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说明文字应对消费者负责(论文文献综述)
李钰娇[1](2020)在《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内经济规模持续增长、居民财富不断增加、银行存款利率持续下滑等环境变化的驱动下,国内市场所释放出的理财需求逐渐增长。银行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一种新的利润增长点,理财产品倍受业界关注,国内各大商业银行紧抓机遇,致力于理财产品的研发与管理,除了产品之外,商业银行之间真正的比拼是如何通过精准营销、全渠道客户体验、优化理财专业化服务等占据理财市场优势。2018年,随着国家资管新政的落地,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将进一步规范,逐步回归资管本质。银行体系的资管规模位居国内百万亿级的资管市场之首,基于银行体系的资产配置与规模来看,银行体系所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规模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是理财产品的主要发行机构;基于理财产品余额规模,2018年国内银行体系个人理财产品余额达19.16万亿元,占全部续存余额的86.9%,同比上升19.9%,由此可见,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将逐步普惠化。在机遇与挑战并存之下,国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营销普遍存在着产品创新能力不足、营销渠道单一、理财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中国建设银行B分行同样亦面临着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基于客户需求,立足产品、价格、渠道、促销、人员等推动理财产品营销转型,满足更多客户需求及风险偏好的理财产品将是商业银行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以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的营销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PEST、SWOT分析法对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的营销环境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通过调查问卷法对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营销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其次,对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的营销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分析,更精准、清晰地掌握理财产品亟待提升的短板;最后,基于STP、7P理论、6C理论等提出B分行理财产品的市场营销优化策略,以期从建行B分行发行理财产品的目标市场定位与细分、市场开发与营销策略、渠道与服务等进行多维度、系统化的研究,为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打破市场竞争格局带来一定启示。
任翔[2](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许纯纯[3](2020)在《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科学技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专利技术水平的进步,而专利保护制度的成熟也为国际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多契机。近几年我国虽在外观设计方面不断取得成就,但现行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却难以为其进一步飞跃保驾护航,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缺失问题尤为突出。尽管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保护范围,但具体内容却暂时搁置。长久以来,我国对局部外观设计存在的正当性认识不足,除了导致后续产品的外观设计改进受到影响之外,还使得侵权认定存在一定的困难,更由于该制度的缺位令权利人的国外优先权难以实现,而这些现实困境正挫败着设计者的创造热情。据此,对局部外观设计进行保护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借此拓宽产品设计空间,弥补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不足,进而满足产业需求与客观现实。由于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兴起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与地区,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应立足于比较法视野,对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展开考察与借鉴。但国际上各国的做法与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故还应整合我国的立法与司法现实,在此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构建设想。其中,审查制度、侵权制度和优先权制度的构建尤为关键。构建审查制度,应先确定其保护客体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审查其新颖性,其申请文件应区别于整体外观设计,采用“实线——虚线”这一绘制方式。在引入优先权制度时,重点在于明确“相同主题”的判断。由于局部外观设计区别于一般标志,所以其侵权认定的主体应为同行业的专业设计人员,不能简单适用一般消费者的标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契合专利法鼓励创新的宗旨,该制度的完善不仅激励了设计者的创作热情,亦满足了产业发展的需求进而推动产业优化升级,除此之外,更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社会接轨,故对局部外观设计授予权利保护亟需提上日程。
李亚民[4](2020)在《食品包装文字汉英翻译现状调研报告》文中认为食品包装文字具备多种功能,为消费者传达食品信息,代表产品及企业的形象,承担着传播中国食品文化的重任等。然而,当前市场上流通的各类食品的翻译问题纷繁复杂,错误百出。本调研报告以实地调研和网站资源调研为主,针对食品包装文字的汉英翻译现状展开研究。本调研主要研究实体店和食品网站的各类国产食品包装文字的汉英翻译语料,采用实地调查法和网络调查法搜集到500种不同国产食品的中英文包装文字语料,分析其翻译现象和翻译问题的合理与不合理之处,从而提出解决方案及建议。本研究结论力图改进食品包装文字的翻译质量,为相关部门建立标准化规范提供参考等。
沈真[5](2020)在《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构建研究 ——以复星医药为例》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程度日益加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我们的生活联系更加紧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国内外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先后提出了许多参考指南和意见。制药行业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民生行业,在国家产业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像信立泰环境污染、长生生物疫苗造假等关乎制药企业社会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使得人们开始质疑制药企业是否切实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是企业向外界展示自身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尚未针对制药行业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社会责任信息应该披露哪些内容、以何种方式披露均没有统一的标准,这导致制药行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性。