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论文文献综述)
冯昌盛[1](2019)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研究 ——以侵权法为分析视角》文中指出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我国多数人侵权责任中的一种,在侵权法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不真正连带侵权纠纷来讲,在起诉的模式上,应当赋予被侵权人自主选择权。被侵权人可以选择单一起诉侵权人中的一人,也可以选择一同起诉所有侵权人。在被侵权人仅仅起诉侵权人中的一人时,其诉讼形态属于单一之诉。在被侵权人一同起诉所有侵权人时,由于案件的诉讼标的并非同一,同时也不存在既判力扩张的情形,故其诉讼形态既不是固有必要共诉讼,也不是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从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化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理论体系具有四个逻辑维度,以处于第一维度的诉权理论和诉讼目的理论以及处于第二维度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为指导,以处于第三维度的诉讼标的理论和既判力理论为基础,检视处于第四维度的共同诉讼理论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不真正连带侵权纠纷来讲,只有扩大第三维度上“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范围,在第四维度上坚持其诉讼形态为普通共同诉讼,并把必要共同诉讼限定在第三维度的诉讼标的同一和既判力扩张的情形,才能在第一维度实现诉讼目的和保障当事人诉权,贯彻第二维度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同时也能顺应大陆法系扩大普通共同诉讼的趋势。和余论之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三千余字,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本部分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通过对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指出不真正连带侵权纠纷在诉讼形态上存在单一之诉或共同诉讼不定、诉讼形态不明,是否允许后诉观点不一等问题。第二部分:本部分指出存在单一之诉或共同诉讼不定、诉讼形态不明,是否允许后诉观点不一等问题的原因是:第一,实体法和程序存在龃龉,这种龃龉不仅体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功能价值和逻辑起点的不同,还体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规定的不同;第二,程序使用者与程序运行者的目的不同。第三,诉讼形态的立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存在分歧。第三部分:本部分首先论述民事诉讼理论的逻辑维度体系,接着阐述了学术理论界关于不真正连带侵权纠纷起诉模型的“个别型”起诉模型、“整体型”起诉模型、“选择型”起诉模型理论观点,并对各种观点依照民事诉讼理论的四个维度为标准进行分析。指出“个别型”诉讼模型会使侵权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变小,不利于被侵权人实体权益的保护,与不真正连带侵权的实体法规定不符,违背实体法精神;“整体型”诉讼模型与实体法规定不符,在诉讼法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而“选择型”诉讼模型既照顾了侵权法的立法目的,也契合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当下起诉模型上的应然选择。第四部分:本部分着重论述了在“选择型”诉讼模型下,被侵权人起诉侵权人中的一人时,其诉讼形态为单一之诉。被侵权人一同起诉所有侵权人时,以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为指导,应扩大第三维度上“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范围,把必要共同诉讼限定在第三维度的诉讼标的同一和既判力扩张的情形,坚持其诉讼形态为普通共同诉讼。这样才能在第一维度实现诉讼目的和保障当事人诉权,贯彻第二维度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罗恺希[2](2018)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内部追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担保责任中,由于主债务人是最终责任者和本位债务人,因此无论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均可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但是,在保证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共存于同一债权时,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某一或某几个担保人是否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之争一直没能得到统一的定论。混合共同担保指两个以上不同种类的担保并存于同一债权的担保,包括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保证担保与质押担保并存,以及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同时并存的情况。1立法、学术界及司法实践均未能就混合共同担保的准确概念达成统一,大部分学者接受并使用“混合共同担保”这一定义,2但仍有许多学者在论述中将这类担保称为“物保与人保的竞合”3、“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4、“人保与物保并存”5或“人保与第三人物保”6。不难看出,以上表述都仅仅描述了混合共同担保的表象,而没能总括性的对此类担保进行归纳和定性。从广义上来看,混合共同担保包括任意两种或几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排列组合式的共存于同一债权之上;狭义的混合共同担保则特指物的担保(“物保”)与人的保证(“人保”)的并存,而此种同时包含了物权性质与债权性质的担保使得其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较单一类型的共同担保更加错杂,也使立法和司法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时显得愈发犹豫踟躇。7本文所指的“混合共同担保”仅指其狭义,即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担保模式。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分析了我国当前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问题的争论。通过分析各个法院对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并存于同一债权时,履行了债务清偿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这一类案件的判决,总结出当前司法实践的主要分歧所在及争议的核心问题,以及学术界对该问题的两派意见及其分别的核心观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人是否享有内部追偿权这类案件存在两种认定。一种认为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另一种则认为各担保人内部不享有追偿权,就其代债务人履行的清偿责任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在“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等诉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院在认定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绝对优先、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优先于保证的基础上,否定了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的相互追偿权。地方各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认定则有不同认识。例如,宁波中院认为,《物权法》第176条虽仅规定了承担担保责任的物上保证人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但并未明确规定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代偿后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故就此问题仍应适用《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南京中院对于同类案件的认定结果则与最高院相同。学术界对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存否之争在《物权法》颁布后愈演愈烈,持肯定和否定观点的论者各执一词,难以达成统一意见。持否定观点者以胡康生先生为代表,认为各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需有当事人明确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为前提,否则立法不应承认各担保人之间有权相互追偿,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各担保人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肯定该内部追偿权于法理不符;其次,担保人在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后应向债务的最终责任人,即主债务人追偿,在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只会徒增不必要的司法程序——被追偿的担保人承担其份额后,仍需向最终责任人追偿;再次,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都应清楚知道其可能面临的风险,由担保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以降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风险也是担保制度的价值所在。