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ST大洋B 发布股价异动风险提示(论文文献综述)
康乃硕[1](2021)在《众泰汽车借壳上市动因及绩效分析》文中提出21世纪伊始,我国成功入世,经济发展飞速,国际地位大大提升,基于这样的背景,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都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很多企业也因为资金不足的问题,导致扩张压力剧增,多数企业希望在资本市场之中得到帮助,但繁冗的IPO模式上市模式及流程无法解决其快速融资的需求,甚至让企业错过了最佳投资机会。为此很多企业开始尝试借壳上市的做法,这样一来可以快速融资上市,同时也可扩大企业规模。近些年国家为促进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及政策,这为汽车企业带来了机会也带来了挑战,更多的汽车企业通过借壳上市拓展经营规模,本文在此背景下选择了众泰汽车借壳金马股份上市作研究案例。本论文以采取借壳方式实现上市的众泰汽车公司为研究案例,对其借壳上市前后绩效进行对比分析。从阐述借壳上市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着手,梳理了相关文献,接着介绍了交易双方概况、借壳方案、借壳过程等,并对借壳动因进行分析。然后结合众泰汽车借壳上市的相关数据,运用事件研究法对短期市场效应进行具体分析;从盈利、偿债、营运和发展四项能力出发,采用财务指标分析法、EVA分析法分析了借壳上市前后众泰汽车的绩效变化。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众泰汽车通过借壳达成了短期和中期目标,尤其是众泰汽车借壳上市后,抓住了行业发展机遇,实现营业收入在中期范围内的迅速增长。(2)借壳上市显着提升了众泰汽车的企业绩效,短期内公司股价获得55.86%的累计超额收益率,长期上市的一年间众泰汽车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都获得了显着上升,相应的EVA值也有了显着的增长。(3)对于其他拟上市公司而言,应当重视长期战略规划,将借壳上市视为推动其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工具,而不是仅仅为了中短期绩效目标的提升而借壳。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选择了一家借壳上市后绩效并不理想的案例,并综合对比了案例公司在借壳上市之前与之后的绩效成果,揭示其存在的问题,这对于其他拟上市的企业和监管层更具有借鉴效果。
廖颖恺[2](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周莹[3](2020)在《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文中认为新闻标题是人们接触新闻的第一窗口。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新闻愈发成为了人们获取新闻信息最便捷快速的渠道。其中,“今日头条”作为当代在线用户数量最多的门户网站,在传播新闻方面的作用尤为突出。本文利用爬虫技术抓取了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的今日头条客户端新闻标题作为研究语料。分别从词汇、语法、修辞、语用等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在词汇方面,统计了今日头条新闻标题中的高频词,分类分析后我们发现标题中名词、动词使用最为广泛。在语法方面,新闻标题主要有单句式、组合式、成分缺省式这三类句型结构,在句类的选择上,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在修辞方面,从标题的词语层面的修辞、辞格层面的修辞这两个部分对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进行探讨。最后,从语用角度结合关联理论具体分析语料,我们发现标题创作是制作者和读者之间的一种交际,关键在于激发读者结合语境取得最佳关联。
陈亦聪[4](2013)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已经演化为一个高度技术化、系统化和敏感化的庞大体系。除了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传统风险因素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之外,日益频繁的技术故障以及人为差错造成的“乌龙指”事件等,已经成为引发证券交易异常的主要原因,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功能与秩序。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由此面临严峻的挑战,即在速度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的证券市场上,能否找到有效方式来预防和处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共利益。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在法制层面,如何正确看待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风险本质,如何合理设计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措施,如何有效分配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中的风险与责任,如何平衡与协调不同主体、不同层面的利益诉求与价值目标,最终确保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防范与处置能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具正当性、合理性与确定性的法制框架下进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肃课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法律规制为视角,以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与监管为基础分析框架,在梳理、分析中外证券市场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自律处置、外部监管以及责任分配等方面展开论述与分析,深入剖析了其中的基础性、关键性法律问题,并对完善该领域配套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全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五章,22万余字。第一章是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综述,第二至第五章分别从自律管理、行政监管、民事责任以及制度完善等四个方面,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多维透视”。本章主旨在于描述证券市场的集中交易遭遇了哪些异常情况的干扰,从产生环境、表现形式、引发原因以及市场危害等多个角度来介绍和审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力图呈现一个立体画面,便于读者对这个相对陌生的领域形成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并为后续法律分析和解读奠定基础框架。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来自于对市场实际情况的概括和总结,人们对它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认识。在实践中,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样态复杂多样,对它的认识也可以有多个不同的切入点。从本文研究的目的出发,既要从现象本身了解它的基本样貌,又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具有分析意义的解构,还需要在概念层面作出界定与类型划分。为此,本章首先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产生的市场环境——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基本特征做了简要介绍,进而呈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内生性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选取了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作出正面、直接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建立的分析框架,并结合市场实例,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类型化描述。由此所形成的一个初步的概念是,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是证券交易中的非正常状态,它可以发生在证券交易的进程中,使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也可以体现于交易结果上,使成交结果背离人们的实际意愿。认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另一个角度,是对其引致原因进行类型化分析。证券交易发展至今,已经具备了庞大的规模,并凭借日新月异的交易技术,成为一个高度复杂、敏感的系统,因此任何一个细微的环节,都可能引致异常的发生。如何从一个合适的角度来归纳和审视这些复杂多样的引致原因,使它们具有法律层面的分类意义?为研究便利起见,本章首先将引致原因区分为证券交易业务环节中的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在此基础上,根据是否可归责于相关方,将外部原因划分为不可抗力与第三方原因两种类型;根据是否存在直接的人为因素,将内部原因划分为技术故障以及人为差错两种类型。从而使得后文针对处置措施、法律责任的分析有了既定的基础。认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第三个角度,是结合其风险特征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危害性进行分析。作为证券交易的非正常状态,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具有很强的市场危害性。