基于此,了解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情况和当下存在的问题,为其构建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为关于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提供理论参考,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制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提供指引,增强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提升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质量,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整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统计分析法对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制药行业社会责任特征的信息披露体系,从目标、原则、内容、模式和质量评价等方面对制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进行明确。最后,采用案例研究法,选取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表现较好的复星医药进行信息披露体系应用研究,验证该体系的适用性,并对复星医药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
李浩天[6](2020)在《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提升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模式自1992年引入中国以来,迅速成为保险市场的强劲增长动力。随着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趋于饱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也面临业绩增长乏力的问题,引起了保险行业越来越多的思考。对N寿险公司这个PA寿险公司的四级机构来说,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创造了公司的全部保费收入,急需通过提升该业务的核心竞争力以实现公司的新发展。本研究以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为研究对象,主要做了以下四项工作。首先,从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相关研究等三个层次概括出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的相关研究不足的现状。其次,运用价值链理论,结合PA寿险公司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的关系、核心竞争力的理论观点指出: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是以营销管理、服务管理为构成要素,以能力开发、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管理、企业文化建设为支持要素,以保费为价值表现的综合体系。再次,介绍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所处的市场环境、业务基本情况,反映了该业务对寿险公司的重要意义和亟待优化的现实需求;根据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的概念框架进行分析,揭示了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的来源在于线下营销规模较大并能持续增员、但核心竞争力总体较弱的现状。最后,立足N寿险公司实际,提出了建立专业化的营销模式、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流程等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提升策略,以及开展专业系统的能力开发、建立功能完善的组织体系、强化人员招募和品质管理、加强以合规为目标的风险管理、建设讲诚信、有活力的企业文化等核心竞争力的支持要素提升策略,形成了相互呼应、相互促进的核心竞争力提升策略体系。
王俣璇[7](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何宇琪[8](2019)在《目的论视角下农副食品包装说明英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加深,“一带一路”各项经贸活动的稳步开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农产品也成功走出国门,与之而来的,各类农产品包装,特别是农副食品包装的说明英译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从“目的论”视角来看,成功的农副食品包装说明英译,不仅要完成准确传达产品信息的功能,更要达到刺激消费者购买的目的。鉴于此,本文从目的论视角,对农副食品包装说明进行了定性分析,旨在其指导下找到较为理想的翻译策略。在“目的论”的指导下,本文发现目前农副食品包装说明英译中存在语言层面的拼写、词汇、语法等错误,文化层面的中式英语、文化缺省、文化误读等错误,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阻碍了农副食品信息的有效传递,达不到农副食品生产者想要激发消费者购买的目的,不符合“目的论”中翻译需要遵循的目的法则、连贯法则、忠实法则及“功能+忠诚”原则。为解决当前农副食品包装说明英译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其英译质量,根据目的论的文本类型分类,本文将农副食品包装说明分为信息型、表情型、操作型及杂合型文本。依据不同文本类型,遵循“目的论”的翻译原则,采用不同的翻译策略:在翻译信息型文本时,采用直译和归化相结合的策略;在翻译表情型文本时,采用信息概括和归化相结合的策略;在翻译操作型文本时,根据面向消费者的“功能”与面向生产者的“意图”是否一致,采用归化策略或者信息概括和归化相结合的策略;在翻译杂合型文本时,融合信息型、表情型、操作型的翻译策略,采用直译、归化、信息概括策略。
陈肇华[9](2018)在《基于产品质量视角下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造成了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统一“塑化剂”事件、福喜“过期肉”等事件接踵而至,众多食品企业深陷产品质量信任危机,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了诸多不利因素。食品行业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使其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障,对公众的健康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这也提醒我们,除了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外,我们必须考其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审计义务,不仅是对于企业自身,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意义都至关重大。为了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一重要义务,从最大程度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并完善社会责任审计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介绍了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定义、主体及内容,论述了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发展历程、目标及基础理论等;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阐述了产品质量与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关系;例举了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案例,从产品质量视角,分析了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流程;从信息披露、评价体系、行业机制等方面,深入研究了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成因;主要问题有产品质量信息披露不充分、社会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不完善、食品行业监管机制不健全及审计人员专业知识匮乏;成因包括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不充分、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产品质量监控机制缺陷、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以及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影响。从政府、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出发,为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包括政府完善立法、企业强化内部治理、加强T食品公司审计不同阶段的外部控制等。
