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建[1](2021)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文中研究表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必须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制度逻辑。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行的,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则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中央对回归之后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依法行使全面管治权,既坚持把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作为整个国家治理一部分的共性特征,又正确把握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而不同于内地的个性特征。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仍面临分裂行为、抵制行为、破坏行为、干预行为以及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挑战。推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实现中央治理和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两个层面的治理现代化,包括积极有效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加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效监督、提升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效能,以及实现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融入式结合。
宗冬艳[2](2021)在《澳门特区立法会合基本法审查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骆焕泰[3](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粤港澳大湾区(GBA)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立足全局和长远发展作出的重大谋划;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关系着国家发展大局,关系着粤港澳三地人民福祉,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了推进大湾区药品管理一体化,近年来从居民到企业家,再到两会代表都提出许多重要的构想,2020年国家药监局允许港澳已上市药品经广东省批准后在大湾区使用,进一步促进大湾区药品融合创新发展。然而目前国内外尚未有研究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的文献。粤港澳三地虽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粤港澳分别属于三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港澳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粤港澳三地政府的行政管辖权互不干涉,且三地法律制度差异巨大,目前粤港澳三地实行各自的药品管理制度;因此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一体化管理模式需要基于三地制度和法律差异的现状。为此本文在第二章先就粤港澳三地的政治制度背景以及现阶段粤港澳政府间区域协作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理清现阶段粤港澳区域合作在宪法和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和依据现行法律框架下所采用的模式。然后在第三章先分别对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监管机构职责和权限,以及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所采用的不同机制和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差异进行研究;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以及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必须满足的条件。基于以上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尊重粤港澳“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原则下将三地的药品监管机制差异进行有机结合,本文构建了六个类别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第四章提出了构建政府区域协作的非法定组织“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委员负责协调三地的药监部门进行药品联合巡查,向药品申请人提供义务注册咨询培训,以及对三地互通的药品进行认证等。第五章提出了构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的新模式,详细论述了新模式的流程和基于粤港澳三地法律框架进行的可行性论证,并与欧盟药品注册模式进行对比论述。第六章提出了如何通过修订港澳药品注册法规使得加快内地新药在港澳的上市时间,并且在港澳的立法现状下进行可行性分析。第七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三地药监部门在“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协调下指派代表进行药品联合抽检,并委托共同认可的检验所进行检验。第八章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通过三地政府组成联合稽查小组对同一制造商进行同步稽查,三地药监部门独立行使稽查权,使得在不改变粤港澳现行稽查制度下整合大湾区资源、提高稽查效率。第九章提出了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先分析了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然后构建了港澳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内地加工的具体实施流程,最后提出了将委托加工的港澳中成药在内地进行销售的策略。至此,本文通过对粤港澳大湾区的制度、司法、法律现状和药品监管机制差异的研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提出了六类具有现实可行性的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并且在每一类模式的构建中均进行法律可行性分析,同时依据粤港澳三地的药品管理制度设计出具有实操性的SOP流程。为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管理提供理论研究基础和现实执行的参考,同时也为大湾区一体化建设中其它行业和领域的合作提供思路和借鉴。
郭天武,朱紫芊[4](2021)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探析》文中提出回归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国家安全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较大成就,建立了以《维护国家安全法》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完善了国家安全行政机构设置和司法程序配套机制。当前,随着国内外影响安全因素的增多和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澳门特别行政区需要及时审视国家安全立法的实施现状并发现不足,以应对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新型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指导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从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执行机制的完善两个角度出发,对国家安全立法进行细化,从而充分保障相关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效实施。
孙煜华[5](2021)在《大湾区单边进境查验的基本法风险及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湾区单边进境查验是真正的"两地一检",在这种模式下,原则上只有进境查验,而无出境查验。在所有通关模式中,单边进境查验模式的优越性很明显,避免了"一地两检"在特区实施引发的基本法争议。但是,单边进境查验模式也面临基本法上的挑战:澳门单方放弃出境检查权有侵犯其独立出境管制权之嫌;以澳门不准入境的方式执行内地禁令,有侵犯澳门独立的入境管制权的可能;向内地执法机关移交澳门居民个人资料,有可能受到侵犯后者在基本法上的人格尊严、隐私权、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等权利的质疑。为了应对这些基本法上的风险,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批准单边进境查验时对其做合法性说明,两地通过双边司法合作实现对高风险旅客的出境控制,通过双边协议及内地立法的方式控制个人资料移交风险。在合法性说明时,应运用文本解释、结构解释、原意解释、比较法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实现文本、立法者意图和法律实践的统一。
