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卢亮亮[1](2021)在《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堪称人类政治思想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不仅照亮了人类探索历史规律和寻求自身解放的道路,而且建立和发展了实现自身解放和全人类解放的根本政治力量——马克思主义政党。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理论是专门研究无产阶级政党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科学体系,它以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活动为发展动力,既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也包括无产阶级革命家和党的领导人的科学论述,既包括党的发展历程,也包括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可以说,这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存在与发展、革命与建设的基础和保障。其中,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强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始终坚持和践行的重大政治原则,并作为一条主线和红线贯穿于无产阶级政党170多年的发展历程之中。请示报告制度生发于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建党实践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革命斗争中发展起来,正式建立于新民主主义主义革命胜利前夕的解放战争时期,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政党权威、保证集中统一领导的中国化制度形式。如今,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党的一项优良传统已走过70多年岁月,不仅蕴含着独特的制度结构和运行功能,成为透析和把握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根本出发点之一,而且较早的写入党章党规党纪中,成为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机制,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请示报告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权威”是贯穿于无产阶级运动的一个重要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把社会化大生产所导致的“权威”的“普遍性”看作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前提条件,同时认为无产阶级政党无论是在革命进程中还是在革命胜利后都需要权威,以此来扩展“努力争得的成果”和“维持自己的统治”。马克思主义政治权威观的形成与发展,宣告了无产阶级政党统一革命意志、保证行动一致的历史必然性和天然合理性。以列宁为首的一批在俄国成长起来的马克思主义骨干,把工人阶级中已经觉醒的革命力量发动起来,使一切支持和拥护这一革命力量的无产阶级行动起来,把一切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力量团结起来,建立起一个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并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以及取得革命政权的执政活动中注重建立和完善足以保证党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从根本上塑造了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权威观念,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结合中国实际丰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回应和解答了建立一个“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有机整体”的党的问题。第二,请示报告制度有着较为久远且坚实的历史发展轨迹。从《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之规定,到俄共(布)强调严格的工作报告制度,再到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历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改革开放新时期,而今迈入新时代的发展阶段。可以说,请示报告制度有着深刻的历史发展逻辑,从中认识和把握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动力,总结和汲取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必将启发请示报告制度之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价值和意义。第三,请示报告制度是一整套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的制度体系及运行机制。2019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为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了新的制度规定,成为开展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文本、制度和法规依据。与此同时,2017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下,两部主干党内法规及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构筑起了请示报告制度体系,而且明确了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运行机制,为全党开展请示报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动请示报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第四,请示报告制度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的优势比较明显,同时还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长期性的制约因素。在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请示报告制度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然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还存在着请示报告意识不强、内容把握不准确、程序方式不规范、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等问题。深究起来,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无外乎有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不强、制度执行存有偏差、自身利益在作祟以及请示报告制度规定的不完善等。第五,进入新时代,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请示报告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得到了强化,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供了制度工具和有力支撑。当前,面对严峻复杂的执政环境,不断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推动全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必须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谋篇布局,激发请示报告制度的内生动力、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严格执行作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发挥批示指示制度的下行复合功能、通过“学、用、考”方式确保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孙超然[2](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丁英俊[3](2020)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研究》文中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经历漫长的发展历程,司法已经逐步建立起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附带审查的运行规范。