如果担保人想避免这种风险,则应在设定担保时另行约定,而不应通过担保人内部追偿的方式降低风险;最后,混合共同担保人相互追偿的可操作性差,追偿的份额难以确定。8肯定说则认为,承认内部追偿权是“物的担保责任与保证责任平等对待模式”的必然要求;各担保人之间可推定成立连带债务,故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间存在比例关系;且被追偿的担保人承担其责任份额亦是担保责任的体现;《物权法》第176条的沉默并非对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否认;否定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第二章从民法解释论和法理基础两个方面的研究,论述了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合理性。首先,《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并非意味着对混合共同担保中各担保人相互追偿权的必然否定。其次,我国《担保法》第12条和《担保法解释》第75条分别肯定了共同保证和共同抵押中,代为清偿的保证人或抵押人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根据体系解释,若将《物权法》第176条解释为否定混合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追偿权,会导致追偿规则在担保法内部发生冲突,将破坏法律制度内部的统一性。根据德国学者拉伦茨(Larenz)提出的“同一层次性理论”,连带债务关系的成立不需要债务人之间具有相同的债因,亦无需各债务人具有同一目的,只要各债务人之义务处于同一层次即可。各混合共同担保人均非债务的最终责任人,其担保责任均属同一层次,构成连带债务关系,因此自然有权相互追偿。在混合共同担保中,各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主债务,承担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属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基于担保合同,担保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存在担保法律关系,且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担保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代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担保人满足第三人代位清偿的构成要件,债务人之债务并不当然消灭,而是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作为新的债权人,担保人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属债权效力。此时担保人享有的代位权与其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发生请求权竞合,该担保人可择一行使。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得出内部追偿权存在的结论。第三章在肯定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基础上,对该追偿权的行使进行详述。混合共同担保中不同性质担保人间责任份额的确定亦存在很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的地位平等,均担保同一债权的清偿,应平均分担债务。另一种观点则表示,以全部责任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保证人与以担保物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物上保证人,其间的责任份额不应平均分摊,二者间份额应依债务人所负债务以及担保物价值的比值划分。9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公平原则。关于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追偿权的行使问题,混合共同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超出其责任份额的担保责任,且各担保责任总和大于主债务总和时才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担保责任的数额计算应考虑各担保人分别承诺承担的责任数额占担保责任总额的比例,再以债务总额乘以该比例。由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的责任层次不同,责任层次在前的担保人(主债务人)无权向责任层次在后的担保人追偿,所以在计算债务总额时应将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剔除。
章正璋[3](2018)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溯源及其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由德国法学家米塔斯和阿依舍雷率先提出,其理论源头可以追溯至古典罗马法时期的争点决定制度以及德国十九世纪普通法时期的连带责任二分法,其理论基础为连带债务的原因同一说,该理论一度为德国学界和德意志帝国法院所接受,并且为1 9 4 9年前的中国学说和司法所继受。但是,德国目前的通说抛弃了该学说,以债务的同一阶层性说解释连带债务的本质,否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德国联邦法院对于该理论亦持保留态度。"中华民国民法"以及《民法通则》对于连带债务采法定连带除外的主观目的共同说,实践中有可能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但是1 9 4 9年以后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及司法实践中将一些普通债务、协同债务以及嗣后不能的债务视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甚妥当,大陆学界应该引以为戒。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当中应该增加赔偿请求权让与的规定,目前多数的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可以藉此解决。另外,在请求权法定转移或者约定转移的情形下以及具有主从关系的债务不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
李刚[4](2017)在《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制度构建》文中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自出现以来就备受争议,其学说历经百年基本形成了以“原因同一说”“目的共同说”和“同一层次说”为代表或者兼采几种学说的观点,我国学术界基本继承了德国理论界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所作定义的是孔祥俊教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债务独立性要件;二是数个债务偶然结合;三是给付标的同一;四是存在终局责任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一或者全体可以同时或先后为全部或一部之请求;内部效力表现为已为清偿的债务人得向终局责任人追偿。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区别于连带债务等相邻法律制度的独立性特征,并被世界各国和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所肯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也体现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适用规则。正因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鉴于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司法适用产生混乱,所以将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上升到立法层面,构建一套完整的多数人债务体系,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回填工程实有裨益,笔者基于此作相应立法思考。
黄显旭[5](2017)在《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以谢某诉邓某提供劳务者受害一案为例》文中认为基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法效果,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有同时要求数债务人,或先后要求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1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能否同时起诉数债务人,或先后起诉某一债务人,各法院采取的处理方式不一。因此,对如何确定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中的当事人这一命题进行研究十分必要。本文按照案例分析的论文结构,对谢某诉邓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一审和二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围绕案情针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之当事人确定提出相关完善措施。除引言外,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9万余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在介绍谢某诉邓某提供劳务者受害一案的基础上,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某能否将第三人肖某和雇主邓某作为共同被告提起同一诉讼和原告谢某就未实现的债权能否另行起诉雇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支持其诉讼请求。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分别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界定、法律特征、法效果、与请求权竞合的关系这一实体法视角及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界定、诉讼标的理论、合并审理、共同诉讼形态这一程序法视角探究了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之当事人确定的理论基础;剖析了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之当事人确定在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即缺乏法律适用依据和针对债权人同时起诉数债务人,或先后起诉某一债务人的情形,不同法院之间采取的处理方式不一;评析了学界对债权人能否将数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及是否支持债权人的“先后起诉”的主要观点。第三部分,本文案件的分析及结论。对文章第一部分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根据新诉讼标的理论,应支持原告谢某将第三人肖某和雇主邓某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狭义请求权竞合不同,应支持债权人就未实现或未全部实现的债权另行起诉。第四部分,本文案件研究的启示。应当采取进一步规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进一步完善审判指导制度、规范民事判决主文的表述、借鉴“事实出发型诉讼”的有益经验等举措,以保证司法实践中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当事人的正确确定。
