当”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功能补足
    (二)行政程序瑕疵司法矫正机制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发展危机与新动向
五、结 语

(6)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学位授予纠纷司法审查的规范与实践
    (一)学位授予纠纷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二)学位授予纠纷司法审查的理论困境
三、学位授予纠纷司法审查的实践反思
    (一)高校自治的保护与形式审查的谦抑
    (二)学生权利的救济与实质审查的强化
    (三)个案正义的实现与学位秩序的安定
四、学位授予纠纷司法审查标准的重构
    (一)审查要素的领域区分
        1.“教育行政管理事由”与“高校学术自治事由”的区分
        2. 对教育行政管理事由进行“全面审查”
        3. 对高校学术自治事由进行最低干预审查
    (二)审查强度的层次递进
        1. 形式审查保障程序合法性
        2. 实质审查保障规范合法性与合理性
    (三)审查根据的规范建构
        1. 规范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2. 建构多元化价值的审查导向
        3. 完善司法审查案例指导制度
五、结语

(8)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塑造——基于实证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裁量基准的合理化论据:以比较法为视角
    (一)裁量基准的立论纷争
    (二)裁量基准制度的域外经验
三、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基础:自由裁量权的控权
    (一)我国税收裁量权运行现状
    (二)税收立法层面
    (三)行政裁量层面
    (四)司法审查层面
四、税务裁量基准的实践困局:适用障碍
    (一)税务裁量基准的设置现状
    (二)制定主体不明
    (三)效力不明确
    (四)技术构造的不合理
五、税务裁量基准的结构塑造:一种行政规范
    (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范围
    (三)逸脱条款
    (四)司法审查
结论

(9)合理、诚信抑或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归属之辩(论文提纲范文)

一、目的正当性“一女三嫁”之问题
二、目的正当性作为合理与诚信原则的构成部分
    (一)目的正当性作为合理原则的要素源远流长
    (二)目的正当性作为诚信原则的要求根深蒂固
三、“独立位阶说”论证理由的不充分
四、目的正当性归入比例原则的不妥当
    (一)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审查功能的分化
    (二)目的正当性审查的功能属性
五、目的正当性理想归宿的选定
    (一)合理原则的式微与目的正当性的释出
    (二)目的正当性固守诚信原则的实践性证成

(10)我国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困境与出路——基于法治政府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规范行政裁量权: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
二、法治政府视角下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困境
    (一)人大立法的缺憾
    (二)行政自制的乏力
    (三)司法控制的消极
三、法治政府视角下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出路
    (一)加强立法工作
    (二)健全行政自制
    (三)强化司法控制

四、论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行政诉讼上的合理性审查[J]. 余凌云. 比较法研究, 2022(01)
  • [2]论比例原则在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权中的适用——从司法裁判的立场出发[J]. 张福刚,翁超凡.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3]环境风险的规制模式——规范主义、功能主义抑或综合模式[J]. 朱志权,邓可祝.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4]过罚相当原则的司法适用[J]. 陈太清. 法学, 2021(10)
  • [5]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J]. 王正鑫. 财经法学, 2021(05)
  • [6]高校学位授予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反思与重构[J]. 邓文昊. 兵团教育学院学报, 2021(04)
  • [7]行政诉讼中“滥用职权”审查标准适用问题研究[J]. 吴猛,程刚. 法律适用, 2021(08)
  • [8]税务裁量基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塑造——基于实证的分析[J]. 张馨予.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2021(04)
  • [9]合理、诚信抑或比例原则:目的正当性归属之辩[J]. 杨登峰. 中外法学, 2021(04)
  • [10]我国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困境与出路——基于法治政府的视角[J]. 李小立.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 20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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