徐念丹[10](2018)在《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中国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作为中国保险业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被寄托着从源头治理屡禁不止的保险销售误导、不实告知等市场乱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使命,并在实施近一年来,受到监管方、保险人、保险消费者、市场其他各方的高度关注。然而在此背后,可回溯管理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的欠缺,以及自身存在的不足,使其难以充分发挥原初期望的功效。鉴于保险纠纷发生时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尚难以对该规定的实际实施效果作出实证角度的分析与评估。因此,研究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本文从可回溯管理的定义与内涵入手,同时详尽分析了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概念,探究了可回溯管理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中国的现状。在此基础上,通过《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文稿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形成了对可回溯管理实施目的和实施方法的准确、全面的理解。然后分析了可回溯管理对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积极意义和存在的不足。最终提出了下阶段完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制的相关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可回溯管理的概念、引入背景与现状。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可回溯管理的起源、定义、特征与实质。其次,通过分析中国保险业高速发展与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事件日增这一对矛盾,剖析了保险纠纷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藉此揭示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引入背景。最后,介绍了中国保险业可回溯管理现状,为下文讨论相关规定的制定、内容及条款比较打下了基础。第二部分是《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概述。本部分首先从介绍可回溯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开始。并比较了正式发文与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内容,从中归纳总结出两者三方面的主要差别,随后逐一进行详尽分析。第三部分是可回溯管理对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本部分首先辨析了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概念。不仅介绍了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进而阐明了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原理与意义。最后,指出了可回溯管理有待改进之处,包括记录的关键环节信息量不足,对保险消费者隐私权关注度不够等。第四部分是完善可回溯管理规制的相关建议。首先,应进一步扩展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形式与内容;其次,应注意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可回溯管理宣传教育;再次,应充分发挥可回溯管理在保险纠纷调解中的作用;最后,应考虑将可回溯管理纳入保险信用体系建设等。
二、产品说明文字应对消费者负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产品说明文字应对消费者负责(论文提纲范文)
(1)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 |
2.1.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 |
2.1.3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特征 |
2.2 理论基础 |
2.2.1 消费者认知理论 |
2.2.2 STP理论 |
2.2.3 7P营销理论 |
2.2.4 6C营销理论 |
2.3 市场营销理论综述 |
第三章 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营销环境分析 |
3.1 建行B分行内部环境分析 |
3.1.1 建行B分行简介 |
3.1.2 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市场定位分析 |
3.1.3 建行B分行理财业务行业环境分析 |
3.1.4 其他金融产品对理财业务发展的威胁 |
3.2 建行B分行宏观环境分析 |
3.2.1 政策环境 |
3.2.2 经济环境 |
3.2.3 社会环境 |
3.2.4 技术环境 |
3.3 SWOT分析 |
3.3.1 优势 |
3.3.2 劣势 |
3.3.3 机遇 |
3.3.4 挑战 |
3.4 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营销调查分析 |
3.4.1 调查问卷的设计 |
3.4.2 问卷发放与回收 |
3.4.3 调查分析 |
第四章 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营销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营销现状 |
4.1.1 产品策略 |
4.1.2 价格策略 |
4.1.3 渠道策略 |
4.1.4 促销策略 |
4.1.5 人员策略 |
4.1.6 有形展示 |
4.1.7 服务流程 |
4.2 B建行理财产品营销存在的问题 |
4.2.1 产品创新力不足 |
4.2.2 营销渠道搭建力度薄弱 |
4.2.3 目标市场定位缺失 |
4.2.4 促销方式固化 |
4.2.5 理财客户经理服务能力有限 |
4.2.6 理财产品有形展示薄弱 |
4.2.7 服务流程滞后 |
第五章 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制定 |
5.1 重构市场定位创新产品种类 |
5.1.1 理财产品市场应用场景细分 |
5.1.2 理财产品目标市场选择 |
5.1.3 理财产品市场定位分析 |
5.2 基于7P服务营销策略的优化建议 |
5.2.1 创新产品提升竞争力 |
5.2.2 优化价格策略 |
5.2.3 优化渠道建设 |
5.2.4 革新促销方式 |
5.2.5 提升理财业务专业化团队建设 |
5.2.6 创新理财产品的有形展示 |
5.2.7 改进服务流程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建行B分行理财业务问卷调查 |
致谢 |
(2)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3)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评论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创新 |
