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体决策能力的再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张伟伟[1](2021)在《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决策实践活动中创造和运用的方法系统。探究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是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我们党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从形成过程来看,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具有深厚的生成根基,在文化滋养、理论积淀、实践基础和个人条件的综合作用下逐渐生成,是一种复合式创新的产物。从构成要素来看,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是以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为子方法而构成的方法系统。从构成机理来看,子方法与子方法相互联系、子方法与方法系统相互依存、方法系统与系统环境相互作用,使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成为有机联系的系统整体。从实践运用来看,子方法的基本要求、方法系统的一般程序、综合运用的总体原则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要求体系,价值前提、价值内容、价值实现、价值评价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价值体系。
郭轶舟[2](2020)在《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互联网产业蓬勃兴起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转型的新动能,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互联网产业自身还存在着结构失衡、产业布局不完整、无序竞争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中美贸易战更突显出我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引发国人担忧。因此如何维护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但迄今为止,尚未有文献对互联网产业安全进行探讨。为此本文基于产业安全理论,提出互联网产业安全的概念,尝试建立互联网产业安全理论,考察中国互联网产业的产业安全状态,通过实证分析,探明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的主要因素,以期在理论上丰富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在实践上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与借鉴。按照发现问题-理论准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逻辑,在具体分析过程中聚焦于“中国互联网产业存在哪些产业安全问题”、“当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处于何种状况”和“主要影响因素及相互关系是什么”三个具体问题,通过深入分析与论证形成了以下主要研究结论。(1)中国互联网产业目前在产业发展环境方面存在市场结构呈现寡头垄断趋势、市场绩效整体下降趋势、管理主体分散、资源供给不足、均衡产业布局加剧区域经济不平衡等安全问题;在产业竞争力方面存在缺乏配套区域专业化水平低、区域产业同构化和市场换技术政策失效等安全问题;在产业控制力方面存在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依赖外国资本、关键技术依赖国外转移和利用外资政策偏差等安全问题;在网络安全方面存在免费定价方式影响产品策略趋向恶意、模仿抄袭促生不公平竞争行为等安全问题。(2)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状态目前处于基本安全,并且在2007-2017年间其安全度呈小幅上升态势,主因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得到大幅改善所致,但由于受到网络安全环境日趋严重、外资对技术控制导致产业控制力下降、产业创新能力不足削弱竞争力三方面的安全威胁,因此我国互联网产业安全总体形势依然严峻。(3)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因素是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产业特征、产业要素和国内企业竞争力。其中自主创新能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竞争力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产业特征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要素环境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4)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措施包括:通过优化管理体制、完善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和坚持数字化战略扩大基础建设来改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通过建立完善互联网产业创新体系、提高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来提升互联网产业竞争力;通过建立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和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来强化网络安全防范能力。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第一,建立互联网产业安全分析的理论框架,首次提出互联网安全也是产业安全重要内容的论述,认为国际垄断资本通过占据网络中心节点并利用互联网技术来主导全球各产业链延伸是引发互联网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产业安全理论做出了有益尝试和拓展。第二,从互联网产业安全内涵实质、互联网产业特征和互联网产业要素环境的变化三个角度出发,提出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受到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产业特征、产业要素和国内企业竞争力五大因素影响,通过实证发现自主创新能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竞争力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产业特征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有正向影响,要素环境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有正向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这为政府、监管机构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与参考。第三,建立以产业发展环境评价、产业竞争力评价、产业控制力评价和网络安全环境评价为主的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实证分析了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状态,得出我国互联网产业整体安全程度处于基本安全状态的结论,为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借鉴。
唐士亚[3](2020)在《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本质是信息的不同排列组合。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甄别、资金供需匹配和支付结算,借助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特征,极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和信息传播效率。互联网金融规制过程本身与信息活动、信息运用紧密相连,且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生成与演变机理也与信息活动有着内在的高度关联性。这就意味着应当充分重视信息活动的特征和规律,重视对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活动的调节,以达到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目的。公权主导的互联网金融行政规制,对于防范和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积极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规制滞后于金融创新速度、规制成本高企和规制策略的不稳定性等局限。因此,引入信息规制这一具有柔性特征的规制模式,和刚性的行政规制相互配合,成为完善互联网金融规制体系的可行路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是“利用信息进行的规制”,包括了所有利用信息方式进行规制以达到治理互联网金融市场目的的手段。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应当定位于中立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组合性原则和适度倾斜保护原则等四大基本原则。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实施成本对比,可以发现信息规制具有信息获取成本较低、信息来源多元化、规制程序启动障碍小和被规制者的对策行为少等相对优势,在行为可标准化程度低的领域、金融规制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规制以及金融规制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合作中,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制路径。互联网金融规制的信息工具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声誉机制、平台评级制度、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悬赏举报制度等。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不同的信息工具都依然是围绕着“利用信息方式进行互联网金融规制”这一主线而展开的。可以考虑从规制主体和规制强度两个维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予以类型化处理,并分别纳入“规则体系”与“科层体系”之中,勾勒出信息工具的规范体系。信息规制的选择和运用在本质上是信息工具与互联网金融的匹配性问题。在选择和应用信息工具的过程中,应当对影响信息工具匹配性的因素展开分析,具体包括规制场景、规制工具强度、规制成本和收益以及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等。在此基础上,一个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运行框架需要具备标准设置、信息获取、行为矫正和效果反馈四个具体要素。在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实践中,不同的信息工具具有不同的功能优势和适用范围,针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问题,很多因素决定了单一的信息工具难以保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加强不同信息工具间的优化组合。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和行政规制路径都存在瑕疵,没有哪一个路径是完美无缺的,两种路径之间的选择只能是不完善事物之间的选择。但令人欣慰的是,它们二者的规制优势具有互补性的特点(规制优势的互补性)。这意味着一种规制路径在某些方面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可以被另外一种路径在该方面的相对优势所弥补。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可以形成合作规制模式。互联网金融合作规制可以分为外部合作和内部合作。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的合作还要深入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路径的制度内部,即“制度内合作模式”。互联网金融可视为金融科技的基础版,金融科技则是其升级版。对比互联网金融,科技元素对金融科技的渗透与影响更为明显。在金融科技中,科技已经演变成金融发展的核心推动元素,这些科技元素深刻改变了金融业的资金供需主体、商业模式、风险构成和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的变迁意味着规制活动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但随着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技术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信息规制的方式和价值,重塑信息规制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王峰[4](2020)在《核心素养导向的高中化学教师课程实践力提升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基础教育正进入教育改革的深化阶段。