张小帅[6](2020)在《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治港治澳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内在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意味着"一国两制"事业也进入了新时代。面对纷繁复杂的港澳社会形势,为了深入推进新时代的"一国两制"事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战略定力,围绕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这一核心要义,从治港治澳理念、主体、方法三个层面提出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相关内容。其中,在治港治澳理念上,强调要依法治港治澳,即依据宪法和港澳基本法治港治澳;在治港治澳主体上,强调中央和港澳特区均是治港治澳的主体,其中,中央对港澳特区享有全面管治权,港澳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在治港治澳方法上,强调"三个有机结合",即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港澳特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特区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
朱应平[7](2020)在《合基本法性审查方法在澳门立法过程中的运用——以澳门《社会保障制度》为例》文中认为澳门回归以后,立法会基于《澳门基本法》对政府提出的法律草案条文进行合基本法性审查。从对政府提交的《社会保障制度》法律草案条文审查看,立法会常设委员会主要从《基本法》确立的社会保障权利的高度审查其立法目的是否符合要求;适用《基本法》中相关政策条文审查法案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适用《基本法》中的平等原则和相关权利条款对政府提交的法案条文进行审查。
张强[8](2020)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双重负责关系的功能结构与实践图景》文中指出香港社会近些年来出现的诸多社会事件都严重损害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威胁了国家的主权安全。作为既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又要向特别行政区负责的行政长官,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的关键。行政长官负责的对象一方面是指整个中央国家机关所代表的国家主权,并通常授权国务院履行治理任务;另一方面则是指维护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双重负责根本上是相统一的,但各方对根本利益可能有不同理解。行政长官需要协调好合作与支持、调和与矫正功能的负责关系,强化承上启下的宪制地位。中央政府也需在确保管治权全面性、权威性的基础上,重视权力行使的谦抑性。
赵秉志[9](2019)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反恐刑法要论(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澳门特区的反恐刑法具有重要意义。澳门特区的反恐刑法,迄今为止经历了刑法典创立反恐罪名、制定单行反恐刑事法律和修正单行刑事法律三个阶段。澳门特区反恐刑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其对域外恐怖犯罪的管辖规则、多种恐怖犯罪之罪刑规范、附加刑暨法人涉恐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关于恐怖犯罪的预防性规定诸方面。澳门特区反恐刑法在其立法动因、立法政策、立法模式和罪刑规范诸方面,表现出其特色和闪光点,并有若干需要完善之处。
王万里[10](2020)在《“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担任全国人大代表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现有实践看,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参选或就职前均须辞去其担任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政协委员等国家参政议政职务。在"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岗位具有多重属性,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的主要途径和抓手,就是行政长官。根据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的功用,结合行政长官的角色,有必要对行政长官兼任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制度构建,逐步形成宪制惯例,作为促进港澳治理体系更紧密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制度创新。为此,需要在法律上提供切实保障,在实践中予以积极探索和谋划推进。
二、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论文提纲范文)
(1)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 |
二、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的举措和成效 |
三、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
四、加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的路径 |
(3)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依据和研究内容及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内容 |
1.1.3 研究意义 |
1.1.3.1 理论研究意义 |
1.1.3.2 现实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2.1 国内研究进展 |
1.2.1.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对比研究 |
1.2.1.2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性中成药上市许可机制 |
1.2.2 国外研究进展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法律解释学研究法 |
1.3.3 比较研究法 |
1.3.4 多学科研究方法的整合 |
1.4 论文创新点 |
1.4.1 选题新颖契合时政 |
1.4.2 研究视角新颖 |
1.5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合作的法律基础研究 |
2.1 粤港澳大湾区概述 |
2.2 粤港澳大湾区政治制度背景与司法管辖权研究 |
2.3 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与协作监管制度现状 |
2.4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合作协议模式及法律效力 |
2.4.1 粤港澳合作协议签订的主体 |
2.4.2 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方案的模式 |
2.4.3 粤港澳三地立法权限的比较 |
2.5 粤港澳大湾区合作需要遵守的国际法 |
2.6 粤港澳大湾区现有的法律合作项目 |
2.6.1 粤港澳大湾区的司法协助合作项目 |
2.6.2 粤港澳大湾区的律师执业合作项目 |
2.6.3 粤港澳大湾区的法院审判合作项目 |
2.6.4 粤港澳大湾区的仲裁合作项目 |
2.7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协同管辖”的探讨 |
2.8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监管现状研究 |
3.1 粤港澳三地药品监管机构简介 |
3.1.1 内地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1.1 药品注册管理司 |
3.1.1.2 药品监督管理司 |
3.1.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
3.1.2 香港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2.1 西药监管机构——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
3.1.2.2 西药注册机构——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 |
3.1.2.3 中成药监管机构——中医药规管办公室 |
3.1.2.4 中成药注册机构——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 |
3.1.3 澳门药品监管机构及职责简介 |
3.1.3.1 药物监测暨管理处 |
3.1.3.2 稽查暨牌照处 |
3.2 粤港澳三地药品注册市场准入制度研究 |
3.2.1 内地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1.1 内地药品管理分类 |
3.2.1.2 内地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1.3 内地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1.4 内地“化学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5 内地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1.6 内地“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 香港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2.1 香港药品管理分类 |