第二章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发展现状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意义 |
一、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基本定义 |
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发展历程 |
三、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价值 |
第二节 域外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省察 |
一、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
二、OHIM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
三、日本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立法缺位 |
二、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现实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第一节 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合理性 |
一、法理学理论 |
二、法律经济学理论 |
三、民法理论 |
第二节 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现实必要性 |
一、满足创新产业发展的需求 |
二、弥补相似外观设计制度的不足 |
三、接轨国际知识产权社会的需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范围 |
一、传统客体 |
二、图案设计 |
三、图形用户界面 |
第二节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标准 |
一、成立要件 |
二、实质要件 |
第三节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内容 |
一、产品名称 |
二、产品说明 |
三、视图要求 |
第四节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审查 |
一、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 |
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相同主题”的判断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任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责任原则 |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责任原则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责任原则 |
第二节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主体 |
一、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行为范围 |
二、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认定主体 |
第三节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责任承担要件 |
一、局部外观设计为涉案设计而整体外观设计为被控侵权设计 |
二、局部外观设计同时为涉案设计和被控侵权设计 |
三、整体外观设计为涉案设计而局部外观设计为被控侵权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食品包装文字汉英翻译现状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食品包装文字综述 |
第二节 国外食品包装文字翻译研究现状 |
第三节 国内食品包装文字翻译研究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食品包装文字汉英翻译现状调研设计 |
第一节 调研背景 |
第二节 调研目的和意义 |
一、调研目的 |
二、调研意义 |
第三节 调研对象 |
第四节 调研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调研结果统计与分析 |
第一节 调研结果总体数据统计 |
第二节 汉英语料的分类及分析 |
一、汉英语料分类 |
二、汉英语料分析 |
三、汉英语料翻译策略、方法统计 |
四、汉英语料翻译问题统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包装文字汉英翻译问题案例分析及解决方案 |
第一节 翻译问题案例分析 |
一、漏译 |
二、用词不当 |
三、中式化英语 |
四、拼写及印刷错误 |
五、译文不统一 |
六、误译 |
第二节 解决方案 |
一、食品企业加强对翻译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二、译者需练就英语扎实基本功 |
三、译者需重视英汉双语异同和文化差异 |
四、食品企业需重视对包装印刷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 |
五、食品企业建立并实施最严格的翻译审校机制 |
六、食品企业针对翻译问题设立消费者意见反馈部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调研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食品包装文字汉英翻译现状调研总结 |
一、选译现象呈主流趋势 |
二、翻译问题复杂多样化 |
第二节 食品包装文字汉英翻译展望与建议 |
一、食品企业应高度重视包装文字的汉英翻译质量 |
二、译者应提升自我专业素养和翻译水平 |
三、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统一的规范化翻译标准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语料来源表 |
附录2 :调研食品汇总表 |
附录3 :图表目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5)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构建研究 ——以复星医药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外文献综述 |
2.1.2 国内文献综述 |
2.1.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2.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基础理论 |
2.2.1 企业社会责任涵义 |
2.2.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形式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特征 |
3.1.1 质量与安全要求高 |
3.1.2 创新研发需求大 |
3.1.3 环境污染性强 |
3.2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 |
3.2.1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 |
3.2.2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总体情况分析 |
3.2.3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分析 |
3.3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分析 |
3.3.1 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低 |
3.3.2 信息披露不规范 |
3.3.3 核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不充分 |
3.3.4 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 |
4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构建 |
4.1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构建目标 |
4.1.1 提升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性 |
4.1.2 增强制药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透明度 |
4.2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构建原则 |