新的课程标准要求在让学生学习知识的同时促进他们的核心素养发展,这就要求教师要理解课程标准,在教学中开发创新教学策略来鼓励和支持核心素养的发展,对教师而言这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教师对课程标准的理解与认同程度如何?他们的课程实施情况如何?有哪些困惑?需要怎样的专业支持?如何通过有效的专业发展项目来提升教师课程的理解力与实践力?这些是本研究的基本问题。论文首先对高中化学教师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教师对于课程标准与核心素养的认识现状,收集并分析教师在教学中融入核心素养时遇到的困难。调查发现,虽然教育政策的发布可以为课堂教学实践的改进创造条件,但它无法真正影响到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行为。作为课程实施者,教师会将自己的个性化理解和过往的教学经验继续带入课堂,而这些教学方式并不总是与课程改革的方向一致。接下来论文对4位高中化学教师进行了一项基于半结构化访谈、刺激回忆任务和观察的定性研究。在这个过程中更充分地观察教师的行为,发现他们个性化的经历,听到他们独特的声音,深入分析这些教师对于课程改革与核心素养的态度与看法,了解作为课程改革隐性推动力的高中化学教师的学科素养结构。研究发现,虽然新发布的课程标准提出了详细的学科核心素养体系,但尚缺乏对内隐的技能与素养培养方法更精细的设计。如何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课程标准,尤其是对于其中核心素养及学业要求的理解与把握,是目前高中化学教师面临着的一大挑战。为提升教师的课程理解力与实践力,研究者设计并实施了为期十天的暑期专业发展项目,项目中研究者与课程专家构建了一个分类框架。教师使用分类框架理解课程标准中的学业要求,分析化学试题和课堂教学,明确在设计与实施教学时以及学习评价中应融入其中的核心素养。研究发现,为教师所提供的学习方式对于教师专业发展和课程改革的成功至关重要,只有为教师提供更有效的指导方式,才能让他们准确理解课程标准设计者的意图。研究者开发了两个基于设计的研究项目。项目1中教师在理解教育政策与课程理念的基础上设计并开展单元教学,将自己的经验与知识运用于单元教学的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共同努力并积极尝试了促进学科核心素养发展的化学课程的开发与实践工作。项目2尝试以可持续发展教育为主旨设计化学选修课程,并由课程专家与教师合作设计了具体的课程教学材料。研究发现,让教师参与课程开发的优点之一是能够提升课程设计与实施的品质,并促进对于诸如学科核心素养的意义以及对学习者的要求等问题的讨论。这两个项目将教师置于课程开发与实施的中心,鼓励教师在真实的课堂环境中开展教学改革并进行反思。研究发现,在新旧课程标准过渡的时候,教师必须经历一段时间的学习以适应课程改革带来的种种变化,而这种学习的深入程度与认同程度取决于教师对课程改革的本质和基本教育原理的理解程度。这种适应新变化的学习最好在教师自己的课堂中进行,而不是仅仅在短期的集中培训中依靠听取专家讲座去实现。只有将教师置于课程开发与实施的中心,鼓励他们在真实的课堂环境中开展教学改革并反思,才能够帮助教师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进行决策,教师和学习者才更有可能展开有意义的对话,去讨论哪些因素可以促进核心素养的发展以及为什么这些因素能够促进。如果能够通过专业发展活动让教师认同课程改革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并能够自己分析判断自己的教学工作是否符合国家课程的设计愿景,那么他们就更愿意去承担改革与创新的风险。因此,倾听教师的声音,给予专业的支持,是发挥教师在课程改革中作用的关键因素。本研究在实践中收集的证据也能够帮助课程开发者反思和改善相关的政策与活动,为课程专家分析教师专业发展的需求提供资料并给出建议,为我国化学课程的进一步开发和研究提供了实践经验。
尹秀娟[5](2020)在《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与现实社会并存的虚拟社会,一方面承载了现实社会的部分矛盾,反映了现实社会中人的发展困境和窘迫;另一方面也相对地独立于现实社会,在自我发展过程中了形成了虚拟性、隐匿性、开放性等特点。作为人类发展空间的新拓展,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矛盾、虚拟社会内部矛盾等成为影响国家和社会发展甚至是全人类发展的重大课题。本文立足于马克思关于异化的主要思想,选取虚拟社会的个人主体在虚拟社会中的异化问题,作为切入点开展研究,显然是对这一背景下人类生存与发展问题的自然回应。马克思说:“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正是在马克思关于生产方式思想的指导下,本文以虚拟社会生产资料的改变对生产方式的影响、虚拟社会实践对生产关系的影响、虚拟劳动对虚拟主体的影响作为研究的主要框架,以虚拟社会从萌芽、现阶段发展及可预见的未来发展情况作为暗线,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引领,研究了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主体对异化的扬弃、以人工智能为主要特点的未来虚拟社会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影响等核心问题,同时分章节地集中探讨了虚拟社会的形成与发展问题、虚拟社会的本质及主要特征问题、虚拟生存的价值及人类虚拟生存困境问题、虚拟社会中个人主体的异化问题、虚拟社会中虚拟主体异化的扬弃问题、以及以人工智能为主要特点的“后”虚拟社会中人的心智发展、数字劳动及人的进一步解放等问题。基于案例分析和互联网产业前景判断,在对“虚拟”条分缕析过程中,明确了虚拟社会形成的基础与条件,指出了虚拟社会的存在有其自身的规则外,它在本质上是人类用数字化的方式对现实社会的虚拟表述,是人类自身需要的技术表达。由于人类在自身发展中,还没有寻求到调节虚拟需要和现实需要矛盾的平衡机制,导致了主体发展必须面临的哲学困境、主体发展所陷入的时空困境、主体发展带来的精神困境、主体发展中的虚拟生存困境,进而产生了个体主体在虚拟社会的异化。个体在虚拟社会中异化的同时,也凸显出个体对虚拟生存的需要,彰显了虚拟生存的意义。扬弃虚拟生存中的出现的主体异化不仅需要个体在虚拟生存中强化对虚拟社会基本规则的尊重,也需要通过对虚拟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法理环境、的治理来实现人的更大发展自由。而以人工智能为基本特点的后虚拟社会中,人工智能将进一步推进人的心智发展,以及互联网共产主义的萌芽,都为人类超越虚拟提供了极大条件,为人类实现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极大可能。
张弘[6](2021)在《PV-GPG中的绩效领导及其作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领导是公共管理的重要要素。传统领导理论以领导者个体的特质、行为和与环境的互动为研究核心,成果颇丰。但是通过梳理领导理论的发展脉络,本文认识到公共领导主题下亟待研究的几个问题。首先,传统公共领导的研究路径主要依赖在公共管理情境中引入领导学理论,需要基于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情境的领导理论发展;其次,基于个体的领导研究视角在复杂多变的治理情境中作用单薄,需要发展整合性的领导理论框架;第三,基于公共价值建构的绩效治理的提出,为发展公共领导理论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支撑。本文的研究动机来自对以上需求的回应。认为公共行政领域的传统领导观念并不能充分解释领导在不同复杂程度的公共治理环境中平衡正式与非正式、常规与紧急、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交织的行政职能之间的冲突。因此本文借鉴和扩展现有的复杂性领导和绩效治理理论,提出绩效领导的概念与作用机制。本文研究的整体思路是以绩效治理转型为背景,以基于公共价值的政府绩效治理理论和公共部门领导理论为视角,归纳绩效领导的概念、行动场域、分析单元和作用机制等核心要素。通过案例研究和组态分析方法,在识别棘手公共问题的基础上探索绩效领导的作用机制。补充绩效领导核心要素的内容、研究绩效领导的网络支持、协同和决策作用,并通过理论与案例研究的对话发现这些作用机制的过程和内容,构建绩效领导理论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践导向的绩效领导力发展路径。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理论(PV-GPG)是提出绩效领导的基础。该理论是对新公共管理下政府绩效管理现实困境和理论问题的回应。新公共管理下绩效管理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工具理性为核心的理论取向,任务导向的实践取向和绩效管理理论的碎片化。基于以上反思,PV-GPG框架采用“绩效”的广义内涵,认为绩效不仅是公共组织可直接测量的产出与结果,还包括不可直接测量的结果、以及绩效生产的投入和过程,是治理范式下的复合概念。PV-GPG是以绩效为研究对象、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治理框架,将领导置于一个治理结构中进行研究。本文试图解释公共领导为何如此重要,并探索基于绩效视角的领导体系如何应对复杂棘手的公共治理挑战。绩效领导是基于PV-GPG框架提出的概念,定义为:在复杂治理情境中,以公共价值建构为基础,以绩效为导向,影响并引领治理中各个主体理解并同意绩效目标、绩效判断标准以及绩效生产方式的系统过程,以促进个人和集体努力实现共同的绩效目标。包括价值、战略和工具三种功能属性。绩效领导的特征是以绩效目标为领导对象,领导主体包括领导者或领导团队,在绩效领导三种功能结构的整体承载下,绩效领导发挥具有协同性的领导机制。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是:首先,本文从实践和理论层面回答为何要提出绩效领导这一概念的问题。绩效领导实践场域是具有高度复杂性、充满挑战的治理情境,领导是应对棘手问题以实现协同治理绩效的核心。本文对棘手公共问题的界定、特征进行归纳,从冲突的视角对其本质特征进行分析。作为绩效领导作用的情境因素。之后重点讨论绩效领导与该理论框架的关系问题。研究发现,PV-GPG框架有两个理论优势,一是引入社会价值建构的宏观分析维度,从社会结构、历史演进的思路回归绩效管理的本质性问题——绩效内涵的界定和判断准则问题。二是突出整合性的研究路径。此种整合性可以从几个层面阐释:首先,强调对治理要素的整合,具体包括社会价值建构、组织管理和绩效领导。整合的原则与核心目的是绩效。其次,强调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整合,目的与路径的整合。整合的原则与标准是核心公共价值。第三,建立从公共价值共识到公共价值结果再到绩效的逻辑链条,并将此逻辑链条与投入-过程-产出-结果的绩效生产逻辑相整合,整合的原则与标准是核心公共价值引导下的战略愿景。最后,框架力图建立绩效协同治理个体层面-组织层面-制度层面的整合。通过治理绩效的生成逻辑把领导者个体、领导班子、领导网络同这三者高度依赖的制度性情境相整合,突出动态、互动的协同体系特征。其次,本文主要以案例研究和组态分析方法,对绩效领导的网络支持机制、协同机制和决策机制进行分析。同时,在我国与西方不同的政治行政体制下,绩效领导要充分考虑我国以党为主导的多元治理结构和条块结合的治理格局。研究绩效领导如何成功应对棘手公共问题以及绩效领导的价值-战略-工具三维度功能结构的不同作用机制。基于绩效治理的视角,本文识别出绩效领导的三个相互关联的作用机制。一是网络支持机制。基于品清湖治理案例,研究发现不同治理主体形成稳定的网络结构是绩效领导发挥作用的基础。二是协同机制。通过将L县领导班子作为案例开展的组态分析,本文提出绩效领导者所具有的任务型-非任务型绩效偏好对于成功应对价值冲突具有重要作用。其中,非任务型绩效偏好是领导者成功应对冲突的必要条件。在较高程度的关系冲突条件下,价值领导发挥最重要的作用。当领导者面临复杂的治理情景时,多种类型的冲突相互交织,领导者单一运用某一种绩效领导功能已经不能胜任。研究发现,特别是价值领导和效率领导的组合条件,在我国的基层治理情境中是导致成功的关键因素。三是,决策机制。以L县领导班子为案例,结合我国党政体系的组织和制度背景,研究公共决策的绩效领导路径,发现动态性的组织学习是绩效领导有效决策的重要条件。三个机制的相互关系是:网络支持的目的是促进绩效治理网络的形成与结构的稳定。协同的目的是在绩效生产过程中实现对公共价值冲突的管理,而决策的目的是达成有关绩效目标的共识并制定出基于可行的绩效生产方案。最后,本文归纳了绩效领导的理论框架并构建了面向实践的绩效领导力发展框架,随着治理情境复杂程度的提升,绩效领导向战略性、超越个体性的方向发展。在此过程中,绩效领导者,不论是个体层面还是领导网络中的领导成员,需要在绩效信息、战略管理和制度等三大支撑性平台基础上发展学习、决策、概念和创新等四类领导能力。