3.2.2.2 香港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2.3 香港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2.4 香港西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2.5 香港中成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 |
3.2.3 澳门药品注册制度研究 |
3.2.3.1 澳门药品管理分类 |
3.2.3.2 澳门药品注册申请主体 |
3.2.3.3 澳门药品注册监管机构 |
3.2.3.4 澳门西药注册及市场准入制度 |
3.2.3.5 澳门中成药市场准入制度 |
3.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跨境注册的关键因素探究 |
3.3.1 内地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1 境外化学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1.2 境外中成药药在内地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 香港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1 境外化学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2 境外生物制品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2.3 境外中成药在香港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 澳门审批境外药品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1 境外西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3.3.2 境外中成药在澳门注册的关键因素 |
3.4 内地药品在港澳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 内地药品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西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1.1 内地中成药在香港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 内地药品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1 内地西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4.2.2 内地中成药药在澳门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成立 |
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性质 |
4.2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法律依据 |
4.4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 |
4.4.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4.5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
4.5.1 委员会主席的选举制度 |
4.5.2 委员会主席的职权范围 |
4.5.3 委员会秘书处 |
4.5.4 委员会小组 |
4.6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
4.7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办公地址 |
4.8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
4.8.1 委员会日常会议程序 |
4.8.2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
4.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意义 |
4.10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的可行性分析 |
4.11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协同注册模式的构建——“协同认可程序” |
5.1 协同认可程序简介 |
5.2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申请人 |
5.2.1 申请人必须是内地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2 申请人必须是香港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3 申请人必须是澳门企业法人的法律依据 |
5.2.4 申请人必须为粤港澳各地企业法人的司法意义 |
5.3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 |
5.3.1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释义 |
5.3.2 协同认可程序(CRP)认证编号的法律效力及地位 |
5.4 协同认可程序(CRP)的一般流程 |
5.4.1 事前技术沟通指导 |
5.4.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4.2.1 内地的申请注册 |
5.4.2.2 香港的申请注册 |
5.4.2.3 澳门的申请注册 |
5.4.3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的申请 |
5.4.4 协同认可程序(CRP)流程图 |
5.5 四种不同情形的协同认可程序 |
5.5.1 已在粤港澳三地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 境外已上市粤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2.1 事前指导程序 |
5.5.2.2 向粤港澳三地分别提交药品注册 |
5.5.2.3 申请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认证登记证书 |
5.5.3 国内已上市港澳未上市药品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 内地未上市仿制药的协同认可程序(CRP) |
5.5.4.1 内地未上市仿制在港澳申请注册的程序合法性分析 |
5.6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与“粤港澳协同认可程序”的对比与借鉴意义 |
5.6.1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分类 |
5.6.1.1 集中授权程序(CP) |
5.6.1.2 互认程序(MRP) |
5.6.1.3 分散程序(DCP) |
5.6.1.4 单一成员国审批程序(MAP) |
5.6.2 互认程序(MRP)和分散程序(DCP)的异同 |
5.6.3 欧洲药品管理局对非集中程序存在分歧时的仲裁类型 |
5.6.3.1 仲裁实例一 |
5.6.3.2 仲裁实例二 |
5.6.4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在大湾区的不适用性分析 |
5.6.5 欧盟药品注册模式对“粤港澳协同认可模式”的可借鉴意义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内地原研药在港澳申请注册的模式构建探讨 |
6.1 内地新药在香港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1.1 将内地纳入香港认可的药品注册参照机构 |
6.1.1.1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1.2 放宽香港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1.2.1 香港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要求的管理现状 |
6.1.2.2 香港放宽对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时限规定的新模式探讨 |
6.1.2.3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2 内地新药在澳门注册的新模式探讨 |
6.2.1 放宽澳门对取得两份药品注册证明书的时限规定 |
6.2.2 新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6.3 应对公卫紧急事态的内地药品进入港澳的特许模式 |
6.3.1 应急药品进入香港的特许模式 |
6.3.2 应急药品进入澳门的特许模式 |
6.3.3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香港的案例解析 |
6.3.3.1 香港立法授权政府特许疫苗上市 |
6.3.3.2 未注册疫苗在香港使用引发安全责任的解决机制 |
6.3.3.3 香港首次立法授权政府疫苗准入特许权 |
6.3.4 国产新冠疫苗进入澳门的案例解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构建 |
7.1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联合检验模式的一般流程 |
7.2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3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4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的药品联合检验程序 |