4.2.1 行业特征突出原则 |
4.2.2 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相结合原则 |
4.2.3 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原则 |
4.3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 |
4.3.1 定性信息 |
4.3.2 定量信息 |
4.4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与结构 |
4.4.1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 |
4.4.2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基本结构 |
4.5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评价 |
4.5.1 评价方法选择 |
4.5.2 评分标准设计 |
4.6 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运行的保障措施 |
4.6.1 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 |
4.6.2 成立社会责任工作管理机构 |
4.6.3 建立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激励与惩罚机制 |
5 复星医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案例分析 |
5.1 复星医药概况 |
5.1.1 复星医药简介 |
5.1.2 复星医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
5.2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应用 |
5.2.1 定性指标应用 |
5.2.2 定量指标应用 |
5.2.3 复星医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评价 |
5.3 复星医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启示与问题分析 |
5.3.1 复星医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启示 |
5.3.2 复星医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5.4 提升复星医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建议 |
5.4.1 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框架 |
5.4.2 加强负面信息披露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目的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目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简评 |
1.4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内容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保险代理人与个人保险代理人 |
2.1.2 寿险公司与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 |
2.1.3 竞争力与核心竞争力 |
2.2 理论基础 |
2.2.1 核心竞争力理论 |
2.2.2 价值链理论 |
2.3 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的理论阐释 |
2.3.1 寿险公司的价值链模型 |
2.3.2 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
2.4 本章小结 |
3 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及其核心竞争力现状 |
3.1 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所处的市场环境 |
3.1.1 国内市场环境 |
3.1.2 区域市场环境 |
3.2 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的基本情况 |
3.2.1 组织结构 |
3.2.2 业务内容 |
3.2.3 保费收入 |
3.2.4 从业人员结构 |
3.3 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的核心竞争力现状分析 |
3.3.1 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分析 |
3.3.2 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的支持要素分析 |
3.3.3 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的价值表现分析 |
3.3.4 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现状评价 |
3.4 本章小结 |
4 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提升策略 |
4.1 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提升策略 |
4.1.1 建立专业化的营销模式 |
4.1.2 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流程 |
4.2 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的支持要素提升策略 |
4.2.1 开展专业系统的能力开发 |
4.2.2 建立功能完善的组织体系 |
4.2.3 强化人员招募和品质管理 |
4.2.4 加强以合规为目标的风险管理 |
4.2.5 建设讲诚信、有活力的企业文化 |
4.3 本章小结 |
5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目的论视角下农副食品包装说明英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收集 |
1.4 论文的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目的论的现有研究 |
2.2 农副食品包装说明翻译的现有研究 |
第三章 理论框架 |
3.1 莱斯的文本类型理论 |
3.1.1 信息型文本 |
3.1.2 表情型文本 |
3.1.3 操作型文本 |
3.2 弗米尔目的论 |
3.2.1 目的法则 |
3.2.2 连贯法则 |
3.2.3 忠实法则 |
3.3 诺德“功能+忠诚”原则 |
第四章 农副食品包装说明及其英译中的问题 |
4.1 农副食品包装说明 |
4.1.1 农副食品包装说明的定义 |
4.1.2 农副食品包装说明的特点 |
4.1.3 农副食品包装说明的功能 |
4.2 农副食品包装说明英译的问题 |
4.2.1 语言层面 |
4.2.2 文化层面 |
第五章 农副食品包装英译策略 |
5.1 信息型文本翻译策略 |
5.2 表情型文本翻译策略 |
5.3 操作型文本翻译策略 |
5.4 杂合型文本翻译策略 |
第六章 结语 |
6.1 研究结果 |
6.2 本文局限性 |
6.3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目录 |
(9)基于产品质量视角下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定义研究 |
1.2.2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主体研究 |
1.2.3 产品质量的理念研究 |
1.2.4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内容研究 |
1.2.5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视角研究 |
1.2.6 不同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相关问题研究 |
1.2.7 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资料收集法 |
1.4.3 案例分析法 |
第二章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相关概念 |
2.1.1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含义 |
2.1.2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目标 |