刘燕妮[7](2019)在《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治理”成为中国政治的核心话语之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思想集中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上的全新理念,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是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研究的重要范畴。地方是民众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是民众利益诉求表达和利益矛盾的集中地,倡导国家治理议题必须关注地方治理水平和治理绩效。地方治理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环节。打造中国特色的地方治理,推动地方治理现代化是当前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因此要将党的领导与建设嵌入到地方治理中。我国地方治理转型是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共同参与和互动的过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角色,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的基础性论述及国家回归社会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社会在中国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在当代中国地方治理变革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社会是两个重要的行为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与互动样态必然深刻影响着地方治理现代化进程,因此,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构成了地方治理的重要论域。本文在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探讨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对推动地方治理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自产生以来深深地扎根于社会,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执政党和领导党,并带领全国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党始终保持和传承了扎根于社会、依托于群众的优良传统。因此党社关系问题(或其所包含的党群关系)长期以来是中国共产党十分关注的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从历史维度看,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始终在政党-国家-社会三者互动关系及架构中运作并寻找平衡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在中国社会整体变迁的宏大背景下,我国党社关系经历了改革开放前“同构化”、改革开放以来“初步分离”关系形态的发展变革。地方治理现代化为我国党社关系建构提供了新逻辑和新思维。但不可否认,当前党社关系的互动方式和存在样态与地方治理现代化尚存在一定张力,表现为党的社会基础出现弱化的风险、党服务社会功能转型滞后、党与社会沟通出现脱节现象以及党在社会主体性发展中的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剖析党社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党社会基础的变化、地方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地方党组织与社会民众之间平等民主的话语秩序尚未建构、地方党组织社会化失衡等因素。本文对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研究基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论证,一方面从党这一主体要素切入,提出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的引领与培育。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已逐渐脱离国家权力的控制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但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社会组织化程度、自治水平较低,广大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及应具备的公民意识、公民精神还不适应我国现代治理变革。为此,在地方治理框架下,党社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引领与培育社会,促进社会相对独立自治体系的形成,培育现代公民、培育社会生活共同体价值规范、支持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进程,建立政府与社会协作共治的平台和机制,以适应治理现代化这一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目标和政治规划需求。另一方面从社会这一主体要素切入,提出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表现为社会对中国共产党权能的增益与制约。当前中国社会主体性觉醒对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公共利益、回应民众诉求、推动民主政治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在地方治理中,社会的公益性、志愿性等道德精神与品质能够克服党的决策忽视民众意愿,或是出现阶级利益倾斜的取向。同时,现代社会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治性等优势,在代表和维护特定群体利益、整合社会资源、汇聚人才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优势,对党的功能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另外,社会转型带来公民权利的增长和发展,强化了公民权利对党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实现地方党权授予和行使的人民性,进而优化地方治理。依据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党社关系基本内容深入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地方治理中党全面领导下的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党的全面领导是“服务与协商”党社关系模式的基本原则和政治前提,两者表现出互促共强的有机统一性。地方治理现代化蕴含的民主、责任、回应、参与等精神理念极大地凸显了“社会本位”的价值回归,党服务社会是地方治理中党与社会关系的本质内容,服务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以贯之的宗旨,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体现。协商为民众参与地方治理提供了广阔平台,党社协商契合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要义,在地方治理中,有利于党与社会的广泛合作、党与社会的对话沟通和党有效集中民意,是党与社会关系的互动机制。
王俣璇[8](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认为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许海东[9](2019)在《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并将“治理有效”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之一,开启了新时代基层治理新征程。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社会治理工作也迈上了新台阶,但当前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国内外严峻挑战。从国际形势看,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时期,世界经济复苏依然存在不确定性,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贫富分化、恐怖主义、地缘纷争、安全威胁等问题层出不穷,“民主赤字”“治理赤字”“发展陷阱”日益凸显。从国内形势看,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攻坚期和关键期,推进改革的复杂程度前所未有,发展任务异常艰巨,挑战也十分严峻,尤其是广大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突出。面对国内外新形势和政治经济信息全球化发展趋势,如何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水平,发挥基层干部队伍的作用,以适应国际变化、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已经成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将是基层治理的痛点凸显期,也是亮点催生期。习近平指出:“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提速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民族地区基层治理不同于发达地区或非民族地区社会的治理,它是需要国家与民族地区的“双轮驱动”,即民族地区基层治理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民族地区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共同推动,这种推动尤其需要具有高水平治理能力的领导干部来完成。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作为全国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力量,其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承担着重任,其治理能力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基层政权是否巩固和稳定,而且影响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然而,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的治理能力如何?推进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现代化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什么?这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系统的回答。本文认为,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水平是解决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所在。因此,研究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研究的对象是民族地区县(区、市)管辖下的乡镇(街道办)及以下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为突出研究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弄清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现状及其水平,本文选取广西崇左市若干乡镇(街道)和农村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作为调研对象和典型案例,主要因为广西崇左市是全国少数民族最集中的地级市,是边疆民族地区、多民族聚居地区、贫困人口集中的叠加区,具有特殊的地缘特征、民族特征和历史特征,其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凸出,治理环境复杂多变,群众文化基础低,基层干部族群特性明显,文化层次不高,治理理念滞后,协同共治意识淡薄,公共服务意识不强,统筹乡村经济发展能力不强,等等。调研对象这些能力现状在民族地区基层干部群体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通过对此个案深入、全面研究,以期能够归纳出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规律。实现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提升,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问题。从现实状况看,提出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提升是立足于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和水平等现实现状,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由于历史发展、自然环境、享受教育程度、与外界交往不畅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汉族领导干部、发达地区领导干部相比,治理能力显得滞后且能力不强,在治理理念、治理方式等方面还有与时代脱节等状况存在,治理能力的提升及其现代化面临重重阻力。从理论角度看,学界对治理能力的研究大多是以中高层干部的治理能力为研究对象,并逐渐形成一套较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对处于民族地区的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关注不多,缺乏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成果,更没有形成一定的理论体系。因此,实现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提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从理论上进行阐述,弄清其制约的内在机理、影响因素和深层原因,然后有针对性地架构比较完整、系统的理论,更需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全面了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现状,提出可操作性的解决方式、途径和措施,既是论文的主旨,也是论文研究与写作的主要任务。基于对当前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存在问题的了解与把握,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深度的实证调研,本文的主要内容和总体框架如下:绪论是论文的研究起点和基石。该部分着力介绍了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在查阅大量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讲清论文的整体框架、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介绍了论文主要观点、创新之处和重点难点。第一章:概念界定与辨析。