其首先破坏的是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直接损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并影响证券市场撮合交易、发现价格等市场功能的实现。其次,由于现代证券交易的自动化、电子化和高度技术化,以及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关联性,使得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呈现出高传导性的特征。而市场本身就是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其一旦发生,短时间内就能波及整个市场,从而加剧证券市场已有的交易风险。再次,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往往引发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从而危害市场的稳定性,损害市场信心,甚至对证券市场外围的生产、消费、储蓄和投资带来负面影响。最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还将在不同层面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除了与异常事件相关的交易主体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之外,广大中小投资者还可能因为异常情况下信息的不对称、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的不均衡,而加剧其不平等的市场地位,遭受隐性的损失。第二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自律管理”。本章以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自律主导模式为分析对象。从法定要求、比较优势以及自身动机等角度,对自律主导模式的成因进行了多维度讨论。同时,以证券市场中的秩序与公平两大目标,指出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自律监管的价值取向与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例,分别对基于秩序价值、公平价值的处置措施,进行了类型化、实证化分析。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对证券交易秩序造成了损害,而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是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应有之义。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中站在第一线。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巨大危害性与高传导性,也要求市场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反应,在这方面,自律监管较之行政监管具有明显的相对优势。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为了维护自身信誉与市场规模,也有着妥善处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内在动力。这也就解释了为何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往往都是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导。证券交易所的首要职能,是为所有上市证券提供一个公正、有序、高效的交易市场,并负有切实的责任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信心。这其中,如何界定证券交易所在异常情况处置中的角色定位与职责边界,如何在众多价值目标中确定具有统领意义的价值取向,是必须回答的核心问题。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是对证券交易非正常状态的干预,直接涉及到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由此也涉及到证券市场不同个体之间的利益、市场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和协调。因此,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自律处置,必须以法律、规则为依据,以维护公平与秩序为目标,进行适度干预。对于不涉及证券交易所价格发现功能及其他公共利益的小范围异常情况,市场也具备自行消化的能力,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达致各方满意的处置效果。在具体处置措施的设计和使用上,应当着眼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及其影响程度,并注意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市场效率之间保持平衡。对于在交易进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重在从维护交易秩序的目标出发,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主要原理在于给予市场和投资者以反应和消化的时间,防止市场在一种非理性的状态下作出“过激”反应。对于在交易结果上发生的异常,则需要兼顾市场公平与秩序,不宜因追求绝对的交易安全,而牺牲证券市场的公平与公正。在各种处置措施中,对错误交易结果的效力认定,是备受关注的问题。证券交易尽管以标准化的方式进行,并体现出强烈的无因性特征,但证券交易中的意思表示,仍然是证券交易合同中的重要因素。当交易结果与投资者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符合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情形,并影响到市场秩序与公共利益,是否允许取消此种交易,就直观反映出不同市场中对于市场价值目标的追求和取舍。一个较为成熟和普遍的做法是,对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错误交易结果,作出适当调整。各个市场可以结合自身市场环境、结构与交易制度,制定不同的错误交易政策,对于错误交易的认定标准、取消交易的条件和程序作出相应规定。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发生并不分国界,也不分市场的成熟程度,但同样的异常情况发生在不同市场环境和时期,所采取的处置措施则不尽相同。通过对“闪电崩盘”以及“乌龙指”这两种常见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并不存在固定的模式,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目标、投资者结构等实际情况予以灵活调整,是一个变动不居的过程。这也证明,证券交易所在其中享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既属必要又属合理。第三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行政监管”。本章通过呈现证券市场主体逐利动机导致的市场失灵、自律机构自身结构性利益冲突导致的自律失灵,强调了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行政监管介入的必要性,并指出行政监管介入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高准则。同时,通过对境外成熟市场实践做法与典型事例的分析,讨论了行政监管的目标和方式,并呈现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中考量公共利益的丰富实践和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在一个以自律为主导的市场行为中,行政监管介入的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类常见风险,反映出市场主体在效率与安全、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利己选择。其突出的表现是,由高度先进的交易技术和高度发达的交易机制组合而成的程序交易,在极大提升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引发市场结构的深刻变化,给证券市场的稳定秩序带来不可忽视的隐患。而身处治理结构变革与市场竞争激化大背景下的证券交易,更是面临日益加剧的自身结构性利益冲突。客观上需要国家在遵循证券交易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依法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这其中,最为核心的目标,就是在各种利益诉求的冲突中,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监管因此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认识也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中。由此,行政监管的政策目标已从最初的保障证券交易的公平、有序,消除信息不对称,逐渐扩展到提高市场效率、满足多元化需求、降低系统性风险等多个方面。通过制定准入条件、行业标准、处置规则,以及跟进和监督证券交易的处置过程、评估处置效果,行政监管的触角已遍及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预防、处置、调查和惩戒等每个环节。和对其他领域的监管一样,行政监管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介入,也应当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并形成良好的监管理念。这其中,对于交易技术革新所具有的外部效应,应当保持开放与务实的监管态度,不可因噎废食、裹足不前;对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失灵,在对存在利益失衡的处置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更有必要理顺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之间的关系,尊重和保障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势发挥。