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罗佳,乔炳然[1](2021)在《海关行政诉讼法治新动态——基于2019年1月~2020年9月案例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海关行政诉讼具有专项性、涉外性、高阶性。由样本分析可见,海关行政诉讼案件呈现出串案多、历时长、原告撤诉率高、原告败诉率高、诉讼争议类型化明显等特质;揭示出海关行政处罚依据"不合法"、海关法中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缺乏行政裁量基准、海关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不够明确、海关确定商品归类税则号和纳税范围具有高权性、海关适用知识产权依申请和依职权保护方式具有错综性等行政层面的问题,以及法院在海关行政诉讼中重程序要件审查而轻实体争议审查、实质合法性审查力度不够等司法层面的问题。通过事前填补立法缺失以提供制度保障,事中纠正司法偏私以确保中立裁判,事后监督行政执法并善用司法建议等措施,以期利用海关行政诉讼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陈龙业[2](2021)在《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创新发展与司法适用》文中研究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具体侵权责任纠纷中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2016年审结一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974286件,2017年为1006931件,2018年为936341件,2019年为864731件,2020年1至11月为611116件),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较为复杂。
孔迪[3](2020)在《市场监管部门在回收报废机动车管理中的职责》文中认为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委日前联合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为去年5月发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细化补充,自2020年9月1日正式施行。《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孟凡博[4](2019)在《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动自行车作为一种便捷、经济、可达性高的交通工具,在我国整个交通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电动自行车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环境污染、城市形象等方面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苏州是我国经济大市,也是电动自行车拥有大户,2018年底,该市电动自行车已突破800万辆,是该市机动车的两倍之多。苏州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面临的局面和问题具有一定复杂性和代表性,对其管理进行研究具有比较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本文以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相关资料、进行理论准备,全面深入分析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现状,发现苏州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增速快,对城市管理多个方面均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同时,结合新出台的相关技术标准以及苏州市相关配套政策,分析了苏州市电动自行车在自身标准、用途定位、市场规模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势。之后,指出了苏州市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管理现状,查找出源头监管、过程控制、部门联动、问题积重和宣传教育等五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一步分析了深层次原因,主要体现在法律政策、责任落实、配套交通、系统平台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存在短板。在此基础上,我们坚持发展导向和问题导向,从优化政策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完善配套建设、推动产业升级等五个方面提出科学、合理、具体的管理对策建议,辅助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针对性决策施政。
陈翠云[5](2017)在《基于间断—均衡理论的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尤其是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作为刺激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逐渐受到更多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也迎来了政策密集调整的时期。与此同时,尽管消费品进口政策已然经历了多轮实际调整,但对于相关政策变迁的系统理论研究还十分欠缺。对消费品进口贸易政策变迁的分析,不仅是契合当前热点,更可以为完善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弥补相关理论研究的缺口。而从政策本身来看,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历经“限制-调整-增加-扩大”的不同基调的时期,其能够在较长的一段时期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并随着时代和经济生活的变迁而逐步变化,但偶尔也会出现剧烈变化和密集调整。这吻合“间断-均衡”理论所描述的政策变迁过程。因此本文以间断-均衡理论为分析框架,对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加以研究。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为案例呈现,主要是以历年政府工作报告对消费品进口政策的导向基调变化为依据,划分并描述不同时期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第三章是基于间断-均衡理论的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阐释,运用间断-均衡理论对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加以阐析,同时为弥补间断-均衡理论对“人”的因素的解释和关注的不足,本文尝试引入倡议联盟框架理论的相关解释加以补充,展示“保护本国消费品工业”联盟与“鼓励消费品进口”联盟的力量竞逐。第四章是实证分析,整理划分不同时期我国政府对消费品进口政策的决策者注意力、政策态度和倾向变化,并分别对相关政策文件、贸易数据和税率变化分别进行统计分析。第五章是结论。本文结论如下:间断-均衡理论在解释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上有一定契合度和解释力,但并非可以全部照搬,对一些概念应该进行一定程度的本土化。相比于国会、利益集团和政府组成的传统“铁三角”政策垄断,我国中央、上级政府的价值取向和态度对政策变迁的影响更为明显。焦点事件在影响议程设置中有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方式是通过引起上级政府尤其是主要领导人物的注意而起到显着作用的。同时整体政治、经济环境对政策变迁有着重要的作用,有限理性在解释政策变迁过程有着较强的应用上的契合性。