主要从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现实出发,界定了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相关核心概念,厘清了治理与管理、统治概念的区别,厘清治理能力与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的区别,剖析了各层级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特点与区别。这章从一般理论分析的角度,完成了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是什么”、“怎么样”的理论抽象。第二章:理论阐释:干部治理能力研究的思想基础。重点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干部治理能力的理论、中国古代官员治理能力以及西方国家关于行政官员治理能力的主要思想进行了梳理,挖掘和整理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理论、中国古代官员治理能力思想及西方国家关于行政官员治理能力的理论,为整个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现状阐析: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生态及分析。在一般性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现实状况出发,分析了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环境和治理条件的特殊性和差异性,揭示了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的群体特点及其治理能力特性,全面分析了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结构,指出了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核心要素和基本构件样态,提出了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必要性、基本诉求与重构,为接下来的实证分析作铺垫。第四章:实证分析: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实证分析(一)。基于前面的理论和现状分析,展开了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状况的实证研究。通过实证研究,既对上一章理论分析进行了验证,也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现实的基本情况、治理能力现状和取得的成就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进而深刻把握了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共性和差异性,找出当前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本研究提供现实素材和研究依据。第五章:原因找寻: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实证分析(二)。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了影响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制约因素,主要有:治理观念理念落后:传统管理思维较重;主体能力不强:主体核心治理能力低下;能力评估缺陷:干部治理绩效评估体系不完善;治理主体脆弱:干部治理权责利配置理路不当;治理能力提升梗阻:能力建设体制机制不健全等五方面的问题和因素,从而为提出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提供原因依据。第六章:对策探究: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对策。从实践应用的维度,在理论研究和现实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提出了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对策和路径,包括强化主导因子:树立现代治理理念;提升主体能力:提高干部治理能力水平;规范绩效评估:完善干部治理绩效评估体系;优化培育因素:营造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建全提升干部治理能力的保障机制等五个方面的思路和对策。试图建构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治理工作和地方党委政府部门治理绩效考核工作新机制,着力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素质及其水平,进而顺利推进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开展实证调查分析。借助于治理理论和干部治理的相关理论,以广西崇左市相关调研为基础,通过设计科学合理的调研问卷和开放式访谈提纲展开调查,依据调研所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群体特征、治理能力特性、能力需求状况以及影响制约治理能力提升的因素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时代提升基层干部队伍治理能力的对策思路。调研过程中,不仅应用经典的问卷调查方法搜集研究所需要的数据资料,而且针对深入研究的需要,开展不同类型对象的深度访谈调研,挖掘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存在问题的深层次根源,为探索出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对策和路径提供富有说服力的依据。二是学术观点创新。本研究把干部治理能力建设放入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进行研究,在实证调研和个案访谈的基础上,依据现实困境和问题,提出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四个着力点和策略。立“能”--强化基层干部治理能力的现代治理理念。强“能”--构建干部治理能力模型。归纳总结出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主导力、实践力和创新力,构建出科学实用的协同治理能力、回应治理能力等应用模型。促“能”--构建治理能力评估体系,优化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环境。提“能”--建立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开发机制、交流共享平台、督查问责和竞争激励机制,等等,具有一定的独到性和创新性。总之,时代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要求下,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不仅影响着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也影响着民族地区基层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因此,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要适应时代的新要求,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注重提升治理能力,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和原则,不断地为民族地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景荻[10](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现实,一个自动驾驶的时代正在到来。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事实上,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伤亡事故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自动驾驶系统逐步取代人工驾驶,人类驾驶员的角色日益被削减和替代,传统以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中心构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难以继续适用;另一方面,作为人工智能在汽车领域的具体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智能属性,这使其区别于传统产品,由此对现行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基于此,本文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展开如下:第一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主要揭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侵权责任规则提出的难题。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变、技术分级以及社会价值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特征,辨明了其与辅助驾驶、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可知,各国都在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但尚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又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解决方案。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展开了从事实到法律的论述,并将其归纳为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这直接关系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选择和设计,故称之为前提问题;二是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内部责任问题;三是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产品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外部责任问题。第二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自我学习、自我决策等智能特征进行分析,提出自动驾驶汽车拟人化倾向引发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困惑。其次,梳理和评析了当前有关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指出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判断的关键在于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是否能够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等法律挑战以及是否具有制度优越性。最后,在比较分析上述学说的基础上,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给出了本文的回答。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社会伦理和法律基础,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也并非解决侵权责任承担等其他法律挑战的关键,相反还会徒增立法和司法成本,阻碍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故此,应坚持将自动驾驶汽车界定为法律客体。第三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的具体解决规则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内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详细比较和评析了现有的各种学说。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外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深入考察和评述了当前各种可能的路径。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给出本文的解决模式:对于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问题,主张通过改造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解决,具体通过引入无过错责任性质的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来替代当前以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基础的驾驶人责任,以便适应自动驾驶时代无人化的技术特征;而针对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问题,则主张延续现行产品责任规则,由生产者、销售者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产品责任的具体适用上理当予以相应的更新。第四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一体适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不应当区分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展开论述,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但不包括运输者和仓储者,同时对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软件供应商、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等特殊主体展开了具体分析。