为了重点说明这一问题,本章结合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涉及行政监管的三个典型案例,总结和提炼了境外市场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做法。第四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的民事责任:对核心主体和关键领域的分析”。本章旨在回答实务当中最受关注、也最具争议的民事责任分配问题。通过深入分析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管理证券交易之自律职能的双重属性以及证券市场的公共性,论证在民法以及经济法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中的民事责任作出合理限定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对于证券交易中的其他辅助主体之责任承担,以及频繁发生、颇具争议的技术故障引发交易异常情况之法律责任,予以分析、比较和回应。对民事责任的分配,同样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既涉及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也涉及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本文第一章已经提及,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受其影响的主体可能超出能够合理计算和评估的范围。法律责任的认定及承担,由此关系到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对于交易异常情况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其中归责原则与标准是分析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具体的分析则必须以责任主体为基础予以展开。在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市场主体中,证券交易所处于核心地位,其角色定位也最为特殊。因此本章主要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分析其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的角色定位与责任承担问题。作为兼具公共职能与商业职能的机构,证券交易所担负着提供证券交易服务与监督管理证券交易的双重任务,其在组织与管理证券交易中所提供的服务,既有私人产品的特征,更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而公共产物的成本和风险应当由受益者共同分担。在遵循我国民法制度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般理论的基础上,更有必要超越私法的一般视角来看待证券交易所市场。对证券交易所在提供证券服务中的民事责任,应当坚持“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标准;对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的责任,较为普遍的原则是交易所正当监管的民事责任豁免,即交易所在善意履行法律或者市场规则、履行自律管理的公共职能过程中,即便给被监管对象造成了损失,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交易所须就监管行为承担责任,也应对“过错”的认定采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准。当然,在证券集中交易链条中,围绕证券交易所这一核心枢纽,还有其他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主体,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以及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商和供应商,等等,同样需要界定其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由于角色定位与职能属性的不同,在归责原则上也会有所区分。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其作为证券交易所的后台,为证券交易提供登记、托管、清算和交收服务,同样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在归责原则上,也有必要采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标准。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之中,因技术故障而引发的异常情况,是相对特殊的一种类型,其特殊性表现在,一方面技术故障是引发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这是一个高度复杂和专业的领域,普通大众很难对其中的过错作出判断,因此其引发异常情况中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长期以来处于一个受到高度关注但始终保持模糊的状态。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技术故障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我们体会其背后的政策考量,并形成自己的判断。第五章“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完善:以《证券法》修改为中心”。本章梳理了现有法律制度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重点对《证券法》上如何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提出具体的条款修改建议,同时对于配套机制完善提出思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虽然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有不同程度的涉及,但其面临的最大缺陷就是与市场实践的脱节。无论是层出不穷、样态多元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还是对于这些异常情况的处置实践,市场都已远远走在法制的前面。这种状态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市场行为面临法律依据的缺失,市场无法形成确定预期,某些处置措施的效力面临不确定性,影响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转。从前面几章的分析来看,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的法律制度,首要任务是充实和调整《证券法》中的相应规定,构建相对完整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基本制度框架,为行政规章、业务规则的细化规定提供效力支持。当前,《证券法》修改已被提上日程,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以证监会为主导的证券市场各方力量,都在着手梳理证券法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现实问题,并提出法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这其中,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成为修法的重点之一。完善《证券法》中的相应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设计条文建议,一是补充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类型与处置措施,主要体现在对第114条关于处置措施的修改上;二是建立错误交易取消机制的基本框架,主要体现在对第120条关于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之规定的例外规定;三是强调证券交易所自身利益冲突的防范,突出公共利益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的首要地位;四是增加关于证券交易所善意监管免责的规定,巩固善意监管免责和有限介入的司法理念。在《证券法》修改之外,还需要以之为基础,构建和完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配套机制。本章从行政规章、自律规则以及业务协议三个层面,就如何细化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预防与处置的行业标准、明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自律监管的类型、标准与程序、构建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风险与责任的协议安排,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乔兴梅[5](2013)在《从强制性信息披露看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对于上市公司自身和证券市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中小股东持股较少且分布比较分散,这使得他们的利益很容易受到上市公司“内部人”的侵害。而“内部人”对中小股东的侵害在很大程度上则要归因于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完善及由此造成的中小股东与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信息差距。现阶段,由于公司内部与外部的众多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还存在着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等缺陷,公司的“内部人”掌握着比中小股东更多的信息,他们就可以利用信息优势,通过关联交易、虚假出资、非法占用公司资金等种种方式对中小股东进行侵害。因此,要实现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就必须从完善信息披露出发,不断缩小中小股东与上市公司“内部人”之间的信息差距,而这就需要通过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制度、完善上市公司外部监管制度、并降低中小股东事后救济的成本等手段来达到。