然而通过案例检索归纳,我们发现此项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面临司法审查启动难、实质审查不规范、司法建议无保障等困境。通过系列的典型案例作为问题的引导,文章顺着附带司法审查的时间顺序对相关较为直观、棘手的实践问题进行检索并反思。首先,在启动阶段,“依据”关系的识别上需要从形式基准和实质基准两个层面综合判断,形式基准包含行政机关的外在公示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的规范属性均需符合要求,实质基准则要求案涉文件本身能够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表现形式为行政行为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所涉法律关系上的一致性;同时明确“国办发”文件并非一概不能进行附带司法审查,法院在附带请求时限上对“正当理由”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此外还需明确制定机关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及规范其诉讼权利义务内容,并且保持附带审查方式与“正确解释并适用法律规范”审查方式并重,不可偏废。其次,在实质审查方面,理性维持具体条款审查的同时,应当准确理解并运用好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本文称《适用解释》)第148条第2款,为法官提供更为严谨的审查思路。最后,在后续监督保障阶段,在维持目前附带审查结论“个案不予适用”效力的同时,关键就在于从多方面强化附带审查司法建议的实效性。
雷子璇[4](2020)在《党政机关通知文种历史追溯与共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通知是现行十五种法定公文文种中使用最广泛的下行文,也是与其他文种混用最严重的文种之一。目前学界对通知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给出的定义,进一步诠释内涵、总结写作技巧、纠正使用偏误,并没有从功能文体学和公文文种的系统性角度对通知文种的基本性质和特征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图以功能文体学和应用文体为理论基础,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通知的历史演变、性质特征、功能类型以及写作规范进行深入全面的研究。首先,从历史文献入手,研究古代下行“晓谕类文书”逐渐发展为现代文种“通知”的过程,尽管二者在公文形式上不存在承袭的关系,但现行通知文种功能的确立与下行晓谕类文书功能的细化分离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其次,从中国政府网公布的通知文本出发,根据通知的发文目的、发文事项、发文机关和发文对象,将通知定义为国家党政机关及所属部门、机构向其下属一级的单位、部门和机构发布管辖范围内某项具体工作的相关事项,并要求下属一级单位做出相应执行行动的下行文种,并通过对比通知与命令、通告、公告等易混文种,总结其特征为一般约束性、对象限定性、使用广泛性和责权中转性。第三,根据通知的性质和特征,并结合现有分类成果,以文体功能为分类标准,将通知分为“指示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中转性通知”三类。最后,根据通知的功能分类,结合当前写作出现的偏误,指出不同功能类型通知的写作规范。
李泳思[5](2020)在《公报文种的综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秘书学、公文学、应用文体学等相关理论作为参照或支撑,以中共中央人民政府网、外交部、统计局、新华社、人民网等官网所发布的公报为案例,运用历史研究法、理论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对公报进行全面的研究,不仅探索了公报文种的起源、发展与演变,而且对公报的基本属性、定义界定、分类标准与类别、语言特点和逻辑结构、写作技巧、相似文种辨析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从历时的角度发现在中国古代公文诏族和榜族文种中可见公报的雏形,近当代的“示”“布告”“通告”文种的功能曾与公报相近或相似。其次,通过分析得出公报具有告知性、权威性、决议性、统计性、联合性的基本属性,将公报的定义界定为“公报适用于向社会各界传达和告知经会议决定或者调查统计的重大且权威的事项”。再则,以公报形成方式和具体内容作为分类标准,将公报分为会议公报和统计公报两大类。同时,对比分析了与公报相似的人民政府公报、公告的异同,认为应从性质、功能、发文机关级别和发文内容进行辨析。最后,根据案例分析了公报在版头、主体、版尾等部分的共性,并从公报语言特点和正文逻辑结构两方面总结了不同类型公报的个性,从而得出不同类型公报的写作技巧,并尝试拟制了相应的写作模板。
金小月[6](2020)在《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建设发展历程进行研究,总结在新中国成立到至今70年的时间中我国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所取得的成就,阐述在这阶段文书档案工作标准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分析评价目前我国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的实施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为未来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的发展提供参考性的意见。全文分六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宄背景、研宄目的及意义、国内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第二章为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的发展历程。梳理了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的发展历程的四个主要阶段:草创阶段、停滞阶段、发展阶段和法制化建设阶段,具体分析各个阶段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的发展情况与特点。第三章为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标准的制定。从党政机关公文标准的制定、纸质文书档案管理标准的制定、文书类电子文件标准的制定情况分别具体展开论述。第四章为文书档案标准的实施和监督。重点对文书档案标准实施的准备、推行、监督评议三个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第五章为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的评价。基于前三章对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建设研究分析,指出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尽管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有不足之处有待加强。第六章为结束语。针对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未来发展提出见解。
乔志丽[7](2020)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适用》文中提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适用一直存在争议,虽然不能作为行政法的正式渊源,但其文件在行政活动的实践中数量多、作用大且被政府广泛用于行政执法中,存在于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参差不齐,制定主体不确定,缺乏有效的监督使得“红头文件”泛滥。制定出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违背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过程违反程序公开,缺少公众参与,文件规定含糊不清,制定技术粗糙,“严重”、“可以”等词语大量存在却无法说明程度问题。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将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严重缺乏等。执行过程缺少诚实信用,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缺少相应的救济途径。人民法院在适用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标准审判相同或类似的案件时,审判结果也会出现不同。