再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判断标准和证明问题。其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缺陷的判断,本文主张以不合理的危险为根本,遵从当事人的约定至上,同时坚持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风险效用标准为辅、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兜底限制的判断标准。随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方法、举证责任以及推定问题。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主张考虑到自动驾驶系统主动或被动升级的技术特征,因而在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具体适用的时间点以及技术水平判断标准都与传统产品有所不同。第五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展开论述。首先,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机动车“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二元归责原则的协调问题做了分析,提出了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改革模式和区分自动驾驶汽车和传统机动车分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改良模式。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认定展开论述,主张将“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作为判断保有人的标准,重点针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保有人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反对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认定为保有人。再次,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进行探讨,分别就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逐一进行阐述。最后,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中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进行论述,包括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适用问题,以及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配套问题。
二、群体决策能力的再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群体决策能力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 |
1.2.3 有待拓展之处 |
1.3 理论基础 |
1.3.1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
1.3.2 现代决策理论 |
1.3.3 现代思维科学和现代系统论 |
1.3.4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
1.4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2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概念缘起和生成根基 |
2.1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概念缘起 |
2.1.1 方法、思维和决策 |
2.1.2 决策思维方法 |
2.1.3 新时代 |
2.1.4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 |
2.2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生成根基 |
2.2.1 文化滋养 |
2.2.2 理论积淀 |
2.2.3 实践基础 |
2.2.4 个人条件 |
3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构成要素 |
3.1 战略思维方法 |
3.1.1 战略思维方法是战略决策的必然要求 |
3.1.2 何谓战略思维方法 |
3.1.3 战略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2 创新思维方法 |
3.2.1 创新思维方法是非常规决策的必然要求 |
3.2.2 何谓创新思维方法 |
3.2.3 创新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3 辩证思维方法 |
3.3.1 辩证思维方法是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 |
3.3.2 何谓辩证思维方法 |
3.3.3 辩证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4 法治思维方法 |
3.4.1 法治思维是依法决策的必然要求 |
3.4.2 何谓法治思维方法 |
3.4.3 法治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5 底线思维方法 |
3.5.1 底线思维方法是风险决策的必然要求 |
3.5.2 何谓底线思维方法 |
3.5.3 底线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4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构成机理 |
4.1 子方法与子方法的相互联系 |
4.1.1 哲学基础: 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理 |
4.1.2 现实依据: 决策活动类型的统一性 |
4.1.3 具体内容: 通过不同中介实现联系 |
4.1.4 模型呈现: 直观把握联系方式和内容 |
4.2 子方法与方法系统的相互依存 |
4.2.1 子方法制约着方法系统 |
4.2.2 方法系统主导着子方法 |
4.3 方法系统与系统环境的相互作用 |
4.3.1 方法系统的环境 |
4.3.2 相互作用的条件与中介 |
4.3.3 系统环境影响着方法系统 |
4.3.4 方法系统改变着系统环境 |
4.3.5 方法系统的演化 |
5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实践运用 |
5.1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5.1.1 分析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依据 |
5.1.2 构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容体系 |
5.1.3 谋划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措施 |
5.2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要求 |
5.2.1 运用子方法的基本要求 |
5.2.2 运用方法系统的一般程序 |
5.2.3 坚持综合运用的总体原则 |
5.3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价值 |
5.3.1 价值前提:具有价值的必要条件 |
5.3.2 价值内容:对不同主体的具体价值 |
5.3.3 价值实现: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有力武器 |
5.3.4 价值评价:方法系统不是万能的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互联网产业已是发展现代经济体系重要生力军 |
1.1.2 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凸显 |
1.1.3 产业安全理论研究滞后于互联网产业发展实践 |
1.2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1 问题提出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产业保护论 |
2.1.2 产业控制论 |
2.1.3 产业国际竞争论 |
2.1.4 产业安全理论 |
2.2 产业安全的分类与评价体系 |
2.2.1 产业安全的分类 |
2.2.2 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
2.3 互联网产业相关研究综述 |
2.3.1 网络经济和网络产业 |
2.3.2 互联网产业 |
2.3.3 互联网安全和互联网产业安全 |
2.4 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3 互联网产业安全理论 |
3.1 互联网产业相关概念 |
3.1.1 互联网产业概念界定 |
3.1.2 互联网产业经济特征 |
3.2 对产业安全的再思考 |
3.2.1 产业安全观的形成及演变 |
3.2.2 互联网安全观的形成 |
3.3 互联网产业安全界定 |
3.3.1 互联网产业安全概念提出 |
3.3.2 互联网产业安全特点 |
3.3.3 互联网产业安全类型 |
3.4 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范式 |
3.4.1 互联网产业安全形成的系统论分析 |
3.4.2 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范式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现状分析 |
4.1 产业发展环境现状 |
4.1.1 垄断性市场结构影响可持续发展 |
4.1.2 市场绩效总体呈下降趋势 |
4.1.3 管理主体分散 |
4.1.4 资源供给不足 |
4.1.5 非均衡布局加剧区域经济不平衡 |
4.2 产业竞争力现状 |
4.2.1 缺乏配套区域专业化水平低 |
4.2.2 区域产业同构化 |
4.2.3 市场换技术政策失效 |
4.3 产业控制力现状 |
4.3.1 企业融资依赖外国资本 |
4.3.2 关键技术依赖国外转移 |
4.3.3 利用外资政策偏差 |
4.4 网络安全现状 |
4.4.1 免费定价方式影响产品策略趋向恶意 |
4.4.2 模仿抄袭促生不公平竞争行为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研究 |
5.1 产业安全影响因素一般性分析 |
5.1.1 基于外部和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
5.1.2 基于产业经济学框架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模型 |
5.2.1 对既有研究的再思考 |
5.2.2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
5.2.3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模型 |
5.3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关联性分析 |
5.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2 模型设定与数据 |
5.3.3 结果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 |
6.1 评价方法及步骤 |
6.1.1 评价方法 |
6.1.2 评价步骤 |
6.2 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6.2.1 指标设计思路 |
6.2.2 指标体系建立 |
6.3 数据、权重及结果分析 |
6.3.1 数据说明 |
6.3.2 指标权重设置及计算方法 |
6.3.3 计算结果 |
6.3.4 评价结果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互联网产业安全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7.1 维护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国外经验 |
7.1.1 以技术竞争优势促进产业安全的美国经验 |
7.1.2 强化网络安全促进产业安全的英国经验 |
7.1.3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安全的德国经验 |
7.1.4 增强产业控制力促进产业安全的日本经验 |
7.2 对我国维护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启示 |
7.2.1 建立保护互联网产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7.2.2 完善互联网监管机制强化网络安全 |
7.2.3 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字鸿沟 |
7.3 本章小结 |
8 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对策建议 |
8.1 改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 |
8.1.1 优化管理体制 |
8.1.2 完善支持互联网业发展的资本市场 |
8.1.3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
8.1.4 坚持数字化战略扩大基础建设 |
8.2 提升互联网产业竞争力 |
8.2.1 建立并完善互联网产业创新体系 |
8.2.2 提高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
8.2.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
8.3 强化网络安全防范能力 |