忻文[6](2000)在《禁止非法拼装车实施细则》文中认为 国家机械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执行《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实施细则,并将从今年起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根据《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对现行《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整顿,并尽快修改制定新的《目录管理办法》。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7](1996)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为了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的准确定义,由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是进口还是自制问题发生争议,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确认,并予以裁决。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进口汽车车身组装汽车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车型、数量在1996年内完成全部生产销售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8](1996)在《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计委、进出口办(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械工业厅(局)、外经贸委(厅)、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汽车车身(含驾驶室)的准确定义(详见附件的文字及图形),由机械工业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对汽车车身(含驾驶室)是进口还是自制问题发生争议,由机械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确认,并予以裁决。
廖新明[9](2017)在《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动自行车以其省时省力、价格低廉、较低污染、高通行率、节能环保等优点成为众多市民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在大城市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和发展民迅速,同时也带来了管理上的困难。为了应对电动自行车带来的管理问题,广州市政府于2006年11月14日出台“禁行”政策,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行驶。然而“禁行”实行至今多年,禁止的电动自行车仍然在道路上行驶,对电动自行车“禁”与“放”的争议仍然存在。广州市实行的电动自行车的“禁行”政策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可的,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交通安全事故、道路资源争夺等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事实上,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诸多领域,诸如标准制定、生产制造、销售使用、交通部门“禁”、“罚”执行等各个层面,需要从公共政策的角度系统分析各个环节,才能标本兼治,进而达到政府善治,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管理质量。因此,本文拟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分析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的“禁”与“行”问题,通过考察其咨询、论证、制定、执行、评估、调整等环节,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并通过实证分析电动自行车管治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相互影响关系,及如何实现利益表达与平衡。运用新公共治理理论分析政府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使用、标准、“禁行”政策的问题,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分析“禁行”政策执行难、“禁行”政策公共性认可程度不高的问题。综合研究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的公共治理问题及对策,提出政府—市场—公民个人的多维联动,第三方对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制订供给,政府监管不缺位、市场运作不越位、公民出行不抢位,道路资源的合理分配的措施。
张闱彦[10](2016)在《广州“五类车”交通安全公共治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五类车”作为城市交通的一大毒瘤,其存在对交通伤人死人事故,道路通行能力,社会治安,城市污染与噪音等都有负面的影响。基于我国城市人口众多,公民素质不高,道路通行能力不足与经济高速发展需要的特殊现实,我国的大中型城市对这类车辆普遍采取了禁行的行政手段。广州作为国内一线城市,早在2007年起便采取了全面禁摩政策,并根据现实情况逐渐演变延伸至“五类车”禁行。公安机关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执法打击手段,曾经令这些无牌无证、漠视交通安全的交通隐患在广州的大街小巷基本绝迹。但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五类车”逐渐抬头,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如既往地采取了高压治理措施,但广州“五类车”保有量不降反升,尤其在市区一些批发市场和城中村附近,更是基本处于失控状态。“五类车”之所以死灰复燃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广州传统城市布局和交通网络不完善的原因,也与“五类车”违法成本低,经济利润高有关系。但与2007年那次禁摩的攻坚战相比,广州市的社会经济环境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群众公民意识的提高,我国步入经济转型期,由于经济分配而产生的大量社会矛盾,更多的舆论监督和解读,更发达的网络传播渠道,更多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客观上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变得更加困难,也对其执法手段和方式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从公共治理的视角出发,对广州的“五类车”治理中遇到的执法困境进行全面分析,并针对广州“五类车”的交通安全治理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厘清政府各管理部门之间混沌的权责关系,通过运用立法,科学城市规划,完善公路网络、交通网络建设等多种手段,疏堵结合,从而在新的执法环境下进一步压缩“五类车”生存空间,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
二、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创新发展与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机动车挂靠经营时的连带责任 |
(一)机动车挂靠经营时连带责任的确立 |
(二)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的具体法律适用 |
1. 本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
2.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与有关机动车保险赔付的关系 |
3. 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 |
二、车辆占有与所有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规则 |
(一)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
(二)盗抢机动车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
三、交强险与商业险衔接时的责任承担规则 |
四、好意同乘时的减责规则 |
五、其他重要修改情形下的责任承担规则 |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适用问题 |
(二)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
