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注反假币出现新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任奕囡[1](2021)在《中国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
王权[2](2021)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监管研究》文中指出
周光营[3](2021)在《持有型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持有型犯罪是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一类罪名。当前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犯罪的手段和危害程度也更为多样和严重。人们对于安全的渴望与需求较之过去任何时期都更为强烈和迫切。与此同时,国家治理尤其是公共政策应当及时转向社会安定与民众安全保障的立场。国家刑事立法作为最严厉的调整规制手段,在这样的背景下理所当然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持有型犯罪通过对容易造成或引发巨大社会危害、严重危及社会安定的物品的持有予以严格限制甚至剥夺,阻断借由相关物品危害社会的现实可能性,在保障社会稳定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作用的发挥,实质是以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自由权利为代价。虽然自由具有相对性,但权利限制范围的扩张的对面必然是公民私权范围的缩小。因此,必须对这种限制私权的方式加以约束,在权利限制与社会安定保障之间努力寻找平衡点。持有型犯罪作为刑法实现社会调整的工具,同时具有惩治犯罪、保障公民权利与限制公权力的作用。本文第一章“持有型犯罪的概念与考察”,首先对持有的语义学与刑法学涵义进行分析,为持有型犯罪概念的研究提供基础。同时,在对当前刑法学界关于持有型犯罪概念的诸多观点予以梳理、剖析的基础上,将研究持有型犯罪概念的规范意旨确定为法律概念的规范性,具体包括立法价值、立法目的与法律功能三个要素。其中,法律概念规范性的直接根源是立法目的,亦是立法规范目标的指向所在;法律价值则赋予法律概念价值承载的属性,并为法律概念特征的确定提供根本指引;法律功能则是社会结构理论下满足特定群体(通常指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与社会需求的属性。因此,法律概念并非哲学概念在法学领域的自然延伸,其更多的体现立法者的规范意旨。法律概念的规范性背负和传达立法者的价值选择,而这种价值选择又不可避免受到特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结构的影响。根据法律概念的规范性意旨,对持有型犯罪的概念进行重新诠释,至少包含两个层面的因素:一是立法目的、法律价值与法律功能层面,二是描写事实层面。前者重在强调法律概念所背负的立法意图、价值取向与功能需要。持有型犯罪概念就要从刑法规制方面传达出通过对特定物品的支配、控制行为的规制来保障社会秩序稳定与公共安全的目的、价值与功能;后者则是在社会生活与法律生活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根据一定的标准将部分社会生活中的行为筛选出来,进入法律生活的视野。持有型犯罪概念中的事实层面的描写,不能脱离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察、不能忽略对持有对象的研究、不能回避持有的性质问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对持有型犯罪重新定义如下:违反刑法规定,故意对特定物品实施支配、控制的行为从而引发刑法否定性评价,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一种犯罪类型。在持有型犯罪范围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非法性虽然是基于法律推定得来,但其犯罪化的对象依然是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持有行为,故而应属于持有型犯罪,而非不作为犯。非法携带武器等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因其罪名成立不仅要求存在对特定物品的持有行为,还要求持有特定物品的行为与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等行为相结合,故而不属于持有型犯罪。非法携带枪支等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亦是如此。持有型犯罪具有三个典型特征:一是持有行为的非法性。我国持有型犯罪九个罪名中,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持有假币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个罪名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中持有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情形中对持有一词未加“非法”的限定词,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他五个罪名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中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中,均存在“非法”持有的定语限制。这是因为,未加“非法”限定语的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外的的三个罪名的犯罪对象分别是伪造的发票、假币、伪造的信用卡或空白信用卡,这类物品均为违禁品,其存在本身就是非法的。对非法存在的物品的持有,自然也具有非法性,所以无需通过增加“非法”的限定语来强调行为的非法性。带有“非法”限定语的持有,则意在与合法持有的情形相区分,比如,非法持有毒品与合法持有麻醉药品;二是持有对象的法定性。除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外,大部分持有型犯罪的对象是管制物品,以其为对象所实施的制造、购买、持有等行为被法律所严格限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建设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常,在确定管制物品范围时,需要由法定机关评估相关物品的社会危害性,并按照法定程序对管制物品名单进行增减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大部分持有型犯罪对象的范围确定,也必须结合相关物品的危险程度,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所以其带有鲜明的法定性特征;三是持有的行为性与状态性相统一。持有是在一定行为下对对象所形成的支配与管控的状态,故而行为性与状态性是持有的最独特的特征。持有的状态性无法囊括持有的完整内涵,持有的行为性判断亦无法完成持有内涵的界定任务。持有的状态性与行为性之间固然存在区别,但二者的结合方才构成持有的刑事法律评价的属性基础。第二章“持有行为犯罪化的理论证成及其正当性根据”,对持有行为犯罪化的行为理论及其正当性展开论述。无行为即无犯罪。在持有行为犯罪化的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持有在行为意义上的归属问题。当前主要存在行为说、状态说以及第三种行为方式说等观点。我国以危害行为理论为基础进行“刑法帝国”的构建,而持有的行为性与状态性相统一的特性,使得其无法被作为与不作为的二元行为体系所包容。第三种行为方式说虽然得到部分学者支持,但亦存在一定缺陷。当某种新生事物不能被已有分类包容,就新创设一种分类的做法通常可行,但前提是新事物与已有分类事物属于同一范畴,否则这种做法在逻辑上就不能成立。持有的状态性是其区别于作为与不作为的根本所在,因其无法被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分类所包容就将其视为一种新的行为方式的做法,实际上预设了一个根本性的前提——持有是行为。如果持有根本不能算是一种行为,这样的逻辑也就无法成立。所以,上述三种观点均存在缺陷,无法完成持有的刑法性质界定任务。英美法系国家以事态替代行为的理论在我国不具有普适性,不能照搬。利用法律拟制理论将持有拟制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可以较为妥善地解决持有行为犯罪化所面临的行为理论障碍问题。状态性与行为性相统一的特性决定了持有并非典型的刑法行为,这为法律拟制提供了前提;持有与行为具有相似性,包括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致性,对刑法规范的违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持有的这种行为性特征提供了法律拟制的基础;基于无行为即无犯罪的理念,我国刑法将行为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而“状态”语境下的持有无法融入我国刑法典的规制体系,这是需要对持有进行法律拟制的根本原因。而且,法律拟制还具有提升刑法普适性,促进刑法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优势。另一方面,法律拟制有自己的规则,拟制目的的正当性、拟制对象的关联性、拟制限定在原有法律框架内等规则可以确保法律拟制的规范性与可控性,不会引发刑罚滥用的风险。在持有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依据方面,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风险社会下的公共政策提供了刑事政策依据。风险社会下潜在威胁和危险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加剧了社会成员的不安和紧张感。相应地,国家治理尤其是公共政策应当及时做出调整,更多的向风险预防和管理方面侧重。刑事法律规范作为公共政策在社会行为规范领域的具象化,也应当顺应这种变化,适时改变传统刑法理论以结果为主导的事后规制模式,尽力满足风险社会背景下人们对安全的新要求。风险社会的到来和公共政策的调整,为作为实现法益提前保护手段的持有型犯罪立法提供了刑事政策依据。二是法益保护论下的抽象危险犯理论提供了处罚依据。法益保护论认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性。当法益侵害的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将这种程度的风险评价为“法益侵害的结果”,如此使得刑法中不以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获得了实质处罚根据。危险犯理论为提前预防难以预测的风险向实害化转变提供了解释路径。不同于具体危险犯将对犯罪对象的实际损害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指向立法者先决判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害社会的风险,持有型犯罪立法中并未有对造成具体危险的限制和要求,具有立法推定危险存在的属性,符合抽象危险犯的特征。