一些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的积极态度是经过合法审查后予以适用,有的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采取消极态度,不予理睬,还有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虽然引用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但不会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司法中的地位很是模糊。即使有人民法院的附带性审查,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也属于事后审查,执行效果弱,无法及时的约束不规范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只明确了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规定,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司法实践中,尽管一些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过严格的审查,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成为了法院的裁判依据,但能否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还存在着不同的争论,在司法适用中的地位是“依据”还是“参照”还是其他的标准,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说明。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与研究找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诉讼中具体如何适用。因此本文从司法实践和基本理论入手,通过收集案例找出实践中人民法院如何适用其他行政规范性性文件,在司法实践中又有着怎样的司法地位。以及在法院在适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不足之处的弥补办法。探寻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如何更好的运用,有助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中更好的服务于人民,减少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之间的纠纷,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刘珊[8](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杜俊奇[9](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认为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应家鸿[10](2019)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标准研究》文中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是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依原告申请一并审查争诉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制度。各级法院通过一并审查的个案来释明争诉行政行为所依据条文的含义,从而实现对行政机关非正式立法的司法监督。2015年《立法法》第96条、2018年《行诉法适用解释》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从原则上确立了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应从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三个方面展开。最高法[2004]96号文《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规定了审查的理论标准:“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在制定主体审查中,法院应审查制定主体身份合法要件和制定主体权限合法要件,制定主体身份必须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权限包括具体授权和概括授权,且必须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制定程序审查中,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规章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国办37号文)、《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国办115号文)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听证、审核、备案、批准公布等核心重点程序进行审查;在制定内容审查中,把握禁止规则抵触和禁止原则抵触,重点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或对象与上位法相关规定相抵触情形。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前提下,再审查其合理性。随着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审查性、审查的原则及强度等审查实践标准已经逐渐明晰。法院会从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行政规范性文件外部性和关联性等方面判断是否属于一并审查的范围。在坚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种类及具体案情,正确把握审查强度,做到既坚守司法底线红线,又支持行政改革创新。当前一并审查不力,除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审查性难于把握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本身尚存有诸多短板,具体表现在: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联合发布具有外部性的文件、原告诉请一并审查的期限、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审查的内容难于确定、审查强度难以掌控、举证责任归属尚不明确、裁判后执行力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对联合行文采取务实态度、完善诉请一并审查时限、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为“第三人”的法律诉讼地位等工作补强审查制度短板。此外还配合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衔接机制、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共享数据库等措施,保障各级法院贯彻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有效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政治权威观的发端与发展 |
2.1.1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 |
2.1.2 巴黎公社的失败与教训 |
2.1.3 对“反对一切权威”思想的批判和斗争 |
2.1.4 《论权威》及其它着作的理论总结 |
2.2 列宁关于无产阶级政党权威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
2.2.1 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建立党中央权威 |
2.2.2 在巩固苏维埃政权中维护党中央权威 |
2.2.3 在恢复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树立执政党权威 |
2.2.4 列宁领导核心制的确立、维护与延续 |
2.3 中国共产党政党权威的塑造、形成与发展 |
2.3.1 政党权威观念的前提与塑造 |
2.3.2 政党权威的形成、突破与底色 |
2.3.3 政党权威的实现逻辑和基本特征 |
第3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逻辑 |
3.1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 |
3.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切服从于战争的领导法则 |
3.1.2 新中国成立初期:构筑自上而下的执政党领导体制 |
3.1.3 改革开放新时期:拓展了从严治党的崭新功能 |
3.1.4 进入新时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
3.2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动力 |