王靖国[6](2011)在《顺周期行为机制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理论与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持续蔓延表明,以保证单个金融机构稳健经营为目标的微观审慎监管不能有效维护金融稳定,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当前,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防范,建立健全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高度关注的内容和改革的重点。同时,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经济主体和金融体系内生性地存在顺周期性。顺周期行为能够从正、负反馈两种机制加剧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失衡,是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并触发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本文从讨论顺周期行为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着重研究我国金融体系顺周期性行为和系统性风险特征,并在介绍各国在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我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框架的政策建议,旨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积极的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议。首先,本章在借鉴Bernanke、Gertler和Gilchirst (2000)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金融加速器机制的顺周期效应模型和基于资产价格冲击的传染机制模型,分析了顺周期行为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的模型较好地解释了“小冲击,大波动”的特征以及顺周期行为机制下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机制。其次,本文综合运用多种计量方法检验了中国金融体系的顺周期特征以及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布特征。本文的研究发现,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资本监管制度和贷款损失拨备制度不同程度存在顺周期性特征。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测度方面,基于矩阵法的研究表明,我国银行体系的传染效应不大;但基于宏观压力测试的研究则证实,在名义GDP增长率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率将显着上升,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容忽视。再次,本文较为系统地总结了本轮危机爆发以来,主要国际金融组织和主要发达经济体在校正金融体系顺周期行为、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范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政策实践,并指出了对中国的启示。最后,本文提出了建立我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框架的基本设想。本文认为,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减少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实行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加强金融安全网的建设等是其中的重中之重。
江振华[7](2009)在《中国股票市场泡沫形成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泡沫形成机制问题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对决策者来讲,可以及时化解股市泡沫风险,避免泡沫破灭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严重冲击;对投资者来讲,可以避免重大损失。本文在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为背景,从宏观与微观兼顾的角度,通过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泡沫形成机制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研究。本文主要研究以下内容:(1)比较分析已有的投资决策基本理论,提出股票市场多元投资者结构和多元投资决策模式的假设,然后分析股票市场泡沫的形成机制。(2)提出并界定股票内在价值可测性的概念,然后分析投资者分析、认识或发现股票内在价值的过程和机理,以及股票内在价值可测性的决定因素;分析中国股票市场的“股票内在价值可测性低”的特点及其原因,以及由此形成的泡沫效应。(3)研究理性博弈投资者的“理性博弈”在泡沫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并从这一角度分析中国股市泡沫的形成原因。(3)结合中国国情特点研究证券市场国际化与股市泡沫的关联机制及相关一些问题。本文的主要结论是:第一,由于股票市场中主要或主流决策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相应地股票市场中会存在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群体,因而形成了多元的投资者结构。第二,投资者的资金分布函数可以反应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全貌,而投资者资金分布函数随时间的变化是导致泡沫形成的关键,前者涉及到多维投资决策模式中的选择问题。第三,根据股票市场多元投资决策模式下的泡沫形成机制,如下因素与泡沫关系密切:一是股票内在价值的可测性;二是投资者的“理性博弈”;三是非理性因素;四是投资者行为的“一致性行为”。第四,股票内在价值可测性低是中国股市容易形成泡沫的一个重要原因,理性投资者的“理性博弈”对中国股市泡沫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股票估值的不确定性增强,从而也容易导致泡沫的生成。
张炳雷[8](2006)在《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缺失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中,股票市场无论对经济发展还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调整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的。中国股票市场在经历了十几年的高速发展后,以往因为股市繁荣而掩盖的种种问题在短时间内集中暴露,长期累积的各种矛盾同时爆发,连续六年的股市低迷状态给中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中国股票市场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出现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呢?中国股票市场与世界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有着明显的区别。无论在对经济运行、金融秩序还是社会生活的影响上,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甚至某些发展中国家的股票市场相比,在某种程度上,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甚至完全与其股票在市场上表现脱节。本文从中国股票市场的基础性缺失着手,详细分析了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中国特有的文化、经济背景下,股票市场的制度演进、变革过程,通过与发达国家成熟股票市场的对比和对中国股票市场内部基本矛盾的分析,找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即中国股市存在着基础性的缺失,是一个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畸形运行的市场。而这种基础性的缺失和制度的逆生性,无法形成制度供给上的正反馈,最终造成了有效制度供给不足。制度的缺失反映在微观行为上,显现为股市的强烈投机性、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及生产经营中的行为扭曲等形式。提出仅仅通过政府组织设计而建立的股票市场根本无法完成股票市场所应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计国忠[9](2006)在《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权私有收益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公司治理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大股东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受到关注,公司治理的核心已经转变为如何处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关系”。“控制权私有收益”就是这个问题的核心。 从表现上看,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途径有多种,最为直接的是资金占用(包括直接的资金占用、借款合同、购销性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等形式),到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再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二级市场套利。