持有型犯罪既可能是上游犯罪的结果状态或下游犯罪的预备状态,也可能是具有重大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防止更为严重的罪行或者避免放纵已犯之罪,控制法益侵害风险向实害的转化,是持有型犯罪刑法规制的主要任务。由此,抽象危险犯理论提供了持有型犯罪的处罚性依据。三是预防相对较重罪行的有效途径。通常而言,明确地指出犯罪预备行为并加以禁止,就会有更多的防止严重犯罪的机会。持有型犯罪往往作为主要犯罪的次要犯罪,或者严重犯罪的预备状态,对持有的限制势必将有效减少主要犯罪或更严重犯罪的发生,能够起到预防较重罪行的作用。四是基于堵截犯罪需要的可反驳的立法推定与立法技术。持有型犯罪的设定考虑了堵截其他犯罪的目的,“堵漏”功能突出。通常对持有物品的来源或去向性罪名的证明难度更大,且法定刑较重,而通过改变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将较难查证和追诉的原有罪名变更为易证明且法定刑较轻的持有型犯罪,有利于避免因证据和证明标准问题导致出现放纵犯罪的不利后果。同时,持有型犯罪具有立法推定的属性。我国刑法将不能说明来源或用途作为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当持有对象的来源或用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和说明,就以客观实施持有行为且主观明知持有对象的性质,来推定所持特定物品的来源或用途非法。当然,这种推定应当允许行为人予以反驳抗辩。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在于,实体上有利于堵塞法律漏洞,严密刑事法网,防止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程序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实现法律经济。第三章“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以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为工具,对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论述。在持有型犯罪的客体要件方面,持有对象是决定持有行为犯罪化的重要因素,又是刑法保护的法益的具体承载。根据犯罪对象的性质可以将持有型犯罪的法益分为四类:公共安全类、社会经济秩序类、政治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类、国家的廉政制度类。接着,通过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论证持有型犯罪法益实现的两种路径。惩罚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的持有行为,是持有型犯罪作为属性的法益再现;惩罚不遵守刑法命令性规范的持有行为,则是持有型犯罪不作为属性下的法益成就。持有型犯罪对象对持有行为犯罪化具有重大影响,直接决定持有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犯罪客体作为法益根据,又对持有型犯罪对象的认定具有指导和限定作用。当前我国司法实务中直接援引行政法意义上的枪支标准,导致涉枪犯罪入罪门槛过低,进而使得枪支、弹药的治安管理与刑事规制之间出现界线模糊、指引不明、罪刑不协调等问题。应当根据涉枪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对涉枪犯罪中的枪支做限缩解释,适当提高刑法中的枪支的认定标准,与行政法意义上的枪支进行区分,适当拉开档次,为枪支的行政管理和刑法规制厘清界限,为两种不同管理职能手段的作用发挥创造客观基础和空间。在持有型犯罪的客观要件方面,主要是从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持有型犯罪所特有的附加条件来展开论述。“不能说明来源或去向”等规定属于持有型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实体要件要素,在程序法上表现为待证明的对象,而非在证明责任上确立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在持有型犯罪的主体要件方面,确立单位作为持有型犯罪主体的资格,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也有利于合理控制入罪范围,实现罪刑均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刑法已经出现了对单位可以构成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规定,比如,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已经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应当对当前刑事立法进行修订,赋予单位作为持有型犯罪主体的资格。在持有型犯罪的主观要件方面,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严格责任原则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与适用条件,当前我国并不具备在持有型犯罪中推行严格责任的客观基础和现实条件。明确持有型犯罪的主观心态仅限于故意,对过失持有的行为予以处罚并无必要。在主观故意方面,存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表现形式,二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但也存在例外,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在认识层面上,行为人要明知自己持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水平且该财产非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在意志层面上,则要求行为人希望继续持有这些巨额财产。明知是持有型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要素。“明知不要说”不符合我国国情,不能在持有型犯罪中采用。在部分持有型犯罪法条中规定的明知,应作注意性规定解读,也即未规定明知的持有型犯罪中,也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明知。明知分为刑法总则故意犯罪概念中的明知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中的明知(大多数是对对象的明知)。刑法总则故意犯罪概念中的明知直接关涉犯罪的定义,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中的明知具有指导和限定作用。传统刑法理论以社会危害性作为故意犯罪概念中的明知的内容,违法性认识说主张以违法性取代社会危害性作为故意犯罪中明知的考察因素。我国刑法尤其是持有型犯罪立法进入法定犯时代,刑事违法与道德谴责脱离,部分罪名不再具备道德的评价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倡违法性认识具有积极意义。违法性认识中的“法”应理解为刑事法律规范。一是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鲜明特征,犯罪概念的特征映射到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形成犯罪故意,那么犯罪故意的内容中自然包含刑事违法性要素;二是有助于与行政、民事违法故意进行区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限制国家公权力尤其是刑事追诉权的积极价值取向。违法性认识论下的持有型犯罪的明知,在内容上存在事实层面与法律层面的区分。持有型犯罪在事实层面的明知的内容,包括持有行为和结果、对象与数量等;在法律层面的明知,主要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非法性是否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仅当行为人不具有行为非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且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责任不能归咎于行为人的情况下,才能豁免刑法的责难。刑法不强人所难,虽然每个公民都有学法、守法的义务,但客观原因导致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提供刑法责难的主观基础,不能据此施加刑罚。第四章“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形态”,对持有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与罪数形态展开论述。首先明确持有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仅限于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才成立。在危害结果出现之前即停止的情形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未完成形态的问题。在间接故意犯罪中,持有人对犯罪结果持放任态度,表明其对犯罪结果并不排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有当放任的危害结果出现时,才能显现出行为人的间接故意,才存在间接故意犯罪,没有危害结果便无法发现和确认间接故意的存在。在持有型犯罪停止形态认定上,根据持有的层次理论,可以将持有分为准持有、不稳定的持有、稳定的持有三个层次。持有的层次理论提供了研究和认定持有型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工具。稳定持有的形成与否是区分判断持有型犯罪停止形态的重要标准。在稳定持有的判断上,要坚持物理上的稳定持有判断与心理上的稳定持有判断相结合。在未达到稳定持有状态之前,则可能存在中止、未遂等形态。持有型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形态,原因在于全面处罚预备犯并不具备普适性。持有型犯罪本身即是立法推定的产物,客观上对持有的预备行为进行判断难度极大,主观上也存在无法查证“为了实施持有而(实行预备行为)”的难题。所以,持有的预备行为不具备成立犯罪预备形态的条件。持有型犯罪已经对持有的危险做前移处罚,对持有的预备行为不应再行苛求而强行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对持有型犯罪未遂形态的认定必须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罪过、行为与社会危害性等核心因素进行。按照稳定持有标准,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持有的相关行为,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对特定物品实现稳定持有的,是持有型犯罪的未遂犯。