康咏梅[6](2016)在《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的发展》文中研究指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具备真正连带债务成立的全部实质要件,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连带债务的债务。我国通说以债务发生原因是否同一作为不真正连带概念之基础,使得不真正连带与真正连带在概念上存在着相当部分的交集。不真正连带债务主要由下列几点构成:债权人因为不一样的原因对数个债务人享有债权;各个债务之间因为偶然的事实而有所关联;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各债务人应不分比例的承担同样的债务;一般而言该债务有终局责任人等。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主要不同点包括债的发生原因、债务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法律效力和适用条件。不真正连带债务能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免受不当损害,且使债务人远离自己债务范围的额外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丰富了我国的债务类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由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组成,有些效力具有相对性,只对特定债务人有效,而有些效力具有绝对性,及于所有的债务人。方今中国大陆地区还没有就不真正连带债务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但在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保险法》第60条、《海商法》第252条、《侵权责任法》第43条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时,因为法律竞合之原因,时常发生学说上所谓之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情形。从我国法官们适用不真正连带债务审理的案件所得的结论中可知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就不真正连带债务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本文认为我国可以对此发布一些指导性案例,加强相关司法解释,于条件成熟时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予以建构。
邬砚[7](2015)在《侵权补充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侵权补充责任及相关侵权行为类型为主题,全文包括绪论、第一至六章,以及结论。“绪论”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对民法上的补充责任进行了脉络梳理。包括探寻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对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予以归整、对补充责任进行类型区分,进而把本文的研究主题限定为“侵权补充责任”。其次,介绍了学界对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根据学者所持不同立场,将学界观点分为赞成派、改良派与否定派,并对其贡献与不足进行了评述。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六个案例,以说明现行规定还存在诸多疑惑与不足,需要通过体系化的研究进一步阐释与完善。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涵义”,立足于描述。主要站在解释论的层面,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定构成要素。最终认定,侵权补充责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责任顺序法定”、“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其中,“责任顺位法定”是指直接责任处于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表明,补充责任并非对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部分的全额补充,而是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范围内,再根据补充责任人自身的过失行为,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表明,补充责任是风险责任,直接责任是最终责任。第二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系以“一物和他物在相互关联时表现出来的质”为视角,廓清侵权补充责任与所涉相关事物的关系。一是通过分析侵权补充责任与传统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区别,认定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二是将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归纳为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三是围绕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分析了责任承担的效力、责任免除的效力、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抗辩权的行使效果等四个方面;四是就侵权补充责任所涉相关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了澄清。包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无法为现有请求权理论所涵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构成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则构成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第三章为“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立足于联系,即将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补充责任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首先,介绍了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即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其次,探讨了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即派遣劳动者致害中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再次,展示了被忽略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最后,分析了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如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导致的责任、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等六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现行法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一般规律,包括侵权行为、主观心理状态、归责原则、涵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规律。第四章为“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立足于比较。一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二是就我国法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域外法配置的责任形态进行了考察;三是鉴于当前欧洲的统一私法运动如火如荼,对欧洲最新的几个非正式法律文本,如《欧洲侵权法原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中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予以了关注。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到如下启示: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域外法选择的责任形态比补充责任更加严格,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责任形态呈现出向“类型混合”发展的趋势。