大股东还往往利用其他一些辅助手段来达到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目的,包括股权融资偏好和粉饰业绩。这些现实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了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在阐述这些表现之后,文章进行了实证分析。在详细综述国内外测度控制权私有收益规模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我国的测度方法。文章选取了发生在2003-2004年间的符合遴选要求的89宗控股权交易事件和147宗非控股权交易。利用股权转让溢价乘上转让比例得出控制权私有收益规模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比重。利用回归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权私有收益为其公司净资产的4.07%;经市净率等手段调整,控制权私有收益为公司流通股市值的5.09%,为上市公司所有股份“市值”的2.79%。但这一数字还是趋于保守和低估。在公司特质的影响因素方面,盈利能力和流通股规模呈现负相关关系。 文章随后分析了产生规模巨大的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现实原因。文章认为内在动因与外在约束形成了原因的两个方面。由于我国部分重组上市的模式,上市公司国有大股东为了解救存续企业而侵占上司公司股权融资资金,并且由于地方政府等与上市公司的利益纽带,形成隐性制度,更加难以解决;而民营大股东更多地趋向于融资动机和私人利益诉求。正是两种不同的人格化特征导致了不同的内在动机。 在外部约束上,监管机制较为薄弱;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和行为也不成熟;财务、审计等专业中介机构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都不独立,或是违反职业操守,监督作用不强;媒体与舆论监督受到限制;最后,对于中小股东的法律救济制度不强,导致了大股东恣意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 最后作者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包括完善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改革、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证券监管机制的完善、中介机构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媒体和舆论对大股东不法行为披露的鼓励,以及最后,法律救济制度的强化。
徐熳[10](2005)在《上市公司监管法律制度》文中研究指明如何有效地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日益成为一个公众关注的话题。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讨。文章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对上市公司监管进行了原则性的概述,融入对上市公司监管原则、目标的统一理念,将世界各国典型的监管模式与我国的监管模式加以比较,并对我国现行的监管机构和组织特别是证监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予以重点介绍。 第二章监管内容是本文的一大核心。作者具体对上市公司的准入、退出、交易、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重点讨论信息披露监管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制度和规则,探寻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应建立在何种基础的信息披露制度之上。 第三章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现状,政府监管部门从防范资本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而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和手段。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也相应发生变化。本文第四章对监管理念创新和国际化趋势进行了一些前瞻性的探索和展望。监管工作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虽已初见成效,但挑战尤存。我国对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将在国际化的环境下与时俱进并日臻完善。
二、ST大洋B 发布股价异动风险提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ST大洋B 发布股价异动风险提示(论文提纲范文)
(1)众泰汽车借壳上市动因及绩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点 |
第2章 借壳上市的理论概述 |
2.1 借壳上市相关概念 |
2.1.1 借壳上市的内涵 |
2.1.2 借壳上市的特征 |
2.1.3 借壳上市的运作模式 |
2.1.4 借壳上市的风险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信号传递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 借壳上市财务绩效评价的相关方法 |
第3章 众泰汽车借壳上市案例概述及动因分析 |
3.1 借壳上市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
3.1.1 借壳方—众泰汽车 |
3.1.2 壳公司—金马股份 |
3.2 众泰汽车借壳上市的动因分析 |
3.2.1 提升企业估值 |
3.2.2 提升企业竞争力 |
3.2.3 借壳上市快速便捷 |
3.2.4 政策利好 |
3.3 众泰汽车借壳上市的方案 |
3.4 众泰汽车借壳上市的过程 |
第4章 众泰汽车借壳金马股份的绩效分析 |
4.1 基于事件研究法的市场绩效分析 |
4.1.1 确定事件窗口及纯净期 |
4.1.2 借壳上市的市场绩效结果 |
4.1.3 事件效应分析 |
4.2 基于财务指标法的财务绩效分析 |
4.2.1 众泰汽车借壳上市前后盈利能力分析 |
4.2.2 众泰汽车借壳上市前后偿债能力分析 |
4.2.3 众泰汽车借壳上市前后营运能力分析 |
4.2.4 众泰汽车借壳上市前后发展能力分析 |
4.3 基于EVA评价法的财务绩效分析 |
4.3.1 税后净营业利润与资本投入额的计算 |
4.3.2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的计算 |
4.3.3 EVA计算结果与分析 |
4.4 借壳上市绩效的结果分析 |
4.4.1 企业估值获得明显改善 |
4.4.2 众泰汽车中期财务绩效得到改善 |
4.4.3 产品竞争力不足使业绩增长后继乏力 |
第5章 众泰汽车借壳上市案例启示 |
5.1 借助利好政策实现借壳上市 |
5.2 订立合理的业绩承诺 |
5.3 制定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 |
5.4 健全相关监管制度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2)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3)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 |
1.2 研究对象 |
1.3 研究现状与意义 |
1.3.1 研究现状 |
1.3.2 研究意义 |
1.4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1.4.1 理论基础 |
1.4.2 研究方法 |
1.5 语料来源 |
1.5.1 建立小型语料库 |
1.5.2 依据爬虫程序,滚动抓取标题 |
1.5.3 标题信息处理 |
第二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汇语法特点 |
2.1 网络新闻标题的词频特点 |
2.1.1 词频统计 |
2.1.2 词频分布分析 |
2.2 标题词汇的语义特点 |
第三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法特点 |
3.1 句法结构形式 |
3.1.1 单句式结构 |
3.1.2 组合式结构 |
3.1.3 成分缺省结构 |
3.2 句类特点 |
3.2.1 陈述句标题 |
3.2.2 疑问句标题 |
3.2.3 感叹句标题 |
3.2.4 祈使句标题 |
第四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 |
4.1 引言 |
4.2 网络新闻标题的修辞策略 |
4.2.1 词语修辞 |
4.2.2 辞格修辞 |
第五章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用特点 |
5.1 关联理论与网络新闻标题 |
5.2 网络新闻标题的“明示—推理”交际 |
5.2.1 明示行为 |
5.2.2 推理过程 |
5.3 网络新闻标题的语境效应 |
5.3.1 认知语境假设 |
5.3.2 语境效果 |
5.4 网络新闻标题的最佳关联 |
第六章 结语 |
6.1 主要研究过程和结论 |
6.2 创新之处与不足 |
6.3 后续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一章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多维透视 |
第一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产生环境与表现形式 |
一、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简要描述 |
二、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内生性 |
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引致原因 |
一、不可抗力 |
二、第三方原因 |
三、技术故障 |
四、人为差错 |
第三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市场危害 |