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罪过与行为,特定结果未出现并不影响对犯罪构成的认定,可以成立持有型犯罪对象不能犯的未遂。持有型犯罪既遂的标准是实现对特定对象的稳定持有。在此之前,无论是未遂还是中止均有可能存在。发生在着手之后,实现稳定持有之前的阶段,行为人自动停止持有或消除持有状态的可以构成持有型犯罪的中止形态。在持有型犯罪的罪数形态方面,持有型犯罪属于实质的一罪,不属于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其堵截性的特殊立法目的与功能设计决定不能用吸收犯和想象竞合犯理论来进行罪数的判断。同时持有数种特定物品的罪数,应当根据持有的对象种类进行判断;多次持有同种特定物品,意味着义务的多次违反,且这种义务违反具有同质性,只能以一罪处理,持有的次数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持有同一特定物品但存在中断持有的情况下,中断前后的持有仍然可以被视为一个持有行为而仅成立一罪;持有的特定物品被用于其他犯罪的情形中,先存在持有,后另起犯意将持有的物品用于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无法确定持有与其他犯罪故意产生的先后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持有视作其他犯罪的组成部分而成立其他犯罪一罪;当持有的不同种物品中的部分被用于其他犯罪时,而另外一种物品的持有与其他犯罪毫无关联时,应当认定为同时成立持有型犯罪与其他犯罪,予以数罪并罚;持有的部分特定物品经查证属于其他犯罪的结果状态时,对被查证的部分以先犯罪行为的结果状态来认定,根据事后不可罚原理不再认定为持有型犯罪;其他持有物非其他犯罪所得或无法查证的,则认定为持有型犯罪,对二者进行并罚。在持有型犯罪的共犯形态判断上,需要重点考察三个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主体、共同的持有故意、共同实施持有行为。对于合法持有者让渡持有的情况,一旦合法持有者将其合法持有的特定物交由不具备持有资格的人持有,受让持有的人构成非法持有自无疑问,但原持有者也将因非法让渡持有物而丧失合法持有资格。此时,其仍对持有物品具有法律上的控制,而受让人则系事实上的控制,二者构成共同持有关系,应当成立持有的共同犯罪。非法出借枪支的情形中,因为刑法单独规定了非法出借枪支罪,故而不再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认定。这是刑法对出借枪支行为的特殊规定,并非对上述论断的否定。雇主与雇员因雇佣关系而持有的情形中,雇主明知雇员所持有物品的性质,或雇员对特定物品的持有就是基于雇主的指示,二者成立持有型犯罪的共同犯罪;对于其他基于雇佣关系的持有,在存在单位犯罪规定的情形下,以单位犯罪进行定罪处罚更为适宜,不宜认定为雇主与雇员的共同持有型犯罪。家庭成员持有的情形中,如果并不存在来自家庭成员有意识地帮助、教唆等行为,则不应认定为持有共犯。因处于同一密闭空间的持有的情形中,只有能够独立控制该空间,或者改变持有的条件使之更有利于持有的实现和维持,才能认定为共同持有,仅凭共同处于某个空间的事实不能认定为共同持有。第五章“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检讨与完善”,对我国当前的持有型犯罪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当前持有型犯罪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罪名不规范,比如在很多罪名中,大量存在以持有的具体行为方式来代替持有或者将二者并列的情况,导致同一概念的理解混乱;二是罪状不科学,包括罪状中行为法律评价因素存在重复、要素设置多余、不同罪名之间罪状内容设置不合理等;三是法定刑不协调,有些罪名的法定刑未能体现持有不同犯罪对象之间的社会危害性差异,有些罪名与关联犯罪在法定刑上落差不合理等。完善持有型犯罪刑事立法应当坚持全面协调立场,规范和统一持有型罪名,以统一的表述体例来重新确定持有型罪名,将持有型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统一以持有进行表述;合理确定持有型犯罪罪状,对部分罪名的罪状中将持有的具体行为方式与持有并列的情况进行修订,删去具体行为方式,将条文中的重复之处做删除处理,对不合理的罪名加重情节予以修正,对持有及其关联行为予以适当区分;协调设置持有型犯罪法定刑,在不同持有型犯罪罪名之间、与关联犯罪之间注意做到协调合理。还应当注意优化立法技术,提高立法水平,在罪名、罪状、法定刑设置等方面努力做到用语精确,规范简练,避免产生歧义。另外,在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中,应当重视刑法谦抑性,坚持最后手段性立场不放松。刑法作为最严厉和最后的手段,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足以制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才能启用刑法规制手段,以防止刑罚滥用,不当压缩公民权利空间。第六章“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动向与前景展望”,综合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现状、发展、目标任务等,对持有型犯罪当前立法动向、发展趋势与愿景进行了合理思考。当前我国持有型犯罪立法动向主要有:立法扩张趋势显着,保护法益泛化特征突出,抽象危险犯立法规制趋向明显。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持有型犯罪立法仍将保持扩张态势,犯罪体系继续不断发展完善,持有型犯罪的堵漏和预防的工具属性仍将积极发挥作用。可能会增设非法持有儿童色情制品罪、非法持有不安全食品罪、非法持有公民信息罪等新的持有型犯罪罪名。从长远来看,持有型犯罪很可能会逐步退出犯罪化轨道。原因在于,设定持有型犯罪就是国家刑罚权和个人权利之间的资源分配,彼此之间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以历史的发展眼光来看,在个人与国家权利的不断斗争中,限制公权力与扩大公民权利将成为历史发展的总趋势。相应的,以限制公民权利来实现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为特征的持有型犯罪也将伴随历史发展的进程,逐步缩小存在空间和适用范围,最终以保安处分或行政处罚为归宿。
余雪扬[4](2021)在《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制度将过去、现在与未来连接在一起,从而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渐进的制度演化过程。西奥多·舒尔茨(1968)曾说,货币即制度。货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服务于人类社会的交易活动。交易活动的本质是实现产品或服务让渡,伴随着这种让渡的是同等数量价值的反方向转移。无论货币以何种外在形式呈现,都是天然承载这种价值转移的载体。从原始的物物交换、简单的商品经济到发达的市场经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历程中,货币与之相伴。货币的本质内涵是一种权利,即获得社会普遍接受的未来价值索取权,历经千年延续下来,一以贯之未曾改变。期间,生产力的发展催生新的需求,技术迭代推动货币从实物、金属、纸币向电子货币形态演变,以提高货币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福利。从货币及其延伸形态发展的历史演变和内在逻辑看,每一次技术革命背后都蕴含着货币形态变革的现实。21世纪后,互联网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经济数字化、社会生活数字化已是大势所趋。同时,金融科技等对货币演化的影响进一步深化,货币形态及其流通模式也日趋数字化和网络化,催生出一种新形态的货币: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引发巨大关注,构成对传统货币流通与经济规则的重塑与革新。作为其中重要类别的法定数字货币将构建新的货币前景,同时也使得传统货币理论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失语”,需要新的理论支持和解释逻辑。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定数字货币是由法律授权中央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基于密码学技术、完全依赖数字信息形态存储和支付交易、具有加密货币形式和功能、在发行国内普遍使用和具有法偿力的法定支付工具和价值凭证。科斯(1937,1960)交易费用与制度安排内在关系的理论表明,在给定技术水平的条件下,人们创生或选择某种制度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导致一些市场制度的出现和改变。货币体系同样如此。理想的法定数字货币具备不可重复花费性、可控匿名性、不可伪造性、系统无关性、安全性、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分性、可编程性、公平性等诸多特性。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将与现行货币体系中的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相互竞争、动态博弈。法定数字货币具备的诸多特点与功能,将有效改进信用现钞的缺陷,又能够兼具电子货币的优点,从而进一步降低交易费用、增加价值效用。因此,法定数字货币的整体竞争绩效将强于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能够有效提升货币体系的安全与效率。尽管信用现钞、电子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名义价值相等,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竞争优势强,将使其在社会公众认可中的实际价值更高,接受度及使用率也将更高,有较大概率成为货币体系的主导货币。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以及流通范围的扩大,法定数字货币对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的价值改进势必在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货币政策实施以及支付体系运行方面产生影响,带来效益。首先,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增强中央银行货币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将改变当前货币体系结构,使得信用现钞和电子货币为主的二元货币结构中增加法定数字货币形成三元货币结构。当前的货币流通运行中除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这种电子形式的法定货币外,绝大多数是存款货币、预付货币这些电子货币,这削弱了法定货币的地位,减弱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的控制力。