8.3.1 建立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 |
8.3.2 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信息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信息概念的基本理论 |
一、信息概念的词源 |
二、信息的法学意蕴 |
三、信息活动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信息的关联性 |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化 |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生成与扩散 |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中的信息约束 |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信息工具的综合应用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网络分析 |
一、社会网络分析的基本理论 |
二、社会网络中的互联网金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溯源 |
一、互联网金融规制面临的新挑战 |
二、公权主导型互联网金融规制及其局限性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引入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基本原理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基本原则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具体方法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金融法“三足定理”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比较 |
一、实施成本单项比较 |
二、两种规制路径的比较优势与匹配领域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若干概念的澄清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中的信息工具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分类依据与规范体系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分类依据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规范体系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与信息披露 |
二、现实审视: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与结构优化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的声誉机制 |
一、声誉机制的作用原理与比较优势 |
二、声誉机制的生效要件 |
三、互联网金融声誉机制的实例研究:以P2P网络借贷为例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评级制度 |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评级的制度定位 |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评级的功能审视与反思 |
三、P2P网贷平台评级功能的重塑 |
第五节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一、风险信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行为偏差 |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双重面向 |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践展开 |
第六节 互联网金融的悬赏举报制度 |
一、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的制度逻辑 |
二、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中的法律关系 |
三、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的制度构造及其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运作逻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匹配性 |
一、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场景 |
二、信息工具的强度 |
三、信息规制的成本和收益 |
四、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运行框架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组合运用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组合运用的方法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实际运作的考察:以对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反思为例 |
一、案例扫描: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回顾与效果评估 |
二、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运行逻辑 |
三、信息规制进路对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补充与修正 |
四、结语与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合作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为何需要合作模式 |
一、规制优势互补性 |
二、有利于多元主体协同以改善规制体系 |
三、试验性治理给予互联网金融创新更大的空间 |
第二节 合作模式中的资源禀赋与参与主体优势格局 |
一、合作模式中的资源禀赋 |
二、合作模式中的参与主体优势格局 |
第三节 合作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一、合作规制模式的基本原理 |
二、合作规制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具体解释 |
第四节 合作模式的未来展望 |
一、采用智慧型合作规制,实现技术理性与制度理性的结合 |
二、借鉴“监管沙盒”经验,创设一个包容性的规制空间 |
三、“行政指引”+“自律规制”+“自愿合规”的多元协同路径 |
四、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能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信息规制可能走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的变迁 |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概念 |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界分 |
三、金融科技对创新理论的拓展 |
第二节 信息规制中的科技元素嵌入 |
一、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路径 |
二、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优势 |
三、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风险及其化解 |
第三节 金融科技信息规制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表征形式 |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 |
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核心素养导向的高中化学教师课程实践力提升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概述 |
一、研究缘起 |
(一)素养发展呼吁新的目标定位 |
(二)教育愿景寻求新的实践支撑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核心素养的研究 |
(二)基于核心素养的课程实践 |
(三)基于核心素养的教师专业发展 |
(四)关于分类框架的构建与使用 |
(五)基于设计的研究方法 |
(六)文献述评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一)化学学科核心素养 |
(二)学业要求 |
(三)课程理解 |
(四)课程实践 |
二、研究目标 |
三、研究内容 |
(一)高中化学教师课程理解与实践现状透视 |
(二)高中化学教师课程理解与实践力提升路径研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一)问卷调查法 |
(二)定性研究法 |
(三)基于设计的研究方法 |
六、参与研究的教师 |
七、研究的路径与过程 |
(一)现状与需求的调查 |
(二)定性研究 |
(三)基于分类框架的专业发展活动 |
(四)基于设计研究的专业发展活动 |
八、论文整体框架 |
九、研究创新 |
第三章 高中化学教师课程理解现状的调查分析 |
一、调查结果 |
(一)教师对核心素养的认识与理解 |
(二)教师对核心素养重要性的认同度 |
(三)教师对专业发展的认识与期望 |
(四)教师在教学中融合核心素养的实践情况 |
二、结果分析 |
(一)教师对课程改革的认同程度不高 |
(二)教师对课程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 |
(三)教师将素养融入教学的实践能力不足 |
三、讨论 |
(一)影响教师对课程改革认同程度的因素有哪些? |
(二)教师如何进行课程理解? |
(三)如何改善教师的课程实践能力? |
第四章 高中化学教师课程理解与实践行为的深层透视 |
一、研究设计 |
(一)定性研究方法的使用 |
(二)参与研究教师的背景 |
(三)研究者的立场 |
(四)研究的主要过程及措施 |
二、研究发现 |
(一)教师对课程改革的认同度受教育管理者的影响 |
(二)核心素养让教师尝试重新审视教学并做出改变 |
(三)教师对开展基于核心素养的课程实践缺乏自信 |
(四)小结 |
三、讨论 |
(一)不同情境下教师对课程改革有矛盾的观点 |
(二)身份角色的冲突影响教师对课程改革的理解 |
(三)解决教师身份角色冲突的方法与途径 |
第五章 教师课程理解力的增强路径研究:分类框架的构建与运用 |
一、“学业要求”分类框架的构建与应用 |
(一)分类框架的各维度 |
(二)分类框架运用示例 |
(三)从课程标准中随机选出的学业要求 |
(三)教师与专家的分类结果比较 |
(四)发现与启示 |
二、“试题”评价框架的构建与应用 |
(一)评价框架的构建 |
(二)评价框架使用示例 |
(三)评价框架的运用 |
(四)发现与启示 |
三、“课堂教学”分析框架的构建与应用 |
(一)分析框架的运用设计 |
(二)学习目标分析 |
(三)学习活动分析 |
(四)发现与启示 |
四、结论 |
第六章 教师课程实践力的提升路径研究:基于设计的研究项目 |
一、单元设计研究:“化学反应原理”项目 |
(一)学习活动的开发 |
(二)项目教学材料的设计 |
(三)教学材料的开发要素分析 |
(四)发现与启示 |
二、课程设计研究:“可持续发展”选修课程项目 |
(一)课程的选择与规划 |
(二)课程主题的特征 |
(三)主题1:传统塑料与生物塑料,孰优孰劣? |
(四)主题2:生物乙醇作为替代燃料? |
(五)主题3:产品生命周期分析 |
(六)发现与启示 |
三、结论 |
第七章 研究结论 |
一、研究的主要发现 |
(一)教师对改革和素养持较为谨慎的投入态度 |
(二)教师需要分析工具帮助理解和解读课程标准 |
(三)教师专业发展活动应包括课程的开发与实践 |
(四)课程改革需课程专家与教师深度合作而推动 |
二、研究建议 |
(一)建立话语空间:倾听教师声音 |
(二)形式即意义:给予专业的支持 |
三、研究展望 |
附录 |
附录1 :高中化学教师对核心素养与专业发展认识的调查问卷 |
附录2 :半结构化访谈的问题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坚守与突破相融合 |
(二) 国外研究现状:思考与展望相结合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价值及意义 |
第一章 虚拟社会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虚拟概念的发展性 |
一、哲学史上的“虚拟” |
二、虚拟社会的“虚拟” |
第二节 虚拟社会的形成 |
第三节 虚拟社会的发展 |
第二章 虚拟社会的本质及特征 |
第一节 虚拟社会中的人 |
第二节 虚拟社会中的虚拟社会关系 |
第三节 虚拟社会中的虚拟社会实践 |
第四节 虚拟生存与现实生存 |
第五节 虚拟社会的基本特征 |
第三章 虚拟社会的主体 |
第一节 虚拟社会的主体多元性与多元性主体 |
一、虚拟社会的多元性主体 |
二、虚拟社会的个人主体特点 |
三、虚拟主体:主体发展的新阶段 |
第二节 虚拟社会主体发展困境 |
一、主体发展的哲学困境:从现实性哲学到虚拟性哲学 |
二、主体发展的时空困境:从现实社会分层到虚拟社会分层 |
三、主体发展的生存困境:现实生存还是虚拟生存 |
四、主体发展的精神困境:从主客体对立到主客体统一 |
第三节 虚拟社会:主体发展的新机遇 |
一、困境中主体发展的新因素 |
二、困境中主体发展的新趋势 |
第四章 虚拟社会的虚拟生存 |
第一节 虚拟生存的特点 |
一、什么是虚拟生存 |
二、虚拟生存的技术化 |
三、虚拟生存的人化 |
四、虚拟生存的伦理秩序 |
第二节 虚拟生存的困境 |
一、虚拟生存的内在矛盾 |
二、虚拟生存与现实要求之间的矛盾 |
三、虚拟生存的技术性和人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
四、虚拟生存的不确定性及潜在危机 |
第三节 虚拟生存的价值 |
一、虚拟生存:生存的哲理新意 |
二、虚拟生存:生存的诗意栖息 |
三、虚拟生存:生存的空间正义 |
四、虚拟生存:生存的经济理性 |
第四节 虚拟生存和现实生存的关系 |
一、现实生存决定虚拟生存 |