一、影响证券交易功能 |
二、加剧证券交易风险 |
三、危害证券市场稳定 |
四、损害投资者利益 |
第二章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自律管理 |
第一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自律主导模式的原由 |
一、证券交易所处置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定要求 |
二、交易异常情况实行自律处置具有比较优势 |
三、交易所具有自身声誉与市场规模的自利动机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自律处置的定位与价值取向 |
一、与交易所角色定位相关的两起典型实例 |
二、角色定位的进一步展开:有所为有所不为 |
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的价值取向 |
第三节 基于秩序价值的处置措施 |
一、限制访问——限制交易参与人接入系统 |
二、稳定价格——减缓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 |
三、临时停牌——暂停单只或者部分证券的交易 |
四、临时停市——暂停整个市场的证券交易 |
五、实践考验——中外市场对“闪电崩盘”的应对 |
第四节 基于公平价值的处置措施:严重错误交易的矫正 |
一、证券交易中的错误交易之认定 |
二、错误交易政策:公平导向下的价值均衡与整合 |
三、协商调整——对已达成的交易结果进行调整 |
四、取消交易——对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予以撤销 |
五、制度困境——我国市场对“乌龙指”的处置 |
第三章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行政监管 |
第一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
一、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与市场失灵:以程序交易为例 |
二、证券交易所双重目标带来的自律失灵 |
第二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的基本内容 |
一、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的总体目标 |
二、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与自律管理的边界 |
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的方式 |
第三节 他山之石: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行政监管的境外实践 |
一、对交易技术革新保持开放与务实的监管态度 |
二、保障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中自律管理的优势发挥 |
三、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不当行为给予必要监督 |
第四章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的民事责任:对核心主体和关键领域的分析 |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及其具体适用 |
一、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及归责原则 |
二、民事责任中的“过错”程度及其区分标准 |
三、超越私法的一般视角来看待证券交易所市场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在组织和管理证券交易中的角色定位 |
一、证券交易所自身兼具公、私法人属性 |
二、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特定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之特征 |
三、证券交易所与市场主体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的承担与限定 |
一、基于市场职能与商业属性的“故意与重大过失”标准 |
二、基于监管职能与公共属性的“善意监管免责”原则 |
三、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及实现 |
第四节 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角色定位与责任承担 |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定位与民事责任承担 |
二、证券公司的角色定位与民事责任承担 |
三、信息技术外包商的角色定位与民事责任承担 |
第五节 一个关键领域的比较研究——技术故障引发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民事责任 |
一、技术故障是引发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主要原因 |
二、德国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的民事责任制度 |
三、日本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的民事责任制度 |
四、香港证券期货市场技术故障的民事责任制度 |
第五章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完善:以《证券法》修改为中心 |
第一节 我国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 |
一、我国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制度的不足 |
第二节 《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规制的修改要点 |
一、补充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类型及处置措施 |
二、建立错误交易取消机制的基本框架 |
三、强调证券交易所自身利益冲突的防范 |
四、增加证券交易所善意监管免责的规定 |
第三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法律规制配套机制的完善思路 |
一、细化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预防与处置的行业标准 |
二、明确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处置自律管理的标准及程序 |
三、构建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风险与责任分配的协议安排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从强制性信息披露看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动机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和篇章框架 |
第二章 中小股东与中小股东权益 |
2.1 中小股东、大股东以及“内部人” |
2.1.1 中小股东 |
2.1.2 大股东及内部人 |
2.2 中小股东权益 |
2.2.1 中小股东的四类权益 |
2.2.2 中小股东的权益基础:知情权 |
2.2.3 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途径 |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模式与制度 |
3.1 信息披露的基本模式 |
3.1.1 第三方中介机构披露模式 |
3.1.2 证券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披露模式 |
3.1.3 我国的信息披露模式 |
3.2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
3.2.1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
3.2.2 我国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不完善信息披露及对中小股东的侵害 |
4.1 我国上市公司不完善信息披露的表现 |
4.1.1 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完整 |
4.1.2 强制性信息披露不真实 |
4.1.3 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及时 |
4.1.4 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准确 |
4.2 不完善信息披露对中小股东的侵害 |
4.2.1 大股东及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 |
4.2.2 为大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抵押担保 |
4.2.3 上市公司虚增利润 |
第五章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不完善的深层次分析 |
5.1 上市公司内部监管不完善 |
5.1.1 监事会的监管情况 |
5.1.2 独立董事的监管情况 |
5.2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不完善 |
5.2.1 外部监管不善的表现 |
5.2.2 外部监管不善的原因 |
5.3 事后追偿难以实现 |
第六章 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建议 |
6.1 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力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1.1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 |
6.1.2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不足 |