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及流通势必替代部分电子货币,从而能够减轻电子货币对信用现钞的替代效应。同时,法定数字货币对中央银行来说是可控可追踪的,这样可以提升中央银行对整体货币体系的控制力。其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优化货币政策实施。在社会全面流通而非封闭场景下,法定数字货币可测性、可追踪性、可控性强,其发行与流通可以使货币供应量、货币流通速度的可测量度有所提升,大数据分析基础更为扎实,货币政策调控手段更加精准。中央银行通过调整法定数字货币利率,来调控银行存款利率,进而传导至银行贷款利率,这有助于提升中央银行政策利率对中长期信贷利率的传导,改善我国政策利率向贷款利率传导不畅的状况。通过对法定数字货币计负利率,或者酌情对法定数字货币钱包收取保管费,实质上等同于实施负利率政策,由此打破零利率下限约束,释放货币政策空间。法定数字货币可以优化当前货币政策调控框架以及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困境。最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有助于完善支付体系运行。由于信用现钞支付功能不足,中央银行“不得不”向私人部门让渡货币发行权,由私人部门提供补充的支付服务,但同时造成社会支付链条不断延长,部分支付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后,中央银行可以摒弃“私人部门提供支付服务,中央银行给以价值担保”的传统模式。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的可传递性、可追踪性、可编程性等技术特点,使得任何支付行为均可以被追踪,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增加支付透明度,增强监管穿透性,也能够减轻中央银行监管负担以及对私人部门的价值担保。在支付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信用级别上高于电子货币,同时还是密码货币,安全性上更好。在跨境支付方面,信用现钞的印制、发行、携带、调运、存储事无巨细,纷繁复杂,不适合跨境支付,已经长期妨碍了货币的国际流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将丰富和强化人民币跨境支付功能,为人民币国际化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毫无疑问法定数字货币面临着较大的现实需求,他更将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一方面,因其具有与信用现钞不同的功能特点将带来行为主体之间行为模式的差异,产生传统法定货币所没有的新问题。另一方面,只有在既有的法律制度下,才能对特定的可转移产权做出是否构成货币的判断,法定数字货币要履行法定货币职能需要货币法授权与规定。按照制度安排的供需理论分析框架,考察我国现行货币制度规则供给状况,尚且不能完全满足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一是现行货币发行规则无法完全适用法定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调拨、清点、核对、流通及销毁均依赖于网络系统,原先信用现钞发行、调拨、清分、销毁、回笼等以地域、实体库为载体的模式以及相应的管理机制不再适用。二是现行货币运行规则未包含法定货币互换的内容。法定数字货币一旦发行,我国法定货币体系中将出现多种类型的法定货币,势必出现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这是传统货币制度没有也无法提前规定的。三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中央银行与持币人直接联系的规范。持币人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价值转移效果需要由中央银行最终确认,持币人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需要登记及管理在中央银行系统中,这均将直接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四是现行货币制度未包含可控匿名的规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可控匿名性有助于查证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如何界定有权机关的权力边界,这需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并做好持币人隐私保护与打击违法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围绕着法定数字货币治理的诸多方面,现行货币制度对法定数字货币的不适宜之处不仅以上这些,缺乏适宜的制度规则将成为法定数字货币创新的重大障碍。法定数字货币并非简单的货币技术升级,而是深刻的政策与法律问题,亟待在一个稳定可持续的制度框架内运作,亟待补充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则供给。对于新制度与旧制度的关系,就好比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绳索论”,每一截新的绳索与前一截可能并不相同,但却相互联系着,构成一种“家族相似”性。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也是如此,应当以一种历史与当下联系的发展思维加以对待。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架构,提出以下制度供给思路和立法模式建议。首先,需要将法定数字货币纳入人民币范畴,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赋予法定数字货币强制法偿性,这是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的起点。其次,从五个方面提出制度供给的具体思路,即明确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基本架构和制度规则,完善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中支付结算体系规范,创新法定数字货币洗钱和违法犯罪预防和查证体系,完善法定数字货币信息安全保护规则,创新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规则。第三,短期内,建议先单独将可能涉及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修改,或者进行扩大解释,将法定数字货币涵盖其中,尽量满足短期内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及运行的规则需要。长期来看,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货币基本法来做好顶层设计的原则性立法,明确法定货币与代币票券的具体含义与具体效力;将信用现钞与法定数字货币一同纳入货币基本法规制范围内,统一明确法定货币的基本制度规则;做好与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货币条款衔接与互动的原则性规定,减少法律冲突。在货币基本法下再由其下位规则予以阐释和具化,逐步建立以货币基本法为统领,“由上而下、上略下详”,体系完备的货币制度规范体系。在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的整体架构下,首要的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的制度构建,主要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和流通管理机制,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一是建立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制度架构。在赞同间接发行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定数字货币的四点发行目标、五项发行原则,确立双层货币发行架构,即根据现行人民币管理原则,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基于“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来完成,坚持“中心化”管理模式,利用现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投放和回收。这样,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投放与回笼即为法定数字货币在数字货币账户或用户端的数字钱包、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库、商业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银行库,这三个关键元素之间转移与交互的过程,也是法定数字货币的产生、流动、清点核对及消亡的过程。二是明确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机制。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流通环境建设中,需要建立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并存的二元账户体系,开发商业银行内部的数字货币支付系统,满足数字货币钱包开立及维护、数字货币钱包与银行存款账户绑定及维护、数字货币账户存取现金、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兑换等各类功能。此时货币体系存在两种法定货币,货币的运行与流通也会相应地分隔为“信用现钞流通体系”、信用现钞的映射--“电子货币流通体系”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明确了三类流通体系的货币转换规则。同时,要完善大额现金管理制度等流通配套管理制度。三是配置发行和运行中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过程中,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将产生与信用现钞不同的直接的法律关系。社会公众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利,也将在普通法定货币权利基础上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他的货币选择权、货币兑换权、支付确认权和赔偿请求权上。如此以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法定数字货币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与信用现钞情景下的权利义务既有一定的重叠也有明显的差异,进而具体配置了各参与主体的主要权利结构和义务结构。