(三)有关拼装车、报废车转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
(四)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垫付问题 |
(3)市场监管部门在回收报废机动车管理中的职责(论文提纲范文)
历史渊源 |
相关概念 |
新旧分工对比 |
(4)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研究背景 |
研究意义 |
文献综述 |
研究方法 |
研究思路 |
创新之处 |
第1章 我国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的相关理论、规定及政策概述 |
1.1 电动自行车管理涉及的相关理论 |
1.1.1 电动自行车概念界定 |
1.1.2 公共管理理论 |
1.1.3 公共安全管理理论 |
1.1.4 交通安全管理理论 |
1.2 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规定 |
1.2.1 交通安全方面 |
1.2.2 消防安全方面 |
1.2.3 质量安全方面 |
1.3 我国部分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 |
1.3.1 “限”“禁”结合管理政策 |
1.3.2 “管”“疏”结合管理政策 |
第2章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现状和发展趋势 |
2.1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基本情况 |
2.1.1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总体规模 |
2.1.2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
2.1.3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车主特征 |
2.2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给城市管理带来的影响 |
2.2.1 对交通管理的影响 |
2.2.2 对消防安全的影响 |
2.2.3 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
2.2.4 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
2.2.5 对城市形象的影响 |
2.3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发展趋势分析 |
2.3.1 电动自行车自身标准发展分析 |
2.3.2 电动自行车用途定位发展分析 |
2.3.3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市场规模发展分析 |
第3章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及问题 |
3.1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现状 |
3.1.1 生产管理环节 |
3.1.2 销售管理环节 |
3.1.3 交通管理环节 |
3.1.4 消防管理环节 |
3.2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 |
3.2.1 外地品牌占有率高,源头质量把控有所局限 |
3.2.2 过程监管存在真空,无法保证持续安全合规 |
3.2.3 部门之间缺乏联动,难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
3.2.4 历史欠账多积弊深,专项整治行动作用有限 |
3.2.5 宣传教育力度较弱,市民安全文明意识欠缺 |
第4章 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4.1 管理态度不够明确,法律政策没有及时制定 |
4.2 责任落实不够到位,标准规定并未严格执行 |
4.3 公共交通不够发达,出现选择难以满足需求 |
4.4 系统平台不够给力,分析研究缺少数据支撑 |
4.5 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问题隐患容易反弹回潮 |
第5章 进一步加强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对策建议 |
5.1 优化政策法规 |
5.2 严格监督管理 |
5.3 强化宣传教育 |
5.4 完善配套建设 |
5.5 推动产业升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苏州市民电动自行车使用情况调查 |
致谢 |
(5)基于间断—均衡理论的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问题的提出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内容 |
(六) 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的案例呈现 |
(一) 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 |
(二) 贸易保护时期:限制进口 |
(三) 逐步迈向贸易自由化 |
(四) 扩大进口时期 |
三、基于间断-均衡理论的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阐释 |
(一) 间断-均衡理论视角下的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解释 |
(二) 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中的利益群体(联盟)多方角力状态变化 |
四、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间断-均衡”现象的实证分析 |
(一) 决策者注意力、政府态度及监管政策“间断-均衡”变迁 |
(二) 消费品进口贸易的“间断-均衡”发展 |
(三) 我国消费品进口综合税率变化分析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我国消费品进口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
附录2 表4-2所涉政府文件 |
附录3 消费品HS编码 |
致谢 |
(9)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电动自行车通行、使用的相关研究 |
1.3.2 国内相关研究 |
1.3.3 简要评价与研究展望 |
1.4 研究内容和框架 |
1.5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6.1 主要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 |
2 研究范畴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电动自行车 |
2.1.2 政府本位思维 |
2.1.3 协同治理 |
2.1.4 管治 |
2.2 理论基础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2 新公共治理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治的现状 |
3.1 电动自行车交通管理的相关规定 |
3.2 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及执行的管治现状 |
3.3 电动自行车道路资源不足与市民出行抢位的管治现状 |
3.4 电动自行车“禁”与“行”的管治现状 |
3.5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管治现状 |
3.5.1 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
3.5.2 电动自行车事故的逃逸情况 |
3.5.3 电动自行车的事故责任与原因分析 |
3.5.4 小结 |
3.6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治状况的实证分析 |
3.6.1 问卷调查的基本说明 |
3.6.2 电动自行车的社会或个人出行需求现状分析 |
3.6.3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行为现状分析 |
3.6.4 电动自行车通行条件与安全性现状分析 |
3.6.5 电动自行车“禁行”政策的现状分析 |
3.6.6 电动自行车管治“公共性”的效果现状分析 |
3.6.7 实证研究的结论 |
3.6.8 小结 |
4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治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1 电动自行车管治受到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 |