二、虚拟生存是对现实生存的拓展 |
三、虚拟生存不是人类生存的最终目的 |
第五章 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 |
第一节 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表征 |
一、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特点 |
二、虚拟社会的主体与精神自我的冲突 |
三、虚拟社会的主体与虚拟劳动的对立 |
四、虚拟社会的主体与内在自我的矛盾 |
第二节 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类型 |
一、虚拟社会的主体自身异化 |
二、主体的客体化 |
三、客体的主体化 |
四、主体异化的异化 |
第三节 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原因 |
一、虚拟社会的技术对主体的异化 |
二、虚拟社会政治环境对主体的异化 |
三、虚拟社会的文化对主体的异化 |
四、虚拟社会的经济对主体的异化 |
五、虚拟社会的法律规则对主体的异化 |
六、虚拟空间异化带来的主体异化 |
七、虚拟主体异化的积极作用 |
第六章 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的扬弃 |
第一节 马克思对异化的扬弃 |
第二节 虚拟社会的规则——主体异化中对规则的尊重 |
一、交互与共享 |
二、离散与认同 |
三、适应与超越 |
第三节 虚拟社会的治理——主体异化扬弃路径选择 |
一、虚拟社会的政治环境治理 |
二、虚拟社会的文化环境治理 |
三、虚拟社会的经济环境治理 |
四、虚拟社会的法理环境治理 |
第七章 “后”虚拟时代 |
第一节 “后”虚拟社会的哲学阐释 |
一、“后”虚拟社会与“第四世界” |
二、“后”虚拟社会对虚拟的超越 |
第二节 “后”虚拟社会人的心智发展 |
一、人工智能的本质 |
二、人工智能与人的心智发展 |
第三节 “后”虚拟社会与人的进一步解放 |
一、“后”虚拟社会中人的劳动 |
二、“后”虚拟社会中共产主义的萌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PV-GPG中的绩效领导及其作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公共部门领导研究 |
1.2.2 绩效与领导关系研究 |
1.2.3 绩效治理研究 |
1.2.4 研究述评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绩效 |
1.3.2 领导 |
1.3.3 公共领导 |
1.3.4 绩效领导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设计与方法 |
1.5.1 研究设计 |
1.5.2 研究方法 |
1.5.3 案例选择依据 |
1.5.4 研究质量的控制 |
1.6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6.1 研究创新 |
1.6.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绩效领导的提出:实践与理论的双重需要 |
2.1 绩效领导的实践场域:充满挑战的治理环境 |
2.1.1 棘手公共问题的特征 |
2.1.2 棘手公共问题下的治理特征 |
2.1.3 棘手公共问题中的公共价值冲突 |
2.2 绩效领导的理论背景:领导理论的演进与研究路径 |
2.2.1 领导的关键因素 |
2.2.2 领导理论的演进脉络 |
2.2.3 领导研究的四种路径及其绩效内涵 |
2.3 绩效领导的知识基础: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 |
2.3.1 超越结果意涵的绩效 |
2.3.2 PV-GPG理论的主要内容 |
2.3.3 绩效领导的界定及其在PV-GPG中的定位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绩效领导的理论要素与框架 |
3.1 绩效领导的特征 |
3.1.1 概念辨析 |
3.1.2 行动场域 |
3.1.3 发生条件 |
3.2 绩效领导的分析单元 |
3.2.1 领导研究中的个体与团队 |
3.2.2 绩效领导者与绩效领导团队 |
3.3 绩效领导的机制 |
3.3.1 绩效领导的网络支持机制 |
3.3.2 绩效领导的协同机制 |
3.3.3 绩效领导的决策机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绩效领导对治理网络的支持机制:品清湖治理案例分析 |
4.1 绩效领导者 |
4.2 品清湖治理中的棘手问题 |
4.2.1 数据来源 |
4.2.2 案例描述 |
4.2.3 品清湖治理的“事件流” |
4.3 品清湖治理的网络结构 |
4.4 品清湖治理中不同领导者的偏好与价值冲突 |
4.5 品清湖治理网络中不同绩效领导者的角色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绩效领导的协同机制:L县领导团队组态分析 |
5.1 价值冲突下绩效领导对治理绩效的复杂影响 |
5.1.1 价值冲突的类型与程度 |
5.1.2 绩效领导团队的结构与整体功能 |
5.1.3 治理有效性的含义与特征 |
5.2 L县领导团队的组成与结构 |
5.2.1 数据来源 |
5.2.2 L县领导团队成员的职能结构 |
5.3 L县领导团队面临的治理挑战 |
5.3.1 L县治理中的价值冲突识别 |
5.3.2 领导与治理有效性 |
5.3.3 价值冲突与领导团队的交互影响组态 |
5.4 治理有效性的领导协同条件 |
5.4.1 领导主体与领导角色的协同 |
5.4.2 基于价值冲突的绩效领导整体功能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绩效领导的决策机制:L县领导团队的案例分析 |
6.1 我国地方政府公共决策特征 |
6.2 绩效领导构建渐进调适的适应性决策系统 |
6.3 L县领导团队的决策“难题” |
6.3.1 L县领导团队的决策背景 |
6.3.2 数据来源 |
6.3.3 决策难题的类型 |
6.4 绩效领导团队的决策思路 |
6.4.1 L县领导团队决策的约束条件 |
6.4.2 L县领导团队的决策过程 |
6.4.3 L县领导团队的学习行为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绩效领导力发展框架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编码表 |
2.访谈提纲 |
3.调查问卷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 国内外文献综述简析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党社关系:我国地方治理中的重要论域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 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
(二) 关于政党的理解 |
(三) 关于社会的解析 |
二、理论基础阐释 |
(一)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职能的论述 |
(二) 马克思恩格斯市民社会理论 |
(三)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论述 |
(四) 西方地方治理的理论借鉴 |
三、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意蕴 |
(一) 政党与社会的普遍性关系 |
(二) 本文指称的“党社关系”内涵 |
(三) 党社关系与党群关系辨析 |
四、地方治理现代化中党社关系的中国特色 |
(一) 西方地方治理中的政党与社会关系 |
(二) 我国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的特色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地方治理模式演进中党社关系形态的发展变革 |
一、改革开放前地方治理模式及党社关系形态 |
(一) “全能型”政党领导体制 |
(二) 被政治权力全面控制的社会领域 |
(三) 从统治到管理的地方政治模式 |
(四) 党社“同构化”的关系形态 |
二、改革开放后地方治理模式及党社关系形态 |
(一) 政党领导体制的现代化转变 |
(二) 社会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存在样态 |
(三) 从管理到治理的地方行政模式 |
(四) 党社“初步分离”的关系形态 |
第三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 |
(一) 党的社会基础出现弱化的风险 |
(二) 党服务社会的功能转型滞后 |
(三) 党与社会沟通存在脱节的现象 |
(四) 党在社会主体性发展中的功能发挥不足 |
二、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问题的原因剖析 |
(一) 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党社会基础的变化 |
(二) 地方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
(三) 地方党组织与社会民众之间平等民主的话语秩序尚未建构 |
(四)地方党组织社会化失衡 |
第四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中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的引领与培育 |
一、中国共产党引领和培育社会的现实基础 |
(一)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的领导力量 |
(二) 现代社会内生机制偏弱需要党的推动 |
(三) 社会自身的不自足性需要党的适度调控 |
二、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 推动地方治理结构的现代转型 |
(一) 地方治理结构现代转型的基础性要素 |
(二) 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的基本点 |
三、中国共产党培育社会: 促进公民有序参与地方治理 |
(一) 公民参与地方治理: 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 |
(二) 公民理性有序参与地方治理的基本要素 |
(三) 中国共产党培育社会的着力点 |
第五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中社会对中国共产党权能的增益与制约 |
一、社会对党的权能的增益: 推动地方治理善治目标的达成 |
(一) 社会主体性成长有效克服党的公共性不足 |
(二) 社会自治性提升有效克服党集权对民主的损害 |
(三) 社会组织对党的功能补充 |
二、社会对党的权力的制约: 促进地方治理中权力与权利的理性互动 |
(一) 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理论渊源: 社会制约权力理论的检视 |
(二) 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理论依据: 权利制约权力 |
(三) 地方治理中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现实指向 |
第六章 构建地方治理中党全面领导下的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 |
一、党的全面领导与“服务与协商”党社关系模式的逻辑关联 |
(一) 党的全面领导: “服务与协商”的政治前提 |
(二)服务与协商: 加强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 |
(三) 服务与协商: 改进党的领导的重要面向 |
二、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的内在机理 |
(一) 服务: 党与社会关系的本质和价值定位 |
(二) 协商: 党与社会关系的互动机制 |
三、构建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的策略 |
(一) 发挥意识形态功能调适党社关系 |
(二) 增强地方治理中党的服务功能 |
(三) 加强地方治理中党社协商力度 |
(四) 推动地方治理中党的权力法治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总体框架、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和重点难点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辨析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民族地区的概念界定 |
二、治理能力的内涵 |
三、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的概念界定 |
四、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治理能力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治理与统治、与管理的区别 |
二、治理能力与领导能力、与执政能力的区别 |
第三节 民族地区各层级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特点与区别 |
一、民族地区各层级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特点 |
二、民族地区各层级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区别 |
第二章 理论阐释:干部治理能力研究的思想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关于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思想 |
二、列宁斯大林关于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论述 |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思想 |
第三节 中国古代地方官员治理能力的思想 |
一、民为邦本思想 |
二、礼法合治思想 |
三、无为而治思想 |
四、德惟善政思想 |
五、改易更化思想 |
第四节 西方国家行政官员治理能力的理论 |
一、强调以协商、合作为主的协同治理能力思想 |
二、强调以问题的解决为逻辑点的整体性治理能力思想 |
第三章 现状阐析: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生态及分析 |