总之,从技术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技术日新月异;从法律和经济层面上看,法定数字货币还十分年轻。法定数字货币研究与实践还在不断地探索与创新之中,现阶段,必须注重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三个层次的协调统一,才能构建出兼具安全性与灵活性、简明高效、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定数字货币制度规则体系。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力和未来发展前景极为广阔,他是正在发展变化着的新生事物,谁都难以预计他将以怎样的速度发展,又将怎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李小春[5](2021)在《金融社会工作视域下脱贫户金融素养提升研究 ——以江西省康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经过党和政府艰苦卓绝的努力,2020年贫困户实现了脱贫,贫困县得到摘帽,消除了绝对贫困。胜利脱贫之后,要继续推进乡村振兴发展,防止脱贫户返贫是值得研究的新课题。脱贫户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其发展能力自然是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通过提升脱贫户的金融素养,可以增强脱贫户可持续发展的金融能力,帮助其获得更多的金融福祉,降低脱贫户返贫风险。本文将对脱贫户的金融素养进行深入研究,通过社会工作实务介入来提升脱贫户的金融素养水平,帮助脱贫户走出贫困的边缘,实现脱贫户的金融福祉,降低返贫的风险,彻底摆脱贫困。以江西省康村为例,前期对当地脱贫户的金融素养展开入户调研,主要从金融态度、金融行为、金融知识和金融技能四个维度,分析农村脱贫户金融素养的现状及问题,找出农村脱贫户金融素养提升的需求点。调研发现,康村脱贫户的金融素养亟待提升。为此,开始思考小组介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后期开展小组活动做好筹备工作。招募了康村当地9位脱贫户作为服务对象,后期尝试了“提升金融素养,创造幸福人生”农村脱贫户金融素养服务小组的实务开展,共组织开展了六期小组活动。小组工作进一步探讨了脱贫户金融素养的相关问题,为提升农村脱贫户金融素养提供了实务经验。通过小组工作的实务介入后,脱贫户金融素养得到了明显提升。在实务开展结束后进行了结果评估,通过对9位脱贫户金融素养前测与后测的对比分析,脱贫户金融态度得到了明显的端正、金融行为得到了很好的改善、金融知识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丰富、以及金融技能得到了有效强化。从脱贫户的改变来看,随着小组社会工作的开展,康村脱贫户的金融素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获得相应的成长,但仍然面临一些新发现的问题,提升弱势群体的金融素养任重而道远。笔者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并结合时代背景实际情况,为提升脱贫户金融素养出谋划策。一是激发脱贫户内生动力,积极引导脱贫户自我提升;二是激活社会组织充分发展,深入脱贫地区提供服务;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服务,科学构建金融教育体系;四是深化政府监管机制改革,充分发挥金融政策效能;五是融合科学技术创新应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总而言之,应当重视脱贫户金融素养问题,帮助脱贫户摆脱贫困边缘性困境且不再返贫。
徐伶俐[6](2021)在《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提高使得货币不断地发生重要的演变。伴随着区块链、网络储存和人工智能等一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使得货币的存在形态也在发生着改变。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简称CBDC,我国计划发行CBDC标志着未来CBDC将会逐渐取代现金的发展趋势。在我国CBDC已经开始在众多试点进行试验性流通,但是CBDC的发行与流通会导致现有的相关人民币的法律制度与央行数字货币不相适应,逐渐会出现发行依据缺失,货币法偿性、隐私泄露等的问题,而且当前已经成熟的反洗钱制度也会受到威胁。本文针对发行CBDC要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思路,为我国今后制定《货币法》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中国的CBDC是经国务院来进行批准开发的一种数字货币,具有流动性大,安全性高,支付效率高,成本低廉等众多优势。它与私人数字货币相同点存在很多共性,均都选用区块链、分布式记账等计算机技术;其不同点为CBDC的交易数据信息和用户数据记录等在可控的范围内匿名。数字人民币是对现有社会所使用现金钞票的一种替代品,但数字人民币和人民币钞票都属于我国的法定货币,理所应当的数字人民币应和现金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并以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在监管环节中存在问题应当重视,完善数字货币的发行标准,针对违法问题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数字货币刑事规制价值导向。针对央行数字货币运行底层技术不成熟引发的隐私问题,要形成可控的数据保护系统,去保护那些有核心内容的信息和数据。然后,顶层设计与监管手段应当多样化,既要运用技术手段管理,也要完善法律法规,实现法律和科技共同作用。
肖承发[7](2021)在《对当前货币发行工作的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国内外形势快速发展变化的大背景下,货币发行工作面临着应对外部各类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冲击和内部管理模式创新完善的双重任务。本文在对当前货币发行工作所处的形势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应遵循的原则,以期推动货币发行工作职能发挥。
黄旦旦[8](2021)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监管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提出法定数字货币是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全球趋势的大背景下,货币形态演化的逻辑必然。区块链技术、分布式账本技术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法定数字货币提供了技术支撑,金融科技和电子支付等加速了货币形态的演变,国家的关注和研究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法定数字货币必将是数字货币的最终趋势。很多国家都已经启动了有关本国的法定数字货币的项目研究和试验,截至目前,我国的法定数字货币已经在部分地区进行试验性的流通。但是在这些研究和试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各国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方向主要是倾向于经济领域和技术领域,重视经济的影响和技术的框架运行,但是却缺少和忽略对法定数字货币监管制度的法律方面的构建研究。尽管法定数字货币相较于传统在流通上更加便捷、成本更低、安全更高,但是其流通必然会引发一系列法律上的隐患与挑战。因此为了法定数字货币的良性流通,应当对其挑战和隐患进行防范和有效监管。法定数字货币对当前的货币流通监管制度产生的挑战和存在的隐患主要有:一方面,在国内流通方面,首先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网络隐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尚且无法评估和确定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引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其次,新型的洗钱渠道以及新型的货币变造和伪造的方法,从而使得现有的假币防范机制和反洗钱监管机制存在隐患。另一方面,在跨境支付方面,存在缺乏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和区域货币合作监管体系亟需完善的问题。因此,在构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监管制度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明确法定数字货币流通领域的监管理念,监管理念应该贯穿制度构建的全过程。第二,需要明确法定数字货币流通领域的监管主体。第三,运用监管创新模式,将法律监管与科技监管相结合。第四,完善具体的货币流通监管法律。具体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机制、防范法定数字货币造假机制和法定数字货币反洗钱制度等法律法规的完善。第五,法定数字货币流通领域监管需加强国际合作。
谢德谋[9](2021)在《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开启了数字货币新纪元。我国自2014年起就开始了DC/EP研究,在法定数字货币研发上走在了世界前列。数字货币引发的货币革命不仅对于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引起了各国学者关注。因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目前均未正式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所以学界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领域,对于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并不充分。本文在总结了国内外学者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问题从法学领域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法定数字货币是由一国央行或授权机构发行的,以加密字符串等数字形式呈现的,具有法定货币职能且由国家主权背书的法偿货币,其具有强制流通性、无形性、加密性和货币职能等特征。在此基础上,通过与私人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现有法定货币的辨析,力图更加深刻、全面地理解法定数字货币的独特性。在完成前述法定数字货币基础分析后,紧接着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进行探讨。