4.1.1 政府监管缺位:电动车国家标准滞后带来的治理难题 |
4.1.2 市场运作越位:电动车企与商会组织的“理性人”和公共利益的博弈 |
4.1.3 市民出行抢位:道路资源不足与管放是非的“公地悲剧” |
4.1.4 小结 |
4.2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禁”与“行”的政策错位 |
4.2.1 “禁行”政策的制定 |
4.2.2 “禁行”政策的执行 |
4.2.3 “禁行”政策的评估与调整 |
4.2.4 小结 |
4.3 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制度供给不足 |
4.3.1 电动自行车的相关标准不完善 |
4.3.2 电动自行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
4.3.3 小结 |
5 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的国内外经验借鉴 |
5.1 国内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的实践经验 |
5.1.1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政策及时调整 |
5.1.2 南宁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的经验 |
5.2 国外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的实践经验 |
5.2.1 日本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的实践经验 |
5.2.2 美国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的实践经验 |
5.2.3 其他西方国家或地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的实践经验 |
6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政策建议 |
6.1 政府—市场—公民个人的多维联动 |
6.2 第三方对电动自行车标准的制订供给 |
6.3 政府监管不缺位、市场运作不越位、公民出行不抢位 |
6.4 道路资源的合理分配 |
7 结论与研究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治理的问卷调查 |
附录B 问卷调查的样本特征 |
附录C 问卷调查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10)广州“五类车”交通安全公共治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论阐释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五类车”的基本概念 |
2.1.2 界定“五类车”的国家技术标准 |
2.2 公共治理理论 |
2.2.1 研究内容 |
2.2.2 公共治理主体 |
2.2.3 公共治理的方式 |
2.3 研究维度 |
2.3.1 政府发挥主导作用 |
2.3.2 多治理主体协作 |
2.3.3 加强公众参与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州“五类车”公共治理的现状 |
3.1 广州“五类车”公共治理的做法 |
3.1.1 初步形成治理协调调控机制 |
3.1.2 逐步出台地方性治理文件和法规 |
3.1.3 不断加强执法人员培训 |
3.1.4 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
3.2 广州“五类车”公共治理的成效 |
3.3 广州市“五类车”公共治理的存在问题 |
3.3.1 驾驶员管理困难较大 |
3.3.2 治理措施和手段不足 |
3.3.3 基层公安机关公信力下降 |
3.3.4 政府源头管理缺位 |
3.4 广州市“五类车”公共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治理主体单一 |
3.4.2 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执法工作 |
3.4.3 公安维权制度不完善 |
3.4.4 社会舆论导向偏差 |
3.5 以“张永志案件”为例评述交警执法时遇到的执法障碍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内外“五类车”交通安全公共治理相关经验借鉴与启示 |
4.1 国外“五类车”交通安全公共治理相关经验借鉴与启示 |
4.1.1 美国公共治理经验 |
4.1.2 纽约市交通管理经验 |
4.2 国内城市“五类车”交通安全公共治理经验 |
4.2.1 国内“五类车”交通安全公共治理概况 |
4.2.2 北京 |
4.2.3 台湾 |
4.3 对广州市“五类车”公共治理的启示 |
4.3.1 以管代禁,有堵有疏 |
4.3.2 高位协调治理工作 |
4.3.3 建立综合治理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市“五类车”交通安全公共治理对策建议 |
5.1 以政府为主导做好道路交通服务工作 |
5.1.1 科学规划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设置 |
5.1.2 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公共交通衔接问题 |
5.1.3 加快“三旧”改造和城市化进程 |
5.1.4 逐步把市中心的大型批发市场迁移到交通压力比较小的市郊 |
5.2 补充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空白 |
5.2.1 通过立法形式对“五类车”禁售限行作出明确规定 |
5.2.2 以法律形式明确企业和个人的权责 |
5.2.3 更新处罚标准 |
5.3 针对不同种类的“五类车”实行区别化的治理手段 |
5.3.1 加强残疾人代步车的管理及置换工作 |
5.3.2 做好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动车上牌上路的服务工作 |
5.3.3 对违法、超标车辆加强执法力度 |
5.4 建立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
5.4.1 加强行业监管,提升行业自律 |
5.4.2 加强组织化参与,保证公民参与有效性 |
5.4.3 理顺多部门间的对接机制,成立专职协调机制 |
5.4.4 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各部门的治理效果问责 |
5.5 完善警察执法权益保障体制 |
5.5.1 完善警察内部维权机制 |
5.5.2 建立警察维权法律保障体系 |
5.5.3 进一步发展司法维权 |
5.6 加强多渠道“五类车”禁行政策的宣传 |
5.6.1 媒体宣传 |
5.6.2 专题宣传 |
5.6.3 社会面宣传 |
5.6.4 阵地宣传 |
5.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四、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关行政诉讼法治新动态——基于2019年1月~2020年9月案例的实证研究[J]. 罗佳,乔炳然. 海关法评论, 2021(00)
- [2]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创新发展与司法适用[J]. 陈龙业. 人民司法, 2021(07)
- [3]市场监管部门在回收报废机动车管理中的职责[N]. 孔迪. 中国市场监管报, 2020
- [4]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研究[D]. 孟凡博. 苏州大学, 2019(03)
- [5]基于间断—均衡理论的我国消费品进口政策变迁研究[D]. 陈翠云. 厦门大学, 2017(07)
- [6]禁止非法拼装车实施细则[J]. 忻文. 汽车与配件, 2000(Z1)
- [7]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J].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摩托车信息, 1996(10)
- [8]关于贯彻实施《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J].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6(28)
- [9]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治研究[D]. 廖新明. 华南农业大学, 2017(08)
- [10]广州“五类车”交通安全公共治理问题研究[D]. 张闱彦.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