第五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立足于证成与反思。第一,分析了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而认定,根据成本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与信赖关系理论,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第二,针对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观点,如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违反过错侵权责任、违反保护义务基本精神等,逐一进行辨析,最终认定,这些反对观点有的不能成立,有的虽包含了合理的成分,但尚不足以从根本上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成立;第三,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所独具的制度优势入手,说明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设计包含了合理因素;第四,站在反思的角度,本文亦承认,侵权补充责任并非无可挑剔的责任形态,其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无法协调,“责任顺位法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够公平、对二次诉讼成本的分配不尽合理,且导致求偿程序繁琐。第六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立足于改进。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本文主张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部分规定未考虑到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统一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对此,应通过限缩解释的方法,将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直接责任人故意+补充责任人过失”这一结构中,至于在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就故意或过失产生的其他搭配结构,则应采取其他责任形态;二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保护义务具有多源性,故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其区分为基于特殊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信赖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危险控制所产生的保护义务等三种类型,同时,主张通过可预见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制;三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关于责任顺位的制度安排缺乏正当性,在立法论层面,主张用“相应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取而代之,在解释论层面,则提出了两个解释路径,包括改造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或将“补充”限定为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的相互关系;四是针对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杜撰的“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不尽合理,主张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不同责任主体,在尊重原告选择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规制。最后是“结论”。归纳了本文对侵权补充责任所持基本立场,明确了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指出了本文研究的未尽事宜。
罗恬漩,王亚新[8](2015)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司法实务中,牵涉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案件处理在原告提起共同诉讼或者分别起诉时,往往遭遇相关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与弱势方当事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之间出现某种紧张关系的难题。本文从一个现实的案例出发,紧密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视角,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不同层次及其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关系讨论了共同诉讼成立之可能,再通过对民诉法第52条"诉讼标的"内涵的解释,说明可成立的是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原告为了获得实质上救济而选择分别或先后起诉时,则需要解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问题。区分既判力"消极"和"积极"的两种作用,并依据"既判力的标准时"之后发生的事实,可以对此问题提供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案。
黄凤龙[9](2013)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从概念到制度的嬗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真正连带债务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从语用逻辑看,不真正连带债务包括积极意义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和消极意义的不真正连带债务。语用逻辑的不同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德国和我国境遇不同的原因:德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态度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的转变;我国立法者积极将不真正连带债务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确立了法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类型,同时,不真正连带债务也获得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构建兼具多重价值,学者应着力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项法律效力规则,积极促进不真正连带债务从概念到制度的嬗变。
陈岩[10](2012)在《论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司法适用》文中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来源于现实社会需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回应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自德国学者阿依舍雷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问题的几个世纪以来,不真正连带责任虽然已为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务所采纳,但是各国学者对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概念、构成、独立性等方面的差异各持己见,莫衷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日益成为司法实务中难点和热点问题,虽然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在理论层面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是无法回避的是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加的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与理论上未形成一致相比,司法实践中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运用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就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下,确立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在制度层面具有必要性。根据本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所进行的制度比较和司法实务考察,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具有其存在的独特理由:一方面是司法实践公平与效率的需要。在司法实务中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处理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能有效弥补现行制度的缺陷;另一方面是连带责任制度本身的障碍,连带责任制度以法定和约定作为其构成要件本身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相当有限。同时由于现代法律关系的高度复杂性,各种法律关系竞合情形也日益多样复杂,以法定连带责任形式对各种法律关系竞合所发生的复合请求权予以规定显然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有其独立存在的理论价值与司法实务价值。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构成、效力等实体方面,我国学者存在激烈争论。从本质而言,实体上的争论其实就是如何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限定的问题。