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呈现出兼具物权、财产和身份归属的复合特征,即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有体物和特殊动产,同时属于财产范畴。在对目前主要国家关于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现状予以考察后,认为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具有独特的价值,包括维护货币发行权、降低发行成本、维护金融稳定、提高普惠金融和助力人民币国际化等诸多功能价值与优势。基于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可能带来的价值功能与潜在的应用竞争优势,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开始关注甚至着手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由此我们也必须正面审视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其核心主要包括有法律依据缺失、个人权益保护和法律监管等。在对前述问题、困境,结合我国现有法制环境予以阐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就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法律完善建议:首先,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选择妥当的立法路径,健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相关的基本法律框架。坚持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确立“交付生效”的所有权转移方式,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定。其次,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和完善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个人财产权益保护;明确个人信息使用主体、权限和程序等规定以加强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基础设施建设和老龄化改造以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再次,从监管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监管的价值取向、监管的主体、对象、范围和手段等方面,厘清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模式,明确央行作为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定监管机构地位,建议引入沙盒监管制度以适应数字法币的技术特质与法律特性。最后,对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需要完善的其他配套法律制度进行了讨论,着重于解决反假币问题和反洗钱问题。
王亮[10](2020)在《科技金融背景下基层央行货币金银工作转型思考》文中提出随着科技金融发展,货币金银工作内容和要求发生明显改变,文章分析了科技金融背景下基层央行货币金银工作转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安徽为例,实证分析了近年来基层央行货币金银工作发生的变化、转型和出现的新情况,并针对新问题,提出通过方法、方式、模式、手段创新的对策和建议,以期更好促进基层央行货币金银工作转型,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关注反假币出现新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注反假币出现新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3)持有型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五、本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持有型犯罪的概念与考察 |
第一节 持有的基本内涵 |
一、持有的语义学涵义 |
二、持有的刑法学涵义 |
第二节 持有型犯罪的概念 |
一、持有型犯罪概念的规范意旨 |
二、持有型犯罪定义的诠释 |
第三节 持有型犯罪的特征与类型 |
一、持有型犯罪的范围 |
二、持有型犯罪的特征 |
三、持有型犯罪的基本类型 |
第四节 持有型犯罪刑法规制的比较考察 |
一、持有型犯罪刑法规制的历史考察 |
二、持有型犯罪刑法规制的域外考察 |
第二章 持有行为犯罪化的理论证成及其正当性依据 |
第一节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理论 |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 |
二、刑法行为理论的发展进路 |
第二节 持有行为犯罪化的行为理论障碍及其破解 |
一、持有的刑法属性判断 |
二、持有行为犯罪化的行为理论障碍 |
三、持有行为犯罪化的理论证成 |
第三节 持有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依据与立法价值 |
一、持有行为犯罪化的正当性依据 |
二、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 |
第三章 持有型犯罪的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持有型犯罪的客体要件 |
一、持有型犯罪的客体 |
二、持有型犯罪的客体与对象 |
第二节 持有型犯罪的客观要件 |
一、持有型犯罪的危害行为 |
二、持有型犯罪的危害结果 |
三、持有型犯罪的因果关系 |
四、持有型犯罪的附加条件 |
第三节 持有型犯罪的主体要件 |
一、持有型犯罪的自然人主体 |
二、单位能否成为持有型犯罪主体 |
第四节 持有型犯罪的主观要件 |
一、持有型犯罪引入严格责任原则的批判 |
二、持有型犯罪的罪过形式 |
三、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明知 |
第四章 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形态 |
第一节 持有型犯罪的停止形态 |
一、持有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处罚范围 |
二、持有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
第二节 持有型犯罪的罪数形态 |
一、持有型犯罪:实质的一罪的立场 |
二、持有型犯罪: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之排除 |
三、特殊情形持有型犯罪罪数的确定 |
第三节 持有型犯罪的共犯形态 |
一、持有型犯罪的共犯认定 |
二、共同持有型犯罪的特殊情形 |
第五章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第一节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检讨 |
一、持有型犯罪罪名不规范 |
二、持有型犯罪罪状不科学 |
三、持有型犯罪法定刑不协调 |
第二节 完善持有型犯罪立法的建议 |
一、完善持有型犯罪立法的指导原则 |
二、完善持有型犯罪立法的具体措施 |
第六章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动向与前景展望 |
第一节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动向 |
一、持有型犯罪立法扩张趋势显着 |
二、持有型犯罪保护法益泛化特征突出 |
三、持有型犯罪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规制趋向明显 |
第二节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发展展望 |
一、持有型犯罪立法的发展趋势 |
二、持有型犯罪立法的愿景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核心名词辨析和界定 |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诸“货币”形态关系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影响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规制 |
五、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内容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内容框架 |
三、主要创新 |
第二章 货币本质和货币形态演进基本规律 |
第一节 货币的本质与主要理论 |
一、货币的内涵和本质理论 |
二、货币的职能和理论发展 |
三、货币的社会和法律属性 |
第二节 货币形态演进及其规律 |
一、货币形态演化进程和经济特征 |
二、货币形态演化的经济科技基础 |
三、货币形态演化的法经济学规律 |
第三节 新科技与数字货币发展 |
一、数字货币产生的经济科技基础 |
二、货币数字化和数字货币的产生 |
三、数字货币基本特征和价值改进 |
第三章 法定数字货币基本理论和逻辑基础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及其基本理论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内涵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属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经济特征 |
四、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新挑战 |
第二节 数字形式“货币”的差异比较 |
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 |
二、法定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 |
三、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绩效和价值 |
一、货币竞争模式及其基本特点 |
二、现行货币竞争的绩效与不足 |
三、法定数字货币价值功能改进 |
第四章 国内外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开发 |
第一节 国外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推进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政策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实践 |