6.1.3 完善内部监督机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2 加强外部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2.1 加强证监会的监管力度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2.2 加强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力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3 发挥投资者保护基金作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6.3.1 投资者保护基金及我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作用 |
6.3.2 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期刊类 |
附录1 上交所2007—2011年公开谴责文件汇总 |
附录2 深交所2007—2011年公开谴责文件汇总 |
附录3 证监会2011年行政处罚文件汇总 |
后记 |
(6)顺周期行为机制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理论与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 国际背景 |
(二) 国内背景 |
(三) 理论与应用价值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 顺周期性 |
(二) 系统性金融风险 |
(二) 宏观审慎管理 |
三、逻辑思路、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 |
(一) 逻辑思路 |
(二) 结构安排 |
(三) 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一) 本文的创新 |
(二) 不足 |
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评述 |
一、顺周期性问题研究 |
(一) 经济主体顺周期性的表现 |
(二) 金融体系中顺周期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
(三) 金融体系中顺周期行为的制度分析 |
二、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关研究 |
(一)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机制;基于顺周期角度的研究 |
(二) 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测度 |
(三) 危机爆发以来系统性金融风险测度研究的最近进展 |
三、宏观审慎管理有关研究 |
(一) 宏观审慎管理分析手段 |
(二) 宏观审慎管理工具 |
(三) 宏观调控机制重构 |
第三章 顺周期行为与系统性风险:一个理论模型 |
一、模型的理论渊源 |
二、顺周期效应的金融加速器机制描述 |
(一) 静态的金融加速器效应 |
(二) 开放环境下的动态模型 |
三、顺周期效应、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 |
(一) 基于资产价格冲击的传染机制----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形成 |
(二) 金融周期性与金融危机的发展演变关系 |
第四章 我国金融体系顺周期行为实证检验 |
一、商业银行信贷投放的顺周期检验 |
(一) 信贷投放行为的顺周期性及其形成机制 |
(二) 中国商业银行信贷投放行为存在顺周期性吗? |
二、资本监管制度的顺周期检验 |
(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顺周期性及其形成机制 |
(二) 中国资本监管制度的发展演变 |
(三) 我国资本监管制度的顺周期性检验 |
三、贷款损失拨备制度的顺周期检验 |
(一) 贷款损失拨备制度顺周期性及其形成机制 |
(二) 中国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
(三) 中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存在顺周期性吗 |
(四) 中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存在的其他问题 |
四、基本结论 |
第五章 我国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测度与评估 |
一、基于矩阵法的测度 |
(一) 构造原始矩阵 |
(二) 样本选择和数据处理 |
(三) 模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染结果 |
二、基于宏观压力测试的测度 |
(一) 模型的设定 |
(二) 变量的选择和数据的处理 |
(三) 模型的估计 |
(四) 宏观压力情景的设定 |
(五) 基本结论 |
三、我国当前值得关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
四、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
(一) 金融功能"财政化" |
(二) 政府持有过高的商业银行股权 |
第六章 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范:国际视角 |
一、国际组织的建议 |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 |
三、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动向 |
四、英国将对金融监管体制作出根本性改革 |
五、经验与启示 |
(一) 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
(二) 强化中央银行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三) 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结合 |
(四) 不断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 |
(五) 扩大监管范围,覆盖所有具有系统重要的机构、产品和市场 |
第七章 建立我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制度框架 |
一、基本设想: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 |
(一) 基本原则 |
(二) 组成要素和组织架构 |
(三) 正确处理好两组关系 |
二、减少金融体系中的顺周期性,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 |
(一) 建立健全逆周期的信贷调控政策 |
(二) 制定和完善中国银行体系逆周期资本调节机制 |
(三) 进一步完善我国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 |
三、完善货币政策框架,进一步优化货币政策目标体系 |
四、强健国家财政,加快建立我国维护金融稳定的财政机制 |
五、加强金融安全网建设,提高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
六、提高金融机构健康性标准,夯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微观基础 |
七、提高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 |
八、完善支付清算体系和金融法律体系等金融基础设施 |
参考文献 |
(7)中国股票市场泡沫形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背景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与说明 |
1.3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4 论文创新点和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主流泡沫理论 |
2.2 泡沫理论的新进展 |
2.3 对主要泡沫理论的评论 |
2.4 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3. 股票市场多元决策模式与泡沫的形成机制 |
3.1 投资决策的基本模式 |
3.2 股票市场多元化的决策模式 |
3.3 基于多元决策模式的泡沫形成机制 |
3.4 中国股票市场泡沫形成机制的分析框架 |
4. 股票内在价值可测性与泡沫关联机制的分析 |
4.1 股票内在价值及其可测性 |
4.2 两种情况下的股票内在价值可测性 |
4.3 决定股票内在价值可测性的因素分析 |
4.4 中国股市"内在价值可测性"低及其泡沫效应 |
5. 投资者"理性博弈"与泡沫关联机制的分析 |
5.1 投资者"理性博弈"的基本特点 |
5.2 投资者"理性博弈"与泡沫的关系 |
5.3 投资者"理性博弈"的一致性 |
5.4 投资者"理性博弈"与中国股市泡沫的形成 |
6. 证券市场国际化与泡沫关联机制的分析 |
6.1 证券市场国际化影响股市行情的理论依据 |
6.2 证券市场国际化对中国股市估值的影响 |
6.3 证券市场国际化对中国股市博弈格局的影响 |
6.4 证券市场国际化与中国股市泡沫关系的实例分析 |
7. 结论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7.1 结论 |
7.2 进一步研究方向 |
注释 |
中文参考文献 |
英文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8)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缺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本文选题的意义 |
一、现实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第二节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缺失问题的研究现状 |
一、对中国股票市场单项制度的评述 |
二、对中国股票市场总体制度的评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逻辑及框架 |
一、研究的思路逻辑 |
二、论文的内容框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一、辩证法的思想与方法 |
二、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 |
三、微观研究和宏观研究相结合 |
四、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
