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立法调研分析报告

欠薪立法调研分析报告

问: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论文
  1. 答: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纳蚂型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物拿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洞猜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恶意欠薪罪的立法设想
  1. 答:一些学者认为,“恶意欠薪罪”可以依据情况分别定***罪、侵占罪,没有单独规定“恶意欠薪罪”的必要,这种认识是不科学的。诚然,“恶意欠薪罪”与***罪、侵占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者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上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三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恶意欠薪罪与***罪的区别表现在:1.前者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而后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前者的客体是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和市场经济秩序,而后者的客体只是财产权。3.前者犯罪对象是劳动者的薪金,是特定的,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人的财物等。
    恶意欠薪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1.前者可以由个人或单位构成,而后者只能是个人,没有单位。2.两者在犯罪客体、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方面都有区别。单独设立“恶意欠薪罪”,可以反映该罪的特征,也凸显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庆银此,刑法应厅差友当单独设立“恶意欠薪罪”,放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内。 1、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主体: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无法发放工资给劳动者,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拖欠劳动者工资,并且劳动者催收仍不扮槐归还或者逃匿,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恶意欠薪罪的当前现状
  1. 答:前不久出现的杭州讨薪女工被辱事件证明,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现象一直十分普遍,恶性欠薪现象仍然无法得到遏制野键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研究员陈步雷表示,从总体制度环境看,讨薪难是因为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还不够明确,约束力不足,缺乏一个刚性的、明确的工资支付制度。 中国《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在实际操作中,违反此规定的企业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违法“成本”很低。
    “欠薪现象之所以长久得不到根治,关键在于企业主欠薪的成本太低。”程学林认为,应加大对欠薪者的经济惩罚力度。他还表示,考虑到恶意欠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亮扒的做法,把恶意欠薪列为犯罪行为。
    中华全国总工会新闻发言人李守镇表示,颂斗对于少数用人单位的恶意欠薪行为,全总建议立法机关适时修订刑法,增加相关罪名,以惩处并有效遏制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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