第二节 国际组织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取向和监管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政策和取向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和观点 |
第三节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开发 |
一、法定数字货币理论和政策取向 |
二、法定数字货币研究和开发实践 |
三、法定数字货币科技和金融路径 |
第五章 法定数字货币对金融机制的影响和效益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机制的影响 |
一、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供应的变化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控制的提升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一、货币政策调控模式理论及其实践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调控机制的优化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传导机制的改进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 |
一、我国现行支付体系及其运营模式 |
二、我国支付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三、法定数字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与需求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需求和供给 |
一、现行法定货币的制度规则及评析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需求和创新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制度供给和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制度供给思路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七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行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制度架构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经济目标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基本原则 |
三、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管理机制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管理 |
一、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体系和基础 |
二、法定数字货币运行与流通机制 |
三、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配套制度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权责义务及配置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法律关系 |
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权责配置 |
三、法定数字货币运行的权责分配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一、全文总结 |
二、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金融社会工作视域下脱贫户金融素养提升研究 ——以江西省康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实践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思路 |
1.4.3 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金融社会工作 |
2.1.2 脱贫户 |
2.1.3 相对贫困 |
2.1.4 金融素养 |
2.2 理论基础 |
2.2.1 增能理论 |
2.2.2 资产建设理论 |
2.2.3 社会学习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金融素养的界定与测度体系 |
2.3.2 脱贫户金融素养现状与问题 |
2.3.3 脱贫户金融素养影响因素 |
2.3.4 脱贫户金融素养提升机制与路径 |
2.4 文献评述 |
3 康村脱贫户的金融素养现状与问题 |
3.1 康村概况 |
3.1.1 总体情况 |
3.1.2 脱贫概况 |
3.2 金融素养的调研设计 |
3.2.1 调研时间、地点与对象 |
3.2.2 调研问卷设计 |
3.2.3 问卷调查方式 |
3.2.4 金融素养测评体系 |
3.3 康村脱贫户金融素养的现状 |
3.3.1 样本统计性描述 |
3.3.2 金融态度维度现状分析 |
3.3.3 金融行为维度现状分析 |
3.3.4 金融知识维度现状分析 |
3.3.5 金融技能维度现状分析 |
3.4 康村脱贫户金融素养的问题分析 |
3.4.1 脱贫户金融态度亟需端正 |
3.4.2 脱贫户金融行为亟待改善 |
3.4.3 脱贫户金融知识有待扩充 |
3.4.4 脱贫户金融技能有待强化 |
4 小组工作介入金融素养提升的实务过程 |
4.1 介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4.1.1 小组介入的必要性分析 |
4.1.2 小组介入的可行性分析 |
4.2 小组工作服务方案设计 |
4.2.1 小组工作的筹备 |
4.2.2 小组目标 |
4.2.3 小组工作模式 |
4.2.4 小组活动安排 |
4.3 小组介入实务过程 |
4.3.1 第一期小组活动:缘分相遇,共赴远方 |
4.3.2 第二期小组活动:端正金融态度,我是“金融大师” |
4.3.3 第三期小组活动:改善金融行为,我是“金融小当家” |
4.3.4 第四期小组活动:扩充金融知识,我是“金融达人” |
4.3.5 第五期小组活动:提升金融技能,我是“金融小能手” |
4.3.6 第六期小组活动:远方不远,未来可期 |
4.3.7 后期小组跟进 |
4.4 小组工作成效评估 |
4.4.1 评估方法 |
4.4.2 过程评估 |
4.4.3 结果评估 |
4.5 小组介入的反思 |
5 脱贫户金融素养提升的对策与建议 |
5.1 激发脱贫户内生动力,积极引导脱贫户自我提升 |
5.2 激活社会组织充分发展,深入脱贫地区提供服务 |
5.3 引导金融机构完善服务,科学构建金融教育体系 |
5.4 深化政府监管机制改革,充分发挥金融政策效能 |
5.5 融合科学技术创新应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课题背景及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1 国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2 国内研究现状与趋势 |
1.3 本课题的创新点探究 |
2 数字货币的概述 |
2.1 数字货币的本质 |
2.2 央行数字货币的流通性质 |
2.3 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特点 |
2.3.1 发行管理中心化 |
2.3.2 可控匿名性 |
2.3.3 减少发行和流通的成本 |
2.3.4 监管更加全面有效 |
3 我国央行发行数字货币面临的问题 |
3.1 央行数字货币发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
3.1.1 央行数字货币法偿性问题 |
3.1.2 央行数字货币所有权问题 |
3.2 货币关系主体权力义务问题 |
3.3 央行数字货币流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
3.3.1 假币问题 |
3.3.2 洗钱问题 |
3.4 央行数字货币运行底层技术不成熟引发的隐私问题 |
4 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建议 |
4.1 完善法律制度支持央行数字货币货币发行 |
4.1.1 制定《货币法》 |
4.1.2 明确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 |
4.1.3 明确货币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
4.2 重新分配货币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
4.2.1 中央银行的货币权利 |
4.2.2 中央银行的货币义务 |
4.2.3 商业银行的权利 |
4.2.4 商业银行的义务 |
4.2.5 社会公众的货币权利 |
4.2.6 社会公众的货币义务 |
4.3 建立和完善防范央行数字货币管理机制 |
4.3.1 明确央行数字货币的认定标准 |
4.3.2 设计假币销毁程序 |
4.3.3 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
4.4 完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 |
4.4.1 明确保护信息和数据的具体内容 |
4.4.2 发展自主可控的数据隐私保护模式 |
4.5 加强顶层设计与监管手段的多样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对当前货币发行工作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货币发行工作面临的形势 |
(一)支付工具多样化背景下,现金受关注度逆势升高,央行管理责任进一步增大 |
1. 社会现金需求不易把握,发行量预测难度增大。 |
2. 非现金支付工具快速发展,拒收现金的情况仍然存在。 |
3. 假币浓度有所下降,但总量仍然较高。 |
4. 流通中人民币情况难以掌握,管理难度较大。 |
5. 小面额人民币的需求满足度仍有待提高。 |
(二)货币形态的变化对货币监管工作提出挑战 |
1. 信息安全保护问题。 |
2. 反假币问题。 |
3. 反洗钱问题。 |
4. 监管问题。 |
(三)发行基础设施落后,难以适应物联网条件下的货币发行工作 |
1. 发行库房建设标准不统一,制约了现代化设备的推广。 |
2. 智能手段有限,仍处于机械化替代初级阶段。 |
二、未来货币发行工作的发展方向 |
(一)转变观念 |
1. 转变“货币发行工作=保障现金供应”的传统观念。 |
2. 提高政治站位,继承传统精神。 |
(二)加快推进基础设施现代化 |
1. 加强发行库库房改造,实现发行库管理的自动化。 |
2. 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实现发行基金调拨的物流化。 |
3. 进一步推动货金二代系统的推广使用,实现货币发行管理工作的系统化。 |