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基于请求权竞合而生,而各请求权竞合可能存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得出的债务数额不等、时效差异等基于各实体法律关系本身造成的区别,如何在外部效力上以连带责任规范是较为重大的理论与实务问题。所以,在当前条件,以一种开放的态度对待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上述困难究其根本实为司法技术上的困难,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完善。为解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来论述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即不真正连带责任建立的现实与理论基础、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法律效力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第一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建立的现实与理论基础。主要内容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现实考察、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区分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价值与制度借鉴。从中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实际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客观存在的。为完善我国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这需要借鉴具有法律共同性与相似性的制度与理论,这样才能使研究该责任制度更具实际意义。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司法价值。所以,在我国目前的法制体系下,确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具有较大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效果。主要内容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之概念与类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在我国目前的法制体系下确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具有较大的必要性。所以,本部分所要探讨的问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效果。本文主要从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之概念与类型、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效果等方面来进行考察。本文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对其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向债权人所负的以同一给付为标的数个债务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且因其中任一人之履行,其他债务人之相应债务即因债权人债权减少或消灭而减少或消灭之责任。同时以日本和我国为例分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观点,但是这些观点仅是理论认识,本文从司法实务视角来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是指不真正连带责任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通说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包括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第三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主要内容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式、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的受理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判决文书的制作。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民事诉讼运用中,从本文介绍的各种诉讼模式及判决主文表述等方面可以看出,争议的源头在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实体法上认识的不同。所以,应当抛弃那种教条式主文表述形式,以解决司法实务需要为目的,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判决主文表述中可直接采用“连带”字样;对追偿关系在判决主文中应当尽量予以避免。所以,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模式不应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可以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采取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模式;对案由的确定可以将责任的最后承担者之法律关系与管辖连接点结合起来确定,如果管辖法院可基于多个法律关系具有管辖权,如其中依法律关系可确定终局责任者的,可按该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管辖法院基于的数个法律关系均存在终局责任者承担的法律关系,则可将数法律关系并列确定案由;如管辖法院仅基于一个确定非终局责任的法律关系取得管辖权的,则依该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此外,对不真连带责任案件判决主文的表述,应当以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客观需要及更能公正和效率的解决社会纷争为目的,同时,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各债务产生原因的复杂性,打算用一种固定不变的判决主文表述形式适用于所有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的想法似乎是陡劳无功的,但是以类型化研究为工具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判决主文表述形式进行探讨则是可行的。综上所述,本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在论证不真正连带责任司法适用的过程中,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法研究方法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制度比较,以此来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对我国司法适用的可借鉴性。同时,在进行制度比较的基础上,运用实证分析方法来进一步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司法适用的具体方法。
二、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论文提纲范文)
(1)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研究 ——以侵权法为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创新 |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的现状及问题 |
(一) 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现状的司法案例考察 |
(二) 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存在的问题 |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 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龃龉 |
(二) 程序的使用者和程序运行者的目的不同 |
(三) 共同诉讼的立法规制与司法实践脱离 |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之诉讼模型 |
(一) 诉讼形态模型分析之理论体系架构 |
(二) 现存三种诉讼模型分析 |
(三) 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模型的应然选择 |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之选择 |
(一) 影响不真正连带诉讼形态的因素 |
(二) 单一起诉时的单一之诉 |
(三) 共同起诉时的普通共同诉讼 |
五、余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内部追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争议焦点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争议 |
一、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相关案例 |
二、司法实践争议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担保人内部追偿权存否的学理争议 |
一、否定说 |
二、肯定说 |
第二章 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论证 |
第一节 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的责任地位平等 |
第二节 从民法解释论的角度论证 |
一、文义解释 |
二、历史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第三节 从法理基础的角度论证 |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关系 |
二、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构成代位求偿关系 |
三、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
四、本文观点 |