第一节 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生态特殊性分析 |
一、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环境的特殊性 |
二、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环境的差异性 |
三、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的群体特征 |
四、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特性 |
第二节 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结构分析 |
一、民族地区干部治理能力与治理绩效相关性分析 |
二、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维度考察 |
三、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构成要件 |
第三节 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必要性、诉求与重构 |
一、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必要性 |
二、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基本诉求 |
三、新时代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重构 |
第四章 现实观映: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实证分析(一) |
第一节 当前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调查情况 |
一、研究对象与样本的选取 |
二、问卷设计思路和收发情况 |
三、访谈过程及收效 |
四、样本中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调查基本情况 |
五、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建设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实证调查分析 |
一、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现状相关分析 |
二、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现状差异分析 |
三、实证调查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核心要素样态分析 |
第三节 当前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治理方式手段单一,现代治理理念尚未真正确立 |
二、治理执行能力偏差,治理主体能力滞后现实发展 |
三、协同治理能力欠缺,治理体系 |
四、能力提升制度缺乏,治理绩效评估操作难度大 |
第五章 原因找寻: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实证分析(二) |
第一节 治理观念理念落后:传统管理思维较重 |
一、治理文化薄弱:传统习俗文化影响深厚 |
二、服务意识不强:重管制轻服务仍占主流 |
三、政策依赖性强:“等靠要看”思想不同程度存在 |
第二节 主体能力不强:治理主体核心能力低下 |
一、文化层次不高:学历层次低、专业结构不合理 |
二、决策能力层次低:决策手段单一、决策粗暴,缺乏科学性 |
三、创新能力层次低:创新思维不够,创新力不强,创新动力不足 |
四、执行能力层次低:执行不力、执行不准、执行不到位 |
五、现代治理技术能力缺乏:接触少,存量不足,不会用 |
第三节 能力评估缺陷:干部治理能力评估体系不完善 |
一、考核制度的缺陷:指标“单一化”,导向“一刀切” |
二、治理能力与绩效考核的失调:价值理性与考核工具的脱节 |
三、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的不统一: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与检验 |
第四节 治理主体脆弱:干部治理权责利配置理路不当 |
一、治理主体权责不匹配:责任大、权力小、负担重 |
二、组织结构的缺陷:功能有限,内卷化,缺乏支持 |
三、治理环境复杂:治理环境的多样性和多变性 |
第五节 治理能力提升梗阻:能力建设体制机制不健全 |
一、行政一元主导模式缺陷:权力配置的失衡 |
二、信息孤岛:能力共享机制不完善 |
三、治理机制僵化:治理创新与机制刚性的不协调 |
第六章 对策探究: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强化主导因子:树立现代治理理念 |
一、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 |
二、树立协同治理理念 |
三、树立民主法治理念 |
四、树立共建共享共治理念 |
第二节 提升主体能力:提高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水平 |
一、强化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主导力 |
二、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实践力 |
三、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创新力 |
第三节 规范绩效评估:完善干部治理绩效评估体系 |
一、健全基层领导干部治理绩效评估标准体系 |
二、完善基层领导干部治理绩效评估方式 |
三、基层领导干部治理绩效结果运用多元化 |
四、基层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机制民主化 |
第四节 优化培育因素:营造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环境 |
一、塑造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文化环境 |
二、完善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制度环境 |
三、优化基层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政治生态 |
四、营造基层干部治理能力提升的组织环境 |
第五节 完善体制机制:建全提升干部治理能力的保障机制 |
一、建立促进干部治理能力开发的长效机制 |
二、建立健全干部治理能力教育培训机制 |
三、完善提升干部治理能力交流锻炼长效机制 |
四、建立常态化的治理监督问责机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调查问卷 |
附录二:访谈题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 |
后记 |
(10)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进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界定与技术分级 |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价值与消极影响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二、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三、英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五、小结: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对现行侵权责任的挑战 |
一、挑战的现实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假设与危险性现实 |
二、挑战的法律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无人化困境与拟人化疑惑 |
三、挑战的具体体现: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遭遇困境 |
四、挑战的具体体现:现行产品责任面临难题 |
小结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与重要性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特征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 |
三、界定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学说梳理与评析 |
一、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说及其评析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基础 |
二、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伦理基础 |
三、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基础 |
四、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并非解决其侵权责任问题的关键 |
五、过早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不利于技术革新 |
小结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四、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参照动物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用户无须承担责任说及其评析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产品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产品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区分适用说及其评析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七、责任保险救济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选择 |
一、产品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技术具有很强的调整适应性 |
二、产品责任契合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法律属性 |
三、产品责任能够实现救济受害人和鼓励技术革新的目标 |
四、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产品责任也获得广泛的支持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选择 |
一、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保有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现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者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推定 |
第五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
三、发展风险抗辩 |
小结 |
第五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传统机动车保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展开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具体界定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责任的具体承担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的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 |
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配套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成果 |
四、群体决策能力的再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研究[D]. 张伟伟. 北京科技大学, 2021(11)
- [2]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D]. 郭轶舟.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3]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D]. 唐士亚.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4]核心素养导向的高中化学教师课程实践力提升路径研究[D]. 王峰.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8)
- [5]虚拟社会的主体异化研究[D]. 尹秀娟.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6]PV-GPG中的绩效领导及其作用机制研究[D]. 张弘. 兰州大学, 2021(09)
- [7]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D]. 刘燕妮. 山东大学, 2019(02)
- [8]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9]新时代提升民族地区基层领导干部治理能力研究[D]. 许海东.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10]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D]. 景荻.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