4. 完善货币发行法律法规,实现现金管理法制化。 |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
1. 加强对商业银行柜台收付的监管。 |
2. 加强对大额现金的管理。 |
3. 强化对防伪机具的监管。 |
(四)重点改善县域以下地区现金服务质量 |
(五)提升研究水平 |
1. 加强对流通中货币的调查研究。 |
2. 强化货币史的研究。 |
3. 关注国际先进现金管理理念。 |
三、做好货币发行工作须遵循的原则 |
(一)安全原则 |
(二)市场化、法制化原则 |
(三)民生导向原则 |
(四)党建统领原则 |
(8)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监管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理论解释和实践探究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特殊性 |
1.法定数字货币的界定 |
2.法定数字货币的特征 |
3.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关系 |
(二)法定数字货币产生的必然性 |
1.货币演进的必然趋势 |
2.数字经济和技术的推动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实践探索 |
1.国外法定数字货币的项目研究 |
2.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项目研究 |
二、法定数字货币对流通监管制度的挑战 |
(一)个人信息保护 |
1.法定数字货币扩大信息泄露的可能 |
2.当前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力度不足 |
3.个人信息保护内容不明确 |
(二)反假币法律监管 |
1.反假币管理机制需要变革 |
2.反假币的法律存在漏洞 |
(三)反洗钱法律监管 |
1.反洗钱的监测主体需要完善 |
2.反洗钱的监测方式需要变革 |
3.用户识别系统面临挑战 |
(四)跨境支付监管 |
1.缺乏统一的国际监管标准 |
2.区域货币合作监管体系亟需完善 |
三、构建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监管制度的建议 |
(一)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监管理念 |
1.注重金融稳定与金融创新平衡 |
2.注重动态监管与科技监管相结合 |
3.注重数据安全与隐私权的平衡 |
(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监管主体 |
(三)运用监管创新模式 |
1.监管沙盒 |
2.监管科技 |
(四)完善货币流通监管法律 |
1.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 |
2.完善反假币法律机制 |
3.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 |
(五)寻求和加强国际合作 |
1.建立全球监管标准 |
2.开展法定数字货币区域合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学术论文类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核心观点与研究展望 |
第一章 法定数字货币概述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的内涵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界定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特征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与其他货币辨析 |
一、法定数字货币与私人数字货币 |
二、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 |
三、法定数字货币与现有法定货币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法律属性分析 |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物权属性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身份属性 |
四、小结 |
第二章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实践探索及其意义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实践考察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路径选择 |
二、域外国家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情况考察 |
三、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实践探索 |
第二节 人民银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的价值考量 |
一、维护央行货币发行权,增加铸币税收入 |
二、降低货币发行流通成本,增强货币政策有效性 |
三、维护金融稳定性,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
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普惠金融程度 |
五、适应经济全球化,助推人民币国际化 |
六、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一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依据问题 |
一、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缺乏法律依据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 |
三、法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 |
第二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与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 |
一、个人财产法律保护 |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
三、数字弱势群体保护 |
第三节 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与法律监管问题 |
一、法定数字货币监管主体确定 |
二、央行货币监管职责 |
第四章 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法律完善思考 |
第一节 完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一、完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依据 |
二、明确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偿性 |
三、确定法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方式 |
第二节 健全个人权益法律保护制度 |
一、完善个人财产法律保障制度:注重数据财产安全 |
二、强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关注数据隐私权 |
三、加强数据弱势群体保护:保障社会公平 |
第三节 健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监管制度 |
一、健全法定数字货币法律监管框架 |
二、完善央行货币监管职能 |
三、引入沙盒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其他配套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
一、反假币法律规定 |
二、反洗钱法律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科技金融背景下基层央行货币金银工作转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基层央行货币金银工作转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一)转型的必要性 |
(二)转型的可行性 |
基层央行货币金银工作变化与实践——以安徽为例 |
(一)安徽近十年现金流通情况 |
(二)安徽近十年残损人民币回笼销毁情况 |
基层央行货币金银业务出现的转型新情况 |
(一)货币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逐渐弱化 |
(二)现金投放回笼逐步减少 |
(三)残损人民币回笼量与销毁能力出现新矛盾 |
(四)社会公众对货币金银工作提出新要求 |
转型对策建议 |
(一)方法创新——提高调查研究水平 |
(二)方式创新——市场化开展流通人民币服务水平 |
(三)模式创新——实施残损人民币分片集中销毁 |
(四)手段创新——提升服务民生水平 |
四、关注反假币出现新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制研究[D]. 任奕囡.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法律监管研究[D]. 王权. 兰州财经大学, 2021
- [3]持有型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研究[D]. 周光营.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4]法定数字货币法经济逻辑与制度规则研究[D]. 余雪扬.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5]金融社会工作视域下脱贫户金融素养提升研究 ——以江西省康村为例[D]. 李小春.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1)
- [6]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制度问题研究[D]. 徐伶俐. 中原工学院, 2021(09)
- [7]对当前货币发行工作的思考[J]. 肖承发. 金融发展研究, 2021(03)
- [8]我国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监管制度构建研究[D]. 黄旦旦.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0)
- [9]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法律问题研究[D]. 谢德谋. 兰州大学, 2021
- [10]科技金融背景下基层央行货币金银工作转型思考[J]. 王亮. 黑龙江金融,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