第三章 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实现 |
第一节 权利行使的前提 |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
二、混合共同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限制 |
第二节 权利的行使无顺位限制 |
第三节 内部追偿份额的确定 |
一、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规则 |
二、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份额的计算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与背景分析 |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历史考察 |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相邻法律制度的区别 |
1.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
2.不真正连带债务与其他相邻法律制度的区别 |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法律价值探讨 |
1.基于立法者价值判断视角的价值论证 |
2.基于法理学视角的价值论证 |
3.基于诉讼程序视角的价值论证 |
(四)《侵权责任法》上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关规定评析 |
1.《侵权责任法》中有无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 |
2.典型不真正连带责任体现了其利益衡平的独特价值 |
3.一般性规则的缺失有欠妥当 |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构建的具体思路 |
(一)民法债编中的体系定位 |
(二)实体法配套规则的塑造 |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
2.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 |
(三)程序法配套规则的同步 |
四、案例具体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以谢某诉邓某提供劳务者受害一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案例介绍 |
(二)争议焦点 |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实体法视角下之理论分析 |
(二)程序法视角下之理论分析 |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当事人确定之现实反思 |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之债权人能否“先后起诉”之理论争鸣 |
三、案件的分析及结论 |
(一)谢某能否将两责任主体作为共同被告提起同一诉讼 |
(二)法院是否应支持谢某的“先后起诉” |
四、本文案件的启示 |
(一)进一步规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
(二)进一步完善审判指导制度 |
(三)规范民事判决主文的表述 |
(四)“事实出发型诉讼”之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起源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起源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相关基础理论 |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 |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 |
1.债权人因为不同的发生原因对数个债务人享有债权 |
2.数个债务之间有所关联是因为偶然的法律事实 |
3.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 |
4.数个债务人都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内容相同的债务责任 |
5.多数情况下该债务有终局责任人 |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 |
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外部效力 |
2.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 |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 |
(一)法律 |
(二)司法解释 |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探索 |
四、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立法构想 |
(一)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
(二)加强司法解释 |
(三)立法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侵权补充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补充责任的脉络梳理 |
一、溯源: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 |
二、归整: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 |
三、分类:补充责任的类型区分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实践困惑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范围、方法与创新 |
一、本文的研究范围及其限定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
四、附注:有关用语的说明 |
第一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何谓“补充”: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问题 |
一、原则: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 |
二、例外: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的限制 |
第二节 如何“相应”:侵权补充责任的范围界定 |
一、是全额的补充还是相应的补充 |
二、如何确定“相应的”责任范围 |
第三节 可否追偿:侵权补充责任的最终责任主体界定 |
一、争议:关于追偿权之有无及主体的不同观点 |
二、证成:追偿权是补充责任的内在要求 |
三、追偿权的定性与限制 |
小结 |
第二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之区别 |
一、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区别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之区别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 |
一、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 |
二、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 |
三、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 |
一、责任承担的效力 |
二、责任免除的效力 |
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 |
四、抗辩权的行使效果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之间的竞合 |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 |
二、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三、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
小结 |
第三章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 |
一、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
二、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 |
三、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 |
第二节 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 |
一、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
二、对区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检讨 |
三、对区别适用不同责任形态的检讨 |
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追偿问题 |
五、派遣劳动者致害责任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区别 |
第三节 被忽略的侵权补充责任行为类型 |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 |
二、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 |
三、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 |
四、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 |
第四节 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类型 |
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 |
二、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 |
三、错误登记不动产物权导致的登记机构责任 |
四、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 |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 |
六、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
第一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 |