3.2.1 领导权问题是一切革命运动的首要问题 |
3.2.2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现实要求 |
3.2.3 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实践驱动 |
3.2.4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需要 |
3.3 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发展经验 |
3.3.1 党内民主与集中相统一 |
3.3.2 党员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
3.3.3 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自主性相统一 |
3.3.4 领袖权威与政党权威相统一 |
第4章 请示报告制度体系与运行机制 |
4.1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的出台 |
4.1.1 制定《条例》的时代背景和重要意义 |
4.1.2 定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基本概念 |
4.1.3 明确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基本原则 |
4.1.4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工作体制 |
4.2 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的运行机制 |
4.2.1 请示报告的主体 |
4.2.2 请示报告的内容 |
4.2.3 请示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
4.2.4 请示报告督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
4.3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机制 |
4.3.1 领导干部作为报告主体的界定 |
4.3.2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 |
4.3.3 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工作机制 |
4.3.4 严格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和运用 |
第5章 请示报告制度的优势与现状分析 |
5.1 请示报告制度的显着优势 |
5.1.1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 |
5.1.2 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
5.1.3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
5.1.4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
5.2 请示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5.2.1 请示报告意识不强 |
5.2.2 请示报告内容把握不准 |
5.2.3 请示报告程序和方式不规范 |
5.2.4 在请示报告上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 |
5.3 请示报告制度建设的制约因素 |
5.3.1 制度意识不强 |
5.3.2 制度规定不够完善 |
5.3.3 制度执行存在偏差 |
5.3.4 自身利益在作祟 |
第6章 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请示报告制度的最高政治原则与实践要求 |
6.1 激发请示报告制度的内生动力 |
6.1.1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 |
6.1.2 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有机结合 |
6.1.3 强化制度意识,增强制度执行力 |
6.1.4 提高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
6.2 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6.2.1 政治控制与党的全面领导 |
6.2.2 请示报告制度与党的领导制度体系 |
6.2.3 置于中国党政体制之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2.4 作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 |
6.3 严格执行作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1 权威、领导与服从:党的纪律建设的内涵与外延 |
6.3.2 作为政治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3 作为组织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3.4 作为工作纪律的请示报告制度 |
6.4 发挥批示指示制度的下行复合功能 |
6.4.1 批示指示的概念与特征 |
6.4.2 批示指示的运行机制 |
6.4.3 批示指示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
6.4.4 批示指示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
6.5 通过“学、用、考”方式确保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
6.5.1 做好请示报告制度的学习培训工作 |
6.5.2 制定好请示报告制度的具体落实措施 |
6.5.3 加强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和致谢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主要解决的问题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一) 实证分析法 |
(二) 规范分析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开启 |
(一) 认定“依据”关系的基准 |
1. “依据”关系识别的形式基准 |
2. “依据”关系识别的实质基准 |
(二) 可以附带审查“实质意义上的‘国办发’文件” |
1. 国务院办公厅的历史变迁及其职责 |
2.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的法律规范依据 |
3. 国务院组织机构的构成 |
4. 可附带审查部分实质意义上的“国办发”文件的依据 |
5. 相关问题的探讨 |
(三) 法院对附带申请时限中“正当理由”的解释说理 |
(四) 确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
1. 关于制定机关的诉讼地位之理论观点辨析 |
2. 确立制定机关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之证成 |
3. 制定机关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
(五) 附带性审查与“正确解释并适用法律规范”两种方式相结合 |
1. 附带性审查方式的内涵 |
2. 不可忽视“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规范”的审查方式 |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
(一) 关于附带审查范围的探析 |
1. 附带审查范围的争议 |
2. 立足当下——以相关条款为审查重点 |
(二) 附带司法审查标准——以《适用解释》第148条为基础 |
1. 明确附带司法审查标准的内涵 |
2. 附带司法审查标准的实质要件 |
3. 程序上的审查 |
四、附带司法审查的后续保障——强化司法建议制度 |
(一) 附带司法审查结论效力的探讨 |
1. 自始无效说 |
2. 普遍“不予适用”说 |
3. 个案“不予适用”说 |
(二) 强化附带审查司法建议的实效性 |
1. 明确法院具有抄送司法建议的义务 |
2. 结合行政机关考核制度 |
3. 建立接收机关的公开反馈机制 |
4. 建立全国性法院附带司法审查的信息共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党政机关通知文种历史追溯与共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理论、方法、目的及意义 |
第一章 通知文种的发展演变 |
第一节 古代晓谕类公文的发展演变 |
第二节 通知文种近现代历史演变过程 |
第二章 通知文种的性质与特征 |
第一节 通知文种的性质 |
第二节 通知文种的特征 |
第三章 通知文种的功能分类 |
第一节 通知文种分类现状 |
第二节 通知文种功能分类 |
第四章 通知文种现存使用偏误及写作建议 |
第一节 通知文种现存使用偏误 |
第二节 通知文种写作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后记 |