7.5 委员会(GBAC)成员兼任“药品抽样联合小组”的合法性分析 |
7.6 可行性分析 |
7.7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药品制造商的模式构建 |
8.1 粤港澳三地药品稽查分类 |
8.2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3 香港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4 内地对境外药品稽查的法律依据 |
8.5 对国外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5.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6 对内地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6.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7 对香港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7.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8 对澳门药品制造商进行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稽查的程序 |
8.8.1 本程序的具体流程 |
8.9 粤港澳大湾区药品制造商联合稽查的可行性分析 |
8.10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模式的构建 |
9.1 港澳中成药委托境内药厂代工生产的背景及依据 |
9.1.1 港澳中成药制造商规模现状 |
9.1.2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生产的优势 |
9.2 粤港澳三地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1 内地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2 香港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3 澳门有关药品委托加工的法律依据 |
9.2.4 港澳中成药委托内地加工的法律基础 |
9.3 香港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模式 |
9.3.1 香港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1.1 香港中成药制造商委托大湾区内地药品生产企业代工 |
9.3.1.2 申请更改中成药的注册详情——更改制造商地址 |
9.3.1.3 该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
9.3.2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3.2.1 内地“境外药品委托生产规定”更新对未注册中成药代工的影响 |
9.3.2.2 修订香港《中成药注册申请手册》 |
9.3.2.3 香港未注册中成药委托生产的新模式 |
9.4 澳门已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5 澳门未注册中成药委托大湾区内地城市代工生产的流程 |
9.6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的出口转内销模式探索 |
9.6.1 内地对于境外委托加工药品的销售规定 |
9.6.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合法模式探讨 |
9.6.2.1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转内销的法律依据 |
9.6.2.2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进口药在内地注册 |
9.6.2.3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按照国产药在内地注册 |
9.6.3 港澳委托内地代工药品依照进口药的出口转内销流程 |
9.6.3.1 先按境外已上市中成药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注册 |
9.6.3.2 委托加工药品经海关手续后转内销 |
9.6.4 港澳委托内地加工药品以国产药申请内地注册的模式 |
9.6.4.1 以国产药注册比依照进口药注册具有的优势 |
9.6.4.2 以国产药注册模式有利于港澳中成药在内地上市 |
9.7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结论 |
10.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大湾区单边进境查验的基本法风险及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澳门放弃出境检查与其独立出境管制权的潜在冲突 |
二、澳门执行内地禁令与其独立入境管制权间的潜在冲突 |
三、向内地移交澳门居民个人资料与基本法权利的潜在冲突 |
四、应在基本法框架下探索实施进境查验模式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批准单边进境查验时对其做合法性说明 |
(二)通过双边司法合作实现对高风险旅客的出境控制 |
(三)通过双边协议及国内立法的方式控制个人资料移交风险 |
(6)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治港治澳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内在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核心要义: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
(一)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
(二)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
(三)确保“一国两制”事业后继有人 |
二、治理理念:坚持依法治港治澳 |
(一)明确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港澳特区的宪制基础 |
(二)提出港澳基本法正确实施的理念基础 |
(三)强调完善宪法和基本法在港澳特区实施的制度和机制 |
三、治理主体:中央与港澳特区 |
四、治理方法:“三个有机结合” |
(一)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有机结合起来 |
(二)把维护中央对港澳特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 |
(三)把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特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 |
五、结语 |
(8)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双重负责关系的功能结构与实践图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中央人民政府”与“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内涵 |
(一)复合还是单一:“中央人民政府”的概念分析 |
(二)抽象还是具体:“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分析 |
三、双重负责的整体结构与功能实现 |
(一)双重负责的基本逻辑 |
(二)双重负责关系的形成条件与机制 |
1.合作与支持功能的双重负责关系。 |
2.调和与矫正功能的双重负责关系。 |
四、双重负责关系的实践图景 |
(一)强化行政长官承上启下的宪制地位 |
(二)明确中央权力行使的全面性、权威性与谦抑性原则 |
五、结语 |
四、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J]. 张建.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1(06)
- [2]澳门特区立法会合基本法审查标准研究[D]. 宗冬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粤港澳大湾区药品管理模式的构建[D]. 骆焕泰. 广东药科大学, 2021(02)
- [4]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探析[J]. 郭天武,朱紫芊.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03)
- [5]大湾区单边进境查验的基本法风险及应对[J]. 孙煜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01)
- [6]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治港治澳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内在逻辑[J]. 张小帅.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20(06)
- [7]合基本法性审查方法在澳门立法过程中的运用——以澳门《社会保障制度》为例[J]. 朱应平. 港澳研究, 2020(04)
- [8]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双重负责关系的功能结构与实践图景[J]. 张强.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0(05)
- [9]澳门特别行政区反恐刑法要论(上)[J]. 赵秉志. 刑法论丛, 2019(04)
- [10]“一国两制”下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担任全国人大代表问题[J]. 王万里. 港澳研究,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