一、典型形态: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
二、争议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 |
三、变异品种:混合责任形态 |
四、类似形态:补充性责任 |
五、新型制度:重新分配制度 |
第二节 相关侵权行为类型的比较考察 |
一、美国法的责任配置 |
二、英国法的责任配置 |
三、德国法的责任配置 |
四、法国法的责任配置 |
第三节 欧盟侵权法所呈现出的动向 |
一、《欧洲侵权法原则》的相关规定 |
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
三、《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的相关规定 |
四、《瑞士责任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
第四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域外实践的启示 |
一、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 |
二、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 |
三、责任形态呈现出“类型混合”的趋势 |
小结 |
第五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 |
第一节 补充责任人应否承担责任之理论基础 |
一、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分析理论 |
二、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危险控制理论 |
三、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信赖关系理论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合理性之迷思 |
一、是否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
二、是否符合保护义务基本精神 |
三、是否违反自己责任原则 |
四、是否与理论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 |
五、是否违反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
六、是否符合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 |
七、是否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
八、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相对合理性 |
一、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 |
二、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因果关系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优势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不足 |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对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 |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导致求偿程序繁琐 |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无法与违约责任相协调 |
小结 |
第六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 |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应具备的主观要件 |
二、其他主观要件应配置其他责任形态 |
三、侵权补充责任主观要件的限制在适用方面的问题与出路 |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完善 |
一、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构想 |
二、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三、补充责任人不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
四、侵权补充责任类型化的限定 |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顺位安排的完善 |
一、立法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二、解释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完善 |
一、只起诉直接责任人 |
二、同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 |
三、只起诉补充责任人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有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层次划分 |
三、原告选择共同诉讼的难点及解决方案 |
四、本案救济方法的选择和责任分配问题 |
(10)论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
0.2 内容安排与方法论 |
1. 不真正连带责任建立的现实与理论基础 |
1.1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现实考察:基本案例及争议 |
1.1.1 基本案例 |
1.1.2 理论与实务争议 |
1.2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区分 |
1.2.1 民事法律中连带责任的制度考察 |
1.2.2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1.2.3 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的区分 |
1.3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价值与制度借鉴 |
1.3.1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理论与司法价值 |
1.3.2 我国借鉴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
2.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法律效力 |
2.1 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之概念与类型 |
2.1.1 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界定 |
2.1.2 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化分析 |
2.2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
2.2.1 构成要件的理论观点:以日本和我国为例 |
2.2.2 基于司法实务视角的构成要件 |
2.3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效力 |
2.3.1 外部效力 |
2.3.2 内部效力 |
3. 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适用 |
3.1 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式 |
3.1.1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诉讼模式 |
3.1.2 诉讼形式的选择: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模式 |
3.2 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的受理 |
3.2.1 案由确定 |
3.2.2 管辖问题 |
3.2.3 被告的确定 |
3.2.4 法院追加第三人的适用 |
3.3 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判决文书的制作 |
3.3.1 判决书的表述方法及评述 |
3.3.2 判决主文表述方式 |
4.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四、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论文参考文献)
- [1]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形态研究 ——以侵权法为分析视角[D]. 冯昌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内部追偿问题研究[D]. 罗恺希.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3]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溯源及其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分析[J]. 章正璋. 财经法学, 2018(03)
- [4]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制度构建[D]. 李刚. 烟台大学, 2017(02)
- [5]论不真正连带债务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以谢某诉邓某提供劳务者受害一案为例[D]. 黄显旭.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6]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的发展[D]. 康咏梅. 苏州大学, 2016(12)
- [7]侵权补充责任研究[D].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8]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问题探析[J]. 罗恬漩,王亚新. 法律适用, 2015(01)
- [9]不真正连带债务——从概念到制度的嬗变[J]. 黄凤龙. 北大法律评论, 2013(02)
- [10]论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司法适用[D]. 陈岩. 西南财经大学, 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