(5)公报文种的综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理论与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报文种的发展与演变 |
第一节 公报文种的发展与演变 |
第二节 公报文种的变化特点与规律 |
第二章 公报的基本属性与定义 |
第一节 现行公报文种的使用情况 |
第二节 公报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公报的定义 |
第三章 公报的功能及分类 |
第一节 公报现行分类标准及类型 |
第二节 公报再分类标准及类型 |
第四章 公报文种与人民政府公报、公告的辨析 |
第一节 公报文种与人民政府公报的辨析 |
第二节 公报文种与公告的辨析 |
第五章 公报的写作 |
第一节 公报写作的构成模块 |
第二节 各类型公报公文语言研究 |
第三节 各类型公报逻辑结构及写作模板研究 |
结语 |
附件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6)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的发展历程 |
2.1 草创阶段(1949-1965) |
2.2 停滞阶段(1966-1976) |
2.3 发展阶段(1978-1988) |
2.4 法制化阶段(1988-至今)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标准的制定 |
3.1 党政机关公文标准的制定 |
3.2 纸质文书档案管理标准的制定 |
3.3 文书类电子文件标准的制定 |
第四章 文书档案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
4.1 实施准备 |
4.2 标准推行 |
4.3 监督评议 |
第五章 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的评价 |
5.1 文书档案标准制定范围不断扩大 |
5.2 文书档案标准贯彻力度日益提高 |
5.3 文书档案标准受重视程度逐渐加深 |
5.4 文书档案人员工作能力的逐步提升 |
5.5 财政支持力度欠缺 |
5.6 文书档案标准的权威性难以体现 |
5.7 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实施情况的差异性明显 |
第六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7)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对象与任务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意义 |
四、 研究方法 |
一、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的意义 |
(一)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述 |
1.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称谓 |
2.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 |
3.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范围 |
(二)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和特点 |
1.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 |
2.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
(三)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 |
(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的意义 |
二、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的现状 |
(一) 样本案例的概况 |
(二)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的制度现状 |
(三)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的实践现状 |
1. 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情况 |
2. 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适用的情形 |
(四) 对人民法院适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析 |
三、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制度的完善 |
(一) 法院直接适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弊端 |
(二) 目前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和不足 |
(三)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9)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10)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论文选题 |
三、研究对象 |
四、研究主旨 |
五、研究目的及意义 |
六、特别说明 |
第一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界说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涵及范围 |
(一)法条释义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内涵及范围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的使用趋势 |
三、小结 |
第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理论标准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 |
二、审查的理论标准:“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 |
(一)制定主体合法、不越权 |
(二)制定程序合法、不违背 |
(三)制定内容合法、不抵触 |
(四)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判断 |
三、小结 |
第三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实践标准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审查性 |
(一)受案范围对可审查性影响 |
(二)制定主体对可审查性影响 |
(三)外部性对可审查性影响 |
(四)关联性对可审查性影响 |
二、审查原则及强度标准 |
(一)审查原则 |
(二)审查强度 |
三、小结 |
第四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问题 |
(一)审查中的问题 |
(二)裁判后执行力不足的问题 |
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 |
(二)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配套制度 |
三、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理论标准的相关指导案例 |
附录2 :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实践标准的相关指导案例 |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制度研究[D]. 卢亮亮.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研究[D]. 丁英俊. 苏州大学, 2020(03)
- [4]党政机关通知文种历史追溯与共时研究[D]. 雷子璇. 暨南大学, 2020(04)
- [5]公报文种的综合研究[D]. 李泳思. 暨南大学, 2020(04)
- [6]新中国成立后文书档案工作标准化建设研究[D]. 金小月. 安徽大学, 2020(08)
- [7]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适用[D]. 乔志丽. 吉林大学, 2020(08)
- [8]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9]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标准研究[D]. 应家鸿.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标签:法律论文;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论文; 规范性文件论文; 行政监督论文; 司法行政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