2.1.3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
2.2 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理论基础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2 委托代理理论 |
2.2.3 博弈理论 |
2.3 社会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 |
2.3.1 审计主体 |
2.3.2 审计客体 |
2.4 社会责任审计的评价体系 |
2.4.1 社会责任审计的评价标准 |
2.4.2 社会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 |
第三章 产品质量与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关系 |
3.1 产品质量的内涵与标准 |
3.1.1 产品质量的内涵 |
3.1.2 产品质量的标准 |
3.2 产品质量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表现形式 |
3.2.1 原材料采购环节的社会责任 |
3.2.2 生产加工环节的社会责任 |
3.2.3 运输环节的社会责任 |
3.2.4 销售环节的社会责任 |
3.3 企业社会责任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
3.3.1 产品质量与社会责任相互依存 |
3.3.2 日本的产品质量管理带来的启示 |
3.4 产品质量状况对企业社会责任审计的影响 |
3.4.1 食品企业产品质量责任的现状 |
3.4.2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的主要环节 |
3.4.3 产品质量责任要求企业社会责任审计加强事中审计 |
第四章 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案例介绍 |
4.1 T食品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
4.2 确定审计目标 |
4.3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
4.3.1 签约前业务洽谈 |
4.3.2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
4.4 编制社会责任审计计划 |
4.4.1 编制社会责任审计计划前的准备工作 |
4.4.2 社会责任审计计划的内容与编制 |
4.4.3 社会责任审计计划的审核 |
4.5 实施社会责任审计程序 |
4.5.1 从产品质量视角实施风险评估 |
4.5.2 从产品质量视角开展控制测试 |
4.5.3 从产品质量视角实施实质性测试 |
4.6 采用层次分析法对产品质量社会责任进行定性评价 |
4.6.1 构建递阶层次结构 |
4.6.2 计算指标的层次单排序 |
4.6.3 层次总排序和一致性检验 |
4.6.4 定性评价结果 |
4.7 对产品质量社会责任进行定量评价 |
4.7.1 原材料采购评价指标 |
4.7.2 生产加工环节评价指标 |
4.7.3 运输环节评价指标 |
4.7.4 销售环节评价指标 |
4.8 终结社会责任审计程序 |
4.8.1 完成审计外勤工作 |
4.8.2 出具社会责任审计报告 |
第五章 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5.1 产品质量视角下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
5.1.1 行业协会对T食品公司监管不到位 |
5.1.2 T食品公司产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 |
5.1.3 事务所人员结构不合理,难以识别各环节的社会责任 |
5.1.4 T食品公司产品质量信息披露不充分 |
5.2 产品质量视角下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问题的原因 |
5.2.1 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不充分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
5.2.2 企业伦理道德缺失,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
5.2.3 产品质量监控机制难以遏止企业的短期行为 |
5.2.4 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对产品质量的影响 |
5.2.5 利益相关者对产品质量监督不力 |
第六章 完善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的相关对策 |
6.1 完善产品质量及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 |
6.2 优化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奖惩机制 |
6.3 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与形成社会责任驱动机制 |
6.4 加强T食品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创新 |
6.4.1 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 |
6.4.2 加强产品质量相关信息的披露 |
6.4.3 建立产品质量内部监督机制 |
6.5 加强T食品公司审计不同阶段的外部控制 |
6.5.1 在审计计划阶段加强与事务所的沟通 |
6.5.2 在审计实施阶段配合事务所实施事中审计 |
6.5.3 在审计报告阶段充分披露产品质量控制相关信息 |
结论 |
本文结论 |
本文存在的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产品质量社会责任评价权重调查表 |
(10)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可回溯管理的概念、引入背景与现状 |
(一)可回溯管理的概念 |
(二)保险销售中引入可回溯管理的背景 |
(三)中国保险业可回溯管理现状 |
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概述 |
(一)制定过程与条款内容 |
(二)与《征求意见稿》比较:监管尺度 |
(三)与《征求意见稿》比较:隐私权保护 |
(四)与《征求意见稿》比较:其他调整 |
三、可回溯管理对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
(一)保险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益 |
(二)可回溯管理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积极意义 |
(三)《暂行办法》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 |
四、完善可回溯管理规制的建议 |
(一)进一步扩展可回溯管理的形式和内容 |
(二)提升保险消费者的可回溯意识 |
(三)加强可回溯管理在保险纠纷调解中的作用 |
(四)将可回溯管理纳入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致谢 |
四、产品说明文字应对消费者负责(论文参考文献)
- [1]建行B分行理财产品营销策略研究[D]. 李钰娇. 河北大学, 2020(03)
- [2]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3]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研究[D]. 许纯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食品包装文字汉英翻译现状调研报告[D]. 李亚民. 黑龙江大学, 2020(08)
- [5]制药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构建研究 ——以复星医药为例[D]. 沈真.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6]N寿险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业务核心竞争力提升研究[D]. 李浩天. 四川师范大学, 2020(10)
- [7]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8]目的论视角下农副食品包装说明英译研究[D]. 何宇琪. 湖南农业大学, 2019(08)
- [9]基于产品质量视角下T食品公司社会责任审计研究[D]. 陈肇华. 长沙理工大学, 2018(07)
- [10]可回溯管理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的分析[D]. 徐念丹.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