第五节 本文研究的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对于中国股票市场涉及问题的相关理论综述 |
第一节 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产权理论 |
三、制度变迁理论 |
第二节 金融不稳定模型 |
一、费雪模型 |
二、凯恩斯模型 |
三、海曼·明斯基的“金融不稳定性假说” |
第三节 股票定价的相关理论 |
第四节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演进历程及其制度缺失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演进历程 |
一、股票市场的初创阶段(1990 年12 月至1995 年1 月) |
二、股票市场的高速扩张阶段(1995 年1 月至1999 年7 月) |
三、股票市场的规范与完善阶段(1999 年7 月至今) |
第二节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缺失现状分析 |
一、中国股票市场构成主体的制度缺失分析 |
二、股票一级市场的制度缺失分析 |
三、股票二级市场的制度缺失分析 |
四、股票监管制度分析 |
第四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缺失的深层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中国股票市场的基础性缺失及其表现 |
一、中国股票市场的基础性缺失 |
二、中国股票市场基础性缺失的表现 |
第二节 中国股票市场的特殊性 |
一、公司上市和进行资本扩张的目的扭曲 |
二、股票市场运行目的的偏差 |
三、对金融资本的制度阻隔造成股票市场运行紊乱 |
四、金融制度改革的同时面临金融市场开放的压力 |
第五章 发达国家与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安排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股票市场投资主体构成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股票发行市场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股票交易市场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
二、交易制度的安排 |
三、股票交易市场的结构 |
四、股票市场的监管制度 |
五、股票市场与金融系统的整体性 |
第六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重构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股票交易方式的制度完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市场的制度调整 |
第三节 股票市场交易产品的补充 |
第四节 股票市场整体运行环境的建设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9)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权私有收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依据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之处及不足 |
第二章 控制权私有收益及其研究框架: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公司治理主题与大股东角色的演变 |
一、公司治理研究主题的转变 |
二、大股东角色的理论演变 |
三、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现实证据 |
第二节 控制权私有收益定义的提出 |
一、现有定义概述 |
二、定义的归纳总结 |
三、控制形式与控制权私有收益 |
第三节 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影响 |
一、对于中小股东的影响 |
二、对于企业融资行为的影响 |
三、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影响 |
第四节 控制权私有收益水平的测度及影响因素 |
一、控制权私有收益水平的测度 |
二、控制权私有收益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章 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私有收益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资金占用 |
一、直接占用 |
二、借款合同 |
三、购销关联交易 |
四、违规担保 |
五、小结 |
第二节 资产转移 |
一、关联交易 |
二、股利政策 |
第三节 内幕交易 |
一、内幕交易内涵的界定 |
二、我国的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
三、大股东与内幕交易 |
第四节 辅助手段 |
一、股权融资偏好 |
二、业绩粉饰 |
第四章 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测度方法:一个综述 |
一、国外的测度方法 |
二、国内测度方法 |
第五章 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实证分析 |
一、测量方法选择 |
二、样本及数据来源 |
三、描述性统计 |
四、水平测量 |
五、影响因素分析 |
六、实证结论 |
第六章 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存在原因 |
第一节 国有大股东侵害行为的内在动因 |
一、国有大股东的总体分析 |
二、国企改革与国有大股东的形成 |
三、隐性制度与国有大股东的侵害动机 |
第二节 民营大股东侵害行为的内在动因 |
一、民营大股东的现实状况 |
二、民营大股东侵害行为的内在动因 |
三、金字塔控股权结构与动因 |
四、小结 |
第三节 大股东外部约束机制 |
一、监管制度薄弱 |
二、投资者理念偏差 |
三、专业中介机构和独立董事失职 |
四、媒体和舆论监督缺失 |
五、法律救济制度弱化 |
第七章 相关政策建议 |
一、国有企业的整体上市 |
二、民营企业触资渠道的拓宽 |
三、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 |
四、证券监管制度的加强 |
五、专业中介机构和独立董事的完善 |
六、媒体和舆论监督的增加 |
七、法律救济制度的强化 |
附录 |
附录一:卓京系的股权结构图 |
附录二:复星系的股权结构图 |
附录三:鸿仪系股权结构图 |
附录四:华立系股权结构 |
附录五:青鸟系股权结构图 |
附录六:德隆系的股权结构图 |
附录七: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
附录八:非控制权交易的数据表 |
附录九:控制权交易的数据表 |
英文参考文献 |
中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上市公司监管法律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上市公司监管概述 |
一、上市公司 |
二、上市公司监管原则 |
三、上市公司监管目标 |
四、上市公司监管模式 |
(一) 世界各国基本监管模式 |
(二) 我国的监管模式 |
五、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
(一) 证券委和证监会 |
(二)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 |
第二章 上市公司监管内容 |
一、证券发行核准和审批制度 |
二、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监管 |
(一) 证券上市监管 |
(二) 停牌和退市 |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
(一)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二) 发行的信息公开监管 |
(三) 上市公告及持续信息公开监管 |
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 |
(一)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
(二) 关联交易的负面影响 |
(三) 关联交易监管 |
五、上市公司重组和并购监管 |
(一) 上市公司收购公告制度 |
(二) 资产重组 |
第三章 上市公司监管措施和手段 |
一、谈话制度 |
二、检查工作 |
三、谴责制度 |
四、风险分类监管 |
五、诚信问责制 |
(一) 建立诚信档案 |
(二) 规定诚信记录重点事项 |
(三) 制定累计积分标准及进行诚信评定 |
(四) 建立违反诚信公约的责任追究制度 |
六、合力监管 |
七、监管快速反应机制 |
第四章 上市公司监管创新与国际化趋势 |
一、监管理念创新 |
二、监管的国际化趋势 |
主要参考文献 |
四、ST大洋B 发布股价异动风险提示(论文参考文献)
- [1]众泰汽车借壳上市动因及绩效分析[D]. 康乃硕. 沈阳大学, 2021(06)
- [2]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3]网络新闻标题的多角度研究 ——以“今日头条”为例[D]. 周莹.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4]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法律规制[D]. 陈亦聪.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5]从强制性信息披露看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D]. 乔兴梅. 上海师范大学, 2013(S2)
- [6]顺周期行为机制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理论与实证分析[D]. 王靖国.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12)
- [7]中国股票市场泡沫形成机制研究[D]. 江振华. 暨南大学, 2009(04)
- [8]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缺失研究[D]. 张炳雷. 吉林大学, 2006(11)
- [9]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权私有收益问题研究[D]. 计国忠. 华东师范大学, 2006(04)
- [10]上市公司监管法律制度[D]. 徐熳. 武汉大学, 2005(05)